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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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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评标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项目所需的评标专家,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确定所需评标专家的专业和人数,在为本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候选的各种专业专家人数与所抽取专家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1.

第四条不具备《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提供抽取评标专家的服务。

第五条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标专家抽取情况,在评标专家到齐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前不得离开评标专家抽取室,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至少应有一人陪同。

第六条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被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继续参加评标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责令评标委员会暂停评标活动,更换评标专家后方可继续评标。更换的评标专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补抽。

第七条评标专家因下列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不良行为:

1、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4、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5、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6、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7、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8、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9、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工作。

建设工程评标办法范文第2篇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是指项目法人单位依据特定的程序,招请潜在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参与竞争,从中评定出符合全面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承建单位,并与其达成协议的经济法律活动。

按照建设工程生产组织的特点,由于业主方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知识的集成,同时又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组织者,因此对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虽然有代表不同利益方的项目管理,但是。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是管理的核心,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是业主项目管理的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过程实际是业主的项目管理过程,是一个短期决策分析、科学合理地选定最为满意的投标人的过程。招投标工作分散在建设工程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本文只讨论公开招标。

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我国以前采用的是编制标底、以标底作为评标得分的参照标准的定量综合评标法。该办法通常采用有标价限制评分法,即对参与评分的投标价人为设定控制范围。超出此范围的投标标价即丧失评标和中标的资格。前期采用的这种评标法由于人为限制了标价的范围,特别把标底区间范围作为招投标规定明示,助长了投标单位偷标底、标底编制单位泄露标底的倾向,最终导致了投标就是得到标底。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围绕标底产生了一系列的钱权交易,形成了产生腐败的温床。

我国现行的评标法采用无标底招标中的最低价中标法。这种方法目的是为了和国际招标接轨,以达到节约投资的目的。虽然目前我国的低价评标法采用的也是合理低价中标,但实际评标中往往忽视了合理两字或根本无法掌握合理低价的含义,只是一味强求低价中标。这种情形势必造成投标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制造索赔的机会或以低于成本价格的报价先进场再扯皮,建设单位给多少钱作多少活,造成工程因经济原因施工到某部位就停止施工的情形,从而形成所谓的“烂尾工程”。

而且由于建设工程招标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活动,涉及面广、程序复杂,尽管我国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及其一系列配套法规,但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招投标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单位并未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造成了招投标工作中随意性大,公平公正性差,缺少统一标准,暗箱操作相对严重等问题。

三、防范招投标不正当竞争的措施及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依据我国国情实际,在参考国内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招投标监督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拟提出以下治理对策。

(一)健全和完善招投标法律制度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把握好遵循“三公”原则与顾及弱者的关系。“三公”原则涉及招标方、投标方和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涉及与建设工程经济利益相关的其他方面,如贷款方,投资方等。与“三公”原则有直接经济利益相关的主要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两方,这两方中招标人一般处于主动地位,而投标人一般处于被动地位。由于建设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即使法律有“三公”原则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利益驱动,招标人有违“三公”原则的行为往往难以遏制。投标人由于处于被动地位,往往无可奈何。而政府监督部门,也因管理人员少、管理幅度过宽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而难以查处。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投标方有违背“三公”原则的行为,只要招标方严格遵循“三公”原则,投标方的不良行为一般容易制止。因此,“三公”原则制度的完善应当偏向于投标方。同情弱者、偏向弱者、保护弱者,是我国乃至国际上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立法和法律实施中纠纷处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当前,立法在体现这一原则的同时,还应侧重制约和规范招标方的行为。通过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将大法的原则具体细化,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将大法的缺陷弥合。

(二)控制招投标主要环节

1、设置不同竞争平台,随机抽选投标单位

从国际上的经验及国内施工招标中存在问题的分析,要做好投标人选择的工作,必须解决两方面的问题。

其一,设置一个平等竞争的平台。即参加竞争的企业在资质和能力上不能相差太远,只有这样才最能调动所有投标企业的积极性。其二,须排除各种干扰,克服人为因素。既能使招投标企业与业主之间能回避亲朋好友、裙带关系,又使业主与各投标入之间不存在非正常的经济关系与经济约定。否则,招标一开始就会陷入“内定”、陪标等假招标的陷阱之中。

可吸收国外经验,总结国内教训,结合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改革,充分注意在投标人选择上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考虑今后较长历史阶段中队伍多、项目少的状况,提倡按照项目大小、技术难易选择不同资质和能力的施工企业,分层次进行公平竞争等。

