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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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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力工程建设;档案管理

电力工程建筑物与电力工程档案是电力资金投资后形成的两个实体,电力工程档案是企业生产、运行、维护的依据与凭证。工程档案的质量不仅反映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管理、物质采购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的水平,而且关系到基建工程达标投产和工程竣工验收是否能顺利进行,甚至还影响到运行单位档案现代化管理的水平和进度。目前,由于工程参建单位对各自的档案管理职责不明确,档案要求和管理模式及素质的不一致,导致电力工程档案的管理混乱,其主要问题表现在:

其一: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档案管理中缺乏对工程全过程中档案业务的监管、指导、管理;

其二:设计单位游离于档案工作之外。设计阶段处于项目建设的前期,在正式开工前设计单位已开始工程运作,但设计单位没有介入工程档案的管理。设计技术联系变更文件没有使用统一文件编号,造成管理上无序;变更单上签字不到位、随意修改,为档案永久保管埋下了隐患;

其三:监理单位未能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对监理文件归档范围不明确,工程监理只注重工程质量的监督而忽略了工程档案的监理,很多该归档的材料没有归档。对竣工图的编制不重视、不把关,竣工图存在没有按实际变更或变更方法错误等现象。与施工单位存在档案提供概念上的模糊,造成施工、监理单位都没有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过程中某些重要环节、部位的档案资料;

其四: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不稳定,对工程档案质量的认识有差异,对档案工作的的认识也良莠不齐,致使施工文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竣工图编制不符合规范要求、设计变更与竣工图不一致、签字不规范、修改随意性大、组卷分类不准确等。

要尽量避免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我作为一名多年从事电力工程档案管理的工作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

一、建设单位落实管理

电力工程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法人主体,是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档案工作在内的各项工作的组织核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档案从形成、整理、审核到移交,需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参建单位来共同完成。从工程立项到工程竣工,各阶段所形成的档案材料呈多元化态势和不确定性,档案材料形成于不同的参建单位。但为了利用目的,要求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因而建设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输变电建设项目文件归档与档案整理规定》,从源头抓起,将工程档案的归档、质量要求纳入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一是在下达基建、技改、网改、科研等计划的同时明确项目负责人是该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责任人;二是与施工单位签定合同时明确工程档案的整理应符合国标GB/T11822―2000要求后归档,工程完工后档案未归档不付工程尾款;三是与设计单位签定委托出版竣工图的合同时应明确设计单位提供竣工图的电子图档及有关要求;四是检查工程质量的同时检查工程档案;五是监理应负责工程档案完整性、准确性的审核(包括竣工图);六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验收工程竣工档案;七是无论外包工程还是公司三产的内包工程,都要施行谁形成的档案谁负责收集、整理、归档的原则。

二、档案人员全面参与工程建设

电力工程建设档案工作要完全得到改善还需电力工程档案管理人员真正做到对工程全过程、全方位的参与和控制。首先是前期信息的掌握和资料的搜集。从工程计划到立项再到合同的签订,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选址、地质勘察、环境保护到工程正式开工前的各项请示、批复,都是建设工程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国土手续办理等对这些重要文件材料的搜集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其次是中期管理。工程建设档案要从形成到归档严把“五道关”:即施工中把好形成关。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整,保证完整齐全;交工时把好归档关。项目部把好整理关。工程的零散文件材料应在工程项目部依据归档原则进行整理;监理把好质量关。工程项目部整理好的档案资料监理单位要认真负责进行档案资料的检查,看竣工资料与设计变更的修改是否和现场实际相符,整理是否符合规范;最后建设单位要把好审核关。从工程档案的完整、规范的角度进行审核。再次就是搞好工后控制,工后即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到电力工程投运前这个期间,工程竣工验收后有一个消除缺陷期,消缺期的观测记录、辅助建设项目及消缺记录都是重要的工程文件资料,不论从哪个角度来说,工程竣工验收并不意味着档案工作的结束。所以要把好以上“五道关”,档案人员要增强档案法制观念,依法管理档案,根据本单位的基建投资计划、大修及技改计划制定本年度工程档案归档计划,根据省公司要求,公司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要求,专职档案员主动到现场、各个部门,对档案管理工作、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汇总及竣工图电子文件的采集与整篇工作,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及时归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范文第2篇

