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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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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范文第1篇

关键词: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市政

1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前期准备

1.1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1.2制定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及质量保证能力、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合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文件而制定。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做出调整。监督计划的编制,以事前控制为主,以监督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为重点,来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以样板引路的工作方法,推动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2市政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2.1有关文件的核查

对施工前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有关文件审查的监督。根据建设单位办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以下有关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经批准的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于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的资质核查

(1)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有明确规定:1)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勘察、设计任务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所规定的有效期是否已过期,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2)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3)对参与该工程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签字权的级别是否与该工程相符。

(2)施工单位的资质核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管理,保障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承包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资质升降及审查规定。

(3)监理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检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对参与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专业是否与该工程相配套。

(4)检测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核查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和《计量认可合格证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核查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3)对检测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

3市政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3.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备相应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该根据工程特点,以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系统肢解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承包单位以垫支或带资为条件进行发包,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根据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特点,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相关的设计图纸、文件、水源、电源等原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4)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等的采购应进行招标。采购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合同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或购买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

(5)工程竣工验收。收到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相应技术资料,合同等相关文件组织竣工验收。

(6)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2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设计单位是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主要实施者,其质量行为的优劣直接关系着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的设计质量。

(1)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标准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同时还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在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中,遇到重大设计问题或国家标准尚无规定的问题,设计单位应进行方案比选,采取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在方案或者初步设计阶段提请建设单位向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组织技术专家论证;涉及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应当先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报告,再将设计文件报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技术专家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依据。

(2)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设计业务。从事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将承接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3)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建立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查制度,并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复核后签字,加盖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应当指派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4)认真接受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因无证设计、出卖图签、越级设计,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设计不当造成重大工程事故,将视情节轻重,受到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分,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监理单位应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准备情况。

(3)监理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荐或指定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擅自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的津贴、礼金和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3.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承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将承接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发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有差错时,应当及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抓好职工培训,确保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积极的采用新技术,以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并对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4)依照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市政工程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其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

(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对工程施工应当进行质量检查和记录;尤其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等隐蔽工程的施工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监理等单位检查签字确认。

(6)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7)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竣工报告、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功能性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和施工质量保修书等竣工资料。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未经政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备案或者经验收不许备案的,不得交工。

(8)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期限为设计使用年限,保修期从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及时修复。

4市政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检查

检查的内容有:完成这个项目制定的技术措施、操作工艺、配备的技术文件及其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符合规范的程度;有关工程质量记录文件的完整情况,包括数据有效、及时、真实、完整等。

参考文献

[1]徐波.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目前我国城市道路工程档案编制存在的问题,然后根据这些问题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提高道路工程档案归档质量的建议。

关键词 城市道路;工程档案;编制

一、城市道路工程档案编制存在的问题目前的城建工程都是投资比较大、时间跨度比较长、涉及施工单位比较多的工程,在城市道路工程档案编制过程中就出现了很多问题,详细来说主要包括:

(一)缺乏管理理念,只建不管的思想普遍存在。在我国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很多施工的单位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他们只关注建设而忽视了管理,再加上很多建设单位都属于专业部门,他们并没有经营的理念,导致对城建档案工作不太重视,从思想上没有树立档案的意识,在建设过程中经常出现城建档案编制规范不重视的现象。

由于在思想上不重视,导致在城建档案编制过程中经常出现档案临时拼凑、方案变更大的现象,这样在道路工程档案的收集时造成了很多困难。

(二)道路工程档案编制质量低。虽然有些建设单位建立了档案,但是其质量不能让人满意,经常出现很多错误。比如没有编制竣工图、复印件过多和书面不规范等缺点。从编制竣工图方面来看,很多建设单位是在归档过程中在设计图上加盖竣工图章来充当竣工图,有的档案甚至没有图章,有的竣工图也没有将变更的地方标出,这些都是违反国家规定的。从复印件方面来看,一些建设单位大量复印了试验报告和材料合格证等内容,这就失去了档案的真实性。最后从书写角度来看,一些档案存在书写不规范、字迹不耐久的弊端,这些都给档案的永久保存带来了困难。

(三)城建档案不能及时编制和报送。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我国城市建设中的道路工程档案应该在工程竣工后的半年之内将其档案送到城建档案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出现了很多拖延的现象,有些工程的资料都是在几年以后才放在城建投资公司,有的档案甚至没有送到档案馆。另外一方面,在工程竣工验收和档案资料报送之间还存在不衔接的问题,这样就造成档案内容在移交中出现缺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城建档案馆根据规范提出整改意见,具体建设单位也很难在档案缺失的情况下进行整改,更无法按时报送。

二、提高道路工程档案归档质量的建议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造成城市道路工程档案归档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建设主管单位和工程设计、监理等单位几方面入手,具体措施包括:

(一)完善城建档案管理制度。目前城建档案馆在档案管理方面处于被动,而转变这种局面首先应从制度完善角度入手。第一,应该规范其程序,在建设单位的招标过程中就要有相关规定,特别是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该纳入城建档案的相关条目;第二,应该建立档案临检制度,也就是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对正在建设的工程进行临时监察,指出建设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并立即下发整改通知单;第三,应该建立档案联络员制度,让各个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馆保持联系,从而能够明确他们的责任,加快工作的进程。

