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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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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内容;步骤;实践意义

进入新时期以来,公路建设一直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之一。公路建设推动沿线地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先导效应已越来越明显,全国一大批公路新建和改革扩建项目的完成,极大地改善了各地区的交通条件,带动了运输、旅游等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的持续和快速发展,形成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应当看到,当前公路建设中由于投资决策失误、重复建设、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带来不少隐患,审计部门采取事后审计,“走过场”,完成任务,监理部门不很好的配合,“和稀泥”、“睁只眼闭只眼”,导致建设项目存在不少问题,最终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损失。为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最有效的方法是做好跟踪审计工作。

一、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概念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单位审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分为开工前审计,即对项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投资概算的真实性进行审计;施工期间审计,即审计部门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管理、施工进度、工程材料、变更洽商等事项的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即审计部门对竣工后各项工程最终造价的审计;财务决算审计,即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全部投资认定情况的审计。跟踪审计是一种全新的审计方法,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全过程审计(开工前财务收支审计、建设期间财务收支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也不是指审计决定(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后续审计。而是由出资人(代表国家出资的单位)派出审计组(或社会审计组织)到施工现场对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所进行的工程建设(施工预算、施工组织、施工现场、工程计量、工程计价、工程变更和变更单位、工程结算、财务收支等)全过程进行实际的跟踪审计监督。

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步骤

跟踪审计步骤一改原来的事后审计步骤,事后审计可以说是一般现在时,跟踪审计那就是现在进行时。它们的区别十分明显。

事后审计。审计组所做的工作:1、收集资料:公路施工单位提供的预结算书、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预算定额、当地相关部门颁布的数据信息。甲乙双方签定的材料价格、施工合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取费证、招投标价,施工组织设计、标准图集等。熟悉施工图纸和说明书,计算工程量。2、了解工程情况:主要是针对变更资料不全时采用的。在施工现场对照图纸、设计变更和结算文件,实施测量、查看,将二者进行比较核对,看图纸与实物是否一致,有无偷工减料、私自减少工序。3、核对工程量:甲方将审计底稿报交乙方,通过交流核对,使乙方认可,做到审核结果双方认可同意。有近似于“走马观花”,根本不能审计出实质性的东西。

跟踪审计。审计组所做的工作:1、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前,应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法、程序、审计组人员分工及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并考察施工地点。2、审计组进入被审计计单位后应独立租用方便到现场监督的工作驻地,并自备交通工具,以旁站、巡查、测量、试验等方法对工程施工量进行全过程现场审计监督。3、监理处对承包商进行计量验收时,必须联合审计组同行;验收后,施工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计组四方在验收单上签字。4、审计组收到建设单位签字的承包商计量支付申请后,专业造价工程师应逐项审核,提出核定数量和价款。若申报数量与审计现场验收记录不符或计价不准确时,专业造价工程师可修改计量支付文件,并编制审计签证单(审计记录),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审计人员三方在签证单上签章认可。5、审计组负责人只在最后审核无误的计量支付文件上签章。该计量支付文件报建设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交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6、发生工程变更设计时,若需新定工程结算单价,先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证,工程管理部门审查后再交审计组审定。建设单位根据审计组审定的的单价作为变更工程单价。7、审计组对已完工的合同规定建设内容的单项划等号应出具单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建设单位在留足质保金的前提下,根据审核报告办理工程价款结算。8、建设中期审计组应向派出(委托)单位出具一至两次投资控制情况和财力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9、全部工程基本完工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审计组应出具全部工程建安投资部分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10、审计签证单或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单位意见时,一般采用当面交换意见、当面签字确认的方法,如果当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应采用书面交换意见的方法进一步协商;被审单位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必须在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同默认;审计组对被审单位反馈的意见应认真研究,认为反馈意见正确的要相应修改审计签证单或审计报告,认为反馈意见不正确的可以签署审计意见或出具审计报告,但应在附主中说明此事。

三、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实践意义

跟踪审计是一种新型的审计方法,新生事物可能一下子难让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受,必须对其意义及作用作广泛宣传,大力宣传。《审计法》关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规定、《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2003年3号令)、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审发[2000]64号)和《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审发[2001]62号)等,上述这些法律法规都对跟踪审计作了明确规定。通过宣传,使广大参建人员认识到跟踪审计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投资控制,更加公正、合理、准确地对工程造价进行鉴证,这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同时,通过审计认定后,建设单位可以大胆地计量支付,相应的加快了工程结算速度,确保了施工单位合法的工程款的及时收回和民工工资的支付,这样促进了工程进度的加快,对施工单位提高效益也是有利的。讲清跟踪审计与原来的事后审计的区别与优势之处。跟踪审计与事后审计最大的区别在审计人员能及时地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审计,确保了审计对路面表层以下工程真实性与准确性的监督,大大提高了交通建设项目的审计质量。由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审计在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审定,确保了变更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准确、合理、合法,从而有效地控制了变更工程的造价,有利于监理工作。试点项目的监理单位认为,在现场验收工作中增加一层监督,使监理单位领导对基层监理人员的工作感到放心一些。以前对工程造价实行事后审计,监理处工作人员在工程完工后还要问审计组作较长时间的解释工作。实行眼踪审计,工程竣工之日,就是审计结束之时。不留下一点后患,什么问题均可消失在萌芽之中。

