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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行政管理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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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行政消耗性经费管控的对策措施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同时经济开支也在不断的提升,军队行政消耗成为我国经济消耗的重要部分。目前我国部分军队行政消耗经济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相关管理部门应重视此现象,从而有效的控制军队行政消耗经济开支。本文将对如何有效控制我国军队行政消耗性经费进行研究。

摘要:军队行政消耗;经费管理控制

中图分类号:E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103-01

前言

合理的控制军队行政消耗经费可提升我国整体的经济效益,我国军队分布在各个省市,并且军队的种类方面有也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在对我国军队行政消耗性经费管理方面,应针对不同军队、不同经费使用去向进行有效控制。

一、军队行政消耗

1.军队行政消耗现状

军队行政消耗是指各级军队机关在正常运转过程中的经济开支,其中主要是指日常生活、保障性费用、行政办公费、接待费等相关消耗性经费。消耗性经费从理论上讲可得到人为的有效控制,军队在实现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合理使用财力可有效的推动我国军队建设的步伐,为了改善军队财力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如今我国军队在财务管理方面实施了科学化与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其主要目的是有效控制我国军队行政消耗方面存在的经济开支,与此同时我国还加大了行政消耗性经费的管理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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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改政策下军队医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研究

摘 要:随着医药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化与发展,目前军队医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也面临着新的转变,军队医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已经不能够满足目前新医改政策下医院财务方面工作的基本发展需求了。文章以新医改下军队医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本概念为着手点,针对目前军队医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分析其发展状况以及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新医改政策 医院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8-133-02

随着新医改政策的出台,目前医院的基本运营体制上也面临着挑战,尤其是军队医院,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着很多不足,例如基本财务管理制度与会计制度在应用过程之中存在着很多的缺陷等。军队医院要促进自身的转变,必须适应目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笔者将针对新医改政策下医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这一课题进行系统的研究,从而实现医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创新与发展。

一、新医改政策下军队医院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创新的基本内涵

新医改政策的出台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便民利民,促进医药领域及医疗卫生体系的整改。其中的整改内容包括方方面面,无论是药品价格调整、相关药品不合理行为的整顿,还是国民健康管理中心的建立等,都体现了新医改政策的整治决心。而在军队医院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新医改政策能够对军队医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体系等起到完善与促进作用,在财务管理工作之中,不仅仅要注重军队医院的整体的经济效益,同时更加要注重军队医院本身的社会效益,在这里我们也可以称这种社会效益为社会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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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于建立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研究的三个问题

[论文关键词]军事行政诉讼 概念 受案范围 必要性

[论文摘要]自《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施行起,法学界便开始了在我军建立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的研究探讨工作,成果颇丰。但是目前我国的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理论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对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性核心问题也未能形成一致看法。本文就军事行政诉讼的概念、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其意义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自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军内外的专家、学者即开始研究和探讨军队内部是否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军事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军事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等问题,可惜的是至今仍无定论,甚至没有形成主流意见。随着依法治军方针的确定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认识到,解决“军事行政诉讼问题”不仅是大势所趋,而且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可能,建立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将对国家和军队法治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军队实行行政诉讼不仅有必要,而且也有可能。因此,笔者试就目前军

事行政诉讼理论中存在的三个基础理论问题略述管见。

一、关于军事行政诉讼概念的厘定

由于对军事行政诉讼要解决哪些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及何种性质的行政争议有不同理解,所以学术界对军事行政诉讼的概念尚未形成一致看法。要客观地对军事行政诉讼的概念进行厘定,必须对相应的法律关系予以分析,能够进入军事行政诉讼研究视野范围的法律关系大致包括四种:第一种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即使存在国防军事的因素,也不应划入军事行政诉讼的范围;第二种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军事机关之间的军事行政管理关系,很多学者坚持因此种关系而发生的行政争议应纳入军事行政诉讼的范围,这与军事法院目前执行的“属人管辖”原则不一致。正如前述所言,笔者认为此类纠纷数量有限且在处理时,军事机关一般移交国家行政机关最终处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已不是军事机关。第三种是军人及军事单位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是普通的行政争议,普通人民法院就可以解决。能够纳入军事行政诉讼的就只剩下第四种,即军人、军事单位与军事机关之间发生的军内行政争议。从军事行政诉讼主体得出,军事行政诉讼就是军人或军事单位对军事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军事法院提讼,要求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由军事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它是国家行政诉讼制度在军队的延伸。

