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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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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全科门诊儿科用药;抗菌药物;合理用药

为评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门诊儿科处方中抗菌药物的利用情况,笔者回顾分析2008年1月至10月全科门诊的儿科处方,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资料来源于我街道的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3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西药房2008年1月至10月的全科门诊的儿科处方。随机抽取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周2张处方,共计1 520张处方。就抗菌药物处方数、种类、应用率及每一种抗菌药物的处方数、应用率、二联与二联以上应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数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抗菌药物的应用情况 在全部1 520张处方中,抗菌药物处方共1 480张,占总处方数的97.37%,排序前10位抗菌药物中,β-内酰胺类占6种。口服抗菌药物处方占抗菌药物处方总数的22.18%,注射用抗菌药物处方占抗菌药物处方总数的77.82%。其中静脉注射抗菌药物处方占抗菌药物处方总数的76.56%,肌肉注射抗菌药物处方占抗菌药物处方总数的1.26%。抗菌药物二联及二联以上处方168张,应用率占抗菌药物处方总量的11.35%。

2.2 抗菌药物联合应用情况

2.2.1 合理联用 在本次调查的处方中,多为二联,少有三联(三联处方为6张)。(1)抗菌药物联用可以扩大抗菌谱范围。如阿莫西林与头孢呋辛联用,青霉素类加头孢菌素类,可连续抑制细菌细胞壁的合成,产生协同作用。阿莫西林为半合成青霉素类,抗菌谱广,对革兰阳性和阴性菌如淋球菌、脑膜炎球菌、流感杆菌、百日咳杆菌都有效,但对耐青霉素的金葡菌无效。头孢呋辛为第二代头孢菌素类,高效广谱,对革兰阳性菌及绝大多数革兰阴性菌有较强的抗菌活性,并有耐β-内酰胺酶的性能。二者联用既发挥了协同抗菌作用,提高疗效,又扩大了抗菌谱。可对敏感金黄色葡萄球菌与耐药金黄色葡萄球菌双重起效,有相加作用。(2)一般认为繁殖期杀菌剂与快速抑菌剂合用可产生拮抗作用。但临床研究表明大环内酯类药物与β-内酰胺类药物联合应用对社区获得性肺炎非常有效。肺炎支原体感染临床首选大环内酯类抗生素。此次处方调查中,阿奇霉素应用频率较高。阿奇霉素作为新一代的大环内酯类药物,对肺炎支原体的作用优于红霉素,是大环内酯类药物作用最强的,有半衰期长,胃肠道反应轻等特点。在此次调查的处方中阿奇霉素和β-内酰胺类药物联合用药较多。如阿奇霉素和头孢曲松联合应用治疗社区获得性肺炎。阿奇霉素抗菌谱广,对革兰阳性菌有较强的作用,对革兰阴性菌及支原体、衣原体、军团菌的作用也较强。阿奇霉素除了抑制细菌蛋白质的合成外,还具有很强的细胞内穿透作用,同时可破坏某些微生物的细胞壁和胞浆膜的完整性,还可能影响到细菌的主动流出系统,使药物在菌体内有较高浓度。头孢曲松属β-内酰胺类药物,抗菌谱广,对溶血性链球菌、肺炎球菌作用强,对多种革兰阴性菌作用强,并且对革兰阴性菌产生的β-内酰胺酶稳定,但是对支原体不敏感。二者联合应用可起协同抗菌作用,阿奇霉素抑制细菌生物被膜形成,清除生物被膜细菌,当生物被膜被阿奇霉素破坏后,头孢曲松就能发挥强大杀菌作用,将细菌清除。因此,临床上先使用快速杀菌剂,然后再使用抑菌剂可以获得更好的效果。

2.2.2 不合理应用 (1)给药方案不合理:如阿奇霉素片口服应每日一次0.25~0.5 g,连用5天。处方给药每日二次,连用3天。头孢类抗生素给药原则是一日量分次给药,而常规采用一次给药量,因剂量过大,将会增加不良反应发生率。(2)配伍不当:如诊断消化不良给头孢克洛分散片加贝飞达(双歧三联活菌胶囊)。前者为抗菌剂,后者为三联活菌,二者合用必须间隔1 h以上。(3)重复用药:如头孢呋辛钠加头孢克洛分散片,加服一次;输阿奇霉素针加阿奇霉素颗粒,这样破坏了药物的体内过程,既增加了耐药性的产生,又增加了患者的负担。(4)滥用抗生素:如诊断上呼吸道感染,用头孢克肟干悬剂加尼美舒利,或者第一步10%葡萄糖氯化钠100 ml+头孢呋辛1 g,第二步0.9%生理盐水100 ml+炎琥宁,尼美舒利颗粒1盒,或者头孢呋辛克洛分散片+小儿感冒宁等。