2、以法律形式确定评标、定标的程序和时间

由于在施工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办法和规定中,尚未对评标、定标的程序作过明确规定以及对评标、定标时间作过严格要求.因此在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中随意性、草率性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规范评标、定标的程序,明确对评标、定标的时间要求来规范施工招标行为的办法,在国内尚未引起充分的注意。因此,为了郑重地、科学地评好、定好每一个标,国家和省市在今后的立法中应确定施工招标、定标的基本程序,并提出对评标、定标时间的要求。要明确规定技术标必须在商务标开标之前子以评定;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必须考虑工程的技术复杂程度,在时间上给予必要的、充裕的保证,并应当经过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核准。从而在程序上、时间上为评标、定标的公正性提供保障。

3、规范专家评委的行为

专家评委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是否公正。近年来,在反映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有失公正的投诉中,涉及专家评委责任心不强、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日趋增多。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点是评标,规范评标的关键是专家。针对专家评委不公正评标问题多发、易发的情况,今后应建立健全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一是专家库管理部门应按照专业更加对口、大小项目分开的要求扩大专家评标库,完善专家评委抽取办法;二要明确专家评委更替的要求,以保障评委组成的合理和专家评委行为的规范,保证评标、定标的公正性;三要明确招标和工程设计等与业主有合同关系的人员只应当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定标;四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施行项目招标结束后公布每个评委评标情况的办法,并将之写入对专家评委的评标、定标工作的检查、考核内容;五要设定对评委不规范行为的处罚细则,对有

违规行为的专家评委实行严格的处罚和清出制,以促进评标进一步科学、合理和公正。

4、完善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是招标评标、定标的依据。评标的办法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评标、定标的公正性。对于评标办法的具体选择,如果一般技术难度不大、技术成熟的小型项目,可不再采用技术标评审,只要一阶段的评标即可。如果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大中型项目,应采用“两阶段评标办法”为好。特别强调“技术标”评审要评暗标,并且技术标评审要细化、格式化,制订打分的标准,全部打实分,不打虚分;评委要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要先议后打分;要适当区分评审的时间或保证评审有充足的时间。因此,在制定招投标法规和招投标规章修改中,应写明逐步推广合理低价中标办法,写明提倡探索网上交易的办法,真正克服人为因素,体现施工招标的公正性。

(三)改革工程定价体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和招投标改革的方向和重点,是推进建设市场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优化招投标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治本措施之一。

我国现行的工程定价模式没有体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目前我国造价的确定之所以出现静止、滞后的局面,首先是信息工作管理方式落后,资料精度不够、不及时、不全面,不能为决策者提供可靠依据而造成的。为了实行对项目造价的动态管理,要尽快建立一套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及时对工程造价信息进行搜集、传输、加工保存、维护和使用。不同的地区对投标报价的要求不同,不同的工程项目所处的环境条件千变万化,具体的计算方法难以统一,因此,计价方法也应当可“变”。总之,应当尽快改变目前单一的、滞后的并与市场价格严重脱节的计价标准和办法,制订合理的工程定价。维护国有投资利益,为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竞争奠定必备的价格条件。

(四)推行、管理人员执业(上岗)资格制度

由于现行的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中只有对招标机构有资质要求,而无对招标人员的资格要求;只对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了设定,而无对招投标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而且目前招标和招投标管理人员中,文化、能力等素质差参不齐的现象比较普遍。

建设工程评标办法范文第3篇

一、关于预选投标人

(一)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实行投标人资格预先集中审查制度。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可直接报名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投标活动。

(二)成立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及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员会代表政府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资格集中审查。

(三)委员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投标人资格审查统一标准、条件以及投标人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工程业绩、信用记录等内容,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投标人预选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中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目录,在*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施工企业,可向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复核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实行预选投标人动态考核管理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考评组对预选投标人的施工现场质量及安全管理、工资支付、民工工资保障金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现场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及到位、工程进度及履约情况等各项行为,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考评(抽查考评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公布),考评不合格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停其承接建设工程,已取得预选投标人资格的施工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委员会取消其资格。水利、交通、公路等专项工程对施工单位的动态考核,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管理的原则组织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专项工程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委员会取消其预选投标人资格。建设单位应当在每项招标工程竣工后向委员会提交该项工程施工企业的履约表现评价报告,建设单位的评价报告作为预选投标人动态考核依据之一。对有行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预选投标人,由委员会取消其预选投标人资格。被取消预选投标人资格的企业,委员会两年内不再受理其预选投标人资格申请。

二、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分类及相应的评标办法

建设工程分为四类,一类为简易专业工程,二类为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一般建设工程,三类为结构复杂、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四类为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城建、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拟定上述工程类别的分类目录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市财政、发展和改革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论证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各类建设工程的评标办法如下:

