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商业保险政策

商业保险政策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商业保险政策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商业保险政策范文第1篇

一、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概述

1.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理论依据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出现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首先是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的互动理论,该理论认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是有互动性的,这两者之间不仅会互相影响,而且也可以相互促进和补充,这两者之间是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这是一个社会完善的标志,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发达的象征。其次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购买服务理论,这是经济学中两个重要的理论,这些理论认为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转变能够有效促进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而且购买服务会提升社会保险在市场中的地位,促进社会医疗保险的普及和推广,总之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是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上提出的,并不是无根据的。

2.政府和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比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高效开展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职能被弱化,而市场的职能能被加强,市场具有自动的调节功能,对市场上存在的资源根据供求相平衡的机制进行分配,当市场失灵时需要政府发挥其手动的调节作用,对于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市场来说政府和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政府主要是通过制定一些公共政策和制度,约束市场上各种资源的来源和去向,以达到控制和调节市场的目的,但是市场却不同,市场主要是通过根据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控制产品价格来达到资源配置的目的,总的来说这两者各有优缺点,因此不论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都应该根据实际的市场需求,确定合理的资源配置方式。

二、更加合理、高效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

1.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机制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机制是决定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性的关键,一方面需要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之间融合,比如可以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形式参与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约定,这样不仅可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中的缺憾,而且促进了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之间的融合;另一方面就是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也需要进行一定的职责明确,也即两者的职责划分需要明确,商业保险公司的最终目的是盈利,而社会医疗保险是为社会提供足够多的方便和服务,只有在这一点上达到共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才能够更加高效地开展。只有在这一点上达到共识,才能设计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机制。

2.有效促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配套政策研究

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配套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是为了促进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更好地融合。个人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促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配套政策制定:首先应该以一定的措施激励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管理,提升其参与其中的积极性,比如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降低商业保险公司的税收标准等措施达到此目的。其次是政府和医疗结构还可以通过改进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来更好地促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因为治疗费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进程。最后是有必要优化医疗服务的供给机构,医疗体系和医疗机构结构的完善是为患者提供更好服务的前提,同时也是促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有效措施。总的来说,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配套政策的研究是我们国家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融合的关键。

3.构建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

构建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之间的融合,而且也是为了提升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管理效率,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的构建需要科学合理的评估原则,一般包括客观性、公平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这四个基本原则,绩效评估体系是为了帮助监督和管理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过程,但是关于这个体系的构建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非常完善的政策和制度,这是未来我们国家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绩效评估体系构建的重点和关键。

商业保险政策范文第2篇

19世纪70至80年代,世界经济大萧条,失业问题严重,工人的游行示威最后发展成为危及资本统治集团的工人运动,在此特殊的时代背景下,社会保险于19世纪下半叶诞生在欧洲,学界普遍以1883年德国的《疾病保险法》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标志,而后,随着劳动者阶层的日益壮大,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但此时,社会保险与传统商业保险处于竞争状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保障范围、保障水平和实施方式等方面一直有着一定程度的互补性,这些互补性为二者的融合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例如在保障范围方面,社会保险保障工薪劳动者不可回避的风险,主要有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七种,主要项目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商业保险在可保风险要求内均可设立险种,对于已投保了社会保险的高收入者,可再保商业保险,满足多层次的需要,实现更充分的保障。二者的融合有利于社会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社保资金的运营效率,消费者能获得更优质的保险服务,拥有更健全的风险保障水平,政府则能提高社保基金的运营效率,节约服务成本,缓解财政紧张,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则增强了公司的盈利水平,拓展了业务资源,可以说,二者的融合是消费者、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三方共赢。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制约因素

社会各界已经逐渐意识到实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重要性,并通过种种措施逐步促进二者的融合发展,然而在融合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阻碍二者高效率融合的因素。寻找并发现这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效融合的制约因素,是实现二者高效融合的重要条件。

(一)经营目的上的跟本差异

经营目的的不同是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差异的基础。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项具有非盈利性质的社会基本政策,且通过立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一种政府行为,注重保障社会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商业保险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其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强调利润最大化。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过程中,为实现社会保险保障大多数人利益的特点,商业保险公司势必要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利润,转而以较低廉的价格提供一些保险产品,这不符合一个现代公司制企业的经营目标,甚至影响到公司利润率与良性运行。这是社会保险向商业保险融合的阻碍之一。

(二)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收入制约

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历史时期,保险资源空间一定,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存在着一些矛盾,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使私营寿险业务受到较大冲击,发展速度明显减缓,形成了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挤出效应;另一方面,随着制度的建立完善与国家对保险福利事业的逐渐重视,国民的基本保障程度会提高,客观上弱化了人们的保险意识,降低他们对商业保险需求。

(三)保险公司自身产品缺陷

商业保险在向社会保险的融合过程中,曾多次出台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产品,力求实现社会保险所具有的种种保障功能,但一些产品自身有较大缺陷,难以切实保障投保人权益。例如,一些寿险公司推出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但这些保险条例缺乏应用的灵活性,未能解决职工养老金权益归属和通货膨胀导致的贬值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应用性较差。

三、如何实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效融合

(一)促进保险业向竞争型市场转变,形成商业保险主动融合社会保险的内在推动力

我国保险业依然有着极高的行业集中度,根据贝恩分类法,我国保险市场为寡占II型,即极高寡占型。哈佛学派的SCP分析范式认为,市场结构决定企业在市场中的行为,所以有理由认为,保险的寡头垄断格局必然对其自身市场行为存在一定的影响。国家应鼓励并促进我国保险业向竞争市场转变,在促进我国保险市场逐渐从垄断竞争向竞争型转变的过程中,随着保险公司的逐渐增多,竞争逐渐加剧,中国的保险需求难以满足保险市场的飞速发展,保险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保险公司为抢占市场份额,树立良好形象,将不得不向社会保险靠拢,开发盈利性质较弱的保险产品,涉足新的保险领域,从而主动实现与社会保险的融合。

