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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力企业;废旧物资;管理;问题;措施
废旧物资主要是已经废弃或者老化的物品,企业生产中剩下来的在本生产中没有任何用处的物资,如,库存、报废等物资。当前,随着电力企业内部管理方法的越来越完善,原有的废旧物资管理模式已经难以满足企业当前的发展需求,对废旧物资管理时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废旧物资拆除现场常发生实物丢失、职工人员对废旧物资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等。为了确保废旧物资良好的管理,维护好国家资产,规避内部职工风险,电力企业要全方位的管理好废旧物资。
1.电力企业废旧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对废旧物资管理缺乏重视
现阶段,我国有部分电力企业依旧存在着重视生产忽视管理的情况,加之近年来工程建设任务繁重,无论是企业管理层还是基层职工均致力于工程建设,关于工程物资与废旧物资的管理不严谨,常常认为浪费一点没问题。
1.2 未落实废旧物资管理制度
当前,多数电力企业相继实施了废旧物资管理办法,清晰划分了部门职责权限,编制了处理废旧物资操作流程。然而因一直存在随意性,执行部门怕麻烦,工作中不严格根据相关流程办事,或者编制的制度缺乏操作性,没有规范标准的考核办法,虽有制度但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
1.3 废旧物资应收、实收数量监督不力
本应收回的废旧物资数量未做好事前申报、核准,而且将不同工程中拆除的废旧物资全部堆放在一起,根本难以核对具体收回数是不是应收回数,仅按照自身意愿,随意的收回,没有必要的审核。因管理过于粗放,有的人员将拆除废旧物资进行变卖,为了一己之利,存在私设“小金库”之嫌。
2.强化电力企业废旧物资管理的措施
强化废旧物资管理是电力企业精益化管理的要求,具体应体现在合理决策方面,设备更换决策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资金利用效益,所以,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至关重要,具体应采取以下措施:
2.1 提高对废旧物资管理的重视度
电力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废旧物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培养职工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提高职工们的重视心,有效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废旧物资回收完整与否,与企业的财务安全是息息相关的,若管理不严谨,那么,将导致物资流失。此外,还要强化职工的道德教育,培养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不然即使制度再怎么健全完善,若缺乏专业的人员来执行,那么,管理依旧会有问题的发生。电力企业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质,资产涉及面广,且多数在野外,电网改造中废旧物资管理有赖于职工的工作认真负责性,所以,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与廉洁教育至关重要。唯有全体职工都以企业利益为出发点,企业才会正常有序的健康发展。电力企业可通过知识问卷、构建专门的网站等方式在职工中大力宣传推广废旧物资的法规政策,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提高职工们的素质,使其主动自觉的参与企业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活动中,从而保障废旧物资管理效率。
2.2 编制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
电力企业若没有一套制度约束,将诸多的潜在风险控制全权寄托于人的道德品质是绝对不行的。企业内部所有的管理活动均从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开始,企业所有决策都必须以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作为依据。不过,还必须加强检查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方可确保制度的全面落实。所以,构建废旧物资管理制度时应划分具体的职责权限,细化考核办法,实施资产使用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分级考核,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有效监督、管理、考核自己管辖范围内资产使用部门的废旧物资管理情况,企业管理层的职责是考核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是否到位,确保废旧物资能够完整收回,从而理顺管理流程,提高企业资金安全。唯有重视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严防管理漏洞,促进废旧物资管理工作的科学合理性、程序性、规范性,增强制度执行力,企业才会持续有效的运行。
2.3 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效能监察
首先,对废旧物资分类整理、回收保管、价值评估等工作流程加以规范,详细认真核对实际拆除物资和应拆除物资数量,对应退未退物资应阐明主要原因,无法详细阐明原因的,应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充分落实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不同的废旧物资类型明确具体的监察办法,一旦发现问题,出于对强化企业管理的考虑,应严格根据精细化管理要求,积极改进完善,以确保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规范有序运行。其次,严惩违纪违法者,凡是在废旧物资回收、处理中有受贿、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必须严格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实施废旧物资处理的公开化、规范化、透明化,保证废旧物资处理款能够有效的回收与废旧物资残余价值有效利用,对废旧物资回收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严惩不贷,避免发生资产流失与不合法的交易,促进废旧物资管理效率的的提升,加快节约型企业建设进程。另外,全面清理清查资产,对实施的资产报废审批流程的规范性和废旧物资的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凡是不按规定报废资产的,应准确获悉废旧物资处置情况,明确具体的职责权限,凡是导致资产流失的,应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与法律制裁。
