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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追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机构的建设投资不断增加,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项目已经成为一些医疗机构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具有专业技术性强、建设周期长、建设过程中调整变化多等特点,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医疗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全过程审计势在必行。
一、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目的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以建设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型所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其目的是将传统事后审计的关口前移,实施事中控制,及时发现工程立项、施工过程中以及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真是合理反映工程造价,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同时从源头上预防建设工程领域的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干部廉洁勤政。
二、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机制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一般由医疗机构审计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在审计科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业务,内部审计人员和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人员组成审计项目组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审计科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认真做好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委托中国,签订委托合同;什和社会审计机构编制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具体实施方案,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进行审核和确认。社会审计机构人员接受医疗机构审计科的管理、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前要做到“先审计,后开工”,同时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全面跟踪监督,做到“先升级,后付款”。工程项目完工验收以后,对竣工决算资料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提出审计建议,做到“先升级,后结算”。基建科、设备科等资产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审计科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暗示向审计科提供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完整、准确的资料;及时通报工程建设工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科参加与受托项目相关的图纸会审、工程例会、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及竣工验收等活动;督促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审计意见。这样就形成了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及资产管理部门项目监督的工作机制。
三、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机制
决策阶段要重点关注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可靠性、科研报告的充分性、投资估计的科学合理性,防止条件不具备的项目仓促上马。尤其是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必须有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论证内容。内部审计要参与有关会议并发表意见,做好记录,实施监督。
勘探设计阶段审计工作组要用专业的计价方法和政策规定提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对招标程序合法合规性进行全过程监督,防止围标、串标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施工阶段主要是对施工合同的审计,包括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项目的分包合同的审计,关注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公平性,合同违约责任等等;基建科及设备科等资产管理部门草拟施工合同后送交审计科;审计科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计意见;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在此拟定施工合同,报请院务会批准,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副本送审计科备案。施工阶段有三个环节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是工程中发生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基建科、设备科和审计科,审计科与资产管理部门指派专人到现场参与隐蔽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见证,喝茶可能因其造价变化的各种因素,做好详细文字、图像等记录;隐蔽工程完工奋笔钱,资产管理部门及审计人员到达现场签证,一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并共同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是对于材料采购,如果需要比价采购的一般材料,在比价采购前,基建科向审计科提品名称、型号、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等自立啊;审计指派有关人员经市场考察和询价后,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该材料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经施工单位、基建科、审计科协商确定材料采购价格,签订书面证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对于大宗材料,必须按规定的招标采购程序办理,审计科参与招标洽谈。
三是凡施工过程中遇到材料代用、施工条件发生变动或为纠正施工图中的错误等情况,需要增加工程预算的内容,施工单位均应以书面吸纳更是提出,附变更原因说明和变更费用预算书,并经建设工程项目分管领导批转;审计科对经批准后的变更项目及变更费用预算书尽享审计,提出审计意见级剑客审计科同时做好工程变更的香肠勘查,办理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付款阶段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主要程序是,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和工程实际进度提交工程量统计资料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审计科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计意见;基建科设备科等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支付工程款项。未经审计科签署审计意见,不可支付工程款项。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主要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各级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全县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本县区域内下列政府投资项目行使审计监督权。
(一)以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
