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应收账款诉讼时效

应收账款诉讼时效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应收账款诉讼时效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应收账款诉讼时效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日益激烈的竞争,我国市场很多商品处于供大于求,为了在竞争中赢得主动,捉住商机,企业不同程度的运用赊销方式来扩大销售。赊销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销量,另一方面也产生了大量的应收账款,在增加销量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形成了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本文就应收账款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通过对应收账款风险与防范的分析,提出了加强应收账款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应收账款 风险分析 防范措施

一、应收账款的概述

应收账款是每个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商品与劳务赊销的产物,是企业以信用方式对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所形成的尚未收回的被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所占用的本企业的资金,属于商业信用的一种形式。它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列为流动资产,其范围是指那些预计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收回的应收款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为扩大销售并及时收回货款,往往会给购货单位一些优惠条件,这些优惠条件通常是以折扣体现的。通用的折扣办法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应收账款是由于企业赊销而形成的。赊销虽然能扩大销售量,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但同时也存在着一部分货款不能收回的风险。这种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称为坏账。由于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因此,应收账款的确认与收入的确认密切相关。通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

二、应收账款的现状

根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居高不下,很多企业应收账款占流动资金的比重达50%以上,远远高于发达国家20%的水平。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现象严重,造成许多企业应收账款长期挂账,难以收回,已成为制约企业资金流动性及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状况下,企业正确运用赊销,切实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显得尤其重要。我国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社会信誉度差,企业领导风险意识淡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商业竞争,激励机制设计不合理,加剧了应收账款的形成。从应收账款的概念和应收账款形成的原因入手,分析出企业应收账款存在的问题,以及应收账款风险管理的现状,得出了应收账款影响经营管理的结论;验证了应收账款管理不仅是企业的财务问题,也是企业管理的核心问题。应收账款管理得好坏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战略。

三、分析应收账款的风险分析

(一)偿付风险问题

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资信状况恶化,到期丧失偿付能力,将使债权人的权益悬空,债权难以实现。随着欠款时间的延长,发生呆账、坏账的机率也随之加大,诸如恶意拖欠、欠债不还等恶性事件的发生,使企业不良资产增加,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如果同一时间发生多起应收账款损失,超出企业承担损失能力的最大限度,企业就可能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甚至破产。

(二)时效性风险问题

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合同债权,需受诉讼时效约束,过诉讼时效的将成为自然债权,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院保护或支持。在货款未清偿前,如债权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将可能使合同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成为自然债权,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应收账款债权人不可能从应收账款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因此应防范应收账款时效性风险。

(三)资金成本高风险问题

应收账款收回周期较长,等于公司是自己在垫资,将会形成较高的资金成本。如企业不得不运用有限的流动资金来垫付产品生产成本、各种税金和费用,从而加速企业的现金流出。

四、加强对应收账款的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一)加强应收账款的基础性工作

企业应收集自己的客户信用信息,并对其信用状况进行http:///class_free/183_1.shtml调查分析。对老客户,要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制定一套完整的历史信用记录。对新客户的信用管理应包括:进行信用调查、信用评估和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

其次企业应根据不同的信用情况,采取不同的收账政策。合理的信用政策应当将信用标准、信用条件、收账政策三者结合起来,并综合考虑三者的变化对销售额、应收账款各种成本的影响。

再次针对长期不对账等管理措施不力现象,企业要规范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制度、健全客户信用管理体系。

(二)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

无论企业采取怎样严格的信用政策,但只要存在着商业信用行为,坏账损失则不可避免。企业的坏账损失不仅增加了费用,而且减少了可以运用的流动资产。为了遵循谨慎性原则和可比性原则,企业应根据http:///class_free/7_1.shtml计制度的规定,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进行估计,预提取建立弥补坏账损失的准备金。

许多企业因为盲目赊销,其应收账款居高不下,呆账和坏账比例逐年升高,利润下降,甚至连年亏损、经营难以为继,甚至破产或被重组。大量国内外案例表明,应收账款风险吞噬企业生命力的能力是难以估量的,其后果触目惊心。因此,企业必须充分重视应收账款风险的分析和掌控,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风险。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不能“只重形式,不重实质”,而是要加强对其进行辅助管理,随时准确地分析和控制应收账款的风险,从而推进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更好地、最大限度地增加投资收益,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结论

针对以上应收账款形成风险的原因,本文提出了"加强销售与财务的共同管理,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赊销审批制度、采取合理的催款程序及方法、掌握客户债务的动态变化、规避不合理的财务制度。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应收账款"等防范措施.通过对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原因以及防范的研究,说明企业应加强对应收帐款的控制和管理的目的是使资金在周转中的耗费及时足额地得到补偿。提高资金利润率,企业抓住应收帐款这块阵地作文章,盘活存量,促进增量,不仅可以避免增贷增息的负担和风险。还可促呆变活,实现资金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应收账款诉讼时效范文第2篇

摘要:现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血液,而应收账款管理是影响企业的现金流的重要因素。施工企业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甚至有时候是恶意竞争,为了保证企业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加强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分析了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根据问题的成因,相应提出解决方案,建议企业通过建立台账,加强应收账款的成本管理,进而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并通过相应的绩效考核和最终的法律手段,促进应收账款的收账效率,从而达到改善应收账款管理的目的。

