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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纠纷诉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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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纠纷诉讼流程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闻纠纷 新闻调解 调解前置

新闻纠纷是由新闻采访行为或新闻作品引发的、存在于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新闻作品相关的法人或公民之间的冲突。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来,诉讼作为最具权威的争端解决机制,一直是我国新闻纠纷解决的主要形式。这一方面是我国公民依法维权意识高涨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新闻纠纷的诉讼外解决方式匮乏的体现。30余年后,人们更能理性地看待诉讼的优势与局限,认识到诉讼并不是解决新闻纠纷的最好手段。在国外ADR(诉讼外纠纷解决)运动蓬勃发展、国内人民调解制度成功实践以及各级人民法院普遍重视运用调解手段来调处各类纠纷的背景下,调解这一诉讼外争端解决方式运用到新闻纠纷的解决上,有了越来越多的成功案例。只要新闻调解机制设计科学、合理,人们选择使用方便,新闻调解未来极有可能真正成为社会生活中替代诉讼的新闻纠纷解决方式。根据我国调解制度多年的实践经验,从强化新闻调解的地位及功能出发,在法律上明确新闻调解前置制度,是弥补新闻诉讼在新闻纠纷解决上诸多缺失的理想制度选择。

新闻调解前置的概念及特征

新闻调解,指在中立于新闻纠纷之外的新闻纠纷调解机构的主持下,以关于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新闻职业道德为依据,对新闻纠纷当事双方进行斡旋、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新闻纠纷的活动。将新闻调解作为新闻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就是在新闻纠纷案件为人民法院受理之前,强制性要求新闻纠纷的当事人经过人民法院委托的新闻调解机构先行调解,在调解阶段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则争端就此终止。只有在调解不成功后,争端才能进入案件的审理程序。作为一种规范的纠纷解决制度,新闻调解前置程序具有如下特征:

程序适用的强制性。调解前置制度一旦为法律所确定,就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属于纠纷当事人不可选择的必经程序。新闻纠纷发生后,纠纷当事人应当首先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当事人不经过调解过程而径行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依规指定或委托新闻纠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也就是说,新闻调解前置制度,为新闻诉讼案件的提起设置了一道强制性的门槛。

调解本质的自愿性。调解前置的强制性仅体现在诉讼之前的程序上,本不强制要求纠纷当事人必须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基础是合意,对新闻调解来说也是如此,即要求纠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可以共同选定新闻调解机构的调解员,共同就新闻调解的程序及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自我约定,新闻调解的过程完全自愿。如果新闻调解协议最终无法达成,也即调解失败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启动诉讼程序,并不妨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适用范围的有限性。新闻调解前置程序仅适用于人民法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新闻纠纷,即是那些新闻法律关系明确、事实简单清楚、案件标的数额不大,并且在群众生活中发生频率较高的新闻纠纷。对这些纠纷采取诉前强制调解的方式,有利于纠纷的快速化解、协议的自觉履行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对于涉及刑事内容、危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明显不具备调解价值的新闻纠纷,可无需调解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新闻调解前置的可行性

由于人们对诉讼制度的过于推崇,制约了新闻调解制度在新闻纠纷化解中的功能发挥。国内外的新闻纠纷解决实践表明,将新闻调解前置于新闻诉讼,有利于引导人们充分使用这一非对抗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有相当的可行性。

调解相较于诉讼更适合于新闻纠纷的化解。根据国内外的纠纷调处实践,适用诉前调解的纠纷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纠纷内含丰富的伦理道德内容,如果单纯用法律规范去调整,难以判断是非曲直,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纠纷关系到当事人的生活秩序和环境,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未来继续合作、和睦相处;纠纷事由简单明确,双方不存在较大争议,且不包含数额较大的经济纠纷。从众多已诉诸法院的新闻官司案例来看,具体的新闻采访行为是否被认可、新闻作品的部分表述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新闻纠纷发生的主要事由,寻求不菲的经济利益并不是新闻纠纷当事人的主要诉求。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目前却尚无直接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新闻纠纷案件时往往没有统一的标准,畸重畸轻,审判的结果也常常难以让当事双方都满意。新闻纠纷一旦发生后,如果只能采用诉讼这一对抗性极强的方式来解决,不利于新闻传播者与受众在案件审判后和谐相处,如果采用调解的方式,前述状况出现的几率将大为降低。新闻纠纷的调解过程,也是新闻传受双方相互了解的过程。在关于新闻纠纷事由的沟通过程中,受众一方对新闻传播的业务流程、运作方式及功能特点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新闻传播一方也知晓了受众对新闻报道的关注点和敏感点。新闻纠纷调解协议达成后,化干戈为玉帛,新闻媒体可获增来自受众一方的信任度,进而维持甚至扩大新闻作品的发行量(收视率),以保有新闻事业发展所需的基础条件;而受众一方也有望接受更多来自新闻媒介有规则的信息,为自己的生活、学习提供有益的参考。

将新闻调解前置于新闻诉讼的主张,在我国有着法律基础。200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该规定的第14条中,明确了涉及六种情形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也就是调解前置。这六种情形虽不直接包括新闻纠纷,但其中有一种情形是“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新闻纠纷在大多数时候表现为纠纷当事人对特定新闻事实理解的偏差或观念的冲突,不必然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纠葛,从已发生的新闻官司来看,大部分诉讼标的额并不十分大,因此可以将新闻纠纷理解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调解前置的范围。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又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其第14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状或者口头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委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这实际上是我国法院系统扩大了适用调解前置制度的纠纷范围,将包含新闻纠纷在内的所有适合调解方式来解决争端的民事纠纷囊括在内。当然,《规定》中该条关于“可以……进行调解”的表述,与法律上完全明确新闻调解前置制度还是有距离的。

域外调解前置制度已有成功经验。德国与我国一样同为大陆法系国家。2000年1月1日,《德国民事诉讼法施行法》开始生效,这是德国第一条具有较广泛效力、规范前强制调解制度的法律。《德国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15a条授权各州规定三种争议的诉讼提起只有在州司法管理机构设置或认可的调解组织对争议调解之后才可被受理:(1)地方法院受理的财产争议低于1500德国马克;(2)邻地争议;(3)没有经过媒体广泛报道的个人名誉损害。这一法律规定明确将没有经过媒体散播的名誉伤害案件归入前强制调解的管辖范围。德国的名誉伤害案件中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与我国新闻纠纷主要形式――名誉权纠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基本相似,常常包括停止作为、撤销不当的意思表示和损害赔偿,这些诉求很容易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得到履行。从立法意图来看,德国是将个人名誉损害案件视作小额诉讼案件交由调解机构解决,以缓解司法机构的负担。

美国是法院附设调解制度运用得最为广泛的国家之一。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相邻纠纷等案件,以及包括没有大额经济诉求的新闻纠纷在内的小额民商事案件(具体数额根据各地经济水平决定),许多州的法院都设立了强制调解制度,法官会要求争议双方在进行诉讼之前首先利用调解来解决争端,若调解不成,再行。

