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征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征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规制;规范;公平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6-0863(2013)10-0047-05

政府规制(简称规制)是政府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纠正市场失灵,依据法律和法规,以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规范特定市场主体活动的行为。[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有效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合法垄断组织,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政府对其规制由管理规制、商业规制、技术规制、资本规制、会计规制和安全规制六项内容构成。合作社制度设计所决定的先天竞争劣势,是其为广泛的正外部效应付诸的成本,需要政府通过规制对其成本予以补偿,用扶持政策弥补其竞争劣势。[2]目前的合作社规制政策中,扶持性政策远多于规范其内部管理及市场运行的政策。

 

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制,需要在确立适宜的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展开。规制的价值取向,既可以体现在规制法规的拟定、出台和具体实施中,也可以体现在规制内容的偏重、规制方法的选择、规制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部署以及规制主体的绩效评价中,甚至可以从规制结果中反观之。它会影响到规制者在行政过程中的行为选择,影响到规制对象对合作社发展的信心,还会影响到社会对合作社的评价及接纳程度。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规制的价值取向存在一些偏差,亟需适度矫正。

 

一、对农民主体地位的维护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置身弱质产业的农民为应对市场经济冲击而创造的,其存在的核心价值是将农民联合起来参与市场竞争。诚然,其发展的外部效应广泛惠及政府、其他市场主体和社会等,但这些效应的发挥皆须以农民联合需求得以满足为前提。维护农民主体地位,是保证合作社本质特征的根本要求。但目前该类规制主要停留在法律规定层面,在具体规制政策和规制实践中并未充分体现,致使保护农民、尤其是为数众多弱势小农户权益的具体规定无法落实,农民主体地位无法得到实质性保障。

 

(一)偏差:忽视对农民主体地位的保障

目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制法规(主要体现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已给予农民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充分维护了弱势小农户的决策权和收益权:

(1)在成员构成上的主体地位。农民成员的数量不低于合作社成员数量80%的规定,使农民在数量上占据主体地位,为其在合作社中实现民主管理奠定了基础。

(2)在合作社运行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建立内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使合作社成为农民自己的企业。合作社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而因出资额较大或者与本社交易量较大而具有的附加表决权,则被限制在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以内。这意味着,在数量上占优势但资本和交易量占劣势的小农户,在合作社管理中占据着主导地位。

 

(3)在合作社收益上的主体地位。农民在合作社中的收益主要来自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按惠顾额返还的盈余、购销中增加的交易收益。社员除了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增强谈判能力和提高生产效率实现收入增长外,对合作社的盈余也参加分配。法律在兼顾了资本增值需求的同时,也维护了“按交易额分配”的合作社原则,规定可分配盈余的至少60%须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剩余可分配盈余再进行分配。这一规定在质上保证了合作社盈余主要惠及利用合作社服务的农民。

 

这些具体规定,赋予了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以更加深刻的内涵,即给予为数众多的弱势小农户充分的参与、决策和受益权。合作社建立和运行民主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是落实上述法律规定和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必要条件,本应由相关规制机构通过外部监督管理予以落实。但目前的规制实践却难如人意:

 

(1)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未受到必要的外部监督,决策不民主,选举与监督流于形式,弱势小农户在事实上丧失决策权。目前的合作社中,一股独大的情况比较普遍,合作社的决策权在事实上被企业、能人和大户操纵的现象比较突出。生产经营中的重要决策和盈余分配等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也完全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为数众多的普通成员丧失发言权。在此基础上,出现诸如财务管理不公开,赢利分配不公正,对社员的服务不到位,甚至以社员为盈利对象等现象就不足为怪了。

 

(2)合作社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未受到严格的外部监督,形同虚设,弱势小农户本应获得的经济利益直接受损。没有会计账,与公司合用一本账,在示范项目实施后再重新编造会计账,伪造或虚假抬高成员二次分配数额等现象都不鲜见。一些合作社事实上为公司或少数几人控制,合作社账务的处理自然也在控制之列。混乱的财务管理,无法使合作社账务真实地反映其内部和外部交易情况;无法给社员监督管理者提供佐证;无法使审计制度发挥实效。

 

“坚持‘以农民为主体’,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要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3]但实践中,农民,尤其是为数众多的小农户的主体地位在政府规制过程中被忽视,直接导致上述现象存在,使为数众多的小农户虽然在合作社中仍然占据数量优势,却无法在组织决策和收益分配中更加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二)矫正:重视并保障弱势小农户的主体地位

重视并大力保障弱势小农户的主体地位,是真正贯彻“维护农民主体地位”的政府规制核心价值的关键。终归,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农民”,不应单纯以户籍定性为标准,还应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处于市场竞争劣势并具有合作需求”为必要条件,分散经营且为数众多的弱势小农户理应成为其中的主体,这直接决定了合作社是否能够保持其本质特征并且避免发生异化。

即使在国外已然具有公司倾向的合作社,也仍坚持合作社的本质特征,维护农民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如美国新一代合作社与传统合作社已有很大差异,更接近于普通股份制企业,但它仍保持了合作社一些基本特征:①投资者与服务对象的身份保持同一,都是农业生产者,故合作社是农业生产者的企业;②因成员持股额与农产品交售配额按照固定比例挂钩,其利润按成员的股份返还,事实上就成为“剩余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的另一种实现方式;③不允许少数人控股局面的形成。[4]总之,其农场主仍然是合作社的首要服务对象、所有者、控制者和主要受益者,在合作社中仍居于主体和核心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征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合适度;评价分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合适度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一)分配决策程序

完善盈余分配决策程序,除了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结构,消除大户对于盈余分配程序的影响外,还应注意健全成员的权利机制。由于相当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机构设置和民主管理方面流于形式,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也影响着收益分配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可以从分配制度建设、理事会构成、盈余分配方案决定的民主程度、监事会的监督状况、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产生方式以及盈余分配实施等方面进行考量。

