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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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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乡镇学校食堂 食品安全 现状 解决方案

1、引言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各校食堂的基础条件、食品卫生安全状况均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在乡镇地区的普及力度却明显有所欠缺,各学校的设备及改革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同时,原有的食品卫生安全理念及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措施和方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因此,正确审视目前乡镇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制订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以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对于保证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和师生身体健康,维护校园秩序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我国学校的食品安全现状

学校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党和国家未来命运的大事,虽然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学校的食品安全问题,并于1995年10月30日和2009年2月28分别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卫生安全做了详细严格的要求,但仍有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尤其是一些民办学校领导对食品安全工作不够重视。食堂监察力度不到位,食堂设施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管理存在漏洞,学校食品安全问题常有发生,仅2011年报告学生食物中毒的事件就有30起,中毒1901人。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分别占全年总数的15.87%和22.84%。其中25起发生于学校集体食堂,中毒1682人 [1]。

3、我国乡镇中小学食堂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3.1 原材料的购买以及储存存在严重问题。

乡镇中小学食堂的采购人员一般都是直接从集市上或者从菜贩子手中进行采购,对于所采购的物品没有专业人员进行专业验收:对于蔬菜不进行农药残留是否超标检测;对于粮油产品不进行实地考察,不能确定粮油生产环境及其粮油本身是否达到标准;对于肉类产品不对售卖单位索取资质证明等。另外大部分学校由于思想或财力上的缺乏,无专用食品库房或库房十分狭小,部分食品落地存放。学校食堂的冰箱、装生熟食品的容器无标识,生熟器混用,易造成食品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3.2 学校对食堂卫生安全监察力度不够

由于思想上的不重视,学校对食堂卫生安全的监察管理完全没有统一体系,很少对食堂卫生安全进行检查,往往都是学期初活学期末形式上的检查一遍。甚至一些学校将学校食堂承包出去后再也不予理睬,完全交给承包商。承包商完全以个人利益为主,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淡薄,对招聘的员工没有进行系统化的培训,甚至不对职工进行入职体检工作,更没有日常监察工作。

3.3 学校食堂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绝大多数乡镇的中小学食堂的炊管人员招聘的临时工或农民工,这部分人专业知识能力以及教育水平过于低下,没有经过正规的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对食品安全法规不了解,在食品生产流程中不能规范安全操作。另外食堂人员的个人卫生习惯较差,如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或便后不洗手, 做饭时抽烟, 工作时不戴工作帽, 售饭时不戴口罩,工作服脏等。

3.4 学校餐具清洗及消毒存在严重问题

乡镇大部分学校没有规范化的餐具清洗体系,对餐具进行清洗时不进行分池清洗甚至没有专门的清洗池。对于清洗完的餐具没有专门存放地点导致二次污染,而且绝大多数餐厅不对已清洗的餐具进行消毒,有的学校甚至连消毒柜和宝洁柜等设施都没有。

3.5 校领导对学校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不足

目前大多数学校领导只重视学校的管理一心想着如何提高学校的升学率,很少过问食品安全工作。甚至有一些学校领导错误地认为学校食品安全不是学校的事情,学校不应该浪费精力去管,食品安全应该是卫生部的事情,把食品安全卫生工作直接甩给卫生部门。

3.6 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匮乏

由于学校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不够重视,所以很少有学校可设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课程,学生不能及时汲取到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相关知识,导致学生不能对食品卫生安全做出有效判别。

4、对于学校食堂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4.1 建立、健全高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制

4.1.1 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4.1.2 每学期都要对在职员工进行体检,防止食堂工作人员携带传染病菌,影响就餐人员的健康。

4.1.3 要将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具体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 明确从校长到具体工作人员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购买食堂原材料面、油、肉、菜等时应做好采购记录并经常抽查,另外在采购方面最好与几家信得过的生产商签订合同,甚至可以直接与菜农直接制订协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不定期对清洁人员清洗的餐具进行抽样检查;售卖过程中所有的售卖安全环节要有专人进行负责。

4.1.4 学校领导可与几名学生一起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专门对学校食堂卫生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若发现问题可及时向后勤部门上报。

4.2 招聘专业知识人才并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4.2.1 学校应重新招聘专业的食堂从业人员,辞退掉专业知识不符合标准的员工。

4.2.2 学校要定期安排食堂从业人员接受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专业培训,使之了解国家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熟悉高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相关要求,掌握必要的食品卫生安全专业知识,提高做好高校食堂食品卫生工作的能力。还要对食堂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使其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使其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操作。同时也要特别关注食堂从业人员的思想品德与心理健康状况,对有不良行为和心理问题的人员,要及时进行教育和疏导,并加强相应的管理[2]。

4.3 加强各部门领导以及学生对于学校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

4.3.1 教育部门以及卫生部门应给予食品安全足够的关注,对学校下发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文件,要求各学校领导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

4.3.2 建议教育部门定期召开食品卫生安全分析会议,增加对各个学校食堂的抽检次数。制定明确的奖罚制度,对于食品安全工作处理的好的学校予以表彰,对于食品安全工作处理不好的学校予以惩处。

4.3.3 要求各学校开设卫生知识相关的课程,使学生对食品安全问题有充分的认识,尽量降低食品中毒的可能性。

4.4 加强食品留样工作

食品留样是日常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重要参照物,也是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追根溯源、分析原因、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学校食堂要制定和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必须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封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留样样品应详细注明留样日期、食品名称、制作人等内容

