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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审查制度

法务审查制度范文第1篇

查处分离制度的基本做法是:

1,组织机构

审计机关设立查处分离领导小组,审计机关负责人任组长,全面负责查处分离制度的实施工作。审计业务人员打破原来的处(科、股)室界限,重新组合,按人员结构、特长和工作需要内设若干个审计现场查证组和一至二个审计处理处罚组。

2,工作职责

(1)搞好审计调查,制定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2)送达审计通知书;

(3)召开进点会议,实施现场审计;

(4)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

(5)拟写审计报告,并负责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查证组的审计人员对各自取得的审计证据。编制的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负责。审计组组长(主审)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查证组与处理处罚组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既分工又协作,同时相互制约和监督。

一、实行查处分离制度的依据

1,依据之一——权力制衡的客观要求。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之一,拥有行政权力,即审计执法权。如果不加强对审计人员制约和监督,其手中的权力存在成为“私权力”的倾向。因此,实行查处分离制度,不失为审计机关内部以权力制约权力,加强内部监督的良方之一;可以说,是从“权力制约权力”的原则出发而形成的审计机关内部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审计业务管理制度。

2,理论依据之二——符合行政程序的要求和趋势。职能分离制度的基本内核是为了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而将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行政执法人员掌握和行使,正是体现了在行政执法中的调查权与决定权的分离,完全符合现代行政程序的要求和发展趋势。

3,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该法还在规定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时确立了职能分离制度。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实行查处分离的审计业务管理制度,其本质就是从审计业务管理体制入手,加强审计机关内部对审计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这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相一致。

4,事实依据——株洲县审计局是湖南省各级审计机关最早实行查处分离制度的审计机关,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尚不足两年,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但实践表明,与原来的审计组包打天下的审计业务管理制度相比,查处分离制度具有许多优越性,其产生的良好效应正在显现出来。

二、查处分离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有效地进行了权力分解和制约,有利于加强审计监督力度和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实行查处分离制度,查证组不用考虑处理处罚及其执行情况,因此,不会为防止审计决定难以执行而在现场审计时不愿触及深层次的。而且,处理处罚组和查证组相互监督,有利于防止审计处理处罚时滥用权力,也有效加大了审计监督力度。株洲县审计局的实践表明,该局2002年实行查处分离制度的当年,审计收缴财政数额是前几年平均数的二倍多,且入库率为100%,单个审计项目也比以前同规模的审计项目的处理处罚力度加大了一倍多。

第二,有利于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实行查处分离制度,查证组专司现场审计之职,审计报告交被审计单位签署意见后就完成了任务,下一步工作由处理处罚组负责;处理处罚组专司处理处罚及其相关工作,全局所有审计人员的“专业分工”更细了,工作效率也相应得到了提高。

第三,有利于统一审计执法尺度,维护审计执法的形象和权威。实行查处分离制度,由于处理处罚组专司处理处罚职能,因此,处理处罚比以前定性更准确更合法更适当。对于同一性质的违纪违规问题能够做到口径一致,处理原则一致,保证审计执法不偏不倚,树立了良好的审计执法形象。

第四,有利于解决审计决定执行难的问题。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处理处罚组专司审计决定的执行之职。因此,执行审计决定时,处理处罚组相对于以前审计组在时间、精力、经验、技巧等方面有优势,这对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是大有裨益的。

第五,有利于调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审计队伍的素质。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审计人员今天面对的是财政同级审计,明天面对的是审计,后天则是投资审计,这对审计人员的业务知识、技能和水平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加大了审计人员的学习压力和动力,促使审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由“单一型”审计人员向“全能型”转变。

第六,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防范和降低审计风险。查处分离制度使审计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到部门到人,这有利于分清审计责任。审计人员普遍感到责任加大了,肩上的担子重了。因此,审计质量意识会得到提高,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会更加自觉地从严依法审计,切实防范审计风险。

三、查处分离制度的实施条件

查处分离制度作为审计机关对审计业务管理的新办法,并非所有的审计机关都适合。实行查处分离制度,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其一,查处分离制度的实施,是审计机关内部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特别是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否则,难以顺利实施。

其二,审计机关要思想统一,特别是领导班子要思想统一,尤其是一把手要有实施查处分离制度的坚定态度、信心和勇气。审计机关应加强宣传,做好说服工作,使全局人员的思想认识统一到积极推动查处分离制度的实施上来,调动全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其三,实施查处分离制度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数量至少应达到1 0人。一个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少于1 0人,则无法组成人员结构合理的查证组和处理处罚组。

其四,实施查处分离制度的审计机关,至少应有2名熟悉各种审计业务,通晓法规,综合协调能力较强的审计人员。实施查处分离制度后,一个处理处罚组往往对应多个查证组。如果处理处罚组没有较高素质的一定数量的审计人员,是很难依法对各种性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更无法向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操作性强的审计建议。

四、实施查处分离制度存在的不利因素

首先,各级审计机关,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没有足够的“全能型”审计人员组成处理处罚组。这就增加了处理处罚组的组成难度,即使成立了处理处罚组,也会因其不懂审计业务或法律而受制于查证组,造成形式上实行查处分离,而实质上依然是查证组包打天下的局面。

其次,实行查处分离制度会遭到部分人员的阻挠和干扰。由于实行查处分离之后,分管业务的副职领导只能对现场审计或处理处罚拥有决定权,无法从头到尾左右一个审计项目,可能会遭到极个别领导干部的反对。另外,由于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对审计人员的要求提高了,审计人员的压力加大了,也许会有人对查处分离制度产生抵触情绪。

再次,在业务上,不利于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后,下级审计机关不可能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模式和数量予以对口,更何况在审计项目的安排上是审计机关根据情况随时予以调整的。因此,增大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在业务上的管理和指导的难度。

第四,经验欠缺,没有形成一整套现成的查处分离制度管理办法。查处分离制度是最近两年才出现的新的审计业务管理制度,我省也只有个别县(区)审计局试行,处于试验摸索阶段,没有一整套现成的各种具体的管理办法予以借鉴,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五、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应注意的事项

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查处分离制度的优越性,让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支持这项改革,也要让被审计单位理解、认同这项改革,还要在审计机关内部形成高度一致的认识。

其次,防止走过场,换汤不换药。查处分离制度是一项新的业务管理制度,要防止形式上实行查处分离,而实质上查证组包办处理处罚事务等现象的发生,否则,依然是查证组“包打天下”的话,这一改革就失去了意义。

法务审查制度范文第2篇

近5年来,市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共审理重大税务案件37件,占市局稽查局同期案发数的10.6%。通过审理共变更稽查部门拟处理意见17件,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案件3件。通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纳税人共补税款2,688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651万元),交罚款233万元。从实践情况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在以下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保证了国家税法的正确贯彻执行。通过重大案件审理,纠正了基层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错误和偏差,确保了国家统一税法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强化了执法监督。在重大案件审理中,法规部门(审委会办公室)和有关业务部门在案件审理环节介入,通过事中监督,进一步深化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增强了执法责任感,提升了执法水平。