3 讨论

我街道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多,本街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全市最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全科诊疗中儿科患儿较多。因此,分析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门诊儿科处方抗菌药物的利用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临床指导意义。

本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门诊儿科抗菌药物应用率为97.37%,大大超过了卫生部提出的控制在50%以下的标准。抗菌药物二联及三联应用占抗菌药物处方总数的11.35%。全科门诊儿科抗菌药物的应用率偏高,不符合儿科社区门诊以呼吸道感染,特别是上呼吸道感染疾病为主的现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明确指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是最常见的社区获得性感染,大多由鼻病毒、冠状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等病毒所致,病程有自限性,不需使用抗菌药物,予以对症治疗即可痊愈。少数患者可为细菌性感染或在病毒感染基础上继发细菌性感染,方可予以抗菌治疗。所以,临床社区医生在选择抗菌药物时,应根据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以及经病原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社区门诊病人可以根据病情需要开展药敏工作,减少无指征用药现象。

含口服抗菌药物的处方数占抗菌药物总处方数的22.18%,注射用抗菌药物处方占抗菌药物处方总数的77.82%,注射用抗菌药物应用率高。主要是全科门诊中儿科患儿以婴幼儿为主,家长期盼患儿早日康复的心情较为迫切,另外有些家长认为患病初期,自己先在药店拿些药给患儿吃就可以了,等到疗效不理想时到社区门诊或医院来就应该打针才有效果,因此有些家长要求静脉给药。社区医师则认为静脉注射药物纯度高、作用强、起效快,治疗效果优于口服给药,又为迎合家长的要求,因此哪怕是普通感冒发热也多选择静脉给药,这样既增加了医疗费用,加重患儿家庭的经济负担,还有可能产生相关的不良反应。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度范文第2篇

一、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广泛宣传,提高创建“生态社区”的重要性。

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工程,创建省级卫生社区不仅是打造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的需要,也是有利于人民身体健康,造福于子孙后代,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做好创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宣传发动,我镇组织组建了以党支部书记张新红为组长,居委会主任李廷龙为副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创建工作制度,责任制度,考核制度。通过召开两委会,居民代表会,党员群众座谈会,以及利用标语,横幅,专栏等不同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上下统一思想,提高了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了居民创建省级卫生社区的信心,统一了创建卫生社区的认识,为创建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明确分工,确保创建实施到位

以城乡一体化,农业生产清洁化,废物资源化,社区发展卫生化为主题,结合社区实际,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创建卫生社区,促进社区级经济发展,具体工作是:

1、清洁家园,美化环境。人人讲卫生,人人都爱美,这是每个人的需要,家园更需清洁美化,我们专门组建了清洁队伍,并健全管理机制。做到垃圾统一收集,集中运送到收集点,同时对社区栽植的花草树木修建美化,从而创建一个舒雅优美的良好环境。

2、清洁家园,搞活产调,充分利用资源。为了增强居民科学种田的意识,我们定期举办居民培训班和学习班,教育居民学习科普知识,掌握种植养殖各项技术,从而更好的科学种植、科学施肥、科学用种、科学管理,促进生产发展。并注重有机肥的投入,减少化学肥料投入,既节约了开支,又增产增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产调,增产增效,同时将道路的两侧逐步植树,形成绿化网带,使村庄显示蓬勃生机。

3、清洁污染,保护环境。我们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净化了环境,促进了社区环境的健康发展。按照社区的规划,安排好车库用地,并在沿路两侧新建垃圾池,使居民垃圾有处可倒,并安排专人负责转运,确保生活垃圾集中处理。使社区面貌有很大改观,促进了“卫生社区”的建设。

三、综合治理,全面改善人居环境

1、认真实施厕所清理工作,社区卫生厕所通畅率达到100%。垃圾处理已形成了由居委会统一收集运送到垃圾处理站。

2、对公共绿地和公共设施等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拆除违章建筑、消除垃圾污染,营造整洁有序的社区环境,保障健康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3、积极开展防控病媒生物宣传,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社区建成以来,从未发生甲、乙类传染病疫情爆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度范文第3篇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

(一)以县(市、区)为单位,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二)以县(市、区)为单位,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以上。

(三)以县(市、区)为单位,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四)以县(市、区)为单位,实验室EQA覆盖率达到100%;出现高假阳(阴)实验室所占比例不超过3%,县级结核病实验室结核分枝杆菌的分离培养开展率达100%;市级对县级结核病实验室现场评估率达到100%,积极推广结核分枝杆菌的药物敏感试验和快速菌种鉴定技术。