(二)以经营城市收入安排的项目;
(三)利用政府融资安排的项目;
(四)以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项目审批机关应将当年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和批复,按季度抄送审计机关;具体项目在立项后15日内,将立项批复抄送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在年初将以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抄送审计机关,年内追加及变更的临时项目预算随时抄送审计机关,并将建设资金拨付情况及时通报审计机关。
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税务、建设、国土、环保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工程全过程实施内部监督,并及时将内部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
第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内部审计、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竣工决算审计的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设规定的情况;
(二)预(概)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设计变更内容、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特别是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各个建设环节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资质以及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的有效性,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情况、建设资金到账情况,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
(五)项目所用设备、物资、材料采购程序的合规性、定价的合理性,质量控制的有效性,使用管理的规范性;
(六)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有关税费的提缴、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投资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对未实施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年初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政府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情况,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意见,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审计决定;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或涉嫌犯罪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机关在接到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建设、施工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须按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编制资料及有关部门的立项、规划、用地、环保等批准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等资料;
(三)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
(四)设计变更记录、施工记录或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单等资料;
(五)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及出库、入库资料;
(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资料、竣工决算报表;
(七)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签定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工程款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前,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概算或预算预留10%-30%的工程款项。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经批准可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审计力量进行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证,非财政直接投资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应督促有关单位按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可视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处罚。实施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自要求设计部门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对建设单位改变建设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收回,并建议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审计机关应责成有关单位予以调整,属国家及地方政府投资,尚未拨入建设单位的,按规定予以核减;已经拨入建设单位的,责令限期全额收缴;属政府和单位拼盘投资的,按投资比例收缴属于财政性的资金部分。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的工程价款,应根据审计决定予以追回。
第二十四条对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督促责任单位补计、补缴,并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审计机关应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被审计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处理、处罚、收缴所取得的全部财物,一律上缴县财政。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提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下达并使用财政性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省水利厅及所属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由水利厅组织并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二、审计内容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
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
(二)实际投资完成额;
(三)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
(三)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
第十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
(二)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
(三)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帐坏帐的处理情况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投资包干节余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物资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
(二)所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四)对违约者是否依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
三、审计管理
