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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对主体工程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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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对主体工程的定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障碍;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推行的障碍与对策研究

收录日期:2014年7月22日

一、引言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有缩短工期、减少投资、减少业主协调量,业主更有精力做其他业务、采用固定总价可降低业主费用风险、承包商更愿意开展设计优化、利于培育专业化管理团队等的优势。国际上,设计院为主体参与工程总承包的建设模式正逐渐赶超传统的设计招标施工(DBB)模式,成为最主要的建设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也已推广多年,在石化、核电、火电、水电等行业已普遍应用,然而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推行中去屡遇障碍,应用领域多限于垄断行业,市场份额也远不如传统DBB模式。

二、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推行的主要障碍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支撑我国建设工程体系的法律框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部法律对规范建设行业的各项活动起到了基础性、原则性的作用。然而,三部法律对工程总承包这一国际通行模式却提之甚少,仅在《建筑法》中提及,且将其定位在“提倡”的地位,其余两部法律则只字未提。《招标投标法》及其支持性文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相对独立的环节进行了规范,没有规定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招标方式与实施细则。《合同法》第269条将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为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导致工程总承包合同只能适用于第124条无名合同的范畴。尽管建设部2003年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明确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意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也先后了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管理办法与制度,但是这些文件最多仅为部门规章,尚达不到法规层面,更不用说法律,其执行效力了然可见。此外,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还导致工程总承包从业人员资质方面的尴尬,出现了没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从事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并且监管着有执业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各类人员。综上所述,三部基础性法律对工程总承包法律地位的明确不坚定、不健全,导致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法律层面支撑力度显得十分不足。

(二)建设单位不认可。建设单位的不认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或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官本位的思想强烈,认为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大大削弱其对项目的控制力,缩减大量利益寻租空间。对于私营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没有看到工程总承包模式在缩短工期、优化设计、降低造价方面的优势,认为增加一方的介入必定将攫取企业的利润;二是建设单位对部分法律条款理解有误或不了解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合法性,这在设计院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尤为常见,由于设计院一般没有施工资质,其只能将施工工作全部发包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以《招投标法》中规定中标人只“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为理由,拒绝采纳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以规避法律风险;三是建设单位对设计院施工管理的能力持怀疑态度,认为设计院的优势在于设计创新技术,施工技术与管理则仅是施工单位的强项。

(三)施工单位极力反对。国际上通行的工程总承包一般由设计院(工程公司)开展,这在国内也是如此,设计院在占领设计市场的同时,亦在谋求工程总承包市场的拓展,从而使设计院与施工单位在采购与施工市场中有了竞争,导致工程总承包模式遭到施工单位的极力反对,主要原因有:①设计院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施工单位增加了一个监管单位;②设计院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将剥夺施工单位的利润空间;③工程总承包单位介入后,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仍是施工单位,对其有所不公平;④设计院承担工程总承包后,可以将包括主体工程的全部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而施工单位则不能如此操作,亦然有不公平的成分。

(四)监理制度不适应。《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并明确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然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监管对象是施工单位为出发点进行编写,忽视了工程总承包模式。于是以设计院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理解,部分监理人员认为监理只针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因为与建设单位的监理合同明确的监管对象是工程总承包单位;部分监理人员认为监理既针对工程总承包单位,也针对施工单位。第一种情况仅监管工程总承包单位将使监理规范很多内容无法实施;第二种情况不符合监理合同约定,且造成监理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工作的重叠。在实际工程中,监理也往往是既监管工程总承包单位,又监管施工单位,出现了施工单位受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双向监管,而实际上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理应不监管施工单位的尴尬局面。

(五)工程总承包企业内部问题的制约。尽管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中明确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企业战略转型的不坚定却制约了工程总承包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企业组织架构没有实质调整,不适应工程总承包业务发展;②施工单位设计技术实力弱,设计分包后无法把控整体方案,工程总承包优势显不足;③设计院工程总承包优势明显,但设计与施工脱节,未能发挥工程总承包缩短工期、优化设计、节约投资的长处;④企业综合项目管理人才严重短缺。

