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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流域调水与流域内用水、流域与区域用水矛盾日益尖锐。南水北调工程东、中、西线工程从长江调水到我国北方缺水地区,东线工程已于2013年通水,中线工程已于2014年10月通水,“引江济汉工程”已于2014年8月通水。此外,为解决区域缺水问题或满足水生态修复等需要,长江流域上、中、下游地区还规划了一系列区域性水资源配置工程,如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湖北省“鄂北水资源配置工程”、安徽省“引江入巢济淮工程”等。而长江下游地区社会经济发达,中游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中下游地区用水需求巨大。跨流域调水与流域内用水、流域与区域用水矛盾日益尖锐。
(2)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导致流域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压力日益增大。尽管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还不高,但部分水资源开发活动已引发了湖泊湿地萎缩、少数支流部分河段脱流干涸、珍稀水生动物濒危程度加剧等生态环境问题。一些闸坝建成蓄水后改变了水情,引起局部水域纳污能力下降、水质变差,对生态环境产生的长期、累积影响将逐渐显露。近年来,国务院确定了长江经济带建设,溯江而上,又批复了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区、成渝经济区、贵安新区、重庆两江新区等一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全国“十二五”规划的13座内陆核电站,有10座布局在长江流域;城镇化建设,宜宾等区域规划的页岩气开发,用水量都将巨大。产业发展布局中,工业园区、化工产业等呈现由下游向中、上游转移的趋势。随着长江流域经济布局的发展变化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不断提高,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如何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是流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面临的重要挑战。
(3)水生态文明建设等对水资源管理提出了新要求。生态文明建设、国家经济转型升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深化水利改革等国家和行业发展的新形势对水资源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水资源管理需要深入分析新形势,落实新要求,找准流域水资源管理定位,推进流域水生态文明建设。在水资源管理中,要严格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发挥“三条红线”引导产业合理布局的作用,推动流域水资源优化配置和统一调度,保障经济转型升级合理用水需求;要狠抓落实,建立和落实流域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简化行政审批,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逐步确立流域、区域和取水户水权,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制度等。
2管理工作现状
(1)取水许可管理。目前,长江委保有取水许可证144套,约占流域总发证套数62000多套的0.2%,总许可取水量11000亿m3,约占流域总发证许可取水量30000多亿m3的37%,其中,河道内取水许可证29套,许可取水量10600亿m3;河道外取水许可证115套,许可取水量400亿m3。几年来,长江委进一步规范了水资源论证制度,落实了施工用水取水许可、延续取水评估和取水许可证换发制度;加强了对委管取用水户的培训和监督检查,规范其取水行为和受委托监管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和责任。
(2)流域水资源配置与调度工作。长江委已制订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报送水利部;完成了汉江、嘉陵江、岷江、沱江和赤水河的水量分配方案,正在开展金沙江、牛栏江、乌江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工作;另外,还组织编制了《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水量调度方案》。长江委将逐步推进河流及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统一调度,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目前已初步建立了澜沧江水量调度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了2012,2013年澜沧江枯水期水资源统一调度;正在研究长江大通以下引江调度与管理,积极推动下游引江工程统一调度;长江流域第一批(汉江、嘉陵江、金沙江、牛栏江、氵舞水、水阳江、澜沧江)和第二批(长江下游干流、乌江、洞庭湖、鄱阳湖等)江河水量调度方案编制已列入水利部计划。目前,长江流域已基本建立了规划水资源论证体系,开展了工业园区、城市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和河流规划等四大类型论证工作。
(3)流域水资源监测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2-2014年)》,长江流域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及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正在有序推进。长江委以长江流域片现有54个国控省界断面水量监测点为基础,从2012年起组织编制了《长江流域重要控制断面水资源监测通报》(月报、年报),并从2014年起启动了长江流域省界年度水资源监测数据分析评价工作,为水资源管理监督考核打下了初步的基础。
(4)汉江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按照2012年12月水利部批复的《汉江流域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方案》,明确了建立汉江流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与评估制度等六大任务。长江委成立了工作协调组,编制了汉江试点工作实施计划,明确了分工,细化了任务,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3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在取水许可、流域水资源配置和调度、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①落实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的限批条件尚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撑,骨干水资源配置工程尚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②跨省河流水量分配工作尚未完成,国务院已明确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三条红线”指标,但长江流域和西南诸河区(不含红河)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方案尚未批复,已下达的各省区用水指标如何与流域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以及正在推进的跨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有效衔接,尚需进一步研究落实;③机构和队伍、经费和技术支撑、水资源监测能力等还非常薄弱。面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深入推进,全面建设水生态文明的新要求,水资源管理还需从以下6个方面进一步加强。
(1)建立电调服从水调的水资源调度秩序。《水法》明确规定流域机构要“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提出流域管理机构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并强调“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等必须服从”。但目前,水资源统一调度,特别是电调服从水调的水资源调度秩序尚未建立,导致水资源利用矛盾日益凸显,供水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例如,2014年,上海市水务局提出了关于增加长江大通下泄流量应对咸潮入侵解决上海市供水困难局面的要求,四川攀枝花市水务局提出了请求协调解决沿江取水难等问题;另外,“四大家鱼”(青鱼、草鱼、鲢鱼和鳙鱼)等鱼类自然繁殖问题,缓解汉江中下游“水华”和鄱阳湖、洞庭湖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的生态调度问题,都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迫切需要建立统筹协调电网、取用水户、水力发电工程、航运、跨流域调水的水资源调度会商制度和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制度,协调好水电站生产、群众生活和生态用水的关系,形成电调服从水调的水资源调度秩序。