(一)一、二类建设工程项目,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只进行商务标评审。招标人只对质量标准、工期、主要工艺技术等提出要求,由投标人进行承诺。除土石方、园林绿化、路灯、管道等简易专业工程以最低价中标外,一、二类工程项目以所有有效报价的次低价者为中标人。

(二)三类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标评审只进行合格性审查,当投标人的技术标合格后,才可参与商务标的评审。在合格的商务标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然后再相加确定一个平均值,以低于并最接均值的报价为中标人。

(三)四类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标评审合格后,得分前5名可进入商务标评审,以有效报价中次低价者为中标人。

(四)水利工程项目一般采用低于并接均价的方法确定中标人,对一些没有防汛要求的一、二类工程项目可采用次低价中标的方法确定中标人,对四类工程项目按上款规定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关于投标人数量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可就投标人的资质等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等提出投标条件(按最低条件设置),符合投标条件的预选投标人均可报名参加投标。公开招标时,报名参加投标且符合投标条件的预选投标人超过12名时,招标人在市招标办的监证下,可以从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名为正式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且符合投标条件的预选投标人不超过12名时,报名人为正式投标人。

四、关于投标报价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制度,工程量清单是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

(二)招标人至少应在开标前3天公开中介预算总价及其具体内容,并合理设置投标报价上限价,投标报价上限价应不高于中介预算,同时,招标人不得设置投标报价下限价。投标报价上限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措施项目费、规费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要单列并不得低于中介预算中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总额的90%。

五、关于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要求到市外聘请评标专家的,须向市招标办书面说明理由及提出有关保密措施。外地专家的确定及接送由市招标办监督。

(二)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委派代表的,应经市政府批准,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2人。招标人委派的代表应当具有与招标工程同一类或相近专业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委派代表的资格证明文件需在开标前1天报市招标办备案。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评分的评审事项,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取算术平均值,评标委员会中某一成员的评分超过该算术平均值正负20%,该成员须向市招标办书面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的,视为评审意见失当,将该成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四)需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评审事项,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进行表决,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会议纪要应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确认并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按程序产生的评标结论应当签名确认,持有异议的,应书面阐述其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六、关于使用示范文本

为防止部分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合理的评标标准等行为,招标人应使用市招标办推荐的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人如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在向市招标办备案时作出特别说明,市招标办应对上述条款进行重点监管。

七、关于公示制度

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机构应对中标单位及中标价、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承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投诉的,公示结束后方可办理中标通知书确认手续。

八、关于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支付担保制度。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提交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提交由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应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数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九、关于不适宜招标工程的发包

达到招标规模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工程,由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并抄送市监察局和市招标办备案: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建设工程,此类工程由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相应的军事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相应的军事机关自身为工程建设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进行审查认定。

(二)抢险救灾建设工程,此类工程由市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免招标的工程。

建设工程评标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了深化工程设计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

(二)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四)核准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

(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

(六)仲裁决标中的分歧;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自行招标信息;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参加投标的书面申请;

(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标书;

(九)投标单位将投标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十)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十一)开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八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参加;

(三)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

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过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划定的工程建设地点、平面位置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区(1∶500)或郊区(1∶1000)地形图,建设场地的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建设场地附近水文地质详勘资料,原料、燃料、水电、通讯、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五)招标工作小组已成立。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按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可采取一次性总招标、分单项招标、分专业招标等形式。

设计招标一般应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其中有条件的工业、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实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后,可不再实行设计方案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应按下列方式进行设计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申请设计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设计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三个以上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参加设计投标;

(三)指定招标:由市建委指定若干个设计单位参加设计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要求;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及其他文件的复制件;

(三)项目说明书;

(四)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五)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六)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必须同时附送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的名单。市招投标办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同意。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内容。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本市建设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和领有本市勘察设计临时许可证的外省市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参加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设计投标的单位可独立投标,也可联合投标。

第十八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及其隶属关系;

(二)建设工程设计证书复印件及承担任务的范围;

(三)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四)近年来承担主要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的标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书。

(二)建筑工程方案主要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

2.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等平面图;

3.立面图;

4.剖面图,其中,主要剖面图不少于两个;

5.公共建筑要有着色透视图一份和建筑模型一只,居住小区要有小区规划模型一只;

6.工业项目还须有工艺布置图。

(三)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

(四)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五)设计质量达到的等级和设计周期及其保证设计进度的措施。

