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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审判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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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审判:媒介外衣下的“行政审判”

【摘要】历来为诸多学者口诛笔伐的“媒介审判”实质上是穿着媒介外衣的“行政审判”。“行政审判”在媒介、公众、司法系统三方作用下形成,又以其间的行政力量为核心和主导。“行政审判”的规避关键在于:在思想上明辨传媒监督与舆论监督的差别,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注重媒介和司法审判的去行政化。

【关键词】媒介审判行政审判形成机制传媒监督舆论监督

一、前言

上世纪90年代起,“媒介审判”一词开始频频进入新闻界和法学界学者的视野。“媒介审判”一词从西方语境中引入我国,用于表达大众媒介对于司法独立的干预。

对于“媒介审判”的思考并不总是趋同的。较强势的一方认为“媒介审判”在我国的语境下是成立的,并且认为“媒介审判”带给社会的大多是负面效应,应当有效限制大众媒介对于司法的干预,给予司法审判一个独立的环境。而另一方的力量也不容小视:以学者周泽为代表的一方认为常年为诸多学者口诛笔伐的“媒介审判”其实并不成立,大众媒介并不是误导司法的罪魁祸首。对于学界存在的这两方观点,笔者偏向于后者。

在本文中,针对我国语境下的“媒介审判”问题,笔者将首先从其滥觞入手,综合我国的审判制度及媒介和司法的运行环境,论证本文的核心观点:“媒介审判”并不存在,其实质是借媒介为载体的“行政审判”。其次,笔者将推导出“行政审判”的成立机制和作用过程,提出瓦解“行政审判”的关键在于:明辨“行政审判”所依托的传媒监督与公民的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最后,笔者将就如何规避“行政审判”提出几点设想。

二、“媒介审判”的滥觞与定义

“媒介审判”一词于我国而言是一个舶来品,就其滥觞而言,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是:它来源于美国。“黄色新闻”时期,美国民众在大众媒介的影响下酷爱犯罪报道,尤其是暴力凶杀案件。大众媒体一窝蜂涌向法院等司法机构,大量地进行夸张和煽情的报道,给予司法公正莫大的压力,也因此招致了大量关于“媒介审判”的批评。时至今日,它仍然是学者们讨论的热门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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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媒介审判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摘 要】近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的案例也逐渐增多。如何正确看待媒介审判以及如何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是文章的中心所在。文章将立足于现存问题,剖析原因、提出对策,最终追求达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媒介审判;媒体监督;司法审判

“如果舆论最终影响了案件的判决,或许正说明原判决不当,如果判决适当却迫于媒体压力而改判,也只能说明我们距离司法独立仍有距离。” ――范以增

随着媒体的不断发展,媒体的监督力量也越来越不容忽视。近几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沸沸扬扬的“药家鑫案”、郑州“张金柱案”、湖北“邓玉娇案”,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是媒体加强了自身监督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司法监督?还是司法机关审判失准以致被媒体抓个现形公之于众?无论是媒体还是司法机关,在这个过程中两者必然发生了碰撞。这个碰撞是否会使媒体监督影响到司法审判的独立,确实是个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媒体监督权的滥用――媒介审判

(一)媒介审判的概念

“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指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其表现方式主要是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其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对于建设和谐有序的民主法治社会,有着极大的负面作用。

(二)媒介审判产生的社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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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媒介审判”的思考

随着媒介舆论监督权力被广泛认同,并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保护,与之相关的“媒介审判”问题又摆在了新闻法学界面前。媒介介入司法过程,对司法独立与公正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损害了司法的神圣。如何加强对媒介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媒介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独立,保证我国司法体系良性 发展 与完善,成为新闻法学界面临的一个课题。笔者认为厘定媒介监督权力的范围,保证舆论监督权力的同时又对其进行规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目前,国内在“媒介审判”概念上的使用不尽相同,“媒介审判”、“舆论审判”、“媒体(传媒)审判”等均为同义语。“媒介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 法律 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它的 历史 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媒介审判”的重要表征是“语言暴力”。

