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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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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范文第1篇

农业合作社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让广大农民在生活条件以及经济收益等方面都有所改善。农业合作社虽然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进行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与最终的目标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相关部门仍需要对农业合作社进行创新和发展,使农业合作社能够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焕发出新的生机。笔者主要就经济学视阈下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进行分析,并从动力机制入手制订出促进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

经济学视阈;农业合作社;创新动力;机制;完善对策

农业产业的发展改革需要依靠多方面力量的支持,在实际操作中既要对农业产业进行扶持,又要对农业产业发展模式进行引导,将已经成型的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重新定义,让农业合作社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为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贡献出一份力量。传统农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发组建的小型合作、互帮互助的组织;新时期的现代农业合作社是在传统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转型升级而形成的合作范围更广、组织形式更灵活多样、法律体系更完善的一种专业农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合作社更具专业的市场化、科学化、资本化的特点。目前,我国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规模大小参差不齐,存在农户分散、资金短缺、人才不足,承担风险能力差、经营不够规范等问题。因此,应加强对农业合作社的引导、培训、扶持,扩大其经营范围,提高营销能力,提高其在加工、销售、流通等方面的创新能力,推动农业合作社的专业化发展。

1经济学视阈下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

1.1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经济是一切发展的基础,哲学上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衰退直接影响行业的发展、国家的建设。因此,无论是进行农业产业升级,还是对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变革,其目的都是为了增加经济收益,促进经济发展。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为了对我国其他产业进行推动,农业做出了巨大牺牲,长期处于发展缓慢的状态,不仅科技投入较少,同时制度建设、新思想的应用等都较其他产业滞后很多,严重影响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也与经济发展规律相背离,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增长。在经济学视阈对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研究,发现当前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完全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一种顺应社会发展的行为。首先,自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晋升阶段,经济环境、经营体制等都产生了质的改变,并且变化速度不断加快,尤其是近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建设更是创造了新的成绩,提出了新的战略目标。因此,如果农业合作社仍然因循守旧还沿用之前的制度,会直接造成经营上的失败,与我国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指导思想相冲突。其次,科技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主导,而就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来看对科技应用的较少,在制订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也没有对科技投入、科技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重点研究,如果农业合作社继续沿用此制度,会使得我国农业发展水平不断落后于发达国家,拖慢中国复兴梦想的实现。最后,社会大众对农产品提出了新的要求[1],人们已经不再局限于满足温饱上的需要,而是希望能够获得更多高品质、高档次的食物,因此丰富农产品种类,优化农产品加工应该成为农业合作社首要解决的问题。而这一切的实现都离不开制度建设的支撑。

1.2内部要素价格的波动影响农业合作社的效益

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经济组织内部所有的变化都要围绕经济利益的提升进行,制度创新也不例外。农业合作社要想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必然要对内部架构进行调整,重新设计制度。因为内部要素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经营管理活动,有时甚至会造成组织内部思想理念方面的变化。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价格产生明显变化,之前的盈利模式就会受到影响,进而造成制度方面的不适配,促使农业合作社内部制度不得不在创新方面下功夫,以适应新的价格体系。现代农业合作社与传统农业合作社在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等方面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以产权制度为例,传统农业合作社制订的产权制度并不重视资本激励,社员投入的资本难以形成最优利用,并且也难以切实改善社员的经济收益。之所以会推行这样的制度,主要是因为限制条件过多,可以吸取的经验较少。现在要想利用农业合作社对农民的经济收益进行大幅度的改善,就必须先从产权制度入手,对产权制度进行深入创新,使其与现代经济环境相适应,这样才能让社员真正享受到参与农业合作社带来的实惠。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新旧冲突在所难免,在各行各业中每天都在发生新旧的更迭,都有新思想、新理念被引入生产经营之中,进而由内而外对行业进行革新和完善。因此,农业合作社出现新旧碰撞属于经济发展的常态,与经济变动、价值规律等都有着直接的关系。站在经济视阈审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变化:虽然农业合作社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变化的过程,但是根本性的变化都与价格波动有着内在联系,无论是早期的限制性规定,还是现在推行的新型合作,其宗旨皆强调对资本进行有效地控制,只是前者重在限制,后者重在联合开发。而在对资本和支出进行管理和支配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资本要素价格方面的问题,进而对潜在利润产生影响。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壮大,农业合作社中限制性原则发挥的作用逐渐降低,产生的负面作用日益加强,对社员的利益产生了严重威胁,造成社员的不满。当然,公平与效率兼顾一直是农业合作社追求的目标,在农业合作社制度变革的过程中也一直将其放在首要的位置[2]。

2经济学视阈下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完善对策

虽然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已经运行了一段时间,但是从发展情况来看,距离发展完善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其中绝大多数的农业合作社仅有合作社的形式,在实质上却难以达到合作社的标准,这不仅不利于农业合作社在我国的推广,同时也会降低广大农户对农业合作社的信心,让农户对市场产生质疑[3]。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加快农业合作社制度建设,从经济学视阈出发对农业合作社制度的不足进行完善,提升我国农业合作社的价值,使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上升到新的高度。

