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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年度履职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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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银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分析

摘要:文章基于我国16家上市银行的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对其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状况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我国上市银行对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不一,一些上市银行对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有待加强;各上市银行比较注重保障员工权益,促进员工职业发展和开展员工关怀,但在认可员工的价值方面做得不够;很多上市银行没有进行员工满意度的调查和员工流失率的统计,或者是进行了调查和统计,但是没有再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相关数据。

关键词:上市银行;员工;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报告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思想发端于20世纪初的美国。而英国人Sheldon(1923)是最早启用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学者。但Sheldon在其著作《管理哲学》中首次使用该概念之后,30多年间,学术界对该概念的研究并不多(Carroll,1999)。20世纪60年代,该领域的文献开始增多。到20世纪90年代末,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在学术界得到广泛关注,在企业界也受到普遍重视。在“财富500强”企业中,将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目标核心组成部分的大约占90%(Boli & Hartsuiker,2001)。

近30年来,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领域,学术界主要有利益相关者、企业公民和契约论三大理论视角(刘学平、孙燕青,2014)。其中,我国学者比较认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观点(张洁梅,2013)。该理论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股东、员工、政府、消费者、供应商等广大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责任,是对他们利益要求的关注与维护(金建江,2007)。该理论观点修正了“股东至上”的价值思维,相对清晰地界定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持该理论观点的学者普遍认为,作为企业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员工对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业应对员工履行社会责任(刁宇凡,2013)。在企业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方面,国外研究者主要关注平等雇佣、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的意义性、工作与家庭平衡等,也有少数学者考察了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问题;在企业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具体途径方面,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围绕民主管理、劳资协商、丰富工作内容、制定守则、实施管理项目等展开(黄蕾,2007)。而国内学者对企业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研究较少,已有研究主要从履责依据(欧阳润平、黄蕾,2009;陆玉梅等,2014)、保障员工权益(葛锦林,2007;赵涛等,2008)和提升员工素质(孙建华,2006;于欣,2007)等角度展开。从国内现有文献来看,在企业履行员工社会责任方面,研究范围仍需进一步拓展,研究深度仍有待加强。因此,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全面深入地考察中国文化背景下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问题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研究方向。

同时,由于不同行业之间存在着盈利能力、经营环境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等方面的差异,不同行业的企业在社会责任的履行方面也必然存在明显差异。但现有文献在分行业的研究方面相对匮乏。银行业作为我国经济运行体系的核心参与者和行政垄断的受益者,承担着资源配置、经济调控以及风险管理等诸多职能,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引导、支持和带动作用。鉴于行业的特殊性,不少学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进行了考察。但现有文献大多着眼于社会责任的内涵、意义、作用、目的以及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的关系(萧松华、邵毅,2014)。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员工社会责任方面的研究成果还相当匮乏。2006年,浦发银行了我国银行业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此后,披露社会责任报告逐渐成为银行业的例行之举。本文基于我国16家上市银行的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考察其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

一、 研究方法

1. 研究样本。目前,我国共有16家上市银行。其中,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5家为国有控股银行,其余11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本文收集到这16家上市银行的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并将其作为分析资料。同时,各上市银行截止2014年末的资产总额如表1所示,本文根据资产规模情况将16家上市银行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3个类别。

2. 研究方法与程序。本文主要用定性分析方法考察我国上市银行员工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首先,本文根据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和16份社会责任报告的研读结果,将我国上市银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归纳为履责意识、履责内容、履责效果等3个方面。其次,通过对16份社会责任报告的分析,分别从上述3个方面详细阐述我国上市银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最后,总结研究结果,得出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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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构想

摘要:本文以国家电网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为例。分析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目标、原则、内容、方式等,提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一、引言

