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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良好的水环境是人类的生存之本,我国人口众多,可利用的水资源相对贫乏,水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低,因此保护良好的水环境就成为我国处理日常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保护水资源,重在防治水污染,目前随着矿业市场的逐渐升温,矿产企业不断发展,数量不断增多,矿产企业的排污就成了水环境被污染的一个重要源头。
一、我国矿产企业水污染立法的现状
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政府就一直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树立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切实维护最广大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务。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对水污染防治规定的最为完备的法律。该法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作为防治水污染的基本原则,该法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中,设立了对水污染措施的一般规定,与工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的防治规定,虽然矿产企业生产排污可以归类为工业水污染,但是矿产企业与一般企业加工生产造成的水污染有不同之处,因为矿产企业从最初的采矿到筛选冶炼都与我们生活的环境息息相关,较之一般的加工工厂会对环境造成更大的危害,因为矿产企业的开采、加工、生产等各个环节若有管理不善将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同时也可能触犯多部法律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等。虽然对矿产企业生产排污可以通过查询相关部门规章文件寻找对应的解决措施,如《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这样不但需要查找的法律法规数量繁多,而且各个法规之间还有可能有重复冲突或规定不明确之处,复杂繁琐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大大降低政府相关部门的执行力。
二、湘西地区矿产企业水污染立法现状
对水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离不开法律的规定与调整,目前可用的调整湘西地区水污染与矿产企业开发矛盾的相关文件与法规大致有《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以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在这之中虽然也有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规定,但都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与技术政策为参照所做的简要概括,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凡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对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破坏应当进行综合治理。
锰、铅、锌、硫、汞、铁合金、钒、磷、铟及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矿产原料的采选、冶炼,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也不难看出,不论是对矿产开采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还是对冶炼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标准的规定,都是以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准,没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没用对这一标准做一个具体的量化。
三、湘西水环境保护立法缺陷
水是生命之源,水资源的好坏与否直接关系着湘西地区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良好的水环境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人们安定幸福生活的源泉。因为湘西自治州对矿产企业发展没有完整的法律规章制度约束,加之保护水环境的法律法规有限,导致该地区的水环境久久的不到改善,总结现有的相关法规,笔者以为湘西水环境保护立法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一)环保部门职权不高,治理不力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但环保部门在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只是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虽然环保部门可以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者进行罚款,但是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来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这种情况极易导致环境保护部门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权限出现“权力真空”或者“权力重叠”等情况。此外,从湘西自治州目前情况来看,现有环保能力难以应对日益繁重的环境监管任务。州环保局就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以下三个不足:一是环保能力建设滞后。全州9个环境监测机构虽然都通过了州级计量认证,但由于部分县市缺少一些必要的监测设备、缺乏专业的监测人员,不能及时进行监测工作,影响了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人员严重不足。州环保局机关仅有财政编制16个,很多科室只有一个人员,另外全州监测、监察机构人员远远低于规范化建设标准的人员要求,由于人员严重偏少,难以应对日益繁重的环境监管任务。三是目前我州还没有把环保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范围,环保部门无法将污染和生态破坏治理到位。所以,环保部门根本无法彻底的打击污染者乱排污染物的行为。
(二)法律不完善,违法成本低
1.立法供给短缺
湘西矿产资源的储量丰富,人们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便开始了无度的开采,而真正能约束到利益追寻者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出台。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发现湘西自治州目前还只有几部生效的地方性法规用以保护本地区的水资源,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湘西自治州是一个少数民族自治的地区,但是,能真正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法规规章却是少之又少,面对社会阶层日益激化的矛盾,仅有的保护条例已经显得捉襟见肘。而现有的可供行政执法部门执行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家颁布实行的法律,因此,符合本地区实际发展情况的法律供给极为不足。
2.法规内容有限,有滞后性
自2000至今已有10年有余,湘西地区的经济发展迅速,尤其是采矿业的大量发展,以及凤凰、德夯等旅游保护区的开发给湘西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然而对环境资源尤其是水资源的保护没有任何立法文件进行补充。环境法律规范的创制仍然是以“末端控制”为主导,以对建设项目的控制、生产缓解的控制和污染物处理、处置的“排放控制”为基本要求。“末端控制”的指导思想实际上是指对污染物的排放只注重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及治理设施的控制,很少甚至是忽略了“源头控制”,没有真正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思想。有学者提出,尽管环保局一再强调并非所有企业都必须要采用这些生产工艺和污染控制技术,但几乎所有企业都会选择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生产。因为要采用其他技术则该企业就需要向环保局证明该技术能够达到同等的或更好的污染削减量,而这常常既耗时又耗力。对企业来说简单地照搬虽然可能成本较高,但至少能够达到环保要求,所以很少有企业会去研制新的成本更低的污染控制技术或生产工艺。
3.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够
由于法规数量有限且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故缺少相应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对其进行补充和说明,因而导致执法裁量性比较大,执法标准不统一。此外,对于环境法律责任的分配上不甚明确,仅规定了违反环境法应承担责任,但具体如何承担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却没有具体的规定。
比如,我国将水质标准作为控制水污染的主要标准,如果环保部门发现本地区的水质达不到标准,就会对违规排放的企业进行规制和处罚,该如何认定排污行为与水质退化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成了环保部门的最大难题豑。如果同时有多家矿产企业在向某河流排污,那如何确定每一污染源排除的污染物在多大程度上引起了水质的下降,他们之间的责任又如何分配?此外,如果湘西州政府像美国各州一样,经常为了开发新项目而改变了水域的用途,变相降低水质标准,造成水质下降,这又该如何评价?
