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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疗保险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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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对保障参保居民合理的医疗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制度的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中,强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切实保障广大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包括医疗服务的范围管理、医疗服务的定点管理和医药费用的结算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从低水平起步。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基金保障能力,考虑城镇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有条件的地区兼顾一般门诊医疗费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范围、水平,以及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及标准。

(三)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城镇居民的特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相关政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一体化管理的,也可以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规定执行。各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精神,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范围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包括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在认真组织专家评审、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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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疗保险调研报告

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矛盾的重要举措,是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登台阶、上水平,结合省医疗保险“千千万万行动”,深入社区走访身患重病的参保居民,深入病区到患者床前,走进社区到居民家中,在送去党和政府关怀的同时,还认真宣传、解释医保政策,认真答疑解惑,让他们切实体会到医疗保险给他们带来的“实惠”,消除他们思想上的顾虑,同时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有关情况如下:

一、工作成效

自2007年8月份以来,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启动实施,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强势推动下,在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县劳保局、医保处扎实有效地开展了这项工作,无论是进展速度、实施效果,还是建章立制、规范运作等工作都在全市名列前茅,多次受到省医疗保险中心的表彰。

(一)城保框架基本建立。2007年5月14日,我县出台《灌南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灌南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筹资、诊疗、补偿、基金管理等作了具体明确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平稳运行,初步形成了县、镇、社区三级管理网络。

(二)参保扩面进展较快。从文件出台到组织发动,仅半年时间就有3万名城镇居民办理了参保手续,2007-2008年度已到位基金339万元,其中省补资金到位70%计99万元,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到位61万元,城镇居民个人缴纳179万元,其中划入个人账户122万元。

(三)保障功能初步凸现。至目前,县城设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单位5家。08年度,参保城镇居民县内住院270人次,统筹基金支出65万元,转外住院289人次,统筹基金支付136万元,为70余名大病、重病患者家庭缓解了大额医疗费用的压力。

二、存在问题

(一)医疗保险覆盖面还不大。参保率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居民反映较集中的原因主要有四点:一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惠不大,缴费比新农合高,不如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优惠。二是定点医疗单位服务差强人意。有的定点医疗单位的有些医务人员从个人利益出发,开大处方,卖高价药;同一厂家生产的同品牌药品,定点医疗单位的价格是同地区市场药店的数倍。这些现象的出现,使参保患者觉得虽然享受了医疗补助,但实质上多花了许多冤枉钱,得不偿失。三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尚未建立调控有力的工作机制。一年来,虽然政府花了很大的气力,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对相关部门工作和医疗定点单位缺少硬性考核措施。部门、镇之间合力也不够强。四是政策宣传还有盲区。县城不少居民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还不了解,误将财政补助的居民医疗保险与商业性的人寿保险相混淆。部分从事医疗保险的基层社区工作人员对县政府出台的《暂行办法》掌握不够透彻,也影响了扩面工作的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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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本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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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制度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则;参保管理;基金筹集和管理;就诊、转诊、转院;待遇支付管理;费用结算;法律责任这几方面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等,具体材料请详见下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四)审核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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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分析

【摘要】新型农村合医疗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依托医疗卫生体系,结合农村居民特点建立起来的一套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基本沿用了职工医保模式。两种制度的整合,对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新农合;城镇医保;整合

一、概述

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山东省从2014年起,在全国率先起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临沂市沂水县认真按照省市部署要求,及时完成了经办机构合并、人员划转和业务移交,将全县居民医保整合到了人社部门,完成了制度并轨,实现了统一的居民医保制度。本文尝试以沂水县的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成效,系统地阐述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思路探讨。

二、沂水县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主要做法

新型农村合医疗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依托医疗卫生体系,结合农村居民特点建立起来的一套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基本沿用了职工医保模式。由于原新农合参保人群占比较大,新农合与城居保的整合在该县来说,任务重、情况复杂。沂水县创新思路、多措并举,推动了整合工作平稳有序进行。首先,注重协调配合,在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人社部门与卫生、财政、编制、审计等有关部门主动加强沟通联系,互通有无,信息共享,确保了人员移交、基金移交、财务移交、审计移交、数据信息移交、档案资料移交等整合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注重平稳过渡,为确保整合期间参保人员的医疗报销不受影响,基金运行稳定,改线规定过渡期内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仍执行各自的待遇标准、三大目录、结算模式和信息系统实行双轨运行;第三,注重整合创新,坚持继承与发扬并举,新制度既延续了原有制度中群众认可的好做法,又按照制度整合要求进行了政策融合和改革创新,基本实现了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保障、目录范围、经办流程、信息系统和基金管理的“七统一”。

(二)主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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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居民医疗保险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8〕4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我县于2007年开始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保障全县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起到了较好作用。今年,蚌埠市又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一。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一定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增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可以参加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县境内各类中、小学在校学生(不分户籍和学籍),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无稳定收入的城镇成年居民,失地农民,外地来我县购房居住人员。

(二)调整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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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参保与缴费

第一条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我市辖区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具有城镇户籍、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在我市辖区内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定居的少年儿童。

(三)不属我市城镇户籍,父母在我市辖区内就业,且有一方参加了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随父母在我市辖区内生活、上学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的农民工子女。

(四)转为我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和户籍新转入我市的城镇居民,按自然年度转换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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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8〕4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我县于**年开始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保障全县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需求起到了较好作用。今年,蚌埠市又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一。为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5万人的目标任务,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增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

二、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可以参加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县境内各类中、小学在校学生(不分户籍和学籍),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无稳定收入的城镇成年居民,城中村居民和失地农民,外地来我县购房居住人员。

(二)调整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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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疗保险宣传材料

一、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居民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扶持、以大病统筹为主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我市被列入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在省市区财政补助基础上增加了中央财政补助,降低了参保人员和低收入人群个人缴费标准;提高了大病重病对象的保障水平。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校大学生今年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如何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答: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代办,其它城镇居民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代办。首次参保时需持户口本及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特殊人群如低保、“三无”、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需另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应的代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集中登记参保时间:在校学生为每年8月至9月,其它城镇居民为每年6月至7月,今年可延长到7月至8月。

四、参保居民每年需要缴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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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意见

各村(社区):

为确保全镇居民人人享受医疗保障,全面建设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制度,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市2014年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为扎实有效地做好2014年度我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掌握政策,广泛宣传。

2014年起全市将“新型合作(居民)医疗保险”统一改称为“居民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与现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期限接轨,基金标准及特困人群认定等也作适当调整。对此,要求各村(社区)务必组织好相关工作人员,认真细仔地学习好文件精神,真正做到吃透政策。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和利用各种渠道,对每家居民户、向每个应保对象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全面提高城乡居民对参加全市居民医疗保险的积极性,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

二、明确目标,应保尽保。各村(社区)要对本辖区未参加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全镇村(社区)居民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100%,应保居民参保人数达到98%以上。为确保做到应保尽保,避免因未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而引发的各类纠纷矛盾,对各村(社区)辖区应保人员的统计对象原则上以居民户籍所在地为准,即:居民户籍地在那个村(社区),相关的村(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就应当为其负责办理参保事项。尤其是对农村居民因动迁入住公寓房或进入新农村建设居民集中点居住的居民,所涉及的村与社区要相互配合、明确责任,要保障每个应保对象无一遗漏。

三、强化责任,确保实效。让每个城乡居民人人享受医疗保

障,是我们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更好地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惠民政策,全面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的重要职责之一。为此,做好“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全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当前,正值岁末年初各项工作千头万绪,各村(社区)务必将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服务站功能作用,认真落实好2014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目标责任,按照完成基金收缴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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