(三)优化了纳税服务。在重大案件审理中,审委会办公室坚持严把“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坚持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依法行政原则,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和合理权益,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满意度和美誉度得到提升。例如,在审理一起案件时,稽查部门以纳税人批量销售给关联企业的价格低于销售给非关联散户的价格为由,依据征管法第36条予以调整征税,经审理认为,纳税人大批量售价低于小额零星售价符合营业常规,而稽查部门又没有纳税人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批量售价作比较参考,据此,市局审委会办公室认为该案证据不足,退回稽查部门补证。

(四)规范了执法行为。通过重大案件审理,就有关问题加强与稽查部门、税源管理部门交换意见,对一些典型性问题,审委会办公室通过向税源管理部门发出税收执法建议书,切实解决了一些执法上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

(五)降低了税收执法风险。在案件审理中,审委会办公室十分关注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对于一些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争议较大,且政策缺乏明文规定的,本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疑案从无”的原则,作出了有利于纳税人的意见和决定,有效防范了税收执法风险。

(六)推进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市局重大案件的审理和定性均实现了集体审理。即使是在初审环节,也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案卷传递给各成员进行初审,由各成员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然后再集中大家的意见,提出审委会办公室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审委会进行集体会审,由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共同对案件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认真贯彻落实了集体审理的案审原则,既保证了审理意见和结论的合法、公正,又推进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关于功能定位

根据《办法》第1条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该功能定位并不全面准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确有监督功能,但还应当有规范执法、为纳税人服务和防范执法风险的功能。此外,通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还可以发现一些制度问题,通过政策执行反馈制度反馈上级机关,因此,还应当有为领导层决策服务的功能,建议《办法》修订时增加这些功能。

(二)关于制度出台形式

《办法》的内容涉及执法主体、案件审理程序、涉及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还涉及与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衔接问题。如果仅以国税发的红头文件形式出台,存在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理由是,根据“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由于规范性文件对于法院审案仅仅是“参考”,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拘束力,因此,税务局以《办法》为依据介入稽查案件审理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可能带来一定的诉讼风险。建议《办法》以部门规章(即以总局令)形式出台为妥。

(三)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原则

《办法》第4条规定,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但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合理行政”原则已日益重要,因此,建议在《办法》修订时加入“合理”原则。

(四)关于作出决定的主体

《办法》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后,要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本规定的优点在于贯彻了“权责统一”原则,即税务局审理的案件要由税务局承担责任,应对复议和诉讼等行政执法争议。但该规定涉嫌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如果税务局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可能与征管法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相抵触。因此,从控制执法风险角度,建议由上级税务局审理后,对上述案件交由稽查部门作出决定并执行。

(五)关于重大案件的确立标准

《办法》规定,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主要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4个因素来确定。同时,《办法》规定,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10%的,须下调标准。在审理实践中,该标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年度间重大案件审理任务不均衡。实践中可能会存在某一年度审案数量过多、而另一年度审案数量过少的情况。二是“上年案发数”难以准确界定。三是“一刀切”的审理比例(10%)欠科学,而下调标准则会影响行政效率。在经济税源发达地区,由于稽查查办案件多,10%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任务会显得相当繁重,变相导致税务局有关部门成为下属稽查局的“第二审理部门”;而在经济税源欠发达地区,稽查办案少,按10%的标准,一年只审理2-3个案件,重大案件审理制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另外,完全没有必要为了硬性达到10%而下调标准,将稽查局办理的简单案件交由市局审委会审理,使简单案件审理程序复杂化,影响行政效率,浪费行政资源。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将“上年案发数”改为“上年案件调查终结数”,提高操作性。将10%的固定比例改为弹性幅度比例,例如,规定为5%-10%。

(六)关于组织架构和决策体制

第一,组织架构不明确。《办法》只规定审委会成员由税务局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但是“税务局领导”是指所有的局领导还是部分局领导、有关部门是哪些部门均不明确。省局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法规、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第二,审委会成员单位(指有关部门)的职责不清。容易导致淡化责任、把审委会办公室移交的案件当成“额外负担”等问题。第三,案件审理的决策体制不明确。《办法》规定,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这个审理结论是如何形成的,是按合议制还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作出?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容易形成不同的做法和模式。对于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建议《办法》在修订时予以进一步细化明确。关于第三个问题,笔者认为,合议制对于发挥集体智慧,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确保程序和实体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税务案件审理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从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来看,又应当采取行政首长负责制,即审委会主任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具有最终决定权。借鉴法院审案模式,《办法》修订时可以考虑采取合议制。

(七)关于案件审理的程序

1.关于补充调查问题。《办法》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可以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这一规定不明确之处有三:一是补充调查的次数问题,一个案件最多允许补充调查几次不明确;二是补充调查的时间问题,即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补充调查完毕不明确,反复补充调查无疑会影响行政效率,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三是经退回补充调查仍无法定案,是由稽查局处理还是由审委会根据“疑案从无”的原则直接处理?建议《办法》修订时对以上问题予以明确。

2.关于执行监督问题。《办法》规定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但《办法》未规定稽查执行部门向市局审委会反馈案件执行情况,而审委会审理的案件,其执行情况是至关重要的,关系到行政执行力、上级机关决策效果和税收法治环境的公平公正,如果对此缺乏必要的监督,本制度的实施效果定会大打折扣。故此,建议《办法》引入稽查部门对重大案件执行情况要向税务局进行反馈的机制。

3.关于案件材料的送发问题。《办法》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委员会审理前3天,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发审理委员会成员。这里的“有关材料”过于笼统,如果有关材料是全部案件材料,则在目前征管软件未全面推进电子档案前提下,案卷复印工作量很大,不具有操作性。建议将“有关材料”进一步明确,在目前条件下,可进一步细化规定为税务稽查报告、审理工作底稿、稽查局审委会记录、主要证据清单和证明对象即可。

4.关于审理时限。《办法》规定,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天。对于重大税务案件,40天的审理时间规定过短,建议延长为3个月。对于特别重大、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建议规定经审委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可再继续延长制度。

5.关于回避问题。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有关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因此,建议对重大税务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等时,规定相应的回避制度。

(八)关于案件审理方式

《办法》将案件审理形式局限于书面审理,这种方式不太全面。重大案件审理大多属于案情复杂的案件,书面审理一般是就案审案,就材料审材料,审理人员对案情缺乏深入调查了解,可能造成审理工作偏差,影响案件审理质量。建议《办法》在修订时引入实地调查和听证审理机制,以提高案审质量。

(九)关于案件审理制度的政策依据

《办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实际上也应当归属于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划分范畴。第二,根据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46条第3款: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由此,重大案件审理制度并不是稽查工作规程下的子规程,而是对稽查工作规程的作出的特殊规定。综上,建议重大案件审理的政策依据还应当至少包括《征管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十)关于超期作出决定滞纳金的加收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5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实践中,重大案件审理存在普遍超过40天的审理期限的情况,因重大案件涉及税款金额通常较大,如果税务机关予以加收滞纳金,那么滞纳金金额将会很大,对此纳税人反响强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细则解释为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对此,建议予以解释或者进一步予以明确。