4.5 努力改善食堂设施及条件

学校在思想转变的同时,要将改善食堂卫生安全条件作为一个重要任务,努力完备食堂设施,使食堂的卫生安全问题达到国家的标准,降低食堂中毒率,为学生和老师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进餐环境。政府方面,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努力帮助这些有苦难的学校创造有利条件,并给予这些学校足够的财力支持。

5、总结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学校食品安全,应提到与学校升学率的同等的地位,坚持做好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工作,建立完善健全的管理制度。我相信只要学校领导转变思想,认真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并以此建立相应的对策,一定能从根本上改变现状,开创出一个美好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情况的通报

[2] 王富刚. 浅议高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与对策[J].卫生职业教育,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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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范文第2篇

小学学校安全工作计划(一)

2017年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和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完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强化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落实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矛盾调处等源头治理机制,确保全县学校安全稳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学校周边综治工作机制

1、完善组织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校园治安防范、校车安全管理、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机构。

2、健全工作制度。各地校园治安防范、校车安全管理、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结合当前校园安全形势和有关要求,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健全各地各学校联络员制度,健全完善工作联系和协调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形势研判、情况信息、工作述职、目标考核、检查督导等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工作统筹,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3、落实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切实落实本地本校在校园安全管理中的主体责任,保证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各项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二、加强安全法治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4、落实安全教育课程。切实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中小学生命安全教育每周一个课时,心理健康教育每两周一个课时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系统的生命安全教育,并做到教材、教师、课时“三落实”。

5、加强法治教育。各地各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每半年举办一次法治讲座。推进法治教育进课堂。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拟创建法治教育示范学校20所。

6、开展应急逃生演练。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5.12防震减灾日”、“11.9全国消防日”等有利时机,每学期要开展不少于2次的专项应急逃生演练活动,并做到有方案、有组织、有总结,切实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三、夯实安全防范体系,提升校园治安防控能力

7、进一步加强保安培训。切实按照《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技术标准》配齐配强安保人员及监控、防护、报警设施设备。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安保人员值班备勤工作,强化安保人员培训,提升安保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8、完善、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门卫值班、校园封闭管理、领导带班值班、校园安全巡逻、寄宿制管理等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9、大力推进校园巡逻队伍建设。各地各学校要抽调年富力强、有责任心的教职工组建校园巡防队伍,充实校园安保力量,并在当地综治、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校园巡防工作。

四、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校园安全管理

10、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进一步落实各地各类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定期开展消防知识教育。进一步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积极开展消防专项整治活动,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确保校园无火灾事故。

11、开展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两化”体系建设,按照“两化”要求和《襄阳市学校安全台账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逐步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实行台账管理,限期整改,对较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12、切实做好防溺水安全工作。继续贯彻落实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函〔2013〕7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的通知》(襄政办函〔2014〕15号)要求。在夏季来临之前和秋季开学之际,各地各类学校要通过深入开展“六不”预防溺水主题教育,制发、回收《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召开预防溺水专题家长会等方式,提高学生及其家长对防溺水工作的重视程度,强化学生家长的监管责任。同时,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强化宣传教育、学生上下学途经路段的水情隐患排查,重点水域的安全管理等工作,确保学生溺水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坚决杜绝发生群体性溺水事故。

13、进一步加强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和《襄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认真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和随车监管人员等制度,实现校车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认真开展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构建校车安全培训体系,定期对校车管理人员、驾驶员、随车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在春、秋开学之际,开展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强化校园及周边交通管理措施,加强校园周边交通执法管理,治理学校门前乱设摊、乱占路、乱停车等顽症,大力整顿校园及周边的交通秩序和“黑校车”、“黑出租”揽客营运等问题,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确保全县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

14、加强校舍安全管理。定期对校舍进行勘验检查,一旦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房,要立即停用,并采取封闭等防范措施。有基建施工项目的学校要实行封闭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五有配套”建设三年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条件。

15、做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结合季节的特点,加强春、冬季传染病防控。各中小学校要切实落实晨检制度和因病缺课追踪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发热等症状的学生患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学生集体活动的教室、宿舍等场所,要定期进行消毒、开窗通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要加强食堂管理,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和健康管理,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落实好食品留样制度,确保学校食品采购、加工、出售、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五、加强检查考评,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16、继续推行学校安全工作明查暗访督查制度。按照校园安全工作督查制度,定期对所管辖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对所发现的问题要列出整改清单,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

17、认真开展学校安全工作年度考核。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地各校的绩效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考评,考核结果计入各地年度综治工作考评总分,并作为表杨学校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对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和镇(区)实行“一票否决”。

小学学校安全工作计划(二)

根据上级政府、xx市教育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学校安全工作无小事”的意识,结合我校安全工作现状,特制订2017年我校安全工作计划如下: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1、强化组织建设机制。进一步调整、充实、完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组员:各中层领导及各班级安全委员

强调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决策者的角色,确立一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副校级分管领导,设一名得力的安全专干,每班设立一名安全委员。领导小组要全面、具体、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职责,及时计划、布置、督导、检查、总结学校安全工作,有效研究解决各种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

