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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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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金融法律论文

一、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间的关系

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两者间存在很多问题,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重点内容。以下将对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1.矛盾的统一体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制度是矛盾的统一体,相互依存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持续金融创新正逐渐推动在金融制度的逐渐发展,在发展过程中能有效的提升运行效率。但是在金融监管体制的制约下,要想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必须明确金融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并对其进行详细的规划,必要时增加约束机制,达到推动金融监管制度发展的目的。

2.保证彼此的安全性

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之间存在很多必然的联系,提升金融效率,能有效的提升金融安全。在处理效率和安全过程中,金融法律通常以强制性为主,在任何阶段都占据主导性的地位。由于没有安全作为提升效率的基础,如果持续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会直接构成安全隐患。

3.相互影响

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金融创新对法律监管的表现趋于多样性,包括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市场反作用给金融创新等,如果两方面协调管理机制不明确,则无形中增加了金融风险,进而减少了金融法律监管的成效。其次金融创新加快了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发展过程,对金融法律的监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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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

一、对跨境资本流入和流出进行有力监管

美国次贷危机的出现,加上各国货币政策的影响,全球经济放缓了增长速度,世界金融市场也不太稳定,这是因为货币汇率、能源及粮价的变化影响了世界资本的流向及发展规模。而国内还面临世界短期投机资本的入侵,维护国家经济及金融安全的难度更大。为方便国家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我们必须制定相应的策略,强化控制和管理跨境资本的流动趋势。另外,还应预防和减少运用贸易、商业信用等方式将套利投资资金进跨境转移的问题,应强化管理和规范常见项目的外汇收支行为,并及时查验它同现实的贸易工作是否一致,有效控制和规范短期外债的出现,尤其应做好贸易收结汇及信贷管理工作。

二、对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完善的建议

金融体系在国家经济结构中,属于脆弱、敏感而又极其重要的环节,针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其市场经济的金融体系都较为发达和完善,既包括制定和落实货币政策、采取宏观调控政策的中央银行,同时也有集聚众多功能且在金融体系中占主导作用的商业银行,还有各种非银行金融单位,它们也有着各自的职责。

(一)防范金融风险金融领域中,预防和控制金融风险是一项长期工作,我们应认真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并对市场展开调查,要及时发现有可能出现的一些风险,确保金融市场安全、规范化发展,同时还应完善防范金融风险的相关法制。

(二)重视合规金融文化建设注重构建先进的合规金融文化,让金融市场中的各种金融活动及行为都能做到有理可循并严格走法定程序,要控制和预防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合规金融文化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不按相关规定经营、道德滑坡等,这些都是影响金融市场稳健和谐的重要原因,风险管理包括合规与违规两种情况,它们是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合规即建立相关的运作机制,完善专业、独立的合规管理机构,并形成集识别、评价、检测合规风险为一体的管理体系。合规的实施,离不开全员的共同努力、监督等,同时还应坚持合规问责制。合规同时也是金融监管的一种外延,只有监管同内部合规结合起来,方可维护稳定的金融市场秩序。

(三)金融制度的变革与完善完善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从本质上看,就应重视更新相关的金融规范及要求。与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想适应的金融法,必须是有着健全主体、能实现自由化经营、监管严格的与世界发展趋势相吻合的一项法律制度,该体系中,金融主体法是根本,同时还包括金融信用法、货币金融法、贸易金融法等多项法律分支。

(四)加强金融安全的立法健全现阶段的金融法律制度,将其中失灵、不合理的金融法律条文剔除,适当增加必要、合理的部分,可提高金融立法的实效性,具体可从以下几点努力:首先,应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将各金融监管主体的职权落实到位,增加监管风险的方式及方法,把内部控制归结到监管的范畴之中,通过法律条文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及要求,完善市场退出制度,促使立法水平进一步提高,缓和法律条文之间重叠和矛盾等问题;其次,建立健全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要弄清其监管核心,加大监管风险的力度,通过立法来吸引跨国银行同国际银行在监管方面展开合作,并制定外资银行相关的运营制度等;再者,建立监管实名制,实现信息透明化,应严格追究金融监管主体的责任,防止威胁和损害投资人权利的问题出现;最后,加强国内与国际立法之间的融合与相互联系,禁止私人从事金融活动及行为,科学规范民间金融市场,并建立相应的金融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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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金融风险论文

