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开庭审理申请书

开庭审理申请书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以下分别简称《办案规则》《组织规则》)。据此,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争议案件将被纳入终局裁决适用范围。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快来看看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全文阅读

借鉴“双盲评审法”筛选应受助学生

一 缘起

我校是一所位于县城的重点高中,大部分学生来自农村,家庭条件一般。每年国家都要发放一次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确有困难学生,支持他们完成学业。今年我班分到7个受助名额,可是班级内申请受助的人数远远超过7人。而按照规定,每个受助名额不允许拆分给多人,那么助学金发给谁更合理呢?

二 其他班主任的做法

A老师每年都是先让学生写申请书,然后根据学生申请书中所描述的家庭困难程度亲自筛选出应受助的学生。但是这种做法的弊端是那些没有入选的学生会认为老师“暗箱”操作,老师根据自己的好恶或学生的成绩来筛选受助对象,这种方法缺少公开透明的程序。虽然老师凭着一颗公心去做这件事,但是往往事与愿违,很容易被学生误解。

B老师的做法是先让全体学生投票,选出家庭最困难的学生,然后再让这些被选上的同学写救助申请。这种做法的弊端是:这些被选出来的同学无疑会被认为是这个班里家庭最穷的人,就相当于给这些同学扣了个贫穷的“帽子”,对他们的自尊心是个不小的打击,有的同学被选上后并不愿意写申请书。

C老师的做法是让学生先写申请书,然后在班内宣读或张贴出来,再让全体学生投票选出应受助学生。这种做法也有弊端。这些学生家庭贫困的原因往往都是因为单亲、父母亲患有重大疾病或家庭突然遇到变故等。他们往往自尊心很强,并且有些学生不希望让班内更多的人知道自己的家庭状况。教师的这种公示的做法虽然看起来公开透明,但是无异于在这些贫困生的伤口上撒盐一样,让他们以后在班级内抬不起头来。家庭贫困并不是他们的错,他们申请助学金的出发点也是为了给父母减轻一些负担,作为老师应保护这些同学的自尊心。

D老师的做法是让学生写申请书,然后找来班干部当评委进行评审。这种做法同样也存在问题。首先班干部成员之中可能有同学也申请了助学金,如果不进行“回避”的话,结果会缺乏公信力。另外,写申请的学生很多,但是真正入选受助的学生很少,让班干部阅读全部学生的申请书同样面临着泄露申请者家庭隐私的风险。

三 笔者的做法

全文阅读

再审案件中听证方式的运用和完善

听证方式(或称审查方式)是近年来再审方式改革当中引入的,旨在通过听证的形式来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是否成立的一种审查方式。也就是说再审合议庭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请再审人因申请再审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新的证据或新的事实,以此分析和决定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几种情形。

听证方式的运用在某种程度上畅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体现了人民法院公开、公正和“依法纠错”的原则,使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起来。通过听证,听取申请再审当事人陈述新的事实和审查提交的新的证据,再经过被申请方当事人质证,决定是否提起再审。这在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实质审查中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听证方式目前只是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状后是否决定提起再审的一种审查方式,尽管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运用,但却没有具体的规范。本文拟就申请再审案中听证方式的司法特性、程序规范等相关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听证方式的司法特性

近年来,随着审判监督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审判监督方式的改革,使从事审监工作的同志感到有一定的压力。按照最高法院和肖扬院长的要求,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中的法官”,围绕再审案件这一审监庭的中心工作,积极地进行探索。听证方式的引入,剔除了过去那种“暗箱操作”,是否再审,由法院说了算而造成一部分当事人与法院的情绪抵触,使他们看到法院工作的公开、公正。但是,应该说听证方式不是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再审的唯一方式,只有在当事人申请再审中,涉及新的证据和新的事实,听证方式的运用才能充分体现这种公开、公正,并且再审法官在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再审的实质审查中能够更准确地加以把握,因而,听证方式在这里具有其独特的司法特性。

(一)公开性

当申请再审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他必定会向法院提出一定的证据或陈述新的事实,以供法院决定是否再审时加以考虑。当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有多种情况,但有一点,就是要求法院审理时做到公开、公正。听证方式的引入,首先就应是公开性的(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除外),这是听证方式的基本属性。公开,包括听证程序的公开,同时也应包括是否决定再审的结论公开。

1、听证程序公开

听证程序是在审监法官的主持下,召集双方当事人,就申请再审人提出的新的证据或新的事实,由被申请人当庭进行质证,然后进行认证的过程。它有别于原审案件的当庭质证和认证,它的目的在于法院通过听证决定是否采纳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理由。通过听证,符合再审条件的,法院应实事求是,按照依法纠错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通过听证,跟当事人讲清道理,让当事人明白其申请再审未被法院采纳的原因,使当事人接受法院不予再审的现实。减少就同一理由或同一请求多次申诉、申请再审的现象的出现。

全文阅读

法院民事诉讼准备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民事诉讼中,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在立案以后,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条庭前准备一般由庭长指定一名预审法官负责。预审法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第四条预审法官是在审判长的指导下,从事庭前准备工作和其他审判业务辅工作的审判人员。预审法官的职责是:

(一)审查当事人的身份、住址(所)和联系方法等情况;

(二)审查诉讼费缴纳的情况;

(三)根据合议庭的决定指定当事人的举证时限;

(四)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当事人作必要的法律上的阐明,接待当事人的来访、咨询;

全文阅读

城管局廉租住房管理意见

为解决*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区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5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甬政发〔*〕88号)、《*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89号)(以下简称《办法》)、《*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甬政办发〔*〕202号)(以下简称《收入认定办法》)和《关于*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指导意见》(甬建发〔*〕1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按照国家、省、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领域的社会职能,把廉租住房管理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逐步解决全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

二、职责分工

区房地产管理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协调区各相关部门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事务;廉租住房的房产核查、核准及资金发放;区廉租住房资金的测算和拨款申请;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筹集、使用、收回及管理等工作。

(二)发改局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协助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检查。

(三)财政局负责按照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市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筹集应由区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全文阅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全文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法。

[仲裁范围]

第二条家庭承包方式发生的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照本法仲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

(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五)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全文阅读

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查通知

一、资格审查对象

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对象,包括:(一)廉租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对象;(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对象;(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

二、资格审查内容和职责分工

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

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屋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做好资格审核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的认定,同时做好调查申请户家庭成员婚姻关系的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进行查询。

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查询。

全文阅读

住宅保障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规定

第一条镇及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根据《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省政府204号令)和《省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试行规定》保房[]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建设局负责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核准、登记、轮候、发放、配租及退出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复审工作;镇及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二年以上(失去原有耕地,城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不受此限制)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全文阅读

城乡廉租房出租方案

为加快解决我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政〔〕88号)、《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的通知》(政综〔〕267号)和《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结合卓坡廉租住房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框架体系,完善各项操作规程,规范开展各项工作;坚持阳光操作,将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设计、规划建设、资格审核、配租结果等全过程向社会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配租房源

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卓坡廉租住房第一批次配租房源为一期项目建设中的11#楼,共200套。本批次配租房源的具体数量根据申请家庭的轮候情况确定。

三、配租程序和保障标准

健全住保、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规范受理流程,严格准入审核。

1、个人申请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