新闻调解前置的现实意义

新闻调解前置,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讼累、减缓法院诉讼压力。新闻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低成本的纠纷解决程序,避免了纠纷当事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巨大精神压力和付出相应物质代价的尴尬。通过恰当的制度设计,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新闻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在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同时,还能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同时,新闻调解的大量运用,明显分流了法院审理新闻官司的负担,避免或缓解了“诉讼爆炸”局面的出现。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系统也成为调解制度的受益者,因此他们出台支持调解的规定也较多。

新闻调解前置,有利于专业化解决新闻纠纷。新闻纠纷属于行业性纠纷,其争端的有效化解应建立在遵循行业规范及特点的基础之上。在我国,由于新闻官司审理可直接依据的法律不健全、法官的媒介素养参差不齐、涉及新闻媒体的官司易受舆论干扰等诸多因素,新闻纠纷案件审理的上诉率较高。美国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之所以成效明显,与他们拥有由高素质的专业律师组成的调解队伍不无关系。在新闻事业发达的西方诸国,普遍存在着诸如“新闻评议会”、“报业投诉委员会”等组织,瑞典、荷兰、意大利、土耳其等国家还设立了“报业荣誉法庭”、“最高记者法庭”等行业执法机构,这些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新闻调解,显示出现代社会新闻纠纷解决机制选择的专业化倾向。如能将新闻调解前置于新闻诉讼,并在我国建立相应的新闻调解机构和新闻调解队伍,就可以很好地弥补诉讼在解决新闻纠纷上的种种缺失。

新闻调解前置,有利于新闻纠纷的彻底解决。新闻纠纷在更多的情况下表现为当事双方在观念和看法上的差异,站在不同的立场和视角来看,出现这种差异是正常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无法必然得出结论:旁观者就一定客观,或亲身经历者的事后描述就一定真实。我们做不到,法律当然也做不到。在现实生活中,观念的冲突并不适合以对错来判断,观念冲突的结果也没必要是刚性的。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分歧的双方面对面交流、沟通,可能最终无所谓观念的是非对错,但至少可以做到相互理解与体谅。这样的结果,更容易在新闻调解这种非对抗性的争端化解中得以实现;而在诉讼的对抗过程中,处于极度防卫状态下的纠纷双方,实现互谅互让的可能性无疑是极低的。

新闻调解前置,有利于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完善新闻纠纷的多元化解决体系。诉讼作为最具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本应是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新闻纠纷一经产生就直接诉诸法院的现实,却让人民法院成了解决新闻纠纷的第一战场。相反,本可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调解制度,在新闻纠纷的化解中却无所作为。将新闻调解前置于新闻诉讼,可以将解决新闻纠纷的关口前移,引导纠纷当事人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通过沟通、交流,有效地消除分歧、化解矛盾,从而腾出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更需要司法解决争端的纠纷中去。

合理解决纠纷是纠纷解决制度设计的根本出发点,我们只能根据纠纷的特征设计相应的解决机制,而不能本末倒置,为了追求制度的貌似完美而忽略了纠纷解决的实际效果。新闻调解前置于新闻诉讼,看似部分限制了纠纷当事人的诉权,却也避免了诉讼这把双刃剑在斩开纠纷双方的同时,也伤害了纠纷主体。(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闻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民事经济纠纷诉讼流程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刑交叉;公检法联动

一房多卖的案件买卖引起了多起民事诉讼,在法院进行了前后长达5年的诉讼。吕某夫妻范某夫妻签订了售房协议书,范某夫妻在支付房款后于2008年5月入住该房屋,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8年9月,吕某夫妻委托宋某与邹某夫妻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让给邹某夫妻。2009年4月,邹某夫妻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因三方对房屋产生争议邹某将吕某夫妻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因查明公安局在2009年4月已经立案受理范某夫妻报案的吕某诈骗案,吕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法院遂以本案需要以另一案件判决结果为依据,作出中止裁定,后三方进入协商阶段,原告邹某向法院申请撤诉。2010年邹某以范某夫妻为被告要求其迁出房屋。法院认本案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与吕某是否涉嫌犯罪具有直接关联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法院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0年7月,范某以吕某为被告,要求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一房二卖,收取范某的购房款项后又将房屋过户给他人,拒不返还范某的款项,其行为涉嫌诈骗,再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再次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3年,公安机关最终认定吕某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的类型属于民刑交叉事实竞合型,刑事责任的认定对于吕某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影响,这种情况下法院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处理是正确的。但是在审理过程中的民事案件中止或者终止之后,法院如何与公安部门进行对接,目前尚未有明文规定,当情国内形势下,因法院与公安虽均归由政法委统一协调的部门,但双方并非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也非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可以说法院无法指挥公安工作,故法院欲将案件移送公安处理,公安对于案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何种方式进行审查,法院审理过程中的证据材料又如何移交,对于案件的原被告若构成刑事犯罪的是否需要在法院阶段采取强制措施。种种情况均无法可依,形成了司法的空白区域。

处理此类问题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涉及刑事问题的,应慎重移送,认真研究其中的法律关系,犯罪构成,必要时除庭室内部讨论外,还可以邀请刑事审判庭共同研究案例,如有可能请到该案可能移送至的公安部门一并探讨,在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方能移送案件。不同于一般合同案件,如本案这样的刑民交叉案件,加害人大多已经将非法获利所得挥霍一空,必然使得被害人的权益无法全部得到救济,如果政法部门再不谨慎处理,必然使得受害人的损失扩大,最终有可能引发、进京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对于如何妥善解决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想法。

一、建立公检法之间长效沟通机制

建立办理案件“一盘棋”的工作理念,如人民法院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事实和证据问题需要公安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固定专门的联络人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同相关公安部门沟通,确定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再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在对案件定性过程中存有法律疑问的,可邀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派员列席参加。

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内部加强人员流动制度,以弥补各业务部门之间“隔行如隔山”的困境。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之间加强人员流动制度,建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之间的刑事业务骨干挂职交流机制,使这些骨干全面掌握刑事侦查、审判工作,对于三个政法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程有熟悉的了解。

建立定期公检法沟通协调机制,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三长组织联席会议,以共享信息平台,交流工作经验,进一步扩大共识为方法,努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率。

二、将刑民交叉案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化工作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编撰,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在处理日常工作的过程中,面对此类案件因涉及法律文件多,法律出台时间跨度大又是跨部门法的法律规范,确有必要组织各领域法律专家集思广益,将刑民交叉领域范围内的法律规范予以总结归纳,并将规范化法律文件系统化,由官方或者非官方进行法律汇编工作,如有可能应由国家立法机关将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法律编撰。

三、司法能力的提升工作

民事经济纠纷诉讼流程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律顾问 重要作用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内容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

企业法律顾问指的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经由企业聘请,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基本任务。

