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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任务轻安全军队查新工作任务重,时间集中,这样,往往因任务重而忽视了对安全保密制度的落实。尤其是面对异地的课题,为了节省时间,本该杜绝的互联网传输报奖材料也“迫不得已”地恢复执行。出现卸载加密系统,使用非加密盘下载资料等现象。如果查新资料涉及军事、装备、核心技术,很容易被网上黑客攻击,安全问题随时发生。统计表明,近几年部队出现的失泄密事件60%以上都因信息载体使用不当造成的,并呈逐步上升趋势。
查新中容易泄密的几个方面
1详尽的军事医学项目申报军队科技进步奖必须面向军事斗争准备。因此,不少课题直接涉及军事训练、卫勤装备、野战演习等敏感课题。通过这些军事题材的项目,可以直接读取到某部队实力数据、某作战部队演习方位和作训方法、某新型武器装备研发特点及部队运行效果等内容。尤其是技术报告中,详细描述了军事演习过程,详尽展示了新型装备的结构特点,系统总结了课题的关键性技术。
2关键性技术指标课题的先进性很大程度来源于关键性技术,尤其是医疗成果奖包含了核心技术、尖端技术、突破技术、创新技术等。国家《科技查新规范》第十八条明确指出:查新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保守查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在实际工作中,尽管军队医药卫生科技查新委托书中设计了课题的保密程度。但是,无论课题委托人还是课题查新人对“技术机密”均没有保密概念,使这些技术机密暴露于众。
3竞争性决策管理机密获取竞争情报或许可以救活一所医院。查新中,不少课题涉及到医院决策发展、经济运作、效益统计、信息系统、科研管理等决策管理内容。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各类医保相继问世,使各家医院陷入到竞争中求生存的局面,如果能够得到上述课题情报,是医院在竞争中知己知彼的一笔不小财富。
对策
1重视保密安全教育查新站要把保密安全问题上升到政治任务,从思想深处重视,从实际行动落实。组织查新人员学习《中国人民保密条例》和《科学技术保密条例》,深刻认识查新工作具有的保密性,深入了解科技泄密的法律后果,严格履行查新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从思想深处认识到科学技术也是机密。
2完善查新保密措施查新站要按照国家《科技查新规范》、《中国人民保密条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查新保密措施,这也是查新人员做好保密工作的主要依据,使查新保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用查新保密措施约束和规范查新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职业道德,自觉履行保密义务,确保查新保密措施落实到位。
3提高人员保密素质保密工作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查新保密工作落实的好与坏,查新人员的素质是关键。所以,查新人员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高度的保密意识和信息化条件下防范窃密的能力,克服“医院课题无秘密”、“卫生系统查新谈何保密?”的麻痹思想。尤其是要对文员或聘用人员严格把关,重点教育。同时,所有查新人员上岗时,除了常规理论、课题实践考核外,增加人员保密素质教育、保密条例措施的考核,以提高查新人员的保密素质。
4落实岗位保密管理保密工作的关键点是重在落实。查新站应根据查新环节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保密承诺书。在受理查新任务前,组织查新员和审核员分别签订岗位保密承诺书。并严肃督导查新委托人认真填写查新委托书的保密等级。在查新过程中,严格履行岗位保密职责书的权益,做到不、不泄密、不解密、不定密、不标密。
5重视网络安全管理利用网络的快速便捷是时代的需要,也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保证。但是,要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对信息传输层层防护,严密把关。传输查新资料时,一是要分清保密与否,涉及保密信息的采用军网传输,公开信息的采用外网传输;二是固定查新专用计算机,并进行物理隔离,杜绝内网外网交叉混用的情况。三是查新人员要克服侥幸心理,树立保密安全意识,避免在外网上直接处理查新课题、下载相关资料等。
关键词:政府审计 审计风险 审计管理 体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F239.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5-175-02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国家审计正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新的矛盾。国家审计工作要实现与国际接轨,就应适应国际审计形势的发展,开拓审计的新领域,这样才有利于我国的审计与国际的发展同步。
一、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创新
我国国家审计体制具有体现国家意志,属于国家政权结构中立法、司法或行政体系,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适应,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等审计体制的一般特性,同时还具有计划体制自身的特点。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现行审计制度不可避免地暴露出缺陷和不足:一是审计监督职责的履行很难落实到位;二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监督缺乏必要的保障;三是审计机关经费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从而使得审计机关有时不得不依附或迁就于被审计单位,严重违背审计的独立性原则。因此,必须对国家审计管理体制进行改进:
1、改善审计独立性,以利于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政府审计组织体系创新应该利用立法和司法型两种审计模式的优势,并吸收其他审计组织模式的优点,形成一种既有立法的独立性的鲜明特征,同时又具有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的审计组织体系。通过改革使国家审计的独立性、隶属关系、人员任免、职责权限和经费来源方面得以更加明确和充分体现。不仅一些条规条款,而且在审计机关的行政级别、审计官员的任免级职、任期、罢免的程序等方面都有具体而明细的规定,以增强审计机关抗干扰的体制机能。
2、更加适应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的审计体制决定于我国的生产力和经济法律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等审计环境,其中主要决定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因此审计体制改革不能超前,脱离社会环境背景,也不能滞后于审计环境的要求。
3、加强政府的宏观、中观调控和人大对经济工作的监督。
二、政府审计风险问题
(一)现阶段政府审计的风险
1、审计人员的素质因素。审计人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道德素质、业务水平和心理素质等。通常审计人员的素质水平越高,审计的风险越小;反之,则审计的风险越大。首先,专业胜任能力不够引发的风险。表现在:审计前准备不充分,对被审计的单位情况不了解;审计技术方法落后,网络技术在审计中应用进展缓慢,审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和计算机审计的诸多软件环境也十分的不理想;业务水平不高,对一些金融、保险或高科技电子产业等特殊的行业缺乏充分的了解。其次,职业道德素质低引发的风险。表现在:为谋私利,故意出具假的审计报告;滥用手中的审计处罚权;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2、审计机关的管理水平。审计机关管理的统筹、协调、综合能力低,对信息的交流和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能力不高,信息资料的积累很少。审计机关内部的分工过细,也影响内部审计信息的交流、沟通和相互利用。并且审计机关管理制度越严、管理越规范,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减少审计错误出现及惩处不当;反之,审计机关管理松懈,制度虚设,审计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3、被审计单位的影响。首先,随着审计的内容复杂,审计广度和深度的进一步加大,对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的审计人员获得正确审计意见的难度增加,审计风险也随之加大。其次,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政府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的基础,审计人员往往根据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强弱程度来确定审计的重点和所要实施的方法。但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或执行乏力,甚至相关人员共同串谋作案,则会大大提高控制风险,从而使审计人员控制审计风险、降低审计风险的难度加大。最后,政府审计是一种强制审计,有的单位表面上欢迎,暗地里却想方设法的干扰或破坏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的甚至提供虚假的资料及证明,误导审计人员,增加审计识别的难度,影响审计工作质量。
4、外部环境的影响。首先,随着改革的不断进行,而审计和其他财经立法相对滞后,有些政策法规相互碰撞甚至互相抵触,从而使审计人员有时会陷入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窘境。其次,我国的政府审计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有些地方长官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旗号。往往会对审计机关施加种种压力,使审计丧失独立性、公正性。违心改变审计机关结论,减少审计执法力度,对查出的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增加了审计风险产生的概率。
(二)控制和防范风险的措施
从上述因素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审计机关对审计风险控制和防范有很多工作要做。其中,最关键的是增强审计机关领导和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及时建立相关机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只要我们正视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就一定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现阶段国家审计机关应在以下策略控制风险:
1、强化风险意识,提高国家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1)建立政府审计人员审前培训制度,有利于审计人员熟悉相关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便于明确重点,选择恰当的审计程序,从而使审计工作的开展更具有针对性,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工作失误。(2)实行双重承诺,区分责任界限。即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就双方应承担的职责范围做出书面的承诺;同时,审计小组向派出机构签署质量承诺书,保证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罚实是求事,宽严适度。这不仅有利于正确划分责任界限,也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法律诉讼,有效规避审计风险。(3)规范操作规程,确保工作质量。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实物中,严格遵守审计工作准则,严格审前准备和审计方案的制定,作到科学安排、重点突出,方法运用得当,审计证据充分可靠,审计工作底稿规范、完整,正确出具审计报告,慎重进行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切实规范审计风险。
2、健全法制,尽快充实和完善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客观上要求有统一的、可具体操作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执业行为,使其在执业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发生法律纠纷时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以切实维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3、加强宣传力度,树立审计权威。努力提高公众对政府审计的认识,
消除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人员的对立情绪,使其认真搞好审计配合工作,减少人为干扰,避免审计失误。对于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发生的争执或分歧,应依法公开处理和解决,不搞暗箱操作或私下了结,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树立国家审计权威性,捍卫审计尊严。