关键词:节水;水保;治污;监管
水是生命之源,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缺水国家,特别是南北水资源不均衡,西部由于缺水,荒漠化程度不断增加,同时水资源又关系到我国的农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证水资源安全,满足人民群众越来越高的物质需要,确保我国粮食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以及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刻不容缓的大事。
一、水资源保护对策措施
水资源的保护措施主要是对水源地的保护、上游的水土保持、中下游水体质量的保护。
1.工程措施
(1)水土保持工程
水土流失破坏生态平衡,导致自然灾害,同时,流失的泥沙携带大量污染物进行河湖水体,污染水质。
针对坡面水土流失,主要是岸边和汇水区植被的保护,采取坡改梯、配套坡面工程(蓄水池窖、沉沙池、排灌沟渠、田间道路、等高植物篱),配合营造水土保持林草措施(水土保持林、经济林果、种草);针对沟道水土流失采取拦沙坝、支沟整治和塘堰整治等措施。
河流上游特别是在人口较稀少地区,实行封山禁牧,设置必要的网围栏和封禁标牌,对于疏幼林采取补植措施;开展舍饲养畜,减少对林草植被的破坏,依靠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减少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
加强天然林、水土保持林建设,对区内退田还林区、水土流失区进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以达涵养水源,控制水土流失,减少面污染排放的目的。通过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控制河湖集水区内的水土流失,不仅可以改善生态环境,减少洪水等自然灾害,同时查以减少集水区内污染物的入河、入湖量,改善水质,而且,良好的植被还可以对污染物起到吸收、分解的作用。
(2)河道清淤工程
沿河两岸是集水区内居民居住、农作物与经济类作物种植比较集中的区域,向河内倾倒生活垃圾、搭建违章建筑的现象普遍存在,生活污水和面源污染污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河,致使河道淤积严重。如不清淤,会出现被污染淤泥反向污染河水的问题。通过河道清淤和整治工程,不仅有利于防洪,而且,河道内被污染的淤泥清除后,可减轻河道底泥对水体的污染,同时河道清淤工程还可以改善河道水力条件,有利于污染物在水中稀释扩散,加速降解。
(3)污染源治理工程
水资源保护工作既要治理原有污染源,又要严格管理和控制新的污染源排放。对人体有害的污染物质的排放要严格禁止,引导公众参与和监督,使污染源排放受到严格限制,并增加透明度。
(4)实施水源区综合整治工程
加强水源地和上游水资源保护,严禁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规范保护区内的责任制度管理,保证水源安全。限制在市场利益驱动下的其它无序开发,禁止建办污染重、原材料耗损大的企业,退田还林,防止植被退化和森林破坏。适度发展旅游业,并加强监督管理,减少人为的负面影响。
2.非工程措施
(1)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2)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3)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4)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
3.具体非工程措施如下:
(1)实行水体纳污总量控制
在保证进入河湖水质不变坏的要求下,通过对河湖的水资源特性和水污染特点的分析,据提出的污染物控制排放量,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并按水源区管理办法,加强水污染监测。
(2)节约用水
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中大力推广节水农业、减少面源污染排放量;鼓励区内居民节约生活用水,减少生活污水排放量;河湖内禁止开发高耗水的旅游项目,有条件的开发水生态、水景观旅游;提高公民节水意识,科学制定用水定额,树立节水也是治污的理念。 转贴于
(3)加强水资源保护宣传
采取各种手段,向公众宣传保护水源地的重要性,树立全民环保意识,引民公众参与和监督河湖水资源保护工作。
二、水污染防治
1.污染治理方法
水污的核心,江河水源的污染防治、生态恢复和建设、应急能力建设、预警监控体系建设、管理能力建设等具体工程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加强污染源控制、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是污染防治的重要方法。
(1)点污染防治工程
点源污染防治工程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防止江河流域内的点源污染,及时控制现有的污染源,保障水质。
对各流域的点源污染,尤其是重污染源的厂矿企业、违规建筑物和建设项目,制定清拆、整治和总量控制方案,分析方案的技术可行性、所需投资及环境效益,进行优化。
(2)面源污染防治工程
面源污染防治工程的目的为了有效减少和防止流域内的面源污染,尤其是农业面源污染,保障饮用水源水质。
面源污染防治工程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系统、循环、平衡的生态学原则;与生态修复工程相结合。
2.建立污染防治预警监控
(1)建立预警监控机制
为了实时监测、控制江河流域的水质、水量安全状况,提高预警预报能力,适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管理需求,开展防染防治预警监控体系建设工作。对江河流域水质和大气环境进行时空变化动态的坚持,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提高信息采集能力和信息管理应用水平为主旨,注重采用“先进、快速、可靠”的新技术,全方位主体化的对江河流域的污染防治的监控。
(2)严格执行污染责任追究制
为了严防水资源的污染,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制,坚持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的责任,确保水资源的安全。
参考文献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主要畜禽禁养区的划定。
2 划定依据
(1)《环境保护法》
(2)《畜牧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3.1 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3.2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3 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 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5 划定范围
5.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5.2 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3 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5.4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5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6 工作流程
6.1 摸清底数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6.2 核定边界
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一般不低于1∶50 000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以及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6.3 征求意见
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6.4 报批公布
各地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进行技g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省级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禁养区划定情况,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7 其他
7.1 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本指南开展工作。
7.2 已完成禁养区划定的、已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的,但划定范围与本指南要求不符的,应当根据本指南予以调整。
关键字:水资源;存在问题;基本原则;规划思路
一、西青区水资源的现状
1水资源现状
我国人均水资源仅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4,而天津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160立方米,仅为全国平均值的1/15,是全国300多个缺水城市中形势最严重的。西青区水资源总量均值为4900万立方米,人均122.5立方米,低于天津市平均河道总蓄水能力不过0.42亿立方米。为了缓解水资源短缺的状况,1983年建成引栾入津工程,并多次实施引黄入津。近几年城市化建设迅猛发展,工业、农业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本区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增加,水资源短缺的状况越来越严重,供水压力也越来越大,污水处理亟待解决。
南水北调通水后,全市实施统一调配,计划为我区配置水利年平均1.04亿立方米。首先,解决居民生活用水,其次为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用水,农业灌溉暂不列入考虑范围内。2010年,西青区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用水总量超过2亿立方米,南水北调工程仍然不能完全满足我区的用水需求,因此必须走节水型社会治理的道路。