2.1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规范发展

在对农业合作社进行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学习借鉴优秀企业在管理上的经验和方法,尤其是对一些优秀的制度可以有选择性地引入到农业合作社中,让农业合作社的制度在合理性、先进性等方面得到改善。第一,要尊重社员的产权所有,要让所有社员成为内部资产的真正主人,并且能够享有资产所带来的收益;第二,要搞好资金管理工作,在引入资金之前应该先就资金的引入问题制订出完善的规章制度,并且主要以入股的形式进行资金招募,当然除此之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还可以对资金引入的途径进行丰富,这样有益于农业合作社内部资金的增加,更利于经营活动的展开;第三,做好股金流动管理,在内部制订出完善的流动章程,如果股金流动不超过组织内部范围,那么可以进行自由流动,但是如果超出了组织内部范围,则要适当地限定,这主要是为了保障组织内部成员的利益;第四,强化农业合作社内部的民主制度,要对法人治理和民主管理进行有效地平衡,并在组织内部针对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规章,同时要对广大社员进行宣传,让社员了解自己拥有哪些民利,并积极地在组织内部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参与到农业合作社监督管理之中;第五,丰富分配种类,通过对多种分配制度进行研究,无论是哪种分配制度,都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如果仅使用一种分配制度势必造成农业合作社内部分配工作出现偏差,引起部分社员的不满,因此可以尝试在农业合作社内部采用多种分配方式,使农业合作社内部能够在公平和效率方面得到很好地兼顾。

2.2调动外部力量,营造发展环境

从经济学视阈来看,农业合作社要想发展单靠自身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外部力量进行调动,借助多方支持来提升自身力量,为内部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奠定坚实的基础。而对众多外部力量进行分析,发现其中最核心的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力量,政府对农业合作社起支配作用,并且可以帮助农业合作社营造出更好的发展环境:第一,进行思想引导,对社会上的不良思想、错误论调进行修正,减少部分社会成员以及经济组织对农业合作社的歧视和阻碍;第二,给予农业合作社充分的自由,让农业合作社能够真正做到社员自治;第三,做好支援鼓励工作,在农业合作社遇到困难、需要帮助的时刻,给予实质上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除政府力量外,社会上其他方面的力量也可以积极地引入到农业合作社之中,如科研机构、企业等,这些不仅可以给农业合作社带来新鲜血液,同时也能够促进农业合作社内部制度创新的早日实现。

2.3注重多元发展,强化灵活管理

传统农业合作制度在应用过程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硬性执行,也就是在制度应用过程中不会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经常对农业合作社的实际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不断出现,新的管理理念逐渐摆脱了硬性的管理特点,开始向着灵活、动态的方向发展。我国政府也曾多次在重要会议中指出,要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社制度,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多元化变革。因此,当前农业合作社应加大对社会经济、产业结构、世界经济环境等的考察,重新定位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明确与国际接轨的目标,进而在此基础上制订规章制度。不仅如此,在制订制度过程中,农业合作社成员还要考虑到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社会发展的速度,进而增强农业合作社制度应用的灵活性。首先,要强化对各类信息的搜集,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合理调整农业合作社制度。因此,信息系统的建设、信息技术的引入是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需要重点完成的任务。其次,要在合作社内部进行管理人才的培养,使农业合作社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可以依靠,以便帮助农业合作社把握发展方向,并且促进农业合作社各项制度的落实。最后,农业合作社可以加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4],尤其与同类型的农业合作组织的合作,便于形成完整的农业产业链条,使农业合作社的业务得以延伸,并且能够将优势力量集中在一起,切实改善农村经济环境。

3结语

从不同的角度对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分析可以得到差异性的发现,其中经济学对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产生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从经济学视阈对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动力机制进行分析更有利于加强对农业合作社的了解,同时更利于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开拓更广阔的空间。

作者:刘显利 单位:贵州理工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洁,祁春节.我国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及完善对策[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1,32(2):192-195.

[2]伍开群.农业合作社的制度逻辑[J].学术界,2012(6):29-39,282.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原则;制度变迁;制度创新

课题项目:2009年廊坊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课题编号:2009079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一、合作社制度的历史变迁

合作社制度是指包括体现合作社性质、宗旨、目的、价值的合作社原则以及合作社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内的规则体系。研究农业合作组织制度创新应以研究合作社制度的历史变迁为切入点。

(一)合作社的历史发展。合作社在各国的发展进程虽不尽相同,但就世界范围内,以合作社原则发展及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等因素为主线,可分为五个阶段:

史前期:1844年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诞生前。该阶段的合作社从今天所研究的合作社制度内涵角度讲都不具有典型性,可称为史前期。

初创期:从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产生至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创建。该阶段合作社大量涌现,消费、生产、信用、农业合作社在这一时期均已形成。各国有关合作社的最初立法基本完成。

发展期:从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立加强了各国合作社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各国政府也开始更为积极地扶持合作社发展。合作社立法大多从综合性合作社法转向了各类专业合作社法。

成熟期: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20世纪七十年代。这一阶段,几乎所有发展

(四)利益分配机制。(1)分配方式。收益分配方式主要有:按经过组织销售的产品数量分配、按经由组织销售的产品价值分配、按提供给组织的资金分配、不分配利润(其收入全部用于组织的开支);(2)分配项目。盈余分配项目包括: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二次返利和按股分红。能够提取公共积累的组织占一半稍多(各组织提取的比例不等)。二次返利的标准主要有按成员的交易量、交易额、股金等。二次返利的分配范围主要有:在所有与合作组织发生交易的会员和非会员中分配、在全体成员中分配、在持股成员中分配等。

上述运行状况表明,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国际合作社的发展相比,一方面需要加强规范;另一方面需要在入社条件、资金来源、利益分配等方面结合我国实际,推进制度创新,促进组织发展。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

任何组织的制度安排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因此适时的制度调整和创新不可避免。

(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原则。原则是对客观规律的总结和反映,研究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原则,对于指导创新,实现其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现实问题原则。矛盾推动事物向前发展。矛盾就是问题,就是差距。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哪些方面取得创新突破,首先取决于它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是什么。

2、发展趋势原则。从问题出发是立足当前,创新更要立足长远。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必须研究社会经济、农业经济、整理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农业合作社;规范生产;统一经营;作用

