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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纠纷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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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文第1篇

关键词:行政调解;价值;优势;构建原则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一规定给行政纠纷带来了很多不利的影响。行政调解,是一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它脱胎民间调解,中国人有厌诉的传统心理,人们喜欢用自己的方式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和冲突。[1]进入近现代社会以来,行政调解在纠纷解决中仍然富有强大的生命力,被人们广为应用。然而,人们在片面的法治观念――“法律万能、诉讼迷信”观念的影响下认为行政调解这种“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值得重视。

我们究竟如何看待行政调解呢?为此,我准备在文中论述行政调解的概念特征、内容种类,并在此基础上论证它是一种行政行为,继而探讨其价值功能以及它在法制化进程中的几个问题。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

在现代,行政调解一般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出面主持,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2]它与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一起构成了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的重要制度,它于人民调解、仲裁等制度是我国典型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也往往是其他争议解决办法的先行程序。

(二)行政调解的特征

1.行政调解在主体上具有特定性

它是行政机关主持的活动,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它的主体不是司法调解中的人民法院,也不是人民调解中的群众自治组织,而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调解在方式上具有非强制性

行政调解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它是一种在当事人自主协商基础上进行的解决纠纷的活动。因此,行政调解程序的启动、运行以及被执行,应该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合意的结果。是否申请调解、以及达成什么样的协议,当事人是自愿的,行政机关不能强迫。因此,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行政相对方可以随时改变主张,而无须因此承担法律责任。这点与行政仲裁、行政裁决不同。

3.行政调解在效力上具有非拘束性

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活动,除个别情形外,调解协议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在调解协议的实施过程中,遭到行政相对方的拒绝甚至对抗,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执行,更不能采取制裁手段。行政调解协议主要靠双方当事人的承诺、信用和社会舆论等道德力量来维护,不能因经过了行政调解便限制当事人再申请仲裁或另行的权利。这点与人民调解的效力相类似,而与一经送达协议书就具有与判决同等法律效力的司法调解截然相反。

4.行政调解在责任上具有双向性

一方面,由于调解行为不具有强制力,其法律效力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各方的意愿,当事人如对调解行为持有异议,完全可以拒绝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无需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另一方面,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采取了不适当的手段,例如以压代调,强迫当事人签字画押等等,该行为在事实上就不属于调解行为,而是违背当事人意志的违法行政行为。对这种行为不服的,应允许当事人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的行政调解给行政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由行政机关进行赔偿。

二、行政调解的内容和种类

(一)行政调解的内容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实践,行政调解包括行政机关在日常的管理或指导工作中附带性的纠纷调解,以及为解决特定纠纷所设的专门性调解。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因违反该条例对他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等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调解;各主管行政机关处理的消费者争议;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调解的交通事故处理中涉及损害赔偿的纠纷;婚姻登记根据婚姻法对婚姻当事人之间的调解;[3]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中的调解;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商业经济纠纷的行政调解;经济合同纠纷的行政调解;环境保护领域中的行政调解;以及其他各行政主管机关对其管理权限内的纠纷调解,等等。

(二)行政调解的种类

1.依照行政调解的主持机关,行政调解可以分为:

(1)主管行政机关主持的行政调解。它是指主管行政机关,在其行政职责的范围内,对有关的民事纠纷或行政纠纷进行的调解。例如:公安机关对治安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案件的调解;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损害案件的调解等。

(2)行政仲裁机关主持的行政调解。例如:根据我国《仲裁法》和《劳动法》 等法律规定,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都应先行 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行仲裁。

(3)行政机关的内部调解。指行政机关对其所属成员之间,以及行政机关所属成员与其他单位成员之间的民事纠纷。

2.依照行政调解的效力,行政调解可以分为:

(1)正式调解。是指调解一经成立,便具有强制执行力。属于行政调解中的特殊情况。需要有法律、法规做出专门规定。目前在我国,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对于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由专门的行政仲裁机关作为行政仲裁的先置程序进行的调解,并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2)非正式调解。是指调解成立后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靠当事人自觉执行的调解。这类调解在我国普遍存在,绝大部分调解皆属此类。