(六)设计收费金额。

(七)工业项目要提出达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方案设计,包括采用的工艺路线,主要设备的选型、物料、热量平衡,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体布置等。

第二十条  标书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在规定的地方加盖投标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章后,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标书数量一般为十二套。招标单位需增加标书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投标单位可酌情收取成本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二十二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在十五日内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决标会议由评标小组主持。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人员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员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为七至十一人。投标单位和投标方案设计者不得参加评标小组。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专家有困难的,应委托市招投标办指定。

市招投标办应在接到评标小组名单之日起三日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五条  开标须在市招投标办、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并由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标书、投标单位名称及其印章进行编号和有关保密处理后,送交评标小组人员评审。评标小组人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六条  投标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图文和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或粗制滥造的;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除事先说明外,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须按技术先进,切合实际,安全适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好的原则,结合设计方案优劣、投入产出效率高低、设计进度快慢、设计单位的资历和社会信誉、设计收费金额高低等因素,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决标由评标小组成员表决确定。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市招投标办仲裁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设计,应按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原则收费,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九条  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通知其领回投标标书及有关资料,同时根据编制投标标书工作量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付给未中标单位一千元至一万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标书编制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评标小组确定。标书编制补偿费在工程管理费中列支。

对中标单位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可在设计费结算时一并付给。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总投资额的万分之二,向市招投标办缴纳设计招标管理费,管理费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设计招标管理费主要用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招投标办应在年终编制收支决算报表,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中标单位使用未中标单位的技术成果时,须征得未中标单位的同意,并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费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按市招投标办的要求填写综合报告和报表,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招投标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应实行招标而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提请规划建筑管理部门不发建筑执照,并对建设单位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二)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的,对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责成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招标单位或投标单位借故收受回扣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收受回扣单位处以回扣费五倍的罚款;

(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恶意串通、哄抬压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对其各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一年以下的投标资格;

(五)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有隐瞒、虚报单位资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六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

(六)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的,对其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内容或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给投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投标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对犯有行贿、受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须给予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市招投标办应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市招投标办收到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后,应开具统一的罚没收据。罚没财物按财政部一九八六年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招投标办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委申请复议。市建委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最终裁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由市建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逐步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建设工程评标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措施

引言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16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实施也有4年多,全国各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各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不管是铁路工程的“骗子承包、厨子施工”,还是交通工程招标的“量身定做”、“萝卜招标”等现象频频曝光,屡禁不止。全国各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屡屡出现这些违法行为,给国家、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为有效制止这些不法行为,我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探究解决措施,供大家分享。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常见问题

1.1监管部门多、监管人员不专业、造成监管缺失

根据国务院职能部门的分工,不同主管部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商务部、原铁道部等)分管的行业都有各自的招标投标法规,各级政府(国家、省、市)也有各自的法律法规。国家各部委、各级政府是招标投标法规的制定者也是监管者,这样形成了招标投标活动受多个部门监管,而各监管部门不会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从招标方式审批、公告、资格预/后审、踏勘现场、答疑、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告、处理投诉、合同签订、核实合同主要负责人等)监督,实质就是没有有效监管。招标投标活动只要有一环监管不到位,就容易出现腐败问题、违法现象。不管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受利益诱惑,加上监管不到位,都可能做出违法乱纪的行为。另外,有些监管部门人员对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对招标投标全过程不清楚,那些环节容易出问题不清楚,发现不了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活动即使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也不会得到应有的处理。

1.2开标、评标时监标人以及监督员缺乏专业水平,监督不力

目前,有的监标人和监督员不是专业从事招标投标工作,没有资格证书,缺乏专业水平,缺乏招标投标相关法律知识,对招标投标过程不熟悉,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即使招标人、评委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有的监标人和监督员是招标人派的或者是招标机构派的人员,不是中立的第三方,碍于面子不想得罪同事或者上级领导,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难以做到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

