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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农业合作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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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农业合作社的条件范文第1篇

教师转行做农民

黑土地的儿子回报家乡

什么样的人让人钦佩?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回答。“我们觉得,有头脑并且踏实肯干的人最值得钦佩。”在公主岭双城堡镇黄花村的采访过程中,农民们朴实的话语,说出了他们的心声,他们合作社的经理段树峰就是这样的人。

在一个晴朗的春日,我们对双城堡镇黄花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段树峰,进行了专访,在同他的交谈中,“真诚”、“务实”是采访他的过程中,留给记者的最深印象。他给人的感觉总是在思考,在睿智的同时还能感受到一种谦逊,并且他的生活总是那样忙碌。

1990年段树峰从公主岭师范学校毕业,顺理成章地成为一名教师,之后又辞去教师的工作,从事了一段时间的建筑材料运输。也许就是这样敢于从零起步的个性,再加上善于观察社会动向的敏锐洞察力,当他看到不少农村都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再加上《农业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使段树峰敏锐地感觉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联系农民、组织生产、完善链条、互助合作、共同发展的好形式。

组建专业合作社,正是把粮食产业做大做强的契机,合作社这种形式也许将是今后农业发展的大势所趋。虽然家乡的农民们也都是以种植玉米和大豆为生,但都是“散兵游勇”,种植规模和产品质量都成问题,农民还远远没有意识到农业规模化的优势。他想,如果自己也在家乡办一个合作社,将土地集中起来搞规模化生产,帮助自己的家乡父老也可能是他事业的最终归属。于是,他将这些年干运输攒下的积蓄全部投入,申请资质,购置机械,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分为种植、养殖、种养结合这三种模式,段树峰根据家乡双城堡的实际情况,选择了玉米和大豆的种植。2013年,“瑞宏种植专业合作社”正式成立。

创立初期举步维艰

靠的是耐心和踏实肯干

合作社创立初期,段树峰的“合伙人”只有9位,他们都是段树峰的亲友,是朋友的信任促成了瑞宏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诞生。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规模化生产的必经之路,但是很多农民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并不知道集成农业和规模化生产的好处。在合作社创立初期,做农民的工作,让他们将土地经营权交与合作社,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现今时期,农村人口结构特殊,村里大部分的年轻人都选择外出打工,留下年迈的老人和儿童在家留守。这一部分年事已高的农民对于合作社的形式相对容易接受,因为家中缺乏劳动力,土地自己没有精力种植,交给合作社来种植,不用自己操心,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有部分中年农民就不太容易接受这种形式――他们自身身体状况尚允许下地耕作,并且家里的孩子多数在外念书,还没有成家,他们目前没有隔代人的负担。他们将种地当做唯一的“营生”,所以很难将经营权交出。为此,合作社挨家挨户走访,向农民询问家中情况,将瑞宏合作社的优势向农民一一叙述,仔细讲解。许多农民在充分了解了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好处之后,才意识到将土地流转给合作社将是一种适合自己的选择。

目前,瑞宏农业合作社已经从最开始的40公顷土地到2016年的280公顷,再到今年的350公顷。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认可瑞宏合作社,也更加清楚地看到了规模化种植的好处,合作社从农民手中流转的土地面积在逐年增加,规模越来越大。在机械方面,瑞宏合作社在春季播种时期使用的是东方红-1104、约翰・迪尔-1404等系列大型拖拉机,秋收选用的8台约翰・迪尔Y-210大型联合收割机已经准备“退伍”,现准备购置约翰・迪尔R-230籽粒直脱联合收割机进行农机升级换代。

农业合作社好处多

省心省力做新时代农民

瑞宏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大政策下正常农业补贴,比如购置农机上的一些优惠政策,还有国家农委针对吉林省出台的政策――“吉林省黑土地米豆轮作保护项目”,200公顷黄豆政府补贴150万。在产品销售方面,回收粮食走“绿色通道”,在与市场价格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免去排队。

瑞宏合作社采取土地统一管理,统一耕种。大规模的土地面积将使用化肥和农药的成本全部降低,这也就是规模化生产的优势所在。

为使农民能够从产业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合作社主动提高从农民手中土地流转价格,每公顷地能给到的而价格高达3000元到4000元(这个价格区间内,土地集成面积越大,单位价格越高),平均每公顷地较市场价格高出1000元左右,使农民愿意将土地流转给合作社。并且提前A付土地款项,实现“零成本”种植;办理农业保险,确保农民“旱涝保收”。在生产销售环节,在免费提供技术指导的同时,合作社与中粮信托签订了粮食购销协议,并在同等条件下进行优先收购。

记者来到瑞宏合作社社址的时候,恰逢农民们集合在社里进行地数等数据的核对工作,农民们围坐在桌前热烈地讨论着。借此机会,记者对农民们进行了一个简短的采访,看看农民们对于瑞宏合作社怎么说。双城堡镇黄花村村民丁凤歧告诉记者:“我今年六十多岁了,像我这个年纪,也没有精力和体力去耕种照料土地,还不如流转给他,我不用操心,不用下地干活就能收成。而且他给的价格也很高,就拿今年来说吧,他给的价格比市场价还要再高一千,在合作社成立的第二年,我就把土地流转给合作社了。”在问到段树峰这个人的时候,丁凤岐说:“我们都信任他(段树峰),因为他这个人实诚,是个干实事的人。”

农民们还说,就算是有能力种这块地,如果把土地交给社里种的话,自己再外出打工的话,就又能多一笔收入。这样看来,合作社等于是双赢的一种模式:农民加入合作社之后省心省力,不用亲自下地耕种打理;对于合作社来说,将大片土地集成起来进行规模化种植,便于耕种和管理,同时又能在化肥和农药的价格上与厂家进行协商,降低成本,使利润最大化。

