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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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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影响范文第1篇

引言:当前,农业合作社不仅是农民谋取切身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同时也是推动农村经济繁荣与社会稳定进步的主力军。加快农业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建设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形成,具有重大意义。但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各地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并不如人意,而且还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从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问题和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最后为解决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

近年来,农业合作社对于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认同。各地农业合作社发展也各具特色:湖北省积极推进“农超对接”工作,以多形式帮助合作社开拓产品渠道;宜昌市按照“大小结合、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原则实现多社联合发展。近年来,各地区依托各自资源禀赋,结合优势产业,成立各地区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建设示范社、人才培训等,增强了合作社健康稳定发展的能力。

二、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必要性分析

农民的分散化,无充分的权益保障,固有的弱势地位,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障碍。合作社作为针对解决现代农业发展问题的一种制度资源,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改善自身经济的企社团体,是分散家庭经营的必要补充,是现代农业产业化的有效载体和组织形式。从各国实践看,农业合作社越发达、越完善,该国的农业现代化程度就越高。因此,农业合作社的大力构建,经营和发展,是具有建设性意义的。

三、农业合作社发展存在问题研究

(一)政社不分、企社不分。目前,我国很多农业合作社仍拘泥于形式。产权不清晰,利益分配制度不健全等导致了“政社不分”、“企社不分”的现象发生。有些专家认为,对于“政社不分”问题,关键是要把握好对其扶持的尺度,国家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先锋带动作用。总之,对于农业合作社政府必须做好宏观调控作用。

(二)金融服务缺位。金融服务缺位严重制约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对于金融服务缺位问题,专家指出,要缓解农业合作社及贷款难的矛盾,必须全面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大涉农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综合发挥财税杠杆作用,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这是顺利开展农业合作社的重要举措。

(三)配套法律缺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因此提供法律保障,做好制度规范是加快我国农业合作社合作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与农业合作社配套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仍存部分空白区域。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有完备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合作社的发展都起到了极大的保障作用。因此,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体系要进一步完善,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合作社的地位、作用,以期尽早与国际合作经济组织相接轨。

(四)专业合作社发展良莠不齐。由于我国目前合作社发展评价体系不健全等原因,一些地方出现了“伪合作社”,甚至因为发展指标过高,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空壳社”,致使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良莠不齐,严重阻碍了农业合作社的作用发挥。从全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状况来看,部分没有登记注册,财务管理制度等不规范,在重大项目和活动上不能做到民主决策,有些章程和制度形同虚设,在实际工作中并未认真执行,有的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这些也是农业合作社不能健康发展的制约条件。

(五)假合作社滋生。目前,一些地方出现了套取国家扶持政策的“假合作社”。因此,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真正的合作社得到政府项目非常重要。对此,专家认为,一方面要加大对农民合作意识的培训,一方面要对合作社承担政府项目实行严格的审查,避免把项目给“假合作社”。

四、解决合作社发展问题对策

(一)立法支持。目前,我国农业合作社内外部监督工作还不够完善,建立和完善合作社的内外部监督制度势在必行:内部监督,应发挥监事会在合作社治理中的作用,公开审计结果,确保成员对经营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外部监督,应优先考虑对合作社的外部审计和具体实施方法进行明确的规定;第三,良性竞争机制应被引入到合作社的建设中,不合法、不规范、无生命力的合作社应及时被淘汰,对于发展规范、潜力较大的合作社,国家应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使之发展壮大。

(二)资金支持。资金短缺,是众多合作社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制约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瓶颈。要突破资金缺乏这一难题,就需要探索多种资金融通渠道。一方面,加强合作社自身组织建设,吸收多方面合作社入股资金,提升合作社自身的经济实力,得到各大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的专门信贷政策;另一方面,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农业合作社资金支持方法,更好地探索解决农业合作社发展中资金短缺的难题。

(三)借助国内外经验。国外合作社已走过160多年的发展历史,对发展我国农业合作社有很多值得借鉴的成功经验。我们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例如完善的法律保障,健全的法律支持;积极的农民参与,通过政府扶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激发农民的创造性,使农民真正投入到合作社的建设中,成为真正的属于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

农业合作社的影响范文第2篇

消费、投资、出口作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消费是其中最主要的马车,是拉动GDP增长的主要因素。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全球经济贸易萎缩严重,使得我国出口严重受阻。随着农业产业化呼声的不断高涨,农业合作社模式逐渐成为农业发展的新趋势,国家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本文旨在通过探索农业合作模式的内部运行机制,研究其对农民不同来源收入的影响,发现农业合作社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发挥农业合作社对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建言献策。

二、相关理论综述

在国外,Emelianoff[1](1942)首次把合作社看作是农场的延伸,是独立的农场主的不完全联合,他据此建立了一个复杂且综合的合作社理论框架,把研究重点放在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关系上;Phillips[2](1953)根据Emelianoff的研究建立了一个垂直一体化的合作社产出和价格决策模型,他从社员利益最大化的假设出发,推导出基于社员利益最大化的合作社目标函数的最大值;在国内,牛若峰[3](2000)提出,农民的分散性以及发达合作组织的相对缺失,是造成市场不公、无序竞争和畸形发展的根本;夏英[4](2001)认为,通过不同类型的产供销专业合作组织,实现小规模农户的组织化,通过聚合规模效应,提高农业的市场集中化程度,以加入合作组织的形式,整体参与社会化大市场,由此克服小农思维所造成的行为缺陷。

三、农业合作社的运作机制分析

农业合作社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即:组织利益分配机制、组织规范约束机制以及组织运作保障机制。这三大运行机制,相互联系、密不可分,是维系社员团结合作、维护合作社共同利益的纽带。

组织利益分配机制是农业合作社正常运作的核心。只有合理的利益分配政策,才能调动农民入社的积极性;只有合理的交易利润分配,才能最大的保障公平,维护合作社内部团结;农业合作社作为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必然要建立一套既能调动农民入社积极性,又能维护成员之间公平的完整、合理、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

组织运营约束机制是维护合作社成员利益的重要保证,农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组织,带有一定的企业性质,而广大社员就是这个企业的员工,广大社员的利益必须得到应有的保障,才能真正实现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相对简单的合作合同模式成为农民最主要的选择,这也正是前面我们所提的组织利益分配机制“利润返还”模式之所以得到广泛认可的原因。

组织运作保障机制是保障农业合作社正常持续运营的重要保证,农业合作社作为一个以造福农民为主要目标的组织,必然要有一套完整的保证组织正常运作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必须建立在公平民主原则基础之上,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组织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因此,组织保障是保障机制的基础。

农民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缺乏市场供需信息,不仅无法有效控制生产量,导致产品积压滞销,而且由于缺乏议价能力,承担着过高的交易成本。农业合作社作为联系农民和国家,农民和收购商之间的桥梁,将分散的个体农民集中起来,形成规模效应,通过专业人员的市场信息收集和谈判议价,有效地避免了生产过剩以及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降低了农民的交易损失,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在三大运作机制的保障下,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实现了矛盾的妥协和利益的共赢。

四、农业合作社对农民不同收入的介入机制模型

农业合作社的收入来源主要是由其组成部分决定的,首先,农业合作社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入社会员,农业合作社会员通过签订合作合同,将自己农产品交由合作社统一出售,并最终进行利润分配以及年终分红,而合作社在交易过程中通过谈判降低交易费用,获得利润分配权,以获得支持农业合作社长期发展的资金,这是农业合作社发展初期的主要收入来源;其次,农业合作社通过资金入股的形式,建立与农业生产直接挂钩的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工厂,直接参与生产领域的利益分配,这是农业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的必然之路,也是实现农业合作社资本扩张的重要途径;另外,最后,农业合作社作为国家政府支持的农业发展模式,必然会得到国家和政府的政策及资金扶持,拥有一定数量的转移性收入。