(二)加强城建档案业务指导。目前我国各个城市在城建档案方面已经有了具体要求和做法,虽然可以为施工单位提供有章可循的指南,但还需要城建档案馆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改善其工作方法,采用主动上门指导的工作方式,对那些重点工程应该派专人指导和监察,从而确保档案编制工作质量。城建档案馆应该在档案收集过程中积极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这样就能够促进各个施工单位履行职责,从而在各个环节保证城建档案归档的质量。

(三)各个施工单位应该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城市道路工程档案编制质量的提高, 不仅需要城建档案馆的努力,而且还需要各个施工单位自觉履行自己的职责。建设单位的职责在于收集工程前期的文件资料,同时还要及时督促一线施工队伍在竣工档案和竣工图方面的收集。一线施工单位应该在布置施工任务的同时加强施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确保施工文件编制和施工同步进行,最好是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文件、竣工图交接同步进行。在建设过程中经常出现工程变更的现象,施工单位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及时做好竣工图的修订编制工作,从而确保归档的质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城建档案馆之间应该保持互动和密切联系,加强协同工作进程,从各个环节推进档案质量的提高。

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范文第3篇

关键词:市政道路;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交通系统也日益发展起来,除了高速公路的快速建设以外,各地区对于各城市道路也越来越重视其建设,对城市道路建设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市政道路相对于公路的建设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有限的施工场地,干扰因素相对公路施工,其地下管线交错复杂,对施工的影响更大,而且,市政道路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城市供热,给排水,通讯,绿化等制约,这都加大了市政道路的施工难度和复杂性,因此市政道路的工程质量问题丞待解决,尤为突出的质量问题如下:在车站,交叉路口的沥青路面车辙,网状裂缝非常严重;在道路的雨水井,检查井等周围裂缝也非常严重,这是因为在施工过程这些地方也是回填压实难度最大的地方,压实度难以达到标准;城市道路的车流量更大,在行车荷载作用下,路面的车辙更为严重。因此,市政道路的工程质量更需要我们管理[1]。

目前,国内外对于市政道路质量管理的研究主要分为3个阶段,分别是:质量检验阶段(QC),统计的质量管理阶段(SPC)全面质量管理阶段(TQC)。第一阶段始于十九世纪末,由美国工程师提出“科学管理”概念,以生产时间和数量为标准,计划和执行分开进行,该阶段不存在预防提案,仅仅是剔除不合格品;第二阶段基于数理统计原理,提出在生产过程中要控制质量,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提出要预防缺陷的概念,但是也存在其缺点,即对于数理统计水平要求较高;第三阶段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对质量要求更高,提出全面质量管理的概念,这个全面并不只仅仅针对的是质量,而且包括了从最初到最后的全过程,认为在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其前期的市场调查,道路设计,标准的制定,施工周期的确定,原材料的采购,施工全过程,后期的服务过程是一环接一环的,并且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2]。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提出了市政道路的质量体系,研究市政工程所遇到的工程质量问题以及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2.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是针对市政道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方面指挥和如何控制质量组织的一个管理体系。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系统是建立在各个要素之上的,在确定了目标和方针以后,再确定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组成要素,这些要素由单独的组织结构来承担,必须明确各组织结构和各人员的职责[3]。

质量管理体系有8项基本原则,建立在基本理论上[4],其意义在于建立好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满足施工前对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要求,其8项基本原则分别是市政道路使用者的关注程度,领导作用,施工过程中全员的参加,施工过程方法,质量管理方法及体系,不断的对施工方法以及管理方法的创新和改进,以事实为根据的决策方法,供求之间的关系[5],其中,以关注为核心。8项原则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3.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控制

3.1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

市政道路工程在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要点列于表1和表2中。

3.2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作为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必须对其影响施工过程因素进行控制,以达到预防,减少甚至是消除质量问题的目的。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包括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工艺和技术以及施工方法,试验路的铺筑,施工过程每道工序,这都是质量控制的关键。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主要由三阶段组成,分别是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事前控制针对施工阶段之前的准备阶段,事中控制是对作业过程的控制,事后控制主要是针对已经修筑完毕的道路而言。图2为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系统图,图3为对施工阶段质量产生影响的各因素。

3.3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市政道路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主要在于竣工验收,其验收方法和评定等级标准列于表3。

4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问题分析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包括质量不合格,质量有问题和质量事故三种类型。质量不合格的评定是基于我国有关质量,质量管理和保证方面的标准,指的是市政道路工程质量不满足标准和规定要求。一旦市政道路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的现象,必须进行返修处理,加固处理或者直接进行报废处理;质量问题的程度比质量不合格轻,其是以经济指标作为衡量标准,指的是由于市政道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小于5000元;质量事故的程度介于质量问题和质量不合格之间,其也是以经济指标作为评判标准,指由于工程质量的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5000元。