记者离开合作社的会客室时,农民们还在兴奋地讨论着今年的春种。对于今年,他们充满了希望。

与知名大企业合作

走农业合作社新型发展之路

瑞宏合作社积极探索农业发展出路:与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学院作物研究所、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大豆研究所都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瑞宏合作社与中粮信托合作,加入了中粮信托成立的联合总社。联合总社为瑞宏合作社提供农事服务,服务费为300元/公顷。中粮信托联合总社为土地提供配套设施、优质种子和农药和技术支持。联合总社为瑞宏提供的是“良育99”号玉米种子,质优价廉。每年到了3、4月份春耕季节,由中粮信托出土地流转款,瑞宏合作社先把款项支付给农民。在耕种的过程中,中粮信托全程监管,确保种植的每一个环节都操作无误,高效生产。在秋收后,中粮信托再以置换的形式,将合作社的粮食全部收购。中粮信托有限公司为瑞宏合作社承担风险,合作社再为其提供优质的粮食产品,是一种互惠互利、十分健康的合作模式。

2015年8月,瑞宏合作社请到了中国科学院作物研究所主导教授――李少昆院士,来为合作社的玉米种植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这一天是所有瑞宏人和黄花村村民都无法忘记的日子――作为玉米种植技术的首席科学家,李少昆院士亲自走到田间,对合作社的玉米种植进行观察、指导。李少昆院士说,公主岭市所在的这片土地,具备玉米种植的极佳条件,只有科学化、规范化种植,真正将农业科技融入到具体的作物种植中,才能将土地资源优势发挥到最大。

李少昆院士还积极促成瑞宏合作社在玉米产业方面的其它合作――为东三省部分地区如通辽市开鲁县、四平市梨树县、大庆红旗农场等地做技术配合。由瑞宏合作社出机械(大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到达该地区的农场,收获的粮食进行就地脱粒,再由中科院方面对籽粒进行水分和特性测试,用于农业科研项目。

瑞宏农业合作社积极谋求发展,力求拓宽农业发展道路,依托公主岭的土地资源优势,科学规范种植。随着合作社的名气越来越大,许多农业科研机构和企业纷纷主动来到瑞宏,探讨合作事宜。

2016年6月,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大豆研究所的李洪来经理来到瑞宏农业合作社,希望能在双城堡镇地区,建设“吉育47”号大豆种子的制种基地。建立制种基地意味着所产的粮食又有了一条新的出路,无论是对于合作社还是对于农民,这都无疑是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双方很快达成了合作协议,2016年下半年,瑞宏农业合作社“吉育47”号大豆制种基地正式建立。

除了“良种”以外,还要有“良药”,才能成就秋季的大丰收――瑞宏农业合作社所选用的是由吉林吉地公司提供的除草剂。吉林吉地公司李义总经理是位庄稼地里的“制药高手”,他对于各种农药药性了如指掌,常见病虫害对于他来几乎是“药到病除”。段树峰请李义为瑞宏合作社的土地“开药方”,量身定制的除草剂不仅使庄稼远离了病虫害,而且相较于其他农药品牌,使用剂量较小,保证粮食的绿色健康。

瑞宏的合作方都是既有实力又实干企业和机构。这些企业与瑞宏之间的合作,更像是一条完整的产业链,为粮食生产增加了科技含量,为粮食产品的销售拓宽了出路。

创业路上的荆棘与玫瑰

低头实干才能从容面对

2015年,对于靠天吃饭、向土地讨生活的农民来说是个梦魇。当年高温少雨,严重干旱,吉林省大部分地区处于绝收边缘,部分土地甚至颗粒无收。2015年年初,瑞宏合作社以12000元/公顷的价格,共从农民手中流转137公顷的土地来种植玉米。由于公主岭地区缺少应对干旱灾害的配套井,根本无法缓解灾情。百姓直叹:“这样的年头,地里只能种西瓜了。”到了秋收的季节,瑞宏合作社的土地只收了37万公斤左右的粮食,这只是正常年产量的20%左右。合作社按照约定将所有收获的粮食全部上交给中粮信托,也无法弥补贷款空缺。面对这样的困境,如果是普通的人会怎么做呢?也许是整日发愁夜里难眠,也许索性撤出投资,逃离这一切。但是,能成就事业的人毕竟不是普通人,段树峰并没有意志消沉,更没有当逃兵。看着与自己同甘共苦的同事,辛勤劳作的农民,一夜间憔悴了许多却没有一句埋怨的妻子,他没有过多的话语,沉着冷静地思考着对策。最后,为了能够延续与中粮信托的合作,由第三方担保公司――公主岭市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代偿贷款,瑞宏合作社再分三年、以高于银行的利息偿还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

有人可能会问,公主岭地区为什么不建设防灾配套设施呢?段总的神情黯然:“想要建设大规模喷灌或者滴灌等一系列措施,单靠我们的实力是无法完成的。设施农业需要强大的财力支撑,如果政府能给予一定的支持的话,才有实现的可能。”今后希望政府能够帮助农民防灾减灾的方面加大投入,积极促进设施农业的构建,为农民、为合作社的生产带来更多的保障和安全感。

人们常说:“福无双至,祸不单行。”在大家共同努力熬过灾年之后,原以为能松一口气,全社上下也都十分期待2016年会是个好年头,却万万没想到,天灾过去了又遇上了“人祸”。2016年秋天,正值秋收的时节,收成很不错,整片土地上都洋溢着丰收的喜悦气氛。在粮食收粒的时候,一个年轻的收割机驾驶员由于操作不当,导致窒息身亡,酿成了悲剧。事故发生后,瑞宏合作社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和119。

后经调查,是由于该员工在操作机器的过程制动分离没有切开,才导致了身亡。段树峰当时的心情十分复杂,刚刚度过了灾年,还没有完全从困境中走出来,又遇到这样一个严重的事故。虽然主要责任在于员工自身操作不规范,但毕竟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瑞宏合作社被告知需要向家属进行赔偿。面对着失去了儿子的家属,看着他们悲痛的神情,家属也表示,赔再多的钱也无法让儿子回来,“拿钱买不了命,但愿人常在吧。”事故员工的母亲说。但段树峰还是自愿赔偿57万元,这个数目远远高于应赔偿的数额,他还是希望能够给老人家多一些安慰。在事故发生之后,段树峰检讨自身,完善制度,坚决杜绝员工伤亡事故再度发生。