(五)以县(市、区)为单位,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90%以上,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以上。

(六)以县(市、区)为单位,病案信息初次录入及时率达99%以上;病案转归信息完整率达95%以上。

(七)以县(市、区)为单位,药品的破损率在1%以下。

(八)以县(市、区)为单位,100%的肺结核患者纳入社区卫生督导服药管理,结防工作的督导完成率达100%。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实施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各地应根据国家、省、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确定的目标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促进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保障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

要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采取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黄岩区和路桥区等全球基金结核病项目地区要积极向政府申请项目结束后的可持续发展资金,将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

(三)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

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划管理、医疗机构转诊、定点医院收治、社区卫生管理的“医防合作,综合防治”服务体系。市级结防机构要加强耐多药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实施临床诊治的单位必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门诊医师必须持有临床执业医师证书。

(四)完善结核病医疗保障政策

对不属于国家免费政策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提高门诊、住院结核病患者的报销比例。

(五)提高病人的发现与治疗管理能力

1.各级医疗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以下简称《指南》)的要求,做好肺结核病的疫情报告、网络直报和转诊工作。

2.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核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网上直报和专报系统报告的肺结核病人和疑似病人,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对病人开展追踪,提高追踪率与追踪到位率。

3.开展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调查,利用健康体检等主动手段去发现肺结核病人。

4.严格按照《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肺结核病人管理工作手册》、《社区肺结核病人管理规范》的要求,采取合理的病人督导管理方式,切实保证病人的治疗效果。

5.开展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开展痰培养工作,市级结核病实验室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

6.市、县级结防机构做好免费抗结核药品的分发和管理工作,确保免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与供应。做好免费抗结核药品的入帐和保管工作,定期清查药品,认真填写免费药品发放登记本,及时做好库存卡的记录工作。对过期药品应依据相关数据与过期原因等严格核查。按要求及时测算年度和季度药品需求计划,按季按时在结核病专报网上录入药品季报表。

(六)加强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的建设

1.按照《中国结核病实验室网络建设行动计划(2011-2015)》与《全国各级结核病实验室能力合格评定方案》的要求,加强全市结核病实验室的网络建设,特别要加强定点医院的实验室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涂片显微镜检查、痰培养、药物敏感性试验质控体系,积极应用快速诊断技术。

2.各县(市、区)要常规开展分枝杆菌分离培养,市级结核病实验室承担结核分枝杆菌药物敏感试验和快速菌种鉴定,各级实验室做好室内质控及参加上级组织的室间质控;加强结核分枝杆菌菌株运输的生物安全管理。

3.市级参比实验室逐步开展结核分枝杆菌基因分型及结核病聚集性感染疫情的分子流行病学检测工作,并将数据按统一的格式上报省参比实验室。每半年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包括定点医院)的实验室进行盲法复检及现场评价,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并上报省结防所参比实验室。

(七)深入开展健康促进和教育工作

认真按照《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2010年版)》开展宣传,针对不同的目标人群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教育。结防机构和定点医院要加大对患者的健康教育工作力度,保证足够的面对面健康教育时间,提高病人采痰质量和治疗依从性。充分发挥社区基层医疗机构的作用,在门诊等候区域建立规范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播出结核病防治科普视频、发放健康教育处方,不断提高宣传覆盖面。积极开展3月24日第17个“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的宣传活动,利用“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的契机,向当地政府汇报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现状,争取政策支持;向社会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本地区防治惠民政策。各地应积极会同教育、广电、妇联、红十字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铁路等部门,共同开展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宣传,营造全社会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利用多种媒体形式,扩大结核病防治宣传工作实效。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的作用,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拓展宣传的深度和广度。积极参与卫生部组织的《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按照行动方案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八)完善监控与评价

1.按照《2011年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质量考评方案》,根据结核病监测资料,结合督导及政府承诺情况,对各地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2.各县(市、区)结防机构要按照《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的录入要求,进一步提高结核病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的相关信息。每月对本辖区的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质量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市级每月对全市的结核病信息系统进行质量评价,及时沟通、更正存在的问题,提高信息的录入质量,分析反馈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相关监测数据,为结核病控制工作提供依据。

3.各县(市、区)结防机构要按照浙卫办疾控〔2011〕2号文件《关于印发省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开展HIV/ADIS患者的结核病筛查,按时上报监测报表。市级每半年1次开展该项工作的考核评价。

4.各县(市、区)要按照《指南》的要求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督导和病人随访工作,确保现代结核病防治策略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市级每半年1次对所辖县(市、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抽查若干乡镇、村居及病人,督导结果书面反馈,并做好督导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进工作。

