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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居考察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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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房状况考察报告

为了进一步深化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提出意见,提高《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教学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辽宁大学对教学环节、教学方式进行了改革,作为09级本科生中的一员,很高兴可以有此次机会,从身边生活环境入手,进行社会实践调研活动,在此以个人为单位,在自家居住的社区小区进行调研。围绕居民住房情况这一选题作此报告,报告涉及社区住房现状统计、社区居民房租房用途、社区住房未来发展以及调研建议和结语等四方面内容。

一、小区地理位置和住房现状介绍

(一)优越的地理位置

在凌海市内分布着众多的居民小区,多数分布于商业街、娱乐场所附近以及城郊,从居住环境来看,这些地方一般位于交通要冲地带,来往车辆较多,环境较为嘈杂,或者位于城郊距离市中心较远。另有一部分依学校而建,这些小区或建于小学、中学附近,或建于高中附近,是大多数家庭优先选择的住房地点,其中以依高中而建的更为抢手,而小区正是环绕在凌海二高附近的小区之一,拥有文化区的所有特点,周围环境清幽雅致,噪声低,书店、文具店齐全,且没有网吧、游戏厅、舞厅等娱乐场所,学习氛围浓厚。

处在这样环境中的小区,其居民结构大部分被在校教师家庭和有学生的家庭占领,因为高中时间紧张,而小区距离学校的路程时间,不超过5分钟,因此极为便利。还有一部分居民是老年人,看中安静的居住环境和压力不大的交通环境,此部分居民通常住在二三楼层。

此外,小区内有相当一部分面积用来绿化建设,楼层间间距较大保证采光,还建有众多花坛给了社区小朋友充足的游戏空间,夏日的傍晚,花坛边飘满了孩子们的欢笑声,整个小区顿时热闹起来!

(二)住房数量调查

小区现正扩建,暂不计算扩建后的住房量,现在小区内共有八栋楼房,每栋楼房分布四个单元,六层楼高,每个单元每层两户人家,在我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有售楼现象,以此计算,小区住房数量已达384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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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居民消费价格运行考察报告

2月份,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同月上涨1.0%,涨幅较上月回落0.9个百分点。其中,食品价格上涨3.3%,非食品价格上涨0.2%,消费品价格上涨0.6%,服务项目价格上涨2.4%。

与上月相比,我市居民消费价格上涨0.6%,类商品与服务项目价格变动呈“四升三降一平”格局,其中食品类价格上涨1.7%,烟酒及用品类上涨0.2%,衣着类上涨0.4%,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类上涨2.6%;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类下降0.5%,交通和通信类下降1.7%,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类下降0.1%;居住类与上月持平。

一、食品价格上涨明显。食品价格同比上涨3.3%,环比上涨1.7%,涨幅均较上月回落3.1个百分点,拉动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0.97个百分点、环比上涨0.49个百分点。

1、粮食价格明显上涨,食用油价格继续下跌。粮食价格同比上涨2.7%,其中大米价格下降2.7%,面粉价格上涨8.5%,粮食制品价格上涨2.2%,以小米、玉米面为代表的其他粮食价格上涨11.3%。本月下旬粮食类中面粉价格出现了普涨,环比上涨2.3%。面粉涨价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遭受了几十年不遇的大旱,尽管国家采取了许多抗旱措施,但受旱的大部分麦区旱情尚未根本缓解,抗旱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小麦产区预期收成减少,老百姓产生惜售心理,致使市场上小麦价格上涨;二是去年化肥等农资和农业用工价格上涨导致种粮成本增加;三是与各大超市节前低价促销、节后价格恢复有关。**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宣布上调**年生产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格,上调幅度在13%至15.3%之间,今后小麦、面粉价格可能还会呈现小幅上涨,但不会脱离政府的调控范围而出现大幅波动,上涨空间是相对有限的。油脂价格在上月下降的基础上继续下降,同比下降6.2%,其中植物油下降3.5%,植物油制品下降18.5%,动物油下降28.8%。油脂环比下降0.5%。