(2)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考核的流域工作机制。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涉及取水许可、水资源配置和调度、“三条红线”考核等多个方面的流域水资源管理,其中,“三条红线”考核迫在眉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2013〕2号)、《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水资源〔2014〕61号)相继实施。目前,水利部已着手开展2013年考核工作,一些省份编制和上报了自查报告,但水利部尚未明确流域机构“三条红线”考核的职责。胡四一副部长在2014年召开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各流域机构要整合流域内相关力量,按照统一部署,配合做好考核技术核查与现场抽查等工作。面临紧迫的“三条红线”考核管理形势,长江流域亟待建立流域考核工作机制。
(3)落实和探索全面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水资源管理着力点。结合流域机构管理职能和长江流域的实际,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流域重要水利水电工程、水系节点、重要城市、省界4类流域控制断面最小下泄生态基流流量管理,河湖连通工程和闸坝生态调度,节水减污等内容。目前,结合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长江委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虽然逐步明确了最小下泄流量,但存在控制断面最小下泄流量监测和监督措施缺乏,生态调度条件不明确、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流域机构节水工作主要局限于指导性工作,整体推动流域节水减污缺乏有效的工作抓手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全面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水资源管理着力点尚待进一步落实和探索。
(4)加强水资源监测评估能力和工作。①控制断面监测设施亟待配套完善。多年来,长江流域片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方面投入较少,监测能力薄弱;为防汛抗旱服务而建立的河流水文监测站网不能满足当前及今后流域水资源管理和国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考核的需求,严重制约了长江委流域水资源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②长江委管理的取水户监控系统亟待建立和完善,目前还有大量的取用水户尚未纳入监测。③管理队伍建设亟待加强。长江委经与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按照就近管理的原则,将绝大部分委管取用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给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少部分重大取水工程和跨省界取水工程由委相关单位(水文局、丹管局、陆管局)实施日常监管。目前地方监测队伍和长江委水资源监督管理队伍也十分薄弱。④监测制度尚需按照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
(5)加强水资源管理基础工作。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规划对水资源管理的指导和支撑力度不够,一些重要跨省支流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区域规划尚未编制或批复,已经批复和编制的规划存在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和工程规划脱节的现象。水资源管理公报、年报编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由于长江流域水资源相对丰沛,相关部门普遍对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示范和宣传工作有待加强。
(6)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随着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水资源管理任务日益繁重,但长江委水资源管理人员偏少,尚未成立支撑流域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水资源管理中心,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地方各级水资源管理人员更加缺乏,多数地方甚至尚未配备专职水资源管理人员,难以承载日益繁重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4思路及对策
长江流域近期水资源管理的总体思路是:上游重点抓蓄水工程管理,中游重点抓汉江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管理,下游重点抓沿江大型引江工程管理;流域重点抓“三条红线”控制、水生态文明建设、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水资源监督管理等。近期围绕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重点推进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1)扎实抓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执行。《水法》确立了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赋予了流域机构的法定管理地位,确立了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节水“三同时”制度、计量收费和超额加价制度等。限于人力财力投入问题,目前水资源法律法规确定的各项制度并未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在当前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大背景下,切实落实《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比任何管理制度的创新都更显重要。
(2)建立电调服从水调的水资源统一调度秩序。以单个水库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蓄水计划和调度方案审查、审批为抓手,明确最小下泄流量等工程调度运用条件,做好单一工程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梯级调度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省界断面、重要水利工程、流域水系控制节点、重要城市4类控制断面的监测和监督管理,逐步构建电调服从水调的流域水资源调度秩序。目前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加强蓄水工程蓄水计划与调度管理,结合蓄水工程延续取水,协调梯级工程之间蓄泄关系,完善已办理取水许可的蓄水工程调度运行方案,确立单一水库电调服从水调的秩序。②逐步推进澜沧江、汉江、嘉陵江等河流水资源统一调度,积极探索建立汉江流域和金沙江中下游等水量调度联席会议制度。③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后,启动汉江水量调度监督检查工作,逐步形成涵盖全流域的水量调度监督检查制度。
(3)探索建立流域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全力以赴完成汉江流域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试点各项工作,总结试点工作在体制机制、技术支撑、监督监控等方面的经验。进一步配合水利部组织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核算工作。按水利部统一部署,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复核评估和典型抽查复核工作。在分析总结2013年度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开展2014~2016年度相关省区考核评估工作,并逐步形成长江委考核能力和工作机制。
(4)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水资源管理工作。①加强流域节水减污管理工作。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完成流域内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第四批试点的验收工作,配合水利部水资源司开展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复核工作,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事后监督管理;开展长江流域“十三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逐步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定额评估工作,加强流域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开展各行业《节水措施方案》的研究工作,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重点用水单位的节水管理,推动委管取水户节水,力求以点带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配合水利部和工信部开展节水工艺、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工作;加强队伍建设,逐步建立流域节水专家库;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开展节水宣传工作。②推进流域重要控制断面最小下泄流量管理工作。加快流域重要水利水电工程、水系节点、重要城市、省界4类断面的监测系统建设,加强控制断面最小下泄流量监管。③推动开展河湖连通工程和重要调蓄工程生态调度工作。着力推动开展生态调度需求研究,以及沿江闸站、河湖连通工程和金沙江梯级、丹江口水库等重要水利工程生态调度工作,保障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合理水位。