(九)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

1.按照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各级结防机构要每天关注结核病信息系统,主动监测学生患者疫情。

2.对学校报告的疑似肺结核病例,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对涂阳学生患者开展密切接触者筛查。

3.对学校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协助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定期对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有效预防与控制学校结核病疫情。

(十)提高专业人员和基层医务人员业务素质

1.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县级结防专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项目管理、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肺结核病人的病人发现、治疗管理、健康促进、药品管理等。

2.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负责对乡、村级医务人员的培训,重点在确诊或疑似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追访和转诊以及对肺结核病人实施督导化疗等内容,不断提高基层结防人员的业务水平。

(十一)认真实施全球基金结核病项目

黄岩区、路桥区要严格按照“省全球基金结核病项目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要求,加强监控与评价,确保各项工作指标达到考核要求,探索建立省间结核病管理机制与流动人口结核病人的监控报告系统,提高治愈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医防合作,综合防治”服务体系,保障结防工作的持续发展。同时建立结核病防治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有针对性的专题讨论会,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加大投入,实行规范管理

足额的经费投入是保障结核病防治有序开展的重要条件。各地要在国家、省相关经费补助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和调配足额的专项经费,加强经费规范使用和管理,落实奖惩措施,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有序开展,不断提高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和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度范文第4篇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和壮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中医药和壮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壮族聚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将壮医药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壮医药事业,根据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合理安排中医药、壮医药事业专项经费,并逐步增加对中医药、壮医药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将中医药、壮医药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统筹安排中医、壮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壮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医药、壮医药发展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以及中药房;壮族聚居区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壮医专科建设。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应当提供壮医医疗服务。鼓励村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壮医药服务。

第八条开办中医、壮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合并、撤销各级人民政府开办的中医、壮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医、壮医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壮医医疗活动。

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壮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可以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进入村医疗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开展中医药、壮医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充分发挥中医药、壮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中医、壮医诊疗技术、医疗服务设施和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药品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壮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有条件的,应当将壮医药服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壮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具有资源优势、疗效确切、原创性强的中药、壮药的开发与利用;支持药用动、植物人工饲养和栽培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鼓励建设中药材、壮药材示范基地和生产基地。

乡村中医药、壮医药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民族草药。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中药、壮药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做好中药、壮药资源普查和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收集圃建设以及濒危品种、道地药材规范化生产基地建设工作,保护其种质和遗传资源,加强优选优育和种源研究;建立种质资源库,保存药材种质资源;加强药材人工种养品种的标准化研究与推广;加强药材野生品种科学种养和新品种的研究,开展珍稀濒危药用资源的人工种养和替代品研究。

第十四条鼓励发掘与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壮医诊疗技术,鼓励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研制安全、简便、有效和多样化的中药、壮药制剂。

医疗机构中药、壮药制剂的配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机构配制的依法取得批准文号的中药、壮药制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中药、壮药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第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规模适度、专业设置和层次结构合理的中医药、壮医药教育体系,加强临床教学基地建设。

鼓励中医药教育机构设立壮医药专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加强中医药、壮医药人才培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或者采取相关措施,鼓励高等中医药、壮医药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和贫困地区从事中医药、壮医药工作,鼓励城镇医疗机构支援和帮助农村中医、壮医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鼓励有经验的执业医师、药师到农村开展中医药、壮医药服务。

第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中医药、壮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和名老中医药、壮医药专家评审制度,做好名老中医药、壮医药专家学术理论、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的总结和传承工作,鼓励名老中医药、壮医药专家带徒授业。

第二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药、壮药的研究和标准化体系建设,支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设备,研究和创制中药、壮药新产品,提升中药、壮药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的评审、鉴定人员应当以中医药或者壮医药专家为主:

(一)中医药和壮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医药和壮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和评审;

(三)中医和壮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四)其他中医药、壮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或者鉴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医药、壮医药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帮助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中医药和壮医药专利、地理标志产品、植物新品种、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

中医药、壮医药的知识产权,包括秘方、验方、专有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分配。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的中医药、壮医药秘方、验方、专有技术和未经公开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中医药、壮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工作,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壮医药文献。

第二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境外资金,通过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参加中医药、壮医药产业开发。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或者其他方式支持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发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支持中医药和壮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到境外或者其他地区开展中医药、壮医药技术的合作与交流,推进产品的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国际传播和地区交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医、壮医医疗机构的设立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未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擅自执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执业证书或者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从事中医、壮医医疗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将其配制的中药、壮药制剂调剂给其他医疗机构使用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壮药制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调剂的制剂,并处违法调剂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给制剂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侵犯他人中医药、壮医药知识产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壮医药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