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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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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的适用范围范文第1篇

1、关于“民工讨薪”与《劳动法》实施的有关问题

(1)关于劳动争议的界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均对劳动争议作出界定,其中《意见》的界定范围显然宽于《条例》,其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作了相应规定。从《意见》、《条例》和《解释》来看,劳动者与建筑企业的讨薪应属劳动争议。

(2)关于救济措施的成本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经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方可,这里体现了竞合禁止的立法思想。即劳动仲裁是法定的必须程序,不允许当事人选择直接。但必须看到整体拖欠民工工资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将其纳入到民事审判工作中去。劳动争议和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具有及时处理的特点,《劳动法》规定仲裁申请期限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解释》仍然规定为60日,否则将失去实体上的胜诉权。很显然,这样不利于保护那些整体拖欠工资职工的利益。具有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跨省、自治区承建建筑工程,一旦发生纠纷,如采用仲裁,仲裁管辖权目前也不十分明确具体,实行提供劳动地点和用人单位注册也不一致,以劳动者工资所在地仲裁机构管辖制度,而按照这一规定,势必会加大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支出成本,不利于快速、高效地处理此类争议。版权所有

2、关于“民工讨薪”采取不当方式的相关问题

目前常出现“民工讨薪”采用拉横幅打标语、爬塔吊、楼顶、甚至冲砸用人单位或发包单位设施等现象,给这些单位造成了负面影响,包括名誉权的侵害,一些过激行为也妨碍了治安管理。而上述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样也应受到保护,但通常都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支持。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范文第2篇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简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公交车辆无障碍设施、信息无障碍设施等的建设和改造,将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予以落实。

二、关于实施日期

《办法》从**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㈠、从**年6月1日起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办法》规定配建无障碍设施;㈡、**年6月1日前已立项,但在8月1日后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项目审查和工程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市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将无障碍设施的配套方案列入审查范围。对不按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将是否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是否执行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以及是否在工程概算中包括无障碍设施费用列入审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机构受委托审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将是否执行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要求作为审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查。

(四)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建造无障碍设施。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质量标准。

(五)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并持含有无障碍设施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材料向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不含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的,应当限期改正。

四、关于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

(一)对违反建设和改造规定的处罚。

1、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监理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对不按照无障碍设施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行为,由市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处5000-30000元的罚款。

(二)对违反使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1、对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养护、维修无障碍设施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罚。

2、对于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由区城管监察大队(已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未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违反《办法》规定,损坏无障碍设施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外,可以依据损坏结果按下列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无障碍设施损坏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视为情节轻微,可以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无障碍设施损坏金额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可以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2)违反《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下列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尚未丧失其基本功能的,视为情节轻微,可以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基本丧失其功能的,视为情节严重,可以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3)违反《办法》规定,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下列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经教育能即时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可以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政策法规;外墙;外保温;管理;视角;

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在建筑外墙保温节能技术推广应用管理中,政府的推动作用主要通过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来实现。它们可以明确建筑节能领域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市场、企业、个人在建筑节能中的行为,使建筑节能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建筑节能技术的市场机制尚未成熟,市场中利益相关者的行为还不规范,人们对节能建筑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因此强制性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是十分必要的。

2建筑节能政策法规的实施效果

各项建筑节能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我国建筑节能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宣传建筑节能让各省市意识到了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并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建筑节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1)节能建筑不断增加。2000年底,我国能够达到采暖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只有1.8亿平方米,仅占全部城乡建筑面积的0.5%;2002年我国城镇累计建成节能建筑面积3.2亿平方米,占全部城乡建筑面积的0.83%。据原建设部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按照节能标准设计的民用建筑项目,2004年为60%,2007年为97%;按照节能标准建造的民用建筑项目,2004年为20%,2007年达到了71%的比例,节能住宅面积快速增加。

(2)建筑节能的技术研发得到重视和发展。如国家发改委组织实施“节能和新能源关键技术”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低耗能建筑节能技术、新型高效节能建筑围护结构材料,节能建筑护结构设计技术和现有建筑节能改造成套技术等成为重点研发内容。

3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目前我国在推动节能建筑方面所采取的政策措施远远不够,政策和规范的配套性、可操作性也存在许多不足。具体如下:

(1)缺乏针对建筑节能的专门立法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对建筑领域节能的立法,且相关的法律中也缺少建筑节能的具体内容。虽然出台了《节能法》,但缺少关于建筑节能的具体内容。现行的《建筑法》中也没有任何关于建筑节能的规定,仅在第四条规定:“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2)在法律层面上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建筑法》对建筑节能、新型建材和建筑科技等工作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规定,而是采用了“支持”、“鼓励”和“提倡”的文字表述。明显缺少强制性,没有具体条款来约束。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再如,《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针对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以及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的节能工作做出了规定,但是该法的处罚部分并未对违反这些条款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只有规定而无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使该法关于建筑节能的规定缺乏实施力度,难以实现立法的目的。

(3)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大

我国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多是由建设部、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办法、规定和通知等,在具体运用中难以产生法律效力,缺乏对行为主体的法律制约。例如,作为部门规章,建设部颁发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法律地位较低,对推动强制性标准实施与监管的力度远远不够。