2.4 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
电力企业应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门的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物资中心牵头负责废旧物资的统一回收管理,监审部对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建立健全制定、出台《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废旧物资回收、处置实施细则》等制度,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审核、申报、鉴定、招标、入账做出详细规定;强化责任落实,要求工程建设部设计预算时,要提供该工程应回收的废旧物资清单,验收部门联合物资中心对物资使用情况把关,核实退料情况。此外,电力企业应对废旧物资进行科学合理鉴定,将回收的可利用废旧物资进行分类整理,提高废旧物资的再利用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有效节省开支,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
2.5 加强废旧资产的流程管控
当前,电力企业应以ERP系统为依托,从废旧物资回收、保管、鉴定、评估、试验、维修、销售各个环节,建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退役设备运行管理部门、物资部门相互制约、协调运作的流程体系,实现生产和财务、实物和价值的统一管理。同时结合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三标一体认证和创建电力行业质量奖工作,纳入环境体系管理,丰富其内涵,确保管理工作的长效性。
3.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当前时期,随着电网大修技改和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实施,诸多的废旧物资被淘汰。为了进一步强化废旧物资管理,实现企业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的目标,电力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旧物资管理,其是电力企业资产管理中的核心部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强化效能监察等在废旧物资管理中是必须完成的工作,加快工程建设,提高工作质量,落实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只有做好废旧物资管理工作,才能降低融资力度,节约财务费用,改善财务状况,促进企业盈利水平的提升,保证企业良好稳定前行。
参考文献:
[1]胡永焕,陆爽.供电企业废旧物资全流程管理优化方法[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0(20).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电子废弃物;管理体系;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电子产品的普及及更新周期的缩短,堆积如山的电子废弃物成为人们关注的新焦点之一。世界各国处理报废电子电气产品的负担越来越重,同时电子废弃物给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
电子废弃物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电子废弃物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如铅、汞、镉等重金属元素,不正规的回收处理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这些物质既可对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也可在土壤或水环境中富集,最终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影响人类生存与健康。另一方面,电子废弃物具有很高的再生利用价值,可资源化程度很高,不回收会造成大量资源的流失。电子废弃物中含有大量的塑料和金属,尤其是稀有金属具有很高的价值,如果采用合理的再生技术,能获得大量纯度较高的再生材料,可直接在新产品的制造中使用,从而减少对自然原材料的需求,有效保护自然资源。但是,如果回收体系不规范,无法充分回收资源,同时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并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我国的广东贵屿镇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原始的拆解、处理方式给当地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用烧烤获取电路板上的电容等电子元件,大量的毒烟直接排放到空气中;用酸洗获得各种贵重金属,废渣、废液随地倾倒,导致贵屿大部分的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已经不能饮用,各种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由于长时间接触有毒气体,从业者的健康遭到极大损害,大部分患有皮肤、神经系统等方面的疾病,93%的人有眩晕或头痛症状[1]。而作坊式的回收处理方式带来的另一个后果是大量可再生利用的材料被随意抛弃,他们通常只是提取出少量价值较高的材料如金、铜等,剩下的则被视为垃圾丢弃,造成大量资源的流失。
发达国家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管理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管理模式。本文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对发达国家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进行剖析,旨在为我国建立合理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寻找参考依据。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萌芽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比如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1963年,斯坦福研究院的学者给出的定义是:对企业来说存在这样的个人或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2]。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企业间竞争的日趋激烈,人们逐渐认识到,早期从“是否影响企业生存”的角度界定利益相关者的方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1983年,美国经济学家弗里曼(Freeman)给出了一个广义的利益相关者定义[3]。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那些能够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组织目标实现过程所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该定义不仅把影响组织目标的个人和群体视为利益相关者,同时也把被组织在实现其目标过程中采取的行动所影响的个人和群体看作利益相关者,正式将当地社区、政府部门、环境本保护主义等实体纳入利益相关者管理的研究范畴,大大扩展了利益相关者的内涵。