2、强化责任落实机制。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层层建立责任制,把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基层、各人头上,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事事有人管,处处有人抓,做到管得有条理,抓得有成效。

3、建立完善有效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落实。制定完善的学校安全工作的各类应急预案和活动方案,充分体现科学性、防范性、针对性、实效性。

4、强化安全教育机制。安全工作重在防范,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素质和防范能力,是学校安全工作重中之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班会、校会、国旗下讲话、安全知识讲座、专业人员报告会、黑板报、手抄报、宣传栏、广播、电视、网络、专题活动等途径进行安全系列教育。

5、强化安全经费保障机制。根据xx文化体育局《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标准》的要求,切实安排好安全工作经费,及时检查、更新安全设施、设备,特别是做好校舍设施,防盗设施,消防设施,实验器材,体育设施等日常检查,维修工作,从硬件上做好事故防范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6、强化安全工作奖惩考核机制。进一步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的考核力度,把安全不工作列入平时及年终考核中,并做作为教职员工评优晋级的重要指标。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学校安全工作目标实现的,严格追究先关责任人的责任。

7、强化学校安全工作培训机制。学校在参加xx市教育局安全科对学校负责安全的领导、专干、保安等人员业务培训活动的同时,学校还要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班主任、任课教师、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

8、强化学校安全工作检查机制。学校各种设备、校舍、电气设施、消防设施、体育器械等等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经常性的开展检查并做好记录,每学期开学之前要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安全大检查,平时要开展各专项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9、完善校园安全预警保卫机制。加强校园值班、巡查力量,充分发挥校园警务室,校园监测防盗报警系统等作用。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的结合,促使各项防范措施相互配套衔接的校园安全预警防控网络的形成,并发挥其作用。

10、监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保障机制。为积极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确保学生人身安全,要办理好校园责任险,既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又保证学校正常秩序,有效转移,摆脱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尴尬处境。

二、主要工作

(一)抓好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1、加强安全法律法规教育。主要内容:《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生人参伤害事故预防预与处理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安全教育读本》。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大连市安全教育和管理手册》和《安全教育一日常规》,进一步增强对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

2、加强安全专题教育。开学第一天上好安全教育课,重点突出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共公卫生安全等,防学生早晨 、课间、中午意外伤害事故等。 必须把安全教育课列入到学校课时计划之中,并实实在在上好安全课。平时,学校、班级至少每月集中全校师生,上一次安全专题教育大课,并作安全教育备课和详细记录。要通过各类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深化安全教育的内涵。根据不同学生年龄段,安全事故多发的时间段和重要场所等加强教育和防范。

3、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和任课教师的作用,开展青少年xx法教育,以典型的突发事件、暴力事件、法律法规常识为主要xx法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化作平时自觉行动,提高“依法治校”的水平,提高学校处理安全问题、安全事故的能力。

4、充分利用“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月”等开展一系列安全教育活动。三月、九月定为“学校安全教育宣传月”,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宣传周”,每年3月26日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并以次为契机,开展有针对性开展安全意识、安全防范、安全救护教育。要把安全教育与德育工作和教学工作融为一体,形成大安全教育观。

5、注重学生、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排查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自杀、他杀的恶性事件繁盛。建立心理健康排查和教育档案,对心里有严重疾病的人员要采取有效的教育管理措施加以防范。

6、通过国旗下讲话、班队会、家长会、致学生家长一封信、手机短信、安全教育宣传栏、橱窗、网络、电子屏幕等形式,形成学校、社会、家庭相互联系的教育防护网络,加强安全教育和提醒。

(二)加强安全工作管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1、加强门卫安全管理。

(1)学校聘用专职保安人员,经教育局审查,公安部门培训合格,方可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必须品德端正,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文明服务,坚持原则,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在岗时要做到“三不准”,要按学生上下学规定时间开启校门,校门开启后,学校值班领导、教师、保安人员一律在校门口疏导学生。

(2)学校校园实行封闭管理。学生在校期间,校门要及时关闭,外来公务人员要问明来由,经校长同意,检查相关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内。平时接待学生家长和非公务人员一律在警务室。严禁精神失常、酗酒、非正当理由者、闲散人员携带不安全物品进入校园。

(3)门卫室要配备必要的防范器材,按规定巡查校园,要能防偷防盗,防暴治暴。

(4)凡不属于例行公务外来车辆,一律禁止进入校园。属于外来公务车辆必须登记车牌号,检查核实后方可进入校园。学生上下学时段,任何机动车辆禁止出入。

(5)学校领导、保安人员每天要定时对学校的水、电、门、窗等以及校园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置和报告。节日长假前后,学校要对校园内及周边环境进行一次拉网式安全检查。长假期间,必须加强值班值宿工作,增派人员,轮流守岗。

2、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1)学校要遵受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校长为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校长、安全专干要具体负责校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通过家长会,致学生家长一封信,请交通专业人员到校做报告等形式,加强交通安全工作管理,形成学校、社会、家庭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2)要加强对徒步、骑自行车上下学的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要摸清底数,搞好登记。放学徒步、骑自行车回家的学生要以屯为单位,选好屯长、车长,在屯长和车长的带领下,站队、结队回家。学校要采取措施认真检查、整改学校交通安全隐患,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3)制定校车和其他交通工具的安全应急预案。明确较大安全事故发生时,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采取措施实施救援并进行妥善处理。建立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每年学校要班主任、家长、教运公司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明确各自管理责任,实施“无缝对接”。