(二)商业保险公司应大力开发新型保险产品

商业保险公司应该在对社会保险予以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发现社会保险的种种空白之处,以此来开拓商业保险市场,充分利用自身财务规范、险种广泛等优势,弥补社会保险在保障水平、保障范围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等方面的不足,将商业保险引入社会保障体系,通过优质产品吸引投保人购买商业保险,实现全方位,更充分、更彻底的经济保障。同时,地方分支机构提供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应紧贴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地区的风险保障需求提供服务,做到保险服务的人性化,避免开发难以满足地方真实需要的保险产品,做到与社会保险的互补与共赢。

(三)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政策优惠和支持

商业保险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融合发展

1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的内涵及重要作用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需企业协同企业员工共同缴纳的一项基础社会保障险,目的是为劳动者能享有基本工作生活保障的一种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具有强制性,也正因为其强制性保证了社会保险的高普及度,保障了社会经济民生的稳定运行。凡受劳动法保障的劳动者及其企业有义务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不具有盈利性质,社会保险是由各地级市社保机构强制实施,为维持社会稳定及社会劳动者基础生活保障为目的,所筹集的保险资金经合理归拢调配发予被保险人。同时社会保险拥有高普及率,经过国家的合理管控及高频高强度教育渗透,不仅明确了其权利与义务的划分,更以较底保费、大范围、高保障力度普遍让参与者所接纳认可,为每个参保的社会成员提供基础的生活保障,维持社会的稳定。商业保险是投保人根据自身所需生活保障及自身经济能力自由选择保险公司与其签订多种类的保险业务合同,双方依照合同约定,明确权利与义务,参保人定期缴纳对应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合理保存保险资金并统一调配,为参保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人身保障,赔付约定的承保金额。商业保险对应社会保险的强制性,首先是参保人与保险公司共同自主自愿合作行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经济能力自由选择商业保险的保险类型。复杂多样的保险种类及形式彰显着商业保险的盈利性特点。商业保险在某种意义上可被看作一种金融活动,它以盈利行为目的,保险公司筹集投保人的保险金可自主经营,通过商业投资等渠道将资金池中的资金增值,资金的核算经过精密计算,支付部分参保人的赔付金额后,获取资金投资所剩的收益。保险公司自负盈亏,与社会保险的公益福利性质有着本质目的上的差异。在商业保险中权利和义务明确且对等,只有参保人可在合同约定情况下领取相应保费,且按照所投比例不同进行对应的保险服务,合同期满权利和义务随之失效。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要远大于社会保险涉及的保障范围,只要参保人的条件符合参保条件,且双方按照共同约定参与相应的承保方式缴纳保费即可得到对应的商业保险保障,形式多样给予参保人多重组合式选择。由此可见,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作为两个不同的风险经营体系在运营的,但它们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关联,只要找到两者的关系因素并加以研究,就能找到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当前分析两者的融合必要性,提出多种融合互补方案,对解决当下保险体系的问题及进一步研究保险活动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意义

对于社保基金的研究,已有的国内外文献大多是从政府受托责任角度进行的。公众与政府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政府受公众委托管理公共资源,并向公众报告其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未参保人员的户口性质农业户口居于首位。在养老保险中未参保原因居于前三位的分别是个人未参保、失联以及参军。医疗保险中未参保原因居于前三位分别是新农合、失联以及参军。工伤保险中未参保原因居于前三位的分别是个人未参保、参军以及失联。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未参保原因居于前三位分别为个人未参保、失联、参军。部分弱势群体依靠自身无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不等于参保缴费,通过入户调查和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的分析,我们发现还有大量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社会保险。其中,一些弱势群体已经完成全民参保登记,但是没有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影响到扩面征缴的实现。这类群体主要包括城乡贫困居民、老弱病残人员、农村留守老人和儿童。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过程中已经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按照一档缴费标准予以补助。但是,由于数据信息的共享机制没有完全实现,扶贫办、民政局、残联等部门的社会救助信息不能实时对接和更新,参保缴费信息滞后。对于各种原因无法享受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的困难群体,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险缴费增加了他们的负担,自身无力承担。而农村留守老人和儿童由于对相关政策的不熟悉、不了解,再加上经济方面的考量,影响了他们的参保缴费。重点参保人群参保率不高,表现在:第一,就业人口职工参保率偏低。主要体现在中小微企业尤其是服务行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参保率偏低。职工社会保险多是依托单位参保缴费,但是一些中小微企业反映目前的缴费率偏高、负担过重,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多、生产成本高、企业利润低,职工工资普遍较低,在基本相同的费率下,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重,导致参保率低。第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不高。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不稳定、收入相对较低,按照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的缴费数额相较于其收入过高、负担较重,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快速增长,这部分人员不参保或中断参保的比例上升,参保率下降。第三,农村人口参保率不高。农村青壮年人口大多数身体健康,当前对社会保险的待遇需求不高,再加上对于社会保险政策的不了解,思想认识不够,参保积极性不高。同时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采取自愿方式,约束力较弱,也影响了农村人口的参保率。非正常中断参保缴费问题严重。从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非正常中断参保缴费的人数变动较大,主要体现在经济转型企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流动性较强的就业人员。经济转型企业人员由于一定时期内企业效益下降,社会保险费率偏高,出现漏缴、少缴和欠缴等问题,致使职工中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本基数进行缴费,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快速增长,一部分人负担沉重,中断缴费。流动性强的就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收入不稳定,在加上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不完善的影响,工作变动后缴费中断现象较多,基于此,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