1.建设项目利息支出的资本化处理

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1]。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

《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

《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建〔2003〕724号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二、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财建〔2004〕369号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财建〔2004〕369号文的规定即可。

三、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邮部〔1996〕54号)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2]。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

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

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

可以认为,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影响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验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环节的工作规范,由于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则应当在此基础上办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的工作环节规范,则竣工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四、进一步完善对资产移交的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范文第3篇

笔者注意到这一事实:尽管存在诸多局限性,但1995年10月4日财政部印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至今仍在实施中,这意味着《规程》应当是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配套的财务制度。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规定》。但《企业财务通则》中并没有涉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中有关“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规定也比较宽泛,不够具体,难以满足严格规范建设成本核算与管理的要求。这就进一步涉及到明确《规则》与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之间关系的要求。笔者认为,由于《规则》第七条第(三)款明确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期末按有关要求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及相关报表”的要求,这就涉及到需要明确《规则》与财政部的《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之间的关系。可供讨论的有以下两种思路:

1.如果《规则》也采取按照财政部令的形式,则《规则》与《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之间属于并驾齐驱的关系,在各自不同的专业领域内发挥着规范财务行为的作用。

2.将《规则》作为对《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用财政资金从事基本建设财务行为进行规范的专门规定。这意味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在分别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过程中执行《规则》。这就类似于2001年~2005年期间《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专业核算办法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第二种思路也许更具有可操作性。考虑到企业为了有效规范包括基本建设财务在内的工程财务行为也具有遵照执行或参照执行《规程》的需求,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财务管理也有必要按照《规程》来规定其财务行为,在《规程》第六十七条中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的表述调整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其他工程财务行为,其他企业的各种工程财务行为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工程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也许是必要的。

二、对进一步明确有关建设成本项目管理的思考

1.建设项目利息支出的资本化处理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三、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

《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文的规定即可。

四、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可以认为,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影响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验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环节的工作规范,由于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则应当在此基础上办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的工作环节规范,则竣工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五、进一步完善对资产移交的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部及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各种图纸、图表文字材料、模型、样品、照片、影片、录相、录音等技术文件材料的总称。它是历史的原始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及信息资源。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在特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管理的各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依照本规定搞好城建档案工作。

第四条  特区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同一标准、集中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是市政府管理城建档案的专门机构;市城建档案馆是收集、保管、提供、利用城建档案的科技事业单位。两部门合署办公,归口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起草、制定城建档案工作法规性文件、标准、规范;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全市性的检查评比;协调城建档案工作与其它工作之间的关系。

(二)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查接收需长期、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

(三)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的系统管理;积极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等工作提供服务。

(四)利用声像、影视等手段广泛积累城市建设的档案材料,不断丰富馆藏。开展编研工作,使市城建档案馆成为储存、利用、咨询和交流城市建设信息的中心。

第六条  各区、建设系统的各局、集团(总)公司有关专业公司和施工单位应分别设立城建档案室,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档案管理网。

第七条  各城建档案室应建立和健全城建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备库房和必要的装具,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材料,并进行系统整理、编目、科学排列,做到查找方便,为本单位生产、建设、管理及科研提供服务。

(二)检查、督促、指导所属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并参加本单位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三)根据本规定,按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市城建档案系统组织和各项活动。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建档案分两级管理,市城建档案馆为一级管理单位,各单位城建档案室(或综合档案室)为二级管理单位。

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管理以下档案:

(一)市政、公用工程档案,包括:道路、隧道、桥梁、铁路、港口、码头、机场、防洪、涵洞、电讯、消防、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以及地下各种管线工程(含部队、公安、海关、边检等所有的直埋通讯线路)和文教、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环保、环卫、城市雕塑等市政公用设施档案;