2水资源的组成
目前,西青区居民生活及工业用水引用的是滦水和地下水,农业灌溉主要利用城市污水,部分园田使用的是浅层地下水。近几年大气降水量大量减少,外来水源又不能完全满足用水需求,促使人们恶性开采地下水。另外,水价差额也造成了人们更倾向于利用地下水。
二、西青区水资源利用存在的问题
1过度开发地下水会引发一系列的地质灾害。深层地下水位形成深大漏斗,部分地区埋深不足100米;地面沉降严重。
2水污染情况愈发严重。由于排放的城镇生活污水。工农业废水均不能达到排放标准,造成河道中的水被严重污染,河系水质长期处于污染状态。
3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水资源已经严重短缺,再加上人们的节水意识不够,城镇和农村的浪费现象非常严重;企业的节水技术不高,使得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不高;渠道及取水建筑物的不配套已经农村灌溉用水模式不够先进,使得农业用水的有效利用率很低,这些都造成了水资源的严重浪费。
4水利信息化程度不高。防洪减灾安全系统、地下水位自动检测系统水平较低;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质保护、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等各方面技术都需要提高。
5水利建设管理体质和运行机制存在不足。当前我区涉水问题的管理体制是水务局、建委、旅游局以及环保局等多头管理。这种管理方式使得我区涉水事务的基础设施建设缺乏统一的规划,不能跟上城市化进程,使已建工程不能完全发挥效益,造成重复建设基础设施的现象,浪费现象严重。产权制度和法人责任制不明确,涉水事务改革之后,导致资产经营滞后,水利建设产业化进程缓慢。政府成为水利建设投资主体,而项目法人则成为附属,这造成投资浪费的主要原因,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归属不明确,运行和维护不能做到管养分离,使建设后的工程产权不清,导致水费征收不到位,资金使用效率地,严重制约了水利建设的发展。
三、西青区水资源管理应坚持的原则及规划思路
1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1.1坚持水利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水利建设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速度保持一致,统筹兼顾各行各业对水利的需求。
1.2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考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和节约,突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此同时,要提高防护泻洪的能力。不仅要提高供水能力,更重要的是提高节水意识,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
1.3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高水质、水环境治理力度,从源头上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提高城乡水环境质量。
1.4坚持全面规划、标本兼职原则。科学制定计划,妥善处理各部门、城乡间的开发与保护,按照城乡发展、结构调整以及生态建设的要求,合理配置水资源。
1.5坚持全面推进水利改革,以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深化水利体制与机制改革,理顺职能,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利良性运行机制,促进水利事业全面发展。
1.6坚持依法治水,科学治水的原则。要加强水法制定的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管理队伍的素质,加大执法力度。并依靠科技创新,提高水利整体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坚持科学治水。
2西青区水资源管理规划思路
2.1通过修建管网和建筑物,使二级河道形成水循环体系;对骨干泵站进行改造维修、对部分河道进行清淤;拆除违章建筑物。建设污水处理厂,以此来防止水资源被污染;建立节水指标体系、引进节水技术和设备,在最大程度上节约水资源,用管网入户的形式来提高城镇和村民饮水标准;提高信息化建设提高我区水利科技含量;通过改革体制与机制使涉水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建立新型融资机制,使水利建设形成新的活力和动力。
2.2结合西青区城市与乡村协调发展的特色,通过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资源合理开发与有效利用体系。防污治污生态环境体系、节水指标化体系等,实现河道景观化、污水处理资源化。水利城市化、标准现代化、构建具有城乡特色的水生态区县。
2.3全面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全区三条一级河道堤防全面加固,独流减河完成浆砌石护城,沿河闸站进行彻底加固和维护。10年内实现农业灌溉全部节水化,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努力扩大农田的有效灌溉面积,按照渠、水、田、林、路综合配套的要求,建设高标准农田。截止到2015年,主要防汛工程的防洪标准要达到百年一遇水平,全区农田除涝标准要达到十五年一遇以上。
2.4按照天津市的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实施“碧水工程”和《海河流域天津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我区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在规划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促进节水型经济结构的形成;加强水环境的保护,加强对子牙河水源以及南水北调沿线的防污治理,提高对水资源的保护力度;要巩固和提高污染治理的成果,确保企业在污水排放中全面达标;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完成水污染防止的清污分流调控工程;解决我区西部地区和西北地区的污水排放处理,改变二级河道水质环境状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保护饮用水源:划出并设立子牙河引用水源保护区,实施子牙河清淤工程,对排污和河面饲养要严格控制,加强南水北调沿线污染的防治工作;
第二、改变二级河道水质的状况:控制向二级河道排水,恢复生态河流功能;
第三、集中对城镇污水进行控制和治理。建设西青开发区污水处理场和西部及西北部清污分流调控工程,解决污水排放出路问题,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
第四、污染源治理:在污染源治理基本达标基础上,强化企业治理深度,推行清洁生产和强化监督管理,促进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一、基本原则及主要任务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法律赋予地方政府的职责,发挥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作用,开发区及各乡镇、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和海河迎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和海河迎查负总责。
2.坚持“治、用、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治”:即水污染治理。在流域内综合采用结构调整、源头把关、过程控制、末端治理以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面源污染治理等措施,彻底解决点源水污染问题,从源头上减少水污染物产生量。
“用”:即污水资源化。大力推动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努力提高中水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实行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污水排放量。
“保”:即流域生态恢复与保护。采用水土保持、小流域开发治理、湿地建设、河道清淤疏浚和拓宽等生态恢复、重建技术,涵养水源、截蓄利用,对流域的生态恢复过程进行强化,提高河流自净能力,改善水质与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
3.坚持总体布局、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集中力量按时完成国家海河考核项目工程任务表内项目建设;综合整治河流污染,确保河渡槽断面达到考核目标要求;本着总体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在迎查攻坚阶段,重点以治污项目建设和河流断面水质改善为主,突出硬件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地完成迎查任务。
(二)主要任务
1.确保河渡槽断面水质稳定达到V类水质标准以上。
一是6月底前完成老城区、新城区和开发区污水管网配套,实现雨污分流,污水全部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是加强对辖区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确保我县河渡槽断面水质按照时限稳定达到考核标准要求。即到6月底,河渡槽断面水质达到V类水质标准(COD浓度40mg/L、氨氮浓度2mg/L);到12月底,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V类水质标准。
2.确保完成重点治污项目建设。加快对列入《县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考核迎查攻坚阶段工作目标责任书》(下称《责任书》)中的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加快新城污水处理厂和劳店陈楼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确保在9月底前竣工,并实施规范化整治和环保验收。
