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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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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范文第1篇

全球化的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从而带动了各行各业的发展,尤其是建设行业的发展更为明显,为了有效的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与生产安全,国家在建设工程中设置了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外还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涉及广泛的内容,所以监理单位要认真的分析需要承担的建设工程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监理工作落实到位。本文主要分析了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的主要内容和现实性,论述了工程监理如何承担安全责任,以此提高工程监理的水平。

关键词:

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承担

现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承担着安全责任,我国的相关法律也明确说明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的过程中需要承担安全责任,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法》等等。但是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在逐步的增加,监理单位也面临着极大的工作压力。在建筑工程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监理单位有效的承担安全责任,是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所以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研究,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1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的主要内容

1.1工程审查安全责任

工程审查的安全责任是安全责任重要的内容。工程施工是一个整体的过程,而工程审查则是确保工程的每个环节都能规范化和标准化,在根本上保障工程的施工质量与生产安全。监理人员在工程审查的过程中,要重点审查工程的安全措施和防护体系是否符合安全的要求和标准。同时监理人员还要审查工程的设计、工程的施工计划、施工人员的防护配置等等,确保工程的安全施工,监理单位也有效的承担工程审查的安全责任。

1.2工程整改安全责任

工程整改安全责任是监理单位必须要承担的责任,因为如果工程整改的安全性达不到要求,就会直接提高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监理人员从安全性的角度出发,审查整改施工是否安全可靠,从而保证整改工作的质量,尽量保证工程只需要经过一次性的整改就合格。此外,监理人员还要再次检查整改之后的施工,避免整改过后的施工仍然存在着安全问题。监理单位在工程的监理过程中,一旦发现工程的施工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未得到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而拒绝整改的,则需要向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从而为工程建设的安全奠定基础。

1.3工程法律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要重视工程法律安全责任的内容,因为一旦工程和法律相违背,施工工程必然会出现经济上的损失。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责任人有具体的法律责任规定与要求。同时在《建设监理规范》的规定中,监理单位需要承担安全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如果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因失职等原因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将承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2履行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措施

2.1认识要到位

监理单位是否充分的认识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直接决定着监理单位能否履行好工程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要充分的认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对于地方性的法律有关规定,监理单位也要充分的认识,如:《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监理单位承担的安全责任。只有认识到位,监理单位才能有效的履行安全责任。

2.2本领要到位

工程监理人员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素质,从而有效的履行安全责任。监理人员要不断的学习工程安全责任的有关知识,提高自己对安全责任的认识水平,因此在监理工作中,实时的对工程施工进行审查,有效的指出工程施工不符合安全的地方,从而履行安全责任。监理单位要根据监理人员不同的工作素质,有针对性的对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进行培训,为履行安全责任奠定基础。

2.3工作要到位

要确保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落实到位,才能保证监理单位有效的履行安全责任。监理人员要心中有数。要制定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要弄清楚施工中哪些是要审查的,哪些是要重点审查的;哪些施工部位和环节是危险性较大的,要重点巡查的。监理人员要保证审查态度严谨认真,不可出现敷衍了事的情况。监理人员要严格的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安全责任的规定和要求,例如:《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等,认真的对待审查工作,从根本上保障监理单位工作的质量。监理单位要及时的发现工程的质量与安全隐患,从而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一旦发现质量与安全隐患,监理单位要立即发隐患整改通知,目的是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如果监理单位发现重大的质量与安全隐患,则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局部或者全面停工整改,前提是监理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或紧急情况下需立即停工的,事后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如果施工单位不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要及时的向建设单位报告或向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报告。

2.4有效的监理机制

有效的监理机制,是指结合施工安全法律法规、行业安全规范的内容,针对建设工程的具体施工情况,形成的监理机制。安全监理机制包括:开工报告审核机制、工程材料审核机制、人员设备组织审核机制等等。在安全监理的过程中,在了解施工具体的阶段基础上,合理的进行监理,从而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和有效的履行安全责任。

3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现实性分析

工程监理除了需要承担法律法规明确的安全责任,工程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出现一些安全问题,监理人员同样需要承担安全责任。但不是每一个安全责任都需要监理单位承担,这要视监理单位履行安全责任的程度,这一点十分重要。

3.1概念原因

在工程具体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是有区别的,施工单位是参与施工的每一个环节的实施者,而监理单位是审查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是否合格,因此监理单位并不是承担全部的安全责任,而是有选择的承担安全责任。

