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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现代化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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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四川 遂宁 629100)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为满足发展的需要民商法应运而生。这一法律是以经济为适用主体的,有着自己较为完善的价值体系,崇尚安全、平等和效益等价值观,而且市场经济存在较大的自由度,民商法在维护交易秩序的同时关注对交易主体诚信意识的培养。然而,时代在进步,客观条件在改变,民商法也会随着时间的发展出现一些局限性。本文就对现代民商法文化中的先进性和局限性进行描述,以对完善民商法文化有所裨益。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局限性

法律是对现有生存环境进行维护的权威,隶属上层建筑,是社会发展需要最直观的反映。这些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改革开放不断推进,我国市场经济日益激烈,人们开始越来越多的关注民商法,民商法是针对市场经济而生的法律,具有极其的针对性。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对社会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构建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民商法对于这一要求而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过度对个人主义进行保护。本文将深入分析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局限性及其解决措施。

一、现代民商法的先进性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所体现的社会文化的进步性

上层建筑的是建立在经济基础的基础上的,同样作为上层建筑的民商法也是在其独特的经济发展情况下产生的。在经历社会分工变化下,社会分工逐渐细化和明确,为了调节不同社会分工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保障社会发展有序进行,民商法就应运而生了。所以,民商法产生之初的使命是为了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顺畅,因此,民商法的价值体系中是推崇个人自由的,并且严格把关市场竞争中的平等精神的。在这些之外,合作精神与责任精神也是民商法推崇的内容之一,民商法的价值体系中平等竞争具有很重要的地位,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复杂化,安全性的观念也被提到了很重要的地位。民商法的这种价值体系是符合时展潮流的,与传统市场中的欺诈行为对比而言,民商法的平等、公平竞争以及安全理念都是与时俱进的,体现了民商法的进步。

(二)现代民商法体现了一种很强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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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政治现代化

摘要:政治现代化作为社会理论的一种广泛社会思潮,发轫于20世纪60年代。其理论目标之一,就是探求不同文化背景下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共同特征。本文以“政治文化”和“政治现代化”的概念为理论框架,运用文化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从政治文化和政治现代化的互动关系,阐述建构中国公民文化的理路。

关键词:政治文化;政治现代化;文化社会学;公民文化

现代化理论作为一种广泛的社会思潮,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社会发展模式和理论分析方法。现代化思潮是一种泛社会化的、多域化的社会思潮,包括社会领域的全面现代化。而政治现代化作为现代化思潮之一域,从广义而言,是一个变革而发展的概念,即从传统政治模式向现代政治模式的嬗变过程。这一过程或是因内在诸条件的成熟而转化,即称“内生型”政治现代化;或是因一个较先进的政治系统对较落后的政治体系的冲击而进化,亦称“外源型”政治现代化。回溯西方的政治现代化过程是一种早熟内生型政治进化过程,一般经历了经济发民一文化启蒙——政治变革——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全面互动的嬗变过程。而中国的政治现代化是后滞外源型,缺少政治现代化的内在条件,其政治现代化进程必须选择实现现代化的主体力量及其内在的社会制度,并充分地发挥其优势,从而推动现代化全方位发展。

一、政治现代化的一般理论

文化社会学研究的兴起为建构政治现代化理论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分析视野,它揭示出政治文化与政治现代化之间存在着某种互动关系。现代化与政治现代化的衔接点具有相当的伸缩性,这种伸缩性可能主要取决于政治文化的变动速率。

1 政治现代化的社会学意涵

现代化作为一个世界历史进程,反映着人类社会从传统一元社会体制向现代多元社会体制发展所引起的变动。

布莱克试图从历史发生学意义上对现代化加以理解,认为“现代化”一词指的是近几个世纪以来,由于知识的爆炸性增长导致源远流长的改革进程所呈现的动态形式。现代化的特殊意义在于它的动态特征以及它对人类事务的影响的普遍性。它发轫于那种社会能够而且应当转变、变革是顺应人心的信念和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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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现代化的价值目标探析

摘 要:我国民法进程中范式认识上的不足影响着我国民法现代化的良性发展。解决民法现代化问题及纠正范式的首要任务之一在于厘清民法的价值目标。民法作为部门法,其核心价值目标应界定为私权自治,探讨民法的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关注私权自治的现代化。

Abstract:In our country civil law advancement the model knew the insufficiency is affecting our country civil law modernization benign development. The solution civil law modernization question and correction model's most important tasks one of lie in define clearly the civil law the value goal. The civil law as the department law, its core value goal should limit for the private power autonomous, the discussion civil law's modernization is to a great extent is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private power autonomous modernization.