1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的情况

(1)就目前我国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情况来讲

信用风险是我国金融行业面临的最大的风险。对于我国金融机构来讲,其两大主线业务分别为贷款和投资。这两大主线业务都需要对借款对象以及投资的项目的信用等级进行准确的评定。不过信息拥有不对称的特性,这就造成了金融机构对借款对象以及投资项目所作出的判断经常出现不准确的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借款人以及投资对象的信用等级。所以,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对进行交易的客户没有能力履行约定的风险,这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信用风险。在金融机构运营的过程中,如果其不能对有问题的金融财产进行及时准确的区分等,都将会对金融机构的持续平稳运营造成一定的影响。

(2)金融的操作风险

也是目前我国众多金融风险中的一种较为常见的表现。根据金融界著名的巴塞尔银行有效监管的核心理论,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操作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来源:第一种来源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运行所用的信息技术系统出现失效等情况或者是受到灾害性实践的影响,对金融机构造成的影响;第二种来源是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控制以及公司的管理制度出现问题,造成相关制度的失效,金融机构对一些不良事件的发展不能及时进行应对从而造成的损失。通过对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所出现的一些问题来看,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机制起不到作用所引起的操作风险占据了绝大多数,这样的情况也成为我国金融行业所面临的一个共有性问题。通过对我国最近一年到两年的金融机构发生的事故进行整理分析可以发现,金融行业出现操作风险主要是由于以下三种原因所导致的:第一,操作风险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管理层的腐败造成的;第二,造成金融机构存在操作风险是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进行违规操作所造成的;第三,金融机构存在操作风险也可能是由于金融诈骗等违法事件的发生所造成的。特别是近些年来,在我国金融行业别是一些商业银行经常出现一些事故,这与金融机构实行内部的监管模式发展完善、管理模式的改革以及对金融机构的投资、借贷等业务实现规范化管理,使得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被发现的较为隐蔽的案件集中的被发现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总体来讲不管是何种原因引发的案情,都说明了我国的金融行业中存在着非常高的操作风险,这在极大程度上违背了我国构建现代金融企业的战略规划,频繁出现操作风险,在使金融机构受到较大的资金损失的同时,更主要的是影响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在海内外的声誉。

(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跨行业

跨市场的金融风险已经成为我国金融行业所面临的新的危机。就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的组成情况来讲,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一是证券、期货市场;二是各银行之间的债券市场以及外汇市场;三是同行业的拆借市场。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的各机构之间都在快速开展金融的创新,但是这种创新的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金融机构在市场中的综合竞争力,但是也给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2从金融法律的视角看待我国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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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与金融交易的新动态 金融危机与法(三)

一、亚洲金融危机表现出来的新动态:新的交易时空观

目前,亚洲正在经历着的金融危机,与1929年发生的金融危机不可同日而语。60多年前,计算机还没有进入金融交易领域。全世界的联系与互动远没有现在这样深化与广泛。现在,金融危机是一场带有信息技术和电子技术环境下的全球互动性的危机。今天的金融交易的“时空观”与以前不一样了。

从1961年计算机进入美国纽约证券交易的第一天起,从美国客户在1960年末的开始使用设在大街上的银行自动提款机来取钞票的那一天起,从60年代末的第一位消费者在美国加州的超级市场用信用卡付帐的那一天起,国际金融支付与交易领域就开始了悄然变化。变化发展到了今天,已经改变了西方的一代人的对金钱的观念,而发展中国家生活的人们可能还没有察 觉到这场变化的意义,还没有准备面对这场变化。

