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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收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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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收支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际收支;非贸易外汇;资金流入

中图分类号:F832.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6)08-0062-03

一、当前非贸易部分行业外汇资金流入的新特点

(一)境外资金集中回流突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境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的不断加强,以及在国家“走出去”战略和能源战略的引导下,对外劳务承包工程业务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势头。为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对外竞争力,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大型的对外劳务承包企业采取了以下做法,一是资金境外循环。为适应境外项目运作的需求,企业以大项目作母项目,实行境外项目的滚动发展,境外项目的合同收入大多留在境外坐支用于开发子项目。二是资金集中管理。为实现内部资金优化配置,企业在境外开立离岸外汇账户统一调配境外项目的资金需求,统一调剂资金余缺。通过上述做法,企业在境外积累了相当规模的资金流,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形成大量外汇资金突发的集中回流,如2005年人民币汇率体制改革后,某对外劳务承包企业为避免其境外外汇资产贬值,提前将境外大量闲置的外汇资金集中调回境内结汇。从10月开始以贸易和非贸易性质流入境内的外汇资金总计6713万美元,比上年增长159%,到2005年末该企业境外外汇账户余额为360万美元,比年初降低了93%。

(二)船代行业外汇收入坐支或抵扣较普遍

河北省运输项下港口收入的增长主要来源于船代企业的快速发展。目前,此类企业经营中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外汇现钞坐支问题。根据目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从事非贸易活动一般不得收取外币现钞,如因特殊情况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报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办理结汇。为减少汇兑损失,同时简化操作手续,大多数船代企业不通过银行办理现钞结汇和购汇业务,而是采取现钞坐支的方式,个别企业甚至私自以个人名义开立外币现钞储蓄账户,办理公司的外币现钞收付。二是外汇收入抵扣问题。一些船代企业为加速资金回笼,在代海运公司收取海运费时,未履行代收代付的义务,而是从代收的海运费中扣除海运公司应支付的港口使用费和费后,再将余额划转海运公司。

(三)软件产品网上出口收汇隐蔽性较强

目前,作为高科技行业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出口绝大部分实行网上传输方式,没有实物形态,不需要到海关报关。同时,大多数出口软件产品不具有知识产权,出口免交增值税,不存在出口退税的利益问题,软件出口从开始到结束不需要通过任何部门的审核。虽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5部委联合设立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产品出口行为实行在线管理,但由于网上交易的隐蔽性较强,管理部门很难准确掌握网上交易的出口量和收汇量,网上传输方式的出口行为基本上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

(四)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借道流入较多

外汇管理部门是按国际收支的申报口径对流入境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分类管理,但出于各自目的,企业的外汇资金通过个人捐赠、赡家款、侨汇等渠道借道流入现象比较严重。一是为规避管理,借道流入。如在检查中发现,某企业为逃避国有企业对外借债的限制,由该企业的法人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92.80万美元,采取分拆的形式以侨汇、赡家款及捐赠款的名义从境外汇入。二是为求便利,借道流入。如河北省某市对俄罗斯包机出口皮革业务,在出口退税问题无法得到全面解决的情况下,许多小企业不愿意履行出口收汇的相关手续,而是选择手续简便的个人侨汇名义进行收汇。

二、负面影响分析

(一)加大了国际收支的不确定性

一是劳务承包企业对外汇资金采取境外循环的模式,导致了大量的外汇资金滞留在境外,而当前的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却没有将这部分境外资金纳入其中,使国际收支系统数据难以真实体现境外劳务承包工程的收支全貌。二是国际船务行业抵扣行为普遍存在,必然影响收支两条线的统计方式所反映的外汇收支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从外汇统计口径来说,现钞收支还没有纳入外汇收支统计中,不利于全面评估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情况。三是对网上交易监管的欠缺,导致目前对网上交易和资金流动渠道情况底数不清,不利于准确把握这种行为对国际收支的影响。四是企业资金混入个人项下流入,在规避管理的同时,对国际收支数据统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构成较严重的影响。

(二)大型企业的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方式,冲击了现行外汇管理模式

主要表现为四个不适应:一是大型企业在境外循环使用外汇资金的行为,与国有企业外汇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不相适应。二是企业在境外开立账户的运做模式与现行境外外汇账户逐一审批的管理规定不相适应。三是贸易外汇与非贸易外汇的分割管理模式与企业对外汇资金实行一体化管理不相适应。四是总部对下属企业的相关外汇业务实行集中管理模式与现行属地外汇管理原则不相适应。

(三)高新技术的发展,加大了服务贸易外汇资金管理的难度

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与传统的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具有的无形性、不可贮存性、知识和技术密集性等特点对监管技术的要求也相应较高,但纵观当前各部门的管理,不管是管理意识还是管理手段都明显滞后于企业的业务发展,使得一些违规、异常行为易隐匿于服务贸易交易之中。

(四)个人项下成为异常资金流入的便利通道

当前,政府管理部门对社会经济主体的管理仍然存在“重公轻私”的状况。相对于企业而言,异常外汇资金以个人赡家款、捐赠款、侨汇等名义流入,经济主体付出的成本最小。一是办理业务手续简便,只需提供身份证明。二是费用支出小,除了汇款费用,基本没有其他支出。三是隐蔽性好,目前我国境内个人习惯于现钞结算,通过现钞提取过程,很难追踪资金的去向。四是个人名誉损失小,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还不完善,异常或违规行为下的个人名誉损失基本上为零,这就使得个人赡家款、捐赠款、侨汇项下成为异常资金流入的便利通道。

