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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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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案例分析范文第1篇

一、案例教学的基本概念及其特点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由美国哈佛商学院(Harvard Business School)所倡导,有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实施之后颇有成效。国内教育界开始探究案例教学法,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事。 案例教学与传统讲授法相比,具有如下特点: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引导学员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重视双向交流,强调全员的参与性与主动性;教学案例具有真实性;保持案例问题的客观性。

二、案例教学法的设计环节

1.案例的选择

教学用案例的精挑细选,对于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分析问题、积极参与课堂教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案例教学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能否选择恰当的案例。而在众多案例中挑选合适的案例,应当遵循典型性、代表性、实践性、启发性、新颖性等原则,要求教师必须吃透教材,弄懂前后章节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明确教学目标,选择与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

第一,针对中职生注意力集中时间较短的特点,案例的选择不能过大、过深,要短小精湛。例如在建筑法规教材中关于招投标法中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的这一内容,主要学习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一些基本要求。在讲授过程中,笔者从课外选编了一个小案例,其中有这样一段文字:“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问该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学生通过对所学知识的巩固,马上指出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而且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也不符合规定。选择这样一个小案例,学生通过知识的掌握,能够判断出结论,使他们有一种成就感,从而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如果案例的表述必须选用大段的文字,教师在引导学生阅读案例时可以根据案例的提问进行适当的分解,从而带动学生的集中力,避免因文字太多挫伤学生的积极性。

第二,对于一些考量工作程序额的知识点,可以算用一些排序的案例来巩固学生的知识。例如在学习公开招标程序招标的知识时,笔者选用了这样一个案例:某综合楼工程项目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业主委托相关招标机构组织施工公开招标。招标工作主要内容确定为:成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及标的,发出中标通知书,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接收投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确定中标单位。提问:如果将上述招标工作内容的顺序作为招标工作先后顺序是否妥当,如果不妥,请确定合理的顺序。通过这样一个案例,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能够排出一个合理的顺序,同时也明确了在公开招标过程中工作内容的先后顺序。

第三,在建筑法规中有许多关于时间方面的知识点,对于这些可引入一些有具体时间的案例加以巩固,例如在介绍关于递交投标文件时间的规定这一部分内容时,笔者选用了这样一个案例:某市建设办公楼,招标人于2004年4月20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甲、乙、丙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4月25日在该投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5月8日上午10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3家承包商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通过这样一个案例,学生通过时间的判断,能够把关于《招标投标法》第24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之日起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这一规定灵活掌握。

第四,对于建筑法规中一些相近的知识点,可选用相类似的案例举一反三。这样既可避免由于知识点类似使得课堂教学内容过于单一乏味,又能使学生在掌握一个知识点的基础上快速掌握其他知识点,从而激发学习的兴趣。例如笔者在讲解建设工程安全法律制度这一内容时,选用了这样两个案例:深圳某公司在面粉厂工程中负责拆除顶层钢模,将拆下的19根钢管(每根长4米)和扣件运到井字架的吊盘上,6名工人随吊盘一起从屋顶18米高处下落。此时操作该机械的人员去厕所未归,一名刚跟班一天的合同工开动卷扬机,当卷扬机启动下降时,钢丝绳折断,人随吊盘下落坠地,死1人,重伤5人。深圳某公司在一工地用吊篮架进行外装修作业时,首层安全网已经拆除,工长指派一名抹灰工升降吊篮,在用倒链升降时,未挂保修钢丝绳,突然一个倒链急剧下滑70厘米,吊篮随即倾斜,一名工人从吊篮上摔下死亡。大家可以看到这两个案例都是由于施工设备出现问题而引发的安全事故,但又有所区别,学生在掌握了第一个案例的基础上,对于第二个案例的讨论积极性会更高,从而有利于知识的巩固。

2.案例的教学实施

针对学生学习能力和主动性的不同,可以将学生分成几个学习小组,将学习上较自觉的同学与学习能力及习惯较差的同学组成一个学习小组,从而带动整个小组的学习积极性。在案例分析前,我们可以先针对本次案例分析所需掌握的知识点做复习巩固,使学生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思考,从而能更好地找出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在案例的选择上要由浅入深,否则会打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学生的学习兴趣被调动出来后,教师引入一些较难的案例,但对这些案例的提问部分要精心设计,由浅入深,层层递进,尽量考虑学生的学习能力。在课堂讨论过程中,教师作为引导者,时刻关注学生的进展,对有难度的部分,适时给予提示,从而引导学生得出结论。

3.总结与评定成绩

总结与评定是案例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对整个案例教学过程的概括和提升。在总结阶段,教师要综合评定学生案例讨论的情况,如各小组讨论是否激烈,发言是否积极,对于案例中所使用到的知识是否恰当,还有哪些不足之处,同时要将各小组的成绩进行记录,对表现较好的小组进行适当表扬,把每次案例分析的表现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范文第2篇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权利;义务

