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互联网法律制度

互联网法律制度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互联网法律制度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互联网法律制度范文第1篇

    这样的讨论对重新思考我国的着作权保护制度十分有益。中国的着作权保护制度实际上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为了满足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的要求而仓促颁布实施的法律制度。对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极为有利,可是,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则并不十分有利。正如当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付出沉重代价,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必须付出的代价之一。现在中国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因此,有必要从容思考在着作权保护制度方面是否存在着明显缺陷。

    互联网传播不仅改变了传统着作权的形态,同时也改变了传统着作传播的方式和方法。大量免费互联网站的出现,不是为了消解着作权的价值,而是通过新型的经营业态,最大限度地利用着作权的价值。譬如,包括“今日头条”在内的一些互联网站运用网络搜索技术,通过大数据计算分析,把有价值的新闻提供给广大互联网用户。这样的经营模式对于信息的传播极为有利。然而,作为一种经营方式或者经营业态,如果存在商业利益,譬如通过网站获取商业资本,或者在网站经营的过程中刊登广告,那么,就是一种典型的商业经营行为,依照传统的着作权法,必须与着作权人签订“邻接权”合同,换句话说,互联网新闻网站必须和着作权人签订相关合同才能获得作品的传播权利。这对互联网经营企业意味着,必须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向互联网络作品所有人支付报酬,从而得到他们的授权。

    部分学者认为,在现代互联网时代,应当提出“着作权边际效用”概念,在传统的着作权法律制度中增加有关边际效用的内容。换句话说,如果着作权人的作品在互联网中无限传播开来,那么,着作权人应当容许出现免费使用现象,因为从着作权传播边际效用来看,如果着作权人不断收取费用,不仅阻隔了作品的传播,不利于科学技术发展,而且有可能会增加交易成本,从而使“邻接权”变成阻碍传播的绊脚石。绝大多数互联网络发达国家之所以提出“避风港原则”,就是为了避免在互联网传播的过程中面临复杂的着作权问题,防止互联网的经营者随时面临侵权诉讼。

    从表面上看,传统的互联网传播规则似乎解决了着作权保护与科学技术发展、互联网传播者与着作权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问题,但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由于互联网经营模式发生了变化,传统的平衡正在被打破。

互联网法律制度范文第2篇

互联网产业成为消费者投诉重灾区占比超三分之一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带动中国经济腾飞的同时,也滋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数据显示可以看出,网络服务的投诉占比已占投诉总量的三分之一,远超传统产业成为消费者投诉热点的重灾区。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速度以远超其它产业的速度飞速发展,与之发展所不匹配的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投诉问题多样化等,如可保障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在过程中不受侵犯,成为司法部门与互联网企业共同面对的问题。在互联网产业问题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才能成为整个互联网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 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

3月15日当天《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规定声称,以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将视为无理拒绝。此办法正式推出后虽然不能彻底的杜绝假货与商家违约的情况,但能进一步减少消费者的损失,加强互联网电商行业的规范制度。尤其是针对中小型淘宝商家,其用户投诉解决率与其市场份额成为鲜明的反比,此办法出台将加强中小商家的管理制度,在面对用户投诉问题时将可以通过办法解决大部分的消费者投诉问题。虽然针对商家违约的惩罚力度还较轻,违约成本不高,法规办法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只有加强执法力度,才能从根本解决商家的违规问题,让市场形成良性循环。

互联网法律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研究

自2013年之后,互联网支付、众筹融资等业务的出现进一步加快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但是也出现了一些网站企业存在个人信息泄露、误导性宣传、余额宝账户被盗、资金违约等行为,严重侵害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急需有关部门快速解决,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秩序,确保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一、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形式

1、知情权受到侵害

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宣传的时候一般都会避开其中的风险因素和具体如何操作的问题,只是一味地强调自己的金融产品获得的收益性,所宣传的收益情况只是这种金融产品最佳的收益状态,是这种金融产品在运营中的最理想状态,但是通常金融产品都不会出现这种状态。加之,金融产品一般都非常复杂,涉及到的专业内容很多,普通群众很难理解,而用户如果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购买的话,通过互联网交流是很难完全弄清、弄懂金融产品的全部内容的,且一些服务人员在解释过程中也会存在一定误导性宣传,导致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一些金融产品在运作过程中很少向消费者及时说明资金使用用途、途径、当前状况等信息,导致消费者很难随时掌握自己的投资状况。

2、隐私权受到侵害

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对内部管控并不严格,缺乏管理制度或制度不健全,对企业消费者的各种信息并没有进行很好的保护,很容易出现信息泄露现象,且发生泄露之后消费者很难知晓。因为金融企业不能够积极主动保护消费者的各种信息数据,进一步增加了信息被泄露、使用的风险因素。在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当中,一些第三方支付组织在审查用户各项信息的时候并不严格,使得一些企业通过对各种数据的深度挖掘很容易得到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导致企业和个人的信息被滥用。例如当前流行的淘宝网刷单行为,为了便于刷单,淘宝网商家会为刷单者提供查看淘宝信用网站的服务,在该网站上能够查找任意淘宝号的交易信用、用户等级等信息,且这些信息与淘宝网信息实时更新,即使新注册淘宝网账号也能够立即在这些网站上查找到用户信息,严重侵害了用户的权益。根据我国工信部的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八成以上的网民都遭到过个人信息泄露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有针对性的宣传短信、电话诈骗等等。