(六)工程报建与档案体系不配套。由于各项配套制度没有完善,现行的工程报建与档案管理体系均仅适用于传统的DBB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特别是设计院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在执行过程中往往碰到诸多盲点,这在工程报建与工程档案管理(包括交验资料、安全资料等)方面尤为突出。工程报建方面,往往出现工程报建无法受理,部分项目报建时将设计院认定为施工单位,部分项目则只能以施工单位的名义报建;交验资料方面,亦没有工程总承包单位签字栏,部分项目整套交验资料没有出现工程总承包单位名称,部分项目设计院在施工单位栏签署,部分项目施工单位栏采用总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双签的方式解决。工程报建与档案体系的不配套,增加了建设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成本,直接挫伤其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积极性。

(七)施工图审查的约束。我国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要求施工图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在部分行业,是允许部分工点提前开工并实现设计与施工在时间上的搭接。而在建筑市政行业,施工图审查备案表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要件,且只有全部完成施工图后,才可以办理备案表,造成建筑市政行业工程总承包模式在缩短工期方面优势全无,十分不利于推广。

三、扩大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推行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解决基础性问题。国内工程总承包推行的首要问题是法律法规不健全,解决问题的首要对策也是完善法律法规,从立法上解决基础性、根本性问题,才能有效地引导与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议在《建筑法》中将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的定义、从业资格、招投标方式、监管方案等进行原则性地规定;在《合同法》中将工程总承包合同明确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并规定工程总承包合同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原则性内容;在《招投标法》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招标、投标的工作程序与要求,建立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机制。

(二)建立适合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各项配套实施细则与制度。法律法规的完善解决的是工程总承包基础性、原则性问题,还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适合工程总承包的实施细则与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实施细则、取费标准、合同示范文本、从业人员资质要求、施工图审查制度、报建制度、监理制度、验收档案体系等。这些实施细则与制度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区别对待,以便为工程总承包的推广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如规定设计院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可以不使用监理,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基础与主体结构图纸分批次审查通过后可以先行开工等有利于工程总承包推广的配套制度。

(三)政府引导市场,宣传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的市场引导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广将十分有效,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制度、补贴制度等措施进行市场引导,也可以在政府投资项目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中加大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的应用范围与频次,并对项目的应用效果进行总结,宣传应用经验,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带来的效益,引导更多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以及私营企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四)提高工程总承包企业综合实力。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关注内部问题,通过改革与调整,全面提高企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能力。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高决策与执行效率的事业部制架构;②通过引进成熟项目管理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后备力量、转型设计或施工单一技术水平人员为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人才等多方面进行人才队伍建设;③设计院要追求技术突破,推动专利技术的生产力转化,提高设计技术核心竞争力,同时要培养施工技术人才,掌握施工方案审查实力。施工单位要发展设计力量,掌握把控全局设计方案的能力;④要培养融资人才,掌握融资能力,以多元化的投融资方式参与项目。

四、结语

不管是企业外部环境还是内部原因,不管是客观条件还是主观意识,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的推广都障碍重重,企业面临拓国外市场风险多,推国内业务难度大的窘境。只有全方位地进行法律法规顶层设计并细化配套制度,才能创造发展条件,只有掌握设计采购施工管理的综合实力,才能融入工程总承包市场。相信,通过政府层和企业层的一致努力,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必将与传统的DBB模式并驾齐驱,并逐步成为主流的建设模式。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永新.完善工程总承包立法的思考[J].山西建筑,2010.7.

[2]邵辉,龚靖川,应杰,张世和.完善我国工程总承包之孔见[J].建筑施工,2011.8.

[3]付建华.工程总承包市场的主要问题及治理措施[J].建筑,2011.21.

[4]徐晓东.发展工程总承包的困局及对策研究[J].建筑,2011.9.

[5]潘小颖.对设计院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思考[J].陕西电力,2007.12.

建筑法对主体工程的定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招投标 计算机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 引言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招投标机制从单一的土建招标逐步向社会各个方面发展,公开招投标的比例也呈上升趋势。面对建设领域数据和信息来源的多样化,传统的管理手段既无法满足当今招投标活动的需求,又不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因此,在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应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已被建设单位提上议事日程。本文就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如何应用计算机进行管理作一探讨,供参考。