3.2性质原因

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挥着审查工程质量的作用,但是工程利益的获得者是投资方和建筑企业,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负责工作的任务监督管理,因此只要履行其应该履行的安全责任即可。

3.3监理目的

监理单位的工作目的,是保障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此外还要符合市场的要求,进而保障工程的经济效益,但是工程施工还有其他的单位,例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等,因此监理单位如果承担所有的责任,则有失公正。

4结语

总而言之,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的安全生产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建设行业呈现着蓬勃发展的趋势,为了有效的完善工程的施工质量与生产安全,监理单位被普及到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在促进工程质量提升的同时,承担着相应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要明确监理安全责任的主要内容,同时需要充分的认识工程实际情况,从而有效的履行安全责任,提高建设行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金伟.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研究[J].工程技术(全文版),2017(3):13.

[2]沈志鹏.关于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研究[J].工程技术(引文版),2016(12):178.

[3]曹清.对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研究的探讨[J].工程技术(全文版),2015(12):125.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近几年占总的GDP比例增长率都占有较大份额。随着各类建筑物的构造形式、立面造型多样化,具有高、大、新、特、奇、难等特点的建筑越来越多,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我国加入WTO后建筑业按国际通行规则接轨运作,给建筑业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要求。建筑业生产劳动密集型特点形成的安全生产条件使其成为高危行业;每年发生大量的工伤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力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和行业形象,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历来是党和政府、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和政治大局。

2监督管理模式的构建

2.1建立三种体制

建立规范、科学、依法行政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体制;建立完善、有效、持续改进的企业自我约束工作体制;建立从业人员敬业、守信、满足岗位能力,能有效改善生活、生存环境的人员培训、使用及保险、保障体制。

2.2建立三个体系

建立基本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建立相对独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企业改革、人员流动的安全培训体系。

2.3建立三个机制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评价、认证、发证管理保证机制;建立建筑安全的方案措施、教育培训、检测检验等技术保证机制;建立安全生产条件许可、审查、检查、评价、奖惩的激励保证机制。

2.4建立三个系统

建立快速反应的行业、企业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系统;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识别、整改、控制系统;建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和安全技术推广应用系统。

3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

3.1建立和完善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安全监督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重大事故隐患登记、整改、销案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处理、结案制度;建筑施工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起重机械设备及大型安全设施检测合格、登记备案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报监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评价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达标认定、评定制度;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及季度通报制度;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建设行业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档案评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3.2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和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起码要求是应有和行业监管制度相对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还应有覆盖本企业主要工种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行作业工法或指导书标准化作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施工技术设计、计划、方案审批制度,特殊专向方案的专家评审论证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大型设备设施安装验收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危害监测控制制度,企业及项目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等。并且要严格贯彻实施;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管理。

3.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把握处理的若干关系问题

作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它的功能定位主要应为管理、监督、考评和奖惩方面。

同施工企业的关系主要应该是监督、指导、服务、协调关系。

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在法制环境、市场经济中自我觉醒自觉参与竞争。

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监督机构和企业安技系统的业务关系问题,主要应作:督促、指导、帮助、配合关系

如何把握安全达标工作问题:在目前形势(认识和社会氛围)、经济因素(费用无来源、欠款、压价)、人员素质(领导者、安监人员、一线民工)等情况下,既不能急于求成又不能无所事事;要争取做到:目标合理、责任分解、管理有序、技术先进、精品要精、有奖有罚,积极进取。

相关方人员各自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角色、作用如何发挥问题,主要应当:按法规要求、按规范标准,尽职、尽责、尽心、尽力。

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有关部门的职能交叉与业务配合问题,主要应为:主动协调、简化程序、依法行政、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3.4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把握好的几个关键管理环节

抓好年度计划,合理分解目标,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抓好制度建设,完善法规体系,引导企业规范安全管理;

抓好对企业年度评价,把好安全许可、考核、发证及年审关,严格奖罚激励机制;

抓好对项目过程安全评价,树好典型和精品工程,考核项目经理业绩;

抓好多发性事故专项治理,落实安技措施方案,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抓好对总包企业安全监督,考核第一负责人,督促指导企业体系运转;