创业是艰难的,从来就没有一帆风顺。“就这样深一脚浅一脚地走过来了,确实不容易。”说这话的时候,段树峰谦逊地笑了,但他的眼神很坚定――他不后悔。段树峰的微信朋友圈照片很少,其中有这样一张:段树峰跟农民们在田间地头,穿着短袖布鞋,戴着遮阳斗笠,手里拿着农具干活的照片,配的文字是:“我们的团队正在努力!”段树峰的团队从未停下脚步,对于他们来说,这片土地是他们事业的载体,他们对此充满了希望。

既然选择了创办合作社这条路,无论前方是荆棘还是玫瑰,段树峰都要与他的同事一道,与他的家人朋友一道,带着那份对土地的热爱,对事业的执着,勇敢地走下去。谈到瑞宏合作社今后的发展,段树峰表示,目前还是想把团队建设作为首要任务。他说:“我觉得目前最需要的还是自身的提升。提高生a能力、将科技进一步与农业生产相结合,按照自己的规划,稳步前进。”

公主岭市双城堡镇瑞宏种植专业合作社

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双城堡镇黄花村三组

电话:0434-6588966

13756885988

办理农业合作社的条件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养殖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分析

中图分类号:S858.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4)01-0065-03

养殖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生猪养殖专业户或者生猪养殖周边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养殖专业合作社以其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一般由当地养殖大户为达到资源共享、降低成本、规避风险而组织周边村民联合形成,主要为社员提供技术服务,饲料销售,生猪运输,市场开拓等,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为生猪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社,为保障市场供给做出了很大贡献。

1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不仅推进了现代养殖业的发展,同时也在畜牧新技术推广、牲畜品种改良、动物疫病控制、畜产品安全保障等多环节起到了积极作用,更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确实可行的事实依据,其主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养殖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养殖业重要的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散养必将退出历史舞台,各行业分工越来越细,生猪养殖也将向着工厂化、集约化程的进程发展,人们对品质要求越来越严格,我国畜牧业要健康良好发展,更好的抵御市场风险,确实保证养殖户增收,就需要有养殖专业合作社这样的合作组织体系,把分散的养殖户组织起来,提高他们在市场中的生存能力和竞争力,走出一条小农户、大市场、高效益的现代化发展路子。然而,特大规模的养殖场户必竟是少数,适度规模的小户还将长期存在,这样的小户就需要以合作社为中心组织起来,在现代养殖中发挥效益,所以合作社是现代养殖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促进养殖户科技素质的提高

合作社的理事长一般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专业户,在当地都是实力较强,威望较高的人,这样的场往往是各级政府、部门,各大畜牧、畜产品深加工企业包括饲料兽药公司等关注的对象,多受各方的培养、扶持,以理事长为核心的合作社也会时常参加企业组织的专业知识和市场方向的讲课,有时也会主动邀请主管业务部门或高校专家进行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帮助合作社成员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水平,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提高社员科学素质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

2.3 促进了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一般由大户牵头,他们的各方面的实力相对较强,饲养理念相对领先,为更好的适应市场、控制养殖成本,提高养殖效益也迫切需要新技术新方法,相对也更容易接受新事物,因此,养殖专业合作社已逐渐成为畜牧业生产中新品种和新技术的传播和推广载体,活跃在畜牧生产和经营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

2.4 促进了养殖户收入的增加

合作社一方面通过赊账、借母还子、甚至是无偿服务的方式带动成员发展养殖业。另一方面通过统一为成员提供饲料、统一提供种苗、统一防疫、统一兽药、统一收购产成品,由成员分散经营。这种统一经营、分户生产的管理模式,降低了养殖成本,增强了市场竞争力,提高了养殖户的经济效益。

2.5 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最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倍受社会关注,也是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情,“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等一系列的问题畜产品的出现也更加引起了国家对畜产品安全的重视,分散养殖很难进行动物卫生监测,买卖随意性也加大了动物流通检疫的难度,合作社统购统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养殖环节的畜产品安全监管,同时,合作社也是畜牧法律法规传播的媒体,在执行畜牧法规、维护畜产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表率作用。

2 养殖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养殖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既有内因造成的,又有外因造成的。从内在因素上看,主要有三个方面:①少数养殖专业合作社不具备合作制性质。②一些养殖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运营不够规范。按照要求,合作社的设立、运行应该有与之相适应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合作社成员除了按交易获得应得利润外,还能获得二次利润分配。③组织规模偏小,服务功能不强,带动效应不明显。相当一部分养殖专业合作社由于规模偏小,实力弱,导致服务功能不强,使得成员与合作社的利益联系不够紧密,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参与市场竞争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

从外部环境上看,主要有3个方面:①有关部门对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和服务工作不能完全跟上合作社发展的需要,缺少一个快速发展的平台。②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还不是很完善,导致养殖专业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遇到实际困难不好解决,特别是在资金及生产用地上尤为突出。③少数基层组织对办养殖专业合作社仍然是在抓政绩,凑数量,行政色彩浓厚,这种形式下建立起来的合作社先天不良,往往容易夭折。④合作社成立准入门坎低,社员的素质高低不齐,这样过低的准入门坎和无审核的条件下组建起来的合作社组织大多数都是为某一暂时性的利益组建起来的临时班子,这样的合作社不可能有长久的生命力,更谈不上促进产业发展。

3 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

要真正推动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畜牧产业的发展,有几下几点思考:

3.1 立法支持

日本是亚洲第一个颁布合作社法的国家, 先后于1900年、1943年和1947年颁布过三部有关农业合作社法,由此形成日本独具特色的合作社法律制度。随后1904年在印度,1915年在印尼,1996年在越南相继制定了合作社法,中国于2007年正式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制定了相关法律,但由于基层的专业合作社法律意识淡薄和法律宣传工作不到位,致使落实效果欠佳。应加大立法的支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有效形式,加大对《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为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加工、运输、销售、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与推广等提供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推广、行业自律、维权保障、市场开拓方面的作用,增强市场话语权。建立互助互保互促机制,强化培训和引导,带动散养户和中小规模户发展。为发展养殖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按照分级对口的原则,有计划、分层次地对管理部门业务骨干、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政策法规、诚信意识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健全示范体系,开展抓点示范工作,通过典型示范,辐射带动养殖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鼓励畜产品销售经纪人、畜牧龙头企业等牵头领办各具发展特色的养殖专业合作社。帮助有条件的农民协会按照法律要求改造改建成养殖专业合作社。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组织章程和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社员股金结构,规范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和盈余分配,健全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3.2 加大对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各级财政应将养殖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列入预算,并逐年增加,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交流、社员技能培训、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为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制定优惠政策。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提供用支持;积极帮助完善在建或规划建设的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供水、供电及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养殖生产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实行奖励政策积极支持参与畜牧业项目建设并做好工商登记及商标服务。

3.3 设专门机构负责农民合作社发展事务

政府应加大对合作社的服务与支持,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后盾,日本政府明确农业部门为农业合作组织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农林水产省设有经营管理局,下设农协课,各都道府县农政部也设有农协课,负责对农协实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监察。泰国政府设有农业和合作部,负责合作社事务。内设合作社注册管理处、合作社发展局、审计局等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农业和合作部在府、县设有分支机构。我们应该组织农业部门的官员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合作社管理经验,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确实可行的合作社建设方案,培育真正在市场上有竟争力、 在行业上有助畜牧发展的养殖专业合作社。

3.4 提高金融支持,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

规模养殖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也是流动资金需求量大的一个行业,资金的短缺是制约畜牧发展的一个瓶颈,为解决养殖户的资金需求,国家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该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发放的贷款,贷款利率享受一定的优惠。而在现实中,养殖户想要贷款却要遇到很多的麻烦,手续繁琐,审核及担保条件相高,很多养殖户也只能是作罢,在以后的畜牧发展中,应以政策支持或行政调控鼓励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养殖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简化办理程序,建立养殖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制度,优先等级高、信用良好的合作社及社员优先贷款,提倡社员与社员,合作社与社员的联保担保形式,总之,政府、主管部门、金融企业、合作社应该加强协作,研究制定合理的贷款方式和多渠道的担保门道,确保为畜牧发展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

3.5 进一步探索发展畜牧产业化经营模式

发展养殖专业合作社要同深化完善畜牧产业化经营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体系,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实惠,并为龙头企业扩大生产基地、延伸产品加工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殖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养殖专业合作社自办加工流通项目,形成一体化经营模式,使农民更多地获得加工流通环节的利益。

办理农业合作社的条件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黑龙江

一、黑龙江省农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显著效果。截止2010年12月,全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社达到14347个,其中农民成员148671个,带动农户110万户,从事种植业合作社的7496个,占总数的52%;养殖业3991个,占总数的28%;从事农产品销售的合作社2258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6%;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合作社有345个、运输的324个、储藏的合作社483个,占合作社总数的8%;从事技术、信息服务的的合作社1823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3%;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的1069个,占合作社总数的7%,其他行业合作社1071个,占合作社总数7%。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了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促进了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运作多年的时间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对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产品流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降低农民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方面已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其发展的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国家赋予农民经济合作社组织以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对合作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够了解,有种种疑问和顾虑;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的影响,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二)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牵动作用还不够突出。农民商品经济意识和合作经营理念相对淡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层次低、带动能力弱等问题,而且全省各地发展不平衡,部分落后地区明显滞后,上述状况与我省农业大省的地位明显不相称,严重制约着地区农业发展。

(三)缺乏带头创办能人,合作社成员整体素质偏低。黑龙江省大部分农村地区缺乏领办合作社的带头人,会经营管理、能开拓市场的复合型骨干人才缺少,农民普遍缺少合作意识。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地区一些有文化、有一技之长的青壮年农民多数外出打工,留在家里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文化水平低、思想保守、年龄偏大的农民。还有一些能力强的“能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够了解,缺乏兴趣和动力组建合作社,牵头领办的意愿不强。

(四)内部管理机制不规范,农民成员的权利和利益需要保障。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民主管理、利益分配和监督约束等机制不健全。一些合作社根本无章程,无账目,合作社的成员不了解合作社章程内容与个人的利益关系,有的领办人把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机制与公司制企业管理相混淆,在民主决策和利益分配上不依法办理。这些问题都影响到农民成员行使民主权利和切身的经济利益。

(五)匮乏资金以及科技支撑薄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障碍。2009年时,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户均出资额为89.72 万元,比全国户均81.05万元高出8.67万元,但并不证明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强。原因是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没有验资程序,只是由成员相互认可并在申请材料和章程中做出记载即可,真正出资到位的极少;其次是农民以实物出资不需进行评估和过户,而实际上这些实物基本上还在农民自己手里,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流动资金。再次,得到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是过去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过几年的发展有了自己的项目,而新创办的合作社则没有这样的待遇。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虽具有法人资格,但因其承担的有限责任没有实际资产做担保,因而贷款难的问题不易解决。一些已经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别是从事种植、养殖业的,缺乏科技力量支撑和有效快捷的信息渠道,难以实现做大做强,只能是维持现状。

三、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合作社人才培养。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进程,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应开展对农民的培训普及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逐步改善农村人力资源状况,推动农民专业合作

社在农村健康发展;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培养一批合作事业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内部教育和学习机制,引导社员加深对合作制度和组织章程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对合作社的认同感。

(二)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当前,我省农户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常了解的比例很低,甚至有一部分农户根本不知道。对合作社不了解必然会导致农户没有产生参与的意愿,所以应该从思想上对农民做好引导工作,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农户深刻地认识到发展专业合作社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户的合作意识,激发农户的合作动机,创造农户的合作机会,启发农户的合作实践;另外要积极宣传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户来参与合作社的组织建设。

(三)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政府应当安排扶植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等服务;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综合整治、国土绿化等建设项目,可以优先委托和安排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另外要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等;另外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善对农民合作社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季湘铭.发达地区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愿及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分析.浙江大学,2010.