我国的监理咨询业已初具规模,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咨询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急需加快内部改革,理顺监理单位、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逐步完善我国的监理工程师制度。

1我国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1992年6月,我国颁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这种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时间、闭卷考试、分科记分、统一录取标准的办法,考试内容有四门课程,分别为《工程建设监理理论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对考试合格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国家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签章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相关单位注册后即具备了监理工程师资格。

2我国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权责匹配分析

2.1我国监理工程师应享有的权利

(1)《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2)《建筑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砖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因,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定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字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制度工程款。(3)《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这种委托关系充分体现了参建各方的关系,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核心权利义务关系如图1所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核心权利义务关系。从图中充分体现了监理单位的“三控、两管、一协调”的权利,即工程管理.

2.2我国监理工程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标准,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1)民事责任。监理单位的民事法律在《建筑法》第35条和第69中有明确规定,如其中一条:与建设、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刑事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备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行政责任。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罚则中对于监理单位的行政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如:①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监理费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条例》第60条);②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条例》第62条)。

2.3我国监理工程师权责匹配分析

前面已经列举论述了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应享有的权利,但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监理的大部分权利很难实现,而承担的责任则名副其实。例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监理单位责任的规定如下。(1)《建筑法》第三十五条就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做出了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条款可知,监理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有三:一是不履行监理义务,二是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三是监理失当行为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关于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费其它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负责。”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法》在规定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的情况下,仍认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关于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在《建筑法》中没有规定。《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所确定的工程安全的责任主体为建筑施工企业,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该章十六项条款中有十条是涉及到施工企业安全责任的,此外只有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对建设单位的安全义务做出了规定,建设单位负有提供确保工程安全所必须的资料、审批手续、工程变更的设计方案等安全义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在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对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作出专章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该条例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对于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的具体安全生产的责任做出了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通过以上分析,我国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形同虚设,在实际操作中应享有的权利难以实现,而应承担的责任是逃不了的。

2.4案例分析

(1)相关案例。2005年9月5日晚10时,西单北大街“西西4号地”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突然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当场造成死亡8名施工工人、受伤21人。事后经技术勘察查明,该项目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尚未经批准,项目管理人员便要求劳务队开始按照方案搭设模板支架,并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支架上开始进行现场浇筑,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均未履行职责予以制止,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事后对责任人都追究了法律责任,最后判定结果:土建总工程师李乐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技术管理责任,总工程师杨国俊负有主要技术管理责任,项目部经理胡钢成负有直接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乐俊有期徒刑4年,杨国俊、胡钢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总监理工程师吕大卫、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吴亚君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其它4名同案犯也收到相应处罚。该起事故监理人员被法院判处有罪在北京尚属首次。(2)结论。这起事故是我国监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事例,也在监理届引起强烈反响。在这起事故中,工程实施中且不说监理的权利究竟有多大,至少出现这样的事故监理承担的责任太大。笔者认为,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中的主要职责是以管理为手段服务于业主,其所承担的质量责任或安全责任,只能是基于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所承担的责任。以上案例也说明了我国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严重受限,而出现安全质量事故则要承担主要责任。

3小结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招标投标环境 市场经济环境 规范 探讨

Abstract : This paper on tender and bid environment and market economy environment standard is discussed.

1.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对于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意义

工程招投标是工程建设项目中最为普遍以及最为重要的方式。招标投标涉及到工程的勘察设计、决策咨询、建设管理、工程施工,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的供应等诸多方面。对工程招标投标环境的规范实际上也是对市场经济环境的规范。

招投标活动具有一次易、采购程序规范化以及公正、公开以及公平的竞争原则等主要特点。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高级的、相对成熟的交易方式,通过对招标投标的要求和条件进行事先公布,众多的投标人可以按照相同的条件进行竞争,这体系那了公开、公平以及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一方面,招标投资的每一方都要对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行追求;另一方面,招标投标运作过程还必须对科学的、稳定的以及规范的程序加以严格遵循。正是这种公平机制,使得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与组合得到了实现,使资源配置得到了优化,因此严格的对招标以及投标活动进行规范,对于招标人以及投标人而言都是极其重要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招标投标能否使信息揭示以及信息传播等功能及爱意发挥,有效的对信息不对称问题加以减少从而对交易成本加以降低,同时还能使得局部均衡作用加以发挥,使得招标人以及投标人之间达到最优。

2.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制以及监管制度尚不健全

建筑业的地方立法比较早,具有一定的法制基础,但是法规配套现在还不够完善,面对形势发展的需要还不能完全的适应;同时有法可依但是执法不够严格等情况还较为严重;各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网络,但是场外交易以及规避招标等问题仍然存在,在对有形市场的规范上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承包商的清出制度以及市场准入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于不同工程类别,不同资质以及专业的承包商的投标范围还没有做到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大中小企业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造成了市场竞争的秩序混乱不堪;招标单位缺乏关于招标资格审查的标准,很多不合格的招标单位进入了交易市场。