五、结论及建议

农业合作社的影响范文第3篇

法国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食品及日用工业品主要通过期货市场、批发市场、销售等渠道流通。农民用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主体是农业合作社、农业食品综合体,生产资料商,专卖店及各种零售终端销售。农业食品综合体生产资料采购供应部门主要为本综合体内农户的需要服务,其余的主要通过农业合作组织流通。上世纪末统计,通过合作组织流通的化肥约占化肥销售总量的60%,农药占50%,农机约占30%,其余的农资约占社会销售总量的20%,可见在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

3.农业合作社

欧洲的许多国家,如英国、德国、荷兰的农村都有农民合作组织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法国的农业合作社就是这种性质的组织。

法国的农业合作社早在19世纪初就出现了,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本来法国的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合作组织,但政府给予了政府支持,使法国的农业合作组织得到了更快的发展,业务领域也不断扩大。特别是二战后,政府一方面鼓励土地向大农户集中,使家庭农场的规模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减少;另一方面采取倾斜政策,促使农业合作社壮大。法国《农业指导法》鼓励成立合作社,并规定“由国家和农业组织共同管理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合作社社员必须将自己的全部产品提供给合作社加工和销售”,“社员购买生产资料也要通过合作社”。从1959年起,当时的欧共体成立了成员国农业合作委员会,以推动各成员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1967年法国的《合作社调整法》又提出要将农业合作社置于农业综合体中,以便合作社同农民的工商活动联系在一起。法国农业政策还以金融信贷手段支持合作社,规定农村水利建设的补贴和信贷不直接给农户,而是给合作社,且规定凡参加合作社的农户的生产补助金也比其他农户高10%。还有合作社纯收入中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免征所得税等等。

法国的农业合作社是以为农民服务为宗旨的股份制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社会选聘制。凡是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要有一人作为社员参与管理,社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选举10—20人的董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社长,由社长选聘经理和职工,董事、经理、职工均可连任。职工组成人员除经理外要有一定数量的懂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流通业务的技术业务人员和农业工人,一般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10人左右。

合作社的农产品仓储、加工、运销、物流及农业生产资料采购等,一般采取国家给予贷款支持和农户入股共同投资,随着合作社业务的发展和经济收入的增加,还款付息,最终合作社对这些设施有独立的财产支配经营权,而所有权则是全体社员共有。

下面以粮食购销为例介绍合作社为农民服务的业务情况。依据合作社的章程,合作社应该将农民收获的粮食都买下来,但实际操作时,合作社只收购农户产粮的40~60%,合作社收粮时第一次付给农户的是预付款,因为合作社为农户粮食生产提供了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所以合作社可以以比粮商收粮价格低的价格与农户签订粮食收购合同。收粮预付款只有粮价的30%左右,其余的要等收购的粮食卖出后,据卖出的情况付清余款。在欧盟的支持下,一般每年都卖得好价钱,再加上合作社通过食品加工、流通赚得的钱,经全体社员讨论,每年都要根据各户交粮的多少再分配一些给农户,结果算下来,仍比农户直接将粮食卖给粮商的价格要高。合作社经营其他农产品同粮食有些相似。

近年法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农民和农业合作社进入农业食品业综合体,促进在农业专业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业、加工业、商业紧密结合起来的组织形成。这代表了法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

4.分析与讨论

在西方诸国中,法国也属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但其政府对商品市场,尤其是农产品市场的调控功能要强一些。由于工业品的生产和流通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和稳定,除特有的规律性的经济危机和生产过剩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外,政府对城乡工业品市场采取间接调控的管理方式,而对农产品则采取政府部分直接参与和以间接调控农产品流通为主相结合的模式,这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具有典型意义。

法国的农产品从上世纪60年代末出现过剩,到80年代初过剩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一方面不得不采取措施增加国内消费和扩大出口,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支出大量的补贴以保护农产品的价格,避免农业衰退和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法国政府早就意识到这一点,于1960年公布了《农业指导法》,1962年又公布了《农业指导补充法》,围绕着这两个立法又有一系列的条例、法令和决定,其用意均为缓和工业化后农业衰退规律带来的后果。这些法律和法规明确提出:“靠发展和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率”,“通过对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改进国内外市场和农产品价格”,并要求“法兰西农业指导法的目的是在社会和经济政策范围内将农业和其他经济活动拉平”,“保证给农场主和农业工人以同经营资本和土地资本及其他业务活动的人以相同的报酬”。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是促使法国在国际市场竭力争夺农产品贸易份额,同美国等主要农产品出口国贸易战不断。尽管“乌拉圭回和谈判”已达成了农产品贸易协议,但执行起来并非易事。同时,法国政府背上的农业补贴包袱越来越重。这些教训值得我们吸取。

农业合作社的影响范文第4篇

关键词:营销渠道力;竞争力;因子分析

中图分类号:F304.3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is article index system of 29 provinces of nationwide to analysis competitiveness of marketing channels by factor analysis method. Extraction main factors, and combined marketing channels force to give the economic significance of the main factors and indicators of significance based on the factor loadings. Then ranked the competitiveness evaluation index via the analysis result, analysis position and weaknesses of the 29 provinces and autonomous regions in China, combined the model of marketing channel six force to analysis the influence on marketing channels competitive of farmer specialized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Key words: marketing channels force; competitiveness; factor analysis

在市场体系中,渠道直接关系着营销组织的市场服务能力和市场覆盖面。而市场服务能力的保证决定于该组织的渠道力。渠道力强的营销组织,可以有效整合整个渠道资源,通过对各成员进行协调、组织和控制,保证市场服务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产品营销过程中的重要成员,其渠道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农产品从生产地向市场推送的能力和质量,也决定其市场竞争能力。

1 基于“六力模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营销渠道力的组成结构

弗兰茨教授与兰文教授 1959 年从心理学角度出发,认为渠道权力的来源于以下五种因素:报酬力、强制力、参照力、知识力和合法权利,基于影响渠道权力的五种因素构建了营销渠道“五力模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对渠道权力的影响越来越大,于是兰文教授和克鲁格兰斯基教授1970年在营销渠道“五力模型”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补充,添加了信息力,构建了如今的营销渠道“六力模型”。

1.1 报酬力。报酬力是指渠道成员A服从B影响时,B回报A的能力。回报通常以很实际的经济效益形式出现,作为一方成员服从另一方成员意愿的酬劳。

在流通渠道中报酬力是指当渠道成员服从制造商的控制时,制造商回报渠道成员的能力。回报多以经济收益形式表现,渠道领导者往往通过报酬力从经济角度控制渠道成员。

1.2 强制力。强制力也可说是惩罚的权力,是指制造商可以在渠道不服从自己时对其进行制裁的能力。

与报酬力相反,是指渠道控制成员可以在渠道其他成员不服从自己时对其进行制裁的能力。渠道控制成员的强制力在渠道关系中相当普遍,比如,以畅销产品搭配非畅销产品销售;对竞争品牌的排他性;只能把40%以下的资金用于其他产品,等等。

1.3 合法权力。合法权力来自渠道成员自身的行为准则,该准则规定一个成员可依法对其他成员施加影响,其他成员有义务接受这种影响。

大多数的渠道都由独立的公司组成,他们与渠道主要控制者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没有明显的权力界限和命令等级,所以实际并不存在合法权力。

然而这些渠道对于大多数类别的产品,目前依然是主流渠道,渠道领导者难免要处心积虑、大费周章地去施加影响,企图增强合法权力。比如组建契约式的渠道结构,成立“批发商俱乐部”;或者干脆自己开连锁店,把渠道商变为加盟性或合营性的内部成员,从而享有绝对的合法权。

1.4 知识力。知识力是指渠道成员在特定领域赋予另一渠道成员的知识或对知识的感知。是渠道成员通过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对其他渠道成员产生影响的行为。

渠道中的专业知识力极其普遍,很多渠道领导者帮助其他渠道成员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交流会,向渠道成员传播种养殖知识,安排渠道成员参观学习,培养渠道成员意识和自主能力。渠道成员出于对渠道领导者专业知识的信服,往往接受其建议并做出改变。还有很多渠道领导者对渠道成员的业务开展培训,移植有效的管理模块,帮助他们提升经营绩效,这些都表现为专业知识力。