办理农业合作社的条件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对策

1发展现状

勐海县自2005年成立第一家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以来,各种合作组织如雨后春笋,特别是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法》颁布实施后更是迅猛发展,覆盖全县11个乡(镇)85个村委会,截至2014年8月全县已登记注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450个,总注册资金达4.41亿元,共计成员28330人。合作内容涉及种植、养殖及相关加工销售等业务。农村合作组织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效地解决了政府“统”不了、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干”不了等基层大农业方面的难题。

2存在问题

2.1组织管理不规范

目前勐海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立只需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就可以,但备案制度较混乱,有的在农业部门备案,有的在供销部门备案,有的在乡镇财政部门备案,有的在林业部门备案,还有的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不在任何部门备案,存在多头管理和管理不全的现象,使县委、县政府无法掌握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体系建设情况。

2.2总体实力较弱

多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处于合作的初级阶段,规模较小,多由一个种养大户或种养能手牵头组成,自身经济实力不强,整体经营规模不大,除个别合作社社员达几百人之外,其他合作社的人员基本在几十人至一百多人之间,致使合作社的辐射带动能力不强。

2.3内部运作机制不规范

虽然勐海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速度较快,但“重创建、轻管理”,功能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较严重。如一些合作社为了得到国家补助资金,成立了徒有虚名的合作社;由于市场监管缺失,有些合作社存在着打着农业合作社的牌子,进行违规代开或虚开发票,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偏离了创社宗旨,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同时财务会计核算不透明、不及时、不准确,财务上不能如实地反映出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大部分合作社对社员不进行利润二次分配,缺乏合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2.4科技支撑乏力

勐海县多数合作社生产、加工的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产品科技含量低,品质不高,市场竞争力弱。受经济实力、市场风险等影响,很多合作社对发展加工、销售高附加值产品信心不足。

2.5闯市场能力弱

由于农民合作社市场信息及品牌意识不够强,制约着市场的开拓和合作社的发展。农民合作社不缺乏产品的种植及供给,缺乏的是市场的拓展及营销,其主要原因还是生产者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对接不准所致。由于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的市场服务不到位,不同程度的存在市场恶意竞争,合作社生产的产品无法及时打入市场或造成生产过剩,给合作社及社员带来损失。

2.6对资产管护意识低

大量农业基础建设项目在建成后得不到合理规范的管护,其原因在于合作社对财政扶持项目形成的资产管护意识低,认为不是自己投入的东西,坏了政府会帮助修缮或能重新申报建设等错误认识还广泛存在。此外,缺乏守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确保农产品质优价廉的意识,让社员放心、安心、省心的氛围还不浓厚,社员之间的联系不紧密,合作意识不强,有利则合,无利则散,没有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致使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较弱。

3对策建议

3.1加强组织管理

建议今后成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通过县农委办审批备案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以方便管理

3.2强化宣传培训

农业部门应通过阳光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等各种形式,着力抓好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培训,使他们及时了解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了解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理论知识、农村政策、法律法规、合作思想、合作原则、财务管理等知识;供销部门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市场拓展、农产品营销等技能培训,引导培养和发展一批熟悉农村政策、善于经营管理、乐于奉献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

3.3加强业务指导

县农委办要根据全县合作社发展情况,分类别、分行业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探索专家或龙头企业单点联系挂钩帮扶制,根据合作社类型、发展层次和建设水平,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加强分类指导。对发展良好的示范社,指导其树立现代经营理念,着力打造自主品牌;对已具备一定规范发展条件的合作社,指导其优化内部运行机制,密切利益联结关系,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对略有差距的合作社,指导其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组织运行。

3.4强化动态管理

1)大力推进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认真总结推广依法办社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标杆和样板,营造规范办社、比学赶超、争创先进的良好氛围。2)着力打破合作社的终身制。探索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首先通过严格财务月报表上报、信用登记备案情况的审查;其次结合项目申报加强对合作社运行的考察;最后是根据审查、考察情况对合作社名单进行相应调整,或给予一定观察期进行整改,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名录,让真正优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技术改造、自建研发等方面得到更多扶持,通过优胜劣汰的办法,提高合作社规范运行的积极性。3)规范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是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对保障合作社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要严格按照《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成员个人账户,定期公开财务报表,接受成员监督,形成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促进合作社高效率高质量的健康发展。对利用工作之便进行偷税漏税的合作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强化政策扶持

1)充分发挥扶持政策“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联动协调,集中人力、财力、物力扶持,精准发力,侧重于对示范型、骨干型、品牌化、规范化的农村合作组织实施重点扶持,尤其对潜力大、前景好的合作社,起步阶段要合力帮助解决其发展面临的土地、用电、信息、技术等困难,为合作社发展开通绿色通道。在财政资金支持方面,根据县财力的不断发展,逐步加大安排专项扶持发展的资金量。2)强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现有的涉农税收优惠进行宣传、指导,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和优惠。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的措施办法,科学量化并分配财政补助项目所形成的财产份额给社员,建立发挥财政项目资金扶持作用的长效机制。3)加强对合作社的信贷支持。提供各种无息、低息贷款(红色信贷),帮助农村合作组织解决启动资金、购置设备等环节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加强合作社的信用文化培育,引导守法经营,大力培育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观念和诚信氛围,规范开展对经营主体的信用评定工作,将信用评定结果与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贷款授信结合起来。

3.6强化土地规范流转

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建立流转数据库,积极引导各村集体充分合理开发利用荒山、荒坡、荒田等集体土地资源,按照“自愿有偿、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签订合同和备案”的原则,采取反租、转包、转让和互换等形式,由村集体统筹进行有序适度流转,实现统一收包、统一经营,为进一步扩大集约化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提供基础。

3.7加大科技投入

办理农业合作社的条件范文第5篇

1法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我国相关法律上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物权法》没有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里的流转方式主要针对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对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则严格限制,不允许抵押。