(二)分配执行过程

盈余分配的执行,是指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章程的规定分配给成员的行为。这一过程中需要理事严格遵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来进行盈余分配,在规范盈余分配程序的同时加大盈余分配过程中监事和成员的参与监督权。其用程序规范化、社员参与监督权、入股人数占社员的比例、股东分红占总收益的比例、二次返利占总收益的比例等指标来评价。

(三)分配效果

分配效果主要体现在实施收益分配后,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流、利益主体、文化建设及社员忠诚度等的影响,可以用对利益主体的影响、组织成员和谐度、工作积极性、资金流畅通性、社员继续投资意愿等指标来考察。

根据对合作社收益分配全过程的分析,本文对合作社收益分配合适度的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表1中,理事会构成的合理性依据农民社员的多少来考核;盈余分配方案决定的民主程度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理事长掌握决定权来判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产生方式由社员、股东或理事长掌握决定权来判定。

二、样本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的样本数据来源于2013年8月及2014年3月对河北省肃宁县发展运行良好的6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调研结果。本次调研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发放问卷66份,收回有效问卷47家。

三、评价分析

本文在数据分析之前,首先对数据进行KMO和Bartlett 适用性检验,其中KMO值为0.863大于0.8,Bartlett统计值显著异于0,因此适合进一步做因子分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合适度评价模型构建

1. 确定公共因子 利用SPSS18.0统计分析软件,采用主成分分析提取了3个能代表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合适度的大部分因素的公因子,特征值均大于1,方差累计贡献率达到74.601%。

2. 命名公因子并标准化成分矩阵 首先,采用最大方差法将各因子正交旋转建立因子载荷矩阵,将发现的决策程序中有显著差异的d2指标剔除。其次,对剔除指标的数据进行第二次因子分析,提取3个公共因子D1,D2,D3,分别代表执行过程、决策程序和分配效果。再次,将各因子成分标准化处理后作为权重构建模型来计算3个因子的得分,由于篇幅原因,此处只列出标准化处理后的成分矩阵见表3。

将解释方差百分比标准化处理后作为权重构建模型来计算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入分配合适度的得分,标准化处理后的方差百分比记为矩阵I,I=(0.435,0.343,0.222),表3记为矩阵DW,指标d1-d14的标准化数据记为矩阵d,主成份D1,D2,D3记为矩阵Di,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入分配合适度记为D,则构建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入分配合适度运算模型。

D=I・Di(1)

DC=d・DW(2)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入分配合适度评价结果

运用模型计算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入分配合适度的前十名如表2所示。

通过以上结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入分配合适度分析如下:因本文选择样本的收入分配执行过程类似,所以即使执行过程成分的权重较大也并没有对收入分配合适度的最终得分产生明显影响。一些规模较小的合作社收入分配决策程序不够完善,导致整体样本的该指标差别较大。另外,成立时间较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相对完善的体制,其收入分配合适度也会较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征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府依赖 意愿 影响因素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一种互经济组织,在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政府希望利用制度约束一定的资源量,并通过合作组织这样的一种形式来提高农业生产者的收益,让其获得更多的劳动剩余。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还相对落后,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特别是农民个体生产者,在应对竞争激烈的大市场时,其弱势就更加明显,所以政府部门为了保护农民生产者,鼓励其加入或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样的经济组织,并在很多方面都给予了支持,如资金、政策、税收等方面,一定程度上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很多优惠。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虽然与公司法人并不完全一样,但也有自己的资源,也要考虑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在一般的经济组织中,市场化对资源的配置效率相对较高。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过度依赖政府的制度和约束进行发展,那么其效率可能就要受到影响。同时,由于政府机构对市场的把握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机械性,也会影响到合作社生产结构的适时调整及市场和适应性能力的提高,所以,要想让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能力,必须分析哪些因素在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政府的依赖,这也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

文献综述

目前已有文献中,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颇多,角度各异。结合本文的研究目的,相关文献主要描述如下,应瑞瑶、何军(2002)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立法前就曾研究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并认为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在法律上保护、政策上优惠外,还可以培训专业化的管理人才,宣传奉献精神等,但不应当过分干涉其内部管理,充分保证其民主管理。王曙光(2008)从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历史和城乡统筹发展的现状,从全要素合作的角度,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府支持框架与合作社的合作,并提出政府支持合作社应遵守民主性、市场性、协调性和制度性原则,让要素在合作社的更大范围内合理配置,提高合作社的自理能力,不过度依赖政府。王忠海、赵国杰、郭春丽(2009)从“合而不同”与“合而同”的双重视角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认为政府与农民合作社应是“合而不同”的关系。政府应做好服务、监管和协调的工作。金文莉(2009)用非营利组织理论探讨了农民专业合作与政府的关系,并提出了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民营化的进程,建立其垂直组织系统,保持合作社的自治,减少国家的干预。苑鹏(2009)通过对西方部分发达国家政府与合作社之间关系的研究,认为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应做好服务工作,为其独立、自主的发展搭建平台、营造环境,不能使用行政手段和硬性指标来干预其内部管理。张翠莉(2012)认为,目前我国的政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虽已由完全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转变为服务型,但还没有真正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结合我国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并进一步认为,政府可以适当对合作社进行干预是有必要的,但也鼓励合作社在发展中逐步改变自身的弱势地位,渐进摆脱对政府的依赖。而合作社性质的研究中(应瑞瑶(2002),林滢、任大鹏(2009),黄祖辉、邵科(2009))认为,实行一人一票制的基本表决权,才能充分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质上是具有典型人格特征的互助经济组织,但一人多票可有严格的上限限制,不同的性质表现对政府依赖意愿的决定存在着一定的影响。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目前,大部分文献在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时,多专注于政府如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而且也认为应鼓励其提高自理能力,不要过度依赖政府,但没有说明有哪些因素在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政府的依赖,这方面的定量研究更是少之又少。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那合作社的自主能力就没有办法提高和改善。基于此,本文从合作社对政府依赖意愿的角度,利用实证的方法定量分析哪些因素在影响其对政府的依赖及影响程度。

