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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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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障范文第1篇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定位;税收激励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2)01-0052-08

实现全民医疗保障是中国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简称“新医改)的战略目标之一,而国际经验表明,要建立一个高效的医疗保障体系,商业健康保险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商业健康保险究竟应扮演何种角色,这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命题,更是一个紧迫的实践命题。在此从国际比较的视角,对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角色定位和政策激励进行探讨,并分析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和困境,提出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构想。

一、文献综述

近年来,随着中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稳步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制度中的功能和角色定位问题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例如,有学者认为:在世界各国,商业健康保险均在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中国全民医疗保障的制度框架不可能也不应该由公立医疗保险所垄断,在中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中,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不应被忽视,其地位不应被边缘化(顾昕,2009;朱铭来、奎潮,2009)。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主要为民众提供各种补充性健康保险以及参与公立医疗保险基金的“第三方管理”,具体地,可以承担三种角色,即补充保障的主要提供者,基本保障的主要竞争者,医疗保险机构与卫生服务提供者关系的探索者的角色。

各国政府为引导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大多采用税收扶持政策,即通过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来刺激商业健康保险的消费和经营,其政策核心在于国家通过支出,鼓励和刺激健康保险的需求。国外一些学者对税收优惠措施刺激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效果开展了实证研究。例如:Gnuher(2001)将健康保险需求设定为税收补贴的函数,检验税收补贴政策对企业提供健康保险的决策的影响,结果表明,当企业决定是否为其雇员提供健康保险时,税收是一个重要的解释变量,税率的变化在雇主决定是否为雇员提供健康保险的时候会产生巨大影响。thomasson(2003)检验了1954年美国税收改革对美国健康保险需求的影响,其结论是,1954年美国推行的健康保险税收补贴政策,使得健康保险从个人向团体转移,团体健康保险需求增加,家庭购买的健康保险额也有所增加。Gmber和Lettau(2004)进一步研究了税收补贴对企业是否提供健康保险的决策及保费支出的影响,其结论是,税收政策对雇主提供健康保险的决策以及保费支出都有很大影响,税收补贴是雇主提供健康保险的重要推动力。

综观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由于中国医疗保障体系尚在构建之中,各种制度尚待完善,对于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还缺乏足够的政策激励措施,尤其是税收激励措施,但国内学者已注意到商业健康保险在一个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而在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于商业健康保险的政策激励措施,尤其是税收激励政策相对完备,因此国外学者更多地关注各种税收激励政策的执行对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实际影响,研究也相对深入。本文在中国“新医改”的背景下,从国际比较的视角,探讨商业健康保险的角色定位和政策激励,分析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和困境,进而提出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构想。

二、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

医疗保障体系的本质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医疗费用的筹资制度安排。在不同的医疗保障体制中,商业健康保险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路径。根据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发挥的作用及其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关系,国际上一般将其分为首要型(Primary PHI)、并立型(Duplicate PHI)、费用补充型(complementary PHI)和项目增补型(supplementary PHI)等四种类型。表1总结了这四种作用形态的主要特征。

在首要型(或称基本型)模式下,商业健康保险的参保者未加入任何公共医疗保障体系,商业健康保险成为其医疗保障的主渠道,乃至唯一的渠道。美国是以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医疗保障制度主干的代表性国家,其公共医疗保障体系只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儿童、贫困人口、现役和退伍军人等特定人群。在德国,法律规定所有有报酬的人员和其他特定的群体(如失业者、领取退休金者、农民、学生、艺术家、残疾人)都应当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但收入超过一定限度(2009年要求连续三年月收入超过4050 欧元)的人不被列为强制参保人员,同时法律禁止离开法定医疗保险体系者重新返回该体系。

并立型(或称重复型)模式主要存在于实行国家卫生服务制度的国家,如英国、丹麦、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亚等。在这些国家,商业健康保险同公共医疗保障体系并行不悖,某些人为了享受更好的医疗保健服务,可以在享有公共医疗保障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的同时,自愿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在多数国家,社会医疗保险设定一定的起付线、自付比例和封顶线,患者需自付一定的费用。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销售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对客户的自付费用提供保障,这种商业健康保险是一种费用补充型的保险。例如在法国,每个居民均可以得到公共医疗保险的保障,但这种保障并不充分,因此,大多数法国人都通过参加互助保险、民间共济会或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获得补充保障。

与费用补充型健康保险相比,项目增补型健康保险主要为法定医疗保险的例外项目或不予覆盖的健康服务项目提供保险产品,例如视力矫正、牙医、整形、长期看护、康复保健、豪华住院服务等。而在一些国家,由于政府规定商业健康保险不能覆盖公共保险所提供的医疗保障范围,如在药品费用的需方分担方面,奥地利、日本不允许补充保险覆盖,比利时和匈牙利则只允许非营利性补充保险覆盖。在加拿大,几乎所有省份都立法禁止或设法阻止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公共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护服务保障项目,商业健康保险的承保范围限于未列入加《拿大医疗法》范围内的医护服务。