(三)“媒体审判”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法院审案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当然也更不受媒体舆论的干涉。:“而偏偏我们

显然,作为公共权力之一的司法部门,理应完全置于媒体的监督之下,这种监督应该建立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尊重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则之上。因此,媒介和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应该是到位、补位,而不是越位、错位,应回归正确的司法报道新闻立场。

从传播学角度看,“媒介审判”无疑是大众传播媒介对“议题设置”功能的运用;从新闻学角度看,“媒介审判”则体现了新闻媒体对社会舆论所具有的引领和引导作用。如何确保新闻报道不影响司法的神圣性是目前摆在新闻法学界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不是要公开表明立场,而是要尽可能保持客观中立,在报道公众关心的案件和关系地区公共利益焦点问题争论的时候,要将所有当事人的所有事实告诉给读者,甚至还可以表达出正反两方面的意见,既向与自己新闻立场相当和倾向的人士开放,同时也要刊登与自己立场相悖的观点。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能让受众和相关决策人士掌握尽可能多的相关信息,而且这些信息是能够充分表达各方观点和利益的双向度的信息,为最终做出决定提供相对全面、平衡的信息环境。加强同步报道和连续性报道也是媒体走出“媒介审判”有效措施。正如《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中的规定所阐述的那样,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

另一方面,应该在进一步完善司法系统体系的同时,还要厘清舆论监督权力的范围,确保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而不是单向度的炒作。在用 法律 形式保证舆论监督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相应的规范是解决媒介审判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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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媒介审判”现象的思考

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媒介舆论监督功能日益得到重视,同时,愈演愈烈的“媒介审判”现象也值得我们深思。

“媒介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trial by newspaper)。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在我国,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法治报道逐渐成为我国众多媒体争相参与的报道领域,两种形式的媒介审判现象也开始在新闻界蔓延:

一种是司法案件中的媒介审判。媒介的社会角色是大众传播工具,它本身并不具备也不应当具备处理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决功能。而我国的媒介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中,常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扮演了不该扮演的角色,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的案件定性或给他人定下罪状,发生媒介社会角色的错位现象。媒体营造的齐声挞伐的舆论氛围,让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就不得不考虑公众舆论或所谓“民意”的压力,导致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

另一种则是媒介的道德审判。道德审判相对于司法审判来说显得更为隐蔽,却更值得我们警惕。在该类报道中,媒体以“社会正义”、“人文关怀”等旗号义正辞严地将新闻人物置于道德的审判台上,甚至是道德的陷阱之中。

对于如何避免“媒介审判”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途径:

首先,改“一面提示”为“两面提示”,改“诉诸感情”为“诉诸理性”。在新闻报道中,只要遇到冲突,遇到矛盾,遇到人们有不同的看法,不同观点的地方,就一定要倾听双方的意见,报道双方的真实态度和观点,要给冲突、对立的双方以表达自己看法的平等机会。长期以来,我国的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往往采取“诉诸感情”的方式,是“感动人”,而不是“说服人”。因此,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应采取冷静的摆事实、讲道理,运用理性或逻辑的力量来达到说服的目的。

其次,正确把握“媒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舆论监督是运用大众媒介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公共事务和一切涉及公众利益的活动,并用舆论的力量促使它们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轨道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是现代文明社会须臾不可缺少的。显然,作为公共权力之一的司法部门,理应完全置于媒体的监督之下,这种监督应该建立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尊重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则之上。按照通行的权利类别进行划分的话,舆论监督主要涉及两类权利:一类是作为公民政治权利之表现的表达自由权,可称之为公权;另一类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生活方面的权利,可归类为私权。舆论监督中这两类权利的关系,在舆论监督产生的那一天就开始提出,并且不断地发生着冲突和碰撞。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呢?有人提出“新闻舆论监督权保护应是在公权行使与私权保护之间保持合理张力的互致力函数。所谓“合理的张力”,是指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之间形成并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可混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在此距离内,传媒可以行使对任何人、事的话语权利,但须出以公心,并且以不损害公私权为限。传媒不可以将确保公权的行使建立在牺牲私权的基础上,同样,公民也不可以维护私权为由,阻扰、攻击代表社会意识的正当性公权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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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