鉴于目前我国保险行业中保险经营的复杂多样性,此时急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种模式的有力融合:其一,商业保险可充分利用借鉴社会保险的有效处理机制及大众认可接受度完成;其二,社会保险需要充分研究商业保险的经营体系。首先以当前我国国情来分析,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均可由大众自身情况和个人喜好来进行选择投买的,对于并未完全符合社会保险投买要求的人群可自行购买社会保险来进行保障,而对于已经普及到社会保险范围的人群亦可加购商业保险对自己及家人提供多重保障,两者在这一方面是互不影响且互为补充的。而商业保险始终是以盈利为目的,这就导致商业保险的众多险种无法普及到更多有保障需求但是资金不足的人群中去,显然这就需要社会保险的合理介入。

2.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有利于消除两者关系的不平衡状态

在经济新常态环境下及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下,居民对社会保障的总需求是有限的,这使得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形成了此消彼长的状态。如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过大,势必会抑制商业保险的发展,反之,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就过大。这样不利于两者的相互作用、互为补充,所以要促进两者的高度融合,保障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互补性。社会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对工薪阶层群众的基本生活、工作提供了相当基础的保障,但是在投付金额及标准和保障对象上有很大的局限性,此时商业保险可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弥补到社会保险在范围、险种及承保对象上的限制,面对不同层次及更多风险项进行承保,两者的融合可打破此消彼长的盈利机制,可更好地促进融合发展,共同构成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对国民经济起到保障。

2.3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融合状态下,保险范围和技术层面上均存在互补性

社会保险主要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几个项目,能满足人们最基本、普遍的生活保障要求,而商业保险此时发挥了险种多、形式多的优势,能满足不同层次需求人的其他叠加项目保障,可以做到依据不同人群的个人收入、个人层级需求提供更全面的选择,所以从险种范围上来看,两者的融合存在互补性。与此同时,社会保险在保险技术和方法上越来越着重借鉴商业保险的资金归拢、收支平衡、风险保障等精算技术,商业保险公司也基于自身发展需要,为树立良好公众形象和口碑,逐渐发行性价比高,更贴合社会基层需求的保险险种,结合原有的社会保险体系,可以更好地维护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稳定,在资金上增值保值,保障被保险人的最大利益,均体现出商业保险同社会保险融合的新形势下的优势。

3经济新常态环境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新策略

3.1社会保险借鉴商业保险的资金保管运营模式,保障融合的资金安全及合理化分配

商业保险的资金流转均由相关行业及部门的监管下进行,在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下,绝大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均能保障资金的增值盈利且能较好地进行同一调配。而就我国社会保险机制而言,保险资金的运营及监管保障则是由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自行负责管理,自身作为政府的行政部门,既是保险资金的保管运用者,又是保资的监督监管者,在金融业经营管理下有严格的法律法规作为指向,某种意义上而言无法对被保险人的资金作出合理保障。政府应极力建设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此来规范化社会保险体系的架构,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规则,出台相关法规来保证两者在保险体系中所占比重以及保证资金流向,借鉴商业保险运营模式,委托第三方具有保险业经营经验的专业金融企业代为运营,避免社会保险资金的违规挪用及监管不力等风险,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增值及合理调用。

3.2利用商业保险优势,逐渐将其融合进社会保险中,成为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可极力融合商业保险对于资金的技术统筹和精算保险基金的增值模式,从而达到降低保险费率,增加基础险种,减少基层受众群体及企业的投保资金比例,减轻缴纳保金负担,提升社会基础保险的普及率。增加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的社会互助保障能力,协调双方利益比例,将社会互助范围扩大,保证保障基金的来源及总量,从而加大整个保险体系的保障能力。应利用好社会保险险种的基础性、国家介入的强度及宣传普及度,结合商业保险的资金统筹、融资及增值能力进行两者良好的融合,使得商业保险逐步成为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建设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对社会保险资源的再分配、资金的保持利用、增值有正向引导作用;两者的融合也可将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调动起来,促使商业保险依靠自身优化的运营模式替代掉部分社会保险中的基础险种,促进共同发展的同时推动国家政策、经济新常态、社会服务能力的全方位发展,做好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娱乐需求保障。

3.3商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应支持其大力发展

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框架是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包含商业医疗健康保险,鼓励政府完善和落实配套的支持手段给予商业保险公司,在政策和税收上作出改良给予商业保险一定的鼓励支持,确立商业医疗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最大程度上将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有力结合,此举不仅有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各项医疗需求,同时也有利于发展社会的政策、经济稳定性。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大环境背景下及经济新常态环境下,给予商业保险医疗保障制度新的发展机会。在社会保险医疗体系中基础且广泛的覆盖模式下,及时补充社会基础医疗保险外的险种项目,遵循商业保险的自愿原则,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基础医疗保险外的需求。同时政府加大商业医疗保险的宣传教育,提高商业医疗保险的普及率,基础与升级险项结合,打造全范围覆盖网,在政策及税收上提供有力支持,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在惠民利民的同时监督保障保险金的合理汲取归纳,为人民群众带来切实利益保障,带头宣传确保群众了解多层次医保体系新状态、新形势,有力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体系。

3.4利用大数据及“互联网+”促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

保持信息数据交换的准确、及时、畅通,以便有效获取户籍变更、人员死亡、社会救助、企业登记、就业等信息,确保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及时更新。这项工作需要政府主导,充分利用大数据和现代化信息技术,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政策,从顶层设计统一的数据采集、管理制度和标准,逐步将不同部门信息数据打通,实时动态管理。纵向上加强顶层设计,统一机制实时更新。就纵向而言,建议从国家层面强化顶层设计,尽快建立部、省、市三级信息资源共享长效机制。按照信息系统“省集中”的要求和“数据向上集中”的原则,市经办部门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数据集中到省级数据中心,建立省级集中大数据平台,并实现按月更新。省人社部门将参保数据汇集到国家人社部,建立国家级全民参保登记大数据库,实现每年更新。这项工作不仅需要省部级数据信息系统的更新和兼容性,更需要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对调查登记数据进行分类、深度分析,为社会保险政策调整提供数据支撑,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提供决策支持。