关键词 :施工企业;应收账款;收账管理

一、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困境的成因和影响施工企业作为劳动服务性行业,市场准入门槛低,且水平参差不齐,市场竞争激烈,甚至有时候是恶意竞争,很多项目都是拼命压价,并且还要为业主先期垫付资金。另外,施工企业收取工程款,还要求办理好相关结算手续,周期也比较长。企业内部对应收账款管理职责不清,控制薄弱,比如:施工管理人员只抓生产进度,而不重视现场算账;造价部门只负责施工预决算,忽视与财务人员的对接;财务人员只管埋头做账、报报表,三者间缺少具体的沟通,忽视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最终目标。现金流是企业的生命,资金长时间不能回收,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加大成本费用,而且也提高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无法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的管理,会给施工企业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一方面,施工企业需要现金支付固定费用,按月支付人工工资,特别是年终,农民工工资如不能及时支付,企业将会受到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对企业的声誉造成不利的影响;另一方面,企业的工程物资也需要资金,工程物资不能按质按量供应,就会影响工程进度,造成窝工,业主也会反过来索赔。总之,企业不能按时收回应收账款,必然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最终会阻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主要问题

1.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

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周期长,收款时间更长,没有合理的应收账款政策,就会造成企业营运资金困难。施工企业通过市场经营不断地承接项目进行施工,增加了企业的施工产值,但应收账款往来款项金额不断上升。其结果,一方面,造成账目数字与现金流量的不同步,账上有钱手上没钱;另一方面,还要增加人员,开销公关费用去收取工程款,加剧现金的流出。很多施工企业在具备良好的盈利状况下,可能因为应收账账款管理不善而导致财务困难。而施工企业开拓新市场、进行新项目施工需要有大量的资金,来支付机械设备、主要材料、现场临设等费用,工程款得不到及时收回,直接影响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业特性明确了应收账款回收管理的重要性。

2.收款政策的制定

庞大的应收账款对企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施工企业项目众多,时间长短不一,合同条款不一,业主性质不一,应收账款的账目也必然变得庞杂,这样难免出现“剪不断,理还乱”的局面。因此首先要采用反映顾客资信程度的“5C”系统对业主进行评估,确定风险承受能力;其次,要进行效益评估,延迟收款能否为后续工程带来优势,能否在材料认价、工作量的变更中取得额外的利息收入;再次是进行坏账损失的评估,应收款项收回具有不确定性,必然存在坏账风险,为了应对坏账风险,要求准备好相应的资料,为最终的法律诉讼提供依据,把损失降到最低。

三、加强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对策建议

1.建立应收账款台账管理制度,建立详细的账龄分析表

①根据施工合同,建立《客户基本信息登记表》:分别确认各个发包方和项目的性质,确认各类应收账款的性质和金额以及到期日,针对不同的业主、不同的项目,采取不同收款方案。②明细核算:在财务上应进行有针对性明细核算,一个单位一本帐,一个项目一本帐,晰地反映往来应收账款。③主管领导应按月查点各单位、各项目账期及收款状况,对逾期不理想的进行及时干预,防患于未然。④定期与对方进行对账,明确债权债务,并及时将相应资料进行归档。

2.加强施工企业应收账款成本管理

做任何事情都会有成本发生,如果不能及时回笼资金,那企业为了应付固定的生产费用支出和应急支付,必然要举债,这样一来,企业的财务成本就会增加;同样应收账款也存在机会成本,如果应收账款能够及时收回,多余资金也可以短期投资,获取投资收益。这一正一反的金融损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影响不可小觑,因此加强应收账款成本管理甚为重要。在收账过程中,要确定应收账款的回收时间和回收方式,分别采取承兑汇票、委托收账方式、制定偿付日期等方式,把时间准确无误定下来,以达到收款的成效。另外,也可以为将来诉讼,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最大限度地争取索赔费用;即使无力争取到位,丧失应收账款成本费用也是对债务方作出的最好让步及解释。

3.加强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

强化管理人员对应收账款的风险意识,培养应对风险的能力。一般来说,应收账款数额越大,期限越长,风险就越大。一旦大量的应收账款长期占用或无法收回,不仅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而且制约企业的发展。因此,管理人员要从日常工作中培养对工程项目全面管理的风险意识。

4.增强法制观念,解决应收账款纠纷

对那些久拖不决、有支付能力却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充分运用286 司法解释条款“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加强诉讼证据的收集整理工作,注意诉讼时效,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以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5.建立应收账款的回收责任制度

完善项目承包责任制,项目经理作为工程清欠第一责任人,将收取工程款与其个人收入挂钩,促使其做好工程决算终审工作,确认债权并催收工程款,对有拖欠工程款的项目部,不得进行承包兑现;财务部门、造价部门也要与年终绩效挂钩,分管领导切实担负起责任,群策群力,确保企业的应收账款及时回笼,为企业的长远长足发展奠定扎实的财务基础。

应收账款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管好应收账款,是企业管理基本功的一部分。企业要长远发展,首先要练好的内功。因此,管好了应收账款,就是为施工企业的发展争取了一片蔚蓝的天空。

参考文献:

[1]温仁堂. 浅议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管理[J]. 现代商业,2010(7).

[2]徐永红加强施工企业应收账款内部控制研究.企业研究,2011(11).

应收账款诉讼时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 有效条件 授信业务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770(2008)05-060-04

一、问题的提出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应收账款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首次明确了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在此之前,银行授信业务实践中已出现了一些收费权质押的情况,但是,由于《担保法》对于此类普通债权能否质押,如何质押的问题未作阐述,因此,尽管不少企业迫切需要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担保,在没有法律支撑的情况下,除出口退税账户质押、公路收费权质押等少数部门法规明确的债权质押外,银行难以接受该担保方式。《物权法》的出台,为商业银行运用应收账款质押这一担保方式提供了法律前提。对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方式,银行面临的主要问题已从《物权法》出台前的能否接受转化为目前的如何运用。银行应当充分研究该担保方式本身所具有的利弊特征,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信用环境,在授信业务中审慎适用该担保方式,避免不当运用所产生的风险。

二、应收账款设立的条件

我国《物权法》虽然确立了应收账款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合法地位,但是并未对应收账款的范围、种类、性质等作出具体规定。之后,为配合《物权法》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可出质的应收账款种类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尽管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但是,该办法是配套《物权法》出台的相关规定。因此,在确定可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时,需根据我国担保立法对权利质押的规定和上述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保障质押合法有效,而不流于形式。

