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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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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房产;测量;管理;标准;协作

引言

房产测量是运用测量和调查工作来测定城镇房屋、土地及其房地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位置、数量、质量以及利用状况的专业测量。其目的是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和房地产交易等提供基础数据和图档资料。房产测量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平面控制测量、房地产调查、房地产要素测量,房地产图绘制、房地产面积测算、房地产变更测量,房地产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产测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1. 房产测量的管理

房产测量是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关键环节,是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测量成果一旦被房产登记机构审核采用便作为登记机构的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所以房产测量不属中介经营行为,而是一种法定测量。

目前全国各地城市房产测量管理工作大体分为三类:

1) 行业垄断类:在房产行政管理系统内,权属管理、测量管理单位、房产测量单位为一体。在辖区的房产测量工作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测量单位垄断。

2) 行业半垄断类:房产测量市场在各地方各区县房管系统下属的测量单位间放开,系统外单位不得从事房产测量工作。

3) 测量市场化:房产测量市场完全市场化放开,地方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房产测量管理机构。

上述情况在实际运行中各有利弊。行业垄断,其弊端在于没有竞争,容易导致服务意识淡化,降低工作效率,缺少监管;其有利的一面在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测量单位的管理上责权利清晰,测量单位不会受到开发企业的影响。市场放开时,测量机构之间竞争激烈,相互压价,成果质量降低,管理上责权利不明确,房产测量行政管理权在地方测量主管部门,而相关责任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测量机构受开发企业制约,给后期的房产产权登记工作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测管分离”势在必行。

“测管分离”并非市场化的概念,而是指操作与管理的分离,不能自测自管。行业半垄断体现了房产测量为房地产管理服务的宗旨,规范了房产测量行为,确立了房产测量的权威性,体现了“测管分离”的指导思想,有利于提高房产测量成果的质量,又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避免了测量人员流动性大,测量机构恶意降价竞争,数据成果标准不一致的问题,降低了交易权属登记部门使用不规范的测量成果导致的行政风险。南京是这方面做得较为成熟和规范的城市之一。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根据建设部“测管分离”的精神,筹建了“南京市房产测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南京市房产测量市场管理制度,监管房产测量市场秩序,制定房产测量技术标准,检查房产测量机构的产品质量和协调处理房屋面积测算纠纷,引导房产测量市场的健康发展,房产测量管理办公室制定了《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管理办法》,通过对全市房产测量市场需求的调研,对不符合市场管理要求的测量机构坚决取缔,只保留两家具备差错赔偿能力和业务技术水平过硬的内部测量机构,有效稳定和控制了房产测量市场的局面,既满足了房产事业发展的需要,也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奠定了基础。

2. 房产测量的依据标准

2.1 《房产测量规范》相关内容滞后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房屋的建筑结构和建筑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 2000年颁布的国标《房产测量规范》中的大多条款已不再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虽然地方房管部门也制定了相关的办法或规范以求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但是没有相关的上位法为依据而显得底气不足。

比如新出现的“复式结构”“消防连廊”《规范》中无从查找,《规范》中一些条款模糊不清,会让不同的人出现不同的理解。比如8.2.1 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可以理解为只要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均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计算。但是8.2.2 B)中“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同样的有柱门廊,出现两种结果。《规范》中对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做了如下规定,“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达成协议执行,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并没有对其内容给以详细解释,执行起来很茫然。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成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力。业主所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其个人专有,而楼梯间、设备用房等公共设施为业主共有,共有部位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仅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用管理的权利,并对其共有部分的管理负有相应的义务。若对建筑物内共有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不符合《物权法》的精神。建议完善《规范》,更有效的指导房产测量工作。

2.2 《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测算规范》不一致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用于新建商品房预售、权属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执行的标准是《房产测量规范》,而规划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执行的标准是《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这两个规范都是国家标准,具有同等的效力,但是在计算面积的标准上存在不同,虽然各自的侧重点不一样,可计算结果导致同样的房屋因执行规范不同而出现两个不同的建筑面积。例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 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而《房产测量规范》中规定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建筑物才能计算面积。《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规定“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投影的1/2计算面积;而《房产测量规范》中规定”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这两种规范中还有很多类似的计算方式标准不一致的地方,由此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和矛盾,甚至在社会中产生不稳定因素。