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实际上指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现实的管理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系统或网络背景下进行的,单一主体的单个行动往往难以取得最优的绩效。因此,在管理实践中首先要识别出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在此基础上注重考察不同主体相互作用的方式与程度以及它们对管理目标的影响[4]。
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体系中涉及的各个组织或群体来自不同行业和部门,具有分散性和复杂性。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体系的利益相关者是指在电子废弃物回收过程中,任何可以影响其回收的或被其回收过程所影响的群体或个人。这些组织或群体各有其目标和利益指向,很多时候这些目标和利益指向是相互冲突、难以协调和动态变化的,如果能够整合各参与方的分散力量和资源,则可以形成协同效应,促进电子废弃物的有效回收。而利益相关者理论正具有整合这些分散力量和资源机制的价值[5]。
二、利益相关者与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本思想,识别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是构建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体系的重要步骤,同时还要明确各利益相关者在回收管理体系中分别承担什么责任。一个有效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体系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权责明确:(1)电子废弃物回收的物质责任由谁承担,即谁回收、谁运输、谁处理等?(2)经济责任如何分担?(3)管理责任由谁承担?(4)历史废弃物及孤儿产品如何处理?下面通过对荷兰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的剖析,提取在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体系中涉及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以及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分担情况。
(一) 荷兰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
荷兰是欧洲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和实践开展较早的国家[6]。在欧盟相关指令出台前,1998年4月21日,荷兰就已颁布实施了《白色家电和棕色家电法令》,其要求近似于欧盟电子电气废弃物(Waste Electronic & Electrical Equipments,简称WEEE)指令的规定,采用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核心的管理模式。经过1999年和2002年的两次修订,基本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纳入管理范围。欧盟双指令(WEEE指令和RoHS指令)后,荷兰顺利完成了双指令的本国法律转换,分别于2004年7月6日和7月19日通过了《WEEE管理法令》和《WEEE管理办法》。
荷兰的废旧家电回收主要归属于NVMP系统,NVMP系统是荷兰金属和电子产品处置协会依据1998年荷兰的《白色家电和棕色家电法令》建立的。截至2005年10月,加入NVMP的制造商/进口商会员有1 350家,几乎涵盖全部的大、小家电市场。NVMP系统运作十分有效,2001年的人均收集率达4.13千克/年,已经达到欧盟WEEE指令规定的回收再生目标。
NVMP目前实行可见收费。消费者在购买新产品时支付可见的回收处理费用,即在新产品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明码标出处理费用,可单独标注在价签上,截止时间之后(大家电在2013年1月13日之前,其他家电在2011年1月13日之前),不允许收取可见费用,回收处理费用由生产企业负责,收费标准与品牌、重量、体积或价格无关,每种产品类型收费固定。零售商收到回收费用后,将资金通过常规支付方式划转给生产商,生产商每两个月根据产品种类和销售数量向NVMP基金会缴纳处理费用。这种“养老金”模式的收费方式也可较容易地把历史废物及孤儿产品纳入回收管理体系。图1简单描述了NVMP系统中的物质和资金流向。
消费者可通过两种渠道免费交付废旧家电,一是通过零售商来实现,二是直接送至市政指定回收点。这样的组织形式为零售商的以旧换新业务留下空间,可以继续保留他们早先拥有的客户源和维修业务。
另外,制造商/进口商还负有以下的信息责任:在产品投放市场一年内,制造商/进口商应向维修商、维护商以及处理机构提供有关该新产品再利用、再循环以及处理的相关信息,所提供的信息中应包括产品使用的零部件和材料以及有毒物质或特殊物质的位置;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计划,详细阐明将如何履行自己的回收责任和义务(包括退出荷兰市场后采取的相应措施)。每年7月1日之前,制造商/进口商必须向政府管理部门报告是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二)主要利益相关者分析
从案例研究中可见,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中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如图2所示),生产商(制造商/进口商)、零售商、处理商、消费者及政府管理部门等多个主体都参与到项目中,并在项目实施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发挥各自的作用。
1.生产商
家电生产商(制造商/进口商)是家电回收管理的物质责任、经济责任及信息责任的主要承担者。随着SA8000和ISO14000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逐渐嵌入国际市场规则,多数企业已经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是“现实的要求”[7],更多的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将受到重视,企业决策时必须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要求,自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通过界定废旧家电回收的责任归属,有助于解决废旧家电的环境污染,促进生产商改进产品设计,在保证企业竞争力的同时,提升企业形象。