1.从事企业相关的法律事务工作。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主要是跟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比如说对于重大经营决策与经济活动要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审核各类合同、审核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起草法律意见书,企业处理商标专利等相关的法律事务,规范企业的经济活动。

2.依法维护企业的自身权益。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企业通过诉讼或是非诉讼的方式来妥善的处理和化解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矛盾或各种纠纷,依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坚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要坚持依法办事,保障企业要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这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以及履行职责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一项最基本的要求;

要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法律顾问要通过自身富有成效的工作来预防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主要是由企业的法律顾问职业性质所决定的。

二、法律顾问在企业运营工作中重要性。

(一)参与起草、审核企业的重要规章制度,确保企业在法律范围内合法经营。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可以保证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的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制定、审核企业关于劳资和股权转让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企业用工遵循《劳动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做到既不侵害劳动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又能减少纠纷,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实现利益最大化。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制定、审核企业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使公司的业务活动及时高效、有章可循,确保公司守法经营,避免民事纠纷和行政部门的处罚。

(二)规避企业运营潜在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参加企业的重要运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进行法律方面的分析论证,可以保证企业的重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预防企业陷入法律危机。比如参与企业运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重大项目的谈判,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法律方面的可行性报告,出具法律建议书;再如参与企业招投标活动,参加对外重大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合法性。

(三)确保合同利益。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契约经济,现代企业运营中,几乎所有的业务都是以合同的形式确认下来,企业的经营利益也是通过合同实现的。合同是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的,一旦签定,双方当事就必须遵守。因此,合同的拟定、签定、管理工作,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合同中微小的错误就可以使一个企业陷入经济和法律困境,甚至导致企业的破产解散。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合同工作,是企业维护自身经济利益,避免法律纠纷的必然要求。

(四)对企业员工进行普法教育。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不仅仅是单纯的处理企业法律事务,还包括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可以开展相关培训、讲座,通过与企业职工的广泛接触和解答法律咨询等,普及法律常识,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企业职工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按法律规定上岗执业操作,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引发的事故和纠纷。企业工作人员在工作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开展工作,可以更好的预防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这样的事前预防比事后挽救更有效的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五)提供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

在企业与第三方发生劳资、债务、合同等法律纠纷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企业进行一系列的法律维权活动,顺序依次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必要时可以采取合法手段,利用律师身份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避免或挽回的经济、名誉、信誉方面的损失。可具体操作如下:接受企业委托,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企业民事、刑事、行政行政案件诉讼,企业出庭参加听证会,企业参加行政复议,企业申诉控告,企业上诉反诉,申请企业申请强制执行等等。

三、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机制。

对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而言,工作机制是确保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具体来说,这一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一是要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参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所有工作人员都要签订责任状,各司其责,认真做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这种方式明确了责任机制,可以确保每个法律顾问都能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二是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流程,确保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按照规定的流程有效运行,比如要按照层层把关的办理各项工作等,这是确保法律顾问制度沿着正确的工作流程工作,确保不出问题的有效方法。三是建立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的机制。给予企业法律顾问一定的职权,让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到企业的各项决策中去,调动他们为企业服务、决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经验。

业务水准的高低构成法律顾问工作的生命线。首先,企业法律顾问一定要熟悉与所在单位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司法解释等法律性文件,甚至对于其中重要的法律条文还应熟练记忆。唯有这样,在处理问题时才能做到胜人一筹。其次,企业法律顾问应不断充实、更新自身的知识体系,避免由于失效的法律条文导致贻笑大方。再次,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不能只懂法律,应该尽量拓展自己的知识面。

(三)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队伍建设。

队伍是确保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队伍建设的好就会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着促进作用。对此,企业要做到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要广泛吸收优秀法律人才,利用优秀人才为企业制定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二,要加大对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人员的培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培训效果。同时企业还可以鼓励法律顾问人员积极学习科学知识。第三,要经常性的组织他们开展各种类型的学习活动,包括学习企业管理,知识、企业生产知识等,另外也可以组织法律顾问人员到其他企业、甚至到国外企业去参观学习,增长他们的见识,增强他们为企业法律服务的本领。

综上所述,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主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的参与到企业的市场竞争与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制度。同时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有效维护的一项基本措施,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主要是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履行身为一名企业法律顾问所应尽的责任。不仅仅局限在对企业纠纷的解决,在企业的决策以及经营管理风险预防等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在企业今后的发展道路上,企业法律顾问一定会成为企业决策者真正的策划参谋,在企业法治化轨道上的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民事经济纠纷诉讼流程范文第4篇

2015年11月24日,浙江省高院与阿里巴巴集团签约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借助阿里互联网平台的云计算能力和用户数据,建立“审务云”平台,力求实现当事人协查信息共享、文书送达、电子商务纠纷网上化解、金融犯罪预测预防等“互联网+”功能。

在浙江,去年新收的60.5万件一审民商事案件中,有23%的案件法律文书不得不采取公告送达。这不但费时费力,增加了诉讼成本,也使得不少当事人错失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佳时机。

而有了“审务云”平台,浙江法院系统就能通过淘宝平台的数据确定当事人常用电话和地址,及时作出通知,把法律文书寄往淘宝收货地址,提高送达率,从而保护双方的诉讼权利。此举还有利于追查老赖行踪,解决法院执行中“人难找”的最大难题。

浙江省高院与互联网“大佬”合作并非第一次。之前,浙江省高院还与腾讯签约“互联网+审判”战略合作协议,推出两项合作成果:浙江法院微信“专用号”和浙江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微信端。前者实现法院工作人员手机移动办公,后者实现诉讼服务移动化。

浙江省高院常务副院长徐杰说:“本次合作将构建符合信息时代特征的‘智慧法院’,为促进审判体系、审判能力和法院管理能力现代化探索新路、积累经验。”

支付宝余额查控和当事人信息共享

在与阿里的签约仪式上,浙江省高院工作人员当场展示了“审务云”的两大功能:支付宝余额查控和当事人信息共享。

只要当事人在淘宝网上购物或使用支付宝,办案法官经身份认证登录“审务云”办案数据关联检索系统,可以查询到被执行当事人的支付宝余额情况和联系方式,并根据案件执行需要冻结涉诉人员的资产,方便案件审结后的执行。

数据显示,全球淘宝网用户近5亿,这些用户的数据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将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变革。而淘宝网只是阿里巴巴旗下的一个网上交易平台。蚂蚁金服也是阿里巴巴旗下的网上金融平台,利用蚂蚁金服平台上的用户消费数据,法院可以实现涉诉当事人资产信息的在线查询,得知涉诉当事人的支付宝余额、余额宝资产等。对于一些涉及经济纠纷的案件,依照法律程序可予以冻结、划扣。

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也会与蚂蚁金服共享,这意味着,当事人一旦有了法院的不诚信记录,芝麻信用分就会大受影响,以后在“花呗”上申请不到额度、在“借呗”上拿不到低息贷款,甚至无法通过支付宝购买机票和奢侈品。不仅如此,支付宝还会时时推送“还债”的温馨提示……