4、加强和完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制度。严格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不仅可以促进政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认真思考和对待每一个项目,提高实践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
5、重视后续审计,增强审计严肃性。重视后续审计,一方面可监督被审计单位纠正错误,避免审计决定虚化,维护国家审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有利于审计人员所做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的科学性、有效性,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6、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首先,在审计过程中要把审计事项查清,把审计发现的问题查准、查深、查透。其次,要严格依法办事,审计程序要合法,审计行为要规范。第三,要切实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强化每一个审计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规范审计行为,减少随意性,规避审计风险。
三、政府审计管理的创新
(一)国家审计功能定位
我国加入WTO后,WTO的有关规则要求将使我国的制度环境发生根本的变化,首先要求政府从依赖于行政权威的管理型政府转变为低成本、高效率、运作规范的服务型政府。国家审计所面临的审计环境也将发生重要改变。这两大变化必然导致国家审计的功能定位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1、国家审计功能应促进政府对公共经济的责任。作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国家审计,其功能定位于独立的经济监督,身负经济监督、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三大职能。加人WTO,客观地要求建立开放的和透明的政府管理体制,要求提升审计机关工作的公开透明度,逐步建立和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增强审计监督的权威性,促进政府真正对社会、对人民负责。
2、国家审计功能应推动政府供给制度创新。经济环境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国家审计从重视企业的效益审计转变为重视政府的绩效审计,特别是政府行为经济效果的分析。国家审计应围绕这一核心来开展改革和调整。一方面,须加强政府审计的力度,扩大政府审计的覆盖面。另一方面。应把企事业单位及具体项目的审计与政府绩效的评价联系在一起。
3、国家审计功能应以促进政府行政管理的规范化为基本着眼点。当前法律法规不完善给审计监督造成了极大的困难:(1)审计的地位与其所承担的义务不对称,审计很难实施。(2)审计评价、处理缺乏明确的参照。在经济责任界定时,由于无法律依据而无法界定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在审计评价时,有些问题无评价依据,有些问题评价依据不准确、不清楚,这种状况导致了审计评价的随意性。(3)使用审计执法手段单一,软弱无力。
(二)政府审计管理的创新
结合以上所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审计管理的创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推动管理理念的创新。(1)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这对国家审计机关而言,就是要认真履行职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促进科学发展观在社会经济各领域的落实;同时,还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谋划、推动审计事业自身的发展。(2)要盯住审计实践的最新发展,研究新方法,解决新问题。(3)要善于借鉴和运用管理科学的最新成果,运用好诸如计划、资源整合、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对促进审计管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必将大有裨益。
2、完善现行管理体制。(1)对现行审计体制利弊得失的全面剖析,使我们深知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仅仅找到现行体制的缺陷和不足还不够,因为我们不能指望“一举解决”审计问题,改革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在中央审计机关与地方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实行垂直领导。对地方审计行政领导实行双重领导,对地方的审计也可由国家审计署监督。(2)应健全审计队伍建设方面的有关制度。按照现行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这方面要加强。同时对审计人员的调人和配备,审计机关也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3、整合审计资源。比如,在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进行“一体化”探索;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相关部门配合协调,审计成果相互利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某些审计项目,可以考虑在更大范围内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成果公用,如在审计署特派办和所在地方审计机关之间,在地方上下级审计机关之间进行有效整合。同时也可以借助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信息与成果。此外,也应该探索对审计机关内部组织机构作适当变革,比如,对一项重大审计项目,抽调不同业务部门人员组成审计项目小组,以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佳组合,最大限度的发挥审计机关的整体优势。
4、构建先进的审计文化。这方面。当前很重要的一点是培养和树立“审计精神”。李金华审计长指出:“要在广大审计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中。树立和保持一种昂扬的审计精神。”特别是在我国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财经秩序需要进一步规范,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的情况下,保持和发扬这种精神,对做好审计工作、推进审计事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当然,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特别重视廉政建设。
5、运用风险导向模式。我国国家审计采用的审计技术方法仍然以传统审计模式为主,即普遍运用的制度导向审计模式和账项导向审计模式。作为国家审计机构,肩负着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经济监督职能、对政府执行公共权利的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全面监督等使命,只有不断保持自身审计技术方法的先进性和科学性,才能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所以对于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国家审计也应该给予特别的关注,并努力吸收其成熟且先进的技术方法。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实施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控制过程,也是审计工作质量的控制过程,如果能够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也就意味着审计工作质量得到了保证。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具体运用过程中,具有很多与传统审计模式不同的特性,这些特性必将对完善我国国家审计技术方法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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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金融;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一、引言
在全球气候变暖对地球环境和人类生存带来的巨大威胁和挑战的背景下,世界经济正在向低碳化发展,能否成功走上低碳经济发展之路成为决定未来国家和企业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低碳金融,作为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市场手段,日渐为各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重视,预计将来在历史舞台上将扮演着颠覆经济增长方式的“拯救与创新者”的核心角色。目前,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国际碳金融市场体系逐渐完善,而我国的商业银行的碳金融业务也渐入佳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国内碳金融业务依旧存在问题,本文旨在对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解决方案。
二、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现状
根据《京都议定书》规定,我国作为非附件Ⅰ国家在2012年前没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可以将境内减排量按照清洁发展机制(CDM)转换成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截至2011年2月,中国政府共批准2941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预计年减排5.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有953个项目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预计年减排温室气体约2.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项目数量和年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在如此大的机遇面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与境外国际金融公司、基金公司等在依托于CDM机制的碳金融业务上进行了合作。以国内最早加入“赤道原则”的银行――兴业银行为例,早在2006年5月,兴业银行便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合作,首推节能减排贷款产品,分两期工程为中国的节能减排项目提供了共计24亿元人民币(约合3.36亿美元)的贷款。
同时,在国内以绿色信贷业务为主打的碳金融业务初露头角。在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的绿色信贷政策推动下,我国部分中型商业银行结合市场需求开始发出针对企业、个人和家庭的绿色信贷产品,如“绿色低碳信用卡”,服务于节能服务公司(EMC)的信贷产品。可见这些商业银行在关注经营业绩的同时,对于节能减排和环境效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低碳经济理念有了一定觉悟。但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与小型农业商业银行工作重心依旧为利润、股东利益等,对于低碳业务下的可持续发展潜力视而不见,缺乏前瞻的眼光。因此,总体来说,在存在巨大的潜在市场和机遇的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正逐步进入角色。但是除了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领跑者积极开发碳金融业务以外,其他类型银行主动参与性不高。
三、国外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现状
国外商业银行在碳金融业务方面已先行一步,绿色信贷、碳基金业务被广泛开展,并且碳金融的衍生品发展迅速。
1、绿色信贷。汇丰银行自2006年实施的碳金融战略推出了可持续发展信贷的业务,为低碳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可持续林业和农业商品有关行业开辟特别融资领域,特别为进行清洁能源和非化石燃料能源研究的客户提供金融融资和技术支持。
2、碳基金。荷兰银行推出“低碳加速器”基金,直接投资于那些未上市,但致力于降低碳排放和提高能效的公司;德意志银行成立的“德银气候变化基金”,集中投资于适应其气候变化方面取得显著进展的公司。瑞士信托银行、汇丰银行和法国兴业银行共同出资2.58亿美元成立排放交易基金。
3、其他金融衍生产品。围绕碳减排权,渣打银行、美洲银行等欧美商业银行在银行贷款、直接投资融资、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创新试验。
4、中间业务。由政府建立类似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所,银行提供碳信用的登记、托管、结算和清算工作,尝试进行碳信用的借贷业务,即提供所谓“碳银行”的服务,以促进了自愿减排市场的发展。
四、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实践存在的问题
1、对碳金融的认知不深刻,参与度不高
