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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小商贸企业; 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4-0108-03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1 000万家,而中小企业所创造的GDP已经接近我国GDP的50%,中小企业所创造的税收也非常可观。作为中小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商贸企业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中小商贸企业的税负,增加相应的收益,从而实现中小商贸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现实依据
(一)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外在环境基础:税收优惠政策
商贸企业是国家商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因此,为了积极推动中小商贸企业的发展,国家针对中小商贸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为中小商贸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基础,也是中小商贸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要驱动力。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所得税优惠。我国税法规定,对于资产总额低于1 000万、从业人数80人以下且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低于30万的中小商贸企业,企业所得税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对于新成立的中小商贸企业,从开业之日起,经向相关税收主管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减征或免征1年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国家规定的偏远山区设立的商业企业或者新办的商贸企业在安置待业人员方面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减征或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2)增值税优惠。除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所优惠,国家还对中小商贸企业在增值税方面予以了一定的优惠条件。比如针对从事古旧图书、科学教育和实验等项目的中小商贸企业,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对于批发水产品、肉、蛋、禽等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以在征收之后由财政返还给中小商贸企业。(3)营业税税收优惠。对中小商贸企业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一起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免征营业税。
(二)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力:减轻税负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筹资等涉税事项作出适当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以达到少纳税、递延纳税等税后利润最大的目标,从而获得最大税收利益的行为。从税收筹划的概念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商贸企业大部分都属于中小企业,其与大型商贸企业相比,在竞争力方面相对较弱,因此,在我国税法不断完善的背景之下,中小商贸企业只有从企业内部积极做好税收筹划安排,才能尽可能地利用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条件,减轻税负,从而实现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目前,对于大多数中小商贸企业来说,并没有将税收筹划工作纳入企业的日常工作之一,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面临诸多问题。具体来讲,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观念上存在偏差;二是税收筹划目标过于单一;三是税收筹划方法选择不到位;四是专业性的人才缺乏。对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是提出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对策的基础性条件。
(一)观念上存在偏差
税收筹划理论在国外出现较早,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也有较长时间。与国外形成鲜明的对比,我国税收筹划的出现较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正式走上市场经济道路之后,税收筹划才开始引起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正是税收筹划进入我国的时间较短,使得人们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这直接影响到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很多中小商贸企业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只需要通过做账动下手脚就可以达到目的。即使有些中小商贸企业认识到税收筹划有一定的意义,但也是将税收筹划视为一次,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每年一次,或者认为只是在企业设立或投资时才需要进行税收筹划。事实上,税收筹划作为影响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只有将其纳入日常的财务管理过程之中,企业才能在进行财务决策之时作出正确的选择。
(二)税收筹划目标过于单一
中小商贸企业只有树立了正确的税收筹划目标,才能真正让税收筹划为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服务。毋庸置疑,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最直接的目标就是减轻企业税负。但中小商贸企业在税收筹划目标确立方面存在的问题在于过于追求单个税种的税负降低,如果中小商贸企业仅仅以“减轻税负”为税收筹划的目的,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因为中小商贸企业只有降低了整体税负,才能获取最大的税收收益。而中小商贸企业如果只坚持“减轻税负”这一理念,很容易将目标集中于单个税种的筹划之中,而忽略企业整体的税收筹划,最终难以实现企业税收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三)税收筹划方法选择不到位
当前中小商贸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对选择何种税收筹划方法缺乏科学而详细的评估,导致有些中小商贸企业选择了一些不适合自身的税收筹划方法,难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标。笔者在对武汉一些中小商贸企业进行走访时发现,不在少数的中小商贸企业利用非正常的方式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比如设置两套账簿,对内一套,对外一套,以会计作假的方式来进行税收筹划安排。与此同时,有的中小商贸企业管理者将会计作假作为了税收减负的重要途径,设置对外账簿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进行纳税申报。从本质上讲,通过设计假账簿来达到减税的目的并不能称之为税收筹划,而是一种偷税或漏税的违法行为。这不仅仅达不到减税的目的,反而要遭受国家法律的制裁,最终让中小商贸企业走上灭亡的道路。
(四)专业性的人才缺乏
当前很多中小商贸企业的管理者认为,税收筹划完全可以由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完成,因此无需配备专门的岗位和工作人员。事实上,税收筹划工作对于专业性人才的要求并不亚于财务管理人员,其不仅仅要求具备基本的财务管理知识,还要求对当前国家和各地的税收法律、政策有一个精确的把握,并及时进行更新。因此,虽然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在不断提高,但税收筹划工作专业性较强,对人才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而这样的人才在市场上较为稀缺。由于高等教育体制上的原因,我国当前并没有专门针对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机制,高校基本上只是设置了财务管理课程,而税收筹划课程较少设置。即便有些高校设置了税收筹划课程,也只是将其作为边缘课程,并没有受到太多的重视,使得我国税收筹划人才较为缺乏。税收筹划人才需支付薪金较高,一般中小商贸企业难以聘请到如此专业的人才,这也是阻碍中小商贸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要解决当前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其次要丰富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目标,再次要加强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的研究,最后要加快税收筹划人才队伍建设。
(一)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案选择