(4)部分法律法规内容陈旧,节能法规体系结构不完善

我国目前执行的有些法律法规是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延续而来的,存在适用范围不当、规定内容过时等问题,急需补充和修订。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关于建筑节能的行政法规。相对来说,法律规定具有原则性的特点,而部门规章又只能在某一个行业内颁布施行,用于调整建筑节能这样跨行业、跨部门的国家战略,显得效力层级不够。因此,建筑节能的法规体系在结构上还很不完善,法规体系尚未形成。

(5)建筑节能工作涉及部门多,协调合作机制有待完善

建筑节能是一项涉及到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有效推动建筑节能工作,会涉及到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税务、科技、质量监督、环保等诸多部门,因此需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合作。而由于缺乏对建筑节能概念的科学认识,当前建筑节能在整个节能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尚有待于加强和完善。并且,由于尚未建立起针对上述各个相关部门的有效协调合作机制,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容易导致管理职能和相关政策的交叉重叠或者政策的缺位。

4.外墙外保温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发展对策

针对建筑节能政策法规领域存在的问题,要加大政策法规的整合力度,在纵向上考虑不同层面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在横向上充分考虑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之间的配套和衔接。努力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不断提高政策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行政监督和执法力度。

3.1加强政府对建筑节能工作引导和推动

政府在我国管理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主体,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制定政策,完善法律、规范和行业引导和调控。在建筑节能领域,建筑节能如何从强制节能的“被动阶段”走向“主动阶段”,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推动。

3.2不断完善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经济发展调整结构的需求,国家相关部门应对现有的节能法律进行补充、完善,填补作为调整建设领域各项活动法律基础的《建筑法》、国家节约能源方面根本法律的《节约能源法》在建筑节能领域法律上的空白,统筹考虑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为其他效力层级较低的法律提供上位法依据。

3.3加大建筑节能地方性法规建设力度

针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加快其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出台适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解决节能不节钱的问题,调动消费者节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4建立建筑节能政策激励的长效机制

建筑节能是一个公益性的领域,需要政府主导出台的经济激励政策来对市场加以引导。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利益驱动”是基本规律,建筑节能效益是影响相关利益主体节能积极性的关键因素。需要尽快建立基于市场的政策长效机制,通过多元化的税收优惠、开征能源税、补贴、特别折旧制度和建立投资银行贷款优惠或贷款担保等财税激励体系,并逐步建立鼓励建筑节能的专项资金和节能公益基金,不断完善我国建筑节能激励政策的长效机制。从而,提高相关利益主体参入节能的积极性,真正做到“不想违规”。

5.结语

建筑外墙保温技术的推广应用的过程是一次又一次的思想解放、理论突破与实践探索互动过程,建筑节能领域的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是逐步的完善。建筑外墙保温节能管理需要克服单纯的技术、经济观念,还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政策方面因素的影响,规范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

参考文献:

[1] 刘学来,李永安,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做法及经济分析,建筑技术,2005.

[2] 赵沛楠,权威解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国投资,2008.

[3] 任邵明,郭汉丁,续振艳我国建筑节能市场的外部性分析与激励政策,建筑节能,Vol.37,2009.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对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改革开放来我国建筑行业始终走在改革的前沿,建筑工程管理体系日趋完善,管理模式也逐步更新。但令人遗憾的是,地域的差异和投资多元化的缘故,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共存和并行,但由于各种模式的适用范围以及内在的管理要求差异,对建筑施工企业适应多种模式的施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1基本概念界定

1.1工程项目管理的定义

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门较为年轻的学科,是管理科学在项目领域的应用和发展。所谓工程项目管理,就是为了使工程项目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实现预期的各种目标,而对项目所进行的全过程的所有诸如决策与计划、组织与指挥、控制与协调等一系列工作的总和。其主要内容进行了归纳:即项目整体管理、项目范围管理、项目时间管理、项目成本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沟通管理、项目风险管理和项目采购管理共计九个方面。

1.2建筑企业的管理特点

由于建筑产品和施工生产的特殊性,建筑企业在管理上同其它企业相比有较大的不同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投标承包方式的竞争性。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是通过投标竞争的方式来承揽业务。中标后再通过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来确定彼此的经济与法律关系。但由于建筑企业的进入壁垒低,施工企业众多,竞争非常激烈,大多数企业只能依靠低价竞标方式来取得业务。

(2)生产经营任务的不稳定性。采用竞标方式承揽业务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建筑企业经营生产任务的不稳定性,从某一个具体项目看,企业能否中标,一方面与企业的业绩、技术、管理、资金等综合实力密切相关,也与投标策略、掌握的市场信息有很大关系,具体项目的中标具有很大的偶然性。

(3)管理环境的多变性。这里的环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作业环境方面,建筑施工大多为露天作业,作业条件较差,受天气、气候、地质、水文的影响较大。二是指管理方式的环境方面,不同的投资主体,多变的项目管理模式、不同地方的政策都使得管理环境复杂多变。

2常用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分析

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至今已基本完成了与国际接轨的任务,但由于地域的差异以及投资多元化的缘故,现阶段国内建筑市场仍是多种模式并行的状况,常用的是以下几种主要模式。

2.1工程建设分阶段招标管理模式

该模式主要由业主、咨询和设计单位、承包商(施工企业)三方参与。业主分别与设计单位和承包商签订合同,确定彼此的经济与法律关系。与此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加以控制。这种模式中,业主主要负责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关系协调和建设中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其他工作均由相应的专业单位负责进行,实现了建设工程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分工。