三、行政调解的价值和功能

(一)调解解决纠纷符合中国人的传统理念

调解解决纠纷符合中国人的传统理念在社会关系领域,即使在国家大力建设法治社会、全民法律意识已经有了显著增强的今天,“以和为贵”、“息讼”、“厌讼”等观念仍占有重要地位。据调查显示,目前在广大农村,对于纠纷的解决,在“打官司、干部解决、私了”三个选择项中,664人中各有297人选择“干部解决”和“私了”,各占44.73%,只有10.39%的人选择“打官司”。[4]这一调查结果反映了人们对调解这种方式的渴求与认同。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更符合人们的心理需求,更容易为人们接受。

(二)行政调解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弘扬意思自治,加强法治化

行政调解是建立在事人的同意的基础上的,主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以何种方式和内容来解决纷争。只有当事人双方在感情用事、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很难进行对话、或者即使进行对话也很难在各自合理打算的基础上达成妥协时,这时不站在任何一方的行政机关才居间说和、帮助双方交换意见,从而帮助当事人达成合意,行政机关始终是当事人之间形成合意的促成者,而不是以自己的判断来强制当事人的决定者。行政调解中的行政相对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必听从行政机关的命令,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所以法律正是通过行政调解实现了其非正式的解决纠纷,这正是法治化的表现之一。由于调解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社会公德进行调解,所以调解纠纷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的过程。在调解过程中,通过宣传法律知识,讲解法律,使公民懂得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社会公德,公民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从而树立和增强法制观念。这无疑有助于法治秩序的建立。

(三)行政调解有助于弥补诉讼弊端、缓解诉讼压力

近现代的诉讼制度所提供的是一种正统的、公开的、最符合形式合理性的程序,这种程序要求一系列专门化的操作规程,要求借助律师的中介;同时也要求诉讼所做出的判决具有严格的规范性。通过诉讼,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当事人和社会主体对于“正义”的需求,解决纠纷。但需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即所谓的诉讼成本。相对于此,行政调解则尽量发挥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自主性和合理性,采取常识化的程序,争取做出接近情理的解决,并以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追求效益最大化为基本目标,行政调解在功能和效益、效果上早已远远超过了诉讼。

(四)行政调解与诉讼审判的比较优势

行政调解的许多内在价值确实是法院的诉讼程序所不具备的,即使在诉讼审判正常运作的前提下,行政调解也能发挥其特有的优势。

第一行政调解的优势首先来自其程序,即成本低、迅速和便利之特点。在法院的诉讼积压、程序迟延、费用高昂的情况下,行政调解可以趋利避害,相对迅速、简便地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

第二行政调解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理念也不同于诉讼的价值取向,比诉讼更适合于特定社会关系、社会主体和特定纠纷的解决。例如:以其简单常识化的运作程序消除了诉讼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理解困难,使当事人有更多的机会参加纠纷的解决;以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的方式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在调解中,没有原告和被告,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且双方是在调解机构的主持下协商解决纠纷,所以,“被申请一方不会感到丢面子和屈辱和愤怒,有利于维护双方关系的和谐”;[5]以简单的事实认定代替了严格的举证责任。允许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选择适用的规范,如地方惯例、行业习惯和标准等解决纠纷;由于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关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专门性,在解决特定的纠纷时既可以提高效率和效益,又能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意见在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得到较审判更为合理的结果;经过当事人理性的协商和妥协,可能得到双赢的结果,而且由于调解协议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合意基础之上,其履行率比判决高,又免除了社会为执行所承担的风险和成本,增加了安定的因素。

第三行政主管机关通过行政调解,可以使主管部门觉察到问题发生的根源,及时了解民情、社情,掌握一定时期内的社会问题或矛盾,积累经验,有的放矢地进行行政立法及实施行政管理、形成政策和规范。这样不仅可以进行适当的救济,而且有助于积极防止和有效调整今后同类问题的发生。正如棚濑孝雄指出的那样:“以个别的纠纷为起点,通过自己的管理权限进一步发掘问题 谋求更具一般性的根本解决,正是行政性纠纷处理机关的最大优势。”[6]