3. 房产测量中相关部门的协作

3.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我国城镇规划实行“一书两证”的管理制度,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单位持注明勘察设计证明的总平面图、建筑设计平面、立面、剖面图、基础图、地下室平面图、剖面图等施工图所提交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的具体内容和各项指标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书及规划附图中体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内容开发建设,所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书及附图成为受理房产测量的要件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具体内容应该体现审批项目中房屋的层数、用途、长宽尺寸、附属用房的位置和规模以及对建设单位报审的建筑施工图纸的确认,这样房产测量机构才能准确描述房屋各种要素,确定房屋的范围和数量,为产权登记发证和房产管理提供有法可依的测量成果资料。

如需变更的,也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方可实施,规划和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规划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规划核实证明,对经核实建设工程违反许可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规划核实不合格的或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不予出具竣工验收,房产测量部门看到建设单位提供的有效的竣工验收手续,就可以认定该房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要求。

3.2 司法鉴证

在受理司法查封、判决的面积鉴证业务时,常常会遇到困难。因为房产测量工作既有技术性又有政策性,所出具的测量成果资料为产权登记服务,必须符合《房产测量规范》及房产登记的相关要求,而实际工作中会遇到各种不同情况,使得房产测量无法进行。如司法部门,将公共部位直接裁判给某一方,或将某一套房屋判决给多个产权人等,造成测量业务无法进行,如果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共同确定分摊方案和权属界限,就会避免司法判决后无法进行房产测量的事情发生。

4. 结束语

随着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和不断规范,市场对房产测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测量单位承担的责任也越来越重大。与其他经济活动不同的是房产测量风险具有特殊性,他涉及面广,而且复杂,不仅给测量单位和测量人员带来风险,也会给利益相关各方带来不同的风险。一方面,房产测量的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但房产测量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另一方面,房产测量现地情况复杂,数据繁多,工作量大,从业人员难以保证完全不出现差错。但是,房产测量成果一经相关部门确认,就具有法律效力,房产的高价值性使任何一个错误都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而引发赔偿。为规避风险,在加强质量管理和社会监督的同时,应建立完善风险保障机制。

房产测量不再是一种新兴的行业,它的发展如何关系到千家万户,已成为百姓关注的热点,全社会从上至下都应该为它积思谋虑。使它不断提高完善,更加充分地服务社会、服务于人民。

参考文献

[1]吕永江.房产测量规范与房地产测量技术[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1.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范文第2篇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投资兴建的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其投资资金来源渠道,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由建设单位或其机构在工程项目立项文件批准后,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㈠工程名称

㈡建设地点

㈢投资规模

㈣资金来源

㈤当年投资额

㈥工程规模

㈦开工、竣工日期

㈧发包方式

㈨工程筹建情况

第六条 报建程序:

㈠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㈡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七条 报建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㈠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

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规划区内建设许可证;

㈢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㈣发包单位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花名册。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㈠贯彻实施《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法规;

㈡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

㈢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㈣向上级主管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㈤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十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统计建档工作,及时掌握和了解建设工程任务情况。县(市)应每半年向地(市)上报《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汇总表》(附件三);地(市)汇总县(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汇总表》后,再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本省境内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厦门市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的行为。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

二、按登记表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登记表。

三、将登记表报送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房屋测绘;建筑面积;差异;

中图分类号:P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房屋的建筑面积既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领域一个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 又是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核发权证的依据;同时也为房地产税费的征收、城镇规划和建设提供重要的依据,其测量结果贯穿房产的征收、开发、权籍管理、销售、交易等全过程;关系到国家、房地产权属单位、开发商和个人的切身利益。房屋测绘是在法律规范的指导下,遵循一定的技术标准,并使用科学的测量技术手段,得出的法定结果,是要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测算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也是经济利益的再次分配过程。

一、房屋测绘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的问题

从房产的形成过程来分析,房屋要严格按照建设规划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实施)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第17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从以上的法律法规来看房屋竣工验收后规划面积即是其法定面积,权属登记的房产测绘面积是在规划面积基础上形成的,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1、房屋面积测绘的实施主体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第3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 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1、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2、 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3、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2、房屋的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预售面积的区别

预测面积是指在商品房期房(有预售销售证的合法销售项目)销售中,根据国家规定,由房地产主管机构认定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量机构,主要依据施工图纸、实地考察和国家测量规范对尚未施工的房屋面积进行一个预先测量计算的行为,它是开发商进行合法销售的面积依据。从这条定义来看房屋的预测面积等同于预售面积,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第7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以上提到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包含了预售楼盘的楼号、套数、使用用途、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

委托预测绘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要提供经规划核准的全套建筑设计图纸,还要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为防止施工过程中改变设计用途或容积率,保证预测绘成果满足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变更图纸同样要经过联审。房屋预测绘必须符合《房产测量规范》和当地的实施细则及其它相关房产规范、细则等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 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7条 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并规定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