2.2工程建设总承包管理模式

工程建设总承包模式是指具有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代替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总承包企业可以将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模式中业主参与工程管理的工作很少,只要大致说明投资意图和要求,其余工作均由总承包企业进行实施,因此,业主工作量大大减小,对合同的管理比较有利。

2.3设计/招标/建造模式

这种模式是严格按照设计―招标―建造的顺序进行,在一个阶段结束后,相应另一阶段才能开始。由于其限制了项目进行平行作业,对工程建设周期有较大影响。但由于其操作简单、通用性强,项目施工管理时变更较少而被广泛地应用于各种国际项目工程中,因此,不管从理论上还是实际应用中。

3改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

3.1建立物资中心信息库,完善内部物资供应市场

建筑企业应首先针对自身企业常用的主材、机械设备进行统计,调查材料的数量、规格、市场价格、使用频次等数据,按重要性排序,确定企业内部应该集中采购的材料名录及常用机械设备一览表,建立物料中心信息库。在不同模式下按照项目需要采用大宗材料的集中采购与项目经理部零星采购相结合的方式。在机械设备的使用上,将外部市场的价格调节和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建立内部租赁市场,通过市场运行的调节机制,促进内部市场发育,达到满足施工项目的材料和机械需求的目的。

3.2盘活固定资产,向资本运营型管理转型。

从长期的发展来看,国内建设规模在城乡建设一体化的充分发展之后必然会有一个回落,建筑施工企业在不久的将来必然会面临施工任务不足的境况,因此企业要开始注重企业的资本运营,力争早日由生产经营型管理向资本运营型管理转变。作为施工企业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尽量让固定资产运转起来,这包括闲置的设备、房产、地产等。对于闲置设备可以通过内部租赁市场的功能来实现。二是灵活用好流动资金,自己主动创造市场,选择比较好的政府项目进行投资,既充分发挥了施工企业的建设优势,又可以取得比较高的资金回报率。

3.4转变传统经营理念,选择最合适的经营战略

现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绝大多数具备多种产品生产的资质和能力,本身就具有多元化的特征,究竟采取哪种经营方式,只有最能促进企业发展的方式才是最合适的。这就要求企业在选择经营方式的时候必须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深入了解专业化经营及多元化经营的特点,二是深刻把握市场的发展趋势,三是精确考量自身的综合实力。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企业正确地选择其发展道路。

4总结

总之,建筑企业无论是面对建筑市场相对繁荣的今天还是未来市场即将萎缩的明天,都有必要顺应潮流,未雨绸缪,以先进的理念引导企业的改革和创新,确保企业健康发展。本文利用动态企业管理的原理和方法在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上提出改进和创新对策,为施工企业项目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型保温材料;基本现状;建筑节能;措施

Abstract: With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progress,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has been greatly improved, people constantly improve their own quality of life at the same time, residents of pursuing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and requirements become more and more high. In the use of these new type of thermal insulation material,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need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new thermal insulation material in technology are discussed and analysis.

Key words: new type of insulation material; status quo; building energy saving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201.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6-0020-02

墙体保温材料是近年来发展的新型墙体材料,可大量节约墙体材料,提高墙体保温性能,减少环境污染,具有较好的投资环境。我国墙体保温材料的发展起步晚,可供用户选择的品种少,无法满足绿色节能建筑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为推广应用新型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在建筑物外墙外侧附加保温材料达到节能目的,这是目前大力推广的一种建筑节能技术,适用范围广、技术含量高,但也存在施工难度大等问题,开发和应用新型墙体保温材料迫在眉睫。

1 墙体保温材料与建筑节能的基本现状。

1.1 墙体保温材料的基本现状。

我国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发展较快, 1987年新型墙体材料产量为1841 5亿块标准砖, 到2009年增长到2 849188亿块标准砖, 增长了15倍, 新型墙体材料在墙体材料总量中的比例由41 58%上升到2512%。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较多, 主要包括砖、砌块、墙板, 如粘土空心砖、掺废料的粘土砖、非粘土砖、建筑砌块、加气混凝土、轻质板材、复合板材等, 但数量较小, 在决的墙体材料中据点地比便仍然偏小。只有促使各种新型墙体材料因地制宜快速发展, 才能改变墙体材料不合理的产品结构, 达到节能、保护耕地、利用工业废渣、促进建筑技术的目的。我国的墙体材料工业已经开始走上多品种发展的道路, 初步形成了以墙板为主的墙材体系, 如混凝土空心砌块、纸面石膏板、纤维水泥夹心板等, 但代表墙体材料现代水平的各种轻板、复合板所占比重仍很小。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三部一局( 建设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建材局) 墙材革新办公室积极指导各地大力开展墙材革新工作, 结合各地实际情况, 出台了多项墙改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1.2 建筑节能的基本现状。发达国家在建筑节能方面已经有大幅度的提高,建筑结构节能主要是考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加拿大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上做出了大量的贡献,屋面主要采用岩棉、矿棉、发泡聚苯乙烯等保温材料。平顶屋面主要采用外保温做法。墙体推广应用材料包括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砌块、混凝体多孔复合保温砖等节能节能材料。欧盟对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也有较高的要求,墙体传热系数指标为0.4~0.6。