3.打造亮点工程。按照以亮点展现工作成效的原则,8月底前完成我县两个湿地水质净化利用工程,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搞好美化、靓化。
一是对河进行综合整治,建设河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利用溢流坝,形成局部蓄水和水流自动复氧,延长河水滞留时间,结合种植芦苇、香蒲等水生植物进行水质生物降解,进一步改善水质。
二是实施新河(段)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将新河水质进一步净化,能够满足周边农田灌溉用水需求。
4.完成综合任务。
一是在河渡槽断面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
二是完成“十一五”总量减排任务。
三是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及申报。
四是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五是完成海河迎查工作需要的其它任务。
二、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开发区
1.负责开发区内污水管网配套,并实现雨污分流,杜绝跑、冒、渗、漏现象,确保区内所有工业和生活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2.加强区内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督导所有项目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坚决杜绝未批先建、久试不验、超标排放等违法现象,确保环评率、验收率、达标排放率100%;
3.搞好项目布局,严格按区域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要求,安置新上项目,使园区做到合理布局,有序可持续发展;
4.规范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园区内企业排水达到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杜绝环境事件发生;
5.加大环境宣传力度,在工业一路、二路、七路和新大济路等主要道路两侧显著位置设置环保宣传标语、横幅等;督促区内企业在厂区内外粉刷环保标语口号,营造良好的迎查氛围;
6.负责区内环境综合整治,进行道路绿化、美化,清理路边沟渠、垃圾、淤泥、杂草;同时督导区内企业进行环境美化整治,确保区内面貌整洁有序;
7.提供各类迎查档案资料;
8.完成海河迎查工作需要的其它任务。
(二)有关部门
1.县环保局
(1)负责海河迎查工作总牵头,做好与上级环保部门的沟通、联络、汇报等工作;
(2)综合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海河迎查工作;
(3)负责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确保河渡槽断面水质达V类水质要求;
(4)实施新河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5)综合任务: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全县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稳定达标率100%;完成“十一五”总量减排任务;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及申报;建设完善环境监控中心;
(6)完成海河迎查工作需要的其它任务。
2.县建设局:6月底前,完成县城区污水管网改造配套工程,加快新城区污水管网配套建设进度,实现雨污分流,使污水全部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完成海河迎查工作需要的其它任务。
3.县水务局
(1)实施河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对河进行综合整治,利用橡胶坝或溢流坝,形成局部蓄水和水流自动复氧,延长河水滞留时间,结合种植芦苇、香蒲等水生植物进行水质生物降解,进一步改善水质;
(2)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督促各乡镇对主要河流河道开展综合整治,清理河道淤泥、垃圾、杂草及漂浮物,切实改善河道脏、乱、差的状况,实现两岸绿化、美化、靓化;
(3)监督管理县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及相关项目建设,督促其按时限要求完成各项规范化整治;
(4)加快新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建设进度(包括中控系统建设、污泥处置工程、生物指示池建设、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5)参与完成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及申报,牵头在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6)完成海河迎查工作需要的其它任务。
4.县行政执法局
(1)11月底前,完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日处理生活垃圾120吨,实现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
(2)做好城区环境卫生、露天烧烤及马路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确保城区面貌整洁有序;与环保局联合整治城区建筑扬尘污染以及社会噪声污染等;
(3)完成海河迎查工作需要的其它任务。
5.广电局、新闻中心
负责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设立海河迎查专题栏目,广泛宣传报道海河迎查的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各乡镇
各乡镇在海河迎查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加强项目管理,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环境宣传力度,以及完成海河迎查工作需要的其它任务。
(四)有关企业
1.电子有限公司
(1)完成排污口及环保设施的规范化整治,完成生物指示池建设;
(2)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稳定达标排放率100%,在线监测及控制系统稳定运行;
(3)做好重金属污泥的规范化处置,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4)做好环保宣传工作,在厂区内外显著位置设置不少于5处的固定环保宣传标语;
(5)实施厂区内外的绿化、硬化和美化,着力解决脏、乱、差现象,保持厂区周边环境整洁;
(6)提供完整档案资料。
2.纺化有限公司
(1)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稳定达标率100%;
(2)实施厂区规范化整治,做到绿化、硬化和美化,着力解决脏、乱、差现象,保持厂区周边环境整洁;
(3)完成环保设施规范化整治;
(4)在厂区内外显著位置设置不少于5处的固定环保宣传标语;
(5)提供完整档案资料。
3.染织有限公司
(1)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稳定达标排放率100%,在线监测及控制系统稳定运行;
(2)实施厂区规范化整治,达到绿化、美化、靓化;
(3)在厂区内外显著位置设置不少于5处的固定环保宣传标语;
(4)完成环保设施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5)提供完整档案资料。
4.县污水处理厂
(1)脱磷除氮工程投入正常运行;
(2)实现满负荷运转并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及控制系统稳定运行;
(3)实施厂区绿化、美化、靓化工程,在厂区内外显著位置设置不少于5处的固定环保宣传标语;
(4)完成各类设施规范化标示,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
(5)提报各类档案资料;
(6)实现市场化运营。
5.新城污水处理厂
(1)9月底前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并通过环保验收;
(2)实现满负荷运转并稳定达标排放;
(3)完成生物指示池、污泥处置系统、在线监控系统等设施建设并进行规范化标示,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
(4)实施厂区绿化、美化、靓化工程,着力解决脏、乱、差现象;
(5)在厂区内外显著位置设置不少于5处的固定环保宣传标语;
(6)实现市场化运营;
(7)提报各类档案资料。
三、强化措施,确保海河迎查攻坚阶段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迎查工作目标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必争第一为目标,以落实迎查工作要求为着力点,真正把污染治理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县政府专门成立海河迎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迎查攻坚阶段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各乡镇、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分工负责、齐抓共管,落实好攻坚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辖区、本部门、本企业治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抓好迎查各项工作,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靠上抓。坚持月调度和现场督查的推动机制,实行职能部门月调度检查、通报等工作机制,确保迎查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大力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迎查氛围。海河迎查涉及面广,任务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造声势。
