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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模式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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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秘密立法模式研究论文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刑法》等共同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模式,但是这一立法模式仍然存在着问题,借鉴世界各国关于商业秘密立法模式的选择,重构中国的商业秘密立法模式,对于保护商业秘密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商业秘密;立法模式;实体法;程序法

所谓商业秘密立法模式,又称为商业秘密立法体例,是指立法机关在进行商业秘密立法时所采取的立法形式。一个国家的商业秘密立法模式对该国商业秘密保护极为重要,因为选择何种立法模式,体现了该国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及重视程度的不同,从而直接影响到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因此,分析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寻求一种真正适合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模式是极其重要的。

1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

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中没有商业秘密的概念,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保护商业秘密奠定了法律基础。此后,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出现在诸多法律法规中,目前,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刑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共同组成的,它们各自对商业秘密的某一或几个方面作了规定,初步建立起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这种立法模式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之处,不能适应日益突出的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立法的分散性。

目前,我国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少,都从不同侧面对商业秘密保护作了规定,但是却没有一个核心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立法的过于分散性会影响法律的适用及执行上的力度,如在出现与合同有关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需适用民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在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又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另外,在审计人员、会计人员及律师等不同身份的人员泄露商业秘密时,又需分别适用审计法、会计法及律师法等不同的法律,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2)立法的多层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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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立法模式分析论文

一、一般财产税立法模式及评析

一般财产税又称综合财产税,是对个人或法人的所有财产实行综合课征的一种税制。采取一般财产税制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瑞典和德国。不同国家的一般财产税的课征对象不一,但大致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机器设备、库存商品等营业性动产;汽车、摩托车、船舶等家用动产;资源开采权、营业性专利权、股权、公司债券、有价证券等无形动产。20世纪以来,无形资产的征收一般划归为营业税或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一般财产税立法模式的法律制度的构建是围绕着动产和不动产展开的,不仅仅限于房屋和土地这些不动产范围。由此,该税制的立法理念和征管方式就会和纯粹的不动产税制有很大的不同。从价值层面来评价,一般财产税立法模式较为公平。因为该制度是把纳税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综合起来进行评估,然后按不同的税率予以课征。不同的纳税人会因为拥有财产数量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率。从技术层面分析,采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征管制度比较先进,尤其是配套制度的建设较为完备。因为一般财产税制要求征税机关有及时监控财产流向的权力。

二、个别财产税立法模式及其评析

1.房屋税附属于土地税的立法模式。这种模式盛行于租税历史的早期。如中国周代征收的廛布就是房屋税的起源。廛布是当时课征的土地税的一部分,对三种房屋征收。早期的房屋与土地的关系非常密切,房屋税与土地税一并征收未加分开,原因在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土地所有者承担土地税就已经不堪重负了,况且房屋交易量小,房屋税的财政意义完全可以忽略不计。这种立法模式虽然已逐渐淡出历史舞台,但直至今日仍有国家使用。如泰国的土地税就包括对房屋和房屋占用的土地征收的房地产税,以及对所有土地征收的地方发展税。

2.房屋税与土地税分离的立法模式。自17世纪开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人口的增加,房屋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于是土地所有者把土地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出让或批租,让有能力的开发商进行房屋开发以满足人们对房屋的需求。房地产作为现代社会的高附加值产业,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已不可同日而语。基于国家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的考虑,房屋税就有了与土地税相分离的现实基础。这种立法模式构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点就是:不能增加纳税人的税负,否则就会招致纳税人的不满。

3.房屋税与土地税混合分离的立法模式。这种模式就是把房屋、土地与其他不动产合并课征不动产税,又称物业税[2]。在各国和地区的税收征收体系中,有以不动产为单一的课税对象,采用一致税率的类型,这是纯粹的混合制,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物业税;也有对不动产的不同类别分别规定征收方法和税率的不动产税类型,这又称混合分离制,如新加坡、巴西等国的不动产税。混合分离税制具体制度构建的要义是:不同财产门类如房屋、土地和其他建筑物都归于一个统一的税名之下,但税法构成要素可按不同的财产类别分别予以规定。房屋和土地混合分离立法模式的优势在于:税种统一,便于征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便于测算,较好地避免了重复征税。

三、中国物业税立法的模式选择

(一)这种选择是对中国税收价值目标嬗变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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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论文

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在程序上有法可依,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遵循和符合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正当法律程序。