尽管不论是施工方还是设计方亦或是投资方,特别注重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控制,但是每条道路多多少少还是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引起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问题的因素很多,主要有在勘察设计阶段对地质条件,水文条件调查不足,造成设计阶段考虑不周,在施工前期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存在缺陷,施工过程中管理机构设置不全,管理不善,以及施工过程中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影响。

由此可见,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问题是复杂的,多发的,可变的,任何质量问题带来的后果都是严重的,因为质量问题不仅会拖延工期,而且因为设计变更等因素引起工程费的增加,如果没有及时发现的话会给工程带来隐患,影响安全甚至不能使用。这些都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

通常采用成因分析法分析质量问题,其基本步骤为:(1)先做现场研究,观察并记录施工实况,了解可能引发质量问题的因素;(2)收集调查资料,找出最可能引起质量问题的因素;(3)计算确认。

5.市政道路质量问题处理

如果市政道路质量出现问题,工程师应立即签发停工令,防止施工进一步发展,并且要在24小时内上报工程发生的问题、概况,及时掌握工程情况,并且和技术人员计划处问题处理办法,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最后进行实施。

一般的解决方法主要是:修补处理,返工处理,限制使用或者不作处理四种。这四种处理方式是针对不同的情况而言的。对工程事故进行处理以后还要进行验收,验收给出意见,如果事故已经排除,即可恢复施工。事故的处理必须进行记录。

6.结论

(1)提出了市政道路的质量体系;

(2)探讨了市政工程所遇到的工程质量问题以及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办法。

参考文献:

[1]裴永胜.浅谈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山西建筑,2004,30(8).

[2]任军政.浅谈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监理.技术与市场,2008(3).

[3]王宙驰.市政工程的施工管理与质量控制.山西建筑,2009,29(3).

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范文第4篇

最新建筑施工合同范文一甲方:

乙方:

为增强企业内部竞争机制,发挥各自优势,甲方同意将(**研发基地工程)。委派乙方组织施工,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本着公平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承包事项特订立本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研发中心、办公楼、地窖

2、工程地点: 山东省县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县城北外环以北京九铁路以北,

3、建筑面积:约5.3万平方米

4、工程造价:工程价款按照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计算*固定单价。

5、工期:按甲方与本工程建设单位签署的大合同和总体施工进度安排执行。

6、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结构工程、建筑工程(建筑物散水外30cm以内)。

7、本合同不包括项目:防白蚁工程、栏杆工程、止水螺杆,门窗工程、幕墙工程、室外工程、安装工程(电梯、空调、通风排烟、电气、给排水、消防、智能化工程等)。

二、承包方式

1. 包工包料:、结构工程、建筑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水电工程、

防水工程、塔吊、施工电梯。

2. 甲方供钢筋、砼

3. 乙方包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工具、用具、劳保用品。

4. 乙方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社会保险。

5. 完工清场、包工程验收合格。

6. 包冬季、雨季、夜间施工、交叉施工、不属于不可抗力恶劣自然条件下施工等的人工降效费、施工措施费等费用。

三、质量标准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

1、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验收标准达到合格标准

2、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满足合同要求及国家有关强制性施工规范要求。

四、承包方式

1、包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2、乙方自行负责组织施工和管理,甲方管理人员监管。工程所需材料除甲方提供以外的、材料设备、机械等由乙方自行提供或解决。

3、甲方未指定的部分、材料、设备等的品牌、生产厂家、供应商等,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但须通过质监站复检合格。

4、本工程须设立专款专用银行账号,本工程的财务事宜由乙方管理。

五、承包价款及支付

1、本项目中的单位工程属于几类就套用几类收费标准,主工执行20xx年《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定额》,20xx年《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取费定额》,施工期间执行《**地区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价目表》没有价目表的技术项目执行清单计价方式确认》人工费按当地政府具体文件执行,所有取费标准、措施项目费、规费等执行定额及相应文件,按实际计取,取费标准为1类取费。

2、研发中心和办工楼基础完工三日内甲方按乙方已完工程量付给结构部份80%的工程款。

施工阶段:各层砌体项目施工完成按建筑面积计算,按天泰大合同付款。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处理履约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3、协助乙方办理开工、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工程款项的回收等事宜,协调与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关系。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对乙方的工程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和协助。

5、甲方不干预乙乙方方的正常施工与管理,不参与或介绍推荐材料供应商、劳务班组、分包队伍给乙方。

6、严格按照本协议给乙方支付工程款项。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组建完善的项目管理机构,编制计划、统计、施工方案等资料,并接受甲方的领导和管理,执行甲方的管理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维护甲方利益和形象。

2、负责全面履行甲方与业主签定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甲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负责抓好安全文明施工,树立良好的施工企业形象。

4、负责按规定协助施工、竣工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负责工程的移交,按规定进行保修。

5、施工中乙方发生的一切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由此引起的债务纠纷等由乙方处理,其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八、其他

1.工程所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及增加工程的计价方法按以下办法执行:依据20xx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

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20xx年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济南市建筑工程价目表》和《济南市安装工程价目表》计算,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同期信息价执行。