跟踪审计不仅能及时纠正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和变更等影响工程造价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审计组认真、细致、负责的工作态度,廉洁自律的道德风范和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建立起的威信,制止和防范工程计量、计价的虚报与冒算,从长远意义看,这才是跟踪审计为出资人的投资控制作出的最大贡献。

跟踪审计是将管理审计、风险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环保审计等新的审计理论和方法运用到交通建设项目中,有利于提高交通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县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本县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区域内进行的国家建设项目以及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指本县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统一借贷的建设资金、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县审计机关是本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项目概算、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以及与国家建设项目相关的建设、勘查、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批复及时抄送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被审财政拨款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情况及时通报审计机关。

第五条县审计机关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各个阶段实施跟踪审计,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必审制度,竣工决算审计完结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县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情况,确立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列入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负责进行竣工决算的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七条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确保审计业务质量;审计机关所需专项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证,列入建设项目支出;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和聘用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由审计机关专题报批。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业务质量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核查。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重点项目)项目概算以及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时,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十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采购供应及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渠道及到位情况;

三)建设用地征用情况,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预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审批、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标投标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情况。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项目工程,有无非法转包工程行为;设计单位资质及费用收取情况;监理单位资质及费用收取情况;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设备、材料的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实际;

三)建设项目合同签定、履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位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工程结算情况;

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八)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九)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二)竣工工程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合规、合法,现场签证是否真实合理,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四)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情况,各项结余资产的情况;

五)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

六)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

七)对建设项目效益进行评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准备完成后,应将项目手续、项目资金情况报送审计局进行审核。

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以及跟踪审计(重点项目)审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实施。

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30日内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审计机关在告知后1个月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工作通知书的要求,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审计组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仿造或者毁弃。

审计机关在接到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通过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监盘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并应当由有关单位和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证明。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需作出处理、处罚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出具审计决定书。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3个月内执行完毕。

第十八条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法定职权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解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3个月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对国家建设项目以及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人和其它人员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项目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按期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验收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可视情节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依法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

第二十四条对被审计单位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按照原资金渠道归还。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审计机关收缴其经营收益。

第二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由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私分基建投资的由审计机关全额收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因高估冒算而多计、重计投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由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对建设单位超付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应根据审计决定予以追回,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建设项目计划外投资及超规模、超标准投资依法给予处罚,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并责令补办手续。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实施处理、处罚,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罚缴款上缴国库。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跟踪审计、概算、招标、建设单位、造价、政府投资

中图分类号:E2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什么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当前,与建设项目审计有关的概念有许多,其中比较集中的叫法有“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建设项目审计”和“基本建设审计”三种,究竟如何界定上述描述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指审计部门自建设项目立项开始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法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分阶段进行跟踪审计监督。通过检查和评价工程 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建设部门规范管理,有效地控制工程成本和投资规模,保障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当前建设项目审计中存在的关键问题?1、超概算投资较为突出 这一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某些项目设计本身深度不够、概算粗略、项目内容中途变更频繁,而某些项目建设单位人为的少报批多建设,擅自提高装修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情况更是直接导致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足,形成大量资金缺口。 2、招投标不规范 一是应招标而未招,尤其是勘察、设计、监理、材料采购等单位的确定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二是未在规定媒体和网站上招标公告或公告内容不全。三 是招标资格预审流于形式,不按有关强制性规定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重程序而不重实际,重证件而不重人员,使一些不具备资质、不符合施工要求的单位通过 借用资质的方式参与招标.3、中标单位违法分包转包问题突出 在一些工程建设项目中某些中标企业违规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无资质施工企业,从而形成了当前工程建设中“高资质中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的现象,直接影响了工程建设质量。4、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到位 一是未聘请独立的监理单位或聘请的监理单位不负责,默许施工单位在未经设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工程内容。二是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 不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变更联系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三是有些建设项目使用材料无出厂合格证或不按规定送检、隐蔽工程无记录或记录 不全、缺少相应环节的验收记录、施工日志及监理日志记录不详,从而导致工程质量难以有效控制。四是建设工程计量不及时,存在集中计量、重复计量的现象,致 使有些工程计量不够准确。如何运用跟踪审计解决当前问题?全过程跟踪审计把基建工程审计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从项目立项到交付使用各环节审计人员都参与其中,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有更深入地了解,特别是审计人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能及时掌握现场第一手资料,对在结算中容易产生意见分歧的隐蔽隐蔽工程、现 场变更、签证都有详尽的了解,不但避免了结算时与施工方产生矛盾,而且大大减少了审计人员因不了解实际情况带来的审计风险。因此,变静态为动态,变被动为 主动的全过程跟踪审计,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