2.零售商
零售商是连接生产商和消费者的纽带,在一些回收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可承担主要的回收责任。另外,利用新产品销售网络进行废旧家电回收还可降低整个管理体系的成本。
3.消费者
消费者是废旧家电的提供者,在回收管理体系中处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废旧家电能否实现充分的回收和再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是否积极配合。对于消费者在废旧家电回收中经济责任的分担,目前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收取可见费用(购买新产品时单独支付或废弃产品时支付);另一种是隐性收费(生产商支付回收处理费用,但通过产品价格将部分费用转嫁给消费者)。
4.处理商
处理商的利益直接受到废旧家电持有者行为的影响。这是因为,处理商是否有货源取决于废旧家电持有者是否将废旧家电交给回收部门。由于回收率高,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处理企业能从销售再生产品中获得收益,而我国正规的处理企业通常面临因货源不足而无米下锅的尴尬境地。
5.政府
政府在调整产业结构、引导行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示范工程、税收优惠等政策施加影响,保证废旧家电回收行业的顺利发展[8]。同时,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适度干预,可以纠正人们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以维护社会的总体利益。
6.第三方组织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中,通常由被称作生产者责任组织(Producer Responsibility Organizations,简称PROs)的第三方组织负责管理体系的日常运作及管理。PROs是非营利性质的组织,由生产商或行业协会联合组成,代表签约生产商履行废旧家电回收的责任和义务。
三、对我国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设计的启示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规范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废旧家电回收和处理基本上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自发进行的,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如图3所示。废旧家电的无序回收,以及原始落后的拆解处理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情况十分严重。因此,在建立规范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的过程中,还必须考虑废弃物管理的可持续性。而可持续的废弃物管理必须是:经济可承受的、社会可接受的、环境有效果的[9]。这说明建立的废弃物管理体系必须以一个可接受的成本、大多数人可接受的方式运作,同时尽可能地减小环境负荷。
因此,我国在建立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时,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法规、政策明确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逐步建立可持续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
首先,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引进是建立有效回收管理体系的基本条件,通过法规、政策明确生产商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主要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做法是不可行的,因为在我国相当一部分生产企业,无论是在技术方面,还是回收网络方面,都没有能力来组织其生命周期末端产品的回收和处理。另外,我国地域辽阔,产品分布的范围很广,如果让每个生产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产品的回收体系来承担产品的回收责任,将产品收集后长途运输到其处理中心,不仅是不经济的,也是不现实的。即使在发达国家,也通常是由生产商联合成立的生产者责任组织来代替签约生产商履行废旧家电的回收和处理责任。在我国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作用较小的情况下,可由政府部门代替生产者责任组织,负责回收体系的运作和管理。
其次,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经济责任完全由生产商承担也不切实际。但是,由消费者为废旧家电回收和处理直接支付一定费用的做法同样行不通。在我国,废旧家电的持有者在废弃家用电器时不仅不需支付费用,反而可以得到补偿。因此,我国对废旧家电回收的经济责任可通过责任分担的方式,由各利益相关者按比例分担。对于消费者应支付的部分,可直接将该部分费用包含在产品售价中[10],这虽然会略微增加消费者的经济负担,但总体上可行性强,便于操作实施。
另外,政府的干预是必需的,并且应该是持续的,尤其在我国还没有关于家电回收相关法规的情况下。虽然在2004年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提出建立废旧家电多元化回收和集中处理体系,实行生产者责任制,国家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回收处理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国家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等具体规定。到目前为止,该条例依然没有付诸实施。因此,政府可通过税收、禁令、处罚等措施,引导我国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最后,可持续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需要多数人的信任和支持。我国大多数的居民认为废旧家电仍是有价值的商品,同时存在大量游走收购的小商小贩,导致大量的废旧家电流入不正规的回收渠道。即使有相关法律为依据,但检查违规行为的难度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废旧家电的持有者需要得到经济上的激励或服务上的满意才能履行责任。因此,在充分了解居民的参与意愿,找出居民参与废旧家电回收的关键影响因素的基础上,设计出合适的激励机制,对于建立可持续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束语
