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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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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市审计局:

针对贵局《平湖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平审投报[2019]24号)我司已收悉。公司高度重视,提交集团党委专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整改方案,积极落实整改。现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土方中标单位未完全履行合同,增加投资474.51万元

2016年6月24日,城市投资公司对南段和西段两侧土方工程进行入围招标,由三家公司中标入围,中标价5元/M3,合同内容包含土源采购、挖、装、运、堆等,在共完成土方量21.38万立方米后,入围单位中止合同履行。为尽快完成土方回填,城市投资公司决定将待开发地块多余土方运至本工程施工区域,8月17日,邀请了其中二家入围单位进行竞价招标,以18元/ M3中标,共完成土方量27.90万立方米、金额502.20万元。12月29日,城市投资公司直接委托平湖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施工的平湖塘延伸拓浚工程产生的多余土方运至工程,合同单价17元/ M3,共完成土方量9.32万立方米,金额158.44万元。经测算,由此造成投资额增加474.51万元。

整改完成情况:我公司在今后的工程管理中,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核实施细则》(平城〔2018〕32号),招标前对实施方案谋划更加精准,标后加强合同管理,履行合同条款,同时严格按照《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年度入围企业管理办法》(平城〔2018〕24号),加强对入围单位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顺利推进。

(二)个别土方工程未按合同约定方式结算,工程款多付16.33万元。

城司与平湖森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土方施工合同,合同单价18元/ M3,合同约定土方工程量以出土点实测工程量为准。双方在工程造价结算时土方工程量按测绘报告(平城工[2017]007号)提供的土方测绘量11.34万立方米计算,实际支付工程款204.12万元。

测绘报告中反映的土方测绘量为堆土方量,按照合同约定土方工程量应乘虚方系数0.92,结算工程量应为10.43万立方米,工程结算价应为187.79万元,实际多支付工程款16.33万元。

整改完成情况:我公司已于2020年1月17日向施工单位平湖森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收回工程价款163261.25元。我公司在今后的工程管理中,加强合同履行监管、工程款结算支付审核,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确保工程款支出规范性、准确性。

二、工程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土方回填工程未进入市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2016年6月11日,城司通过城投集团招标平台对南段、西段两侧土方的堆放及平整采用非法定的“入围招标”方式,招标内容包含土源采购、挖、装、运到场内指定地点、修筑施工便道、堆土并进行分层压实等,土方暂定量为100万立方米,招标控制价为9元/ M3,总投资900万元,三家单位中标入围,中标价5元/ M3。

上述做法不符合《平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令第55号)第十七条“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

整改完成情况:在今后工程招投标中,我公司将严格按《平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令第55号)、(平政办发〔2019〕60号)以及《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小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平城简招[2019]2号)执行,规范招投标工作,严格项目招标审批制度,严格依规招标。

(二)苗木迁移工程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2016年6月17日,城司分三个标段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6家单位参加南段、西段两侧绿化迁移工程投标,计划迁移苗木7500株,三个标段中标价分别为190元/株、190.6元/株、189.6元/株,迁移费用约140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平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令第55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及第二十条“……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的,应当经市政府或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规定。

整改完成情况:在今后工程招投标中,我公司将严格按《平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令第55号)、《平湖市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9〕60号)以及《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小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平城简招[2019]2号)执行,规范招投标工作,严格项目招标审批制度,严格依规招标。

三、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变更未事前审批

本工程由于在项目前期对现场勘察不够深入、设计方案不够深化,导致工程边做边改,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内容多、金额大。其中主要道路节点提升增加金额1887.26万元;新增河道开挖增加金额1391.47万元;增设桥梁花箱、滴管系统增加金额439.92万元;增设遮阴棚等增加金额191.2万元;原方案苗木规格提高、数量增多增加金额266.01万元;调整中央绿化带增加金额225.11万元,合计大额变更4400多万元。以上变更均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属于事后审批。

上述做法不符合《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办法》(平政发〔2015〕143号)第四条“建设工程确需变更的,应预先申报,并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的规定。

整改完成情况:上述变更于2018年10月26日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同意,同时出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8〕25号)。今后我公司将进一步规范工程变更,严格按《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办法》(平政发〔2015〕143号)及《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平城〔2015〕68号)规定执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二)苗木迁移直接委托价格远高于招标价格

2016年4月至8月,城司分四个合同将胜利路交叉口环岛部分原有苗木直接委托平湖市园林工程公司负责迁移施工,苗木迁移数量4677株,合同价250.64万元,移植单价535元/株,而同期通过邀请招标的迁移单价为190元/株。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造价;控制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a huge investment complex system engineering, completes the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and control the whole project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investment returns, I of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control of relevant issues to discuss, for reference only.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s; Cost;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造价控制是项目投资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始终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所谓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 就是在项目管理的各阶段即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及项目后评价阶段,将工程造价控制在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偏差, 以阶段目标值作为造价控制的重点并根据实际进度及时予以调整, 力求在项目管理的各阶段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以取得最大的投资效益。