一是宣传部门要组织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系列宣传,会同环保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迎查专题宣传方案,并抓好落实;
二是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开办专题栏目和开辟工作专栏,结合全县海河迎查工作的逐步推进,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
三是各乡镇、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在醒目位置(包括城区、厂区、主要交通干道等)制作相应的富有感染力的环保标语、横幅、宣传牌,促进迎查工作的健康、有效、扎实开展。
(三)强化考核,坚决把迎查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由县环保局负责按照海河核查办法和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扎实推进的要求,对我县河流断面水质达标、“十一五”污染防治工程进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和企业稳定达标排放、亮点工程实施进度等情况分别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全力推进以生态深度治污为主的亮点工程建设。
二是强化各项工作的考核。由县迎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迎查工作督导组,对照《方案》中涉及到的具体项目和《考核办法》的具体要求进行督查和通报,其考核结果和县政府综合调度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
(四)实施责任追究,确保海河迎查工作取得成效。
一是自4月1日起,凡是在各类检查中企业排污累计超标3家的,由所在辖区分管领导和企业分管负责人向县迎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检查;累计超标5家的,由所在辖区和企业的主要领导向县迎查领导小组做出检查。
二是对治污工程项目任务不落实、进展缓慢,经督导2次未整改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由项目主要责任人向县长办公会议做出检查。
三是对县直部门承担的工程任务,未按进度实施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县迎查领导小组做出检查。
关键词: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策略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3954(2013)21-0120-02
城市是人类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教育的中心,随着城市经济的活动和人口的高度密集,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资源使用和环境保护压力。中国的城市经济一直保持着调整增长的态势,而且长期以来延续一种“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的粗放型增长模式,因此带来的污染使得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而临越来越严重的威胁。城市中水源污染、扬尘污染、噪音污染、垃圾污染等一系列问题直接影响到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
1 城市规划中环境污染的问题
1.1 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类在活动或自然过程中引起某些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到大气中,呈现出一定浓度,达到一定时间后,危害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或生命。凡是使空气质量变差的物质都可称为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主要有人为因素(生活燃料、汽车尾气、工业废气等)和自然因素(火山爆发、森林火灾等)两种,而致使大气污染的原因多为人为因素,尤其是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中所生产的污染源。
当城市被大气污染后,由于污染物质量的性质、来源、浓度和持续时间的不同,污染地区的地理环境、气象条件等因素,对不同年龄段的人均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影响,首先是感觉不舒服,随后生理上出现可逆性反应,再后会出现急性危害症状,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主要分为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和致癌三种。
大气污染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可直接影响经济发展,造成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损失。污染物质也会影响天气和气候的变化,颗粒污染物会使大气能见度降低,或使地球气候变暖,也会使天空中雨水中含有酸性污染物,致使受污染的雨水降落地面造成危害,如图1所示。
1.2 土壤污染
土壤的污染主要分为有机污染物(有机农药、氰化物、石油、合成洗涤剂、酚类及由城市污水、污泥、厩肥带来的有害微生物等)和无机污染物(重金属、放射性元素铯、锶的化合物、酸碱、含硒、氟、砷的化合物等)两大类。当土壤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过多,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时,便会引起土壤的结构、组成和功能发生变化,微生物活动受到抑制。其有害物质或分解产物在土壤中逐渐积累通过土壤中所种植物等方式间接地被人体吸收,从而会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作用。
土壤的污染,较大多数是通过水污染与大气污染的转化而产生,它们可以单独起作用,也可以相互重叠和交叉进行污染。随着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农业化学化水平的提高,使大量化学肥料及农药散落到土壤中,使土壤遭受污染的面积越来越大,而且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随着时间的累积,其土壤中污染程度也越来越严重。
1.3 水域污梁
水污染主要是由于各种化学物质造成水的使用价值降低或丧失并污染环境,存在于污染水域中的碱、酸、铜、镉、汞、苯、酚、氧化剂及二氯乙烷等有机毒物,会使水生生物中毒死亡甚至发生基因突变。水污染主要是由于人类排放的各种外源性物质(包括自然界中原先没有的),使其进入水体后,超出了水体本身的自净作用所能承受的范围,由此造成水污染,使得污染后水质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从而影响水体的有效利用。
1.4 固体废物污染
固体废物主要可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三类,固体废物如不能善加处理和利用,将会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通过各种介质进而危害人体的健康。
2 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策略
2.1 大气污染整治措施
大气污染的结合防治要从区域环境整体进行,充分考虑区域的环境特征,对影响大气质量的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再结合具体情况采取合理有效的防治措施,主要治理措施有四个方面。
①利用各种除尘器去除工业粉尘和空气烟尘,或使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回收利用废气中的有用物质,使有害气体通过物理或化学作用转变为无害;⑦改革能源结构,采用无污染能源或是低污染能源,并对各种燃料进行预处理,以减少燃料燃烧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质,并加强企业管理,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逸散和排放;③使用植物净化,在城市和工业区有计划和有选择的扩大绿地面积进行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④认识和掌握气象变化规律,充分利用大气的自净能力,使大气污染通过大气环境物理、化学和生物等作用下进行自净,从而有效降低大气中污染物质的含量。
2.2 土壤污染整治措施
针对土壤污染:①应加强对工业“三废”的治理,减少工业生产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经由水流等排入土中。②针对土壤污染物的种类,多种植有较强吸收力的植物,通过植物吸收作用稀释并降低土壤中有害物质的含量,或通过生物降解净化土壤(如通过蚯蚓可降解土壤中所含有的农药和重金属等)。③对污染土壤进行施加抑制剂改变污染物质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方向,以减少农作物的吸收,也可通过增施有机肥料、改变耕作方式、抽土、深翻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土壤污染。
2.3 水污染整治措施
水污染的规划主要是将水体污染的现状进行分析调查,并根据当地的水体质量确定最理想的治理措施。通过改善河道水质,增加水体的自净能力,降低并分解水中污染物质。工业企业必须配合有关环境整治人员积极治理水污染,对企业中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进行单独处理或预处理,对工业废水实行清污分流、串级使用、污水回用或一水多用等措施,以提高水体的重复利用率,从而降低水体的污染。
2.4 固体废物污染整治措施