中图分类号 F321.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4-0288-01

1 农业合作社规范生产经营的流程

1.1 统一生产资料的购买

一个真正的结合紧密的农业合作社首先要从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做起,统一购买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加上购买成本后,可以以低于市场价格略高于成本价格(原始价格+购买成本)销售给社员,采取现金结算或者记账定期结算由合作社按章程或合作社有关制度执行,实现的销售利润按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在社员间进行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制作生产资料供应证发放给社员,以便记录和证明销售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生产资料按合作社的性质划分,如蔬菜生产合作社,种子、农药、化肥、塑料薄膜、竹竿、水泥、钢筋、铁丝等,如蛋鸡生产合作社,雏鸡、饲料、鸡舍内外构建材料等)。

1.2 统一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生产、销售及新技术信息引进等服务,具体指生产技术流程与技术标准,如何生产,按什么标准生产,使用什么样的农药,何时用药,怎样用药,使用什么样的化肥,何时用化肥,怎样用化肥,社员必须统一标准与规程。对不按照规定技术生产的农户,合作社要按照相关制度,可以清退出社。

1.3 统一加工、运输、贮藏

规范的合作社将社员生产的初级农产品统一收购后,统一进行简单的粗加工或深加工,或统一运输到加工地和销售地,或统一进行贮藏。如蔬菜生产合作社,或将社员交售的生产物进行简单清理和包装,贴上条形码和商标标签等,或将社员生产的蔬菜统一运输到指定地点,或将社员生产的大蒜、山药统一进行贮藏,以期保值增值,适时销售。

1.4 统一销售

这是合作社的最终目的,因为社员生产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销售,如果合作社不能将社员生产的农产品及时销售出去,那么合作社就不会有生命力,做不强也做不大,没有存在的实际意义。但如果有的社员生产的产品,不通过合作社来销售,而是私自销售,社员享受了合作社的服务,合作社却得不到回报,对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利益也是一种损害,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对合作社和社员双方都是十分不利的事情,要靠制度和章程来约束,违规的社员可以清退出社。需要说明的是有统一销售,就有统一收购,合作社应向社员发放农产品交售手册,以便记载收购社员交售农产品的情况,并以此为据参与利润二次分配。

1.5 统一品牌

合作社对本社生产的产品要有品牌意识,创立品牌是合作社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良好的品牌不仅有利于合作社形象的提升,更重要的是靠良好的品牌可以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提高收入[1]。品牌属合作社所有,合作社成员生产的产品均可使用其品牌或商标。此外,还要有技术标准要求,如无公害和有机食品的要求,符合的才能使用其品牌。

1.6 统一加工

统一加工专指农产品的深加工,合作社做强做大后,可以建立自己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对社员生产的产品进行深加工,获取更大的加工利润,使社员享受到更多的二次利润分配。

2 农业合作社的作用

2.1 有助于促进社会分工与生产专业化

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基本条件之一,农业生产越专业化、商品化,就越要求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2]。一旦农民建立合作社以后,会进一步促进社会分工和生产专业化。这是由于农民建立合作社以后,一方面可以将自己搞不好或搞不了的事情交给合作社来经营,按照合作社的要求专注于某项产品或某个生产环节的生产;另一方面合作社可以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农用生产资料、农业信息和农产品加工等服务[3]。这使得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水平和专业化水平提高。

2.2 有助于减少农产品交易的不确定性

市场经济的发展,把众多的农户推向市场,而市场则由价值法则来诱导资源配置,通过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来引导生产[3]。农业合作社是对市场的某种替代,但这种替代并不是取消了市场,而是将外部市场内部化,由此形成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一个市场,农民的交易行为被内在化到合作社当中来进行。由于合作社是社员自己的企业,合作社和社员的利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社员按照合作社的要求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并将符合要求的农产品交售给合作社,大大降低了农产品交易的不确定性。

2.3 有助于减少农产品和农业专有资产的损失

为了避免农产品在成熟或采摘以后发生腐烂,从而带来损失[4],农民自然会有合作的欲望,以解决农产品不耐储藏的问题。农业生产当中购买或建设的许多资产带有专有性,如农民饲养畜禽所建的棚舍、养奶牛所购买的挤奶器、种蔬菜所盖的大棚等,都是带有专有性的资产。如果不用于所经营的种养业,将难有它用,处理这些资产的价值将非常低廉。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建立了长久的合作关系,农产品有了可靠的销路,各种农业专有资产可以得到长期的充分利用。

2.4 有助于节约交易成本和寻求规模经济

一般来说,农户的经营规模狭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盈利,就需要借助外部交易规模的扩大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形成某种程度的垄断,提高产品的售价;通过扩大外部经营规模来提高农业机械等设备的利用率,寻求规模经济[5-6]。

2.5 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完善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市场经济的扩张是农业合作社产生的土壤,而农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为它的进一步协调发展起推动作用[7]。

3 参考文献

[1] 刘蓉.多样化的国外农业合作社[J].农业技术与装备,2013(13):88-90.

[2] 曾飞.农业集体化的出路观察[J].营销界:农资与市场,2013(22):60-62.

[3] 邵科,徐旭初.依托成员参与 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J].江苏农村科技,2013(10):14-15.

[4] 苟少龙,王佳佳.古诺模型下的菜价形成机制研究[J].现代商业,2013(24):17-18.