从前面的论述可知,国家针对中小商贸企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立足于这些优惠政策,如何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这是中小商贸企业必须解决的难题。笔者认为,中小商贸企业应主要做好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收筹划工作。(1)增值税税收筹划。中小商贸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办法:一是在增值税的筹划过程中纳入固定资产,由于固定资产可以从销售项目税额中进行抵扣,因此将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项目之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占用的流动资金;二是改变购货方式,购入税法予以税收优惠的货物,比如中小商贸企业在收购废旧物资和农副产品时,可以进行一定的税额抵扣,由此也可以减少企业自身的纳税额;三是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比如中小商贸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销售给客户1 000件商品,给予的折扣是100件,在相应的发票上写1 100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与此同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100件的折扣金额,那么这100件的金额在计税时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2)消费税的筹划。消费税实行的是一次征收制且大多数应税消费品是在产制环节征收,因此,中小商贸企业只需要做到在应该纳税的环节纳税,自然就能达到减轻税负之目的。因此,中小商贸企业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税收筹划:一是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二是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三是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筹划。(3)营业税的筹划。针对营业税而言,主要是结合中小商贸企业的特点,改变经济合同的订立方式,尽量减少应税劳务,从而达到享受税收筹划之目的。具体而言,中小商贸企业可以与交易方协商,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由此也可以减少营业税的缴纳金额。
(二)完善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建议
1.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
在我国以往的税收宣传活动中,总是过于强调税收的国家强制性,要求任何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税法的规定,以进行合法经营。这使得广大企业只是认识到纳税的义务,而忽略在纳税过程中,纳税主体其实享有一定的税收权利。作为纳税主体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税收筹划在实现纳税主体税收权利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建议国家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方式加强对税收筹划的宣传力度,展示税收筹划成功的案例,使广大中小商贸企业对于税收筹划与漏税、偷税的区别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筹划氛围,让中小商贸企业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将其纳入日常的财务管理过程之中,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税法权利。
2.丰富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目标
税收筹划目标直接指引着中小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而且中小商贸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受多种税收政策的影响。因此,中小商贸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不应仅仅局限于降低税负的目标,在税收筹划中只是简单地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效益,而应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经营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考虑中小商贸企业的市场环境与资源配置状况,制定出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最终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3.加强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的研究
在我国宏观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财税政策亦会不断进行调整,加之各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自由贸易区等特殊区域相应的税收政策有较大区别,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税收筹划方法急需有相应的指导。特别是当前在我国掀起互联网投资的,很多中小商贸企业都涉及互联网经营,而与之相对应的税收征管策略和税收筹划方法都还处于探索阶段。建议国家组织国内权威的财税专家,对国外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进行系统分析,并立足于我国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国内宏观经济、税收环节,对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进行科学的研究,总结出适合中小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如此,可以推动中小商贸企业在财务管理中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
4.加快税收筹划人才队伍建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加之税收筹划为中小商贸企业所接受的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中小商贸企业将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对税收筹划人才的需求也将越来越多。针对当前我国专业性税收筹划人才较为缺乏的现状,加强税收筹划人才队伍建设势在必行。一方面,可以在我国高等院校专门开设税收筹划专业,或在财会专业类设置时,将税收筹划课程放在重要位置,以增强学生税收筹划基本理论的学习。与此同时,注重学生税收筹划的实践能力培养,高等院校应积极与企业合作,让税收筹划或财会专业的学生走进企业,接触税收筹划实务。另一方面,继续完善我国注册税务师考试办法,让更多的从业人员开始注重税收筹划方面的能力培养,并加强对税收筹划人员的考核,督促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
结 语
我国经济正面临着转型,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之下,我国中小商贸企业发展面临一定的瓶颈,利润空间越来越小。由此,税收筹划对于中小商贸企业的重要性亦越来越突出。中小商贸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应正视当前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税收筹划的新思路,减少中小商贸企业不必要的税收开支,进而提升中小商贸企业收益,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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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税〔20*〕18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的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三)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2.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186号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按下列办法确定减免税: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定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税〔20*〕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建立健全工作协作、信息交换制度,切实落实好再就业税收政策。
3.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前两款的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
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补充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按照财税〔20*〕186号文件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一)减免税申请;
(二)《再就业优惠证》;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对20*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在其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本条规定的减免税办法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批减免税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论文关键词:税收筹划;所得税;避税
0 引言
税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经营成本,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产生重要影响。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税收筹划并不重视,直到近几年才被人们逐渐的认识、了解和应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相应地有了节约成本、创造利润的动力和压力,在这种情形下人们对减轻税收负担有了真正的认识。税收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一切优惠的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为此,本文拟对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做简单探讨。
1 税收筹划的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国家税法为研究对象,根据税法的规定比较不同的纳税方案,根据结果做出的优化选择。一切的违反法律规定的避税行为,都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因此,我们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合法性的原则。在筹划实务中坚持合法性原则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条款,而不能断章取义,要理解税收政策的立法背景。二是要准确分析判断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税收法律规定。三是要注意把握税收筹划的时机,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选择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周密精细的筹划来达到节税目的,而不能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而人为采取所谓补救措施来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