我国已经通过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所面临的一项非常重要、非常艰巨的任务即是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怎样完成这一任务,我们首先面临的是立法模式选择:是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还是分别制定单行法?如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调整范围如何确定:是否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包括内部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包括行政救济程序,是否包括行政法的有关实体原则和规则?此外,如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其性质如何确定,是欲使之成为一部“基本法”(其他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与本法不一致的,均以本法为准),还是欲使之成为一部“普通法”(本法之前或之后制定的有关行政程序的单行法律可作为“特别法”而在效力上优于本法),是欲使之成为一部“纲要式”或“通则式”的法律(需依靠其他具体法律实施),还是欲使之成为一部具有“可直接操作性”的“规则式”法律?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已经争论了好几年,现在是必须作出抉择的时候了。否则,我们将耽误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下面笔者就这些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看法:统一立法还是分别立法。笔者一直主张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笔者认为,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至少在下述方面优于分别制定单行法:其一,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统一,以避免分别立法可能导致的法律间的相互不一致、相互矛盾、相互冲突,以及由此引起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公正:相同情况不同对待,或不同情况相同对待;其二,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系统化,以避免分别制定单行法必然导致的法制在一定时期内的残缺、漏洞(在某些领域、某些事项上有法可依,在其他相关领域、相关事项上却无法可循),以及由这种法制残缺、法制漏洞引起的执法主体的滥用权力和腐败;其三,有利于立法成本的节约,以避免单独分别立法(在很多方面,很大程度上是重复立法,因为大量行政行为的程序是相同,或者说是应该相同的,如告知、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回避、授权、委托等)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浪费;其四,有利于国人,特别是公职人员程序法意识的提高。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不仅可为政府,为所有行政主体实施公法行为提供统一的、规范化的、标准的“操作规则”,以防止滥权和腐败,同时也将为全体国人提供一部系统的行政法治教材,全体国人可从中受到较系统、较深入的现代行政法治教育,显然,这种教育功能是个别的单行法难以企及的。

当然,行政程序的统一立法并不完全排除有关行政事项的单独专门立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法、行政复议法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只规定各种不同行政行为的共同的和一般的行政程序,对于特定行政行为的特别程序,还需要通过专门的单行行政程序法或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一体的行政管理法规定。

统一行政程序法典是否应规定行政行为实体规则。目前学界和实务界的大多数人对于我国应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已基本达成共识,并已开始拟制法典试拟稿。但对于该法调整的范围和应包括的内容却仍存在着较大,甚至是很大的争议,其中之一即是统一行政程序法典是否应规定行政行为的有关实体规则。笔者属主张应规定实体规则之列。之所以如此主张,理由有三:其一,行政法由于调整范围广泛,各类行政法律关系差别很大,故在实体规范上很难制定或编篡成统一法典。但是行政法的有关基本原则,如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诚信和信赖保护原则等,有关一般规则,如行政行为的效力、成立、生效、合法的条件、撤销、无效、废止的条件和法律后果等,均普遍适用于各领域的各类行政行为。为使这些原则、规则在所有行政领域和所有行政行为中得到遵循,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加以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其二,行政法的上述实体基本原则与程序基本原则,如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回避原则、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原则、不单方接触原则、职能分离原则等,是紧密联系的,行政行为的一般实体规则,如效力、生效、失效的条件、法律后果等,与行政行为的开始、进行、终止等程序规则是紧密联系的,将此二者规定在一起显然有利于对行政行为的统一规范。如将二者分割,将那些具有实体性的基本原则、规则分散规定于各种不同的单行法中,其对行政行为规范的效果肯定要差很多;其三,现代行政程序立法,在程序法典中规定有关实体规则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如德国、荷兰、西班牙、葡萄牙、日本、韩国、我国的台湾、澳门地区,均在行政程序法典中规定了相关的实体问题。