(一)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的条件

1、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财产性债权。这是由应收账款质权的本质所决定的。应收账款质押属于债权质押,但是并非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所形成的应收账款都能作为质押标的。债权质押的本质是质权人对债权中所蕴涵的财产性利益的支配和取得。因此,只有以财产性给付,如交付财产、支付款项、转移财产权利等为内容的债权才可作为质押标的。对于一些非财产性债权,如不作为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等,由于不符合质押担保的本质,无法实现质押担保的目的,故不能作为质押标的。应收账款属于普通债权,但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人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其范围仅限于五类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即:(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2、必须具有可让与性。这是由应收账款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即可通过对应收账款的变价受偿实现质权,也可取代出质人的地位,向应收账款的付款人直接请求给付。有鉴于此,可以设质的应收账款必须是可以转让的。对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则不可作为应收账款出质。

3、必须具有可特定性。这是由应收账款质权的物权属性决定的。出质的应收账款及所担保的债权都必须是可特定的,否则,担保物权的优先性、支配性、排他性、追及性均无从谈起。虽然,《物权法》对出质的应收账款的可特定性未加以明确规定,但通常认为应收帐款的可特定性体现在:(1)应收账款已经发生,即基础合同已生效、应收账款的金额、期限、债务人的名称、付款方式;(2)对未来的应收账款而言,基础法律关系已确定,如不动产收费权,其债务人虽尚未确定,但基础法律关系―不动产经营权已确定,因此可以作为出质应收账款。从国外立法情况看,既允许现有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也允许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银行项目融资中,不断发生及实现的应收账款是借款人还款的重要保证,仅以现有的已经发生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将大大减少应收账款出质的意义。综上,根据特定的基础合同已经产生的既有的应收账款或根据已确定的基础法律关系将要产生的将来的应收账款均可用于质押。

4、必须具有时效性。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应收账款不宜质押,在此类应收账款中,质权人主张应收账款的付款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用于出质的应收账款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合同形式

根据《物权法》第228条明确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见,我国法律将书面形式作为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三)应收账款质押的公示方式

应收账款出质属于物权变动的一种类型,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当事人只有依照法定方式将变动事实告知社会公众,才能使物权变动发生效力,因此,应收账款质押必须采用法定的公示方式。我国《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人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人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由此可见,在我国以应收账款出质,必须经过人行征信中心依法登记,才能发生质权设立的效力,并通过提供公开查询服务,让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判定质权归属,防止出质人将该应收账款重复质押或非法转让给其他人,从而维护交易安全,保障质权实现。

(四)应收账款质押中的通知义务

应收账款质权设定后,出质人是否有义务将债权质押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各国立法有所不同。德国、法国民法典中通知均为债权质押的成立要件,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如,瑞士、日本、台湾地区将通知债务人作为质押对抗债务人的要件。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应收账款公示方式为登记,不将通知质押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作为质权设立的条件,因此,即使出质人不通知其债务人,质押仍然有效。但是,结合我国民法对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并对应收账款实现的方式加以推敲,笔者认为,通知义务的履行可以防止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出质人清偿而使质权人的权利落空,是质权发挥实效的保障。

三、应收账款质权人的主要权利

作为质权人的银行,在接受借款人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后,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受偿权

银行在应收账款质押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指,银行对于该出质的应收账款,由于清偿或其他原因而转化为可得之经济利益时,有从这些经济利益中优先受偿,以满足其债权的权利。由于出质的应收账款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因此,银行在实现其质权时可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向出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如该债务人配合,银行可直接从债务人的给付中优先受偿,否则,银行只能通过诉讼要求法院处分该应收账款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或者要求判令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质权银行给付,以确保被担保债权的实现。

银行在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通常会面临借款到期日与出质应收账款清偿期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银行债权与出质人债权孰先孰后履行的问题。若被设质的应收账款清偿期先于借款到期日,参照《物权法》关于票据、债券、存单、仓单等规定,银行可以与出质人协议将应收账款债务人所谓的给付提前清偿借款或者提存。若被设质的应收账款清偿期迟于借款到期日,鉴于债权人的出质行为不应加重或改变债务人的负担,银行只能先向借款人要求清偿,对未获清偿的部分仍需等到出质的应收账款清偿期届满时方可就债务人的给付优先受偿。

(二)限制权

银行在应收账款质押中享有的限制权是指,非经质权银行同意,出质人不得为使该应收账款消灭或变更的法律行为,是银行对出质人处分出质债权的法律限制权利。我国《物权法》第228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根据上述规定,出质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虽然属于出质人,但该应收账款已成为银行债权的担保,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的行为因可能损及质权银行的利益而受到限制,凡未与银行达成合意的擅自处分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并且,根据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规则,质权人的质权应及于出质人转让所得的价款,因此,银行有权就该出质应收账款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受偿,或者在借款到期后就该提存款项优先受偿。

四、银行运用应收账款质押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主要风险

1、应收账款存在法律瑕疵

上文已经谈到,如果出质的应收账款超过诉讼时效,那么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履行付款义务的请求就得不到司法强制力的保障,担保的目的就无法实现。除此之外,该应收账款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可撤销等,与质权的最终实现也休戚相关。因赌博、走私等违法活动产生的债权,或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等都不得用于质押,否则将造成标的不能,质押无效。

2、对应收账款的描述不详尽

由于应收账款属于无权利凭证表征的一般债权,其满足出质标的特定化要求的主要途径是对其各项要素的描述。因此,如果质权人不能提供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具体特征,例如上文提到的金额、期限、债务人名称、支付方式等内容,质权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尤其是在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纠纷中,质权人主张质权的请求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或抵销权