(十一)关于审委会办公室的初审权限问题

根据《办法》规定,审委会办公室如判定稽查移送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就不需要报审委会进行集体审理。审委会办公室的这项初审权限过大,如不正确行使,会存在较大的制度真空。建议修订《办法》时,将审委会办公室的初审权与其他成员单位进行合理分担,强制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审理过程中必须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进行。

(十二)关于重大案件审理案例库的建立

重大案件审理的结果不仅仅会影响其审理的某一个案件,同时也往往会在一定的范围内起到同类案件的示范效应。建议建立重大案件案例机制,使同类案件得到相同处理,以保证处理、处罚决定的公平公正。 

法务审查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审计方法体系;审计技术方法

[中图分类号] F23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9-0178-03

[作者简介] 马同保,安阳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审计与会计理论。(河南 安阳 455000)

2001年“安然”等突然变异,在引发美国经济社会改革的同时,整个世界被推向审计改革的巨大旋涡之中。受其影响,为实现与国际惯例趋同,我国于2006年2月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包括48项准则。审计制度在变,审计方法也在变。当务之急,要正确理解正在进行的审计改革,掌握运用变革的审计方法,尽快适应变革的审计实务。为此,现从三个层面上论述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审计方法体系。

一、审计战略方法体系

审计战略方法是指决定审计全局、对审计活动起着筹划和指导作用的总的方针、政策、方法和手段。综观注册会计师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审计战略方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账项基础审计方法、制度基础审计方法、风险基础审计方法、经营风险基础审计方法等四个阶段。

(一)账项基础审计方法。账项基础审计方法是指以查错防弊为主要目的,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审查,来检查各项记录准确性的审计战略方法。注册会计师将审计对象基本限定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目。从原始凭证的取得、记账凭证的编制、账簿的登记、收益的确定到财务报表的编制,逐一进行全面而详细地审查;或者,先抽查复核资产负债表记录的主要项目,然后抽取凭证进行详细检查,当然抽取的数量很大。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如此这般的“重复记账”,来发现记账差错,发现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会计人员的贪污、盗窃和其他舞弊行为,并主要向企业主或公司股东报告。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多考虑审计风险,仅仅关注了报表项目本身的固有风险。在这种方法的指导下,注册会计师作出审计结论所要证明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有无错弊的行为,即审计的主题是“行为”,因此这样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对行为的审计”。

(二)制度基础审计方法。进入20世纪,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会计业务越来越多,账项基础审计方法就越来越受到限制,制度基础审计方法便应运而生,并于20世纪40年代开始成为审计方法的主流。制度基础审计方法是指以验证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主要目的,在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发挥作用情况、确定对内部控制制度可以信赖的程度的基础上,明确审计的范围和重点,合理分配审计力量和时间,恰当运用审计技术的审计战略方法。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为中心的全部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被确定为审计对象。将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作为审计目的。运用内部控制制度概念,考虑内部会计控制包括会计系统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测试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实质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在抽取样本进行实质性测试时考虑审计风险,而且不单是固有风险,还包括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广泛采用审计抽样,抽样方法从任意抽样、判断抽样发展到统计抽样。审计报告使用人扩大到股东、债权人、证券交易机构、税务、金融机构及潜在投资者等社会公众。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财务报表发生错误和舞弊的可能性就小,财务报表就真实、公允,审计范围就可以相对小些;反之内部控制制度薄弱、不可靠,财务报表发生错弊的可能性就大,注册会计师为验证财务报表的公允反映,就必须扩大审计范围,抽查更多样本;这一实践经验,在这种方法下得到了空前运用。制度基础审计方法,使审计同管理科学结合起来,提高了审计效率,控制了审计风险;它使注册会计师审计由“对行为的审计”发展为“对信息的审计”,使审计具备了现代审计的特征。

(三)风险基础审计方法。到了20世纪70年代之后,审计职业界迎来了“诉讼爆炸”,注册会计师不得不审视审计风险。于是,风险基础审计方法作为一种新的审计战略,于20世纪80年代末走进审计实务界并得以迅速发展。风险基础审计方法是指以审计风险评估分析为基础,根据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审计战略方法。注册会计师以审计风险为导向步入审计过程。首先,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根据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选择审计程序,制定审计计划。然后,实施审计计划、获取审计证据,并针对发现的错弊重新评估审计风险、修正审计计划和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最后,分析审计风险是否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以决定审计意见类型。将审计风险的评估和分析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而且全面考虑审计风险各个要素,将审计风险予以量化和模型化,确定审计证据的数量,实现审计风险科学、有效控制(刘力云,1999)。审计风险模型为审计风险(AR)=固有风险(IR)×控制风险(CR)×检查风险(DR)。运用内部控制结构概念和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概念,在考虑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和程序的同时,充分考虑控制环境对企业财务报表正确性的影响。审计抽样方法得到普遍采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得到广泛运用。在风险基础审计方法下,审计目的仍然是对财务报表的公允反映发表意见,审计主题仍然是“信息”,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仍然是“对信息的审计”。

(四)经营风险基础审计方法。进入21世纪之后,以安然事件为代表的特大财务舞弊再一次引发了对舞弊审计的关注。被称之为后安然时代的审计时代,注册会计师正在酝酿制定新的审计战略方法即经营风险基础审计方法。

经营风险基础审计方法是指以经营风险评估为基础,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根据确定和不断修正的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实施实质性程序的审计方法。审计目的修正为验证财务报表的公允反映、揭露重大舞弊和错误。审计风险的根源在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谢少敏,2006)。注册会计师应重视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的经营风险的识别或评估,审计过程就是一个证据形成、基于判断的风险评估过程。新的审计风险模型为审计风险(AR)=重大错报风险(RMM)×检查风险(DR)。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需要分别对固有风险影响因素(如财务报表的复杂性、经营者的品质等)和控制风险影响因素(公司治理、内部审计等)进行识别和评估。而且,重视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充分考虑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而不依赖对管理层、治理层诚信形成的判断。针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针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而且注册会计师专门针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实质性程序。运用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概念来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信息系统与沟通、控制活动和对控制的监督成为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得到普遍运用。在同一组审计报告中包括财务报表审计的意见、内部控制报告审计意见以及内部控制审计的意见(谢少敏,2006),成为注册会计师在其审计报告中发表的审计意见。“信息”和“行为”共同构成经营风险基础审计方法下审计的主题,从而注册会计师审计成为“对行为的审计”和“对信息的审计”的融合体。

二、审计手续方法体系

审计手续方法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确定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基本手续所应用的方法和手段。审计手续方法体系是由以下一系列的专门方法组成。

(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具有经济合同性质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方法。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开始前,按照业务承接的执业道德要求,在了解客户基本情况、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的基础上,与被审计单位(包括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二)计划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在审计过程中针对审计业务,制定、更新、修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的方法。总体审计策略用以确定审计范围、时间和方向,并指导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具体审计计划比总体审计策略更加详细,其内容包括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项目组成员拟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一系列的初步业务活动,在此基础上为审计工作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并且在审计过程中对其作出必要的更新和修改。