这场变革金融与有关金融的交易进入了一个新的“时间”和新的“空间”。金融交易的形 态也发生了变化,从“真实型”转变为“虚拟型”,再发展成为“超级虚拟型”交易。交易过程变得无纸张,无场所,无疆界,无时限了。人们将越来越少机会见到纸币,更多的见到电脑屏幕上闪烁的数字。“金钱”变得“看得见,但是摸不着”。所以,金融的定义也将被改写。原来我们定义“金融”时,表述为“资金的融通”。现在应该表述为“数据的融通”。货币形式的变革对传统金融交易的信用基础是一次挑战,是对传统模式环境下的法律与监管机构也是一次挑战。所以,今天的金融危机,不能同1929年的那场危机同日而语,这是一场在新时空的环境下,发生的一场以信息技术与电子技术支持下的金融交易危机。

二、现有法律还在旧时空观之下,符合新时空观的法律还没有出现

我们所熟悉的旧的“时空观”,是指超出传统的时空的新时空。传统的金融交易是在一个国家内的“8小时”的时间范围内,在本国的“三维空间”的交易场所范围内进行的金融交易。这是传统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金融活动。法律与监管模式也是与这种传统的时空相适应的。但是,现在国际金融交易已经发展到了在一个全新的时空范围中的活动。

“新的时空观”是一个全新的观念。世界上各地的金融市场已经连在一起,在每天的“24 小时”内的时间范围里,在全世界12个时区的范围内连续进行金融交易。电子化的交易市场也越来越超越一个国家的三维空间的场所,而在“第四空间”的电脑灵境范围内进行交易了。

无数的电脑通过网络连接在一起,每天昼夜24小时横跨世界上所有的时区,遍布世界上的重要大城市形成交易的联动。在“第四维空间”内的交易场所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场所,是指存在于由1和0的“比特”构成的数字化空间。在这个电子化的虚拟灵境内,金融交易活动可以任意跨越各国的边界,任意进入任何城市的开放的资本市场,无视任何语言,文化,会计制度,地理,种族,甚至政治与法律方面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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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金融监管

内容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法治金融是一种必然趋势,因为金融关系的市场化、复杂化、国际化发展都对建立法治金融提出了迫切要求。而在当前,建设法治金融又存在着立法不全、执法漏洞、监督不力等阻力和障碍,我们必须通过加快金融立法步伐、强化监督、深化金融法治教育等途径来消除这些阻力和障碍,以利于推进金融法治化的进程。

关键词:法治金融金融全球化金融监管

一、法治金融是现代金融发展的必然要求:

所谓法治金融,就是指国家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备的、符合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金融法律,并保证在实际金融活动中得到严格的执行和遵守,以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法治金融的必然性,主要表现在:

(一)、金融市场的复杂化发展,决定现代金融必然是法治金融。虽然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金融市场仍是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目前已经在政策上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四业之间的资金壁垒,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业之间的“合作”与业务交叉有了明显进展。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8月19日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允许证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1999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年10月8日开始实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受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以上政策的出台,使得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得以相互融通,使得银行、证券、保险三业的资金可以直接流动、渗透和补充,在一定意义上也正意味着金融的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这种趋势必然会引起金融市场关系的多元化和复杂化,这在客观上就迫切要求我们必须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只有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其经营活动,才有可能真正理顺各种错综复杂的金融关系,从而大力推进金融市场的快速、健康、稳定发展。

(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决定现代金融必然是法治金融。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统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我国金融想要在“入世”之后仍能取得长足的发展,首先就必须在法治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否则,我们将要为每一项违反世贸规则和国际金融通行惯例的金融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

