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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调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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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调研方案范文第1篇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很大程度上有着社会示范的作用。始自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任何改革,都会涉及人们极为敏感的利益问题,因而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评论。这次,已经不是第一次开展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工作,早在2008年,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阳光工资”就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但“阳光工资”并没有“阳光”起来。

规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津补贴,最重要的就是要“阳光”起来。所谓“阳光”,就是应该公开透明,让社会各界广泛知晓。公务员财产的申报与公开,已被证明是防腐治腐的成功经验。近年来,国内对此的呼声越来越高,一些地方也相继进行了试点,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阳光”是规范的基础,因为只有“阳光”,才有比较、鉴别和监督,才能一步步走向真正的“规范”。

规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津补贴,要竭力避免“近水楼台先得月”的利益自肥思维。新闻一出,网络舆论便猜测:公务员又要加薪了。从历史的轨迹来看,这种猜测并没有错,每一次的改革,或者“规范”,实质的结果就是公务员加薪。总书记反复强调:“各项方针政策,都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依据,都要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新闻说,人保部已着手调研公务员津补贴,要平衡好各方利益,就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公务员系统内部的调研,应该在全社会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规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津补贴,要在“绩效”上面做好文章。由于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很多方面难以实施“项目制”,绩效的测评与确定是一个难题,在执行的过程中,往往就变成了“级别制”,这对那些真正做事的底层人员、业务骨干是不公平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些人员的心理失衡,严重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由此也给单位、部门工作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不利于单位内部的团结和谐。从现实来看,年轻人、底层人员,往往是大干事业的年龄,正是经济压力最大的时候,在绩效工资这方面,应该向年轻人、底层人员倾斜。

地方立法调研方案范文第2篇

20**年,我办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新的社会、经济形势,按照《**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下称《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以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称《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下称《决定》)为重点,以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统筹规划,依法行政工作迈开新步伐

20**年,我办以贯彻《规划纲要》和法治**创建活动为契机,积极发挥在推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组织推动、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和督促指导”的作用,全面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一是制定了建设法治政府五年规划。为实现《实施纲要》确定的“十年左右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在全面总结前五年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基础上,我办起草了《**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五年规划(2010-2014年)》,明确阶段性目标、工作措施、具体分工和进度安排,确保2014年**率先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是制定了《规划纲要》的配套制度。积极参与了我市《规划纲要》实施细则、《**市开展法治**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市深入开展民主法制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起草工作,制定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2020年)>的实施方案》,细化了在推进民主法制过程中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措施和重点工作。

三是与**市法制局签署了《广佛同城化政府法制合作框架协议》。建立了包括共同构建法治政府合作机制、促进规则一体化机制、法制业务合作机制、资源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保障合作开展的联席协调机制。

四是组织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按照市人大要求,我办征集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相关材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代市政府草拟了《关于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报告》。同时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报告。目前,该报告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五是研究制定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为确保《实施纲要》和《决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监督指导作用,研究起草了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具体量化《实施纲要》和《决定》规定的各项指标,强化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责任。

二、重点攻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新成果

20**年,市政府确定由我办牵头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新一轮审批制度改革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市长**专门作了重要批示,市委常委、副市长**亲自抓落实。3月初,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讨论并印发了《**市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正式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4月15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立。随后及时下发《关于做好自清自查审批、备案事项工作的通知》,对各单位清查审批、备案事项做了具体安排。组织召开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直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从7月开始对全市56个单位报送的审批、备案事项进行全面分析、审查,对纳入清理范围的审批备案事项严格按照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标准和市政府《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认真审定。严格按照程序,经本办业务会议讨论,联席会议审议,常务会议审定。共减少审批事项566项,精简率为66%左右;减少备案事项204项,精简率为70%左右,大大超过了省里要求的50%的精简目标。相比前三轮审批制度改革,这次审批制度改革最严格、最彻底、最有力度,并取得了最好效果,进一步理顺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来。

三、保障科学发展,制度建设质量有了新提高

20**年,我办创新立法机制,探索新的立法模式,以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为重点,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围绕《规划纲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20**年共完成法规草案5项(其中《**市会展业管理条例》属于法规计划外项目),完成规章项目5项。立法计划项目全部在当年按时完成起草工作。根据《规划纲要》对**的新定位,重点加强了环境保护、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与发展、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立法。加大立法协调力度,有针对性解决立法中的难题。同时,为保障立法计划的可操作性,开展规章计划项目的中期评估工作,促使正式、预备两类项目良性竞争、合理流动。

二是创新立法机制,完善我办自行起草立法模式。20**年,我办多个处室参与了规章的起草工作,如法规处起草《**市展会管理条例》,审查处起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监督处起草《**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研究中心起草《**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等,充分发挥了政府法制机构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创新、完善立法模式中取得了新突破。

三是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目的,积极开展规章后评估工作。为评估我市政府规章的实施效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实施纲要》和《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的要求,我办拟定了20**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方案,选定《**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组织、指导和协调市国土房管局、公安局两个部门开展评估工作。

四是积极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20**年,我办共组织起草、审核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05件(次),比20**年增加31%;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121件,比20**年增加30%,其中对86件文件提出了修改意见,修改率为71%;向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50件;受理区(县级市)政府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比20**年增加100%。20**年5月,我市被国务院法制办及省法制办确定为“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示范点”(全国确定12个城市为示范点),充分肯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在全国的示范作用。

五是为实现规则一体化,积极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20**年上半年,为配合省、市人大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我办对194项省地方性法规、48项市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提出了废止或修改的建议。同时,我办进一步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点对与《规划纲要》精神不符或者不利于**一体化发展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消除妨碍**共同发展的制度。共清理政府规章116项,做出保留95项,废止17项,修改4项的处理;组织清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1981年以后的规范性文件1145项,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约4600项。经清理,保留233项、修改40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19**年12月31日以前的所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19**年1月1日以后的87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部门规范性文件中,保留690项、修改350项,其余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废止率达75%以上,清理结果已向社会公布。在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我办积极建立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数据库,统一规范性文件平台,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目前,数据库已完成软件系统设计安装并试运行。