第十三条本着“谁负责验收,谁负责审计”的原则,由省水利厅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的审计,由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审计。由州、地、县(市)水务部门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组织或主持验收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州、地、县(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
第十四条水利厅组织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省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组织审计,也可以由省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委托具有水利基本建设专业审计力量组成的审计组或经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认定具有较高专业审计资质、审计技术力量强、诚信程度高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进行参与、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应当具备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经历等资料书面报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前,应通过相关经济合同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下达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的审计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可以作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十九条列入国家或*省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根据需要,可在国家或*省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国家或*省审计机关审计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将国家或*省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情况,书面报水利部内部审计办公室或省审计厅。
四、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水利厅组织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十日内按职权范围向其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同级水利内部审计机构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同级水利内部审计机构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安排意见。
第二十一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要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送达。
第二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被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
(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九)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提供《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根据提供的《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评价审计报告》,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五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下达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按照审计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作为主持组织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的审计依据。
五、罚则
第二十六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水利厅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水利厅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对、、的审计人员,由水利厅追究审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第三十条全部由地方资金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州、地、县(市)水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部分或全部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的林业建设项目(不含营造林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投资计划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工程建设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等文件。
第二章竣工验收权限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林业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地方项目,即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所辖管理的林业建设项目,按以下投资规模分别组织验收:
(一)总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二)总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直属项目,即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二)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会计档案、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及设计变更、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会计档案(含账簿、凭证、报表等),财产物资清单,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等。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建设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七)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了造价审查或财务审计。
(八)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1、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2、项目已全部完成各项建设内容,但项目的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产量的,应组织竣工验收。
3、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投入生产经营,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可缩小规模,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批准后,对已完工的项目和工程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4、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已考核合格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