(5)加强水资源配置管理,保障经济转型升级的合理用水需求。首先优化配置水资源。积极争取水利部批复长江流域和西南诸河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方案;在完成第一批汉江、嘉陵江、岷江、沱江及赤水河水量分配方案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第二批金沙江、牛栏江、乌江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工作,推动开展第三批河流水量分配工作;继续推进其他生态敏感、供用水紧张的跨省中小河流水量分配工作;积极推进水资源规划论证工作,从宏观上引导经济社会高效用水、合理布局生产力;继续推进重庆两江新区水土片、龙盛片水资源规划论证工作;结合汉江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工作,开展谷城等5个县城、安康市等5个地级市和汉中市航空工业园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争取经费,继续开展河流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推进长江规划经济带、重化工建设布局、核电布局等与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关系密切项目的水资源规划论证工作。其次,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严把水资源论证质量关,促进新建项目符合经济转型发展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要求;把好延续取水评估关,促进项目节水升级,从严核定项目取水量,明确委管取水户取水权,适时探索开展水权交易。同时,加强管理经验的交流和总结,全面规范和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加强行政审批的事中和事后监督,对取水许可批复的建设项目,建立项目建设跟踪制度,完成委管取水户第一轮监督检查工作,推动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各项制度措施。
(6)加强管理能力建设和基础工作。①大力推进水资源监控系统建设。促进2014年完成的长江流域水资源监控能力一期建设形成监控能力,推进建设长江流域水资源监控能力二期建设;积极争取开展西南诸河和汉江流域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明确取水户取水计量和水资源监测技术要求,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形成流域水资源监控断面和取水户、沿江取用水口门实时监测能力。②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充实水资源管理队伍。③积极组织水资源费征收项目的申报工作,为水资源管理工作做好技术支撑。④加强公报、年报编制工作,逐步推行用水大户逐一统计和典型样本推求相结合的方法,强化数据结果合理性分析和复核工作,进一步提高公报、年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⑤提升监督管理能力,完善监督队伍建设,逐步理顺流域水资源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着力推动长江委专业化的取水许可监督队伍建设,敦促地方保障监督人力和监督经费,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要求,对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提升监督管理能力。
(7)加强跨流域调水工程管理。以《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647号令)规定的长江委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和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管理职责为抓手,协调好汉江水资源调度、丹江口水库和引江济汉调度的关系,逐步构建长江委中线工程水资源调度管理机制。着手开展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2014~2015年度可调水量报告编制和审查工作,协调淮委开展南水北调东线工程2014~2015年度可调水量报告编制和审查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跨流域调水工程水资源配置和调度管理制度。
5结语
关键词:水产养殖规划;现状分析;对策
以下是笔者对我国水产养殖规划的现状进行了粗浅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水产养殖规划制度的对策。
1、水产养殖规划对实现水产养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1.1 对未来的预测是水产养殖规划的重要特征,并要为此目标努力,如果在人类利用水资源时,没有目的性及规范性,那么人们会利用水资源最大化收益,而其他方面往往被忽视,从而会导致环境被污染、水资源利用结构改变等严重后果。水资源是水产养殖赖以生存的条件,也是容易污染水资源的内在原因,负面后果出现的可能性和不可接受性都是非常明显的。通过超前性计划和安排未来水产养殖活动,来避免及消除这种不确定性。
1.2 减少水产养殖活动的外部不经济性
国家制定的制度是要避免外部不经济性,最大化发挥外部经济性。政府行为其中一种就是水产养殖规划,只要内容有协调水产养殖活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之间的平衡。要使水产养殖活动总效益得到增长,水产养殖活动的优化和调整是关键,这就是一种外部经济性的表现。水产养殖规划,控制了不合理的水资源利用行为,使水资源功能的充分发挥,从而水产养殖活动的外部不经济性得到避免,水产养殖规划的主要功能得到发挥。
1.3 体现水资源的公共属性,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通过进行公开、透明的水产养殖规划,养殖技术、经济、生态和社会等方面要实现好合理的公共利益,充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要使水产养殖活动影响不到水资源公共特性有两点,一是水产养殖规划的组织编制及实施由政府参与;二是做好提高水产养殖规划编制的水平工作,能更好地发挥水资源的总体功能,体现了政府参与的有效性。
1.4 学科理论和技术成果应用于水产养殖规划的有效途径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和制度配置情况下,只有通过政府的参与才能使整个产业发展。规划是政府干预的一种有效途径。制定好水产养殖规划,事实证明学科理论和技术成果以被成功融入。以规划为载体,一方面体现了最终的研究价值,还有就是规划的总体水平得到提升,政府干预的有效性得到提高。
2.2 水产养殖规划存在的问题
(1)水产养殖规划基础与水产养殖规划实施间存在不协调性。
我国已有的水产养殖规划是以水域功能区划为前提、以行政区划为界限开展的。这就注定了必然会存在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和经济效益获得之间的矛盾。
(2)水产养殖规划的实施效果差。
从已经通过审批的水产养殖规划实施情况看,尽管水产养殖规划在编制时定位于调整规划区域的水产养殖业,但实施情况较差。
3、对策
3.1 建立水产养殖规划的技术体系
(1)确立水产养殖规划与环境影响评价的集成关系。
规划者在水产养殖规划时应主动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规划启动后及时接受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随时进行内容调整,以保证正确规划。
(2)确立可行的水产养殖容量估算方法。
水产养殖容量的估算应包含3个方面:一是基于环境容量要求的养殖产量,即在氮、磷等不超过被许可的排放量前提下,获得的最大养殖产量;二是在水域的天然条件和人为的技术因素相结合的前提下,能获得的最大养殖产量;三是能获得的最大经济效益的市场供给量。最终的水产养殖容量应是这3个方面的最小值。
(3)完善水产养殖的技术与经济评估指标。
对可供选择的养殖模式、养殖规模、养殖种类、养殖技术进行规划中的技术与经济评估,是进行决策的先决条件,也是任何具有综合性和战略性规划的基本基础。主要包括下述内容;筛选技术上可行的养殖模式和养殖种类;描述适合前述模式和种类的养殖地点和场所的条件:进行市场评估;进行标准的财务分析、投资评价和市场敏感性分析;制定有关资源使用和废物总量的环境框架:制定社会经济特性的框架;进行风险分析;综合评价不同选项的经济性和技术性,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框架。
(4)完善制度和相关利益者分析与评估的方法和指标。
制度管理的性质和运作方式及其决策方式对于实施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关于制度管理的分析是一切规划和管理,特别是综合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制度和相关利益者分析与评估是规划综合性原则的实现工具之一,涉及自然资源的竞争使用和损耗,因此很适合用于水产养殖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3.2 完善水产养殖规划的制度配置