一、“媒介审判”及网络“媒介审判”

1.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来源于英文“trial by media”,国内同时也翻译成“新闻审判”或者“媒体审判”,来自于西方“黄色新闻”泛滥时期。对于媒介审判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对这一概念做了很多的界定,比如美国学者在《美国大众传播法》一书中谈到,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审判预设”,是媒介利用其公开报道或评论对司法公正产生的干预和影响,是媒体新闻竞争日益激烈的产物。①笔者认为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教授在其所著的《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对“媒介审判”给出了最为完善的界定,即新闻媒介在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侵犯人权,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②

2.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

在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又有了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新媒体“媒介审判”是网民或者网络公关公司等网络者通过网络新媒体媒介,对某些会引起大众广泛关注的热点新闻进行利于自身的倾向性分析调查和评论,不正当地引导舆论,从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影响人们对事件真实性的认识及造成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③由于网络舆论具有自由性、匿名性、非理性及随从性等多种特质,这就使得网民个体的舆论表达更容易失控变化甚至扭曲。一旦涉及重大司法案件时,其舆论监督很容易受到网络上非理性声音的影响,而当这种声音成为主流便会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并最终造成“媒介审判”。

二、新媒体背景下“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

1.新闻媒体职能“错位”

我国的媒介基本上具有官方或者半官方的性质,加之媒介又作为一种“第四势力”,其肩负着社会监督的权力和责任,但是这种权力在没有监督的时候必定会被滥用。我们常说的“媒体审判”就是媒介对监督权力的滥用,是一种“错位”的监督,它超越了媒介追求新闻自由的初衷,与媒介监督有很大的差异。媒介审判指媒介对司法领域不正当的监督和干预,是不被新闻界和司法界所认可的恶劣行为,同时媒介审判又是一种越权行为,因为媒介本身并无审判权,这和媒介自身定位错误有很大的关系。而媒介监督是社会给媒介赋予的正当权利,它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是新闻界承认的媒介的四种功能之一,媒体合理使用监督权对各级权力组织进行监督,是媒介发挥其社会作用的重要手段。最重要的是,媒介监督是对权力机关的合法监督,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 而媒介审判时常与司法审判“唱反调”,意图通过舆论改变司法进程甚至审判结果,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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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媒介审判”研究现状的探讨

【摘要】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媒介审判”现象在我国也开始受到广泛关注。笔者认为,相对于极个别媒介对案件审判形成较大影响的案例来说,媒介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所扮演的更多的是一种舆论监督的角色,以往一些研究过于夸大了媒介在司法审判中的影响力。

【关键词】媒介审判 司法独立 舆论监督

“媒介审判”或称“新闻审判”、舆论审判,原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①。在我国,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法制报道逐渐成为我国众多媒体争相参与的报道领域,“媒介审判”现象也开始受到广泛关注。

一、“媒介审判”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

“媒介审判”的产生有着极其复杂的社会根源,刘红在《媒介审判的原因及对策》一文中指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缺位。新闻媒介成了司法缺乏和司法不公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手段。

第二,新闻界越位。借助于其所依托的强大的政治权威,我国的新闻媒体或多或少地都有评判是非、解决纠纷的权力。

第三,媒体受经济利益的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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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谈薮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媒介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和报道,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日益明显,并形成所谓的“媒介审判”现象。“媒介审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加大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但由于媒体自身具有信息放大器的特征,其报道也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了司法公正。导致“媒介审判”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媒体对于司法案件的不规范报道

作为社会公器,媒体必须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事件,司法案件更应如此。但在传媒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一些媒体过度追求噱头和影响力,不注重真实性与客观性,对报道内容缺乏规制。虽然有《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等行业自律性条例,但由于不具备法律效果,约束性不强。