3、难以维权

当前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属于新鲜事物,在此领域的法律建设还存在很多漏洞和空白,加之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很难完全满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保障需求。消费者一旦受到侵害,想通过法律渠道开展维权活动很难,因为很难找到一些关于金融产品销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条款。而在通过互联网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用户能接触到的各种资料十分有限,在维权过程中很难提供完整、有效的诉讼材料,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将会十分被动。同时,当前互联网诈骗现象十分普遍,很多网站打着买卖金融产品的旗号,却做着传销的活动,这些网站在积累一定资金之后,就会突然消失,使消费者难以找到,出现诉求无门的状况。

二、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因分析

1、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我国当前执行的金融法律体系中,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主要内容一般都是原则性触及,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涉及到金融消费者,但是就如何保护其享受服务质量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并且很多金融产品销售网站从建设初期就不正规,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随意性很大。要监管这些网站十分困难,加之网络环境复杂,一些网站通过网系络技术和规则漏洞逃避监管,使得当前的监管措施很难跟上互联网的发展需求,需继续改进监管措施。

2、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

虽然当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十分健全,但是法律方面还没有涉及到互联网金融产品,在相关信息披露过程中都是销售方所主导的,且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很难保证,也没有相关的监管部门对其披露的信息进行确定,导致信息披露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消费者很难通过有限的信息掌握金融产品的全部内容。

3、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

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争议处理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一般发生争议和投诉行为都是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行解决,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导致互联网金融活动当中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的缺失致使一些消费者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4、缺乏较高的风险意识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出现时间晚、发展快,导致很多投资理财产品的消费者都没有较强的风险意识,不能够正确识别互联网金融当中的风险因素;只宣传产品的高额收益,对其中的风险很少介绍,导致金融消费者只了解到收益情况而对其中更多风险因素知之甚少,自身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5、信息不对称,侵害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的消费及投资决策,信息是主要凭证之一。事实上,金融信息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及专业性等,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在信息方面缺少对称性,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如信息缺少准确性及不充分等。产生的结果是,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在产品专业化与职业化方面,相比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消费者所需购买的产品及获得的认知能力明显较低。经济主体具有自主自利的特点,促使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使用的手段较为隐蔽,将成本转嫁起来,获得不法利益,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存在的这种行为,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给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带来损失。

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对危机显现的问题,世界各国进行了金融体制改革,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完善落实法规与制度[1]。国家在扶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要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首先,要通过法律制度为其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用法律手段解决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为消费者权益提供法律保护。其次,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专门管理部门,通过明确部门职责权利,细化管理内容,出台行业规范标准,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促进其持续性发展。最后,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开展充分的调研活动,因为法律制度的设立一般时间较长,需要长时间的研究才能出台,因此可以根据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状况临时出台一些暂行的管理办法,避免互联网金融长时间处于无管理状态。同时还可以邀请业内人士共同参加,针对自身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多提宝贵意见,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操作性和严谨性。

2、完善维权体系建设

立法及金融监管等存有许多不足之处,我国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维权金融消费者维权体系建设[2]。首先,要综合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情况,参照发达国家此领域信息披露的相关办法,尽快出台我国法律规章制度,为了确保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可以参照我国一些银行实行的信息披露办法进行制定,对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进行明确规定,确保达到企业和消费者信息对称的效果,让消费者在进行选择的时候能够更加理性,避免在消费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其次,要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设置专门的维权部门,完善消费者投诉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投诉渠道,消除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家管自家事的局面,通过投诉机制,详细规定应诉回复时间,确保部门工作的有效性,同时还可以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投诉信息,便于开展管理。

3、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尽快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外部协作机制,通过组织社会力量加入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联合自律当中。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要主动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在产品宣传和推销过程中要使用规范语言,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所要消费的产品的详情,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提供良好保障。要对自身的金融产品进行定期信息公布,满足消费者的信息需求,信息公布必须由相关负责人签字才可公布,公布的信息要具有法律效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4、完善信息保护机制

构建完善信息权保护机制,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必然性[3]。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要为消费者的信息做好保密工作,正确认识到信息泄露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要为用户建立专门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管理,避免内部随意查看用户档案的情况发生,对档案实行严格管理。所有用户资料在查询之后都要保证可以在服务器后台找到相关负责人,坚决避免随意翻阅用户资料行为的出现,且每名用户资料都要注明负责人、管理人,如其他人员翻阅必须进行登记备案,确实因工作需要方可允许进行查阅,同时还要对公司储存介质进行严格管理,杜绝拷贝用户资料行为。并且要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通过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一旦发生用户资料泄露现象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甚至法律责任,用严格的制度来约束相关责任人。对于因客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监管部门要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并限制经营公众业务,以切实保护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4]不受侵害。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如果不能够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那么在未来的发展中必将十分困难,只有得到消费者的支持,互联网金融才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钱:“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2]何笑: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法律保护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6.