根据应收账款的含义,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均为双务合同,产生应收账款的前提条件是出质人充分适当地履行合同。如果基础合同约定,出质人享有应收账款债权以其先履行义务为前提,那么基础合同债务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出质人享有应收账款债权以其同步履行义务为前提,那么基础合同债务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使出质人已经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债务人也可就货物瑕疵等情况提出抗辩。在银行接受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授信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行使这些抗辩权都将直接制约银行质权的实现。

4、应收账款债务人丧失偿付能力或恶意损害质权人利益

在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的实现依靠应收账款债权的实现,因此,基础合同的债务人是否有支付账款的能力和意愿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债务人资信状况恶化,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丧失偿付能力,或者出质人与其串通,恶意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债务、改变支付时间和方式等逃避银行监控,那么,银行的债权最终还是难以通过行使质权实现。

5、应收账款质押公示方式存在缺陷

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如何公示的问题,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应以交付债权证书为公示方式,有的学者认为以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为公示方式,也有学者认为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我国《物权法》最终采用了登记公示的方式,解决了某些应收账款无债权凭证的问题。但是,该公示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是否能起到让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知悉的作用,尤其是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公示作用均有待在未来的实践中予以认证。在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制度建立之初,出质人和质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一般不会想到去查询是否有该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故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很难产生公信力,从而不利于保护质权人的利益。

(二)防范措施

1、审慎选择出质的应收账款

银行在选择作为质押担保的应收账款时,不但要审查该应收账款是否符合出质的必备条件,还要审查是否存在法律瑕疵,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双方的资信状况等。为防止出质人与其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质权实现的情况发生,银行应当尽可能避免以关联交易双方的应收账款作为借款的质押担保。

2、详细拟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银行不但要与出质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而且必须对设质的应收账款进行详细、具体的描述。银行一旦发现不能对有关应收账款作详尽描述的,就说明该应收账款不适宜作为质押担保物,因此,对于那些有保密条款等限制而不能提供应收账款具体内容的出质申请,银行不能接受。

3、充分利用质押合同的约定维护自身权益

银行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设立消极保护条款,通过限制出质人的某些法律行为,增加应收账款质押的安全性。例如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承诺,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减免债务、不得要求债务人改变付款方式、不得允许延期付款等。银行还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设立提前到期条款,约定当出质应收账款发生不利于银行债权的情况,银行即可提前收贷。例如,可以要求出质人将应收账款的收款账户开设在贷款银行,并接受银行监控,当发现债务人的付款情况与质押设立时的约定不一致,且影响银行质权实现时,银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4、及时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通知债务人

我国对应收账款质押采用登记生效主义,银行必须按照人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通过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方式,弥补目前该公示手段存在的缺陷,防止因债务人不知悉质押事项而损害质权银行的利益。

5、考虑采用混合担保方式

鉴于应收账款质押固有的缺陷以及法律制度初创阶段存在的不确定性,银行可以在应收账款质押的基础上增加其他配套的担保方式,例如当应收账款付款日先于借款到期日时,可以约定将收到的款项转为保证金,以金钱质的方式继续作为借款担保。

6、严格实施贷后检查工作

银行一旦决定接受应收账款质押作为借款担保方式,就意味着必须对该应收账款进行持续监控。监控的内容不仅包括应收账款的履行情况,还包括检查出质人是否对出质应收账款有擅自转让、恶意减免等行为,以便及早发现风险隐患。另外,银行还要督促出质人及时行使付款请求权,防止因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诉讼时效的情况发生。

综上所述,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和信用环境中,银行要审慎运用应收账款质押这一新型的担保方式,要尽可能地采取各种合约设置和监管措施来防范风险,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一担保方式,使之更好地发挥保障银行债权、打开企业融资空间等作用。

应收账款诉讼时效范文第4篇

对账函,又称询证函,一般是指审计机构(包括内部审计机构或外部审计机构)直接发给被审计单位的债务人,要求核实应收账款的记录是否正确的一种审计文书。其发函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确认被审计单位债务人及其债务的存在从而达到核实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记录真实性、正确性的目的。

基本内容

一般情况下是由两部分内容构成的:一是对账联,由发出对账函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财务记录,列明原因并推导得出结算数额,并盖章、签名,以示对该数额负责。有些时候,发出对账函的一方不仅在此部分告诉相对方最终的往来金额,而且还具体描述业务发生的过程,包括货物的发出时间、数量,提供劳务的时间,已经结算的金额等情况;二是确认联,由相对方对对账联所确认的包括往来数额在内的信息进行核对,如无异议则盖章、签名确认。

从法律上看,对账函至少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法律效力:

(1)有效地证明了交易关系的存在;

(2)有效地证明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一份经过相对方有效确认或者部分确认的对账函相当于欠条;

(3)可能引起 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一份表述恰当的对账函还可能引讼时效的中断。

对账函范文1

公司 : 编号: 为了更好的加强合作,强化财务管理,使双方往来帐相符,避

免给贵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经济损失;我公司现请贵公司将账面应付金额书面告知我方,以便于我公司财务部进行贵单位的账面核对,请贵公司给予支持和积极配合;在接到对帐函后请及时给予回复。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收件人:*****************有限责任公司(收)

电话: 传真:

*************有限责任

xxxx年5月17日

对账函范文2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因贵我双方业务往来,在本公司账簿上尚有贵公司的应收账款。具体信息如下表所列。下列信息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如存在与本公司有关的未列入本函的其他项目,也请在信息不符处列出这些项目的金额及详细资料。

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

单位:元

截止日期

贵公司欠

欠贵公司

备 注

应收账款诉讼时效范文第5篇

除少数物流企业拥有较具竞争优势的核心资源,在业务商谈中占据主导地位外,其他物流企业都将垫款作为有力的竞争手段之一。由于大部物流企业都属轻资产型公司,应收账款是构成物流企业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上物流行业的毛利率普遍不高,万一发生坏账呆账则会吞噬企业正常经营利润。因此应收账款管理也就成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提高全员运费催收重要性的认识高度,并对业务进行必要的取舍,筛选出公司核心客户群,将资金及服务等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同时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提高应收账款周转率,可提升企业的盈利质量。