在当前,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突出,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按照入世协议,我国在入世后5年,将对世界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外资银行机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还会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特别是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一些外资银行,其本身的公司治理机制、法律监督机制、风险防范机制都已达到相当完善的程度,国内商业银行欲将与其展开竞争,也势必要走正规化、法治化的道路。而金融市场的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更是迫在眉睫。综上所述,我国金融市场的复杂化、国际化进程,本质上也就是逐步走向法治化的过程。

二、法治金融有待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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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理论设计

(一)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结案,并经克林顿总统签署成为美国一部正式的新金融法律。这部金融法律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经过充分酝酿而产生的一部最重要金融法律,是美国金融制度史上继建立联邦储蓄体制以来一项重大制度建设。这部法律对美国金融业乃至全球金融业的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以及新制度建设,已经并正在发生重要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而逐步扩大和增强。

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又称《GrammLeachBlilegAct》(格拉姆—利奇—布利利法),是以法案的三位发起人名字命名的。他们是参议员、参院银行业小组委员会副主席菲尔。格拉姆;众议员、众院银行与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詹姆斯。A.利奇;众议员、众院商务委员会主席汤姆。布利利。

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美国70年代以来有关金融监管、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突破性修改,将美国数量极为巨大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了统一规范,并在放弃“分业”走向“混业”的理念下,整合了美国已有金融法律,以成体系的形式将其表达出来,还对某些内容作出了权威性表述,而且,对目前尚未解决的某些法律问题,提出了研究方向。

(二)美国为什么要修改已经实行了将近70年的《银行法》呢?

众所周知,1933年美国《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上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美国金融危机后产生的一部重大法律,该法为商业银行和证券业之间筑起一道严实的“防火墙”,目的在于控制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进行投机活动,以保持金融秩序稳定,增强储户对银行的信心。由于当时美国金融业以间接金融为主体,银行业在美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对保证整个金融业稳定至关重要,银行业危机必然导致美国经济动荡。因此,巩固商业银行,隔离证券业是当时形势所要求。

从二战以后,尤其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美国乃至国际经济金融环境发生很大的变化。资本市场迅速发展,资本商品和衍生商品日新月异,银行业也不得不进入这个多姿多态的新市场。加上保险业和名目繁多的投资基金兴起,资本市场在美国金融中的地位明显上升,而且为投资者和经营者提供了巨额回报。

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信息科技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金融业国际交易成本的降低和交易规模的扩大,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将国际竞争、赢得全球市场作为目标而改革本国监管体制。1989年英国开始了名曰“大爆炸”的金融改革,实施混业经营,合并监管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局,统管银行、证券、保险、货币外汇交易等各种金融交易。1994年日本学习英国做法,实行金融改革法,将原来大大小小40多部涉及金融的法律进行了全面修订。与此同时,国际金融界对金融监管的理念发生理论创新,从最初的监管为了安全目的,而后发展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现在又发展为增强国际竞争力,以适应“无疆界市场”和“无时空限制”的全球交易。

为此,第一,为适应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的现代化趋势,美国金融体制必须做出相应改革和调整,并建立新的法律框架;第二,为适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增强美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必须对过去的体制进行调整,并给予立法保障;第三,随着经济发展,美国金融业的发展也形成了多层次、多样化的结构,为改进金融服务、强化金融企业实力,同时又要巩固和扶植中小金融机构,必须通过立法,做出详细规定;第四,金融业潜在风险很大,为防范风险,必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并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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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法制

一、我国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不足

1.现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缺乏系统性

我国农村金融的监管更多体现在对银行业的监管上。由于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农村金融的监管与商业金融有很大差异,银监会更多地是依靠银行业的监管制度对农村金融的监管,然而这些制度并不完全适合农村金融发展,必然会造成冲突。

2.农村金融监管主体缺乏统一性

我国的农村市场范围大,随着农村金融的发展,农村的金融机构也逐步转向多元化。由于有关监管措施相互重叠甚至产生抵触现象,缺乏一个统一的监管主体准确定位各自职责,导致农村金融建设始终形成不了监管合力。