综上所述,行政调解的存在不仅不会威胁法律制度和阻碍法治的发展,而且还有利于法制的正常运作。行政调解的积极作用会对法院起到保护作用,而不会导致对诉讼与司法地位的侵害。

四、我国构建行政调解制度原则的几点思考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积极作用,并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行政机关在主持行政调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自愿、合意原则

自愿原则的含义是:行政调解必须出于当事人的完全自愿、必须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表示的自愿、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这就要求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厚此薄彼。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都有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的理由和意见的权利。另一方面,当事人双方与调解机关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与服从,主动与被动的单项隶属关系,行政机关只能以平等一方的地位,踏实认真地做好沟通疏导、协调教育工作而不能居高临下地发号施令、强行调解。

自愿、合意原则应当是行政调解制度的首要原则,其实质意义在于充分保当事人的处分权。这是防止在行政调解的过程中,政府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保障公平与合理的最有效的制约机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和自愿接受,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调解。

(二)遵循“法、理、情”相结合原则

这项原则要求:首先,行政调解应该与法律紧密结合,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调解应该切实使享有权利的人得到应有的保护,负有义务的人承担应付的责任,不能是非颠倒、本末倒置。其次,行政调解还要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优良习俗,“调解不但要以法服人,更要以情感人、以理喻人,即所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调解应该很好的平衡这三种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一些事实不清的案件怕麻烦,采取‘和稀泥’的方式进行调解。”[7]

(三)遵循据实调解,讲求效率原则

据实调解原则指行政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掌握证据、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行政机关必须收集充分、可靠的证据和大量的事实材料,只有这样,才能使调解具有说服力,使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及早达成共识,解决纠纷。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进行客观调解。据实调解是公平、公正调解的基础和保障。效益原则是指行政调解既要讲求调解的效率,又要注重调解的实效,二者必须兼顾,不可偏废。这就是说,行政机关在调解中必须讲求必要的方式、方法,以期提高工作效率,促成调解的早日圆满完成。但与此同时,行政机关又不能单纯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视应有的调解的质量;也不能只为当事人握手言和而进行久拖不决的马拉松式的调解。

(四)遵循尊重当事人诉权原则

指当纠纷发生后,若当事人不愿经调解或不接受行政调解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要求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或直接诉讼至法院的,行政机关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这是因为行政调解的产生、变更、消灭, 不是基于行政命令,而是基于双方(皆为行政相对方)的合意。对调解协议的接受,并不是行政相对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仅仅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其改变主张总是被允许且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行政调解重视不同的社会成员在纠纷解决中的需求差异;主张在实现法治的前提下提倡社会成员的自治性;在注重纠纷解决的公平公正的同时,兼顾效益和效率的原则;在弘扬依法维权意识的同时,提倡协商和双赢的精神;行政调解可以有效地对司法和诉讼补偏救弊,并具有特殊的优势。[8]它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纠纷解决、保障当事人的自治、协调社会关系和提供积极对话的渠道等作用。它的存在符合当代人自主、自律、平等协商的精神,具有不可限量的发展前景,将更好的推动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作者单位:周口师范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陈晋胜.研究报告[M] . 北京: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3):24.

[2]崔卓兰.行政法学[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210―211.

[3]林万泉.论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 中国法院网,法学研究,2003(12):4.

[4]李浩.调解的比较优势与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2,(4).

民事经济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文第2篇

村官讲法—记安宁市学习社区居委会主任、民调主任曾卫民

我今年32岁,是安宁市八街镇八街社区居委会主任、民调主任,有九年民调工作经历,1995年以来,我先后调处各类纠纷144起,防止19起民转刑恶性事件的发生,调解结案率为100,成功率95以上,为八街社区的稳定发挥了一名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受到了社区群众的真心拥戴。