2、肉禽及其制品价格同比下降明显。肉禽及其制品价格同比下降4.5%,环比微涨0.1%。其中猪肉价格同比下降18.4%,连续4个月同比下降,尤其是本月下旬猪肉价格回落的幅度较大,使得猪肉价格环比下降0.9%。牛、羊肉价格同比在上月上涨的基础上继续上涨,分别上涨3.2%和2.3%,但涨幅明显回落,较上月分别回落了4.4和0.9个百分点。牛肉价格环比下降0.1%,羊肉价格环比上涨0.9%。

3、鲜菜、鲜果、糖价格上涨明显。本月鲜菜、鲜果价格同比分别上涨0.8%、6.3%,环比分别上涨9.4%、7.1%,是影响食品价格上涨的主要力量。持续冷空气的影响造成鲜菜生长的不正常,大部分地区的蔬菜出现减产,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绝产现象。调查统计的25种蔬菜中,除韭菜、萝卜价格下降外,其余蔬菜全部上涨,芹菜、莴笋、黄瓜、冬瓜、丝瓜、茄子、青椒、洋葱、大葱、蒜苔等一些蔬菜价格比上月涨幅超过10%以上。受春节前后外地鲜瓜果停运的影响,本月调查的9种鲜瓜果价格较上月全部上涨且涨幅明显,除苹果、梨、葡萄的涨幅低于5%外,其余6种鲜瓜果涨幅均超过了5%。此外,糖类中的食糖、糖果及巧克力制品等价格受春节期间需求旺盛的影响明显上涨,致使糖价同比上涨6.7%,环比上涨2.2%。

二、工业消费品价格继续回落。2月**市工业消费品价格同比下降1.1%,降幅较上月扩大0.1个百分点,已连续三个月同比价格下降。

1、衣着类价格同比下降环比微涨。本月衣着类价格同比下降4.5%、环比微涨0.4%。春节过后,各大商场、超市举办各类打折促销活动基本结束,大部分衣着类恢复原价,致使衣着类价格环比上涨,如长大衣、衬衫、T恤衫、西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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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山西古民居考察报告

俗话说:“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而作为建筑装饰这样一门神圣的艺术,这种民族的特性越发突显其重要性。在西方设计界流传着一个观点:“没有中国元素,就没有贵气。”中式风格的魅力可见一斑。随着中式文化复苏,中式文化在环艺设计界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式样的建筑空间,一种是宫殿,第二种是民居,第三种是园林。山西被称为中国古建筑博物馆其晋商建筑更是体现了中国传统民居建筑的精华。所以作为学环境艺术设计的学生到山西考察也是非常必要的。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此行收获甚大,受益匪浅。我们的行程安排在4月23日~5月1日。历时7天。在祁县住了两天考察了乔家大院、渠家大院和祁县古街。在平遥住了五天考察了平遥古城和灵石县的王家大院。

到祁县的第二天我们就去了乔家大院。乔家大院被誉为“清代北方民居建筑的一颗明珠”,位于祁县的乔家堡村始建于清代乾隆年间,是全国著名的商业金融巨贾乔致庸的宅地。该院为全封闭城堡式建筑群。内分6个大院20个小院,313间房屋,从空中俯视呈双“喜”字形,占地面积9140多平方米。外观气势宏伟,内视富丽堂皇。其屋顶都是往院子里斜的。导游讲到:“为了防盗与聚财,外墙很少开窗,采光、通风全靠天井,设天井也图“财不外流”的吉利。晴时太阳光自天井泻入堂前,称为“洒金”,雨时雨水落入,称为“流银”,四面屋顶均向天井倾斜,四面雨水流入堂前时又称为“四水归堂”。中国人认为“水”就是“财”,按照“肥水不流外人田”的风俗,有“四面财源滚滚流入”之意。