从以上条款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预测绘结果无法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只能作为参考依据由房地产主管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算,测算的依据仍然是建设工程规划面积和相关的图纸,使用的标准是《房产测量规范》,而建设工程的规划施工则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国家标准GB/T 50353-2005,(2005年7月1日实施 建设部)测算房屋面积。2个面积测算应用的标准不同结果也有差异。

值得一提的是,预测绘成果包含了房屋的详细信息,如预测房屋套数、面积大小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和使用功能等,都是购房者想知道也应当知道的内容。该成果经网上公示并作为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的依据后,购房者能够很容易看到房屋的有关信息,极大地维护了百姓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降低了百姓购房风险,可以有效地避免盲目购房问题的发生。

二、《房产测量规范》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差异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是由国家建设部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00年8月起实施的,适用范围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村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及资料。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535-2005)是由国家建设部自2005年7月起实施,适用范围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是建筑房屋计算工程量的主要指标,是计算单位工程每平方米预算造价的主要依据。

尽管建筑规范在修订中与《住宅设计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内容做了协调,其计算规则还是存在不少差异:

1、低于2.20米得房屋计算规则不同

《房产测量规范》中明确指出:“8.1.2条: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调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灯,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m)的永久建筑。”“8.2.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层高小于2.20m一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 的部位应汁算1/2 面积;净高不足l .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阳台计算规则不同

《房产测量规范》中“8.2.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和“8.2.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自动扶梯等自动工具计算规则不同

《房产测量规范》中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是按照楼梯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的。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条文说明第8条“自动扶梯(斜步道滚梯),除两端固定在楼层板或梁之外,扶梯本身属于设备。为此扶梯不宜计算建筑面积。水平步道(滚梯)属于安装在楼板上的设备,不应单独计算建筑面积。”

上述各条,因两个规范的规定不同造成了相同的房屋,参照不同的规范计算出来的面积不一致。

三、适用2种不同规范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实施)第22条,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因此,各地对于验收后发的规划许可证记载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处理,归纳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房屋竣工后,规划部门验收后出具面积确认书,建设单位到规划窗口办理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申请手续时,同时报送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实测面积资料。房屋登记面积不能超过确认面积。

2、只要规划及其其他职能部门通过验收的房屋即为合法建造的房屋,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只需符合《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就行了(提交各个部门的设计图纸应一致)。

3、和规划局协商有一个误差范围,在范围内可以受理办证,超出误差范围就要求当事人到规划局重新换规划证或出具超出部分面积符合规划的证明,然后予以受理。

4、房屋测绘部门适用2种规范算出2个不同的结果,只要是采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出的面积与规划一致,证明差异是由规范计算方法不同造成的,就采用相对应测绘结果。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范文第4篇

Abstract: The full life-cycle regulation on underground pipelines is the integrated management of the pipelines, and it is also a concrete manifestation of pipeline management in the city. It can effectively control the risk of accidents of underground pipelines, and it can accurately grasp the present conditions of underground pipelines. The regulation can provide data support for the intensive rational planning and precise design of underground pipelines, and provide scientific basis for the planning,construction, disaster relief and so on. By analyzing the various stages of underground pipelines' planning, construction, operation, management, etc.,this paper explores how to make sound regulation of urban underground pipeline lifecycle.

关键词: 地下管线;全生命周期;监管

Key words: underground pipelines;the full life-cycle;regulation

中图分类号:TU9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5-0100-02

0 引言

地下管线是城市的绿色生命线,城市赖以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为了保障城市建设和可持续性发展,实现地下管线安全防范和保障维护,面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在积极预防的同时,能及时有效地处理事故;为了时时掌握地下管线现状及变化情况,保持地下管线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现势性,满足城市规划、建设、防灾救灾等管理的需要,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及防灾救灾的工作效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对智慧城市的发展、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城市地下管线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即从地下管线项目立项、规划、审批、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监测、维修、报废、档案信息等,从出生到灭亡全过程的实时动态数据的集成化管理。

1 地下管线全周期监管要求

地下管线全生命周期监管应以数据共享为基础、管控一体化为主体应用,同时建立健全法律规范发挥保障作用。

1.1 通过工作流整合规划、住建、城管等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各政府部门,实现规划、住建、城管等政府部门在建设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审批和监管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办公,全面掌握地下管线规划、审批、施工建设等信息,审查并督促各阶段针对地下管线管理、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齐抓共管,预防因施工建设引发的地下管线事故。

1.2 对地下管线危险源进行估评定级。通过危险源评估,指导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制定合适的巡查、维护策略,并应用物联网技术实施地下管线的在线检测。