三、政策建议

(一)全面监控外汇资金流动,对劳务承包企业实施主体管理

一是加强对劳务承包企业的外汇集中管理方式的监督,对企业境外项目组的账户进行备案制管理,企业总部应按季度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各明细项目的完成进度、主账户资金收支明细表以及国内外融资明细表等,这样即方便了企业资金的高效运做,也便于外汇管理部门及时掌握企业不同性质的资金流向及流量。二是适时调整传统的国际收支申报方式,对有境外业务的企业,应将其已经实现但在境外循环使用的外汇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单独进行统计,作为国际收支的参考数据,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境外资金的动态,使境外资金成为调节国家外汇储备的蓄水池。

(二)便利业务操作,合理规范船代公司经营

一是适应企业现钞业务发展需要,对国际货运专户的收支范围增加外币现钞收入和支出项目,允许对外船务、货物、外轮公司收取小额外币现钞,并存入其企业的外汇账户,同时为加强对此类外汇账户的监管,应严格限定每船次现钞收取的最高金额。二是根据国际海运企业经营中现钞收支单笔数量小、笔数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鼓励银行在港口附近建立流动兑换点,方便船长及海员的现钞兑换,减少境内企业及船员违规收付现钞行为。三是对不利于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抵扣行为,应从外汇管理角度明确限制。

(三)创新管理手段,加强对无形产品出口的监管

一是应进一步明确各管理部门对软件产品出口行为的监管职责,对以网上传输方式开展软件出口的企业应要求履行海关报关和外汇核销手续。二是适应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化的发展要求,监管部门应以科技创新为手段加强对其业务的监管。海关应要求软件出口企业凭商务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证书”通过网上进行报关,银行应凭“网上海关”电子数据办理收汇审核,外汇管理部门应通过对银行的收汇数据与商务部门的登记数据和海关报关数据的核对进行非现场监测,从而实现对无形商品出口行为的有效监控。

(四)完善政策规定,加强对个人外汇的真实性审核

一是要把好捐赠、侨汇、赡家款的流入关,建议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个人外汇管理规定,重点加强对大额捐赠、侨汇、赡家款外汇的真实性审核,对单笔或一定时期内累计超过一定金额的汇入款,在解付时都应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境外汇款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境外汇款人为企业的要提供董事会决议。二是在国际收支申报中应增加申报信息,境内个人在解付外汇时应填写真实用途。三是加强对个人外汇流向的监测,改进外汇账户信息系统,将个人外汇收支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内。

外汇收支管理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随着外汇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原有的外汇信息系统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高效的外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议。

外汇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因此,建立规范、高效、诚实、信用的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对于提升我国信用等级,提高我国国际地位和形象以及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都有重大意义。建立外汇市场信用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建立高效的外汇管理信息监测系统。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要求,外汇局对应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等相应开发了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汇兑业务统计申报系统、银行结售汇管理系统等十几个应用系统。这些系统的运用,增强了监管的时效性,方便了涉汇主体的外汇收支活动,为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但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以及外汇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这些信息系统在数据共享、预警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远不能适应外汇管理的需要。

一、当前我国外汇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

1.外汇信息系统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数据共享性差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是在适应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基本是每增加一项新的外汇业务就要增加一个系统或报表。外汇管理的外汇业务信息应用系统已有十几个,基本覆盖了外汇局所有业务领域,但由于每项外汇业务需求的提出时间先后不同,指标设计口径不一,各个应用系统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无法充分发挥子系统有机整合后的整体优势,对于有效利用外汇数据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有着一定的制约作用,而且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资本账户的放开以及证券、保险和服务业的进入,为了保证有效监管,每项业务都要增设新的系统,那么,外汇管理的信息系统要以成百上千计算。

2.外汇信息系统数据采集方式原始建立高效的外汇管理信息监测系统,对外汇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数据的采集方式和统计监测系统的综合分析功能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现行的统计监测系统游离于银行自身业务系统之外,以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为例,客户国际收支交易的涉外收付信息虽已存在于银行自身业务系统中,但在进行申报信息的报送时,银行仍须将这部分信息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既加大了银行工作量,又存在二次录入错误的可能。目前,外汇局与银行、企业的信息传导载体还主要是纸质报表,大部分数据采集来源于手工台账登记,然后手工汇总后通过专门的统计程序上报。这种数据采集方式不仅会发生因填报人在统计内容理解上的偏差而导致人为统计错误,还会由于手工采集速度的限制而导致在信息掌握上的滞后性。加入Wl''''O以来,我国涉外经济增长迅猛,跨境资金流动日益频繁,新的交易种类不断涌现,跨境收入金额迅猛上升近10000亿美元,如此大规模、高频率的跨境资金流动,如果都要用手工台账方式统计汇总,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

3.外汇信息监测系统缺乏有效的预警、预测机制高效的外汇流动预警、预测机制是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指标的设置必须体现管理者的意图,从目前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和其它系统看,还停留于信息的采集、汇总阶段。仅局限于对各类具体业务的事后统计,缺乏必要的信息加工、利用、分析和反馈机制特别是缺乏对异常信息的的监测、筛选以及对外汇流向的事前预测,加上外汇信息的流动渠道不畅,信息反应迟缓,所以对违规、违法的外汇流动的监管就缺少快速、敏捷的反应机制,对决策的支持作用十分有限。

4,外汇信息监测系统不能反映涉汇主体的交易全貌账户是统计的基础。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虽然已在全国推广实施,但该系统不能反映全部企业或企业全部的外汇收支活动。一些对公单位的结售汇,如出口结汇、捐赠结汇、进口购汇及其相应的收支等,可以不通过外汇账户进行收付,致使外汇账户收支不能完整地反映涉汇单位的涉外经济活动。特别是作为对银行外汇业务监管的主线的结售汇未能在该系统得到体现。另外,该系统还未含银行自营外汇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账户,企业开证付汇保证金账户等,因而导致外汇管理部门在对企业外汇收支活动监测中,没有目标、没有重点,使企业的一些外汇违规行为因账户系统的局限性没有及时暴露和制止。