1实施全方位的工程造价监控

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难成方圆。”企业需要管理,管理需要规范。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应制订和完善其相应的管理制度,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在制度的制订过程中,工作流程以流程图的形式加以明确,使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直观性。完善健全、实际可行的制度约束机制使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清晰。为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提供了最有力的依据,使造价控制做到全方位监控。

2确立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监控重点

2.1决策阶段造价控制

(1)切实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根据项目投资的构成,充分研究建筑标准,质量要求,建筑材料的性能价格等情况,作出切实可行的估算。

(2) 批准项目建议书后,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对拟建的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先进适用,经济上是否合理、有利,在社会上能否创造效益,资金来源如何等方面进行全面、充分地调查、分析和论证。在方案设计过程中,造价人员提早介入,积极配合设计人员认真分析、总结历史工程资料,进行财务评价,多方案比选,编制高质量的投资概算,作为控制总投资依据。

2.2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1)项目设计阶段应着重应用价值工程进行方案优化和推行限额设计,使项目投资在设计阶段得到很好的有效控制。在设计过程中,掌握“功能提高,造价降低,功能不变,造价降低,辅助功能在允许幅度内降低,造价大幅度降低,适当提高造价,功能大大提高”的原则,从控制建设项目的标准,经济适用入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且考虑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方法难易程度,通过限额设计和方案比选与优化,最终确定最佳的设计方案,既可以减少设计变更的频度,又能降低项目的投资成本。

(2)要对工程设计的经济性进行审核。造价人员主动和设计人员沟通,参加设计审查,了解设计思路,搜集相关造价信息。运用价值工程进行方案比选,把功能和造价两方面综合起来分析,并综合分析建成后的维修费用,从而确定最优设计方案。如本人负责造价控制的某高层住宅楼工程,由于地质情况复杂,岩层埋置很深,原设计全部采用C 桩(长螺旋泵压砼灌注桩),并且桩端入岩不少于1米,整个桩基础的工程造价约为460万元。在图纸会审时建议采用C桩与M桩(深层搅拌桩)组成“CM三维高强复合地基”,经测算修改后的复合地基的工程造价约为305万元,节省了155万元。

2.3发包阶段的造价控制

(1)工程招投标制度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 通过招投标可以提高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缩短建设投资的回报周期。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属于事前控制,此阶段控制的重点是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包括①确定投标报价的格式、报价原则、报价依据、暂列金额、调整合同价的原则;②工程量清单的编制;③招标控制价的编制;④合同条件的编制等。

(2)严格编标预算管理的目的,在于力求工程编标预算准确,合同造价科学合理。在决定工程造价高低的因素中,“标的”是最重要的一环,为达到合同造价的准确合理,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人员要收集、积累、筛选、分析和总结各类有价值的数据、资料,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进行鉴别、预测、分析、评价,然后编制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涉及费用的条款反复推敲,做到“知已知彼”,不留漏洞,以利于日后的造价控制。

(3)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依据。签订严密的施工承包合同,同时在施工中加强合同管理,才能保证合同造价的合理性、合法性,减少履行合同中甲、乙双方的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利益,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造价。合同是贯穿整个造价控制工作的灵魂,合同签订的好坏,直接影响后续造价控制的执行。

(4)针对具体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出合理的《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有效提高工程造价的事前控制。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工期长短等因素正确选择适用的合同方式,对工期、价款的结算方式、材料价格的认定、变更程序、违约争议等,都要明确约定。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对招标文件和设计中不明确、不具体的内容,通过谈判,争取得到有利于合理低价的合同条款。同时,正确预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注意可转化为经济责任的条款和隐含的经济责任条款。

2.4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1)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程序。制订一套完善的计量、支付、变更的管理办法,突出事前控制,强化事中控制,完善事后控制。工程变更一般由施工单位打立项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核,经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为此,建设单位现场人员(驻工地代表)必须熟悉并掌握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的投标书,工程造价人员对建设工程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分析,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2)严格控制材料用量,合理确定材料价格。在工程造价的控制中材料价格的控制是主要的,材料费在工程中往往占有很大的比重,一般占预算费用的70%,占直接费的80%左右。造价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情况,注意收集可能会引起造价调整的各类资料,核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准确性、完整性,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材料用量控制,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3)严格控制进度付款,每隔一段时间(合同规定)施工单位报来的施工进度,必须首先认可其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规定要求, 不合格的不予付款,对合格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对其数量进行确认,再审核其计价是否与合同一致。