1.3只重视开标、评标的监督,缺乏对招标前和评标后的监督

目前,建设工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的监督总体情况比较好,大多都能进行全程录像监控,能有效避免违法行为。但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很多违法行为往往在开标前和评标后常有出现。比如:立项审批违规审批。有的项目立项审批时,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通过修改说辞或者通过关系、领导打招呼等,就能批准成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方式。招标文件的编写缺乏监督。目前,大多数的招标都采用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自己编写的招标文件,很少用国家的标准格式;即使用国家的标准格式,但随意修改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办法现象非常普遍,缺乏对招标文件发售前的监督审查。招标公告的不规范、缺乏统一监管。有的招标公告就不在国家指定的“三报一网”上,很多公告发在不知名的网站(大多是地方政府网站)、报纸、杂志上,造成国内其它潜在的投标人根本得不到招标信息,缺乏统一监管。在编写招标文件时,资格条件、评标标准是为某个投保人量身定做,缺乏监督。这是大多数招标投标活动违规最多的一种现象。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的设置地方保护、行业保护明显,招标人有意无意的设置排他性条件导致其他潜在的投标人根本无法通过资格审查或者即使通过资格审查也无法获得高分,不可能中标。开标前达成默契,共同围标、轮流坐庄。中标后监管缺失,违法转包、卖标成为行业习惯。由于中标后监管的缺失,有的招标人也心知杜明或者后来知道中标人在违法转包、卖标,也无能为力。最终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中标人中标后通过层层转卖赚钱,中标人不做工程直接拿转包费,最后接手真正施工的单位没有利润,质量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差投诉多,形成烂尾楼。

1.4招标人有意规避招标现象普遍存在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不按批复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形式进行招标或者不按国家法律规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现象很多。招标人往往会将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肢解成几个小项目或者划分成几个小标段,使每一个合同金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招标限额来规避招标。还有招标人将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随意改成邀请招标进行,甚至直接发包。各级监管部门对此缺乏必要、及时、周密的监督,导致一些招标人轻易违法又不会受到处罚。

1.5业主代表影响评标结果

《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作了明确规定:评委必须有2/3及以上的评标专家,业主代表人数不超过评委人数的1/3。实际评标时,业主代表人数虽然少,但业主代表会通过评标前表达以及对招标文件的解释,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干扰评标结果。有的评标专家不能坚守职业道德,加上评审费是招标人(或者招标)支付的,评标专家一般会按业主代表的意思进行评标,业主代表直接影响评标结果。

1.6招标机构违规操作

目前招标机构数量不断增加,行业竞争变得更加激烈,出现了恶性竞争局面,费无法保证,有的招标项目根本就没有费。有的招标不能坚守职业道德、违规操作,操纵中标结果谋求自身利益。有的招标就是招标人的傀儡或者挡箭牌,协助招标人违规操作,按招标人意图控制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有的招标人在选择招标机构时,明确提出谁能控制中标结果就来,控制不了就别的无理要求。

1.7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现象屡见不鲜

在建设工程中,有的项目已经进场施工了或者已经完工了,招标人后面才发现违法选择了施工单位,又怕后面查出问题,于是补做招标投标资料掩盖违法选择施工单位的事实。有的招标人通过虚假招标公告,开标、评标走形式走过场,评来评去最终结果还是已进场施工的施工单位中标。在招投标过程中,还有一些现象是:各投标单位的标书存在很大差距,其中一家标书制作很完美,这份标书内容丰富,不管从人员配备、设备材料、资金实力、业绩等各方面都很突出,较其他标书更有优势,最终高分中标。这种就是围标,其他都是陪标的。这种在招标的过程中(从公告、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表面看来是合法的,其违法行为更隐蔽,很难发现、查处。

2招投标过程中问题的解决方法与措施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以上问题,有法律法规方面的因素,也监管机制方面的问题和漏洞。为有效制止这些不法行为,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探究解决措施,供大家分享。

2.1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招标投标评标平台

建议国务院牵头(因为涉及跨省、跨各部委协作)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招标投标评标平台,逐步取消各省、市各自建立的招标投标平台,逐步取消现场评标的模式,推行网上在线、限时评标的模式。实行全国范围内所有公开招标的项目统一在全国唯一的网上招标投标评标平台进行招标,如:公告、资格审查、电子网络投标、网上限时评标。彻底解决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潜在的投标人获取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彻底解决本地投标人互相围标、串标的问题;彻底解决专家评委可能会受到外部因素干扰评标的等问题。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的组织和个人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和黑名单,限制其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等。

2.2各城市成立专职的招标监督委员会

各个城市成立专业专职的招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网上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事务。各市招标监督委员会还可以成立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专家评委及监督小组,做到专业化监督招标投标全过程,如: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资格条件、评标办法、评标过程的审查,中标后合同的签订和备案,及时受理投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公布黑名单的组织和个人,限制违法组织和个人上网招标投标权限等。

2.3全国范围推广不同行业统一的招标文件模板

考虑到全国各行各业的差异较大,一种招标文件模板不科学、也不合理,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各行业的特点编制不同行业的招标文件模板,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这样可以有效规范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效杜绝不合理条件设置排挤其它投标人,有效杜绝评标标准、评标办法不公平性,还可以为监管人员提供对招标文件、开评标过程的监管依据。各行业的招标文件模板后,可根据出现的问题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科学、公平、合理的格式,将大大提高招标效率。