很多国家鼓励采用新型能源,例如,地热能和太阳能。太阳能与建筑合并设计,使得太阳能的效率提高了,也使得建筑物美观。我国建筑节能还处在起步阶段,各种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还不完善。建筑节能的推进,还需要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体系。我国在建筑围护结构的关键性技术以及建筑建筑热环境控制技术的研究还需近一步加强。但是,从90 年代初到2010 年底,我国也开展了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保温等相关技术的研究,目前新型的墙体材料被广泛使用,新建建筑也采用了节能技术。并提出了几点经验:1)完善的法律体系,如能源法、建筑节能法等;2)推进节能技术的研究进展,由政府加大力度对新型节能技术的研发;3)严格推行能效标准和标志制度;4)有良好的融资机制

2.新型保温技术及节能材料

在建筑中,护结构的热损耗较大,护结构中墙体又占了很大份额。所以建筑墙体改革与墙体节能技术的发展是建筑节能技术的一个最重要的环节,发展外墙保温技术及节能材料则是建筑节能的主要实现方式。外墙内保温施工,是在外墙结构的内部加做保温层。内保温施工速度快,操作方便灵活,可以保证施工进度。内保温应用时间较长,技术成熟,施工技术及检验标准是比较完善的。外保温是目前大力推广的一种建筑保温节能技术。外保温与内保温相比,技术合理,有其明显的优越性,使用同样规格、同样尺寸和性能的保温材料,外保温比内保温的效果好。外保温技术不仅适用于新建的结构工程,也适用于旧楼改造,适用于范围广,技术含量高;外保温包在主体结构的外侧,能够保护主体结构,延长建筑物的寿命;有效减少了建筑结构的热桥,增加建筑的有效空间;同时消除了冷凝,提高了居住的舒适度。

目前比较成熟的外墙保温技术主要有以下几种:

2.1外挂式外保温。

毡、聚苯乙烯泡沫板(简称聚苯板,EPS、XPS)、陶粒混凝土复合聚苯仿石装饰保温板、钢丝网架夹芯墙板等。其中聚苯板因具有优良的物理性能和廉价的成本,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外墙保温外挂技术中被广泛应用。该外挂技术是采用粘接砂浆或者是专用的固定件将保温材料贴、挂在外墙上,然后抹抗裂砂浆,压入玻璃纤维网格布形成保护层,最后加做装饰面。

2.2聚苯板与墙体一次浇注成型。

该技术是在混凝土框-剪体系中将聚苯板内置于建筑模板内,在即将浇注的墙体外侧,然后浇注混凝土,混凝土与聚苯板一次浇注成型为复合墙体。该技术解决了外挂式外保温的主要问题,其优势是很明显的。由于外墙主体与保温层一次成活,工效提高,工期大大缩短,且施工人员的安全性得到了保证。而且在冬季施工时,聚苯板起保温的作用,可减少围护保温措施。但在浇注混凝土时要注意均匀、连续浇注,否则由于混凝土侧压力的影响会造成聚苯板在拆模后出现变形和错茬,影响后序施工。

2.3聚苯颗粒保温料浆外墙保温。

将废弃的聚苯乙烯塑料(简称为EPS)加工破碎成为0.5~4mm的颗粒,作为轻集料来配制保温砂浆。该技术包含保温层、抗裂防护层和抗渗保护面层(或是面层防渗抗裂二合一砂浆层)。其中ZL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材料及技术在1998 年就被建设部列为国家级工法。这种工法是目前被广泛认可的外墙保温技术。此外,节能保温墙体技术中还有将墙体做成夹层,把珍珠岩、木屑、矿棉、玻璃棉、聚苯乙烯泡沫塑料、聚氨酯泡沫塑料(也可以现场发泡)等填入夹层中,形成保温层。

3.推进墙体保温材料与建筑节能的措施

3.1制定完善建筑节能与墙体保温规划和配套的技术规定。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当地节能设计标准;

3.2发展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物质消耗和废物排放为特征的生态型居住园区,建立商品住宅成品房交付使用制度;

3.3积极开发应用新型墙体体温材料。把开发非粘土新型墙体体温材料作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主导产品。鼓励和支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在新型墙体保温材料生产中的应用,促进产品向轻质、高强方向发展。加大新型墙体体温材料的推广应用力度。

3.4加大建筑节能与墙体保温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规范,重点围绕建筑物墙体、楼面、门窗、遮阳等建筑围护系统,空调、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备系统,太阳能、风能、地源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加大对节能材料、产品和技术的科研、推广应用力度;

3.5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根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作用,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快新型墙体体温材料开发进程和科技成果转化。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范文第6篇

关键词:招标;评审;最低价中标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3-0045-02

1 如何确定投标报价是否合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第二款对中标价格做出明确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里所指的成本,应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由于投标人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也是符合WTO要求的,但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自己的个别成本,则意味着投标人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降低工程质量,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投标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而以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则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自己个别成本的,不得中标。

但是,在当前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很难确定某项招标工程的实际成本,尤其是某项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也没有更科学合理的规程加以监督约束,使得众多投标人面对“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无能为力,只能通过盲目压价才能占有一席之地,目前建筑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因此,寻求如何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乃当务之急。

为了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需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工程成本概念,所谓工程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的建设工程任务所必须的企业生产成本。即包括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税金、规费等。二是工程费用中哪些为可竞争费用,那些为不可竞争费用。

不可竞争费用包括:

(1)实行劳保统筹的施工企业保险及劳保统筹费用;

(2)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3)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4)国家、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投标人为承担该招标工程施工应缴的的各种规费;

(5)甲供材料及设备费用;

(6)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可竞争费用包括:

(1)人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贴、补贴等);

(2)招标人对工期提前有要求的应付赶工措施费;

(3)采用包工形式计价的有关材料和构件等场内外二次搬运费、建筑垃圾清理费外运费用;

(4)企业利润;

(5)企业管理费用;

(6)材料费用;

(7)机械费用;

(8)其他可竞争的费用等。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不能低于规定标准。

2 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几种方法

2.1 偏差评审法

是指由经济和技术专家等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报价进行认真的评审比较,找出各投标报价计算书中的遗漏或不完整,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的细微偏差,然后对修正细微偏差后的投标报价再进行比较以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方法。

在评审过程中,评委会如果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值的一定百分比(如5%)以上,使其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对该投标进行重点评审,并确认其是否为无效标书;对高于招标人所能承受或期望价格(一般为招标标底或正式预算价下浮3%)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可按投标人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确认其为无效标书:

(1)是擅自改变工程量清单套用定额子目及工程量的;

(2)是所报让利中出现重大漏项或包含前述不可竞争费用的,且超过一定规定范围的,调整的报价超出来规定范围的,以及计算错误的(细微偏差除外);

(3)是未能详细列出成本节约措施、优惠条件、内容和理由,或者内容不全面、不完整、缺乏说服力的,或者在评标过程中针对评标委员会所提问题的答辩不能让人信服;

(4)是存在其他不合理让利的。评标委员会应对以上内容进行认真评审,对投标报价进行必要的分析比较,写出详细的评审意见,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多数票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2.2 经验系数评审法

鉴于评标委员会无法准确计算出某施工企业的个别成本,评标委员会仅能通过对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比较,以尽可能确定最低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从而认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因此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容易“跟着最低报价的感觉走”,容易受到投标报价计算过程的蒙蔽和影响,对似低非低的报价评判犹豫不决,很难下决心判为低于成本价。

为此,经验系数评审法将会行之有效。所谓经验系数评审法,是指在所有投标文件递交后或开标的同时,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将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召集起来,根据招标文件、图纸和其他招标资料等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根据自己的经验分别独立提出以审定标底为基数的下浮比率(A1、A2…An),然后取A1、A2…An的平均值A0,计算出以审定标底×(1-[A0])作为期望成本A,从而以最接近或等于期望成本A的投标价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当有正负两个最接近值时取负的最接近值)。

2.3 市场行情评审法

这里主要包括以招标标底(正式预算)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和以投标报价平均值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以招标标底(正式预算)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是指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建筑市场行情,定期或不定期测算出各类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标底(正式预算价)的合理幅度,并予以公布,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参考;招标人也可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标底相比超过规定的合理幅度时,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是否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并得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以投标报价平均值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是指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以往各类典型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与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相比较,测算出一定的下浮幅度,并结合该工程跟踪审计情况,综合测算出较为合理的下浮幅度,向社会公布,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参考;招标人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该幅度加以说明。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报价平均值合理下浮幅度时,由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后确定是否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并得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因为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某些地方还不很规范,确定工程报价是否合理,我个人认为,应循序渐进,按照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相结合,在工作实践加以改进和完善,真实评审各投标人的合理投标标价。

3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边界条件

3.1 转变政府管理,真正实行政企分开

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政策制度的监督,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政府的两难困境,即政府既要管好政府的事情,还要操心国企投标者的生存和发展大事,让所有投标者按市场规律参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3.2 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

具体做法可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前者作为各级政府编制投资计划宏观控制预算时使用,后者作为实际编制投标报价使用,使投标者拥有独立的估价信息。

3.3 完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

创造依法者生违法者亡的法律捆绑,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体现诚实信用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

3.4 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制度

制定工程担保法和工程留置法,为建立工程风险转移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工程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金,履约保金和双向付款保金,并申请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形成风险转移制度。

3.5 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

为最低价中标的应用夯实基础,采用这一制度,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失误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约束和促进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减少设计变更.为提高投标报价措施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性打下基础。

3.6 实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

可以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又能避免由此造成的合同纠纷和索赔,有利于施工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利用编制社会平均成本的标底,作为衡量最低价的尺度,防止串标,提高中标价,通过价格中标,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筛选出经营管理的水平高、设备先进、施工技术方案合理的中标单位,从而达到提高生产力水平、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的目的。

3.7 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

投标者产权分散化,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产生出真实的最低成本价。建筑方面的标准化、规范化、模数化、产业化是提高工程质量重要手段,也是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保证之一。

3.8 推行合理低价竞标,要加强招标监督管理

招投标监督管理是一项政治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培养一支思想强、作风硬、业务精、勇于管理、善于协调的执法队伍,为此,要抓好招标管理机构的思想政治、业务技术、制度与监督机制的建设。要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制度的贯彻落实,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省级招标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与管理,行业协会每年进行一次行业评比考核,奖优罚劣,弘扬正气;同时,对招投标中不负责任,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甚至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

4 最低价中标法应建立的约束保障机制

4.1 完善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

(1)对整个建筑法规体系进行更为全面完整的规划,确定法律层次的法律规范,以调整建筑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对建筑管理活动做出宏观规定。进一步细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加强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和修改,适应和满足建筑业发展的需要。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2)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