对于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的规划,主要有垃圾焚烧和固体废物填埋两种方式。并且我国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3 城市规划中的生态环境规划
城市作为集中的污染源,对资源本身存在着巨大的破坏作用,如城市中化学工业生产的各种农用化学生产肥料,虽然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的能力,但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土地的自然生产力。加之大气污染所形成的酸雨、生活生产中的废水等,严重污染和破坏了城市各地区的农田、森林、草原和水域,资源的破坏和丧失在工业时代己愈演愈烈。
而城市中住宅的密度也与交通的繁忙度也直接关系到城市的生态环境,因人们在交通中过多地依赖小型汽车,使得汽车除了大量尾气的排放外,也加速了城市外延的扩大,并侵占更多土地、能源、空间的资源。而水泥道路的铺设也会间接影响到地表水体的循环作用,高层住宅的不断建设也会阻碍了大气、生态、水体等一系列的循环作用。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城市的生态规划应最大限度的保持和保护城市原有的生态系统,在环境规划中融入生态学思想,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的生态效果以实现协调发展。在城市建立上面,坚持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三者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发展,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突出生态环境规划的基本原则,以保护城市特色,满足城市自然、人文需求,有针对性地抓住主要环境问题,坚持可达性与持续性原则,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多方面手段进行城市生态环境的规划,如图2所示。
4 总结
综上所述,更好的进行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都是为了人类能更加健康快乐的生活,对于人类自身发展的思考是解决城市规划中环境保护问题的最基本出发点。城市规划中要寻求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为人类自身所处环境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状态,并保证社会管理机制的健全,使生态城市规划能朝着稳定、民主、安全的方面发展,最终实现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朱煜,浅谈如何处理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的关系[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15(15):63~65
[2]李有,吴迪,对城市规划中环境保护整治措施的简要论述[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07(07):269
[3]周开华,对城市规划中环境保护整治措施的若干思考[J],中国科技财富,2010,10(10):284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与环境协调的原则,按“畜地平衡、合理布局、适度规模,协调发展”战略思路,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逐步实现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资源化、生态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畜地平衡、总量控制原则。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优先的原则。
三、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四)《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五)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市农业局、环保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四、目标要求
通过畜禽养殖“三区”划分,可促进我县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畜牧业与生态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力争2016年底达到禁养区无各类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只拆不建,并对已存的畜禽养殖场限期建立配套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可养区畜禽养殖场实行规模上限控制,配足配齐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的相应基础设施,切实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为创建中国秀美乡村—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五、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的规划
(一)禁养区范围
(二)限养区范围
(三)可养区范围
除上述规定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外,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畜牧业发展需要,划定畜禽养殖可养区范围。在可养区范围内要合理规划和适度发展,达到区域密度、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养殖畜禽应当遵守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其排放的污水和废渣不得污染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六、具体要求
1、禁养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禁养区内畜禽场不予申报项目和政策扶助。
3、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场)负责限期搬迁或关闭或转产,县相关执法部门应密切配合。
4、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5、可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须经县环保部门环评审批,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畜禽养殖实行养殖规模上限控制,开展生态养殖模式,实行污染物集中处理和利用,实现污染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统一部署,严格考核。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负总责,环保部门负责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的生态指导和服务,其它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二)加大宣传,提高认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三区”划定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广大养殖户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生态养殖,增加效益。大力推广农牧结合、果牧结合、渔牧结合、林牧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提高养殖户效益。重点扶持发展畜禽粪便加工利用企业,鼓励畜禽粪便加工成生物有机肥还田和沼气发电。
摘 要:人类文明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理性发展的时代,在保护环境前提下发展和在发展中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民法在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通过对私权的制衡和限制,维系权利的动态平衡,以达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社会可持续发展;民法;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10-0078-04
一、民法在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当前,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点是公法领域的行政规制,主要是行政处罚、关闭污染源、征收资源使用费、排污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等行政干预手段。但江苏太湖和安徽巢湖发生的蓝藻事件反映出行政干预的软肋所在,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仍然无法遏制环境污染势头的蔓延,无法避免环境灾害的发生。低成本、低风险与高额的经济利益的巨大反差驱使生产者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而获得个人利益,行政干预的非全面性、监督主体的单一性、监督时间上的间断性和一些地方政府追求政绩的默许及放任,这些都是行政干预自身不能克服的弱点。
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公法保障,也应发挥私法力量。民法作为私法,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法,应当通过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实现社会个体利益的均衡,通过权利制约权利,实现资源合理利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最终实现人与人在资源利用中的和谐。