二、构建我国外汇市场信用体系的思路

外汇市场信用体系主要包括:完善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规范的行政执法和内控制度,畅通的政策宣传和反馈渠道,高效的外汇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互通互联的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科学的信用评价和奖惩制度,以及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等。其核心内容是高效的外汇市场信息管理系统。虽然外汇管理已经建立了十几个信息系统,但是由于这些系统是在我国经济转型、外向型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有着明显的计划经济和行政直接管理的烙印。这些信息系统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建设外汇市场信用体系,首要任务就是对相关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整合,逐步建立高效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更新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理念2006年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外汇管理工作应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管理方式的转变,实行平衡管理。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外汇管理经历着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现场检查向非现场核查、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在新的形势下,如果再延用过去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行政管理思维方式,显然是难以解决复杂和深层的问题,外汇管理的有效性越来越弱,而且管理的成本和代价越来越高,并且我国现在外汇资源已由稀缺转为相对过剩,因此,必须转变管理理念。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思路也必须随之转变,并且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在统计指标和统计内容的设计上,应紧紧抓住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的主要指标和重要内容。彻底摒弃面面俱到的管理理念。国际经济的交往相比国内经济有着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如何在这纷繁复杂的国际经济的交往中,抓住主要矛盾,把一个复杂的问题,尽量简单化。这也是对我们的管理能力的一个考验。

2.建立以外汇账户系统为主轴的信息监测系统账户是统计的基础,是资金流动的“中转站”和资金存量的“蓄水池”,也是监管分析资金流量和存量的重要窗口,因此,建立一个高效外汇管理信息监测系统,必须以改革现行的外汇账户系统为着力点。指导思想:只要有外汇收支行为的单位都必须开立外汇账户,凡未开立外汇账户的单位的外汇收支行为,银行都不能受理,所有的外汇收支都必须在外汇账户中反映(其中:包括银行结售汇业务)。具体思路:以时间划分:账户可分为长期账户和临时帐。以业务性质可分为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和特殊账户。经常项目账户为长期账户,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经常账户,账户的发生额原则上只能是贸易项下的,外汇局通过经常账户的发生额与海关出口或进口报关额核对,数据相差太大,外汇局可追查其原因,并可取代出口收汇核销系统。外商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账户的一般为临时账户,可根据外商的进资计划确定账户有效时问,并根据外商的投资额确定账户的最高限额,上述只要有一项指标达到,账户自动关闭。同时,以账户系统为主轴、根据不同的外汇业务性质开设不同性质账户,并根据账户性质设立不同的子系统。

外汇收支管理范文第3篇

一、经常项目主体监管的基本内涵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外汇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经常项目主体监管是指以经常项下交易主体作为监测对象,全口径采集交易主体的经常项下外汇收支信息,对其经常项下不同性质的外汇业务进行集中管理,通过对交易主体外汇资金交易的系统评价和综合分析,判断其交易行为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存在违规和异常现象,并在此基础上对市场微观主体分类管理,进而实现对外汇市场的有效监管。

二、建立经常项目主体监管机制

(一)完善法规体系,优化组织结构

为适应主体监管的需要,现行的经常项下政策法规需要作一定的修订和完善,应尽量细化操作规程,减少操作误区和监管盲区,提高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使主体监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同时,经常项目主体监管要求打破现有项目界限,合理地进行人员安排。经常项下可设立前台业务组、非现场监测组、现场核查组。前台业务组主要负责经常项下所有需要现场办理的柜台业务,包括货物贸易辅导期报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信息备案等业务;非现场监测组负责经常项下的非现场监测和政策调研;现场核查组负责对主体实施现场核查及考核分类。

(二)整合系统资源,理顺业务流程

将经常项下的各系统进行整合,统一数据来源,统一数据采集标准,建立经常项目综合信息平台(见图1),对同一交易做到统计口径一致,采集数据可比,以实现外汇交易的关联分析。

一是将原有的货物贸易非现场监测系统扩充为包括服务贸易的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要包括主体管理、企业报告、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分类管理等业务模块。主体管理业务模块中融入服务贸易企业主体管理的功能;企业报告模块增加服务贸易企业需要主动报告的内容;非现场监测模块将主体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账户等信息进行综合比对,根据相关预警指标进行非现场监测,设立贸易重点企业库。同一企业可根据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分别提示异常,贸易重点企业库下设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子库。二是在原外汇账户系统的“客户电子台账”基础上将外汇账户监测系统分为按主体监管模块和按账户类别监管模块及其他账户管理功能模块,进入主体监管模块可以对全市所有企业的账户余额、账户数、外汇收入、支出等按一定的条件进行单个查询或批量查询。三是将原个人结售汇系统与个人非现场监测辅助系统整合为个人外汇监测系统。

这样,经常项目综合信息平台就以国际收支系统为依托,以贸易监测系统为重心,以外汇账户系统为辅助,形成了一个功能强大的业务处理监测体系,同时,外汇账户系统既服务于贸易监测系统,又具有和个人外汇监测系统一样的独立处理业务的功能。