变量选择说明与方法选择

(一)变量选择说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政府依赖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依赖政府的主动支持与干预,如通过立法进行保护,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进行支持等;另一方面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被动接受和自我发展的主动需要,如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的规模,提高自己的盈利能力以摆脱政府的干预,在其发展的某一阶段可能要依赖政府的职权(特别是在资源获取的时候)。但有时这也是一种矛盾。如果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政府的依赖作为因变量,也可以从相反的方向进行考虑,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能否成功创办合作社。基于此,本文选取了几个变量并对其影响方向进行了预测,如表1所示。

(二)方法选择

本文所选因变量“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能否创办合作社”是二元变量,其结果表现为能和不能两种,即0-1型因变量,认为能创办的定义为y=l,认为不能创办的定义为y=2。这样的二分类变量常用的就是logistic模型。若p表示事件发生的概率,则事件不发生的概率就为1-p。

事件发生的概率与函数关系为:

则事件不发生的概率与函数为:

其胜算(odds)=

logit P就是odds的对数值。所以Logistic回归模型可描述为:

,其中βi为回归系数(i=0、1、2、……k)

数据来源与模型的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与调查样本特征分析

本文研究所用数据,全部来源于 “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河南省农业高新科技园区的调研资料。活动于2012年9月由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在校学生协助进行,调研对象是在此培训的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理事长。共发放调研问卷180份,回收150份,回收率为84%,对问卷进行初步整理后,采用列表删除法对缺失值进行处理,即在一条记录中,只要存在一项缺失,则删除该记录。剔除无效问卷后,有效样本共125个。为了保证问卷内容的可信度,在问卷的第26题和第28题设计相同的问题,对两道题目的答题结果进行相关性分析,相关系数达到95%,说明样本有较高的可信度。进一步对样本作统计性描述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样本总体分布较均匀,由于变量“2011年未分配利润”没有采取分组的方式进行统计,所以标准差较大,但从其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差异可以看出,目前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存在很大的差距。因变量“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能否创办合作社”的均值为1.50,意味着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自主管理,并不过度依赖政府。变量“合作社的性质(是否决策一人一票)”均值为1.32,说明目前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民主控制的要求上并不完全一致,可能存在性质的漂移(黄祖辉、邵科,2009)。

(二)模型估计结果

在以上变量分析基础上,结合调研数据的特征,本文使用Logistic回归分析来探索哪些因素在影响合作社对政府的依赖。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

从模型的整体适度检验来看,Hosmer and Lemeshow Test (Chi-square)显著性概率为0.653,表明模型整体拟合良好,入选自变量对因变量有一定的解释能力。虽然不是所有变量都通过了显著性概率检验,但还是能从以上结果中得到有用的信息。

(三)结果分析

根据以上估计结果,可以建立以下模型:

并分析如下:

第一,当自变量“合作社发起主体”的值发生变化时,说明合作社的发起人在农民、龙头企业、供销社、政府农技服务部门和公司等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变化。不同的发起主体对政府的依赖程度不一样,如果是农民自主发起,则会更多地依赖政府,因为农民无论在资源拥有量、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都不具有明显的优势,特别是长期受传统生产方式影响的农业生产者,对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有很多不理解的地方,会不由自主地去依赖政府职权部门;如果龙头企业发起,对政府的依赖会相对较少,因为其可能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用企业管理的方法和思想来治理合作社,并不希望政府过分干预;如果是供销社和政府农技服务部门领办则可以对政府依赖较高,因为他们本身就带有政府的职能性质。而模型估计后自变量“合作社发起主体”是一个负值,说明样本现在应该在龙头企业和农民自主领办之间,更多的偏向于以龙头企业领办,则对政府依赖意愿的几率就减少了Exp(-0.65),即0.522。这一点也可以从样本的统计性描述中看出来。

第二,当自变量“理事长受教育水平”的值发生变化时,如当理事长受教育水平增加时,其对社会或行业中新的管理方法和理念接受能力就相对有所提高,就更愿意摆脱政府过度的行政干预,所以当理事长受教育水平增加时,合作社对政府依赖意愿的几率就减少了Exp(-0.129),即0.879。同理,如果理事长受教育水平较低,没有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提高,其对新事物的理解能力相对较低,经营管理合作社担心会存在更多的风险,则会更多地依赖政府的支持。这与预测方向相同。

第三,当自变量“是否接受过政府支持”的值发生变化时,如当其值逐渐增加时,则说明有更多的合作社没有享受过政府的优惠政策,而合作社可能会认为政府的资源是可以共享的,甚至认为政府的支持就是免费的午餐,在这种心理的引导下,总想更多地获得支持,合作社对政府依赖的意愿就会增加Exp(0.413),即0.661。反之,如果曾经接受过政府的支持如资金、政策等,就会减少对政府的依赖,因为一旦政府出面给予合作社支持,特别是资金、税收等方面,为了保证政府资金的效率,就会对合作社进行更多的干预,导致二者之间不能建立真正良性互动关系,合作社就会减少对政府的依赖。从该变量与政府依赖的关系呈正比也可以看出,目前,一方面河南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可能还不够充分,合作社对此还有很大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政府在某些方面存在过度干预的情况。估计结果的影响方向与预测相一致。

第四,变量“2011年未分配利润”的符号与预测相反,说明当变量“2011年未分配利润”的值发生变化时,如当利润增加时,合作社的运行规模就会增大,这时就需要更多的资源完成生产,而在资源拥有上政府是有绝对优势的,特别是农业生产资源(如政府干预的土地流转),所以合作社对政府依赖的意愿几率就增加了Exp(0.002),即1.001,反之亦是如此。

第五,当变量“成立时间”的值发生变化时,如合作社成立的时间越长,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就会增加很多经验,可以用来应对一定的市场风险,由于政府过度的干预会影响合作社对市场信息的掌控,冲淡其积累的市场经验的价值,合作社对政府依赖意愿的几率就减少了Exp(-0.069),即0.934。反之,合作社成立的时间越短,市场经验相对较少,就会增加对政府的依赖。影响方向与预测相一致。

第六,当变量“合作社决策一人一票的性质”的值发生变化时,如决策一人一票的值增加时,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就相对合理,其自主管理能力就会有所提高,从而对政府依赖意愿的几率就减少了Exp(-0.082),即0.921。反之一样。结果也验证了原预测方向。