(1)实现耦合的制度管理配置。水产养殖规划是关系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专项规划。我国在水资源可持续管理方面尚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这严重影响了水产养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实施。因此,必须实现水产养殖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之间的制度耦合。
(2)引入第三方评审制度。我国目前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缺乏科学性的有效监督,对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进行错误的评估,不仅起不到环境影响评价本身的目的,还在某种意义上对环境质量的恶化起到加速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引入评审制度,由独立的、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科学性和安全性审计。比如,可以实现各交叉单位的互相盲评或成立专家库进行盲评。
关键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监督管理;评估
中图分类号:TV21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水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必要物质条件,在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水资源遭到了人类不同程度的破坏,产生各种水问题,如何保护水资源也就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新的《水法》提出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和防洪条件,并且进行科学的论证”。但由于我国的水资源制度正在初步的建立和逐步推进中,并且经济发展的阶段条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认识水平不高,建设项目水资源管理还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足够的重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进一步推进水资源管理工作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有必要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在不断的工作总结中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实践
1.1探索启动阶段
由于受当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限制,整个社会层面对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在法律法规层次上,也缺少与《水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因此,2002~2007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仅停留在理论探讨和概念化层面。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化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扎实有效推进,全社会和各级政府逐渐认识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流域的部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总结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试探性、开创性地开展了化工园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1.2深入推进阶段
以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0]483号)为标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进入深入推进阶段。2011年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工作全面和深入推进的关键性一年。
近两年来,随着流域内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水资源需求不断增加,已建梯级水电站的逐步投入运行,使蓄泄矛盾日益凸显,不合理调度加剧了流域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单一水利水电项目水资源论证都是针对单一工程开展论证的,未从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或者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以及各工程的整体协调关系考虑,无法从流域全局协调各种矛盾,也无法整体考虑工程对流域性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累积影响。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若干问题的思考
2.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体系
对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体系的划分,笔者认为总体上应划分为河流和区域两大类,包括:城市规划、园区规划、建设项目布局、河流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五大类型。
(1)水资源是支持城市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城市总体规划伴生着重大项目布局或调整、城市人口增长、取用水增长、排污量增加等,城市发展必须依靠水资源的有效支撑,同时城市发展又对区域甚至流域水资源带来较大影响。因此城市总体规划应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2)园区主要包括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城市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此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似,也应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3)建设项目布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主要是指,以水资源作为直接、必备、基础支撑性条件的行业性规划。
(4)河流规划主要包括,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干支流综合规划、河段综合规划等。由于这类规划中,对水资源的供用耗排分析和优化配置、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监测、水资源管理等因素考虑不够,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国家和各省(市、区)、各地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或规划纲要等。因其需与水资源条件相协调,其实施将对水资源产生影响,故需要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2.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
2010年11月29日,水利部的《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0]483号)提出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技术要求。该技术要求的及时推出,对于指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仍存在一些问题,应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调整。
笔者认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目的主要有3个方面:①从流域或区域层面检视和协调规划布局和水资源条件的关系,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为规划方案的确立提供水资源条件支撑;②从流域或区域层面协调水资源技术和行政管理等,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③指导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分析基础主要是各项规划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规划总体布局,所在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条件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概况,水资源条件分析,水资源配置,水资源调度,规划对水资源的影响分析,水资源监测,水资源管理等。以下分河流类和区域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做简要阐述。
2.2.1河流规划类