八街社区居委会现有居民882户2539人,驻社区企事业单位30个,社区占地面积659亩,为了鸡毛蒜皮,张长李短之类的小事磕磕碰碰在所难免,我每天接触的都是些难事、烦心事,琐碎事,我深深体会到,民调工作实在是一件心力憔悴的苦差事,但我无怨无悔,凭一张“婆婆嘴”总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苦口婆心,情在言中,我实际在民调工作中总是实事求是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比较客观公正地处理好每件民事纠纷。使各类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为社区平安默默无闻地工作。

我作为一名党员,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着深刻的认识,我经常跟居委会的同志说,群众有事找我们,是对我们的信任,是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能为他们解决了困难,就是替党解了难,分了忧,就是落实了“三个代表”的起码要求,否则,要我们做什么。

(一)关于方某驾车损坏集镇排水沟道预制板,绿化树木而引起纠纷

20__年8月22日下午5:00方某驾贵州盘县盘江镇贵B32916载重量5吨的加长货车,从贵州盘县送碳给客运站,由于重车后轮倒向人行道,压坏排水沟基近2.5米,人行道水泥路面约3平方米,损坏人行道树木分枝,按照昆明市市政市容关于《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店主史某指挥重车上行道致使树木损坏,沟盖板压坏驾驶员一意孤行开车就门市,镇环卫绿化处作出处罚决定书,对驾驶员方某和史某各处予200元罚款,并由店主史某限次日修理好排水沟预制板,为此,三方发生争执。

这是一起因驾车损坏集镇公共设施引起的民事纠纷,依据《昆明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中的第27条、38条规定,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200元——500元,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就该纠纷来讲,店主史某因单方指挥重车上人行道压坏排水沟盖板是有错的,而方某作为汽车驾驶员,应知晓货车禁止上人行道,压坏人行道盖板,是预见的,但为方便卸货一意孤行上了人行道,我认真观察了损坏的现场,指出公共设施要靠每个人爱护,你们因图方便自己卸货,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是错误的,应受到指责处罚各自200元,是给你们一个小小的惩罚,并且要及时将压坏的沟盖板修复原样,经过我耐心说服教育,方某和史某听了心悦诚服,及时交了罚金,史某在次日请人修复了沟盖板,此事教育了周围人群,人人听了我的调解和法律讲解知晓了绿化树木、人行道等公共设施是受法律保护的,触犯了它也是违法行为。

(二)因债权债务关系,一方不承担责任而引起的纠纷如何调处

解放初期郑某与潘某(女)结婚时郑某的父亲史某从食品店赊了一些烟酒,说婚事办后就来结帐,而史某现在拿着当年代书人郭某(健在)写的欠条来向郑某和潘某夫妇要回当年郑某父亲赊帐烟酒钱不肯走,此事已隔50多年了,郑某父亲又去世多年了,70岁的郑某夫妇否认此笔帐,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闹到居委会要求评理。

我们受理此纠纷后于1998年5月18日下午3点召集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立据人)郭某在办公室进行调解,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的证人郭某所立欠条和本人进行询问和检验:欠条上所立举写的当年烟酒名称及数量,郭某也承认此字据是自己当年代买卖方所写的欠条、人证、物证具全,但郑某夫妇不承认欠条,也不付此款而争执不休。这是一起因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而发生的经济纠纷,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子女(郑某)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等有关内容,根据以上法律内容,郑某应当代已故父亲偿还店主史某所赊的(郑某)结婚的烟酒款,经过反复做双方思想工作,说服启发郑某夫妇在你们又无其它证明所赊款已还的情况下,经按现在市场物价依据欠条清单上和数量共支付店主经济补偿100元,当着我的面当场给店主(史某)并由居委会收回欠条,并教育双方以团结为重,互让互利,进一步提高思想觉悟,消除双方隔阂,双方今后不再提起此事,经我耐心做思想工作,语重心长地给双方讲法律做工作,指明郑某夫妇拒绝还此款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最终郑某夫妇以壹佰元还给店主史某,经调解双方心平气和地走出了居委会办公室。文秘站版权所有