[3]刘罗林: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法律保护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互联网法律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1)-0027-05

一、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历程、特点及运行模式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以“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新型金融服务方式,满足个人或家庭对最终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而提供的金融服务。随着信息技术不断革新和消费需求不断升级,互联网消费金融渐渐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一)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历程

从阿里推出支付宝解决了网购消费的信用问题开始,互联网消费开始对传统实体消费领域持续渗透。2014年,互联网电商悄然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京东率先推出了“京东白条”,阿里推出了“天猫分期”、“蚂蚁花呗”,从而开启了互联网消费金融时代。2014年以后,网贷平台、支付征信机构相继通过小贷、分期类产品进入该消费金融领域,如趣分期等。随着消费金融试点的逐步放开,从2014年开始一些实体产业类机构也相竞引入互联网平台和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消费金融业务,使得传统和互联网消费金融逐渐进入了融合阶段。据统计1,2015年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交易规模为322.8亿元,环比增长106.4%,预计2016年将达720.7亿元。

(二)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特点

一是以供应链为依托,基于线上化的消费生态体系创造了需求。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基于互联网突破地域限制的特征,以自有供应链和他有供应链为依托,在教育、校园、装修、医疗、租房等多领域渗透,拥有更广、更易得、更精准的客户覆盖面,再通过分期的方式解决客户需求与即时购买能力之间的矛盾,从而创造了更多的需求。

二是以风控为核心,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识别风险,提供小额、便捷的消费金融服务。互联网消费金融风控体系在贷前、贷中的风控手段与传统金融机构比,在模型运用、信息获取、风险识别、审批效率等方面均加强了新一代信息技术2的应用,实现了小额授信即时秒批,还可进行流程前期、中期实时欺诈风险识别,并即时中断授信。

三是以竞合为导向,存在政策监管风险和融资局限,但拥有广泛紧密共赢的合作。较为大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逐渐重视政策监管风险,努力达到监管准入、合规方面的标准,积极争取业务牌照,控制法律风险,提高融资资质。同时广泛的与银、证、保、商户紧密合作,促进消费者、商户、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多方共赢。

(三)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营模式

1.以自有供应链为主线的消费金融平台

以自有供应链为主线的消费金融平台,主要包含电商系、产业系。电商系消费金融平台主要依托自身电商平台,面向自营商品及开放电商平台商户的商品,提供无现金分期购物和有现金小额消费贷款服务。电商系消费金融平台基于其庞大的线上供应零售网络、用户大数据等优势,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细分市场中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主要代表有京东白条、蚂蚁花呗3。与电商系不同的是,产业系消费金融平台拥有国家消费金融牌照,多运用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模式,以金融带动主营,为消费者提供分期购物和小额消费贷款服务。主要代表有马上消费金融公司、海尔消费金融公司、苏宁消费金融公司。

2.以他有供应链为依托的消费金融平台

以他有供应链为依托的消费金融平台,主要包含支付、征信系和网贷系。支付、征信系消费金融平_主要依托第三方电商平台或供销平台,以大数据获取渠道、信用评分模型为主要优势,为消费者提供分期购物和小额消费贷款服务。主要代表有拉卡拉。网贷系消费金融平台同样依托第三方电商平台或供销平台,以网贷融资作为主要资金来源,为消费者提供分期购物和小额消费贷款服务。主要代表有趣分期、分期乐、爱学贷。

二、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制度不完备

虽然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不同领域的业务指明了发展方向。但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交易者身份认证、资金监管、市场准入、个人征信采集及使用等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交易过程中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等问题,不利于整个消费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未能得到有效管控

近几年,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快速崛起。京东金融、蚂蚁金服等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都是事实上的金融业务,但从事这些业务的互联网企业仍然被定义为商业企业,未被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同样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则受到《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4的限制。这种不对等监管使得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存在监管套利的可能,限制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从事金融业务的一些权力,同时,企业和个人各类信息未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和保护,加剧了消费金融行业的不公平竞争,不仅提高了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创新的成本,也限制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融资渠道有限,流动性支持较弱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资金筹集主要依靠集团自有资金、小贷公司资金、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和与银行合作放贷等方式。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发行额有限,占其消费金融交易额比例较小。例如,京东白条年交易量达到200亿元,其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金额仅为15亿元。融资渠道有限限制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信息尚未纳入人行征信系统,风控体系难以完全对冲信用风险

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在经营时尚无法应用人行征信系统数据,使其在贷前应用大数据分析时,因缺失信贷信息而易面临较大信用风险。与此同时,传统消费金融机构也无法获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征信信息,同样存在风险防范问题。另外,随着行业主体不断增加,一个客户可以通过银行渠道的大额信用卡、消费金融,非银行渠道的P2P、电商、互联网银行等不同渠道,同时获得远超其还款能力的融资授信,而不同平台上的贷款信息无法共享,可能出现多头授信的风险。