河流规划类主要包括上述体系划分中的河流规划以及以江河湖泊为主要对象的专业规划,如水电、水利、航运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以流域或河流、河段的综合规划或者专业规划确定的规划方案为对象,在系统分析流域内现状年、规划水平年河道内外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上,充分协调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关系,合理配置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使之发挥更大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分析规划的影响及提出对策措施、监测方案及管理要求。
河流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其特殊性,目前的技术要求尚不能完全涵盖河流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实际工作要求。
【关键词】 水资源 管理工作 探讨
一 概述
三明市区位于福建省中西部,设梅列、三元两个区,总面积1224km2。其城区是三明市辖十二个县(市、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福建省重要的工业城市之一。境内主要河溪有沙流干流及其支流15条,水资源量比较丰富,其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约10.29亿m3。
二 工作回顾
1988年《水法》颁布之后到2002年新《水法》颁布之前,我国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规定了不同部门之间和不同层次之间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职责。为了加强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力度,三明市水利局设立了水政水资源管理科,梅列、三元两区水利局也相应设立了水政水资源管理股,履行辖区内水资源管理的职责,使市区水资源管理初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1988年以后,水利部、建设部、国家经贸委、林业局、矿产部等部门之间进行部分职能调整,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职能才基本上划归水利部门。但水资源管理在某些方面如城市供水、水环境的有偿使用规定不明确等,仍影响了市场机制下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2002年新《水法》实施后,明确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笔者认为,水资源统一管理、监督与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相分离的体制是水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突破。新《水法》的颁布实施,使市区水资源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显著成绩,连续几年获得省、市政府和水行政部门的表彰。
三 存在问题
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政府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和教育等手段,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进行调节的行为。三明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来对水资源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无论在贯彻执行水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还是在实施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切实维护了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态势。但是由于受思想观念、传统水资源管理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约,在科学可持续发展水资源管理上,还存在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 配套法规、规章不健全
建立、健全和完善的水法制体系是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利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虽然已颁布实施了《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水法律法规,省政府及关部门也配套出台了部分规章条例,但配套的法规条例不够健全完善,甚至滞后,不适应地方国民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影响了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实施。
2. 水资源规划工作滞后
水资源规划是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三明市区是1958年始建的新兴工业城市,城市综合规划和域水资源规划工作滞后。目前,除贯穿市区的沙溪干流已完成流域规划外,其余15条支流没有进行完整的流域综合规划或专业规划,使部分支流、河段水资源开发利用混乱无序。由于缺乏水资源和城市建设统一规划,使城市规模、经济开发区布局与水资源状况不相匹配。根据三明市区“南拓、北扩、西进”的城市发展战略,未来几年将逐步建成7 个工业区。而这些工业区的规划建设,都未充分考虑水资源这一制约因素。城市综合规划不够科学、完整,忽视了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使生产、生活供水安全缺乏可靠的保障。以市区饮用水的水源为例,白沙水厂的源水取自沙溪河,沿河两岸有众多工矿企业污废水直接或间接排入,从长远看不适宜作为饮用水水源。下洋、富兴堡水厂的源水来自东牙溪水库。而东牙溪库区右岸及上游有三郊线省道穿过,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有毒物质注入库内,后果可想而知。市区水资源统一规划和新辟城市第二水源问题,已刻不容缓。
3.水资源统一管理不到位
水资源进行分割管理的体制,严重违背了水资源的自然循环规律和整体性。新《水法》尽管在水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方面有了重大突破,但由于受传统管理体制根深蒂固的影响,水资源分割管理的状况还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县级以上水利部门虽然名义上是实施统一管理水资源的政府行政机构,但实际上有许多部门至今仍介入水资源的管理。目前市区防洪、取水、供水、节水、排水及污废水处理等管理工作,分别由水利、建设、环保、国司等部门分割管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不到位,带来了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科学调度不能有效实施;城乡供水、用水难以统筹计划;不同管理部门追求各自最大效益,无法统筹考虑区域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难以形成水资源规划、利用、开发、保护的良好循环机制等。
4.水污染与水环境治理不容乐观
三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区水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几年来通过组织实施“一控双达标”、“水环境综合整治”、“蓝天碧水治理工程”及创建文明城等活动,取得了治理工业和生活污废水的明显成效。但市区水污染现象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水环境治理仍不容乐观。据2004年水质监测和评价,市区年工业废水排放量约4300万吨,生活污水排放量约1600万吨,分别占沙溪流域(全流域11793km2,梅列断面9545km2)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量的33%和40%。沙溪干流市区河段列东大桥监测点水质为劣Ⅴ类,碧口监测点水质为Ⅲ类水。随着市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场将成为又一主要污染源之一。市区水污染与水环境的严峻形势对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构成了越来越大的压力。
四 结语
【关键词】水资源管理体制,水权 , 水价制度
【 abstract 】 in the country's economic development today, because of industrial and agricultural water, water pollution, water and waste is serious and lead to the shortage of water resources, effect on our country's soci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system analysis, explicitly pointed out that want to promote water-saving society construction must make river basin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ve regional management, and the combination of establishing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water price system, and make the water right system to perfect.