1.5 参照力。参照力即追随力,渠道成员一方认为另一方影响自己行为的企图有利于自己目标的实现,产生随从行为。对于个人,参照力更多的是源于渠道成员的个人魅力。比如农业合作社的成员,就是特别服气合作社的领导者,往往这些领导者都是村长、支书或者村里的能人、大户,其魅力来自于其个人经历、成就和举止,这就形成他的参照力,有时甚至是某种类似于偶像的力量,参照力的概念很难用言语表达清楚。比如,有的农业合作社中的示范社想突出其“领导地位”、“品质可靠”及“良好声誉”,就会相应选择“门当户对”的渠道成员作为参照,意在与其树立的形象相符合。

1.6 信息力。是由于一个渠道成员能得到真实信息资料而产生的,反映渠道成员市场信息收集、分析与判定的能力。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信息力的体现主要表现在合作社对信息收集、处理、判断的能力。主要表现在,收集信息的渠道是否广泛,对收集来的信息进行处理的准确程度,以及是否有高瞻远瞩的信息判断能力,这个能力也决定着渠道领导者对渠道的带动能力。

2 模型构建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渠道已成为企业赢得竞争的重要武器,渠道如品牌,日益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说现代市场进入了“渠道为王”的时代,然而,从渠道规划、渠道运作到渠道调整,反映渠道整体竞争状况的渠道竞争力如何,仍然是很多企业无从面对的困境,严重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在农产品流通渠道中对其营销渠道竞争力状况有一个全面的把握,尤其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渠道中的竞争能力评估,已成为提高渠道乃至企业效益的基本前提,而这就需要对渠道竞争力进行科学合理的有效评估。

2.1 指标体系及数据来源。本研究认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渠道竞争力应从农产品生产、销售的渠道主体通过渠道运营满足客户、达到渠道目标这个过程来进行分析,并在渠道规模竞争力、渠道规范化程度、渠道带动能力、政府的渠道扶持力度、渠道合作能力五个方面拥有的与竞争对手相抗衡或超越竞争对手的能力。这五个方面的指标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渠道竞争力的评价体系。

数据主要来源于内蒙古经济管理站2013年农业经济数据统计,对录入的数据反复核对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所取数据为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渠道竞争力评价指标数据。按照科学性、综合性、可比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等原则,选取14个经济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人),合作社经营收入(万元),实施标准化生产的合作社数(个)、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社数(个)、拥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社数(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非成员农户数(户)、基层农技服务组织(个)、培训成员数(人)、当年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合作社数(个)、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总额(万元)、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总额(万元)、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成员数(户)、企业成员数(个)、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万元)、统一组织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万元)。15个指标分别从五个层面反映渠道竞争能力,分别为:渠道规模竞争力、渠道规范化程度、渠道带动能力、政府的渠道扶持力度、渠道合作能力。具体指标体系如表1:

2.2 应用因子分析法进行数据处理。应用SPSS软件进行因子分析数据处理后,我们发现第一个主因子F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成员数、企业成员数中有较大的载荷,这3个指标反映了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在渠道中的规模对渠道竞争力的影响,可将其定位为规模影响力(强制力)因子;第二个主因子F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社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非成员农户数中有较大的载荷,而这3个指标反映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流通渠道中的渠道示范能力,可将其定义为示范带动能力(参照力)因子;第三个主因子F在合作社经营收入、当年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合作社数、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总额中有较大载荷,而这3个指标反映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流通渠道中政府对其渠道竞争力的影响,将其定义为政府扶持力(报酬力)因子。详细分布见表2:

综合评价中,指标权重的确定是关键,通常的做法是根据实际情况由专家组研究来加以确定等,也即是主观赋以权重。这里,仅从单纯的数量上,以三个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为权数来计算各上市公司综合业绩的因子总得分,方法如下:

F=37.118×F+29.612×F+21.107×F/87.838

由上面的公式,再通过SPSS 软件求出结果,最后整理在EXCEL中,如表3所示:

由于本文着重分析营销渠道力对竞争力的影响,故在表3中只列出了29个省市中综合排名前10位的省市。在表3的省、市、自治区渠道竞争力评价得分中,有很多省、市、自治区的得分是负数,但这并不表明该地区的竞争力为负。这里的正负仅表示与平均水平位置关系,省、市、自治区城市的平均水平算作是零点,这是在整个过程中将数据标准化处理后的结果。

2.3 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从因子得分综合排名可以看出,江苏省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渠道竞争力综合得分最高,特别是强制力因子排名第一,说明该省份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上,合作社整体规模比其它省、市、自治区大,但该省的示范能力相对较弱。综合能力排在第二的是山东,可以看出山东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参照力很强,说明其合作社的带动示范能力较强,但在强制力因子和报酬力因子上得分相对较低。排在第三名的是河南,河南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强制力因子和参照力因子上得分较高,而报酬力因子得分较低。浙江省综合得分排名第四名,但其在报酬力排名第一,说明该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获利能力及政府扶持力度上最强。而排在最后三名的是青海、宁夏、北京。这三个省市排名靠后的主要原因是参照力因子得分较低,在这几个地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示范带动能力较弱,进而影响其综合竞争力。

总之,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用因子分析法对全国过各省、市、自治区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渠道竞争力进行综合评价,没有直接对指标赋权,而是通过科学定量分析构造一个统计上优良的因子体系,因子的权术是伴随着数学变换自动生成的,具有客观性、合理性;同时,将评价依据由较强相关的大量指标转换成相互独立的若干因子,避免多重共线性的影响,可以通过各个主因子得分与排序情况了解各省市的综合排名及薄弱环节,为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渠道竞争力提高提供重要依据。

3 营销渠道力在提升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竞争力中的作用

在市场体系中,渠道直接关系着营销组织的市场服务能力和市场覆盖面。而市场服务能力的保证决定于该组织的渠道力。渠道力强的营销组织,可以有效整合整个渠道资源,通过对各成员进行协调、组织和控制,保证市场服务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产品营销过程中的重要成员,其渠道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农产品从生产地向市场推送的能力和质量,也决定其市场竞争能力。为了进一步探讨营销渠道力对竞争力的影响,现将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渠道竞争力排名前10位的省市数据提出,专门从因子分析提出的三个因子:强制力、参照力、报酬力三个方向进行分析。

3.1 强制力提升竞争力。渠道强制力是组织在整个渠道运行中对渠道成员的管理能力,很大程度上代表该成员在渠道运行中的话语权和自由支配的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营销渠道过程由不同的利益主体来构成,每个利益主体都要想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对这些成员的管理与控制是一种跨组织的控制,比一般垂直性的层级管理更加复杂和困难。渠道强制力主要表现在该组织在行业中的地位,替代商的多寡,规模化程度等方面。在农业合作社规模化发展道路上,农业龙头企业对整个产业链条有明显带动作用,可引导农民生产符合市场需求的优质农产品。加大了对产业带动力强、与农民利益联接紧密的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推动农业产加销各环节紧密对接,有利于提高农产品流通渠道竞争力。

3.2 参照力提升竞争力。参照力是指某个组织或个人所突出显现的“领导地位”、“品质可靠”、“良好声誉”等促使其他成员模仿或参照的形象或行为表现。渠道参照力是该组织在营销渠道中所处的地位和领导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渠道参照力越大,在社会上的认可度和信誉度就越高,消费者对该组织的产品越放心,购买欲望就越高,社会各组织、企业与个人的合作意向就越高,从而该组织在整个渠道中的领导地位和控制能力就越高。通过示范社建设,可以起到“以点带面”,使更多的专业合作社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成为现代农业的生力军,不但可以提高示范社的建设水平和质量,还可以促进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创示范社,这样对健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积极意义。

3.3 报酬力提升竞争力。报酬力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参与方回报的能力。参加商业活动的每个组织与个人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同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渠道成员们与其合作也要获得一定的利润,而且这个利润率必须比自己经营或与其它组织合作的利润率要高。这些渠道成员所获利润越多,合作意向越强,成为长期合作伙伴的可能性就越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导地位就越明显,对各渠道成员的控制和约束力就越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能力越强,越吸引农民加入,进而扩大合作社规模及进一步提高渠道谈判能力,同时带动更多渠道成员创新组织模式,提高竞争力,所以,报酬能力高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渠道竞争力影响颇大。

参考文献:

[1] 黄祖辉,徐旭初,冯冠胜.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的探讨[J]. 中国农村经济,2002(3):15-21.