由于碳金融的发展历史较短,来到中国传播的时间更是有限,因此国内商业银行尚未对碳金融有深入的了解,其业务的交易规则、操作方式、利润空间、产品创新以及风险管理至今没有完整的体系。由于认识不足,大部分商业银行对发展碳金融交易业务缺乏内在的驱动力,仍处于消极观望状态,不敢贸然介入其中。从下表可以看出,除了兴业银行等中型上市银行,大部分商业银行还没有积极参与到碳金融项目中来,自身发展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处在相脱节的状态,与国际标准相差巨大。
2、商业银行的利益缺乏保证
(1)碳金融交易监管、规则体系尚未健全
强有力的监管是有效保证商业银行参与金融业务利益不受损的关键,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监管当局在激励发展和采用清洁技术方面缺乏清晰的监管目标,监管政策有不确定性;同时,在国际环境下各国排放交易体系的规则和监管游移不定,让银行对其可行性存在担忧;另外,CDM项目涉及的复杂的各业务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缺乏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在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下,无法让银行放心的将钱投入碳金融项目中。
(2)资金时间成本昂贵
较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以CDM为例的碳金融项目时限长,且审批过程复杂,从而带来高昂的资金时间成本。在经过漫长的等待阶段之后,工程最后是否能达到预期减排效果,取得预期利润,还是要画上一个问号。因此大多数风险规避型的银行倾向于投资于收益更加确定的项目。
3、开展碳金融业务存在政策风险。
《京都议定书》作为目前全球进行碳金融交易的基础,其实施仅涵盖2008年到2012年。在2010年12月举行的坎昆会议上,与会各国曾就《京都议定书》二期承诺书进行商议。日本等部分发达国家表现出试图抛弃《京都议定书》的言行,进而实现要求中国、印度和巴西等发展中大国和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与发达国家同步量化减排的目标,这无疑是该次会议上最大的危机。一旦更多国家加入到日本的队伍中,《京都议定书》推崇的合作机制可能被颠覆,中国无法继续享受非附件Ⅰ国家的权利并且需要承担部分减排义务,此时参与长期项目的各商业银行在2012年后利润无法得到保证。即使将会有新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协定出台,《京都议定书》的第一和第二承诺期中间也可能将出现断档,政策的断档会严重影响到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动。
4、金融产品单一,运营机制不完善
与国外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碳金融产品种类仅限于绿色信贷、低碳信用卡和CDM基金,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客户群体的范围以及业务的拓宽。另外,由于金融产品缺乏创新,商业银行难以利用金融工具消除在开展业务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如绿色信贷业务缺少风险评级工具来减少信用风险,CDM项目缺乏相关的衍生金融工具以规避在以外汇结算时汇率波动所带来的外汇风险。同时,运营机制的不完善也给商业银行带来风险,如从事期限较长CDM信贷活动的商业银行没有相应机制以解决负债的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与企业没有建立对等的信息渠道导致信息不对称;缺乏完善的内部程序和系统来处理碳金融复杂交易规则和操作模式所带来的操作风险。
五、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实践的对策
1、广泛开展碳金融产品的开发创新
商业银行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活动,如:设立与碳减排相关的投资基金,对减排项目进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开发碳掉期交易、碳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 另外,商业银行应增强碳交易中间业务创新能力。发展碳交易、财务顾问、融资担保、咨询、为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等中介服务业务。银行可以通过广泛而丰富的金融产品来开拓市场,扩大参与机构数量,以新的投资渠道吸引投资者。如推出低碳理财基金类投资产品、发型低碳信用卡等业务,以增加受众人群,取得更多利润。
2、制定完善的运营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银行的运营机制,要建立内部电子操作系统以便处理各种复杂的碳交易业务,并且出台严格缜密的操作规则以防止操作风险。各商业银行还可以利用其遍布全国各地的网点建立有关企业资源库,一方面可以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成为其营销的资源库,便于寻找与碳金融合作对口的目标客户。
3、积极参与国际碳金融业务
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应尽快加入《赤道原则》和《银行界关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等有全球影响力的规则,以约束自我,实现往可持续发展方向的转变。同时,须加强与国外金融机构的合作,如与其他知名商业银行共同建立碳基金等。通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向其他机构学习经验与方法,提高国际知名度,分散风险,收益共享。并且我国银行与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在合作中有了利益的共同点,可以一定程度上保障我国在碳排放权等问题上的利益,提高国际话语权。
4、防范低碳金融业务风险
低碳金融属于新兴业务领域,银行必须注意防范低碳业务经营中的各种风险,以确保业务稳健开展。商业银行应把握行业变化的趋势,将信贷资金配置到低排放、高能效并能在整个产业生命周期中持续保持竞争力的企业上来。另外,利用各种碳金融衍生产品来加强其风险控制能力。例如:在CDM项目贷款中,银行可以以碳权即CERs的收益权作为质押发放贷,或实行必要的套期保值以防范汇率变化的风险;在提供贷款中以分期投入资金、银团贷款等方式降低贷款的信用风险。商业银行还应有专业性的法律咨询机构作为法律辅助,来弥补其开展碳金融业务的经验不足。
5、完善银行组织结构,建立人才储备库
商业银行应成立以及完善环境相关部门,负责碳金融的业务开发、市场营销与推广以及制定未来发展方向和目标。银行应该在现有人力资源的基础上,通过对内部展开培训,对外部广泛招募具有相关经验和背景的人才,成立属于自己银行的人才储备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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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安现役部队 基本建设 跟踪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6—188—02
一、公安现役部队跟踪审计存在的问题
1.对跟踪审计定位认识不足。在跟踪审计模式下,审计人员作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者,频繁地介入建设现场进行审计,提出审计建议,履行审计监督的职责,促进被审计单位纠正和改进工作。当前,各单位对跟踪审计工作有了新认识,但对其定位不够准确。有的认为既然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了跟踪审计,基本建设工作就不会出问题;有的建设单位还依赖于审计部门,大事小事均请审计参与决策或将难以处理的一些事项推给审计部门,实际上就是将责任和风险转嫁到审计头上,使跟踪审计人员,成为“挡箭牌”。致使审计人员在跟踪过程中面临“一对多”的局面,很容易使其偏离正确的定位而侵入项目管理者的职责范围,从而造成审计工作不应有的越位,反而使监督的作用弱化。
2.跟踪审计相关法规体系尚不健全。跟踪审计是实时进行的一种动态审计,审计人员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和风险,跟踪审计必须在审计相关法规的范围内进行,这就需要相关的审计法规作为支撑和规范。然而,现行的《审计法》主要是规范的财政经济审计,但对于工程建设审计,审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比较含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如《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也没有很好的衔接,使得审计人员在开展跟踪审计工作时出现不好把握的情况,没有可操作的具体审计准则,也就难以对建设项目作出共性的评价和判断。从审计的内部管理制度来看,跟踪审计是动态的,在审计过程中会出具多份阶段性审计报告。因此,审计机关必须出台适应跟踪审计特点的审计规范和准则来规范跟踪审计行为,规避审计风险;而且跟踪审计中,由于对过程进行了监督,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造成在工程决算阶段审计时,很难出现大的工程结算审减额,影响了项目决算审计成果,审计机关内部应建立衡量跟踪审计成果的考核机制,来提高跟踪审计人员的积极性。
3.跟踪审计内容的复杂性影响了审计效果。工程建设项目一般要经历投资决策、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等阶段。目前,公安现役部队跟踪审计,在实践中由于各方面原因,跟踪审计过于重视基建工程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审计,而忽视了工程投资决策、勘察设计、项目后评价审计。审计人员在评价前期决策是否科学、设计是否合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可行、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规范标准等方面还缺乏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政策水平。如有的单位投资决策审计并未开展,或者只是审查决策程序,并未实质审查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而对勘察设计审计,也只是审计设计单位资质、级别、程序、收费等,并未审计设计质量是否达到最优。再有,建设项目建成后是否实现投资决策时所确定的目标,往往也被忽视。过分注重对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阶段造价的控制,忽视对投资决策、勘察设计、施工组织、施工质量、项目后评价等情况的审计,或审计深度不够,造成跟踪审计效果不够全面、充分、明显。
4.审计人员的素质不能满足跟踪审计需要。公安现役部队各级领导对跟踪审计期望很高,建设单位希望通过审计的共同参与,共同承担一些责任,审计部门也希望扩大审计影响,为部队建设发展提供监督服务。由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时间长、审计对象广泛,审计内容纷繁复杂,审计领域涵盖诸多行业,审计结论影响各方经济利益,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有对基建项目的敏感性和洞察力,以及审计相关知识,同时还要具备规划设计知识、经济管理知识、工程施工技术知识‘、工程概预算知识、相关法律知识等。但现实情况是,现有审计人员有的懂财务不懂工程,或者懂工程不懂财务,且审计力量有限,单独依靠审计部门自身力量难以完成跟踪审计,不能满足跟踪审计发展的需要。
5.跟踪审计廉政风险突出。跟踪审计周期长、环节多,审计部门全过程参与工程建设,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事项提出意见建议,这无形中赋予了审计部门某种权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审计对象既有工程建设方,又有设计、施工、材料采购、货物供应、监理等其他各方,许多事项又往往跟这些单位的经济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决策者、管理者接触比较多,诱惑也比较多,处在廉政和反腐的前沿阵地,可能会导致审计人员难以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甚至于舞弊,客观上加大了廉政风险。
目前,由于受到审计力量限制,公安现役部队跟踪审计过程中的造价咨询工作,基本委托社会上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而社会上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众多,他们的社会信誉、工作质量良莠不齐,如果所选择的造价咨询单位信誉差、审计质量低,无疑也会给跟踪审计带来审计风险。
二、公安现役部队跟踪审计风险防范
1.准确定位跟踪审计。跟踪审计是基建工程中的一种监督手段,其目的是加强监督、促进管理、控制规模、提高效益。准确定位跟踪审计的作用,有利于跟踪审计工作的开展。首先,在审计人员定位上,要保持审计独立性,不直接参与项目管理。审计人员只有提出审计建议的权利,而没有替代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义务。其次,在工作定位上,要发挥服务的职能,寓服务于监督之中。通过跟踪审计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提出建议,从而达到促进管理,提高效益的目的。第三,在关系定位上,正确协调基建工程相关各方关系,取得单位各级领导的支持与理解。第四,在目标定位上,跟踪审计组的目标与单位领导以及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是一致的,即造价、质量和进度的有机统一,只有正确处理好这三者的关系,才能保证基建工程的造价、质量、进度。