(一)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应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核实,清偿债权债务,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二)竣工财务决算由竣工财务决算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具体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三)直属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八条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工程建设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九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四章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完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否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设计或施工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生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并通过了审核。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质检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立卷。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之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申请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直属项目,由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国家林业局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附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一式五份逐级申请。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验收组织单位在受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范围,应在9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进行。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规划、环保、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部门及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技术、档案、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专业验收并形成专业验收意见。建设、使用、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应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五条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并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进行批复;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一、国有基本建设项目核算流程
(一)国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流程
国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流程一般先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国家有关机关,取得立项批复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需取得上级机关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后才可开始项目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在项目建设接近尾声时,建设单位还要根据项目建设情况编制调整报告,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预留的不可预见费进行调整,项目竣工验收最终以国家有关机关对调整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为依据。在申请项目最终竣工验收前,国有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时先提交竣工决算审计申请,由国家有关机关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同时可提交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对项目档案归档情况单独进行验收。在取得国家有关机关对项目的竣工决算审核意见和档案验收意见后,国有建设单位即可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由于国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具有确定性的特点,项目核算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机关对项目各阶段批复的概算及具体实施内容。
(二)国有基本建设项目核算流程
1.根据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建账立项核算。一般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才可开工建设,立项核算。
2.确定资金来源,筹措资金。资金来源一般分国拨资金、自筹资金、借款等。
3.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将项目收支归集计入相应科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科目包括资金占用类和资金来源类两类科目,其中资金占用类科目核算项目支出及项目形成的资产和往来,资金来源类科目核算项目资金投入和负债。各科目使用说明详见《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4.根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结合项目进度进行拨付款控制。
5.根据签订的订货合同预付设备、材料采购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材料采购入库后办理开票报销手续。
6.根据审核后的工程决算书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决算,抵扣备料款、工程预付款、项目建设单位代垫的水电费、工程配套费等。
7.项目竣工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有关单位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主要包括两部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8.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完成后,根据审计报告审定数字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结转交付使用资产。
9.取得上级单位的竣工验收批复后,按照批复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核销基建账。
二、国有基本建设项目核算关注重点
(一)对每个国有基本建设项目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有专人管理。
(二)对项目建设资金,尤其是国拨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国家对国有建设项目进行支付制度改革后,财政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按月划转国有建设资金用款额度至单位零余额账户,项目建设单位在用款额度内支出,如用款额度不足,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垫付,待国拨用款额度拨付时,办理资金归垫手续。除归垫资金外,零余额账户资金一般不允许直接转入项目建设单位其他账户。自筹资金到位目前以实际支出确认,不需要再先行全额转入基建专户。
(三)项目支出应定期与批复的总概算表和明细表进行对比,以便于及时发现执行差异和问题。应按照批复的概算表及明细表及时登记相关支出台账,以便于项目管理人员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
(四)财务控制与工程建设控制应有机结合。财务人员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即参与,并充分了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组成,熟知各投资科目的分类。国有建设单位应通过制度、文件明确财务控制和工程建设控制各自的职权和责任,从根本上改变财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动付款的情况。