结论与对策

通过对理论文献的梳理和实证研究,本文利用logistic模型,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政府依赖意愿的影响,认为目前影响河南省合作社对政府依赖的主要因素有合作社发起主体、理事长受教育水平、是否接受过政府支持、2011年未分配利润、成立时间、决策一人一票的性质,其中影响最为明显的是理事长受教育水平、是否接受过政府支持、2011年未分配利润、成立时间。

根据以上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有条件的鼓励外部力量特别是企业对合作社的资金、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支持;二是加强对合作社人力资源的开发,切实提高合作社管理层的管理水平和思想意识,也可以引进高学历或高水平的管理人才;三是在对合作社进行扶持的同时要适度干预,给予更多的管理自;四是对成立时间长、发展好的合作社,政府的支持可以适当倾斜;五是完善法律法规,真正保证广大农民的利益。当然,从以上回归结果也可以看出,本文所选变量虽然大部分的影响很显著,但其影响的程度并不是很大,说明可能还有其他因素也在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政府依赖的意愿,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在使用以上建议时,有可能会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异质性程度,特别是第一条和第二条,当合作社过多的从外面吸引资金,引进人才,就会让合作社在利润、管理权限、甚至合作社的性质等方面发生漂移,至少从《合作社法》的角度来看,会产生与此不相一致的地方,也即出现“违法”行为。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合作社的发展可能还需要这种“违法”现象,最理想的方法是把这种性质漂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既能满足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不“违法”。所以下一步的研究要具体分析在使用以上对策时,对合作社性质漂移的影响路径是怎么样的?影响程度又有多大?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出更好的建议。

参考文献:

1.应瑞瑶,何军.中国农业合作社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2(7)

2.王曙光.农民合作社的全要素合作、政府支持与可持续发展[J].农村经济,2008(11)

3.王忠海,赵国杰,郭春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关系的思考[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4.金文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关系的探讨—基于非营利组织理论的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09(9)

5.苑鹏.部分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与合作社关系的历史演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农村经济,2008(8)

6.张翠莉.论近代以来我国农村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演变[J].沧桑,2012(2)

7.应瑞瑶.合作社的异化与异化的合作社—兼论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定位[J].江海学刊,2002(6)

8.林滢,任大鹏.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化现象探析[J].农村经济,2009(10)

9.黄祖辉,邵科.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其漂移[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征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永寿县 存在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08-0012-01

引言

我国农业发展仍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存在规模小、自给自足,农民接受新技术、新模式意愿不强,生产方式单一,农业经济发展比较分散和缓慢;千家万户小生产很难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农业生产盲目性和随意性,导致小生产无法与大市场无缝对接,这些都严重制约着农业增收和农村发展,因此在农业生产日趋市场化、标准化的进程中,加强农民之间联合与合作,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现代化,对于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具有重要作用。

1 永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与取得成效

从200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通过政策引导,业务指导,资金扶持,永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快速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初具规模

截止2015年底,全县共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277个,其中从事种植业115个、养殖业123个、农机植保服务25个,民间工艺品12个、其它2个,合作社注册资金28523万元,入社社员10083人,辐射带动农户2.7万户。被评为市级示范社15家,省级示范社3家,国家级示范社1家。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初具规模,成为农民增收、农业产业发展的有效载体。

1.2 体现了农民为主体的特征

合作社社员中农民占90%以上,合作社理事长、理事人员中农民身份的比例均在90%以上,充分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的特征。

1.3 促进农民增收

合作社通过开展“五统一”即统一生产资料购买、统一耕种、统一品种、统一开展病虫害防治、统一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等田间管理,实行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经营,可以有效地减少农户因自然条件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风险,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谈判能力,提升了农产品价格。例如监军镇强农粮食专业合作社、永红粮食专业合作社与杨凌亿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进行小麦种子繁殖,每公斤以高于市场价0.6元收购,加上“五统一”节约费用,每公顷增收5439元。

1.4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单一型向多元化演变,经营及服务范围逐渐拓宽

从开始对某一农产品生产服务到现在种植、运销、加工、贮藏等。如惠民果业专业合作社2013年投资200多万元建成存储量5000吨气调库一座;瑞丰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2010年结合当地发展投资75万元,建成薯类淀粉加工厂一座。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问题

尽管永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快速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整体表现“小、弱、低、”,大多处于技术指导和购销服务环节上。

2.1 政府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作用不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规范,但政府为鼓励发展合作社数量,简化注册,不验资,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使许多发展起来的合作社,并不能发挥作用,不能主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

2.2 经营规模小,合作内容层面偏低,辐射带动性不强

合作社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109家,占39.35%,合作社大多都是以村镇为单位组建的,规模小,跨镇和县级联合社全县只有鸿运达种养联合社和永寿县大众种养联合社2家。专业合作组织较多集中在村镇范围内,说明传统的区域界限尚未打破,它依然是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潜在制约因素之一。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局域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带动性还不是很强,其示范性及辐射性还局限在原有的行政区域内[1]。并且大多数合作仅停留在种植、养殖、栽培技术、生产资料购买及农产品销售等环节上,没有向对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使用和农产品深加工领域延伸,只起到中介作用。

2.3 专业人才匮乏,合作社发展后劲不足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着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少,合作社领办者、参与管理着主要依靠一些生产、运输大户或村干部,农民身份的比例在90%以上,文化水平低,接受新技术能力有限,服务能力差,大多数管理者仅在种植、养殖、销售等环节中具有一技之长,而具备协调、技术指导、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能力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2.4 内部管理运行不规范

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建轻管,虽然设立监事会等机构,有规章制度,有办公场所,但是只是一种形式,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它的功能;还存在一部分为了享受政府各种优惠政策而建立的“空壳”合作社,松散的管理运行模式导致民主决策缺失,管理运行不规范。