2.2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不够规范

近些年来,我国的招标业务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大牛市工程招标管理制度相对滞后,社会认识也相对滞后,工程招标机构的自身建设更是相对比较落后,在很多方面就要求招标机构要加强自身的建设。对于合同条件中争议的解决较为混乱,建设工程的合同还不够规范,以及对于合同的风险管理,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当前,我国建设市场机制还不够成熟,信用观念在建设市场较为淡漠,同时从业行为的规范也较为缺乏。一方面,对于业主的行为,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地制约,回扣、压价、垫资以及拖欠等被形象的比喻成压在承包商头上的几座大山。另一方面,在承包商身上时常发生非法转包、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延付工人工资等现象。所有的这些都会成为导致建设市场行为混乱以及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根源。

3.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探讨

3.1招标投标市场规则

3.1.1市场准入原则

市场的进入需要对一定的法规加以遵循,并且对相应的条件还要加以具备,对于不再具备条件或者采取出借证书、挂靠制造假证书等欺诈行为应该采取清出制度,同时还应该对资质以及资格管理加以完善,对于工程项目经理的动态管理应该给予特别的加强。

3.1.2市场竞争规则

对于各种市场主体而言,市场竞争规则是其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的行为准则的保证,为了对平等竞争加以实现,政府还必须对保护公平竞争的规则加以制定。《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及那些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和法规都对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加以制定,并且通过逐渐的实施而更加细化和具体化。

3.1.3市场交易规则

交易必须做到公开,但是涉及保密以及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外;交易必须做到公平;交易必须要做到公正。

3.2相关机构

招标管理机构作为法律所赋予的对招标以及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相关部门,其应该成为独立的监督和行政管理机构,应该将目前具体的实物性监督管理转变成为程序性质的监督,将事前以及事中监督变为事后监督。同时还应该对相关工程建设招标法规的检查以及制定进行负责,并且还应该对招标纠纷的仲裁以及协调进行负责,同时还应该负责招标机构的认定等工作。

在《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了招标机构应该是那些从事招标业务并且可以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上的中介组织,我们从国际上来看,可以看出招标机构是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建筑市场中不能够缺少的重要的力量。

4.关于预防招标投标职务犯罪的几项措施

4.1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现在已经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可以对这些情况加以针对,对过去的那些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以及完善。同时,可以将我国的实际和国际化要求相结合,建立一定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使之能够与国际相接轨,在对招投标活动中的管理办法不断进行调整时,要对市场发展规律的要求加以遵循,用法规、法律以及规章制度对经济行为加以规范,对《建筑法》以及《招投标法》的配套措施加以完善。

4.2建立统一的招标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以及服务时招标机构的主要相关机构。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招标管理机构,其次是招标监督机构,最后是招标中介服务机构,这三个层面使得招标监督、管理以及服务这三种职能相互分离,同时形成相互制衡的体制。这样来对招标工作进行集中化的管理,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部门限制以及对招投标市场加以净化。

4.3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

以政府的名义打破行业以及地区界限,对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加以建立,同时按照统一的评审以及入库标准,对评标专家库进行统一的管理。对强制招投标监管的范围以及限额加以明确,强制招标项目,同时评标专家还必须在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的有效监督下,当在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进行抽取时,要采取随机的方式。

4.4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有形市场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规则,对行业以及地方封锁的干预加以克服后,各级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并且集中地招投标有形市场,在这个有形市场中统一地招投标活动进行开展,并且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办法,由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统一对其进行管理。对于这个招投标市场而言,其不能隶属于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同时还必须是专门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一个场所。

参考文献:

[1]何洪峰.工程建设中的合同法与招标投标.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06).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对策

Abstract: strengthe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afety in construction operation, we need to constantly perfect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system, and is also present in our province stand construction increasingly competitive market a effective way. Based on thi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onstruction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and, at the same time, to improve construction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system several Suggestions, provide the reference for colleague.

Keywords: construction;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绪论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我省的建筑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以及挑战,要想站稳竞争激烈的国内国外建筑市场,建筑业必须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其中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尤为重要,主要是由于其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可见构建一个完善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整个建筑业的发展而言十分重要。

2当前我省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问题分析

2.1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关于建筑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颁布较少,已有的《劳动法》以及《建筑法》等均较为抽象,实用性不强[1];我省也虽有省住建厅(建设厅)颁发的建筑安全管理方面相关文件,但部分建筑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由于过长时间,早已不适用当前建筑安全生产的发展要求。因缺乏足够的法律制度来进一步制约,导致大多数不具有安全施工条件的建筑企业不按照建筑的安全操作标准以及要求展开施工,难以有效保证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目前已有的建筑安全生产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仍未十分完善,有多数的技术标准仍没有全面制定出来,尤其是容易导致死伤的安全事故的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因此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亟需进一步完善。