2.5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

(1)要核对合同条款,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定额、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件等。工程量应根据施工承包合同要求,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审核,不能多算或不按规则计算。在要求施工企业报送相应的工程计算式和材料用量明细表的同时,建设单位也要编制一份完整的结算书和材料用量明细,这样比照审核,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合理,准确进行计量审核。

(2)在结算审核中, 还应注意审核项目的单价、结算书中分部分项的正确性及程序的准确性,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分析计算。对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结算,投标人的综合单价原则上一次包死不作调整(合同另有约定除外)。结算时, 实际发生的招标时所依据的施工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变更和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误差应予调整。在工程量调整时的结算中,工程量清单中原有的项目,应按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确定;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项目,应参照类似工程项目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商定;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 按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和的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程序等规定结算。

(3)收集施工合同和与之有同等效力的协议、文件、信件、传真、现场签证等。认真审核竣工图纸,清理、统计设计变更通知单、隐蔽工程记录、材料预算价格签证单,审核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

(4)注意扣除工程预付款、保修金、甲供材等价款,以及有业主替施工单位代缴的一些费用,如社保统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防洪费、施工噪音排污费等。

3建立二级审计制度

利用社会力量、聘请外部专家服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服务单位进行初步审计,审减率直接和咨询服务单位的利益挂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外部咨询服务单位的审计结果进行二次审计。实行二级审计制度,从而保证了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严肃性,使工程造价工作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管理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有效保障;实施全过程审计管理,控制建设工程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 尽可能地挤净“水分”是降低建设项目投资的关键过程;实行二级审计制度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最佳捷径。

参考文献:

[1] 肖静.论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J].现代商贸工业.2011(02)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4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工程招标投标和信息管理

(一)凡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投资总额低于100万元(监理、大宗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低于50万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外,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单项建设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乡镇单项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

(三)上述标准以下、2万元以上的投资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政府采购项目都必须按照宿豫政办发〔*〕9号文、〔*〕17号文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财政局采购办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或采购。工程(包括交通、水务、供电等专业工程)招标必须在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统一管理下进入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公开进行。

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在江苏省工程建设网、宿迁招标投标网、宿迁政府采购网、中国宿豫网等媒体公开,时间一般为5天。招标单位也可根据需要,同时通过其他新闻媒介信息。

招标单位应根据工程投资规模合理确定报名条件,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要求,更不得以垫资或变相垫资及其他不合理要求作为报名条件。

二、加强投标单位选定审查程序管理

投标单位的选定必须严格按《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372号)规定的入围办法执行,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超过9家时,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也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或招标单位)依据省、市规范文本编制并经招采办审定,其中工程标底应报区审计局审核。

三、加强招标评标定标关键环节管理

国有资金项目,强制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在开标3天前向各投标单位公布标底及工程最高限价,超出最高限价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前半小时产生,一般为5名以上单数,其中业主评委不超过1/3,其他评委在区纪委和招采办的监督下,从省、市专业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应积极负责完成评标工作,对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会或不负责任评标的,上报省招标办取消其评委资格。

凡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一律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工程开标后,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当场定标。中标结果应在宿迁招标投标网、中国宿豫网公示2个工作日。严禁定标后压价、压工期。

四、加强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动态管理

加强中标后合同跟踪管理。凡中标工程,严禁非法转包、分包。一经发现,取消中标资格,并按规定给予处罚。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设。经招标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设计功能、设计档次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工程量或材料、设备变更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审批后再实施:

(一)对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中标价的5%以下或单项变更2万元以下,材料、设备更换单项增加造价20万元以下,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变更(更换)方案、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等详细资料,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会同监理单位等有关方面审核论证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对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中标价的5%至10%或单项变更2万元以上,材料、设备更换单项增加造价20万元以上,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要请财政、审计、招采部门参与现场签证后报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对累计变更增加造价超出项目中标总价10%以上但未突破投资概算的,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提出书面报告,经发改、财政、审计、招采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超出投资概算的,由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建设单位要及时、严格核(确)定变更工程量及相关综合单价。变更工程量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多方现场核定签字确认后,并按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加强招标机构动态管理,实行季度动态考核。建立招标机构诚信档案,对越权、违规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档案,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设备采购、造价咨询、招标、工程代建等建设工程合同适用本办法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建委、市工商局为市建设工程合同行政管理部门,下设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作为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机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属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全面推广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指导完善;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推行施工合同签订审查备案制度,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制订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考核指标,组织对申请“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进行考核;

6.负责协调合同违约损失赔偿事宜;

7.负责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四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国家工商局、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明确相关协议书和合同专用条款的各项内容。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施工合同,合同条款中必须包含遵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应内容的条款。