2.4建立中立的或者公益性的招标机构

目前,招标机构的数量日趋庞大,费是市场竞争,费越来越少,竞争激烈,因此招标要想招标项目不得不听从于招标人的要求。为有效避免此类现象,建议政府要从费支付源头建立中立的或者公益性的招标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准入限制。解决费来源可以是政府支付或者要求招标人预交到政府指定账户再通过政府支付给招标机构,同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彻底解决招标受制于招标人的控制,使招标具有中立性或者公益性质,才能从根本断绝招标机构的违法根源。

2.5加强对监管人员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

各城市成立专职招标监督委员会和监督小组,还应加强对监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实行资格考试准入制度,淘汰不合格人员,达到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水平和能力,更好的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驾护航。

3总结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建设工程中重要的一环,影响着建设工程的投资、质量,因此招标投标工作至关重要。我根据自己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个人的一些想法和解决方法,希望对从事招标投标的人员或者监管人员有帮助、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有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我国当前建筑工程招投标问题及相应对策研究[J].中华民居,2013(6):260~261.

建设工程评标办法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外,其施工的发包与承包,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称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市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承担本市城区范围内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未设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

导下进行。

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未按本办法规定招标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施工招标可以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和特殊专业工程招标,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

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八条施工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招标公告,凡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三)议标:对抢险救灾工程、涉及保密的工程及依附主体结构的续建工程等不宜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经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选择二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协议定标。

第九条施工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已依法征用并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取得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或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三)建设资金能够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四)主要材料、设备已落实或明确供应方式和来源;

(五)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已经接通,拆迁、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第十条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依照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选择、确定投标单位,择优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中介机构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组织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招标工作机构或办理委托招标手续;

(二)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项目登记;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六)向具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七)开标,审查投标书;

(八)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

(十)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编制招标文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计划批准文件、工程名称和地址、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现场条件、计划开竣工日期、总工期及工程发包范围、发包方式、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三)金融机构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工程款支付方式及结算办法;

(四)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及价差处理办法;

(五)合同主要条款;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依照评标规则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标准;

(八)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应将编制的招标文件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或补充的,招标单位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并在投标日期截止前7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招标单位组织答疑后,应将答疑内容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送达或收取招标投标文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标底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及主要建筑材料用量等。

第十八条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单位不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代为编制。

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单位的委托编制投标书。

第十九条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证书,所编制的标底必须附注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编制人员姓名及其资质证书等。

第二十条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为依据,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规范和定额,确定工程量、工程造价和工期。

一个招标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将所编制的标底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所有知悉标底的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二条实行议标的项目,其承发包价格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后确定。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可作为投标单位参加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四条投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单位提出申请,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简介;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装备情况;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质量情况;

(六)招标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招标单位根据招标公告和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投标单位参加发标会议,并发送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申请投标的单位认为其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要求,但招标单位不予确认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

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含有

下列内容的投标书: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工程量、工程造价、主要材料用量及各项费用计算标准的说明;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主要措施;

(五)计划开竣工日期和工程总进度;

(六)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说明;

(七)招标单位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投标单位认为需要对施工设计、合同条件等进行修改的,可以在投标书中提出修改建议方案。

第二十七条投标书编制完成后,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需要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可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函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九条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启封并公布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标底。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的编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的;

(三)投标书无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印章的;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无效投标书由招标单位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确认。投标单位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组织评标小组对投标书进行比较和评价。

评标小组由7至9名评标人员组成。

评标人员由招标单位指派的人员、邀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设立的评标人员名册中随机挑选的人员担任,其中从评标人员名册中随机挑选的人员应当占全部评标人员的2/3以上。

第三十三条评标应当坚持公正、效益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工程质量、施工方案、主要材料用量、安全保证措施、资质等级、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小组的评价意见,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不得以垫资承包、行贿受贿等形式相互勾结,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

开标到定标的时间,大中型项目不得超过15日,其他项目不得超过7日。

第三十四条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在3日内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经核备无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接到招标单位定标核备报告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由招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违反行政纪律的,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定标结果予以否决,并责令招标单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调解,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法律效力和证明效力的文书、合同的标准格式及评标规则,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制订。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附一:《**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责令其停止建设,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0.5%至1%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实行招标而自行将工程发包的;……

(八)违反规定压级压价、收取保证金、指定承包施工队伍和建筑材料的。……

附二:《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有关条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包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三:《**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有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标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拨付建设资金,施工单位不得接受施工。