1 当前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当前的主要存在问题,就是参与从事招投标的相关主体单位,如发标的建设单位也就是甲方业主、招标方,承建的施工单位也就是总承包商或是投标人,还有从事于招投标的监管单位或单位从这四个层面来简略分析:1.1 在甲方建设单位方面掌握的发标权。其主要的规避招标的相关问题主要手段有:一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如,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小项目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或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二是排斥竞争,以邀代招。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或降低招标公告的广知性,缩小投标参与人范围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三是表明倾向,度身招标。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职务,介绍工程施工单位,背后指挥、操纵招投标机构操作,指定工作人员让某某单位“必须中标”,工作人员只得暗箱操作,采取加设参加投标或加分特定条件、故意向其泄露标底等办法,使“钦点单位”如愿以偿。四是“梳妆打扮,集体决策。如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安保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行政会议、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五是李代桃僵,“借壳上市”。因为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工程项目没有纳入必须公开招投标的范围,有的建设单位以假合同、假合作、假合股等形式,由外资(私营)企业出面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当工程建好后再以某种形式“买”过来,从而躲避工程招投标。

1.2 在施工单位方面,主要是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主要手段有:一是弄虚作假。如造假特级或一级资质经营资格,伪造企业财务发展状况、业绩、经历等,骗取中标。二是收买贿赂。包括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投标单位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合谋中标。三是围标、陪标、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再进行利益分配。四是逐层分包、转包谋利。有的企业中标后即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取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一级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可能连三级企业都没有。五是阴阳合同。先以低报价中标,后想方设法(如行贿等)在工程建设中要建设单位追加预算等。如我市某港口建设工程,中标价仅为500多万,但经过中间几次的追加预算,实际成交的合同价为800多万。

1.3 在招标或投标中介单位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中介管理混乱、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加上部分招投标单位之间相互恶性竞争、唯利是图,或唯建设单位领导意见是从,或与投标单位串通一气进行造假活动。

1.4 缺乏对招投标相关单位监督与管理。因从事于招投标工作任务量大,专业性强,再加上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部门人员和力量不足。监管不到位或失职的问题。

2 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化管理的对策建议 在现阶段,规范招投标管理主要靠制度,利用计算机技术是防范不规范操作的有效手段,应尽快结合国家标准推广使用电子化招投标模式。2.1 推行电子化招投标的模式,有利于招标人和投标人严格按照规范所规定的操作要求,形成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规范了招投标操作。①招标人,使用经建设部审查符合招投标管理规定和《计价规范》要求的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软件,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招标文件,形成招标电子标书,发给投标人。招标电子标书具有严格的数据保护功能,保护招标文件内容(工程量清单),防止投标人擅自修改合同。②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使用电子标书进行报价。电子标书保证了投标人能够按照招标人规定的格式进行报价,规范了投标人的操作,保证了投标质量和投标效率,大大降低因投标人不规范操作而产生废标的可能性。③由于投标书实现数字化,为实现科学、合理的评标分析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推广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对上述各项商务标指标进行快速分析计算,并把结果提交给评标专家,有利于评标专家科学地判断各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最终实现“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定标方式,为工程招标投标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2 统一评标规范——打造评标信息化标准平台 评标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核心内容,决定着整个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成败,直接影响着有形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全新的面向全国统一建筑市场的建设工程评标办法,并作为规范标准强制实行,同时,引入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准确体现评标规范原则和方法的评标信息化标准平台,将科学的评标制度和先进的评标方法、手段紧密结合,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工程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进全国统一建设市场有序竞争。

2.3 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方法创新,打造招投标信息化标准平台。统一评标规范全面系统的指标体系和精确定量分析方法,对贯彻这一规范的评标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在紧张的评标时限内,传统手工作业模式难以胜任,所以,要根据评标的实际情况要综合利用计算机信息化技能手段,并严格按照招投评标的法规要求,打造成高效的评标信息化平台,实现评标信息自动化,全面提升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是成功实施全新统一评标规范的必要方法和手段。先进的评标信息化手段,将评标规范的原则和方法程序化、自动化,在全面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与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消除了主观人为因素的影响,确保评标工作的客观公正,促进公平竞争。此外,我们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信息化对投招评标的数据可以方便快捷的处理分析,这样可以防止评标环节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保护招标和投标各方利益。

3 推广建设工程招投标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 随着建筑市场经济发展,竟争激烈。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要把自己单位的数据库尽可能的实现全国联网,形成在全国建筑行业共享信息资源,以提高办事效率,实现信息化办公。此项目信息的联网公开,会吸引全国各地的企业招投标,进行全面了解各企业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为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客观的企业评价信息。