2.健全跟踪审计法规体系。目前,公安现役部队开展跟踪审计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公安部《公安现役部队基本建设审计实施办法》,而无其他法规可以遵循。开展审计工作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不同的审计方式、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各不相同。建议上级审计部门,制定具体的跟踪审计规范和质量控制体系,实现跟踪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各单位要总结跟踪实践中的经验,遵循工程建设的规律,制定适合本单位、切实可行的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跟踪审计。
3.重视投资决策审计、勘察设计审计和项目后评价审计,保证跟踪审计效果。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在于投资决策和勘察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关键阶段在项目建设前期,审计人员要从投资管理的角度,主动去探究投资决策的科学性程度,除了关注决策程序,还应抽查其制作内容,尤其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再分析,应达到一定深度。而在投资决策完成后,控制造价的关键就在于设计。审计人员应采取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手段,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果评价,使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两者对立统一,进而对施工技术措施产生积极影响。项目后评价审计是判断工程项目是否达到投资决策所确定的目标的重要手段,审计人员通过对项目的决策、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进行系统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审计建议,为建设单位以后改进工程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制定科学工程项目建设计划提供参考。
4.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合理利用社会审计资源。跟踪审计工作难度大、风险高、专业性强,跟踪审计人员素质事关跟踪审计效果。跟踪审计人员,首先要具备基本职业道德素质,有敏锐的政治头脑和大局观念。其次要具备基本业务能力。不仅要熟悉审计、会计、计算机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审计专业技术知识,还应刻苦钻研工程建设相关知识和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工程建设相关资质证书。第三要善于从工作实践中总结经验,在工作中学习,学以致用。此外,针对公安现役部队跟踪审计力量薄弱,审计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评价或参与跟踪审计,与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保证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和审计工作质量。
5.建立廉政风险控制体系。工程建设领域容易出现权钱交易问题,跟踪审计人员又是和工程建设相关被审单位打交道,建立廉政风险控制体系势在必行。首先,审计部门要经常对审计人员进行廉政教育,自觉遵守公安部纪检监察干部“四大纪律”,筑牢勤政廉政思想防线;其次,跟踪审计人员要对审计部门领导签订廉政审计承诺书,廉政责任到人;第三,跟踪审计人员在进驻工程项目前就要分析跟踪审计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并严格贯彻落实;第四,建立全方位跟踪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构筑廉洁审计内控防线;第五,采用成熟的工程造价软件,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降低人为因素影响,提高审计质量;第六,加强对聘请的专家和社会造价咨询机构管理,选择信誉高、有知名度的专家和社会造价咨询机构。
关键词:审计部门 招标文件 审核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5-251-02
自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都被纳入招标范围。招标文件是招标项目运作的起点,且其作为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很大程度上,对所招标项目日后的执行具有决定性意义。另外招标项目一般都金额较大或巨大,招标项目成功与否,有时对一个单位未来的财务及其他方面有很大影响。因此,对招标文件的审计非常重要。高质量的招标文件审计,不但能够帮助招标部门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还能提供一些合理化建议,有助于提高招标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政府审计以及内部审计的不同侧重点,招标文件审核,一般由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进行。不同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及有相同之处,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下文以基建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为例,结合实践工作经验,谈谈如何进行招标文件的审核工作。
一、对招标文件基本内容的审核
1.审核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招标文件一旦发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招标文件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其合规合法性的审核。审核人员应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格外注意招标文件有无违法违规条款。例如,在房屋建筑的施工招标文件中,尤其要注意审核其有无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审核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我们要从两个方面对招标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审核:(1)审核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否有遗漏,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9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一份完整的招标文件应该包括但不仅仅限于上述内容。例如,房屋建筑的施工招标文件除上述内容外,一般还包括工程概况介绍、工程招标范围、质量等级及使用材料要求、工程的工期、造价控制、结算方式、工程价款的支付、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以及招标文件附件等。(2)审核招标文件的每一项内容是否完整。一份完整的招标文件对未来合同的签定、工程在建过程的管理及甲乙双方矛盾的处理至关重要。在基建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中,工程的评标标准、招标范围、材料使用、价款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具体内容应该越完整越好。
二、招标文件审核的重点与难点
1.招标文件的完善性审核。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审核和完善性审核可以同时进行,其中完善性审核可以看成是对招标文件审核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有时招标文件看起来比较完整,该有的内容都有了,该详细表述的都表述了,但是某一细微之处的不完善,就可能给招标方带来损失,甚至导致整个招标失败。
例如,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的完善性。评标标准是评委评定中标单位的依据,直接关系到招标单位能否招到一个理想的施工单位,也关系到投标单位能否公平、公正地参与竞争。曾经有这样一个例子: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但在评标过程中却有两个单位综合得分并列第一。因招标文件未明确说明出现并列第一时,应如何取舍,最后两个单位互不相让,评委也因依据不足,不敢轻易判定中标单位,只能是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建设单位修改招标文件条款后,重新招标,所有招标程序都重走一遍,不但多花费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和招标费用,还耽误了工期。
再如,招标范围描述的完善性也很重要。在房屋建筑的施工招标文件中,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招标范围的描述一般由工程量清单、图纸和文字描述、共同组成。在具体工程中,有时招标方出于对工程质量、工期以及专款经费的使用等方面的考虑,会对招标范围作一定的调整。例如,一方面可能想将清单或图纸范围内的一部分工程量分包出去,另一方面又想将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上都没有,但是实际需要做的招标项目的配套工程,如室外道路、给排水、绿化等纳入招标范围内。遇到上述情况,招标文件一定要明确要求项目中标单位必须分包的部分,以及总包与分包之间的责任划分、工程款支付、配合费的点数等问题。凡此种种,遗漏掉其中一项,将来都可能导致总包方、分包方、建设方三方的扯皮,而一旦这种现象发生,建设方轻则会耽误工期,重则有可能被要求索赔。
此外工程结算方式也是招标文件审核的重点与难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清单外增加工程和变更工程的结算方式特别是该部分工程的材料价格的确定方式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最容易出现争议,因此我们要详细审核招标文件中关于该部分表述的内容是否准确、完善。
2.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审核。随着招标文件内容的日益完善,招标项目的拟签订合同样本一般都会附在招标文件之后。其虽是招标文件附件,但重要程度往往超过招标文件正文。因为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招标文件本身是一个邀约,投标方的投标文件是一个反邀约,招标成功后,招标文件基本失去法律效力,而双方依据招标文件的合同附件新签订的合同则是日后各方权利、义务的最有效法律依据,因此对合同样本的审核至关重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招标文件审核,已经包含了同时对招标文件和未来合同进行审计,也就是说,我们将将来对招标项目合同的审核提前到与招标文件同时进行。
如何进行合同审核,在此不再赘述,但是在审核招标文件的合同样本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注意查看合同的有关内容描述与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之处;(2)合同文件组成解释顺序。国家或各省市印制的合同标准文本,一般将,合同、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等作为合同有效附件,而排除将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有效附件。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很多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过多或者评标专家的疏忽,经常存在中标方的投标文件违背了招标文件的精神或者与招标文件相矛盾,而这些与招标文件不相一致的地方大部分都是对招标方不利的。如果将招标文件排除在合同附件之外,则招标方很可能会吃亏。鉴于此,同时考虑到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强制性,我们在审核合同样本时,要注意将招标文件作为将来合同的有效附件加进。(3)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前所述,由于种种原因,组成合同文件常常会出现矛盾,一般而言,由我们自己编制的文件往往对我们有利,因此我们既要注意将合同组成文件全部列出,又要注意将由我们自己编制的文件尽量放在解释顺序考前的位置。(4)注意对违约条款、工程质量保修条款以及附加条款的审核。
三、审核招标文件的经验介绍
1.建立一套完善的招标文件经验文本。内审区别于外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内审人员长期在本单位工作,对本单位情况比较熟悉了解,而且经常从事相对重复的工作。因此我们可以利用内审的这种特点,在遵守招投标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出一套招标文件范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我们将其称为经验文本。这样在审核具体的招标文件时就可以参照经验文本,既节约时间又可以基本保证审计质量。笔者单位在使用该种方法后,原来需要审半天甚至一天的招标文件,一小时以内就可以审完,而且还能保证审计质量。
2.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管理建议。前文述及的经验文本,需要我们根据实际工作中或者从与同行的交流中得到的经验、教训,不断调整,因此所谓经验文本也只能是相对的,是需要不断修改完善的。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调整修改相应条款,不但尽到审计的基本职责,还充分发挥内审的管理和服务功能。
例如在文章前面提到的评标时遇到两家综合得分并列第一的情况,笔者单位在以后的招标文件中就增加了此种情况的处理条款。结果在后来的招标中,又几次遇到得分相同的情况,但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选择方式,及时无异议地确定了中标单位。