1.3 对地下管线(特别是重要区域的重大危险源)实施远程实时监测。通过物联网实时监测地下管线的流量、温度、压力等重要运行参数,对管线运行安全进行实时评估、预警,以保证管线安全、稳定运行。

1.4 将所有地下管线基础数据,以及管线管控活动中产生的规划建设数据、管理与技术标准、日常运维数据、实时监测数据、事故及处置数据、报废处理数据等进行汇总,形成地下管线全生命周期数据,完善地下管线管理信息。

1.5 建立地下管线全生命周期监管档案,通过统一标识编码对地下管线全生命周期数据进行管理,使其在各项应用中发挥更好的支撑作用。

2 地下管线全生命周期监管流程

地下管线全生命周期包括管线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等,通过物联网技术,辅以先进的管网数据模型,实时获取、分析管线运行状态,对管线规划设计、施工过程、竣工验收、日常巡检养护等全程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隐患、危险报警及时指导相关部门进行改正,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地下管线全生命周期监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审批、工程跟踪监管、危险源监管、地下管线安全监管、通知告知、信息档案管理六个方面。

2.1 建设工程审批 建设工程审批数据包含规划许可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占挖许可信息及工程跟踪查询等,涉及到地下管线项目建设过程中从立项、规划到项目施工等一系列节点中相关信息的汇总、核对和使用。通过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跨部门流程集成,实现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共享、协同审批及工程进展查询,并进行项目审批流程的跟踪。

2.2 工程跟踪监管 为了保障地下管线建设全过程的规范化和安全,促进地下管线工程管理和地下管线信息的动态更新,工程项目必须提交管线数据归档,保证管线信息的有据可查。从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可靠的角度出发,全面考虑地下管线的需求、规划、设计、施工、竣工、运行维护、报废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有利于地下管线的科学规划、集约化建设、安全运维和信息的持续更新,保障地下管线风险可控、在控,从而保证对地下管线全生命周期的完全管理。

2.2.1 计划管理 地下管线各专业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和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提出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拟订年度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组织安排施工项目。

2.2.2 规划管理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到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处查询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信息,取得该范围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查询报告书。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查询报告书;无查询报告书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2.3 施工监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后,进行管线放线、验线,必须与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实施前,持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有关文件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计文件审查和报建手续。工程报建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及地下管线产权、管护单位,对地下管线建设文件进行会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施工许可。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和地方规范、规程进行竣工测绘,向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处报送测绘数据文件和工程竣工资料等。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建设施工进行检查,对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应予以查处,保证所有管线工程的申报施工建设,杜绝地下管线的私挖乱埋问题。

2.2.4 运行、应急监管 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对其地下管线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障地下管线完好、安全运行。

2.2.5 安全监管 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管线权属或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专业主管部门、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自动对快服役到期管线及时通报管理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做到事故预防和预警。

2.2.6 报废监管 对于需要废弃的地下管线,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处备案,并将废弃的地下管线予以拆除。不便拆除的地下管线,应当由管线权属单位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同时向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处提交废弃的管线数据,由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处及时更新管线系统数据。

2.3 危险源监管 针对重大危险源,管线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巡查检查,并通过物联网手段实施远程实时监测。建设危险源评估模型,根据设定好的评估模型,从多种因素进行评估,结合管线信息进行危险源的辨识和分级,对危险源进行建档。对已经评估定级的重大危险源,实施远程实时监控,通过浓度监测、阀口井空间温度监测、视频监控等,对危险源实施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监测。当某一监测指标超过设定的范围,及时进行预警,提醒管线管理单位进行核实、处置。

2.4 地下管线安全监管 地下管线在日常运行中,管理单位必须要做好管线的日常巡查、维护工作,制定合理的巡查、维护策略。地下管线的安全监管主要包括管线的安全检查及运行监测。

2.4.1 地下管线安全检查 建立政府专项督察标准,制定督察计划。相关管理人员根据标准执行完督察任务后,将存在问题的管线设施及权属单位进行登记,发放整改通知,督促有关单位在计划日期内完成问题设施的维修、更新,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2.4.2 管线运行监测 对管线运行进行监测,集成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暖、供电、通信管网运营数据,通过对业务数据的挖掘和分析,对管线运营情况进行集中体现,全面监督管线实时运行情况。管线权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各自管线安装一系列监测设备以及监测系统。

2.5 通告告知 在各阶段,应及时向工程建设单位知会审批、监管、安全风险等信息,同时督促相关数据档案的提交;向施工区域涉及到的管线单位知会工程信息,落实现场交底、指导人工探查定位等;实现管线信息推送共享、保障安全要求的落实。