4.2 建立全社会信息管理系统,发挥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作用

建立全社会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所有建筑行业中有关企业、产品和建筑活动的各种信息,方便查阅和索取。发挥建筑行业管理的整体优势,从工程前期入手,对招标文书、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价、工程结算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4.3 使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市场化,鼓励发展民间中介机构

4.3.1 使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市场化

法制先行,行而不乱。优化技术标准,建立新型标准定额管理模式。完善计价规则,实现国际惯例接轨。加强造价管理,实施人才为本的战略。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造价动态管理。

4.3.2 鼓励发展民间机构

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给予若干扶持政策,加强中介机构自身建设。

4.4 建立工程担保体系和工程保险制度

明确政府在推进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和监管部门。法律法规局部强制,形成制度 。调整相关政策。完善市场机制,落实风险责任承担者。有条件引入外国担保、保险服务机构 ,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 。

参考文献

[1]彭东升.土木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与反思[J].珠江水运,2004,(5).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范文第7篇

一、适用范围及主管部门

(一)本意见所称外地进建筑业企业是:已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注册地不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进入或拟进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外地进建筑业企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规范外地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一)外地进建筑业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备案手续统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办理。

(二)外地进建筑业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资料(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留存):

1.《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企业注册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及企业、建造师(项目经理)业绩信用良好证明和近两年内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证明。

4.进鲁施工备案证明(企业注册地不在省内的建筑业企业提供)。

5.企业对驻机构的委托(授权)书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机构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

6.进企业管理人员(包括驻机构负责人、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的任职文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及本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证明。

7.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缴纳凭证。

8.进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属已购买办公场所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属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且租期不得低于1年。办公场所应配备基本的办公设备,并具备网上办公条件。

提交上述材料时,应当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采用复印件的须使用A4纸双面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书面核实上述材料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按照规定查验进企业办公场所并核实进人员到位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发放《外地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

(三)外地进建筑业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驻机构负责人、驻地址、联系电话、驻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等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15日内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三、建立外地进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仅限于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急支付,不得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不得挪作他用。(二)外地进建筑业企业要在本市指定银行专用账户存入规定数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由存储银行出具缴纳证明。缴纳证明作为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备案申请要件之一。(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交纳标准为: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150万元,总承包二、三级企业100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企业100万元,专业承包二、三级企业50万元;具有七项以上(含七项)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七项以下的10万元。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投诉上访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下一年度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比上一年度增加一倍;凡因支付农民工工资需支取保证金的,缺额须在一个月内补足至规定数额。(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情形:1.由于施工总承包企业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从其交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中先行划支。2.由于分包企业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从分包企业交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中先行划支;不足部分或分包企业规避交存保证金的,从施工总承包企业交存的保证金中划支,工程结算后总承包企业按相应额度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四、加强对外地进建筑业企业的管理与服务

(一)凡外地进建筑业企业必须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外地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后,方可参与我市建设工程投标、承揽工程施工任务等工程建设活动,并在发证机关批准的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施工业务。

(二)外地进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和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信用、项目部备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

(三)加强建造师(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杜绝“挂名”现象。

1.一名建造师(项目经理)在我市不得同时承担两项以上(含两项)工程项目施工任务。

2.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造师(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征得业主及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实行工程项目建造师(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巡查制度。对项目建造师(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不定期巡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同一工程项目,无正当理由,一次检查不在岗予以警告,责成书面检查;两次检查不在岗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及建设单位;三次检查不在岗,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并清理出我市建筑市场。

(四)进企业对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必须选用具有资质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使用规范的分包合同文本,并与总承包合同一并办理合同备案。鼓励优先使用本市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五)实行外地进建筑业企业备案动态考核管理。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应每年对外地进建筑业企业的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考核管理。

动态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否存在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农民工维权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动态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动态考核结果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公布。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在备案资格,自结论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办理进备案手续。

(六)进企业退出本市建筑市场,须已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该企业退出本市建筑市场公告,公告期30日;经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和其他遗留问题后,再给予办理离手续,并收回《备案证》,全额提取保证金。

(七)外地进建筑业企业取得《备案证》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各县(区)不再重复交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八)外地进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外,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清理出本市建筑市场,2年内不予办理进备案手续:

1.发生1起死亡1人以上(含1人)安全事故或发生1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所列事故的;

2.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引起,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的;

3.严重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4.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5.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被上级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提供虚假证明和伪造证件骗取登记备案的;7.拒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范文第8篇

【关键词】 代建制;发展困境

【中图分类号】 TU721 【文献标识码】 D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3)04-091-03

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推向市场化和专业化。这意味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由计划指派转向市场竞争,也就意味着项目代建市场的形成。这是代建单位外部环境一次深刻变化。从系统科学一般原理看,企业作为一个系统必须对环境开放,企业与环境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环境不仅是企业管理系统建立的客观基础,而且是它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历经十年,今天的代建单位的发展是空前的,其外部环境的变化也是空前的。然而,在政策等各项因素的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之中,像代建单位这类项目建设市场化后的产物仍然面临生存与发展的多重困境。