(三)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是指为注册会计师得出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方法。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审计凭证据“说话”。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审计计划所确定的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等审计程序,运用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等审计技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提供合理基础。

(四)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及时编制或获取审计工作底稿的方法。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可以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并且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五)编制审计报告。编制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报告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方法。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最终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客户提供的产品。

上述审计手续五种方法是相互联系、密切配合的,共同构成完整的审计手续方法体系。

三、审计技术方法体系

审计技术方法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形成关于具体审计目标的审计证据所应用的比较行为的方法和手段。获取审计证据是审计技术方法的运用目的,比较行为是审计技术方法的重要特征。所谓比较行为是指注册会计师为形成关于审计具体目标的心证(谢少敏,2006)而将鉴证对象信息与鉴证对象之间以及鉴证对象信息或鉴证对象与审计标准之间进行对照验证的具有批判性或怀疑性的心理活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将审计技术方法定义和规定为以下八个方面。

(一)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记录或文件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记录或文件进行审查。检查记录或文件包括注册会计师对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与复核。审阅是为了发现有无不正常现象而批判性地阅读书面资料的审计技术,其目的在于确认书面文件是否真实、合法;复核是确认各种书面文件之间钩稽关系的审计技术,通过书面文件之间的对照检查,确认双方对交易或事项的记录是否一致、计算是否正确。

(二)检查有形资产。检查有形资产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资产实物进行审查。运用这种方法的目的在于确定被审计单位实物形态的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且与账面数量相符,查明有无短缺、毁损及其他舞弊行为。它主要适用于存货和现金的检查,也适用于有价证券、应收票据和固定资产等。监盘是其常用的操作技术。

(三)观察。观察是指注册会计师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执行的程序。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具体目标的要求,前往被审计单位的工作现场,察看业务活动的方法、程序及实施情况,以掌握整个业务活动或执行程序的实际情况,获取审计证据。

(四)询问。询问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获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并对答复进行评价的过程。

(五)函证。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实施函证的目的是证实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从外部独立来源来获取强有力的审计证据。

(六)重新计算。重新计算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准确性进行核对。注册会计师往往需要对文件或记录中的数字大量地实施重新计算,以验证其是否正确,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七)重新执行。重新执行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重新独立执行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实施重新执行可以验证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获取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审计证据。

(八)分析程序。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分析程序还包括调查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据严重偏离的波动和关系。如果不发生影响财务数据或非财务数据以及数据之间相互关系的事项(如异常业务或事项的发生、会计政策变更、重大错报等),那么数据之间的关系将会合理存在。利用这一前提,注册会计师通过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的研究,就可以发现影响事项、获取审计证据,对鉴证对象信息作出评价。

法务审查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审计方法体系;审计技术方法

2001年“安然”等突然变异,在引发美国经济社会改革的同时,整个世界被推向审计改革的巨大旋涡之中。受其影响,为实现与国际惯例趋同,我国于2006年2月发布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包括48项准则。审计制度在变,审计方法也在变。当务之急,要正确理解正在进行的审计改革,掌握运用变革的审计方法,尽快适应变革的审计实务。为此,现从三个层面上论述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审计方法体系。

一、审计战略方法体系

审计战略方法是指决定审计全局、对审计活动起着筹划和指导作用的总的方针、政策、方法和手段。综观注册会计师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审计战略方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账项基础审计方法、制度基础审计方法、风险基础审计方法、经营风险基础审计方法等四个阶段。

(一)账项基础审计方法。账项基础审计方法是指以查错防弊为主要目的,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审查,来检查各项记录准确性的审计战略方法。注册会计师将审计对象基本限定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目。从原始凭证的取得、记账凭证的编制、账簿的登记、收益的确定到财务报表的编制,逐一进行全面而详细地审查;或者,先抽查复核资产负债表记录的主要项目,然后抽取凭证进行详细检查,当然抽取的数量很大。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如此这般的“重复记账”,来发现记账差错,发现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会计人员的贪污、盗窃和其他舞弊行为,并主要向企业主或公司股东报告。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多考虑审计风险,仅仅关注了报表项目本身的固有风险。在这种方法的指导下,注册会计师作出审计结论所要证明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有无错弊的行为,即审计的主题是“行为”,因此这样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对行为的审计”。

(二)制度基础审计方法。进入20世纪,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会计业务越来越多,账项基础审计方法就越来越受到限制,制度基础审计方法便应运而生,并于20世纪40年代开始成为审计方法的主流。制度基础审计方法是指以验证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主要目的,在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发挥作用情况、确定对内部控制制度可以信赖的程度的基础上,明确审计的范围和重点,合理分配审计力量和时间,恰当运用审计技术的审计战略方法。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为中心的全部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被确定为审计对象。将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作为审计目的。运用内部控制制度概念,考虑内部会计控制包括会计系统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测试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实质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在抽取样本进行实质性测试时考虑审计风险,而且不单是固有风险,还包括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广泛采用审计抽样,抽样方法从任意抽样、判断抽样发展到统计抽样。审计报告使用人扩大到股东、债权人、证券交易机构、税务、金融机构及潜在投资者等社会公众。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财务报表发生错误和舞弊的可能性就小,财务报表就真实、公允,审计范围就可以相对小些;反之内部控制制度薄弱、不可靠,财务报表发生错弊的可能性就大,注册会计师为验证财务报表的公允反映,就必须扩大审计范围,抽查更多样本;这一实践经验,在这种方法下得到了空前运用。制度基础审计方法,使审计同管理科学结合起来,提高了审计效率,控制了审计风险;它使注册会计师审计由“对行为的审计”发展为“对信息的审计”,使审计具备了现代审计的特征。

(三)风险基础审计方法。到了20世纪70年代之后,审计职业界迎来了“诉讼爆炸”,注册会计师不得不审视审计风险。于是,风险基础审计方法作为一种新的审计战略,于20世纪80年代末走进审计实务界并得以迅速发展。风险基础审计方法是指以审计风险评估分析为基础,根据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审计战略方法。注册会计师以审计风险为导向步入审计过程。首先,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根据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选择审计程序,制定审计计划。然后,实施审计计划、获取审计证据,并针对发现的错弊重新评估审计风险、修正审计计划和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最后,分析审计风险是否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以决定审计意见类型。将审计风险的评估和分析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而且全面考虑审计风险各个要素,将审计风险予以量化和模型化,确定审计证据的数量,实现审计风险科学、有效控制(刘力云,1999)。审计风险模型为审计风险(AR)=固有风险(IR)×控制风险(CR)×检查风险(DR)。运用内部控制结构概念和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概念,在考虑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和程序的同时,充分考虑控制环境对企业财务报表正确性的影响。审计抽样方法得到普遍采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得到广泛运用。在风险基础审计方法下,审计目的仍然是对财务报表的公允反映发表意见,审计主题仍然是“信息”,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仍然是“对信息的审计”。

(四)经营风险基础审计方法。进入21世纪之后,以安然事件为代表的特大财务舞弊再一次引发了对舞弊审计的关注。被称之为后安然时代的审计时代,注册会计师正在酝酿制定新的审计战略方法即经营风险基础审计方法。