2.6 信息档案管理 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处负责地下管线信息档案的汇总、整理及管理。对地下管线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管,及时了解管线单位的管线工程工作,从源头了解、监管地下管线的建设、运行、维护、废弃等;对权属部门在线监测数据进行整合,做好数据的备份、存储。负责管线数据的历史可追溯性,已建成、改造、废弃、新建等管线全生命周期信息的管理,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及时完成管线信息的动态更新,保持管线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现势性,为政府决策指导提供可靠依据。

3 结束语

地下管线全生命周期监管是对管线的集成化管理,是智慧城市管线管理的具体体现。开展地下管线全生命周期监管,将地下管线规划建设数据、管理与技术标准、日常运维数据、实时监测数据、事故及处置数据等汇总,对地下管线全生命周期进行监管,控制地下管线安全事故的风险,为地下管线的集约化合理规划、精确设计提供数据支撑,协同、协调多部门的审批和监管,为安全对比分析、事故应急管理、防灾救灾提供全面的信息决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3]颜雪华.地下管线管理创新探讨[J].城建档案,2011,6:52-54.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范文第5篇

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日常规划管理

(一)坚持规划的权威性。严格执行规划的编制、审议、报批等制度和程序,确保规划报审的规范化,经审批的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规划的,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执行。2011年至今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要求编制了“新城总体概念规划”、“新城快安、马江、长安、琅岐岛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到了控规的全覆盖。同时我局还编制了各专项规划,如琅岐岛雨污水等专项规划、104国道北快安段修规、上岐路两侧区域修规、快安总部经济三期修规及亭江镇、镇、琅岐镇多个村的新农村规划等。

(二)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分局公务员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积极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基本上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

(三)实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分局依照市规划局颁布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市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还根据《市规划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在执法中不严格依法办事或者由过错的人员追究相关责任,或者调整岗位。

(四)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和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及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工作。根据国家住建部和监察部、省建设厅和省监察厅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提高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分局对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逐项进行了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落实整改。同时,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计划地进行了自查自纠和建章立制,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不断推进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另一方面,根据市、区关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局依托区政府网站,全面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按照省、市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以项目为中心,以审批流程为主线,主动重点公开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重大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规划许可行政审批情况,为此,我局派专人负责梳理了2011年以来核发的“一书两证”规划许可事项213项,按照“谁主管、谁”的原则,两年共计在网站公开83项,突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逐步实现对工程建设各类信息全覆盖。

(五)规划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零,没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处罚统一委托区执法局执行,2011年至今分局未处罚一起。

坚持合理行政,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一)完善规划法规体系。结合《城乡规划法》,市城乡规划局相继制定《市规划编制管理实施暂行规定》、《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市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程序》、《关于办理城乡规划公示和听证的程序规定》、《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罚流程图》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对行政许可、行政听证、行政复议、执法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为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

(二)严格执行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在原有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分局严格执行2012年颁布的《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协助市局修订2000年颁布施行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对建筑容量指标、建筑间距、退距、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停车配建标准等进行修改完善,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三)细化处罚裁量标准。一是对行政处罚依据进行了梳理,编制目录。经过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市城乡规划局制定了《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意见》。在《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行政处罚的依据。通过认真梳理,为分局制定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规定做到了有章可循,合法合规。二是细化处罚标准,出台具体规范。市城乡规划局制定了《市城乡规划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在该《标准》中,按照违法建设性质情节轻重,把处罚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档次。对如何套用这五个档次在《标准》中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制定科学、合法、可操作的处罚标准,分局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空间进行了大力压缩,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四)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完善监督检查制度。2011年以来分局进一步加强专业性与群众性相结合的监督队伍建设,对各项审批程序及执法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成立专门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对日常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以自查、互查、抽查为主要形式的执法检查,随机抽取当年行政处罚案件,对这些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程序等各个方面进行集体评审,以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发生保证行政执法的办案质量。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政策作为公开的重点,不断充实公开内容,深化公开层次,扩大公开范围,主动接受监督。2011-2012年,我局向区政府网站及市局规划网站报送公开信息57条,公布新闻信息21条,公开“一书两证”业务办理情况24期共计226项。

严格审批程序,提高规划管理的公正性

(一)严格执行规划审批程序。分局在区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和单位公告栏内公开了规划职责权限、办事条件、审批依据、办事程序、审批期限、办事结果、服务承诺等,使建设单位能全面了解规划审批的相关事项,同时能够监督规划审批情况。规划管理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执行“一书两证”审批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违规审批。