3.5加大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融合的保障措施

为解决当前我国老龄化严重的现象,政府仅靠基础社会保险养老体系难以支撑庞大的保险金支出,适时有效地引入商业保险养老项目的融合,有利于解决当前保险金的筹措。首先政府应配合地方社会保障机构大力提供政策扶持,合理采用税收政策等刺激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政府适当提供补贴发展农村养老保险策略,将有效促进融合的发展。适当在个人所得税上改变个人可收入支出比例,带动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消费需求,加大组织宣传力度,增加个人参保商业养老保险积极性。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上提供相应法律解释支持,协助商业保险行业制定合理的相关保障制度,给予商业保险公司鼓励,共同建设养老保险新形势的发展。对企业和个人提供缴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参保人自愿纳入商业养老保险项目。商业养老保险的融入将有助于政府保险机构面临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市场需求。

商业保险政策范文第4篇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基本“常态”是资源的配置由市场来决定;而市场经济的“非常态”则是政府过度干预经济,导致经济结构呈畸形发展;本文所指的“新常态”不仅是指由政府过度干预的“非常态”到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转变;也指由市场经济旧的“常态”到市场的运行机制更加依靠市场规律的“新常态”的转变。其改革的目标是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其核心在于形成新的市场经济规则和新的市场结构与模式。

二、商业保险在社会养老保险中参与性的内涵分析

这里所说的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是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可以从以下两个个方面来理解这种参与机制。一方面是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心之一,应该充分发挥“大政府”的社会保障作用,强化其基础作用,对运行不畅的机制要有改革的决心;另一方面是商业保险应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做社会保险最有效率的补充和完善。在新形势下,新保险“国十条”的出台,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的保险深度由过去的3%提升至新形势下的5%,保险密度由2100/人元提升到3500元/人,由此可见商业保险发展的潜力很大,在新形势下对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贡献还有待深究。

三、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一)新形势下市场需求的多样化

众所周知,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级化阶段,政府的主要精力在于推进经济粗放型高速增长,市场化的多样性保障需求没有被政府的宏观调控所重视;接着在“市场化转型的旧常态”阶段,国家逐步确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但主要的改革目标是以经济为主,其他制度的改革相对滞后,导致商业保险行业的发展没有规范有效的制度,间接使得社会成员只能局限于基本养老保险框架,养老阶段的保障服务也趋于同质化。但在新常态下,市场经济收入的差别化、偏好的异质性最终会使社会成员产生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单纯局限于传统的保险方式已不合适宜,多样化的保险品种去防范养老过程中的多种风险才是市场所需。

(二)新形势下政府宏观政策的支持

应对当前新形势下严峻的社会养老问题,国家一方面在不断推进养老资金筹措的改革,另一方面也在不断推进社保体系的改革,在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中逐步为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提供多方面的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制的改革就打破了公务员不交养老金的弊端,完全依靠国家养老成为历史。接着国务院的“新国十条”,不仅升级了保险行业的地位,还拓宽了保险业的服务领域,几乎涵盖所有保险业务。尤其是重点领域获得政策性的突破说明国家着力于将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来发展。

四、美国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中参与作用的借鉴

(一)美国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主要模式

美国的养老金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和不断调整,逐步形成了兼具规模与效率的多层次保障体系。主要表现为“三支柱养老模式”:第一支柱社会基本保障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体现社会公平原则;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主要是商业保险公司的有竞争参与下承担企业职工的养老责任;第三支柱完全商业化的运作,是个人完全按照自愿原则和不同需求去选择不同的养老辅助计划。

美国的第一支柱养老金是目前覆盖最广,也是最基础性的养老制度安排。是由联邦政府统一组织,基本实现了规模的全覆盖,养老金积累的水平比较高。

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计划,主要表现是DB模式和DC模式,两者都是采用基金积累制和政府都会给予一定幅度的税收优惠和监管,但缴费主体不同:前者多为雇主单方面的义务,而后者则是由雇主、雇员按比例分摊缴纳养老基金。

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计划,主要是社会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选择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老年生活,国家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商业保险公司投资参与对于构建美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美国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中参与作用的启示

1.在“新常态”的经济背景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越来越完善,政府的职责不再是大包大揽,而是改革新常态经济体中不适宜的因素。

2.在深化改革过程中,要以社会保险为基础与以发展多种不同形式、覆盖不同职业、满足各种不同需求的补充养老保险为补充和完善,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3.经济新形势下,税收优惠是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发展的动力源泉,国家应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参与到社会保险的建设中来。

五、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发展建议

(一)转变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理念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调动包括政府和社会、个人的积极性。尤其是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政府要转变在其建设中大包大揽的观念,引入商业保险参与到社会保障建设中来,并激发其活力。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制度,使员工能共享企业经济发展的成果。劳动者个人的观念也要转变,新常态的经济背景下,要充分利用商业保险更好的保障自我。

(二)改革和完善养老金制度,夯实社会保险的基础性作用

在“新常态”的经济背景下。随着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制的改革和国务院“新国十条”的政策出台,改革重点不仅是要在新形势下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体的发展,还要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作用。所以要继续深化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来的重点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尤其是建立起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