关键词:中国民法现代化范式 民法价值目标 私权自治

Key words:Chinese civil law modernization model civil law value goal private power autonomous

作者简介:程超(1982―),男,重庆人,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教师,硕士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方面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6-0026-02

一、中国民法现代化范式

民法现代化的具体内涵是什么?这是我们探讨问题的开始。现代化是一个庞大、系统和不断演进的世界性历史进程,它涵盖了一个国家、社会的方方面面[1] ,民法现代化是这个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李双元把民法的现代化内涵概括为“民法观念的现代化、民法原则的现代化以及民法制度的现代化”[2];韩世元认为“中国民法现代化不单是民法制度的现代化,同时还应是文化的现代化;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不单是民法的法典化,同时还应是民法的科学化、民法的活法化”[3]。中国法学在改革开放30年来所做的贡献,可以说成就了一个时代。[4]但随着我们研究的深入,中国民法现代化范式中的各种问题也浮出水面,其中有几个亟待解决悖论:一是西方法律价值的普适性与中国民法发展的独特性;二是法典化与乡土化的中国社会的冲突;三是送法下乡的普法性要求与纠纷解决的非法律化倾向的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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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人类学民族志研究的理论与方法

20世纪20年代到60年代,人类学领域里的许多著作都是在马林诺夫斯基的民族志方法的启发下写成的。作为文化功能论学派奠基人的马林诺夫斯基,为长期深入的实地调查开创了先例,他在特罗布里恩德群岛总共做了两年的实地调查工作,创下了实地调查工作的新例,使特罗布里恩德群岛的居民成为民族学报道最完整的民族。他此后的绝大部分著作,都是以该岛居民的民族学资料为背景或依据写成的。马林诺夫斯基是要把民族志的描述塑造成“文化整体”与人的需求之间的功能关系的写照,原因在于他想利用他所学到的哲学方法对人类学进行全面修正,并从中创造自己的科学预言家形象。他在青年时代,从德奥哲学体系中学到批判经验主义和民俗心理学,这为他创立以经验和整体观念描述为特点的民族志提供了哲学基础。他在英国的人类学训练,使他掌握了人类学的民族探险的基本方法和人类心性研究的工具。并且,他在少年时代对他的故乡波兰的战争和分裂局势的痛恨,使他力图在异乡寻找稳定、统一而平和的社会模式。而英国的实用主义哲学的盛行,为他提供了一切追求的借口和条件。在这样的背景下创造出来的民族志,强调的自然是社会一体化、人类的需求、经验主义的描写等等“逻辑”。虽然马林诺夫斯基对自己作为民族志作家所处的背景深有意识,但是为了让自己的雄心壮志得以实现,他压抑了自我意识的表现,而只在学术圈中表现他的科学精神。

对于马林诺夫斯基的整体民族志,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三种批评:一是来自英国,主要以阿萨德为代表,他认为人类学对落后民族的调查研究是在殖民地开展的,所有的“科学民族志”实际上与西方的殖民意识形态有密切的关系。二是来自西方对于什么是文化的自我和他人的反思。许多学者开始意识到西方发明的文化人类学的研究,实质上是通过对异文化的描述,获得一种对西方文化的威望的主观论证。三是“解释人类学”,与美国人类学家吉尔茨关系最为密切,吉尔茨认为文化人类学中的职业实践者所做的工作是民族志,而民族志被理解成为通过人类学分析法获得某一形式的知识的途径。罗康隆博士依据马库思(George Marcus)和库思曼(Dick Cushman)的分析,在其论著《文化人类学论纲》中指出,“马林诺夫斯基及其追随者创立的民族志可称为一种现实主义的作品,它们具有以下特点:其一,传统民族志中最典型的叙述结构的特点是全观性,把民族志当成回答文化或社会个别元素与整体的关系问题。为了表现现实主义民族志的所谓‘科学性’,早期的民族志作者常不用第一人称来讲述他们所看到的事件和制度,有的人类学家通过创造文化主人公来佯张自己是客观公正的。其二,传统民族志一开始就重视对田野作业的条件和经验作出交代,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民族志显出它们的论断的权威性,使书中的观点被读者接受。有时,为了使人觉得民族志很能反映现实,人类学者故意说自己的研究有局限性等,或者在前言、后记、脚注中提及作者如何经历某事等,对日常生活的情景十分重视。其三,民族志作者对被研究者所用的方言不一定有深化的了解,有的甚至并不掌握足够的词汇。在民族志中作者往往避而不谈自己的语言能力,他们闭口不提自己对被研究者的语言掌握程度,这使人怀疑他们的解释是否符合实际。”当人们在对传统民族志的重新思考时,人类学界出现了一股对民族志作出新实验的潮流,这股潮流是把人类学者和他们的田野工作的经历当做民族志实验的焦点和阐述的中心,对文本的有意识的组织和艺术性的讲究,把研究者当成文化的释译者,对文化事项进行阐释。