一、跟踪审计的事前控制

建设项目开工前,对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如立项批复情况、项目设计方案的经济性、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得以足额保证等进行综合分析审核项目的招投标程序 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及各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有无不招标、围标、串标等情况发生;中标单位是否达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无借用资质的情况存 在;主要设计人员、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二、跟踪审计的事中控制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对项目建设管理、质量控制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核实建设单位有无未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支付现金的情况;中标施工单位 是否违规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是否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方案施工、有无偷工减料等工程质量问题;建设项目使用材料是否具有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送检;施工日志和 监理日志记录是否及时、完整、准确、详细;对工程量的计量是否存在集中计量、重复计量的现象,尤其是对隐蔽工程的计量,要充分发挥跟踪审计的优势,减少日 后因核减工程量与建设单位发生矛盾的情况

三、跟踪审计的事后控制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除按照传统审计模式对建设项目的概算执行、财务收支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外,还要针对前面两个阶段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基层审计机关参与跟踪审计的几点建议(一)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审计人员专业水平。除了由上级审计机关定期组织专业知识培训外,还可以通过 “以审代训”的方式,即由上级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过程中邀请基层审计机关的业务骨干参与,使其熟悉了解项目建设审计过程中各个环节应该关注的重点内容,补 充并更新基层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从根本上提高基层审计机关的审计能力。

(二)从制度上保障基层审计机关参与跟踪审计的独立性。基层审计机关作为当地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审计的独立性往往使人怀疑,尤其是在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 项目中,为了避免跟踪审计流于形式,可以采取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或者交叉审计的方式,增强基层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中的独立性。

设计制作及安装工程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如在此期限内未提出书

参考文献

1、《合同原理与实务》 作者:崔军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1-10)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跟踪审计 问题分析 控制工程造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地完善,制度化改革不断深入,固定资产投资由近年来的疯狂状态慢慢回归理性,工程造价领域也得到了思考与总结的机会。在基础建设疯狂投资的环境下实施的工程造价跟踪审计,是否达到了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还有哪些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如何做到更好?

所谓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运用审计方法,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查、监督、分析和评价的过程。跟踪审计介入,由事后审计向事前与事中相结合的模式转变,减少了时耗,提高了工作效率,项目投资得到了较好的控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已成为政府审计的重要监督手段和方法,促进了政府审计职能的发挥。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局限性和急需改善之处。

一、跟踪审计介入时间点模糊

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分投资决策、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竣工结算等阶段。那么跟踪审计介入时间点不同,审计效果就有所不同,而关于跟踪审计的时间介入点,尚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理论上讲,越早介入,审计越好。但由于审计人员在评价前期决策等方面缺乏专业能力,无法承担此阶段审计任务,又由于传统意义上认为跟踪审计只是在施工阶段防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因而在跟踪审计实践中,绝大多数跟踪审计是在施工和竣工结算阶段才介入,那么在前期决策、设计和招投标阶段所影响的造价便无法控制,跟踪审计的效果就不够明显。现阶段,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如招标文件不规范、招标程序不适当、招标控制价不准确、投标报价不真实、评标落于形式,这些问题造成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很难合理。如何通过审计发现这些问题并及时建议,使招投标工作更加规范以便以后审计工作开展,是审计人员关注的重点所在。

建议跟踪审计工作应提前至设计阶段和招标阶段,加强审计人员的执业能力培训,特别是针对项目前期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预算价、合同价等编制审核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项目前期审计的制度,对前期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确立进行事前审计。

二、缺乏相对规范的跟踪审计实施法则

跟踪审计作为一种全新的审计模式,审计人员承担着比较大的责任和风险,这就需要相关的审计法则作为支撑。但目前尚缺乏相对标准、具体、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规定,造成项目的审计人员对跟踪审计认识不清,职责不明。如:隐蔽工程验收问题,监理单位认为审计单位应该对现场工程量进行复核,放松了对现场质量的控制;进度款及结算价款审核问题,监理单位认为审计单位会勘查现场情况,放松或完全放弃了对竣工图纸、送审资料的审核工作;现场签证监管问题,国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职责和对签证等事项的具体操作规范,而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往往要先等跟踪审计人员表态后自己才签署,这样很容易造成各方责任和风险上的冲突。

建议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职能管理部门制定跟踪审计实施细则,明确各方职责、跟踪审计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审计资料及审计报告格式等,规范参建各方行为。跟踪审计人员应是作为助手的身份参与项目建设管理,履行监督职能,通过造价专业咨询和管理咨询以建议形式参与对项目建设的服务,而不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直接参与具体事务的决策。

三、评价无标准,审计质量难提升

目前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往往需要社会中介机构(咨询公司)参与协审。在传统的审计评价中,审减金额或审减率是委托单位评价审计价值、审计效益的主要标准,但对于跟踪审计来讲,审计人员不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控制了工程造价,还进行了监督评价和审计建议,使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在工程管理中及时纠正。于是矛盾点就在:跟踪审计工作做得越细致,过程问题解决得越多,最后竣工结算时审减收费可能就越少。所以不能用以往的审减率来简单的比较审计的效益,应全面客观地评价跟踪审计的成果。现实情况是审计人员考虑到审计的审减收费,往往对审计过程中的审计问题不重视或者忽视,影响了跟踪审计绩效的价值。