三、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消费金融行业法律制度建设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消费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议完善消费金融行业法律制度建设,尽快将互联网消费金融纳入法律法规范围。在消费金融发达的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专门针对消费金融的法律,如1968年《诚信借贷法》、1974年《统一消费信贷法典》、2000年《信用卡法案》,不仅推动消费金融市场的透明、公平和安全,而且为其消费金融市场长期稳定的发展构筑良好的环境。建议加快制订具体的、可操作的既能促进消费金融,又能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法规细则,共同培育良好的消费金融市场,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互联网消费金融有效管控

建议将互联网消费金融纳入监管体系中,运用信息技术精准监控其资金流、信息流、资产流情况及合规经营,防范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在准入门槛、资产质量、资产规模、资金情况、信息使用等方面均缺乏有效监管,一旦经营不善,将直接导致个人及企业客户的经济损失,进而可能间接影响传统消费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申请质量及已发放贷款客户正常还款行为。

(三)加强流动性支持,拓展投融资渠道

建议加大流动性支持,为消费金融行业提供融资便利。着力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对于从事消费金融领域的公司适度放宽其融资条件,简化金融产品发行核准程序,降低融资成本,采取有效措施把控其流动性风险。如,支持个人汽车、消费、信用卡、电商消费金融等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信贷存量,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提升消费信贷供给能力,拓宽投融资渠道。

(四)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建议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将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纳入征信体系,加快建立全覆盖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数据、个人商业信用数据、个人税收、个人公积金、社保、医保、房产数据整合,逐步形成覆盖信息多元、人群广泛的个人征信数据库,推动消费金融机构完善风控体系,建立消费领域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信贷风险识别、预警和防范机制,提升金融机构风险防控能力。同时,加强对消费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完善从事金融行为尤其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企业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和信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切实保证信息安全。

(五)支持互联网消费金融在可控条件下持续创新,保持消费金融行业活力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是对传统消费金融体系运行不足的一种补充和突破,为传统金融体系滞后的发展敲响了警钟,也为传统金融机构未来发展提供了突破路径。建议支持互联网消费金融在总量可控、风险可控条件下持续创新,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抓手,实现互联网金融业态实时的总量可控、风险可控,促进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同时保持消费金融行业活力。

参考文献

[1] Ausubel L.M., 1991, “The Failure of Competition in the Credit Card Market”,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81, 50-81.

[2] Bertola, G.,Disney;,R. and Grant, C.,2006, The Economics of Consumer Credit, MIT Press.

[3] Bucks, B., Kennickell, A., Mach, T. and Moore, K.Changes in U.S. Family Finances from 2004 to 2007: Evidence from the Survey of Consumer Finances [R/OL]. http://federalreserve.gov/pubs/bulletin/2009/pdf/scf09.pdf.

[4] Durkin, T.A.,2000, "Credit Card: Use and Consumer Attitudes, 1970-2000",Federal Reserve Bulletin,September,623-34.

[5] T彦明,程都. 美国消费者金融公司的运营环境及启示[J]. 中国金融,2010,06:71-72.

[6] 龚丹丹,张颖.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消费信贷的比较及风险控制研究[J]. 征信,2016,01:82-85.

[7] 黄小强.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界定、发展现状及建议[J]. 武汉金融,2015,10:39-41.

[8] 李燕桥. 全产业链金融支持与商业银行汽车消费金融发展[J]. 经济研究参考,2014,17:54-56.

[9] 尹一军.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研究[J].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6,06:67-71.

The Status, Current Issues and Suggestions of China’s Internet Consumer Finance

Research Group

互联网法律制度范文第5篇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移动互联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人们可以自由的通过手机等移动媒介进行互联网活动,极大的丰富了人们日常生活,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趋势也越来越明显。随着移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相关问题也不断出现,病毒软件危害手机安全、垃圾短信占用手机内存等,对移动互联网问题整治工作刻不容缓。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 手机 用户 问题

本文通过对我国移动互联网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依据我国移动互联网中常见问题,向人们阐释如何正确开展移动互联网安全问题应对工作,并结合现阶段我国信息技术水平,为开展移动互联网整治工作提高几点建议。

1 我国移动互联网安全问题

我国移动移动互联网问题频发的现象十分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本文通过对几项典型案例的分析,阐述我国现阶段移动互联网的安全问题。

1.1 病毒软件问题严重

病毒软件是危害移动互联网安全的首要问题,虽然相关机构早已开始对病毒软件开展整治工作,但病毒软件在我国依旧十分猖獗。在现阶段相关部门的调查中,我国现阶段移动互联网上大约活动着超过600种,并且增加的速度越来越明显,加强对病毒软件的监管势在必行。这些病毒软件都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安装到用户的手机上的,通常情况下,病毒网站、病毒信息是这些病毒软件安装到手机上的具体手段。这些病毒软件会给用户带来巨大的危害:肆意的订购花钱业务、恶意支付、乱发信息等,严重影响了用户正常使用手机的情况,一些病毒软件甚至按照通讯录恶意发送信息,损害了用户的信用度,与此同时,病毒软件恶意占用手机使用内存,造成了手机死机或硬件损坏的情况。