总而言之,商业健康保险在世界各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中占据一定的地位。图l是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192个成员国中143个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筹资额(保费收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与人均国民收入(GNI)之间关系的散点图及拟合趋势线。在大多数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筹资比重小于10%,在143个国家中,有16个国家该比重超过10%,其中6个国家超过20%,3个国家超过30%。

数据来源:WHO(2009):wodd Health Statistics 2009,wodd Bank(2008):wodd Devel。pinent Repon 2(108

运用143个国家的数据,以人均国民收入(x)

(取对数值)作为解释变量,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筹资比重(Y)进行线性回归分析,得到如下关系:

Y=1.52 ln(x)一8.65

t=(2.89)

(一1.86)

F=8.37,R2=0.056,P=0.0044

从回归结果看,回归分析通过了t检验和F检验,但回归结果的拟合优度很小(R2只达到0.056),而且随着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的筹资比重只显示出微弱的上升趋势,这表明商业健康保险在各国医疗筹资体制中总体处于补充地位。

表2列出的是2007年部分经合组织(0ECD)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口覆盖率及其筹资额占卫生总费用比重的数据。从人口覆盖率看,一些国家的商业健康保险覆盖率较高,超过了60%,如美国、加拿大、比利时、法国,荷兰甚至达到92%。从筹资份额看,部分国家接近或超过10%,如瑞士、德国、加拿大、法国、美国。可见,商业健康保险在部分OECD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已经扮演了较为重要的角色。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在那些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相对发达的国家(如法国、德国、荷兰等),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也可以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三、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税收激励:OECD国家的经验

为扶持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OECD国家大多采用税收激励政策,即通过税收优惠以刺激商业健康保险的购买和消费。这些税收激励涉及与健康保险的购买行为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措施。

(一)美国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激励政策

美国是商业健康保险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激励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对团体健康保险的税收激励政策

美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最显著的特点是健康保险多数是通过工作关系,即建立雇主资助的团体健康保险来提供。对于团体健康保险,雇主为雇员缴纳的健康保险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作为业务费用税前扣除;对雇员而言,这部分保险费也不作为雇员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这部分费用对于雇主和雇员来说都是完全免税的。如果雇主不给雇员购买团体健康险,而是将这种福利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给雇员,则这部分工资性收入需扣缴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直至地方政府在内的多重个人所得(薪金)税。以哥伦比亚特区为例,一个_丁人的联邦个人所得税率是25%,社会保障工资税率是15.3%,州个人所得税率是9.5%,因此,相对于派发等额的工资,雇主提供团体健康保险给雇员带来的税收补贴率达到了近50%。

2.对自由职业者健康保险的税收激励政策

在1986年以前,美国对于自由职业者的商业健康险保费支出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直至《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对自由职业者参加健康保险制定了一条临时性的税收优惠条款.即对于用自己的收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自由职业者,其中25%的保费可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此后,该免税比例逐年提高,1997年达到40%。

《1997年税收改革法案》决定将此项税收优惠确定为永久性措施,并逐步提高免税比例,最终实现全额免税。1998年和1999年的免税比例是45%和60%.2002年为79%,2003年及此后年度实行100%免税。

3.对个人健康保险的税收激励政策

对于未参加团体健康保险而购买个人健康保险的个人,根据美国法律,当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费支出,连同其他医疗费用(包括参加健康保险后个人需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相加.当金额超过个人调整的总收入额(Adjusted Gross Income)的7.5%时,超额部分可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二)其他OECD国家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激励政策

首先,在团体健康保险方面,除美国外,至少还有6个0ECD国家(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爱尔兰、西班牙)对雇主提供的团体健康保险给予较强的税收激励,对其中雇主承担的保险费作为成本在税前列支,包括联邦、州政府的收入税以及工资税。在这些国家中,至少有4个网家(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爱尔兰)和美国一样,同时对雇主提供团体健康保险和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给予税收激励。

其次,在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方面,除美国外,其他一些OECD国家(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墨西哥、荷兰、葡萄牙、瑞典等)也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激励,其中,对购买健康保险的保险费实行税前列支足最为普遍的税收激励方式。不同的是,澳大利亚实行直接补贴政策,即对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给予30%的保费折扣,相比较而言,政策激励的力度更大。

四、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与政策瓶颈

(一)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仍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周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属于人身保险(包括寿险、健康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一部分。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在2001~2006年间发展较快,其保费收入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比重稳步攀升,但近四年来该比重有所下降,目前为7%左右的水平,而从国际经验看,在一个成熟的商业保险市场,健康险业务占人身险的比例一般为30%左右。

从商业健康保险筹资在医疗筹资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在过去十年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筹资额在卫生总费用中所占比重虽然有所提高,但仍然很低,目前为3%~4%的水平,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即使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也还存在较大差距,这表明,商业健康保险分摊民众医药费用风险的功能尚未发挥出来。以这样的筹资份额考量,还很难判断商业健康保险已经成为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补充渠道,更不要说是主渠道。

此外,从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占私人卫生支出的比重看,2000年该比重仅为2.31%,近十年来有所上升,2007年为6.22%。这意味着,在我国私人卫生支出中,尚有90%以上的医疗费用风险没有通过商业保险机制来分摊,而是由患者自费承担,按2007年的数据(该年我国私人卫生支出为6175.92亿元),我国至少有5000亿元以上的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可供开发。总之,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仍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尚未在医疗保障体系中扮演其至少应该扮演的补充性角色。