农业合作社的影响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经济法;保障体系

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瓶颈

1、农业市场主体制度不完善

第一,我们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缺乏组织载体。一些专门从事农产品经营与加工的带头企业、股份制企业、农业合作组织等,多力量薄弱、规模小、数量少、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带动专业化的生产。其二,农户的合作意识淡薄,合作习惯缺乏,缺乏组织引导农户合作的组织机构,这也导致农户的协调组织化程度低。其三,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农户的组织化缺乏有效的激励制度,也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其四,农村的土地产权划分不明晰,村政府常以土地所有者名义转让农户的承包地。此外,家庭联产承包制使农民与土地间有人身依附关系。这也影响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激励与约束作用的发挥。目前,我国的农业产业化仅仅是初具规模,一些专门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合作社仍然较少,首先在组织运营中,这些企业不够成熟,无法与农户进行更加有效的协调作业。这些合作组织无法有效的引导农户进行更加专业化的工作。其次,这些组织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因此农户的积极性也因此大打折扣。最后,农村中复杂的产权关系也给农村产业化的发展带来了困难。在农村中,农户与政府之间产权不清,农户土地常常被乡镇政府随意征用。而在下,农户的产权出现凝固化,这样的制度缺陷都在有意无意的阻碍农户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2、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秩序混乱

阻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又一瓶颈就是无序而混乱的市场秩序,这种局面也客观上加剧了农业产业化市场上的无序竞争。这种竞争只是“表面激烈”的恶性竞争,无论任何竞争者都难以从中得到真正的利益,生产经营处于无序状态,难以形成规模,无法发挥集群效应,很多农户处于亏损状态。其一,农业市场中存在严重的同质化竞争,农户与农户的产品之间缺乏差异性,难以形成特色,只会形成无序的价格战。另其二,农业产业在市场中的退出成本让很多经销者即使在市场颓势中也坚持低效运转,浪费了市场资源也失去更多的机会。其三,政府存在农业产业市场过度干预的问题,农户往往在经营中束手手脚,经营效率低下。

3、农业产业化缺乏金融体系支持

在农业产业化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对于资金的需求让农村的金融活动蠢蠢欲动,但是相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却并不健全,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对农村金融处于打压和限制的阶段,农村金融在中国尚是一个新兴概念,这阻碍传统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步伐。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第一金融能提供的支持资金少之又少,在我国偏重城市化发展的策略中,大量农村劳动力及资金也都持续流向发达的城镇,农村严重“营养不足”。第二点,农村的金融服务体系表面上存在,但却并不规范,农村信用社难以维系住这一金融体系,民间借贷又处在法律盲区,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这就需要国家加大对农村金融的宏观调控力度,解决这种无序的贷款状态。

4、农业生产合同模式存在缺陷

在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合同模式的不健全也是阻碍其发展的重要瓶颈。在农业产业化中,农业合同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现有合同中规定的利益分配不够公平,无法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发展。传统农业中的小农户与正规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很多时候,分散的农户面对企业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农业产业化中的风险分担机制也不够完善。农业市场风云变幻,市场行情可能随时变化,面对各种无法预估和预防的风险,农民群体往往难以应对。在很多合同中,这种风险的承担方往往都是农户。最后,由于在农业产业化的合同中,企业与农户之间往往存在互相投机的现象,一些企业或者农户会为了追求更大化的利益公然违约,这样不利于维护农业产业化的有序发展。

二、农业产业化需要经济法保障的必要性探析

1、农业产业化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

农业受自然环境气候影响较大,且农作物一般都具有固定的生产期限,这就决定了农作物投资风险大、投资期限长、收益不稳定的特点。然而,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是生产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的基础产业。我国农业人口数量庞大,发展农业是维持国际稳定、经济健康、社会和谐的必不可少的途径之一,通过农业发展可以实现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将市场经济中的形式公平转变为是指公平。这也正是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法的立法目的为国家的经济安全、经济自由、引导经济生活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2、有利于规范农业产业化中的市场主体建设

要规范农业主体的建设离不开经济法的建设。目前,农村的产权划分够明晰,农户的各项权利除了需要确权外,也需要更加明确的划分和立法保障。比如,农业生活中的土地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这些都需要在农业产业化之前理清,否则,一旦与产业化相结合,将会形成更加错综复杂的关系,影响农业产业化的顺利经营。近年来,《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都为我国农村产业化提供了重要的保证。

3、有助于形成健康有序的农业市场环境

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维护农业产业化市场中的有序进行,就需要建立良好的农业秩序,以此来杜绝农业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美国农业产业化的历史中就有先例,美国曾出台垄断法案来明确抑制农业垄断行为,防止出现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等行为。这对于市场而言无疑是必不可缺的制度保证。而经济法则可为实现农业市场的有序化提供健康的法制环境。

三、经济法保障体系的构建

1、完善农业市场主体的经济法保障

要克服农产业化发展的瓶颈,首先应该加强农业市场主体的经济法保障。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业组织、团体都是重要的市场主体。虽然我国目前的农业法都鼓励农业社团、组织的建设,但是乡村政府不够重视,态度不够积极,物质支持力度不够,也没有做好必要的引导工作。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出台农业民间组织法,完善农业组织的建设等权利。其次,在维护农业权益方面,应该出台相关法规,明确农民各项权益的划分,比如说对于农民在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应该出台相关的确权法规,完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划分土地的各项权益归属,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提高农民积极性,让农村能够依靠投入土地就能获得生活保障、赚取资金。

2、健全农业市场交易秩序的经济法保障

有市场交易的地方就难免出现市场垄断行为,这就需要国家政策法规的干预,来杜绝和限制不公平交易、市场欺诈等行为,保障农户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笔者建议,要健全农业市场交易中的经济法保障体系,其一,应该通过法律规范经营行为来确保市场交易的公正合理。明确农产品运输、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采取合理的指导价,来引导市场有序进行。其二,应该对进行农产品交易的单位实行准入机制,确保市场主体符合规定的条件。其三,应该建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相关认证立法,既限制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又把控农产品的市场准入。让农产品无论是在产前还是产中、产后的各个环节都能够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梳理品牌意识和企业信誉理念。其四,完善政府补贴制度,一些农产品在出口过程中,政府可以为其提供补贴,以合理的低价来赢得市场。

3、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经济法保障

我国农业合作社建立与运行的实践,暴露出其法制建设上有如下缺陷:首先,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没有明确农村合作社成立的主体资格问题。其次,缺乏相应的农民权益被侵害后的法律救济机制。再次,缺乏专业的农业合作社运行机制,如运行、分配、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等制度。此外,还缺乏完善的农业合作社财务监督审计制度,以保障组织的财务能够健康持续发展。最后,政府部门缺乏相应的农业合作社运作扶持制度。这些都制约着我国农业合作社的运作与发展。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对于这一合作组织的建立,让然存在许多不足,缺乏经济法规的保障。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完善。其一,让农业合作社的主体资格明晰化。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均未对农业合作组织成立的主体资格进行实质性的规定,这容易造成农业合作组织性质的混乱,有必要明确规定农业合作组织的主体资格要求,以保证农业合作组织性质的纯洁性。其二,建立法律救济机制,在农业合作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势必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纠纷,如果没有相应的处理机制则容易造成农业产业市场的混乱和不稳定,因此有必要加强法规宣传,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及时对这类事情进行调解。其三,完善农业合作社组织的运行机制。农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效能分配,如何解散或者成立,这些在我国法律上都需要进一步完善。除此之外,要建立财产审计和监督机制,保障农业合作组织的规范性。

作者:龚睿 单位: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王仁富.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经济法保障[N].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9).