1.2 恶意骚扰问题频发

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受到垃圾信息、垃圾短息的骚扰,让用户烦不胜烦。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3G、4G网络的推广,在丰富人们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加深了人们对手机的依赖性,但同时也为恶意骚扰提供了宣传途径。一些特定软件能向目标地区无限制的发送垃圾短信;在用户使用手机过程中不定时的弹出广告;在手机收藏夹中添加书签等,这些恶意骚扰问题降低了移动互联网的实用性,降低了人们对移动互联网的使用态度。

1.3 隐私泄露问题

通常情况下,用户的各种信息会被保存在相关网络信息库中,其中包括了用户的位置信息、通信情况、消费情况、业务办理信息等,不法分子会利用网络技术精准的捕获相关资料,实施移动互联网诈骗,甚至有些不法分子会盗用相关用户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 移动互联网对策分析

移动互联网之所以能出现诸多问题,与相关制度、社会和技术之中的漏洞是分不开的,本文通过简单分析移动互联网中的漏洞,向人们阐释如何开展移动互联网安全整治工作。

2.1 安全问题原因分析

2.1.1 技术原因

在移动互联网的使用过程中,相关技术在简化操作、推动传播过程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相反的也为移动互联网安全问题造成隐患。Web2.0和Web3.0是移动互联网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虽然部分人对其褒贬不一,但它确实简化了工作行为,使一个人能完成传统技术中一个网站才能完成的任务量;P2P技术缩短了传播途径,避免了传统模式中大型设备因素的制约,极大的缩短了传播流程。相关技术虽然方便了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也为相关漏洞的发展提供了温床。

2.1.2 社会原因

与传统互联网相比,移动互联网有更广泛的使用人群,移动互联网使用过程的随意性,符合日益紧张的生活节奏,人们可以依靠移动互联网进行大部分网络活动。但网络本身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特征,随着移动互联网在使用人群中的进一步推广,相关特征散布的更加明显。综上所述,移动互联网出现问题的关键在于使用人群,只有提高使用人群的思想素质,才能在根本上解决移动互联网安全问题。

2.2 对策分析

2.2.1 建立终端安全机制

建立终端安全机制的关键在于建立身份实名系统,建立身份实名系统过程中,身份证就是一项很好的借鉴目标,依靠身份证号进行实名注册,强化了相关部门对移动互联网的监管能力。在进行数据信息安全性的保护和访问控制过程中,可以采用设置访问控制策略的方式保证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对于数据库中的用户信息,可以采用隔离储存的方式,减少信息泄露的危险性。

2.2.2 完善法律制度

在相关技术无法进行移动互联网安全保障过程中,需要用法律制度来监督移动互联网的安全情况。在我国现阶段法律制度中,只规定了网络诈骗等情节较严重问题的处罚条例,对其他情节相对较轻的移动互联网安全问题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是移动互联网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之一。相关部门要完善政策法规,明确对移动互联网中种种违法现象的条文规定,切实保障人们利益。

2.2.3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人是决定移动互联网安全问题的关键性因素,只有拥有高素质的使用人群,才能保证移动互联网不再出现安全问题。在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可以以社区为单位,通过公示板、社区广播等方式向人们宣传移动互联网安全问题,在讲述移动互联网安全问题对人们的危害时,也要讲明相关安全问题在人们生活中的表现,提高人们对移动互联网安全问题的认识,降低相关安全问题对人们的影响。

3 结束语

移动互联网的出现丰富了人们生活,简化了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的方式,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人们在庆祝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现阶段我国移动互联网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要积极的面对互联网中的弊端,用辩证的眼光看待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努力推行新的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确保移动互联网在未来能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马俊,马慧.移动互联网安全问题分析及建议[J].技术专题,2013(17):32-42.

[2]陈尚义.移动互联网安全技术研究[J].专家新论,2012(22):145-158.

[3]卢煜,孔令山.移动互联网安全挑战与应对策略[J].引擎网络安全,2013(06):55-56.

[4]张海青.浅述移动互联网的安全问题及其对策[J].信息通信,2012(10):88-90

[5]明芳,彭亚雄.移动互联网安全问题分析及策略[J].通信技术,2010(25):120-123.