(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面临的政策瓶颈

如上所述,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障体制中发挥的作用不大,其根本原因在于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不明确。从政策和实践层面来看,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还面临多重政策瓶颈。

1.经营补充医疗保险面临政策瓶颈

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同时还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在这样的政策规定下,补充医疗保险经营主体的界定事实上是模糊的。目前绝大多数地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补充医疗保险纳人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体系,并以强制性或半强制性的方式推出。在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方式上,绝大部分地区由社会保险机构自办自营,部分地区由社会保险机构主办,同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提供管理服务。这种做法的直接结果是社会保险机构利用其事实上的强势地位挤占了商业保险的作用空间。

2.拓展团体健康保险市场面临政策瓶颈

对于企业购买商业健康保险,2003年《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做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同时规定:“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在这样的规定下,企业为员工建立团体健康保险将受到限制,团体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也因此受到制约。

3.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所需的激励性政策缺位

我国现行税制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在商业健康保险领域,如对于企业购买团体健康险和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尚无税收优惠政策安排,而缺乏激励性税收政策是制约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提升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1.在制度上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定位

“新医改方案”提出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这个过程中,有必要重新界定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定位,即商业健康保险应该作为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承担费用补充型和项目增补型保障的角色,主要在以下领域发挥作用:社会医疗保险中患者个人自付费用,包括医药费用的起付线以下自付部分、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和封顶线以上的自付部分。社会医疗保险基本诊疗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收入补贴和护理津贴。特种疾病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人群。

2.在政策上明确商业保险在经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中的主体地位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的医疗保险,建立企业补充保险可以有多种形式:一是由企业自办,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三是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从国际经验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属于市场范畴,是商业保险应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当前,为扶持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发挥其应有作用,政府应明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边界,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领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交由商业健康保险予以解决。具体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在还原其市场属性的基础上,在政策上明确商业保险在其经办和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二)建立和完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制度

当前,在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全民覆盖的同时,有必要建立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制度,以鼓励企业和个人购买更多的商业健康保险。建议国家财政、税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联合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团体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且保费支出可以税前列支,在一定额度内列入成本。对于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其缴纳的保险费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在一定额度内允许税前抵扣,且个人获得的医疗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杠杆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参考文献:

[1]顾听,商业健康保险在全民医保中的定位[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6).

[2]朱铭来,奎潮.论商业健康保险在新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J].保险研究,2009,(1).

补充医疗保障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 风险控制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根据本企业的经营效益和行业特点,并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督下,并由企业自行建立,并对本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以满足企业职工越来越高的医疗保障需求,是属于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

建立和发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不仅仅是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多水平的医疗保障需求的实施条件,也是发展完善多层次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现实需要。因为,医药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医药卫生服务种类繁多,服务价格也越来越高,而基本医疗保险是以“低水平、广覆盖” 为基本原则运行的,这就意味着基本医疗保险职能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高的医疗需求,势必会造成高新医药科技应用的可及性与医疗费用偿付者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同时亦不能满足社会“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所带来的医疗保障需求。这就在客观上,需要建立多层次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来弥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不足。建立和完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能够对我国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现状分析

第一、政策规定

国务院就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明确提出了:“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第一次提出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概念,同时规定的保险基金的征缴比例。2002年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了《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细化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运行过程中的细则问题,也给予了政策上的支持。文件规定,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对于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企业补财政财政部门审批。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明确了企业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税收政策优惠,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积极性。国家颁布的三个相关文件,从国家政策的层面上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进行指导和干预,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促进了我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

第二、运行方式

目前,我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运行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其一,企业自办自管型。例如,大连市建立的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就属于企业自办自管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二,由企业主办并出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例如北京某大型企业,就是采取这种模式,由企业出资为职工投保商业医疗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各项事宜。其三,由企业主办,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例如成都市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作用与发展优势

其一,能够减轻国家和政府的财政负担。随着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群的日益扩大,和医疗服务价格的不断增长,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呈现刚性增长的态势,势必会加大国家的财政负担。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让企业来承担一部分医疗保障责任,势必能减轻国家财政的负担。

其二,能够弥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不足。不同人群的医疗保障需求,和对医疗消费的承受力都不尽相同,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以保基金的承受能力下,满足绝大多数人最基本的、同等待遇的、有限责任的医疗保障需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具有自愿性、灵活性、多样性等特点,可以为职工提供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水平。

其三,能够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企业可以通过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方式,吸引高精尖技术人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在企业内部建立激励机制,将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挂钩,充分调动职工的工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其四,能够解决特殊人群的特殊医疗保障问题。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对特殊工种、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因病致贫等情况的职工,提供特殊的医疗保障内容。这些职工要么遭遇疾病的概率比一般职工高,要么所患疾病严重以致影响了正常的生活,他们需要特殊的医疗保障待遇只能通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来实现。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第一、保障对象单一。根据《决定》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存在和发展的,只有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人群,才有资格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不包括没有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畴的人员。