(二)本市确认的重点工程的档案;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公、商业、住宅、综合楼等其它单位建设工程的档案:

1、十层以上(含十层);

2、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

3、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含一万平方米)。

(四)设计新颖、有特色的建筑工程和具有纪念性的新、老建筑和构筑物的档案。

(五)住宅区、工业区总体档案材料(见归档范围细则)、同一类型的单体建筑档案。

(六)规划档案,包括:

1、总体规划;

2、分区规划;

3、详细规划;

4、专业规划;

5、工程规划;

6、编制规划所依据的基础材料。

(七)测绘档案,包括:

1、控制测绘成果;

2、地形测量;

3、摄影测量、航测相片;

4、地质勘察资料。

(八)土地管理档案,包括:

1、土地利用规划;

2、土地划拨和土地拍卖材料;

(九)建筑及施工管理档案,包括:

1、方案审批;

2、建筑报建许可证;

3、招、投标材料;

4、施工批准书;

5、质量、安全检查评比材料;

6、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汇总材料;

7、施工队伍注册材料;

8、优质样板工程评定材料;

9、施工统计报表。

(十)产权档案

(十一)环境保护档案,包括:

1、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2、城市环境污染源的调查及监测统计,环境评价材料;

3、环境治理工程材料;

(十二)住宅管理档案,包括:

1、住宅区维修、改建竣工档案;

2、房改有关文件材料;

3、批准房屋出售的有关材料;

(十三)城市管理档案,包括:

1、城市园林绿化、名胜古迹档案;

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分布材料;

3、在城市管理方面获得省级以上的荣誉材料;

4、颁发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

本条(一)至(四)项规定的工程按归档范围要求报送全套完整的竣工档案和系统的照片、录像档案,没有条件拍摄的单位,可委托市城建档案馆或有关单位拍摄本条第(十)项规定的产权档案,由于使用频繁,设专门库房,由产权管理部门派人管理,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定期向城建档案管理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  第九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在市规划部门报建的工程,其竣工档案经市城建档案馆审查合格后,由各系统各单位档案室管理,但移交书和验收证明书应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

各区和有独立报建及验收权的单位按第九条规定范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第九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建档案由各区和各单位档案室审查保存。

第四章  归档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按下列要求汇总移交。

(一)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竣工档案,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移交完毕;不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竣工档案,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移交完毕。

(二)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工程竣工档案,要求做到一式三套,原件交市城建档案馆,其它两套交建设(或主管)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档案,应做一式两套,原件交建设(或主管)单位,另一套交使用单位。遇特殊情况需增加竣工档案套数的,由建设单位统筹考虑解决。

(三)归档的城建档案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各种鉴证手续完备,字迹清晰;原件严禁用复印、复写及易褪色的墨水编制和书写。

(四)城建档案的组卷,原则上按所属类别和专业进行,对照归档范围细则的顺序号对号入座进行排列,每卷厚度不超过二公分,同一内容的档案材料应紧接排列,防止内容脱节。

(五)竣工图原则上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对变更大的竣工图由责任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应是与实际物相符的新蓝图,并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竣工图”章。

对地下隐蔽工程,应有隐蔽记录简图、复盖前的现场实测数据,并经测量及验收人员签字。

(六)城建档案的整理装订。文字材料以十六开纸规格为标准,不够大的进行裱糊,去掉材料内的金属物,采用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统一印制的表格和卷皮、盒,用棉线装订整齐。竣工图采用手风琴式折叠,大小为四号图幅,按顺序装入档案盒。

(七)整理好的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移交书就填写真实,各种签字盖章完备。

第十二条  规划、国土、测绘、环保、建筑报建、施工管理及住宅、城管等档案的移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系统各部门形成的档案每年年底向各局档案室移交,由各局档案室汇总后在次年三月份之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如只有一份,并且在短期内要经常使用的,可在局档案室保存二年,第三年一季度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建设系统各局形成的档案一般按项目或内容立卷,保持项目或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每一卷应书写卷内目录。采取散装的办法放入档案盒内,一个项目装一盒或若干盒。移交时由档案室填写移交一式两份,随档案一起移交。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及利用

