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补充医疗保险区别

补充医疗保险区别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补充医疗保险区别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补充医疗保险区别范文第1篇

关键词:小额保险;创新;可持续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

小额保险是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在为广大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民提供保险保障,使其摆脱因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致贫和返贫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自2008年8月中国保监会正式启动小额保险试点工作以来,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进展顺利并取得初步成效。保监会批准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和新华人寿等四家保险公司进行小额保险试点。2009年试点省份已由广西、河南、黑龙江、山西、甘肃、青海、湖北、江西和四川等九省区扩展至19省区。截至2009年9月,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新增覆盖人数超过704万人,提供风险保障1,367亿元。试点地区初步在创新产品、探索经营模式、启发农民保险意识和维护农村家庭经济安全等方面取得预期的成效。

一、小额保险的界定

在全球范围内,大部分低收入者无法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备,致使大量中低收入人群暴露在风险之下。据统计,全球约有超过20亿的低收入者未被正式的保障计划覆盖,而他们正是对风险抵御能力最弱的群体。一方面许多家庭无力积累储备,一些有能力的家庭不能正确认知风险的属性,尚未积累足够的资金,风险就发生了;另一方面许多家庭不愿储备,他们低估了社会风险的破坏性,或者对未来短视,寄希望于接受公共救济或亲友帮助。小额保险计划正是针对这类群体而诞生的。

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将小额保险定位于面向中低收入人群,依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所涉及的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旨在帮助中低收入群体规避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具有保险金额小、费率低、承保和理赔手续简便等特点。由于目标群体是中低收入者,小额保险区别于传统保险计划,具有商业保险和社会公益的双重性质,是一种衍生的保险产品。小额保险的目标群体是中低收入者,但不包括完全无力负担保费的赤贫阶层。其宗旨是帮助中低收入群体规避某些特定风险,特别是那些危及基本生活的最迫切的风险,例如重大疾病开支、意外伤残、农作物损失等。参与提供小额保险计划的运营主体具有多样性,不仅包括商业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自保组织,还包括非政府组织、民间互助团体等。小额保险保障水平较低,保险赔偿和支付仅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为标准。

二、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现状

从试点省份的实际市场状况看,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发展中存在着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一)险种与市场需求不匹配。农村小额保险虽然所缴保费不多,但有的险种保障范围较宽,保障额度较高,保费对农民而言还是偏高;有的险种缴费期过长,对于收入不稳定并且在各季呈不均衡分布的农民来说,很难保证每期都按时缴费;有的险种大同小异,有的险种又比较单一。山西保监局公布的数字表明,截至2009年7月,山西试点地区小额保险赔付案件843起,支付赔款515万元。相比于3,480万元的保费,大约15%的赔付率。可以预见,参保农民若在两三年内没有得到赔付,其续期投保积极性就会大打折扣。但目前试点产品多是意外伤残、身故保险,意味着残疾死亡才能赔付,因此造成赔付率较低。如果能附加意外医疗保险,会更贴近农民需要。

(二)农村小额保险经营风险大、成本高。农村小额保险在我国的开展时间短,各保险公司积累的数据不充分,因此在费率的厘定和保险产品的开发方面比较薄弱,在经营经验上也比较缺乏。农村小额保险的很多险种,受自然条件影响的程度较深,若发生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将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在农村小额保险的经营过程中,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同样十分突出。在非统保的情况下,农民总是将风险最大的部分投保,这些给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了风险,提高了成本。另外,农村情况千差万别而保险公司由于考虑到成本,在农村设立的营业网点少,加上交通通信设施不发达,往往为了几十元的保费要驱车几十公里展业、承保、理赔,提高了农村小额保险的经营成本。

从国际经验看,小额保险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低廉的保费与充分的保障。如果不能有效降低成本,处理好低保费与充分保障之间的关系,小额保险保费规模快速扩张与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之间的矛盾很可能使小额保险业务出现昙花一现的局面。

(三)缺少政策法律支持。当前小额保险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政策的大力支持。然而,当支持力度未能持续时,次年能否继续承保就成为业务发展的首要制约因素。从小额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的经验看,政府支持是小额保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政府积极规划和统筹小额保险发展,推动相关部门的对话和协调,使全社会重视小额保险的发展;有的给予小额保险提供者或低收入人群补贴;有的在销售渠道和经营模式创新方面给予宽松的政策支持,这些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小额保险的发展。在我国,虽然保监会比较支持小额保险,但相关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小额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这是当前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例如,如果有了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的激励,保险公司可能更有积极性去开拓农村小额保险市场。