(三)科学设定预警指标,合理进行主体分类管理

预警指标的设置,应按照可量化、易监测、相关性的原则,建议在原有货物贸易监测指标外,增设服务贸易单项监测指标和与其他业务相关指标。

通过设定临界值和逻辑关系判断,系统自动提取大额或高频外汇收支、结售汇、账户资金变动信息。经过对这些信息监测分析后确定现场核查对象,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好、中、差,将企业分为A、B、C三类。企业分类后,建议对于A类企业,其服务贸易收支完成国际收支申报后只需凭合同或发票实现资金的收结汇和售付汇;对于B类企业,系统指标提示服务贸易异常的,外汇局对其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采取限额管理,外汇局可根据其上年度服务贸易收支总额(或以前多年的平均值)的一定比例设置其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额度,企业在年度限额内办理服务贸易项下收结汇和售付汇。对于C类企业,其服务贸易收支须向外汇局逐笔登记,凭外汇局“登记表”办理资金的收结汇和售付汇。

外汇收支管理范文第4篇

根据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是境外投资(不包括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境外投资。)的外汇主管部门。外汇主管部门依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批规范》、《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部分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的通知》、《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负责审查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以及对投资资金的汇出和回收、投资利润和其它外汇收益的汇回进行监督和管理。外汇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境外投资项目立项后审批前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审查

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主要是审查投资所在国(地区)的信誉、投资风险等级,投资所在国(地区)有关投资项目方面的法律、法规,投资所在国(地区)外汇管制状况,以及投资回收计划的期限是否合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主要是审查境内投资者是否利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限于境内投资者的自有外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使用其他外汇资金。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须报国家计委审批。外汇主管部门受理后30日之内出具正式批复。

(二)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后的外汇管理

境外投资项目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建档、汇出投资资金等有关手续。随后,境内投资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定期报送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三)对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的管理

按照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在汇出资金前必须交纳外汇汇出金额5%的利润汇回保证金,但援外项目、不涉及购汇及汇出外汇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和中方全部以实物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可以用境外投资利润汇回承诺书代替保证金支付。保证金存入外汇局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用帐户。

(四)对境外投资项目境外融资的管理

对境内投资者利用国际商业借款进行境外投资,需要经过国家计委批准。境外投资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在境外自行筹措和运用资金,对此不列入国家外债管理范畴,但如果需要境内母公司、境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必须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二、现行境外投资外汇、外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过严,阻碍了境外投资的发展

为了平衡国际收支,防止外部金融风险向国内传递,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资本项目外汇管制。在亚洲金融风暴中,资本项目外汇管制成为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此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虽然有所放松,但对境外投资的管制仍很严格。目前,我国限制企业购汇进行境外投资,除战略性项目、援外项目和带料加工项目可以购汇进行投资外,其余项目的境外投资以企业的自有外汇为主。企业有自有外汇的,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没有自有外汇的,可通过贷款等进行投资。另外,我国鼓励企业使用实物投资,或以设备投资,或允许企业不结汇出口。企业能用于境外投资的自有外汇和筹措贷款的能力十分有限,依靠实物投资也存在很大的困难,这些都不利于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规模的扩大。调查中,企业普遍反映以现有设备投资难以符合项目的需要,因为有些设备技术落后,甚至是国内已经淘汰的设备,为适应东道国的竞争需要,许多投资项目需要购买新设备。而以货物不结汇出口的方式投资,虽然可以部分解决企业投资资金的问题,但输出的货物必须销售后才能变成资本,企业的投资能力受到其销售能力的制约,结果许多项目因无法及时获得外汇资金而丧失有利商机。

(二)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对企业资金周转不利

为保证企业境外投资资产不流失,我国要求境内投资者交纳外汇汇出金额5%的利润汇回保证金。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也属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的重要内容,其本意是鼓励境内投资者将境外投资所得汇回国内,但对企业来说,却占压了大量资金,妨碍了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在境外投资的初创阶段,境外企业多半无法创造利润,保证金的占压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调查中,许多企业反映保证金管理对促进利润汇回的作用并不明显,有时会迫使企业采用规避保证金管理的投资渠道。境外投资企业在获得盈利以后,多半希望扩大规模,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如果将利润汇回后再投资,则将再一次面临繁琐的审批程序。虽然利润直接转为再投资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审批,但手续相对容易。许多企业为了降低扩大规模的成本,倾向于将利润留存在境外。为解决保证金资金占压问题,需要用现汇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有时不得不转向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投资方式,或是一些非正常的投资渠道,造成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三)对国际商业融资的控制,阻碍了企业利用国际资金市场

境内投资者如果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属于我国外债管理的范畴,需要国家计委的审批。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外借款则不受此规定的管辖。但如果需要境内投资者、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要经过外债管理部门的批准。对境内投资者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实际上阻碍了企业对外部资金市场的利用,而利用外部资金市场,企业往往可以获得更有利的融资条件,对降低成本,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大有裨益。调查中有些企业反映,在其对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的过程中,许多得到消息的外国金融机构也会对该项目进行考察,如果认为该项目有利可图,则会为企业提供信息便利和附有有利条件的贷款承诺。但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使用这部分资金非常困难。

三、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我国对境外投资进行严格的外汇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防范外部金融风险。短期内,境外投资增加了资本项目下外汇支出,对国际收支产生负面影响,但这只是境外投资引起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直接变化。为全面评价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我们还要考察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长期、间接影响,包括对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影响,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影响,子公司和母公司盈利能力的变化对国际收支的影响等方面。