四、加大规范力度,政府层级监督实现新突破

20**年,我办通过加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和试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措施,有效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是扎实推进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试点工作,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4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我办组织起草的《**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出台,正是按照国务院《纲要》关于“合理行政、程序正当”的要求,为促进**市各级执法部门合理行政而制定出台的,是**市建设法治政府、创建法治**的重要举措。这部规章公布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网等媒体都作了深度报道。为推动《规定》的实施,我市确定在市环保局、城管局、质监局、规划局、劳动保障局作为先行试点部门,待试点结束、总结经验后,再全面铺开。

二是继续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20**年初,我办完成了20**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发出了《关于20**年度**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报,在被考评的39个单位中,抽查了15个单位,评定市审计局、质监局等5个部门为优秀,市林业局、公安局等10个部门为良好,取得了较大反响。同时制定了20**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对市经贸局等28个部门进行考核,并组成两个考评小组现场抽查了10个部门。

三是积极开展规章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根据20**年规章检查经验,我办制定了20**年度规章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市南越国遗迹保护规定》、《**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等4件市政府规章进行检查。5月15日,发出了《关于检查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通知》给相关职能部门,确定了20**年度检查的组织领导、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等。通过检查,有效地促进了规章的执行。

四是不断探索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截至12月31日,我办共接待来访群众约1352人次,处理群众来信26件。其中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19件,其中经形式审查后受理复议案414件,不予受理24件,书面告知处理8件,口头告知处理73件。新受理案件加上旧存案(17件),全年处理案件数量总计431件。审结复议案371件,审结率为86%,其中作出撤销、变更的复议决定15件,直接纠错率为4%,间接纠错率为13.5%。通过案件的办理,妥善解决了大量的行政争议,及时防止和纠正了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和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同时,我办创新案件审查机制,建立办领导参与合议、办案的机制,分管办领导每月主持一次案件集体讨论会。还进一步扩大复议范围,对抽象行为进行处理。如在华南路桥公司不服市劳动保障局《责令改正指令书》一案中,我办发现国家和省不同层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不一致,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省法制办报请审查规范性文件,力促在全省层面解决此问题,也促使我市更加统一、规范地适用有关政策规定。

五、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政府法律事务工作上了新台阶

20**年,我办积极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活动,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政府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的参谋、助手、法律顾问的作用。

一是积极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我办20**年办理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案件(包括被申请复议案件)共计5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6.8%。20**年的应诉案件受理法院涉及省高院、市中院和基层法院,我办均认真准备应诉工作,积极参加法院的一审、二审,应诉案件胜诉率达100%。

二是认真完成**市领导交办的各类法律事务。承办了大量市领导交办案件和重大合同的审查工作,如处理“四桥一隧”案、铬德公司污泥处理合同仲裁案、责令广东澳联玻璃有限公司关闭行政处罚案、**机场留置**航空公司飞机案、**化学(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担保案,审查中新“知识城”合同、体育中心综合改造BOT协议等,充分发挥政府参谋、助手、法律顾问的作用。

三是借用外脑提高政府法律服务质量。积极推进建立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制度,草拟了《**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试行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由市政府办公厅公布实施。根据《**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我办积极筹建,在近百名专家申请人中遴选出30名专家,经市政府审定组成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

六、注重实效,政府法制研究和宣传工作开创新局面

一是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开展前瞻性和对策性政府法制研究工作。20**年,我办按计划组织推进《城市政府职责研究》等5个外包课题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同时根据、**等省市领导批示,与市社科院合作,开展**市政府微观经济规制问题研究,现已完成前期资料搜集和调研工作。

二是认真组织课题验收,及时推动课题成果转化应用。全年共完成了《完善亚运城市法制环境研究》、《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等7项委托课题成果的专家评议和验收工作。重视理论成果与实际应用的有效衔接,及时推动课题研究成果转化为可实际操作的各项制度。如对《依法行政综合评估体系研究》课题中设计的指标体系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相对比较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结合《行政备案制度管理研究》课题中的专家建议稿,起草《**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等。

三是积极开展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增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影响力。20**年,我办对网站进行改版升级,进一步完善了OA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政府法制工作信息化、办公无纸化程度。加强《**政府法制》和《法制快讯》的编辑工作,全年共编辑《**政府法制》31期、《法制快讯》22期,及时反映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新成果、新举措和政府法制动态。扩大宣传渠道,拓宽信息平台。发挥我办门户网站作为政府法制宣传窗口的作用,对政务工作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报道,全年共法制信息288条,在市政府门户网上信息250多条。。特别是研究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开展行政复议法实施十周年大型法律宣传咨询活动等事件被媒体广泛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有力提升了政府法制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七、转变工作作风,机关内部建设出现新气象

20**年,我办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一是积极建设学习型机关。组织中心组学习、党支部理论学习、党课教育,举办法制学习论坛,开展“阅读进机关”读书活动,举行读书交流会,提高理论水平,扩大知识视野,从而使干部的思想信念更加坚定,知识视野更加宽广,以便更好地适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

二是积极建设服务型机关。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认真完成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三阶段(整改落实)的任务,科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细化整改目标,扎扎实实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积极开展机关服务年活动,把机关服务年活动与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结合起来,圆满完成市委组织部推进的驻村扶贫工作,我办为从化温泉镇龙新村积极募集扶贫资金8万元,为村建造了第二个蓄水池,解决了1000多村民喝水难的问题。

三是积极建设廉洁型机关。通过健全机构,确保纪检监察工作落实到基层。加强廉政教育,在全办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提高党员干部和公务员的党纪政纪法纪观念。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获得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高度评价。认真落实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2010年工作规划实施方案中我办作为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的工作项目。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廉洁自律、勤政廉政的有关规定。

四是积极建设和谐型机关。积极组织各项文体活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组队参加市第七届职工运动会(7个项目)、“市长杯”乒乓球赛(团体第三名)、市政府大院篮球友谊赛(第二名)、建国60年“主力军杯”书画大赛(优秀奖),既争奖杯,又树口碑,鼓舞士气,凝聚人心。