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和各单位档案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及时登记,科学排列,编制检索工具,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电脑检索。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档案的鉴定及保管工作,档案库房应严格按“七防”要求,定期检查,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特别重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任何单位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章  竣工档案保证金

第十六条  档案保证金是保证竣工档案完整、合格及时归档的一种经济手段。凡在特区范围内申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及有关档案室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交纳保证金的回执为办理建筑报建应提供的材料之一。竣工档案按规定合格移交后,保证金原数退还交款单位。

第十七条  交纳档案保证金标准。凡属于第九条(一)至(四)项的工程按工程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交纳;住宅小区及其它一般性建设工程,可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最高不超过十五万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交付档案保证金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报建和施工报建手续。

第十九条  验收工程时,发现档案不真实、不齐全的,验收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重视档案工作造成部分档案材料丢失和损坏的,城建档案管理处应责成责任单位补制档案,并扣罚10%的保证金“

工程竣工后,不按规定时间移交档案的,超过一个月,扣罚5%的保证金;超过一年仍不交档案的,或不在限期内补制档案的,除扣罚所有保证金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清责任,给予处罚: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暂停其新工程的报建;属施工单位的责任,暂停其参加工程报标。档案移交后,恢复工程报建或工程报标。

第二十一条  建设系统机关各部门形成的档案,必须按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违反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档案,造成档案遗失、损坏、不齐全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档案利用中,发现档案与实际不符,城建档案管理处有权责令原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范文第5篇

为了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税收管理,规范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秩序,减少税收流失,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县范围内经营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项地方税、费。

二、本县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预付或结算建筑安装工程款时,必须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凭我县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付款,如有以异地发票或不合法凭证付款的,一经查实,由地方税务机关或审计机关按税收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作处理;县财政拨款的单位,财政部门予以扣回拨款。

三、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积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

(一)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应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完税(或减免)证明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或个人提供经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每半年根据地税机关提供的重点工程项目纳税情况,对欠税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作勒令停工或吊销施工许可证的处理;每半年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本县工程最低造价,并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后予以公布;在工程质检和竣工验收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或个人出具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安装完税(或减免)证明方可签发《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三)县房产管理所:每半年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本县住房平均交易价,并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后予以公布;在对销售房产或个人建房办证时,应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销售不动产或建筑安装完税(或减免)证明方可核发《房地产权证》。

(四)县水务局:在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质检和验收时,应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安装完税(或减免)证明方可质检和验收。

四、财政、地税、审计、国土、住建、水务等部门要加强联系、认真履责、严格把关,将完税(或减免)证明与该项业务的相关资料合并装订归档备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竣工验收备案;档案管理;重要性;规范管理;依法办事

竣工验收是指施工单位按照承建合同规定的城建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已经全部建成并且自我检验达到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经过验收部门实地验收通过的,这一最后环节,被称为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对于档案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章从工程档案移交中会出现的问题,竣工验收备案对档案管理的积极作用等几个方面就竣工验收备案在档案管理中的重要性展开论述。

1工程移交中出现的问题

1.1不遵守相关规定和协议

有许多单位虽然与有关部门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和保证书,但在工程移交的过程中为了省事和节省时间,往往会忽略这部分的内容,不遵守相关规定和协议,不按照规定交接,手续不齐全不完整,长期以来,就会造成有些人员懒惰的情绪,甚至有的人员不对其进行备案。

1.2不重视档案的保护工作

虽然已经多次强调档案的重要作用,但仍然有许多建筑施工单位不认真,认为档案管理是浪费人力财力的一项活动,但不难发现,有许多情况都是因为不重视档案的保护工作。有的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很长一段时间都不进行相关档案的移交,造成工程档案移交不及时,在这过程中就很容易造成档案的丢失,损坏以及文件不完整的情况,对后续一些工作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1.3工作人员不落实,相关机构不健全