我国目前保有的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多数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进入家庭的,按正常使用期为10-15年计算,我国已经迎来家电更新换代的高峰期。而目前我国废旧家电回收管理比较混乱,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大部分废旧家电流入不正规的回收处理渠道,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从发达国家的电子废弃物管理实践中可以看出,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需要管理体系中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配合,才能建立有效的回收管理体系。我国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可以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识别出我国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通过相关法规、政策明确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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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和《**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商建〔20**〕71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汽车回收(拆解)工作,消除交通事故隐患,有效减少污染,推进能源节约,预防和打击走私盗窃机动车辆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我市废旧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机动车辆报废标准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它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八)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二、切实加强机动车辆报废回收(拆解)管理
(一)**市**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回收站是我市唯一合法取得机动车辆回收经营资质的指定回收单位,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
(二)**市**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回收站对报废的机动车辆作价回收,其回收的最低限价不得低于市场上统料废铁的价格。
(三)**市**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回收站要就地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辆。对拆解后确有价值的零件可作价出售,但必须标明系旧件,严禁报废整车及五大总成重新流入社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五)达到报废标准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继续使用的车辆,将按照《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和《**省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凡进入报废期或不符合汽车交易条件的车辆,市交通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车辆检测手续,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年审、过户、转籍等相关手续。新晨
(七)凡报废的机动车辆,车主(车主单位)未按规定送交指定回收部门或参与报废车辆非法交易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不予办理新车入户手续。
(八)凡未按规定进行废旧汽车回收(拆解)的单位或个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逆向物流起步较晚,尤其医药行业回收物流的应用更为落后,缺乏完善的信息系统及较完备的运输管理系统,既造成了消费者及厂商退货困难,也对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药品的回收主要是指对家庭过期药的回收,由于消费者对废旧药品对健康及对环境的危害认识不深,以及企业对回收废旧药品积极性不高,导致出现废弃药品回收不规范的现象。
二、国外的废弃药品回收模式
国外常用的回收方法“谁出售,谁回收”,且早已成为惯例,商品生产者须在生产销售前考虑到回收处理的方式和成本,药品也不例外。在英国,随便乱扔药品会被记大过,过期药品一定要放进一个标有“过期药品”的垃圾袋中。德国药店是处理过期药的主要部门,并统一焚烧过期药。法国则在1992年4月就颁布法令要求制药企业负责回收处理其所生产药品的废旧包装。不难看出,药品的回收处理是生产厂家不容推卸的职责。
三、我国废弃药品回收模式
1.企业回收
企业回收模式主要是依靠大企业带头,如白云山药业和广药集团是国内最早设立免费更换机制的医药企业,自2005年3月白云山和广药集团最早在广州推出免费更换自有品牌过期药品的服务,之后相继在上海、湖北、山东、海南等地也都出现了类似的活动,但基本都在大城市,农村地区基本没有。虽然废弃药品回收在我国已经出现,但回收的主体却不同,有的是药厂、有的是零售药店,没有统一的规定。
2.不法商贩回收
现在许多医院、诊所及小区都贴满了很多高价回收过期药品的小广告,不少市民贪图小利,将家里的过期药品卖给这些不法商贩或非法医疗机构,这些药品经过重新包装之后,流入农村或基层的药店和医疗机构。有统计显示,目前农村市场三分之二的过期药都是从城市家庭小药箱流出来的。农村成了家庭过期药的集散地。这些废旧药品有些是违禁药品,质量很难保证,有些已经失效,对患者的身体造成延误病情、甚至危及生命的不良影响。也有人借公费医疗之便卖药赚钱,从而就形成了我国废旧药品市场的恶性循环。
四、废弃药品回收物流存在的问题
1.废弃药品回收体制不健全
首先,我国对于废弃药品回收物的体系建立是由政府强行执行还是企业自主回收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到目前为止在我国还没有一个正式的废弃药品回收机构。因为废弃药品回收药品企业需要投入较大的成本,尤其对于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由于不能对药品进行循环再利用,企业所投入的成本更大。因此很多药品企业还没有充分认识到逆向物流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2.废弃药品回收物流体系不完善