再如,在笔者所在单位的工程结算审核中,我们发现施工单位的结算价总是偏高,而且有时高的比较离谱。在结算审核时,审计人员发现一项调整一项,不但浪费时间,而且未能完全发现高报价的审计风险也很高,有时还要和施工方发生争执。对于有些以核减额为基础计算审计费用的外聘审计项目,建设方还要承担因施工方高报价导致的高额的审计费用。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在审核招标文件时,向招标项目的执行部门提出了在招标文件中增加以下工程结算的限制性和惩罚性条款:若施工单位提供的结算价,经我方和施工方共同审核确认后,核减率超过送审价的5%,那么我方将从结算价款中扣除超过部分工程款的30%,作为施工方高报结算价的违约金。即若工程送审价为A,审后确认价为B(A>B),则核减率为(A-B)/A×100%(设核减率为X%,且x%>5%),施工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为:(x%-5%)×A×30%。例如,一个工程施工方的送审结算价为1000万元,审后双方确认的结算价为700万元,则建设方应从施工方扣除的违约金为75万元。笔者单位刚开始将上述条款写进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时,施工方完全没当一回事,在施工方提交结算书时,我们亦多次提醒上述条款的存在,但是施工方仍不以为然。最后的结果可想而知,施工方因高报价而支付了100多万元的违约金,当然这过程非常艰难,但是我们坚决执行了合同。自此以后,施工方都视该条款为雷区,这样我们不但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又可以在聘请中介机构审核的情况下,少支付审核费用,而且审计风险也因该条款的威慑作用而大大降低。
还有一次在与同行的聊天过程中,我们得知他们单位的一项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的职工,在他们单位的管辖范围内发生超生现象,由于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这方面的内容,使得他们单位负了很大的责任。得知此事后,笔者建议在我单位以后的招标文件中加入对中标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后的管理工作,要求中标单位就计划生育工作、安全文明工作等向我方提交承诺书,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良好效果。
3.区别情况,出具审计意见。在对招标文件的审核中,根据具体情况我们一般会出具两类审核意见。第一类,就是要求招标文件必须作出修改调整的强制性审计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招标文件中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2)招标文件的内容有明显漏项;(3)招标文件前后条款存在矛盾;(4)招标文件存在明显损害招标方利益的条款。除上述情况外,对于招标文件存在的其他问题,作为内审部门不宜提出强制性审计意见,而因根据具体情况向招标部门提出一些建议性意见。在笔者所在单位的实际的招标文件审计工作中,由于基本建立了一套招标文件经验范本,因此,招标文件较少存在需要审计人员出具强制性审计意见的问题。我们更多地是出具建议意见,而且我们的建议意见基本都被接受,内审真正发挥了管理和服务功能。另外笔者认为,在招标文件的审核过程中,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非常重要,因为工作在第一线的同志可能了解的情况更多、更具体,加强与他们的沟通,能够拓宽我们的视野,提高我们的业务水平,还有利于双方的合作。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土地储备机构;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6)07-0060-04
随着各地各级土地储备机构的成立和运作,资金已成为制约土地储备业务大力发展的一大瓶颈。按照有关规定,各级土地储备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为财政拨款,二为土地储备专项资金。但实际操作中由于财政拨款金额太少,专项资金落实困难,各储备机构为了更好地完成储备任务,往往采用其他方式来筹集资金,银行贷款因此成为主要资金来源。
商业银行一般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政府的特殊单位,不同于一般企业,具有较大的稳定性,金融风险相对较低。然而,土地储备贷款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严格控制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种类,其最新“指引”明确要求: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商业银行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必须审慎发放贷款且应具有多重限制。人行121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土地储备贷款必须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在目前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经营中有必要充分认识到该类贷款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所在。
一、土地储备机构目前存在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1.当前土地储备在操作中尚无法可依。
目前,国内大部分市、县都已建立土地储备中心,并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及相关规定,如杭州、青岛、武汉、福州、上海等市都以人民政府的名义了相关“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但至今为止,还没有一部具体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规范土地收购储备这一问题,各地的规定也没有将其上升为“地方法规”的层次,以致在实践中留下了很多隐患,主要表现在:
(1)当前土地收购储备运行缺乏统一性,给其健康运行带来障碍。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职能定位、收购范围等重要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在土地收购储备中做法不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性质、形式、职能也各不相同。例如: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购、征购、征用土地,以及出让土地的前期准备工作;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除征用、收购土地外还负责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向市场供地工作等。
(2)当前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缺乏法律依据,使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于目前有关土地收购储备的规定基本停留在“地方规章”的层次,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及一个全国统一的部门规章来规范,因此,在土地收购储备运行中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将“无法可依”。如土地收购中储备中心有无权力强制收购等,现有的土地储备制度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2.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性质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当前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基本上是由政府出面组建的一个特殊机构,并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政府的委托或授权行使某些特定的职能,但在实践中其形式略有不同,主要有两种:①事业单位。以杭州、福州为代表,它们之间也略有不同,杭州土地储备中心隶属于市土地管理局,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是与市国土局平级的事业单位,但它们都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职能也基本相同,即接受政府委托,行使征用、征购、收购、收回土地等职权,并进行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等工作;②土地开发公司。部分地区土地开发公司在其成立之初的政府批文中规定“相当于正县级的全民事业单位”。有的土地开发公司是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作为政府的一个土地收购部门,是受市政府委托在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下,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及参与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和土地开发前期的具体工作。这些土地储备机构虽然以“公司”的名义出现,但实质上是政府的一个职能机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实质都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而是当前地方政府经营城市中的一个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储备机构其市场定位从法律上还未解决。
二、土地储备机构贷款担保方式的法律风险
当前土地储备机构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担保主要采用保证和土地使用权抵押两种方式。从当前实际操作来看,这两种方式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保证。当前相当一部分土地储备机构从银行贷款时,先由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同银行进行协商,并向银行出具一个“承诺书”,银行考虑到政府的信用,就为其办理了贷款。从《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政府及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是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单凭政府信用进行放款,还必须考虑当地财政实力、财政预算等多方面因素,故存在信用风险。
2.抵押。土地储备机构抵押贷款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
①储备土地使用权是何种性质的,法律上还无定论。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别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经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土地储备机构代表政府将土地通过征用、征购、收回等方式储备后,宗地上设定的原土地使用权被注销,在其被重新出让、划拨及出租前,应该说储备地块上的土地使用权处于虚置状态,只有经过法定程序以出让、出租及划拨等方式才能在国有土地上设置土地使用权。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土地储备中心只是代行政府部分职权的机构,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土地使用者,因而对其储备的土地也就谈不上拥有使用权。同时目前还未有一个法律甚至一个法规来对土地储备机构授权,从职权法定原则上来说,土地储备机构代国家行使土地使用权还没有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土地储备机构将收购、收回的土地先过户到自己名下,办理一个以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为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证,然后再到银行按地块办理抵押,有的直接把规划红线图拿到银行进行“质押”。
②储备土地价值的不确定性。按照传统的评估办法,同一区域内,土地价值主要和用地性质、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等密切相关。一般而言,住宅、商业、办公土地的价值明显高于工业用地,存续使用年限长的土地价值明显高于使用权快到期的土地,高容积率土地的价值明显高于低容积率土地。但被储备土地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其储备后的用地性质、使用年限、容积率等均处于未确定状态。土地被储备后,政府将根据新的规划对其各项指标进行调整,抵押地块在处置办理抵押贷款时,由于未来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指标与其收购前将有巨大差别,而且加上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存在,有的地块抵押价值将大大降低,甚至降为零。同时储备土地原产证已经被土地储备机构注销,土地使用权随之消灭,银行不可能也不应当按照原土地使用性质和年限对之进行评估。而新的用地性质和使用年限而未确定或者仍未实现,银行也不可能按照未来的用地性质和年限进行评估;可见,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收购具体地块抵押时,其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价值都是模糊的。