五是积极建设效能型机关。加大公文审核力度,从严把好文件的进出口关,提高办文质量。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完成公文信件交换28000多件,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的文件2616件;办理出文1896件,约12350份;办理《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份、《市长办公会议纪要》15份、《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35份。通过OA办文系统督查、督办办文时间,基本杜绝了办文无理由拖拉、推诿现象,确保了每份文都能及时落实到人。被市政府办公厅评为20**年度督办先进单位。

地方立法调研方案范文第3篇

大家好!通过一个多月的学习和实践,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交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心得,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六种意识,做好本职工作》。

同志曾经指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它高度概括了政策与策略对我国革命和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同样,政策法规也是粮食行业的灵魂和向导,是粮食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源动力和助推器。作为法规处的工作人员,要紧密围绕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与发展,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六种意识,做好本职工作。

一是增强政治意识。要想制定好的政策措施和规范,就必须牢牢把握政治方向,了解和掌握国家、自治区粮食政策方针,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统揽各项政策,兼顾各方利益。随时了解和掌握领导与职工共同关注的焦点、难点、热点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当好参谋和助手。

二是强化创新意识。作为法规处的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大量法律政策的基本内容,还要养成随时随地学习的好习惯,要猎奇新知识、了解新科技、熟谙新法规、掌握新动态、拿出新措施,解决新问题。机遇总是钟情有准备的人,因此,要时时观察、处处留心。我区积极稳妥解决“三老”问题、建立三大体系的先进经验在全国推广;我局积极推动地方立法,经自治区人大,颁布实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成为全国粮食行业地方立法的新亮点,这些创新实例给我们以启示和鞭策,告诉我们,只有改革创新,敢为天下先,才是实现科学发展。

三是注重效率意识。效率是生命,更是机遇。当前,新思想、新问题、新事物层出不穷。我们只有牢固树立效率意识,才能够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

提高效率意识,一方面要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善于在工作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规律性的问题,善于把表面现象上升为本质规律进行把握,善于在复杂情况下挖掘问题的本质。在具体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办事,能当场解决的问题,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也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供领导决策参考。另一方面,还要有超前意识,尽可能地替领导想到、听到、看到、做到。

四是增强实践意识。实践性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特征。古人说:欲知目下兴衰兆,需问旁观冷眼人。群众是政策的执行者,也是政策规定的受益者,悉心听取广大粮食行政相对人对我们工作的建议和各类政策规定的意见,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了解和把握实际情况,我们才能在制定政策、谋划工作、解决问题时做到心中有数。

五是突出责任意识。责任是做好任何事情的基础和前提。要充分认识到政策法规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严谨慎微。制定政策要在调研论证上下功夫:要本着对工作负责的态度,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而不是闭门造车,应付了事。贯彻落实要在执行上下功夫。执行力是落实的关键。应该讲,近年来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探索符合粮食工作实际的发展之路,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得到了广泛认同。那么,如何把这些好的发展思路变成现实的发展成果?最重要的就是强化责任意识,提升执行力,切实把嘴上说的、纸上写的、会上定的变为具体行动、实际效果和人民利益。要有一以贯之、一抓到底的作风,一股不达目的不罢休的韧劲,锲而不舍,持之以恒,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切不可虚与应付,抓抓停停,左右摇摆。

地方立法调研方案范文第4篇

以专业视角助推法治建设

作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大代表,我深刻感受到在法治建设中所肩负的责任。

这几年,我多次参加人大立法调研座谈,参与多项法规草案讨论,每次都做到提前学习、熟悉法规、认真思考,力争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意见。2013年4月,参加商标法修订座谈会时,我在事先进市场、走企业听取意见和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增加声音商标、颜色商标及加大侵权赔偿等10多条建议,其中6条被新法吸纳。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全省各级人大代表开展“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主题活动,我通过走部门、查法律、翻资料等方式积极寻找线索,并发动全所律师加班加点、共同查找,一个星期内共查找到相关法律法规内容20多处,提出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建议30多条。

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大代表,我充分利用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围绕改革发展的中心议题,结合人民群众的普遍关切,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省人代会提出了20多件议案建议。目前,《关于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议案》等4件议案,已经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制定出台,还有不少具体意见被有关规范性文件所采纳。

闭会期间,我积极参加各类代表活动,支持和监督“一府两院”推进工作。2013年,我通过参加一系列的视察调研,发现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各级政府对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因此,我在省人代会和受邀参加的各级政府有关座谈会上,都积极呼吁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提出了具体设计方案,为省政府制定相关制度提供了重要参考。2014年,我受邀参加义乌市人大评议“两院”工作活动,在走访调研、旁听庭审、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提出了数十条建设性意见,得到了当地“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采纳。

以法治方式维护民生利益

代表联络站是代表联系群众的重要阵地,也是我运用法律知识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这几年,我定期参加联络站的接待群众活动,并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比如在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中,群众对独门独户建房改套房安置抵触情绪很大,我结合法律讲解政策,理顺了公众情绪,推进了工程建设。还有一次,一名妇女到联络站哭诉自己的惨痛遭遇,说是她儿子因年少无知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就业、当兵等都受到了很大影响。我查阅了大量资料,发现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封存有关记录,不得向外提供。为此我专程到有关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相关建议,促成我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出台。

代表深植群众之中,是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力量。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义务做好面向群众的法律服务工作,为社会和谐稳定出力。2013年下半年,我在走访联系群众时了解到,有300多户经营生日蜡烛的商家集体被罚,原因是他们一直在销售的“蛋糕花”生日蜡烛,因点燃后产生小火花被归类为易燃易爆品。经营户对此意见不小,我在深入调研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了该事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获得了职权部门的认同,最终促使这一事件得到妥善解决。

地方立法调研方案范文第5篇

6月底原本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承诺的缩减专项转移支付的任务期限,时间已过,却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动作。据相关媒体报道,由于部门阻力,财政部编制的相关方案尚未获批。

调整专项转移支付被认为是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也是中央政府不久前提出的盘活“财政存量”的重要手段。2012年全国财政决算数据显示,2012年,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接近2万亿。改革能否取得突破,可谓兹事体大。 不愿放弃的审批权