(二)参与编制或确定暗标标底的人员泄露标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工程评标办法范文第7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招投标; 问题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1. 招标组织不规范

当前,在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规避招标、招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问题,严重危及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也导致了一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其中有一个最关键的原因往往被人们忽视了――建设项目招标人对招标组织的构建及其运用不规范,导致招投标的质量得不到提高,招标投标市场规范的速度进展缓慢。

现代工程招标投标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提倡。在实践中,整个招标活动的规范,取决于招标人的招标组织构建的严肃性和专业性,因为他贯穿和主导整个招标定标全过程。也直接影响招标质量,对发包人、投标人和招标投标市场起“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构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中标组织层次结构体系,是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关键。该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招标组织不规范的原因(如图1)。

图1 招标组织不规范

1.1 对招投标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有些招标人从计划经济的延伸角度分析,往往误认为招标人就是招标行政管理机构,而实际上并不是招标人自己有能力、符合规定就可以组织招标事宜,所以有些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忽视了目前我国法律已经给予他的相关权利,对社会和自己的企业及相应的投资没有负应有的责任。

1.2 机制不健全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这里强调第一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第二具有组织招标能力,即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事宜,但未明确规定具备什么构建标准,如应具有多少个相关高级和中级技术人员和配备相关的其他人员条件才能组织招标事宜。所以,还必须建立健全有关相应的细则,配合其《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条款,才能为规范招标投标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准则。所以,目前急需健全相应机制,适应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良性发展。

1.3 行政监督和管理力度不够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制度虽然不是一种事先审批的制度,只是要求当事人在自行招标同时,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备查,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备案制度掌握情况,如发现自行招标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要求纠正”。但是近年来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招投标活动非法干预较多,其中比较明显有:一是降低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构建的招标组织的要求的标准,便于暗箱操纵;二是表面为招标人组织招标,实际上是由招标管理机构控制组织招标,这样为本部门、本系统谋取经济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

2. 投标活动不规范

建设工程投标活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建筑市场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随着整个招标投标市场的改革和深入,我国建设工程投标规范化程度日趋规范,投标人的经济意识,竞争意识不断增强,对招标投标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投标程序及投标运行体制逐步健全,投标质量也大幅度提高,如现在一般的大、中型施工企业中,都设立了专门投标组织机构,类似的投标文件均建立了程序,相似的报价方式建立了数据数学模型,随机交换可取;施工平面图、施工网络图、施工进度图等可输入数据优化后计算机制作,这体现了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投标活动正向规范化大步地迈进,收效明显,对维持建筑市场秩序,实现招标规范的长远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

(1)我国建设工程投标发展不平衡。

(2)公开招标的项目少。

(3)投标企业资质混乱,工作不够规范。

(4)机制不健全。

3. 评标定标过程不规范

3 .1 评标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及技术标评定可操作性不强

招标投标定标的关键是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的素质和能否客观公正地逐项打分,直接影响着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的命运。也影响着评标的公正性,最后影响招标投标定标的结果。

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商务标的评标办法已经比较合理,易于操作,但技术标的评标办法就比较难以制定得合情合理。除了企业的资质,业绩、荣誉等硬性标准,评标时较容易操作外,其他方面,如施工组织设计、质保体系、安全管理等方面,本身的松紧度较大,不好掌握,评标人员全凭主观意识和自身的知识水平进行打分,带有感彩。如某工程项目的技术标的评分办法就技术标分为企业资质、企业施工管理能力和施工组织设计三个方面。企业资质,业绩满分100分,权重为0 .15;企业施工管理能力满分100分,权重0 .15;施工组织设计满分100分,权重0 .2。关键在这三个100 分中,又细化到若干条款,其中不少条款给定的分数上下波动的余地太大。如主要施工机械完好,可靠性高,布置配备科学合理给21~2 5分:基本完好可靠合理给10~2 0分;一般给1~10分,评标人员又怎能掌握哪个企业的主要施工机械完好可靠,哪个企业基本完好可靠呢?况且凡经过资质审查己经入围的施工企业,硬性指标基本都不差相上下的,谁来承包业主的招标工程在实力上都是毫无疑问题的。但评标人员在按评标打分时,都按完好、可靠、合理的条件对待,给21分可以、给2 5分也是可以。都在评标办法规定的范围之内,检查验证时也不能讲评标人员违规。由于单项评分办法制定的不尽合理,评分时伸缩性余地较大,很难能做到公平、公正。