有很多单位没有设置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也没有配置相关的档案管理人员,这就很容易造成,在工程结束后,员工想要移交工程档案时没有移交的对方,造成大量的档案遗落在员工手上,不利于后期的整理;同时,由于有些单位虽然设置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但由于没有专门的管理人员,造成档案一团糟,虽然档案室存有档案但如果要寻找时,却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财力,浪费大量时间。在这里,我认为的是,大家应该改变对档案管理员的看法,档案管理员是很重要的工作岗位,并不是随随便便的一个人都可以胜任的,人们要从根本上改变对档案管理员的看法,进而重视档案管理,健全相关档案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2竣工验收备案在档案管理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2.1规范了档案管理工作,管理质量得到提高

在2001年7月份,国家建设部了相关规定,要求“列入城建档案馆接受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相关文件,正是因为这些文件的颁布施行,才让工程档案的管理更加规范也更便于实行,同时对于档案的移交工作也更加方便,人们也越来越重视。由于以上的一系列措施,也带动了管理质量的提高,国家相关文件,地方也越来越重视,会招收有管理经验和管理技术的管理人员,有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又有了相关的管理人员,管理质量自然越来越好。档案的管理工作也得到了规范,不再像之前的“无头苍蝇”一样进行档案管理。

2.2必须依法办事,提高了档案管理的权威性

档案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事,做到了有法必依,依法办事。各地方响应国家号召,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颁布相应法律规定,使法律规定能够更好地适应地方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的实施制定,要求各个单位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并且检查监督工作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时间移交工程档案,实施起来具有可操作性,各级单位层层监督,层层督促,依法办事,使重要档案以及竣工验收档案不再流落在外,使档案整理和保存得更加完备,在无形中也鼓励了相关建筑单位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档案管理,提高了档案管理的权威性,真正做到依法办事。

2.3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明确责任主体

单位依照规定进行管理,人员都有各自相应的工作,依照相关规定,有条不紊,提高了档案的管理效率。同时,竣工验收备案当工程出现一定问题时,也有章可循,可以明确责任主体。并且,可以通过竣工验收档案了解竣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并且提出整改意见。

3设置竣工验收备案专门认可文件的关口,实现综合验收的管理机制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程序将工程档案管理也纳入了进来,推动建设工程管理更加一体化,因此,在竣工验收备案时,就有了一个统一的综合的窗口,有效避免了不同机构之间因配合不协调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提高了效率。工程质量评定时要做到六个有:业务指导有城建档案馆、预验收有城建档案馆、竣工验收有城建档案馆、交工验收证明书签字盖章有城建档案馆;竣工验收时有城建档案馆的现场核查工程档案,交工验收证明书有城建档案馆签字及盖章,备案时有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同意该工程备案的证明材料,上述环节必须紧密相连,环环相扣,才能真正起到督促、管理、监督的作用。

4结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范文第7篇

关键词:智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要点

中图分类号: 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智能建筑是建筑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然而,智能建筑的监理与其它分部工程存在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为:一是工程的外部环境不同。智能建筑技术具有应用新技术和新产品多、技术进步多、专业性强等特点,且在国内普遍推广的时间不长,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还不完善,各地区、各企业的技术水平很不平衡,同时缺乏有效的质量监督和保证体制。二是行业管理方式不同。其它分部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管理基本上都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而智能建筑的各子系统涉及多个行业条块分割管理。三是智能建筑的工程验收程序和要求与其它分部工程有明显的不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过程分为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而且在第一阶段除综合布线、电源与接地和环境三个系统外,其余各系统应在调试投运完成后规定一定的试运行周期,作为系统检测必备的条件。以下是笔者进行智能建筑工程监理的一些认识和体会。