在西方音乐人类学民族志研究的过程中,经历了一条从注重纪实性描述到提倡符合性阐释的过程。在音乐人类学发展过程中,民族志的描写方式和研究观念始终受到人类学及民族志学者相关理论的影响。民族志研究传统的描写方式过去有重描述甚于阐释、重行为过程甚于概念分析的倾向,这与人类学中美国历史学派的学术传统有关。美国人类学家博厄斯认为,民族学研究的任务是了解各民族文化的具体表现,不要作理论概括,不要提出普遍性规律;相反,他们应该在某种文化消失之前,尽快地把精力全部投入到收集尽可能多的资料这一工作上去。他预计,如果收集到了大量资料的话,那么,决定文化变异的普遍规律就会从这些信息中自动产生出来。关于音乐人类学民族志的描写,以往专家们都是把它作为音乐民族志研究报告中有关田野考察对象,音乐活动过程及音乐文化分析结论等方面内容的具体表述方式。由于音乐人类学学科曾几度引发对学科基本性质的质疑和争论,对于近来的音乐人类学的民族志研究方法有着革命性的影响。杨民康教授就音乐民族志研究的方法论取向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音乐学与民族志二者都具有对自己研究对象进行细致描写的功能和长处,其区别在于‘音乐的写录是对声音的展现,民族志则是关于人的纪录’。由此可见,虽然一般音乐学与音乐民族志在描写的范围上宽狭有别,但注重描述却是其较基本的传输和表达方法。”在音乐人类学观念下对音乐进行多维阐释的可能性其实来自于人类学科以外的传统学科体系内构建起来的各种理论,而作为主体学科的人类学,其于音乐人类学研究的支持与贡献也正在于具有学科标示性意义的“民族志”。因此,音乐人类学研究有必要借鉴民族志的研究方法,而民族志作为音乐人类学研究的方法论指导的地位是非常合适的。

在早期,“民族志”指对“异域”的社会文化现象记述,是一个包括商人、旅行者、传教±、殖民地官员等撰写的关于其所“遭遇”之“土著”社会情况的各类文学材料在内的广义文体概念。人类学家们随后结合具体的研究实践,编制了调查写作纲要,将散漫、业余的民族志推进到了专业规范化层次,以帮助所获得的信息能将满足研究所需,其开始获得某种确定的文体规范。后来,民族志就发展成为以规范的田野作业为依托的人类学学术研究核心成果,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族志具有双重内涵――既是一种文体,也是一种方法。那么,音乐人类学对作为具体学术实践的规范内容的民族志的讨论,也应在“方法”和“文本”两个层面展开。当代人类学和音乐人类学者的方法论研讨,主要是围绕以博厄斯理论为代表的传统人类学观点和以吉尔兹理论为代表的阐释人类学观点之间的分析展开,两种对立的观点各持一端,但都有其合理性和可以互补之处。

民族志是音乐人类学的下属分支,它同音乐人类学一样,在自己的研究方法中结合了音乐学和民族学二者的基本要素特征。杨民康指出,它就像音乐人类学家西格所说的:“它并不以学科界限或理论期待来定位,而是定位于音乐的描述,它超越了声音的记写而去表现声音是如何被接受、制作、欣赏和流传至其他的个体、族群,去描写社会和音乐的各种过程。”音乐人类学是应用一套特殊的理论,去解释人类行为和音乐发展的历史。美国音乐人类学家梅里亚姆提倡微观描述的考察研究方法,这个学术传统今天由民族志学者保存下来。有关 描述性与阐释性方法结合较好的研究实例,如美国学者卡特林(Amy Catlin)的《柬埔寨、老挝和越南的本文、上下文解说:一种阐释学方法》一文,是在一本由加州大学民族音乐系编辑的民族音乐学论文集里,为一批有关上述东南亚国家样傣系族群的音乐民族志研究论文所写的导论。这些论文里均不同程度采用了阐释学、符号学或“本文、上下文”分析方法。其中,论文采用阐释学方法得到的具体结论之一,是认为“平地老族”从13世纪始由中国南方迁到泰国,其建立的王国与印度、柬埔寨和泰国保持着密切的文化关系,其宫廷和寺庙的音乐演奏表现了这种文化的亲和力,所使用的音乐则象征着王权和政治体系。在民族志研究中掺入阐释性因素,不仅对以往民族志长期形成的固有观念和方法论格局造成了冲击,使其不变型。但是,如今音乐人类学中已经使用阐释人类学和符号学等研究方法,传统民族志的研究方法至今也还是一些人类学者和音乐学家坚持的方向。在音乐人类学研究进程中,音乐人类学家们在实际的研究过程中,依研究者个人的学术习惯,研究路径也可能有局部的改变。杨民康教授在研究音乐民族志时,提出了“文化本位模式分析法”概念,它所指的是美国音乐人类学家梅里亚姆所创,又由许多民族音乐学学者运用文化人类学的“文化模式”和“主位观”等文化观念发展而成并沿用至今的一类音乐民族志考察分析方法。西方学者将梅里亚姆视为“认知民族音乐学”的代表人物,因为梅里亚姆的理论同认知人类学之间具有密切关系。在现代文化人类学中,最为关注的两大主题是文化观念和社会行为,而文化观念又被认为是控制和指导种种文化行为的基础要素。这个理论认识在认知人类学中得到了最佳的体现。认知人类学又称民族语义学或民族语言学,是美国人类学家沃德・古德纳夫和埃洛伊德・劳恩斯勃格等于20世纪50年代开展的一个颇具影响力的人类学学派,亦是以吉尔兹为代表的阐释人类学赖以形成的两大理论支柱之一。在西方理论中,列维・施特劳斯结构主义人类学和乔姆斯基的语言学转换生成语法学派等,也是音乐人类学研究分析方法得以形成的重要理论依据。