③银行抵押权处置受限。土地并没有法定的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在经法定程序出让土地使用权前,并不能上市流通。因此,除了按照国家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在扣除土地出让金后,银行可获得优先受让权外,根本不可能有其他的方式保证银行的利益。而在房地产市场低迷的背景下,即使土地能够出让,出让价格能否抵充银行贷款也是一个未知数。
三、土地储备贷款的其他风险表现
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其他风险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土地储备中心不能真正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各地储备土地的招商工作由各城区、各国有开发企业分头进行,存量土地多头供应,最终不得不压低土地价格,竞相提供优惠条件。
2.存在挤占挪用还贷来源风险。
地方政府存在财政赤字,城市建设资金匮乏,将土地储备机构作为财政融资渠道,但出让土地所取得的收入不及时返还土地储备机构用以还贷,将收入挪用其他建设项目或者弥补赤字,使得土地储备机构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由于出让资金进入财政专户,对借款人的约束性不是很强,银行很难监管。
3.政府道德风险。
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经营土地使用权,具有行业垄断性,经营活动易受到政府短期行为的行政干预和影响,地方利益大于银行利益,容易悬空逃废银行债务。如有的收购土地不具备开发条件、不适合抵押且价值明显高估,利用银行认为能够提供抵押物就是好贷款的错误观念,大量变现套取银行资金。
4.土地储备机构清偿能力的法律风险。
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民事主体其民事行为能力是有限的。一般土地储备中心自有资金较少,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自身抗风险能力差,由于中心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心投入资金,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后,直接或间接进行前期开发后出让,但出让收入必须直接上缴财政专户,对出售土地所得的出让金没有支配权。
土地储备中心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存在时,是否具有偿还能力,即由其储备的土地是否就是它的财产,土地储备机构的偿还能力能否用财政资金部分来偿债等一系列问题从法律上来说都是有疑问的。
同时由于土地储备机构运作具有房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征,计划收购储备土地市场价格存在不确定性,土地的挂牌和拍卖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流拍或中标人违约导致土地收入没有实现的风险。
5.土地储备机构高负债经营风险。
当前,全国各地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资金筹措上大部分依赖银行贷款,而且银行贷款所占比例相当高,过高的贷款比例在实践中带来了两个弊端:A、增加了银行的风险。高达80%以上的贷款比例,在遇到经济形势或国家有关政策有重大的调整,土地市场不活跃时,银行将陷入被动局面。因为整个土地市场是一体的,一旦储备的土地供不出去,土地储备机构无法还款,即使有大量土地在银行作了抵押,银行也无能为力,银行抵押的土地也就难以处置。
四、上海市现行土地储备制度及土地储备贷款运作模式风险控制的几个问题
上海市于1996年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土地储备收购整理储备机构――上海土地发展中心,当时是属于市场主导型,由土地发展中心根据自己的收购计划和政府要求,通过与被收购单位协商,确定土地收购价格或约定土地收益分成,由土地发展中心支付收购款,取得土地并按政策法律规定过户,然后负责对土地进行拆迁、平整,并根据市场需求出让给用地单位。
2004年8月1日《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的施行增强了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宏观调控能力。土地储备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该《办法》同时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土地储备机构:一是市和区(县)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的土地储备机构,明确其受政府委托,负责市和区(县)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二是市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可以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如世博会地区、黄浦江两岸开发地区等),实施土地储备。
上海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以市土地储备中心为首、各区县政府设立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范围内与市土地储备中心联合逐步形成全覆盖的土地储备网络机制的两级土地储备体系,以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平衡政府对土地的收入和增值收益。
目前,上海市土地储备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土地储备机构银行贷款比例高。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和《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都规定应当建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部分由受让人支付给土地管理部门;属于土地前期开发费用的部分由受让人支付给土地储备机构,并在扣除土地储备的成本开支和管理费后纳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系指储备地块出让所得的价款在扣除土地出让金、土地储备的成本开支和管理费后的余额部分。但该资金的管理办法却久久未能出台,目前土地储备机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区政府财政资金,其他通过银行融资解决。以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为例,其储备资金有六成以上来自银行贷款。但银行贷款毕竟是市场行为,金额有限,程序复杂,利息偏高,如果向银行借贷过多,无疑将增大储备成本,影响经营土地的效益。
2.储备土地抵押受限。
依《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和《实施细则》之规定,土地储备机构权限为:由政府授权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或者围垦的土地,先通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础性建设等予以存储,再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事业单位。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土地储备期间,临时利用储备地块。也就是说,《办法》和《细则》并没有明确授予土地储备机构可任意处分储备土地的权利,土地储备机构仅是国家进行土地储备行为的机构,代表国家收回并注销原土地使用权,在没有获得政府进一步授权前是无法将储备土地进行抵押的。
同时根据《房地产抵押办法》规定:依法被查封、监管的房地产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移的房地产不得抵押。而《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和《实施细则》之规定的被储备土地是有明确目标的:即只能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并不属于可自由转移的房地产,因此,如将其纳入被限制转移的房地产也不为过分。
3.领取“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不具备抵押的合法性。
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和《实施细则》之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围垦滩涂成陆并经验收合格后,或者与有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协议后,或者取得储备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并拆除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后,可以向市房地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很明显,这里仅对房地产权证的名称作了规范,也没有对土地使用权性质、土地使用期限作明确的规定,所以储备土地不具备抵押的合法性。
4.储备土地价格评估困难。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我国目前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11年6月18日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对主要行业的中小企业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在此不作详述。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特别是当前,在确保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国家发改委披露,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经占到企业总数的99.6%,截至2010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已达4300多万家,提供了70%的就业岗位。是推动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国家现在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高度重视,制定了很多新的政策进行发展支持。但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受企业内部稳定性差和抵御外部风险能力弱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中小企业在自身发展中遭遇重重阻力,为此,正确引导中小企业提高其内部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外部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使中小企业做到“内外兼修”,已成为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首先,内修是指中小企业要在内部做好如下几个法律关系的文章,以实现内部稳定。
一、股权结构的稳定
股权结构是企业治理结构的基础,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机构,并决定了企业的发展与成长机会。导致一个企业失败的原因尽管有很多,可企业股权结构的不稳定正是根源所在。良好、稳定的股权结构易于形成相互制衡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价值最大化,能够影响公司的经营、融资等重大利益。欲形成稳定的股权结构,需注意以下事项:
1、企业设立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兼顾各股东(合伙人)之间的利益
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主要设立人侵犯其他出资人的和合法权益,未将实际出资人列入公司股东名册及工商备案登记当中,或以未实际出资的人代替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及公司权力机构决议的效力,并因此产生一系列的纠纷和诉讼,给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二是出资不到位,投资者不向企业投入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流动资金,出现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和不适当履行出资等情况,导致企业运行启动上存在风险。
2、企业组织结构
导致股权结构不稳定另一因素是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问题,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的构建方式,职权、权限的配置,以及权力行使方式和程序的规范。很多中小企业在设立时草率制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规定不明确,监事会形同虚设,高级管理人员,,收受贿赂,不接受内部监督,给企业带来无穷的隐患,导致企业内部矛盾层出不穷。