1 四大问题困扰代建单位

《决定》出台十年,相关法规、政策、市场环境逐年有所改善但仍不完备,代建单位依然面临着多方面的阻力或障碍,其发展也面临诸多困境。

1.1 法规制度的困境。代建制实施的关键之一是确保代建单位建设期项目法人地位。然而,现有相关法规中的建设程序都是基于“使用单位就是建设单位,就是项目法人”的前提制定的,并不认同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建筑法》是建筑业的母法,是规范建筑市场竞争和建设程序的基本法律。代建制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种方式,也应遵守《建筑法》的规定。目前,在代建制推行中,代建单位不能真正获得“建设期项目法人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建筑法》没有认可代建单位这一建设主体。

“建设单位”是建筑活动中的重要主体。在传统的自建模式或工程指挥部模式下,建设单位是指使用单位或工程指挥部;在代建制中,代建单位接受委托,成为“建设期项目法人”,代替使用单位履行建设单位的职责。然而,“使用单位必然是建设单位”的传统思维定式却很难转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管理、环保和消防等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并不认可代建单位,只认可使用单位或投资人,使代建单位在履行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时处处受限,使代建项目实施并不顺畅。即使北京、江苏等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代建单位享有“建设期项目法人”地位,但由于效力等级太低,无法对抗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就无法解决不同部门规定冲突的问题。

代建制“名正言顺”推行下去,除了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外,还需要有完善的政府投资管理的法规体系。目前,有关政府投资管理方面的法规体系存在一些问题:①缺乏直接或者说是高等级的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以调整的法律、行政法规,致使国家部委往往基于各自的管辖情况来制定各部门规章,造成规定不仅零乱而且有一些是互相冲突的;②政府投资管理专门立法数量少、效力等级低,部门规章不协调,直接导致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混乱局面。特别是代建单位、项目招标等资质条件设置和管理的市场准入制度,成为不同部门利益争夺的焦点,这不仅形成人为设置的市场壁垒,也导致行业管理的混乱。

1.2 市场准入的困境。随着代建制由试点转向推广实施,并以逐步开放的形式推向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调节者,政府有一个重要行为就是规制市场,就代建制而言即制定代建制市场准入制度。从目前试行的情况看,各省市对代建市场准入条件把握尺度不统一,主要有三种情况:①比较原则性的把握,基本参照建设部《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标准执行,如江苏、北京等;还有的是在《试行办法》基础上制定了更为宽泛细化的标准,如福建将房地产二级资质列入,上海则扩大到征地拆迁资质;②从紧执行部颁标准,如重庆将资质条件限定在甲级的工程咨询、设计、监理以及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而浙江则采取更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即采用“1+X”方式,其中 “1”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发的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单位,“X”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监理、二级及以上施工两项中的任一项;③限制市场,单独设立机构。如贵州专门发文设立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中心,专事政府投资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另外,各地在对于代建单位注册资本要求上也不一致。有低标准的100万元起步,较多的采用500万元的注册资本,最高的要求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比如浙江杭州)。

对代建市场准入条件各地不统一,标准差距悬殊,究其原因在于对“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的不同理解。一种理解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表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业部门对实行代建制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由此推断,代建制就是实施项目管理制,项目代建单位就是实施项目管理的企业。建设部《试行办法》明确规定:“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等一项或多项资质。”《试行办法》还规定,“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机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这就是说,对项目代建单位有资质的要求,并配备各类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于是得出结论,具备上述资质的企业就是《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所指的“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

另一种理解是:代建制与工程项目管理制是不同的,存在本质的区别。对代建制与项目管理制进行比较,可以看到,尽管它们在面上有许多相似的行为特征,但二者的内涵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二者的适用范围也有着极大的不同。在市场化程度高、产权清晰的条件下,工程项目管理制的安排较为有效,这也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通行上述制度安排的原因所在。而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上述制度安排显然是不充分的,因为它们只是满足了专业化分工的要求,无力解决所有者代表缺位、概(预)算软约束等深层矛盾。从这一点看“代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投资体制的一项制度创新。具体来讲,项目管理模式主要立足在项目建设阶段,有DDB模式、CM模式、PMC模式等,而代建制模式分全过程代建模式和建设期代建模式;代建制下的代建单位与项目管理制下的项目管理单位,两者核心主体单位有差异,权利和责任也有区别,代建单位较之于后者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具有更多的授权和更强的灵活性。不可否认,代建单位的代建业务,与项目管理公司承担的项目管理业务有重叠的部分,但更要明白代建业务实质上是项目管理业务中综合性最强、处于最高端的一类业务。诚然,代建业务可以由综合管理能力很强的项目管理公司承担,这并不是说一般的项目管理公司就都具有承担代建业务的能力了。对于代建业务的高要求,自然引出代建单位的市场准入标准也要高于项目管理公司的一般性要求,不能简单地将代建单位与项目管理公司的准入标准混为一谈。只有对代建单位的高标准、严要求,才能保证代建制下的项目管理的高水平、专业化。

现实的问题却没那么简单。就代建单位现状而言,即使按照第一种观点来看,具备适合《试行办法》代建制要求的企业也是不多的,北京《试行办法》出台五年后,从事代建业务的单位只有20家。现有资质的企业由于体制和机制原因,在从事项目管理的专业面上都存在各自的缺陷。然而,已经存在的建设单位(一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类似代建单位)基本上是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长期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应该说这些单位项目管理的经验比较丰富,水平一般是比较高的,但是,这些企业基本上没有《试行办法》中的企业资质,大多数专业技术人员并没有相应执业资格,这些单位要成为项目管理的企业仅靠事业单位改制是难以达到要求的。按照激励性规制理论的观点,政府在规制代建制市场时,有必要重新审视一下现在的市场准入制度了。