2实践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分析

2.1转包

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受让方依照转包合同规定的条件对转包方(承包方)负责。转包方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让方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受让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方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方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根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双方根据当时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条件签订转包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目前转包这一种流转方式采取口头方式进行的平均达到60%以上,即使有书面协议,协议的条款不规范、不齐全、不具体的情况也很普遍。加上流转期限比较短且不稳定,大多数转包合同关系可能随时终止。这种状况极易引发纠纷,而且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又难以解决,受让方在土地上的投入和造成的损失无法收回、得不到补偿,受让方利益的保护不能充分保护,从而给农村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2.2出租

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包括个人、集体、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方许可,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通常情况下,承租方要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如北京市有农民向笔者进行法律咨询:在耕地性质的建设设施农业大棚,建设完之后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停止租赁或遇到拆迁占地,出租期限到期是否可以续租?续租的权利和义务?耕地性质的建设设施农业大棚是可以流转的。遇到拆迁,合同解除,应当补偿承租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年第47号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租赁合同期限要遵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北京市2010年5月出台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意见》,规定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应建价格调整机制,明确调整时限和幅度,分时段确定流转价格。转租期限到期后再续签《土地流转合同》,续租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合同规定。

2.3互换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互换根据组织者的不同,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村组集体出面促成的互换。某些乡(镇)村进行土地整理,统筹规划产业带,农户通过换地,从事自己愿意的种植方式。二是农户自发组织的互换。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种管理,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

互换的流转方式可以占到流转总面积65%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改变,不是土地用途和承包义务的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受让方依然按照承包方承包时确定的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履行承包义务。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双方同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未经登记的,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互换方式灵活,互换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沟通,可以对不等值部分进行适当实物和现金补偿。

2.4转让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这种现象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近城郊区和厂矿工业区附近,原承包方在有了稳定的来自二、三产业的非农收入后,不必再依赖土地来维持生存,按程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农户,原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随之终止。这一流转方式占到实际流转总面积的不到10%。在农村税费改革及免除农业税之前,个别农户因耕地收益少,或是有其他收入来源,不愿耕作土地。为避免土地撂荒和上缴税费,经村委会协调,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了其他农户。近年来,随着惠农政策实施和土地收益增加,以此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趋势是不断减少。

2.5代耕

举家外出或主要劳力外出务工的农户,又不愿意放弃土地,委托给他人代为耕种,原有的承包关系不改变,收益分配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这种方式实践中操作简便,手续简单,一些精明的农民,通过股份制、联办或独办等方式购买农机具组建农机代耕队,走村串户揽业务,把联系方式印成名片发送给缺少劳力的农户,农户预先和农机代耕队签订委托耕种合同,代耕队承担保质保量完成耕作的义务,并根据收割、犁地、播种等农活的轻重收取费用。这种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推出,受到众多外出务工或劳力不足的农户的欢迎。北京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意见》规定,除代耕期不足1年不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所有农村土地流转都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以前没签订合同的需补签。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确权土地的,须经民主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发展

土地流转涉及数亿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又有了新的变化。

3.1土地流转方式更加多样化

各地不断提高的土地流转发生率,表明了经济环境条件变化对新制度安排的强烈需求,也是农村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反映了以土地为代表的农业生产要素要求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紧迫性。但是法定的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只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不能入股、抵押。这样的规定跟不上农村改革的实际发展,也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法律应当进行适时的修改,增加流转方式。

3.1.1入股

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入股应在承包方间进行,主体只限于农户,是农户之间自愿联合。一是登记注册。有条件的村民组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成立董事会、监事会,制订有关章程和制度等。二是作价入股。承包农户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加入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入股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退回原承包农户。三是签订协议。合作社与入股农户户主签订入股协议,确定保底分红。协议一式四份,合作社、入股农户、发包方及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四是统一发包。由合作社将入股土地调整集中连片后,对外统一发包,发展高效农业。同时,合作社每年年底进行年终结算,实行二次分红。

3.1.2抵押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可以转让的用益物权,作为农户的主要财产,应当允许其依抵押方式流转。当前资金不足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瓶颈。扩大融资渠道,获得足够的资金是发展农村经济的一大要务。应以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指导,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政策引导相结合,在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情况下,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户、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或涉农企业在不改变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融资。抵押当事人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评估价值或双方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3.1.3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

投资方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公司,发展农业合作生产,如公司以种子、种苗、肥料、生物药剂等实物折价入股,农户以耕地、投工、投劳等折价入股,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蔬菜生产,公司按合同价格收购,所得总额按股份分成。这种方式有效地扩大了农业经营规模,提高了土地产出率,激励了农户生产积极性,增加了农户收入。

3.2政府支持,为新型流转方式的实现提供平台

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中介服务,及时收集和各类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定期公布各类农村产权指导价格。构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组织产权流转、招拍挂等交易活动,培育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主体,为贷款抵押物处置、抵押权利的实现提供平台,促进农村资源向资本转变。

办理农业合作社的条件范文第6篇

近日,《经济参考报》记者在讷河市走访了30多家农民合作社,几乎在每家都能听到如郭振海一样津津乐道的增收故事,他们不约而同地将自家的“致富经”归结为当地组建的农民合作社。记者采访发现,讷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独创地实施多次分配机制,将农民紧密连接成为利益共同体,并通过统一种植、技术推广、市场对接等经济活动,提升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议价能力,使当地农村出现了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繁荣、农业走向现代的崭新景象。

合作社“火”遍讷河大地

讷河市隶属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位于松嫩平原北端,耕地面积600万亩,总人口74万,农业人口60.5万,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县。2008年以来,这个市把农民专民合作社作为解决农村经济现实问题的重要抓手,积极调整生产关系,创新农村经营体制。目前,该市已组建各类合作社1623个,占黑龙江省总量的1/8,入社农民5.7万户,占当地常住农户的62%,规模经营土地300万亩,占耕地面积的50%。