2 当前我国商贸企业中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2.1 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够
一些企业简单的认为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是主要的,税收筹划是次要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滞后,加上征管机制不完善,税务机关在执法上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一定程度上存在税收执法上的随意性,造成纳税人把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作为降低税收支出的一条捷径。
2.2 税收筹划方式单一
目前,企业税收筹划主要集中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和会计方法的选择两大领域。众多筹划者意识到,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企业的税基缩小,或者避免高税率,或者得到直接的税额减免;也意识到通过选择会计方法,滞延纳税时间,可以在不减少总体纳税额的情况下,取得“相对节税”的收益。但从各国的税收筹划实践来看,企业税收筹划的方式远远不止这些。原则上讲,税收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不同税种对不同企业来讲,税负弹性的大小是不同的。从税负弹性大的税种入手,结合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和企业的经营规模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涉及所得税、流转税、资源税、财产税以及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各个层面。同时,防止企业陷入税法陷阱、实现涉税零风险以及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等也应该是税收筹划的重要方式。 转贴于
3 我国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3.1 谨慎选择采购厂家,实现合理避税
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经税务机关开票,只可以扣税6%或4%,少抵扣的11%或13%成为企业要多负担的税额,这部分税额会形成存货成本,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税后利润。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但若是采购时考虑现金流出的时间价值,在从两类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的质量及不含税价格相同的前提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购货对象对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扩大再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3.2 注重结算方式的选择,实现合理避税
从结算方式选择上入手采购时结算方式的筹划最基本的一点是尽量延期付款,为商贸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但应注意企业自身的信誉。结算方式有赊购与现金采购之分:当赊购与现金采购无价格差异时“则对企业税负不产生影响”赊购为好;当赊购价格高于现金采购价格时“在增加采购成本的同时”也会获得时间价值和增加增值税扣税的利益,此时企业需要进行纳税筹划以权衡利弊。
3.3 注重物资入库种类的种类选择,实现合理避税
按照财税[2009]113号文件的《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通知》,构建固定资产和购买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在物资采购时货物的归类方式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条件下,适当选择货物的归类方式,可以降低税负,将与构建固定资产时一起购进的零配件,附属件作为低值易耗品。不仅可以扣抵税收,而且可以提前确认成本,推迟纳税。同样,与材料一同购进的与技术有关的支付,如果计入无形资产则不得扣税,所以最好计入材料成本。
3.4 选择最优存货计价方法,实现合理避税
对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税法允许企业各项存货的领用和发出,其成本计价可以从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等方法中选择,但是计税方法已经选定,不得随意进行改变。会计准则在存货计价上也提供了多种计价方法.从理论上分析,存货计价也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有效手段。一般的,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是物价上涨时,应该采用后进先出法,使本期的销售成本提高,达到本期降低所得税的目的,相应的,如果物价涨落幅度不大,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从理论上说,存货计价方法可以调节当期的利润水平,但是在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的计价方法后,当前的筹划空间还不是很大。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上海)自贸区现行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上建立发展自贸区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自贸区税收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 :自贸区 税收政策
一、我国自由贸易区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税收政策无本质上的创新
目前自由贸易区已实行的政策大多是国内保税区等地区已实行的政策,例如分期缴纳所得税政策是参考中关村实行的个人收入激励机制。在出口退税方面,自由贸易区应该是比保税区更进一步的概念,因为目前出口企业将货物运到保税区,虽然从海关管理的角度上视作出口,但在税务管理上却不同,致使企业无法即时享受退税优惠,所以上海自由贸易区应在这方面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上海)自由贸易园区的建设脱离不了税制的创新,比如和香港比较,香港是自由港没有流转税,只征收所得税,而且税率比较低,为16%或17.5%,而内地不仅有增值税、消费税等,还对国内企业征收25%的所得税,且外国企业在境内的投资所得一般也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从这一点来看,上海自由贸易区建设必须从降低企业税负与改善税制上入手。
(二)未形成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
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处于起步阶段,涉及到关税,流转税等方面的税收政策都有所欠缺,而且没有详细的税收执行法律与条例。《京都公约》中要求自由贸易区应有一套完整的立法以确保自由贸易园区的建立和有效运转。新加坡、韩国等国都有专门的法律特别是迪拜每个自由贸易区都有其迪拜酋长签署生效的专有法律。国际上自由贸易园区都是先有法后有区,我国虽然也是先出台了相应的方案后批准成立园区但该《方案》的完整性却有待完善。
(三)税收政策跟不上市场的发展程度
《方案》中提到我国应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目前关于如何促进境外股权投资只有分期缴纳所得税这一政策,但此项政策还需要细则来进一步规定,是对区外企业进行投资还是对境外企业进行投资,总体上来说这个政策也是偏重与对来源于境内所得的管理,较少关注来源于境外所得的管理,随着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我们不能仅加强对境内所得的管理,更应注重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的管理。但是仅此一项政策难以实现自由贸易园区促进境外股权投资的目标,为此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可以通过给予一些特定产业减免所得税方面入手来达到促进境外投资的目的。
我国现阶段离岸业务政策跟不上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同在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深圳与上海其政策也有很大差别,在深圳经营离岸金融业的银行免征营业税,但上海却面对的是5%的营业税和25%的所得税。既然要大力发展离岸业务与境外投资业务,那相应的税收政策就要予以改变,不管是税率上的优惠还是税制的创新。在很多国家的自由贸易区,许多税收政策是围绕发展离岸业务从而促进金融创新而设立的,但我国关于这样的税收立法基本处于空白,如何借鉴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区离岸税收的经验是未来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
三、完善我国自由贸易区税收政策的措施
(一)设计多样化具有创新性的税收优惠
目前自由贸易区的税收政策与保税区的政策无较大差别,上海自由贸易区若想从同类的园区内脱颖而出就必须有税收体制上的创新。
从税率的角度看,可以免征一些税费例如进口税、增值税及其他进口费用,对重新进口的我国出口产品实行税收减免,并配合增值税退税方面的优惠;可以依据不同产业类型,对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可以仿照韩国自由贸易园区按所得税税基来确定所得税税率的方式设计企业所得税,综合考虑我国自由贸易园区的情况来设计适合我国自贸区的所得税税基与税率。
从税收优惠门槛和优惠期限看,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低于6万元的企业按20%的税率再减半征税。若想加快小微型企业向大中型企业转变的脚步可以通过降低中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继续提高营业税、增值税的起征点,放宽减半征收所得税的限定条件,例如将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范围扩大或期限延长。