在音乐民族志的双视角考察分析方法及其理论概念中,杨民康提出了一些理论性思考,诸如音乐的符号化活动过程;音乐的认知与创造过程和接受与反馈过程:双视角考察分析方法的四个基本环节:本文的建构、模式的拟构、模式的阐解、模式的比较等。在国内,音乐人类学科有了很大发展,并且在介绍、引进和学习西方人类学的理论方法等方面取得了空前的成果,老一辈人类学家就认识到民族志研究方法和方法论对学科发展的重要性,对指导当时学科的发展与整合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中国学者们大量发表民族志的作品,他们大多数人经受过西方学术体系的人类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训练,十分关注研究方法,保证了民族志作品的学术质量。同时,学者们对中国音乐民族志研究手段的方法论取向问题产生争论。1984年,杜亚雄提出:“许多搞民族音乐的人都感到我们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长期处于介绍和描写的状态,对许多音乐形态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曾遂今于1984年指出:“在有的同志的观念中,轻视研究过程中的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斥责这种以资料收集、整理为主的‘介绍’、‘描写’是人们对民族音乐‘似懂非懂’、‘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原因,不论哪一个国家在开展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活动中,都把观察描述民族音乐现象放到头等重要的地位,并以资料的收藏作为民族音乐研究成果的标志。”乔建中1985年指出:“据说有人不以这类‘描述性’文章为然,认为它还不够‘民族音乐学’的格;自然,撰写此文章者也就难以入流。这似乎不大公正。我以为,对于任何一种活的民间音乐作稍微系统、实在的梳理和归纳,都具有研究性质。中国这么大,如不依靠各地音乐工作者去普查,去介绍,孰年孰月才能识其真面目呢?”在这些争论中,不难看出中国学者们一方面意识到了博厄斯观点在当代中国的现实主义,另一方面关注到了“阐释性”研究方法的运用,其中包括采用阐释人类学和符号学等学科方法在内的研究手段,对研究对象所蕴含的文化意义和语义象征进行进一步的“深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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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多元文化视野下的家庭全人教育探讨

内容提要:随着全球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信息化、多元化和现代化成为全球化发展的重要特征。多元文化成为全球信息化和现代化的主要特征。家庭教育作为一个国家或民族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如何在多元文化下实现与全人教育理论的有机结合,已成为现代家庭教育的重要课题。本文基于多元文化的理念,引入全人教育思潮和理论,一方面探讨家庭教育与多元文化和全人教育之间的联系,另一方面探讨如何将多元文化运用到家庭全人教育中去。构建多元文化下的现代家庭教育体制,实现多元文化与全人教育理论和模式的完美统一,促进我国家庭教育向现代化方向转变。推动我国教育现代化发展。

关键词:多元文化:全人教育:家庭教育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古代文明博大精深,封建文化源远流长,封闭的地理环境和位置,传统的手工业和农业经济,中央高度集权体制,使我国几千年来形成了一元化儒家文化的格局,制约着我国近现代化发展进程。近代战争、洋务运动、和改革开放,打破了我国一元文化的格局,欧洲、美国、苏联等欧美文化以及日韩文化涌入中国,开启了中国多元文化发展的新局面。随着当今世界全球化、信息化、现代化格局的形成,多元文化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特征。中国和世界多元文化格局初步形成,一方面显示了多元文化的生命力和时代潮流,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一元文化的局限性。家庭教育作为一切教育的基础和关键,作为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基础,如何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多元文化发展和世界全人教育思潮,实现家庭教育由传统向现代化的真正转变,已成为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日益关注的重要课题。因此基于中国一元文化的历史和世界全球化、多元化发展的格局,在多元文化的视野下,探讨家庭全人教育,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现实意义。