徐杰表示,此次与阿里的战略合作,吸收和整合双方的优势资源,在“审务云”平台建设、诉讼便民服务、大数据分析、智能化办案系统开发等方面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战略合作,进一步推动司法审判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

双方合作的具体方式是,依托浙江省高院积累的案件数据资源,结合公安、政务、电商、金融、社交、航运交通等周边数据,形成智慧法院大数据生态圈,结合互联网大数据的优势和阿里巴巴不断提升的多维度分析、数据可视化、深度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技术沉淀,开发和实现办案全过程法官审判经验积累共享、司法资源智能推送、诉讼结果预判等智能化辅助办案平台,并可以进行审判偏离度分析预警,智能化协助法官工作,进而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法院通过对法院内外的海量数据进行分析和建模,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司法预测预判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让数据为司法业务服务。

构建网上法庭审判新模式

其实,从2012年开始,浙江省高院与阿里就网络司法拍卖、“审务云”平台应用、支付宝执行查控、案款在线缴退费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合作。

数据显示,在公开、透明、零佣金的司法网拍下,浙江省法院94%的涉讼资产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成交率和平均溢价率比传统委托拍卖分别高出约13个百分点和20个百分点。为当事人节省佣金12.7亿余元。

2015年8月,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与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天猫、聚划算、蚂蚁金服小额贷款等平台的网上交易数据实现对接,在全国率先推出了网上交易纠纷、网上著作权纠纷、小额贷款纠纷等案件类型的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审判新模式。

阿里巴巴副总裁俞思瑛介绍,阿里年均处理纠纷超过400万件,转换成诉讼的案件量年均增长300%,每年有1000多件;其中小额纠纷诉讼多,超过80%的纠纷交易金额在1000元以内。

由于网购的特点,大部分交易纠纷都涉及跨区域,异地诉讼差旅费和时间成本极高,中小卖家经常不出庭。

“过去,每个案件我们都要将相关资料打印出来,做公证,请律师,费用高,且费时费力。对用户来说,打个官司成本也很高。”俞思瑛说。

现在,在浙江省,网购纠纷在前期各环节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网上法庭走法律途径解决。

当事人在线一键就可引入交易数据提交网上法庭,从立案、送达、证据交换、庭审、调解到判决每一个环节全流程在线上实现,一份诉状只需5分钟即能在线提交,数据证据也可一键导入。

浙江省高院审判管理处处长姚海涛介绍,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充分运用电子商务的在线证据,充分发挥了网上调解、裁判的便捷优势,极大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体现了诉讼便利,又方便法院及时审理。截至2015年11月30日,网上法庭共收到提讼案件813件,其中诉前调解196件,原告撤诉231件,已判决15件。

在法律界,“同案不同判”一直以来备受争议。阿里云的大数据专家研究出一套“相似案例比对服务”,将之命名为“明镜”。法院借此来充分挖掘法院已判案例数据,输出与目标案件相似的已判案例,从而智能化协助法官判案。另一方面,这个系统还有审判偏离度预警机制,这样,法官给出判决之前,系统会自动与历史案例的裁判尺度进行比对,减少主观因素,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

据透露,浙江省高院此次还引入了阿里云对象存储OSS,对法院的庭审录音录像、裁判文书等诉讼档案进行电子化存储,并通过司法公开平台实现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庭审视频及裁判文书等法院信息的公开上网。

“浙江法院近2000个审判法庭全部实现数字化,2009年以来所有开庭案件全程录音录像,目前已经存储了200多万个庭审录像。年底前全省法院所有已归档案件将完成电子化扫描并纳入审判管理系统。上网公开裁判文书160万余份,居全国法院之首。”姚海涛说。

是否侵犯个人隐私

在不到一个月时间里,浙江省高院与互联网“大佬”密集合作,引起业界和舆论的广泛关注,赞誉声不断,尤其是基层法官好评如潮,微信圈内爆热。

但赞誉声中也伴随着疑虑声。有人称,阿里将用户数据提供给法院没有法律依据,且涉嫌侵犯个人隐私。也有人认为,浙江省高院与阿里合作会影响司法公正。

姚海涛表示,民诉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民诉法第121条规定,状应当记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都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准确的送达地址。对法院而言,当事人送达地址等不属于隐私,通过获取当事人准确的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通知当事人应诉,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行使和保护自身权利,同时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案件。办案法官查询当事人在淘宝预留的联系电话和地址,系统会设置查询权限,法官只能查询本人在办案件当事人的信息,不能查询无关人员的信息,查询记录全程留痕。

记者了解到,阿里已与海南、浙江等7个省份的省级政府建立了围绕云计算与大数据的战略合作关系,但涉足司法领域浙江是第一家。阿里巴巴副总裁俞思瑛表示,工作模式线上化后,可记录,可查询,通过严格的程序操作、权限控制,用户不必担心信息泄露。

民事经济纠纷诉讼流程范文第5篇

大力宣传我们的公证职能及作用,让企业了解公证的好处并利用公证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公证处主动出击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和我市的各类企业联合,为扶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服务,我们公证处定期到企业走访,了解企业的现状及今后发展前景规划,为企业提供公证法律顾问,提供公证法律帮助,在保持原有公证事项的同时又从中发现了不少新证源,及以前我们从来没有接触到的公证事务,回来后我们公证处的业务领导和资深公证员一起座谈,商量如何进行下一步做好公证工作,开拓思想集思广益,对新的公证事项把握不准的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为后期公证工作做好人力上和思想上的准备。

二、具体服务方式,通过请进来走出去对吉化北建引成

品石油入长工作做了具体的部署,我们处派出精干公证员和吉化北建领导进行了座谈研究商议,了解到这项工作是政府的形象工程,是“十二五规划”的重点工程,是涉及长吉一体化的战略计划的工程,做好这个公证工作意义是重大的也具有历史的深远的,我们同吉化领导协商我们的工作的思路和公证工作的具体做法和企业领导达成了共识,由于是占用农村农民的耕地,我们对他们提供的各项资格、文件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看是否符合法律及政策规定,有无政府相关部门的批文等,和他们讲清楚我们公证机构只负责现场监督,不能参与测量及其他别的与公证无关的事务,公证只起到证明作用。让其了解公证的职能及公证的证明效力,便以后更好的开展好此项工作,做好前期的必要准备。