1 首先要做好设计图纸会审或实施方案审查

智能建筑分部工程设计是完成工程项目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关键的一步,而任何一个工程项目,设计的正确和合理与否,都将直接关系着整个工程的实施。设计既要符合业主要求,又要符合工程标准规范要求。而在监理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智能建筑的设计不完善,等级不符合《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 的设计等级要求、甚至无设计的现象屡见不鲜。监理人员必须做好设计图纸的审查工作,对工程实施方案进行充分的研究,达到设计完善、业主理解。一是要审查设计是否与业主提供的《设计任务书》相符。《设计任务书》是业主根据自己的需要,将工程应有的总体功能、技术性能、技术指标、所用设备的数量、型号、工作环境情况、传输距离、控制要求等各方面的要求以文字形式写出,并作为设计的基本依据、工程验收的要求。在没有《设计任务书》的情况下,监理人员应认真弄清业主的建设意图和运行的管理方式,协助业主编制或完善工程实施方案。二是要审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的标准。正因为智能建筑工程涉及多个相关行业,应注意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如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涉及的标准有十多种,涉及的国标有《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涉及的行标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等。三是审查智能分部与其它分部的接口、交叉情况,避免接口不清、交叉干扰。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跨越诸多专业技术领域,在工程实施中又有许多相关工程的配合协调要求,在施工准备监理阶段,划清接口界限,有利于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有利于下一步监理工作的协调。智能化系统在投入运行后信号极易受到干扰,要解决干扰的关键在于工程设计时就要认真采取抗干扰措施,如管线敷设、系统接地、线缆的屏蔽、系统供电等均应按照有关规范执行。四是审查设计的经济合理性。智能设计应以简单、实用、可靠为原则,以人为本。如安防系统既要避免监视的盲区,又要避免监视点过多重叠。

2 必须加强分包单位资质管理

智能建筑工程大多以分包的形式选择施工队伍,施工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具有智能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相对较少,许多项目的施工单位搞资质挂靠,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有的施工队伍是从事 IT 行业人员,对有关建筑工程方面的建设规范知之太少,搞系统集成比较专业,但施工安装水平实在难以恭维,且与其它专业配合生疏;业主为了压缩投资,直接发包给资质较差的施工队伍,甚至默许其搞资质挂靠。监理人员应积极争取业主的支持配合,协助业主选好施工队伍,加强对智能建筑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管理,严格分包资质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重点审查智能建筑分部工程的人员配备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操作工的资质情况。施工过程中要严格监督相关人员到岗到位。

3 督促施工单位规范施工,及时完成隐蔽工程随工验收

智能建筑工程隐蔽工程多,大量的电缆敷设、电线、电缆导管埋设、防雷接地系统等对系统功能、性能影响大,而且隐蔽工程往往处于关键线路上,对整个项目进度影响较大。因此,及时完成隐蔽工程随工验收,不但是质量控制的基础,也是进度控制的主要环节。监理人员应加强巡视和旁站 ,督促施工单位按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03)及相关专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序质量验收材料及时处理,及时深入现场检查,从而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4 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首先,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积极做好智能工程与相关专业的协调配合,特别是关键线路上的分项工程应及时跟踪协调,以免延误工期。智能工程的各个系统常常由多家队伍同时施工,特别在平行发包的模式下,没有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协调,监理工程师的协调尤其重要。监理人员对各专业配合的协调一旦滞后,往往造成返工和浪费。监理人员应结合整个项目的进度计划,编制智能分部工程监理的进度计划,利用工地例会和专题会议等手段及时协调,及时修正进度计划,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结合。第二,在工程试运行前,协调设计、施工单位配合业主建立系统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督促设计、施工单位对建设方有关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使系统主要使用人员能独立操作,并做好培训记录,为系统试运行做好准备。第三,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协调业主按规范要求的时间及时进行系统试运行,做好试运行记录,试运行期结束后由业主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试运行起讫日期;试运行过程是否正常;故障产生的日期、次数、原因和排除状况;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等,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最后,试运行结束,协调业主及相关单位进行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保证工程按期移交。