一、遵循国家审计准则,投资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1.严格执行项目计划管理,杜绝项目安排随意性。我局每年将投资审计项目列入了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结合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项目实施、项目竣工情况,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每年从符合审计条件的南昌市政府主导投资的建设项目库中选择投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经局党组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我局的投资审计项目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后,项目计划在执行中一般不追加任务,体现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的严肃性。
2.严格执行审计准则,保证审计取证和审理规范。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审计取证过程、审计结果确认,做到程序合规、取证充分、定性准确、处理合规。审计实施过程中形成审计取证记录和底稿,形成完整的审计证据材料;审计取证记录要求被审计单位签字盖章,核减工程款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对建设项目结算中涉及大额资金、重大事项进行了审计复核;按审计审理要求送审,按审计档案管理要求规定归档。
二、严格法定审计程序,投资审计项目依法实施
1.按审计程序下达项目审计通知书,明确投资项目审计对象。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项目审计计划安排投资审计工作,成立投资项目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人员分工;在做好前期调研和工作安排基础上,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明确投资审计对象是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
2.按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规范投资审计文书。结算审核报告征求结算报送单位意见,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果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等方式体现。
三、履行法定审计职责,防范投资审计风险
1.确保无任何经济利益挂钩,维护审计机关客观公正形象。部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若委托外聘中介机构实施则采取服务外包形式,通过局综合处在中介单位库中招标确定中标中介,审计费由财政局或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外聘中介机构。审计机关在投资审计中与财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外聘中介机构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关系,无任何收费现象发生,保证审计机关客观公正。
2.规范投资项目送审行为,防范竣工结算高估冒算。通过明确审计对象是项目责任单位,督促业主单位履行职责,要求项目责任单位对送审资料进行初审把关,并以报告形式报送审计局,报告中确定送审内容、金额,并予以承诺;原则上不接受送审结算金额超过批复概算金额10%以上的项目,否则要求项目责任单位在送审报告中说明概算外增加内容、原因及金额;对施工单位报送竣工结算高估冒算行为承担一定经济责任,要求监理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对施工单位送审资料要规范管理,项目责任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承诺协议,由施工单位做出承诺,当审定项目结算核减率超过10%时须由施工单位承担超出10%部分的审计费。
3.建立防火墙隔离网,有所为有所不为。通过与外聘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和承诺书,规定双方权责利关系,明确外聘中介机构在各阶段各环节需承担的工作职责、完成的工作内容,避免因职责不明而导致工作推诿和审计效率低下。在整个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外聘中介机构的工程技术特长,由其完成具体的结算审核工作,获取结算审计证据,审计局审计人员主要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不直接与利益相关方直接发生关系,不直接参与具体的实务工作;对施工单位报送审计的资料、需要施工单位提供、反馈的事项均由被审计单位转送。外聘中介机构遇到问题和困难时,应尽量争取自行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及时向我局汇报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我局按照《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操作规程》、《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会商管理暂行规定》等内部制度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过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通过主动建立“防火墙、隔离网”,明确自身的定位,做自己能做可做的事,专业的工作交给专业机构去完成,从各方利益博弈中超脱出来,最大程度的实现自我保护和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充分发挥固投审计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投资审计工作新思路
1.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完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程序。根据近年来投资审计经验,结合其他省市审计局的一些好的做法,已完成《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操作规程》、《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会商管理暂行规定》等内部制度的编制,重点完善委托外聘中介机构工程结算审计工作规范和业务流程,完善委托外聘中介机构协议及承诺文书,明确委托业务双方权责利关系;把握投资审计时间节点,在委托结算审计项目时,对完成每个环节工作的时间要求上都予以了明确,实现审计效率提高。通过建章立制工作,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程序和步骤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使我市投资审计工作公开透明、有据可依、阳光运行,最大限度的减少自由裁量权,规范投资审计行为。
2.做好投资项目决(结)算审计工作,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审计。近年来,我局以结算审计为基础,加大项目管理审计力度,丰富投资审计内容,投资审计工作实现了从单纯的工程决(结)算审计逐步向工程管理审计发展,投资审计层次提高,投资审计内容在每年市财政“同级审”报告中得以大篇幅体现,体现了我局投资审计工作成果,投资审计工作地位日益显现。工程投资审计内容不仅仅局限于单纯的结算审计,更包括对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审计,如前期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招投标程序管理、合同管理、签证变更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工程预算执行管理、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工程结算数超概算等方面内容。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充实了项目投资审计报告的内容,审计报告不再是简单的核减数字,还包括项目管理方面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于建设单位提高、改进项目管理水平有促进作用,投资项目管理审计更易受到发改委、规划局、财政局、项目责任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的重视,推动了政府投资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提高。
一、高校基建财务竣工决算滞后或者不决算产生的不良影响
(1)导致学校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基建财务的竣工决算报告是学校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重要依据。基建财务工程项目竣工后不决算或滞后决算就不能形成固定资产,这样会严重影响学校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造成固定资产的“账实不符”,给固定资产的管理带来不便。