(二)积极推进阳光规划。公开透明行政权力行使过程,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基础。分局把规划编制、审批、变更修改等环节进行公示公开,使规划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一是规划成果公开,分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和相关图纸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对外公开;二是所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都在施工现场将规划总平面图进行公示,直到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接受群众的监督;三是建设单位要求修改总平面图或者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都要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会。

(三)规范处罚程序。分局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程序。在《程序》中规定了立案、调查和收集证据、报批、文书送达、执行、归档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做法。同时也规定了要依法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可以要求听证。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要依法组织听证。我们规定了对行政处罚的依据、权限、要求和行政处罚的成果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我们对重大疑难的处罚项目要求必须提交局业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予以存档。

高效便民,积极服务项目建设

(一)热情服务,严格执行网上审批制度。2011-2012年分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均在区政务网上审批运行,建设单位可在互联网上直接登陆报件,每个审批环节都有明确的办理时限,使得各审批处室人员的时间观念、效率观念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显著提高。分局还指定局办公室负责监督和协调网上审批的时限及运转。实行网上规划审批和网上行政处罚系统,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全面公开化,改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转变,实现全过程监督,及时进行预警纠错,提高了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2011-2012年,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核发“一书两证”行政许可业务共计236项,其中2011年核发“一书两证”行政许可业务153项,2012年核发“一书两证”行政许可业务83项。期间还办理总平面规划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及管线综合审批等业务(具体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二)落实“急办件”制度。对省市区重点项目,按照特事特办原则采取跟踪、督办、反馈等措施,确保审批项目的落实。专门设立了行政效能督查员负责重点项目的督查。同时,分局还主动上门服务,积极帮助建设单位解决困难,促进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认真办理件、人大、政提案。我局把办理件、人大、政协提案作为转变工作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办理过程中,做到领导重视、制度保障、责任落实、力求实效。2011-2012年我局共办理、接收诉求件301件,及时答复和处理群众咨询、举报,获得了大部分诉求人的好评,维护了社会的安定与稳定;共承办市、区人大、政协提案37件,从已办结提案的反馈情况看,提案委员对我局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给予充分肯定,满意度达100%。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范文第6篇

崔怀国

(海安县房地产交易所   江苏南通  226600)

   [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以在建工程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已经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在建工程抵押占银行开发贷款的比重也逐步增加。针对在建工程抵押中存在的事实纠纷和法律风险,建议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在建工程实施动态管理。

【关键词】在建工程 期待权 抵押

一、 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和条件

    而广义的在建工程是一种在法律上未完成的状态,除包括狭义的在建工程外,还包括各项工程均已完工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形。 

    物权法出台之前,建设部出台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曾对在建工程抵押进行了规定,但效力较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根据以上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抵押人用其合法取得的在建工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的前提条件是建设项目的合法性。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表明建设工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另外在建工程应达到一定的工程进度才能抵押,一般要求完成工程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

2、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取得继续建造工程资金。虽然物权法对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以及资金用途等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但实践操作中在建工程不适宜为其他性质的债权担保,否则极易出现工程进度延缓甚至该在建工程成为烂尾工程的情况。

3、 在建工程抵押当事人应订立书面的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除包括一般抵押合同的条款外,还应说明在建工程的名称、性质、坐落、建筑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并提供该工程所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作为合同的附属文件,办理抵押登记时应遵循房地不可分原则。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1、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冲突的风险及防范

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解释对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做了限制,规定了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按照上述规定,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贷款银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将处于“有名无实”的境地。

由于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而现实中又无法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工程抵押贷款时要做到:一是要选择资信良好、工程开发前景看好的客户,提高开发企业的申请条件,并对其资质、还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查;二是在放贷前向抵押人索取其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了解合同涉及的价款、约定的竣工期限和已经支付的价款,从而决定是否办理抵押贷款;三是在建工程已经竣工的,要求借款人提供在建工程价款已经支付的证明,并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除在建工程以外的抵押担保,以减少风险;四是要求提供建设工程承包人自愿放弃优先的书面承诺,在开发企业与建设工程承包人是关联企业、母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情形下,要求建设工程承包人对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五是严密监测贷款资金的使用,确保房地产贷款的投向是用于在建工程,及时了解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六是在抵押人与承包人发生诉讼时,要及时向法院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对建筑工程价款的数额和是否在六个月内行使权利进行核实。