[5] 宜.试论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经济发展[J].中国集体经济,2012(10):9-10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生产力;交易费用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3-0047-03

一、目前学术界对农业合作社产生发展原因解析的主流观点

作为现代化农业的重要载体——农业合作社广泛地分布于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领域,已成为农业现代化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因而对农业合作社的研究始终是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研究中,对其产生发展原因的分析是农业合作理论最基本和重要的问题,是合作经济制度分析的理论逻辑起点。在这些“浩如烟海”的研究中,较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是基于新古典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的理论研究,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分析范式在农业合作社的研究中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并为西方学术界所普遍认同,同时这一理论分析范式也被国内绝大多数学者接受,并广泛应用于对国内农业合作社的产生及发展演进的制度分析。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如企业理论、产权理论、委托理论、博弈论等)将农业合作社分别视为单独的厂商(Dobrin,1966)、厂商联盟(Hendrikse,2001)和经济主体的一系列契约关系联结形成的合约集(Zusman,1994),并通过引入交易费用概念,说明合作社产生发展的原因: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利用层级制度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N.ilsson,1998)。当人们通过构建一个组织能够在市场外以更低的风险和成本实现同样的交易时,合作社就产生了(Hendrikse,2002),并在追求降低交易费用的博弈中,驱动合作社的发展完善。

二、对新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起源论”的质疑

新制度经济学将农业合作社的产生发展归结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冲动”。不禁使我们产生疑问:(1)合作社为什么出现在资本主义发展之初,生产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使得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的阶段?而没有出现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中,这两个制度下的农户同样需要降低交易费用;(2)合作社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而产生的,那么为什么合作社偏要节约农产品的交易费用,而不节约其生产费用?(3)新制度学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出为什么要组织合作社,在这种条件下可以假定合作社和市场可以互相代替。按照新制度学的理论,只有合作社内部交易费用小于市场交易费用时,合作社才产生。这意味着市场曾经是没有合作社存在的市场;(4)合作社作为市场的替代物而产生,合作社的产生意味着市场的部分交易内化到了合作社,企业与市场存在着此长彼消的关系,这与事实不符。历史事实是,合作社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商品经济的繁荣而兴旺发达,并未存在着此长彼消的关系。随着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不仅市场的交易从总量上没有减少,反而使市场的疆域扩大了。这说明合作社和市场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共生共荣、相互促进的关系。

为了进一步澄清农业合作社生产发展的根本原因,实现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相统一,有必要简要回顾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发展演进的历史轨迹:史前人类以部落或族群为单位,集体进行农业生产,这主要是生产工具非常落后和进行生产时危险程度很高。随后,发明了金属工具,私有制产生,家庭出现。奴隶制度产生后,绝大部分奴隶在奴隶主或其人的组织管理下进行农业生产活动,这种组织形式是与当时以人力、畜力为主要代表的生产力相适应的。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庄园制产生了——这一农业生产经营制度确立的基础是生产工具的进步,畜力牵引农具逐步取代人力,人数众多的集体生产可逐渐让位于以家庭为单位的佃户制。伴随资本主义发展,工业化推进,农业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家庭农场出现。由于经营规模的扩大,生产中越来越多的使用工业化进程中所提供的先进生产工具及技术,生产效率及产出大大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进入市场化阶段,这时如何解决农户家庭农场小生产与经营大市场,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的矛盾就成为了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瓶颈,这内在地要求农户以家庭农场为单位进行横向联合、纵向发展,即组成农业合作社,以强大的组织形式而不是以弱小的单个家庭进入市场。除合作社外,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还演化出农业中最先进的生产组织——农业工厂。农业工厂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后,实践中只有极少数一线生产获得生物技术突破的农产品实现了工厂式生产,创新的生物品种可以不再依赖其祖先生存的自然环境,适应了钢筋水泥厂房内的工厂制流水线作业,生长周期也缩短并适应了人造供养系统。结果,技术上的突破引发了生产组织方式的变革,这些产品的生产组织形式也由家庭农场制演变到工厂制,由家庭农场制下的简单协作演进为工厂制下的专业化分工协作,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但农业领域绝大多数生产对象由于生产技术难以突破,其生产无法进行专业化分工(因其生产很大程度上依赖自然条件,受雨水、温度、土壤等的影响,生产要根据上述因素随时改变,所以一线生产难以进行专业化分工),再加上农业生产在空间与时间上的分散性,从而决定家庭依然是农业生产一线高效率的生产组织形式,为了保持这种高效率,农业就必须另辟蹊径来实现现代化,这就是由家庭农场单独生产经营演进到以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合作制生产经营。合作社建立后,部分生产经营工作(主要是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与农产品的销售)分离出去,农户可以集中精力专注农业一线生产,从而使生产效率得到大幅度提高。可见生产力水平决定农业生产方式,而生产方式又决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的产生、演进最终是由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来决定。

综上,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农业合作社并不是一开始就出现,它是农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或者说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之后的产物。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起源说”忽略了农业生产的技术因素,将合作视为没有生产方式差异的交易或博弈模型,就只能基于成本(风险)——收益视角来分析合作社的产生发展,这是因为新制度经济学分析范式本质上是否定科学技术对经济组织发展演进的决定作用,这显然与历史事实不符。

三、马克思理论视角下的农业合作社产生发展原因分析

马克思基于辩证唯物主义及历史唯物主义,应用历史—逻辑—实证的动态经济分析方法,科学地分析和阐述了人类生产经营组织产生与发展的原因,得出了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历史逻辑关系的科学结论:基于生产力视角,马克思从简单协作及专业化分工协作可以提高劳动生产力出发,沿着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的历史逻辑,运用历史实证的方法,说明其产生、演进和发展的轨迹,阐述导致它产生和促进其制度变迁的现实因素;基于生产关系视角,马克思认为人类生产经营组织是生产关系为适应生产力发展而变革的结果;基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内在统一和矛盾运动的角度,马克思把生产经营组织的起源与演进置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指出生产经营组织的制度演进受制于总体生产关系的变化,其制度作为具体生产关系的每一次变革都受制于生产力的变化,在人类生产经营组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体现出其生产社会化的趋势。