乔家大院与渠家大院堪称北方民居建筑的双璧,在局部建筑上渠家大院有超过乔家大院之处。

渠家大院在位于祁县古街上始建于清乾隆年间,现为晋商博物馆,介绍了晋商发展的历史。当年的主人在县城内建有40个院落,人称"渠半城",整个建筑群总面积23628平方米,现已开发出7500平方米,整座大院宏伟庄重,高峻威严,气象森然,为全国罕见的五进式穿堂院。用料考究,工艺精良。明楼院、统楼院、栏杆院、戏台院巧妙组合,错落有致。悬山顶、歇山顶、卷棚顶、硬山顶形式各异,主次分明。牌楼巍峨壮观,眺阁玲珑精致,院院之间有过厅,牌楼相隔,层次分明,活泼有趣。屋内屋外彩绘华丽,堆金沥粉。木、石、砖雕俯仰可见,题材广泛,寓意祥和,刀法精良。正如国家建设部专家郑孝燮先生由衷地赞叹,渠家大院的每一个建筑构件都是不可多得的艺术品,是当之无愧的民居瑰宝。

与乔家大院和渠家大院相比王家大院则显得更为大气和奢华。到平遥后的第四天我们包车在黄土高坡上奔驰了近一个小时来到了传说中的王家大院。

王家大院被称作“中国民间故宫”和“华夏民居第一宅”它位于灵石县城东的静升镇,总面积25万平方米,包括红门堡、高家崖、王氏宗祠三大建筑群。都是黄土高坡上的清代城堡式建筑,共有院落123座,房间1118间。总面积4.5万平方米。其建筑依山建堡,气势宏伟,楼层叠院,细部又不缺乏精雕细琢,还继承了我国西周时期即已形成的前堂后侵的庭院风格。其中砖、木、石三雕建筑装饰,是晋商建筑中三雕艺术的集中体现,作品典雅精妙,最具魅力,且兼容南北情调,拥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文化品位。传统室内设计的装饰手法,是中国人含蓄气质的体现。其中许多房间如客厅、闺房等若直接搬到现代空间仍不失为一套好的设计作品。正如一幅对联写道:“六百年诗礼传家令天下豪门望族失颜色,五千间琼楼遗世为华夏民居宝库铸辉煌”。

如果说以上三大院是富贵人家宅地那么平遥古城就是普通老百姓生活的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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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工作机制的构建

【摘要】《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修改中增设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并明确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实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建立对于减少羁押,方便司法机关办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突出的意义,但作为一项新制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执行不规范、监督无力等问题。如何做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无疑是当前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执行监督 机制构建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七十三条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作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无疑是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但在具体执行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却因我国现行立法不够完善、制度设定过于原则等原因出现了执行主体混乱、案件适用范围不明确、执行监督乏力等现实问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是否规范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人权的保障,而且对于规范办案程序,提升办案质量,减少办案安全隐患都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亟需引起重视。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执行主体混乱

新《刑事诉讼法》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主体定义为公安机关。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自侦职务犯罪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则事实上基本由检察机关自己在派员执行,或者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派员执行。究其原因:一是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允许检察机关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二是检察机关对于自侦案件担心公安机关介入会对案件泄密而不愿公安机关介入;三是公安机关由于人少工作量大等因素,不愿介入检察机关决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四是经费落实不明确,公安干警参与到检察机关决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生活补助等相关费用由谁承担,目前仍无法律法规或政策加以明确。

(二)执行场所安全隐患多,难以符合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三项条件,即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由于上述规定较为原则,加之不能是羁押、监管场所以及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实践中很难找到既满足上述条件,又能与外界有效隔绝,保证侦查顺利进行的居所。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为节约成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定的居所往往是固定的小宾馆、小酒店等,这些场所普遍缺乏必要的安保设施,且执行中也存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规范发放药品等安全隐患,很容易形成变相羁押,也很难保证办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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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报:中国成外来侨民最宜居国“令人感到意外”

外媒称,英国汇丰银行最近了一份报告,对居住在34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人所享受的经济机遇和生活质量进行了考察。该报告显示,中国和泰国是两个最适合外国人居住的国家。排在中国和泰国之后的是几个以拥有全球化商业阶层而闻名的小型富裕国家和地区,它们依次是:瑞士、开曼群岛、巴林和新加坡。