3.2 要充分利用计算机多种技术信息功能,进行辅助评标,以提高准确率。因评标专家或技术人员在整理评标数据过程中人工水平有限,加上投标单位或人数多,投标方案也多、计算量大,难免会把数据出现漏算或算错等情况,导致评标的最终结果的不准确,甚至造成该中标的没有中标,不该中标的反而成为中标单位,影响了公平、公正原则。所以,如要充分利用计算机高速计算和智能处理能力,进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可以有效的克服人为因素的影响,提高评标的准确率和效率,为招投标各方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操作平台。3.3 要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信息保密问题。在这个信息化时代中各种有用的信息来源广泛。同样,也会带来一些负面信息的影响,如网络木马安全、防黑客攻击、信息保密性等问题。这些负面信息问题都会影响的招投标方面的信息管理。如一个单位建设项目中的招投标工程项目数据、信息记录和情况都不能有任何差错。要保持招投标方面的信息、数据不被偷取、篡改或恶意攻击,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所以作为计算机技术人员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添置有关防病毒软件和硬件,不断接受新技术、新信息,增加自我保护意识,从软、硬件上防范病毒攻击,保证网络数据的安全。

建筑法对主体工程的定义范文第3篇

第一条 本土地使用合同签订日期起三十(30)天内,由_________市国土局将编号为_________壹号地段,土地面积约_________平方米的地块(以下简称“甲地段”)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其上的权益,一次性出让和转移给用地者使用。甲地段位置图见本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宗地图红线范围。甲地段之面积以实际批出的宗地图为准。

土地使用年限伍拾(50)年从签署本土地使用合同日期起计,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土地用途如附件四之发展大纲图,包括标准厂房、专业厂房、单身职工宿舍以及商业楼宇(上述各项定义见土地使用规则)。

第二条 用地者同意支付下列款项成交甲地段:(i)地价总额为_________万港币;(ii)征地费总额_________万港币;以及(iii)为单身职工宿舍用地另付_________万港币。上述(i)、(ii)和(iii)之总和称为“用地价款”。

第三条 本土地使用合同所附之土地使用规则是本土地使用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用地者愿意遵守土地使用规则。

第四条 双方同意按土地使用规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方式支付上述第二条的款项。

第五条 在用地者付清上述第二条的用地价款后,_________市国土局应即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甲地段的空地占有交付给用地者。

第六条 用地者应每年向国土局支付土地使用费,根据土地使用规则第四条界桩定点所确定的甲地段的确实面积,每平方米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七条 当用地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以按照土地使用规则规定的规划用途和程序,进行赠与、出售、交换、抵押和出租其全部或部分土地,无论上盖建筑物完成与否。

第八条 _________市国土局及一切属下部门于行使土地使用规则项下的任何有关之权力或采取任何行动前,必须提前二十一日发出书面通知用地者为有效。

第九条 交付于用地者的必须是空地占用,没有任何未经授权的建筑物或任何其他非法占有。

第十条 用地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即按本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的土地使用规则,开发建设甲地段。

第十一条 本地区使用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的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有关本合同的某一事项未加以规定时,应参照国际商业惯例。

第十二条 本土地使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土地使用合同正本一式三份,_________市国土局一份、用地者一份、_________市公证处一份。本合同副本八份,_________市计划局一份,_________市国土局一份,_________市税务局一份,_________市建设局一份,_________市财政局一份,用地者两份。

_________市国土局(盖章):_________  用地者(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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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公)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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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办 人:鉴(公)证机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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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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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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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一土地使用规则

为了切实履行市国土局和_________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土地使用合同(编号:_________号)(以下简称“土地使用合同”),保证_________经济特区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利用土地,明确用地者的权利和义务,订立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除本规则的条款或内容另有规定外,下列名词应有如下的定义:

1.“工业村”指为创造按国际惯例运作的投资环境,发展外向型经济而设置的、面积约为_________平方米的称为_________国际工业村的全封闭式国际工业村。该工业村四周设置围网与_________其他地方隔开,但没有二个行人通道通往工业村外并将有引桥与_________相连接。工业村的地理位置图见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三的地理位置图。

2.“甲地段”指工业村中划定并标准明为甲地段的约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甲地段的范围见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宗地图。

3.“乙地段”指工业村内划定并标明为乙地段的土地。乙地段的地理位置图见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三工业村位置图。

4.“分地段”指甲地段分割成小块后的地段。

5.“管委会”指_________市人民政府设立的_________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的组织、职权等见工业村管理规定。

6.“宗地图”指按一定比例制作,用以标示一宗地的位置、界线和面积的地形平面图。

7.“发展大纲图”指_________市政府批准的甲地段的包括分期开发计划在内的总体规划发展蓝图。该发展大纲图作为土地使用合同附件四。

8.“土地使用权”指市国土局依法将国有土地按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划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使用,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由此获得对该地进行开发、经营、管理的权利。