近年来很多企业都致力于药品正向物流系统的建立,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对逆向物流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大部分药品企业缺乏行之有效的回收物流系统。物流信息系统和运营管理系统尚不完善,造成退货和回收困难及混乱的局面。从源头到末端的物流没有衔接起来,企业整个药品逆向物流系统不能得以有效的运行,亦难达到挖掘新的利润源、增强客户满意度及提升企业形象等目的。
3.药品回收物流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关于药品的回收物流管理法规并不完善。2007年12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对回收物流中的药品召回流程制定了比较详细的管理办法,但是只限于企业药品召回。对于家庭废弃药的处置,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从2001年12月1日起实行)中,提到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单位不得使用过期药品。近来浙江台州、绍兴、北京市西城区卫生部分别出台过一些相关规定,但未对相关单位责权利、居民责任、回收渠道等执行细节做明确的法律规定,致使家庭废弃药品成了我国药品管理中的“真空地带”。
五、废弃药品回收物流发展建议
(一)借助先进科技建立物流信息网络
物流信息不论是正向物流还是逆向物流及时准确物流信息都是至关重要的,而逆向物流的不确定性、不及时性,无疑对这个信息系统要求是比较高的。在我国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建立一个及时完善的物流信息系统还是完全可以做到的。虽然发展的比较晚但是有强有力的科技做后盾,完全可以从一个较高的起点起步,做好废弃药品回收管理。
(二)国家政策有力的支持和刺激
政府应承担起引导和监督的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监督体系并进行宣传。此外还可由政府牵头建设符合我国实际的信息网络。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也会越来越多的感受到来自世界各地的压力。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势必会越来越注重物流特别是逆向物流所能为企业带来的收益。逆向物流势必成为企业的重要利润源,为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带来收益。
(三)进一步加强药品研究及生产过程管理
进一步加强药品研究、生产过程管理,从药品的研究来看,为了能有效地降低逆向性物流,产品研究应该充分考虑逆向物流的需求,使其便于将来的回收、再利用、自然分解。
(四)加强企业和消费者对药品回收物流的认知
目前,有很多药品企业及其消费者对逆向物流的认识不足,因此,加强其回收物流意识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以各种舆论工具为推动力量,如电视、报纸、广播、广告、小品等媒体形式,通过向社会宣传药品回收物流的必要性和作用等。使企业意识到建立废弃药品回收物流系统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壮大,也让消费者提高安全用药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一)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精益化管理的要求随着ERP和PMS等管理信息系统的深入应用,困扰供电企业多年的资产管理难题得到了较大程度的缓解。在ERP和PMS上线之初,各公司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重新统计所有固定资产、设备的各项准确信息,为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每年设备的新增、更新改造任务繁重,如果在原有资产拆除报废后,系统中资产卡片和设备没有及时做报废处理,长期如此,势必又会造成新旧资产同时在系统中,造成帐、卡、物不符的情况。因此,及时准确地更新资产使用情况、清理已报废资产卡片是提升资产管理精益化水平的要求。
(二)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提高内控水平,降低经营风险、岗位风险,避免形成“小金库”的要求废旧物资管理历来是“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废旧物资回收和处置管理工作,可以从源头上杜绝“小金库”。基层单位要将废旧物资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擅自变卖和处理废旧物资。为了保证废旧物资回收环节不出现漏洞,在废旧物资的回收、运输、保管、竞价拍卖等方面都必须做出完善规定,杜绝管理风险。
二、提高供电公司废旧物资管理水平的方法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废旧物资的管理涉及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废旧物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等多个部门,为了确保业务流程通畅,首先要求前段业务部门从认识上重视,充分理解废旧物资回收工作的重大意义和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只有所有环节的管理和操作人员都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同时了解本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所有管理流程才会被严格执行。各部门在废旧物资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如下:1.安全运检部:作为公司主网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和废旧物资使用和管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工作;负责办理归口管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对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提出处置建议,负责组织制定废旧物资处置方案;及时通知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回收;负责对废旧物资实物的回收、保管、处置全过程的完整性进行监督管理。2.(县)客户服务中心:作为公司配网资产废旧物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提网资产废旧物资的报废申请,负责办理供电所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对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提出处置建议,负责组织制定废旧物资处置方案;及时通知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回收;负责对废旧物资实物的回收、保管、处置全过程的完整性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通知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回收。