2、消费者购买优于工程款和在建工程抵押权

2002年6月20日的《批复》中“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批复》中的包含三个重要内容:第一,识别“消费者”。其含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含义相同。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不包括“为经营目的而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消费者”行为主体为自然人,而非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弱势群体。判断购房人是否为“消费者”,通常还有二点外在表现:一是所购房屋为住宅而非商业服务、营业用房;二是供自己或家人居住。审判实践中,可根据购房人所购房屋为住宅或非住宅来推定购房人是否为“消费者”。第二,购房消费者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对此要对在建工程抵押实行动态管理,首先凡是已经预售或销售了的房屋,抵押时应当剔除,抵押登记或再销售的房款应当优先还款,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范文第7篇

组织实施情况

(一)组织领导严密。我局党支部高度重视绩效管理工作,立即召开动员部署会,研究贯彻意见,成立2012年度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局负责人林振江同志为组长,刘峥同志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绩效管理办公室,由分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科抽调人员组成。

(二)责任落实到位。局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设计了指标考核表,提出初步年度工作目标意见,按照上级要求,今年的绩效管理考核指标由3个部分组成:业务工作实绩、履职能力建设、机关党建工作。

(三)督促检查到位。局绩效管理办公室分工抓好各项工作的督查,提高全局的执行力。平时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进度及执行情况,定期我

局业务会上进行通报,对完成工作好的予以表扬,对没有如期完成阶段性工作的给予提醒督促,要求其限期补缺补漏。通过督查促进全年工作目标的完成。

绩效自评与说明

对照《关于印发<区2012年度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修订方案)>的通知》,绩效指标考核满分64分,我局自评得分64分。具体自评如下:

(一)业务工作实绩指标自评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局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各项业务工作实绩指标满分36分,自评得分为36分。具体如下:

1、积极开展新城控规全覆盖,加快推进新城建设。开展《新城三江口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分局根据省、市领导指示,开展了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工作。新城控规编制范围覆盖整个新城范围,总面积约为740平方公里,同时,针对琅岐岛的近期建设,先期展开55平方公里的琅岐岛专项规划编制。我局委托市规划院规划开展新城三江口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目前设计院已完成初步方案,规划编制单位已完成初步方案成果,现按程序上报市政府,提请市政府尽快组织审查,以便进一步深化、完善、推进实施。

2、热情服务,做好日常规划管理及业务审批工作

已完成。2012年,我局坚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办理“一书两证”业务。2012年我局核发《选址意见书》24项,审批选址面积4264401.46平方米;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19项,审批用地面积1059133.53平方米;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0项(其中市政项目15项),审批建筑面积合计1054964.82平方米。

3、继续推进新城数字规划馆建设,进一步完善数字沙盘及会商系统。

新城数字规划馆建设工作和数字沙盘影片的参观、展示、规划讲解等部分的功能都已基本成型。下阶段,根据市领导的要求,工作重心转移到数字沙盘和会商系统后续应用建设及软硬件维护、数据更新中,以便更好的发挥好该系统在规划审批、项目决策、项目监控和应急指挥中的作用。

4、做好区保障房工程规划审批工作。

我局对区保障房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家欣花园(区公共租赁房)项目,总用地面积24.2亩,其中一期用地8.58亩,已办理了总体项目的选址及总平规划审批手续。一期建筑面积11020平方米,已办理了《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方案审查、管网综合审查,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手续已办结。

5、开展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审批工作。

开展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审批工作,加强对日常建设项目的科学审批与规范化管理。根据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我分局所有审批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都要求做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我局批准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之一。全面实现了科学审批和规范化管理。

6、加强规划法制建设。

按照时限完成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核实,制定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做好行政复议和工作。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市、区里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配合市局做好《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规划法办法》的宣传。做好“五五”普法中期工作。落实《工作条例》,减少了重大重访问题的发生。

7、认真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省、市、区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办复率100%。我局及时接收上级交办的省、市、区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并将办理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分发给承办处室。2012年我局共承办市、区人大、政协提案25件,从反馈情况看,提议人对分局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给予充分肯定,满意度达100%。

8、做好群众咨询、举报等诉求件的答复、反馈工作,维护社会安定与稳定。

做好日常群众咨询、举报等诉求件的接受、答复、反馈工作。我局把办理件、诉求件作为转变工作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办理过程中,做到领导重视、制度保障、责任落实、力求实效。2012年我局共办理、接收诉求件173件,及时答复和处理群众咨询、举报,获得了大部分诉求人的好评,维护了社会的安定与稳定。

9.日常督查情况

局绩效管理办公室对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对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办件做到件件登记、件件跟踪督办落实。对区委常委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办民办实事项目、政府工作报告分解的工作任务以及局领导布置的重点工作等开展日常督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履职能力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该项满分28分,自评得分28分。具体如下:

1.科学民主履职

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健全决策规划,完善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制度,坚持政务公开。(1)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工作,按规定时限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做好公开信息档案的移送。(2)根据需要进行规划公示,依申请组织听证,落实《市规划局听证制度》。

2.依法履职情况

落实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落实好《市规划局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暂行规定》。修改完善了区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完成了处罚标准的公开。按照区效能办要求,完善《市规划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完成处罚标准的公开。按照市效能办部署,做好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私人住宅,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私人住宅建设是指村(居)民自筹资金建设以居住为目的的私人住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

第三条私人住宅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中成片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村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二章私人住宅建设规划控制区域划分

第四条私人住宅建设区域在城市规划区内分为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和城市远郊建设区。

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域范围:

(一)武陵区:东至铁路,南至沅江,西至金丹路,北至竹根潭路、铁路所围合的区域,以及岩坪村、聚宝村、合兴村、竹根潭村等行政村(社区)。

(二)鼎城区:金霞大道与沅江所围合的区域,以及停车场村、福广村、三滴水村、孔家溶村、王家铺村、郭家铺村等行政村(社区)范围,鼎城区政府划定的其它范围。

(三)德山开发区:东至东风河,南至兴德路,西至枉水,北至沅江所围合的区域,以及崇德社区。

(四)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社区、戴家岗社区、七里桥社区。

(五)村(社区)组成建制、成街区被征用、转用的区域。

城市远郊建设区域范围: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三章公寓楼安置建设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

第五条公寓楼安置小区是指统一规划,土地行政划拨,市政公用设施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小区,其房屋可依法上市。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内的建设必须按规划实施,村(居)民一律不准新建、扩建“一户一宅基地”式私人住宅。

第六条人均耕地0.1亩以上的村(社区)、组中确属D级危房的私人住宅,可按原建筑占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进行改建。

第七条人均耕地0.1亩以下的村(社区)、组中确属D级危房的私人住宅,不允许改建,村(居)民可提前申请入住公寓楼安置房或其他形式的补贴性质住房。

第八条符合私人住宅分户建房条件的村(居)民可申请入住公寓楼安置房或其他形式的补贴性质住房。

第九条人均耕地指标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公布;危房等级由房产管理部门房屋鉴定机构鉴定(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也须鉴定)。

第十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实行公寓楼安置的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城市远郊建设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村庄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批。村庄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报请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确需对村庄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进行变更调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村庄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应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对住宅、道路、供水、排水、垃圾收集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充分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十三条村(居)民私人住宅建设执行“一户一宅基地”的法律规定。私人住宅建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村(居)民私人住宅每户使用耕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6平方米。

(二)村(居)民私人住宅的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含三层)。

第十四条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建设私人住宅,不得在村(居)民点规划范围外新建私人住宅,限制建设零星分散的私人住宅。

第十五条因自然灾害损毁或属危房等原因需拆除改建的零星私人住宅,应按照“拆旧建新、旧宅复垦”原则,在村(居)民点集中建设,不宜原地改建、扩建。

第十六条未编制规划的村(社区)、组,一律不准审批私人住宅(危房除外)。

第十七条禁止城镇居民以任何形式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私人住宅。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十八条申请私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审批:

(一)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

(二)被拆迁的村(居)民已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私人住宅收购)的;

(三)村(居)民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私人住宅(含公寓楼安置房,不含商品房)的;

(四)农村外嫁女,户籍未迁出,其配偶方拥有宅基地或在工作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

(五)城镇居民从城镇迁入农村的;

(六)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七)村(居)民改建住宅,未“拆旧建新”的;

(八)原私人住宅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申请分户建设的;

(九)私人住宅建设选址不符合规划的;

(十)公示期内群众举报,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和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设条件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私人住宅建设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在其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私人住宅建设:

(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拥有私人住宅的;

(二)属于原籍的常住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村(居)民无房户;

2、多子女户,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无房的可申请分户,但其父母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居住;

(三)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的农村村民,在当地承包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履行相应义务,参加本村劳动分红,且迁入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无房户;

(四)移民户、返乡侨胞、返乡退伍军人无住房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到乡(镇)规划、国土站(或市、区政务中心规划、国土窗口)领取申请表,经乡、村、组(或社区)签署书面意见后,报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一)村(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居民)讨论通过并签字后,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再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签;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建房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资格条件的核发《建房资格认定书》;

(三)申请人持《建房资格认定书》到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申请人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申请人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筑单体方案到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一条私人住宅建设须依法接受当地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分别向国土资源、规划、房产部门申请换发《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