二、关于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构想

凡事皆杂于利害,司法实践表明,权利也可能滥用。如果行政相对人滥用行政诉讼权利,无疑会干扰军队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影响军队行政权威,同时令军事司法机关增加工作负担。因此明确军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有其重大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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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建立探讨论文

[论文关键词]军事行政诉讼概念受案范围必要性

[论文摘要]自《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施行起,法学界便开始了在我军建立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的研究探讨工作,成果颇丰。但是目前我国的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理论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对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性核心问题也未能形成一致看法。本文就军事行政诉讼的概念、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其意义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自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军内外的专家、学者即开始研究和探讨军队内部是否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军事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军事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等问题,可惜的是至今仍无定论,甚至没有形成主流意见。随着依法治军方针的确定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认识到,解决“军事行政诉讼问题”不仅是大势所趋,而且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可能,建立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将对国家和军队法治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军队实行行政诉讼不仅有必要,而且也有可能。因此,笔者试就目前军

事行政诉讼理论中存在的三个基础理论问题略述管见。

一、关于军事行政诉讼概念的厘定

由于对军事行政诉讼要解决哪些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及何种性质的行政争议有不同理解,所以学术界对军事行政诉讼的概念尚未形成一致看法。要客观地对军事行政诉讼的概念进行厘定,必须对相应的法律关系予以分析,能够进入军事行政诉讼研究视野范围的法律关系大致包括四种:第一种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即使存在国防军事的因素,也不应划入军事行政诉讼的范围;第二种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军事机关之间的军事行政管理关系,很多学者坚持因此种关系而发生的行政争议应纳入军事行政诉讼的范围,这与军事法院目前执行的“属人管辖”原则不一致。正如前述所言,笔者认为此类纠纷数量有限且在处理时,军事机关一般移交国家行政机关最终处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已不是军事机关。第三种是军人及军事单位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是普通的行政争议,普通人民法院就可以解决。能够纳入军事行政诉讼的就只剩下第四种,即军人、军事单位与军事机关之间发生的军内行政争议。从军事行政诉讼主体得出,军事行政诉讼就是军人或军事单位对军事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军事法院提讼,要求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由军事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它是国家行政诉讼制度在军队的延伸。

二、关于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构想

凡事皆杂于利害,司法实践表明,权利也可能滥用。如果行政相对人滥用行政诉讼权利,无疑会干扰军队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影响军队行政权威,同时令军事司法机关增加工作负担。因此明确军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有其重大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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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高素质文职教员团队的对策

【摘 要】 培养军事院校高素质文职教员团队的措施是:加强军政素质建设。强化思想教育,定期组织文职人员参加军事训练;采取各种方式拓宽在职培训渠道;注重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在实践中提高科研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增强科研积极性。

【关键词】 军事院校;文职教员团队;高素质;培养措施

一、引言

文职教员是军校教书育人不可或缺的力量,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起着主导的作用。教员的思想素质、人格品质、理想信念和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其教学质量的高低,影响着学员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文职教员团队,既是办好军事院校的基础,也是直接关系到中国军事院校的改革成败。本文立足岗位,从军政素质,培训方式以及科研培养等三个方面,分析了部队院校文职教员岗位需求,形成了适合军校发展的高素质文职教员团队的培养方案。