二、完善我国现有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建议

(一)转变金融立法倾向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完善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在发展和完善农村金融业中扮演重要角色。许多国家通过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农村金融法,农村金融改革都取得了巨大成功。因此,国家金融立法活动应高度重视农村,逐步倾向农村,加快农村金融改革进程法制化,成果法定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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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立法

摘要: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有了长足发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处于脱法状态,蕴含着极大风险,金融控股公司亟需专门的法律规范和强势金融监管。本文拟从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经验入手,在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应采取分步进行的方式,并对监管模式及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监管模式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及其现状

根据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一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于1999年2月联合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被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从狭义上来说,控股公司是通过持有其他公司股份以达到支配该公司经营活动的目的的公司;而从广义上来说,控股公司并不以持有他公司股份为要件,只要取得对他公司实质上的支配权即可。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领域的控股公司形态,具有控股公司的基本特征。从防止关系人交易、利益冲突及维持资本充足性等方面来考量,对金融控股公司应采取广义控股公司的界定方式,即不以持有股份为要,只要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财务或业务等方式实质支配他公司者,都应属于金融控股公司。事实上,这种广义的金融控股公司定义方式已经体现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如美国和台湾的立法①。

近年来,我国综合经营趋势明显,金融机构从事多元化金融业务、大型国企进军金融业、民营资本参股金融业等现象比比皆是。当然,涉足两个以上金融行业的企业集团不一定就是金融控股公司。判断金融控股公司的重要标准,是母公司对涉足金融企业是否控股,以及集团能否对各金融企业实现战略协同。实际上,我国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很少,有的只是初步在金融领域布局并形成金融控股雏形,有的只能算是参股金融业或产融结合,只是它们的发展方向都是金融控股模式,可以统称为准金融控股公司。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未被正式承认、未直接注册、未称谓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实际上已按照金融控股模式运作的公司至少有200~300家。(准)金融控股公司迅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企业高额利润的追逐。由于我国金融业的进入门槛较高,金融业存在较高的利润空间;同时,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能获得较为明显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二是政府顺应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综合经营潮流,对我国企业发展多元化金融业务采取的默许和试点的政策。

但在没有明确法律地位和缺乏政策支持规范下,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正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处于自发状态并缺乏必要监管的金融控股公司运营存在着巨大风险。一方面,各类企业都敢于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进军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各类金融股公司亦敢于“大胆”经营、四面出击,求大求全地扩大规模增强实力。盲目发展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营中往往具有行业风险、资本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等。一旦风险爆发,那么受损失的可能不仅仅是其自身以及其客户、投资者和债权人,甚至于将风险波及整个金融行业,威胁国家金融秩序与安全。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监管责任等予以明确,使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在此过程中,考察和借鉴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外金融控股公司主要立法及启示

(一)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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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及其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

[内容提要] 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主要表现为:金融全球化凸显了国际金融法的地位;拓宽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推动了金融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暴露出国际金融法的不足并推动其改革;同时,它也开拓了国际金融法研究的新视野。

[关键词] 金融全球化;国际金融法;影响

金融全球化的含义和特征

考察晚近的国际经济生活,其发展动向和显著特征表现为经济的全球化。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明确无误地展现在世人面前。作为全球化浪潮在经济层面上的表现,经济全球化主要以商品、服务、技术和资金大规模跨境流动以及各种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与重组为特征。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延伸和必然要求,反映了世界各国经济依存度的日益加深。从内容上看,经济全球化可以分为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投资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这是由晚近世界经济发展的另一特点-经济的金融化所决定的。所谓经济的金融化,是指实物经济被金融经济所取代,社会资产的金融资产化程度不断加深,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表现为国际金融关系,如国际债权债务关系、国际股权股利关系、国际委托关系、国际风险保险关系等;金融因其更适合“数字化”和“终极市场”而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核心性、主导性和战略性的要素,对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渗透和影响不断增强。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的加深,经济的全球化突出地表现为金融的全球化。