2.在变更工程(或现场签证)完成之日起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报送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或现场签证资料)以便双方确认,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变更价款报告后的七日内给予回复或提出异议,否则视为甲方默认,待双方完成结算工作并确认审核造价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对于甲方审定的签证或变更意见,乙方如有异议,应于七天内回复,并以积极的态度配合,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乙方不能答复,甲方视为乙方默认,乙方现场进度不得以此而拖延工期

九、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在工程竣工验收达合同要求、办理完毕竣工决算、建设单位付款完毕、保修义务完成及有关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后,合同条款自行终止。

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签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最新建筑施工合同范文二甲方(发包方):

乙方(施工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接

道路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一事达成如下

约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道路工程

2、工程地点:

二、承包范围

本工程长约 米、宽7.5米道路的施工,具体施工范围以甲方要求为准。

三、工程价款

双方商定本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115万元。

四、工程工期

1、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含该日)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工程交付给甲方。若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工期顺延。

2、工程交付之日是指本工程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标准、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完善相关整改项目并将资料和工程完整交付甲方之日。

五、工程标准

1、本工程路基全程按照《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_F10-20xx)之四级公路标准规定执行。

2、本工程路堤应采用填石路堤并按照《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规定施工。

3、本工程路面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并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四级公路之规定。

4、本工程为双车道通行,路堤宽度不少于7.5米。

5、本合同未约定之技术标准均按照《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四级公路之规定执行。

六、工程所需土地使用手续由甲方办理,费用甲方承担。

七、甲方应于乙方进场施工时预付工程总价款的20%的费用给乙方,后续工程款视乙方工程进度陆续支付并在工程完工时达到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0%,其余10%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一年后全部支付给乙方。

八、乙方在工程完工交付给甲方后一年内负有该工程修理完善之义务,如因道路质量问题导致甲方不能正常使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质量保证金。

九、本工程交工验收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所施工的工程如未达到验收标准则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已施工部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最新建筑施工合同范文三甲方:

乙方:

为确保工程质量及圆满完成施工任务,明确双方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定制本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结构:钢筋混泥土框架结构;

2、建筑面积: 平方米,最后按建筑实际面积为准,楼顶有女儿墙、隔热层。

第二条:承包方式

1、包工不包料。甲方负责采购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包括:红砖、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水电等。乙方负责施工,并负责所有施工用具设备;包括:斗车、料桶、模板、撑树、脚手架用材、码钉、铁钉、扎丝、及生产生活用具等。

2、承包价格:每平方米 元,建筑面积按每层楼外墙计算。

4、工程承包内容:土建工程施工。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包括;基础、女儿墙、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内墙水泥粗粉等。

5、乙方在施工时出现工程增减时,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后增减工价,待完工后一并纳入结算。

6、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听从甲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在使用材料时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乙方必须坚持节省,不浪费的原则。

第三条:工程质量

1、整个工程应按质、按量完成,并达到符合国家施工规范。

2、房屋结构按照设计图纸布局,尺寸可根据现场科学,合理放线,具体尺寸变更和钢筋更改由甲方决定并通知乙方处理,对隐蔽工程需经甲方人员验收合格后乙方方能进行下一环节施工。

3、钢筋工程:要求采用电渣压力焊(柱子钢筋)。

4、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返工费及材料费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工程工期

1、 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完成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不能超过——天,乙方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时间。乙方所需材料,应两天前向甲方提出计划,以便迅速筹备。

2、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因下雨和建筑材料原因工期可顺延,若因乙方人为原因工期延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施工费。

第五条:施工费结算方式

1、 合同签定后,甲方购买材料,乙方积极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工程款的70%给乙方。

2、 剩余工程款的30%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为一年,无质量问题,到期一次性付清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内如有房屋漏水,墙体裂缝,等施工问题,乙方接到甲方房屋质量问题,乙方应迅速及时地进行处理,直到甲方满意,否则甲方另请人处理,工时及材料从保证金中扣除。

2、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

第六条:安全生产及其它

1、 在施工中,要把安全施工放第一位,抓好施工用电,用水安全,佩带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并做好周边安全防护措施。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倘若发生病、伤、亡等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自己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双方责任:甲方负责水电供给及原材料及时进场。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丢失。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范文第5篇

公路、道路施工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路、道路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经过邀请招标,发包人确定

所有空填全

为阳光海岸别墅项目路基工程施工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项目

1.1

工程名称:

道路工程

1.2

工程地点: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莘奉金公路以西,团结塘路以南,金汇塘路以北地块

1.3

承包范围:总平面图中

标段所示道路路基工程(包括素土夯实、碎石压实、路基排水沟)

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验收通过。

1.5

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暂定)

单价

(综合单价包干)

1.8

质量标准:合格。

1.9

期:

工程总日历工期

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单位书面通知为准。

二.技术标准及图纸

2.1

图纸

2.1发包人提供:

2.2

技术标准:

2.2.1

执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现行国家、上海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2.2.2

质量评定执行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所有材料必须有出厂证明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3.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3.1.1

发包人委派的业主代表:

姓名:

职务:

3.1.2

监理单位及委派的工程师:

监理单位:

姓名:

职务:

职权:对施工阶段质量、进度以及现场工程量签证进行监理与控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以及保修阶段的相关工作。