据美国《华盛顿邮报》网站11月5日报道,在34个国家和地区中,埃及是最不适合外国人居住的国家。自从2013年夏天埃及爆发抗议活动和军事以来,该国的仇外情绪大幅升级。此外,大部分西欧国家也排名靠后。该报告称,对外国侨民而言,西欧国家的生活成本太高。这些国家在适合外国人居住国家排行榜上的排名顺序为:法国、西班牙、英国、意大利以及排名倒数第二的爱尔兰。

报道指出,这份报告还对侨民在其中24个国家养育子女的适宜度进行了考察。如果将海外育儿的相关数据与经济指标和生活质量指标一同考虑的话,那么中国在总体上排名第一,接着是德国和新加坡。这份报告得出结论认为,德国是最适合外国人养育子女的国家,泰国最适合外国人工作,而瑞士拥有最有利于外国人的经济。

这份报告的数据显示,外国人在亚洲发展中国家生活是非常有利的。该报告解释说,这些国家的企业重视外国员工,给他们的薪水往往比本地员工高15%以上。有鉴于此,加上低廉的生活成本,使得居住在这些国家的外国人比居住在其他国家的外国人拥有高得多的购买力。此外,居住在东亚和东南亚的外国人往往表示,他们的社交生活在移居海外后变得大大活跃起来,这或许是因为他们的可支配收入增多,而且天气更加宜人,距离海滩也更近。

报道指出,中国的排名之高令人感到意外。中国不断恶化的空气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导致大量移民开始收拾行李准备离开。或许是外国人在中国生活的经济状况确实是非常有利,从而抵消了上述成本。

令人大呼意外的还有西欧国家,尽管这些国家非常富裕,生活水平也很高,但这些国家仍然被认为是最不适合外国人居住的国家。这份报告给出的理由是,这些国家的赋税很高,而且服务业价格昂贵。如果你是该国公民,有朝一日能够享受到该国的大量社会服务,那么付出这些代价还是划算的。然而,如果你是侨民,只为这些服务交钱,而不能充分地从中受益,那么就不大划算了。欧盟目前的金融问题也意味着薪资水平的竞争力在降低,尤其是与该地区的高昂生活成本相比。

(中青网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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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检察监督内容

[论文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文章立足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精神,确定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任务后,立足现行法律规定内容,结合监所检察工作规律,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检察监督内容进行了初探界定。

[论文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执行 监督内容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性质

本次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区别开来,不再并列为类似的强制措施,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从强制措施的严厉性上看,监视居住是介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的一种强制措施;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上看,监视居住的性质是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分流审前羁押的案件,降低羁押率,同时还是取保候审的替代性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了具有上述监视居住的一般性质外,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作为限制人身自由性质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能像剥夺人身自由的拘留和逮捕一样折抵刑期,可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程度甚于一般的监视居住。

二、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检察监督任务

对于本次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引发了学者的批评和担心,主要是担心监视居住中关于“指定居所”,因其没有类似于规范看守所侦查活动的规定,可能给刑讯逼供提供场所与条件,非常危险,①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得不好,将会变成变相羁押的法律根据。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屡见不鲜的。

为防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异化为变相羁押和为刑讯逼供提供合法场地,因而需要通过检察监督的权力控制,保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在《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合法范围内运行,防止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侵犯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进行法律监督。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版)第1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原厅长袁其国在《监所检察部门执行修改后刑诉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提到,根据刑诉规则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如防止和纠正被监视居住人被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及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防止和纠正被监视居住人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被执行监视居住,被变相羁押;二是保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的依法顺利进行。如防止和纠正办案人员和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执行人员为被监视居住人通风报信,干扰侦查办案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概括的说,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检察监督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的正确实施,维护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需要注意的是,结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监督而没有对一般的监所居住进行监督的立法本意,监督的重点主要是通过行使监督权防止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而对被监视居住人变相羁押、实施刑讯逼供、体罚和虐待等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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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适用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这次刑诉法修改的亮点,必将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新规定或新制度的实施,也必将在实践中碰到具体的困难。本文主要探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适用中可能遭遇的困境,并提出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主要法律规定

