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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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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廉租房管理规定

一、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不计算面积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的家庭。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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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廉租住房管理意见

为解决*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区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5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甬政发〔*〕88号)、《*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89号)(以下简称《办法》)、《*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甬政办发〔*〕202号)(以下简称《收入认定办法》)和《关于*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指导意见》(甬建发〔*〕1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按照国家、省、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领域的社会职能,把廉租住房管理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逐步解决全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

二、职责分工

区房地产管理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协调区各相关部门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事务;廉租住房的房产核查、核准及资金发放;区廉租住房资金的测算和拨款申请;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筹集、使用、收回及管理等工作。

(二)发改局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协助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检查。

(三)财政局负责按照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市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筹集应由区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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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廉租住房配租实施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解决好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工作,根据《*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的申请、审核及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申请对象到市场上租赁普通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是指由市政府对已享受配租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住房租金核减的行为。

第四条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

(一)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同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家庭,或已接受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低保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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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保障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规定

第一条镇及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根据《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省政府204号令)和《省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试行规定》保房[]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建设局负责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核准、登记、轮候、发放、配租及退出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复审工作;镇及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二年以上(失去原有耕地,城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不受此限制)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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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廉租房监管的方法

第一条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当,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者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本计划所称廉租住房。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的租金提供具有社会保证性质的普通住房。

且又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规范的家庭,未达到本计划规定的基本住房需要。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三条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计划。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市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物价、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以及渝水区、经济开发区、湖区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证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本计划所称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本计划所称实物配租。并依照廉租住房租金规范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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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制度

一、申请登记条件。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2.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7平方米以下(含7平方米;住房面积即居住面积,只计算厅、房面积)的家庭;

3.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实物配租申请条件。

具备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并经审核家庭成员确无劳动能力的60岁以上高龄、残疾人(一、二级)、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房源存量情况安排实物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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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城镇廉租房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我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逐步完善我县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我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城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租赁和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区廉租住房是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向本县城区具有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经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最低经济收入家庭是指由县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五条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大余县南安镇城区居民,不包括其他建制的乡、镇居民。

第六条县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县管理廉租住房的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和协调工作。

县财政、民政、物价、税务、公安、规划建设、国土、监察、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南安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街道、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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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申请分配和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大街(东段)廉租住房的申请分配和管理工作,根据《县城廉租房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请范围、条件

(一)申请范围:户籍在县城五个居民委员会(城东居民委员会、城南居民委员会、城西居民委员会、城北居民委员会、光彩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2008年6月30日以前取得县城常住户口。家庭成员必须在工作,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的70%,即6657元以下,人均居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3、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低保户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二、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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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37)、建设部等五部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22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4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向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双困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我市城镇双困家庭申请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我市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年度编制廉租住房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市房管局对全市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负责双困家庭居民的户籍审核工作。

各镇(办、区)及市建设局、城管局、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地税局、国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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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廉租房出租方案

为加快解决我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政〔〕88号)、《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的通知》(政综〔〕267号)和《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结合卓坡廉租住房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框架体系,完善各项操作规程,规范开展各项工作;坚持阳光操作,将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设计、规划建设、资格审核、配租结果等全过程向社会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配租房源

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卓坡廉租住房第一批次配租房源为一期项目建设中的11#楼,共200套。本批次配租房源的具体数量根据申请家庭的轮候情况确定。

三、配租程序和保障标准

健全住保、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规范受理流程,严格准入审核。

1、个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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