第二、保障内容和水平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制约。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大多是依托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水平之上的,只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目”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药费进行补助,或者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偿,而对于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的医药费和基本医疗保险“三目”以外的医药费,没有相应的补偿措施。这与没有政策支持和企业的盈利情况有很大关系。

第三、干扰因素众多。是否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水平和医药费的补助标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首先,企业的经营状况。只有经济效益高、经营情况好的企业才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其次,企业职工的年龄结构。随着人们年龄的增长,医疗保障需求也逐渐增加,而只有存在了这种需求,企业才会考虑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如果企业大部分职工都是25周岁以下的年轻人,基本医疗保险能够满足他们全部的医疗需求,几乎不需要任何形式补充医疗保险了,例如我国沿海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就属于这种情况。最后,企业经营者的认识水平。有些企业经营者不重视职工的医疗保障,至今仍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更谈不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了。例如外资企业和部分私营企业。

第四、抗风险能力不足,风险控制难度大。首先,由于受企业经济实力的限制,只能为职工提供有限的补充医疗保障,再加上企业经营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大,为了减轻自身的负担,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投入上必然会控制在一个相对低的水平,这样直接导致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其次,企业往往没有专业的医疗保险管理者,专业化程度不高,经验少,相关数据缺乏,在医保的风险控制方面缺乏有力的技术支撑。最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是密不可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选择限制、“三目”的调整,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市场空间和定价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易成本和业务风险。

第五、缺乏政府干预。目前,针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府只是在宏观上给予一定的指导,并没有切实的参与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运行中来。他们往往认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自身行为,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没有关系,没有担负起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政策供给职能,没有担负起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监管职能,没有对其发展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

第六、欠缺公平。由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由企业建立的,因此,不同企业之间,其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和范围必然会存在差别,即便是统一系统的企业,由于所处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不同、机构调整改革等原因,也会存在差别。企业间的差异和地区差异,直接导致职工享受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上有失公平。

三、几点思考

第一、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制约机制。其一、建立考核制度;其二,适当调整政策;其三,成立由企业各部门代表参加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监管基金的运行安全,定期听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办人员的基金收支情况汇报。

第二、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营管理主体的确定。其一,建立行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对于规模较大、资金管理能力强、承担风险能力强、联系密切且企业内部差异小的大企业和大集团,可以成立统一的行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统一征缴标准、统一报销比例,但要与企业经营管理分离开来。委员会根据各成员公司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内容,和企业职工的健康水平,确定一个统一的征缴比例、报销比例和报销内容,在整个集团(行业)内,职工享受一致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这样,既符合了保险业的“大数法则”,降低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营风险,增强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其二,对于规模较小、承担风险能力较弱的企业,可以考虑联合起来建立跨企业的区域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可以通过工会组织,联合同类别的企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各成员企业执行统一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共同管理基金。其三,可以采取投保商业保险的形式,为职工选择适合的商业医疗保险险种,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基金,并承担对职工的医疗补偿。通过实践证明,这种方式对于规避运营风险,转移保障责任有很好的作用。其四,可以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作为经营主体。在整个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由企业出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本区域的医疗费用支出分析,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建立统一的企业补充一医疗保险制度,在整个区域内执行统一的征缴和报销比例。这样,可以有一支专业的医疗保险队伍,可以对医疗机构的违规情况进行处理,有效地控制了费用的上涨,同时将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联合管理,降低了管理成本,最主要的相对于投保商业保险公司而言,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企业的信任度明显增强。

第三、加强政府机构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与干预。其一,加快医疗保险人才培养,针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办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水平,以便更好的为职工服务;其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的规范与监管,制定相应的律法和措施,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定监督管和内容,包含保险补偿内容、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纠纷的处理等;其三,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近几年,国家在就业与再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面,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是人们越来越迫切的需求,国家应该加大投入,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上予以税收优惠,以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其四,增加交流。例如建立与企业之间的政策直通车,确保企业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到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变动,来调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偿标准;由政府机构牵头,组织举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验交流会,取长补短,使其更加完善。

第四、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其一,建立大额医疗费补助与基本医疗费补助相结合的制度,在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进行补助的基础上,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助,尤其是针对由于疾病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或者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所发生的医药费进行特别补助,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以满足职工高、中、低的医疗保障需求;其二,建立多元化的职工家属医疗费补助制度。虽然,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越来越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农和”医保制度的建立,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但是仍会有一部分的职工家属没有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可以针对这部分人群,适当提高补助比例,而对于已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职工家属,可以参照企业职工,对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进行适当的补助。其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三目”外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制度。可以根据企业的运营情况,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对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即基本医疗保险“三目”(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以外且金额巨大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助,弥补了基本医疗保险“低水平”的不足。其四,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可以建立集预防、治疗、保健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的医疗保障体系。建立企业职工健康档案,定期向职工宣传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的知识,防患于未然,即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补充医疗费用的支出,又体现的企业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其五,可以针对不同人群,建立不同的补偿标准。例如,可以分别对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实行不同的补助比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服务价格也呈现不断上涨的趋势,较低的养老金水平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医药费的上涨,且老年人患慢性病、重大疾病的概率远远大于年轻人,因此,为了确保老年人的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可以制定明显高于年轻人的补助比例;还可以以年龄段来划分,45周岁以下,年满45周岁,70周岁以下,和年满70周岁,分别制定补助比例,随着年龄的增长,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比例逐渐提高。