二、加强军政素质建设

1、强化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文职人员的军政素质

军队院校的从严治校方针,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是保障人才健康成长的有效手段。目前军校对待非现役文职人员有两种观点和倾向:一种是把文职人员当作社会人员,只要求他们完成工作任务,不需要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另一种是把文职人员当作聘用人员,不去做详细的职业规划和引导,使得文职人员缺乏“归属感”。

绝大多数文职人员,在应聘到军队院校工作前都接受过一定的政治教育,但是与军队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而且非现役文职人员的不稳定性与军事教育的特殊性,对安全保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文职人员正式上岗前,针对其身份的特殊性,应从各个军队院校的实际出发,还需要进行专门的思想政治教育。政治教育学习范围不仅包括军队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党的最新理论等,还应包括当代军人核心价值观、保密知识军队特色的学习内容。通过政治理论学习,规范非现役文职人员的思想认识,加强他们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提高文职人员的军政素质,使文职人员具备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政治觉悟,更好地适应军队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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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部队基层思想政治教育精细化管理的实现路径

【摘 要】 本文认为,在新时代背景下,部队基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更见成效,必须更新理念,创新思路,实施精细化管理。具体实施路径为:部队基层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定位精细化、内容设置精细化、实施环节精细化、队伍培养精细化。

【关键词】 部队基层;思想政治教育;精细化管理;实现路径

精细化管理是源于发达国家的一种企业管理方法,它要求在工作中,落实管理责任,并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精细化管理是一种先进的管理文化和管理方式,也可以说是一种理念,一种认真的态度。

把精细化管理理念引入部队基层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是对部队基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的创新,就是解决部队基层思想政治教育如何做到“精”、如何做到“细”的问题。

有效推进部队基层思想政治教育精细化管理工作,可以从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分层设置、教育内容的准确安排、教育运行环节的细化、教员队伍的培训等方面不断改进创新,积极探索部队基层思想政治教育精细化管理的实现路径。

一、部队基层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定位精细化

部队基层思想政治教育精细化管理,要求旅(团)党委、机关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为实现教育目标,针对部队基层官兵的特点,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前提,以现有的制度和法规为依据,为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效率与效益,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施精细、准确、快捷的规范和调控,使思想政治教育更见成效的活动过程。

要对部队基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施精细化管理,首先要从教育目标定位着手。要想实现目标,必须确定切合实际的目标。部队基层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必须从部队和官兵的思想实际出发,结合我军的历史使命,将教育对象进行层次划分,然后根据不同层次的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目标,这样在实际工作中既合理,也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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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军事文化与软实力建设研究

摘 要:军事文化与软实力建设是我们当前军事建设的重要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我军综合实力的重要方法。本文结合我国多年来军事文化与软实力建设的实践内容,开展了针对性研究。为我军综合实力与文化建设实践工作提供帮助。

关键词:军事文化 软实力 建设

军事文化与软实力是一个国家文化建设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当前国际军事实力的重要体现。因此在我国军事化建设过程中,军事文化与软实力建设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为了做好这一文化建设工作,充分展现我国现代化军事实力,我们在军队文化与政治建设中,以文化为基础,以实力提升为目标开展了文化管理与建设工作,为实现军事软实力的整体提升提供支持作用。

1 军事文化与软实力建设作用分析

在我国的军事管理建设中,军事文化与软实力建设的作用包括了以下三点。

1.1 发扬我国文化传统优势

在我国的军事管理实践中,军事文化与软实力建设有着悠久的历史与文化性传承,并在我国近现代军事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发挥我国军事文化传统优势,做好文化建设,提高军事软实力,可以很好地发挥出以下作用。(1)充分挖掘我国的优秀传统军事文化内涵。我国的军事文化历史悠久,从最早的军事著作《孙子兵法》开始,我们的祖先就将军事与文化有机的组合在一起,并提出了“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的理念。这一思想与展现军事实力,为战争服务思想不谋而合。因此发展军事文化与软实力建设,是我国传统军事文化的重要体现。(2)发扬我军的优良就是传统。在我军建设历史中,文化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伴随着我军的整个发展史,文化理论与实践内容(如诗歌、歌曲等文化内容)层出不穷。因此军事文化建设的开展,是我军军事建设的优良传统。