1.3 代建取费标准的困境。由于代建制试行推广至今,国家层面一直没有出台统一的取费标准或实施细则,从目前各地实践的结果看,代建取费主要存在标准不统一、取费偏低两大问题。

1.3.1 取费标准不统一。对于代建取费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只是由财政部提出了原则性意见。2004年9月《关于切实加强政府项目代建制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中规定: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和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由于各省市代建模式不一样,代建取费方式、标准也各不相同,据调查,现阶段各省市代建取费分三种方式:①列入项目概算,如浙江、贵州等;②制订分段计取标准,如重庆、广东等;③通过招投标确定,如云南、海南等。

1.3.2 取费标准偏低。财政部300号文件对代建取费的意见,规定了不能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虽然规定也提到“政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也鲜有突破的,其非不想而是不能,财政部的“不高于”以及“严格核定”实际上锁定了代建取费的上限。那为何说代建制下的代建取费与基建财务制度下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相比就偏低呢?原因有三:①代建单位与原项目建设单位非同一性质的单位。财政部300号文件将“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和“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的做法也称代建制,是对代建制概念的混淆,有失妥当。在此假设下,将代建费以建设单位管理费为标准编制就显得不合理了;②两者承担的管理内容不全相同、承担的风险责任也不相同。在自建模式下,项目建设单位是按其母体的指令行使对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能,项目建设风险也完全由项目建设单位的组建母体承担;而代建制下的代建单位,必须根据委托合同,履行合约义务,承担约定的风险责任,因此是需要考虑风险报酬的;③两者税费负担不同。原项目建设单位多为政府下属的机构,往往是事业性质,建设单位管理费可以财政预算方式安排,不涉及营业税;若以筹建处方式存在的项目建设单位,它是投资人的一个部门,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拨付是内部往来,抑或是行政事业单位往来,也不涉及营业税等。反观代建制下的代建单位,是建筑活动中的独立企业,代建费的获得是经营性收入,都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同时根据代建业务的开展还会涉及其他税费,一样也不能少。为便于比较说明,假设一个投资1亿元的工程项目,以现行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与工程监理费标准取费,其费率分别为不到1%、约1.2%。工程监理业务目前已经市场化,而作为项目管理业务的最高端、综合性最强的代建业务,取费标准(若比照现行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还低于工程监理,虽然代建业务与工程监理是两个不同专业,但对于向市场化推进的代建业务而言,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其不合理性。

1.4 代建单位税收制度的困境。在税收制度上,代建单位作为市场上的企业存在,有经营活动就必须依法纳税。而目前没有相应明确的税收政策针对代建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麻烦。政府或投资人委托项目管理公司代建一项工程,涉及土地所有权为政府或投资人所有。代建单位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施工单位收到工程款给代建单位开具发票。如果成本、费用由代建单位归集,工程建成后代建单位必须给委托方开具发票,委托方才能办理固定资产形成手续。这样代建单位就视同将工程销售给委托方,但代建单位只收委托方代建管理费(一般在工程概算总额的3%以下)(按服务业中业征税5%),如果再按销售环节征税,代建管理费还不够缴纳销售环节的税款;即使按建筑业征税3%,代建管理费仍然不够缴纳税款的。因为不管施工单位将发票开具给那方,都不影响施工环节的税收。再者,工程项目投资额小的几十万上百万、大的成千万上亿,以服务业发票开具给委托方,据此形成固定资产,在会计核算上也是一件令人费解的事。

2 对策思考

代建制的顺利推行需要代建单位的健康发展,而代建单位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面对上述四大困扰代建单位的问题,笔者以为可从几个途径予以解决:

2.1 在法制方面,真正确立代建单位的“建设期项目法人”地位。代建制推行中遇到障碍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法律障碍,要想消除这些障碍,就应对相关法律法规中不协调的内容进行修订。建议在《建筑法》中增加一条对“建设单位”的解释:“本法中的建设单位,是指投资人、使用单位,或者经委托的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考虑到《建筑法》的修改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建议先对国家相关部委以联席会议形式过渡性的《若干意见》,以理顺代建制下的建设程序,消除部门间的分歧,明确代建单位的“建设期项目法人”地位。

2.2 在市场准入方面,由于代建制广泛推行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政府的一个重要行为就是规制市场,即制定代建制市场准入制度(建设部颁发《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从有效竞争理论看,一个健康的市场必须要有充分的竞争者,才能形成有效竞争,不然会让人为的干扰等因素影响市场培育和发展的。就代建单位现状而言,现有资质的企业由于体制和机制原因,在从事项目管理的专业面上都存在各自的缺陷,具备适合《试行办法》代建制要求的企业是不多的。而传统的建设单位由于长期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应该说这些单位项目管理的经验比较丰富,但基本上没有《试行办法》中的企业资质,要成为项目管理的企业仅靠事业单位改制是难以达到要求的。对此,政府在规制代建制市场时,从形成市场有效竞争的角度考虑,建议对于那些原隶属于政府的事业性质建设单位要成为代建单位需要给予政策扶持,如一次性注资、放宽资质认定、给予3~5年的过渡期、设立暂定资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