[2]邵海.家庭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困境与经济法对策.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

农业合作社的影响范文第6篇

【关键词】新一代合作社 有限合作社 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F313 【文献标识码】A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发展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是伴随美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而成长起来的,在美国农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直到今天依然在农业生产、农产品贸易、农业技术推广等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依然是美国农业领域最为重要的合作组织。本文基于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中发展起来的“新一代合作者”(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与“有限的合作社”(Limited Cooperative Association)的发展历程,分析其组织、运行、绩效及与政府的关系等问题。

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

传统合作社在自由经济下的困境与新一代合作社的产生。诞生于1844年英国的罗虚代尔先锋合作社被视为是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组织,由罗虚代尔合作社所建立的一些合作组织原则在1921年得到了国际合作社联盟的确认,一直被视为是合作社发展的经典规则:第一,社员入社自愿及社会资格开放;第二,社会享有平等的投票权;第三,严格限制股份利息收益;第四,合作社盈余用于合作社发展及物质交易;第五,为合作展开技术、教育等培训;第六,加强与地方、国家及国际间合作社之间的合作。这六条规则一直沿用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一直是按照这些规则组织发展起来的。

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随着农产品国际贸易化竞争越来越激烈,合作社之间的商业联合趋势明显,传统的农业合作社显然已不能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美国著名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威廉姆森指出,传统合作社过于强调合作的非营利性导致了合作范围局限在成员经营活动的狭小区域,无法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导致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弱化了其市场竞争力;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开放,导致合作社经营资产不稳定,信用度下降。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代表人物萨克斯顿认为,传统合作社的一人一票制,没有考虑到社员股份大小,不符合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合作社平均主义的分配机制,导致了搭便车现象严重。①基于传统农业合作社在自由市场竞争下的困境,在坚持互助合作的前提下,必须要进行制度创新,适应大市场、自由竞争的需要。美国的新一代合作社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最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美国西北部的一些州,像犹他州、明尼苏达州的一些农场主,为了应对自由竞争的国际市场需要,对传统的合作社进行了一些改革,如改革股权、成员资格封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改革投票机制,在生产模式、资金筹措、买卖交易的权利义务等领域有了较大规模的革新,这些改革后的合作社被视为是新一代合作社的开端。经过30多年的发展,新一代合作社的运行机制、股权分配、权责适配等制度有了很大的创新,完全适应了自由主义经济下国际大市场竞争的需要。

新一代合作社的运行机制。第一,经营方式的改变。传统合作社的运营目的基本是为了帮助农民解决原始农产品的销售问题,新一代合作社通常是着眼于农产品附加值的提升,对原始农产品进行深加工。成立于1989年的美国犹他州种植者面粉合作社,经过20年的发展,到了2009年就已经成为美国最大的面食供应商,拥有自己的品牌。新一代合作社在提升附加值的过程中,提高了农民在消费者支付额中的分享比例,加工后农民的利润一般能增加10%,②这样,合作社成员不但能够获得加工过程中的利润还能分享消费过程中的收益,社员的收益明显提高。在提升农产品附加值过程中,新一代合作社体现了其明显优势并由此发展起来,此后广泛存在于各种农作物种植与农业生产的各个阶段,市场占有率也越来越大。由此看来,新一代合作社已经成为美国农业经济体中不可忽视的一极。

第二,股权筹资。实施附加值发展方式,意味着在合作社的管理机制、筹资方式上向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迈进,这种经营模式在生产与销售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合作社的运行及在市场竞争中立足。

社员的交货股权。新一代合作社的起步资金大部分是来自于社员,但不同于传统合作社的集资形式,是通过向社员发行交货股权来筹措起步资金的。这种股份对持股人而言享有独占的排他性,同时享有向合作社交付一定数量初级农产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对而言,在丰收的年份,社员自身拥有的农作物大于交货量时,合作社必须收购持股社员的农产品,这是社员权利的体现;在歉收年份时,社员拥有的农产品少于交货量时,社员有义务从市场上采购农产品来完成股权中要求的交货量,这是义务的体现。合作社收购了农产品,再进行深加工,使得原始农产品增值,增值后获得的收益按照交货时候的持股权比例向社员返利。

社员的股东权。在新一代合作社中,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是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人合与资合的结合,社员是农民,是投资人,是股东,享有股东收益权。对这些社员而言,资金的投入是维系合作社运行的保证,同时也是他们获得农产品附加利润的渠道,合作社是社员们农场经营的延续。但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也仅仅限于此,一旦履行了交货的权利与义务,就不再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不干预合作社的加工与经营活动,合作社具体的经营活动交给聘请的经理人去完成。这完全是现代公司治理模式的体现,新一代合作社很好地完成了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产权清晰,提升社员们的积极性,也保证了经理们自主经营的信心与能力。

第三,权责明确的合作社章程。美国新一代合作社是有限责任公司治理模式,合作社章程或大纲是规范合作社运作、实现交货权及投资人收益的重要连接点,也是规范合作社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其内容主要有:交货的权利与义务;交货的价格;交货的数量及质量;交货的方式;货款支付;违约救济;交货权转让等。其中,违约救济方式与交货权转让是合作社章程的核心,是自由经济竞争下规范公司制的体现。一般在章程中规定社员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方式通常是以其股权利益减少为代价,这样能够约束社员对合作社负责。交货权的转让是社员们的一项权利,但事先需要获得董事会的同意,只能是在合作社成员内部转让,转让的价格由社员们自行协商,这种内部的股权转让方式恰恰也印证了其公司化的封闭运行机制。

第四,绩效分析。新一代合作社经过30多年的发展,在美国农业经济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大大提升了农场主的收入,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促进了美国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的升级。实践表明,新一代合作社是非常成功的,其较好地将传统合作社的优点与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现代公司制有机结合起来,其良好的产权配置及治理制度安排,有效地整合了农业经济的各项经济要素。

从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来说,新一代合作社也是在社员资源联合的基础上形成的,但与传统不同,社员们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有着相同的价值观与物质追求,这样能较少地减少分歧。同时,由于社员资格的封闭性,成员比较稳定,对一个组织而言,有助于降低协调的成本,能够减少内耗。

从管理机制上看,在新一代合作社中不再局限于一人一票制,社员的决策权大小取决于认购股份的多寡,这更能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合作社可以聘请专门的职业经理人来管理,避免了投资的盲目性。从分配机制上看,社员获得的惠顾利益占到了合作社总收益的80%左右,其余20%一般作为追加股本,只有社员们股份转让的时候,才会结算这些剩余份额。这样既能够保证社员股东权的延续,还能有利于合作社资金的积累,有利于合作社的长远发展。

有限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

有限合作社的产生。在1999年末,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俄亥俄及周边的几个州的牧场主决定成立一个加工、销售羔羊肉、羊毛、羊皮的合作社,但是,在合作社运营过程中,这些牧场主发现无法按照新一代合作社那种按照农产品数目发行交货股权来筹措更多的资金。这个问题引起了俄亥俄州议会的重视,2001年,俄亥俄州率先通过了“俄亥俄州加工合作社法”,该法明确提出了对新一代合作社的改革,允许合作社在新一代合作社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寻找新的资金来源,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更加灵活。2003年,明尼苏达州也通过了类似的合作社改革法案;2005~2007年之间,爱荷华、田纳西、威斯康星等州相继也颁布了新的有限的合作社改革法案。2008年,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正式完成了“北美统一有限的合作社团法”(简称“统一合作社法”)的起草,2008年8月,来自于美国51个州的委员们一致同意向各州推荐该法,③到了2009年底,美国的中西部及五大湖区附近各州均采用了该法,由此标志着北美有限的农业合作社的诞生。正如美国农业部的有关专家表示,统一合作社法最吸引人之处就在于新的投资者能够自由投资各种农业合作社,合作社也不再因资金而发愁。