3.1.3发包人主要工作:

3.1.3.1

负责场地三通一平;

3.1.3.2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3.1.3.3

提供地下管线布置图、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3.1.3.4负责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工作,并作好各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

3.1.3.5进行工程协调、管理、验收与及时安排下道工序;

3.1.3.6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2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就此工程项目全权对发包人负责。

3.2.2承包人主要工作:

3.2.2.1本合同签订后收到发包方通知

2

天内,承包人进场完成施工准备。

3.2.2.2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要求及工程内容。

3.2.2.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工程进度计划、用电计划,并报送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3.2.2.4

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3.2.2.5做好现场设备、材料的照管工作。做好现场施工记录,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

3.2.2.6工程竣工验收后2周内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肆套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3.2.2.7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认可且与本合同不矛盾的其他工作。

3.2.2.8负责所施工工程的验收通过,并保证相关部门的开通。

四、工程价款

A、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此价格涵盖了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的包括所有土建安装费用、质检费用、水电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劳务、监督、赶工措施费、开办费、机械进出场费、安全文明施工以及为完成合同约定工作的其他一切费用。该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不受市场价格及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

B.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有合同单价的按合同单价,没有合同单价的根据上海市93土建定额再结合上海市有关文件进行编制,如93土建定额中没有的子项,可套用市政定额中相应的子项,费率按93土建定额四类下浮

计取.设计变更中所增加的材料:报价书中有的按报价书,报价书中没有的承包人应报所需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产地、价格,经发包人审定后方可使用,并作为结算依据。

D.工程报价单详附件,工程量按实结算

E.结算审计承包人付费执行采用沪建建(

)641号,沪价费(

)054号文《工程造价审核收费标准》,由发包人代扣代付

五、工程价款的支付

5.1

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75%;

5.2

工程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其余5

%的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期满一年后支付,如保修期内由于承包单位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单位免费维修,如承包单位2天内不到,由发包人处理,所发生费用加10%的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

六.安全文明施工

6.1承包人应按建设总承包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发包人统一管理制度的规定,精心组织、文明安全施工;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对承包人任何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均有权予以制止,直至罚款和解除合同。

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相应的一切经济赔偿。

七.竣工验收

7.1承包人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2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

7.2承包人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要求的竣工资料肆套。竣工资料包括文字资料、竣工图、工程照片,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

八.违约责任

8.1发包人违约:

8.1.1因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费用不计。

8.2承包人违约:

8.2.1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1.9条所示工期按时竣工,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3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全部损失。

8.2.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无条件进行返工、整改、修复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达到合同质量标准,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重新检测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且向发包人赔偿本工程项目总造价的5%的违约金。如因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总承包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予以完善的,发包人、总承包单位有权另行安排单位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8.2.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采用不合格工程材料的,除责令返工并赔偿损失外,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8.2.4

如施工完毕后,未能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及开通,招标方将不予以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直到验收合格并开通后,发包人无息支付。

九、争议

9.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且加盖法人公章后生效;

10.2合同订立时间:

日;

合同订立地点:上海市。

10.3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一、合同附件

11.1

投标文件

11.2

招标文件

11.3

道路平面图及标段划分图

11.4

报价书

十三、合同份数

13.1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人:(公章)

人:(公章)

委托人:

委托人:

话:

话:

真:

真: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__________

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范文第6篇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条 城市应当建成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应当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城市道路有功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国内外贷款;

(四)社会资助;

(五)其他。

第十条 使用贷款或者集资新建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

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道路技术标准、规范,投资建设大型桥梁、隧道。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其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及铁路的技术标准;需要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的,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建设位置,并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投资,由市政、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商量确定。

跨越江河的城市桥梁和隧道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涉及公路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因城市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公路转为城市道路的,其改建工程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规划、公安等部门负责改建工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改建工程的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预留绿化用地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名称以及各类标志,应当统一、规范。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报送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对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或者赔偿。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质量保修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其设计功能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车行道、人行道使用功能的,应当征得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城市道路安全、正常、合理的使用。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因城市道路破损,影响车辆、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责成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养护、维修。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成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产权人限期改正,保障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由于养护、维修不及时,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产权人以及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产权单位无偿移交产权,符合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接管条件并办妥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客运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的客运班车的站点设置或者移位,应当征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设置站点的部位进行加固,加固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类工程建设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养护技术的研究,提高养护技术水平。根据实际的养护技术水平,确定合理的养护周期,加强日常保养工作,及时处理破损,保持道路良好的使用状况,提高道路设施的完好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依法行使对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

(二)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

(三)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四)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列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

(二)施工建设的临时辅助场地;

(三)临时经营性设施;

(四)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有计划地清退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停车场(点),恢复城市道路设施功能。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六)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七)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边线两侧30米范围内进行打桩、取土、爆破、基坑开挖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施工作业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xx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xx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制止,当事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可以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机具及物品。暂扣机具及物品的,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暂扣凭证;无合法有效的暂扣凭证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九条 罚没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市道路的要求现代的城市道路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整个城市的有机活动。为了适应城市的人流、车流顺利运行,城市道路要具有如下内容:

1.适当的路幅以容纳繁重的交通。

2.坚固耐久,平整抗滑的路面以利车辆安全、舒适、迅捷的行驶。

3.少扬尘、少噪声以利于环境卫生。

4.便利的排水设施以便将雨雪水及时排除。

5.充分的照明设施以利居民晚间活动和车辆运行。

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范文第7篇

高校基建工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工程施工涉及建筑、道路、绿化、暖通、排水、强电、排气、供水、供气乃至环境改造、景观美化和消防安全等多方面内容,许多工程特别是实验室等还有诸多特殊要求,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这些特性决定了高校工程审计是一项难度大、任务艰巨的工作。因此,实行基建工程施工阶段审计精细化管理,是推进高校内部审计工作有效进行的客观要求。

以?J州学院为例,在过去5年里共完成211项基建、修缮工程的结算审计,送审造价12932.54万元,审定造价10633.19万元,核减2299.35万元,审减率17.78%。内部审计对其中的52项工程施工阶段进行跟踪审计,审计金额达2.6亿元(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有2项,其中有1项工程结算尚未审结),提交各类审核咨询报告66篇。

二、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审计方案

(一)制定审计方案

依据工程特点,学校审计部门制定了两种跟踪审计方案:对投资大且工期较长的两个新建工程项目――北部湾海洋研究与教育中心、公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程,采用紧密型跟踪审计的方式,即内审部门从项目立项阶段至竣工结算的审核全程跟踪审计。对投资较小且工期较短的各种维修、改造、装修等项目采用松散型跟踪审计方式,只重点对施工阶段开展跟踪审计。

(二)确定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审计精细化管理的重点

1. 施工材料审查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工程各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是固定的,工程结算造价根据实际工程量乘以固定综合单价进行计算。因此,除非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幅度超出合同约定比例情况出现,否则材料价格不予调整。此时,审计人员应重点关注施工单位现场使用材料的品牌、材质、厚度、规格尺寸等是否与施工图纸及合同的要求一致,有没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存在。

2. 工程变更的审查

一些工程特别是大型基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现场发生难以预料的情况或施工图纸本身存在的一些瑕疵,需根据实际需求对原设计图纸进行一些调整,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变更。跟踪审计人员此时应注意审查变更的原因是什么?因变更产生的工程造价增加多少?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一些增加造价大的变更及基础工程的变更还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3. 隐蔽工程及签证的审查

对于隐蔽工程,审计人员应全程参与验收及测量工作,并及时对相关验收数据进行记录和整理(附现场拍摄照片、视频等资料),为下一步结算审核做准备。

4. 工程进度款的审核

重点审核进度款是否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有没有超付现象。

(三)委托中介机构跟踪审计

根据内部审计人员配置不足、工程审计专业技术知识较薄弱的情况,审计部门向学校提出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北部湾海洋研究与教育中心工程进行跟踪审计的建议,得到了学校的支持。实践证明,这种内审、外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可以弥补内部审计人员配备不足、专业技术薄弱的缺点,有效发挥内部审计的协调作用和中介机构的专业知识专长,及时发现工程施工和建设管理中的不足并加以纠正,并通过对资金的监控,达到降低工程项目投资风险的目的。该工程验收后,施工单位送审的结算造价为6618万元,经中介机构最终审定的造价为5568万元,核减1049万元。

三、高校基建工程施工阶段跟踪审计精细化管理案例分析

(一)施工材料的审计

1. 审计部门在审核公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程招标文件时,针对以往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偷梁换柱,以劣质材料冒充优秀品牌进行施工的反面事例,提出了在招标文件对主要施工材料品牌、规格型号、质量档次进行约定的建议,投标单位提供的施工材料质量档次必须同等或以上于招标文件所列举的品牌。工程中标后,在施工合同条款对这一要求又进行了详细的约定,使材料的质量得以保证。

2. 某综合实验楼栏杆工程,施工图纸标明采用50*30*3毫米的镀锌方钢,但施工单位实际使用的材料为50*30*1.2毫米,与施工图纸的要求不符。审计人员及时将这一情况向工程管理部门反映,施工单位被迫拆除了不合格的栏杆,更换了使用合格材料制作的栏杆。

3. 在北部湾海洋研究与教育中心工程结算审计中,审计人员在查阅现场施工照片中发现,屋面保温项目原图纸设计的保温材料是采用25毫米厚的硬质聚氨酯泡沫保温板(合同固定综合单价为42元/平方米),施工过程对材料进行了变更,实际采用的是30毫米厚的聚苯乙烯塑料保温板(综合单价经测算为24元/平方米),二者单价相差18元/平方米。竣工图纸未对此项变更进行反映,经审计处提出后,重新修改了竣工图,核减造价约9.8万元。

(二)设计变更审计

钦州学院共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程B、C标段,地下室车库面积约10000平方米,层高4.8米。因原设计图纸没有基坑支护项目,施工单位在开挖前提出变更要求,并提出了采用钻孔灌注浆的基坑支护方案,此方案若实施,将增加工程造价400多万元。审计人员经查阅地质勘察报告得知,该工程基坑所处位置的土质均为实土,基坑开挖深度位于地下水水位标高之上,无流沙淤泥等,地质情况较好,且距离最近的建筑物达20多米,建议采用放坡、满铺钢丝网并喷注5厘米厚水泥砂浆的支护方式。经咨询设计单位的意见,该方案得到实施,工程造价不到20万元,节约资金380多万元。