商业保险政策范文第5篇

一、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的途径和范畴

目前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一是向全社会提供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截至2010年年末,全国共有49家寿险公司、38家财产险公司,4家健康险公司,2家养老险公司经营健康险业务,在售健康保险产品近2000款,涵盖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4大类。从2006年到2010年,全国商业健康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2596.5亿元,累计为社会居民提供医疗保障赔款898.2亿元,累计提供风险保障122.4万亿元①。二是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的经办管理服务及其补充医疗保障业务。目前中国人寿、人保健康、中国太保三家商业保险机构已经开始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的经办与服务业务。2011年三家机构在全国134个县参与经办新农合服务,覆盖3000万人,受管理新农合基金46亿元②。仅2011年,保险行业参与新农合、新农合补充、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项目的受托管理基金就达到105.4亿元,保费收入达82.3亿元,赔付与补偿2475万人次,赔偿金额达116.6亿元③。尽管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其作用和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为862.76亿元,占人身险总保费的8.49%,远低于目前国外成熟市场的20-30%的水平(见表1)。同时,商业健康险保费收入占中国卫生总费用的比例也从2008年的4.03%降低到2012年的2.98%,与发达国家通常8%以上的占比相比有较大差距。以上各方面数据都反映出我国商业保险分担医疗卫生支出的能力尚显不足,分摊疾病风险的功能与机制没能得到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受到了各种瓶颈的制约。

二、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的瓶颈分析

(一)法律地位缺失成为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性外在瓶颈。当前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环境不完善、不成熟集中体现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的法律地位,从而形成各种障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商业保险难以获得参与资格。因参与法律地位缺失,消除身份认同和参与门槛是商业保险的首要任务。商业保险往往需要投入大量时间与精力游说政府来获得参与经办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及其补充医疗保障业务的资格,投入大量资金、人力和物力来获得参与资质认可。长远来看,这不利于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2、缺乏平等参与权。商业保险与政府、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无法形成平等协作关系。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障运营中居主导地位,医保经办机构是法定经办者,而商业保险往往依附于政府,配合医保经办机构执行医保政策、提供经办服务,从而不利于调动商业保险参与服务和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难以确立和规范各种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基本医疗保障的运行涉及多方参与主体,商业保险参与法律地位缺失既不利于在法律上协调统一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也不利于规范商业保险与政府、医保经办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参保人之间各种责任、权利、义务关系,影响风险共担机制和补偿机制的形成,难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风险管理优势。

(二)基本医疗保障范畴界定不清晰制约了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的范围和空间。政府主导的基本医疗保障是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主要集中在补充医疗保障和经办服务管理业务上。目前基本医疗保障范畴界定不清晰制约了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的范围和空间。一方面,基本医疗保障对象界定不清。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对象范围包括从业人员、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非在校生未成年人、在校生、低保对象、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以及政府供养人员等各类群体。而且随着政府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范围,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越来越高,造成商业保险承保对象范围不确定性增加且范围不断缩小。另一方面,基本医疗保障内容界定不清。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是从基金收支平衡角度出发,依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三大目录来界定的。而商业保险对接基本医疗保障和参与补充医疗保障的范围和空间的不足,加大了商业保险经营风险,挫伤了商业保险参与的积极性。

(三)专业化经营能力不足是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的内在瓶颈。专业化经营能力不足使商业保险难以适应参与环境的复杂性,难以承载基本医疗保障改革赋予的各项任务。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1、参与理念存在缺陷。一些商业保险把参与基本医疗保障作为商业保险产品的营销平台,以扩大保费收入作为首要经营目标和中心任务。在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向服务对象推销商业保险产品,或者以医疗疾病保险作为“敲门砖”捆绑销售投资理财型保险产品,偏离了商业保险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补充医疗保障产品和优质经办服务的理念,破坏了商业保险的形象和信誉度,损害了商业保险的长远利益。

2、全过程经营管理的能力不强。全过程经营管理包括医疗保障方案设计、补充医疗保障产品开发、政策咨询、基金征缴、参保登记与变更、定点医药卫生机构管理、医疗行为巡查、凭证审核、费用报销、基金收支平衡管理以及健康管理服务。当前商业保险只是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的部分环节,缺乏全过程管理的服务能力和经验积累,难以对医疗违规行为、道德风险、逆选择等问题实施有效的风险管控,制约了商业保险全面深入地参与基本医疗保障。

3、信息共享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滞后,难以支撑各项管理与服务。目前商业保险信息系统与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政府监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没有实现对接,造成数据共享机制缺失,数据定义不统一,数据积累不全面、不连续。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滞后也使得商业保险难以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利用,无法为基金风险测算、产品开发、诊疗风险管理以及疾病预防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持,不利于提高商业保险的专业化经营能力。

三、突破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瓶颈的对策

(一)加强基本医疗保障立法,明确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的法律地位。确立各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界定和调整各参与主体之间各种行政、民事、经济关系的基本前提。遵循立法先行原则,重视医疗保障法制建设是发达国家基本医疗保障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之一,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的责、权、利关系的协调统一也离不开各种法律来明确和规范。

1、明确商业保险参与主体地位。明确商业保险是从事基本医疗保障业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的主体之一,并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提出具体要求。通过明确参与主体地位可以消除商业保险的参与资格问题,有助于确立参与资质标准的适度性。

2、明确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其中权利内容包括依法收取保险费;管理和运营医疗保障基金;为参保人确定定点医药卫生机构,并与定点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义务内容包括保障医疗保障基金的安全;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支付医疗费用等。通过明确权利和义务内容,有利于商业保险明确职责,发挥管理和服务优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调动参与医疗保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明确商业保险机构与政府、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要明确政府部门与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的商业保险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行政监管关系;其次,明确商业保险与定点机构具有契约关系和一定范围的行政管理关系,即商业保险通过契约向定点机构购买服务和产品,定点机构获取经济补偿,同时通过行政赋权或法律赋权的形式使商业保险有权对定点机构经营行为、经济补偿范围和水平予以干预和管理,有利于诊疗风险管控,形成有效的风险分摊和补偿机制。通过明确商业保险与政府、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利于指导政府、商业保险、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活动和业务范围,理清相互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有助于提高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和管理效率,降低经营风险。