9.“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10.“使用年限”指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享有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

11.“生地”指甲地段中未平整亦未完成配套工程之土地。

12.“半熟地”指甲地段中已平整及完成配套之道路及排水、排污工程的土地。

13.“标准厂房”指在甲地段上兴建的、适合一般用途的、可分层分单位租售的厂房或货仓。

14.“专业厂房”指按工业村各企业的规定要求,特别为该企业设计兴建的厂房或货仓。

15.“单身职工宿舍”指在甲地段内兴建以便租售给工业村企业供其雇用的单身职工居住的宿舍及附属小型生活区,包括戏院、饭堂、门诊所、商店、游泳池、球场及其他康乐活动设施等配套设施。

16.“商业楼宇”指在甲地段上兴建的楼房建筑,供行政及商业之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商业铺位、酒店、餐厅及商场。

上述标准厂房、专业厂房、单身职工宿舍和商业楼宇合称为“建筑物”。

17.“楼面建筑面积”指按每层计算的建筑物外墙的外表面所围住的面积,包括建筑物的每一个阳台的面积(该阳台的面积的计算包括阳台各面的厚度)。

18.“公用使用工程”指位于工业村内的下列建筑物和设施:

(1)海关、边检、监察之办公楼、住宿楼;

(2)工业村管理委员会办公楼;

(3)主干道、人行隧道和_________至_________的引桥及道路以及连接工业村与_________的二号高架桥及道路;

(4)污水处理厂、消防站;

(5)分隔工业村与_________的全部工程(其中包括全部围网、岗楼及巡逻道路)。

19.“特区土地登记发证细则”指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公布的_________土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20.“工业村管理规则”指_________市人民政府为管理工业村而制定的_________市福田国际工业村暂行管理规定。

21.“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而直接影响合同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第二章 用地价款之给付

第二条 土地使用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用地者必须在三天以内以支票或现金向市国土局给付用地价款_________即_________港币(hks)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履行时,此定金可以抵作用地价款。(用地者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请求退还定金。)

第三条 给付定金后的用地价款余额,用地者必须于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九十天内一次付清。

第三章 土地登记发证

第四条 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后并在付清用地价款后,用地者按特区土地登记发证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十五天内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登记。

第四章 界桩定点

第五条 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市国土局应会同用地者实地依图验明宗地图所标示坐标各拐点埋设的混凝土界桩。核定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用地者必须妥为保护界桩,不得私自改放。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国土局,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第五章 法律管辖

第六条 用地者及其受让人在甲地段及下述第八条所述之分地段上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以及工业村管理规定。

第六章 土地利用要求

第七条 甲地段土地之用途必须符合土地使用合同中所述之土地用途。若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必须报市国土局审批。用地者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如发展大纲图。

2.建筑密度:按发展大纲图之建筑密度表设计。

3.建筑容积:为建筑总体的_________。

4.总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_____平方米。其中:

专业厂房:_________平方米。

标准厂房:_________平方米。

单身职工宿舍:_________平方米。

商业楼宇:_________平方米。

5.主体建筑的装饰要求:内外部装饰均按批准的建筑设计确定。

6.按发展大纲图,用地者将留出不少于_________平方米的空地,其中_________平方米为地面空地,_________平方米为在建成的建筑物上的空地。

7.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建筑法规。国土局不得无理由地不批准发展大纲图。如果日后发展大纲图有小小的改动,则不可经国土局批准即生效。

第八条

1.在转让后的分地段上兴建的专业或标准厂房、单身职工宿舍或商业楼宇,必须符合发展大纲图的规定以及土地使用合同之土地用途。

2.在甲地段之分地段转让后上兴建专业或标准厂房、单身职工宿舍或商业楼宇必须符合发展大纲图之规定以及土地使用合同之土地用途。

第九条 用地者对甲地段的建设开发以及其受让人项目的建设与生产过程中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条例和法令,_________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细则以及_________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工业村管理规定中有关环保的规定。执行防治污染、防止公害的设施,要采取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七章 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竣工

第十条 用地者应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二(2)个月内向管委会按发展大纲图提交第一期发展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计划。管委会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计划之日起一(1)个月内作出书面审批。若上述一(1)个月期间届满而不批复的,则用地者的图纸和计划视为已经被批准。