有限合作社的特征。第一,合作社社员范围扩大。在有限的合作社中,社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原有的惠顾社员,即新一代合作社中确立的交货股权持有人与投资人,与合作社之间是合作利用关系;一是投资社员,不持有交货股权,只为合作社提供资本的社员,在新一代合作社中没有这类成员。新一代合作社的社员均是惠顾社员,持有交货股权与投资证书,是合作社的股东;而现有的投资社员,则不持有交货股权,只能通过投资享有部分决策权的优先股来获取利益,成为合作社的合营者。换句话说,新一代合作社是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方式,股东不能随意变动,不能发行股票(优先股)融资;有限的合作社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惠顾社员是创办成员,是原始股东,投资社员是购买优先股(股票)的股东,享有部分的决策权,类似于购买股份公司股票的投资者。

第二,惠顾社会员有优先表决权。惠顾社员的表决权优先,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惠顾社员的数量需要达到一定的比例。像最早的“俄亥俄加工合作社法”规定,惠顾社员的表决票数不能少于51%,“统一合作社法”规定,在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上,如修改合作社章程,合作社解散、合并,合作社财产处分、转换等,惠顾社员的表决权不能低于一半。第二,惠顾社员的表决权按照整体计算,也就是说只有惠顾社员内部取得了大多数的一致,就应该视为整体同意。如惠顾社员是100名,60人投赞成票,由此确定这100人持赞成意见。④这样的计算方式是为了能够确保惠顾社员在合作社中的话语权,保证合作社的宗旨不变。第三,在董事会组成上惠顾社员的人数及权利要占大多数。俄亥俄州加工合作社法就规定,惠顾社员在董事会中应该占据多数席位,但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统一合作社法”规定,多数董事会成员必须由惠顾社员选出,惠顾社员在董事会中代表权利应该占据51%以上。

第三,惠顾社员的利润优先。有限的合作社是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利润的来源受到市场经济行为的限制,但是惠顾社员的总利润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威斯康星州规定,惠顾社员的总利润不能低于50%,如果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除外,但不能少于30%,明尼苏达州的法律规定,惠顾社员的总利润不能少于合作社总利润的45%。统一合作社法中规定不能少于总利润的50%。

从上述分析可知,有限的合作社是在新一代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运作的,是为了解决新一代合作社在融资能力上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适应了自由主义大市场发展的需要。

两种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

新自由主义经济的最大特征是强调经济组织运行的自主性,由市场来调节经济组织的运行,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政府也不能随意干涉经济组织的事务,政府只能扮演“守夜人”、“裁判员”、“服务者”的角色。从美国新一代合作社与有限的合作社的发展、组织、运行、效益等方面来看,完全是在市场经济下发展起来的自由经济主体,与政府的关系比较松散,政府只是为他们提供服务,而不是干预。

提供服务。美国农业部下成立了农业合作社管理局,这个机构名为管理,实为服务,行政管理不是其主要职能。其主要职责是为全国合作社提供服务,及时收集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进行研究,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政策及建议,同时还会定期出版一些统计资料及相关数据,并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资助出版《美国农业合作社研究》等刊物,⑤密切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为农业合作社的贷款融资提供建议与指导,从而保证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引导扶持。美国农业合作社委员会(NCFC)是一个非政府的民间合作社服务机构,是美国各种农业合作社自主建立起来的行业组织,其成员为各种农业合作社的代表,联邦政府的有关农业行政部门通过吸收NCFC的代表为其顾问成员,让这些代表在政府农业决策中发挥作用,这样能够减少政府在政策上的失误,能够及时了解合作社发展的需求。目前,NCFC所代表的合作社成员每年的生产总值占据全美合作社生产总值的80%以上,很好地成为了合作社与政府之间交往的桥梁,降低了政府行政与合作社经营成本。

不干预合作社内部事务。美国政府很重视合作社的发展,为其提供多种服务,但一般很少干涉合作社的内部事务。联邦政府及国会只是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政策、法律及资金、技术上的支持,对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决策运行、财务运作、市场开拓等事项并不干预,合作社的章程可以自行规定这些事项,只要合作社章程通过了全体股东同意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

(作者单位:山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注释】

①吴易风:“西方经济学中的新自由主义”,《红旗文稿》,2014年第5期。

②赵玻,陈阿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组织特征、优势及绩效”,《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11期。

③张学军:“论美国农业经销合作社规范的演变及其启示”,《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1年第4期。

④卢代富,谭贵华:“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形态法定化及其启示”,《法学论坛》,2012年第3期。

农业合作社的影响范文第7篇

世界范围内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特征与趋势

自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以来,世界农业合作社发展已有170年历史。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和制度环境不同,合作社发展演变的形式不一,政府对合作社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如美国农场型经营模式下,合作社主要以专业型为代表,政府与合作社相对独立,在合作社发展初期政府给予较多支持,随着合作社发展壮大,政府逐渐从直接干预支持向为其提供服务过渡;日韩等东亚国家小农经济经营模式下,合作社主要以综合型为主,长期以来政府对合作社的直接干预和扶持较多。尽管各国合作社发展形式、定位以及政府对合作社发展所持态度有差别,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均肯定合作社在农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并致力于提高合作社竞争力,推动和促进合作社向健康、可持续方向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一是以美国“新一代”合作社为代表的合作组织突破了传统的“一人一票制”的经营准则,取而代之的是更具效率、产权明晰的股份制运行机制;二是合作社通过联合或合并由传统较为单一的经营领域逐渐向纵向一体化经营或综合性经营方向发展;三是合作组织的定位由最初农业生产经营者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自愿形成的联合组织,逐渐向更加重视效率、适应竞争的盈利性企业化的经营组织转变。

基于运行机制的变化,合作社的发展也呈现新的特征:一是合作社的经营效率不断提高,在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主体;二是农民合作社出现联合,数量整体减少,规模不断扩大。合作社发展呈现新的变化和特征,除受经济环境、制度变化影响外,各国政府实施的政策措施对其影响巨大,在促进和推动合作社机制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要国家推动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各国政府主要通过完善调整法律法规、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提供长期税收优惠、营造宽松金融环境以及通过监管规范合作社运行,为合作社发展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引导和促进合作社发展壮大。

(一)完善调整法律法规引导合作社发展

法规准则是合作社发展的基础,在合作社发展中起到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从各国合作社发展历程来看,有关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准则以及对合作社的原则内涵,随着合作社发展所处的不同阶段,充分考虑到国内外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而相应调整,进而引导合作社健康发展。法国政府对合作社的态度在19世纪开始由不支持转为支持和推动其发展,1972年制定了《合作社法》。该法律既高度重视对农业经营者利益的保护,同时也考虑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化的背景下,合作社企业和私营企业之间竞争加剧,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允许合作社与非合作社社员发生商业往来。在该法的引导下,法国合作社扩大了经营范围并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印度1904年就颁布了信用合作社法,但这个法只允许农民组织地方信用合作社。到1912年,该法修改允许合作社经营信用以外的其他业务,并有了联合社的规定。但此时的联合社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1919年,印度政府修改宪法,明确合作社改由各省直接管理,合作社法也由各省分别颁布。为进一步促进合作社发展壮大,各省政府对合作社的干预或管制逐渐减少,合作社发展更加趋向民主和自主,逐渐成为完全由社员自治与互助的机构。1942年,中央政府制定省级合作社法,使业务范围超越一个省的合作社以及全国性的联合社也有了法律依据。美国政府并未制定单独的合作社法,相关法规分散于其他法律文件中。至20世纪80年代,美国传统合作社模式下农产品出口受到严重冲击,以产业链进一步延伸、不再实施一人一票为主要特征的新一代合作社由此产生。为了扶持新一代合作社的发展,美国政府在1990年颁布的《合作税法》中规定,对农民合作社的净收入通常按照单一税制原则征税,即按照合作社企业征税、或按社员户征税,而不是对两者均征税,为保护合作社的经济利益以及民主自治创造了外部条件。与法国、印度、美国等国不同,日本的农民合作社是通过立法自上而下建立,所以日本合作组织(农协)的发展完全依赖法律法规,受立法内容的调整影响极大。自1947年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以来,日本政府根据农协经营的实际需要,先后进行过28次修改,使之日臻完善。进入21世纪,为适应以WTO体制为代表的全球经济一体化,日本政府以提高农业自给率、强化国际竞争力作为目标,实施了新的《农业基本法》。在此基础上,日本农业合作社逐步向大规模合并、提高经营效率、加强民主建设、进行体制创新方向转变。