第五、完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对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要建立专门帐户,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将部分基金投入到资本市场进行运作,以确保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能平稳增值。

第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力补充。

总之,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应由政府统一筹划,建立符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 1] 沈华亮.孙玲. 补充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探讨 . 中国医院管理.2000.7

[ 2] 陈新中.余云燕. 补充医疗保险体系建设及其路径选择 .卫生经济研究.2010.1

补充医疗保障范文第3篇

关键词: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补充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1

一、相关概念

1.商业医疗保险:是指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营利性的医疗保障方式。消费者按一定数额交纳保险费,遇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赔偿。商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可自愿参加。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及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2.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时,可获得相应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劳动者患病时,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对其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补贴或报销,使劳动者恢复劳动能力和健康,尽快投入到社会再生产。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各级政府承办,政府借助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强制实行并进行组织管理。

二、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区别

1.两者属性不同。商业医疗保险是商业性质的保险公司运用经济赔偿手段经营的险种之一,属于社会经济活动范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按自愿原则签订合同来实现,商业保险公司可从中营利。而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以及增进劳动者身体健康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或者地方通过立法强制执行,不取决于个人意志,同时具有社会性和非营利性质。

2.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险对象是自然人,其作用在于当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支出医疗费用时,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减轻损失。社会医疗保险主要以社会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劳动者因患病就医而支出的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基本的保障,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有利于社会安定,其实质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个方面。

3.两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不同。商业医疗保险建立在合同关系上,每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按保险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后,即获得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且保险金额的多少与所缴保险费数额成正比。而社会医疗保险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上的,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其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能够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他们所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与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并不成正比例关系。

三、商业医疗保险可以做为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

新出台的《医疗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继续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经办管理的方式”等指导性的意见。明确了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是社会医疗保险未保障部分的补充保险,即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需要个人自费部分和超过封顶线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充性的保障。按照国务院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水平的规定,社会医疗保险统筹部分的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一般在15万元左右,且根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金额的不同,还需自付20%-30%不等的费用,这并没有解决少部分需住院治疗的大病患者及慢性非感染性重病(如心脑血管病、糖尿病)患者的问题。此外,社会医疗保险对医疗保险项目范围之外的检查、治疗、用药都有限制,如某些先进的治疗技术及药品、某些特需治疗疾病所发生的费用均需要参保人员自付。这就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来满足这部分城镇职工对医疗保障高层次的、特殊的需要。

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各有各的优势和劣势,其自身特性决定了它们应在医疗保险市场中化解不同的风险,服务于不同的需求对象,向他们提供对不同医疗保障水平的需求,进而改善全社会的医疗风险分配状态,最终达到医疗资源配置的最优。

由于医疗保险本身具有极强的公益性,政府的积极作为应给予充分肯定。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政府对医疗保险的财政投入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式。全民医保绝不是全民免费医疗。政府实行的这种“公共理财”方式一是可以化解当前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二是想真正解决百姓的民生问题。虽然这种想法和初衷是绝对正确的,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13亿人口,决定了推行“完全依赖政府主导的、全覆盖的”医疗保障将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长期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商业医疗保险应根据目前的医疗保险状况,搞好我国医疗市场的调研,掌握不同区域、不同层次及不同人群对医疗保险产品的需求情况,在探索补充社会医疗保险空白的同时,选择容易控制经营风险的模式,加强对商业医疗保险险种的设计、开发以及业务管理工作,将现有的综合医疗保险业务逐步细化,不断丰富医疗保险的险种,以满足不同层次人群对医疗保险的需求。

毫无疑问,当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实行,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来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潜在市场很大,应适时加强健康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这将对我国整个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与完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李政伦,李军.医疗保险[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

[3]卢祖洵.社会医疗保险学[M].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

[4]何文炯.社会保险转型与商业保险发展[J].保险研究,2010(07):35-39.

补充医疗保障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保障水平 集约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形式有:(1)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举办;(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3)大集团、大企业自办。下面就一些企业自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制度建设

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精神,企业出台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各基层单位根据指导意见,建立本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对象、基金筹集及管理、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项目、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报销流程等。由于各单位的历史情况、人员结构、经济效益、属地政策等因素不同,其实施细则各有不同。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一)医疗保障水平、支出结构不均衡,统筹能力不强。

基金的筹集以各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标准提取,使用范围涵盖本单位在职和退休、退职人员。随着社会进入老龄化,医疗消费水平也日渐提高,尤其是退休职工人数较多的基层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多向老职工倾斜,用于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报销资金占总支出的70%以上,影响了在职职工的医疗消费需求,各单位的支出结构存在不均衡,进而影响保障水平。

(二)补充医疗保险保障标准不统一,影响员工稳定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由于各基层单位的历史情况、人员结构、经济效益、属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造成员工的补充医疗保障标准不统一,保障水平高低不一,在企业内部形成员工之间的攀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职工队伍的和谐稳定,也影响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有序流动。