(4)严禁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严禁“三无”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严禁组织大型活动租用无资质车辆接送学生,严禁校园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危及到学生安全的活动。

(5)建立校车管理档案,完善校车管理台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配合校车公司每学期组织一次校车安全逃生演练,提高学生避险能力。落实校车照管人员,定期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组织他们学习交通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履行好xx市教育局规定的职责。

3、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1)制定防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消防管理责任,管理各部门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加强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每学期开学初至少集中培训一次,教职工必须学会使用灭火器。每学期至少搞一次消防逃生疏散演练活动。

(2)教学楼的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并设置应急照明灯和应急疏散指示标识和疏散示意图。要保证消防设施有效可用,要配足配齐灭火器和其他消防器材。定期排查火灾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4、加强用电安全管理。

(1)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严禁使用超负荷、大容量电器,严禁擅自更改用电保险装置。除教学需要外,学校不得在图书室、宿舍和个专用教室等实用电路、电暖气、电烙铁等设备。计算机、饮水机、复印机、印刷机、空调等电器使用完毕后应关闭电源。

(2)安排专业人员定期检查、维修电路,电气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排查和整改。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更换,有专业电工设计、施工,并充分考虑电源用量和线路安全,加装漏电保护装置。要注意雨季的用电安全,雷雨天气,要关闭微机房、远程教室和教师计算机电源。

5、加强校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1)要定期对校舍、围墙、厕所、停车棚等进行勘察,发现险情应立即整改,不得使用险房。停车棚等简易房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能承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扰。教学楼楼梯、通道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楼梯扶手、围墙不能低于规定高度。

(2)操场上各种铁质体育设施,幼儿园大型玩具,要采取防锈措施,并定期检查是否锈蚀断裂,预防伤害事故放生。

(3)学校冬季采暖前要有专业人员检查供暖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锅炉工必须先培训后持证上岗,严防盲目上岗操作,定期检查、保养锅炉及附属设备,做好运行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整改,不合格的锅炉不得使用。

(三)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

小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范文第3篇

一、明确任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一)切实落实企业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1、落实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应牢固树立职业道德,知法守法,诚信自律。

2、落实食品安全自身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定期检查、自检和奖惩等制度。规模以上企业必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企业必须有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其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相对独立。

3、落实员工培训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主要从业人员,每年要接受不少于40个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等方面的集中培训,建立培训档案,持证上岗。

4、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按规定如实向区相关部门申报备案;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

5、落实供应商资质查验制度。超市等批发零售企业要定期对易腐败变质、直接入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供应商资质、证照、检验报告、标签标识等进行查验。对提供资质、证照失效或过期、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供应商,应及时终止其供货资格。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工商等相关部门报告。

6、落实变质和过期食品销毁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变质、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销毁制度,不得使上述食品退回供应商。要有销毁记录,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和销毁原因、方式、执行责任人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食品生产者不得将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再作为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7、落实标签标识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执行有关标签、说明书及相关标识的规定。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储存、销售按照法律规定标明相关内容,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以及违法宣传等行为。

8、推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构建广覆盖、网络化的监管格局。一要完善综合监管。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兵把口”,完善部门之间信息通报、联合办案、综合执法等横向协调机制。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发现问题一抓到底。二要强化基层监管。监管部门要深入田间地头、企业车间、市场、饭馆等现场,监管力量要成网络,纵到底,横到边。

1、种养殖环节的监管

区农业局:牵头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活动及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管,负责豆芽生产的监管。加强生产物资供应点监管,依法查处违禁农药及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取缔无证照生产农药的“黑窝点”。

工商分局:负责监管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农产品及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区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和原粮生产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检测及有关技术规范。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测和抽查,防止不符合粮食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粮食市场。

区畜牧兽医局:负责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养殖环节的监管;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水产品养殖(场)点、水产品加工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管理。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养殖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2、生产加工环节监管

质监分局:牵头食品加工环节的监管。要定期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法人进行履职报告,协调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行为。依法查处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小作坊及生产仿冒他人品牌食品包装材料的“黑窝点”。依法查处通过提供伪造合格证明、骗取检验报告、标签标识造假等逃避监管和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

3、流通环节监管

工商分局:牵头流通环节的监管。要强化食品市场分类监管,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严格规范食品广告行为,依法查处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违规问题。

4、餐饮服务环节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牵头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要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食物留样等制度。深入排查和治理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专门为学生提供服务的“小饭桌”、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经营过期、劣质食品等问题。在餐饮服务环节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场所。打击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有证照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日常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质监部门负责取缔劣质餐具制售“黑窝点”。工商部门负责取缔无证照的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认真履行属地化管理职责,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加强信息员队伍和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积极主动地协助上级监管部门开展工作,确保辖区内食品安全。

5、重点领域监管

(1)关于鲜肉产品的监管。区商务局牵头屠宰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定点屠宰制度,积极推进禽畜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检验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整治定点屠宰企业转包、租赁、出让定点资质行为。严禁私屠滥宰和宰售病死病害畜禽,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验检疫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协助督促屠宰场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加大对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防止其流入饲料生产企业和畜禽饲养环节。完善病死病害禽畜无害化处理程序,继续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