示例1:甲与乙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甲、乙各出资50万,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手续委托甲全权办理,乙于合作协议签订后3日内,将其50万元出资打入甲方银行账户。协议签订后乙按协议约定将出资款打入甲的账户,甲随即以此款和自己的50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在登记时将公司股东登记为甲与甲妻。在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公司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正式成立,甲和甲妻分别行使着公司表决、收益等相关股东权利。不久后乙了解到此情况,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讼,要求确认其公司股东的地位。人民法院根据乙提供的合作协议和其向甲打款的一系列证据,依据《合同法》、《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支持了乙的诉讼请求。
二、劳资关系的稳定
中、小企业的劳资关系问题历来比较突出,而且由于中小企业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中小企业缺乏公会维权等,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再加上企业经营的不稳定性、管理水平的落后等原因,造成中小企业劳动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岗位的人选无法稳定,大大影响了各部门工作的协调,降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若要解决这一问题,作为企业来讲首先要从自身出发,做好下列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和合法权益,使劳动者对其所在企业产生认同感与归属感,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同时也可以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寻求双方权利分配的平衡。
1、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作为劳资双方共同遵守的合同依据,对于劳动关系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应选好合同模版,对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要仔细研究,协商确定,如工作岗位、合同期限(包含试用期)、劳动报酬、劳动纪律、损失追偿、劳动保障、终止手续、保密与竞业限制等作比较详尽的约定,有利于双方遵循和避免纠纷发生,尤其是对于合同期限的约定,许多企业在此存在一些误区,认为以短期多次的方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对企业自身利益的有效保护,其实恰恰相反,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劳动者无严重过错的情况下且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合的合同期限。另外,还有一些企业根本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样对于企业来说更加不利,不仅会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而且还要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职工的双倍工资。当这种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持续满一年后,便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重视参加保险
保险是转移风险的一种很好的方法,企业可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多的参加保险。如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女职工生育保险这些保险既是对劳动者的保障,也是对企业风险的转移,是双赢的措施,这些成本支出对企业来说是值得的。同时有条件的企业还可参加人身意外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以降低风险。
3、建立救济机制
一旦法律风险转化为法律危机,事后的救济,对换回损失也非常重要。当企业发生了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纠纷,企业应选派有法律知识和人事经验的员工,作为处理纠纷的人员,代表公司及时出面解决纠纷。也可选择聘请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常年法律顾问进行服务。
示例2:小张、小王、小徐等4人于2003年7月3日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一年期《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在该公司下属的某酒楼当服务员。2004年3月10日,该酒楼被某餐饮公司收购。按照收购协议,原酒楼炊事、服务人员也一并被收购。但是,小张等人在酒楼被收购后领取了一个月最低工资后酒楼就没有再发工资。
4人遂于2004年6月30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发所欠工资、加班费、交通费及报销医疗、托保费等。事前,小徐、小王两人已怀孕,故两人又要求延续其劳动合同。经查:酒楼被收购后,实业公司没有与小张等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餐饮公司也没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委认为:酒楼虽然没有与张某等4人签订劳动合同,但4人已经在酒楼工作,酒楼向其发放了一个月最低工资,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4人与酒楼补签2004年3月10日至同年7月10日的劳动合同,酒楼补发4人的工资共计4860元(按该公司同岗位人员工资计算),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延续两名孕妇劳动合同至两人哺乳期满,一次性计发延续合同期内的工资、医疗费计6665.50元,并缴纳同期养老费保险金。
相关资料1:江苏省高级法院28日《2008-2010劳动争议审判蓝皮书》。《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的三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11.4万余件,涉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导致系列诉讼大量发生,有些企业为规避法律风险,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签订合同,但对工资报酬、合同期限,“三金”缴纳等内容含糊其辞,损害劳动者权益,最终导致诉讼发生。这些案件中大多以企业败诉告终,败诉率达到71.3%。
三、商业秘密权益的稳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主动。商业秘密举足轻重的地位使得其保护问题必须引起广大中小企业的重视,具体应做好如下方面着手:
1、设立机构
设立或指定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密员,认定本单位秘密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负责本单位在经济往来、合作研究与开发、技术转让、合资与合作等经济活动中的商业秘密的管理。
2、签定保密合同
职工对本单位保密工作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以合同的方式确定下来,在合同中明确单位与签约职工的责任和义务,对严守保密制度和保密手册的职工,给予奖励,如发生违约行为按合同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3、签定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又称竞业避止合同,俗称不竞争合同。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单位兼职;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4、对于侵权人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指他人不法侵犯商业秘密时,权利人可以就其侵犯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有关的民事侵权的规定,向法院提讼,请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权利人也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经营者不法侵权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讼。如果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权利人也可依据《刑法》第219条向人民法院,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示例3:郑某于1998年被甲灯饰有限公司聘用,主要负责公司在亚洲的灯饰产品出口销售工作,其先后担任甲公司市场部业务助理和国外市场部亚洲组组长。在职期间,郑某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中订立了保守甲公司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的条款,约定郑某保证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严守公司秘密,不损害公司利益,不为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拉走公司员工,而且郑某任职期内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该公司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企业任职,不得以其他方式参与公司的业务竞争,也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任何人或单位以及自行利用银雨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
另外,甲公司还要求郑某尽自己最大努力防止公司商业秘密被公开,办公室所有的文件和电脑软件等资料都不准带出公司等等。
甲公司还公布实施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商业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了公司员工广泛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规定公司建立秘密等级、各等级秘密使用方式以及设立兼职商业秘密管理人员等商业秘密内部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也实行了秘密等级的管理措施,对客户名单及价格资料进行了专门编号,采取专人管理和使用措施,平时,国外业务的传真发出,必须经区域经理签名,文秘室也做了相应的登记工作,总之,银雨公司对重要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信息做了相当细致的保密措施。
郑某在甲公司任职市场部期间,在得知甲公司客户名单的情况后,开始以英文名及甲公司亚洲区销售经理的名义同甲公司的日本、马来西亚等外国客户进行业务联系,并因职务之便掌握了甲公司的这些客户名单。
2001年5月,郑某在与乙灯饰公司洽谈联系后,辞职离开了甲公司,到乙公司工作并担任该公司国外业务部总监,为乙公司开拓海外业务。同时,郑某以其曾在甲公司用过的英文名及乙公司的名义向其在甲公司任职时所知悉的日本、马来西亚等公司发出要约,进行业务上的联系,并已有成交记录。
银雨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遂将郑某和中山公司告上法庭。
经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和二审以后,最终判决郑某因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赔偿甲公司损失人民币80万元。
其次,外修是指对外强化法律权益的保护意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障以下几个方面的权益安全。
一、交易的安全
商品交易的市场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一是采购环节的法律风险,对于采购方来说该风险主要表现为采购的货物质量或标准不符合要求,或者供货方没有及时发货,或者企业职员超越权限采购等方面;二是生产环节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三是销售环节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无法收到货款或者未按期交货;四是运输仓储环节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货物毁损、灭失或者迟延交货等。其中销售环节和采购环节的法律风险排在第一位和第二位。这两个环节之所以容易出现法律风险,是因为这两个环节都属于对外交易,来自外部的法律风险企业难以控制。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资金不足、人力资源缺乏、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劣势,抵御商业风险的能力也相对较差,所以更应该把这种不确定性和风险降到最低。具体措施如下:
1、合同签订要严密
一是合同最好由本企业的法务部门起草或由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代企业起草,如果对方是强势企业,要求执行他们的合同文本,就要尽量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多争取有利条件;二是合同的要素必须齐全,尤其要注意违约条款的设定(如违约金、利息等),违约责任条款不仅可以起到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通过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弥补损失作用,还可以起到,督促合同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的警示作用;三是明确对方经手人签字是否有效,是否得到书面授权,以防止合同欺诈或合同无效。