5 系统检测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智能工程系统检测,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设备、施工质量和安装环境、系统功能、系统性能、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等项目进行的检验。检测是对工程的一种客观技术评价,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资料。监理人员在系统检测阶段应注意以下问题:( 1 )要切实做到施工单位先自检、再报检。(2)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建设合同、设计施工方案(包括:设计变更文件,系统的组成概况、系统主要设备的安装位置、系统原理图或方框图)、工程操作说明,同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试运行记录,作为检测的依据。(3)要求设备材料供货单位和安装单位提供工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器材清单(包括产品名称、制造厂名称、数量、产品单价)及工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产品检测合格报告、ISO 认证证书、3C 认证证书及进口产品商检合格证等资料以便与工程实际对照检查。(4)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要派专人配合,与业主有单独设备供货关系的单位,也应派专人参与检测。(5)需要按行业规定应由国家或行业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如银行工程的安防系统检测,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6)系统检测主控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一般项目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系统检测不合格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然后重新检测直到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加倍。

6 总结

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技术性强、跨专业多、与其它分部工程配合广泛,对监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在项目的设计会审、业主协调、施工过程控制和系统检测等方面进行科学管理、细致服务,才能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朱有荣,王碧雅,陆振钿.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对策探讨[J]. 项目管理技术. 2009(S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范文第8篇

关键词:保障房;质量;监管

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提高认识,加强建设管理

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大局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保障性住房不同的特点,制定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律的管理措施。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选址、楼房间距、建筑朝向、户型布局等进行审查。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与工程实体质量有关的基本建设程序,如:工程地质勘探、施工图审查、消防认可等等。根据工程的建设特点,制定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方案,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强化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每季度末各省辖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本地保障性住房的质量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质量监督总站。

二、明确目标,抓好重要环节

保障性住房必须实现结构安全、功能适用、竣工工程合格的质量目标。

(一)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保障性住房工程是民心工程,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各地要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资质等级高、技术管理好、质量业绩优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科学工期和合理费用。

(二)严格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突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抗震设防、节能、消防安全等关键技术审查,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及时纠正。

(三)做好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保障性住房的特点,要主动服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单位工程,可分批次发放施工许可证,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是督促落实质量责任的有力措施。在监管环节上,要加大对勘察、设计深度不足、擅自变更设计、偷工减料、降低节能标准等行为的查处;在监管类别上,要重点对管理薄弱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检查;在监管内容上,要切实抓好钢筋、预拌混凝土、桩基础、砌体结构、安全用电等方面的检查,重点整治影响使用功能的渗、漏、裂、门窗开启不灵活等质量通病,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在监管方式上,要实施“差异化”管理,并充分运用仪器、设备等科学手段进行实体监督抽测抽查,确保工程各环节各分项(部)质量。

(五)完善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各地要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拓宽民情反映渠道,健全舆论监督机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外墙明显部位永久标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信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一)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一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施工图设计要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二要按照国家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三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加强与建设、施工单位的沟通,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降低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质量。

(二)加强施工现场组织管理。建设单位要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全面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设计单位要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各种问题。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方在总包方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实施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监理单位要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担任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总监,不得再承担其它项目的监理任务。要根据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难点,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确保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认真履行对重大质量问题和事故的督促整改和报告的责任。

(三)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做好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严格控制好钢材、水泥、砌体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及复检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要做到没有出厂合格证的,不得进场,进场后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工序质量是构成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的基础,也是控制工程质量的关键。施工单位要健全施工过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对每道工序要严格履行施工班组自检、质检员专检和作业班组之间交接检查的制度,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以工序质量确保最终工程质量。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求,对工序施工全过程进行监控,严格组织检验批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字放行。

(五)加强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建各方主体要按照法律、法规和验收规范的要求,重点对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不得擅自简化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要做好屋面防水、外窗淋水、厕浴间蓄水和排水管道通球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工作。同时,验收过程中要对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有关施工和隐蔽验收记录,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性的检验试验记录等质量控制资料进行全面核查。

(六)全面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各地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在竣工验收前,全面推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分户验收,确保每套住房都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城建档案移交工作。

(七)建立回访保修机制。质量回访保修是建设程序后期的重要环节。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不断加大,竣工后的回访保修日显重要。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认真督促参建主体及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四、认真执法,严格责任追究

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对于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