3 对策及建议

3.1 加强宣传和监管,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较大程度依赖政府推动,但这种推动并不能激发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农民有主观愿望参与到合作社中来,才是农民合作社能够更快更好发展的关键。要通过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使农民充分认识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功能,及参与合作社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认识,自觉、积极加入到合作社中来,充分发挥他们主管能动性;要积极引进龙头企业,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形式,有龙头企业参与农户更愿意参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是因为有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销售有保障,更重要是龙头企业带动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农户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本[2];同时政府要加强监管,从注册登记到盈余分配都要严格监管,明确各项资金用途,使合作社能够主导产业化发展。

3.2 开展合作社之间再联合,壮大合作社实力,延长产业链

农业合作社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实现竞争能力的提升,必须联合起来,依托合作社“抱团”发展[3]。开展合作社之间横向和纵向联合,达到规模大、实力强,服务功能遍及生产、运输、销售、加工各个环节。随着农村城市化和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企业,开展非农合作,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空间,开展农产品深加工,延长产业链,降低因由于农产品供给弹性造成谷贱伤农现象,从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来管理合作社,以便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

3.3 加强培训,吸纳专业人才

加大理论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使合作社管理者和社员在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能更好的行使权力,调动他们积极性和主管能动性,真正达到“民办、民管、民受益”;相关政府部门应制定一系列鼓励政策,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和农业技术人员到合作社中任职,提高合作社的文化素质水平和管理水平。

3.4 完善合作社管理,建立考评机制

对那些“空壳” 合作社、发挥作用不强的合作社不予立项和扶持,对那些发展好的合作社给予现金或生产资料、工具奖励,实行以奖代补,形成“办一个合作社,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批农民”的局面。通过发展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其他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3.5 打造自己品牌,增强合作社竞争力

全县277家合作社中只有11家注册了品牌商标、1家通过无公害认证,其余都成无名商品,在市场经济和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竞争越发凸显农业品牌化,合作社要突破自身发展瓶颈,树立自己的品牌,增加产品知名度,提高竞争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黄祖.辉徐旭初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2002,(3).

[2]孙浩杰.王征兵等.新时期农户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影响因素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11,(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征范文第5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以及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否发生变异?目前主要有哪些类型?对“三农”带来哪些新的影响?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发所研究员苑鹏。

合作社领办人的多样化

《中国扶贫》:现代农民合作组织呈现出哪些新特点?

苑鹏:近年来,合作社的主流形态呈现所有者和业务相关者同一的特征,成员关系也有了从联合行动的有机体变为非零和博弈的业务相关者联盟。相应地,合作社内部治理也由民主控制走向大股东控制;合作社领办人则由自利的农村精英取代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合作文化由互助走向互惠。

《中国扶贫》:现阶段农民合作社的类型有哪些?

苑鹏:现阶段,合作社的种类还是比较混乱的。从合作社的成员来讲,成员构成不再局限于具有相同市场地位、从事相同生产经营活动的同业生产者的联合,而是在此基础上,还允许那些处在同一农产品产业链条上具有上游、下游业务关联的相关利益群体共同联合,组成合作社。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是农产品经营者的同质者的组织,也是服务利用者和服务提供者共同组成的异质者的组织,这些都反映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注册登记中。从我这些年对合作社的调研发现,合作社“登记注册类型”一栏涵盖了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合伙、私营合伙企业、社团组织以及其他企业(或组织)等多种类型,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质性特征及变异问题,包括产权制度、内部治理、所有者责任制度,等等。

从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出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所有者成员构成的特点,可以划分为以下两大基本类型:作为合作社利用者的农民生产者组成的合作社、农民生产者和作为合作社业务服务提供者的非农产品生产者共同组成的合作社。前者是符合经典合作社理念、与国际接轨的农民合作社;后者可以称为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因为它与国际主流农业合作社的成员制度安排不同,非农业生产者可以成为正式的成员,从而具有明显的中国印记。

在中国农村,大量存在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是第二类合作社。这也是引起争议最多的合作社类型,它们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发起人不是农业生产经营者,而是与之有着紧密的业务联系,为其提前、产中、产后多个环节或单环节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或者虽然发起人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并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但他们同时也从事农产品经营活动,并且以后者为主,在合作社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农产品生产者的服务供应商。

《中国扶贫》:您所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有什么特点?

苑鹏:由合作社服务的提供者领办合作社,按照领办人的身份,可以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户组成的合作社。通常是在“公司+农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新模式,通过合作社的产权纽带,不仅可以强化公司与农户的联结机制,而且可以获得更多政府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资源。

这类公司领办人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农产品原料对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并且通过简单的市场交易无法获取或获取成本较高。这类公司领办合作社的基本特征是:公司以合作社的组织方式建立起公司与农户纵向供应的长期合约,实质上,这种模式是“公司+农户”制度的完善,公司和农户的关系本质上是劳务外包关系。农户在合作社中蜕变为可以获得稳定预期收入的公司“打工仔”,而非合作社的所有者。但是,与个人经营相比,农户的经济收益增加,因此,他们愿意加入合作社。

第二类是商人与农户组成的合作社。这类商人以小微企业为主体,经营规模不大,资本实力有限,处在企业生命周期中的成长期,在扩大经营的过程中面临激烈的同业竞争,通过带领农民发展合作社,可以培植出一个稳定的客户群体,稳固并扩大自己的经营业务量。

合作社对于商人而言,本质上是其经营业务扩张或发展战略中的一个“棋子”,是市场营销战略的应用。而对农户而言,他们也需要这样一个社会化的服务载体,这是因为现代农业的复杂性使得个体农户既无精力、也无能力关注购销活动,作为世世代代与土地打交道的农户,其购销经验明显少于生产经验,如果让农户自我从事生产经营中的购销活动,他们只能任凭市场宰割、随行就市。如果有服务商在为农户提供农资、技术的同时,还能够帮助他们销售农产品;或者在销售农产品的同时,还能够为他们提供技术指导、农资服务,那么,这种行为不仅能够全面满足农户生产经营的需求,降低农户的生产经营成本,帮助他们规避风险,保障其经营收益,而且也能够为服务商自身带来潜在的市场发展空间,助其实现销售增值和业务经营范围的扩张。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征范文第6篇