2.2文明安全生产的意识缺乏

近年来,建筑安全施工事故频频发生,究其原因在于建筑施工相关人员未严格按照具体的施工技术要求规范进行生产,普遍存在安全生产意识不高的现象。除此之外,由于检查监督工作的不到位,部分施工企业的管理者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不重视宣传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条文,不重视文明安全生产,,落实监督管理不到位,仅仅是将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作为口头的形式。

2.3建筑安全生产的各种责任制度以及生产体系未健全

建筑施工企业未明确各部门施工人员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在有关的经济承包合同之中也未能充分体现建筑企业、项目部以及生产班组等的具体责任,没有全面落实下相关的安全生产指标。除此之外,也没有有效执行落实相关的目标管理及考核。建筑安全生产的体系仅仅是一种形式,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3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对策

3.1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设

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除了要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法规文件的要求之外,还需要加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建设,以促使建筑业和政府的各项安全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的技术规范体系,其中应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以及《建筑模板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现阶段急需的施工技术标准规范[2]》、《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技术规程》等等。需要强调的是,在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建设的同时,应加强相关施工人员、一线作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培训教育,轮训学习等;以切实做到从源头上抓起。

3.2建立健全机构 保证安全监察

除了要有完善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及生产技术规范体系作保障之外,还需要有完善的安全机构以及高素质的建筑安全管理员作保障。当前,建筑企业应该结合自身规模,建立完善的安全组织,尤其是要设立专门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业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员,同时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只有机构及人员、资金均配备完备,才可以使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达到上传下达和环环相扣,监管得当,发挥作用。

3.3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环境

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环境可有效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成效。首先要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力度,提高安全生产装备的水平。企业全体上下必须增强安全生产投入的意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投入的主动性。其次要加强政策以及措施的制定,加强技术改造,及时更新改造不安全设备以及落后生产工艺,应尽可能采用安全性能较高的新工艺、设备以及技术、材料等,以不断改善建筑安全生产的条件[3]。第三要加大检查的力度,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应将安全生产管理检查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完成,应定时或者动态地进行安全检查。主要可以分三个方面进行:(1)检查安全目标的实现状况。(2)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状况。(3)严查各种安全隐患,切实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进行。最后是要加强专项整治,例如高空作业、施工用电以及电气焊作业等这些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关键部位[4]。

3.4做好安全质量的标准化管理,提高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要做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的标准化管理,必须坚持一下四个结合:第一:要和贯彻建筑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机结合。积极开展学习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技术规程等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之类的法律法规的活动。第二:要和有效改善施工环境及施工人员、安全人员、一些作业人员生活环境有机结合,以使每一个工地均有一个文明安全施工的优良环境。第三:安全生产要和科技创新有机结合;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加快利用科技含量高的设备以及现代化施工工艺来对旧设备、旧工艺进行全面淘汰,进而促进建筑的安全生产。第四要和提高员工以及外来人员的综合素质技能有机结合。应对员工以及农民工加强不同时期的安全生产培训,尤其对农民工,更要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3.5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构建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在安全工作的组织安排中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列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这样有利于企业上下在和谐的安全文化中执行相关施工技术,进而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从而利于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的完善构建。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典型的案例教育,通过安全竞赛等手段以及方法来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还要密切联系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文化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突出工作的重点,同时抓住关键的部位,这样才能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合理有效的开展。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当前建筑业必须深刻认识到加入世贸组织后建筑市场迎来的发展机遇及挑战,同时全面掌握现阶段建筑安全生产的现状问题,不断加强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降低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力,促使我省的建筑业逐步与国际相接轨,提升我省作为建筑大省的综合实力与创造力。

参考文献:

[1]黄河,周庆柱.基于SWOT分析的建筑企业安全管理研究[J].价值工程.2009(2):138-141.

[2]余攀.在建工程火灾案例分析及防火对策初探[J].特种结构.2010(06):158-161.

[3]陈学明.浅析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问题的应对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09(08):105-107.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家间贸易交往日趋紧密,国际间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纠纷有不断增多的趋势,法律适用问题日显突出。本文通过结合案例分析了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现状和缺陷,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涉外法律适用

一、引言

根据报道,深陷全球“召回门”的丰田汽车公司虽然在中国召回了RAV4,但截至2010年4月13日,该公司只对浙江省的251名车主支付了召回“补偿”,补偿费用为平均每人300元左右,而对中国其他省市的车主则只提供免费维修的服务。然而,在美国,丰田公司不仅提供“上门召回”的服务,而且对亲自驾车返厂的消费者补贴交通费用。在汽车修理期间,公司还为用户提供同型号车辆使用。即使如此,美国运输部仍因为丰田公司未能就汽车油门踏板隐患迅速通知该国政府而试图对其处以1637.5万美元的罚款。为何中美消费者的待遇差别如此之大?