(2)关于保健食品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牵头保健食品的监管。要加大对保健食品中可能被违法添加药物的整治力度,打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等行为。专门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应在取得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告知承诺书后,向工商分局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3)关于乳制品的监管。区畜牧兽医局要加强规范生鲜乳的生产、收购、运输许可管理,质监分局负责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落实企业原料检验、出厂批次检验制度监督措施。工商分局负责乳制品销售者资质准入、流通许可管理,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乳制品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

(4)关于蔬菜的监管。区蔬菜局牵头对蔬菜种植户的管理,加强安全使用农药的宣传和指导,确保在蔬菜生产中不使用剧毒、高毒和国家明文规定不得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加强蔬菜产品质量检测,监督不合格产品不允许上市。加强田间生产管理,规范有机蔬菜生产技术,加强蔬菜“绿色通道”建设。

(5)关于食用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监管。质监分局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行为;工商分局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管,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行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使用“地沟油”和不合格食用油的行为;区环卫局牵头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做好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区畜牧兽医局对畜禽养殖户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行为进行管理。

(6)加强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区卫生局要及时公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和检测方法。质监分局要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检测,引导食品企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工商分局要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严禁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标注。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要科学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7)加强饮用水监管。落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桶(瓶)装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食品生产和餐饮制作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活饮用水的生产和经营,供水单位、食品生产和餐饮制作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区卫生局负责监管饮用水和管道直饮水。桶装水、瓶装水生产企业由质监分局负责监管。

(8)加强酒类综合治理。由区商务局牵头,公安、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全面清理不符合生产经营资质的酒类单位。严格落实酒类生产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质量安全溯源制度、原材料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专项整治,对餐饮服务单位外购及自酿或调配的酒类产品实行申报和备案制度。

(9)加强现制现售食品的监管。质监分局负责监管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行为,工商分局负责监管在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监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

(10)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主要指有固定场所,从业人员较少,依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由质监分局负责监管。区城管执法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引导经营者在规划的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1)加强食品摊贩的监管。主要指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提供餐饮服务的(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的)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由工商分局负责,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的管理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

(12)加强婚丧嫁娶等聚餐活动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专门从事为婚丧嫁娶及“农家乐”等集体聚餐提供服务活动、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即学生“小餐桌”)的监管。

二、健全机制,增强监管效能

(一)加强行政监察,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一是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综合考核考评。突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包括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和全年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公众满意度调查等。二是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和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必须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那些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查处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建立以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稽查执法、应急管理为重点的“日常指导、重点抽查、现场巡查和向社会公开”的过程监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增强监管的科学性和工作透明度。

(二)加强诚信建设,构建区域食品安全诚信体系。按照以企业责任为基础,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诚信意识,所有企业法人每年至少向社会作一次履责报告,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工商户今年年底前都要建立起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质量记录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监管部门要将信用记录与工商、税务、金融等管理服务挂钩,通过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业务系统,在办理许可和监督检查中进行自动比对,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奖优罚劣并通过社会舆论、媒体监督和消费者举报等方式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水平上等级。

(三)加强信息建设,构建社会信用联防机制。建立区级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程序,及时公布影响消费者饮食安全的饮用水、馒头、面粉、肉类等食品的检测结果,风险预警消费提示,提升消费者的主观能动性和法制意识,构建食品安全“铜墙铁壁”。

(四)整合监测资源,建立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加大整合区域检测资源力度,加强科技创新,尽快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先进适用的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充分运用现场快速监测技术、电子监控系统、食品溯源系统、远程实时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五)加强应急管理,完善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应急装备建设,提高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的能力,积极应对、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稳妥、准确地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

三、创新管理,形成齐抓共管新局面

(一)完善区、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一是调整理顺综合协调机制。年底前建立起区、镇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明确职责,落实工作机构和办事人员。二是强化基层监管网络。乡村、社区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员、信息员和协防员,由兽医站、农技推广站、工商所等基层机构分片包干,并与公安派出所联合建立警务协作机制,确保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监管。三是管理服务要到位。要强化服务,帮助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解决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发挥行业协会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创优等活动,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行业自律;支持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实守信;畅通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对话和沟通渠道,为政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食品安全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和政协提案;健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每年区财政至少拿出2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有奖举报。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农业、畜牧兽医、商务等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用于有奖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小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范文第4篇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抽检经费、风险监测经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三)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六)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队伍;

(七)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应当聘请食品安全协管员重点协助做好农村、农村中小学(托幼机构)、城市社区、建筑工地等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情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四)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监督管理职责。

质量监督部门承担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食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农业、城市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粮食、盐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教育、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没有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做出具体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范和加强本行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媒体沟通联络机制。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公民的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普及工作,做好食品安全的监督工作。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学生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本省人口特征、主要生产和消费食物种类、预期的保护水平及经费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与本省经济、社会和科学发展水平相适应。

地方特色食品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饮食习惯和饮食安全。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布。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鼓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参与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等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处理的食品;

(三)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制作的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

(四)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限量的食品;