二、媒体与司法机构的制度性冲突

媒体与司法机构的制度性冲突是造成媒介审判现象的原因之一。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媒体与司法机构都存在着先天性的制度冲突,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具有独立审判的权利,不受个人、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干扰与影响。而媒体作为社会风险的瞭望者,理应行使监督司法公平、公正的权利。司法机构不希望媒体过多地采访报道,以此引导民众舆论,进而影响审判过程。媒体则希望利用自己的报道追求司法公开、公正。司法机构审判案件是一个持续的静态的过程,而媒体的新闻报道即追求新颖又要求时效性。所以媒体与司法机构往往处于一种对立冲突的关系中。当媒体将本来没有定性的案件信息先于司法机构公布于世,并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时,就会产生媒介审判的现象。

三、媒体从业者的法制意识淡薄

媒体从业者法制意识的淡薄,往往也是造成媒介审判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媒体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以至于在盲目追求新闻时效与新奇性的同时,全然置司法程序于不顾。

作为报道司法案件的媒体从业者,有必要了解一些基本的司法常识,比如我国司法审判的“两审终审制”、“回避制度”等。有这些常识为基础,就能避免媒介抢在司法机构之前对案件与涉案人员下定论,也有利于保持司法独立与新闻报道的公正客观性。自然而然,媒介审判的现象也会因此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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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时代下的“媒介审判”

摘 要:“媒介审判”是指新闻报道中出现了干预司法公正性与独立性的现象。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人们逐步进入了“自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源,一些社交网站如微博等也降低门槛,大量碎片化的信息如潮水般迅速传播开来,“媒介审判”由此站到了风口浪尖,影响着大部分舆论的走向,给司法及新闻事实带来诸多不便。

关键字:媒介审判 ;司法公正 ;媒介素养

2013年4月15日22时13分,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出通报称:“4月1日,在校研究生出现身体不适入院就诊,但入院后病情加重,出现昏迷、肝功能衰竭等症状。医院多个专家会诊,但始终未发现病因。4月11日,上海警方通报,该学生寝室的饮水机中检测出有毒化合物成分。4月12日,警方基本认定同寝室某同学存在嫌疑。”消息一出,网络上随即出现“复旦大学研究生疑遭室友投毒致死”的新闻报道,受到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随后,嫌疑人林某的真名、微博、QQ号、百度账号、真人照片、教育经历被不断的曝光出来,其在社交网站上写的文章、评论等也被网友不断转载加以分析,甚至有媒体开始各具这些信息推断林某的“作案动机”,传出“情杀”、“竞争”、“嫉妒”、“误杀”、“痛恨医生”等字眼,并开始据此还原事情的经过进行深度分析。在未正式确定嫌疑犯的罪过前,有不少媒体已使用“复旦大学研究生遭室友投毒身亡”的题目,判断性色彩极浓,把公众的愤怒引入最大化了。此外,部分媒体还曝光了嫌疑人林某及其家人朋友的联系方式、私人信息等,严重伤害了嫌疑人及其亲朋好友的权利。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在法庭未开庭审理前,嫌疑人是无罪的。尽管2月18日已经开庭确定嫌疑人林某的罪行,但在此之前媒体不应该随意揣测其犯罪动机,引导舆论走向,使之成为媒介的最终审判。

1 “媒介审判”概念的界定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抢在司法判决之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性、定罪的报道,并通过报道对司法判决造成一定的影响,最终影响司法判决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这个起源于美国“黄色新闻时代”的词语,在我国学界中,尚未有一个确定统一的定义,但我国知名的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教授对“媒介审判”的提法是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的。魏永征教授将其特征概括为“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2 “媒介审判”的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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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媒介审判与传媒舆论监督间的关系

【摘 要】本文分析了邓玉娇案中的媒介审判与传媒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认为只有通过健全传媒舆论的监督环境,合理界定传媒舆论监督司法的限度,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传媒监督的协调,实现其价值统一。

【关键词】邓玉娇案 媒介审判 舆论监督

回顾近些年媒介引发的舆论事件,许多涉及社会公权尤其是关于司法审判的案件,一经媒介披露就会激起大众讨论,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进而可能影响到案件审判的最终走向。本文以邓玉娇案为例,分析“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解决的方法,以及传媒舆论监督和媒介审判之间的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邓玉娇”案引发的思考