行政程序法典是否应调整内部行政行为。许多学者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即外部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故行政程序法只调整、规范外部行政行为的程序,而不调整、规范内部行政行为的程序。但是,我们考察国外、境外的行政程序法律文件,发现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不要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存在着调整和规范内部行政行为程序的单行法律、法规,就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典,同样也有规定内部行政行为程序内容的。笔者主张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应适当规范内部行政行为的程序。理由如下:其一,有些内部行政行为虽然不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但间接影响其权益,有时甚至影响甚巨,如授权、委托、、公务协助等。因此,行政程序法典对这类内部行政行为应与外部行政行为一道规范;其二,有些内部行政行为虽然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但对公务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益影响甚巨,如行政处分,包括对其人身权、财产权进行一定限制,以及开除公职等,对这类内部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法典应规定最低限度的程序制约,如要求遵守正当程序原则等;其三,内外行政程序有时很难区分,如审批许可程序,在同一个行政行为中,可能内外程序交织,行政程序法对之规范,自然应统一规范,而不应(实际也不可能)对二者加以区分,只规定纯外部程序而不规定内部程序。当然,在很多情况下,内外行政行为还是可以区分和应该区分的,行政程序法主要应规范外部行政行为的程序,内部行政行为程序则主要应由专门的内部行政法律文件规范。

行政程序法典是否应规范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对于行政立法行为,我国现已有立法法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其程序作了较详细的规定;而对于行政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这类行为在数量上大大超过行政立法行为),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或法规加以规范。对此,行政程序法典应如何处理,立法者可以有四种选择:其一,在统一程序法典里不规定任何抽象行政行为程序,行政立法仍适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则另制定专门单行程序法规范;其二,在统一程序法典里不规定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仍适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但对现在仍无程序法规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则设专节予以规定;其三,在行政程序法典里对抽象行为程序予以统一规范,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可继续适用的,在法典里予以重新规定;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不宜继续适用的或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

定而应该规定的程序;法典对之作出新的规定,今后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一律以法典为准;其四,在行政程序法典里对抽象行政行为程序予以统一规范,但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立法程序可继续适用,行政立法即遵守统一程序法典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程序的一般原则,又遵守立法法和两个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立法具体程序规则,至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尚未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典则应予以具体规定。笔者建议立法者做第四种选择,此既有利于保障法制统一,又不致使行政程序法典过于庞大,还有利于保障现行法制的一定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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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式评析与创新

摘 要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本科毕业论文的“存废之争”在我国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本文立足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独”视角下,对传统独立学院毕业论文模式进行评析,从内涵、阶段控制方面对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进行构建。

关键词 毕业论文模式 独立学院 法学专业 案例型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传统模式运行现状分析:“法学院”内毕业论文存废之争

进入21世纪以来,有关“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之争”一直受到媒体与学界关注,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热点话题。而《光明日报》在2012年5月7日、8日和18日分别刊载《取消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可不可行》、《本科毕业论文存亡不应一刀切》、《毕业论文应加强而非取消》三篇文章,则直接让这一场“存废之争”白热化。相比其他人文社科专业,法学教育天然具有学术研究性和职业技能性双重性特点,则直接导致各大高校法学院将这场“存废之争”延伸到实践。

支持者认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问题不是应不应该取消,而是应该如何加强,对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地方高校,同样不例外”。①但大部分认为毕业论文制度应该坚持,但应该改良,是“对学生如何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综合训练,它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文献检索与运用、逻辑思维、动手、写作能力”。②大部分高校法学院实践中也持这种态度。取消者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应用型人才目标定位下高校法学教育应该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视科研创新为生命的毕业论文与法律实践性和应用型培养目标相悖。悖论下毕业论文已是“人神共怒”,“与其目前这种尴尬局面,不如放弃”。③2008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取消毕业论文,以案例分析取代毕业论文。折衷者认为,应该对待毕业论文应改变原来“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改革传统毕业论文模式,适应法学教育对科研创新能力和职业应用能力的双重要求。代表性模式是武汉东湖学院法学院实施的“双轨制”。

正如有学者言,孤立地争论毕业论文的“存”抑或“废”本身没有任何意义。毕业论文只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一环,任何脱离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争论都是空谈。换句话说,如果毕业论文有利于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则应该坚持加强;反之,则应该改革甚至取消。高校教育大众化趋势下,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逐渐分化。独立学院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其法学教育定位为培养法律实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相比研究性法律人才,应更重视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至于传统毕业论文模式是否可以适应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需要,笔者以为将模式放到独立学院培养目标下重新评析至关重要。

2 模式创新的必要: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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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立法模式下计算机软件论文