(五)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培训

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每年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食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具有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公开、公平、择优、便民的原则确定并公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等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特性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过期变质食品销毁及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提供食品仓储和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存储或者运输食品和存货人或者托运人名称等相关信息,留存存货人或者托运人身份证明和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场所之外设有仓储设施的,应当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仓储和运输服务的经营者运输食品的存储设施和交通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存储、运输;对需要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使用冷藏冷冻设施及运输工具,冷藏冷冻温度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标示的温度。

第二十四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等,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销售等质量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和销售日期等内容,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票据。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使用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保管制度和使用记录制度,专柜贮存,专人保管、配比和领用,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条 召回食品应当制作召回记录,召回记录应当包含召回食品名称、数量、批次和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召回人、召回原因、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等内容。召回记录应当保存2年。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工作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食品,依法没收或者监督其销毁。

第二十八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

(五)组织食品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六)公布相关食品信息;

(七)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档案;

(二)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前核实生产者身份、场地使用权;

(三)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工作,定期收集、汇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相关信息,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通报;

(四)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将生产场所建于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内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及生产工艺、流程能够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

(四)生活区、生产区及库房能够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第三十一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实行登记制度。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其生产场所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场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生产经营场所条件或者生产的产品类别发生重大改变、歇业超过1年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质量监督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能满足登记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撤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登记证书载明的产品类别范围内生产;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半成品、成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

(四)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工具、容器等清洁、无毒、无害;

(五)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按照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第三十五条 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索取、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七条 采购、销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应当索取其登记证书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学校和单位等集体食堂、大型(连锁)餐饮业、超市、酒店采购消费量较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实行定点采购并建立进货验证制度。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每年主动将生产的食品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不得销售,并如实记录。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附有标签,标注登记编号、产品名称、配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者、联系方式、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基本信息。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以上内容。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歇业、重新开业前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委托的食品生产加工,也不得互相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进行抽检,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拒绝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四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市州、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

第四十四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 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规定的场所、区域、时间内经营;

(二)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七)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八)在醒目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九)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备防蝇、防尘、保洁设施。

食品摊贩应当索取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四十七条 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专供婴幼儿、老年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四章 餐饮具集中消毒

第四十八条 设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且不得建于住宅楼内,距离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30米以上;

(二)生产车间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符合相关卫生要求,不得存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避免交叉污染;

(三)设置成品检验室,配置能开展微生物检验的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四)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运输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监督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并书面说明理由。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者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产经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现场检查,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定期抽检,现场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和产品消毒合格证明,并留存其复印件;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集中消毒餐饮具。

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清真餐饮具应当符合民族习惯,不得与其他餐饮具混存、混运、混洗和混用。

第五章 餐厨废弃物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部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及时通报餐厨废弃物处理情况,防止回收餐厨废弃物加工食品。

第五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的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餐厨废弃物收集与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特许经营单位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厨废弃物,不具备一体化运营条件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进行有效处理。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单位签订收集处置协议,载明收集时间、收集要求、收集费用、处置方式等事项,并报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在向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申请许可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五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分别记录每日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以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进入流通环节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购买、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畜禽饲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使用的违法犯罪行为。

发展和改革、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整合资源,优化配置,逐步实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信息互通共享,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公共平台,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第五十九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制售食品的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可能影响儿童、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督促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各项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景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管理,定期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卫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的餐饮食品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对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和农村流动厨师的培训工作。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逐步落实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制度、农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及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三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将当地消费量较大、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专供婴幼儿、儿童、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作为监督重点,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加强抽样检验。

第六十四条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有关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和核实、处理的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和保存。

第六十五条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布本省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布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对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六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便利,便于社会公众查询食品安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推行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 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吊销、注销、变更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餐饮具集中消毒审核合格证后,应当于7日内书面通报相关部门。

第六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使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使用餐厨废弃物回收加工食品等严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案源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抽样检验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不良行为信息。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大型社会活动等的主办者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安全工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建立、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确定食品安全责任人,明确食品安全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xx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证照。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质量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xx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证照;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证照。

第七十五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登记、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生产经营场所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歇业超过1年未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及被撤销登记后仍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销登记。

第七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禁止生产品种目录内食品,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七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销登记。

第八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八十三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擅自开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单位或者个人设立的有固定生产场地、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

(二)食品摊贩,指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室外公共场所设摊、搭棚等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三)餐饮具集中消毒,指符合条件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装、配送餐饮具供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行为。

(四)餐厨废弃物,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的标准(一)食品相关产品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于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小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范文第5篇

一、基本情况

我镇现有幼儿园8所,在园幼儿395人,有教职员工44人,其中,教师32人,共有专用校车4部,校车手续齐全,符合接送幼儿要求。

二、主要作法

规范办园行为,理顺管理关系。幼儿园都具有合法的办园资格,《办园章程》内容完备,依法办园。能自觉接受中心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我们把8所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划归各中心小学进行管理,中心小学指定一名副校长分管村小和幼儿园工作。并与派出所、卫生院协商,校车由派出所进行管理,疾病防疫和食品卫生由卫生院防疫站进行管理。

落实责任,强化管理。为了使幼儿园的管理经常化、规范化,我们把幼儿园的管理纳入普通教育管理范围,同分管领导和幼儿园园长签订各项管理责任状,进一步明确他们各自的目标和职责,使他们管理有目标,工作有头绪。我们还专门制订了《幼儿园管理检查细则》,每学期对幼儿园进行一次综合检查,检查结果,不仅作为衡量幼儿园工作的依据,同时作为评价分管领导工作的依据。