第六条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发包、专业分包等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双方必须具备各自相应资质(或资格)和履行施工合同的信用与能力。

第七条承发包双方应严格对工期、质量和工程价款进行约定。

1.施工工期及调整处理方法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工期定额及省有关规定确定,明确界定开、竣工日期,并约定开、竣工应办理的手续和签署的文件等。

2.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和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方法等。

3.工程价款确定应执行现行计价模式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等内容。

第八条发包方应与总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总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将承包工程的部分专业工程和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不得与总包合同相抵触,若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九条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条依法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方可进行施工合同备案,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未招标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施工合同备案: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已办理报建手续;

3.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已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施工合同审查备案程序:

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由承包方将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报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施工合同。

2.合同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施工合同草案和完整辅助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合同草案符合要求并由合同管理办公室加盖备案章后,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施工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承发包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和履行合同的信用与能力;

2.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与中标条件一致;

4.承发包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5.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6.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要求;

7.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解除。

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合同管理办公室应责令改正,或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于5日内将协议报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对假冒其他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或以分包工程名义实为转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系列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五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施工系列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施工系列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不得非法干预施工系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的,人应当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九条施工系列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合同双方应当一起将合同文本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系列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第十条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系列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备案。

第十一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十二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实质性内容包括建设规模、承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价款等。

第十三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需分包,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人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第十四条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二)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三)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四)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第十五条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二)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三)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四)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五)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六)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六条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双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施工系列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合同双方(见“合同备案意见书”,各市(行署)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合同备案意见书”),责令其改正。

(一)施工合同

1.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肢解发包;

2.合同价款与中标价是否一致;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

4.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否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5.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或数额)、支付时限和抵扣方式(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施工进度或投资计划逐年预付);

6.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总额、预付金额(开工前预付不低于总额的50%)、支付办法、抵扣方式等;

7.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工程价款的60~90%)和时限;

8.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9.采用固定价格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合同价款不应超过200万元,并明确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0.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明确约定可以调整综合单价的情况;

11.采用定额计价的,各项费率、各专业费率(土建、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绿化、修缮等)是否约定清楚,并符合相关规定;

12.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时限应符合国家和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明确约定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13.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惩约定;

14.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保险、担保事项;

15.采用可调价格,应明确约定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以及各种可调因素;

16.对于双方同意的分包工程应在合同中约定;

17.合同中对工期、质量的约定是否明确、合理;

18.争议的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只能选择一种;

19.附件中对工程质量保修期、保修金的数额、返还时限的约定应符合规定;

20.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21.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是否招标;

22.备案资料是否齐全;

23.是否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24合同实质内容与招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或有潜在争议的条款。

(二)专业分包合同

1、参照施工合同;

2.分包工程在施工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建设单位是否同意(书面同意材料)

(三)劳务分包合同

1.劳务分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2.劳务报酬的结算、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3.违约责任的约定;

4.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在施工系列合同备案时,应当提示合同双方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期间的风险因素,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第十九条合同中对涉及合同价款的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合同工程因故暂停施工或重新开工的,合同双方应当向合同备案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备案的合同,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保存时间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二条备案的合同中有修改的地方,应当由合同双方盖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合同,应当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并签署备案意见和备案时间,盖备案机关公章,加盖骑缝印。

第二十四条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五条施工系列合同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应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系列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对于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不按规定完成竣工结算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同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1.未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

2.未按规定时限将施工系列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系列合同,订立的书面协议未备案;

4.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纠正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条款;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1影响投资控制管理的关键因素

1.1建设周期长

2004年,穿黄河工程初设报告编制工作完成;2007年水利部对初设报告进行了批复;2007年底到2008年陆续完成各标段的招标工作;2011年底完成主体工程施工。由于建设周期长,建设期间受国家宏观经济的影响,原材料、人工等基础价格大幅度上涨,造成建设资金紧张。同时,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建设费用。

1.2责任主体投资控制目标不一致

穿黄河工程分为南北区工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精神,穿黄北区工程实行委托管理制。项目法人(南水北调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可行性报告、初设以及施工图阶段等前期工作,从自己利益角度考虑,要求设计方削减概算,变更设计,以节省投资,并要求穿黄北区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尽可能地加快施工进度。建管局负责招标阶段以及施工期间的建设管理,在投资包干使用的前提下,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直接的责任。在各建设阶段的责任主体投资控制目标不一致情况下,建管局面临巨大的投资控制压力。

1.3不确定性因素多,设计变更多

穿黄北区工程涉及两个市级行政管理区域,并且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多个水管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多方提出各自的利益要求。为了满足各方的利益,造成工程投资的增加。此外,根据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建管局负责招标阶段与施工期的建设管理,没有参与初步设计阶段与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所以对工程设计工作中影响投资控制的因素无有效的管理手段。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难度大,且由于设计深度不够,存在工程量偏差与漏项的情况,导致工程建设中出现了大量的变更与索赔,造成投资控制难度增大。