(一)利用自有资金的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对于资源类项目,境外投资虽然增加了外汇支出,但弥补了我国资源的不足,对国民经济总体发展非常有益,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是国际收支平衡的根本保证。我国在境外投资开发国内稀缺资源,可以直接控制境外资源,保证国内资源的及时供应,而且在国际市场价格变动频繁时,也可以起到稳定国内资源价格的作用。宝钢在巴西投资开采的矿石就全部运回国内。进口到国内的资源,国内进口商支付的外汇最终会成为境外企业的利润。这些利润作为投资收益计入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因此国内企业控制的境外资源进口对我国国际收支不会产生负面影响。而且有的项目在弥补国内资源不足的同时,也在国际市场上销售,从而可以增加我国的外汇收入,有利于国际收支的改善。例如,农化集团公司每年可以为国内提供50~100万吨磷肥,其余的大部分均销往国际市场。

对于市场开拓类项目,境外投资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知名度,促进出口的增加。如果境外企业盈利增加,境外投资收益的增加计入经常项目,国际收支得到改善。即便企业在境外的工厂亏损,只要能够增加母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带动国内产品的出口,也会改善国际收支的经常项目。例如,海尔公司在美国建厂后,在国际市场上的商誉大大提高,其产品出口每年翻一番,2001年出口额高达4.2亿美元,2002年计划出口8亿美元。在境外进行以加强技术研发、收集市场信息和加强售后服务等为目的的投资,也可以通过增加母公司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内产品的出口,对改善国际收支有促进作用。

对于寻求有利投资环境的项目,如利用当地廉价的劳动力,避开某些发达国家的配额限制等,只要这些项目不与国内生产商形成竞争关系,对国际收支的影响也将是积极的。目前华源在加拿大、墨西哥、泰国等国进行的纺织服装加工投资就属于此类。受当地劳工管理的限制,这些项目并不能带来大量的劳务输出。但由于这些国家的纺织服装出口没有受到像我国那样的配额限制,我国企业就可以绕过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这些企业如果在国内扩大生产,产品根本无法出口或出口成本很高。可以说,这种项目不但不会与国内产品形成正面冲突,反而可以扩大国内原材料的出口,促进了我国出口的增加。

另外,还有一部分项目以带动生产资料(包括设备、原材料、劳动力和技术)输出为目的。这些项目对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改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二)利用国际商业融资进行的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大型金融机构一般都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融资对象,并形成了高效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可能投资的项目进行评估。如果项目收益前景良好,则这些机构愿意为项目的投资主体提供各种服务,如信息咨询、优惠贷款承诺等,以此与这些投资主体保持良好的关系。一旦项目运行,这些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从中获利。由于这些机构能够提供比国内银行更好的服务和更优惠的融资条件,且没有换汇成本,我国企业很愿意利用境外融资进行境外投资。目前,我国少数优质大型企业,如中集集团已具备无需银行担保的国际融资信誉。

利用国际商业融资进行境外投资,虽然增加了外债,在偿还时增加了外汇支出,对国际收支长期平衡产生负面影响,但企业在获得有利条件的融资后,盈利能力提高了。企业境外投资收益的增加可以反映在经常项目上,有利于国际收支的改善。

四、政策建议

“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旨在鼓励企业扩大境外投资,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国际竞争力。改善外汇、外债管理可以为企业扩大境外投资提供便利,有助于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为此,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对现行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一)适度放宽对境外投资用汇的限制

这顺应了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经济仍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外汇储备还将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从而为境外投资用汇的放开提供了有利时机。但是,出于我国资本项目开放总体进程的考虑,对境外投资外汇管制的放松必须是部分的、渐进的。可以考虑由计委主导,并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制定一个年度境外投资额度的总盘子。在额度内,对符合境外投资鼓励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从宽进行外汇审批,并简化审批手续,允许企业开立用于境外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

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如何制定年度境外投资总规模成为关键。在制定总规模时,需着重考虑境外投资引起的资本流出净额对外汇储备水平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及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用汇的需求。我国外汇储备已经超过2300亿美元,远远高于满足3~4个月进口需求的水平,即使将资本外流、偿债等外汇储备支出需求因素考虑在内,比较保守的估计是,如果制定100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额度,将不会降低我国的国际清偿能力,而且可以满足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需要。对此,我们可以以1998年的资本外逃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情况作参考。尽管当年因外部冲击,资本外逃情况相当严重(经查实在200多亿美元的应收未收外汇中,有100多亿属于逃套汇),资本项目下出现了逆差,但由于经常项目有较大盈余,我国的国际收支仍表现稳健,当年外汇储备增加50亿美元,达到1450亿美元左右。因此,如果我们将境外投资额度设定在100亿美元左右,并不会威胁国际收支平衡。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分析,境内企业是否进行境外投资主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和条件而定。由于国内市场发展稳定,放开外汇限制并不会造成大量资本流出的局面。现在我国每年境外投资额稳定在20多亿美元,如果放开对境外投资的外汇限制,那些过去没有经过正常渠道出去的投资将浮出水面。将这部分境外投资需求考虑在内,估计我国每年的境外投资需求大约在30~50亿美元。因此,100亿美元的额度是可以满足境外投资需要的。

(二)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程序

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的审查可并入主管审批部门的职责范畴,无须指派单独的部门进行审批。为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效率,可考虑改变职能转移后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审查方式。由于外汇风险主要考查的是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汇兑风险等内容,因此可将外汇风险审查并入境外投资的国别政策管理。

外汇来源审查主要包括审查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是企业的自有外汇,还是其它外汇资金(购汇,贷款等),外汇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等。原来审查外汇来源主要是在国家外汇短缺的历史条件下考查企业的创汇能力或外汇平衡能力,将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来源分为自有外汇和其他外汇资金(购汇和外汇贷款等),规定外汇来源以自有外汇为主。以购汇进行投资虽然会改变外汇市场的供求状况,但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这种影响可以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因此可取消以自有外汇为主的管理办法,允许在额度内购汇进行境外投资。不再区分自有外汇和购汇以后,对企业只须进行资金来源审查。在进行资金来源审查时,对使用财政拨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的项目要严格,对使用自有(筹)资金的项目应放宽,而不论企业的自有资金是外汇还是人民币,因为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风险由企业自己承担。对外汇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审查今后仍可由外汇主管部门执行。