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只盲目追求产值和利润,而忽视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引发了诸如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能源枯竭、诚信危机、工人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这也使人们开始意识到,企业不能一味地追求高额利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简称,是指企业为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遵循法律法规、社会规范和商业道德,有效管理企业运营对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的影响,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在报表中披露企业社会责任,始于20世纪60年代。1997年全球首个社会责任认定标准SA8000(socialAccountability 8000)提出,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应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问题进行关注,并逐步成为企业、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了社会分配不公、消费者权益被侵、职工健康受损、资源浪费严重以及环境恶化等社会问题。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要求企业的发展不能再以资源的过度消耗、环境的污染为代价,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科学发展观应用于企业这一微观经济活动主体,要求企业在追求经济利润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社会责任。2006年国家电网公司推出了首份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了公司2005年度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信息,从而掀起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浪潮。本文以国家电网公司为例,通过介绍其社会责任报告的相关内容,设计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框架,为我国企业提供借鉴。

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以国家电网公司为例

国家电网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9日,是经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单位,以建设和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公司以“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努力实践着“以人为本、忠诚企业、奉献社会”的企业理念和社会责任观。公司的社会责任观可以用十六个字来概括“发展公司、服务社会、以人为本、共同成长”,具体表现为:以公司的发展实现员工成长、客户满意、政府放心,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善待员T、善待客户、善待伙伴、真诚服务,共谋发展,实现公司利益、行业利益、社会利益的协调统一。

(一)提供优质服务,对用户(消费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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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劳资纠纷调解机构建构通知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

根据《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基层劳动人事关系协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及时公正处理争议,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区政府同意在全区各镇街及部分规模以上企业中建立劳资纠纷调解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资纠纷调解机构的设置

(一)在各镇街设立劳资纠纷调解办公室(设在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机构人员由司法所、劳保所等组织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人员为奇数。

(二)在规模以上企业建立企业劳资纠纷调解中心。机构人员由企业工会成员、企业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组成,人员为奇数。

二、劳资纠纷调解机构的工作职责和调解原则

(一)工作职责

1、调解本单位、本区域的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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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招聘过程中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及管理风险。招聘作为企业获取人力资源的重要途径,其合规、有序、高效地开展,有利于提升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是组织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实践中,人员招聘环节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招募阶段的就业歧视风险,甄选阶段的知情权风险、录用条件审核风险及录用阶段劳动合同订立风险等。上述风险可通过制度设计及改进相关招聘文书加以防范。

人员招募阶段的法律风险

人员招募主要是通过宣传扩大影响,吸引求职者前来应聘,以形成一个候选人的“蓄水池”,以合理的成本从中选择适合的员工。此阶段的风险主要来自于招聘启事、广告中招聘条件涉嫌就业歧视、岗位职责约定不明导致的劳资矛盾等方面。

招聘条件涉嫌就业歧视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等不同而受歧视。”而在招聘广告中,“男性优先”、“XX户口优先”、“985、211高校优先”等内容却屡见不鲜。

录用条件不明埋下劳资纠纷隐患

招聘广告中,对于岗位的录用条件一般有“招聘条件”、“录用条件”、“任职资格”等表述。但在实践中,大多数中小企业招聘广告中的岗位职责、录用条件等,通常是由用人部门临时起草,内容笼统,缺乏准确的岗位说明和明确的考核内容,为日后评估应聘者的工作胜任力带来难度,埋下劳资纠纷的隐患,更为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带来法律风险。

人员甄选阶段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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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纺织服装行业施行CSR与科学发展

纺织服装行业在CSC9000T的推动下率先投身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初获瞩目成果,当前企业履行CSR日益成为推动企业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时代潮流。但现在仍有一些企业对CSR存在隔膜,其原因可概括为对CSR的认知欠缺,承担CSR的经济能力不足,利益激励模糊。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从企业组织与规划、政府支持与引导、企业履行CSR的评价、适当降低CSR报告的成本等方面提出建议思考。

With CSC9000T’s promotion, textile and garment industry pioneered in 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movement and got impressive achievements. Now, it already becomes a giant trend that enterprises’ fulfilling CSR is increasingly promoting business and social, environmental and harmonious development. However, a number of companies are lack of the understanding to CSR. This paper has analyzed these issues, and raised thoughts and suggestions.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深入,企业社会责任(CSR)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球关注,企业担负更多CSR成为现代国际社会对企业的普遍期望和要求。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政府、非政府组织开发出了相应的CSR衡量标准或守则,来支持和实施CSR,强化企业责任感,指导企业进行社会、环境、经济表现报告。CSR被制定为普遍的审查对象,并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通过供应链涌入众多发展中国家,形成企业生存的新支点。