(三)企业制定的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医疗保障水平略显不足。

从各基层单位按照企业总部的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制定的实施细则实际运作来看,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自付部份的报销比例不高,例如“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扣除按基本医疗保险及各种附加保险的规定报销部分,其自付部份在职职工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报销5O%-70%”,个人会负担自付部份的30%以上。同时,指导意见中缺乏单独针对癌症等重大疾病的保障项目。由此,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不能完全弥补基本医疗保险从企业自建自管到属地化管理带来的医疗保障水平降低的需要,出现了基金支出不足与医疗保障不到位的矛盾。

(四)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逐年累计结余挂帐风险。

各基层单位为确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以保障职工重大疾病时的支付能力,每年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计提数的使用上均有结余,有的单位累计结余多达几百万,这部分结余逐年累计进入下一年基金,在财务挂帐。对于一个大型企业集团而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余额可达几千万元。随着财务管理的进一步规范,长期挂在帐上且逐年累计增加的这部分基金存在一定的风险。

(五)工作人员不专业,管理水平不足,服务质效不高。

由于全部在职、退休职工都可以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各基层单位即使一年一次或一年两次集中报销门诊费用,工作量也相当大。同时,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项目必须符合基本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来说,企业的保险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对职工的相关问题不能有效解答,对票据的审核可能不到位,也就不能更好的服务员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职工审核中难免会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报销项目。这些都将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对策思考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办法标准化。

在企业内制定和执行统一的制度和办法,突出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定位,做到各基层单位职工享受的医疗保障水平基本平衡,弱化职工的攀比心理,营造企业和谐稳定氛围,一定程度上也利于职工的合理流动,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也有利于企业总部管理规范和各单位执行高效、服务到位。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集约化。

加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队伍建设,引进和建立集中统一的信息处理平台,做到企业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各基层单位定期计提和上缴资金企业总部,总部根据统一政策集中审核拨付大额医疗保险费用,通过对资金集中管控、信息集中处理,切实增强企业全局范围内统筹调剂能力和在线监控能力,降低财务和政策风险,形成补充医疗保险的基金集约化管理模式。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业务专业化。

引进专业机构,搭建补充医疗保险小额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的集中审核报销专业化平台,让员工享受规范、高效的专业服务。企业总部社保机构集中力量抓制度、抓管理、管资金,降低管理成本,规避财务风险。

(作者单位:四川省电力公司技术技能培训中心,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补充医疗保障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问题;解决方法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属地化,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必然要求,它改变了原来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单位管理”的现状,在较高的层次上实行了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调剂,扩大了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增强了医疗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减轻了财政和企业的社会性负担,为劳动力合理流动创造了条件。同时,打破了过去公费、劳保医疗的界限,使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都能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一、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不够完善

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中单病种结算已不适应医疗行为,待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实行的单病种结算标准,是一项较为科学的医疗结算模式,它便于客观准确的掌握每个病种治疗所需的平均医疗费用,但由于同一病种内病情程度的差异,尤其是个别综合病种的复杂性及同一病种治疗方法和服务项目的不同,再有少数医疗机构不能及时客观的反应真实的治疗情况,都给单病种结算制度带来诸多问题。

(二)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五险合一

行业单位养老保险为省级统筹,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参加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五险合一。由于退休人员每年固定上涨工资,由于省直单位的退休涨工资并不于市级医疗直接挂钩,需每年等省级统筹的退休金数据下发后,才能统一申报退休人员的划拨基数,造成退休人员划拨基数变更滞后于非省直单位,加重信息中心及单位申报人员工作量,降低工作效率。

(三)基本医疗体系影响了行业单位职工原有的医疗保障水平

由于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经济效益存在较大差距。即使是同一类型的不同企业之间也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其职工收入也存在很大差距。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这种差距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向。这就使得不同类型、不同企业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不同的医疗保险需求和不同的医疗消费支付能力。又因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实行“低水平、广覆盖”原则,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和给付待遇,在主要体现普遍公平保障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已经很难满足不同支付能力和医疗保障需求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需要。行业统筹时,行业单位患病职工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平均达到80%左右。基本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后,除办理了大连市门诊特殊病种人员外,余下人员门诊费用不予报销。而属地化后住院医疗的报销比例主要依托于药品目录,导致同病种不同用药的报销比例参差不齐,降低了行业单位职工原有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意见及对策

(一)加大统筹范围

医疗保险应加大统筹范围,参保人员就医取消本市定点医院首诊就诊制,前往外市就医可加大个人起付标准及负担比例。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医患关系,构建和谐、诚信的医疗保障体系

病人是一切医疗活动的主体,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讲诚信,以质量为核心,多方位,多层面,多角度的为病人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首先以病情需要为前提,不顾实际情况,一味要求医疗高消费的做法不符合医保规定,有悖国情;而片面考虑经济利益、节省统筹费用,以致影响病人医疗质量的做法也不符合行医的诚信原则。

(三)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补充医疗保障范文第6篇

一、消防部队现行医疗保险制度

(一)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

即国家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保障其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消防部队医疗保障制度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供给制学员、离退休干部、随军无工作家属和未满18岁子女,都属于医疗保障范围。