用地者的受让人在与用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二(2)个月内向管委会按发展大纲图提交其所受让的土地的规划设计图纸、施工设施及施工计划。管委会在接到上述图纸、设计和计划之日起一(1)个月内作出书面审批。若上述一个月期间届满而不批复的,则该受让人的图纸、设计和计划视为已经被批准。

第十一条 宗地图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上述第七条的土地利用要求及发展大纲图规定的设计要点,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边防、航道等问题,必须报管委会批复。

第十二条 用地者应自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起十二(12)个月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以及申请并取得了打桩和上盖工程执照,动土施工。

第十三条 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的工程,其规划图纸、施工设计图纸和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报批或进行有困难的,经用地者申请,管委会可按情形斟酌放宽时限。

第十四条 用地者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以前建成不少于_________万(_________)平方米的标准和专业厂房、单身职工宿舍以及商业楼宇。如果用地者延期竣工或有部分土地建设开发未完成或转让,按未发展之土地市价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向市国土局缴纳延期罚金,可从缴纳罚金后延期一年。

在市场销售情况许可下,用地者应按下列时间表进行建设下列楼面建筑面积的标准厂房、专业厂房、单身职工宿舍和(或)商业楼宇:

1.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_________万(_________)平方米;

2.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_________万(_________)平方米;

3.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_________万(_________)平方米;

4.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_________万(_________)平方米;

5.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_________万(_________)平方米。

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使用地者无法遵守本第十四条的规定,则市国土局和用地者应该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用地者建成的标准和(或)专业厂房和(或)单身职工宿舍和(或)商业楼宇在竣工之日后十(10)天内,管委会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建筑物合格证书》;不合格的,限期纠正。领取《建筑物合格证书》后,标准厂房、专业厂房、单身职工宿舍、商业楼宇得正式交付使用。

第八章 市国土局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其在土地使用合同项下的义务外,市国土局还应有下列责任:

1.负责提出宗地图红线范围外各配套工程进度表,实施红线区外各项配套工程主支付连接红线区内配套工程的有关费用;

2.市国土局进行上述第十六条第1款项下的工程以及下述第十七条项下的连接工程时,有责任先向用地者提供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范围、详细工程内容、工程进度表等以便配合用地者的建设方案,并经用地者书面认可(除非不符合用地者开发建设的一般要求外,用地者不得无理由地不予认可)方可施行。上述市国土局的建设方案若有任何变更应事先经用地者书面同意方能生效(用地者不得无理地不同意);

3.市国土局应通知用地者可能影响甲地段开发建设或经营的法律责任的任何变更;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任何法律变更不影响或改变土地的开发或经营。

第九章 公共使用工程

第十七条 市国土局应委托用地者认可的国内外专业顾问,规划及统一设计及建设甲、乙地段之公共使用工程,其资金由用地者和乙地段的发展商(若在当时尚无乙地段的发展商则由市国土局)按甲地段与乙地段的面积比例就实际费用与用地者共同分担。

第十八条 公共使用工程竣工后的产权应无偿交给管委会按工业村管理规定经营管理。公共使用工程的有关管理费支付方法如下:

环绕工业村的公路、围网维修和污水处理:由用地者和乙地段的发展商平均分担。

政府部门功能、公安和边防:由_________市政府负责。

第十九条 市国土局进行上述第十六条第1款和第十七条项下的工程,可以准许_________内外(包括香港)的承包商参加投标。公开招标文件应由用地者书面同意,而且用地者应有权参与评标,若无法决定中标承包商时,应由市国土局和用地者共同选定的独立声誉良好的香港或中国测量师决定。若是_________外的承包商中标,则该承包商在动土施工前,必须向_________市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或与在_________市已登记的承包商一起进行施工工程。

第二十条 用地者按上述第十七条应支付给国土局的费用及其他款项必须事先得到用地者对该费用及款项的预算的书面认可。在实际支付时,市国土局必须提出经审核的有关文件证明,费用或其他款项以发生有关费用或款项时的货币支付。