监视居住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已越来越多地被司法机关运用于对案件的侦破,修改后的刑诉法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全新的改造,尤其是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新制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一百一十条至一百二十条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决定主体、执行地点、审批程序、必要性审查、通知家属的规定、决定和执行的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以上规定构建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基本程序,也为实践中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决定主体

《规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制定的居所进行。”根据上述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没有固定住所,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没有合法居所;二是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前一种情形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固定住所进行限定,因为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所的情形非常少,因此其适用也将很少;后一种情形是根据案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保障侦查需要进行限定,这种情形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主要针对的情形。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于符合逮捕条件、具有五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又不能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同时又明确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可以看出,公检法都有权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但都必须交公安机关执行。

确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需结合其适用的案件范围具体而定: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居所而又符合刑诉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监视居住的条件的,有权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应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适用于任一诉讼阶段,当然这种情形非常少;二是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法律明确规定其决定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其仅适用于案件侦查阶段,这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主要情形。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之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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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下的监视居住制度研究

摘 要:监视居住制度包括监视居住的条件、场所、方式、检察机关监督、监视居住期限等内容。新刑事诉讼法从多方面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试图解决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同质化、可操作性差、缺乏监督机制等问题,一定程度上重塑了监视居住制度。文章系统梳理监视居住制度的主要内容,就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评析并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监视居住;新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较早确立的一项制度,但是其独立地位始终没有确立,实践中适用很少。作为一种强制措施,新刑事诉讼法从监视居住的条件、场所、方式、检察机关监督等方面完善了此项制度,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出路。

一、监视居住制度概述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早在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中即已规定了监视居住。1979年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过于笼统,而且将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作同质化适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监视居住期限以及变更等内容,但并未改变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同质化的问题。

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难以区分,易转化为变相羁押;第二,监视居住的执行缺乏可操作性,执行成本高;第三,缺乏相应的 救济程序和监督程序。针对监视居住适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监视居住作为强制措施修改的重中之重,基本上是重塑了监视居住制度。内容包括监视居住的条件、场所、方式、检察机关监督等。

二、监视居住的条件和属性

监视居住是一种介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的强制措施,是羁押的一项替代性措施,它特有的适用条件决定了其相对独立的地位和属性。1979年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三种不同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只是笼统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拘传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进行区分,但在适用条件上并未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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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与监督

摘 要: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进行修改,提出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的变相入法,会侵害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有人认为该措施是司法改革的又一个重大改革,有利于检察机关特殊案件的侦查。本文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监督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规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刑诉法对指定居住监视居住的制度适用和执行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的前提条件是:

1、无固定住处。这是必要且唯一条件,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以被采取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自有房屋、租用或借用他人房屋就想当然地认为其没有固定住处,进而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根据该条规定,无固定住处就理解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没有合法的居所”。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并且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关于有碍侦查的情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指“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人为地扩大其适用范围,否则,也就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应当符合什么条件,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但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对居所的条件进行了规定:第一,具备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条件;第二,便于监视、管理;第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同时,明确规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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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洱源县居民择医就医现状调查报告

【摘要】 目的:了解目前云南省洱源县居民的就医意愿现状及其主要影响因素。方法:对云南省洱源县不同行政区域小区居民进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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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敏,吕震,嵇剑彬,等.合肥市患者选择医院的情况调查与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3,11(8):825-827.

[3] Hans O,Birk Lars O,Henriksen.Which factors decided general practitioners’choice of hospital on behalf of their patients in an area with free choice of public hospital:a question-naire study[J].BMC Health Services Research, 2012,12(126):1-10.

[4] 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EB/OL].2011[2011-09-15]..

[5]文斌.大理州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及对策思考[J].大理学院学报,2014,13(2):85-88.

[6] Ruby A,RouseM,Hamilton A.Dentists Evaluate Their Patients: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Preferences [J].Journal of Behavioral Medicine,1990,3(13):307-319.

[7]景汇泉,李君,李海梅,等.求医行为的哲学思考及社会发展相关性的探析[J].医学社会学,2014,8(7):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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