三、我们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我们由于是7月1日进行的工作,由于占用的是老百姓的耕地工作起来很不好做,上次天然气管线征地遗留的历史问题很多,所以我们这次工作起来就比较困难,我们就耐心讲解,让老百姓知道和上次天然气管线征地不是一回事,讲明此次工程的意义及重要性,让老百姓明白道理,之后工作就好开展了,但问题又出现了,由于玉米涨势较高,我们测量人员根本就不知道谁家是谁家的边界,我们老公证员想了一个办法,找几个竹竿上面绑上带有颜色的塑料袋让老乡自己找到自己家的界限,这样一来不仅测量的速度提高了,也保证测量工作的准确性,对不懂的问题积极和测量人员及陪同我们的村委会领导沟通协调,尽可能的达成一致意见,我们还每天核对账单,我们的现场监督和测量单位、村委会三家测量计算结果,当着老乡的面进行一笔一笔核对,这样既保证了测量的准确性,又赢得了老乡的心服口服,发现问题及时得到纠正解决,凡是当天能解决的事就不拖到第二天,为确保公证的客观性我们聘请录像人员对整个测量工作进行了全程录像,收集影像资料进行存档,确保测量的客观性、真实性。

由于七月是伏天,我们冒着酷暑炎热,坐着不动都出汗,就可想而知我们的工作了,由于地里车进不去,我们就只有用自己的两只脚一尺一尺的量,测量人员走到哪里我们就跟着监督到哪里,虽然特别辛苦但我们感到很充实,只要为经济建设服务我们也豁出去了,遇到水田地就上里面趟,上面晒着底下蒸着,碰上旱田地就往里面钻,里面是相当闷热了让人喘不过气来,我们就走走歇歇,和老乡们打成一片,由于所要征集的地线路是直线的,但老百姓的地不是整块都是一家的,你家占一块他家占一点,各种情况都有,我们就和测量人员村领导、乡镇领导及老乡共同协商研究方案,让相邻两家或三家划清自己的边界线在没有异议的前提下,测量各家的地域范围,避免你占我家一个垄他占我家一个角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这样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也维护了政府的形象工程。扩大公证工作的影响力。为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公证服务。

四、发挥服务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促进经济建设发展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预防纠纷化解矛盾,全力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这是我市公证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特别是近年来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区建设、旧城改造、保障性住房惠民工程、保障性住房建设、公租房、房地产开发利用,高铁征地拆迁等重点工程建设中为社会提供了大量优质公证法律服务。通过活动的开展,服务能力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公证的诚信形象得到进一步的维护,公证公信力进一步得到了提升。2013年以来,结合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市公证机构认真落实省市委、省市政府《关于开展服务民生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活动的实施意见》,我们公证处制定相应措施为企业排忧解难、减轻经济负担。一方面深入结对帮扶企业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运用好公证制度,规避和减少影响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另一方面结合实际减免企业之间合作联营、企业兼并、资产重组、租赁承包、货物产品买卖、商标使用权转让公证事项;减免企业涉及贷款合同公证事项收费;减免企业股权转让、招标、投标,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公证事项收费;对破产企业兼并公证事项免除公证收费。公证工作必须坚持做到“以民为本”,把便民、利民、惠民、益民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理解群众、方便群众。我市公证机构正进一步拓展公证服务领域,更好地贴近民生,服务社会。吉林市安居保障房分房选号活动、高新区荣光村竞选村主任、吉林市小升初,初中按学区入学,初中入学阳光分班等活动……在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公证机构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积极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赢得社会各界好评和人民群众充分肯定。在公证法律“进社区”、“进乡村”活动中,公证机构多次组织公证人员下乡、公证进社区,主题法律宣传咨询活动,解答公证咨询,宣传公证知识。我们公证处在日常办证中为老弱病残以及家庭困难、弱势群体开通办证绿色通道,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为困难家庭、弱势群体提供免费公证服务,对继承权公证数额不大的公证事项简化公证流程,对千元以下的减免公证费等一些惠民措施,仅今年我处共办理公证法律援助案件117件,免除公证费用13万元以上。为年老体弱、身患残疾、重病患者、行动不便当事人上门提供公证服务86次以上。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焦点、热点、难点等问题,我市江城公证处充分发挥公证预防在先、减少矛盾的特点和优势,在为政府、企业、社会提供服务过程中,积极介入征地拆迁、土地流转、企业改制、财产继承等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引导群众自觉运用公证手段预防纠纷、化解矛盾,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五、公证工作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进行了一些思考

公证制度作为国家一种预防性法律制度,它不仅仅在预防民事纠纷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要主动介入经济建设领域,运用它预防、沟通、服务、监督的职能,不断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公证要在服务国有资产管理、投资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借贷、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招商引资、征地拆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重要领域发挥积极的服务作用,通过公证活动对有关行为的审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止不法行为和纠纷隐患的发生。目前一些公证部门仅仅重视一般的民事公证,忽视公证在服务市场经济活动中预防和减少经济纠纷的作用,这是绝对不正确的。公证机构要积极主动介入经济社会建设,拓展工作思路,积极主动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不断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在服务经济发展中发挥举足轻重的公证法律服务作用,才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才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民事经济纠纷诉讼流程范文第6篇

一、法律风险概述

企业法律风险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至今尚无一个为各界所公认的权威定义。一般定义为:由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法律风险不是一种孤立的企业风险,它融通于企业的各种风险中,组成很复杂,根据法律风险的成因,通常可以将法律风险分为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和外部环境法律风险。

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外部环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外部法律风险引发因素不是企业自身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引发因素主要来自企业内部,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所以笔者重点就企业内部法律风险进行陈述。

二、内部法律风险主要存在的方面

(一)诉讼风险

诉讼风险,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可能遇到的一些争议事实以外的因素,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致使其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风险。主要风险是:

1、诉讼时效风险。这类案件形成的时间久远,往往当我们想到用法律途径解决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经办案件时,主要考虑如何接接续诉讼时效,择机的防范措施,充分发挥法律事务部门的积极作用,规避诉讼时效带来的法律风险。否则,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2、举证责任风险。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劳动争议案件和环境污染案件不断上升。特别是涉及环境污染、劳动争议,这类案件最大的风险所在是举证责任倒置。对于此类案件,应分门别类,采取不同措施:在遭到有可能承担责任时,与对方达成诉讼外调解,或劝其撤诉,以节省诉讼费用;在对方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时,挖掘抗辩理由,积极应诉,力争让法官接受我方的理由重新分配举证责任。

3、行业风险。如塌陷地赔偿案件,这类案件是困扰煤炭行业的一大难题,这种行业风险引发的诉讼历年不断,而且标的额很高。对于这类法律风险应审时度势,尽可能采取积极措施防范和风险,在发生纠纷诉诸司法救济时,积极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分析诉讼的利弊得失,制定确实可行的诉讼方案,或者通过协调解决,尽可能把诉讼风险降到最小。

(二)投资、合作风险

1、投资项目缺乏足够的事前法律论证是造成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投资过程中的很多问题不是靠日后修修补补能够解决的。如果在初期就能走上正轨,比日后碰到法律问题再来考虑如何解决和纠正所付出的代价要小很多。投资项目缺乏足够的事前法律论证,对严重的法律问题就不会有清醒的认识,所选择的商业模式有可能违反了国家法律。这种违法行为无论后期的运作如何规范,如何细致都不可能降低法律风险。一旦法律风险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法律障碍,企业将为此付出很大的代价。