1.4合同条件不完善

穿黄北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采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2000年第2版),该合同条件对于工程参建各方投资控制的责任及其具体操作内容的规定不够详尽,对变更与索赔程序的规定不够详细,而变更与索赔是投资控制管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出现了一些纠纷。

2投资控制管理采取的措施

针对穿黄北区工程的特点和投资控制管理中的难点,建管局从招标阶段开始就特别注意投资控制管理的各个要素,并在施工管理阶段不断完善各项投资控制管理制度,将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2.1规范招投标管理

招投标阶段上承设计阶段,下启施工阶段,是投资控制的关键阶段。穿黄北区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并在招标过程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2.1.1注重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投标者的报价和标底的准确性以及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工作。因此,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必须科学合理,内容明确,客观公正。穿黄北区工程结构较复杂,有埋涵、埋管、隧洞以及水闸等多种结构形式。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若作到细致、准确、合理地划分项目,既便于计量准确,又能避免施工方的不平衡报价。

2.1.2注重标底的编制审核工作穿黄北区工程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在编制标底时,特别注意考虑穿黄北区工程本身的特点和工程地质、水文以及周边环境的复杂性,使之成为评价投标人报价合理性的主要参考依据,并为以后确定合同变更、索赔和额外工程的费率及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2.1.3注重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约定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直接影响工程投资的控制。合理编制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是从源头上控制工程投资最为直接的措施。穿黄北区工程在采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2000年第2版)的基础上,完善了对于进度计划管理、变更以及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等可预见并可影响造价的因素的规定,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尽量避免和减少索赔及争议的发生。

2.2建立内部投资控制管理体系

2.2.1制订投资管理办法制订《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穿黄北区工程投资管理办法》,确定了合同管理、投资计划控制管理、价款结算管理以及变更管理的原则和程序。

2.2.2强化建设管理过程中投资控制的手段

(1)加强施工进度和计划管理。建管局制订了《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穿黄北区工程进度控制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总体进度计划,并编制年、季、月、周施工计划,作到按计划施工,避免因工期延长带来价格上涨和人工机械待工费用索赔等因素造成投资费用的增加,为投资控制管理做好基础工作。

(2)依据施工进度,合理支付工程款。以投标合同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为基础,以合同价格为控制目标,将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投资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投资进行比较分析,使投资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监理单位制订《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穿黄北区工程月支付监理实施细则》,规定对月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必须由相关的专业工程师签字并由总监审核、才能作为拨款的依据。同时,建管局明确了各部门责任与工程款支付核签程序。工程款支付的比例要严格按合同办理,坚持作到先进行质量验收再予以付款,如出现超过设计工程量的问题则需要监理作出说明,必要时需要设计方的认可。工程付款单必须由质量、计划、财务、建管局负责人进行确认。

(3)加强变更费用的控制。变更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由设计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方应及时处理并确认变更的合理性;因施工技术的原因而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要求,监理方应及时处理并确认变更的必要性。无论哪种变更,监理方必须作出投资分析报告,所有变更都附预算书,作为结算的依据。

(4)建立施工图审查制度。制定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内容,在设计交底以前组织施工、监理等各方的技术代表对施工图进行审查,以保证设计质量达到要求,避免由于设计错误或不当而造成的浪费。

(5)合理处理工程索赔。加强合同管理,尽量避免工程索赔。在施工单位索赔事项有理、有据、有度的前提下,依据施工合同,通过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协商,并经过监理方审核,建管局及时批复索赔意见书,有效控制索赔金额。

(6)严格执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投资控制管理规定。在招标合同中规定了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差不予调整,但政策性的价差调整例外。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年度预算管理报告,并统一编制价差报告,待国调办批准后对价差予以调整。

3对当前水利工程投资控制管理工作的思考

在诸多不利因素影响下,建管局通过采取以上行之有效的措施,使投资控制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工程总投资被控制在概算以内。根据穿黄北区工程建设实践,对当前水利工程建设投资控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3.1明晰责任主体权责,加强有效监管

就整个穿黄北区工程来看,在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出现了投资控制责任主体的变化。由于各责任主体投资控制目标不一致,工程建设出现了一些困难。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既不能扩大投资、造成浪费,也不能一味地精简设计、压缩投资。目前,我国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没有建立起投资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阶段的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体系,各个阶段的责任主体并不明晰,投资控制目标不完全一致。因此,完善水利工程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代建制,在政府对代建单位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给予代建单位建设全过程真正的项目法人权责地位,势在必行。