国外最新的民事立法把社会可持续发展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对完善我国民事立法有很多有益的启示。越南的做法主要是对物之所有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设定了环境保护的义务,规定了违法强制性义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侧重点在于保护因环境污染遭受损害的受害人的权益,客观上保护了自然环境。越南民法典在“财产与所有权”一编中规定了所有人保护环境的义务,即所有权人在使用、保管和抛弃自己的财产时,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停止污染行为,采取各种措施消除污染后果,并赔偿损害;建设卫生设施、有毒化学原料仓库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之工程时,工程所有人必须在适当的距离和位置设立隔离界标,不得对邻人造成不利影响,所有权人排放污水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在“民事义务和民事合同之非合同损害的赔偿责任”一编中规定了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即个人、法人及其它主体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赔偿损害,造成环境污染者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荷兰主要是在相邻关系中设定不动产所有人对其邻人的民事权益负有保护义务,在“债法编”将物之利用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侵害具体化,将特殊侵权行为具体化,使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荷兰民法典》在第五编《物权》中明确了相邻不动产所有人的义务,规定不动产所有人不得对其相邻人施加诸如噪音、震动、恶臭、烟尘或气体、用水等妨碍。在第六编《债法总则》的《侵权行为》中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危险物致损责任、污染物责任、垃圾场责任和矿物责任。[2]
瑞士民法典中对防止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是通过物权法中的土地所有权限制性规定来实现的,即相邻的土地所有者经营工业时有对邻人的所有权不造成过度侵害的注意义务,对于邻人所不能容忍的因煤、烟、不洁气体、音响或震动而造成的侵害严格予以禁止。[3]
智利规定了用益权的环境保护义务和受到侵害后可以请求赔偿的权利。智利民法典“财产及其所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一编中规定,享有森林、丛林用益物权的人有维持其存在的义务,对非因自然原因或意外事件而毁坏的树木须进行补植,并对此造成的损失负责。在“债的通则和各类合同”一编中规定了对于遭受物之损害的,除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继承人可以请求赔偿外,其用益权人也可以请求赔偿。[4]
这些国家的民事立法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体现了民法在实现社会关系和谐和资源有效利用方面所具有的规范、调节、引导和平衡功能,这对我国民事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的民法要为实现和谐发展而提供保障,在制度的构建上就要体现资源配置的公正性,民事主体权益保障的公平性,弱势群体保障的特殊性,程序保障的有效性,就要通过民法体系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使科学发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变成人们的自觉行为。
二、现有民法制度在保障社会
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我国现有民事法律主要为《民法通则》、《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其他规定散见于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之中,还未形成体系化的制度保障机制。
1.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民法对社会可持续发展尚未形成高效统一的民事法律体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对环境污染侵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且规定该种侵权的构成要件是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但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和归责原则。《物权法》中增加了物之利用过程中环境保护的义务,《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即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的出台较早,且由于其“宜粗不宜细”的指导原则,因此,对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缺乏体系性、超前性的规定。物权法在这方面也有明显的局限性,对侵害人排放有害物质承担侵害责任也是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只有造成损害才承担责任,损害的认定具有不确定性。这些法律之间缺乏科学严密的逻辑作支撑,未能就民法在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调整的主体、客体和对象形成有机的民事法律体系。
2.民事立法的分散化现状给民事法律的适用带来很大困难
我国民事立法在同一民事行为的法的适用上有很大的不同,这不仅涉及到新法与旧法的关系,而且涉及到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就某一特定事项规定出现不一致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后出台的法律的规定,这样《民法通则》作为民事法律的“根本法”的地位就被颠覆。同时,相对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而言,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都属于特别法,但是这些特别法大多都在《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之前出台,有很多规定与前者相冲突。显然,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法律适用则存在明显的不当。
3.环境权作为人格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事立法中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我国人格权立法的严重滞后性已经引起了理论界的高度关注,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以一编的篇幅对人格权进行了界定。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未在民事立法中得以确认,不利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徐国栋教授在其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第一编《人身关系法》提出了“消除危害生命健康的危险权”和“环境权”,把这两项权利作为人格权的基本组成部分,在第二编第八分编侵权行为之债中规定了环境责任。[5]环境权的保护有赖于民法人格权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制度的完善,因此,必须在民法制度中建立环境权制度,以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4.民事立法过于原则,不利于法律的具体适用
我国民事立法向来有“宜粗不宜细”的立法传统,《物权法》仅在“相邻关系”中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和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但是没有规定对违反该规定的制裁措施,从而使该项规定成为“道德”条款。徐国栋教授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在第二编《财产关系法》中提出,“以绿色方式行使物权”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对所有权相邻关系中的私法限制中规定了不可称量物的适当侵入,即烟雾、热、气味、光、噪音、振动或类似损害即使已经国家许可,如超过正常人的忍受程度也应停止妨碍或赔偿损失。这种全新的思考应当引起立法者的高度重视。《侵权责任法》也有类似的问题,如在“环境污染责任”一章中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没有列明具体环境污染侵权的类型,造成了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八编《侵权行为》中设专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对其作为特殊侵权行为进行规范,将环境污染分为转基因产品、水、大气、固体废物、海洋、能量、危险品、采矿等,并对破坏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特定环境区域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6]这种采取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在具体适用上增强了可操作性。