基于马克思的理论,我们从生产力、生产关系以及两者矛盾运动的三个视角来综合分析农业合作社产生发展的原因。

生产力视角:农业生产经营分工协作的结果。从合作社产生的历史轨迹来看,其起源在组织形式上,首先是与简单协作相联系的。传统农业生产主要面临自然风险,农户家庭作为个体小生产,在生产效率上的局限性,导致了简单协作这种联合生产的最初形式的产生。生产相同或相近农产品的农户联合起来互帮互助共同抵御自然风险,或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同程度地协助劳动提高生产效率。这种简单协作在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之后就存在于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不过大多数协作仅在具有血缘、亲缘关系的农户家庭间进行。随着生产力水平提高,市场经济萌发,农户生产逐步趋向于商品化。农户将面临着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为抵御双重风险,同时为应对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与竞争,需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这内在地要求以专业化分工协作取代简单协作。而这时(资本主义发展之初,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合作制原则出现并被很快引入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农户按合作制原则构建合作社,使得更广泛的农户能参与分工协作的农业生产经营,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率。以专业化分工协作为特征的合作社以其巨大的经济性取代了简单协作: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的产、供、销等服务工作从农业生产经营中分离了出来,由合作社专业人员来完成,这些工作原来是由农户家庭任一成员担任,而现在由农户拥有的合作社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或者由农户中拥有这方面禀赋(如技术、信息、责任心等)的人脱离田间劳动专一从事这些工作(欧洲农业合作社技术人员大多来自于组建合作社的农户,而北美农业合作社则大多外聘专业人员),大大节约了生产经营成本(其中包括新制度经济学所谓的“交易费用”,可见降低“交易费用”是合作社产生发展的结果而不是原因),获得分工、协作的规模效益。

新制度经济学观察到了合作社的出现和所谓市场及组织交易费用之间的变化关系,有其合理的成分,但其过分夸大了节约交易费用对合作社产生发展的作用,从根本上否定了提高劳动生产率是合作社产生发展的根本原因。而将合作社建立之后,降低了农户进入市场的风险以及生产经营等费用(所谓交易费用)视为合作社产生的原因。由于新制度学忽视了合作社所带来的分工协作上的生产效应,没有看到合作社给分散的自给自足小生产农户首先带来的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之后才产生生产经营费用的节约和风险的降低,导致了他们把节约所谓交易费用——合作社产生的结果视为其产生的原因。

生产关系视角:产权关系演进的结果。分工使生产者彼此独立并不能完成整个产品的生产经营,在分工的基础上还必须使彼此独立的生产者之间形成密切的协作关系。怎样才能使由于分工而彼此独立的农户之间形成密切的协作,这就需要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合作社就是应农业生产分工协作的需要而产生的这样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由于合作社既是劳动的技术组织,又是劳动的社会组织。合作社中的农户还需结成某种关系(如财产所有制、管理、分配等制度)来不断地促进分工协作效率的提高,这种关系的总和就是合作社生产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合作社也是生产关系演化的结果,但这种生产关系的演化是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即合作社产生发展的根本原因还是来自生产力进步的内在要求。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视角:农业生产社会化的结果。农业生产社会化是指分散的个体农业生产经营转变为由社会分工和协作联系起来的大规模社会生产经营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运动的过程。农业合作社的产生发展是农业生产关系对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适应性调整。首先农业生产力发展,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农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不可能再由个别劳动者及其家庭单独完成,而是按照与生产技术相适应的组织原则——合作制构建合作社,在分工与协作的基础上共同完成整个农业生产与经营。这就内在要求旧的生产关系发生一系列的调整:众多的农业小生产者出让各自部分财产的使用权到合作社,即部分生产资料从单个家庭使用的生产资料变为由大批人共同使用的生产资料,从而使农业生产逐步成为社会化生产。因而,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角度来看,生产也从一系列的个人行动变成了一系列的社会行动,产品也从单个人的产品变成了社会性的产品。这样,合作社将各个农业生产单元都建立在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基础上,其再生产过程只有依靠各生产单元间的商品、劳务交换和密切协作才能完成。可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是农业生产社会化的结果。

新制度经济学将农业合作社建立后的结果视为其出现的原因,是来自于其方法论方面的缺陷。但部分研究者运用马克思理论,来解释合作社产生发展的原因时,其结论也值得商榷。如有的学者认为,“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即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与生产的社会化之间的矛盾,是合作经济产生发展的根源。” “资本主义制度发展所带来的两极分化和阶级与社会矛盾是合作社产生发展的根本原因。” 从上述两结论来分析:第一,在当今的资本主义国家,合作社就应具有成为生产经营主要形式的趋势,但事实不是;第二,公有财产制度下的、集体农庄就应该是最优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但实事也不是。

如前所述,我们认为农业合作社产生的根源是来自于农业生产力发展,其次,从生产关系的视角来看,才是所有制应对生产力发展所做的变革。即在决定合作社产生发展的问题上,生产力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一旦将合作社产生的根源归结于农户家庭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与农业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那么调整生产关系就成为了重心,可能使我们忽视了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特点,这也正是前苏联集体农庄、中国产生及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将合作社产生的根源归结于生产关系的调整,而不是农业生产力自身的发展,这将导致一旦我们对农业生产力发展特点及其生产方式的判断失误,那么对农业生产关系的适应性调整可能是灾难性的。

综上所述,忽视了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特点和生产方式的特点,而将农业生产关系适应性调整视为是农业合作社产生的根源,并且在一段时期内,将这种调整理解为消灭家庭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纯粹的公有制,这实际上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研究背景及原意理解上的偏差。