从税收抵免制度看,将分国限额抵免改为综合限额抵免,一般的税收抵免法只能将给予投资主体的优惠转为居住国的财政收入,无法实现吸引外资的目的。因此,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对于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给予其对外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视同为企业已缴纳税款,允许从企业的应纳税额中抵扣。
(二)设立专门管理和制定自贸区税收政策的机构
上海自由贸易区至今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可能使在自由贸易区内发生的税收活动产生征收核定等方面的问题,而韩国的自由贸易园区在这方面做的很成功,其制订了各职能部门权责明确的《指定和经营关税自由区培育国际物流基地的相关法律》与《自由贸易园区法案》同时设立了由各职能部门组成的自由贸易园区委员会统一实施管理。
设立专门管理自由贸易园区的机构便于及时反馈给中央政府自贸区税收活动方面产生的问题并能客观准确的处理这些问题。自贸区的专设机构可以按期测评已实行的税收政策,确定该项政策是否对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影响,以防止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后对税基,以至总体财政健全的影响。在测评已有的税收政策同时应针对关税、进出口环节税,所得税与其他税种设计具体的税收环节流程以此确保税收政策实行过程有效进行。
(三)自由贸易园区的税收政策需依其功能而设置
不同的税收政策对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起到不同的作用,为了使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各个功能都能得到发展,就应针对不同功能设置与其相应的税收政策。新加坡、韩国以及香港的税收政策都是围绕其功能而设置。上海自由贸易园区作为一个综合型的自由贸易园区,其功能主要包括转口贸易、出口加工、金融等。每一个自由贸易园区都有其特定的功能以及配套的税收政策,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可以参考其他自由贸易园区与其功能相同的部分,据此设立适合我国自由贸易园区的税收政策。
新加坡自由贸易园区与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同样具有转口贸易功能,为了促进转口贸易,新加坡减免了大部分货物的关税。我国可以参考新加坡自由贸易园区的政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判断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内哪些货物可以减免关税,哪些不能减免。
韩国自由贸易园区与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同样具有吸引外国资金的功能,为了提高自由贸易园区吸引外资水平,韩国自由贸易园区在优惠期内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我国不征或减征所有企业的所得税是不可行的,适合我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在一定时期内对特定行业减免所得税。
香港作为一个综合型的自由贸易园区,其主要功能与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功能大体相同,其经验也是最值得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借鉴的。香港的离岸金融业发展水平处于世界先列,我国离岸金融业可参考香港的政策免除股息税以及利息税。
(四)完善境外投资及离岸业务的税收政策
《方案》中提到我国应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但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关于这两方面的税收政策却基本处于空白,自由贸易园区成功构建的主要条件就是要大力发展离岸外包业务和和吸引外资,由此可见完善这两方面的税收政策对自由贸易园区金融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从境外投资方面来看可针对技术研发、品牌推广等相对薄弱的领域及特殊行业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参考香港的来源地征税原则,在实施此政策的基础上与东道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以达到反避税的目的。较大的所得税负担必然会导致企业将资本转移至所得税税收更低的地区,就无法达到吸引外资的目的。
从离岸业务方面来看,香港与新加坡的居民存款都无利息税,无资本利得税,国际银行贷款和离岸债券发行等的收入也都予以免税。发展离岸业务的自由贸易园区一般都不征收所得税与流转税,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建立与上海自由贸易园区离岸业务发展情况相符的税收政策,对其相关的产业减免所得税、免征资本利得税与利息税。因为征税所带来的税收负担会导致离岸公司将资本转移到税收更低的地区,就会影响到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内离岸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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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进步显著,其中,对外商业贸易功不可没,对外出口的持续增长对我国经济的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由于我国外贸模式和工业模式税收的差异性,许多对外贸易企业开始重视对出口税率政策的研究,开始进行出口退税税收筹划,争取为企业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基于此,本文对当前出口退税筹划及税收筹划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并提出几点对策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对外出口企业的税负筹划提供帮助。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税收筹划
据相关部门调查显示,14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达到生产总额的46.8%,同比增长7.9%。这一数据表明我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十分发达,已有很多企业开始迈出国门,走向世界。同时,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免税退税政策来激励出口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进一步促进我国生产总额的提升。但由于我国出口退税制度还不成熟,部分企业对我国的出口税收政策不不了解,不能够做出合理的企业税负筹划,导致企业经济效益受损,难以继续运营。而也有些企业利用我国退税政策的漏洞,偷税、漏税、欠税等。长此以往,不仅损害其他合法遵守国家政策的企业的经济利益,也不利于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与完善,这些都是需要进行深入考虑的。
一、出口退税税收筹划概述
1.出口退税的含义
对于特定的区域或者国家,将已经报关离境的出口货品所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进行返还的税收制度,称之为出口退税,这种税收制度有助于提升地区或者国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有助于各国之间的商贸往来。出口退税通常分为零税率和多征少退两种,而零税率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以减免税为代表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征管中的“漏洞”现象尤为明显,这些问题导致出口产品的实际税额与政策税额存在不小的差距,使得退税率小于或者等于政策税率,进而使企业的生产成本有所增加,对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2.出口退税的形式
出口退税一般有不免不退、只免不退、又免又退三种形式。不免不退是指国家对出口的产品,不退还销售前所缴纳的税额;只免不退是指对于特定的产品在销售时不征收相应的税额,这类产品在生产或者销售前一般是不需要缴纳税费的;又免又退是指对于特定的产品在销售时不收取相应的税费,而且退还销售前缴纳的税费,以固定税率的方式退还。
3.出口退税税收筹划的意义
首先,出口退税税收筹划可以有助于企业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可以对企业的生产模式和产品结构进行优化,可以对企I内部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其他资源进行有机的结合、调控,达到对企业资源的有效利用。其次,企业可以依据当今的税收政策制定税收统筹方案,减少所缴纳的税款或者达到免税,进而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下,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出口退税税收筹划的有效方法
1.利用产品加工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合理利用产品的加工方式是企业进行出口退税税收筹划的常用手段之一,多数企业在对外销售产品的加工上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进料加工,这种加工方式是指由国外厂商提供原材料,而国内的厂商则负责生产,最后再由相应出口国的公司进行销售任务;另一种是来料加工,这种方式是指从国外厂商获取原材料,由国内公司进行加工和装配,最后销往国外。当两种加工方式都是采用国内原材料时,由于退税率一般低于征收率,此时采用进料加工则使产品的生产成本有所增加,采用来料加工时,原材料不需要支付外汇购进的税率,出口时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国内的原材料是可以抵扣免征的税额的。因此,企业在进行出口纳税筹划时,在国内原材料比例小于国外时,来料加工明显更具有生产优势。举个例子来说,某生产企业从国外进口四百万的原材料,国内原材料是十万,免税比例为百分之九十,关税税率百分之十五,退税税率百分之九,如果该企业出口销售收入总额为六百二十万,则此时采用进料加工时,关税为六万,当期缴纳税额十五点四二万,税负总成本二十一万四千二百;而采用来料加工,采用同样的计算方式,税负总成本为三万两千元。所以对于企业来说采取不同的产品加工方式,则会导致产品生产成本的不同。
2.利用产品销售模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同样可以从产品的销售环节入手,合理的销售方式可有效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当前,我国生产型厂商的销售模式主要是出售给外贸企业或者是自营出口,同样由于退还税率通常低于征收税率,这两种销售方式在出口退还税收金额上也有所不同,实际操作中发现,此时采用出售给外贸公司的销售方式,可以减少所缴纳的税额或者多退还征收的税额;当征收比例和退还比例相同时,这两种销售方式缴纳税款相同。举例来说,某企业耗用国内原材料六千万,增值税率为百分之十七,货物销售总额一亿,退税比率为百分之十三,可抵用税额为一千零二十万,则采用自营出口的销售方式的时,增值税率和退税税率所造成的缺口为四百万,采用另一种销售方式时,如果将其中八千万出口至相应的外贸企业,则缺口为三百二十万。因此表明,销售方式的不同,企业的生产运营成本是不同的,企业的税收筹划也是不同的,具体要依据税率的退税率和征收率而定。一般来说,销售至外贸公司所缴纳的税额比自营销售要低。