“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缩减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是解决不公开透明、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有序规范部门的‘二次分配权’。因为专项转移支付都是各部委自己在执行的,财政权原本应该由财政部统一行使支配,但专项转移支付这部分的权力其实是被各部委分割了。”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对《南风窗》记者说。

作为一种财政平衡制度,转移支付是基于1994年分税制以来地方财权缩小的背景之下,鉴于各级政府的收入能力和支出需求不一致,中央通过政府间财政资金的转移,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目前,2/3中央财政收入是通过转移支付给地方。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服务于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由财政部预算司进行统筹、安排,主要是弥补地方财力缺口。地方在使用这部分资金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专项转移支付的审批则分散在各个部委。各部委批复了相关项目后,再由财政部在相应部委次年的预算中进行拨付。这部分也被称为“戴帽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近年来的专项转移支付涉及基础设施、农林水利、国土气象、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社保等多个领域,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卫生部等相关部委的审批权和地位。专项转移支付的缩减首先意味着要对部门的“固化利益”动刀,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

“财权是改革的焦点和神经,专项转移支付涉及到了很多关系,是一个多重利益的博弈。首先是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其次是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第三涉及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第四则是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核心问题还是在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刘剑文认为,专项转移支付改革首先面临的是财政部与其他部委之间的关系问题,对掌握审批权的部门来说,肯定不愿意主动放弃。

审计署曾经报告披露,中央参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部门多达37个。自2006年以来,不同领域的专项名目加起来通常超过200项。由于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按照公式化的分配办法,中央转给地方的资金有着复杂的计算公式,所以跑部不跑部并不影响分配结果。而专项转移支付则完全灵活分散于中央各部门,地方能拿到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关能力和与上级部门的“亲疏关系”,因此催生了广为诟病的“跑部钱进”现象,成为权力寻租的“重灾区”。

事实上,专项转移支付多年来一直面临改不动的局面。早在2006年,财政部就已经提出要对现有转移支付进行必要的清理整合。对到期项目、一次性项目以及按照新形势不需要设立的项目,予以取消;对使用方向一致、可以进行归并的项目予以整合;对每年数额固定,且分配到各省数额固定的项目,调整列入财力性转移支付。当年,专项转移支付达4411.58亿元,共计213项,一般性转移支付4731.97亿元,两者比例接近1比1。专项转移支付比例过大引起的问题开始受到决策层的重视。次年,财政部明确表示,以法治化、透明化为方向的《财政转移支付暂行条例》已基本完成,将在2008年正式出台。然而,随着2008年的大规模经济刺激计划的上马,转移支付改革进入了迟滞期。 专项转移成“问题资金”重灾区

2009年和2010年的专项转移支付规模迅速扩大,超过一般性转移支付。2009年达到了近年来的最高点52.5%,大量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立项、审批的模式经过国家发改委和相关部委间协调,最后由财政部拨款。从2010年比例开始逐渐回落,但仍然保持着相当大的规模。2012年,中央向地方转移支付的预算数额为17386.26亿元,而实际执行数额则为18791.52亿元,2013年的中央预算报告中,中央对地方总体转移支付中,专项转移支付占到44%,比2012年执行数下降约3%,但绝对数字仍然比上年增加2.5%。 专项转移支付完全灵活分散于中央各部门,地方能拿到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关能力和与上级部门的“亲疏关系”,因此催生了广为诟病的“跑部钱进”现象,成为权力寻租的“重灾区”。

占比过重、涉及面广,中央大笔资金层层下达,虽规定专款专用,但监管起来难免鞭长莫及。“以教育专项资金为例,财政厅教科文处占一部分,基建处占一部分,企业处还占一部分,其他各个口都有一点,各处汇总后,才能算出来专项执行的情况,而且各个处的统计口径都不一样,最终的数字也不一定严丝合缝。审计的时候完全靠的是指标文件,就是看财政部门下拨了多少钱,具体分到了哪些科目、市县,还有就是看时效性,比如,为什么中央1月份下拨的钱,3月份才花。另一方面就是看资金是否被挪用。”甘肃省财政厅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表示,审计只要不违背《预算法》和相关的经济法律就行,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是相互博弈的关系,就看谁能把谁说通,账目本身没有什么算头。

监管乏力使得专项转移支付成为“问题资金”的重头。根据审计署最近的报告,285项专项转移支付中,有25项因投入市场竞争领域、投向交叉重复等需要清理整合。抽查能源节约利用、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三个款级科目转移支付资金在18个省的使用情况发现,至2012年底,这些地方当年收到的420.92亿元中央专项资金中,42%的资金结存在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同时,拨付到项目单位的资金有7.73亿元被虚报冒领、挤占挪用。 财权和事权匹配

对于地方来说,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无疑是利好消息。作为主要接受转移支付的中西部省份,对待专项资金的态度似乎颇为纠结。一方面,能够争取到多少中央资金往往与政绩考核相挂钩,不能不去争取;而另一方面,“戴帽资金”又让地方束手束脚,对其施政能力形成了干预。

“最明显的是教育支出,最近几年盖了很多学校,校舍建得特别好,但是很多学校现在逐渐合并到中心校,重复建设、校舍空置,导致专项资金浪费。而且原则上要求下拨多少资金就要支出多少,这几年还好一些,以前经常会出现12月份才拨款的情况,但是项目还要上报相关部委,同意批复后,才能执行这一笔资金,根本没有时间操作,只能是突击花钱。”上述甘肃省财政厅人士表示,上面管得太死,有点乱戴帽子,省里真正需要的地方又没有钱,几百个项目分散在不同的领域,不能集中力量办一些事情。与此同时,省里跑来的钱,市县又并不感兴趣。

他对《南风窗》记者说:“专项资金下来之后的分配,基本上都做不到调研,时间太紧、任务太重、工作量太大,尤其是省直管县以后,县里的资金要由省上统一拨付,以前还有市一级把关,现在财政厅对应的是14个市州加86个县,工作量一下子增加了很多,根本没有时间去调研项目,依靠的手段只有县市报上来的项目本子。但是因为很多项目都涉及硬性配套资金的问题,从10%到50%不等,市县也就不爱争取了,到下面去调研的时候,提得最多的也是转移支付的问题,县市都希望能够增加财力性的转移支付。”