(2)没有充分发挥检查基本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及考核投资效果等作用。虽然学校的任何工程项目在立项时都有概算,但实际执行时却因概算标准偏低或概算漏项等原因超出事前的控制,换句话讲,财务的会计科目才是反映不同项目内容实际发生的支出。基建财务竣工项目不决算或滞后决算都不能及时有效的反应项目的执行及工程成本等情况,不能为后面项目的建设提供可靠的参考,更起不到考核投资效果等作用。
(3)基建档案无法及时存档,资料容易丢失。标准的基建档案涵盖了工程项目整个工期的所有资料,并保证归档的资料必须是原件,其中一部分很重要的文件会因为基建财务竣工决算的滞后而滞留在财务部门,如项目建议书、招投标文件、各类合同、签证、变更等,时间久了会容易丢失。这部分资料一旦丢失,或者很难补办,或者根本无法补办,影响了基建档案的完整性。
(4)打乱了财务部门整体的资金使用计划,后期付款存在压力。通常,高校的财务部门在资金使用上会依照学校整体的规划下达预算,包括基建财务科室。一个工程项目通过了可行性研究决定上马后,财务部门会安排资金的筹措及还款计划。因工程项目的往来资金通常都数额较大,若基建财务的竣工决算长期滞后,将不利于财务部门资金的使用效率,也会对工程结算的后期付款存在很大压力。
(5)施工单位的人员流动性较大,基建财务的竣工决算长期滞后,会遇到决算时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者土建、安装的预算员已经不在该单位的情况,虽然这样并不会影响基建财务竣工决算报告的质量,但换成其他负责人可能会因不了解整个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而使影响决算的进度。
二、高校基建财务竣工决算滞后原因分析
(1)基建工程项目“三超”现象严重。其原因有:一是在执行财政部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前,基本建设会计与事业单位会计是相分离的,各高校基本都是将基建财务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基建财务帐套数据长期“游离”于会计“大账”,这样实际上就降低了上级管理部门和高校财务部门对基建财务的监督力度,导致工程成本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二是有些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没有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对施工方案没有进行严谨的优化,使得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间出现大量工程变更,工程造价大大的超过期初预算,或者项目建成后因为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而必须重新改造,造成施工浪费,间接增加了工程成本;三是高校基建部门前期管理不当,比如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对施工方把关不严、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工程量清单审查不严格,存在漏项等,这些都要在施工阶段重新核价,直接或间接增加了工程投资。
(2)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核算滞后。隐蔽工程就是基建施工中一些在完工后会被隐蔽起来的工程,所以隐蔽工程的用料真实性及工程量核算对基建财务的竣工决算尤为重要。隐蔽工程结束后的审计只能按照施工图纸和竣工阶段的变更签证来进行核算,对于项目的既成结果无法考证,如果要检测,很可能会破坏工程的结构和外观,即便审计人员在审计的工程中发现了一些不合理和不规范的行为,也不便在事后通过合理的建议进行更正,由此既达不到节约资金的作用,更会对基建财务的竣工决算造成不良影响。
(3)材料费用的波动对基建财务竣工决算的不利影响。工程施工中材料费用占工程预算的比重一般在50%以上,而建筑材料的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波动很大,不同厂家材料的价格和质量也不尽相同,若不能及时发现建筑材料价格的重大差异或缺陷,或施工方虚抬材料价格、虚报材料用量等,对基建财务的竣工决算是非常不利的。
(4)基建财务人员对建设项目的参与度不高。高校领导未能认识到基建财务人员在整个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认为财务只是“银行出纳”,按签字付款即可,由此基建财务没有起到控制工程成本、实施监督检查的作用,导致后期财务决算难以进行。
(5)基建财务的工作人员少,核算任务繁重。基建财务的工作人员少、核算任务繁重是众多高校面临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从人员结构上高校基建财务科室一般会配备2-3人,而基建工程所需的工期则较长、涉及的范围较广,一般一个工程项目的结束,从土建到安装,从甲供材到备料结算,会涉及大大小小十几个相关的竣工审计报告,这些都增加了基建财务人员的核算工作量。对于委托工程造价公司对工程项目实行结算审计的高校,若其内审部门对项目的送审不及时而导致的审计报告出具不及时,也会影响基建财务最终的竣工决算。
三、完善高校基建财务竣工决算滞后建议
(1)基建财务要坚持贯彻基本建设法,要坚持“三算”的基本要求。基建财务人员要坚持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在项目预算的环节,应积极参与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强化财务过程的控制管理。在工程施工阶段严格执行项目的期初预算,严格控制超概算的支出内容,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因某种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情况和个别未列入预算的特殊情况,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及审批权限,对于超概算的部分,要具体成本责任到人,尽量避免和减少不合理的支出。
(2)高校的基建项目需要跟踪审计,工程要建立项目决算初审、复审和终审制度。教育部在2007年下发的《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审计。跟踪审计实际是一种提前介入式的实时审计,有效规避了基建竣工前对施工过程监督和管理不当的不足,积极预防了工程项目的经济风险与质量风险,目前各高校已经在积极的尝试,改变以往只重视审计工程竣工结算时期的方式。高校对于重大工程项目需要建立决算“三审”甚至“多审”制度,在监理公司进行了初步审计后,学校的内审部门要进行再次审计,最后交由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终审,甚至再交其他造价公司进行二次审核,以保证审计的严谨性。审计报告的严谨度会直接影响到基建财务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出具质量。
(3)对于隐蔽工程审计方要做到提前介入,直接参与验收,确保隐蔽工程的质量及造价的准确性。审计方应该重视隐蔽工程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对重点监测的地方如地下部分、水电线路安装、地基及基础工程、结构层、钢筋混凝土、预埋管件材质等需要现场监督、现场验收,将相关资料记录在案,掌握第一手审计资料,为后期基建财务的竣工决算做好准备。
(4)临建工程需提前审计。对于因施工临时需要而修建的食堂、办公室等临时工程需要提前审计,否则等到项目竣工,很多临时建筑已经拆除,工程量根本无法核实,影响基建财务结算的真实性。
(5)严格按工程进度付款,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事情,但是把关是否严格将直接影响建筑工程成本的高低。一定要杜绝虚假变更签证:对于由使用部门提出的变更,要通过学校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对于由施工方提出的变更,则先经监理公司审核确认,然后报学校基建部门复核。
(6)加强工程材料采购管理,做好材料进场验收,做好材料出入库管理。高校的基建部门要依据建筑材料的不同类别把好工程材料采购关。对于包工不包料的项目,材料采购科要更重视主要材料的质量,如土建部分的钢材、水泥等,不要一味的追求价格;对于包工包料的项目,要指定好品牌、材料的质地、规格型号等。工程材料进场后,学校的基建、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需会同工程监理等有关方面代表进行现场验收,必要时还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材质、技术方面的鉴定。验收合格的材料在办理完材料交接单后,学校的基建部门要及时记录材料收入、使用、库存的数量及金额明细帐,以确保材料物资的安全,基建财务部门也要以工程项目为类别登记材料物资的明细账,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7)高校需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新的会计管理核算体系。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答记者问中指出: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对于基建投资,在按照基建会计核算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定期并入单位会计“大账”。财会[2012]22号对高校的基建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需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新的会计管理核算体系和财务监督体制,来适应不断发展的基建财务管理工作。