互联网法律制度范文第6篇

(一)客户信息安全问题

网上购物的兴起及普及带动了更多人在网上购物,小到生活用品,大到家具、家用电器等。网上购物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为互联网企业积累了大量客户信用信息和交易记录,这些信息包含人们的具体住址、电话、消费习惯等信息。在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今天,这些信息为企业提供了便利,但如何保护这些私人信息不被不法分子盗用是关乎消费者权益、关乎企业信誉的大问题。之前被查出的某网上购物平台的员工,是一个计算机高手,频繁跳槽于各大公司之间,其目的就是窃取客户基本信息,然后将这些信息进行倒卖。这说明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对用户信息管理不严,就会造成大量用户信息泄露,产生严重后果,因此客户信息安全保障问题急需解决。

(二)缺乏风险防范手段

缺乏风险防范手段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行业缺乏防范手段。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应运而生,但有些产品因为是这个行业的领头羊,上线时间短,在客户风险防范方面缺乏经验。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行业,国家对于这方面的监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其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和风险应引起我们的重视。二是企业自身缺乏防范手段。例如,网贷公司的兴起方便了人们的借贷问题,但因担保机制不健全、平台对借贷者的真实信息核实不够仔细,导致投资者的风险加大。很多网贷公司跑路,给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这就是很好的实证。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对策

(一)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金融行业本来就是一个存在风险的行业,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和金融消费者都应该具有风险防范意识。首先,企业方面,应该建立完善的担保机制、风控体系、资金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机制,确保企业能够很好地运行下去,避免出现因担保、资金等出现问题的现象,增加企业盈利,降低企业风险。其次,对客户要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严格审核客户的基本信息,避免不符合要求的客户加入。最后,企业可考虑引入第三方保险公司,这样在出现资金损失时,不仅可以减轻公司的损失,还保障了客户的赔付,此方法目前已被个别企业采用。

(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首先应该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尽快出台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用法律来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同时,加强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工作,对于监管部门要明细职责,责任到人,对于不符合标准、风险过高的平台要坚决予以关闭。此外,要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的经验,完善互联网金融对于消费者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规,从而让互联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渠道的开通

鉴于互联网金融中出现的众多问题,建议开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平台,出台相关的披露办法,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确保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遇到问题能够及时通过此平台反馈,同时要进行监督,保证平台工作人员能够尽快地解决金融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同时,对于存在风险的投资,应该给予金融消费者明确提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四)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制度建设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消费权利未能得到保护,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出了消费者的诸多权利,但该法在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仍然不具有可操作性,主要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涉及银行、证券、保险、投资基金等金融领域,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一旦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受到侵害,消费者若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往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建议参照国外立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设置专章细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的经营义务和违反义务理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五)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构建金融知识长效普及教育机制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消费者对互联网知识和金融知识的缺乏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存在。因此,应将构建金融知识的长效普及教育机制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大力进行互联网知识和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一是加强金融消费者对互联网的认识,降低网上支付和交易的?L险。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技术风险总体上可控,但仍不能忽视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技术风险。所以,在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同时,应引导消费者提高防范技术风险的能力,在交易时运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如控件、UKey、动态口令和证书、钓鱼网站的实时拦截等。二是采取多种渠道加强金融知识宣传。例如,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网站上开辟金融知识宣传版块或者直接建立宣传金融知识教育的网站,大力加强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扩大金融知识普及面。为了使金融消费者更好地学习金融、了解金融,更好地享受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成果,从2013年开始,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每年9月份会统一组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为满足群众金融需求、普及群众金融知识、提升广大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素养、使金融消费者明晰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创建和谐的金融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三是教育、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加深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内涵和风险的理解,提升消费者识别风险的技能,让消费者根据风险偏好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及金融工具的适用性作出比较和选择,避免因盲目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给自身带来损失。

(六)加强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制定严格的企业制度,加强对客户的身份、财产、偏好等重要信息的保密工作,对于客户信息泄露事件,不管对客户造成什么样的损失,都应该严肃处理,充分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互联网法律制度范文第7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互联网审计 调查研究

本文是2012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21128700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新型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医疗保险资金对百姓意义重大,现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即是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系统全面的调查,这是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的关键手段。

一、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现状

我省自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并逐步推广以来,成效显著。在绩效审计中发现该制度推进过程中面临着筹资水平低、保障程度不高、报销比例设置不合理、农民受益面窄、因病致贫返贫现象依然严重等问题。相关人员违规使用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屡禁不止,有资料显示,全国每年因违规使用而造成的资金损失就有数十亿[1],需要尽快完善新农合的法规体系,强化农民参合意识,创新管理体制,建立稳定的新农合筹资机制,加强新农合监管机制的建设,完善新农合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改革现有的医疗服务体系布局,提高基层诊疗水平,加快新农合的信息化建设步伐,以促进新农合的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虽然,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正朝着更加透明化更加公正化的道路不断发展,不可忽视的是,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审计仍存在着很多的弊端。

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审计存在的弊端

(一)审计目标不明确 ,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互联网信息系统审计的建设是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审计发展历程中必须经历的阶段也是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必然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的目标依然不明确,审计内容不够充实。 审计目标不太明确。相关部门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主要以基础设施控制为重点审计目标而忽视了对运营维护控制的审计,这就使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无法实现全面、系统的的审计,难以建立科学的审计制度从而导倒致相关工作无法正常的开展。除了审计目标没有明确外,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审计中一个重要的问题。现阶段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依然缺乏,没有国家法律作为保障的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审计存在较大的风险,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很难找到相关的法律条文加以约束制裁。有关人员也会应为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而违法使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