记者在讷河市同义镇盛源无壳白瓜子种植专业合作社看到,这里是村里一个重要的“经济中心”,人气很旺。

合作社社长高相斌:合作社2009年注册成立时,大家还心存疑虑,通过发动亲属,才凑了6名成员。但通过统一采购、种植、销售,合作效益体现出来后,发展之快已经超出他的想象,现在有31家分社,3000多户社员,种植面积从几百亩增长到7万亩,覆盖范围跨越行政界线,已辐射到周边的克山、依安、富裕等县市。

自称是合作社“铁杆社员”的同义镇广义村四屯农民田长平:跟种大豆一亩二、三百元比,无壳白瓜子效益要高得多,一般能达到1000元每亩,好年份还到过1700元。加入合作社就不用再为行情操心了,我家种100多亩地,20亩白瓜子一年收入就二、三万。

讷河市九井镇水稻专业合作社不仅实现了规模经营,而且实现了品牌经营,他们种植、生产的“一秤金”、“玉飨稻”等品牌有机大米行销许多大超市,价格卖到每500克17元。成本下来了,效益上来了,被品牌吸引的农民急着入社,目前,这个合作社已经有500户社员,范围涉及周边市县,最远到了吉林省镇赉县。

2006年组建的同心乡双喜村的板蓝根专业合作社由最初的11户农民、几十亩土地,发展到现在123户、3000多亩地。2010年初成立的讷河市优质高蛋白大豆联合社,目前拥有8700多户农民,51.8万亩土地,经营范围横跨10个乡镇66个自然村。事实上,合作经济这根纽带正让农村经济生活发生着悄然而深刻的变化。

告别分散小农经济

讷河市委书记马志军:组建合作社有效调整了生产要素,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实现了农村经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经济效益由高成本低效益向节支增效转变,转变了我国农业的发展方式。同时,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使农民摆脱了土地的束缚,由第一产业向第二、第三产业转变。

许多讷河当地农民:自从加入合作社,已经多年没有品尝备耕之苦了。购买种子、化肥、办理贷款都由合作社负责,农民只要将投入产出的账目算明白,尽管放心等着秋收。

记者在讷河采访了解到,这里的农民60%以上都将家中的土地托付给合作社打理,常规的种子化肥采购、整地、播种、灌溉、秋收、粮食出售等环节都由合作社统一操作,农户只要签订“入社”协议,就可以从事副业或离开“故土”外出打工。

讷河市委副书记韩枫:在多年的农村和农业工作中,越来越受到一家一户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束缚。当地农村长期以来保持的土地分散经营,不仅制约了以规模化、标准化、水利化为标志的现代农业发展,还限制了农业生产直接与市场对接,导致农民卖粮难、增收乏力。在合作社出现之前,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形成的“花花田”,使大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无法应用,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困难。一个时期以来,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在解放生产力,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这种体制表现出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韩枫:以前国家在农机、水利等方面对农村也没少支持,但在下,却难以发挥作用。三年前,我刚到讷河任职时,有一次到二克浅镇走访发现,当时这个镇就有每台达6万多元的掣肘式水利喷灌设备25台套,却个个排列整齐、颜色像新设备一样。当时镇上负责人面露怯意地小声告诉我,这些设备好是好,设备使用起来能喷灌到方圆20多米,但咱农民的土地分散、未连成片,大型水利设备根本用不上。还有就是科技推广在下,很难实现,所说的统一品种相当困难,我们曾有个水稻种植村,全村种植的水稻品种达19种,良种、差种混在一起,质量无法保证,科技成果到了农村出现了“肠梗阻”现象。

为打破小农经济对农业生产能力的制约,讷河市自2008年开始,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组建合作社,将分散的耕地自发集中起来,运用大型农业机械统一播种、统一施肥、统一耕种,收获的粮食由合作社统一销售。目前,讷河市合作社1623个,占黑龙江省总量的1/10;入社农民5.7万户,占当地常住农户的62%。记者在讷河九井镇水稻合作社看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具一应俱全。

九井镇水稻合作社理事长吴恒革: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成立时只有10户社员、121亩土地,现在发展到500多户社员、5万亩土地。目前,全社土地连片,实行大型农业机械集中作业,扩大了土地经营规模,提高了农业效益。

九井镇水稻合作社社员王全才:以往春耕时都要自己购买化肥和种子,花费多,还可能买到假货。现在自家的10多亩地都交给合作社经营了,不用拿钱也可以种地,秋收还能得到合作社的返利,土地流转收入一年2万多元,又都是大机械耕作,水稻亩产比未入社的每亩要多收800多元,比农民自己种时产量高出一大截。平时我还在附近乡镇的工地干点零活,一天能赚80块钱,一个夏天就挣了6000多块。

掌控市场“话语权”

记者采访时还发现,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和合作社业务的不断延伸,在讷河,合作社之间联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市场议价能力、降低生产成本的内在动力越来越强劲,当地甚至出现了由多个合作社共同组成的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抱团”组建联合社不仅通过横向一体化实现了规模经济,还紧紧围绕与农产品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通过涉足生资购进、农产品深加工,减少中间环节,延长产业链条,开创了“社企合作”走农业产业化的新路子。

讷河市优质高蛋白大豆联合社是由当地24家大豆专业合作社组成,入社农户5895户,覆盖9个乡镇,种植面积已达20万亩。

优质高蛋白大豆联合社理事长罗颖:联合社组建后,由于规模进一步扩大,市场议价能力也大大增强,使许多农资生产企业找上门来洽谈。2011年初,联合社还专门举办了由国内31家农资生产企业参加的集中公开采购招标会,采取竞标方式,经过反复质量对比、参数计算,联合社最终与两家国内知名农资企业签订集团采购协议,厂家提供联合社专用品牌、独有包装统一发放到各分社。当时化肥的市场价格为每吨3350元,由于集中采购联合社最终以每吨2900元的价格成交,低于市场价450元,共购进化肥4000吨,仅此一项就为社员节支180多万元。合作社通过自己搭建的网络平台,通过网络销售,节省了此前许多分社通过粮贩每吨约50元的收粮费,按合作社收粮20万吨计算,又省下1000万元。