(三)因妻子不同意赡养公婆而引起离婚纠纷,如何调处

民事经济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文第3篇

上任伊始,我首先面对的是如何拓宽工作思路,提高中心人员的思想认识。我通过集中学习,使大家终于认识到,只要增加一份社会责任,法律援助工作是能够解决大问题的;只要我们用真心换真情、用有为换有位,通过一件件成功的案例、一滴滴辛勤的汗水,在百姓心中铸起“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丰碑,就一定能够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在群众心中的地位和威望。

上任第一年,我爬山涉水、走乡串村地把法律援助材料和典型援助案件,向社会向农民尤其是弱势群体进行了广泛宣传。经过近半年时间的努力,终于让当地的老百姓对法律援助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由此,许多人才开始知道找法律援助中心来帮助他们解决各种纠纷。

20*年9月,一个双手拄着拐杖的中年残疾人走进我的办公室。经询问得知他叫张某,曾是陕西省府谷县某电石厂的一个临时工,在做工时因受命去维修横车道上出故障的缆绳而掉下去受伤,头部严重受伤、胸部骨折已成残疾,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且病情尚未稳定。由此引发妻子绝情出走及两个未成年子女生活无着落到处漂流。他本人多次向雇主索赔,却只在被迫协议的情况下得到少许医疗费。张某讲的声泪俱下、痛不欲生。我被张某的不幸遭遇深深打动后,立即受理了这个案件,并及时赶到电石厂了解情况。但是雇主以已经协议解决为由,拒不再出一分钱。我找当时在场的工人取证,可有的已另谋出路不知去向,留下的则害怕厂方刁难而拒绝作证,调查取证十分困难。我和同事上苛岚、去榆林、到太原,走访了十多个单位,寻访了三十多个知情人,耗费了两个多月的时间,才最终取得了充分的证据,把雇主电石厂告上法庭。经过一年多的漫长诉讼路,当张某拿着获得赔偿的判决书时,激动得说不出话来。当张某通过我的大力帮助,通过强制执行手段拿到四万二千多元的赔偿费时,更是激动得满县城宣传法律援助的好处。

两年多来,我一共办理各类援助案件50多件,其中类似上述疑难案件8件。

维护法援对象的合法权益,并不都要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我通过工作实践发现,有时候,通过调解也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同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不但迅速简便,而且可以很好地起到减诉息事的作用。于是,两年多来,我充分发挥在公证处工作期间练就的调解本事,共居间主持调解解决纠纷并制作调解协议书18份,而且基本上都得到了履行。只有1件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而被诉至法院。最后经法院审理,因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要求而被法院判决维持。

两年多来,我向弱势群体散发法律援助传单近8000份,其中利用集会在街头散发放5000份,利用双休日上门发放3000份;解答咨询200多人次,其中在街头解答20多人次,上门解答30多人次;写作协议、诉状、申请等法律文书近70份,其中上门代书20份;调解各种民事、经济纠纷17件,其中上门调解8件;上门回访20多次。

经过艰苦的努力赢得百姓的一个好口碑,是我全身心投入工作的最大动力。为此,*年毕业于*大学法律系的我,2002年离开为之奋斗了五年,已经因成绩突出被省厅授予文明公证处的*县公证处后,便主动请缨,放弃经济收入优厚的社会律师工作,承担起振兴*法律援助工作,发挥法律援助中心的基本职能,按期完成构筑*法律援助大厦的基础工程的重任。

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后,我几乎每天早上都是第一个到县司法大楼上班的人,同时又几乎每天晚上都是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大楼的人。由于我几乎每天的工作时间都超过十个小时,而且双休日从来都是正常上班,所以经常遭到妻子的怨怪。坐在办公室上班期间,又往往是一方面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另一方面法律咨询热线响个不停。

由于我县地处晋陕蒙三角交界处,矿产资源较为丰富,加上连续五座功能各异的跨黄河大桥提供了非常便利的交通条件,所以往来中转的人多,外来务工的人多,由此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厂矿雇员受伤赔偿案及婚姻家庭纠纷问题比较突出。我中心与此有关的案件占到所有案件的八成。如果政府没有部门、没有人来妥善解决问题的话,一方面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影响县政府的形象,而且外来人员也会有看法。所以,积极从事法律援助这项工作,正能够很好地利用我的专业知识;为这批需要帮助的群众提供服务,也能引导广大群众依照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