一、我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现状

我国企业界开展CSR活动现仍处于起步阶段。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的快速增长,导致社会公平、诚信、环境、资源问题较突出。调查表明,许多中国本土企业管理者不甚了解现代CSR理念,员工超时劳动、拖欠员工工资、污染环境、工伤频发,甚至矿难等事件时有发生。而同时,有些跨国公司只对中国企业提出CSR要求,进行评审合格后方接受其产品,却对在其他国家的分厂没有要求。更有一些跨国公司在欧美重视并自动承担CSR,到了中国却屡屡违背CSR,如偷漏税、行贿、生产销售对消费者健康有害的产品等,使国家和消费者权益蒙受损失。这使国人不得不面对CSR这样一个命题,作出理论和实践上的反应。

纺织服装业是中国制造业内国际化程度最高的行业之一。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纺织服装业在中国入世后,对全球性CSR运动的风向也最为敏感。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率先以《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作为反应,并与一些国际组织达成体系互认,在行业内外和国际上产生巨大影响。协会在2005年推出CSC9000T总则和细则,2006年实施指导文件,2007年开始“10+100+1000”项目,2008年完成体系扩展与升级工作,并正式《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纲要》,这是中国第一个在CSR报告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和指标体系。至2009年已有近 200 家纺织企业跟进CSC9000T体系建设,1 000 多家中小企业近 2 万名管理者与员工代表接受培训。在2009年“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联合会”上,铜牛、如意等 10 家中国领军纺织企业公布了自己的2008/2009CSR报告。企业履行CSR日益成为推动企业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时代潮流。

但是,也仍有一些企业对CSR存在隔膜。尽管他们不愿承担拒绝CSR的不良声誉,却将CSR视为与己无关的额外负担,而最终与时代潮流行同陌路。究其原因,可概括为三大主要方面:一是对CSR的认知欠缺;二是纺织服装企业承担CSR的经济能力不足;三是CSR的利益激励模糊。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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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探讨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企业社会责任最早是由西方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1924年提出,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1953年霍华・R・鲍恩(Howard R.Bowen)提出“企业有义务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的要求,制定政策,做出决定”。这个定义正式提出了企业及其经营者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1960年,戴维斯(Keith Davis)又提出“企业决策和行动的采取,至少部分地要考虑企业直接的经济和技术利益以外的原因”,并与他的合作者布洛姆斯特朗(Robert L.Blom-strom)明确指出:“社会责任是决策者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同时,也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护和改善社会福利。”70年代开始社会责任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使社会责任的内涵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和充实。1985年美国学者霍德盖茨指出:“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了所处社会的福利而必须关心的道义上的责任。公司要对不同集团承担特定的社会责任。这些不同集团主要有股东或业主、顾客、债权人、员工、政府、社会等”。1990年我国学者袁家方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并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在争取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同时,面对社会需要和各种社会问题,为维护国家、社会和人类的根本利益,必须承担的义务”。另一位较早涉猎企业社会责任的刘俊海(1999)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它产生并存在于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下,其内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地丰富,很难给它下一个绝对的定论。但总体上企业社会责任倡导的是:企业社会责任不仅要追求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更要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企业社会责任不能仅仅局限在股东,还要对债权人、对消费者、员工、公众等承担社会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责任”包含三种含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即应履行的“义务”;二是指因未能完成分内的事而形成的过错或过失,即应承担的“过错”;三是指由于未能完成分内的事而应承担的惩罚,即被追究的责任。根据责任定义的解释,可以得出“责任”包括“应尽的责任”和“应追究的责任”。因此,责任的实现也应该包括“责任意识培养”和“责任履行制约”。(1)责任意识培养。一般情况下,责任主体对自己应承担的某种责任有一个认识过程。最初某种责任意识是建立在一定外力的强迫之上,表现为被动服从。发展到后来上升为一种主动责任意识,表现为主动承担。因此,只有责任主体对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内容及意义有了深入的理解,具有明确的责任认识,才会将外在的责任意识转化为内在的责任感。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情形即使责任主体有责任意识,也不一定履行,只有通过外在的他律培养和强制最终才能得以履行和承担。(2)责任履行制约。为了使某种社会责任得以实现,也需要法律、制度、道德教育等社会规范予以制约。道德规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等来导向,只有在人们主观上愿意接受才能发挥作用。反之,只有借助于制度规范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成员应该履行的基本责任要求,也明确规定了不履行基本责任所应承担的后果。它是对社会成员的一种底线要求,而制度规范是介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之间,社会责任的实现还需要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保证。社会舆论也是促进社会责任实现的有效机制。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离不开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法律责任的制约、道德规范的导向、制度规范调控、社会舆论的引导。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实质上包含了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两方面的问题,即披露什么和怎么披露。其中,披露内容会因行业特点、企业规模不同而有所差异,披露方式也会因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能否量化而有所不同。但笔者认为披露的最基本的内容和模式应该统一。从目前我国实际工作来看,由于我国没有有关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属于自愿披露的信息,所以企业在是否披露、如何披露以及披露什么等问题的选择上有很大的随意性。虽然近年来人们日益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一些企业开始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相关披露,但总的来说披露的内容和力度还不够充分,披露的程度也无法满足有关各方对信息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披露内容不全面且缺乏相关性。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来看,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应反映企业对债权人、对消费者、对员工、对公众承担的社会责任情况。但从已公告的社会责任信息报告来看,几乎没有一个企业对与自己相关的以上四方面的社会责任信息内容进行全面披露,更多的是披露对社会的奉献,如对政府税收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以及对员工的责任。而且基本披露的都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正面信息、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很少披露企业对社会的不利影响或者应该承担而未承担的社会责任。即使披露了,也只是简单的陈述,缺乏对问题的实质分析或对未来影响的分析。这种情况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没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专门要求,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处于自愿披露的阶段,必然造成披露内容不一,相关性差。