(二)审计人才缺乏,审计技术落后

审计人才缺乏是指由于缺乏既懂审计又精通计算机的人员而导致的审计效率低下,审计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审计人才的缺乏将是阻碍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审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培养专业的审计人才,建立专业的培养体系成为我国审计道路建设的当务之急。审计技术落后是指没有充分利用互联网在数据处理和信息之间的强大作用而未能形成高效、全面、自动化的互联网审计。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审计是一项非常复杂而又极其重要的工作,其审计技术的发展应该得到特别重视。

(三)审计内容缺乏,审计体系不完备

在我国,虽然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正在不断地发展,国家投入的精力也越来越多,但是审计内容依然不够充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系统运行中出现的相关数据没有及时汇总处理,导致审计人员无法的进行及时的审计。同时业务流程方面的控制审计没有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本身的特点来进行审计分析,缺乏专项审计的特殊性 ,另一方面是数据控制本身的信息不够全面,导致审计难以进行。从另一个角度看审计体系不够完备,个及审计机关联系不够紧密,审计数据、信息共享性差。难以形成完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审计体系。相关单位并未对审计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审计工作人员也没有积极探索,进行相应的科学变革。

在我们实践小分队对浦口新农合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的调查中,我们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作每个县(区)参合农民有几十万人,最终报销医疗费用的参合人数也有几万人,涉及县(区)域内多数医疗单位,面对这么大的审计对象审计人员用传统的手工方法查阅、分析、汇总资料是十分费力,而且效率又比较低下。比如审计人员在对报销金额,人员是否为参合人员等审计时,采用人工方法核对速度十分缓慢,这严重影响了审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影响了后期的工作发展,如果,利用计算机进行核对就能够迅速查清,有效地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三、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审计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形成相应配套政策

2003年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始试点,经过两年试点运行在2005年实现了我省该制度的全覆盖。国家也出台了一些相关制度政策,对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加以指导,在审计工作中, 一定要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要从制度、 政策入手, 发现制度、 政策的漏洞。尽快完善新农合的法规体系,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稳妥发展,实现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制度朝着公平、公正、公开化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制度在我国现行体制的保障下会朝着更加制度化,体系化的方向发展。

(二)培养专业互联网审计人员,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审计对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要求较高。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较高的审计专业素质、懂得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应熟料操作计算机系统,真正做到互联网审计。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资金应在指定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高效、透明、传播范围广等特点。在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运行中做到有效的监督,防止违规使用情况继续蔓延影响农民对医保基金的及时使用。

(三)建立独立机构,采用直接管理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应由独立的机构来经办,一旦医疗保险资金运行出现违规挪用等情况,经办机构的处理意见才能得到有效的到落实,并对想要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及时的惩处措施,应该在全国各地设立独立的医保资金管理机构,一旦发现不合理的使用情况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相关部门一般采取专网联接的模式,在其他相关部门间建立计算机网络联接,在线审核结算、实时监控和信息汇总,实现新农合业务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科学化。

(四)鼓励百姓参与基金的监督,建立网上举报投诉制度

人民群众本身就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与者、受益者,有关部门应秉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方针,通过互联网公示审计时间、范围、内容、重点和目标,公布监督电话,鼓励群众加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中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对居民投诉举报违规使用情况进行适当奖励,依靠人民群众,纠正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环节中的不正之风,可以利用网上举报平台,对一些违法违规现象通报批评保障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正常运行。审计监管机构要对人民群众的检举揭发及时处理并公正调查,杜绝违法违规不良之分,保障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制度顺利进行,真正造福百姓。

(五)利用互联网推动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的优势

当今社会互联网不断发展,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审计主要采取审计和审计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人工实地调研,数据库信息整合分析等方法。通过互联网的手段大大减轻了审计工作人员手工查账的繁琐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审计过程中违规挪用资金、骗取医保费用等问题屡禁不止,是我国医疗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重要隐患 ,社保、财政、卫生等社保业务经办部门、单位通过互联网相互联系,实时采集转换数据,核查、分析有关数据,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资金使用情况。互联网审计的运用将改变我国传统事后审计监督的格局,加强了事中监督,能够提升审计监督的效果, 更好地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保障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

(六)利用互联网推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的总结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审计对社会和谐发展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及积极的促进作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资金的管理情况, 直接影响农村合作医疗能否健康发展、农民是否能直接享受到该项政策带来的优惠,不仅对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对到促进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 、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利用互联网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审计审计是促进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手段,相关人员要积极探索,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保障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各级政府也应该要加大对新农合工作经费的投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帮助搭建网络化信息平台,切实解决新农合信息化建设落后状况,加快农合经办机构计算机信息平台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个及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增进沟通、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第一时间采用网上披露,保障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正常有效运行,真正成为我国老百姓“控制”的保命钱。

参考文献:

[1]吴海波,吴爱萍.违法违规侵占新农合资金的成因析及预防[J].中国卫生经济,2011,30(11):60

互联网法律制度范文第8篇

关键词:网络经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

项目来源:河北金融学院应用性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支持计划项目资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3月4日