二、消防部队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弊端

从经费和部队发展来看,军人享受免费医疗制度已难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军人医疗问题,特别对罹患重大病官兵的医疗保障问题,弊端日益暴露,供双方矛盾突出。

(一)退役医疗保险的建立目的与实际操作有偏差

主要保障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与服役期间的医疗问题关联不大。

(二)我国军人医疗保险制度不完善

美国、俄罗斯、日本军人享受免费医疗;德国、法国军人医疗保险比例报销,缴费比例约为工资收入8%。这些国家军人家属及子女就医可享受50%以上优惠或全部免费。而我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月保费总额不足其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且个人缴纳50%的比例过高;家属子女医疗保障范围较小;军人退役后医疗保障服务还不完善。

(三)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消防部队从事高危工作,每年有人牺牲,有人残疾,有的随军家属就业难、子女教育难,有的军人或其家属患大病后,陷入经济困境。特别是在独生子女大量从军的情况下,官兵伤病或牺牲后医疗补助、保险金标准不够高,增添了军人的后顾之忧。

(四)医疗保障供需矛盾日益显著

消防部队医疗保障经费标准团级单位≤75万元。以某团级机关为例,近3年医疗费开支分别为151万元、195万元和256万元,医药费超支幅度逐年上涨。另有某消防支队2008-2011年重大病医疗费约占支队当年医药费开支的19-21%。医疗经费严重超支,不仅挤占了其他经费,妨碍了正常业务开展;而且官兵和随军家属、子女就诊费用迟迟得不到报销,影响了官兵安心服役。

三、公安消防部队引入商业医疗保险设想

(一)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定义

1、社会医疗保险

国家根据法律法规,为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特点为强制性、低水平、限制多。

2、商业医疗保险

由保险公司经营的具有赢利性的医疗保障。其特点是自愿性、灵活性、可变性

(二)可以参考引进的商业医疗保险种类

重大疾病保险。是指以特定重大疾病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行为。住院医疗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普通医疗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手术医疗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因施行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某种特定疾病时,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经济需要。

(三)引入商业医疗保险的形式

个人投保。商业医疗保险的主要投保方式为个人投保。团体投保。团体投保就是以单位为团体,选择保险公司的相关险种进行投保,为团体中的个体提供保障的一种方式。个人与单位按比例投保。综合个人投保和团体投保的一种投保方式。

(四)引入商业医疗保险带来的效益。

从社会发展趋势来看,目前建立的社会医疗保险实行费用封顶政策,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将由商业医疗保险来补充。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为相互配合关系,彼此取长补短。从部队发展来看,引入商业保险也有先例。如《军人意外伤害保险》是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项商业人身保险的引入,不仅大幅度提高了现役军人伤亡的补偿水平,而且弥补了军人伤亡保险制度中未对军人病故享受保险金做出规定的空白。

补充医疗保障范文第7篇

纵观保险市场,可以发现,目前鲜有保障涵盖终身的医疗保险产品。很多商业医疗险产品规定只有55岁之前才允许投保,65岁以后不能享有医疗保障是广大消费者普遍的烦恼。如何给自己以及家人的晚年买一个安心的保障呢?有关专家提出,老年健康保障不能仅依靠社保,还需要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来寻求更全面的健康保障。

近期,首创安泰推出的“医储宝”终身医疗保障计划,以及中国人寿推出的“关爱一生”终身医疗保障计划,试图在这个问题上有所突破,我们不妨来看看此两款产品的设计表现。

首创安泰“医储宝”终身医疗保障计划――

一款实用的终身医疗保险

“医储宝”终身医疗保障计划分为A、B两款,相比于一些形态类似的产品,“医储宝”取消了诸多报销限制,其65岁以后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也是目前市场上最高的,同时,它还具备分红功能。针对有医保、合作医疗、其他医疗保险或者福利计划的客户,“医储宝”提供已补偿部分以外100%的报销,若没有以上保障的,也可以提供85%的高比例报销额度。

据产品设计人介绍,这款产品就是针对投保人不同收入水平和参与统筹医疗保障的情况而开发,特点就是要实现以灵活的缴费期间与合理的收费水平,为客户提供65岁以后全方位医疗费用保障至终身。

据悉,产品的另一个卖点是,投保人还可享受分红,用于购买缴清增额保险。可以说,这是一款较实用的终身医疗保险,是有别于其他终身医疗险的一种突破,基本解决了投保人65岁以后的住院问题。

但是,我们同时也看到,这款产品实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所谓的100%报销医疗费用更像是虚晃,实际报销的是社保报销以外的差额部分。因为,如果投保人没有社会医疗保险,则只能按规定报销实际医疗费用的85%。

另外,该产品医疗保障责任中也仅仅涉及到了住院产生的相关费用,而65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了住院费用之外,还会产生大量的医药费,这部分费用保险并没有提供保障。同时,该产品的分红65岁前用于购买缴清增额保险,65岁之后才可以领取现金。这样看来,那些看重投资收益的消费者也不适合选购该产品。

中国人寿“关爱一生”终身医疗保障――

一款储蓄型医疗保险

“关爱一生”终身医疗保障计划由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和国寿附加关爱一生长期保险组成。凡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投保“关爱一生”终身住院医疗保障计划。