1.2 为思政工程发展提供进一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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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特点和规律搞好国防生军政素质教育

摘要:国防生军政素质教育是培养国防生基本的军人素质和军官素养的重要手段,实践中需要根据国防生的特点确定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在教学中处理好军政训练计划与签约院校教学计划的关系,确保国防生军政素质的提高。

关键词:国防生教育;军政素质;任职岗位

中图分类号:D523.34

目前,国防生已经成为部队干部来源的主要渠道之一。总装为加强和规范总装签约高校国防生军政训练,组织专家进行了研究论证,针对国防生的特点和规律,制定了科学合理、系统规范、体现总装特色的《国防生军政训练实施方案》。该方案既区别于地方大学本科生培养方案中的军事课教学大纲,又区别于生长干部任职培训培养方案,着重突出了军队及总装的特色,作为总装签约高校国防生军政训练教学指导性文件使用。下面谈一下我们研究该方案的工作思路和体会,供各个国防生培养院校的同行们参考。

国防生军政训练,是指对国防生实施的军事理论教育、军事技能训练、国防教育、军人思想政治教育等教学训练活动,包括在校日常军政训练和暑期集中军政训练。国防生军政训练应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指导,着眼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和总装部队对人才的要求,在不影响国防生完成正常学业的前提下,坚持学历教育与军政基础训练相结合、集中训练与日常养成相结合、统一标准与灵活施训相结合,突出重点,科学施训,严格管理,努力实现军政理论教育院校化、军事训练基地化、训练教材规范化、训练保障制度化[1]。

国防生军政训练是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国防生基本的军人素质和军官素养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国防生毕业后尽快适应、胜任部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一、国防生军政训练需要掌握的基本情况

一是摸清当前入学国防生的政治素质基础,在高中和大学阶段地方组织的军训基本情况,以此为起点,决定军政培训方案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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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行政诉讼制度探究论文

一、关于军事行政诉讼概念的厘定

由于对军事行政诉讼要解决哪些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及何种性质的行政争议有不同理解,所以学术界对军事行政诉讼的概念尚未形成一致看法。要客观地对军事行政诉讼的概念进行厘定,必须对相应的法律关系予以分析,能够进入军事行政诉讼研究视野范围的法律关系大致包括四种:第一种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即使存在国防军事的因素,也不应划入军事行政诉讼的范围;第二种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军事机关之间的军事行政管理关系,很多学者坚持因此种关系而发生的行政争议应纳入军事行政诉讼的范围,这与军事法院目前执行的“属人管辖”原则不一致。正如前述所言,笔者认为此类纠纷数量有限且在处理时,军事机关一般移交国家行政机关最终处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已不是军事机关。第三种是军人及军事单位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是普通的行政争议,普通人民法院就可以解决。能够纳入军事行政诉讼的就只剩下第四种,即军人、军事单位与军事机关之间发生的军内行政争议。从军事行政诉讼主体得出,军事行政诉讼就是军人或军事单位对军事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军事法院提讼,要求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由军事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它是国家行政诉讼制度在军队的延伸。

二、关于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构想

凡事皆杂于利害,司法实践表明,权利也可能滥用。如果行政相对人滥用行政诉讼权利,无疑会干扰军队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影响军队行政权威,同时令军事司法机关增加工作负担。因此明确军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有其重大价值的。