四、结论

新制度经济学的农业合作社“交易费用起源发展论”过分夸大了节约交易费用的作用,从根本上否定了提高生产经营效率是合作社产生发展的根本原因,也因为其方法论的错误而将农业合作社建立后的结果视为其出现的原因。而对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发展演进历史轨迹的分析证明:马克思的理论分析方法基于历史事实创造性地运用动态和矛盾的观点进行研究,因此是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相统一的科学方法。同时我们还要防止走到另一个极端:过分强调生产关系的调整,而忽视了农业生产力及生产方式发展的特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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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Staatz,John M..The Cooperative as a Coalition:A Game-theoretic Approach[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1983.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扶持;对策

基金项目:2011年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保定市蔬菜专业合作社发展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102026)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2月10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在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基础上成立的互经济组织,是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但是,由于农业和农户本身弱质性的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的发展,政府的扶持成为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和局限性,因此政府的引导和扶持对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而西方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完善的管理模式和组织原则,因此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于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借鉴

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均在不干涉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的前提下,通过法律、税收、财政等手段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一)法律保障。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发达国家政府都相继颁布相应的法律,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地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法国政府早在1894年就通过立法确立了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的合法地位,规范并促进了当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1943年颁布了专门的农业合作社的法律,1947年制定了合作社总章程。随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其立法也不断完善,又相继颁布了《农业指导法》、《合作社调整法》等法律,保证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美国是最早制定合作社法的国家之一,但是美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都是在州一级颁布的,联邦政府没有统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联邦政府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条款分散于相关的法律中。美国早在1865~1870年间,就有六个州分别通过了有关合作社的立法。1922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起决定性的合作社法《卡帕-沃尔斯坦德法》,鼓励农民发展农业合作社,并为他们提供反托拉斯豁免,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1926年出台《合作社销售法》进一步为农业合作社提供反托拉斯豁免条款,并要求农业部进一步加强对合作社的扶持,极大地促进了合作社的发展。1967年颁布了《农业公平交易法》,规定了农产品公平交易的六大标准,保障了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地位。

日本于1900年首次颁布了关于合作社的法律《产业组合法》,是日本合作社的基本法。该法对合作社的信用、采购和销售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1947年日本政府又制定实施了《农业协同组合法》,该法确立了农协的合法地位、经营范围和优惠政策,促进了农协基层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农业协同组合法》在实施60多年间也多次进行了修订,使其不断完善,确保了农协的健康发展。1961年日本又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合并助成法》,推动了农协基层组织的合并、整顿和提高。

(二)税收优惠。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互经济组织,具有公益性质,因此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减税、低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地位。如法国政府规定:如果合作社只与合作社会员有经营往来并为会员服务,并且合作社遵循“一人一票”原则和合作社分红原则,合作社可享受免税政策;如果合作社与其他非合作社会员有业务往来,往来部分按照法国企业通行的33%税率纳税,其余部分免税。而美国政府早在19世纪末,就豁免了农业合作社的全部赋税,直到1951年以后,随着合作社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美国政府才取消了合作社普通赋税豁免制度,仅对那些根据税法取得免税资格的合作社实行税赋减免政策,但对于其他合作社分配给社员的红利、惠顾返还金以及其他收入,仍实行免税政策。另外,美国政府还对一些产业领域的农业合作社实行优惠税率,扶持该产业的发展。日本政府也一直对农协实施优惠的税率政策,如所得税,一般企业要缴纳62%,而农协只缴39%;法人税,一般企业要缴纳35.5%,农协只缴27%;各种地方税,一般企业要缴50%~60%,农协只缴43%。

(三)财政支持。在财政政策方面,法国政府通过发放补助金和提供优惠贷款的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例如,居马(法国共同使用农业机构合作社)在成立时,政府会根据会员人数的多少给予2.4万~3万法郎的启动费;对于居马所购买的机器,政府也会根据机器类型的不同,提供相当于机械购买价值15%~25%的无偿援助。此外,政府还提供特别中长期贷款,对于山区和经济条件较差地区的农业合作社,贷款最长期限为12年,年利率3.45%;平原地区,最长贷款期限为9年,年利率4.7%,贷款的优惠利率部分由政府补贴。在这方面美国政府与法国不同,美国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直接支持是很有限的,这是由于早在20世纪三十年代,美国政府就出资建成了世界上最完备的农业合作金融体系,有效地解决了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但是当农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遭遇困难时,美国政府也会给予直接或间接的帮助,帮助农业合作社渡过难关。日本政府也对农协的基本设施给予了大量的投资和补贴,并且日本政府的支农资金大部分都是通过农协投放,有效地提高了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这些国家在财政方面实施的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非资金支持。发达国家政府非常重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非资金支持,如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信息咨询等。他们认为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信息咨询是在微观层次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因素。如:美国政府对此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他们积极地与教育培训机构、科研机构展开合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进行培训,对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研究,为农民提供各种信息技术咨询,有效地提高了社员的素质,保证和深化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五)实施监督和管理。发达国家政府除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各种扶持以外,还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督、管理、引导,以保障合作社健康发展。如,法国政府规定:合作社的建立和撤销必须经过农业部门核准审批,同时在合作社运行过程中,农业部的相关机构还要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是否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合作社章程以及相关的财务制度,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启示与建议

(一)启示。发达国家发展经验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发达国家政府主要是通过以下手段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1)提供法律保障;(2)提供优惠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3)建立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体系;(4)在不干涉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监督、管理。

(二)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探索适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府扶持政策。