(二)合理界定基本医疗保障范畴,拓宽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的范围和空间。基本医疗保障的界定需要立足于参保人群体特征及其基本医疗需求,结合各统筹地区人口结构、疾病病谱、医疗卫生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予以科学界定和动态调整,积极引导、支持商业保险扩大参与范围和空间。

1、合理界定基本医疗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对象范围。作为现代社会保险诞生地的德国就是以参保对象的年收入作为选择参与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的法定界限,合理界定了法定医疗保险和商业私人保险覆盖范围。目前法定强制医疗保险已覆盖德国人口的88.0%,私立疾病保险覆盖了总人口的10.6%,既实现了全民医保,也通过商业保险丰富了参保人医疗选择权,促进了商业保险的发展。基于德国经验,建议将退休人员、中低收入的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短期失业人员这些经济收入低但能够承担一定缴费义务的群体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对象。对于未成年人、学生、长期失业人员、低保对象、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以及政府供养人员因无力承担缴费义务,可以通过政府补贴方式加入基本医疗保障。而对于高收入的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公职人员可以选择在加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满足他们多样化、个性化的医疗需求。

2、合理界定基本医疗保障范畴,扩大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的范围和空间。目前基本医疗保障是依据“低水平、宽覆盖”原则来进行的,意在尽可能地保障参保群体都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水平,具有明显的福利性和公平性特征。因此,应将日常性病症、老年慢性病、先天遗传性疾病、妇女生育及计划生育等发病原因明确、起病方式固定、诊疗费用波动小且属于大概率事件的非风险性病症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结合非风险性疾病平均治疗费用和参保群体的经济收入水平设置相应保障水平。而商业保险具有明显的私人性和效率性特征,应侧重于风险性疾病保障,依据不同投保人的疾病风险特征,厘定差异化保险费率来保障疾病风险,满足被保险人多样化和多层次的医疗需求。建议将流行性传染病、各种地方病、职业病以及急、危重症等风险性病症以及超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非风险性病症纳入到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强调保障的充分性。

(三)强化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的专业经营能力建设。加强商业保险的专业经营能力建设是提高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能力的基本途径,是基本医疗保障和商业健康保险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内在要求。商业保险参与能力建设需要从树立正确的参与理念、专业化组织与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专业技术能力建设三方面入手。

1、树立正确的参与理念。基本医疗保障是一项关系民生的制度安排,具有的公益性、福利性,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业务流程复杂,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利益关系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因此,商业保险必须深刻认识到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树立诚信经营,高效管理、优质服务,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公共利益优先的理念。

2、推动专业化组织建设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议在商业保险机构内部设立专门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的部门,将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业务作为战略性业务加以长期培育。成立与基本医疗保障业务对接的专门组织,逐步建立和完善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业务咨询、精算、风险管理、诊疗风险管理、理赔核算和数据管理以及健康管理等专业化管理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法律服务、临床医学、信息技术、医保精算、医保稽核、业务经办和健康管理等专业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完善培训体系,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商业保险政策范文第6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商业保险政策范文第7篇

编者:据统计,五年来,我国农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超过600亿元,年均增速达到85%,共计向7000多万农户支付保险赔款超过400亿元,户均赔款近600元,占农村人均年收入的10%左右。然而今年夏天,一场几十年不遇的虫灾,令吉林许多种粮大户损失惨重,虽然他们大多购买了保险,但是保险公司称虫灾非天灾不能索赔,一时成为众人议论的焦点。

《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专家黄英君:

“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有相对积极意义

一直以来,农业保险经营的三高三低特性(高成本、高损失、高赔付和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决定了国家必须对其进行政策支持,大力扶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农业保险风险的特殊性使传统保险技术经营农业保险必然承担高的赔付率、高的交易成本和无法分散的巨灾损失。

因此,保险人往往会提高费率,而提高费率限制保险需求,减少投保单位和数量,一方面使农业保险更难满足大数法则,难以分散风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抵补成本和损失又不得不再次提高费率。因此,很容易造成恶性循环的被动局面。

《意见稿》对于农业保险的定位——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而非学界呼声甚高的政策性保险,虽有待商榷,但在目前情况下是有相对积极意义的,最起码对各级政府行为进行了规制,避免了农业保险的无序发展。但从长期来看,我依然坚持将“农业保险”定位于“政策性农业保险”。

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庹国柱:

农业保险不应是“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

农业保险这5年走得很快,从2006年到2011年5年时间增长了20倍,变成了产险行业全国第三大险种了。相对而言,1997年国内就启动农业保险立法调研工作,14年来这项工作仍然进展缓慢。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这直接导致国家重点支持发展农业保险的17个地区在发展农业保险上是各设计各的制度,缺乏统一的“游戏规则”。今年,终于盼来了监管部门的相关征求意见稿,但当中将农业保险明确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我觉得这种定位是不恰当的。

首先,为什么叫政策性保险?也就是说它是国家农业政策的一个集中体现,我国的农业保险,我认为兼有农业发展和农民富利的双重责任和重要意义,它不是商业保险。政策保险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而商业保险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这是最根本的区别。农业保险的大部分应该是政策性保险,如果没有政府的财政、税收的支持、协助、参与,农业保险它是不可能存在的。此次,将其定位为商业保险我认为是不对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其实是我国业界和学界研究和实践几十年获得的结果。这样的定位会带来怎样的恶果还难以预料。

真的按照2004年之前的商业保险模式做农业保险,那保险公司就死定了,不出几年他们也必然一个一个退出农业保险经营。比如,一般商业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不是一个人,但农业保险在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我的地转包给他人耕种,我如果投保,庄稼受灾,我获得赔款,就对种地的人不公平。有的地方村委会帮出门打工的人投保农作物后,也可以在灾后索赔,这也不合理。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保部负责人、经济师李兆坤:

农业保险不等于政府救济

商业保险政策范文第8篇

【关键词】残疾人;团体;商业保险;机制

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多次提出“要促进保险与保障紧密衔接,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等。2015年1月《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意见》还明确提出了“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加大购买服务力度,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广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这些政策导向引发一系列思考,商业保险公司能否开发适合残疾人特殊需求的保险产品?什么样的保险产品可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对于残疾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政府和残联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何为残疾人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服务?能不能在政府购买服务中做到全程监督与放大服务效应,从而使商业保险能够成为残疾人“重要的风险保障”?为回答这一系列问题,我们课题组通过广泛调研和试点对建立残疾人团体商业保险机制进行了探索。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课题组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四川、山西、安徽、云南、河南、吉林10个省市残联的配合下,对所辖的21个区、县、市进行了有关残疾人商业保险的广泛调查研究和探讨,认为残疾人商业保险对防范残疾人风险非常重要,也具有可行性。2013年3月受河南省残联授权委托,经过对郑州、平顶山、洛阳等六市和两个特殊教育学院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专题调研,为统筹办理500万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制订了方案,组织了共保体。2014年10月受无锡市滨湖区残联委托,全程参与并指导了滨湖区残联为7000余名持证残疾人统筹办理商业保险的试点。本文从商业保险的本质、残疾人商业保险现状和实践论述如何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商业保险的杠杆作用从而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异同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作为国家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1],前者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后者是重要补充。和社会保险一样,商业保险具有保险鲜明的本质特征:①共济性:通过被保险人共同积累的保险基金发挥互助共济作用;②补偿性:由保险基金对事故或风险损失提供补偿;③放大性:事故发生后,保险补偿损失的功能较所交保费可以放大百倍、千倍;④社会性:保险自身对风险事故的补偿作用以及衍生出的各种附加值服务,成为政府、企业和居民风险管理与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对经济运行、社会关系发挥着潜移默化的调节与管理职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1]:①商业保险是经营行为,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社会保险属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②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原则;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③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商业保险通过市场机制和保险的金融杠杆作用,有力保障了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商业保险的发展与社会进步,增加了居民的风险意识,提高了保障水平,调整了居民收入结构,促进了社会稳定,潜移默化中发挥了社会调节管理功能。国务院于2006年和2014年先后颁布《关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两个“国十条”),都明确提出要把发展现代商业保险服务纳入整个社会发展、建立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规划之中,“要促进保险与保障紧密衔接,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除了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大多数也是通过运用商业保险机制,让残疾人像普通大众一样过着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2]。因此,商业保险机制纳入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尤其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总体规划,是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必然逻辑。

2残疾人商业保险是短板

自本世纪初,我国启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来,除统一建立了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以及农村普遍建立新农合医疗保险制度外,商业保险已经为居民大病、养老、子女教育、财产、意外等风险提供了有力的补充。然而,商业保险对于残疾人风险保障却是一块短板。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保险密度为1479元/人(237.2美元/人),保险深度为3.18%。但据对全国10个省市21个区县市的调查,残疾人中拥有商业保险的不足0.5%,人均保费不足100元,足见残疾人商业保险覆盖率偏低,还没有对残疾人建立补充保障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商业保险运作的职工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对残疾人几乎没有涉及,基层残联组织也还没有利用商业保险机制作为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促进残疾人小康的工具来创新服务与保障工作。首先,基层残疾人的管理服务工作基本上仍然停留在“靠政府,发票子”和“帮困、扶贫”上,仅仅满足于残疾人基本保障“应保尽保”等。对商业保险不理解,也缺乏“通过市场找出路”、通过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从而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的市场意识与创新意识。其次,商业保险公司对残疾人商业保险需求认识不足甚至误判,认为残疾人“风险高”、“买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没有深入调查研究残疾人商业保险市场,企业社会责任尚有缺失。近年来,虽然一些保险公司根据部分地区残联的要求,对部分残疾人尝试提供了某些产品,主要是意外伤害保险。但多数收费较高、保障较低,甚至还出现保险公司拒保、拒赔、惜赔、错赔以及在少数人暗箱操作下对残疾人骗保、骗赔或者“阴阳单”等道德问题甚至刑事犯罪。虽然这仅是个别现象,但已极大的损害了商业保险信誉,伤害了残疾人的利益与情感。第三,残疾人由于经济水平低,购买能力较差,因此在商业保险普遍追求利益最大化和严格核保程序的强势面前,供需之间的谈判能力低、信心不足。因此,除了个别省、市或单位为残疾人团体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外,残疾人即便有钱购买也是望而却步。因此,残疾人主动购买商业保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综上所述,尽管《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已经明确提出了“鼓励开发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商业保险险种”,“研究制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人身与财产保险等保护措施”。但时至今日,这项工作仍然停留在“鼓励”、“研讨”阶段,或者仅仅推出了单一的意外伤害保险而没有大面积试点与推进。因此,对残疾人来说,从商业保险中获得保障仍然是块短板。