建议在制定跟踪审计委托合同及考核细则时说明,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来评价审计人员的绩效,充分发挥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提高审计工作成效。

四、跟踪审计收费压价,审计质量难保证

跟踪审计是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审计,涉及到项目各阶段的审核工作,所以需要充足的审计人员,以满足跟踪审计的同步性。然而,过度的竞争压价,跟踪审计单位为减少成本,派出的审计人员数量不足、专业不全、人员的素质偏低,使跟踪审计应付于形式。在这种情况下,要面对如此繁重的审计任务,如此细致的审核工作,如此长期的审计过程,跟踪审计质量必然难以保证。

建议以现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为基准,结合各地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可行的跟踪收费细化标准。跟踪审计招标时明确收费标准,防止恶性竞争、降低服务质量,这样使跟踪审计单位能够把更多的精力放于提高服务质量上。加强对跟踪审计单位及审计人员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与单位及个人报酬挂钩,建立奖惩制度,促使跟踪审计单位认真服务,使跟踪审计发挥应有的作用。

综上所述,为了使跟踪审计能健康运行,并发挥更好的作用,国家宏观方面,应确保跟踪审计依法实施,有法可依,审计监管部门必须建立和健全审计程序和审计规范,使跟踪审计逐步走向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微观方面,咨询公司和审计人员要积极组织学习实践,总结已有的经验,建立和完善一套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规范程序和操作标准,对审计的原则、内容、风险评估、审计报告等方面做出细化规定,为审计人员开展跟踪审计提供支持指导,防范审计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工程跟踪审计已是近些年建设领域发展起来的一个新趋势,是我国审计探索和推进效益审计的重要实践活动,不仅符合世界范围效益审计的发展方向,也更加适合我国现阶段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张苏红.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审计之我见.《投资与合作:学术版》,2014.

[2]熊炜.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措施浅谈.《财会通讯》,2007.

[3]张玉录.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研究.《山东建筑大学》,2012.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管理,关系,分析探讨

中图分类号:TL37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审计之间的关系,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施工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同时更加影响到建筑工程的成本管理。因此,处理好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和审计之间的关系,对于建筑工程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本文笔者结合自己多年来的研究和实际工作经验,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和审计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建设项目管理审计的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直接决定了项目的规模和方向,根据项目建设意图进行项目的定义和定位,以便在项目建设活动的时间、空间、结构、资源多维关系中选择最佳的结合点,通过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的最优建设方案,并展开项目运作,保证项目完成后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投资决策阶段的工作必须建立在科学性和可靠性的基础上,减少和避免投资决策的失误,努力提高工程投资的效益。

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工作审计主要包括:

1.项目前期策划工作审计

前期策划工作审计的重点是项目构思工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项目日标系统的完备性和实现的可能性;项目定位的准确性和客观性,是否编制项目管理规划方案,方案实施的可行性,项目建设工作结构分解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里程碑计划实施的程序性和可行性等、

2.可行性研究工作审计

可行性研究工作审计的重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主体资格,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建设条件和技术方案的客观性和实现的可能性;评价指标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

3.项目建设决策工作审计

在本阶段审计重点包括:项目建设决策工作程序的合法性;项目的建设标准的客观性;建设地点选择的准确性等。

三.建设项目管理审计与审计管理的内涵

1.管理审计的涵义

建设项目管理审计是建设运行期间,审计主体跟踪建设基本程序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 运用审计技术从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行研究、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材料采购、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等经济活动进行评价和监督, 同时还对项目管理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合规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内部审计以帮助组织增加价值为目标, 通过建设管理的内部审计, 充分揭示建设项目内部组织管理存在的漏洞和缺陷, 促进管理水平与投资经济效益的提高。

2.审计管理的涵义

高效的运作来源于良好的管理, 内部审计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进行评价和监督十分重要, 审计工作的本身也需要加强管理, 才能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为组织建设管理服务的作用。内部审计管理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采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方法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充分利用审计资源,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实现审计工作目标。无论管理审计还是审计管理, 最终的目标是高效率、高质量地帮助组织实现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

四.建设项目管理审计的工作思路

1.管理审计要以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为核心

建设项目管理目标是在保证“质量、进度、效益”和谐统一的条件下, 最大限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咨询与服务是内部审计的一大特色, 管理审计的目标与项目管理的目标一致, 投资效益审计则是贯穿管理审计的一条主线。内部审计独立于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之外, 通过对项目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检查, 对建设项目组织管理各环节进行监督与评价, 评价生产力各要素的利用程度, 挖掘潜力, 化解管理风险, 改善管理环境, 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 从而起到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 更好地实现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