就多元文化文献而言,国内有许多论文或著作探讨与多元文化相关的多元文化教育、多元文化理论、民族教育、多元文化课程研究、学校教育以及民族文化传承等问题。例如《美国多元化文化教育五十年:回顾与前瞻》一文偏重于美国多元文化教育五十年发展与展望,倡导种族平等和社会公平,重点探讨多元文化教育问题。还有王侠的《西方多元文化教育理论的解释》(2005),刘智力《美国多元文化教育研究》(2005),龙藜《中美多元文化教育研究的比较分析》(2006),陈艳宇《多元文化教育的历史发展与价值取向(2006)》,陈月、明丹《多元文化教育视野下的校本课程研究》(2004)等。葛丽芳在《人品教育与多元文化》一书中将多元文化引入人品教育,总结公办和民办小学人品教育的成功经验。《多元文化背景下家庭教育与少数民族文化传承问题》一文试图从家庭教育中探寻在多元文化背景下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问题。齐阿娜尔《多元文化教育视野下少数民族地区课程改革的现状研究》研究多元文化教育下的少数民族教育。《浅谈中国和美国、加拿大家庭教育的对比》一文间接探讨多元文化下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家庭教育,透视了中西文化和家庭教育的差异。但是在多元文化视野下专门研究家庭教育的论文很少,而这方面的研究在台湾和韩国较多。《德州市家庭幼儿多元文化教育的实证研究》一文就家长对幼儿多元文化教育的态度以及家长的幼儿多元文化教育知识与技能进行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的家长对儿童未来的生活环境有正确的认识,有84%(124人)的家长极同意或同意幼儿应接受多元文化教育,利用地方文化、传统节日以及英语教育等进行多元文化教育,建议父母应端正态度、丰富知识、提高技能。2005年11月,由台湾嘉义大学家庭教育研究所承办的第八届(2005)两岸家庭教育学术研讨会重点研讨了家庭教育与多元文化,2005年第八届两岸家庭教育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家庭、族群与多元文化:挑战与机会》一文站在时代性和前瞻性的高度,将多元文化与家庭教育问题结合起来,在多元文化下探讨家庭教育理论与实践问题,面对挑战,审视现状,寻找机遇与出路。这些研究要么基于多元文化进行民族文化研究和学校教育研究,要么基于直接或间接进行多元文化视野下的家庭教育探索,缺乏多元文化视野下家庭教育与世界全人教育思潮结合的时代特色。在多元文化家庭教育实践方面,台湾推行新移民多元文化家庭教育和多元文化家庭教育课程,韩国推行向多元文化家庭提供教育方案与咨询、教育支援、医疗支援,这些教育实践虽然具有现代家庭教育的多元文化教育特征,但仍缺乏知识经济时代家庭教育与全人教育的统一,家庭教育与多元文化教育的统一,这对于现代家庭教育发展来说无疑是一大缺感。而且无论在网络搜索,还是在研究文献中,都无法找到这一方面的综合研究,致使多元文化视野下家庭全人教育的探索处于空白研究领域。因此顺应世界现代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潮流,借鉴多元文化理论以及全人教育思潮和理论,在多元文化的视野下探讨家庭全人教育,科学构建现代家庭教育模式,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现实意义,这是本文研究价值所在,也是本文的问题研究所在。

二、探讨多元文化理论和家庭全人教育的关系

1.多元文化理论

多元文化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卡兰在1915年提出,是所谓的平等和自由的权利。1924年哲学家霍勒斯・卡伦所首创文化多元主义思想,导致多元文化主义直接兴起。20世纪60、70年代美国出现黑人民权运动――“黑色旋风”,致使多元文化主义表现出反对民族歧视、要求平等和民权,要求重新认识少数民族文化、尊重民族独立性和民族感情,实现社会多样化和一体化等基本理念。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全球化和科学化、信息化的发展,在美国、加拿大、澳洲、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多元文化主义在政治、教育、文艺等方面得到发展和应用,表现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多元文化主义教育、多元文化主义文学等。多元文化主义体现为多元文化的文化观、历史观、教育理念和公共政策,其核心为文化的多样性和良性互动。当前比较流行的多元文化概念,即多元文化是指在人类社会越来越复杂化,信息流通越来发达的情况下,文化的更新转型也日益加快,各种文化的发展均面临着不同的机遇和挑战,新的文化也将层出不穷。此概念蕴含着复杂社会结构和背景下文化具有多样性、丰富性、发展性和平等性的特征以及多元化文化服务于全球化发展。由此可见,多元文化的概念不断演变,并成为人们分析和解决现代社会问题的新视角和新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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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现代节律下的中国民族韵致之美

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东西方文化不断的深入交流并产生前所未有的广泛影响,中国音乐事业的发展也迈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当今中国作曲家的眼界视角、思维方式、创作理念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音乐创作技法和手段也向多元化方向迈进,涌现出一批兼具中西音乐素养、勇于开拓探索的新一代作曲家。随之而来的是很多个性鲜明、技法独特、风格新颖、形式自由的新民歌、新民乐作品,这些作品往往以中国传统民族音调为基础,结合西方现代作曲技法创作而成,我们将其统称为当代中国的跨界音乐作品。

跨界一词已然成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音乐艺术发展历程中极为鲜明的特征之一。从音乐创作的角度来看,虽然构成音乐旋律的基本要素,如音调、节奏和调式等都具备强烈的民族性,然而创作技法只是音乐表现的载体,更为重要的则是音乐内容的表达。世界上现存的一切可以呈现作曲家乐思的手段皆可利用。在这一层面上,中国与西方音乐不存在明确的界度,这就为中国跨界音乐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