3商业保险创新残疾人服务的实践探索

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充分运用好这一工具,就可以为残疾人提供针对残疾人需求的多元化服务。比如通过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和依托自身组织与运营管理体系,逐步投资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救助基金、电子商务、健康管理、康复托养、职业教育培训等,从而建设将残疾人多种需求与就业同保险公司、慈善基金、电子商务、医疗健康、养老地产、职业技能培训等紧密联系的一体化系统工程。通过这种形式来整合市场与社会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多元化服务。可以说,这是通过保险机制为残疾人建立的补充保障体系和多元化服务体系的理论模型。通过这一体系,可以创新基层残疾人服务与管理工作,不仅可以根据残疾人需求提供更加丰富的服务,而且通过保险服务平台,让基层残疾人管理工作更细致、更精准;让残疾人参与其中,促进就业,参与管理,更自信的融入社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与社会化功能,让基层残联组织跳出烦琐的事务性工作圈子。也可以说这是通过市场机制改善政府组织行政职能和提高服务与管理效率的有效途径。无锡市滨湖区在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试点中,总结出了滨湖模式的经验和核心: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办理、统一服务、规范操作、全程监督。首先滨湖区残联在课题组指导下统筹规划保险方案,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公开招标选择承保公司,确定保险服务细则,为近万名持证残疾人统筹办理商业保险;其次是建立了区残联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的三方信息互动共享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报案、查勘和理赔服务;三是通过这一平台设立救助基金以帮助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四是联系公安片警到社区对残疾人基层专干和残疾人进行安全防事故宣传教育,大大减少意外事故;五是由保险经纪公司代表残疾人利益,全程参与事故查勘理赔,监督保险公司的服务。试点的宗旨就是必须保证残疾人利益最大化,同时做好风险防范,争取残疾人利益与保险公司利润的平衡,这就是说既要让残疾人买得起,也要让保险公司赔得起。继滨湖区之后,无锡市崇安区残联参照滨湖区模式为持证残疾人统筹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残疾人对残联为持证残疾人统筹办理商业保险反应热烈,认为“残联又为残疾人办了一件暖人心的事,为残疾人又增加了一道保障”。滨湖区为残疾人统筹办理商业保险试点虽然刚刚起步,但照此发展可以植入多种保险产品,如大病补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人身与财产信托保险、以房助残保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等;植入多种服务,如健康管理、康复托养服务,就业培训以及通过电子商务为残疾人搭建自主创业平台、提供日常用品购买服务等。

4商业保险可以为残疾人提供特需服务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了“鼓励开设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保险险种”。怎样理解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相比于非残疾人,残疾人尤其是重度残疾人普遍需要特殊照顾,在生活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处于劣势。目前保险公司的产品与服务对残疾人来说最缺乏的就是“特需”,因此残疾人普遍感到隔岸相望,可望而不可及。通过访谈我们认为,残疾人需要的特需保险服务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不能套用一般保险条款与“两核程序”,必须根据特殊情况如经济条件、购买能力、残疾状况等为各类残疾人定制保险产品、“两核规则”与特殊保险服务;二是保费要低,保障要高。通过充分调查研究后认为,运用大数据对残疾人风险的测算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三是必须引入第三方(按照《保险法》《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是最好的角色)对保险服务全程监督,以保护残疾人利益;四是必须充分发挥残疾人基层专干的作用,通过培训让残疾人基层专干掌握一定保险知识,参与组织残疾人投保、报案、事故查勘、理赔以及安全防事故宣传教育等。残疾人基层专干的参与,可以让残疾人得到更便捷、及时、周到的服务。

5建立为残疾人提供商业保险服务的长效机制

残疾人需要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也能够为残疾人提供多元化服务与保障的市场机制,怎样才能促进和保证这一机制持续稳定发挥效应呢?第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市场意识,增加社会紧迫感,把运用保险机制创新残疾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规划中。近几年,各地区特别是北京、上海、福建、四川、江苏等省、市已经有了为残疾人办理商业保险的尝试与体会,特别是无锡市滨湖区为持证残疾人统筹办理商业保险所创造的模式已经趋于成熟。因此,如何运用商业保险机制,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已经不能停留在“研讨”“鼓励”“倡导”层面上,而需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组织推广,狠抓落实。让残疾人真真切切通过商业保险机制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让残疾人在小康进程中迈出新的一步。第二、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配套政策,保证保险服务供给持续稳定。商业保险公司不是慈善组织,也不是政府组织,商业行为必须保证经营利润和效益。当然,企业也有社会责任,但绝不能据此就苛求他们赔钱做经营。那么怎样才能让保险公司赔得起,残疾人又买得起呢?这是一种双方利益的平衡。做到这样一种平衡,除了保险公司要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进行专门的精细化管理外,还需要争取国家政策配套。正如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政府通过各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服务。对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以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在国家政策层面,是否可以批准用一定比例残疾人保障金通过政府统一购买或帮助残疾人购买商业保险;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针对残疾人的保险业务在公司营业税和所得税上给以一定的减免;对残疾人自主购买保险产品的给予税收减免或补贴;对保险公司培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给以财政补贴;对保险公司针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立的电子商务平台给予奖励;通过政策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利用其优势开发对残疾人的健康管理、康复托养工程、职业教育培训等。第三、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关爱、支持、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社会氛围。比如将部分慈善捐款转换为补贴残疾人购买保险的费用支出,或慈善组织直接用善款为特定残疾人购买保险,放大慈善捐款的救助功能。不仅可以保证善款使用透明、规范、有针对性,而且服务也有了法律保证。残联组织可以针对残疾人需求,为残疾人购买商业保险统一设计路径,分出哪些由政府统一购买;哪些以政府出资购买为主,个人出一定比例;哪些以个人购买为主,政府给予一定补贴;哪些由个人购买,基层残联统一组织等。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残联购买服务、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和保险经纪公司监督服务,形成以保证残疾人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总体设计、分类实施、信息共享、规范运营的机制。第四、鼓励现有保险公司专门设立针对残疾人特需服务的机构,专营残疾人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除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外,也可以用其他业务利润平衡公司财务收益。条件成熟时,由残联牵头发起或支持成立残疾人专属政策性保险公司,全面开展对残疾人的保险业务,为残疾人建设补充保障机制,让残疾人在小康进程中迈出新的一步,和全国人民一道分享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

小结

通过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可以为残疾人建立起补充保障机制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同时可以丰富基层残疾人服务内容、创新基层残疾人管理工作,更好发挥残疾人组织“代表、管理、服务”的职能作用。随着社会发展和商业保险机制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参与商业保险的覆盖面和深度将进一步发展,将有力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曾真.美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研究.武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