二、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外产品责任管辖权狭窄

根据中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产品责任义务主体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但生产者承担的是严格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另外,运输者、仓储者也可能成为产品责任义务主体,但其仅对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承担责任,而不直接对消费者承担责任。因此,消费者在遭到产品侵权后只能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而不能直接运输者或仓储者。同时,《产品质量法》将产品责任义务主体只限制在我国境内,如果我国的消费者在外国购买了产品而在回国后的消费过程中遭受损害,根据这一规定,外国的产品制造者是不须承担责任的。这样,对于外国产品在我国造成的侵权,其受损害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二)涉外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简单

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渊源主要有《民法通则》中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以及《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合同法》、《建筑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010年7月1日开始,《侵权责任法》也已生效,但其本身属于实体法范畴,条文中并没有对涉外产品侵权的法律适用方法做出规定。可见,我国目前调整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大多是实体法,而且这些实体法条款也很少对涉外因素做出专门的规定;而有关冲突法的规定又过于笼统、简单,缺乏实际的操作性。

(三)涉外产品责任准据法内容不完善

第一,我国“产品”范围过于狭窄。《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必须经过工业上的加工或手工上的制作,而且要用于销售。另外,产品还要具有实物形态和特定性能,且只限于动产。所以,未经加工的天然物和初级农产品,还有非为销售而加工生产的物品,以及所有的不动产在我国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产品”,不受《产品质量法》的调整。

第二,我国损害赔偿的威慑力较小,缺乏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中国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很窄,而且几乎只规定了数额较低的用于“填平”的补偿性赔偿,这在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对我国消费者的保护作用小。现行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本起不到惩罚和威慑作用,更不利于保护我国的消费者。

三、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建议

(一)扩展涉外产品责任案管辖权

在确定涉外产品责任案管辖权时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确认我国法院对涉外产品案件的管辖权;二是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消费者和使用者对外国生产者和销售者,因此,适当扩展管辖权很有必要。

(二)完善涉外产品责任准据法的内容

在制定涉外产品责任法律时,首先要完善产品的范围,将建筑工程、未经加工的农产品及非为销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智力成果和血液都涵盖在内,适时地扩大产品的范围。其次,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中要确立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方式。赔偿金数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受害人损害赔偿要求能否得到合理的满足,同时也是对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惩罚,起到威慑作用,对防止类似侵权案件发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适时加入《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1972 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部国际性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加入《公约》 ,有利于我国产品质量迅速提高和市场经济机制的健全、市场经济法治的推进。因此我国适时加入《公约》 ,对于我国以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进步和完善将有很大的引导和帮助。

参考文献:

[1] 金晓晨.国际商法[M].第三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2] 刘惠荣.国际商法学[M].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范文第6篇

1 最低价中标法的含义

最低价中标法实质上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最低价中标。这种方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在工程量清单推广的今天,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不仅在于要将其投标报价的总价公开,而且更重要的是将总价内各个子项的分项报价也公开,并进行合理性分析。这样,既能够保证工程造价的有效降低,也能够确保建筑工程的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对于不低于成本价,现阶段可理解为:首先,企业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即通过概预算定额编算出的标底价格。其次,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即不可以低于企业定额确定的价格。可见,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的压价。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的投标人,生产、经营成本低,有条件以较低报价参加投标竞争,这是竞争实力强的表现。企业只有依据企业定额和自身的特点、优势及发展要求,才能在工程量清单投标过程中作出合理的、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方案。

个别企业为得到建设工程项目,恶意压价,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是一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确定以低于成本价投标的项目为无效投标,提供了法律武器。

最低价中标法的低价概念,不是低价投标、高价结算的虚假低价。本文所讲的“最低价中标法”,是指在保障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前提下,选择最低投标价中标。

2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点

最低价中标法与我国过去的各种招标方法比较有以下主要的优点:

2.1 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

2.2 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原则的招标方法。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腐败蔓延。

2.3 操作简便易行,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

2.4 加大对施工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3]。

3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3.1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含义

这是一种以价格加其他因素评标的方法。是从最低价中标法发展而来的。以这种方法评标,一般做法是将报价以外的商务部分数量化,并以货币折算成价格,与报价一起计算,形成评标价,然后以此价格按高低排出次序。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作为中选投标。

3.2 最低价中标法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各自的适用范围

最低价中标法一般适用于简单商品、半成品、原材料,以及其他性能、质量相同或容易进行比较的货物招标。这些货物技术规格简单,技术性能和质量标准及等级通常可采用国际(国家)标准规范,此时仅以投标价格的合理性作为唯一尺度定标。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所以,在实践中,要根据不同工程性质,选择适当的评标方法。

4 现阶段最低价中标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与建议

4.1 问题:

现阶段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的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好的现象,如低质低价,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恶性低价竞争,设置合同陷阱,恶意转包拖欠分包工程款等。