中心受理法律援助案子后,我和同事坚决按法定程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减免收取法律服务费。我还结合*实际,倡议实行周六、周日假日值班并回访当事人等一系列制度,以最大限度的方便于群众、服务于群众。每一个来访者来到法援中心,我都会亲自给他们递上一杯茶水;他们反映情况时,我会仔细倾听,耐心引导,积极帮助他们依照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工作中我深深感到,我帮助群众打官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整个过程中,群众都对我非常尊重,非常理解。很多群众在我帮他们打完官司后,回家乡之前都来跟我道一声别。这使我在受感动、受鼓励之余,进一步认识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也更坚定了为法律援助工作奋斗的信心。

为了使法律援助工作深入社区方便群众,我在先后促成县妇联、工会、残联成立了法律援助站后,又促成城关街道办成立了“社区法律援助站”,专门为城区妇女儿童、老弱病残和家庭困难者答疑解惑。实现了即时援助、就近援助,以援助介入案件、以调解解决矛盾,更好地实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有力保障,从而形成了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枢纽,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各社团和街道办为基础的*县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促进了法律援助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民事经济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文第4篇

一、新刑诉法视域下的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的展望

新刑事诉讼法以特别程序的方式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依照立法趣旨和法律条文规定,笔者对新法实施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情况做了如下期待性展望。

第一,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应所有缩小。新法实施前,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较广,不仅涉及私益性的案件,一些涉及公共利益性质的诸如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件,以及部分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伤害案件也能适用。新法实施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被严格限定在了涉及私益性的案件,因此,刑事和解案件应该向法律规定范围内集中,不应出现超范围适用的情形。

第二,公安司法机关等公权力介入调解程序趋于均衡。新法实施前,公安司法机关中参与调解的几乎都是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案件数量并不大。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和解制度中的参与权,因此,一部分调解程序会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分流。

第三,法律适用更加规范化。新法实施前,刑事和解制度只是一种实践性的探索,而新刑诉法以具体条文的形式对刑事和解的形式及法律效果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从宽处罚的一个法定条件。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在适用刑事和解时,有了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款可以援引,对其适用将更加规范化。

第四,案件得到程序性分流,减缓、审判的压力。司法实践中,涉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案件占据较大比例,而这两章中,又有较多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新刑诉法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的决定。这将使得一部分案件得到程序性分流,将较大减缓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审判的压力,提升司法效率。

二、刑事和解程序的实证分析

(一)2012年上半年和2013年上半年刑事和解案件数据对比分析

1、超案件范围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在新刑诉法尚未实施之前,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并未有明确限制。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北京市某基层检察院194件刑事和解案件中,涉及刑法分则第2、4、5、6章中的16个罪名。新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虽明确将刑法分则除2、4、5章之外的所有案件排除在刑事和解程序适用范围之外,然而,2013年上半年该基层院的202件刑事和解案件中,有52件属于刑法分则第6章规定的罪名,占全部刑事和解案件的25.7%。如表一:

2、公安司法机关介入刑事和解程序差异较大。

从本质上来讲,“刑事和解实际上是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就相关民事问题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事项协商谈判达成和解。”[1]在此过程中,除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谈判之外,公安司法机关主动参与、适时介入对于和解协议的最终达成亦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于刑事和解个案中的参与程度却存在着极大差异,详见下图:

不难看出,除大部分的案件系由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之外,人民法院居中主持调解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居次,而公安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案件仅占2%,而且均是针对交通肇事案件进行的和解,检察机关并未参与到任何一起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进程当中,公诉案件中民事部分的调解程序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分流的宗旨依旧未能实现。

3、适用刑事和解特别程序不规范,存在较为混乱的现象。

2013年上半年196件刑事和解案件的判决书中,仅有7件案件援引了特别程序的条款。其余案件的判决书系通过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对被告人进行量刑的。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在审判阶段,法院更加看重是否和解以及因和解而引起的量刑变化,至于是否必须适用刑事和解的特别条款,则并不看重。[2]