关键词:农户;专业化;茶叶合作社;入社意愿

中图分类号:F326.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1-0019-04

引言

农业作为关系民生的基础产业,重要性不容忽视,在当前国内农业双重比较优势丧失的背景下,农业的发展与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而农业合作社作为农业未来专业化发展的一条可行性道路,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后,便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破土而出。国内对于合作社的研究,从早期对国外合作社的学习探索和对国内合作社的内部制度研究(国鲁来,2001;秦中春,2007),转变为目前对国内合作社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探讨研究,有学者认为,由于异质性和政策性因素现实中难以存在真实的合作社(邓衡山等,2014),但大部分学者对于合作社仍持乐观态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农民自愿联合起来,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事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求,开发和保护自己正当利益的自治联合体或经济组织(秦中春,2007)。

一般认为,农业合作社的农户参与数越多,农户参与程度越高,那么合作社发展越稳定,对于农业的专业化发展越有利。而目前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农户参与度并不高,对推动农业专业化所起的作用并不十分显著。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国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作社128.88万个入社农户约9 4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5%左右。而根据黄山区农业委员会截至2015年6月底的统计数据推算,安徽黄山区的茶叶合作社农户入户率仅为4.5%~6.8%,远远不及全国农户入社率水平,茶叶合作社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发挥。因此,研究希望通过调查分析对提高黄山地区的茶叶合作社农户入社率提出可行性建议,推动黄山地区的茶叶产业化发展,在“一带一路”的政策背景下发挥安徽黄山地区的名优茶优势,实现茶农的增收、茶叶产业化的发展以及茶文化的传播。

一、理论分析与数据描述

(一)理论分析

农户作为茶叶合作社的主体,他们的加入意愿受到以成本收益分析为主的一系列因素的影响,这里主要考察影响农户加入合作社的内部因素,具体分为以下几点:

1.农户户主特征。农户户主特征主要包括农户的年龄、农户的性别、农户的受教育程度以及农户对合作社的了解程度这4个变量,研究把主导家庭发展的的农户作为户主,认樗们在决定家庭茶叶生产经营的相关事宜上具有主导作用。

2.农户家庭特征。农户的家庭特征比较宽泛,此处主要针对农户的家庭人口数、农户家庭的农业劳动人口数以及农户的家庭茶叶种植年收入3个变量进行分析讨论,划分家庭人口数与家庭农业劳动人口数主要是出于对农业兼业的考虑,理论上农业劳动人口数越多,即同等规模下的农户家庭兼业程度越低,对茶叶种植的自主性越强,那么对于合作社的依赖程度越低,加入合作社的意愿越低。

3.农户生产特征。农户的生产特征主要考察农户的茶叶种植年数以及农户的茶叶种植面积,前者关系农户的生产经验和对市场的了解程度,后者反映农户的生产规模。

(二)数据描述

1.数据来源。研究根据调研需求进行样本选择,最终确定了新明乡举坑村和谭家桥聂家山为样本村。新明乡举坑村位于黄山区东北部,靠近太平猴魁的生产发源地猴坑,而黄山区谭家桥镇聂家山地处黄山区东部,以黄山毛峰为其特产。两个地区均符合样本村选择的条件,具有较好的样本代表性。研究者在两个村共发放问卷100份,收回有效问卷86份,有效率为86%,样本村的大致概况(见表1)。

2.样本数据描述。研究依照前述理论分析的影响因素讨论和二元模型建立的需要,将调研得到的农户数据进行整理,表2是整理后的样本数据结果。

二、实证分析结果

研究运用Eviews计量分析软件建立一个二元的Logit Regression(Robust Covariances:Huber/White)模型,模型表达式如下式(1):

Ln(pi/1-pi)=β0+β1X1+β2X2+β3X3+β4X4+β5X5+β6X6+β7X7+β8X8+β9X9+μi (1)

(1)式中,pi表示农户参与合作社的概率,X1~X9分别如表2所示,β0表示常数项,β1~β9为待估系数,μi 为随机误差项,最终的二元Logistic模型回归结果(见下页表3)。

综合上表分析,对于影响农户加入合作社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农户户主特征对农户是否加入合作社的影响

首先,农户的年龄对农户加入合作社意愿产生负影响,即说明农户的年龄越高,他们对于合作社这一新型组织的接受程度越低,他们越倾向于传统的小农经营,对于接受新事物的风险偏好程度更低,故而加入意愿较弱。其次,农户的受教育程度对农户加入合作社意愿产生正影响,反映出农户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对于合作社的接纳程度越强,越能从长远角度分析合作社利弊,加入意愿也越强烈。此外,农户对于合作社的了解程度对农户是否加入合作社不产生影响,结果与预期不符。研究认为,这可能是因为样本农户对于合作社的了解程度均比较低,而且农户之间是否加入合作社的结果是彼此产生影响,故而与预期不符。

(二)农户家庭特征对农户是否加入合作社的影响

农户的家庭人口数对农户是否加入合作社不产生影响,而农户家庭农业劳动人口数对农户是否加入合作社是产生负影响的。调查表明,这是因为茶叶生产具有强烈季节性,使得农户兼业与自主进行茶叶生产经营两者之间并不矛盾,故而农户并不依赖合作社。农户的家庭茶叶年收入对农户是否加入合作社是产生正影响的,主要是因为农户的家庭茶叶年收入越多反映该农户对于茶叶收入的期望值越高,在市场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希望加入合作社来规避风险,获得更高收益。

(三)农户生产特征对农户是否加入合作社的影响

模型结果说明农户的茶叶种植年数对农户是否加入合作社不产生影响,而茶叶种植面积对农户是否加入合作社产生负影响。研究认为,种植年数的增加伴随着市场交易次数的增长,但难以改变小农户的市场被动地位,而种植面积的多少却决定着农户作为一个独立个体能否产生较大的市场影响力,从而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故而种植面积大的农户可能已经获得了较好的市场交涉地位,从而不愿意加入合作社。