(三)隐蔽工程及签证审计

1. 某新建实验楼周边配套道路工程,由承建主体建筑的同一施工单位承建。该实验楼基础土方开挖前,已对原始地面标高进行测量并作了签证,平均标高为-0.59米。在周边配套工程施工前,双方又就原始地面标高进行测量并签证,平均标高为+1.36米。此时的地面标高较之第一次测量的标高高了将近2米,施工方送审开挖及回填土方工程量约25300立方米,送审造价47.71万元。审计部门审核后认为,周边配套道路开挖前的地面标高应以第一次测量的地面标高为准,之所以第二次测量的标高比第一次测量高了将近2米,是因为施工单位在实验楼的施工过程中,没有及时清运基坑开挖的土方造成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在配套工程不应再重复计算。经审计后,审定的挖土及回填土方工程量约6100立方米,审定造价10.77万元,核减了36.94万元。

2. 某水上训练中心工程,工程管理部门送审的签证单记录土方开挖深度为2.5米,审计人员在查看跟踪审计现?雠纳愕恼掌?后,认为开挖深度存在疑问,坚持进行复核,并全程对复核测量进行监督。经复核,开挖深度仅为1.2米,核减了2000多方工程量,审减造价约5万元。

(四)工程进度款审计

某综合实验楼工程,合同总价58888万元,合同总价中包含400万元的预留金,475万元的二次装修暂估价及45万元的玻璃幕墙暂估价(此三项为暂列金额,在工程竣工后须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进行结算)。合同条款约定“工程进度款按已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工程完工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应达到已完成工程量的95%。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根据该条款向学校申请再支付200万元的工程款。审计处收到施工单位的请款函后,着手对工程的结算造价进行计算,初步审核的结果:该工程结算造价约为5578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则竣工验收后累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5299万元。而此前,学校累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实际已达到了5300万元。如此次再支付200万元,将极有可能出现进度款的支付超工程结算价款的情况。审计部门将此情况向学校反映,并建议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该工程最终审定的工程结算造价为5568万元,由于审计部门的介入,避免了超付工程进度款。

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范文第8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 工程造价 管理 应用

引言

文章阐述如何在房屋建筑设计时的工程造价和现阶段我国房及建筑的工程造价的现状和取得的进展等方面来介绍房屋建筑的工程造价。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了造价的准确度。但由于信息管理的分散化,工作效率的提高程度受到制约。房屋建筑工程造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是项目决策的依据.是制定投资计划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是筹集建设资金的依据,是评价投资效果的重要指标,是利益合理分配和调节产业结构的手段。

一、房屋建筑的工程造价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建筑工程造价中的算量是工程造价的基础,建筑工程造价中的算量精度得到提高,其精确度直接影响整个工程的造价水平和经济技术指标。在运用AutoCAD和其他算量软件时,按照模块化设计理念,采用树型目录节点管理数据,对经常使用且频率较高的常用构件及计算公式等,可以提前录人系统数据库中,需要调用时,只需输入相应参数,便可自动生成计算表达式。从而实现一模多算,并自动统计清单项目工程量。利用计算机算量,解决了工程量复杂问题,提高了算量精度和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二、造价的控制工作目标值与实际值的比较

一直以来,人们对造价的控制工作理解为目标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当实际值偏离目标值,以及当实际值偏离目标值,通过比较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但是由于建筑产品具有单件性的特点,这种管理方法只能发现差异,不能消除差异,也不能预防差异的发生,而且差异一旦发生,损失往往很大,因此是一种被动的控制方法。而如果在设计阶段控制工程造价,可以先按一定的标准。拟订造价计划,然后当详细设计制定出来以后,对工程的每一部分或分项的估算造价,对照造价计划中所列的指标进行审核,预先发现差异,主动采取一些控制方法消除差异,使设计更经济。

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形式是编制设计概预算,通过设计概预算了解工程造价的构成,分析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并可以利用价值工程理论分析项目各个组成部分功能与成本的分配程度,调整项目功能与成本使其更趋于合理。

三、 房屋建筑工程造价的不合理主要因素

亟待改革的“静态”计划管理随着开放搞活改革形势的深人发展,促使经济管理工作急剧由“静态”向着“动态”转变,且日益加速。制定计划时缺乏可行性所必须的经济预测和论证,尤其对计划周期内的价格上涨指数等活的因素没有考虑,致使搞出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超计划指标很大,而有关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会上仍按批准的计划指标来考核设计和概算,并且反复强调面积,投资一律不许超,不搞综合平衡和经济预测的综合部门,是难以适应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其结果势必造成人为的混乱和失调,后患无穷。