抓好等级以上事故处理,严格按法规进行处罚,起到警示作用。

3.5监督管理工作方法方式的创新

搞好六个结合: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相结合;对企业安全行为监督与对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监督相结合;安全生产达标与文明施工效果相结合;专项治理活动与安全管理活动整体推进相结合;典型引路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突击性检查抽查与日常规范性巡查相结合。

实行四个转变:由监督工程实体安全状况转变为监督企业安全行为为主;由监督现场为主转变为监督企业为主,现场为辅;由计划经济的传统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转变;由跟踪过程监督向事前预防、事后结果考核监督转变。

3.6其他建议

关于施工企业安全机构设置问题:应按《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条例》要求,根据建筑业实际,总承包企业必须设置单独专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仍按原规定千分之五底线,但各级组织要有安全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现场按建设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规定,一万平方米以下设一人专职,一万至五万平方为二至三人,五万平方米以上按专业设置安全管理小组,机构和人员配备问题列入企业评价实施标准。

关于施工企业经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任职资格问题:应结合安全培训由省或省直辖市建设安全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考核发证,收取资料费,不收培训费;证书设计为可进行分级管理、年审,有效期定为不超过六年为宜。

关于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发证、持证上岗作业问题:按法规要求发证权在综合管理部门,但行业不组织很难办的好。建议由行业统一组织,使用全国材,确保培训质量,由安全监督管理局考试发证,而年审由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法规要求进行。

关于大型机械设备、设施检测登记制度建立问题:应由所有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施工单位自由选择。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一是抓现场督察报检检测,二是及时受理登记发备案登记标志,适当收费。

关于建筑工地为现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事宜:应该说按国务院新颁布的《工伤保险管理条例》执行是顺理成章的,但按《建筑法》和国务院393号令之规定,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仍应按项目投保高危作业意外伤害险,更具可操作性。如仍按行业组织投保应确定合理的浮动费率,而且要在建设单位办理报建报监手续时告知,施工单位办理,进入工程成本。河南省该条例实施办法,也允许行业统筹,省级统筹以解决人员流动频繁问题,省厅应有所安排。

关于施工现场噪音扰民问题:一是应按法规要求采取降噪技术措施或分时段施工;二是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能连续施工,施工单位公告周边居民,环保等执法单位应凭批准手续不再查处。

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施工企业或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的问题:建议仍按建设部15号令规定:应当通过或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为宜,以免重复检查。

关于起重机械、整体提升架等大型设施使用问题:应由省或市行业协会、安监机构考核评价推荐目录,要求采购使用单位在目录中自主选择,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协调服务,以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辖区施工工地。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水文设施;建设监理

一、工程监理工作发展取得的成绩

1建设监理法规体系框架初步形成

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建设监理的法规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并逐步得到完善。主要表现在:①明确了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建设监理制度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受到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保障,确立了监理单位市场主体地位。②制定了监理队伍的市场准入规则。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监理工程师考试与注册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开展监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和资格条件。③监理工作开始走上了规范化轨道。随着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水利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于2014年。④初步形成了监理取费的价格体系。⑤进一步明确了监理对象。

2监理工作在工程实施中的作用

①监理现场管理标准化

按照监理投标承诺,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素质较高的监理人员,专业、数量,人员数量满足现场施工监理需要。

②做好施工准备阶段的预控工作

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明确监理的权利、义务及目标、要求。审阅、核对施工图纸,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认真编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工程监理的关键部位,抓住质量控制的关键点。

认真审查承包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开工报告、主要进场人员报审表、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符合要求时予以签认。

③做好质量过程控制,及时解决现场问题

加强施工现场定时或不定时的巡视和检测,全面掌握工程现场动态。巡视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和计划,提前计划好巡视路线,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业务范围。携带常用的测量工具、拍摄器材和必要的安保用品等。巡视检查、检测的主要检查内容: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对于不按图施工、材料未经检测合格或擅自使用或存在严重隐患、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在向建设单位报告后,及时签发《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以杜绝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直至复查合格,同时将相关问题及处理情况在《监理日志》中做好记录。

二、监理工作的现状及建议

1对建设监理的认识问题

①监理角色的认识

部分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是自己花钱委托聘请的,监理人员应该完全按照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去开展工作。这显然与国家和建设部有关法律、法规及通知精神相违背。监理单位应该是建筑市场中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监理人员应该以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去处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问题,不得依附和偏袒任何一方。