一多重立法模式下的保护策略

1著作权保护

国内外不少法学家认为,软件的法律保护制度以著作权法或是版权法为主,实际上并非具有天然性,只是许多国家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把软件等同于知识版权进行套用了。多重立法模式下,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在不同部门法之间有所侧重,结合计算机软件行业的特征,采取著作权保护法作为主要手段即可。软件完成即受著作权保护的方式,其时效性与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快速更新换代这一特点是相适应的。另外,由于著作权的专有性没有专利权那么强,这也有利于新软件的推广,与计算机软件行业传播广的特点也是相符的。因此总的来看,著作权保护法作为主要手段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是迎合行业发展的,能够达到对权利人的保护和社会需求之间的平衡。

2专利权保护

尽管著作权保护法已经明确作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手段,但专利权的保护方式也在许多状况下,符合计算机软件的特性与利益需求。比如,著作权保护法只能保护软件的推广,但实际上并不能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思想、工艺、操作方法等。然而计算机软件有别于传统的作品形式,软件创作者开发软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需要,它是一种能产生积极效果、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方案,因而理应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但是当前专利法在专利性的限制上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明显过于狭窄。其便利性、广泛传播性是属于计算机行业的必然特点,专利法的保护模式却难以满足这些要求。因此在明确计算机软件受专利法保护之外,也应同时放宽对专利权的审查,并缩短专利审查时间。如此才能适应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创新性与时效性的特点。除此之外,在实施专利申请的时候,应该根据计算机软件的特性设计一套相符的程序,即在申请通过前,对软件保持秘密状态。但也因为原本的先期公开制度是为了保障专利的独创性,因此在设计新专利申请程序的同时,也可以给予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更严苛的惩罚制度作为修正。

3商业法等补充

保护计算机软件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支柱型产业,其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涉及到更多的商业利益。因此,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应适当引用商业法规的保护,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让相关法律规范满足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的辅助作用。另外,计算机软件的企业,也可以利用商业保密法规制度,提高企业内部员工的软件知识产权意识,从而形成自主的保护体系。

二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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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M原则:独立学院经管类毕业论文评价体系的改革与实践

[摘 要]分析了独立学院毕业论文的问题和成因,以经管类毕业论文为例,引入了毕业论文改革的“5M原则”,即多样化(Multiplicity)、适度化(Moderations)、方法论导向(Methodology)、学术道德(Morality)及模式化原则(Modelling),并从转变理念、多元化监管体系、科学适度的评价标准、全程体系构架及过程控制等方面,探讨了毕业论文改革的路径。

[关键词]独立学院;毕业论文;5M原则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8-0172-03

1 独立学院毕业论文的两难现状

依托母体高校的教育资源,独立学院快速发展,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大众化。然而,伴随独立学院的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过分依赖母体资源、培养目标的同质化等,作为本科培养计划的最后一环,毕业论文成为问题的焦点。[1]

在现有的教育法规及评价体系中,毕业论文是衡量高校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第一,毕业论文是获准毕业及取得学位的必要条件;第二,毕业论文写作与学术训练是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与能力的有效途径;第三,毕业论文也是培养结果的显性展示,是对学生专业素质及解决问题能力的检验。[2]在专业检查和教学评估中,毕业论文一贯是重点反映的核心指标。

另外,近年来,迫于就业压力,毕业论文的时间被越来越多的挤占,到了大四,毕业生忙于考研、招聘及试用,根本没有精力在学业上投入,于是抄袭及拼凑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互联网更是加剧这一行为,论文质量可想而知。[3][4][5]面对就业和论文质量的压力,学校往往陷于两难境地,最终,保证就业率成为学校、学生及用人单位各方博弈的合理选择,毕业论文越来越背离原制度设计的初衷。

鉴于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教育主管希望严加管理、提高标准来达成论文的高质量,然而,这些并没有解决论文质量下降的趋势,反而由于评判标准过高,影响了对论文客观的评价,反过来加剧了毕业论文制度的僵化。持另一种观点的学者则提出取消毕业论文,这一种观点则得到公众的支持。然而,两极化的认知差异都没有把握问题的本质,从我国高等教育的现状看,目前尚不具备取消毕业论文的前提条件,改革毕业论文制度,则成为必然之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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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议论散文高效写作的教学策略

内容摘要:高考作文就写做主体来讲,是急就章,要在60分钟的时间内完成。就阅卷主体来讲,高速运作的机制决定了阅卷人只能在最多一分钟内浏览完毕并做出判断并给出分数。这二者都决定了考场作文在模式上的一些特殊要求。