1)工程设计不受限额控制的问题。当前由于设计的经济责任不落实,某些工程设计人员尚未从思想上明确认识到,工程设计是技术与经济的统一,设计阶段是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因此,接到设计任务后,从着手考虑方案就未能对工程造价的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所做设计随便提高设计标准,任意扫破面积定额。掌握标准从宽从高,计划指标仅做参考,这种设计原则,又何谈“量材设计”和控制造价呢。例如某中心的综合教学楼工程,内含一定数量的办公及宿舍用房,这类工程国家均有设计标准和面积定额。但该工程设计由于标准偏高,建筑面积又超,造成“双超”问题发生。当在设计审查会上就此问题,提出质疑时,有关人员并无更多解释,只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条件的修改设计。修改后的设计建筑面积削减了28%,工程造价降低了8%。从目前已完成的设计任务来看,上述“双超”情况相当普遍,如不抓紧落实设计经济责任,这种局面就难以扭转。

2)设计一阶段的盲目经济决策。当前从工程初步设计周期来看,许多工程项目,由于受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工程成熟条件较慢,影响设计工作的进展,拖延了设计周期。但在如此紧迫的情况下,许多工程的初步设计图纸需绘成1%比例,目的为下步施工图创造条件,这就占去了许多宝贵时间,待到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时,所剩时间就无几了,为了满足其时间要求,马上就催促你协助套指标完成任务,如此轻率的经济决策,势必给工程带来隐患或危害。本来初步设计阶段,应将主要工作精力用在研究和确定工程的主要技术方案、进行经济分析、比较和经济论证上,以期达到工程设计的技术与经济的统一,使确定的设计方案建立在经济合理的基础上。如此重要工作,本应用积极而慎重的态度来对待,但前者那种主次颠倒、本末倒置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图纸绘得再好,如果经济上不可行,已定方案还得,又何谈为施工图创造条件呢?

四、工程造价综合治理的提出几点建议

1)实行设计招标,开展设计竞争。

勘察设计单位长期以来实行事业费管理体制,即设计任务统一由国家下达,实行经费包干事业化管理,因此,不搞招标虽然也可以搞出多方案比较,但由于缺乏竞争意识,加之各单位固有的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容易柬缚一些人的思想,使方案的比较和选择难免有片面性或局限性,而搞了设计招标就会促进投标者,增强竞争意识,促使其思想解放,开拓思路,启发创作灵感,就会使功能好、造价低、效益高、技术经济合理的最佳设计方案脱颖而出。

2)推行限额设计,实行建设项目投资目标管理。

推行限额设计,决非是简单的把投资砍一刀,而是包含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精心设计和保证设计科学性的内容,包含着勤俭建国的精神,适度适量的要求和不盲目向国外高标准攀比的内容,特别是包含了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讲究综合效益的内容,同时对于可以分期投资的项目,从设计上就考虑不要一次上齐上全。一句话就是要求真正把有限的投资花在刀刃上。因此,推行限额设计是符合国情的好方法,建议应做为设计部门的重要考核目标的依据之一。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还应拟定具体考核办法,以确保上述措施的实施。

3)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注重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要建立健全不同层次、不同环节的工程造价的经济责任制。在设计评优过程中,应将对工程造价是否关心,有无节省投资,降低工程造价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在具体工程设计中见到了效益的,做为必备条件来进行评选。设计部门的概预算人员应从项目建设的前期估算到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自始至终参加工程造价管理,掌握每个环节的造价变化信息,协助工程主持人做好项目的投资预测,投资分配,投资控制和投资分析等经济工作,还要检查和考核各专业设计是否超出控制投资。总之,要把技术经济工作贯穿于整个设计全过程。

4)定额主管部门应将工作迅速转向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管理。

定额主管部门要改变过去重定额轻价格,费用的“静态”管理旧观念,切实把定额工作的着重点,从埋头抠定额数据,转移到掌握市场信息,重视价格变化,注重“动态”管理的轨道上来,把握住工程造价变化的活因素,对工程造价实行有效的管理。

5)科学确定承包合同价。

承包合同价的科学确定。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应以中标价为基础确定工程承包价。工程承包价于合同成立后,不得调整,但下列情形除外:建设单位提供的实物量与工程实际不符的;因设计图纸修改引起实物量变化的;工期在12个月以上且风险费未列人工程承包价的。前两种情形只得就工程实物量差部分的费用予以调整。其中调整时的单价,第一种情形以投标时的报标价为准;第二种情形以修改的设计图纸经批准时变更,引起工程项目、数量、造价变化增加的部分,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和规定增加造价,减少部分按工程量清单项目造价作相应减少;第三种情形以双方在合同中协定的调整办法为准。

6)把好工程材料、设备价格关,严格现场签证管理。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该工程所用的大宗原材料(如石料、钢筋等)及主要设备做到货比三家,从中选择比较质优价廉的产品与其签订购货合同。对现场签证进行严格的管理,并按照事先制订好的现场签证管理程序执行,这是管理工程不合理支出的有效手段,杜绝工程建设过程中敞口花钱的思想和做法。

最后严把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关。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是竣工结算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经查核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项目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这一阶段,所有参与价款结算的预算人员必须认真、仔细,决不能出现放松心理。同时还要与工程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充体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和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