3.利用申报期限进行税收筹划
多数生产企业的出口业务通常是稳定在某一时间或者是和国内业务循环进行的。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何合理利用申报期限就显得尤为重要。举个例子来说,对某企业来说单证齐全的申报时间为三个月,且七月份和八月份公司业务差别较大。该企业六月份出口业务为一千万,增值税率为十七个百分点,退税率为九个百分点,七八月份加大国内的订购量,七月份采购原材料七百万,销售额为一千万,预付款项两百万,且已预定八月份原材料一千五百万,七月底,生产设备到货一百万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余下一百万设备,八月初到货,八月份销售总额一千万,七月份时已收齐上个月的出口单证,没有期初留抵税额。如此在不考虑国际汇率变化影响的前提下,当七月份单证齐全进行申报时,销售税额为一百七十万,进项税额为一百三十六万,当月增值税为三十四万,无应退税额,八月份销售税额为一百七十万,进项税额为二百七十二万,留抵税额为一百零二万,免抵税额九十万,应退税额九十万。由此可以发现,企业可以通过合理控制单证申报上交时间来准确把握退税的金额。三、提升企业出口退税税收筹划水平的建议
1.保持筹划的灵活性
税务筹划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着眼于宏观大局,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合理制定税收的筹划方案,敢于探索,敢于发问。一个高素质、高水平的税收筹划团队,应及时听取各方面的批评与建议,时刻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采取更多、有效的计划对策来降低的税收筹划的风险性,留出可控空间,使筹划方案有足够的灵活性,不断进行筹划内容的完善与更新。
2.依法进行筹划
是否依法进行筹划是整个税收筹划最重要的一环,也是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重要标准,所以这就要求税务筹划人员,必须要懂得相关税制的法律法规,时刻留意税收政策的变动,能够对税收政策进行深层次的解读,要保证所制定的税收方案是受我国法律法规保护的。其次,要准确把握税务筹划和合理避税间的关系,从减轻税收负担来看,税务筹划与合理避税有相同之处,但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合理避税是指税务人利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手段和制定周详的规划,利用税务法律的不完善,达到减少税额目的的方式。这种方式是违背立法精神的,是与立法的目的不相符的。虽然很多国家对于这种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表态,但这种方式是被很多企I和国家所不齿的,甚至有些国家单独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进行制约。所以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合法且符合税收政策的指导方向,尽量规避企业进入骗税、逃税的危险境地。
3.加强财务人员培训
税收筹划是一个综合性学科,涵盖税收法律法规、财务、经济贸易、物流管理、投资贸易等多个专业,知识构架也较为复杂。这就要求税收筹划的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综合素养,能够有较强的综合处理能力,能够从多个专业中不断汲取知识,不断提高自己。对于生产企业而言,要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税务能力培训,及时发放相关税收政策的更新,在筛选税收筹划人员时,要从严筛选,不仅要从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考虑,也想从其综合素质进行考量。如此企业的税收筹划才能更可靠、更完善。
四、结语
随着对外贸易量的增加,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已日趋完善,对外出口企业应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做好企业税负筹划,合理利用国家政策的扶持,运用正确的纳税技巧,来降低企业的对外贸易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国外竞争力,为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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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服务贸易;竞争力;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4-0013-01
一、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不强
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量增速较快。近五年来,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量从2009年的2865.42亿美元增长到2013年的5341.42亿美元,这五年的年均增长率约13.26%[ 数据来源: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Statistics Database。]。2013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五大服务出口国和第二大服务进口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2013年的相关数据,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量已大幅超越日本(3076.43亿美元),甚至超过欧盟主要经济体之一的英国(4667.67亿美元),但与美国仍然存在较大差距(10935.65亿美元)。
我国服务业竞争力较弱。与部分国家2011年服务业占GDP的比值进行分析(见图1),我国不仅与美英日三国呈现巨大差距,还落后于金砖四国,与世界水平相差超过27个百分点,甚至还低于低收入国家近6个百分点。
二、服务贸易相关产业的税收政策有待完善
(一)旅游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规定是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以全部价款减除可扣除的费用之后作为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旅游业相关税收政策存在以下不足。
1.旅游涉税政策单一,但影响行业税负因素较多。旅游涉税政策主要就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缺少对整个行业上下游及周边服务行业一起考虑的综合性政策。与旅游相配套的包括吃、住、行、娱、购等各行业,而这些相关行业税负的叠加也将间接带动我国旅游业的税负上升。对以门票收入、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因自身业务开展而发生的费用无法在流转税环节扣除,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性。
2.旅游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对于旅游消费者而言,在境外旅行购物时,一般都会考虑购物的免税或退税政策,而在国内旅游购物税收政策较少,仅为海南省离岛免税政策和上海在世博会期间的世博园区相关政策。对于旅游服务的开发和提供者而言,可以享受到的旅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十分有限。
(二)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目前,对交通运输业已实施征收营业税向征收增值税改革,税率从营业税3%变为增值税11%(小规模纳税人3%),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不足在于以下两点:
1.交通运输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少。税收政策对于交通工具装备制造、国际运输服务公司背后的支持或辅助等行业的扶持有限。例如研发费用中,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原材料消耗进项税额不能扣除;还有对基于互联网商务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物流业,其相应的仓储厂房可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等较少。
2.船舶登记政策、船员优惠政策力度较小。船舶购置往往金额巨大,购进时的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收成本较高,对中方所有者的“方便旗”船舶进行单独发文的税收减免力度较小。此外,中方船舶往往青睐于雇佣中籍船员,但我国对于中籍船员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三)与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待完善
与企业走出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及在财税[2009]125号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此外,尽管已与一百一十多个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但也有尚需完善之处。一是需要用实物及配套服务等形式出资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若不具备出口经营权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二是对于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企业在应对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时,容易遇到资金瓶颈。三是对于国家鼓励支持、或战略需要、以及具有明显贸易创造效应的被投资企业,其经营产品(如矿石、原油等)或服务的进口没有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减免。
三、提升服务贸易相关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需要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加快推进“营改增”步伐,使增值税进一步扩围到服务贸易相关领域