作为严重依赖中央转移支付的省份,甘肃省2011年接受的转移支付是1200多亿元,其中700亿是一般性的支付,550亿是专项转移支付。而同年甘肃省的财政收入不超过500亿。财权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中央,这也是依赖于专项转移支付的中西部省份的共同困境。而接受转移支付较少的发达省份,同样颇有怨言,自分税制以来,地方政府财力大大削减,但是承担的事权却并没有减少。

“转移支付改革的本质就是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的重新调整。”刘剑文说。分税制执行20余年,中央与地方一直处于激烈的博弈关系中,要求分税制改革的声音不绝于耳,地方财权受限,以至于不得不想办法创收,由此产生的“土地财政”成了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 插图 / 茶茶

“1994年分税制改革所依据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在2007年变成了‘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虽然可以解决一些地方的财力困难。但是,财权与财力毕竟是不同的。‘财权’更能强调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财力’的激励程度较小。以‘财力’取代‘财权’,也算一次倒退。较为合理的原则当为财权、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中国社科院财贸所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说。

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赋予地方合理的财权,被看做是分税制未完成的改革的延续。央地关系的调整已经是大方向,但怎么调整,或许还将经历一番博弈:增加地方财权还是减少地方事权。过去的财政体制改革主要是在财权上做文章,未来事权的调整可能是新的思路。 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治化

近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财政改革应调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支出责任,适当增加中央政府的支出责任”。对此,刘剑文认为,这也是一种改革思路。“中央加大公共品的提供,减少地方的事权,中央加大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的投入,将属于地方政府的事权揽过来,需要给地方拨的钱少了,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自然就减下来了。”他说,1994年的分税制只是强调分税,没有强调分财权,现在应该要有一个合理的比例。

而杨志勇则表示,从理论上看,地方事务的外部性可以通过中央事权的扩大来解决,但如果考虑到信息处理的复杂性,地方对当地情况的了解远多于中央,那么中央政府多办事也不见得是合理的。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调整必须跳出集权分权比例的窠臼,追求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稳定性与确定性。

地方立法调研方案范文第6篇

摘 要 本文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主要的探讨议题,针对现状找出了有关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并相应的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 我国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 问题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农村推行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重点的改革,但由于多种原因所以存在一些问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带着解决我国目前养老保险的重任,也只有这样的改革才能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健康发展。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

(一)相对城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率低,覆盖面小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最初是与城市同步的,但现在覆盖面却远低于城市,农村其他的社会养老保险措施就更少了,绝大多数老人没有被纳入社会化养老体系之中。而且,随着工业化社会的到来,农村家庭结构、养儿防老的思想在逐渐变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和农村家庭离异现象增多,所以很有必要考虑这个特殊群体的社会养老问题。

(二)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持不够

我国现行的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相关法案中规定了集体给予补助,国家政策要支持,但对集体补助却没有强硬政策,再加上集体经济薄弱,地方财政不足,不能为其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结果就成了农民自己筹集养老资金的模式。我国大部分农村老人身患疾病甚至不能自理,资金来源基本为零,而且固有养老模式认识导致对新的农村养老保险体制没有足够的兴趣和希望;因此,自筹大额养老保险基本不会成为现实,农村养老保险的问题继续存在。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和基金管理方面的不足

资金是社会养老保险中的核心内容,却存在许多问题。资金筹集数额过低,不能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筹集的资金不能专款专用,由于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大部分企业对农民协议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基本为空白,用人单位不愿缴这笔钱;目前农民养老险基金的县级管理水平较低,收益不高,违规使用,不能进行有效的保值和增值。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不明确

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上立法不明,基本定为1995年民政部颁布实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正由于此方案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规范和约束是有限的,才导致其的发展速度受限。最近颁布《社会保险法》,希望能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快速进步发展。

二、解决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途径

(一)从具体国情出发,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在我国的农村,农民只要还有劳动能力就不太关心自己的养老问题。因此,政府必须通过制定政策、立法和宣传等形式,提高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制。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人口年龄结构差别较大,农村应建立不同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这就要求我们在建立时,必须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的实际出发尽最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形成各地区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

建立与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资金问题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核心,但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多,国家财力有限,光靠国家财政是不行的。解决农村社会养老资金问题,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要公共投入和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来强化农村集体对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投入;二是要采取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养老保险;三是要建立个人帐户,不论集体补助多少或有无补助,连同个人缴费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有,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四是要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商业养老保险,因为商业保险在农村开展养老保险有多年,在这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同时商业保险适应性强,能适应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成为社会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

(三)要合理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应坚持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社会筹措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农民收入的不平衡性,灵活掌握,它的缴纳应实行高中低多层次。并在经济好的时候提前缴纳,遇到天灾人祸时,可以暂停缴纳;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值增值工作尤为重要,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已积累近百亿元,且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基金积累将加速,因此,要认真研究基金的保值增值的办法与措施,逐步使基金运营走向市场,实现基金的合理组合和最大增值;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

(四)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制建设

社会保险作为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是以强制性为基本特征的,而社会保险的这一强制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才能得到保证。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在农村进展不力,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滞后,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制建设,应该:一是要做好立法调研工作和尽快立法;二是要抓好地方性法规的建设,鼓励与提倡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养老保险法则。

参考文献:

[1]我国有近两百万名百岁老人.人民日报.2004.

[2]王国军.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与改革思路.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期刊.2000(1).

[3]曹信邦.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思路.四川财政.2003.7.