3.公司各实物资产使用部门:作为废旧物资直接管理单位,在所保管使用的资产、材料及工程物资符合报废处置条件时,要及时向生产部提出报废申请;同时各实物资产使用单位,对物资管理部门回收前的实物资产的完整性负责。[2]4.物资管理部门:作为公司废旧物资回收、保管、处置部门,负责协调公司各单位在废旧物资管理过程中的工作;对回收后废旧物资的完整性负责;建立废旧物资出、入库台账及对废旧物资实物进行保管,保证收回的废旧物资的完整;分批次提交国网电子商务平台统一拍卖、处置。5.财务资产部:作为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的价值管理部门,要建立废旧物资核算台账;协助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督促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所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手续审批,根据省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向省公司上报审批手续;负责废旧材料报废手续审批;负责废旧物资的价款回收、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2]6.监察审计部门:作为公司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处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的工程,不予审计,负责组织废旧物资效能检查。
(二)规范流程,严格执行1.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将工程废旧物资纳入工程项目统一管理,从工程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实行全过程管控,确保工程废旧物资严格按要求拆除回收和资产报废处理。废旧物资拆除成本纳入工程项目成本预算之中。2.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资产报废手续,依据固定资产、实物报废审批表,准确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和报废物资种类规格、回收数量、计划交接时间等,下达《工程拆除设备(物资)清单》(以下简称“清单”)。3.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确认并下达“清单”,同时,工程管理单位将“清单”(电子件)报物资管理部门、监审部门、财务资产部及设备使用保管部门各一份。4.工程施工单位依据“清单”对废旧物资进行拆除。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签字确认,必要时由工程主管部门会同物资管理部门、监审部现场核实。5.工程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物资拆除情况,及时联系物资管理部门,由其履行审核确认手续后进行回收。移交签字后的“清单”双方各执一份,监审部门进行审核。6.监审部门在组织工程项目审计中,将废旧物资回收情况纳入审计内容,对回收的数量进行审核把关,对未完成废旧物资回收(未回收或差额较大)且又未提供合理情况说明的不予审计通过。7.拆除固定资产需要履行ERP线内报废手续的,由设备使用保管部门专责发起,按照《固定资产报废工作流操作手册》规定的步骤,完成线内流转。8.财务资产部相关责任人核实废旧物资拆除、回收、拍卖、ERP线内审核等各步骤,符合上述要求后,执行报废资产账务处理工作,并监督物资拍卖款项回收。
三、结束语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第十九条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批发证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给有关证照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中,对承办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审批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及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二)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
帮助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煤炭企业废旧资产管理的现状
很多煤炭企业在实物资产的管理上重“入口关”和“使用关”,轻“调剂关”和“处置关”,长期以来,废旧资产的管理不被重视,随意存放,丢失浪费,以及处置过程中的自行变卖、价格低廉、暗箱操作、缺乏监督等现象普遍存在。
(一)实物资产管理与财务核算脱节,账实存在差异
随着企业财务集中一贯制管理模式的推进,很多煤炭企业都对财务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原先各个部门、分厂的财务人员统一归入专门的财务核算部门,整个企业的财务核算都由财务部门进行。这种管理模式有效地加强了公司最高层对各部门、分厂的财务监控,实现了财务管理的集中一贯。但同时也产生了新的弊端――实物资产管理与财务核算脱节,特别是在固定资产管理环节。在原先的财务核算模式下,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设有专职财务核算人员,财务核算人员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之一。固定资产采购、调拨、报废等实物管理和账务核算都在一个部门进行,固定资产实物的变化可以及时在账务上反映。实行财务统一核算后,固定资产财务人员不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而是归入财务部门,财务人员只负责账务的核算。而煤炭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大,数量多、金额大,一般按资产类型分口管理,如机电科、设备科、房产科、综机科、通风科、车队、办公室、企管科、材料科等,财务部门有一套账,而实物管理部门也有一套账,财务部门关注的重点是金额,而实物管理部门关注的重点是数量,由于双方不沟通、不核对,造成了账实存在差异。如资产在增加时,数量为一批,可能有几百个,财务入账时就按数量“一”入账,这就与实际相差甚远;再比如报废的资产,财务账面核销了,而实物台账没有核销,如果长期不对账,差额就会越来越大,以后就是想查找原因也很困难。通过近几年的资产清查,我们发现不少煤炭企业不同程度的存在实物资产账实不符,有金额不符的,有数量不符的,有名称不符的,有规格型号不符。
(二)实物资产报废制度不完善