3.2尽快推行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施工图审查制度是建设工程的一项法定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制度在水利工程建设中一直未得到推行。建议尽快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推行施工图审查制度,不仅从设计文件的质量、安全角度进行审查,而且保证设计文件经济性上的可行性、完整性、合理性,避免因施工图造成工程投资难以控制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质量监管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F253文献标识码: A

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急需加强监管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基本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少数开发项目规避监管特别是个别招商引资工程,由于加快产出的需要,往往存在“轻程序重速度”的现象。部分项目不按建设程序要求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施工现场往往管理混乱,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尤为突出,经济合同纠纷、民工工资矛盾也时有发生。

(二)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力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少数建设单位为降低工程成本,不执行优质优价制度,更有甚者通过控制主要原材料供应或分包利润较高的工程项目瓦解了施工企业的实际利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质量。

(三)施工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区极个别项目曾发生混凝土构件强度不足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为牟取利润压低成本,不按技术规范操作施工,粗制滥造。此外,部分一线施工人员没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上岗,缺少专业技术能力,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安全隐患。

(四)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有待进一步强化。市场的无序竞争导致监理费偏低,监理单位不能派驻执业能力强、职业道德高的人员进驻现场从事监管工作,在工作上遇到困难、遇到阻力、遇到人情就不作为,把监理人“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原则置于事外。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队伍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规模逐年递增,由20年前年均几十万平方米急剧扩大到目前的360万平方米,工程质量监管内容也已扩大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建筑节能、质量行为等方面,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有限的监督力量严重失衡。

(六)精品工程创建的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精品工程创建是一项系统工程,工程设计、施工、材料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均要达到优质标准。精品工程创建能否取得实质性效果,关键在于建设各方主体单位是否重视创建工作,是否落实创建制度。当前,多数建设单位尚无激励施工单位创建的有效措施,建设市场优质奖励政策还需进一步推进。

这些问题的存在,已对我区工程质量管理造成了阻碍、带来了影响,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必须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法治建设切实落实监管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统一思想认识,普及相关知识。

要把思想统一到区政府的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决策部署上来,说: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仅仅统一思想是远远不够的,在建设工程质量法治专项活动中要把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目标转变为切实可行的措施迅速加以落实,要把该项活动作为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关注民生民情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宣传报道的联动效应,在《淮安区报》、《淮安区房地产信息》、淮安区电视台广泛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印发宣传册、举办知识竞赛等方式,向全社会普及工程质量基本知识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常识,着力营造全社会都关心工程质量、重视工程质量、了解工程质量法律知识的良好氛围,为迅速掀起建设工程质量法治专项活动的热潮打好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依法强化制度建设,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依法建立覆盖到工程建设全过程、各环节,适应工程质量管理需要的政策体系,是深入推进质量法治专项活动的重要保障。一要实行建筑材料备案管理制度。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出台《建筑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单位对建筑材料的管理职责,切实把好建筑材料关。2011年,对影响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钢筋、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砌体材料等进行备案管理;2012年,对影响建筑工程使用及安全功能的水电管线、节能保温材料等进行备案管理;2013年,对其它建筑材料进行备案管理,进一步提高材料备案覆盖率。二要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试点。以省厅在全市试点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作为契机,建立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机制,运用市场经济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法,积极防范化解工程质量风险,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探索出一条新路子。2011年,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各试点1个;2012年和2013年,根据省厅实施要求稳步推进其他建设项目。三要推选GPS定位管理系统。出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GPS定位管理办法》,利用信息化平台,及时掌握项目总监、项目经理等各类现场人员到岗情况,督查其蹲点到位。2011年,初步完成GPS系统建设,试点开展对项目总监实行定位管理;2012年,对项目经理、安全员实行定位管理;2013年,进一步完善提高,覆盖到城区70%以上建筑工地。四要研究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出台《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着力解决建设市场违规行为处罚难问题,切实提高行政处罚执行率。五要强化建设市场诚信行为考核。出台《建设工程市场质量行为诚信奖惩办法》,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建设市场诚信考核机制,做到“守信激励、失信受惩”。

三、依法健全责任体系,规范工程建设程序

就住建系统承担的工程建设任务而言,相关企事业单位作为具体项目行为人以建设单位身份承担项目建设,并作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度。严格工程建设投资控制。做到建设项目“程序到位、手续完备”,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并按照建设程序进行规范化操作、制度化管理,按规定审核,按程序审批,按要求监管。加强工程量计量控制,特别是对隐蔽工程计量,必须严格控制,预先做好测算。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凡是涉及工程量变更的,必须按照程序和权限逐级报批,任何人不得随意签证变更工程量。因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变更工程量的,由施工现场甲方代表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由牵头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办,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并留有充分证据。