三、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通过实地调研与计量模型的实证分析,研究认为农户入社率不高反映出当前中国农业仍以小农经营为主,小农经营的思想根深蒂固,也反映出有关部门对于合作社的宣传以及合作社自身经营管理的不足。即使现有状态下的小农家庭经营不可否认是十分有效率的(舒尔茨,1987),但在未来人多地少和环境气候恶化的压力下,专业化经营更能满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改革的要求。同时调查显示,农户对于加入合作社还是持有一定倾向心理的,只要能解决好农户的收益问题,做到真正为农户谋利益,那么合作社就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黄山地区就可以继续推广发展茶叶合作社。

(二)对策建议

黄山地区要真正发展茶叶合作社,必须密切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大力宣传合作社,当前的农村劳动力老龄化现象严重,同时大多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受教育水平并不高,接受新事物的能力也不够。为此,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地农户的具体情况进行宣传,确保农户能够深入了解合作社这个组织。第二,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农户的教育培训,培育新型的技术型茶叶农户,生产高质量的茶叶,以名优茶来保证当地茶叶的持续发展。第三,合作社自身要积极寻找市场,在政府的政策号召下抓住“一带一路”的机遇努力推广茶叶品牌,让茶叶得以发挥品牌优势获得更多收益,并在市场中适当进行茶叶生产链的延伸,创造更多价值。第四,加合作社契约紧密程度,建立适当的奖惩制度。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公约条款应予以法律效力,将农户与合作社紧密联系,使得合作社和社员之间有良好的监督互相监督,保证合作社的效益。同时,通过奖惩制度激励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使合作社内部的良性竞争推动合作社发展。

参考文献:

[1] 秦中春.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一种选择――基于苏州市古尚锦碧螺春茶叶合作社改制的调查[J].中国农村经济,2007,(7).

[2] 蔡荣,韩洪云.农户参与合作社的行为决策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以山东省苹果种植户为例[J].中国农村观察,2012,(5).

[3] 邓衡山,等.合作社的本质规定与现实检视――中国到底有没有真正的农民合作社[J].中国农村经济,2014,(7).

[4] 刘勇.西方农业合作社理论文献综述[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5] 国鲁来.合作社制度及专业协会实践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1,(4).

[6] 潘劲.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背后的解读[J].中国农村观察,2011,(6).

[7] 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Factors Influencing Farmers’Participation in The Tea Cooperatives

――Based on Survey in Anhui Mount Huangshan Area

LI Xiao,JIANG Chang-yu,ZHU Ning,SUN Kai,JIA Wei-guo

(The Economic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Nanjing 210037,China)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征范文第7篇

健全的法律和政策供给,是农机合作社发展和运作的基础,也是农机合作社保障农民利益的基础。针对农机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土地流转效率低、资金不足、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从政策和法律的角度,既要对其权益加以保护,也要对其行为加以规范,当然规范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

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1.依法合理划分国家、集体、农户之间的土地权能。在保护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土地确权工作,通过有关部门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发证工作,保障农民依法充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在行使对土地的转让、转包、互换、出租、入股、抵押等权利的过程中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2.规范土地流转服务市场的运行。支持基层农村组织将土地流转服务市场的运行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农机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完善土地流转合同主体资格认定、合同必要条款、合同竞价、风险保障、争议处理等法律规范,确保土地流转依法、自愿、有偿、规范运行。

3.在农机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中应注意把握的几个 界限:(1)土地流转是农户意愿,非农户个别成员意愿;(2)明确家庭承包土地流转与非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方式的区别:法律对前者限制较多,不允许抵押,后者则相对自由,可以抵押;(3)注意区分整体流转和部分流转,前者一般不影响农户的基本生活,值得提倡,后者有一定社会风险,可以作适当限制。

4.守住土地流转不导致农民生存困难的底线。土地流转不影响农民生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民有足够稳定的非农收入;二是土地流转收益高于种地收益。所以,既要有序推进农机合作社土地规模经营,充分调动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又要坚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愿原则,不能影响农民的基本生活。

二、加强农机合作社的法律制度建设

1.各省应尽快制定关于农机合作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农机合作社的地方性法规,一方面,以增强农机合作社发展活力为出发点,鼓励多元化投资主体参与、多样化合作形式并存;另一方面,以规范农机合作社发展为落脚点,加强合作社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法制建设。

2.明确农机合作社作为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机合作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形式,也当然具有法人资格,并且具有如下特征:(1)独立的名义。农机合作社独立于其社员,任何人和作为法人的合作社交易时,都是在和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交易,此交易盈利的处分权完全归属于合作社。(2)独立的财产。作为法人的农机合作社也应具有独立于其社员的财产权,这是其参与民事活动的基础。(3)健全的组织机构。作为法人的农机合作社具有从事内部管理和代表其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即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4)独立的责任。作为法人的农机合作社对其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后果承担有限责任,对其社员的个人债务不负责任。

3.农机合作社法人地位的取得以登记为形式要件。根据《民法通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农机合作社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5名以上的成员,且符合该法规定的成员条件;(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是合作社自治的基础;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理事会、成员大会;(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4)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无法定最低出资额,也无须验资。从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来看,是符合这些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农机合作社登记事项时,应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把关,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审查一个、规范一个,把好农机合作社进入市场的入门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三、健全农机合作社的财产制度

1.明晰农机合作社的产权归属。农机合作社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其产权关系具有特殊性,对其成员的财产享有支配权(占有、使用、处分),而没有所有权。合作社成员对其出资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国家的购机补贴已经资产化,这部分资产及其收益应当归国家所有。

2.合作社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农机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是其个人账户中前两项记载内容之和,包括成员的出资额和量化的公积金份额。除此之外,不承担任何责任,尤其是对合作社的债权人不承担直接责任。

3.法律法规应对合作社成员退社时抽走股金作必要的限制。在不违反法律和章程的前提下作此限制,有利于合作社的长期稳定发展,避免因抽走股金导致合作社积累不足、缺乏后劲,进而影响到合作社的商业信誉。

四、完善农机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1.应保障农机合作社的自治权利。合作社依法自主制定章程,自主决定成员入社条件和手续,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自主决定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自主决定分配方式。