经营风险基础审计方法是指以经营风险评估为基础,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根据确定和不断修正的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实施实质性程序的审计方法。审计目的修正为验证财务报表的公允反映、揭露重大舞弊和错误。审计风险的根源在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谢少敏,2006)。注册会计师应重视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的经营风险的识别或评估,审计过程就是一个证据形成、基于判断的风险评估过程。新的审计风险模型为审计风险(AR)=重大错报风险(RMM)×检查风险(DR)。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需要分别对固有风险影响因素(如财务报表的复杂性、经营者的品质等)和控制风险影响因素(公司治理、内部审计等)进行识别和评估。而且,重视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充分考虑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而不依赖对管理层、治理层诚信形成的判断。针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针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而且注册会计师专门针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实质性程序。运用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概念来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信息系统与沟通、控制活动和对控制的监督成为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得到普遍运用。在同一组审计报告中包括财务报表审计的意见、内部控制报告审计意见以及内部控制审计的意见(谢少敏,2006),成为注册会计师在其审计报告中发表的审计意见。“信息”和“行为”共同构成经营风险基础审计方法下审计的主题,从而注册会计师审计成为“对行为的审计”和“对信息的审计”的融合体。

二、审计手续方法体系

审计手续方法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确定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基本手续所应用的方法和手段。审计手续方法体系是由以下一系列的专门方法组成。

(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具有经济合同性质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方法。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开始前,按照业务承接的执业道德要求,在了解客户基本情况、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的基础上,与被审计单位(包括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二)计划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在审计过程中针对审计业务,制定、更新、修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的方法。总体审计策略用以确定审计范围、时间和方向,并指导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具体审计计划比总体审计策略更加详细,其内容包括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项目组成员拟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一系列的初步业务活动,在此基础上为审计工作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并且在审计过程中对其作出必要的更新和修改。

(三)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是指为注册会计师得出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方法。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审计凭证据“说话”。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审计计划所确定的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等审计程序,运用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等审计技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提供合理基础。

(四)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及时编制或获取审计工作底稿的方法。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可以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并且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五)编制审计报告。编制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报告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方法。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最终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客户提供的产品。

上述审计手续五种方法是相互联系、密切配合的,共同构成完整的审计手续方法体系。

三、审计技术方法体系

审计技术方法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形成关于具体审计目标的审计证据所应用的比较行为的方法和手段。获取审计证据是审计技术方法的运用目的,比较行为是审计技术方法的重要特征。所谓比较行为是指注册会计师为形成关于审计具体目标的心证(谢少敏,2006)而将鉴证对象信息与鉴证对象之间以及鉴证对象信息或鉴证对象与审计标准之间进行对照验证的具有批判性或怀疑性的心理活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将审计技术方法定义和规定为以下八个方面。

(一)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记录或文件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记录或文件进行审查。检查记录或文件包括注册会计师对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与复核。审阅是为了发现有无不正常现象而批判性地阅读书面资料的审计技术,其目的在于确认书面文件是否真实、合法;复核是确认各种书面文件之间钩稽关系的审计技术,通过书面文件之间的对照检查,确认双方对交易或事项的记录是否一致、计算是否正确。

(二)检查有形资产。检查有形资产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资产实物进行审查。运用这种方法的目的在于确定被审计单位实物形态的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且与账面数量相符,查明有无短缺、毁损及其他舞弊行为。它主要适用于存货和现金的检查,也适用于有价证券、应收票据和固定资产等。监盘是其常用的操作技术。

(三)观察。观察是指注册会计师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执行的程序。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具体目标的要求,前往被审计单位的工作现场,察看业务活动的方法、程序及实施情况,以掌握整个业务活动或执行程序的实际情况,获取审计证据。

(四)询问。询问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获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并对答复进行评价的过程。

(五)函证。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实施函证的目的是证实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从外部独立来源来获取强有力的审计证据。

(六)重新计算。重新计算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准确性进行核对。注册会计师往往需要对文件或记录中的数字大量地实施重新计算,以验证其是否正确,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七)重新执行。重新执行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重新独立执行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实施重新执行可以验证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获取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审计证据。

(八)分析程序。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分析程序还包括调查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据严重偏离的波动和关系。如果不发生影响财务数据或非财务数据以及数据之间相互关系的事项(如异常业务或事项的发生、会计政策变更、重大错报等),那么数据之间的关系将会合理存在。利用这一前提,注册会计师通过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的研究,就可以发现影响事项、获取审计证据,对鉴证对象信息作出评价。

法务审查制度范文第5篇

一、准确定位内部控制审计目标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通过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它通常包括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

(一)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总体目标企业通过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审汁.合理有效地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改进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维护企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经营效果.以实现企业整体经营目标。

(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具体目标内部控制审计总体目标的进一步具体化,是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目标的具体表现。通常。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具体目标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健全性。健全性也称完整性,它包含两层涵义:一方面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应该设置的内部控制都已设置;另一方面是指对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自始自终的控制。二是合规性。是指企业已建立的内控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审计企业内控制度的合规性,主要审查两方面:审查企业内控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制度体系的规定和审查企业内控制度是否符合上级组织或主管机构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关规定。三是合理性。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同样也包含两层涵义:审计企业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时的适用性和审计企业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时的经济性。四是遵循性。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遵循性,是在审计企业内控制度健全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主要对企业内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即审计企业内控制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遵照执行。五是有效性。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效果性,主要是审查企业内部控制政策和措施是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及企业内部控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否得到贯彻执行并发挥应有作用,以实现其为提高经营效率效果、提供可靠财务报告和遵循法律法规提供合理保证的目标。

二、把握内部控制审计重点

根据COSO提出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理论和《内部审计其体准则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等有关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方面,简称COSO五大要素。因此,要全面把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重点内容,可以分别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控制环境审计是指对企业控制环境总体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其审点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程度;企业内部管理权限的集中程度;企业管理层行为守则或类似规范;企业管理哲学及管理风格;企业文化及员工对企业文化的理解和认同;法人治理结构状况;企业各阶层人员的知识与技能;企业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隋况;重要(或关键)岗位人员的权责相称程度及其胜任能力;员工聘用程序及培训;员工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

(二)风险管理审计是指对企业风险管理机制及其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其审点主要包括:可能引发风险的内外因素;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预计带来的后果;辨识与分析风险能力;防范和降低风险的能力;风险管理的具体方法及效果。

(三)控制活动审计是指对企业各生产经营业务实施控制活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其审点主要是:控制活动业绩评估系统建立及其运行状况;控制活动对风险的识别和规避情况;控制活动对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贡献;控制活动执行的有效性。

(四)信息与沟通审计是指对企业建立信息系统、获取及传递信息等信息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其审点主要是:获取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的能力;信息处理的及时性和适当性;信息传递渠道的便捷与畅通;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五)内部监督方面对内部监督方面进行审计,应当重点审查:内部监督主体状况;内部监督机制设置情况、内部监督活动实施情况、内部监督组织安排情况等。