(8)基建财务人员应该全过程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一个工程项目从立项到封顶使用,基建财务应该做到事前参与项目预算、事中注重成本控制、事后分析决算,全过程参与项目决策、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决算控制等基建建设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基建财务的监督作用。
竣工决算审计,是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对提出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审计主要内容
1.审查立项程序是否规范,有无擅自立项的行为,是否属“三边”工程。
2.审查招投标情况,是否进行公开招标,有无暗箱操作,有无将工程“化整为零”,逃避招标。
3.审查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的准确性,内容条款的完整性。
4.审查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5.审查材料价差的合理性,对于特殊材料,一般参考信息价,没有的应进行市场询价。
6.审查变更及隐蔽工程的签证情况:(1)对工程变更,首先要核查原施工图的设计和原投标预算书的实际所列项目等资料,对原投标预算书中未做的项目要予以核减。(2)变更增加的项目是否有已包括在原有项目的工作内容中,防止重复计算。(3)变更签证的手续是否齐全,书写内容是否清楚、合理,含糊不清和缺少实质性内容的要深入现场核查并向现场当事人进行了解,核查后加以核定。
7.审查工程量计算书是否准确:(1)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有否故意计算和合计错误以及笔误等等。(2)对于无图纸的项目要深入现场核实,必要时可采用现场丈量实测的方法。(3)钢筋计算要对照图纸仔细复核,这项工作要更加细致,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不能怕麻烦掉以轻心。
三、审计的具体做法
1.要了解建设项目基本概况,合理安排审计组。
项目审计开始前,首先要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建设项目基本概况,特别是了解掌握好与项目有关的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监理质检人员、施工单位等相关情况,理清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与审计部门拟派审计组成员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施工企业、监管部门经常相互配合工作,专业人员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些关系的存在有可能影响到审计资料、审计证据的真实性。因而,审计要合理安排审计组,选好主审。凡是与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一律实行审计回避,这是保证审计客观公正的前提。
2.要发挥审计人员的专业特长,优化配置审计人员。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涉及面广,适用法规多,工作量大而繁杂。在组成审计组时,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审计人员数量要与审计任务大小、完成时间长短相适应。二是审计组人员结构与所审项目和专业特点相适应,要综合现有人员实际,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好每一个审计人员自身的特点。
3.要发挥主审在审计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主审应以审查甲乙双方共同编报的工程造价真实、合规为目标,以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相关费用(包括现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企业管理费、劳保费、定额编制测定费、计划利润、税金等)的计取和材料价格核定为主要内容,实现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并将审计结果向甲乙双方公开核对,做到100%透明。
4.要将跟踪审计贯穿项目审计全过程。
在实际勘查中,审计组要做到“五查”:一是查竣工项目是否按原设计图纸施工,有无未施工项目。二是查实际变更是否与变更签证相符。三是查实际施工、工程做法是否与设计相符,有无偷工减料。四是查变更工程量增减情况,看有无虚报、多报情况。五是查材料规格、品质、等级情况,为决算定价打好基础。在现场勘查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人员均应同时参加,审计人员最少二人以上参加,深入现场调查、取证、记录,必要时进行拍照,跟踪审计勘查,记录要由甲、乙双方和审计人员三方签字认可,并整理归档。
5.要逐步完善市场价格调查机制。
竣工决算中的材料及设备价格是直接影响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审计时要特别注意对材料价格的审查。主要方法:一是建立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格调查信息网络,定期调查。二是审查施工企业材料成本账。三是调查了解建设单位当时市场考察情况。四是直接到供应厂(商)调查取证。在做好上述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主审、审计组长、主管领导共同讨论,才能确定最终决算价格。
6.要严把审计结果复核关。
整个过程中,审计报告阶段的控制尤为重要。因为整体审计过程及前期全部工作都要通过审计工作底稿和结论性文书来体现,最终进入档案。对此,在完善前期各项程序的基础上,还要严把“审计结果复核关”:一是要严格执行审计工作底稿分级复核制度。主审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取证记录,取证记录经甲乙双方及项目相关单位公开核对,加盖公章后,交审计组长进行复核;复核机构或专职复核人员在审计报告审定前,再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进行复核。二是审计组就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相关单位提出的有异议的审计证据进行核实,对确实错误或偏差的要重新取证。三是审计组在审计报告复核后,再提交审计机关。复核机构或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应通知审计组予以补充取证。各项底稿和结论性文书复审完结后要经复核人员签字后反馈给主审,主审再对复核中存在的问题作重新核实。复核是审计结果控制的核心,只有加强审计结果控制,才能达到降低审计风险的目的。
四、审计别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土建部分
1.土方工程。
挖土方工作量,在原做工程标底时,往往不了解现场实际标高,只按设计室外地坪计算,而实际施工时,往往现场标高与设计标高有较大差距,挖填运土方工程与标底工程量大不相同,竣工结算时应按实际现场标高调整土方工程量。余土外运费用,施工方往往将全部土方都计入外运,而审核时,应落实土方有无现场土方回填,应扣除部分工程量,并落实土方外运的实际运距是多少。
2.基础工程。
基础工程大部分属隐蔽工程,在竣工后,无法看到实际施工情况。施工方对于变更部分只计算增加部分,不计算减少部分,从而加大工程成本,这就需要审计人员认真复查原标底对该部分是否已做,如该项已列入标底,而未做则应扣除该项。
3.主体部分。
对于主体的变更比较直观,大部分均可从变更文件中找到,对于变更较大的项目,施工方有时将该部分的钢筋量有意做大,由于钢筋的计算量大且繁杂,审计人员怕麻烦对于这部分有时不能仔细的审核,而造成该减的部分不能核减,从而增加了工程造价。
4.装修部分。
(1)装修工程往往随意性比较大,今天这里要求变一下,明天要求那里改一下,一个工程做下来到竣工时,往往有几十份甚至上百份变更。做了又改,改了再做。施工方往往利用甲方管理人员管理不严,专业业务不熟,出现重复签证,拆解项目等情况,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时,要认真查阅变更及现场签证,避免重算、多算等情况发生。
(2)装修工程的材料品种繁多,往往会因为厂家不同、质量不同,价格差别很大,变更后不能全凭施工方的报的价格为准,应通过多方渠道调查市场的实际价格,做到价格确定后,既不让施工方亏本,又不让建设方出冤枉钱,从而达到控制造价的目的。
(二)安装部分
1.套用定额不正确: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每项子目对应一定的施工工序、工艺,而施工方的结算往往不能严格按照定额要求,高套子目。
2.定额换算调整不正确:对定额允许调整项目,应严格按照定额说明进行换算,对于定额中已经含有的材料费,不应重复计算主材费。
3.工程量计算错误:主要表现为工程量计算未按定额要求的计算规则,有的工程量没有依据,既没有图纸,也没有任何变更签证,造成工程量虚高。并且工程量的虚高不是很容易被发现,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认真仔细,做到与实际相符。
4.安装主材料品种繁多,并且大部分是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找不到指导价,市场价格又三六九等,施工方在报价时就有很大的空间,这就要求审计人员依据主材料品牌、质量到市场上去了解实情,给出一个合理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