二、物流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几点意识

(一)树立风险意识,积极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总是伴随盈利而生,风险并不可怕,关键是如何控制,一旦产生损失,必须有止损机制,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业务部门不能急功近利,为赚取快钱,而忽略了业务风险的存在。

(二)普及资金成本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向业务部门灌输资金的时间价值意识,强化资金使用成本。在考虑选择对业务盈利水平分析时,可将收入毛利率与资金时间成本以及贴现成本率进行比较分析,决定是否应该接受使用赊销或汇票收款的业务委托。

(三)应收账款的分类方法

对应收账款分类进行管理,可以使用一种或多种分类法混合使用,以期达到更好的管理效果。

1.账龄分类法。即按应收账款的欠款时间划分。在信用期内的;超过信用周期的又可细分为,半年内、半年至1年,1~2年,2~3年,3年以上的。针对不同期限的,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

2.客户分类法。可按重要客户、普通客户进行划分。成立业务项目的,项目小组负责定期报送应收账款动态,以供领导层决策。

3.按业务板块或地域分类。板块负责人、某地区业务负责人要明确各自的催收责任,保证催收措施落实到位。

三、提高应收账款管理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合同签订环节的管理

在业务洽谈阶段,对收入毛利率和客户欠款总额进行把控,收入毛利率远远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和客户欠款达到一定额度的,不能接受该客户的业务委托。

(二)在制订公司信用政策时,以公司的资金状况和承受能力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当前的经济环境和竞争对手的信用政策作为辅助参考,确定信用期的时间长度和信用额度。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时,综合该客户的贡献率、回款及时率、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发展潜力等各方面因素;对给予较优惠信用政策的重要客户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对第一次合作的客户,不适宜马上给予最优惠的信用政策。定期对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新评价信用政策是否合适,滚动地调整客户信用等级。企业的信用政策只能内部把握,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时,合同结算条款的信用期最长应为一个月,这样有利于企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对账机制,规范对账工作流程

商务结算应掌握合同条款,对结算条款了然于胸;及时做好费用对账单,发给客户核对确认。应收账款对账要做到准确全面。设计好标准的对账格式,项目简要详尽,按照单号、日期先后顺序排列,不能有遗漏;产生合同额外费用时,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要求统一垫付,必须有书面确认。账单发出后要及时跟进,核实对账结果。应收账款的核对确认工作应当留下痕迹,作为业务档案的一部分。

(四)财务准确登账

商务与客户之间核对无误后,必须确保应收账款正确录入财务系统。财务可通过发票进行管理,在业务系统中开具发票,将由系统生成的业务联系单同步挂账导入财务系统。如不需要开具发开票的业务,可在系统内打印收据代替发票。

(五)运用多种应收账款的分析手段,对运费欠款进行系统的剖析

利用账龄分析法,对应收账款款进行划分账期,重点关注超过信用期较长时间的欠款,因为超期时间愈长回收的难度愈大。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通过周转率环比、同比分析,与行业横向对比,找出周转率下降的原因,制订出提高周转率的相应措施。

(六)定期召开运费催收工作会议,通报应收账款的分析结果,包括企业整体运费欠款状况、欠款规模和重大欠款客户及催款钉子户

按顺序排列各业务板块运费回收率,提醒回收率未达标的业务部门抓紧催收。部署下一阶段运费催收工作重点,合理分解催收计划,保证催款工作落实到位。在实际催款工作中,应熟练掌握多种催收手段,可大大提高催款工作成效。

1.电话催收。主要是掌握技巧,表达清晰。礼貌地提醒对方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欠款即将或已经到期,提请对方及时付款。

2.发送催款函。催款函的要素包括欠款形成原因,发生的最初时间;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欠款已经超期多长时间。必须要让对方确认欠款,安排归还欠款的具体时间。欠款超期较长时间的,催款函措词要强硬些。运费欠款的确认,保证欠款在有效的法律诉讼时效内。

3.直接上门催收。提前与对方约定到访时间;委婉地询问对方不按期付款的原因和下一步付款计划安排,让欠款方感受到压力。当对方以多种理由推搪不肯露面时,可采用突然拜访的方式。

4.利用关系协助催收。可通过欠款方的货主、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帮助催款。如企业集团公司成员,对同一个客户有委托业务,通过向上报给上级集团公司,由其协调系统内各公司联动催收。

5.寄送律师函,明确告诉对方,请尽快支付欠款,否则将采用法律行动。目的是给欠款方一个警告,提请对方及早归还欠款。但是这样的做法会导致双方关系僵化,可能丧失以后业务合作机会,但相比采取法律行动成本要低得多。

6.采取法律诉讼。在多次发送“律师函”仍不奏效、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迫不得已的情形下才可采用。优点是可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应收账款权利,延长诉讼时效。但是法律诉讼耗时长、费用高,存在诉讼风险,如胜诉后欠款方因财产不足偿还或无财产可执风险。寄送律师函和法律诉讼前,必须经过前面几个步骤,做到要先礼后兵。采取法律行动时,速度要快,保证对方有偿还能力,切忌赢了官司赔了钱。

7.控单、控货或留置货物。对一次性业务或存在业务纠纷的,必须做到收款放货(放单);业务纠纷标的较大且难解决时,可留置货物。

8.利用财务折扣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财务折扣和商业折扣要设置相应的授权审批程序,防止业务部门滥用。

9.做好收款核销工作。参与物流业务的主体多样性,有船东、货主、物流商、第三方,费用项目复杂,明确该费用应该由哪家负责,应收账款欠款主体清晰,委托别家付款的,要得到欠款方和受托代付款的确认函。