第十章 供水、供电、电话线、市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局负责向甲地段提供足够的不间断食用水和工业用水供应并负责在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前或同时向_________市供水单位取得必需的批准,准许用地者和(或)其受让人缴纳的水费与_________市国营企业缴纳的水费相等而且不用缴纳任何附加费。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局负责在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前或同时申请该地段为特别区域并取得批准用者申请由香港之中华电力有限公司直接供电,并负责取得_________省供电局或有关当局之批准向中华电力有限公司购买充足及电压稳定之电量并取得必需的批准,用地者和其受让人不用向上述供电局或有关当局缴纳任何附加费。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局负责在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前或同时取得_________市有关当局同意供应足够由甲地段直拨至_________及其他外国和地区所需之电话线以及传真线路不少于_________(_________)条,到_________年底需不少于约_________(_________)条;并且负责向有关单位取得必要的批准,准许用地者和(或)其受让人按_________市国营企业电话收费标准缴纳电话费(包括装置费用);而且免缴任何附加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甲地段内之市政服务由管委会负责,管委会有权向用地者及其受让人收取下列费用:_________。但对上述各项以外的费用,用地者及其受让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一章 建筑维修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用地者在用地地界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管理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如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宗地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宗地图以外土地,应与该土地的使用者协商;若属市政府未批土地,应报市国土局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临时占用费。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按照国务院关于《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用地者在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以便执行当地排放标准,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甲地段内的所有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用地者须得到环保局之书面承诺才能于用地范围内或建筑物内装设将会发放厌恶性物体的机械、炉灶或其他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 用地者因工程需要在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前必先取得管委会的书面批准(管委会不得无理由地不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甲地段或相邻地段的明渠、水道(包括水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其中需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第十二章 消防设备

第二十九条 用地者须负责提供适当及充足之救火通道使消防局之人员及器具在任何时间内通过以便抵达任何在甲地段内之建筑物,并保持此等通道畅通无阻。

第三十条 用地者须在甲地段内负责提供救火专用的水龙头,灭火工具及其他消防设备,并保持此等设备于良好情况以便使用。

第十三章 接受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国土局有权对用地者在甲地段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十二条 在遵守第二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的条件下,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甲地段(或分地段)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用地者在甲地段(或分地段)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 除在土地使用合同中准许的土地用途范围内重新开发地段外,用地者对甲地段(或分地段)内的建筑物,未经市建设局批准,不得任意拆除和改建、重建。否则,市建设局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市建设局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负责支付。

第十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十五条 用地者在土地使用合同期限不得转让生地之土地使用权;用地者有权转让不超过甲地段内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之“半熟地”之土地使用权。

用地者有权转让上述之半熟地分地段(每一个分地段的面积不得少于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用地者应向国土局缴纳下列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1.在完成开发建设前,则为成交价格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

2.在完成开发建设后,则为成交价格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

用地者亦有权分层分单位租售甲地段上建成的标准厂房和(或)专业厂房和(或)单身职工宿舍和(或)商业楼宇(连同转让该层、该单位所占的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上述转让或租售的条件是其土地使用权被转让的分地段的土地用途或分层分单位租售的标准厂房和(或)专业厂房和(或)单身职工宿舍和(或)商业楼宇之土地用途必须在土地使用合同所准许的土地用途范围内。

第三十六条 如果用地者选择转让半熟地之土地使用权,则用地者应与其受让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规定该受让人必须在四(4)年内建成该半熟地上的标准和专业厂房和(或)单身职工宿舍和(或)商业楼宇;但在满足下列条件后该受让人亦可提前转让该半熟地的土地使用权:

1.领有《建筑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有经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

3.除有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或由管委会认可之银行或财务机构保证该受让人有能力承担上述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为第三十五条第2款目的,用地者应与其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于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15)日内,向市国土局办理变更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八条 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转让标准和(或)专业厂房和(或)单身职工宿舍和(或)商业楼宇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登记文件中所登记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起移转。

用地者按第三十五条第2款分割甲地段转让时应订立管理甲地段内发展工业村之公共契约。

用地者分层分单位租售甲地段建成的标准厂房和(或)专业厂房和(或)单身职工宿舍和(或)商业楼宇时,应订立一份大厦内各单位之使用者共同使用大厦公众使用地方之公共契约,向市建设局指定之机构备案。在备案后,用地者必须遵守该公共契约。

第三十九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租售标准、专业厂房、单身职工宿舍或商业楼宇时,可以在中国境内进行,也可以在中国境外进行,但没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或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国家和地区除外。转让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应取得所在国或地区的公证、外交机构的认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商务代表处的认证。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应经_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

第十五章 抵押

第四十条 甲地段土地使用权及甲地段上建成的标准厂房、专业厂房、单身职工宿舍以及商业楼宇可以抵押。

抵押权的设定应向市国土局登记处登记。

第四十一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必须在抵押合同中订明。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合同书、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如有的话)以及其他有关用地者发展甲地段之合同或文件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以在市国土局登记处的登记顺序为准。