【 key words 】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system, the water rights, water price system
中图分类号:TV2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水是地球上最常见的物质之一,是包括人类在内所有生命生存的重要资源,也是生物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他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人口增长及经济社会发展迅速,水资源濒临危机,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和水环境恶化现象严重,这从客观上影响了我国的可持续发展路线。针对以上情况,需要我们不断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以资源节约为基础,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前提,完善我国可持续发展道路,进一步提供人民生活水平。
一、完善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1。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节水型社会建设要建立初始水权分配制度,流域用水权分配是区域水权分配的依据,必须以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为基础,从整个流域的角度综合考虑水权分配。所以要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合理划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和监督的职责范围,依法界定流域和区域的事权,实现多水源调度、水量与水质统一管理。
2。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要尽快改变长期形成的条块分割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实现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节水型社会建设要求的水权制度
水权制度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水权制度是深化水利改革,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前提,也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制度核心。这就需要我们做到以下几点:①明晰初始水权,明晰初始水权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工作基础。通常,水权包括水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转让权等。②建立水权有偿转让制度,水权转让是在初始水权明晰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水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律进行的转让行为,是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的一个重要手段。③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水权、水市场的建立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明晰水权有偿转让的行政程序和规范,本着公平、公开和自愿的原则,实现水权的顺利交易。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制度
节水型社会建设要依靠价格杠杆作用调整用水结构,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所以要按照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主要措施如下:①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标准。②逐步提高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价格。 ③实行两部制水价和累进加价制度。 ④。加强水费的计收管理。
四、建立健全水管理制度,实现全面的用水管理
1。建立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水法》中明确规定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所以要加强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指标研究。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明晰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目标,根据行政区域的可用水量向下一级行政区域分配水量。制定和完善国家有关节水指标体系,在分析各行业、各类型现状用水水平和水平测试的基础上,结合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发展需要,研究确定单位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用水量指标,科学制订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
2。完善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结合新出台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尽快制定取水许可制度配套规章和实施细则,明确实施许可的范围和限额规定,严格申请受理、审查决策管理程序,加强取水许可审批及取水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符合条件的根据取水量大小转报或批准同意,并颁发取水许可证。在新建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于不能确保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用水管理定额以及污水排放标准的取水,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与取水许可制度相适应,要逐步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调整水资源费的标准,对超计划超定额取用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加大征收水资源费的实施力度,强化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3。建立排污许可和污染付费制度
根据水体纳污总量确定和分配排污量以及排污口设置,建立排污许可和污染付费制度。加强对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入河入湖排污口都要进行严格的论证,强化对主要河流和湖泊的管制,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对超标、超量排污的企业要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对建立并正常运行的中水回用系统的用户,可以减免污水处理费,同时也要切实加大对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力度,严禁用水单位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交纳污水处理费。
4。全面推进计划用水和水资源论证制度
逐步推行计划用水,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取水许可部门向用水户下达用水计划指标,保障合理用水,抑制不合理需求。完善和细化水资源论证制度,明确新建项目水资源论证的管理,加强取水项目的水源论证比较分析,实现分质供水、优质优用。落实“三同时制度”,新建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工业园区的建设规划和城镇化布局规划等宏观涉水规划,也要逐步推行水资源论证。
5。完善节水产品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和推广使用节水器具
制定推荐更换使用节水器具的有关政策,强化节水设施、器具和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节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用水效率低下的生产设备、生活用水器具,采取强制性的市场退出措施,以推进节水产品的推广应用;同时规范节水产品生产和流通,扩大节水产品的市场份额。在新建小区全面推行节水型器具,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都不得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
五、结 语
【关键词】 节约型社会 水资源 管理措施
Abstract : The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a conservation-oriented society.
进入新世纪,我们面临的资源环境形势严峻,我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为了增强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应把水资源管理作为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问题对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将政府宏观管理和市场基础性作用有机结合,避免“政府失效”和“市场失灵”。
1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行政管理措施
符合中国实际的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国家对水资源管理的理念、方针、政策和策略应通过法律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以保证连续性和稳定性。《水法》是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还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和水利发展实际情况,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理念,完善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
适应市场经济的行政管理体制:目前在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基础上,探索建立统一、精干、高效,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作用的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管理机制应体现科学、民主和依法执政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形成政府有效调控、市场正确引导、社会适度参与的水资源管理决策和执行体系。以利于节约管理资源和提高执行效率;充分整合已经存在的各种信息,减少冗余的信息分析论证工作,减少虚假信息对决策的干扰,以利于降低决策成本和提高决策质量;应根据行政功能构建执行体系,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时代,高效率行政的关键是减少执行体系中间层次和决策执行环节,提高执行体系的整体协调性。
2.符合市场规律的经济管理措施
水权制度:根据市场经济的资源权属和优化配置理论,明晰的水资源使用权是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优化配置水资源的前提条件。按照现行《水法》,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分级管理。因此,我国水权制度是涉及水资源管理权、开发经营权、使用权和排污权的制度体系。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水权制度,管理权界定、开发经营权许可与使用权和排污权明晰同等重要。由于国家经济体制处于转型和完善过程中,水资源使用存在历史延续,因此水权制度建设应整体进行。
水市场规则:由于水资源流动和变化不固定等自然属性,即使在水权制度不完善阶段,地域性和随机性的水市场也会存在。水权制度为水市场奠定基础,水市场推动水权制度完善,二者是交叉作用和相辅相成发展的。水市场不是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对进行交易的用水类型应受政府宏观控制,只能是准市场。应建立水市场准入规则,市场准入规则是对生产用水类型的政策约束。为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利用经济手段协调区域之间的利益关系,水市场也应包括区域水资源管理权出让和水资源开发经营权转让。水资源管理权出让和水资源开发经营权转让要有相对稳定的期限,生产用水的使用权、排污权转让可划分为长期转让、中期转让和临时转让等多种形式。为推动节约用水和保护水环境,维持水市场有序运行和公平交易,交易规则可作为政府对水资源利用的政策导向。在水市场交易规则中应对不同转让类型和不同转让形式设定具体的政策限制;在遵循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基础上,应针对不同类型交易制定价格形成原则。
水价形成机制:水价形成机制是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关键因素,也是经济管理措施的核心内容。由于用水性质的多样性,使得水价形成机制具有复杂性。水价管理在遵循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的同时,应将具有公共利益特征的用水和经济发展用水区别对待。
水资源开发经营许可制度:水作为商品进入市场,由市场主体对其进行经营,这必然要求水资源开发活动也要通过市场主体来承担。水资源开发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结合,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经营主体一旦确定后,就具有市场垄断性,这可能导致开发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违背市场规则。建立符合市场竞争规律的水资源开发经营许可制度是经济管理措施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3.具有时代特征的技术管理措施
规程规范体系:规程规范是水资源管理的技术法规,是科学决策的技术依据,是下述其它技术管理体系的技术遵循。水资源管理与其它水利管理密不可分,涉及技术、经济、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科学各领域,是综合性管理。为了保证水资源配置、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工作规范化开展,程序化管理,需要用规程规范来协调和统一各种涉水技术活动。不同环节和各个阶段技术工作要依据相应规程规范进行,并依据规程规范对技术成果进行评价和审查。