另外,2013年上半年,法院对4件不符合刑事和解案件援引了特别程序条款,其中2件为重伤害案件、2件为寻衅滋事案件,都不在刑诉法第277条规定的范围内。

除此之外,2013年上半年,法院有9件案件判定因刑事和解,被告人获得“依法从轻处罚”的处罚,但是却未引用特别程序的条款。

(二)原因分析

1、基于刑事和解刑事政策的惯性,造成案件适用范围的扩张。

刑诉法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有限的轻微犯罪之中,对和解范围给予明确限定,以规制在刑事政策指导下的任何案件都可以和解的错误理念,防止刑事和解被滥用,但是这种规定却因刑事政策的惯性很难被落实。在刑事和解未被立法所体现之前,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是本着尽力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具体到个案来说,最直接的体现就是针对被害人的赔偿。理论上来说,只要存在被害人的案件,就可以刑事和解,不管涉及罪名是重罪还是轻罪。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可见故意杀人案、放火案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相关案例。[3]虽然刑诉法对刑事和解范围进行了限制,但是在被害人损失补偿制度依然失效的前提下,刑事和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上仍然起着重要作用,法院认可刑事和解的激励因素仍然存在。[4]这就导致了刑事政策的惯性依然会继续延续。

2、基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造成其参与程度不高的局面。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是刑事程序的参与者,公安机关扮演程序的启动者,检察机关则扮演程序的推动者,二者都能够促进刑事程序的进行。我国目前的刑事和解制度,从形式上看就是加害人通过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来获得谅解,进而获得法律上从宽处罚的理由。一般来说,法院在这方面有着先天优势,在当事人眼中,法院是最有话语权的机关,刑事和解当然应该在拥有话语权最多的机关进行。

三、完善建议

刑事和解是新《刑事诉讼法》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吸收的一种创新性制度。通过以上对比性实证分析结果可知,在新法实施后的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的运行效果与预期还存在着较大差距,亟待通过相应的制度完善来促进其规范化的适用。

(一)强化公安司法机关的告知、释法和主持义务。因知识水平和法律素养所限,一些当事人对新法规定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缺乏明确认知。鉴于此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积极审查的基础上,向符合适用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告知和释法说理义务。

鉴于刑事和解的主持涉及到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故可由当事人自行和解,也可由公安司法机关或第三方机构主持。当事人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主持和解,公检法三机关可以主持刑事和解程序,也可向当事人推荐公信力较高的第三方调解机构主持。

(二)严格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新《刑事诉讼法》从罪名范围、量刑幅度以及非累犯条件等方面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应强化对法律规定的规范化适用。对于实践中适用效果较好的其它类型案件,只能静待法律的修改完善。

(三)强化法律的规范化适用。刑事和解已经成为了我国刑事司法中从宽处罚的一个法定条件。公安司法机关在适用刑事和解时,有了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款可以援引。如果案件罪名不在此范畴之内,即便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在判决书中依然不能够援引第277条等特别程序的条款。如果案件符合刑事和解程序的条件,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法院依此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那么在判决书中就应当援引特别程序条款。

(四)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制度运行的监督。首先,检察机关应强化对当事人的监督,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引诱、威胁等手段达成刑事和解,或其恶意“花钱买刑”的,检察机关应否定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此外,检察机关还应强化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监督。对于公安机关,应监督其在和解协议书已经制作的前提下,是否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的意见书。[5]如未及时提交,则应督促其尽快制作移送。对于人民法院,应监督其是否规范适用了法律规定的刑事和解从宽条件。对于应从宽而未从宽,或超出法律规定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如三年以上重伤害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并判处缓刑等),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抗诉。

注释:

[1]孙谦主编:《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第341页。

[2]例如: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苏某因民间经济纠纷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达成刑事和解,依法从宽处罚,并援引了刑诉法第277条和279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4个月拘役,缓刑6个月。然而针对被告人具有同样的情节,也达成了刑事和解的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案中,该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却未引用刑诉法第277条和279条,但是在量刑结果上却同样做出了判处4个月拘役、缓刑6个月的判决。