1、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2007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规范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是,由于该法刚出台不久,所以该法的普及工作成为重点。因此政府应该加大普法力度,做好宣传工作,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2、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工作较发达国家严重滞后,并且还存在着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因此,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法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制定优惠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从法、美、日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来看,政府都以财政和税收为主要的政策工具,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我国政府也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制定适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在财政政策方面,我国应加大支持力度,我国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金,用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发展、技术改进、贷款贴息等等,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在税收政策方面,我国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地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员的税负水平,对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实行减免政策,切实保护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4、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善融资环境。我国应大力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有效解决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资金问题。另外,也应积极地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加强金融市场准入的立法管理,打破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垄断,增加竞争。

5、完善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信息咨询等服务体系。我国政府应加大投资力度,逐步完善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信息咨询等服务体系。第一,建立多层次的培训体系。对政府工作人员、合作社管理人员、社员以及农民积极展开培训,巩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第二,建立深层次的理论研究体系。加强合作社的理论研究,提高政府指导合作社实践的前瞻性,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正确的轨道上健康、持续地发展;第三,建立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技术和市场方面的信息支持,政府应充分发挥现有农技系统的优势,提供技术培训与服务,支持合作社的发展。

6、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政策引导。政府应在宏观层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力度,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内部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和组织效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向进行政策引导。例如,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1]孙亚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范文第6篇

关键词:新型农业专业合作社 现状 问题 对策

中国农业生产中一直存在农户小生产和外部大市场的矛盾,农业小规模经营与农业现代化的矛盾。新型农业合作组织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农村微观经济主体在农业现代化中的重新塑造进程。国内的研究多局限于宏观性制度分析,较少有从局部区域性优势来论证农民新型农业专业合作的发展。本论文揭示区域性新型农业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不足等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解决对策。一方面为后来者提供可供参考的经验,另一方面为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土地制度、金融制度等提供理论借鉴。

一、寿光市稻田镇概况

寿光市稻田镇位于山东省寿光市东部,面积75平方公里,辖56个村,1.38万户,是省级中心镇。截至目前,稻田镇共有注册的新型农业专业合作社70余家,占整个寿光市新型农业专业合作社数量的12%1,依托本地蔬菜种植优势,稻田镇的专业合作社主要以蔬菜种植为主。

二、稻田镇新型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暑期调研所得到的数据,当地存在主要问题是:

(一)新型农业合作社规模小,经济实力薄弱

被调查的15个合作社中,会员规模在200-400人,占20%;100-199人占40%;100以下,占40%。绝大多数新型农业合作社经营规模小,有些合作社只有一块牌子、一个印章、一个章程。缺乏办公经费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合作社规模太小不仅限制了当地合作社的发展,也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

在调查的15个合作社中,注册性质为企业法人,占66%,注册为民间团体的占23%,没有注册的占17%。稻田镇新型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本规模基本分布在10万元—400万元这个区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有7个;100—300万元有6个;300万元—400万元有2个。稻田镇新型农业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规模较小,经济实力薄弱。

(二)稻田镇新型农业专业合作运行机制不健全,发展运行不规范

与合作社组织的本质特征相比,稻田镇绝大多数新型农业专业合作社在内部组织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方面还存在着种种缺陷,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新型农业专业合作,而是农民初级形式的联合。

据调研资料所示:稻田镇真正有社员平等入股、进行盈余分配专业合作社还很少,只占被调研合作社比例的40%,余下的60%的专业合作社没有或不执行利益分配机制。会员与组织之间没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组织对会员的约束力与凝聚力较差,难以形成自我发展和自我积累的机制,确保合作社有效运行的各项组织原则也很难严格遵守。

(三)新型农业合作社发育还处相对于较低层次,对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有限

稻田镇进行单一的生产销售合作、低效的技术、信息服务的专业合作社占70%,进行资金、技术、加工合作的占30%。进入加工流通领域的合作社还比较少,真正自办加工企业的很少。绝大多数的合作社还只是停留在种植蔬菜的初级产品生产上,加工转化水平、附加值、科技含量都较低,优质品牌产品不多,(目前稻田镇拥有一个全国名牌,两个省级名牌),市场竞争力不高,获得的利润空间小,因而对农民增收还很有限。

三、针对稻田镇新型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解决对策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为标志,稻田镇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新时期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清晰设计产权,明确责任,建立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

理论上,合作社应该将股权分为公司法人股、农户股和流通股三部分,一人一股,一股一票,民主参加管理。依据国外的经验来看,“可以探索发展较为完善的农业专业合作设立投资股,在社会上募集资金。这部分股份只具有分红权,而没有投票权,也不得参加盈余分配,不能参加合作社日常经营管理,投资股金按照高于银行利率来支付利息。可以设立政策,允许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这应该是合作社实践的一大创新,解决了现阶段农民资金不足的难题,是立足于中国实际的好方法。”

合作社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是合作社稳定发展的保障之一。“规范来讲,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应该分为分为四部分,应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服务优惠、契约联结、利润返还、按股分红等机制。同时,在按股分红的同时,控制分红的比例,没有超过按交易额分红的比例。充分将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结合起来,适当提高了按劳分配的比重,更好的体现了合作社‘劳动联合’经济特性。”

(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依法规范运作

首先在内部管理上,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重大事项按照一人一票表决决定;在盈余分配上,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按惠顾额进行统筹分配。再次必须建立健全合作社的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尤其注意应该减少现在稻田镇一部分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行政色彩浓厚的问题。

稻田镇合作社在以后发展中,应该按照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要求,统一组织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统一提供品牌、包装和销售服务;统一申报和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及地方名牌工作。

(三)政府部门为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应结合西方国家实践,尽快建立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制度。4政府应该在在财政政策方面,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财政支持农业的重点之一,逐年增加扶持资金。金融机构应该明确倾斜政策,创新贷款担保抵押机制,积极支持合作社开展资金信用合作工作。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引导更多的农民参加合作社,引导更多的主体创办和领办合作社,促进现有的合作社提高发展水平,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发展促进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受客观条件限制、学识及所得资料限制,本文对稻田镇新型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论述主要集中在蔬菜种植方面,对于其他方面新型农业专业合作社论述较少;在提出措施如何付诸实践方面论述不足。这两个不足之处是以后研究应该加以重视并解决的问题。

注释:

1引自寿光农业经济管理局..