规划体系:水资源规划是由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专题研究等组成的规划体系。水资源规划体系是科学管理的基础,也是依法管理水资源的重要依据。综合规划的基本任务是评价流域或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研究分析流域或区域自然条件及特点,评价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预测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用水前景,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研究流域或区域内水资源配置、开发、节约、保护和宏观经济社会活动之间的关系,拟定不同发展阶段在流域或区域采取的解决供需矛盾的各种措施,以及实施步骤和水资源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
微观定额和宏观总量指标体系: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微观定额和宏观总量指标体系是管理的技术标准,是水资源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的结合点,也是人们用水的行为准则。微观用水定额是不同行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体现,以单位产值确定用水定额并不科学,由于物价和汇率变化,这种定额在横向和纵向都不具有可对比性,应该逐渐采用实物指标用水定额。微观用水定额是随时间和地域而变化的指标体系。在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根据用水权或取水许可,通过总量指标对区域、产业或用水户的用水过程、用水保证率、排水质量,以及河流生态和自然环境需水状态等进行宏观控制。
水资源监测体系:监测体系是水资源管理的基础设施,也是现代化管理的必备物质条件,是实行行政管理手段和经济管理手段的保证。水资源即时调度、水资源变化状态监控和水市场交易量测都需要有监测体系实施检测。监测体系由信息采集系统、信息传输系统、信息分析处理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及其相应硬件设备组成。监测体系要与水系相对应,覆盖所有计量断面、各种需要监测的取水口和排水口。
水资源管理还涉及洪水管理、水生态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等其它水利管理领域,既相互紧密联系,又有区别。在节水型社会建设中,各项管理缺一不可。应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认真研究,使各项管理成为完整的管理体系,联合发挥作用,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市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必须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节约用水、讲求效益的原则,以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市、县(市)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咸阳市城市规划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秦都、渭城两区水利部门是两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外区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咸阳市城市规划区由城区、渭河南规划区、机场规划区、渭河电厂规划区、西南部水源地保护区、沣河东部水源地保护区、东郊水源地保护区、五陵原规划保护区组成,面积三百平方公里。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下设“咸阳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咸阳市水政监察支队”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法律、法规,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对违反水法规行为进行处罚、裁决,负责全市水行政复议和市级应诉、理赔;
(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负责制定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审定有关部门水资源开发利用专业规划;
(四)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和协调,处理水事纠纷,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地区水事违法案件;
(五)负责全市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与监督管理,负责咸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县区市应上缴的水资源费;
(六)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七)归口管理全市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对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各取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编制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各取水单位用水规划;
(八)负责全市水政监察大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配合同级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九)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和“水政监察大队”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属事业性质,财政全额拨款。其具体职责,参照前款规定。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城建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环保部门负责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查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查和调查评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必须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作为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依据。
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按流域或区域制定统一规划。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其它用水。在水源不足的地区,应当限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差、耗水量大的单位用水。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水资源,要讲求环境效益。在条件许可的地方,应充分开发利用地表水。开采地下水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持采补平衡。深层地下水应限量开采。在己经超采和地面发生沉降的地区,不准继续加大开来量,不准再凿深井,并应采取人工回灌等补源措施,保持生态平衡。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提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行洪和堤防安全。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水资源利用工程及其他建设项目,如影响原用水户的合法效益所造成的损失,由新建、改建、扩建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凡直接从地下或河流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制度实施统一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少量取水可不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非企业管理,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等取水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办法取水,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
(三)为农业灌溉单项取水工程,年取地表水不超过5000立方米的;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或者增加取水量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有审批取水申请的机关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对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3立方米砂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1-2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日取水量0.5-1万立方米,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地下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二)开采地下水,井深在五百米(含五百米)以下、三门组顶板以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三)开来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办理取水许可证时,只能收取工本费。
(四)跨行政区域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在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周边外500米内取水,应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权限限额以下的取水,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第十九条取水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内容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年捡费用由被检单位承担。
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的使用目的和条件取水,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撤销共取水许可权,收回取水许可证。经发证机关核准同意保留的除外。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用户的用水量进行限制或调整:
(一)自然原因使水源供水能力减少;
(二)社会总的用水量增加;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开采地下水发生环境地质问题;
(四)用户的产品、产量或工艺发生变化;
(五)其它特殊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干旱缺水季节,当人民生活用水量严重不足时,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其管辖区域内,临时限制、暂停其它取水;或临时调用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的水。
第二十二条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征收水资源费。农村农、林、牧等灌溉用水缓征水资源费。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费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水力发电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征。
市自来水公司取水工程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留成统一管理,各级分成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水资源费作为水资源管理的专项资金,全部用于下列支出,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一)水资源的监测、调查、研究、评价、规划;
(二)城市公用水源建设;
(三)水资源保护及地下水补源回灌;
(四)节约用水技术的宣传、推广及节水工程项目补助;
(五)水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培训;
(六)水资源管理设备、装备购置;
(七)水资源智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必须安装量水设施,无量水设施的,接工程设计取水量或设备铭牌取水能力计征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必须实行计划用水,在计划用水量内按规定逐月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者,按日征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连续三个月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限制或停止其取水,并加倍征收水资源费及滞纳金。
超计划取水者,其超出部分按累进制办法收费,即:超计划取水量在20%以内的(含20%),其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一倍计征;在20-40%的(含40%),共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二倍计征;在40-50%的,其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三倍计征,井责令其停止取水。企业或个人超计划取水,增纳的水资源费从税后留利中支付,不得推入生产成本。
第二十五条开发利用水资源中发生的水事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各方必须服从。
第二十七条一切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责任,并有权对破坏和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直接受害者,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严禁向河流、渠道、水库、水塘内倾倒弃土、石、废渣、尾矿、垃圾等妨碍行洪、输水的物体和造成水体污染的物质。
在河道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之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在水库、渠道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或进行勘探、采矿、兴建地下工程及其它活动时,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对己造成水污染和破坏的,要采取治理或保护措施,使其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担。