(2)披露方式不同且可量化信息少。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类型多种多样,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报告、环境与社会管理计划监测报告及健康、安全与环境报告等。其主要差别在于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关注点不同,更多的是从企业自己的利益出发。因而,所采用的报告模式也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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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的探讨

摘要: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利益。为了使企业相关利益者了解企业是否履行了社会责任,企业必须披露有关社会责信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意识。因此,在进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时,应披露能源利用、环境保护、职工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并在年报附注中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编制企业社会责任白皮书等。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企业社会责任白皮书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6)06一0114一03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主体,当然应该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企业对其承担社会责任信息予以计量、核算与披露,除了有利于向企业相关利益者提供相关的信息,同时还可以帮助社会责任信息使用者评价企业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促使企业目标与社会目标协调一致,改善企业与社会的关系,维护企业的社会形象。另外,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有为数不少的企业不惜牺牲社会利益来获取经济效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必须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做出明确的和强制性的规定。

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国内外披露现状

(一)国外的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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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会敢为“新”

工作理念的创新

偏重困难职工全体职工、偏重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全面维权转变

关键词:“大服务”、“大帮扶” “两普遍两提高” “双亮双履”

A “大服务”理念——实现维权服务由偏重服务少数困难职工向服务全体职工转变,由偏重劳动经济权益向各项权益转变,由偏重时段向长效转变,围绕职工关切度最大的建会和入会权、收入分配权、民主管理权、安全与健康权、就业和社会保障权、发展和精神文化权这六项权益,全面开展基层工会组建、工资集体协商建制、职工服务帮扶体系建设、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规范劳动用工监督检查、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建制等“六个专项行动”,努力满足职工多元化需求,实现对职工、会员全方位的维权服务。

B “大帮扶”理念——全力推进工会服务帮扶向企业延伸、向社区延伸,努力实现服务帮扶在企业全覆盖、在社区全覆盖,努力形成工会“千米服务帮扶圈”,实现工会帮扶从“坐在机关等着求助”向“深入社区主动帮助”转变,从临时性救助向常年帮扶转变,从单一生活救助向全方位服务转变。