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是国际较为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国服务贸易项目中的旅游、建筑、保险、金融尚处于应纳营业税范围。今后,对已经适用增值税的服务项目中,需要在退税政策方面予以创新,探索适用于生产业的免抵退税政策;对于尚未达到条件扩围入增值税范围的如金融、保险等服务应当考虑给予跨境服务减免营业税;探索不限于技术性离岸服务外包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构筑有助于服务业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从有助于服务业发展出发,针对服务业产业链各环节,构筑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比如:促进旅游业发展,可参考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优惠政策;给予旅游业企业在品牌推广、服务提升等方面研发支出予以加计扣除。重视如旅游、船运、航空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培养,给予特定职业或岗位个人所得税优惠。为激发旅客购物需求,除机场免税购物以外,可在部分城市试点境外游客购物退税政策,并考虑在合适的旅游景点推广。
(三)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走出去相关的税收政策
对风险投资型、资源获取型、贸易互补型、实物输出型等不同特征投资形式,针对性地制定优惠政策。如对海外非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给予一定比例的免税额度;被投资企业的当地产品进口时减免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国内企业以实物及相关服务出口投资给予增值税出口退税认定等。考虑到汇率波动对大额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允许企业选择一定时期内最优汇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不以避税为目的企业利润留存给予一定的免税期限,以提高企业在当地再投资和扩大生产经营的能力;用已征收税款建立应对海外投资综合风险的税款资金池,在企业遇到对应风险项目时,给予适当退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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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税收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2-0027-03
一、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对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美国在1997年颁布小企业税收减免法,小企业在此后10年中获得了数lO亿美元的税收减免。近年来,英国政府连续削减公司税率,将年产出低于30万英镑的小企业的公司税率由24%降低到20%这一历史最低水平,比大企业低10个百分点,并正在拟定继续为小企业减轻赋税的计划;法国朱佩政府时期的《振兴中小企业计划》把中小企业利润税税率从33,33%降至19%。对企业的注册税、公司税也相应下调。若斯潘政府为了弥补财政赤字亏空,曾增加企业利润税,但同时规定不对中小企业增税;德国每年拨款近10亿马克用于资助中小企业发展业务,对大部分中小手工企业免征营业税。
1 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过高,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把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有年应税营业额大小和财会制度健全与否两个标准,且特别规定年应税营业额达不到规定标准(如商业企业为年应税营业额180万元)的,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占非公有制经济比重最大的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根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若以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17%的税率和小规模纳税人6%的征收率比较计算,如果产品在本环节的增值率为38.96%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8.96%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大部分企业已进入微利时代,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已成事实。小规模纳税人在与一般纳税人交易中,已经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限制。
2 降低中小企业投资风险的税收政策建议
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税收政策应起到积极作用。对中小企业,应加速折旧,可以允许其采用加速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从而推迟企业的纳税时间,相当于政府给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鼓励中小企业扩大投资,中小企业自有资金有限,经营规模小,投资面临的风险更大,因此,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要求建立一种风险分担机制。税收优惠政策作为风险分担机制的一种,不仅可以影响投资者的收益,还可以影响企业对待投资的态度和意愿,投资损失扣除。现行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企业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这项规定不利于中小企业对外投资,建议允许中小企业扣除从受资企业分摊的损失,但扣除数额不能超过投资账面价值,从而降低中小企业的投资损失。
3 延迟纳税政策建议
一是附加折旧政策。中小企业由于资本总量等因素的制约,会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共同使用同一项资产的现象。这类资产往往使用频率较高,因而其有型损耗相对较快。针对这一特点,对于中小企业购置的、共同使用的机械设备,应给予20%的附加折旧,即允许中小企业对共同使用的机械设备以所购价款的120%作为计提折旧的基数。二是专利投资所得的纳税延迟。对以专利或者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向中小企业投资者,及以无形资产投资的中小企业,其所获投资收益可延迟5年纳税。这一措施可鼓励中小企业吸收无形资产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研发能力。
二、引导服务型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2007年3月19日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尽快使服务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迫切需要,是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式、实现综合国力整体跃升的有效途径。加快发展服务业,形成较为完备的服务体系,不仅可以提供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丰富产品,成为吸纳城乡新增就业的主要渠道,而且也是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行业分布中有很大一部分处于服务行业,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对促进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主要体现在所得税、营业税等方面的优惠。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仍应以所得税和营业税为主。且促进服务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改革服务外包业务的营业税计税方式
服务外包是服务业分工的产物,是服务业发展水平提升的重要标志。但现行营业税并没有对服务外包业务与传统服务业进行区别,其计税依据仍旧为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营业收入,对于在外包过程中支付的外包费用,一律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在客观上造成重复征税,导致服务外包的税收负担过重,不利于服务业分工的进化。今后,在确定营业税税基时。可以考虑允许服务外包企业将支付给承包方的营业额从计税依据中扣除,仅对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征税。
2 鼓励生产型服务行业的发展
近10年来,工业生产型服务业是世界经济中增长幅度最快的行业,它已经成为国外投资的重点。在OECD国家中,金融、保险、房地产及经营服务等生产型服务行业的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均超过了1/3。据《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2001年,美国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中有1/3投向了金融保险领域;日本跨国公司在英国的投资50%以上集中在金融保险领域。几乎在所有国家,服务业的表现都能影响经济增长的快慢,由于具有广泛的关联效应,更有效的服务业(金融、通信、国内运输和专业服务)可以整体提高经济效益,这些行业共同发挥作用,对提高国内生产率至关重要。激励生产型服务行业发展应该作为营业税的重要目标,我们应逐渐拉开生产型服务业与消费型服务业税率间的差异,鼓励生产型服务业的发展。
3 妥善处理服务纳入的抵扣问题
如果将生产型服务业纳入到增值税征税范围,那么制造业企业购买这些服务就不用负担增值税。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一般规定,当需求方承担的税赋降低后,在需求方面相当于其价格的降低。这些服务的市场需求必然提高。这在客观上必然带动相关企业的发展。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制造业企业在购买诸如专利等高端生产型服务时,可允许其按照一定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以鼓励这些服务项目从制造
企业中分离出来,促进我国服务业快速有序地发展。
三、加强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再就业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促进残疾人员就业、下岗工人再就业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应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但是,我国税收政策在促进就业方面仍有须改进的地方,须制定规范统一的就业税收政策。