从“关爱一生”保障计划的设计来看,相当于在保险公司建立了一个终身住院医疗补贴账户,账户总额就是保险金额,每次住院都可以从账户中支取津贴,作为社保以及其他报销方式的有力补充,账户余额还能够作为身故保险金返还。

与其它健康险的消费性质不同,“关爱一生”是储蓄型的健康险产品,不论被保险人最终是否发生住院赔付,“住院医疗补贴账户”金额最终都将返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这款产品对投保人的住院费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产品保障范围有限,报销项目限制也较多,也只可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

中国人寿还有一款“珍爱一生”终身医疗保障计划,是将终身寿险和长期健康险合而为一,这款产品提供终身住院补贴的同时,还提供身故保险金,与“关爱一生”在保险范围及作用类似,都是一款储蓄型补充医疗保险。

终身医疗险未必保终身

本刊特约理财师提醒投资者,终身医疗保险有两大特点:

一是平准保费。

就是说保费不会随着投保者的年龄增长和身体状况的变化而增加。

二是无条件续保。

不存在中途保险公司提高保费或拒保的现象。

这一点与“消费型”医疗保险在没有发生医疗费用时没有保费返不同,投保终身医疗保险相当于建立了一个“个人医疗账户”,如果投保人不幸身故或全残,医疗赔付额度还没有达到赔付上限,保险公司会将未给付部分返还给其受益人。

但终身医疗险并不一定“活多久就可保多久”,因为终身医疗险产品理赔有金额上的限制,一旦理赔的金额达到最高限度,保险就会自动中止。

据记者统计,目前有不下5家保险公司推出了终身型医疗险。不过,市面上仍以一年期的纯消费型医疗险为主。可是,这类保险理赔前提很多,下面记者以一款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中的“潜台词”为消费者提个醒。

基本保险责任条款:“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潜台词:

该产品的基本保险责任之一是按住院的天数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但是,只有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时,保险公司才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时,每次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如果一般住院保险金是30元/天,住了6天,因意外住院给付180元,因疾病住院就只给付90元。

可选保险责任条款:“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可选部分包括器官移植保险金和手术医疗保险金两项责任。在投保可选部分时,须同时投保两项责任。”

潜台词:

“器官移植保险金”和“手术医疗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保户必须同时投保,但前者是针对“器官移植手术”给付保险金,而后者则是针对“非器官移植手术”进行给付,被保险人在进行了器官移植手术后,器官移植和手术医疗保险金却不可兼得。

保险事故通知条款:“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超过十五天者,须事先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本公司对超过十五天的住院天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否则,本公司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以十五天为限。”

补充医疗保障范文第8篇

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复杂,各地、各人群的政策都稍有区别,这里以北京的在职职工为例,进行我国目前医疗保障体系及风险敞口的分析。

北京的医疗保障体系分为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金。其中,个人账户是以定期发现王见金形式体现的一种医疗补贴,是参保人日常收入的一部分;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住院费用,另外还可支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费用(即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和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主要用于支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

这样的医疗体系下,每个账户分类都有不同的报销比例。个人账户部分已经发给参保人了,暂且不论。统筹基金部分,首先存在起付线,目前北京在职职工的起付线是1300元;在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会随医院级别和患者的花费变化,报销比例在85%-97%之间。大额互助金同样存在起付线,北京在职职工的起付线是1800元;在起付线以上,在职职工的门、急诊报销比例为50%,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70%。

另外,所有的支付账户者情在一个封顶线――按政策规定,统筹基金部分的封顶线为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北京目前的封顶线为7万元:门、急诊大额互助金每年的支付上线为2万元,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住院费用的支付上限为10万元。

更应注意的是,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还有一个严格的目录限制,目录外的项目都不予承担。

这些费用的解决,主要途径有自我财富积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中,针对医疗风险缺口的补充有很多种,即重大疾病保险、费用补偿保险和住院津贴保险等。

费用补偿型保险的主要责任是补偿全年医保未报销部分。重大疾病保险、住院津贴保险都是当前个人补充医疗风险缺口的最有效方法。而与重大疾病保险相比,住院津贴保险的特点是:给付金额随患者的住院时间而变化,对疾病带来的损失补偿更有针对性。也正因如此,住院津贴保险的费率一般也比较低廉,是类“性价比”很高、寻常百姓买得起的险种。

如何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住院津贴保险呢?我们应该从住院津贴保险产品的几个要素入手。

住院津贴保险包含的要素主要为:保障范围、保障期间、给付天数、免赔天数、保费返还形式等。

首先是保障范围。在很多保险产品中,保险责任都会因风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有所不同。引发住院的原因主要包括意外导致和疾病导致,这两种住院原因在住院津贴保险的保险责任中都要包括,否则这款住院津贴对风险的覆盖就不够全面。

接下来是保障期间。很多住院津贴保险的保障期限较短,一般是一年左右,满期后提供续保。而往往在某一次出险理赔之后,保险公司便不再提供续保服务,这也让被保险人的持续长期保障难以实现。在这方面,建议大家选择保障期限较长或者可以保证续保的产品,毕竟我们的医疗风险缺口是需要保障到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