四、依法加大监管力度,落实质量管理举措

一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法定责任。作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必须带头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重要管理责任,必须把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到位;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必须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要在落实标准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提高工程使用舒适度。要特别注重前期工作,设计成果要科学、经济、美观、适用、完整和可操作、好操作。二要强化部门联动监管。以政府投资工程、保障性住房项目、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加大质量巡查力度,每年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综合执法检查2次以上,组织系统内部综合执法检查4次以上,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三要突出施工现场监管。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巡查力度和频次,加强完善政府抽测手段,严格控制工程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及建筑钢筋、混凝土、水电等材料质量。创新外聘专家检查、县区错位检查方法,提高检查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四要强化“两场”联动监管。加快建立健全建设市场诚信平台,加强各方主体诚信考核,及时录入公布,坚持将企业及个人的诚信情况与资质资格、市场准入清出等挂钩,切实推进“市场”和“现场”联运监管。五要强化涉及公共安全的专业性建设项目的质量意识。自来水公司和燃气公司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规范施工和管理,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质量隐患迅速彻底整改。

五、狠抓安全生产,强化文明标化建设

安全生产是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发展的保障,必须要克服安全生产“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极端危险的做法和想法,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备案制度。对开工项目必须出具安全开工监督证明,监管部门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切实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采取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抓住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作业、钢结构工程、临时用电、地表开挖涉及管线件地下设施安全,尤其是国防电缆、燃气管理安全等方面的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抓好建筑工地文明标化施工,提高施工文明程度,要建立文明施工长效机制。各建筑施工企业要采取大力度、多层次的集中整改方式,使现场管理状况要有明显改观,建立责任分解、措施落实、社会监督等制度组成的管理机制。在责任分解方面,把文明施工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工程,落实到班组,落实到人,在措施落实方面,突出宿舍、环境卫生等重点,狠抓围挡、冲洗设施达标验收等措施,做到严格检查、整改、验收,在社会监督方面,不仅要设置投诉电话,还要不定期组织多方面座谈会,听取文明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管理工作。

六、树立精品意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抓好工程质量是住建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各方建设主体打造诚信形象、开拓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一要加强工程质监机构建设,从组织力量上保障精致建设监管需要。增加质监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加大经费投入。二要加强优质精品工程创建,在建设成果上体现精致建设要求。各方建设主体均要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主动将精致建设理念落实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严格执行《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建设单位要给予优质工程创建资金和鼓励措施,施工、监理单位应注重过程创优、细节创优,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监管服务力度,通过各方努力,力争把工程做美、做细、做精,只留感叹、不留遗憾。在争取省级优质工程和市级优秀示范项目的同时,以参与 “精品工程示范区”、“五佳住宅示范小区”、“十大精品建筑”等评比活动为契机,带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打造优质精品工程。

七、强化部门协作,提高活动效果

为了确保该项活动目标任务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成立了建设工程质量法治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工程质量法治专项活动。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强化工程质量监管,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法治专项活动深入开展。要立足自身职能,积极加强沟通协调,相互支持配合,形成闭合管理的强大合力,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法治专项活动有效开展。

八、依法考核奖惩,及时总结督促

为确保按进度要求完成建设工程质量法治专项活动各项目标任务,领导小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跟踪督办制度,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掌控活动进展情况,对在工作中措施不力、推卸职责的有关单位各个人要及时通报批评,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评审;问题;措施

政府投资项目是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或政府融资等方式进行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随着社会事业的发展,政府投资公共领域项目的不断增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尤为必要。政府投资评审是政府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成本费用、节约建设资金和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现结合十多年来本人从事政府投资工程造价评审的实践经验,谈谈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1 当前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评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施工图设计不够完善,影响工程造价

1.1.1工程技术与经济观念相分离

当前,大部分设计人员技术水平、知识储备并不差,但缺乏经济观念,设计思想保守,创新意识不强。在设计中不作多方案比较,即使多方案比较也只注重造型和使用功能,而忽视经济方面的比较。

1.1.2设计招投标不完善

目前项目设计只注重方案设计阶段的招标,忽略了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招投标工作。一旦方案中标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也随之被确定,所以,施工图设计就缺乏竞争机制,设计人员控制造价的积极性就不会很高。

1.1.3现行的设计费计取方式不合理

现行的设计费只取决于工程造价或建筑面积的大小,没有考虑造价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的因素。设计图纸质量好坏,投资是否超限与设计费没有重大关系,导致设计方案不认真进行经济分析,或为保险起见,随意加大安全系数,造成投资浪费。相反,优化过的设计方案给业主节约了投资,但也得不到应有的报酬,不能调动设计人员主动控制造价的积极性。