站在中国音乐创作的角度来看,那些能够产生一定影响的跨界音乐作品,无一不是在与世界接轨的现代创作技法的构筑之下,将其主要艺术材料和创作风格同我国民族民间音乐息息相通,与中国传统音调保持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换言之,当代优秀跨界音乐所表现的核心是西方现代节律之下的中国民族韵致,民族性与时代性兼顾。

一、 民族性和时代性是当代中国跨界音乐创作的着力点

当代中国跨界音乐具有显著的民族性

所谓民族性,指的是特定文化的地域性、独特性和阶段性,但同时又表现为一种局限性。音乐的民族性即是一个民族的民族特性在音乐中的体现,具备一定民族性的音乐作品能够反映出一个民族在特定的社会、历史、经济条件制约下的心理素质、精神状态和思想意识,代表音乐在民族精神领域里的认识和积累。各民族的不同音乐文化是世界多元音乐文化资源中的一元物种,具有自己独特的地位、作用与价值,依赖于其生存的土壤并在一定时期内具备继续发展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多数中国新音乐作曲家具有国际化的音乐视野,完全具备娴熟运用世界通用音乐语言的能力,今天的音乐领域已呈现出世界音乐大一统的局面。若能在这样的条件之下深入挖掘中国独特的传统音乐和民间艺术宝库并探得其精髓,便有可能创作出富有生命活力的新音乐作品。近20年来,中国涌现出一批引人注目的新音乐作曲家和独具民族魅力、同时又有国际化元素的跨界音乐作品,其闪光的源泉就在于此。

当代中国的跨界音乐将丰富生动的中国民族民间音乐材料、艺术形态和独特韵味与西方现代节奏、曲式、编配等手法相结合,出神入化地将富有现代气息的音乐创作元素融入对自我本体的感悟与把握,衍生再创,向世界呈现出更易于理解和接纳的中国民族传统音乐类型。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当代的跨界音乐是具备浓厚的民族性的,并在弘扬中国音乐作品的民族性方面做出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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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综述——兼论公民社会研究进路

进入90年代以来,civil society(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研究逐步成为中国学界研究的重点,知识界就此理论进行严肃的反思,相关的研究成果叠出,涉及领域广泛。文章拟就90年代以来当代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状况做一个概括性的总结。

一、中国公民社会理论研究兴起的背景

从civil society的本源来看,它是一个完全源于西方的极富包容性和开放性而内涵不断变化的概念,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被赋予了丰富的涵义,甚至可以说是不同的意蕴。然而,从90年代开始,大陆学界对这一概念倾注了大量的热诚。对中国大陆的学者而言,借助于这样一个纯粹西方的概念并不仅仅是用于解决现实的困境,更多的是希望能用其来提供一个解决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路径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理想框架。

1.从整个世界的大环境来看,自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的公民社会理论在西方的重新复苏为中国学术界提供了最直接的知识来源。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之所以复兴,其原因在于:a.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几乎所有的非西方国家都面临着强大的民主化浪潮,在这股浪潮的推动下,人们重拾了对市民社会的关注。

b.前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日益暴露出来的高度集权的弊端使人们开始对斯大林式的全权国家进行反思。从70年代起在东欧的一些国家自下而上的出现了声势浩大的争取民主的运动,一些学者借助于市民社会的概念对表达他们的反国家主义的思想,最终酿成了90年代初的苏联、东欧巨变。有学者把巨变看成是市民社会复苏的直接结果。

c.从整个西方社会来看,二战后,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失灵,福利国家的危机,也促使一部分学者呼吁限制国家的权力和活动范围,向市民社会回归。国家中心论开始衰落,人们期待官方的、扎根于共同体的组织比国家更能解决所面临的实际问题。80年代起,随着治理和善治理论的兴起,国家权力重新向社会回归,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此理论展开研究。

2.中国国内状况的政治体制改革与公民社会的复兴密切相关

由于市场经济的确立让学者们敏锐的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可能会促使在中国出现一个类似于西方早期公民社会的阶层,并推动政治社会体制变革,从而使中国走向真正的现代化之路。因此,civil society这样一个极具灵活性和挑战性的概念在90年代的中国学界看来,因为能够作为这个古老国家的现代化进程的工具因而也不可避免的带有了浓郁的本土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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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

论文摘要 现代化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现代化是体现由传统到现展的一种趋势和过程,是社会发展的必经过程。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水平的发展以及法制社会的形成,民法现代化也成为我国民法符合理论和逻辑的一个必然发展阶段,对我国民法的现代化发展模式以及进程进行研究对我国民法的改革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 民法 现代化 意义

一、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含义

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民法现代化已经成为现代法律体系构建中一个核心的问题,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民法现代化就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话题。所谓民法现代化就是指中国民法为了适应当前的先进水平而进行各种运动发展的过程,简单来讲就是说我国民法与时展、世界发展共同进步,时刻保持自己处于时代和世界的发展前列。