(二)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合作社壮大

财政补贴政策是政府推动合作组织快速壮大的主要措施。在合作组织发展的不同阶段,财政补贴的形式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两类:一是在合作组织发展初期,在财政税收上对农业合作社实行补贴政策。如法国政府在“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合作社”成立初期,根据合作社会员人数多少给予一定的启动经费。对于“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合作社”所购买的机器,根据机器类型的不同,政府提供相当于机械购买价值15%-25%左右的无偿援助。印度政府对新成立的合作社都给予一定的资金援助。二是在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为推动其发展壮大,提高其经营能力,实施相应的财政补贴。如英国政府为推动合作组织发展壮大,从1973-1979年连续对合作组织实施财政补贴,补贴金额每两年增加一次,财政补贴金额从90万英镑增加到140万英镑。印度政策对合作组织的基础建设如仓库、运输流通设备设施等均给予一定补助。从1962年到1987年,印度政府通过国家合作发展局对合作社提供的补贴达111.3亿卢比。在日本,由于农协是农业经营的主体,农协也成为政府补贴农业生产经营的首要载体。日本政府每年农林预算中的1/5是通过农协实施的。日本政府给予农协的补贴形式多样,包括农协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厂房、设备补贴,自然灾害补贴,农业事业项目补贴以及大型农机补贴等。由于日本农协对政府高度依赖,经济效益较低,随着农协发展政府负担也随之增加。从发展趋势看,随着合作组织发展壮大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各国政府对合作组织的直接财政补贴力度都有所减弱,更倾向通过一定的财政支持带动合作组织实现自我发展。

(三)实施长期的税收优惠措施推动合作社发展

税收优惠是各国政府支持合作社发展较为普遍的政策措施,对于促进合作组织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法国,农业合作社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优惠程度视合作社经营对象有所不同。如果合作社只与合作社的会员有经营往来并为会员服务,遵循一人一票原则和合作社分红原则的话,合作社则可享受免税;如果合作社与其他非合作社会员有业务往来,往来部分按法国企业通行的33%税率纳税,其余部分免税。另外,法国所有企业必须交纳盈利后36%的利润税和一定的工资税,而合作社则免征。美国政府对合作社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合作社发展不同阶段有所调整。19世纪末期到20世纪中期,美国政府对合作社免征赋税。1951年以后,随着合作社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美国政府不再给合作社以普遍的赋税豁免权,只有那些根据税法取得免税资格的合作社才能享受赋税减免待遇,但对于无豁免权的合作社,其分配给社员的红利、惠顾返还金以及其他收入,仍然享受免税待遇。日本政府多年来对农协实行低税制。一般股份公司要交纳62%所得税,而农协只交纳39%;各种地方税,一般企业交纳50%-60%,农协只交43%。合作社缴纳法人税的基本税率适用于减税税率,即合作社与公益法人一样,缴纳法人税税率为27%,一般公司为37.5%,农协中央会免交法人税、印花税。出于其他政策的目的,在实际中还有不同的减税情况。

(四)营造宽松的金融环境促进合作社成长

各国政府为支持合作社发展,积极为合作组织营造宽松的金融信贷环境。由于合作社经营规模、经营收益以及抗风险能力不及其他商业企业,商业银行的资金更加偏向后者,合作社信贷资金极易缺乏,发展受到限制。政府对合作社金融支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给予合作社低息贷款的政策,二是直接资助建立信贷合作机构。世界多数国家都采取第一种支持方式,如法、德等国为合作社提供较低利率的中长期贷款。美国政府还建立了专门面向农场主和农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的农业信贷合作体系,农业合作社既可向政府贷款,也可向银行贷款,对解决其资金困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农场主合作社性质的合作社银行是美国农业信贷合作体系的重要组成,也是农业合作社重要的融资渠道。日本的农协金融制度建设是后者的代表,也是世界范围内合作组织金融制度最为完善的代表。与其他国家金融业务和农业合作社业务分开不同,日本政府将信贷和金融业务整合在农协事业中。日本农林中央金库是农协的合作银行,农林中央金库的放款对象原则上以所属合作社团体为限,但资金剩余时,也可以向非合作社团体放款。日本农协的信贷业是农协的经济支柱,农协可以利用信贷的盈利支持其他业务开展。日本政府发放的政策性贷款、向农业部门投入的贷款资金和利息补贴资金,一般通过各级农协发放给农户。由于日本和韩国的农协组织是由政府推动建立的,因此,金融制度也带有浓郁的政治色彩。

(五)引导和鼓励合作社规范有序发展

随着全球贸易化程度不断提高,包含合作组织在内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竞争日趋激烈,合作社受到来自国内外市场越来越大的挑战。各国政府通过监督和管理,引导合作社有序规范运行,实现可持续发展。一是直接监督和管理。如法国政府要求农业合作社必须定期向农业管理部门提交材料,材料由各农业行业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进行审查,重点检查合作社是否遵守其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及财务制度。日本政府明确农业部门为农协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农林水产省设有经营管理局,下设农协课,各都道府县农政部设有农协课,负责对农协实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监察,并通过各级农业行政机关对农协实施登记审核、检查监督、指导管理等措施,以加强政府通过农协对农业和农村政策的贯彻实施,并保障农协的健全运营。二是间接监督和管理。美国政府对合作社干预和管理不多,但对合作社的登记注册有特别的规定,组建一个合作社要比开办一般企业的手续复杂的多。其目的主要是一方面防止企业以合作社的名义偷逃税款,另一方面控制合作社的数量,避免合作社泛滥引起恶性竞争。从后者来看,也可以说是对合作社的一种特殊保护。

综上所述,国外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经验有以下几点:(1)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合作社发展的基础,在引导和促进合作社发展壮大方面发挥了核心基准作用,相关政策的出台均以法律法规为标尺,围绕法律法规的基本准则实施各项措施;(2)财政支持政策是各国在合作社发展初期和不同阶段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对于扶持合作组织发展壮大具有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但在合作社发展相对成熟阶段,财政政策的支持力度相应减弱,合作社的发展更多转向自身竞争力的提升;(3)税收优惠政策对合作社发展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可贯穿合作社发展各阶段,激励合作组织充分发挥生产经营优势,带动分散小农户应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大市场;(4)缺乏资金是各国合作组织尤其是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合作组织面临的突出难题,宽松的金融制度是合作社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源;(5)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是引导和规范合作组织有序且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

对我国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启示与思考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借鉴国外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经验有利于加快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步伐,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积极作用,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结合我国国情,促进合作社发展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重视发展”。我国资源禀赋和农业经营制度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今后在相当长一段时期仍将以小规模农户为经营主体,小规模农户在经营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方面存在较大的弱质性,是制约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农民合作社有了较快的发展,但入社农户的数量刚刚超过全国农户总数的1/4,与其他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但其在提高分散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有效连接小生产与大市场、实现增产增收等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今后规范发展打下了基础。发展合作组织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应为合作社提供更加适宜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