2.管理审计要将全过程跟踪审计作为最有效的审计手段

内部审计人员熟悉项目管理状况, 在建设项目实施和运行过程中,不断对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经济活动进行跟踪审计, 比事后审计更能及时地发现与解决问题, 从而起到防微杜渐、事半功倍的效果, 从真正意义上实现管理审计的目标。建设项目管理审计是围绕建设程序的全过程跟踪的审计, 跟踪审计则是建设项目管理审计最有效的表现形式。审计资源缺乏也是跟踪审计突出的一大矛盾,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借助社会力量,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跟踪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必须负责对咨询单位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并由综合能力较强的内部工程审计人员对其审计工作全面掌控。

3.管理审计必须坚持“全面审计、重点突出”的工作原则

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大、工程技术复杂, 参与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多,有限的审计力量已无法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的审计。因此, 内部审计必须采取“全面审计、重点突出”的工作思路, 选择投资大、专业技术复杂等重点工程项目, 抓住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材料采购、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工程决算等对工程造价控制最有效的关键环节进行审计。

五.建设项目审计管理的实施

1.建立审计管理控制制度

强化审计内部控制是内部审计机构规范审计程序和行为, 规避审计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内审机构除对工程内审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以外, 还必须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1 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定完整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如《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建设及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建设及修缮工程委托审计项目安排实施细则》、《审计工作纪律与职业道德》等。

2.规范和监督审计程序

推行项目负责制与三级复核制,审计项目实施前, 要确定项目负责人, 严格执行项目负责制。审计工作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及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指南规定程序实施。工程审计实行三级复核制度, 即先由审计人员审计, 再经审计项目负责人审核, 审计处负责人审定, 最后将审核无误的审计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 审批后的审计报告报有关上层领导, 发工程管理部门。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是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责任,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不一定对所有的审计工作直接监督, 但可以指派有经验的内部审计人员来开展审计检查, 对于涉及金额较大和敏感的审计问题,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监督过程应从审计计划开始, 持续在审计检查、评价、报告和跟踪的各阶段, 直至审计项目的全面完成。

六.项目管理绩效审计方法

1.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特别注意指标的可度量性,尽量使非数量指标定量化,以避免评价的随意性。

2.横向比较与纵向分析相结合

建设项目管理绩效审计,小但要对项目全生命期有关指标进行纵向分析,而且要对同类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横向比较,全面、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管理可能存在的问题、

3.与现代项目管理理论相结合

进入施工以后,项目管理范囚小断扩大,应用领域进一步增加,与其他学科的交叉渗透和相互促进小断增强。因此,进行绩效审计时可运用现代项目管理理论,如挣值的理论和方法以及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等,以保证审计结果更加真实可靠。

4.注意项目管理与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区别

建设项目绩效审计一般从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三方面进行,其重点是从整体上评价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建设项目管理的重点是目标控制和过程管理,建设项目绩效审计的结果是对项目管理绩效的度量,而项目管理绩效的结果则反应了建设项目绩效的形成原因。

七.结束语

综上所述,处理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和审计之间的关系,能够很好的保证工程的质量和成本控制,促进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姜秋梅 我国政府公共工程管理审计研究广东审计2008-04-15期刊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报告范文第6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审计;全过程跟踪;对策与建议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e whole process of tracking audit of

Yuan Zhi-yong1,Zhao Li-jun2,Xu Kun-ling2

(1.Dezhou Tobacco Monopoly Bureau (company) Dezhou Shandong 253000;

2.Shandong Provincial Tobacco Monopoly Bureau (company) Jinan Shandong 250000)

【Abstract】Construction project process tracking audit is the audit department for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from the project to the completion of the accounts of investment management activities for continuous, comprehensive, systematic auditing, supervision,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work. Change static to dynamic, change from passive follow-up auditing for the entire process of the initiative from the source control project cost, and the discovery and evaluation of the problems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to help correct the devi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sector,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project o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audit and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is after the final accounts audit mode to further improve the whole process of tracking audi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to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Construction projects audit;The whole process of tracking;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1. 原有事后审计模式面临的严峻挑战

长期以来,我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大都采取事后审计的做法,即事后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事后竣工决算审计。随着市场化的推进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事后审计模式正面临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

1.1 审计决定或结果得不到法律支持。根据《合同法》、《招投标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中标单位中标并签订合同后,其权利义务即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取得工程款。审计部门不可对“定死”的内容进行审计处理;也不能对虽在合同以外,但已经由甲、乙双方已签字认可的变更工程款进行审计处理。因为法院认定不可对中标并经合同“包死”的内容进行审计处理,也不能对甲乙双方已签字认可的合同以外的变更工程款进行审计处理。例如:某审计部门在对某下属建设单位综合办公楼工程进行审计,发现已结算支付工程款不实,审计核减120万元,并做出审计决定将多付出工程款予以全额追回。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退款时,遭到施工方拒绝,于是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依据审计决定判令施工方返还多付的工程款。结果法院认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且施工单位不是审计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所以审计决定对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判决建设单位败诉。由此我们发现:一是内部审计作为监督部门,在《合同法》中的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二是审计决定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强制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不明确;三是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对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1]。从理性分析看,法院的判决也不无道理。合同“定死”的工程价款与合同确定的其他商品物质的价款在性质上是一样的,不能因为审计机关事后发现总价款构成中的某部分价格不合理而重来,甚至要将已经支付的款项重新收回。否则,合同的遵守和执行将会无期。