10.将应收账款催收工作纳入各部门年终绩效考核。把运费回收率作为单独的考核指标,每季度进行考核。计算超期欠款的资金成本冲减考核利润;对业务部门收入采取收付实现制核算,对收入进行调整,将未回收运费的收入剔除,待真正收到运费时,才能确认收入。

11.按照应收账款的账龄计提坏账准备。超过三年的欠款,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并向税务机关申请作坏账核销处理,以便在税前扣除。账面上做了坏账核销,同时要做账销案存处理,记录坏账核销记录台账,保留对应收账款追收权利。应收账款收回后,应及时核销已计提的坏账拨备。

四、结语

应收账款诉讼时效范文第6篇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6-0289-02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权利人将其对特定或不特定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向银行等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登记,以获得贷款或其他财产之行为。每一种担保方式都有其不足之处,比如保证担保只是一种信用,依保证人的信用不同存在多种可能风险;房地产抵押要办理评估、登记等手续,负担一定的费用成本;动产质押存在质物丢失缺损和市场价值变动风险等等。应收帐款质押同样存在缺陷和风险。

1 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

(1)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权风险。出质人对于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建立在其已充分适当履行自身合同义务的基础上的。在基础合同约定出质人应当首先履行发送货物、提供服务或资产的情况下,若出质人没有首先履行上述义务,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据合同法具有先履行抗辩权;即使出质人已经发送有关货物,债务人也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出质人交付的有关货物进行检查,在检验合格后再行付款,即可以就出质人交付货物瑕疵或者出质人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提出抗辩。基于上述问题,质权人的质权自成立之初就可能处于摇摆之中,只在出质人已经充分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后方得以确定。

(2)出质人放弃权利的风险。如果出质人在出质后放弃或赠与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权利,有何法律后果,《物权法》无明确规定。不过,对出质人放弃合同债权,质权人可依《合同法》上的“撤销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出质人的权利放弃行为。但若第三债务人主观善意以及出质人将权利赠与给第三人,法官可能出于保护第三债务人或善意第三人权益,认定质押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债务人放弃债权,其责任财产将会减少,偿债能力随之会减弱,因而应收账款存在无法被清偿之可能。由此,可能影响质权的完全实现。

(3)基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帐款是否成立、能否最终实现,首先直接与产生该应收帐款的基础合同的效力密切相关。如果该基础合同本身存在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该基础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基础合同效力丧失直接导致应收帐款本身就不成立,对此设立的质押也必然只是空中楼阁。

如果合同债务人因重大误解、被胁迫欺诈等而与出质人签订合同的,那么他可否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行使撤销或变更权,《物权法》未作规定。如可行使的,则撤销后合同债权自始不存在,质押合同也因此而自始无效;变更后,合同债权减少,质押物价值降低。因此,无论撤销或变更合同债权还是取消收费权,均使质权人面临无应收账款来源或应收账款来源价值可能不足的风险。

(4)债权抵销风险。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符合法定抵销条件的债权,当事人能否主张该债权与出质应收账款相互抵销,或者虽不符合法定抵销条件,但当事人能否协商抵销,无明确法律规定。诚然,对出质人主张抵销的,进行必要限制,公平且合理。但如要限制合同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无疑是给其附加义务,违背法理。不过,无论出质人或应收账款债务人单方主张抵销,还是双方协商抵销,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均会增加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给质权人实现质权带来潜在风险。

(5)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和信誉风险。尽管基础合同有效且出质人已经充分适当地履行完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质权人能否就出质的应收账款最终实现顺利受偿,仍然有赖于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此外,也不排除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恶意串通,在设定质押后故意免除对方债务、提前支付有关应收账款、或者改变支付方式以避开质权人监控,从而使质权人的担保权益悬空。因此,在选取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时,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信考察十分重要。

2 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控制

应收账款质押虽然存在风险,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凡事有一利就有一弊,关键是看利大还是弊大,对弊是否可以防范和革除。作为一种较新的融资方式,对应收账款质押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积极推动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大多数应收账款质押风险源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或缺乏,因此,可通过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对相关事项做出新规定,从根本上防范应收账款质押风险:

①明确应收账款质权登记的效力。《物权法》仅赋予出质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必要条件,但登记是否对第三人有约束力、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等,均不明确。应当明确:一是应收账款一经出质登记,出质人不得将其转让、再质押、抵销、放弃等,以确保质押物在出质期间的存在;二是须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一经通知,出质登记便对应收账款债务人有约束力,其不得接受出质人放弃收取出质应收账款权利的要求,也不得以该应收账款向出质人主张抵销,更不得以损害质权为目的,恶意解除合同、放弃债权等;同时,未经质权人同意,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向出质人清偿;三是出质登记同样对第三人有约束力。第三人不得直接对出质应收账款享有或行使权利,如代位权,但受让权利的第三人有涤除权,即可以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使质权消灭,第三人在偿还后可以向出质人、借款人追偿。

②规范应收账款交易手续。以转让、抵押等方式对应收账款进行或可能进行交易时,应一并移交全部合同书或权利凭证;部分转移的,应在全部原件上注明权利转移份额,然后将有注明内容的原件复印并移交复印件。如不移交合同书或权利凭证及其复印件的,不发生移转效力,以此防范“倒签”行为。

③规定质权人必要时直接行使出质人的权利。即指出质人或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损害或可能损害质权时,质权人可直接代他们行使权利并具有同权利人自己行使的法律后果。如代债务人追偿债权,或代出质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以中断诉讼时效等,从而使质权人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强化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防范措施。