剥离审批职能后,外汇主管部门只负责为企业办理外汇支付手续,监督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同时设立国际收支预警机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国际收支进行监督。如果国际收支出现恶化,则应立即通知审批部门放缓或停止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

(三)取消利润汇回保证金

企业盈利后存在强烈的扩大规模的倾向,而利润即便留存在国外,同样会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因此,可考虑取消利润汇回保证金要求,同时通过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事后管理来防止国内资产的流失。

(四)允许有条件的企业以境外投资为目的从事国际商业融资

外汇收支管理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四)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外汇收支管理范文第6篇

近年来,我国涉外经济快速发展,外汇收支规模日益增大,涉汇主体日益增多,其中,境内机构经常转移项下外汇收支增长明显。但与之相对应的是,目前对于境内机构经常转移项下外汇收支的监管存在法规不完善、真实性审核难、监测系统功能不全等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首先,目前经常转移外汇管理可依据的法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其无论从时间还是从内容上都存在着较大的滞后性,已不适应现阶段发展。例如: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达成境外原材料采购合同后,境外企业开始加工生产,但由于境内企业产品主订单取消,导致境内企业单方面取消境外采购原材料的采购合同,为此境内企业需要向境外企业支付赔偿款。此案例经常转移项下的赔偿款支出,在现行的外汇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银行、外汇局无依据可查。其真实性审核主要依据交易主体提供的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等等,而这些完全由交易主体随意愿制作提供,银行和外汇局难以考证、判断其交易行为及交易金额的真实性。

同时,目前经常转移项下外汇收支仍然执行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政策,而对于除捐赠项目以外的境内机构经常转移收入业务没有直接的管理法规依据。如国外支付的赔偿款、涉外税、罚款追缴款等外汇的收结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形成“政策真空”。由于银行在这些业务操作时无规可循,企业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收结汇随意性大,容易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渠道和监管盲区。例如对于赔偿款项,境内机构完全可以通过与境外机构签订的进口贸易合同造成表面上违约而获得赔偿,而这有可能产生境外不法资金名正言顺流入境内的后果。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与其母公司或境外投资机构间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在公司间的业务往来中,签订一份货物协议,较无关联关系公司间或许存在一些便利条件,外汇指定银行在受理业务时,对此的甄别也无据可依。

另外,服务贸易系统经常转移项下“一年以上雇员汇款收入(支出)”与收益项下“职工报酬”产生混淆。按照国际收支统计,收益中的“职工报酬”是指一年以下雇员汇款收入(支出)。而对于“一年以上和一年以下”以何为据,《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各外汇银行执行不同。例如支付外籍员工工资时,有的银行按照雇佣合同的期限,有的银行按照护照最后一次入境日期距本次办理业务期限,更有银行在无法确定该人员工作期限是一年以上还是一年以下时以企业说法为准,这就造成银行在申报此项业务时,执行标准具有随意性。正是此类原因,最终造成了经常转移项下外汇收支数据的失真,给其统计、监测分析带来了较大的隐忧。(作者单位: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

外汇收支管理范文第7篇

2006年对外贸易总额达到17600亿美元,同比增长24%,居世界第三,实际利用外资695亿美元,年末外汇储备达到10663亿美元,跃居世界第一。主要表现在:一是外贸顺差明显扩大,2006年外贸顺差达到1775亿美元,比上年增加756美元,同比增长74%。我国已经连续两年外贸顺差超过了1000亿美元。二是个人外汇净流入较大。全年个人外汇净结汇710亿美元,同比增长31%。占银行结售汇顺差的20%。三是外商直接投资外汇流入增长较快。据商务部统计,全年非金融领域实际利用外资630亿美元,增长4.5%,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达到657亿美元,超过了实际利用外资额,增长23.4%。四是外债规模进一步增加。截至2006年9月末,外债余额达到3052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8.6%,其中短期外债增速较快,年末余额达1719亿美元。

对于当前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现状,应当客观全面认识,科学准确的把握其影响。国际收支顺差表明,我国对外的支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国际产业转移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国际收支状况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一是增加了宏观调控的复杂性。外汇持续大量净流入,加大了宏观调控的难度,直接影响宏观调控的灵活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大了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难度。国际收支持续顺差,反映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投资和消费不协调,产业结构不合理,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协调等诸多矛盾。三是增加了贸易摩擦和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我国已是连续多年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加入到对我国的反倾销行列。一些国家在国际收支不平衡的问题上大做文章,要求我国加快市场开放和货币升值。因此,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是下一步外汇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关键,也是宏观调控的一项主要任务。

二、国际收支大幅度顺差的原因分析

(一)政策导向、汇率等宏观经济因素对我国国际收支顺差有重要影响

一是长期以来我国延续外汇短缺时期的外贸“奖出限入”和资金“宽进严出”等政策,对出口和资金流入的激励较多,如给出口企业退税、贴息等诸多优惠政策,而对进口和资本流出则管理较严,且涉外经济管理的思想观念转变相对滞后,是导致国际收支失衡的重要原因。二是汇率调节机制发挥的作用不够。尽管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时,明确人民币实行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但到2005年7月21日汇率改革以前,人民币汇率水平基本保持不变,而同期我国的经济发展较快,人民币币值存在一定的升值空间,这就使汇率对国际收支的调节作用受到影响,影响了国际收支的均衡发展。