2、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任何企业在交易过程中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但不同的企业面临风险的类型、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发生后对企业的影响不尽相同。以诈骗风险为例,警惕性强的企业遭受诈骗的概率要小于疏于防范的企业,再如市场突变风险,事先做好防范工作的企业遭受的损失要小于没有防范措施的企业。中小企业要想把风险损失降到最低,就必须制定科学的风险管理计划,全面识别在交易过程中本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认真评价其对企业可能带来的影响,据此制定出相应的控制风险、转移风险的措施,为安全交易保驾护航。
3、重视人才培养,管理好企业战略资源,防止战略资源个人化
风险是两面性的,风险的存在给企业构成威胁,同时也给企业带来机会。面对同样的风险,有的企业能化解风险并从中获利,有的企业只能遭受损失,这其中的关键就是人才。人才是企业驾驭风险、化解风险、利用风险获利的利器。中小型企业要借助机制灵活等优势,下大力气吸引经营人才,但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企业的战略资源如核心技术、客户关系等集中到少数人手中,以防止人员流动带来战略资源的流失。
示例4:2000年1月22日,甲公司与乙中心签订了单独出资1200万元拍摄40集电视连续剧的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乙中心即开始使用甲公司先期投入的200万元资金进行了拍摄电视剧的前期准备工作,乙中心未经甲公司审核和认可,就将双方签约合同之前支出的费用擅自在拍摄资金中报销,截至2000年2月24日,乙中心共从拍摄资金中支出了125万元。
2000年5月底,甲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以乙中心未取得电视剧剧本改编权,无法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及未经许可支取大量拍摄资金为由,至法院。后经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委托合同,乙中心退还金鑫公司全部投资款。乙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但合同中却并未约定乙中心得到剧本改编权的最后期限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方式及时间,因此,乙中心在这两点上不构成违约。乙中心在实际履行合同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拍摄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但又由于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故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双方终止合同履行,乙中心按照甲公司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已经用于拍摄电视剧前期准备工作花费的部分资金将不再退还给甲公司。
二、资产的安全
企业资产安全问题已成为投资人及企业各级相关利益主体普遍关心的大事,更是各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面临的严峻挑战,确保资产安全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也是每一位从业人员的责任。企业应对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尤其对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营活动一定要提前做好法律论证,发现和识别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点、风险源,梳理具体的风险清单,并进行归类。依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损失程度、损失范围等,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分级排序,划分风险等级。法律风险评估制度要由企业法务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负责,并且企业法律风险的评估要定期化和制度化。这样,企业就可以动态化地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风险,并及时、准确地采取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只有增强安全理念和风险意识,从法律及公司制度等方面入手构建科学完备的资产管理体系,加强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切实完善各种预防机制,才能最有效的促进企业资产健康运行,杜绝资产安全问题发生,保证企业可持续地发展。由于企业资产风险成因较多不能一一阐述,下面本文将就如何预防和化解企业担保风险这一突出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措施,供企业参考并能够以此举一反三。
1.认识担保风险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在同其他企业建立利益共同体的同时,会面临相应的风险。若被担保方不能及时偿还债务,担保方也要负一定的偿还责任。
2.筛选担保对象
首先,只为同本企业存在紧密利益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比如:有重大业务联系、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股权等经济利益关系等的企业。其次,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对担保对象进行资信评估,以充分了解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资信评估时应特别注意担保对象的持续经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资产质量与资本实力等,尽量不为资产负债率太高的企业提供担保。最后,企业要明确不能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提供担保:①担保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②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③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④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⑤存在较大经营或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
3.界定担保方式
企业应避免采用抵押、质押等方式对外提供担保,尽量采取保证的担保形式。在确定担保形式时,要注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一般保证”是指当借款企业逾期不能还款时,只有在该企业的财产不能履行债务后,担保企业才需负担保责任,因此,“一般保证”要比“连带责任担保”的风险小。
4.设立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是分散担保风险的一条重要措施。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反担保机制,做好反担保物的风险控制,可以聘请专家认真考察反担保物的市场价值情况,确保反担保物无难以变现的可能。签订反担保合同时,不仅要保证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更要关注合同的有效性,比如,反担保物是否办理了相应手续,反担保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担保人可以监督债务人履约能力等。
三、债权的安全
在我国现行的市场中,由于诚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在业务往来中的投机及欺诈行为以及恶意拖欠货款的现象无处不在,从而导致形成债权的因素相当复杂,债权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大量债权不能及时收回,且居高不下,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成为阻碍企业持续发展的绊脚石,呆坏账的核销已成为许多公司永远挥之不去的难题之一。
为使债权在遭遇危机时能够顺利通过司法途径得以挽救,企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普通民事权利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为2年。一般来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就转化成自然债,不受法律保护,除非符合法定的情形。按照《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4种:(1)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2)双方重新达成协议。(3)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上签章。(4)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书或询证函。”从上看出,简单的认为债权超过时效绝对不受法律保护的观点是错误的。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债权,即使超过时效仍可得到保护,这点对于企业清理旧帐老债尤其有帮助。虽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存在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但毕竟保护范围有限,因此债权人应当高度重视的不要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对于时间较长的债权或者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应当尽可能想办法让时效发生中断或中止。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实践中,取得时效中断的常见方式有提起仲裁或诉讼、申请支付令、重新签订还款协议、送达清收债权文书、寄发律师函、公证机关出具主张债权的证明、以特快专递(电报、挂号信)催收债务、在债务人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催债公告等等。
2、证据保留
在日常管理中,应注意收集债权的第一份和最后一份合同、质量技术协议;历年来的财务应收账款往来帐页;第一次和最后一次发货单,铁路、公路、航空等货运凭证,销货发票;银行出据的债务单位最后一次付款的凭证;债务单位为我方出据的最后一次书面对账单据、还款协议、还款计划等;最后一次“特快专递”书面催款对帐《函》的邮局回执;债务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等;同债务往来的各种电传、邮寄等文字资料等相关资料,并进行及时整理,对每一笔债权建立档案,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示例5:被告甲某经营一家A服装加工有限公司,2007年6月5日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开香料厂的朋友原告乙某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07年12月31日,利息为月息一分。同日,乙某向甲某开出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收款人为A服装加工有限公司的转账支票一张。借款期限届满,甲某未向乙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后乙某因急需现金向甲某主张还款,甲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今年2月11日,乙某向法院提讼,要求甲某及A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
对于原告的,两被告都提出了异议。其中,乙某提出:(1)我从未收到原告的借款,原告诉称向我出借借款20万元无事实依据。虽然双方签定了借款合同,但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2)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原告已丧失胜诉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A服装加工有限公司辩称,在我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原告诉称将20万元转入我公司账户,最多只能称作我公司的不当得利。但是原告已经超过两年并未向我公司主张过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未得到被告甲某书面委托的情况下,将该笔借款人民币20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A服装加工有限公司,而且事后被告甲某及被告A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均未向原告出具借据,并都对存在借款关系不予认可。被告A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不当得利益,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