三、创新内部控制审计方法

作为一种新的审计类型,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在运用审计方法上,有别于常规审计。具体来说,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在实施方法、技术方法和评价方法上,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创新。

(一)实施方法审计内控的实施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延伸导向法。延伸导向法即从财务审计、管理审计等常规审计人手,向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延伸,是企业通过运用财务审计、管理审计等常规审计方式而导向内部控制审计的一种审计方法创新。首先,通过企业运用财务审计、管理审计等常规审计方式,获取的如有关财务信息数据和内控管理状况等方面情况,初步评价企业相关财务信息数据和管理效果。其次,根据初步评价情况确定内部控制审计范围及其重点,并按审计流程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最后,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计评价,提出审计意见或整改措施。二是结果导向法。结果导向法即直接检查和分析企业内部控制现实状况人手,跟踪审查企业如购产销等主要业务流程在运行和管理中的实际效果情况。据以对企业内部控制状况作出审计评价。首先,对企业购产销等主要业务方面的内部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分析,并通过职业判断找准切人点。然后,审查购产销业务流程中个关键环节在运行中的实际效果情况,并对其作出审计评价。最后,根据业务流程运行效果状况,据以对其内部控制评价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二)技术方法审计内控的技术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调查测试法。在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之前,首先,拟定一个详细的调查提纲和系统的调查表格,列出应予以调查的全部事项和有关数据,根据调查和测试结果,确定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实施的范围及其重点。二是模糊综合评判法。模糊综合评判法是模糊数学在实践工作中常用的一种应用方式,尤其适用于定性指标因素较多的案例分析与评价。将它运用于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主要是鉴于COSO五大要素中的控制环境和风险识别这两方面要素,即企业管理层面存在大量的定性指标因素,需要运用理论模型(如模糊综合评判法)进行技术处理,以确保和提高评价的准确性。通过运用模糊综合评判法,对企业管理层经营理念和管理风格、员工能力要求、人事政策、企业目标制定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三是流程图法。流程图法是指用特定的符号和图形将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反映出来的方式。相对于模糊综合评判法来说,流程图法运用于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主要侧重于企业业务操作层,包括对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设计、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审计。通过流程图直观地反映企业各业务循环流程现实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据以对企业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进行综合评价。

(三)评价方法审计内控的技术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局部评价法。局部评价法是就每一事项进行评价的方法,即一事一论。如

对企业采购业务、生产业务、销售业务、筹资业务、投资业务等单个事项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方法涉及面不大,可以在审查过程中有效运用。二是专项评价法。专项评价法即对构成整体的部分事项进行评价的方法。由于这一方法涉及范围较大,一般在具体审计事项完成后进行。如在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中,对构成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五大方面即控制环境、风险识别、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督,在有关具体审计事项完成后,分别就上述五方面情况进行的审计评价。三是综合评价法。综合评价法即对一个企业、一个行业、一个地区等整体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评价的方法。对于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来说,就是对企业内部控系统整体状况进行全面评价。

四、强化内部控制审计风险防范

从内部控制审计基本程序和关键环节来看,要做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必须切实加强对以下审计风险进行重点防范。

(一)防范了解不全风险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是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实施阶段的首要环节,也是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测试的重要前提。为了防范了解不全风险,审计人员必须重点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内部控制环境以及各类业务循环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了解。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人员应重点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高层管理人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所属行业;经营业务;组织结构;各机构职能及负责人;职员人数;高层管理人员分管业务及各自职责等。对被审计单位总体控制环境,审计人员应重点了解: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态度;高层管理人员从事相关业务年限、相关学历;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目标是否明确;是否订有职工行为守则;高层管理者是否重视制度的实际执行;被审计单位以前或目前是否有重大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以及高层管理者对此态度如何等。对各类业务循环内部控制,审计人员重点了解被审计单位业务特点及业务流程中关键控制点。

法务审查制度范文第6篇

关键词:依法治企 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

一、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风险管理已成为投资者和经营者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在电力企业体制改革及电力市场化进程中,由于外部环境复杂多变以及经营管理中的主客观原因,电力企业面临着众多不确定的风险因素。为有效应对内外部风险与挑战,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浙江省电力公司全面推进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围绕公司战略目标,在经营管理各个环节识别影响战略目标实现的潜在风险,执行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提供合理保障。内部控制是全面风险管理的必要环节,从电力企业经营管理实践看,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既是保障依法从严治企、实现管理提升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两个转变”、推进“三集五大”体系建设、防范经营风险、实现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

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建设,要求在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中,建立起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各级业务部门;第二道防线是各级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及办公室;第三道防线是各级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承担风险管理第三道防线职责,负责对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如何更好地发挥这一风险管理职能,是电力企业审计部门当前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审计部门参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的策略

实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挑战就是要变事后反馈风险为事中主动控制风险。审计部门要实现从事后监督向过程监督的转变,首先要做好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风险的识别。

风险因素贯穿于电力企业所有经营管理环节和业务流程,且随经营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改变。应注意的是,审计部门受有限审计资源的限制,难以独立全面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要求突出关键业务和风险环节。如何充分利用企业风险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成果,以确定企业风险水平和审计工作重点,成为审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的前提。

2012年以来国家电网公司加大了依法治企综合检查力度,综合检查由审计部门牵头,工程、财务、人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共同参与,在国网系统采用“交叉检查”的方式同步展开。依法治企综合检查以现有的管理制度为准绳,重点检查控制活动的遵循性,较全面的揭示了电力企业在重大事项、营销、工程、财务、人力资源、集体企业管理、职务消费等主要管理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重大风险。依法治企综合检查成果的综合性和全面性,为审计部门进一步参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提供了较明确的方向和切入点,体现了审计工作“集约化”管理的要求。

但也要注意到,依法治企综合检查以现有的管理制度为准绳,侧重于检查控制活动的遵循性。审计部门参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重点在于揭示风险是否得到适当管理和控制,不仅要关注控制遵循性,更要关注控制的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因此,在充分吸收和利用依法治企综合检查成果的基础上,体现审计诊断在管理导向中的作用。电力企业审计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开展内部控制审计,通过企业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的分析、测试、评价,从制度和机制层面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并提出审计建议,以揭示进一步促进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完善和提升。

根据上述审计部门参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的思路,我们可以构建起审计部门参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的“执行、评价、完善、提升”的闭环管理模式。

图示:审计部门参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的闭环管理模式

三、开展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做法

(一)审计计划阶段

首先,审计人员结合依法治企综合检查成果,确定本次内部控制审计的业务范围。实际操作中,根据依法治企检查评价结果来确定审计范围,应包括:

认定的缺乏控制或控制薄弱的业务环节或业务系统;

特定时间段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业务环节和业务系统;

资产风险较大的经济业务活动。

其次,充分吸收和分析依法治企综合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同时根据各部门业务运行情况制作业务风险检查操作表,明确所审业务关键节点及潜在风险点。

第三,根据依法治企综合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建立风险评估指标。内部审计人员依托依法治企综合检查成果,针对关键业务环节内控风险点,评价相关风险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性。具体可设置如下评价指标:

[风险识别率=1-未识别的风险点数量被审计业务环节风险点总数]