所谓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表现为货币体系、资本流动、金融市场、金融信息流动、金融机构等要素的全球化以及金融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构成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是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自然结果,并与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之间交互作用、交互影响。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又因金融的特质和发展状况而具有自身独特的内容和运行规律。

首先,从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看,金融全球化并不是晚近伊始的新生事物,而是一个一直处于进行之中的发展过程,是金融一体化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扩展与深化。这一过程不是均匀展开和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时间上的阶段性、空间上的地域性、结构上的非均衡性特点。金融全球化趋势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就初见端倪,80年代以后迅速推进,90年代至今则因更加充分地展开了其多样化的内容而进入高潮阶段。在空间上,金融全球化可表现为区域化,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区域化推进和作用的结果。金融的区域化和全球化从先后继起到同步运行,彼此间既融合又排异的互动发展,成为晚近世界金融发展的一道风景线。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涉及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由发达国家逐渐向发展中国家扩展。但这一进程是不均衡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参与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同,享受到的利益也不同,金融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发达国家及其跨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是金融全球化的规则制定者和主要获益者。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则经常处于被动的、受制约的地位,面临着“边缘化”和“第四世界化”的威胁,一般较少地分享到金融全球化的利益,而较多地受到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冲击。

其次,从影响金融全球化的因素看,除跨国生产、贸易、投资和科技进步等实体经济因素对金融全球化的推动外,跨国金融机构的全球扩展和全能化运作为金融全球化构造了微观组织基础,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和日益激烈的金融竞争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持续的技术支持和发展动力;自20世纪70年代起在世界范围广泛兴起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因打破了资本跨国流动的政策,使金融交易的市场空间进一步突破国家和地域的界限,为金融的全球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第三,从金融全球化的内容看,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金融全球化的各种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使得各国的金融资源可以在各个层次上以多种形式转移、划拨、融合和互动,金融创新日趋活跃,全球资金光速流动,金融领域的国际竞争异常激烈,可谓是21世纪国际经济竞争的最主要领域之一。金融全球化一方面加剧了金融竞争,促进了金融效率、经济发展和人类的福利,但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负效应,它使金融风险明显加大,金融波动通过一体化的市场得以迅速传导,局部的金融灾难动辄演化成为地区性、全球性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每个国家的金融均成为国际金融的有机组成部分,单个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削弱,国际金融市场的失灵现象不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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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下金融刑法创新研究

摘要:金融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稳定和长久发展,而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危机也伴随其中。金融刑法作为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屏障,在抵御金融危机的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我国金融刑法之金融风险防范的立法缺陷出发,详细阐述我国金融刑法之金融风险防范的立法创新的举措。

关键词:金融风险;金融刑法;创新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伴随着金融体制的不断创新,金融风险隐蔽性和复杂性也在增加,如何规避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之一。这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就是严厉打击金融犯罪,科学合理的构架金融刑法体系,促进金融刑事立法事业的稳步发展成为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金融刑法存在立法缺陷的具体表现

(一)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理念落后

我国的金融刑法的立法理念落后表现在对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见以及解决等方面:立法界忽视了金融的最大特点即创新,金融刑法立法缺乏创新理念;且我国的金融刑法侧重于事后解决而疏于事前防控,以致于我国的金融刑法重视对犯罪行为结果的处罚,忽视金融犯罪的过程造成的不良影响,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二)金融刑法的立法技术落后

我国目前的立法模式是以刑法典为主,刑法修正案、单刑法以及附属刑法并存,各类金融刑法之间相互配合,达到维护金融秩序的目的。然而,伴随着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在该模式支配下的金融刑法却逐渐暴露出了适应性不强、前瞻性不够、协调性不足,立罪逻辑倒置等诸多立法技术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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