一、我国网络经济中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及实施现状

2008年8月1日起,我国《反垄断法》开始生效实施,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唯一一部对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虽然《反垄断法》对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但法律条文很少,而且立法比较笼统,责任制度不明确,责任力度不够,执行缺乏具体操作性。《宪法》并没有对此作出相关的规定,各级地方政府也没有相关法规或政策性文件。由于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还有比较多的空缺,为此国家针对这些问题制定出一些法律规范去改善这些问题。比如,国家工商总局在2009年颁布的《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11年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办法》;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反垄断法司法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反垄断行为的规制越来越明确、细化,从而增加了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除制定法律法规在立法上提供保障外,国家还积极倡导行业组织自律监管。这些举措促进了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并对法律规范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治理模式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网络经济中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存在的问题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经济已融入了我们的生活,成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一个重要领域。对于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国虽然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出台了相应实施细则,但由于网络经济的特殊性,使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更具有隐蔽性,法律还是很难去规制这些行为。

(一)网络经济中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立法上存在漏洞。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制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比如国务院在1991年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国家工化部在2009颁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等,并产生了显著的实效,但关于这方面的立法依然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因为互联网经济是一个新型的经济形态,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比如在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纠纷中该由谁举证更显得公平,惩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者的具体措施等。现有的法律对于这些新出现的问题显得软弱无力,因此我们必须完善立法去弥补这些法律漏洞。

(二)责任制度模糊。我国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的行为,一般只是把经营者、行业协会列为责任主体,但在现实生活中,仅仅把他们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承担责任主体是远远不够的,还有经营者的决策人以及滥用行为的实施者等主体。他们从中获取了丰厚的利润,而他们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对其来说只是小菜一碟。如果不对他们违法行为进行应有的惩罚,那么《反垄断法》将起不到威慑的作用。

(三)执法机关混乱。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是工商总局、商务部以及反垄断委员会。但三个部门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分工,具体每个部门的管辖权限法律也没做进一步的细化。在处理问题时就会出现推脱责任,倾向本部门利益现象。

(四)举证责任分配标准不统一。我国举证原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反垄断法》对于在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程序上并无做出责任分配的要求。因此对于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由处于弱势地位一方企业来承担,还是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来承担举证责任,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五)缺乏对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网络经济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个别企业,通过抄袭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很轻松获得巨大的利益,而研发者将会受到沉重的打击。因此,法律应该规制网络经济中利用知识产权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是目前我国这一领域的立法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

三、规制我国关于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建议

腾讯QQ与奇虎360之间爆发的3Q战争震撼人心,虽然现在斗争已经平息了,但这事件有力地警示我们要重视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因此,完善互联网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制度,形成一个公平竞争、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势在必行。

(一)规制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整体规划。在我国现在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还没有专门性的法律去规制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个新兴经济形态的产生,要是让其处于无章可循的环境下,将很难发展壮大。规范和立法是对行业的一个保护,因此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可以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但由于《反垄断法》已经对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做出了相关规定,所以本文认为没有必要新建一套法律体系去专门规制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以在现行《反垄断法》基础上,充分考虑网络经济的特性,然后补充相关的章节,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约司法成本。新补充的法律内容,一方面应该对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潜在经营者起到预防的作用;另一方面应该让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得到应有的教训,为网络安全提供保障。

(二)完善责任主体范围。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的行为的主体,我国通常是把经营者、行业协会当作责任主体,但在现实生活中,仅仅把他们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承担责任主体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的决策人以及滥用行为的实施者等自然人也列为责任主体。因为企业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营者的决策人以及滥用行为的实施者等自然人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主体的完善有利于全面规制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实施者以各种手段去逃脱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完善监管组织机构的设想。我国《反垄断法》对执法机构规制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职权划分并不明确,导致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相互推脱责任,降低执法效率。由于互联网企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再加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改革和飞速发展,对监管部门所拥有的技术性有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提高监管的时效性。同时,监管部门应拥有专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和监管技术来判断经营者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文认为,工信部正是一个拥有这样专业知识的执法机构,因此应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工信部的监管权限。此外,反垄断法应该由行政执法机构、工信部在内的多部门一起协调实施,坚持互联网行业监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优势与执法机关的原则性相结合,使网络经济可以健康快速的发展。

(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我国一般采取的取证制度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反垄断法》对于在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在程序上做出责任分配的规定。对于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为的行为,本文认为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应当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来承担举证责任,这个可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企业或是个人,这样更能显示司法公正,也有利于司法审判。

(五)加大行政责任处罚力度。我国反垄断法律规定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实行单罚制,本文认为这种处罚过轻,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实施者起不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在这种制度之下不但诉讼收益低而且《反垄断法》的影响力也被削弱。因为在互联网行业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的实施者会中获取了丰厚的利润,而他们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对其来说只是小菜一碟,根本起不到威慑的作用。所以,本文认为应当加大对互联网行业滥用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于滥用行为较为严重的还应当负刑事责任。使互联网企业经营者考虑到惩罚的风险而不敢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