4.2 解决最低价中标法应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随着《招标投标法》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建筑市场改革深入,现在应对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进行更深的研究并组织实施。应用最低价中标法必须具备一定的政策和市场条件。实际应用时将遇到更难更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中国国情,结合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和建筑业改革大方向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建立起相应的约束保障机制。为了给最低价中标法的成功应用创造必备的条件,根据目前中国建筑业的现状,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4.2.1 完善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

4.2.2 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

4.2.3 鼓励发展民间中介机构,建立工程建设住处和信用管理系统。

4.2.4 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为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夯实基础。

4.2.5 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建筑产品制造标准化。

最低价中标法有着与生俱来的局限性。在特定的条件下,或者运用不慎时,它也可能成为一柄难以掌握的双刃剑。因此,在实际的操作中,应当掌握好以下原则:

(1)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应更加严格,确保参加投标的单位都具备完成工程的能力。

(2)对工程的前期工作将提出更高的要求。从勘测、设计到招标文件的编制等,都必须做到周密细致、精益求精。为投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结合各自成本,准确计算投标报价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3)投标人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可以按照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进行报价。

(4)要实行最低价中标法,还必须建立完善的招标保证配套措施即工程担保措施。投标要交投标保函或保证金,签订合同要提供履约保函或保证金[5]。

5 结论

最低价中标法是现有多种评标方法中,最能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的评标方法。它的应用,对于降低招标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避免暗箱操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权衡利弊,最低价中标法利大于弊。在国内招标投标活动中,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是应当限制和扼杀,还是应当推动和完善,其理不辩自明。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并为之做好充分准备的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各项配套法规的日益健全,招标投标活动中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必将以其突出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得到全面、广泛的应用。

参考文献

[1]王俊安.招标投标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S].

[3]徐国英、尹雅秋.浅谈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BD].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范文第7篇

关键字: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对策

前言

2008年汶川大地震将我国房屋质量、安全问题提高到了全民关注的程度,近几年各地发生的桥梁坍塌事件也愈加说明了建筑工程中所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建筑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面对自然风险时能够降低人类社会的危险系数;但在目前建筑施工和建筑物投入使用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少质量事故和问题。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常见问题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现状

近年来有关建筑物、建筑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重大的人身财产伤亡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全社会对建筑工程质量的高度重视。2006年四川德阳一栋8层综合楼在施工中发生整体倒塌,造成17人死亡10人受伤;2007年全长72公里,投资77亿元的云南昆禄公路,建成后18天,就发现路基沉陷、不均匀沉降、路面悬空、纵向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不得不再投入1亿元进行修复。[1] 2008年11月15日,杭州风情大道铁路施工工地发生大面积地面塌陷事故,造成21人死亡;2009年6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一在建楼盘工地发生楼体倒覆事件,致1名工人死亡;2009年10月23日,武汉在建5层居民楼垮塌。[2] 在各地频发的一些建筑质量事故中,不乏一些大工程、大项目,直接负担着日后社会公众大范围的使用,这些工程羡慕、建筑物出现质量问题势必会导致人员出现大规模的伤亡,造成社会财产的大量损失。

(二)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常见种类

建筑工程的基础工程主要有两方面质量事故:一是基础错位,二是基础变形。基础错位是由于工程项目在设计阶段没有考虑地基的应力分析,造成建筑结构不够合理;或在基础勘测中存在误差,导致基础滑坡、沉降和变形。基础变形是出现基础沉降后导致建筑物的偏心载荷增大,建筑物发生不均匀的沉降。

混凝土工程也比较容易发生质量事故,由于施工不当经常会造成混凝土出现裂缝的情况,混凝土原材料如果调配不当、振捣不密实,会降低抗裂性能;在基础拆模之后没有及时回填,豹纹保湿效果则会受到影响。同时施工中混凝土强度不足会降低建筑物的结构稳固,降低承载能力和抗震性能,和构件的刚度。

桩基础是一种能适应各种建筑工程荷载和沉降要求的深层基础,不但承载能力强而且稳定性能好、不易变形。但是,在施工时,如对桩基础的处理不当,就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3]

(三)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特征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屡禁不止,不仅有人为的因素,还因为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具有自身特殊的特性。一是多发性,施工中的一些常见问题由于各种客观因素难以彻底根治,成为了长期困扰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隐患;二是严重性,建筑工程由于规模庞大、负担着社会主要物质基础设施的使用功能,一旦发生任何细微的问题,对社会、公众的破坏性都是无穷的;三是可变性,建筑工程出现的诸多质量问题往往与当时、当地的各种因素挂钩,随着事态、时间推进,质量事故会不断地发生变化;四是复杂性,建筑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露天作业和自然条件等等各不相同,因此导致事故发生的成因和发生事故的种类也千差万别。这就加大了建筑工程质量隐患的存在,同时也突出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控制的重要性。