2.农机合作社必须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保持合作社的基本特征,保护其成员的主体地位和合作社的整体利益,协调合作社与其成员、政府、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3.农机合作社有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责任。农机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应当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相对人的交易安全。合作社分立或合并时应依法继承相应的债务。合作社解散、清算时应进行公告,并按顺序清偿债务。

五、在财政、金融、保险等方面加大对农机合作社的扶持力度,用好M合拳,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措施

1.国家财政应继续扶持、壮大、做强农机合作社,进一步完善财税、金融、人才、科技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免收农机合作社登记费、农机跨区作业道路通行费、农机作业、维修服务项目所得税等税费减免政策。同时,合作社尽量在资金上少依赖国家财政,通过深化改革增强内生动力,真正成为“民办、民享、民管理、民受益”的自治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征范文第8篇

1.现状

桐柏县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山区农业县。近年来,桐柏县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大提高了山区农民在市场上的谈判地位和竞争能力,明显助推了现代农业的建设步伐和发展深度。截止目前,桐柏县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58家;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52家,其中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协会类社团组织32家,组织部门当年以“支部+协会”形式组建但未注册登记的20家。5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到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林果业、水产业、服务业等五大产业类型,入社成员819户,出资总额4069.2万元。2010年合作社交易额3073.2万元,实现盈余分配250.2万元,带动1148户共4259名农民,助农增收198.22万元,社员人均因此增收652元。

在组建方式上,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有以下五种模式:一是农业协会或基层供销社转办型。即依托农业协会或供销基层社等优势,由协会带头人或基层供销人员领办,联合相关农户参与而成立。这类合作社领办人素质较高,实力较强,营销网络较广。如王湾茶叶合作社、固县供销社金城水稻合作社等。二是能人大户牵办型。即由当地农村能人(农村经纪人、生产大户)牵头,利用他们的专业技术或销售渠道优势,联合农户成立专业社。这类合作社营销网络广、专业优势明显、社员联系紧密、合作效益好。如吴城镇养鸭合作社、龙湾板栗合作社等。三是政府或农业基层站所领办型。即依托农业基层站所的人才、技术、场地、信息和设施,围绕当地的优势产业组建而成。这类合作社经营条件好,制度较健全,办公条件相对优越,信息渠道畅通,与基层政府部门联系紧密。如城郊乡淮源生态养猪合作社、黄岗镇红叶蔬菜合作社等。四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即以农业产业化企业为龙头,组织基地、农户共同参与,实行“公司+合作社+农户”而组建的一种模式。这类合作社发展潜力较大,联系紧密,产业化特点明显,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强。如淮渎茶叶合作社、黑明寺茶叶合作社等。五是村委兼管型。由行政村“两委”干部围绕当地主导产业,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促进主导产业进一步发展而组建的专业合作社。这类专业合作社产业规模发展迅速,带动能力强,社员联系相对紧密,合作社的工作易得到村委支持,易形成政府倡导的“一村一品”格局。如毛集铁楼蔬菜合作社、安棚吕庄养殖合作社、吴城镇养鸡合作社等。

在发展特征上,全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己初步呈现四大特点:一是具有明显的行业性、区域性。7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立足本地的资源和产业优势组建,主要集中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经济效益好、适宜快速批量交易的茶叶、蔬菜、水果、花卉和畜牧生产、农机服务等方面。二是形式逐步规范。大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制定了章程,设立了内部机构。全县先后有1家合作社获得省级示范社称号,4家合作社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1家合作社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三是服务效能逐步提高。合作社服务领域正逐步由过去单纯的农业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向农资供应、农产品加工、运输、储藏、销售、兴办实体等全方位立体式服务转变,一些合作社实现了统一培训、统一品种、统一技术、统一销售、统一服务的运作方式,合作社的服务范围不断延伸,凝聚力、影响力不断增强。如吴城养鸭、王湾茶叶等合作社的服务范围已从本乡本土为主转向跨乡镇、跨县域拓展,目前己辐射全县11个乡镇、周边泌阳、确山等6个县份。四是带动作用日益明显。合作社以产业为依托,以服务为纽带,通过“生产在家、服务靠社”的运作模式,较好地解决了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生产经营难题,有效带动了农业结构调整,促进了农民增收和“一村一品”产业格局的形成。据调查,入社农户要比一般农户收入高出10%以上。同时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协会的带头人当选为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的还荣获省市级创业功臣、劳动模范、行业标兵等荣誉称号,其社会效益更加明显。

2.取得的成效

通过调研感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并将成为农村新型农业社区的重要支撑和产业发展的主要经济形式。总结桐柏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践,取得了六个方面的成效:

2.1农民收入大幅增加

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单个农户有机组织起来,统一生产技术服务,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大大解放了农村劳动力,有效地促进了土地的规模流转和专业化、职业化农民的出现,提高了城镇化水平,增加了农业综合效益,促进了农民增收。吴城镇德伙农机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邓德伙过去一家种植5亩田,形不成规模,劳作一年落个“圆扯圆”。合作社成立后,他承包了吴城镇原螺旋藻养殖基地180多亩的废弃土地,又代管5户外出务工农民的50余亩土地,发展无公害水稻,稻种、种植技术、农机服务等全部由合作社统一提供,他本人年收入超过了15万元,2008年被市政府授予“粮食生产大户”荣誉称号。

2.2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推进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引导农民规模化种植养殖、标准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进程和现代农业发展,实现了千家万户小个体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大大提高了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显著增强。吴城养鸭合作社自2004年由几个大户牵头成立后,采取统一品种更新、统一采购鸭苗、统一供应饲料、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对外销售,改变了单家独户散养方式,带动养鸭农户由起初的26户发展扩大到600余户,养鸭规模由不足10万只迅速突破200万只,辐射到全县所有稻区乡镇和泌阳等周边县市;饲料供应由过去的单个零散客户发展成为年需上千吨的大客户,享受一级批发商价格,社员每吨节支400余元以上;每只鸭子保护价从12元上调到今年的17元,每只散卖价格比原来高出3元左右;鸭蛋年产960万枚,通过统一包装,订单销售至周边省市,每枚比散卖高出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