1.2 潜伏着较大的审计风险。事后审计,往往是:(1)审计人员看不到建设项目施工以及有关物资设备进出、安装等具体过程。(2)只能将有关签证单、验收单、进货单等本应加以审计的资料作为审计依据。(3)使资料背后的许多违规违纪问题经审计后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因为审计过了)从而放纵了违规纪违纪问题。以致形成真账难查,从而放纵了违规行为,并由此产生了相应的审计风险。

1.3 难以发挥审计的作用。其实当前建设管理不到位、监理不到位、施工不到位甚至设计不到位等问题还相当严重。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几乎都存在资产流失的“漏洞”。但由于事后审计让审计人员脱离实际,远离具体的建设过程,审计部门在事后审计时,因时过境迁,不仅难以发现建设管理不到位、监理不到位、施工不到位甚至设计不到位等问题,尤其是建设周期比较长的项目,即使发现了一些问题也很难加以补救;对合同确定的不合理价款无法追缴。

2. 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十大优特点

跟踪审计实际是一种更为深入的就地审计方式,将其应用于建设项目审计无疑能够较好地适应审计对象的特点要求,因而是非常恰当的。审计实践也已经证明了正是采用了这种方式,才促进了建设项目审计的深化与发展,开辟了效益审计的崭新天地。全过程跟踪审计与传统的事后结算审计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2.1 审计时间和次数不同。全过程跟踪审计将整个建设过程合理的划分为若干个期间或阶段,及时对每个阶段实现审计;审计次数比竣工结算大大增加;审计介入时间由竣工以后提前到工程建设的过程之中。

2.2 审计方式不同。事后审计体现为报送审计,一般是在获取了竣工结算资料之后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只是为了获取部分证据才偶尔到建设现场观察、测试。而跟踪审计则体现为就地审计,主要在建设现场进行工作,对组成工程项目的各单位工程视其实施的先后分别进行审计。

2.3 审计内容不同。事后审计是事后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计;跟踪审计是在平时对形成竣工结算资料的各环节、过程及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动态审计。审计的内容、资料要多于事后审计,体现出全面、全过程审计的特点。

2.4 审计作用不同。跟踪审计确定的造价更低,防止了资源流失和质量等问题,而且审计成果多样性,审计能在更多方面发挥制约、促进作用。

2.5 促进了建筑市场的规范。通过对基建物资采购、设计、招投标、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面行为进行跟踪审计,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促进建设项目各参与方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使建筑市场秩序从根本上得到规范和改善。

2.6 有利于对工程质量监督。审计人员经常工作在施工现场,对工程的施工过程、形象进度等都能做到眼见心明,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即可及时建议改进。

2.7 形成了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机制。跟踪审计使审计部门提前介入建设过程,必将形成对权力的制衡机制;既保护了个人又避免了资产流失;审计由“秋后算帐”转变为防微杜渐,成为从源头上控制腐败的有效机制。

2.8 避免了与合同法、招投标法的冲突。一是从单纯的合同执行审计扩大到合同签订前对合同条款的审计,防止了因写入不合理条款而致使建设资金损失的问题;二是可将“接受审计后再进行最终结算”的内容经协商后列为合同条款,使合同内容不仅不与审计法冲突,而且成为审计的依据;三是可以分期审计工程结算,经审计后再支付工程款,从而避免超付工程款情况的发生,从根本上防止为了收回多付的工程款而发生的诉讼问题。

2.9 降低了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可以经常深入到工程现场,能够观察到物资进出、设备安装、建设施工和具体过程,及时对设计变更事项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计,对材料设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审计,对签证单、验收单、进货单及相关事项包括隐蔽工程等进行审计,从而大大减少审计人员因不了解实际情况所带来的审查风险。

2.10 提升了审计地位和人员素质。跟踪审计从被动到主动,从滞后到超前,还解决了审计在建设项目关键环节的缺位问题,使审计成为工程建设全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参与者,使建设项目得以实现规范、高效、优质、低价、廉政等目标,取得了更加丰富多彩的审计成果。同时,不仅使工程审计人员原有知识学有所用,还学习掌握了更多更新的知识,包括工程建设、绩效审计、比价采购审计等,因而能全面提高工程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3. 搞好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措施和建议

3.1 合理确定项目,量力而行实施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审计部门应根据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选择具有全局性、影响广泛、群众关注、投资规模大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要考虑重要性和效益性原则,重点放在涉及企业发展、影响大的重点项目上。对资金量小、周期长、次要环节、审计力量和能力不及、以及审计风险大的建设项目不应采取跟踪审计。

3.2 制定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明确主要内容。一个好的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质量控制的灵魂,它指导着审计人员的现场作业,对审计质量起着全面控制作用,因此我们一定要重视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跟踪审计中,应当对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工作方案或底稿的主要内容:

(1)编制的依据。

(2)建设单位和被审计项目的名称、基本情况。

(3)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4)审计目标;范围、内容、重点、方法、实施步骤;预定审计起讫时间。

(5)审计组成员名单、分工及相应职责。

(6)编制的日期。

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审计组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执行。

3.3 促进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注重审计成果转化,坚持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及时总结工作中的不足,及时调整跟踪方案,逐步完善内控制度,要围绕法规和审计工作职责,研究和制订开展跟踪审计的操作规范,规范和指导跟踪审计工作,要通过制度规范跟踪审计行为,保证跟踪审计有效实施,使跟踪审计逐步进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中。

3.4 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应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并出具书面的分期报告和终结报告。根据造价审计与其他情况审计两种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在最后一次审计结束后应出具《建设项目审计结果汇总表》,告知总共核减(增)金额及审定金额,交被审计单位据以调整工程结算,并作为与建设单位结算资金往来的依据。对于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年度终了时,审计组应向派出审计部门出具工程项目造价审定书,报告年度跟踪审计情况,此报告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项目终结后的审计报告,可随最后一期《工程项目造价审定书》一并交施工单位征求意见及盖章[2]。

3.5 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整合审计资源。由于跟踪审计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极具政策性、专业性和复杂性,因此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审计人员的数量与质量。一是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资源的投入力度,加大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与比重,达到充实审计技术力量,提升审计机关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能力的目的。二是审计人员要坚持专业理论及技能的学习和充实,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要努力拓展自己的知识面,提升实践经验,努力成为复合型、实用型人材。同时,审计部门要重视人才的培养,可以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发掘人才,培养人才,树立“人才强审”的理念。三是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外部专家的方式来参与跟踪审计,同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委托中介机构的监管,加强对专家工作质量的约束,以实现审计风险的全方位控制[3]。

总之,建设工程跟踪审计作为工程审计的一种创新,开创了审计工作的新局面,不仅使事后审计面临的一些问题得到了解决,而且大大拓展了审计的功能,在实践中已彰显出它的优越性以及广阔的应用前景。因此,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跟踪审计加强实践和研究,使它不断完善和提高,从而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的改革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 为什么审计决定得不到司法支持新华网2011-09-01.

[2] 李吾星建设项目跟踪讲座岳阳审计网2010.1.

[3] 徐云顾春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浅探会计文苑2009-12-21.

[文章编号]1006-7619(2011)01-01-02

[作者简介] 袁志勇(1974.7.16-),男,工作单位:德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科长。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报告范文第7篇

近年来,政府投资重点转向公共工程领域,投资了一大批基建工程项目,有效地拉动了经济的增长。为保证经济的良性发展,基建工程内部审计作为重要的手段必须发挥其应有的监督鉴证作用。在基建项目内部审计中采用全过程管理的方式,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鉴证作用,有利于提高基建项目的工作效率,改善基建项目投资效果。

1 全过程管理概述

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是现代项目管理的一种新模式,是对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的全过程进行管理,是现代管理学在工程项目管理应用上的新突破,更是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的客观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有利于对基建项目各个环节的了解与监督,及时发现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使得基建项目建设过程更加高效,建设结果更加完善。

如何用好基建项目投入的大量资金,改善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公众的权益,是摆在基建项目内部审计工作面前的重要问题。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审计标准体系日趋完善,基建项目内部审计的执行环境逐步规范、公开,全过程管理内部审计成为新的审计方式被广泛采用,在基建项目审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 全过程管理应用于基建项目审计可行性

现阶段我国对基建项目内部审计的重点聚焦在竣工决算期,忽略了基建项目前期和中期的审计工作。但是经调研发现,基建项目最重要的阶段是前期决策阶段,投资决策阶段对整个工程造价产生的影响最大,最高达90%。

由此可知,投资决策阶段决定的事项是计量工程造价的基础,直接影响投资决策阶段后的其他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是否合理的问题。前期和中期阶段内部审计的重视度不足为采用全过程管理内部审计策略提供了实施前提,加强项目事前事中审计,可及时发现项目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增强基建项目事前事中工作的进行,高效完成基建项目的建设任务,全过程管理内部审计策略切实可行。

3 全过程管理在基建项目内部审计中的应用

全过程管理策略可分为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报告阶段。在准备阶段,审计人员应了解基建项目背景,分析项目资料;审计实施阶段采用全过程管理审计、连续审计及与风险导向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力争最大限度发现并解决问题;在项目建成后,内审人员据审计记录进行综合评价,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结论,形成审计报告。

3.1 事前审计 事前跟踪审计要对建设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程序、建设资金、招投标以及建设合同进行审计。在这五个方面,招投标审计和合同审计应重点监督检查,另外建设程序审计也不容忽视,两者占比应在60%左右。

3.1.1 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健全有效的规章制度能够使岗位职责合理清楚,完整高效的工作流程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工程造价。内审人员首先要对施工方的内控制度审计,对制度的合理有效性进行测试与分析。