C “两普遍两提高”理念——着力在提高建会质量、提高协商水平上下工夫,将“两个普遍”发展丰富为“两普遍两提高”。在提高建会质量方面,采取“集中建会行动”、“建会工作回头看”等推进措施,抓住“党建带工建”、“政府助工建”、“工会抓工建”三条线,以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为抓手,以“三个全覆盖”为目标,努力实现建会入会全覆盖,工会活动全覆盖,服务维权全覆盖,全力推进基层建会由偏重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

D “双亮双履”理念——在全总“亮牌子亮身份”活动基础上,省总工会提出了“履职能履责任”理念,将“工会组织亮牌子履职能、工会主席亮身份履责任”与“进企业”活动和推进“六个专项行动”紧密结合,以“建会带双亮”为前提、以“双亮促双履”为目的,全面提升企业工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水平。

活动方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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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制度设计

【摘要】 文章根据项目设计的调查问卷收集数据、设计实证检验模型、筛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相关项目之后,从三个方面设计了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制度,包括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原则和分类;各类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会计报告设想。

【关键词】 北京市;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 制度设计

一、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原则和分类

(一)企业社会责任定义

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有两类定义,一是广义社会责任,例如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archie b. carroll(1979,1991)提出,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乃公司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之和。另一种是狭义社会责任,1948年,惠普公司创始人之一的戴维·普卡德提出“企业不仅要赢利,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是赢利之外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

本制度设计采用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认为本制度涉及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经济责任、人力资源责任、环境责任、社区责任、安全责任和创新责任。

(二)社会责任会计

社会责任会计(social responsibility accounting)术语是美国戴利教授在1972年的学位论文中首创的,他提出了较为系统的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一般认为,社会责任会计是从社会角度,利用会计核算形式衡量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有关社会性质的经济活动,从而揭示和测定这些活动对社会的影响,在于指导经济资源的最佳分配,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提高社会的总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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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国际收入准则应用、披露及影响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15),其将取代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下几乎所有收入确认规定。财政部会计司正组织起草完善与IFRS15趋同的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或于年内。

一、准则制定背景

收入是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关键指标,一套通用而详细的收入确认准则可以增强不同企业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可比性。但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规定了不同的收入确认要求。US GAAP较为繁琐,针对不同行业或交易的收入确认有不同的要求和指引,对执行这些准则的企业而言,详细的指引能避免争议并确保收入确认原则高度一致性,但繁琐的指引可能导致对具有类似经济实质的交易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IFRS则包含较少涉及收入确认的要求,它的两项主要收入确认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IAS18)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较为简单,在应用时常常出现问题,特别是IAS18对一些同时包含多项要素安排的收入确认,仅提供了极有限的指引,这导致了实务应用上操作的难度。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IASB和FASB于2002年开始启动了一个联合项目,以改进确认收入的原则,并制定IFRS和US GAAP均适用的通用收入准则,以期达到四个目的:一是消除现行收入要求的不一致性及不足之处。二是提供应对收入问题的更健全的框架。三是提高不同主体、行业、司法管辖区及资本市场的收入确认实务的可比性。第四,通过改进披露要求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历经12年的漫长历程,IASB和FASB终于完成了收入准则的制定工作,并于2014年5月了最终修订准则文本。该准则在自2018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并允许提前采用。

二、准则适用范围

IFRS15只适用于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但属于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范围的合同除外。新收入模型的某些确认及计量要求也适用于与主体正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资产的转让,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出售等。

主体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包括的履约义务中可能有一部分是属于IFRS15的适用范围,而其他部分则属于另一准则范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首先需要应用其他国际准则规定的单独区分及初始计量要求,并将剩余金额归属至属于收入模型的要素。如果其他国际准则没有区分或初始计量要求,则应当应用IFRS15的要求。由于IFRS15只规范基于与客户签订合同而产生的收入,因而现时被IAS18规范的股利收入便不属于IFRS15的适用范围。股利收入将在IAS39或IFRS9中规范。

三、核心原则和收入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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