地方立法调研方案范文第7篇

[关键词]闲置;宅基地;房屋;合理利用

[作者简介]吴逸越,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生,北京100088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4-0034-04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村民的身份相联系,具有一定的福利性。宅基地被无偿提供给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使用,允许其在上建造住房,保障农民基本的生存权利。因而,宅基地使用权对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活安宁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也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根据我国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的现状以及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自己进行的实地调研结果,试图探究出一条农村闲置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合理利用的道路。

一、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考察

近些年,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成为农民工。这些进城务工的农民往往一年只回农村一两次,有的甚至常年不归,还有一些已经在城市内买房,因而在农村有一大批闲置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还形成了大面积的“空心村”。另外,农民工们每年要花费大量的资金来请人看管、维护自己在农村的闲置住房。比如,笔者参加的第二批“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农村宅基地使用状况调查研究――以安徽省为例”的调研结果显示,这种现象在安徽省农村相当普遍:一些农民全家外出,房屋常年闲置,还要请人看管、维修,防止毁损;有的则由老人带孩子留守农村,住着面积达几百平方米的房屋,还要去清洁、维护。对于老人和孩子来说,这也是项艰巨的任务。

农村宅基地的利用现状显然没有实现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目的,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价值上来考量,这一制度主要有以下两个目的。

(一)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通过无偿提供可以建房的土地给农民使用,来降低他们生活的成本,从而保护其基本生存权利。因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个人的重要财产权,关系到农民一辈子的切身利益。另外,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并且农民对地上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农民们有利用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进行收益的权利。

(二)充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形成有序的使用秩序。从整个中国农村的现状来看,农村集体土地十分紧张。随着人口的增长,无论是耕地还是建筑用地,已经没有多余的可供分配了。《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由此可见,国家希望通过立法来形成有序、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规范,并充分利用我国紧缺的土地。

但是,在经济欠发达的“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的所在地,农民受自身文化程度低、农村信息不畅、候鸟式生活(仅在春节或农忙时短暂回乡)等条件限制,没有理念或没有能力来经营闲置的房屋,因此,大多数农民不仅无法通过宅基地使用权来收益,反而还因每年大量的房屋维护费而增加了生活负担。另外,立法目的缺乏相应的实际措施来保障,由此产生的宅基地和房屋的大量闲置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未能形成良好的土地使用秩序,与我国“人多地少”的现实状况不相符合。

因此,探究出一条合理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道路是缓解农村土地紧张的压力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必然要求。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

二、我国法律关于宅基地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关于宅基地的立法现状。《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不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移甚至在其上设立抵押权,但并不禁止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租赁和抵押,允许宅基地随地上房屋一起出卖或出租,即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上住房必须一并转让。在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成为交易对象,但是不能以此而否认宅基地使用权可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更不能为了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而限制或禁止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综合来看,我国法律确立了“地随房走”的原则。

(二)我国关于宅基地立法存在的问题

1.“地随房走”和“一户一宅”制度的关系。我国法律规定了宅基地和住房的紧密关系――“地随房走”,但在长期实践中暴露出其不足之处。因宅基地上房屋可以在本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自由流通,因而,一户农民可以通过购买或者继承的方式获得多处住房,从而获得多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法律在关于如何处理“地随房走”和“一户一宅”制度的关系处存在一个盲点。

2.未对“一户多宅”的现象提出解决措施。由于上述原因,农民往往会获得多处住宅,导致宅基地和房屋的闲置。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禁止“一户多宅”,但并没有对这种现象提出解决措施。在民法中,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之,所以这在某种程度上纵容、默许了“一户多宅”的现象,对农村闲置宅基地问题的解决也没有任何指导意义。

笔者的调研结果显示,农民绝大多数对国家的法律不甚了解,认为自己可以随意处分宅基地和地上房屋,更不用说宅基地严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了。因而,单独买卖宅基地、自行扩建宅基地等违法现象普遍存在。这也造成了我国大量的有关房屋、宅基地的纠纷案件。2008年,全国有关房屋、宅基地的纠纷调解案件达到364572件,在各类纠纷调解案件中占7.32%的比重。对于这些现象,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没有履行好职责是原因之一,但我国法律的模糊规定甚至自相矛盾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现状还存在诸多问题,虽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又规定得不甚明确,这对于合理利用农村闲

置宅基地没有良好的指导作用,也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价值。

三、闲置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利用的主要观点分歧及分析

由于我国宅基地立法方面的问题日益凸显,很多地方也试图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来解决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闲置问题。合理利用农村的闲置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方法必定是合法、合理地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进行流转,但具体操作方式有所不同。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开放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市场,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此种观点认为,我国《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不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因此也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是将受让主体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打破这一限制,通过大力推动农村房屋买卖来促进闲置宅基地和房屋的利用。但是,笔者认为此种做法在当代中国仍不具有可行性,理由如下:

1.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意愿。闲置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即进城务工人员绝大多数为体力劳动者,且多为临时职工,没有养老保险。随着年龄的增长,当他们不能再进行重型体力劳动时,没有良好的社会福利保障其生活。而且,在“叶落归根”的传统观念驱使下,他们往往会在退休后选择回到农村。所以,进城务工人员实际上并不愿意出卖自己的房屋,而是希望保留,等到若干年后回乡时继续使用。

2.容易造成一些社会问题。一些农民可能会受政策导向的影响和较高房屋价格的诱惑,或者受其他村民的撺掇,不经成熟思考即出卖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些因为一时冲动而出卖房屋的农民,结果将无房可住,最终沦为城市贫民,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3.我国有类似的历史教训。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时,曾在第41条允许城镇非农村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结果导致了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房地产商利用该规定大肆炒卖宅基地,违法在农村进行房地产开发,为此1998年再次修订《土地管理法》时就将该条删除了。

可见,开放农村宅基地买卖市场,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会对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制造成威胁,同时也会威胁农民的根本生存权利。因而在现阶段并不具有可行性。

(二)回收农村闲置宅基地,进行土地整理和重新规划。《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据上述规定,有观点认为应当回收农村闲置宅基地,进行土地整理和重新规划。一些地方已经采取了类似的措施,如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对“空心村”进行了土地整理、重新规划;温州市等地区在农民普遍富裕的情况下,或者由农户联合自建公寓房,或者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政策,使有经济实力的农户花钱去购买宅基地。

但是,这种做法也有几点弊端:

1.宅基地及其地上设施难以统一规划利用。宅基地上一般均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存在,并且闲置的房屋也并非空空如也,里面往往还堆放了很多物品,只是无人居住而已。如果对土地进行整理和重新规划的话,必定要拆除地上房屋,这将导致对农民所有权的侵犯和资源的浪费。另外,如何处理房屋内堆放的大量物品也是个很难解决的问题。

2.与宅基地制度的目的和价值相违背。宅基地是无偿提供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使用的具有福利性质的农村集体土地,而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据是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即使购买了城市的住宅,户籍大多并未迁出农村,他们有权保有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回收闲置宅基地再进行整理和规划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宅基地基本制度的目的和价值。

3.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甚至危害社会稳定。回收闲置宅基地会对农民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他们便不愿承认自己宅基地和房屋的闲置状况。如果强行回收,则会造成农民的不满和冲突,危害社会稳定。因此,这项提议也缺乏可操作性。

4.缺乏法律指导,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我国立法还未就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地方上缺乏统一的法律指导,易导致经济水平差异较大的农户之间宅基地面积分配不公,或借此进行权钱交易,滋生腐败现象。再者,中国土地面积辽阔,各地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别太大,前述的方法并不适宜用于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

可见,回收农村闲置宅基地,进行土地整理和重新规划的方法可能在个别经济发达地区会有很好的效果,但是无法推广。虽然宅基地是无偿提供给农民使用的,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上房屋作为农民的财产,若由政府统一进行规划利用,难免损害农民的利益,也与宅基地的制度本身目的相矛盾。

四、解决方案:政府引导农民出租其闲置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笔者认为,现阶段解决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大量闲置的最好办法是政府采取引导性措施,引导村民出租其闲置宅基地和房屋。从《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不禁止宅基地上房屋的租赁;农民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希望利用闲置房屋来收益,并且摆脱高额的维护费用,也一定愿意追随政府的引导性措施,出租其闲置房屋;同时,这样不进行强制性要求,尊重农民自己的选择,也符合民法学上“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之所以提出这种方案,主要基于以下方面考虑:

(一)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继续高速推进,而城市房价的不断攀升使很多人望而却步。绝大多数大学生一毕业便沦为蚁族,在城市中买不起房。而城市周边的农村如果有闲置房屋的话,会吸引一些无力在城市中买房的人们。因为农村的租金毕竟比市内低很多,而且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城市近郊的农村地区的交通也十分方便。但是,农民们往往有种封闭心理,在没有很多可效仿的实例时,宁愿自己受损失,也不愿将房屋出租出去。此时,如果政府倡导,并进行一些引导性宣传,一定能够打消农民的顾虑,激活农村的房屋租赁市场。这样一来,一方面能够帮助城市中大量无力购房者摆脱暂时的困境,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

(二)在农村开办养殖场、加工厂等家庭企业是农民致富的一条经典道路,但是场地和资金的不足是家庭企业发展的瓶颈。农民可以通过租赁同村的闲置房屋来发展家庭企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收自身收入。农民租赁房屋开办家庭企业并不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

1.这不违反宅基地使用权用途限定化的原则。《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限定为不得进行“非农业建设”。因此,只要宅基地使用权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设了住宅而非厂房等非住宅建

筑,就应当认为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至于使用权人在自己的住宅中从事家庭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而是住宅所有权的内容。因此法律上不应加以禁止。在实践中,法律并不禁止人们将宅基地上的房屋用于从事小规模的、家庭式的、无污染不扰民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2.不与我国物权法中“一户一宅”原则相矛盾。《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此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是就申请而言的,即农村村民一户不得申请多处宅基地,但法律并不禁止农民通过继承等方式取得两处以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将《土地管理法》第62条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理解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更符合立法者的本意,而且在实践中也确实是这样操作的。

3.农村闲置的房屋可以用作公共设施场所,如用作医院、老年活动中心、健身房等。在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阶段,提高村民的精神文化素养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现实中,农村往往因为缺乏资金或者场所而将这些公共设施项目搁置。而如果由村委会出面租用本村闲置的房屋,并支付一定的租金,可以有效地解决场地方面的难题,也能降低建设公共设施的成本。这对于充分合理利用农村的土地,加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非常有益。

4.农村房屋的出租通过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租金和租赁期限由双方约定而成,充分尊重了“意思自治”的原则。采取这种方式,不仅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而且使得租赁双方均有后退的余地,也增强了农村房屋的流通性。

5.由政府进行引导和宣传来激活农村的房屋租赁市场,实际上是将交易成本中占据很大部分的信息成本转移给了政府,减轻了农民和承租人的负担,也很好地督促政府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农民增收。

笔者认为,立足于我国“人多地少”的现状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对闲置宅基地进行合理利用进而解决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的问题十分必要。而我国目前立法在这方面却不具有指导意义,因此政府指引村民出租房屋是现阶段实现合理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目标的较好方法。但是,这不是根本性措施。我们期待国家有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法律尽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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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卫国,王广华.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地方立法调研方案范文第8篇

[关键词]涉农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社区性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

[DOI]10.13939/ki.zgsc.2017.02.067

1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内涵

一般认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社员的股金为资本,以社员为基本服务对象,以既定的金融业务为经营内容的经济组织。作为农村民间自主金融创新的产物,因其产生和发展路径不一样,所表现出来的形式也各不同。按照是否纳入统一的运作规范、管理和监督办法框架内,可以分为正规、准正规、非正规三大类。其中正规型的是根据我国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规则组建,有金融许可证;准正规尽管没有纳入银监会的新规则下,却是在各级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运作;非正规型则常常处于无监管状态下运作。

目前滕州市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10家专业合作社均属于准正规型,合作社在滕州市地方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管下运作,详见下表。

2 滕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模式与特点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批复,自2015年1月起,山东试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滕州市作为首批试点县,紧紧抓住服务“三农”、严控风险两条主线,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平台规范开展信用互助业务。选取了部分镇,将实体经济较强、生产经营稳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试点,探索形成了农村信用互助业务筛选认定工作规程,通过帮助合作社建章立制,明确社员身份、资金来源用途、经办场所、管理等方面内容,对规范到位的合作社予以资格认定。