2、项目合作中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由于合作各方站在不同的角度,所持的心理不一样,造成一方掌握信息,不愿意让对方了解,特别是可能影响价格的信息。信息上的不对称,导致无法弄清真实债务和财产状况,合作后可能会出现大量债务,收购方刚一进入就要替被收购方还债。在投资、合作中,要防范法律风险,就需要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审慎调查,进行事前法律论证。尽可能多地掌握真实信息,谨慎操作,不要盲目相信对方,对合作的全盘情况了然于胸。

(三)公司方面风险

1、设立不规范的法律风险。企业在设立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往往会为企业健康运行埋下隐患,并导致公司成立后内部纠纷频频,甚至有的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就产生了纠纷乃至公司无法成立。如发起人出资不足、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出资权利瑕疵等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解散过程中,涉及公司清算、债务承担等也会引发大量纠纷。

2、公司法人治理制度不完善的风险。公司决策必须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做出。有些公司负责人对自己公司的章程根本没有详细看过,譬如有些合同或者决策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否则就是无效合同或者是无效的决议。

(四)日常经营管理方面风险

1、合同法律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依法行使《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和合同的解除权,致使从主动方成为被动方。

2、工商管理缺失的法律风险。煤炭行业近几年重组改制、破产改制、收购重组等日益增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年检等工商管理事务也随之增多。对有些分支机构缺乏监管,由此形成债务而连带集团公司。

三、笔者认为虽然上述法律风险成因各异,表现形式不一,但其深层次的成因在于

(一)法律风险意识不强

一是对投资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认识不足,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二是对改革改制中面临的新模式、新风险,还是停留在原来的思维模式中,思想上准备不足。三是不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导致决策的法律风险不断。四是缺乏完善的工作体系。

(二)法律机构不健全

随着法律风险控制难度进一步增大。如不设立专门的法律机构或配备专业化的法律人员,法律服务人员难以介入合同审查、合同谈判、经营决策、项目论证、工程招投标等重要经营活动,造成各项经济活动缺少法律审查环节,埋下许多经济隐患和经营风险。

(三)法律人员素质不高

法律工作人员,多为兼职,在当前民事、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势下,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诉讼纠纷,往往是小事拖成大事,好成坏事。

(四)对法律事务工作还不够重视

法律事务工作在各个单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比如,有的单位在对外投资中,没有让法律事务部门全过程参与,不进行法律论证。当省国资委要求提供该项目的法律意见书时,又要让法律事务部门在没有参与项目调查论证的情况下马上出具法律意见书,造成工作很被动。

(五)依法维权力度不大

有的经营人员权利意识不强,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积极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形成呆帐、坏帐,积累了较大数额的不良资产。有时会因忽视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造成被动局面,导致难以挽回的损失。

四、构建国有煤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如上所述,法律风险存在于公司经营中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有风险即有规避、控制风险的办法,这个办法就是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及方面着手进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主要内容包括:树立二个理念,完善三项制度,优化两个体系。

(一)树立二个理念

1、树立事前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因此要树立事前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把法律咨询论证、审核把关渗透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使法务工作由救济型向预防型转变,由参与型向管理型转变,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增强企业防范、控制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

2、树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融入理念。法律风险防范并没有一个一劳永逸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和其他大多数的管理一样,是在以往的经验教训中不断地总结并加以改进。法律风险防范功能必须有机地融入企业原有的经营管理体系内,才能发挥其预防、控制的功效。这也是将法律事务工作重心前移,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的保证。把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一种常规性的管理工作,形成法律风险防范的新思维,并贯穿在企业的各个业务流程中,嵌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工作中。

(二)完善三项制度

1、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一是坚持把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企业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二是造就一支高素质法律顾问队伍。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队伍是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法律事务人员的素质关系到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最终成效。三是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构建法务工作保障机制。四是加强机构建设,构筑法务工作体系。

2、完善法人治理制度。首先,严格依据章程办事,以公司章程为行为准则。其次,建立健全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加强对企业的战略控制。再次,所有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决议等法律文件,在提交前,都要经过法律部门审查把关。

3、完善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保证法律事务部门全过程参与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决策。充分论证各项决策的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能够经常处于有利的法律地位,实现法律事务工作由传统的事务向管理型与参谋型并重的转变,真正成为各级领导决策和管理的参谋助手。

(三)优化两个体系

1.优化合同管理体系。 一是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选商、谈判、审查、订立、履行等交易环节的制度建设,从制度层面明确合同管理职责、权限、流程等内容,实现合同管理全过程的制度覆盖,加强对合同管理薄弱环节的控制。二是加强合同法律审查制度。严格对合同的审查、把关,使合同条款更加严密、规范、完备、合法、有效。执行合同会审会签制度,对不经会审会签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报送领导签字和加盖印章。三是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职能部门在合同谈判、审查、签订、履行等环节中的职责分工。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合同的管理,重点管好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签订、盖章、执行、结算、反馈八个环节。

民事经济纠纷诉讼流程范文第7篇

关键词:企业 法律风险 防范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8-088-03

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项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企业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将发生深刻变化,企业生产经营、市场开拓等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需求将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严,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做好法律风险的规避和防范,解决好在法律事务工作中的问题,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当前企业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一、法律风险存在于生产经营过程,严重影响着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经营行为在本质上表现为谋利行为,在形式上则通过法律行为而实现。凡是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就有相应的法律风险。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其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四个方面:

1.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合同风险。当前企业经营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一些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在签订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有的是合同审查论证失严,违约责任条款欠缺。有的是违规操作,草率签约,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设定失误,特别是造成违约责任条款残缺不全。这样一旦对方违约或者钻合同漏洞,就会使己方陷入被动,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是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有的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尚未建立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科研开发与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创新与依法保护明显脱节,重研发轻备案、重运用轻保护,不能够遵守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专利信息的检索,出现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自身知识产权被侵权的现象。

3.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任何不遵守劳动法规的行为都有可能给公司带来劳动纠纷,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当前有的企业局限于旧的劳动用人观,口头用工,不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忽视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出现了滥用试用期,模糊加班报酬、滥加违约金等问题。

4.企业财务法律风险。财务风险是指在各项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难以预料或无法控制的因素作用,使企业不能实现预期财务收益,从而产生法律风险。诸如,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不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依法维护权益积极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形成呆账、坏账等较大数额不良资产。

企业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

1.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能相对弱化。相当一部分企业尚未建立综合法律服务机构,未设立专门办公场所;部分企业法律事务由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多头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尚未形成规范性和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法律服务机构职能总体不强,对依法维护企业权益重视不够,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法律工作与其他事务性工作混同,无专门法务部门统一把关,预测不到企业行为的法律风险,解决经济纠纷及法律问题的力度不大,效率不高,常使企业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

2.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较少,专业素养有待提高。许多企业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业务能力相对较弱。在当前民事、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势下,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不足,服务质量不高,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由于人员配置不到位,专业素质不强,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没有发挥好从法律上进行“源头把关”的作用。