二、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导致原因

(一)建筑材料质量原因

建筑材料是建筑施工项目的物质基础和单位组成部分,建筑质量首先取决于材料的性能标准,有些施工单位为了降低企业成本,选择不合格钢材,水泥中含砂杂质量大,水泥强度不够等等,造成了建筑物使用年限大大缩短,必须要返工、复修,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2008年国家禁止生产使用325#水泥,可是建筑市场、建筑行业中还能看到此种类型的水泥,甚至顶着其他名号水泥的标准连325#都达不到。

(二)施工人员操作及施工质量原因

《建筑法》第58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但是施工单位或分包单位在承揽下建筑工程后,所采用的施工技术人员和建筑工人往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农民工是目前城市建筑的主力军,文化程度、素质乃至专业的建筑知识都比较低下,许多农民工在上工地之前对建筑知识一窍不通,完全是机械性的垒砖、涂水泥,留下了较大的质量安全隐患。我国的高级施工专业技术人员也比较稀缺,在现场对施工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不够,造成了建筑施工中质量一直难以提升的局面。

(三)监理原因

建筑工程监理是建筑质量的最后一道把关关口,竣工验收时的监理工作是决定建筑工程能否投诸使用的关卡。但是对隐蔽工程、分部分项目工程的验收,目前监理工作中还存在着疏漏,对监理人员的管理也存在着制度空白,造成了许多建筑工程投付使用后立即出现质量事故的现象。

三、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解决对策

(一)严格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由于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众多,一些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发生,既可能因设计计算和施工图纸中存在错误,也可能因施工中出现不合格或质量问题,也可能因使用维护不当、或者由于设计、管理、社会体制等多种原因的复合作用。[4] 因此在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要严格事故处理程序,通过对事故表征和具体环境分析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做好现场勘验与取证,掌握与施工项目有关的一切资料,了解施工环境和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特殊问题与难题,从而找到可能导致质量事故产生的一切因素,有针对性、有的放矢的进行处理。

(二)实行工程建筑主体责任制

建筑工程的参与主体可能不仅有一个承包施工单位,而是由多个分包单位完成。在一项牵涉到多个责任单位和多名责任人的工程项目中,必须要明确各个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测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明确划分出来,并且在工程进行中切实履行好各自的权利义务等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履行好监督责任,发生质量事故后,能够迅速有效地追查到责任人,追求其行政、刑事责任,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能够合法、公正的得到解决。

(三)规范建筑市场,提高材料、施工质量管理

规范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建筑行业氛围。提高农民工待遇,杜绝竞标的灰色操作,让建筑市场沿着良性竞争的轨道健康发展。从源头上抓好建筑工作,同时加强对施工材料的管理和买卖,严格建筑材料的合格标准和质量,促进施工质量的提高。

(四)完善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

国家方面出整的工程质量法规、实施细则,为建筑工程的设计、建造、监理、质量安全事故标准、质量安全事故追责等提供完善、科学、严格的法理依据,促进建筑业的发展符合当代社会的实际要求,符合、并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人民意志,从而促进建筑行业的整体进步、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付承明.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与对策[J]. 中华民居,2011(1)

[2] 潘巍. 基于案例分析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现状与原因[J]. 工程质量,2012(4)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范文第8篇

关键词:民用建筑工程监理困境及出路

1民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要点分析

民用建筑的质量管理控制工作过是十分复杂且繁琐的,并从始至终贯穿于建筑施工的各个方面。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一方面保障了工程整体的建设质量,另一方面也使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要求。因此,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也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民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施工准备阶段。在施工的准备阶段的监理控制方面,包括对设计的控制、对成本进度的监理控制、对原材料的质量认证和使用控制以及对施工机械设备性能等多方面的控制。在进行设计监理控制的过程当中,需要对建筑的设计、结构设计以及设计三个方面的内容来进行监理控制,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当中,设计图纸是整体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据,因此需要对图纸进行监理控制,包括对建筑空间环境组合、构造设计以及电气照明等方面的设计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按照相关的图纸资料来确保所设计的功能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体活动所需要的空间尺度。在成本进度的监理控制方面,需要按照合同的内容来对施工当中的工程进度实行有序化的管理,利用运筹学以及网络计划技术等科学手段来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计划进度设计,从而确保工程的工期目标能够实现可靠的保障。在原材料质量认真方面,需要对建筑工程当中所涉及到的施工材料进行工程质量方面的控制,制定出严格的材料管理规范以及材料的采购计划、材料进场检查制度等措施,来保障施工材料的有效性。(2)施工阶段。在工程的施工过程当中,需要监理单位来组织具有不同专业技能的专业人员来对工程项目的每一项具体的施工项目和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理,对施工过程当中出现的质量、安全以及浪费时间的问题需要及时进行反馈,并且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改善。与此同时,在施工质量监理过程中,应用最广泛的是旁站监督的方式,来对工程施工当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质量进行全方位的监督。(3)施工竣工阶段。在建筑工程项目完成之后,需要监理部门来进行验收检查,并且对建筑方面的土建、暖卫、电气以及外观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如果发现问题就需要提出整改单,要求承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完成整改。监理部门还要写出相对应的整改报告,在验收合格之后还要将施工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申报审查,以此来完成和验收部门对建筑的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2民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建筑的工程监理工作可以对建筑工程活动作出整体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那些不符合国家要求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和人员进行规范,保证建筑的施工建设周期和施工质量。民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理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理管理工程的顺利进展。在建筑工程项目当中,不排除存在建立管理人员对自身工作的重视度不高,思想道德素质不高的现象,因此就会出现,私自收受施工单位的钱款贿赂,对施工的过程监理不够重视的现象,导致了监理管理的工作只是流于表面形式的工作。另外,在一部分监理监管人员当中存在业务素质不佳的现象,对法律建筑法规等相关内容的掌握熟知度欠佳,因此对于建筑工程的监理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不能进行有效把握,造成了监理监管的不规范现象。