关键词:高考 议论散文 高效 写作

近年高分作文中,不少就是遵照模式而获得的。因此,构建作文运行模式,将能提升学生快速构架文章的能力,从而提高作文档次。

一.序列推进,思路建模

近年来,笔者所在的学校,实施了议论散文序列建模教学实验,经过多年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介绍如下:我们根据评分标准,把高考议论散文写作训练分解成:“审题立意巧拟标题扮靓开头写丰细节论证方法酿造辞采形象深刻创新立意活用素材打造结尾立纲布局”十一个板块,然后逐项训练,构建模型。对于每一个模块的训练,我们都遵循“研习范文仿作练习归纳模型依模行文熟练用模变模作文创新升格”的思维流程训练。教师依模施教,学生遵模行文,使教与学真正达到双向互动,实现了议论散文教学的高效化。

二.分类训练,结构建模

古人说:“为文有道,但文无定法.”这话有两层意思,一是“有道(方法)”,二是“无规定的方法”;因此有人说文章无章可循,这话是对的,但是有人说作文有章可循,这话也是对的,为文章和作文是不一样的,文章的结构可以不是很明晰,读者可以慢慢的品味,然后理出头绪,作文尤其是考场作文则不同,读者主要是阅卷人,他们是以一种居高临下的态度来看待作文,一旦作文结构混乱,条理不明晰,阅卷人不能在极短的时间内看明白,那么作文的分数就会大打折扣,所以作文教学中的结构建模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议论散文结构的建模,我们总结归纳出了五种使用模型,即1.横列式分层论述结构;2.纵贯式分层的结构;3.正反对照式论述结构;4.重章叠唱式论述结构;5.引议联结式论述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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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立法及特征论述

作者:王鹏 杭琍 单位:淮南师范学院

一模拟立法及其特点

模拟立法是指在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由老师组织、指导,由学生按照立法程序就社会热点问题、国家和地方立法规划制定相应法律草案的一种实践性教育活动。具体来说,模拟立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模拟立法的活动内容是让学生学习制定法律,而不是学习运用法律。这是模拟立法与其他法学实践性教育环节的最重要区别。在目前的法学实践性教育环节中,除了毕业论文可能会涉及到对法律的评价和建议以外,其他的环节,如模拟法庭、诊所教育、案例教育、法律援助、专业见习和实习都仅仅强调学生如何去运用法律,而不涉及到法律从何而来、为什么要这么规定的问题。

第二,模拟立法是通过让学生理解法律来提高其运用法律的能力。尽管模拟立法是制定法律,不是应用法律,看似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不一致,但问题是要想熟练运用法律,首先得理解法律,而理解法律往往需要结合社会实际情况去揣摩立法者的意图和分析立法之时的社会背景。这些是传统的实践性教育环节所做不到的。而通过模拟立法,让学生自己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去思考、去分析、去决断,促使学生养成从立法者的高度去理解法律的思维,能够使学生最大限度地领会法律的制定目的和法律背后隐藏的精神。而若真正地理解了法律,那正确的运用法律则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第三,模拟立法的参与主体是学生。模拟立法是一种实践性教育环节,其注重的是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其活动主体自然是学生,而不是老师。老师在这一过程中仅起到选题、主持和指导的作用。第四,模拟立法的形式多样。根据模拟立法的规模以及适用对象,可以将其分为课堂讨论式、会议听证式和全程模仿式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各有其适用范围和模拟对象,共同构成一个有层次、体系化的实践性教育模式。

二模拟立法的形式

(一)课堂讨论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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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写作教学模式建构的策略

摘要:写作教学模式是教师基于教学模式的基础上、遵循写作学习和写作教学的内在规律,建构而成的比较固定的写作教学程序、教学、方式。树立写作教学模式的建构意识,营造写作教学模式的建构环境,确定写作教学模式的建构对象,选择写作教学模式的建构方法,提高写作教学模式的建构能力,评价写作教学模式的建构结果是写作教学模式建构的六大策略。研究写作教学模式建构的策略有助于促进语文教师的专业发展,指导写作教学实践和提高学生写作能力。

关键词:写作教学模式 建构 策略

“模式”是我们现在常用的一个概念,但涵义并不是很确定。英语的模式(model)也有“模型”、“模范”、“典型”、“样式”、“型”等含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1]《国际教育百科全书》中给出这样的叙述:“对任何一个领域的探究都有一个过程。在鉴别出影响特定结果的变量,或提出与特定问题有关的定义、解释和预设的假设之后,当变量或假设之间的内在联系得到系统的阐述时,就需要把变量或假设之间的内在联系合并为一个建设的模式;模式是可以被建立和检验,并且如果需要的话,还可以根据探究进行重建。”[2]