3.2 行政干预依然存在

行政干预,中标的企业觉得有靠山就有活千,市场经济观念只会削弱而不会增强。没有中标的企业则对现行的招标投标法产生怀疑和抵触情绪。对主管招标投标的业主单位来讲,过多行政干预也使他们感到为难,实现不了自主选择最具实力的施工企业来完成自己的建设项目,就会给今后建设过程中管理、后期维权增加不少困难。最重要的是如果行政千预选择了素质不高的施工队伍,则会给建设工程质量带来严重的影响。

3.3 商务标的标底易泄露

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定标时,商务标的评标办法基本合理,也便于操作,关键就看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情况,在报价上也集中体现了投标单位的定额及概算预算的管理水平。商务标的评标是否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关键在于业主标底的保密程度。保密程度高,就能使投标的企业真正靠自己的本事吃饭,靠自己扎实的基础工作和灵活的应变能力来竞争,评标也才有实际意义.如果业主的商务标底一旦泄露出去,就从根本上否决了评标的公平、公正。

4. 实现我国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的对策

4.1 统一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

为了给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统一的标准,中央有关部门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建设领域实际情况以及我国实施这些法律中需要解决的各种问题,及时制定《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则。然后,应该根据这个统一标准,对全国各地、各部门现行有关工程招投标的行政法规、临时规定等全面清理,废止那些不利于工程招投标市场开放和公平、平等竞争的“土政策”,修改那些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的条款。

4.2 与时俱进,提高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明确性与可行性

我国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应当适应工程建设领域的新变化,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基本精神,为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新生事物(如代建制等)和合法的特殊操作方式(如两阶段招标等)及时提供有利于其健康发展的新的规范,使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更加明确、具备更好的可操作性。

4 .3 提高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严密性与合理性

建设工程评标办法范文第8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表现形式;预防措施

0 引言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它是由建设单位设定包括以建设工程的质量、价格、工期、材料为主的合同对象,邀请若干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通过保密性的报价竞标,由建设单位选择优胜者后,与其达成交易协议并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然后按工程承包合同实现标的的竞争过程。

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的最显著特征是将竞争机制引入了交易过程。它应该遵循着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减少或杜绝行贿受贿等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节省和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建设项目质量等明显的优越性。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从事建筑业的门槛较低以及有关部门监管体制的束缚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突出的是串通招投标。这种行为包括两个方面: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虽然其表现形式不同,但都是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1.1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之间在投标过程中私下达成协议内定中标人或实施协调行为,相互拘束对方的投标活动,排挤、限制其他投标人竞争,破坏招标投标竞争机制作用发挥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下文简称《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具有雄厚实力的投标商垄断某种工程和地区的情况下,他们通过串通来分割建筑市场,从而谋求高额利润。例如某市拟修建一座大型水库工程,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施工队,约有十多家施工队参与投标,该十多家施工队私下串通,约定一起抬高报价,最后使招标人只能提高标底标价。该事件中的投标人之间恶意通谋,约定抬高投标报价的行为,已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仅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还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对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1.2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投标行为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达成协议或实施协调行为,相互拘束对方招投标活动,排挤、限制其他投标人竞争,破坏招投标竞争机制作用发挥的行为。《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例如某单位要招标改造职工住宅,几家建筑队前来参加投标。其中某建筑队的包工头对该单位领导暗示如果中标必有重谢,该领导就向包工头通报了标底和标价。后该建筑队以优厚的条件中标,包工头则暗中送给该领导8万元作为酬谢。该事件中,招标人为了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使其他投标者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实质上是剥夺了其他投标人中标的权利。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且相关责任人已涉嫌刑事犯罪,应依法惩处。

除上述两种表现形式外,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弄虚作假。如投标人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骗取中标。二是,收买贿赂。包括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投标单位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三是,分包、转包谋利。有的企业中标后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从一级企业中标的施工单位实际可能连三级企业都不如。而这些行为多集中在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承包人)。

一旦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上述种种行为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2 建设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措施

2.1 严格执行有关法规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竞争的过程,需要有严谨的法律来保证它公开进行、公平竞争、公正裁决、诚实信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法律,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起到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为了完善招投标机制,国家纪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工程招投标制度,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2 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目前,资格预审主要审查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于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同时投标的,招标单位可以采取闲置措施,通过对这种利益相关的单位限制,防止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

2.3 严格评标方式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2.4 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涉及多部门、多专业,应该是规范化的活动,它关系到不同层面的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通过对建设项目投建,投标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只有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3 结束语

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建筑市场(下转第263页)(上接第277页)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有深刻的认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立公平、公正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而不正当竞争会大大滋生腐败,危害公平竞争秩序,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可能导致建筑质量下降,直接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以防止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