加大投入,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园舍建设,做到坚固、实用、够用,坚决不使用危房,清除园内危险建筑物;按照要求不断添置、更新设备设施,保障教学活动的需要;添置足够的幼儿生活用品,做到一生一杯、一生一巾,摆放科学,消毒严格;校园实行封闭管理,出入人员要严格把关,进行出入登记;添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消毒柜、灭火器等。

做好卫生防疫,注重食品安全。建立幼儿食品原材料采购登记制度,采购必须索证,必须建立台帐;建立幼儿疾病晨检制度,建立疾病幼儿登记册,对重病幼儿要及时送诊,并与家长及时取得联系;保证幼儿饮用水和食品的绝对卫生与安全,饮用水必须由卫生部门检验;幼教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不得聘用有传染性疾病的幼教工作人员。

加强校车管理,做好接送登记。建立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制度,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定期维修与检测,并到交警部门备案;学校没有使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校车司机都身体健康、有3年以上相应车的驾龄、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中心学校统一印制了《幼儿接送签字表》,规范了幼儿接送手续。

加强档案建设,落实安全责任。幼儿园都建立了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注重师资建设,组织园长培训。中心学校十分重视幼儿园的教师队伍建设,严把教师聘任关,从今年起,不符合学历条件的不能聘,不符合师德要求的不能聘。本学期,我们还组织了一次园长培训,请卫生防疫站进行食品卫生培训,收效很大。爱心幼儿园还迎接了全市卫生系统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现场会。

三、主要问题

1、 幼儿园布局还不太合理,办园规模太小,不能充分发挥规模效益。

2、 保育员未受过专业培训。

3、 财务管理还要进一步规范。

民办学校自查报告(二)

根据各教办发《xxx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细则的通知》的要求,我校结合实际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依法办学,遵守法规政策。

文化艺术学校成立于20**年,是由xx区教育局的审批的民办培训学校,在办学校工作中,我们遵循“以诚待人、凭智治校理念,严格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认真执行市教育、区教育局有关民办教育的各项规定,没有出现违规办学情况,在市区相关评比中多次受到好评,我校是市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二、合理布局,不断扩大办学规模。

我校由办学之初的英语辅导逐步扩展为以英语为主,作文 、书法为辅的相对综合办学机构,目前,有学生500多人,由于人数的增多,我校已租用两处办学场地,共有13个教室。办学硬件不断改善,在安全防火等方面均符合要求。

三、不断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为使我校学生有相对舒适的教学环境,我校组织教职工,美化教学环境,达到让每面墙都会说话,利用卡通人物形象装饰走廊、教室。用想象生动的美术语言,影响和教育学生。

为增强教学效果,我们还投重资为教室安装多媒体教学设备,使每节课都能使用投影机、大屏幕,让教学效果更为直观有效。提高了教育教学效果。

四、人文关怀,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利益。

为创办特色民办教育学校,我校从成立之初就秉承人文关怀理念,让学生和家长时时感受到学校的关心。一是及时为有特殊情况缺课的学生进行补课;二是设立教材班,为学生无偿补课;三是对因故退学学生及时退费,几年来,从没有因为缴费、退费等问题与家长发生冲突。

五、职责 明晰,加强队伍建设。

随着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也得到不断加强,目前已形成一支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的教师队伍,管理能力强,分工细致,尽职尽责是我校教师队伍的特色,秉承教学工作得到了很好的保障,教学研究工作开展的红红火火,各项规章制度也得到了很好的完善。

六、强化教研,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我校针对民办培训学校教师队伍不断稳定,流动性强的特点,选取有针对性、有实效的教研培训形式,使教师的教学能力、师风等综合素质有了较大的提升。具体工作中,一是树立教师先育人,再教学的理念,再教师选聘工作中,重点考察教师的师德和对学生的爱心,对于那些虽自我能力强的但心高浮躁的,坚决不选,缺少耐心和热情的坚决不选,较好地把好入口关。二是坚持先听课,再上讲台的做法,新入职的教师必须有一个月左右的听课实习时间,对教材和学生相对熟悉后,才可上课,三是听课评课制度。用录像机先把教师的课录下来,集中教师共同观看,查找优缺点,不断改进和提高,四是过课,说课制度,新任教师在上课前,先组织教师进行说课,在说课过关后方可上讲台,五是多种措施确保每一节课达到学生和家长都满意的效果,走出,请进来,选择教师分批、分期、长期进行学习,并重金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到我校培训。

七、科学选材,突出学习的实际效果。

教材的选择,有助于提高教学效果,为此,我校在长期实践,多方学习的基础上科学的选取适合学生特点的教材。

英语选取了“百思迪威”少儿英语教材,新金牌概念,新概念教材三种教材适应不同学生的需求,作文学科选择了全国着名的《小桔灯》作文培训教材,书法引进九宫格快速书写教学法,数学思维训练习从学校实际出发选取了北京卓越教育的趣味训练,科学适用的选择增进了学习效果。

八、完善制度,确保安全。

我校时刻以安全为第一责任,制度了相关的管理制度,购置了安全防火等器材,适时进行疏散演练,使全校师生安全意识明显增强。

九、财目清晰,遵守财务管理制度。

总之,我校恪守教育的各项规定,遵守法规,科学管理,注重管教。

在整体工作中,如有不当,请指正。

民办学校自查报告(三)