从上面来看,我国民法的现代化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先进性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最重要的体现就是民法与时代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民法与时代之间的关系就是指民法与时代保持共同发展,时刻保证自身的先进性,这也要求民法时刻与时代的先进水平保持一致,并随之发展而改变;民法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就是指民法要与世界范围内的其他民法共同进步,时刻保证自身处于先进行列,并代表着世界先进民法的趋势。

作者认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大体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的含义,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我国民法的现代化就是体现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主要体现在一种形式的层面上。而从广义的角度来看,所谓中国民法现代代主要是指民法文化层面上的现代化,它包含了民法制度现代化、民法思想现代化、民法意识和价值观的现代化等多方面内容,它体现了民法的活法化和平民化的思想,这也是当前被普遍认可的一种民法现代化含义,是一种最重要的现代化体现。在对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认识过程中,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其认识的基础和最重要部分,但总的来讲这一现代化过程实际上是一次民法文化运动,更深一层来讲是一次思想文化建设。对于民法现代化而言,它离不开相关制度规范以及民法体系的建立,但是这些制度规范以及体系的建立并不能完全代表民法的现代化,因为,民法现代化最重要的本质应该是民法法治的现代化,这就需要大量的实践活动来证实和推动,并不能简单的依靠一部民法典的制定和完善来进行体现,这也无法真正的表现处现代化的真正意义。法治的实现,除了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外,最重要的就是要有相应的守法人,人们的守法行为并不是因为法律的存在而受到约束,而是应该自身具备相关的守法意识和判断,这也是一种法律文化的重要体现。

二、中国民法现代化的意义

中国民法现代化是民法未来发展和进步的必然趋势,其发展的基本过程和路径对我国社会的现代化建设以及国家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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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民法的现代化

我想从两个角度来谈一谈中国民法的现代化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现代化的判断标准及条件。所以,这里是在形式意义上使用民法这个概念,即形式意义的民法。

一、 关于民法典立法体例的现代化问题--兼论民法现代化的判断标准

大陆法系崇尚法典法,此一传统肇始于罗马法。而大陆法系国家编纂民法典都有一个模式或范本选择问题,特别是自从有了第一个较完备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此后各国的民法典编纂似乎都会遇到这个问题,有关的论争也由此开始。当初德国民法典制定、日本民法典制定都如此。

1、到底需不需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

从各国的论争情况来看,首先遇到的并不是采取哪一范本或模式,即范本的孰优孰劣问题,而是到底要不要制定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蒂堡与萨维尼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要不要在德国制定统一民法典,蒂堡力主制定民法典,并极力推崇法国民法典,而萨维尼反对制定民法典,强调私法是民族意识与民族精神的反映,不能凝固于机械的法条之上;纽约民法典制定时,菲尔德与肯特之间也引发了类似的论战。当然萨维尼并不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他主要是强调当时德国尚不具备起草和制定统一私法典的条件,法学家尚担当不起这一历史重任。日本民法典制定时也产生过论争,但焦点主要是法典的施行(文秘站:)时间,由此产生了延期派与施行派之争,当然根源还是对法典体例与内容的不同看法导致的,特别是涉及到亲属法和继承法部分。90年代很多国家修订或制定民法典时同样遇到了模式选择问题,像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1]

我们现在的情况与上述论争有些类似,所以徐国栋教授把它称为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我们的论战中同样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现在给人的感觉好象是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学者已经达成了共识,现在争论的只是采取哪种模式的问题,是罗马式还是潘德克吞式,其实不然,至少从梁慧星教授所披露的情况来看,有的学者主张松散式或邦联式,在我看来就是不主张制定民法典的,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充其量是法律汇编,而不是法典编纂。

2、民法典的编纂体例问题

梁慧星教授总结了当前制定民法典的三种思路,主要是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争,徐国栋教授则将其归纳为"新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两种观点。其实从徐国栋教授和梁慧星教授论文所表现出来的观点看,二者的分歧并没有那么严重,这方面,已经有多位学者指出来了(参见张谷、薛军、谢鸿飞等人的论文[2]),我完全同意这些学者的看法。但我想特别指出的两点是:第一,在某种程度上夸大一些二者的分歧有它的意义,让人们对真正的"物文主义"有所警惕,从一开始就树起人文主义的旗帜,让我们将来的民法典真正能成为一部人权宣言书;第二,通过这种讨论,让我们产生的共识:大陆法系已有的任何一种民法典的范本都有其不足与缺陷,而这种不足与缺陷都是基于当时的立法背景,所以,一方面,我们不能企望我们将来的民法典是完美无缺的,另一方面,我们的确应当有所创新,不一定像徐国栋教授所憧憬的那样"成为一种新的范本",至少我们得反映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的大背景,记载当初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制定时尚未出现的社会变革与社会进步,既反映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体现我们的文化特点,又能顺应世之潮流,能与其他民法文化对话和交流,而要做到这一点,体例上没有创新是不可能的。我们不是为创新而创新,为向世人表示我们有能耐而创新,相反,体例的创新是取决于内容和实质的,没有创新的体例是承载不了新的内容与思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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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西方“公民文化”之政治文化传统论评