2.1 业务模式

2.1.1 在互助资金的管理上,采取两种模式

一是认缴制。出资社员仅做出出资承诺,当合作社或社员有资金需求时,由资金评议小组根据事先约定的出资金额和顺序逐户归集到合作社账户,通过托管银行完成互助金发放;二是实缴制。社员开设账户,存入入股资金,由托管银行对入股资金统一托管,使用时合作社发出指令,由托管y行完成入股资金归集和发放。

2.1.2 在互助业务的运行上,采取两种“四四八”模式

一是新开展信用互助业务方面,确立了“把握四个原则、抓住四个节点、规范八步流程”的“四四八”模式。把握“四个原则”即:内部合作、承诺出资、一人一户、用时互助。抓住“四个节点”即:社员申请、民主决策、两次转账、按季分红。规范“八步流程”即:出资承诺、开立账户、评议授信、借款申请、审核审批、签订合同、资金归集发放、借后管理。二是引导规范原有信用互助业务方面,确立了引导规范的“四四八”模式。即把握“民主决策、社员自愿,封闭运行、独立核算,小额分散、自担风险,稳妥推进、依规规范”的引导规范原则,规范“社员资格、社员出资、原借出业务、操作流程”四个内容,细化“授信申请、授信评议、借款申请、借款审批、资金归集、借款划转、到期收回、本金回户”八步流程。

2.2 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社员制和封闭式,不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原本没有实质性生产经营联系的农民、一般社会公众发展为本社社员;二是紧密依托社员之间相互知根知底,个人与个人之间信用关系良好,社员信用意识比较强这一实际,深入推广信用互助规则;三是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探索出方便社员、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信用互助模式;四是在严守政策“红线”前提下,从资金归集、信用评价、融资担保等实践层面进行探索创新。

3 主要做法

3.1 调查研究,确定方向

近年来,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民对小额、短期、应急的生产性资金需求迅速增长。但自发形成的资金互助不仅约束力差,容易引发债务纠纷,还极大地增加了生产成本。在这种背景下,滕州率先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至2016年9月末,共有1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了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互助资金规模2058万元,参与社员人数876人,累计借出互助资金192笔683.3万元。

经过半年多试点发现,因信用互助业务仅在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社员生产经营具有同质性,用钱时都用钱,不用钱时都不用钱,互助效果不理想,影响了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积极性。为此,我们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省、市相关政策,多次赴合作社调研,探讨开展社区性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试点可行性。

3.2 听取意见,制定方案

多次赴西岗镇半阁村实地调研,与西岗镇政府、半阁村村委会、信诚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相关人员就社区性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模式进行反复研究探讨,拟定了《滕州市社区性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试点实施方案(草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最终形成并上报了《实施方案》,申请在滕州率先开展社区性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试点。

3.3 积极汇报,争取支持

在试点《实施方案》制订过程中,及时向省、枣庄市金融办汇报进度,并就文件中涉及的重点条款向省、枣庄市金融办做了多次专题汇报,详见下图。

2016年5月16日,枣庄市金融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复了《实施方案》,同意枣庄市开展试点;6月18日,滕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滕州市社区性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选取部分镇开展社区性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试点;6月20日,滕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滕州市西岗镇半阁村信诚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试点资格进行了认定,成为枣庄市首家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资金互助合作社。见表2。

4 主要成效

4.1 通过规范股权管理,增强了合作社凝聚力

社区性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是独立法人,入社社员人人是股东,享有财产权、按期分红等权利,调动了入社积极性。同时,规定单个社员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合作社注册资本金的10%,使得社员出资更加合理。规范了股权退出条件,社员入股1年以上,在本社没有未偿还的互助金本息,股权无质押或担保,经社员大会批准后可以退股。

4.2 通过规范经营规则,激发了互助合作活力

合作社在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可采取向社员借款的方式增加互助金额度;制定了借款总额不超过注册资金总额、向单一社员借款总额不超过该社员的出资额、向社员借款的年资金使用费率参照合作社上年度社员分红比例执行(最高不超过10%)的管理规定,既解决了注册资金充分使用后的互助资金需求问题,又增强了互助资金来源的灵活性。在互助金使用上,将互助金使用期限规定为3个月以下、3个月至6个月、6个月至1年三个期限;单一社员使用互助金金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和向社员借款资金之和的5%;互助金年使用费率不超过12%,提高互助金使用效率。在互助金管理上,规定合作社要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唯一合作托管,办理资金业务全部通过托管银行结算。

4.3 通过拓宽互助范围,提升了互助合作引导力

在本村内注册设立、法定代表人为本村村民、管理规范、信誉优良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可以以法人身份加入合作社,拓宽了互助范围。

4.4 通过健全组织制度,提高了风险管控力

合作社要建立“三会一层”的组织架构,即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设总经理(可由理事长兼任);建立健全互助金审查、审批、检查业务程序,议事规则,盈余分配办法,风险防控及财务管理等制度。实践中,我市西岗镇党委政府安排镇经管站人员义务兼任合作社的财务人员,加强资金监管,对发放的互助金进行复核,提示相关风险。同时,西岗镇计划成立农村信用互助业务管理服务办公室,在镇政务服务中心设专门服务区,进行日常的服务管理和监督。

5 意见建议

滕州市将进一步深化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采取有效管用的对策措施,稳妥有序地把农村合作社试点全面推开。一是以“增量、扩面、提质”为主线,扩大试点覆盖面和信用互助业务量,努力提升试点的广泛性、规范性、普惠性;二是着力培育试点示范社,循序渐进、梯次推进,成熟一批、发展一批,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射带动作用;三是优化托管银行服务,增强风险管控作用;四是加强信用互助业务监管,努力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防范;五是加大政策扶持引导力度,及时兑现农村信用互助业务创新方面的奖励;六是加强后续教育和培训,定期对合作社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练掌握试点的制度、合作社经营规则和相关财务知识。

滕州市农村信用互助专业合作社试点过程流程图

参考文献:

[1]夏英,宋彦峰.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类型及其发展现状考察[J].中国合作经济评论,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