20**年度我校在各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关爱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人人发展、发展人人的教育理念,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导向,以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严格规范学校管理,确保学校朝着健康有序的轨迹前行。现将20**年度学校各项工作情况向年检组领导作简要汇报。

一、学校基本情况:

二、 大力改善办学条件:

一年来在改善办学条件的基础上,以提高办学水平和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为抓手。学校投资近200万用于购置新校车14辆,有效的解决了校车超载问题。其二是用于教学设施设备建设,添置了物理、化学实验器材、体育活动器材以及一至九年级安装了多媒体教学平台,为学校长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 夯实基础 强化管理

一所学校的生存与发展,管理是关键,只有规范管理、精细管理,学校才能赢得发展机遇,才能有效提升社会影响和竞争力。一方面:我们利用管理杠杆加强队伍建设,以人为本,聚心、聚智、聚力,完善管理文本、落实管理责任、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创新工作思路、追求工作绩效,构建学习型、创新型管理平台。

另一方面:利用群体组织、网络资源,丰富教职工文化生活,积极发挥学校网络在日常管理、教育教学、家校联系和扩大社会影响的作用。

1、教学管理注重绩效: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质量乃立校之本。一是学校按要求开齐开足课程外,教学处以常规教学为抓手,在加强教学常规管理的同时,指导学科教研组积极开展示范课、优质课、实验课、指导课的研究活动,不断优化以教为主导、学为主体,以课堂的高效促进教学高质。教研组创新管理,规范活动,每一次教研活动必须做到目标明确、形式多样、人人参与、讲求实效。以构建学生喜欢的课堂,建设学生喜欢的学科为抓手,优化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效率的应对措施,规避教师教学的偏差行为。二是积极开展校本教研,坚持教学研究、“以人为本、亲近教师、关注学生、走进课堂、成长师生”的原则,把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作为研究重点,把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作为归宿。其一突出教师基本功训练,组织教师教材解读、练习设计、学生教育、课堂管理等方面的培训评比活动,切实提升教师业务素质。其二发挥骨干教师的引领作用,开展教师结对子活动,在教学设计与教学研究、示范指导、提高研究成效。

2、德育 教育立足实效:

万千物类人为上,数年教化德为先。学校始终坚持德育为首的办学思想,首先加强德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骨干作用,建立健全德育工作管理制度和考评细则,明确德育工作重点。一是坚持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常态化,本着以日常行为规范抓起,从养成教育抓起,同时要求各班认真组织学生学习《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班级量化评比细则》,确保学生言行举止规范,仪容仪表规范,课内课外和两操升旗规范。二是德育活动多样化,我校在德育工作建设中,充分利用班会、队会、国旗下的讲话、校内外活动等途径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

(1)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法制、环保、安全、心理健康、孝心敬老。感恩教育和文明礼仪 养成教育,做到重点清、要求高、措施实、效果好。

(2)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体系,加大社会参与学校德育的力度,逐步形成教育模块,从而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组织一个更完善的教育网络,切实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面对挫折的顽强毅力和吃苦耐劳的精神,从而培养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

(3)重视思品课堂的任务落实,全校教师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在教学中有机渗透德育,探索新时期德育教育的新途径,要求每个教师在课堂渗透德育中创新“ 五有目标”(即渗透德育有意识、制定计划有安排、教学设计有体现、课堂教学有落实、授课之后有效果)。

(4)举办庆“六一”文艺晚会活动,给师生提供了展示艺术才华的舞台;举办了中小学生拔河比赛,增强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开展了诵读《弟子规》活动,吸取传统文化之精髓,根据不同年级段每人印发一份诵读资料,同时根据不同年龄段要求低年级学生做到“二能”(能读、能背)高年级同学做到“三能”(能读、能背、能理解)其最终目的通过读记使学生潜移默化,付诸行动。一系列活动使同学们思想得到净化,能力得以提高,素质得以培养。

3、安全工作扎实有效:

安全高于一切,一切为了安全。我们深知安全工作对于学校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学校教育教学保驾护航。其具体做法是:一是着力加强学校、年级组、班主任 、保安室安全管理,互动联防的责任管理体系,落实安全工作层级管理责任制。二是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和预防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园内的设施、建筑物、食堂卫生、消防、职工宿舍、用电用气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排除。三是利用每周安全一课,国旗下的讲话,班会课,安全教育月和每期一次的消防演练,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应对火灾、地震、常见病和流行性病毒传染的预防等安全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增强自护自救的安全意识。

4、后勤保障讲究成效:

加强学校后勤工作,增强服务意识,树立后勤是保障的理念,确保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行。一是严格校产登记、保管、使用赔偿制度,使物尽其用。二是严格财务制度,按规定标准收费,定期清帐理财,做到开支合理、账目清楚,充分发挥有限资金在教学中的最大使用效益。三是加强卫生宣传、疾病的预防,认真组织好年度中小学生的体检工作,完善管理档案。

四、存在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

通过自查,我们不难发现学校管理建设及运作过程中还存在不足之处:

1、学校办学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设施设备有待充实,为教学提供有力的保障。

2、师资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教师的福利待遇有待进一步提高,以吸收和留住更多的优秀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