(二)加工贸易顺差是我国国际收支顺差的主体

我国经常项目贸易顺差主要依赖于加工贸易和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我国加工贸易实现顺差接近1900亿美元,比上年增加了400多亿美元。而我国加工贸易出口约80%来自外商投资企业。我国作为世界加工厂的角色日益明显,从东盟、韩国等亚洲国家大量进口原材料和半成品,经加工组装后,再向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出口,亚洲国家向美国和欧盟地区的部分直接出口转变为通过中国进行的间接出口。

(三)资源性和初级性产品出口占比较大

我国资源丰富,生产要素价格低廉,使商品具有较低的比较成本和较强出口优势。我国出口商品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缺少具有影响力的自主品牌,附加值较低的产品仍然占较大比重,营销网络大多掌握在外商手中,出口获得的比较利益不高,在国际分工价值链上处于低端环节。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均具有国际市场竞争的比较优势。从目前国际产业分布格局来看,我国仍是高耗能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主要输出国,这也是我国出口保持稳定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个人跨境收入增幅较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个人外汇收入已从单一的侨汇发展为包括贸易、服务及投资性质的复杂交易,规模也随之迅速膨胀。近年来,受本外币利差和人民币升值预期影响,个人跨境收支保持高速增长态势。2005年达到717亿美元,是2000年的4倍,但收支增长不平衡,个人跨境收入年均增长46%,支出年均增长不足10%。2005年个人跨境收支规模仅占全部跨境收支规模的4%,但资金净流入规模却占全部跨境资金净流入的20%以上,从而对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五)外资流入加剧国际收支失衡

2006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625亿美元,而对外直接投资售汇仅32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增长还引发货物贸易增长和加工贸易收入的增长,主要是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实质为境外母公司在我国的原料生产基地,产品部分或全部销往母公司,增大地区经常项目顺差。

三、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政策建议

(一)继续加强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管理,限制资金流入

一是加强对贸易渠道资金流入的监管。加强与海关部门的协调,做好货物流与资金流对应关系的跟踪与研究,重点地区要加大监测和分析力度,坚决打击贸易项下高报多收等违法行为。二是进一步控制短期外债规模。将展期的短期外债作为长期外债管理。三是限制或停止境外上市外汇资金的结汇。限制、停止银行、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结汇,减少外汇储备的增加。四是限制和禁止境外投机资本、套利资金进入房地产、股票市场。加强宏观调控,保持不动产、股票市场价格稳定,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在省会城市进入房地产开发和投资,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西部的非省会城市进入。外汇局在进行收汇结汇检查时,重点跟踪结汇资金流向房地产和股市的情况。

(二)拓宽对外投资渠道,引导资金有序流出

一是放松企业、私人资本流出的管制。尽快出台相关办法,允许企业直接进行境外证券、债券投资。允许境内个人直接境外金融投资,包括允许个人对外放款,允许个人到境外进行不动产、债券、股票、期货和各种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投资,个人境外金融投资购汇可不受年度购汇总额限制。二是扩大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范围。将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资格和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三是尝试允许境外企业在境内直接上市。比照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外汇调回境内,允许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将人民币转化为外汇流出。四是尝试人民币境外融资。在人民币升值或预期稳定的情况下,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成熟,也会使人民币信誉提高,人民币可以成为具有信誉的区域货币,并因此作为融资和结算手段,政府可以发展人民币国际商业贷款、官方贷款或援助贷款。

(三)改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继续推动贸易便利化

一是对经常项目资金进、出的便利程度采取差别政策。放松贸易项下以及个人外汇资金流出管制,简化购汇、付汇手续,允许企业、个人选择购汇时机和付汇方式,甚至可取消某些审核凭证,完全由银行按照市场化的管理方式进行。

二是取消账户限额,允许企业自由保留外汇。目前外汇账户限额实际没有多大作用,完全可以放开。不同账户之间的资金应该允许企业打通使用。三是扩大人民币贸易结算范围。与更多的周边国家或有关国家协商、谈判,允许进口以人民币付汇,其从中国进口以人民币结算,减少美元结算。并承诺由贸易所形成的人民币资金差额,给予合同谈判确定的汇率兑换美元。

(四)开辟外汇境内使用渠道

一是开辟境内外汇投资渠道。发展国内外币债券市场,允许企业、银行在境内发行外币债券,允许企业和个人购买并进行流通和交易。二是扩大外汇储备在境内的使用途径。外汇储备可用于特定项目经济和金融发展支持。除了给国有银行注入资本金外,央行也可以借款给其他商业银行。允许外资银行向央行发行外币债券。建立外汇基金替代财政贴息,支持国家需要的资源类企业到境外投资的贷款贴息。

(五)改革结售汇制度,加快外汇市场建设

将强制结售汇制过渡到意愿结售汇制,企业可根据自身外汇需求以及对汇率的预期自主决定持有外汇的种类和数量比例。目前,外汇储备充足,市场预期人民币升值,推行意愿结售汇制度没有风险。在意愿结售汇制的基础上,加快外汇市场建设,通过外汇市场实现外汇供求的平衡。降低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入市门槛,发展境内外币拆借市场,逐步放宽外汇交易实需限制,在境内开展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对外币无本金远期交易,推出人民币对外币期权交易,引入包含利率互换的货币掉期业务。

外汇收支管理范文第8篇

关键词:离岸账户 风险 建议

一、离岸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离岸账户管理法规滞后

目前,离岸账户管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对中外资银行离岸账户开户审核手续、资金收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对离岸业务的经营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和监管措施,造成基层外汇局对离岸账户管理处于“有原则、无措施”的局面,离岸外汇账户交易资金脱离外汇监管体系。