论文关键词:公民文化 政治文化 政治文明

论文摘要:西方“公民文化”之政治文化传统是人类政治文明的组成部分。其公民文化从古代、经欧洲中世纪至近现代,经历长期涵养涵育过程,其前提是公民身份在商品经济持续发展和民主政治曲折发展基础上的确立,其内容主要是在西方社会历史条件下,公民自由、权利义务、民主和法治等政治价值观的树立。就其在各国的实现而言,至今离其理想诉求和理念要求差距仍很大;但从普遍可以借用、借鉴的概念、理念、意识、观念而言,值得认真研究,吸取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有益成果为我所用,其重视公民文化建设的经验也应引以为参考。

自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起,我国政治学界对公民文化间题从理论与实践结合展开了持续近20年的研究和讨论,取得一些进展,但至今未取得共识。公民文化是政治文化的社会基础性内容,公民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主体,公民文化素质水平,直接影响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从世界宏观角度说,公民文化的形成,始于西方古希腊,经中世纪,近代直至现当代,西方各国迭经政治变迁和政治文化在不同时期的历史演绎,其公民文化持续发展,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从人类政治文明的广义视角审视,西方“公民文化”之政治文化传统有许多可供参考、借鉴之处。本文就此简要论断和评价,就教学界人士。

公民身份的确立是公民文化形成的社会主体性根基。公民身份的确立是指公民作为政治生活的主体和国家构成的基本单位而存在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从西方社会史上说,西方社会进人奴隶社会后,经历了城邦制度、罗马帝国、封建国家和近代民族国家几个阶段,在每种社会下,个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局部性差异,但其共性有着历史继承和不同时代创新关系。中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和不争的史实表明,古代希腊、罗马社会创造并奠定了西方在个人与国家关系上,即个人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个人为本位的基础。全世界的史学家都认可的一点是:古希腊、罗马社会留给西方近代社会的宝贵政治财富、政治珍品之一是它的民主共和制度,而公民的产生、存在及其政治参与,以及由公民政治实践形成的公民文化的核心、主导政治观念—公民观念,正是西方古代民主共和制度的最重要、最根本性内容之一。

在古希腊,公民(polite)的原始本义就是“属于城邦的人”。当时,自由人包括公民、外籍人、妇女等,但自由人中只有公民才属于城邦国家的人。在人们的意识中,公民属于城邦,城邦也属于公民。城邦国家是公民的集合体、联合体、共同体,城邦作为公民的组织,公民之所以组合成城邦,是为过公共政治生活,实现正义的价值目标。据此,一个人的公民身份也就是意味着他自然享有参与城邦政治生活的权利,其他人没有这个身份,当然也就没有这个权利。在古希腊社会,公民身份来自血缘关系,当时的法律规定,只有父亲为城邦公民的成年男子才有公民身份。然而,公民身份来自血缘关系,但血缘关系只限制在家庭和经济生活之中,并不涉及公共生活领域。罗马法虽然有亲属权的规定,确认父亲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但同时也规定:“家庭权不触及公法”,从而将人的身份区分为“家人”和“公民”,这是西方社会公民身份确立和存在的前提。亦即一个人“私”身份和“公”身份是严格区分开来的。

在欧洲中世纪,公民的政治角色被“臣民”取代。随着城市的发展,新兴起了市民阶级和市民社会,他们按照民主共和制形式建立起城市共和国,公民又成为城市政治生活的基本角色。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公民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角色扩展到整个西方社会,并在各国宪法中明确确认公民身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它表明,与希腊、罗马不同,近代西方社会的公民身份不是因血缘关系而取得的,公民权利也不是由身份而来,而是由立法予以确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角色从古代到近代的历史性变化,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转换。在人定法中提到的一切形成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庭、家族所有的权力和特权(家父权),而社会契约乃是独立的个人“自由同意”的产物。西方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公民身份和公民政治权利的依据在不同历史时期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公民作为公民参与的公共政治的主体地位和公民作为“政治动物”构成国家的基本单位,从古代至近代是一脉相承的。

西方社会发展史造就了公民,同时也造就涵育了公民特有的政治心理和政治价值观。在他们的观念中,不论是城邦国家还是近代民主共和国,都是公民自由同意建立的公民联合体、共同体,那么,热爱自由、追求自由自然是西方公民政治心理、政治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它是西方公民文化的核心政治生活理念。这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西方人自古以来就将自由看做是人的一种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权利,因为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在古希腊、罗马,自由就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自由权被理解为公民在公共政治生活中自主、自治、政治参与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于习惯而凭身份具有的一种资格,即凭公民身份参与政治生活的资格,这种资格(自由)是凭公民身份取得的,因此是自然的、与生俱来的。亚里士多德说:人在本性上应该是一个政治动物,就是对这种观念经典的总结和概括。亚里士多德的意思是,既然公共政治生活是人的本性需要,那么,参与政治生活也就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而然享有的不可剥夺、不容侵犯的公民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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