3.法律没有成为一种经营手段,缺乏“法律是一种管理资源”的意识。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决策草率,法律审核把关不严,缺乏法律论证和保障。有的企业重大决策和经济活动没有严格和明确的法律审核把关程序,缺乏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要求和运作机制。外聘律师不懂企业经营,提供的法律意见不完全适应企业实际,很难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规避和化解法律风险。。

企业若发生法律风险,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可能出现经营性损失,行政或经济处罚或制裁,企业资产、商业信誉受损,从而使企业的业务陷入恶性循环,使投资者丧失信心,阻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建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已经成为企业最紧迫最重要的法律建设任务

1.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迫切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的扩大开放,企业将直接面对着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人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面对竞争和机遇,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将越来越大,特别是“走出去”参与境外竞争与合作,对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企业遇到了许多困难,一方面是对当地的法律规定不十分清楚,对有关国际条约、协议不十分了解,时常引发涉外法律诉讼,造成工作被动;另一方面是企业法律意识不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既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又给国家形象带来不良影响。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增强的新形势下,能否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对企业决策水平和经营能力的重要检验。

2.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当前企业许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与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组织结构不合理,资产配置链条过长,对下属子企业管理失控有直接的关系。纠纷案值往往很大,案件一旦败诉,企业多年的经营积累毁于一案,给企业造成灾难性的损失。企业要保障资产安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不仅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经营者队伍,更需要科学的治理结构和严格的内控制度作保障。这是依法治企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维护企业资产安全的迫切需要。

3.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企业竞争的实质,已不仅仅是竞争双方技术、资金、人才方面的较量,而且还是法律、规则和标准上的较量,而这种较量依靠的主要手段就是知识产权。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仅仅拥有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还不能自动形成企业的财产权,也无法自动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只有在技术创新的同时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这一有效的法律手段,通过知识产权查询,使企业创新活动少走弯路,尽可能处在较高起点;通过申请并取得专利权,保护和鼓励技术进步;通过注册商标,有效保护投向市场的新产品,才能使创新成果真正转变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企业要做大做强,需要进一步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企业战略性改组。落实这些改革任务,必然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例如,《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董事会试点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重组上市,涉及大量的权利义务继承和上市地监管规则的遵守;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妥善处理分离人员的劳动关系等等。深化企业的改革,同样需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企业改革发展和资产保值增值过程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可以说,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当前企业法制建设和依法治企的一项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工作任务。

三、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1.强化企业普法教育,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注重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尤其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注重提高企业的管理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2.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配置高素质的法律事务人才。《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为企业建立和完善法律工作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企业要以此为依据,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各项职责,重视发挥好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特别是总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深入分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源,强化企业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建立法律事务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的联动机制。要根据企业现实需要,引进企业法律专业人才,切实建立一支既熟悉法律,又熟悉企业的专门人才队伍。积极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岗位等级制度、奖惩制度以及定期进修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人才的待遇,形成积极性高、素质强的法律人才体系。

3.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加强法律内控体系建设。要依据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工作程序,细化涉及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合同管理、商标专利管理、企业招投标管理、诉讼项目管理等企业法律规章制度,完善操作流程,确保各流程控制点的全面到位,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突出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规避事前法律风险。根据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确定对风险的分类方法,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排序,划分风险高中低等级,提出化解和规避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实现法律风险的最小化。针对不同级别的法律风险,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逐步变事后法律补救为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

建立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评估、控制管理制度,定期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注重信息化管理,积极运用法律风险控制系统,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要突出重大投融资、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积极推进重大经营法律意见书制度,吸收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为企业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保障。

总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目标是把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为企业业务创新提供制度保障,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只有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以适应和满足企业所面临的新的形势,企业的法律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才能为经济高效增长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企业永葆青春、永久存续,做大、做强。

民事经济纠纷诉讼流程范文第8篇

这次全省仲裁工作座谈会,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也是我省第一次召开这样的会议。会议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交流了我省仲裁工作情况,分析了存在问题,研究了下一步工作。会议还邀请了人民法院、建设、证券、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联、保监等对我省仲裁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工作上有密切联系的单位参加,在此,我代表会议对到会的各单位领导和代表表示衷心地感谢。

在这次会上,省仲裁法学研究会结合我省仲裁实际提出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建议,各仲裁机构总结了仲裁委成立以来的工作情况并提出了下步工作打算,各有侧重,各具特色,贵阳仲裁委员会还介绍了到外地仲裁机构学习考察的仲裁工作经验,省高级法院宋占平副院长、贵阳市中级法院孙贵丽副院长就如何执行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如何发展我省仲裁事业做了很好发言。在讨论中,与会同志结合仲裁工作实际,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贯彻实施进行了深入讨论,对我省仲裁事业的发展提出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大家一致认为,这次会议准备充分,内容丰富,安排紧凑,主题突出,收获较大,达到了预期目的。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认真总结经验,再接再厉,争取更大发展

一要认真总结我省仲裁工作的成绩和经验。《仲裁法》实施十多年来,我省各仲裁机构坚持立足于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公正及时地化解各类民事纠纷,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构建和谐贵州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也使仲裁的优势得到了充分发挥,仲裁的社会功能得到了充分显现,全省仲裁工作得到了稳步发展。尤其是各仲裁委于去年开展了以严格仲裁操守、严肃仲裁纪律为主题的教育活动,组织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进一步学习了《仲裁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以及加强对仲裁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了仲裁员业务素质和能力,使大批的优秀仲裁员成了仲裁业务骨干。近年来,我省仲裁受案数量和标的额稳步增长,仲裁业务范围不断拓展,仲裁案件质量不断得到提高,仲裁机构内部建设逐步规范,各仲裁机构的办公设施等硬件建设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下,依靠自己的努力,逐步得到改善。取得这样的成绩,这是仲裁机构所在地党委、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社会各界特别是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的结果,是仲裁机构积极探索、锐意进取、开拓创新、艰苦创业的结果,是广大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辛勤工作的结果。为此,我代表省政府法制办向同志们并通过你们向广大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表示亲切的慰问和崇高的敬意!向支持仲裁事业发展的各级领导、社会各界表示诚挚的感谢!