质权人在同意设质前后应慎之又慎,强化风险意识并采取措施将质权风险降到最低,可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①选择合适的出质人。由于应收账款就根本性质而言只是请求权的一种――债权,以此为标的设立的质权也只能是一种请求权,即最终只能通过请求对方支付一定款项来实现权利,不能构成对特定物的直接控制和处分。应收帐款质权最终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主要依赖于出质人的资信和实力。所以,选择合适的出质人十分重要。同时,出质人选定后,质权人也应尽可能选择权利清晰明确、相对更有保障、容易实现的应收账款用于设立质押,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

应收账款诉讼时效范文第7篇

【关键词】 应收账款;客户往来对账

一、客户往来对账工作的重要性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买方市场是多数企业所面临的市场局面。为了促进销售稳定增长、拓宽销售渠道、扩大市场份额,企业一般会采取给予客户一定账期及信用额度的赊销销售方式,这样也就产生了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企业极其重要的流动资产,也是极其容易产生拖欠、呆坏账的资产。应收账款管理可分为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跟进三个阶段。事前防范即客户合作之前的基本情况调查、签订合同、开立新户、初步授信等;事中监控即客户合作过程中的信用调整、监控预警、发货退货管理、结算管理等;事后跟进即客户往来对账、欠款清收、责任追究等。客户往来对账是应收账款管理链条中重要一环,其工作质量的好坏、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水平及资产的安全完整。

为了防范因赊销而产生的应收账款风险,厂家与客户(以下简称厂商)之间定期的往来账目核对就成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客户往来对账工作是确认厂商之间债权债务关系、防范舞弊、及时发现差错、厘清债权债务金额、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的专项工作,此项工作是财务工作的重点,也是财务工作的难点。

二、客户往来对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厂家作为经营活动中债权方,应积极、主动、及时地与作为债务方的商家展开对账工作。在实务工作中,客户往来对账工作在以下八个方面存在问题,严重影响着客户往来对账工作。

1、实施对账的主体。客户往来对账是财务工作的重点,需要财务人员亲自去核对。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客户数量较多、区域分布范围较广,且距离公司路程较远,而财务人员人数、精力有限,难以做到与每个客户均亲自对账,所以常常需要委托负责该客户的业务员将财务人员制作的对账单带给客户核对、确认。业务人员对这种工作安排常常心有怨言,认为是业务人员在做财务的工作,分散了其专心于业务工作的时间精力。

2、对账周期。客户往来对账周期通常有按月、按季两种,极少按年进行。及时对账,能尽早发现账目差错及舞弊,保证账目清晰准确,但对账周期缩短,又会导致厂商双方用于对账事务的工作量增加。

3、对账方式。对账方式也直接影响对账事务的工作量,按照厂商对账人员是否见面来区分,可以分为现场对账和远程对账(包括函证、邮件、传真、网上对账)。现场对账即厂商对账人员到一方办公现场核对账目,并现场确认;远程对账即厂商对账人员不见面,而是通过挂号信、快递、邮件、传真、网络方式传递对账单。其中,网上对账则是由厂家或商家人员登录到对方商务网站,自主核对账目,厂家与超市客户之间多采用这种对账方式。

4、对账内容。财政部2002年12月制定下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2010年4月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函证的方式,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但目前多数客户往来对账只是核对应(预)收账款的金额。

5对账范围。客户往来账目的金额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提货、退货、回款等)、期末余额。有的对账人员认为厂商双方期末余额能核对相符,就不必再费时费力地核对发生额,只有在双方期末余额核对不符时才需要核对发生额。

6、对账单格式。对账单是采用厂家格式,还是商家格式,是根据厂家或商家哪一方更有话语权来决定。不过无论是厂家还是商家格式的对账单,都只是确认截止某一日期双方的债权债务金额,并无催收货款的内容,实务中存在商家确认欠厂家货款但就是不归还的现象。按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对账单是否引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并不统一。有观点认为,对账单只是当事人业务往来中的债权债务结算凭证,字面上没有催收的内容,不能认定债权人主张权利引讼时效中断;也有观点认为,虽然对账单上没有催收的内容,但当事人对账的行为本身,则隐含着催收债权的意思,应认定为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引讼时效的中断。

7、对账确认方式。对账确认的规范方式应该是签章(签名加盖章),即加盖厂商双方的公章或对账专用章,并由双方对账人员签名。实务中常常遇到对账单上商家加盖的是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但这些印章确认的对账单并没有法律效力。有的业务人员为了掩盖其舞弊行为,甚至使用伪造的客户印章来确认对账单。此外,对账人员未签名也是常见的问题。

8、取得对账单后,之前的业务往来单据是否还需保存。日常业务往来中的单据,如合同、订单、出库单、退货单、货物验收单、发票签收单、结算单、资金往来单等单据数量大,规格大小不统一,难以及时取得并转交给财务,且这些单据的搜集、整理、装订、保存均需耗费很大精力。实际工作中,不少人都认为只要取得了对账单,则之前厂商业务往来中的单据就无须再保存,认为经双方确认的对账单具有不容置疑、不可更改的法律效力。但实际上如果缺少双方业务往来单据的支持、支撑,这种对账单的效力还是有限的,在诉讼举证活动中,如果没有相应原始业务单据作支撑,即使已经确认的对账单,也不一定能取得法院的支持。

应收账款诉讼时效范文第8篇

关键词:销售 应收账款 管理 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2-124-02

一、应收账款形成的原因

应收账款是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而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出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方垫付的运杂费等。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提高竞争力,不得不采取赊销方式来销售产品,应收账款由此产生。

为确保应收账款能按时收回或少受损失,必须在销售商品前,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解。企业负责人、销售人员和财务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应收账款收不回的风险,意识其危害性,在确定赊销策略时,一定要谨慎、科学地测算各种赊销策略给企业增加的收益和可能由此付出的代价。