3.1.2 建设程序审计。建设程序是我国对建设项目流程的控制方式,为建设方式的合法、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高质量完成基建工作提供了保障。基建项目的建设流程是否合乎规定是内部审计的重点领域,需要核查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1.3 建设资金审计。资金历来是可能发生舞弊的重点区域,理所应当保证资金安全是全过程审计所需重视的内容之一,内审人员需要着重审查建设资金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资金获得方式是否合规,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机制合法与否,是否满足当年项目建设任务的需要,测评基建资金是否所用到之处发挥了该有的效益。

3.1.4 招投标审计。建设项目招投标是内审部门重点关注领域,也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内审部门进行招投标审计,能够监督完善招投标管理体系、管理流程和业务程序。审计内容主要为检查招标方式是否合规,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要求等。

3.1.5 合同审计。基建项目的建设合同是建设时的重要资料,进行工程合同内部审计可提高审计效果、降低审计风险。审计内容主要有审查是否在规定日期内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与投标书承诺内容一致等。

3.2 事中审计

3.2.1 造价控制审计。工程造价主要取决于预算、协议、合同、招投标文件、设计等内容,在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造价控制审计主要核查合同履行情况及流程的控制是否起到了作用,同时对购买材料的款项、根据工程进度拨付的进度款项等内容进行控制,现阶段大多施工单位具体操作是聘请社会中介来完成工程造价审计。

3.2.2 工程质量、进度审计。基建项目跟踪审计最重要的一项即为工程质量审计,进行工程质量审计第一步要核查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是否合理,参与建设基建项目的一方有无管控工程质量的合适措施,管控的方式方法是否有效;审查进度控制环节中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查验进度管控方法、质量管控措施是否可靠有效。对基建项目的建设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及时监督建设进度,防止建设过慢导致的资源浪费以及建设过快导致的工程质量不合格。

3.3 事后审计

在竣工决算阶段,内部审计人员要进行一系列的收尾工作,对验收的竣工报告、设计图等进行分类整理,检查是否齐全,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对基建项目的剩余财产进行妥善保管。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报告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审计署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投资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市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审计机关统一安排审计,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社会审计机构也不得自行接受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5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经审计机关同意后,可由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交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但审计结果必须报审计机关复核、备案。

第六条对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和社会关注的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应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制定跟踪审计具体操作规程,指导和规范跟踪审计工作的开展,提高工作成效。

第七条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住建、环保、规划、国资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等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

第八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九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审计管辖权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工程质量情况;

(五)设备、物质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七)工程造价和竣工决算情况;

(八)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要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二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法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报告、土地征用、招投标、开工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真实、合法。

第十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概算调整、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重大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在中标合同价10%以内的工程变更应由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调整,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应有市主管领导签批的书面意见,否则审计机关不予审计,财政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建设资金是否设立基建专户,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滞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相关税费是否按规定计提,是否及时、准确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效执行;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开展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要求,是否制定质量控制体系并有效执行。

审查项目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内容是否准确完整,签订程序是否合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单位是否严格履行合同,有无违法分包、转包现象;各类签证、纪要和补充协议是否存在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等问题。

第十六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政府监督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的制定、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设备、物质和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材料、设备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验收、保管和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有效等。

第十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的审计,审查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超范围征地拆迁、擅自改变补偿标准,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等问题。

第十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的审计,主要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否合规、及时、完整和真实;工程价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方式拨付,有无超付工程款等问题。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未完工程是否真实、合法;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等。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组应当对审计项目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目标、范围、内容、重点和措施以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依据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应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出具移送处理书,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计决定。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审计机关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四章审计方法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通过审查工程预算、结算和财务资料,监督盘点有关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积极推广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专业技术设备辅助审计等先进的审计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专业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社会审计机构或外部人员参与项目审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审计机关应对聘请专业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外部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期间,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必须依照《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机关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并对接受委托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用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管理,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对聘用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工作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外部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参照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制定招标文件及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以专门条款明确以下内容: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在竣工结算或决算审计前,除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外,应预留合同价30%的工程款,待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依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事项。

第三十三条对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审计机关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责成有关单位予以调整。建设单位对已签证多付的工程价款,应根据审计决定予以追回。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要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协作机制。

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责任人)存在与财政评审相关规定不符的行为,应当及时将审计掌握的情况连同相关的证据材料移送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审计机关移送时,应出具审计机关《审计移送处理书》,并附有关证据。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发现相关情况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或需要审计机关协助配合的,应及时将情况移送审计机关处理,并出具财政机关移送函,附有关证据。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对双方移送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报告及审计机关出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书,应互相抄送,以便于双方及时了解项目评审与审计结果情况,提高监督管理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等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四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一)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自要求设计部门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律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改变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四)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

(五)应计、应缴而未计缴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建设管理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审计机关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处以违纪金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抬高工程造价、影响工程质量的,审计部门可通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依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处罚或者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中列明,由监理签证认可的工程变更等有关事项,经审计机关审计后发现签证不实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因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投资损失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审计部门应报告市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咨询造价业务;

(三)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以及出具虚假或伪造工程造价结果文件;

(五)自行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审计人员(包括所聘外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