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民法保障是宪法保障人权在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目前,民法对自然资源的配置和环境保护的功能已逐步为人们所认可,国外民事立法和我国理论界的研究成果也为我国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指引和借鉴。我们应当充分利用民法在实现社会关系和谐和资源有效利用方面所具有的规范、调节、引导和平衡功能,把环境资源保护的民事立法放到一个更高的高度,切实发挥民法在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三、我国民法在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制度完善
21世纪的中国民法必须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对内容、范围和方式的调整。我们必须对民法基本制度进行重新的审视,必须转变过去采取行政手段以权力保障权利的做法,真正实现由权利保障权利,把长期以来人们对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被动应对行为转变为自觉统筹考虑的行为,以制度来克服人性的弱点,向“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民法理念皈依这是当前我国民法在和谐发展中的使命所在。
1.社会可持续发展之民法保障的范围
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主要是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其实质是消除由于资源稀缺而导致的人与人、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紧张关系来源于资源的稀缺性,实质是人与物的关系在社会生活领域的反映。在遵循统筹兼顾原则、公平原则、私权保护优先原则、环境责任国家最终承担原则、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和程序简化有利诉讼的原则的基础上,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民法制度进行完善:重视保护民事主体个体权益,将环境权提升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完善物权制度,对所有权人和用益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和平衡,主要涉及到土地、水流、矿藏、海域、森林、草原、荒地、渔业、珍稀动植物、滩涂、山岭等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问题,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从事工业经营的限制如核辐射、噪音、无线电辐射对不动产相邻关系造成的影响;完善商事制度,将环境保护纳入公司融资和上市的必要考虑因素,建立从业禁止或限制的相关规定。通过限制污染严重的单位的经营规模、甚或禁止其经营及限制其高级管理人员一定年限内从业,完善侵权责任法,逐步扩大权利保护的范围,提高保护意识,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以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人际关系的和谐和社会公平正义。
2.民法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构建
首先,应当建立人格权法,确立环境权的法律地位。随着社会发展,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逐渐被人们所认识。现在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是不直接规定环境权,而将其纳入生命权和健康权内涵之中;二是在人格权中明确规定环境权。对环境权的正确定位直接关系到民事法律所保护的范围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环境权是一个既包括人身权又包括财产权的概念,环境权的内涵是保护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其保护的范围既包括对人生命健康权又包括人的财产权利,环境权的性质如同知识产权一样,属于一种独立的权利。
其次,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物权制度。一是把和谐发展的理念作为物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应当明确“物权的行使应当有利于资源的持续利用、生态改善、保护物种的多样性,应当最低限度降低环境污染,不得影响其它权利人合法权利的行使”。二是构建新型相邻关系和用益物权、地役权制度。对不动产相邻关系加强义务性规定,所有人、使用人在其不动产上从事工业生产和经营不得造成其他权利人生活和生产之妨碍;对涉及水污染、噪声污染、空气污染、易燃易爆设施、强辐射的生产经营活动,将告知义务作为一项强制性义务,潜在的受影响者有知情权;设施所有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尽量减少和排除危害的发生;即使相关经营活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符合相应的标准,但是不影响受害人要求排除妨碍并要求赔偿的权利之行使。在用水、采矿、放牧、渔业、采伐林木、草原利用等方面,构建完善的用益物权制度;要加强用益权权利行使之禁止的规定。如水权用益物权中规定使用者不得超过自己的限定份额,实行无害排放制度,不得影响同一水源其他用益人的权利;采矿权的行使不得影响地面其他权利人的权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护;地役权用益人应当无害通过,不得对地役权人造成环境污染。三是明确所有人的责任和义务。在我国由于国家所有权占有绝对主导地位,因此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对所有人进行权利限制以保护用益人的权益更能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应当明确规定不动产及动产所有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对该权利上设定的其他用益物权权利人的权利行使造成妨碍,如国家在实施跨流域调水时,不得影响其它用益权人对水的使用。
再次,重塑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法中对环境侵权的制度构建,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一是确定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且存在因果关系,而不论侵害人是否存在过错;二是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具体侵权行为的类型,尽量使其明确化,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三是环境侵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四是明确规定国家侵权所应承担的责任,如国家从事公共性事务侵权的赔偿问题。
第四,重构商法制度。将社会可持续发展纳入商事法律之中,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的设立必须进行环境可行性论证,提交环境评价报告,建立环境保护应急机制;公司上市或发行债券应当提交中介组织出具的环境评价报告,只有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才能准予上市及其他融资;社会中介组织对其出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其对因出具报告不真实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因环境污染多次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上市和发行债券;建立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之禁止的规定,因污染被国家责令关闭或停止经营之企业其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关闭或停止经营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法中建立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从事生产经营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实施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要从收取排污费中抽出一部分资金作为环境受害人赔偿基金,弥补保险金不足赔偿部分,这样可以避免因一些污染企业注销或终止民事主体资格而使受害人的权利失去保障。
最后是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对于这类问题的要对提起方免收诉讼费,受理后由被告方根据责任大小承担诉讼费用的支付,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告方承担基本事实举证义务,被告方承担主要举证义务;建立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减低案件受理的门槛,任何人都有权提起环境侵权的诉讼,法院应当公告保障其他受害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建立政府法律援助制度,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由政府司法部门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
参考文献:
[1]厦门PX项目,续建、停建还是迁建,人民日报[N].2007-12-19.
[2]《杜邦最大海外项目落户中国,国内同行质疑环保短版》。
[3]徐国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4]王卫国.荷兰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17.
[5]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89、190、684.
[6]徐国栋.智利共和国民法典[M].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