三、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可持续发展对策

(一)鼓励保险公司险种创新,丰富产品种类。保险公司要加大对农村小额保险产品的开发力度,加强对农村、农民风险保障状况的分析研究,这样可以帮助我们细分农村保险市场,找到进入农村小额保险市场的突破口,确定农村小额保险市场的重点险种。保险公司要开发出广大群众用得着、买得起、保障功能强、除外责任少的产品。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保险业应该继续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农民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失地农民保险等涉及面广、影响程度深的险种。继续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型产品占有率,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的利益。

(二)探索适合我国的小额保险营销模式。保险公司要探索农村小额保险多元化的营销渠道。低收入群体尤其是农村居民购买农村小额保险的渠道还不多,建立更多的渠道来销售农村小额保险,可以使农户更方便快捷的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居委会、农机站、邮政局等贴近农民生活的部门建立联系,通过这些平台,向广大农民宣传并推销农村小额保险,提高农村小额保险的渗透力,同时也可相应降低小额保险的销售成本。例如,在中国人寿的试点中,采取了以下四种营销模式:

模式一:全村统保模式。“全村统保模式”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并且基本做到了“一张保单保全村”。具体办法是,依靠村委会向农民宣传和介绍产品,在农民广泛认可的基础上,以团险保单对全体符合条件的村民进行统保。按照筹资方式的不同,在具体实施中有四种情况:一是由村民承担全部保费;二是由村委会通过村办企业、村企业家或村级经济,为村民支付保费;三是多方按比例分担保费。比如,山西晋中政企联合,20元保费,政府出20%,保险公司让利20%,农民负担60%。

模式二:与政府惠农政策相衔接的“联合互动模式”。近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迅速,利用其服务网络收费和提供相关服务,可以减少建立额外销售和服务渠道的费用。中国人寿湖北、广西等地分公司试点经验显示,通过这种“联合互动”共保障模式,使地方政府在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同时,还提供意外伤害保障等服务。

模式三:与农村金融机构相配套“信贷保险1+1模式”。比如,与农村的小额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农信社等)合作,销售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定期保险等。

模式四:“能人投保、回馈乡亲”的“小型团单”模式。“能人”包括乡村致富带头人、中国人寿自己的营销员甚至高管人员,由他们个人出资,通过小型团单方式为村民购买小额保险。

(三)加大并保持政策支持的可持续性。小额保险具有半商业化和半公益性特征,相对于其他商业保险而言,小额保险的风险特征与成本结构比较独特。从风险特征上看,小额保险业务理赔简单,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且对于农业保险来说,巨灾风险很大,在保险风险管控上,有较大难度。从成本结构上看,小额保险业务高度分散,展业费用投入较高。整体而言,费用成本和赔付成本都不易得到有效控制。如果没有持续的政策支持,小额保险对商业保险公司吸引力不大。对农村机构和营销员来说,小额保险单笔业务手续费很少,积极性也不高。因此,政府功能的介入对小额保险的有序、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在制度环境的构建上,政府应积极探索小额保险的范围、性质、经营主体资格、保险人权利义务、会计核算制度、财政补贴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法规体系的构建为小额保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政府还可以通过政策优惠鼓励农村小额保险的推广发展,运用税收杠杆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和有关保险销售渠道重视、推进小额保险,比如减免小额保险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开展小额保险的农村保险机构和营销员进行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等。但是,目前政府部门在积极引导小额保险发展的基础上,还缺乏配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优惠政策,使众多的保险公司处于观望状态。因此,通过政府的支持,低收入群体可以获得适度的保障以防止现有生活水平的恶化;政府可以通过小额保险补充和完善现有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公共管理效能;保险公司则可以通过这项业务培养潜在客户,扩大市场影响,同时可能带来一定利润。由此可以实现低收入群体、政府及其他非盈利机构、保险公司多方共赢的目标。

(四)加强国际交流,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对农村小额保险的监管应充分考虑农村小额保险保额小、保费少、多在农村开展的特点,监管机构可以考虑适当降低农村小额保险人的展业资格和放宽农村小额保险的营销渠道。同时,要监督指导各开展农村小额保险的公司建立农村小额保险的独立统计体系,对各个统计指标进行分析调研,密切关注小额保险发展的普惠性和可持续性。监管部门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外部环境、创新监管制度、促进小额保险在产品、渠道、经营机制等方面的创新,推动多种模式的小额保险试点,保证小额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应当加强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合作,并积极参与国际小额保险相关标准和监管规则的制定。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梁涛,方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孙健,申曙光.国外小额保险的理论及实践分析.南方金融,2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