部分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检查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而对施工单位的其他工作和事情则无权干涉。然而,按照现行的法规和条例规定,监理人员有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有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有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有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开工审批的权力,有对施工测量成果、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审查的权力等相关权力。

②对监理责任的认识

部分业主认为,只要是委托了监理的工程,工程所有责任全由监理单位承担,工程一旦出问题,就将责任归咎于监理人员。事实上,工程质量是施工单位干出来的,而不是监理单位“监”或“检”出来的。因为影响工程建设的潜在干扰因素很多,而这些因素并不是监理工程师所能完全驾驭和控制的。但监理人员应对自身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失职或未尽职的过错行为承担不作为责任,监理单位应对业主负责。

2监理范围和授权问题

目前,很多业主把监理当作质量检查的工具,仅给监理人员授予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权,不愿授予或部分授予监理投资、进度控制权(尤其是投资控制权)。业主出于自身的考虑,有些项目,监理即使被授予投资控制权,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也是流于形式,离真正意义上的“控制”还相差甚远。监理单位成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夹心”,监理单位有责无权,难以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控制管理,地位尴尬。

只授予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权的工程,监理人员控制质量的难度就要高于实施全面监理的工程。这是因业主未授予监理投资控制权,承包商拿工程款不需经过监理批准,不管工程质量优劣都一样能拿到钱,导致监理人员也不能很有效地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没有实施全面监理的工程,进度控制往往不能落到实处,往往会降低监理人员多提投资控制的合理化建议的积极性。因而也就影响了业主的投资效益。倘若业主授予监理投资控制权,只对检验合格的工程签发付款通知书,监理工作就不会那么吃力,监理人员就可以运用经济手段来约束施工单位的行为,从而更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3监理企业的管理问题

(1)监理公司内部管理问题

①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理公司虽然管理组织机构框图中各职能部门齐全,但实际工作中人员少,除现场驻地监理人员外,公司大多工程师只是挂靠证书,监理工程师人员缺乏,对公司进一步开阔市场产生很大的影响,导致企业难以突破瓶颈,使公司的发展得到禁锢。

②由于监理取费的问题,旁站监理工作有时不能完全到位,现场记录不齐全、不真实。要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理旁站制度,尤其对施工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工序无法实行现场跟班监督,做好现场记录。

(2)监理从业人员的问题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监理;业主;关系;工作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 监理与业主的关系

监理方与业主的关系,是被委托和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方受业主的委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监理与业主之间的这种关系是通过合同来确定,因此双方都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律意义上来理解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委托协作关系,而不是某种从属关系。业主及监理都应该正确认识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免影响监理工作的公平性、科学性及独立性。

2 监理处理好与业主关系的难点

在从事的一些工程项目的监理实践中,由于业主对监理缺乏理解和经验不足,有些业主存在着下述几种不正常的情况:

2.1 将业主与监理单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误解为雇佣关系或从属、上下级关系。

2.2 业主对承包方的各种具体要求并非是经过监理方这个统一的出口,因而降低了监理方应有的作用,而且使承包方在执行过程中受到多头管理,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反面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

2.3 业主虽然也授予了监理方必要的权力,但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不能很好地支持和信任监理工作,结果监理方在对业主方的付款方面无任何制约力,使监理方处于被动状态。

2.4 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监理实施细则中虽明确了监理的责任和权利,多年来,在监理的责任和权利方面完全按要求实施的工程项目很少,在工程建设中,业主对监理工作的干扰相当普遍。业主始终有一错误意识:我花钱雇你,有事就得我做主。从监理方面来讲,一方面近几年来大大小小的监理公司发展较快,市场竞争激烈,招投标不规范。为了生存,即使业主违反监理合同要求,也不愿意得罪业主。这样导致施工现场监理有心无力,一旦出现工程质量事故,业主一推了之。因而在实际监理工作中监理只有责任,而相应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进而影响了监理工作。

3 如何正确处理与业主的关系

上述几种情况,都对监理工作的进行带来了干扰,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为此,认识到在工程建设当中,监理与业主关系存在这些难点问题,监理就应该加强沟通、坚持原则、协调统一的方式,努力正确处理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笔者根据从业的经验,浅谈以下几点经验:

3.1 正确处理业主的指令:监理的权利被业主委托,且通过施工承包合同予以确定, 监理在履行自身职责的过程中,应独立公正的工作,其行为受合同保护,就不再受业主的干扰和影响,除非另有说明。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业主习惯于把监理工程师只看成是自己聘用的专家或顾问,而自己往往以上级单位或领导的身份出现,对监理工作或施工单位的工作习惯于发号施令,进行行政干预,一旦发现此类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冷静地分析对待,如业主发号施令得当,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可以执行,监理可按业主的意见发出指令;如业主干预是错误的,甚至干扰工作或影响计划的顺利实现,作为监理工程师就有权明确指出其错误,同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按原计划执行的指令。例如在南京某搬迁工程当中,由于是政府工程,且工期特别紧,业主安排了多达二十个业主在现场参与进度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大量参与及下达决策,往往违反工程客观规律,一味追求进度(如混凝土浇筑完成后未达到规范要求的强度,要求尽快拆模等),对现场的质量及安全管理带来严重影响,监理在遇到此类事情时,应敢于坚持原则,并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努力说明利害关系,陈述规范要求及现场错误指令带来的危害,若业主不听,应及时发文进行备忘。

3.2 正确对待业主对监理的指责及处罚:由于部分业主对监理及业主关系的错误认识,往往会在工程建设当中,侵犯监理的正当权利及利益。例如在某工程建设中,由于现场参建施工单位多大十几家,为便于现场安全文明、质量进度管理,业主组织起草了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在下发的条例中写到,建设单位在检查中如发现施工单位不按规范施工或施工质量不合格时,施工单位罚款多少元,现场监理工程师罚款多少元,总监理工程师罚款多少元等。在我国工程监理有关法规中明确指出,监理单位及其成员在工作中发生过失,要视其情况,负行政、民事直到刑事责任,这是原则性的规定,这一规定有一前提条件那就是,监理单位及其成员在工作中发生过失。一般而言,施工中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当属施工单位的责任除非监理指令叫他那样去做,监理工程师不可能为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就这一条款而言,业主显然违反了有关规定。第一,业主是把施工单位应按规范施工,施工质量必须合格的施工责任,混同了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的共同责任,扩大了监理责任;第二,即使由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造成了质量问题,也应视其情况依据合同规定对监理单位处罚,而不是业主直接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处罚。发生上述情况时,业主出发点是好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进度,加强监理力度。但由于对合同条款不熟悉,对监理、施工的责任不清楚是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为了不影响监理与业主的关系,监理应努力做好与业主的沟通,维护自己的权益及利益。

3.3 努力做好监理自身工作,是解决与处理业主关系的最有利的保障:由于在我国监理人员工资水平较低,导致部分监理人员,吃拿卡要,影响了人们对整个监理行业的偏见及主观臆测,也影响了部分业主对监理人的看轻及不重视。遂往往在建设工程当中,对监理的建议及工作不支持及不理解,影响了监理工作的进行,针对此,监理人应该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及素质,提高技术含量,并熟悉规范,积极主动的从事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及其派驻的监理工程师接受业主的委托,全权管理工程,对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和安全负有责任,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主人翁意识。监理人员一定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主人翁意识,积极主动从事监理工程,凡与工程有关的事项均须过问,责无旁贷,多想、多看、多听、多说。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为业主服务,当好业主参谋的目的。不仅做到监督检查,事后把关的事情,还做预测和事前的策划工作,主动的审查施工单位所报的报价(或近期结算)、进度计划和方案。同时自己做到事前心中有数和有一个标价准则,不受对方意见而左右,使工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作为监理工程师,一旦发现图纸上的问题,就应当在维护原有设计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提出改进建议,使其更有利于施工、更符合实地情况、更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加快施工进度。在现场能解决的,现场商定拍板,而现场解决不了的,可一方面向上一级监理机构或业主代表反映,一方面提出解决的具体建议方案。这种对待设计问题积极主动去关心的态度,即是责任心和主人翁意识的具体体现。监理人员做到这一步,就能在主观上解决业主对监理人的偏见,使得现场业主对监理工作的信任及支持大大的提高。

结尾:综上所述,正确处理好监理与业主的关系,解决好监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建设工程的顺利进展,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及安全都有重要意义,不容忽视。监理与业主最大的共同点就是都希望建设工程取得圆满的成功,为此,监理应依据合同赋予的职权,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正确处理好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共同做好工程的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