1 统一不同对象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目前,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及其他持有相关就业证明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既存在类似地方,又有不同之处。考虑到就业再就业人员应给予一致的税收待遇,对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及其他持有相关就业证明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予以规范,进一步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作用,制定统一的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 延长就业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
在与就业形式对应的较长时期内,实行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政策。要注重创业对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作用,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的倍增效应。通过税收政策,支持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差别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服务。一是制定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等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办法。落实促进科技创业的税收政策,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全面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快速健康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税收扶持政策,努力发挥科技企业带动高校毕业生的积极作用。二是制定农业担保税收政策。为支持农业生产及农民就业,对于农业担保基金或农业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政策。三是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中小企业所提供的就业占全部企业的75%以上,是解决就业再就业的重要渠道,而融资难是中小企业面临的普遍问题,可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人手,为发展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环境。应确定合理的方式,允许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要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过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四、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风险投资是依靠市场力量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力措施,尤其对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更强的推动作用。中央近年来为推进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也陆续出台了包括企业税收政策等在内的多项鼓励政策。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中国的风险投资行业,还面临着不适应行业经济特点的税收政策,这实质上为该行业的发展带来了阻碍作用。为推动这一行业的发展,应从以下方面完善税收政策:
1 风险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发达国家在对风险投资的税收制度安排上,一般将风险投资机构作为一种“透明组织”或“投资管道”。所谓“投资管道”是指: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收益,按照协议全部分配给出资人,因此,风险投资企业本身不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由出资人在取得收益后按照性质缴纳所得税。这种做法既能够解决长期困扰我国风险投资企业的重复课税问题。又有利于风险投资机构吸纳投资,特别是具有免税资格的投资主体(如养老基金等)的资金,目前,国外机构投资者成为国际风险投资资本的主要来源得益于该政策的实施。如澳大利亚为了吸引来自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等专注风险投资的养老基金,将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和加拿大等国的进行风险投资的养老基金的资本利得税税率降为0,以色列2001年对进入本国的外国风险投资公司转让股权获得的资本利得税实行税收豁免等等。
2 免除风险管理公司管理费应缴的营业税
经济是源,税收是流,源远才能流长。经济规模决定税源规模,经济结构决定税收结构,经济增长速度影响税收收入增幅,稳定增长的税收收入机制,必须且只能建立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之上。同时,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经济发展也具有能动的引导作用。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调节职能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税收具有通过改变社会财富分配体制来影响不同经济实体利益的功能,税收分配以多种方式与价格机制相互配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决定社会的投资方向和规模。税收制度的每次调整、税收政策的每项变动,都必然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作用于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对经济起到促进或抑制作用。如近年来,国家通过税收杠杆对房地产、钢材、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进行调控,收到了明显成效。进入21世纪,投资商对一般性税收优惠的关注超过了任何因素,税收优惠政策成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另一方面,税收的反映和监督职能是经济健康发展的保证。税收与各项经济活动密切相关,通过税收征管,可以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税收计征的过程即是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过程。通过税收这种形式,可能及时反映出各项经济指标和经济动态,为经济管理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同时,各经济实体通过税收政策的变化,能够掌握国家的宏观调控信息,据此制定相应的经营战略。
因此,正确理解经济与税收的辩证关系,必须全面把握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取向,在政策落实、措施制定上充分体现“固本丰源、加快发展”的要求,保持稳定性,注重实效性,突出发展性,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支持和服务,促进经济税源的不断丰富,为社会经济发展聚集更充裕的资金。
二、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民营经济布局“小而散”。就青龙而研,铁矿、石材、黄金生产等行业,除几家个别较大规模企业外,一般都是分散经营,特别商业、饮食服务等行业更是小打小闹,未形成气候。据调查,青龙县民营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企业有47家,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只有4家。可以说绝大多数铁矿的年处理矿石能力都在10万吨以下,规模较小。从整体上看,企业关联性低,技术含量不高,缺乏高新尖产品。
二是园区经济未发挥应有的优势。当前,经济的竞争越来越体现在园区经济竞争上,哪里的园区经济发展得快,哪里的经济就发展得快。青龙拟建的3个工业园正在加紧建设,但项目用地紧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建设资金匮乏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未能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和经济效力。
三是财政收入结构单一,缺乏后劲。2008年,县国税系统完成税收收入56413万元,其中,铁矿初级产品---铁精粉税收40689万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72.13%,生铁冶炼业税收完成6905万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2.24%,不难看出,与铁有关的税收就占全部税收的84.37%,其他行业税收只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5.63%。就这种经济税源结构来看,铁矿业已成为县财政来源的主导产业。但是,这种经济结构对该县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工业发展离不开资源开发,但资源的开发也要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一味地只在矿产资源初级产品上做文章,而忽视带有后劲的产业开发,一旦有些“风吹草动”,影响的不仅仅是铁矿行业,而是直接危及全县经济发展。就眼下受全球性金融危机影响,钢铁价格每况逾下,致使我县铁精粉销售停滞,大量铁精粉屯积,全县铁矿业全部停产,导致税收同比下降37%,减收9951万元。
四是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问题。其一,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不到位。纳税人未能充分享有对税收政策的知情权,要求税务部门加强纳税辅导。其二,税收优惠政策有待规范。表现在:针对性不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城镇待业人员再就业、福利企业、出口企业及得废企业等,忽视了对民营企业竞争能力的培育,更多的是将税收优惠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手段,影响了税收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优惠方式简单,我国有关税收优惠规定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直接优惠形式,没有采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做法,对促进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效用不明显,直接减免税的做法也会造成收入绝对额的减少和优惠对象范围狭窄,无法适应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发展的要求。优惠效果不明显,对民营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受益面过于狭隘,缺乏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降低企业负担等方面的政策,不利于吸引民间投资进行扩大再生产;优惠政策本身存在不足,现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主要涉及地税部门管理的一些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未涉及增值税等主体税种,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减免的全是地方税收,对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认定,往往依赖于工商、劳动部门的信息,税务部门缺乏主动权,真正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由于起步低、资金少,生产规模较小,享受到的税收减免相应较少。