第十六章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连同建筑物,分别按情况,作如下处理:

1.如果甲地段的土地用途与当时的城市规则相矛盾的,则由市国土局无偿收回甲地段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其上的建筑物)并吊销用地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如果甲地段的土地用途与当时的城市规划不相矛盾,但是用地者不需继续使用甲地段,则由市国土局无偿收回甲地段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其上的建筑物)并吊销用地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3.如果甲地段的土地用途与当时的城市规划不相矛盾而用地者亦需继续使用甲地段,则用地者必须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六(6)个月向国土局提出续用申请,续用年限〔由用地者和国土局协商确定。〕用地者必须按〔当时土地市场的价格〕向国土局缴付地价并签订有关合同办理续用甲地段的手续。

第十七章 终止

第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合同应于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如果发生下列事件之一,任何一方可在土地使用合同期限届满前将旨在终止的书面通知交付另一方面终止本合同:

1.另一方实质性地违反土地使用合同,并且在书面通知违约之后九十(90)天内仍未纠正该违约行为;

2.用地者所有或任何实质部分的资产被任何政府当局没收(在此情况下只有用地者能终止土地使用合同);

3.如果中国或_________市政府当局要求对土地使用合同的任何条款或管理办法的任何规定进行修改,以致对用地者造成不利的重大后果;

4.不可抗力的情况或后果持续超过六(6)个月,而且双方未能按照第四十五条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

5.因土地使用合同有关法律及条例规定的任何其他原因。

第十八章 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和土地使用合同终止的后果

第四十五条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用地者应免予履行其在土地使用合同和本规则项下所有义务的履行。

2.在土地使用合同终止和土地使用年限终止时,用地者毋需把甲地段或分地段回复到转让当时的状态。用地者亦毋需拆除甲地段或分地段上的一切建筑物或向市国土局交付空地占有。

第十九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如果一方在土地使用合同项下的声明或保证不真实或实质上是错误,该方应被视为违反土地使用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有三十(30)天的时间纠正该违约。如果该三十(30)天期后,违约没有纠正,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负责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害。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另一方,并应在电告后十五(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土地使用合同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关证明文件。土地使用合同各方按照事故对履行土地使用合同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土地使用合同,或延期履行土地使用合同。受影响方应迅速通知另一方,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来终止不可抗力。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找一项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减轻这种不可抗力的后果。

第二十一章 适用法律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的有效性、解释和实施,应为中国公布的法律所管辖,如果上述法律对与本规则有关的一项特定事项没有加以规定时,则应由双方参照一般国际商业惯例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1.市国土局和用地者双方就土地使用合同和本规则的解释或施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协商开始后六十(60)日内争议不能以这种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仲裁。

2.仲裁应提交位于中国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

3.在下列情况下,土地使用合同各方放弃主权豁免权:

(1)在与土地使用合同有关的任何仲裁程序中;

(2)在为执行与土地使用合同有关的任何仲裁裁决程序中;

(3)在与土地使用合同有关的双方之间的法律诉讼中。

4.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对土地使用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团另行决定,仲裁员的任何裁决由对败诉方行使司法权或对败诉方资产所在地行使司法权的任何法院强制执行。

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仲裁的事项下,土地使用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土地使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其他条款

第五十条 土地使用合同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土地使用合同或与土地使用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所规定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时,不应作为放弃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任何单独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亦不应妨碍将来进一步行使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某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规则其他条款或土地使用合同任何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 如果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新法律、规则或条例,或由于现有法律、规则或条例的修改、解释或执行方式,使得国土局和用地者的经济利益受到重大不利的影响,双方应迅速协商,努力实施把他们的利益维持在新法律、规则或条例未颁布时或未修改、未那样解释或执行前的水平所需的调整。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规定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均应以中文书写,以电报或电传发出,并用挂号信加以确认。本规则规定的通知或通讯,如用挂号信寄出,邮戳日期后的七(7)日应视为收件日期;如用电报或电传发出,电文发出后的两(2)个工作日应视为收件日期。直到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地址前,土地使用合同双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市国土局:

地址:中国_________市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用地者: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第五十四条 对本规则的修改,必须经市国土局和用地者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方能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是土地使用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一、二、三和四是土地使用合同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与土地使用合同相同的效力。

附件二宗地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