(二)离岸账户易成为境外投机资本的流动站

由于离岸账户外汇资金进出自由,不受限制,给境外投机分子提供了便利条件,将境外投机资金集中于离岸账户,然后利用离岸账户分次提取现钞在境内结汇,或以非贸易外汇收支名义将资金划至境内关联企业办理结汇的方式,转换成人民币在境内从事投机套利活动。在资金汇出时,可以利用非贸易外汇支出名义办理购汇汇入离岸账户,离岸账户成为投机资本的中转站。另外,部分非居民通过离岸账户提取外币现钞,加大了外币现钞体外流通量,部分现钞可能流向黑市或用于其它非法交易。

(三)离岸账户识别难

按照规定,在岸账户与离岸账户资金收付时,在岸账户开户行须审查有效的商业单据和凭证。由于离岸账户表面并没有区别于境内外汇账户的特殊业务标志,同时多数境内银行对离岸业务也缺乏了解,在岸账户与离岸账户进行资金收付时,内地银行缺乏有效的办法来识别离岸账户,部分银行单方面按照境内原币划转程序办理业务,从而放弃了应该进行的资料审核环节。外汇局目前通过常规手段也无法获知离岸账户的确切信息,导致在管理中出现很多误操作现象。

(四)离岸账户实际控制者为境内居民的现象较为普遍

部分境内居民在未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境外离岸中心设立或控股离岸公司,然后以离岸公司的名义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外汇账户,用于办理离岸公司与境内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外汇资金收付,境内居民成为离岸账户的实际控制者。对此,外汇局还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应对手段。

二、潜在的风险

(一)增加了反洗钱工作难度

离岸账户使非居民的业务经营与资金收付地点跨境分离,导致无论是非居民注册地还是离岸账户所在地反洗钱机构,都难以对非居民经营状况及相关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考察和准确判断,加大了反洗钱部门的监测难度和管理成本。

(二)逃避外汇管制

在对离岸外汇账户缺乏有效管制的情况下,离岸账户成为境外资本投机套利和非法活动的中转站,较易达到价格转移避税、截留资金以及逃避外汇管制的目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用离岸账户提取外币现钞,加大了对外币现钞流量、流向的监测难度;二是利用离岸账户非法转移利润、转移财产,为资本外逃提供了通道;三是导致非居民与境内关联公司交易增多,极易模糊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界限;四是变相进行境内划转,以离岸外汇账户为媒介,境内机构之间很容易地进行资金划转,从而突破境内外汇资金划转的限制条件。

(三)给宏观调控带来影响

目前国内对离岸账户的管理原则是“在岸账户与离岸账户严格区分,银行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不得相互抵补”,属于一种隔离型的管理模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是相互关联,相互渗透的,难以做到完全隔离。如银行未严格按规定办理在岸客户与离岸客户的资金往来,一定程度上造成客户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的交叉混用,导致在岸业务与离岸业务渗透联动,形成隐性外债和资金风险转移;非居民利用离岸头寸为居民贷款提供质押,或为境内居民提供信用担保,境外游资以合法的途径流入国内,实现了跨境资金的渗透转移,从而影响国内货币供给及结构,引发资产价格和汇率的波动,给货币政策调控带来难度。

三、对策建议

(一)尽快研究制定银行离岸业务法规

一是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和国内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统一离岸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规则,将外资金融机构纳入离岸金融业务管理范围,使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二是制定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外汇收支的交易真实性审核规范指引,明确审核内容,规范离岸账户的交易行为。三是明确将离岸外汇账户视同境外外汇账户,对其管理纳入境外外汇账户的监管范畴。

(二)严格离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

一是严格监控离岸账户短期资本流入,加强境内居民从离岸账户收汇目的和结汇用途的审查或监测。二是外汇局应会同外经贸、银行和证券监管部门,将具有内资背景的离岸公司、离岸公司境内离岸账户纳入监管范畴,对虚假的离岸账户实行必要的限制,堵住利用假离岸账户进行非法活动的渠道。三是督促银行严格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资金往来,严禁离岸账户存取外币现钞,对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发生资金交易的,在岸账户开户行应严格审查有效的商业单据和凭证,抑止境外资本通过离岸账户的投机活动。四是严格银行在岸头寸与离岸头寸的抵补管理,防止离岸资金向国内的渗透。

(三)改进离岸外汇账户的统计监测

一是统一对离岸账户加注识别标记。相关监管部门针对离岸账户的账号设置“特别规则”,银行办理离岸外汇账户交易时,应统一在账号中标记特殊符号,以区别于境内外汇账户。二是完善离岸外汇账户资金收支的统计方式。尽快将离岸账户纳入外汇账户信息系统,利于外汇局对离岸外汇账户资金收支变动的监测预警。要求银行上报离岸外汇账户统计表,包括离岸账户开立数量、资金收支及余额等信息。

(四)加强对离岸账户外汇收支的反洗钱监测

离岸外汇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现实条件下对离岸外汇账户收支的监测存在较大难度。因此,针对离岸外汇账户的外汇收支的资金监测,应建立特殊反洗钱数据报送标准和规则,对通过离岸账户提取现钞、非贸易以资本项下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均应纳入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范围,并制定对离岸账户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核查办法,利用反洗钱监测手段来弥补当前对离岸账户收支监管的不足。

(五)强化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离岸账户突出的问题是逃避管制,包括外汇管制和税收。外汇局应与税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在岸公司与离岸公司交易特别是关联交易上。除了审查离岸、在岸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外,应重点监管交易价格,防止用“高进、低出”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逃税,防止国家税源流失。

参考文献:

[1]司钰.从离岸账户监管看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问题[J].云南社会科学,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