1.2设计变更及签证不合理、不真实,影响工程造价

1.2.1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内容不具体

体现在有一些签证对于所发生事件的数量、规格记录不完整、事件发生的日期不交待、内容叙述模棱两可、模糊不清、前后重复或矛盾。工程设计变更单中对变更的原因、范围、部位和内容不明确,尺寸、标高和文字说明表达不准确,没有以图示说明,图示不规范。

1.2.2签证材料价格不实,高于市场调查价格

工程材料价格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点,也是难点。材料是工程造价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巨大,合理的材料价格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施工合同约定变更工程新增材料价格,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签证确认。但在签证中往往存在:报审发票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普通代豪华,获取较大的价差利润。很多情况下,对以上这样的材料价格认定,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也予以签认并进入工程结算。

1.2.3现场签证未及时办理,准确性差

及时性和准确性是现场签证的基本要求,也是签证真实性的基础。这就要求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一同就工程现场当时实际发生事情进行准确测量、描述、办理签证手续。但评审人员发现工程现场签证不及时、签证数量不准确、没有现场签证、事后补签的现象频频发生,甚至于在结算评审过程中还在补办签证手续。这主要是因为有的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及监理人员不能认真履行职责、不负责任,不能在事件发生时及时办理,口头答应,事后靠回忆、追记补办。这样只可能导致现场发生的具体情况不清,补写的签证单与实际发生的条件不符,数据不准,在结算过程和评审过程产生争议和扯皮。

2 应对措施

针对以上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多年工作经验,从以下方面提出应对措施。

2.1控制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途径

2.1.1严格推行勘察设计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引进竞争机制,开展设计方案优化竞争,以技术先进、造型新颖、安全适用、经济合理、节约投资作为衡量设计方案优劣的基本标准,综合评判出最为经济的方案和最为经济的结构。

2.1.2 采用限额设计

在保证功能前提下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并按照初设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通过层层限额设计改变设计过程不算帐的现象,由“画了算”变为“算了画”。将“肥梁”、“胖柱”、“密钢筋”、“深基础”等现象消灭在设计阶段,这样“三超”现象也会减少。同时,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变更和不必要的变更。对影响工程造价的较大设计变更,要采取先算帐后变更的办法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2.1.3建立健全设计收费标准和设计奖罚制度

改革设计质量好坏与设计人员无经济厉害关系的状况。将设计费的计取方法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基本设计费,同原设计费计取方法;另一部分为效益设计费,这部分费用应充分体现出激励机制,在保证工程安全和不降低工程功能的前提下,凡因设计质量好而降低造价的应根据降低的幅度大小计取不等的效益设计费;凡因设计错误、漏项等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员也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责任,从设计费中按量能的前提下,凡因设计质量好而降低造价的应根据降低的幅度大小计取不等的效益设计费,凡因设计错误、漏项等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员也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责任,从设计费中按量扣减。

2.1.4加强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质量是工程质量的龙头,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图审查制度的实施,对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保证建设工程整体质量,起到了事先把关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施工图审查机构之间竞争激烈,其相互之间出现了暗箱操作,无视《物价法》,对审查费用采取打折扣压价方式,而忽视质量的违规行为。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源头上加强对图审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

(1)加强审图队伍的建设。采取培训、考核、注册上岗制度,做到先培训,考核合格后再注册上岗,进行思想与业务知识的充电,从而达到审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对不合格的人员应停止图审资格的注册,不准其参加图审工作,以保证审图工作质量。

(2)进一步明确审查机构的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的图审机构进一步明确审查机构的任务和职责,若审查机构在审图工作中,误审漏查,将追究审图机构的失察责任,而且由此造成的工程经济损失,审查机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加强对审查机构的考核与管理。为了提高施工图审查工作质量,应进一步加大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力度和深度,出台相应审查机构的考核与管理办法,对图审机构的审图质量、工作质量、服务行为进行考核。同时,对图审档案、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进行定期的随机抽查,强化了对图审机构的动态管理。

2.2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及签证管理

2.2.1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参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相关主体的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规范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只有明确了责、权、利,才能规范各级工程管理人员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中的行为,认真履行职责。完善相关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2.2.2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健全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内部控制制度。

(1)明确变更及签证的审批程序,规范签证权力,健全相关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2)要完善工程变更及签证手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变更的,涉及变更内容的相关单位应在变更签证中签字盖章,必要时要签署意见;(3)对工程变更签证的内容严格把关。履行审核义务的单位在审查工程变更签证时应注意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对隐蔽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简图作为签证的附件;(4)明确工程变更签证时限。对工程变更签证应做到“随做随签、一项一签、一事一签,工完签完”的原则,杜绝先做后签的现象。

2.2.3 建设单位要配备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实施有效地控制和审查。现场签证内容要明确真实,实测实量,要素齐全,及时处理,防止遗漏。进一步增强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实事求是地做好现场签证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现场签证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