(2)施工现场的监理管理漏洞百出,在施工现场当中,建筑工程的质量主要取决于施工现场的水平,在一部分的监理管理单位当中,在对工程进行监理管理的时候,往往只重视工程竣工质量的监理管理,而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却没有重视,因此在施工现场的监理监管共组就成为了空谈,比如建立监管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以及施工条件的审查不是很严格,并且对于建筑工程的作业现场的管理也处于相对松懈的状态,在监理管理过程当中,只流于表面形式,检查工作没有进行落实。

(3)未对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在民用建筑建设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很容易忽视对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资质审核工作,不按规定要求审核施工人员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导致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资质和技术水平无法满足建筑实际需求,没有把好建筑施工要求的第一把关,为建筑的使用质量和使用寿命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4)忽视安全管理。民用建筑建设的首要要求就是安全,安全不仅关系到民用建筑的建筑性能和建筑质量能否完美体现,而且关系到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民用建筑在建造过程中往往会涉及许多的人力物力,整体施工中会稍显混乱,因此安全管理相对于整个工程而言都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在监理工作进行中,监理单位若未能及时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并未能在建设施工初期制定好安全防护措施及相关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将会给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带来相当大的安全风险[1]。

3民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出路探析

(1)提升监理人员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

监理工作人员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将会直接反映在工程质量和监理水平上,监理人员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是建筑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保障之一。因此在监理工作进行时,必须要求监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要想提高技能水平,就必须充分学习专业知识,充分了解监理新技术和新方法,真正的做到与时俱进,并将新技术新技能应用到监理工作中,充分推动民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建设安全。而要想提高综合素质,则要求监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将监理工作落实到建筑建设过程的方方面面,不随意隐瞒,不擅用职权。

(2)实行动态监理,全面监管施工全过程。

民用建筑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影响监理工作进行的因素,这也就要求监理工作在进行中实行动态监理。首先要构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质量支持,确保整个监理过程规范化管理。除此之外,还要事先做好监理的质量预防控制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施工全过程组织,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其次还要及时做好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按照规章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处理,全方位的做好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

(3)把好质量关及技术关。

民用建筑的使用性能和使用质量会直接受到施工材料以及施工技术的影响,所以在民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要严格把好建筑施工材料的质量关,在施工过程中坚决杜绝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情况发生,严格控制施工材料的质量;施工技术的应用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效率,节约施工成本。

(4)强化安全监理工作。

在监理工作进行中,监理单位和监理执行人员要严格的执行和贯彻相应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健康有序的开展民用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从整体上看,可以将民用建筑的监理工作划分为四个阶段,大致为招标、准备、实施以及竣工验收等。在建筑工程招标阶段,负责建筑监理工作的人员要全面认真细致的审查建筑承包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各项施工协议;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应制定适当的安全监理程序,对施工材料和安全生产责任进行审查,确定施工前的安全状态;实施阶段,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定好项目监理的依据,明确安全监理的各项工作职责,责任到人,并按工作职责开展各项监理工作;竣工验收阶段,按照国家要求和建筑工程要求,监理单位要对施工的每一项进行验收,以保证建筑工程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同时满足实际需求[2]。

4案例分析

以2010年某市事故为例,该市一座文化产业园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由于监理工作缺失,导致施工中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事故造成8人受伤,3人死亡的后果,究其原因,是工程施工中监理工作人员未对建筑施工设备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导致工人施工中盲目大意,未对脚手架进行确认就开始操作,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此次事故给我们带来的教训是,在施工中要将监理工作落实到工程施工的方方面面,全面细致的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同时提高监理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以保证监理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3]。

5结论

民用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具有极强的系统性,涉及到工程建设的方方面面,并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使用质量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此监理单位要切实立足于民用建筑的现状,针对目前民用建筑工程建设中面临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实现民用建筑的使用价值使用性能。

参考文献

[1]周华生,周玉成.关于民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的难点与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35(4):20-21.

[2]周广军.浅谈民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25(11):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