根据已厘定的军事行政诉讼的概念,能纳入军事行政诉讼的是军人、军事单位与军事机关之间发生的军内行政争议。因为涉及军人、军事单位与军事机关纠纷的种类及数量繁多,而军事法院的承受能力有限,不可能将所有涉及军人、军事单位与军事机关的纠纷都纳入军事行政诉讼的范围,况且部分军事行政主体还具有自我监督的机制,所以没有必要将所有军事行政纠纷都通过军事行政诉讼途径加以解决。科学合理地界定军事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有利于军事法院对于军事行政主体实施有效的司法监督,促进军事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经过多年的完善,国家行政诉讼制度建设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国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正呈现出逐步扩大之势。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其第2章专门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后,分别于1991年7月11日和2000年3月10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两项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充和优化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军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应以国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主要依据,两者在总体上应当保持协调一致。同时,由于军事行政诉讼案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之初,为了军事行政诉讼活动能够平稳有序地进行,确保部队的安全稳定,其受案范围宜小不宜大。当军事行政诉讼制度逐步完善之后,其受案范围可以再行扩大。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军事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军事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

1.对军事行政处罚不服的。如果军队保卫部门对某涉嫌违法的军人实施了行政拘留,而被拘留的军人认为该军事行政行为违法,即可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2.对限制人身自由、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军事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某军事行政主体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军职人员,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将其部分财物当作非法所得而实施查封、扣押,当事人如果对此不服,则可以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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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会计管理体制的内涵与外延剖析

【摘要】 军队会计管理体制作为干涉、控制各级单位会计活动的制度安排,是军队会计工作有序开展,处理利益分配关系的重要保障,必须与其所处的军队经济环境相适应。正确理解军队会计管理体制的内涵与外延,掌握军队会计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对于完善军队会计工作,提高军队会计工作质量,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本文以军队会计管理体制为着眼点,从军队会计管理体制的构成要素、军队会计管理体制与军队财务管理体制的关系以及军队会计管理体制创新等几个方面全面剖析了军队会计管理体制的内涵与外延。

【关键词】 军队会计管理体制 内涵 外延

会计是一门古老的学科,有着悠久的历史。十九世纪以前,国家对会计活动是不加干预的。直到18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股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会计记录作了明确要求,国家对会计活动的干预才真正开始。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出台,政府对会计活动的干预便流行起来。加强会计行为管制,借助会计管制来达到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成为国家干预市场运行的一个重要手段。军队会计作为会计家族的一员,是政府会计的一个分支。军队会计管理体制是国家会计管理体制在军队范围内的具体作用形式。正确理解军队会计管理体制的内涵与外延,掌握军队会计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对于完善军队会计管理工作,提高军队会计工作质量,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一、军队会计管理体制的内涵

《现代汉语词典》对内涵的解释为:“一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职属性的总和,也就是概念的内容。”军队会计管理体制的内涵就是指军队会计管理体制的概念、构成要素及相互关系。

1、军队会计管理体制的概念界定

体制是对组织或集体的某项社会活动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具体制度、方法和机构的系统规范。军队会计管理体制是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根本性的问题,就是要明确不同责任主体在军队会计运行过程中的权力、责任关系,对各责任主体在会计运行过程中的职责权限进行划分,使各责任主体在会计运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以实现军队会计运行的协调有序,确保军队会计提高军事经济效益目标的实现。从经济主体理论来讲,军队会计管理体制的关键就是要明确军队各级单位、单位领导及会计人员在会计运行过程中的职责关系,使它们在会计运行过程中各尽其责、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实现军队会计的高效益、高效率运行。在会计职能发挥作用、会计目标实现的同时,促进军队的建设和发展。因此,可将军队会计管理体制定义为:军队会计管理体制是军队在一定时期根据所处的经济、政治及军事环境,在国家《会计法》及其他会计规范的指导下,介入会计活动,对军队各级单位会计活动进行干预、干涉、控制所做出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上的安排,以及据此所制定的一系列军队会计规范。

正确理解军队会计管理体制,主要把握以下四点:其一,军队会计管理体制是军队根据其自身所处的经济、政治及军事环境所做的选择;其二,军队会计管理体制是在国家《会计法》及其他会计规范的约束下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国家会计管理体制在军队的具体实现形式;其三,军队会计管理体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干预、干涉、控制军队各级单位会计活动;其四,军队会计管理体制具有动态性,可以根据军队经济、政治环境及军事技术的变化而不断地改革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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