办理农业合作社的条件范文第7篇

关键词:农户;民间贷款;替代效应;游资;存款保险制

中图分类号:F830.5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3-0088-02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农户借款难的问题。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村金融研究》课题组的调查,在被调查的256人中,有贷款需求的农户有164人,占被调查总数的64.08%,但只有119户发生了借贷,占贷款需求人数的72.56%。其中,从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四大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得到贷款的人仅有四人,占贷款总人数的3.36%;从农村信用社得到贷款的有12人,占10.08%;从农村民间金融贷款的有103人,占86.55%。农户的资金需求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满足。民间借贷的普遍存在,也说明农户存在着借款难的问题。

在我国,农户借贷资金供给的来源有以下两类:第一类: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其中,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户借贷资金重要的一个来源,是正规金融中支援农业的主力军;其他的正规金融机构还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合作基金会。另一类是农村的非正规金融,包括民间自发金融和民间的金融组织(比如合会、标会等)。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合作性质的农村金融,它发放贷款的重点是农户。2008年,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人数不足贷款人数的1/3,在以前的年份获得贷款的农户的数量甚至更少。这里只包括获得贷款的农户的数量,并不足以说明获得贷款的农户的资金需求完全获得满足。这说明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户提供的资金只能部分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中国农业银行在1996年前贷款的重点中有农户,但在这之后农行提出了“向城市进军”的口号,对农业贷款的重点由农户转变为农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的产业化发展。自此之后,农行对农户贷款的数量下降很快,在现阶段农行仅向农户发放抵押贷款。农村合作基金会是近年来在农村地区出现的准金融组织,是社区性质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它灵活的经营方式,简便的手续等特点,使其发展很快,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但由于发展过快,存在着高息揽存、违规放款等现象,所以,大部分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已经被清理整顿和关闭了。民间借贷是农户经常借款的渠道,农户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存在着一点程度的此消彼长的替代效应。由于农户在正规金融渠道借款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所以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形式不仅仅包括农户之间的自由借贷,也包括有组织的私人钱庄,合会,典当行等。据农村固定观察点1986年至2007年的数据(见下表)显示农户借贷的数量在22年间有较大的增长,增长了大约13倍,但是农户从银行等正规机构得到贷款比重却在年间下降了39.63%,因此可以说民间借贷在正规金融无法满足农户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起到了很重要的替代和补充的作用。总的来看,农户借贷资金中,民间借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正规金融很难完全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农户存在着贷款难的问题。

由于农户的资金需求不能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完全满足,农户只得求助于民间借贷。国家虽然花大力气治理过民间借贷,取缔高利贷,但是屡禁不止,原因就在于农户有资金需求,而且还很迫切,迫切到他们已经顾不得利率很高了。巨大的资金需求构成了民间高利贷的生存土壤,并为它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源动力。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农户虽然很需要资金,但是正规金融渠道却很难满足其资金需求,民间借贷在满足农户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农户借款难的原因

首先,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给严重不足。农业银行早在1995年就提出了“向城市进军”的口号,近几年来,农业银行撤并了30%左右的县以下的分支机构,农业贷款的比例也不断下降。因此,支农的主力军就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但信用社经营规模小,经营风险大,资产质量不断恶化,一些信用社甚至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农村信用社经营亏损严重。许多信用社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普遍上收贷款的权限,贷款审批也更加严格和谨慎,贷款条件也更加苛刻,使得农户信贷资金更加不足。

其次,农村资金严重外流,使得本来就稀缺的资金更加少。当前,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吸收的农户存款余额的增长快于农信社对农户发放贷款余额的增长,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存贷余额增长趋势剪刀差”。该差额仅2005年就高达9 967.9亿元。另据翟照艳、王家传计算,自1978年到2005年间,农村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渠道流出高达2 524.9亿元。另外,农村的资金还通过财政渠道以及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流出农村。

再次,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种类较少,无法满足农户多层次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市场化、产业化不断提高,农业对外开放程度也在不断加深,农户需要金融部门提供灵活多样、综合配套的金融服务。但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的主要业务仍为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在个人存款业务上,既没有实现通存通兑,又不能开办信用卡业务。同时,也不能提供国际结算、票据业务等金融服务。在贷款的发放上,只能用抵押或担保的方式,几乎不发放信用贷款,农户的贷款需求不能完全得到满足。

最后,农户借款有大约一半用于非生产性用途,这意味着农户对贷款的偿还能力将较差,因此农户的贷款要求常常被否决。除此之外,农户贷款具有小额、分散、期限短的特点,对于信用社来说,农户借款的这些特点使得农户贷款的成本很高,而且农户的经济状况和信用状况也难于调查,农户的资金使用过程难于监督,这使得信用社也不愿向农户贷款。而民间借贷通常发生在亲戚、朋友和熟人之间,因此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济状况等比较了解,加上社会道德和舆论的约束力量,还贷率比较高。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方便、快捷、无需抵押和担保的优点。所以,许多农户更愿意向私人借款。

二、政策建议

第一,努力推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要在短时间内改变我国目前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状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这不光关系到农村信用社自身的问题,也关系到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所以,要想尽快改变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就应该充分利用民间的游资。要允许民间的资本以合法而且是与国有金融机构平等的地位进入民间金融市场,使民间金融机构对国有的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形成有力的竞争,以提高国有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同时也要努力的发展农村的资本市场,制定有利的政策鼓励农户和乡镇企业参与资本市场的融资,让农村的资金供给走上良性竞争的轨道。

第二,减少农村资金的外流。对于正规金融机构,要规定把从农村吸收的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对农村贷款。另外,还应当通过一定的政策倾斜来鼓励农村现有的金融机构对农户以及农村的集体和乡镇企业贷款。对于邮政储蓄渠道流出的资金,国家降低其再存款利率。它的资金的运用也应当更多的用于农村。

第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农户存款一方面是为了获得利息收入,但更为重要的是保证资金的安全。所以,在大力推进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的时候,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证中小金融机构的到农户的信任,从而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这也是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客观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有利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办理农业合作社的条件范文第8篇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