2引自寿光市农业经济管理局.寿农经字[2009]4号[ Z]. ms.省略/dept_intro.asp?dname=JG.2010-4-15.

3引自引自陈大斌著.重建合作[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9.3:55-57.

4引自郝卫东.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政府工作定位及启示[J].农业经济.2005,6:36-37.

参考文献:

[1]陈大斌.重建合作[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9.

[2]孔祥智.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宋宏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和农村政策回顾与评价[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范文第7篇

重视农业合作社建设

作为世界合作社发祥地,德国早在1867年就制定了第一部《合作社法》,后来又经多次修改完善。农业合作社在德国农业生产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有的合作组织很大,如德国畜牧协会等,其会员遍及全国,95%的畜牧养殖户都是其会员。主要原因是农民参加合作社可以从中获得很大的经济利益:一是在生产交易活动中减少中间损失;二是在资金融通方面能免除债息过高的风险;三是在农产品加工方面共同享受增值的好处;四是在共同使用大型农业机械和设施方面互通有无;五是通过农业产业内部分工,能享受和提供完善的社会化服务,如良种供应、病虫害防治、卫生防疫、机械维修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1970年代以来,德国的大多数农业合作社为了扩大影响力,纷纷走上联合发展之路。许多合作社都加入了地区性合作社联盟、专业性合作社联盟和全国性合作社联盟,这些联盟在互通情报、控制市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农场主投资开办的合作企业是合作化的第一层次,地区联盟或专业性联盟开办的企业就属于第二层次,而全国联盟或跨国联盟则算作高级层次。这三个层次的结合与发展,体现了现代德国农业经济结构和技术管理水平,是德国农业合作事业全面发展的结果。

发展生态农业

既要发展生产,又要保护环境,维持农业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德国农业的出发点。其意图是在确保农业基本自给的前提下,应用生态化、环保化的耕作和畜牧方法,避免由于外源物质污染或经营措施不当而造成对农田内外群落的破坏,注意对天然生物品种资源,特别是生态方面有价值群落的保护,保护风景名胜和自然景观。为了推动生态农业的发展,德国还成立了生态农业促进联合会。其成员的共同行为准则是,每个生态种植单位应把自己看作是其所处生态环境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要保护好自己生存环境里的生态平衡,要用农家肥来增加土壤肥力,用生物方法来防治作物的病虫害,自己饲养家畜,自己种植饲料作物或牧草,注意轮作,一块地里不应连续种植某一种作物等。总之,不能使用化肥、化学农药和除草剂。为此,德国政府按每年450马克/公顷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范文第8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本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形成的经济实体;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r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和成熟,并逐渐实现了规模化经营,使其在农村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任何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会经历诸多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例外。主要表现在:

1.建社初期运转困难

多数合作社处于初创阶段,由于业务量少,社员收入不多,有的合作社从事的产业商品化程度低,农产品销售未能实现由合作社统一销售,合作社没有收来源,合作基础薄弱,缺乏资金,运转困难,带动能力不强。多数合作社为民服务的方式多数是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开展一些农业技术培训之类的服务,少量合作社提供了一些生产资料供应及农机化服务,多数合作社不能开展为社员服务项目。

2.缺乏资金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资金保障是主要问题之一。因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大多来源于社员以及本社的资金积累。而这两个主要的资金来源数额有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为服务型的组织,且很多组织的发展起步较晚,时间较短,资金的积累相对有限,资金来源渠道少,加上政府的扶持资金少或缺乏,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艰难。

3.合作社贷款难

发展后续资金短缺 从运行的合作社看,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还缺乏外部资金的支持,各大银行贷款都要求抵押,合作社的大部分资金都用于经营,租赁的土地又不能作抵押,因此各大银行的信贷资金难以贷到,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4.存在信任缺失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多种问题,很多都是由于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信任缺失造成。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长期的小农经济模式,使农民形成了较为浓厚的小农经济意识。导致农民对于集体经济缺乏必要的信任感,自私自利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运营效率降低。

5.宣传力度不够

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国家赋予农民经济合作社组织以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对合作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够了解,有种种疑问和顾虑;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的影响,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二、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建议

目前来说,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距离转化为规范化、市场化的公司都还有一段发展道路,为加快这一进程,有以下几个方面建议供各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参考。

1.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形成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的良好格局

“三农”问题关键是农民素质问题,必须形成宣传教育鼓励农民加入合作社的气候和氛围,同步以专业合作社为载体,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服务。抓好宣传教育。政府要创新工作思路,作好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帮助引导农民打消各种不应有的顾虑,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促使他们积极参与到农村专业合作社组织建设中来。抓好培训和管理。

2.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农业是基础产业,是事关农民富裕社会稳定的大事,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和支持农业发展。项目资金扶持。要采取灵活的方式解决合作社的融资问题,尤其是金融部门应扩大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探索小额贷款捆绑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积极发放贷款,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利率。财政、工商、税务、计划、国土、交通、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出台扶持政策,制定促进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措施,加大支持力度,为合作社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3.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制度

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政府应该积极搞好引导、管理和服务。首先要成立明确的主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部门,具体负责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注册登记、指导协调和服务管理工作。其次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本区域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还应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纳入农业工作重要考核内容,对运作规范、绩效优良、发展潜力巨大的合作经济组织,要适当的给予表彰鼓励,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