第三十条对水资源有污染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和水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三十一条凡履行过审批手续的各类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设施和按有关规定建立的保护区、旅游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侵占和破坏。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地质、卫生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水质监测和地下水动态观测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追究水污染源并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治理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在下列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对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有重大贡献的;
(三)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创新和发明的;
(四)为维护本办法而同违法行为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四条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本政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查封取水设施、撤销取水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建水工程取水的;
(二)非法转让水资源开发、使用权的;
(三)违反取水条件或擅自改变用水目的的;
(四)严重超采地下水,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限量开采决定的;
(五)不按规定安装量水设施和缴纳水资源费的;
(六)侵犯他人取水权或用非法手段获得取水权的;
(七)以暴力或威胁方式,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八)在水事纠纷发生和解决过程中,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理时,罚款数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认或者不向人民法院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资源管理工作人员、水政监察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当前相当部分城市水资源短缺,城市缺水范围不断扩大,缺水程度日趋严重;与此同时,水价不合理、节水措施不落实和水污染严重等问题也比较突出。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一)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解决城市缺水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既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关系现代化建设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
(一)各地区研究制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要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尽快组织制定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并将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水资源极度短缺的城市,要在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挖潜、大力节水和水污染治理的基础上,依据流域水资源规划实施跨流域调水。
(二)加强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重点加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要科学确定供水水源次序,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逐步改变过去一个水系、一个水库、一条河道的单一水源向城市供水的方式,采取“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方式。建立枯水期及连续枯水期应急管理制度,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建立河湖闸坝放水调控制度,保证城市河湖环境用水。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今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城市,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不再新批并逐步压减地下水取水单位和取水量。
(三)大力提倡城市污水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并纳入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干旱缺水地区的城市要重视雨水、洪水和微咸水的开发利用,沿海城市要重视海水淡化处理和直接利用。
三、坚持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一)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各地区特别是设市城市的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水环境容量和城市功能,合理确定城市规模,调整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要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活动。城市节约用水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的参照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缺水城市要限期关停并转一批耗水量大的工业企业,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和农业粗放型用水,尽快形成节水型经济结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城市,在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并限制其新建供水工程项目。
(二)加大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制定并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应用,提高生活用水效率,节约水资源。要制定政策,鼓励居民家庭更换使用节水型器具,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均不得继续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凡达不到节水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予供水。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必须在2005年以前全部更换为节水型器具。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20万人口以上城市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对供水管网的全面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对运行使用年限超过50年,以及旧城区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争取在2005年前完成更新改造工作。
四、坚决治理水污染,加强水环境保护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地表水水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划分水功能区,确定污染物排放容量,实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并分解到排污单位。各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的地表水水环境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要制定改善水质的计划,并实施跨地区河流水质达标管理制度。要组织制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各项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重点保护好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20万人口以上城市应在2002年底前,建立实施供水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并在北京、上海等47个环保重点城市实施生活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公报制度。
(二)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因地下水资源超采出现大范围地面沉降或海咸水倒灌的城市,要划定超采区范围,向社会公布,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和地下水人工回灌工程。城市绿地建设、河道砌衬和非道路覆盖等,应兼顾自然水生态系统循环的需要。要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特别是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的综合治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严禁向湖滨、河岸、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并限期整治和清理河道。
(三)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加大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工业污染防治是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工业污染防治从以末端治理为主向生产全过程控制的转变。进一步加大“一控双达标”工作力度。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或关闭。“十五”期间,要使工业企业由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转向全面达标排放。
(四)“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到2005年,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污水处理率应达到60%以上;到2010年,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重点风景旅游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今后,城市在新建供水设施的同时,要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缺水地区在规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时,还要同时安排污水回用设施的建设;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备水源单位,都应当建立中水系统,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居住小区中水系统建设。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回用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五、健全机制,加快水价改革步伐
(一)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向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国家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筹集建设资金,进一步加大建设投资力度,对小城镇及西部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资金倾斜;对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各地要继续落实好国家投资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配套资金;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和建设贷款及债券本息的偿还。
(二)逐步提高水价是节约用水的最有效措施。要加快城市水价改革步伐,尽快理顺供水价格,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要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定额和城市水价调整方案,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的供求情况,适时调整。在逐步提高水价的同时,可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全国所有设市城市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各地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时,要优先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也要不断深化改革,转换经济机制,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确定回用污水的合理价格,促进和鼓励污水的再利用。
六、加强领导,完善法规,提高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水资源规划中,要明确目标,优化项目,落实措施,协调行动。要把有关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各个环节协调统一起来,统筹考虑城市防洪、排涝、供水、节水、治理水污染、污水回收利用,以及城市水环境保护等各种水的问题,妥善安排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等不同的用水需求,处理好各种用水矛盾。
(三)强化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各地要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年审工作,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今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必须经过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