三、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作为税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大税收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引导民营企业行为,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力军,并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范的税收支持体系。
1、发挥税收的反映职能,帮助民营企业知法懂法用法。税收的反映职能主要体现在将税收政策及时准确地传递给民营企业,并收集回馈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帮助民营企业知法懂法用法。近年来,国家在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让民营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和运用这些政策,对于促进民营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税法宣传,普及税收法律知识,着力提高民营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坚持实行税务公告和税收政策制度,在办税服务厅公布最新税收政策,并及时编写税收优惠政策手册等资料,送税法到民营企业;同时要定期为民营企业财务人员举办培训班,讲解有关政策;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通过上门辅导、发放反馈单等形式,帮助民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水平,并形成纳税辅导制度。全方位、多渠道、立体式地持续开展税收宣传,将税收政策由“神秘”引向“透明”,帮助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政策的基本内容和调整动态,准确享受税收权益。在加大税收宣传和辅导的同时,确定政策落实联系点和直报点,定期跟踪和调查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深入了解和分析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帮助企业找准政策与经营的最佳结合点,用好、用足、用活各项税收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换位思考,适当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及时向上级反映和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税收难题。
2、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为民营经济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为企业平等竞争、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一是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经济税收政策。严格依税收法律法规及上级的规范性文件办事,不搞断章取义,使税收这根杠杆不变形、不走样。二是积极支持工业园区建设。建设初期,提供政策援助,主动为其办理税收审批事项;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生态园区,要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生产经营期间要避免重复检查,切实为园区经济“减负”。三是要实施“先期鼓励”税收政策。为增强企业固定资产购置和更新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建议实行提高折旧率和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加速折旧;对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可对其利润再投资部分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制定合理的税前列支政策,对企业的新技术研究开发实验费用允许税前列支,并允许未盈利企业的开发费用在以后几年内扣除,以鼓励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四是要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合理行使税收自由裁量权,对可罚可不罚的事项坚决不罚。五是要加强对守法企业的保护。完善和拓展金税工程建设,推进税收信息化,严厉打击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利用发票偷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使所有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认真受理涉税举报,加大力度查处偷骗税案件和干部违法违纪行为,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3、发挥税收的监督职能,为民营经济创造诚信的发展环境。一是建立健全纳税信息等级管理制度。按A、B、C三类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这种评定我们现在已经在搞,但未充分利用,应对A类纳税人可实行免检制,对B类纳税人可实行日常管理,对C类纳税人则要重点管理、重点稽查,充分体现信用不同、待遇不同的原则,激励民营企业进入A类行列。二是减轻民企费用负担。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收入机制,认真清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同时大力推进“费改税”进程,增强企业负担的透明度,并使企业的负担稳定在合理的水平上,促使民营企业“轻装上阵”,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三是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社会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投诉箱和评议卡,完善特邀监察员制度,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讨论、开展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国税部门落实政策情况的意见,将国税干部的执法行为置于全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促进公正执法、廉洁从政。四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公安、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间的配合。
4、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的职能,为民营经济提供文明的办税环境。税收既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报酬,也是公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价格。长期以来,我国过分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忽视了其作为商品的购买者应当享受到的服务。所谓税务服务就是指税务行政机关为了让广大纳税主体更方便、更快捷地依法纳税,采取的各种配套服务措施。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义不容辞的职责,这与商业是不同的,商业是为了取悦消费者,推销自己的产品获取利润,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优化服务是为纳税人依法纳税创造宽松、便捷的条件,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从而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
第一,要简化办税程序,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进一步清理和归并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等办税程序,降低办税“门槛”;推行电子申报、电话申报等多种申报缴库方式,加强人性化服务,对一些较复杂的涉税事项,纳税人可以提前打电话预约办税时间,减少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的次数。完善服务制度,实行“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首问责任制和“一窗式”管理,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民营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第二,要提高综合素质,确保税收服务质量。税务人员要加强对税收政策和税收业务的学习,严格推行着装挂牌上岗、使用文明用语等一系列服务举措,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第三,要发挥优势,为民营企业办实事。利用税务部门信息来源广、熟悉财务税收政策的优势,为纳税人解决实际困难。第四,要推行政务公开,拓宽税收服务渠道。建立集执法、服务、宣传为一体的高效便捷的综合网络服务体系,落实税务“八公开”,公布纳税信用等级情况,及时宣传国家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和市场信息。第五,加大县域经济与乡镇利益的联带关系。县域经济发展离不开乡镇经济发展,从目前情况来看,因财政体制影响,大多乡镇认为国税收入与其无关,对一些工业加工业、商贸等行业发展与否无关紧要,而这正是我们所需要努力发展的零资源、无污染的企业发展方向,因此,无论是从政绩考核还是其他方面,应将税收收入与乡镇实际经济利益挂起钩来,这样,才能促进其招商引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