[内控措施恰当率=1-已识别,但控制措施无效的风险点数量被审计业务环节风险点总数]

[内控有效执行率=1-未按要求执行定期检查的次数审计期内按规定必须执行定期检查的次数]

[内控完善率=1-上期依法治企检查发现问题未整改数上期依法治企检查发现问题总数]

(二)审计实施阶段

首先,要评估内部控制措施的健全性。通过收集被审计单位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措施、工作总结、应急预案等资料,区分不同业务范围将资料分发送给各审计小组,对被审计业务的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工作进行检查,确定被审计单位该业务控制措施的覆盖情况,并进一步调整审计人力资源、时间资源,确定重点审计业务。在对内部控制健全性评价时,应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内部控制业务程序是否体现了生产经营管理及项目开发管理控制关键点。如在基建业务审计程序中,应关注电力系统基建工程建设管理流程是否标准规范,是否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项目法人管理制等重要环节。

所有内部控制业务程序是否依据授权、分工和责权一致的原则制定;是否建立了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负责,按规定标准(定质、定量、定期)处理各项业务;是否明确规定了各部门和岗位间的衔接、协调等。这个阶段可以采用的审计方法一般有审阅法、比较法、分析法等

其次,要关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合理性。以“业务风险检查操作表”为依据,进一步明确业务流程所涉及的部门及其职责,明确应获取的审计证据,选择适当的审计方法进行审计,重点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合理性。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检查评价,重点是检查内部控制的执行记录、制约职能分工、操作状况等,这些有助于确定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及有效程度。

内部控制合理性的检查评价,重点在于分析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是否符合现行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制度与制度之间的衔接是否紧密协调,是否存在相互矛盾、相悖的条款,是否存在相互制约的程序;是否对不相容职务进行分离;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及时自行检查并进行修订完善。这个阶段采用的审计方法一般有问卷调查、询问、凭证检查和穿行测试等。

最后,审计人员通过检查若认为控制活动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应进一步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采取了补偿性控制活动,如岗位轮换、不定期盘点、突击检查等,并对相关风险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做出审计评价。

(三)审计报告阶段

重点在于依据实施阶段的各种测试结果,运用风险评估模型,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指标如前所述。该阶段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形成的内部控制审计结果,一般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评价报告,二是审计报告。

评价报告是对评价过程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总结。评价报告应该指出被评价对象各业务模块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状况的薄弱环节或者薄弱关键控制点,并从总体分析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有效程度。

审计报告根据评价类型不同,分为管理建议书和审计意见书。前者主要是对内控评价的结果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指出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提出改进措施;后者主要是根据后续审计工作的需要和审前评价的结果,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提出整改的意见。

四、内部控制审计的质量控制

内部控制审计,作为内部审计活动的一个全新领域,其工作质量的评价既要符合一般审计程序的要求,又要符合自身审计活动的特点。

(一)审计质量控制评价指标

当前,审计质量评价标准研究较为完善和全面。嘉兴供电公司根据审计程序质量控制要求,采用等级评分法设计了指标体系来确保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质量。该指标体系总分100分,从审计工作记录、审计报告、审计成果运用和审计成果档案四个方面设置相应指标,并根据实践经验确定各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指标的分值。

(二)内部控制审计质量的侧重点

内部控制审计作为一个新的审计领域,其质量控制应有其自身的特点。当前,内部控制审计质量控制缺乏公认的标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国网嘉兴供电公司通过总结内部控制审计的实践成果,提出三个方面的质量控制侧重点。

1、加强风险评估预测

风险评估预测可以使审计人员充分掌握潜在事件对企业风险管理的影响程度。在内部控制审计实施之前,审计人员应注意分析并研究其他风险管理成果,寻找各种可能或潜在的风险及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订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并根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随时进行调整。

2、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评价不能仅仅简单地检查和评价各业务操作流程中是否制定了配套制度,审计部门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制订注重实效的审计方案,采取恰当的措施对各业务操作流程的实际实施效果进行重点的检查和评价,防止内部控制制度虚设或弱化的现象。

3、重视人的因素

在评价企业内部控制活动过程中,要充分重视人的因素。企业的管理者和员工既是内部控制的执行者又是相关业务环节中的受控对象,其工作责任心、能力和风险观念等都将直接影响到内部控制执行的效果。因此应充分考虑到关键节点业务人员工作业绩考核和风险管理认知等方面的内容。

五、内部控制审计的评估与改进

(一)评估方法

内部控制审计相对于其他审计类型而言有着明显的不同,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其工作方法、流程仍有待进一步的评价、开发和完善。

(二)存在的问题

风险评估指标的建立,特别是评价标准存在不足,主要采用定性指标,审计人员在判断上存在较大的主观因素,结果缺乏可比性。

在审计的计划阶段,受到时间和专业能力的限制,对被审计对象的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存在不足,难以全面评价风险状况。

在现场审计阶段,审计人员对关键风险点的测试,较难按风险等级进行科学抽样。

对被审计对象各种系统记录进行分析和筛选仍主要依赖审计人员的经验和主观判断,工作强度大,容易出现疏忽。

(三)今后的改进方向

1、拓宽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

在内外部风险因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依托综合性的依法治企检查和体系化的内部控制制度,全面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当前,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实践中,较为注重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和运营风险等内因驱动的风险,对市场风险、环境风险等外因驱动的风险关注度较低。

2、提升审计高度

目前,很多企业的内部控制审计对企业风险的揭示和评估仅限于局部环节,未能从企业战略的高度开展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审计应从企业整体上看待企业所面临的风险,采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价,从而为组织提供审计服务,实现为组织增加价值的目的。

3、建设专家型审计团队

创新审计工作组织模式,选聘公司人资、财务、物资、工程、营销、发策等专业管理骨干人员,构建跨专业、跨部门、跨单位的专家型审计团队。专家型审计团队实行项目化管理,有审计项目时,由公司审计部发出审计通知,按“审计方案”从专家型审计团队中抽调人员成立审计组。通过专家型审计团队的建设,打造问题诊断协同监督平台,形成专业全覆盖的风险防范体系,推进依法从严治企深化落地。

参考文献:

[1]刘永英.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探讨[J].管理观察,2014

[2]曹晓瑞.新时期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问题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4

[3]解传珍.企业内部控制审计风险及其规避措施浅议[J].财经界(学术版), 2014

法务审查制度范文第7篇

企业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督都是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稽查的重要手段,对提升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审计监督工作由企业外部的审计组织开展实施,是一种明显的外部财务监管方式。而财务监管工作则是由企业内部组织或者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实施,财务监管工作内容以财务收支为主要监督对象,是在财务核算过程中由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共同实施的内部监管。

1.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管之间的联系

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管是对同一经济业务过程进行控制的不同阶段,两者都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衡量企业经济行为和活动的合法性。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管都是以企业的会计资料为基础,会计信息是监督的重要依据,其监督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促进企业能够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保证企业根本目的的顺利实现,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管都会涉及到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两者开展的重要前提就是需要预先制定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有可靠真实的财务信息,以便对企业的资金营运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跟踪调查,保证资金运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通过财务过程的监督和控制,进而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督之间的区别