一项实物资产从采购进来,调拨使用,再到最后的报废,一般都经过这样一套环节才算正式退出企业的生产经营。很多单位对实物资产采购、调拨、使用等环节都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但却往往忽略了实物资产的报废管理,不少人认为报废的实物资产其价值已在使用中消耗,本身已无多大价值,不是管理的重点。财务部门不建立报废资产的明细账,报废后就按财务账面价值核销了,实物管理部门没有专人负责报废资产的管理,报废后的资产没有台账单独记录,不集中回收管理,随意堆放,任凭风吹雨淋,腐烂锈蚀,这样的后果一是可能会形成安全隐患;二是可能会造成资产的流失。
(三)废旧资产的处置不规范
由于管账的与管实物的人员相分离,不少单位在固定资产报废后没有专人负责,财务人员认为反正财务账面已经核销了,怎么处置那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事情;则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反正也没有账了,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这样在废旧资产处置过程中造成了暗箱操作,低价贱卖。由于废旧物资的市场不像产成品市场那样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其销售价格没有一个客观的参考标准。很多废旧物资的购买单位都为个体私营的物资回收公司,这些回收公司为了低价得到废旧物资,可能就会千方百计拉拢腐蚀企业相关人员。再加上这些单位在废旧资产处置上内部控制薄弱,缺少相关的相互牵制制度,很容易出现舞弊,最终造成企业资产流失。
二、加强废旧资产管理的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煤炭企业如何加强废旧资产管理,完善制度是关键,落实责任是核心,强化监督是手段。依笔者之见,煤炭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废旧资产的管理。
(一)完善废旧资产管理制度
管理的完善首先要有制度的完善。因此,完善的废旧资产管理制度是加强管理的关键。一项实物资产的报废需要一定的程序,在这套程序中必须要有相互牵制和管理层的监督。煤炭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废旧资产管理制度,真正做到废旧资产处置凡事有章可依,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管理制度要设计操作流程,明确实施细则,从废旧资产的申请、鉴定、验收、审批、招标、处置、收款、监督各个环节都要有可操作性,对废旧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各环节责任制,落实奖罚措施,把废旧资产管理目标与个人业绩挂钩,提高职工参与废旧资产管理的积极性。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废旧资产处置不是企业一个部门的事情,最起码要有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的参与。资产使用单位是废旧资产的直接管理部门,定期对资产进行核查,每年年末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提出报废申请,经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对报废的资产进行回收,集中管理,并登记台账,在保管期间要保证废旧资产的完整,在处置之前不得私自拆卸设备。报废设备需要处置时,按照授权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鉴定后方可处置。财务部门是废旧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对每年报废的设备登记台账,每处置一笔,核销一笔,定期与实物管理部门对账,保证账账一致。
(三)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处置过程合规合法
一是要加强过程监督,注重资产处置过程的规范化,着重做好招标前准备和招标全过程监督;二是加强群众监督,废旧资产处置是一个敏感的话题,要定期把废旧资产的处置去向和处置价格在厂务公开栏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以增强废旧资产处置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定期或不定期对废旧资产处置过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凡是私自处置行为的,一定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煤炭企业加强废旧资产管理的成功经验
笔者所在的中平能化集团在废旧资产管理上做了许多探索和改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中平能化集团在2006的下发《设备报废及闲置资产调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2008年又下发了《废旧资产管理办法》。办法对资产处置业务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资料申报、现场验收、评估鉴定、价格确定、处置方式、修复跟踪、复新验收、内部定价、销售管理等都有专人负责。办法规定了废旧资产要严过“五关”才能处理。一是技术鉴定关,资产使用单位的实物管理、工程管理、技术部门负责对废旧资产的鉴定工作;二是报废验审关,基层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处置审批表,上报集团公司资产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对基层单位申请情况时行审验;三是处置会签关,由集团资产主管部门提出报废技术鉴定和处置意见,经技术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审核会签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四是招标竞价关,按照公开拍卖、竞价中标的方式,出售给有资质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五是监督检验关。纪检审计部门对废旧资产全过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职工公布资产处置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五道关,关关把住废旧资产处置的关键节点,纪检监察部门和党风廉政监督员对操作全程监督,确保废旧资产处置程序合规合法。
为加强废旧资产管理,中平能化集团2008年8月新组建的资产运营处作为废旧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认真执行集团公司文件规定,当好废旧资产的管家,短短半年共组织废旧资产鉴定20余次,鉴定资产21676台次,资产原值5720万元,资产余值420万元,处置收入近1280万元,增值860万元;2009年资产处置增置收入近3000万元,增值1300万元。充分发挥了闲置资产的经济效益,最大限度的盘活了存量资产,杜绝了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了国有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