2009年5月10日晚,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梦幻城消费时,与女员工邓玉娇发生争执。邓玉娇将官员邓贵大刺死。次日,邓玉娇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遭拘留。随着事件被媒体以及在网上的披露,邓玉娇案最后在互联网引发舆论风暴,邓玉娇被比作“女英雄”、“中国第一烈女”。到2009年6月16日,法院判处邓玉娇防卫过当,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免除其刑罚。

我们从这个简单的回顾中,不难看出,对于邓玉娇的判刑,从拘捕邓玉娇到免于刑事责任,巴东县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可谓是大相径庭,为此,人们对该案进行了不同角度的讨论。在邓玉娇案的整个审理过程中,尤其在一审判决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媒体与舆论的参与对邓玉娇案的改判起了巨大作用。有人认为,这种参与是正义的,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体现了传媒的舆论监督功能;还有人认为,这是媒介在干预司法审判,是媒介审判,它妨碍了司法公正。那么,邓玉娇案的判决,到底是媒介在干预审判——是媒介审判呢?还是媒体在对司法进行监督——是媒体的舆论监督呢?

二、关于“媒介审判”的各种观点

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西方国家的“媒介审判”产生的土壤主要是西方国家的大陪审团制度。陈力丹及其博士刘宁洁指出:“媒体审判”的历史沿革是:法律审判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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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介审判”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影响

摘要:随着大众传媒的日益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井喷式发展,涌现出一批批“许霆案”、“梁丽案”、“胡斌飙车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等等案件。媒体通过舆论传播,将个案报道演变成全国性公共事件,形成强大的公共舆论,进而影响司法审判活动,最后形成媒介审判。媒介审判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却以不可阻挡之势干扰着司法独立,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定罪量刑等方面产生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关键词:媒介审判;公正审判权;人格权

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在陕西西安被执行死刑。随着药家鑫生命的逝去,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一改过去的沉默,开始律师张显侵犯名誉权案。在这一场全国媒体闹得沸沸扬扬的生死大战中,留给社会的反思却从没有停止过,甚至一些人开始质疑当初舆论一边倒的讨伐药家鑫是否正确。实际上在药家鑫被法院判处死刑前,有关药家鑫的生与死的争论在媒体上广泛地讨论着和吸引着社会大众的眼球。截止2011年4月29日,百度上输入“药家鑫”三个字,就可以找到相关结果约4,690,000个。在2010年4月22日之前,在网络搜索“药家鑫”,跟在这个名字背后最多见到的是“死刑”二字,很容易让人误认为该案已经宣判。实际上,法院对药家鑫进行司法审判的同时,网络舆论对药家鑫的社会审判也在进行。媒介审判的造势,给法院的审判带来了极大的压力。西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案时,曾向500名旁听人员发了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作为量刑参考,而法庭对于这种量刑征求意见更是招来了被害方更大的反感和不满,司法独立正经受住前所未有的考验。

我国媒体对药家鑫案的反映是当代媒介审判的一个典型现象。有关媒介审判在我国尚无相关规定。媒介审判是一个来自西方的概念,它是指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裁判。在我国对媒介审判的认定及是否存在媒介审判,理论与实务界存在不同的意见。但是不管承不承认,在我国媒介审判是实实在在的存在的,它对社会影响最终危害就是通过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它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刘涌案”、“蒋艳萍案”、“许霆案”、“梁丽案”、“胡斌飙车案”、“邓玉娇案”等案件无不充斥媒介审判的身影,或大或小的影响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下面笔者就对杭州胡斌飙车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胡斌交通肇事案”媒介审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影响

1、胡斌案的基本情况

经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浙A608Z0兰瑟翼豪陆神牌红色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出发,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想看看该广场是否在放映名为《金钱帝国》的电影。在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时,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当晚20时08分,胡斌驾车途经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卓,谭卓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先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 130 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胡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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