审计监督是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测试和监督,了解内控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为企业改进内控工作和保证资金合理使用提供基础。财务监管则是企业的财务部门根据会计准则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合法性进行监管,合理编制企业的预算,合理配置资金,保证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整,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其次,审计监督是为了确保经营者或者企业所有者的利益而产生的,审计监督主要是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审计监督具有外部性和独立性。财务监管是企业为了适应企业内部核算工作的需要产生的,财务监管主要是对企业的资金运用过程进行监督,财务监管具有内部性和依赖性。再者,审计监督体系主要由规划、实施和管理等三个主要部分组成,实施方法主要有资料检查法、实物检查法、审计抽样法和审计调查法等等;而财务监管体系主要由财务核算、财务分析和财务检查等主要部分组成,其审查办法主要由账户设置、账簿登记、财产清查和会计报表等审查办法。

二、审计监督和财务监察工作实施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审计监督和财务监察工作都需要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审查基础和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财务活动的行为规范,也是监督人员的行动准则。在开展审计监督和财务监察工作时,要以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制度为准绳,实行依法监督,提高监督活动的合法性。

2.客观性原则

在开展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督工作时要基于客观和公正的财务信息,要科学地排除种种不良因素的干扰,应该依据事实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认真分析,可以采取科学的计量分析方法对信息进行定量分析,为定性分析提供基础,进而对企业财务活动做出客观的评价。

3.持续性原则

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管工作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应该从不同的侧面和角度对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系统和长期的监察,将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督贯穿于财务活动的始终,保证资金运作的合法性,解决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制度漏洞问题。持续性原则要求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管工作要对财务信息进行跟踪记录,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开展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管工作的措施

1.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做好机构设置工作

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督工作的开展基础之一就是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结构对监督工作的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可以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将审计机构作为企业的常设机构,并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来做好定员编制工作,要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企业要合理划分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可以通过组织结构的分工解决审计环节的设置问题,可以让各个职能部门相互制约,保证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之间的结合,提高监督工作的体系化和系统化。

2.要不断完善监督制度,提高监督工作的规范性

完善的检查制度是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督的重要基础条件,制度建设为日常工作开展提供指导和方向。企业要不断完善监督制度,完善财务制度的同时要推行审计部门独立核算制度,提高审计部门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权威形象,并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实行全程监督控制。其次,企业要重视审计预算工作的作用,要做好预算编制工作,为事前监督提供条件。预算编制工作要保证科学性和可行性,要以经费支出为审查重点,抓好事中监督工作,对企业经费支出项目进行科学监察。再者,要提高监督工作的规范性,要提高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保证审计监督和财务监察发挥出真正的效果。

法务审查制度范文第8篇

一、风险导向审计概述

1.风险导向审计的定义。所谓风险导向审计,是指以被审单位的风险评估为基础,综合分析评审影响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各因素,并根据量化的风险水平确定实施审计的范围、重点,进而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一种审计方法。

2.风险导向审计的程序。

2.1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评估确认预期审计风险水平。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各种方法对被审计单位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如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年度档案资料,走访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等,以评估确认预期审计风险水平。内部审计人员应注重日常对被审单位基础资料的收集。

2.2对报表进行分析测试、评估固有风险,确定审计范围。审计人员根据报表各项目之间客观合理的内在联系运用分析性测试方法,分析各项目的的比率、趋势来调查导常变动和差异。利用初步调查及永久性档案提供的资料和自身经验,评估固有风险。将通过分析性测试出现异常变动和差异的报表项目,或固有风险评估较高的报表项目列入审计范围,作为审计重点,并编入审计计划。

2.3对审计范围内的会计报表项目分别进行控制风险评估。首先,调查了解有关项目的内部控制结构,分析控制环境,相应的控制程序及会计制度,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内部控制测试,根据测试结果评估控制风险。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难以进行测试,或按成本效益原则不拟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应将控制风险证估为高水平。

2.4确定检查风险及重要性水平,并据以编制审计方案。

2.4.1根据以上步骤评估得出的量化的审计风险及审计范围内各项目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确定检查风险。通过检查风险=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可以计算出审计范围内报表项目的检查风险。

2.4.2确定审计范围内报表项目余额的重要性水平。一般实务中,对会计报表总体重要性水平的量化可参考下列指标:①税前净利润的5%———10%;②总资产的0.5%———1%;③所有者权益的1%;④总收入的0.5%———1%。

2.4.3根据已确定的检查风险,确定所需审计数量,编制审计方案。检查风险与证据量成反比,所确定的检查风险越低,限制审计风险以达到期望水平所需的审计证据就越多;反之,检查风险越高,所需审计证据就越少。

2.5实质性审查。在风险导向审计中,通过风险评估,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测试,将查检风险控制在根据已确定的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有控制风险计算出的水平上,以确保审计风险固定在预期水平上。

2.6根据实质性审查结果,得出审计结论。将实质性审查检查出的有错报漏报项目错漏金额同该项目的重要性水平比较,若前者比后者大,则应确认为项目有重要错报、漏报。但同时应注意错漏的性质,若为故意舞弊,涉及合同义务的履行或影响收益变动趋势的,尽管其错漏金额可能未达到重要性水平,也应将其视为重要的错报漏报,在审计报告中加以反映。

二、风险导向审计在财务审计中的具体应用

会计报表审计是企业财务审计的起点和归宿。财务审计主要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其所展示的经济业务进行审查。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的程序要求,在财务审计不同阶段应采用不同的程序,对被审对象进行风险评估。

1.制订审计计划、编制审计方案阶段。在审计准备阶段应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以评估确认预期审计风险水平,为制订审计计划和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提供依据。重点对以下情况进行调查分析:(1)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包括所在行业及经济趋势等;(2)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若被审计单位财务处于困境,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面临诉讼失败赔款、资金周转不灵等,应评定较低的审计风险;(3)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4)被审计单位管理者的履历、处事风格及其变动情况;(5)有关会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会计、管理人员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则固有风险较低,反之则高。编制分析性测试表评估固有风险确定审计范围:(1)分析财务资料各项之间的关系和分析财务资料与非财务资料之间的联系。(2)经济业务的性质与复杂程度。凡涉及现金、存货等实物资产的经济业务的固有风险比不涉及的大;经济业务复杂程度高的固有风险大。(3)相关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在正常会计处理中易发生错漏的项目固有风险大。(4)项目余额的大小及其变动。余额大或其变化异常的项目固有风险大。(5)确定该项目金额时是否通过评价和判断。通过估价和判断得到的数据,如折旧、预提费用、待摊费用、材料发出成本等,比通过准确计算得到的确切数据的固有风险大。(6)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和报表项目固有风险大。将财务报表分成:销售与收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生产与存货循环、人力资源与工薪循环、投资与筹资循环和货币资金,分别编制内部控制测试表和风险、控制测试表,进行内部控制测试和控制风险评估。对通过上述分析测试确定审计范围的财务报表项目余额按总收入的0.1%进行重要性水平分配,确定检查风险,编制出审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