二要进一步认清我省仲裁工作中面临的形势。通过总结和交流各仲裁委的工作,大家更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省仲裁工作在总体上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但也面临着许多新的复杂的矛盾和问题。当前我国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些都对仲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从全省仲裁业务发展来看,尽管各仲裁委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首先是各仲裁委的仲裁业务发展不平衡,差距较大,有的依然处于起步的初级阶段;其次是依靠社会力量提高仲裁在全社会的普及度和认知度,特别是把仲裁工作作为一项保障、平衡、协调、处理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还做的不够;再就是各仲裁机构对于仲裁制度的宣传深度和广度不够,使先进的仲裁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初始的商事仲裁工作之间存在着矛盾;有的仲裁机构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完善;有的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素质还不够高,对自己的要求不严,甚至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一定的违规违纪问题,影响了仲裁的公信力,影响了仲裁事业的发展。因此,各级仲裁机构要勇于更新仲裁理念,加强宣传,畅通渠道,提高办案质量,拓宽业务,搞好仲裁队伍管理和建设,从而使全社会了解仲裁,选择仲裁,信赖仲裁,确保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要进一步坚定做好仲裁工作的信心。这次会议是我省首次召开的全省仲裁工作座谈会,各仲裁委回顾和总结了成立以来的工作成效和经验,特别是贵阳仲裁委员会介绍了到外地仲裁机构学习考察的仲裁工作经验,值得借鉴。仲裁是一项开拓性的朝阳事业,大家要对仲裁的地位和作用有更加清醒的认识。全省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仲裁员以及仲裁机构负责人要以强烈的使命感、责任心、事业心去奉献、去奋斗。为此,我们相信,上有国务院法制办高度的重视,下有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以及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各仲裁委只要振奋精神,理清思路,齐心合力、扎实工作、开拓进取,我省的仲裁事业一定能够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二、认真贯彻司法解释,加强与法院沟通,提高仲裁工作质量

在讨论中,大家结合仲裁工作实际就如何贯彻实施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想还有两个问题值得重视。一是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交流和沟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我省各仲裁委和各级人民法院都认真贯彻执行,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仲裁事业发展,促进了我省仲裁工作的开展,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规范和明确。因此,省仲裁法学研究会和各仲裁委要认真研究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加强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以便全省仲裁机构都能正确理解和统一执行好司法解释。二是要加强仲裁法律制度宣传。目前全社会尤其是多数市场主体的仲裁意识依然比较淡薄,不了解仲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仲裁业务的发展。因此,我省各仲裁委要采取措施加大宣传仲裁法及其相关知识的力度,在适当的时候要集中组织对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活动,让全社会了解仲裁,选择仲裁。

三、认真建立和完善仲裁工作制度,积极拓展仲裁业务,为构建和谐贵州作出贡献

一是加强仲裁制度建设,严格规范仲裁程序。公正是仲裁的生命线,仲裁必须始终围绕这一宗旨依法裁决民事纠纷。在这一方面,我省各仲裁委为保证所裁案件的公正、合法、有效,先后制定了《仲裁员办案规范》、《仲裁员工作守则》、《仲裁员管理办法》、《仲裁庭庭审程序》等规范仲裁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发挥了保证仲裁公正的作用。但是还不够完备,有的制度还没建立,有的还不够健全,有的没有很好执行,流于形式。因此,我们要结合仲裁工作实际,认真吸收国内外仲裁机构的先进仲裁理念和在实践中积累的仲裁工作经验,探索建立权责分明、相互配合、高效运行的仲裁程序管理体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对仲裁业务,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等管理在内的一系列规范仲裁活动的管理制度,使之形成具有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激励机制、廉洁保障机制的制度体系,既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性,又充分调动全体仲裁员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是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仲裁优质服务。各仲裁委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对受案范围、仲裁方式、组庭、开庭等仲裁办案的整个程序以及仲裁委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均要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员办案过程的管理和规范。要通过当事人、办案秘书对仲裁员办案情况的反映、评价及仲裁委对办案质量与效率的考核,加强对仲裁员办案流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力求做到每一起仲裁案件都公正、公平,为当事人提供仲裁优质服务。各仲裁委要根据《仲裁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仲裁权、仲裁工作管理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切实避免仲裁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要高度重视仲裁庭组庭的科学性、合理性,当事人依法自选组庭的,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同时,还要尽量做到应当回避的仲裁员不得进入仲裁庭;专业不对口的仲裁员尽量不进入仲裁庭;仲裁实务不够熟悉的仲裁员,不得安排担任首席仲裁员,从而确保仲裁庭审的效果和裁决的质量。另外,是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要请专家咨询、研讨,通过专家“会诊”,确保案件在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程序上准确无误,切实提高仲裁案件的办案质量,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仲裁的社会公信力。

三是做好沟通协调,畅通渠道,拓宽业务。人民法院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各仲裁委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交流,虚心听取人民法院的意见。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二是撤销仲裁裁决。实践中,各地仲裁机构就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有时会发生分歧,这就需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交流,以减少分歧,使仲裁机构与裁决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同和尊重。要依靠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积极拓宽业务。其中,要牢固树立市场观念,要融入市场谋发展。对一些经济纠纷数量多、涉及标的额大的单位要积极作好工作,要花大力气帮助这些单位规范合同示范文本,提高仲裁协议率,并在具体业务办理过程中积极推进仲裁案件的快速结案率、自愿和解调解率、自动履行率,在坚持依法公正仲裁的同时,让当事人以最低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换取纠纷的最快解决,从而为与当事人继续合作创造条件。要畅通渠道,为行业仲裁提供空间。仲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不能指望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所有领域都成为专家。仲裁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必然会细化到行业仲裁,要在仲裁机构下面形成行业仲裁,在具体行业形成局部优势,从而快捷地解决行业内发生的纠纷。比如在纠纷较多的房地产业、金融行业建立行业仲裁中心,就值得研究探索。另外,要继续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加强与政府法制机构的联系。现在各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服务的质量也在提高。然而限于条件,我省的仲裁委大多基础不牢固,实力还不够强,离不开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扶持。几年来,各仲裁委所在地党委、政府为仲裁机构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必要的监督,保障了我省仲裁机构沿着正确的道路不断健康发展。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仲裁员队伍素质。仲裁质量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仲裁员被认为是活的仲裁法,仲裁员是仲裁活动的主导者,其素质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仲裁案件的质量,影响仲裁机构的形象,影响仲裁事业的生死存亡。各仲裁委自成立以来,十分重视仲裁员队伍的建设,一直把仲裁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来抓,在不断扩大仲裁员队伍的同时,更加注重仲裁员的整体素质的提高。贵阳仲裁委的仲裁员已从成立时的几十名发展到现在几百名,六盘水仲裁委、遵义仲裁委也在逐步发展壮大。总的说,仲裁员来源广泛,分布较为合理。有专家、学者、资深律师、退休法官、企业家,其学历高、年龄结构合理、理论功底好、实践经验丰富。但是,我们有的仲裁委在对仲裁员严格筛选、培训教育和加强管理等方面还做得不够,有的地方还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我们一定要把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作为仲裁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严格依照《仲裁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聘任仲裁员,切实把好仲裁员的入口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面向全国和港、澳地区聘请部分仲裁员,提高仲裁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水准,提高仲裁机构的知名度。要高度重视对仲裁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仲裁员进行培训,探讨、交流工作情况,促进仲裁员不断学习,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从而提高仲裁员的业务水平,要加强仲裁诚信建设。仲裁机构理应崇尚诚信服务,仲裁员理应成为法律服务业中诚信建设的楷模。要逐步建立仲裁员信用公示制度,可以利用仲裁委的网站建立仲裁员违纪违法执业网上投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