销售是企业卖出自己的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货币收入的过程。任何企业经营活动的最终目的都是把产品卖出去给使用者或者是对客户提供服务,然后向购买者收取货款,再将所得投入到新的生产经营中,使经营能够持续进行。销售作为企业的基本经济业务,是企业产品价值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具体流程是:销售计划编制销售订单处理授信或批准赊销商品发运收回货款;同时还包括销售退回及售后服务的处理。在此过程中,企业不仅需要调查客户的信用,与客户进行价格谈判,全力组织客户需要的货物,做好收款工作,而且还需灵活处理销售折让与退回。所以销售与收款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它不仅仅是将商品移交给客户,更重要的是只有将款项全额收回,才能实现销售的终极目标。但在现实交易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企业发出商品后,可能无法收回相应的货款。比如因交易纠纷导致货款拒付,或客户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货款,甚至遭遇某些客户的蓄意欺诈等。

本单位生态示范园区,隶属于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名称为“生态示范园区”,是依托集团公司实施转型发展而成立的种植养殖公司,创建该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落实集团公司延长产业链,培育非煤领域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举措。以生态养猪、虫草养鸡、有机蔬菜、瓜果、农畜产品加工以及苗木种植等为发展方向,遵循“生态、高效、循环、现代”的经营理念,充分整合利用各类资源,延长产业链条,拓宽发展空间,是建设具有自主品牌、健康、安全的肉蛋菜农副产品的生产基地。公司成立之初首先设立了销售部、财务部等重要部门,任命了销售主管、财务主管及库房管理人员,得以展开工作。公司开始运行时,因对外部市场缺乏整体把握,故上层领导把市场先锁定为西山煤电的各大厂矿食堂。因为西山煤电本身属大型国有企业,隶属的各大厂矿都有相关资料和财务数据可以进行分析和估算,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也比较了解,因而在进行赊销时,销售部门基本无需报相关部门批示。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外部市场逐步打开。一些客户开始与销售人员联系,购买生态园区的产品。针对这些客户,销售部与财务部、企管部首先要对客户信息进行分析,建立赊销联合审批制度。对提出赊销要求的客户,销售部门要求客户提供其信用状况证明材料,并将材料转给财务部审查,财务部结合从其他渠道搜集的材料对客户进行信用分析,并在客户的赊销申请表中签署信用状况审查意见,再由销售部门具有审批资格的人员根据企业情况制定信用标准进行审批。为便于管理,公司赋予不同级别人员赊销额度的审批权限。审批人员不得超权限审批,同时审批者必须对其签署的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初西山集团内部厂矿食堂购买力及回款都表现不错,但是由于近年来煤炭市场持续低迷,各矿区资金紧张,购买力明显下降。虽然往来单位能在支付期限内付款,但大都通过集团公司内部银行支付,导致本公司流动资金严重短缺。生态示范园区虽是公司体制,但其出身则为国企之后,是典型的“国企二代”。煤炭国企多年来形成的粗线条管理模式,在它的经营中突出体现了出来。教条死板、体制庞大、权责不明、没有齐心合力的团队等等。尤其在销售赊销方面,管控力不够,领导一言堂,而销售人员为了销售业绩也盲目赊销,因此形成了大量的应收账款。例如某销售人员通过熟人介绍,跟主管领导沟通后,就把产品赊销给某集团食堂。理由是他们认为该集团实力雄厚,付款应该不是问题。所以中间既未经过财务部对客户资信情况的了解分析,也未经过企管部对合同的审核。结果事与愿违,该集团的货款迟迟不能收回。虽根据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了处罚,但是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是简单的处罚所能弥补的。还有一个实例是销售人员欲交易的客户资信,已经过财务部分析,并经企管部签订了合同条款,商品发出后对方按合同条款也支付了分期款项。但是在商品再次发出后,对方在承诺付款期限内却因经营失误,骤然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危机。可是负责该笔业务的销售员却没有及时了解到对方的经营状况,在缺乏风险意识的情况下,再次发出了商品。受到灾难般打击经营者神智失常,返回老家休养,销售人员几经催讨均无果而返,只能付诸于法律程序解决,给公司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二、如何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收账款在销售环节的管理控制点是:(1)赊销前是否对客户资信进行了足够的了解,审批制度是否合理?(2)应收账款一旦出现问题,如何进行追讨?作为应收账款的管理源头,销售部门应该进行怎样的管理呢?首先,销售部门要分工合理,防止漏洞、扯皮、推诿现象。明确责任并且在岗位之间做好相互制约、监督的设置。其次,赊销前销售人员必须做好客户的信用调查,赊销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要经过主管经理的同意。销售人员不可为了销售业绩进行盲目赊销。第三,赊销产品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是财产抵押担保,对抵押物应办理登记。第四,应收账款应实行每月向主管经理报告制度。销售部于每月20日将上一个月的应收账款情况报财务部,由财务部汇总后报公司主管经理。应收账款的报告包括欠款单位、欠款金额、欠款时间、经办人及是否发出催款通知等内容。第五,财务部对到期应收账款,应当书面通知该账款的经办人,由经办人负责催款。销售经办人对应收账款负有回收的责任,逾期收款应扣除其相应的工作业绩。经办人应当每月向财务部报告一次催款情况。应收账款到账后,应及时销账。第六,对于欠账拒不支付的客户,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依据合同的规定向法院提讼或者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采取法律手段催讨欠款的,由财务部提出方案,报公司经理会议决定。因经办人的责任导致应收账款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债权请求权的,应由经办人承担法律责任。

在销售环节实施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有助于从源头上杜绝坏账,呆账的产生。但在现实交易中应收账款中总有一部分不能收回,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综上所述,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其根本任务就在于制定企业自身适度的信用政策,从而保证应收账款的安全性。其次企业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做好应收账款的核算及回收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应收账款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李青.销售及应收账款业务处理【M】.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13(4)

[2] 代义国.销售主管财务一点通【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11)

[3] 吕宝军,赵景芬.财务会计实务【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