[3]于紫伊、赵成民:《论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以案例诠释我国刑事和解案件的扩展空间》,载《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

[4]参见周华梅、邓君韬:《当下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和反思》,在《人民论坛》,2012年第9期下。

[5]王才远、金鑫:“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职能定位”,载《人民检察》2012年11月第21期。

民事经济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文第5篇

表达公司借款合同范文

甲方: ;

地址: ; 电话: ;

乙方: ;

地址: ; 代表人: ;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金额(大写): ;用途: ;约定利率或利息(%或元): ;期限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提用借款前, 应向乙方提交具体的汇款账号。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的汇款账号后 个营业日内将借款放出。

第三条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四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归还借款本息。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乙方划拨借款之日起计息。

第六条 如甲方未按合同期限归还借款,逾期部分按约定的利率上浮50%执行。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以甲方全部财产及其法人代表和全体股东的个人财产提供担保。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借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协调解决。协商或者协调不成,可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借款合同协议书

借款人: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

开户行及账号: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的需要,向乙方申请________贷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上述贷款。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种类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下列第种类的贷款:

1.短期贷款 2.中期贷款 3.长期贷款

第二条 贷款金额与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

(小写)________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________,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贷款用途

甲方应将在本合同项下借入的本金用于________,但乙方不对甲方运用该借入的贷款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贷款利率与利息

1.本贷款采用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确定利率:

(1)短期贷款,根据本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的贷款利率,为________.每季结息日当日,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季贷款利率水平。

(2)中长期贷款,根据本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为________.每季结息日当日,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季贷款利率水平。

2.本贷款自乙方划出贷款之日起计息,按________(月/季)结息,结息日为________(每月的20日/每季度末月20日)

3.首次付息日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如付息日逢非乙方工作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乙方工作日支付利息,最后一笔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第五条 还款方式

1.甲方按下列计划偿还本金:

归还期限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2.甲方所偿还之贷款本息,应汇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并授权乙方直接扣款。

3.甲方如需提前还款,则应于拟提前还款日前三十个日历日将不可撤销的提前还款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并取得乙方的同意。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和利率向甲方收取利息。

第六条 贷款展期

如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________个乙方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如乙方不同意展期,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七条 贷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________,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________的担保合同。

第八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贷款。

2.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3.甲方应定期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在贷款期间内,甲方经营决策的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决策,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贷款的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贷款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经营情况及贷款使用情况所做的调查了解及监督,乙方因甲方阻挠行为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均应由甲方承担。

6.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责任。

7.甲方转让、出租或以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债务设定担保等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贷款的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贷款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8.如发生对本合同的债务履行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9.如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10.在贷款期间,如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经营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

2.在甲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满足了放款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期足额向甲方发放贷款。

3.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的除外。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贷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收取办法为:________.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项下尚未使用的任何款项,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已提贷款、应付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款以抵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

(2)甲方没有履行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至第9款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

(3)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与本贷款有关的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八条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4)甲方全部停止偿还其债务,或不能或表示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5)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6)甲方住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7)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4.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除行使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权利外,有权对违约使用的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计罚息。

5.对甲方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乙方除行使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权利外,有权按本合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违约金;对逾期本金,有权在本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罚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及罚息按逾期贷款罚息率计收违约金。

6.乙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十三条 公证

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其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在________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乙方权利的累加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甲方所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其他

1.甲方向乙方提交的贷款申请表和其他材料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的,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签约地点:________省(市)________市________县(区)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

(或委托人)________ (或委托人)________

盖章________ 盖章________

日期:________ 日期:________

20xx公司借款合同

借款方: 身份证号码:

贷款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借款方为进行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用途

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和利息

借款期限共【 】个月,自20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利率按借款合同期限确定年息为【 】‰,按季收取利息。贷款逾期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并按逾期后的利率档次重新确定借款利率。

第三条、还款期限

借款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贷款方偿还本金及利息。 第四条、争议解决办法

各方同意,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其他

1、本合同自各方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一式俩份,各方各执一份,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方: 贷款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