写作教学模式是教师在教学模式的基础上、遵循写作学习和写作教学的内在规律,在写作教学实践的过程中或在理论指导下,逐步建立起来的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比较固定的写作教学程序、教学方式。“新时期”特别是“新课改”以来,写作教学改革如火如荼,写作教学模式建构层出不穷,如“新概念作文”“绿色作文”“文化作文”“创新作文”“生活作文”“活动作文”“网络作文”等等教学模式;同时也出现了学生写作“模式化”、教师写作教学“公式化”严重的现象,致使学生写作水平提高缓慢。

写作教学模式需要不断解构。解构是为了教学方法的多样,是为了教学方式的创新,是为了教学的个性化、艺术化。写作教学模式也需要不断建构。建构是为了教学秩序的建立,是为了教学的科学化,是为了教学行为的可操作、可模仿。写作教学模式的建构与重构不是让老师教学“程式化”,而是让老师学会“教学创新”。为了解构学生的写作模式,促使写作教学走出程式化困境,语文教师不但要有解构写作教学模式的方法,而且更需要有灵活、科学的建构模式的策略。

一、 树立写作教学模式建构意识

意识就是像感觉、心境、情绪、反思、记忆、思维和自我关注这样的各种形式的主观经验。建构写作教学模式意识就是对写作教学模式建构的有意注意。

首先,语文教师要肯定模式是客观存在和不可或缺的。在建构写作教学模式之前,语文教师一定要意识到模式存在的客观性。写作有模式,写作教学也有模式。也许有些教师会质疑模式的运用会不会束缚教学,答案是否定的,更何况必要的“束缚”有时也是很需要的。这是因为,任何事物既有解放的作用,又有束缚作用,而这两种作用都是必要的。一方面事物的束缚作用(规则)可避免盲目性,防止混乱。另一方面事物的解放作用(自由)可避免格式化,防止僵固。这好比走路,必须遵守交通规则,这是束缚,按规则走才会顺利、安全,这又是解放。再比如地球具有吸引力,也是一种模式,它使任何人都难以随意离开地面,这无疑也是束缚,但也正因为如此,人们才能生存在地球上,这无疑也是解放。在教学领域,教师就是要肯定模式的客观存在,不断地建构模式和突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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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图书馆学情报学研究中的模型方法

[摘要]分析图书馆学情报学模型、模型方法的概念和类型,论述图书馆学情报学模型研究的功能,总结构建图书馆学情报学模型的逻辑过程与方法论原则,模型方法在图书馆学情报学研究的应用领域,剖析图书馆学情报学研究中模型方法应用的局限性与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模型 模型方法 图书馆学情报学研究 图书馆学情报学方法论

[分类号]G250 G350

著名控制论创始人N・维纳曾经指出:“科学知识是由一系列抽象模型(最可取的是形式模型,特殊场合是实体模型)所组成的”。模型是人类在认识世界实践中的一大创造,模型方法是人们进行理论思维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各种科学研究活动中,几乎处处都可以看到模型的作用,模型方法已成现代科学方法的核心。在图书馆学情报学领域,图书馆学情报学模型方法已经引起了研究者的高度重视,尽管它不是唯一的科学方法,但由于其具有简单明了、形象生动、直观等特点,已经成为现代图书馆学情报学科学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

1 图书馆学情报学模型及其类型

1.1 图书馆学情报学模型

为了更好地认识图书馆学情报学的结构、功能、属性、关系和过程,通过抽象化与理想化概括出来的思维描述、模仿、映象形式,叫做图书馆学情报学模型(以下简称“图情模型”)。图情模型是一种简化描述,比客观对象(图书馆学情报学)简单,但又高于客观对象。它抓住了客观事物的主要特征及其运动规律的本质,省略了一些非本质的部分,是图书馆学情报学实体或现实系统的高度抽象或模仿,它由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本质、特点的主要因素构成,并可以表示出这些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或定量关系,它既可以是定性的,也可以是定量的,通常表现为抽象的、数学的、理论的形态。

通过对这种科学模型的研究,推知图书馆学情报学的某种性质或者规律,这种研究方法就是图情模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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