(二)“灵活定位”。合作社的内涵和定位是随着合作社产生发展不断丰富的。这其中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外部经济、制度以及市场环境变化,合作社在运行机制方面探索的自发式创新和革新;二是为引导合作社健康发展,政府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运行准则,以期使合作社发展与内外部经济、制度环境相适应。其中,前者是合作社自身内涵和定位的调整,后者则是外部制度环境的优化。如果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制度环境无法跟上合作社发展需求变化调整,则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以及自我创新。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现代化程度和产业化程度不一,各地合作社的发展形式、所处的发展阶段、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在同一制度框架约束下,合作社发展受到明显制约。我国自2007年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应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允许合作社多样化的发展模式,如发展联合、综合、股份合作社,允许开展信用合作等,为合作社提供更加宽松的法律制度环境。

(三)“多予政策”。通过合作社对农业进行支持和保护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我国目前对合作社的支持政策集中在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但扶持力度较小,覆盖面相对较窄,很多合作社尤其是中小型合作社无法享受扶持政策。建议今后给予合作社更大的财政支持、税收信贷优惠。重点在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尤其是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加工、储运和科研设施建设方面加大投资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税收减免支持力度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为合作社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支持、鼓励和引导土地向合作组织流转等,促进向纵向一体化、联合化、规模化经营方向发展。

(四)“放活制度”。随着合作社发展壮大,各国政府对合作社的干预逐渐减少,转而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服务和引导功能,给合作社创造更灵活的制度空间。金融创新是我国合作社制度“放活”的重要一环。从长远和世界范围来看,商业金融对合作组织支持的可持续性相对较弱,需建立起与合作组织需求和发展相适应的合作金融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合作组织源于农业经营弱质性的融资难问题。日本农协的农林中央金库是世界范围内较为完善的金融制度体系,其建立和发展源于政府的推动,对政府依赖程度较高,同时也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随着日本农协的发展壮大,政府退出了直接干预,转为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发挥其作用。我国可适度借鉴日本农协发展的经验。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合作组织发展的需求,培育农村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是今后需要重点突破的领域。

农业合作社的影响范文第8篇

关键词:联合社 制度设计 组织体系

一、不同国家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制度设计

(一)日本模式

在近百年的实践中,日本农协已经形成了一个包括地方性组织和全国性组织在内的完整体系,自下而上建立基层农协、县级农协、全国农协三级网络,即市町村、都道府县和全国三级组织。基层农业协同组合按照经营业务的种类可分为综合农业协同组合和专业农业协同组合。综合农协从事指导、信用、购销、保险等有关农协成员务农和生活方面所有的事业,并经营本地区内生产的所有农产品。专业农协为菜农、果农和畜牧农等特定种类的由生产者组织的农协,专门从事其生产品种的销售和加工、生产指导和资料的购买等。

县级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是农业协同组合组织系统中的都、道、府、县级机构(相当于我国的省),由基层农业协同组合入股组成,其主要职能是与基层农业协同组合对口开展业务,并对基层农业协同组合的业务给予指导和监管。随着日本农业协同组合制度的发展,县级联合会正在逐步与基层农业协同组合或全国联合会合并。

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由基层农业协同组合和县级联合会入股组成,农业协同组合的全国性组织与县级联合组织在职能上的最大区别是,它可以打破县行政区划的界限开展活动。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作为全国农业生产者和农业协同组合组织的最高代表,一方面可以起到协调各县级农业协同组合组织之间合作经济的作用,同时作为农业协同组合的最高组织形式,还可以作为全国农业生产者代表参与国家农业政策的制定,承担着连接政府和农民的重要作用。

(二)德国模式

根据经营范围进行横向划分,目前德国的合作社有信贷合作社、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工商业商品和劳务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住房合作社共五大类。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共3个层次的5个全国性合作社的纵向组织系统。本文只讨论农业合作社,即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体系。

农业合作社的基层合作社的成员是由处于一定地域内的同行业的企业主和劳动者组成的:地方性合作社联合会是由本地区、本行业的单个合作社(基层社)构成;国家级合作社机构主要是由本行业的地方性合作社联合会以及少量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经济实力的单个合作社构成,如德国莱弗艾森联盟的直接会员是8个地区性合作社协会,21个区域中心合作社和3个全国性中央合作社。而目前在德国最具影响的合作社组织是德国合作社及莱弗艾森联盟总会。该组织成立于1972年,由当时德国工商业合作社的最高机构一德国合作社联合会(舒尔茨一德立兹)和农村合作社的最高机构一德国莱弗艾森联盟合并而成。目前3个国家级的合作社机构,即代表信贷合作社的德国大众银行及莱弗艾森银行联合会代表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德国莱弗艾森联盟以及代表工商业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工商业联盟中央联合会均为该组织成员。可见,德国合作社及莱弗艾森联盟总会是德国农业合作社的最高一级机构。

(三)美国模式

按分类标准的不同,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较为科学和流行的是把美国的农业合作社视作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部分――集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这一服务系统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农场主合作社、合作农业信贷体系以及农村电力电话合作社。本文只讨论农场主合作社在全国的体系结构。

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是农场主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共同对抗商业垄断组织而形成的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组织。包括生产合作社、销售合作社、购买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等形式。按地域范围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基层合作社、中层合作社、地区合作社、全国性合作社。

二、我国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制度设计的缺陷

(一)发展规模不合理,重视程度低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1世纪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发展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在发展速度、组织规模、辐射能力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合作社事业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自身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按照提供的服务不同,国际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分为科技服务、供销运输、生产加工、金融合作、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等。但是从全国范围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所从事的服务主要停留在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初级农产品的生产上,大多数还只是停留在农业生产的产中环节,从事加工、运输等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较少,由此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所经营的农产品在加工转化水平、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等方面都较低,因而市场竞争力不强,获得利润的空间狭窄。这就导致合作社联合社的组织功能结构单一,发展规模小。

(二)联合社主体地位的不统一

我国宪法一直都把合作经济称为集体经济,这种混淆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本质区别的界定导致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给合作社注册登记和正常营运带来困难。虽然这种情况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得到了明确的解决,但是对于合作社联合社主体地位的认识仍处于不统一的状态。

深究这种认识不统一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这与合作社联合社的创建主体不同有密切关系。大部分合作社联合社是由包括基层政府、农业部门、供销社、科协和涉农企业等牵头组建的,而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己联合创建的只占少部分甚至是很少一部分,这不仅违反了违背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使农民的主体地位受到削弱,而且让合作社联合社的主体地位难以确定。给其登记注册问题带来了不确定因素。

另外,由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法规尚属空白,没有法律依据,这就给工商管理部门如何辨认合作社联合社,能否给予登记注册带来了困难。因此,应该尽早出台关于合作社联合社的基本法律法规,以便给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三)公共政策支持程度低

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组建未受足够重视外。对于联合社公共政策的支持也未达到理想的程度。从产业政策方面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提高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应该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提高农业生产的市场化、专业化和规模经营水平,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建立和发展。国外的实践也表明,明确的法律保护和强有力的产业政策扶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健康发展的根本保

证。然而在我国,尽管近年来中央连续几年都强调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重要性,但部分地区的产业政策扶持力度仍然不大,并未形成因地制宜发展具有特色主导产业的定向发展战略。

从财政政策支持角度看。一方面,面对农业产业化和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新形势,部分省份的政府资金扶持政策并未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税收政策,特别是依法减税工作未能有效落实,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数量和规模。

三、国外联合社制度设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正视政府在联合社中的地位和作用

针对我国的国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现实情况,一方面,应该摒弃计划经济时期指令性强逼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做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政府应该扮演引导者的角色。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明白合作社联合社的意义,提高农民对合作社联合社的认识和参与合作社联合社的积极性,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协助合作社联合社健康发展的同时,应避免行政色彩的渲染,始终保持引导者、服务者的地位;另一方面,政府应该放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只有加强农民之间的联合,才能让农民的生活更加富裕,只有农民生活富裕了,才有整个国家的安定和富裕。因此,政府应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引导者、扶持者、服务者。

结合各国政府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各级政府在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发挥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设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专项资金,支持合作社联合社开展各项培训、技术帷广活动,这一支出应列入中央及地方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专款专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第二,对于由农民这样的弱势群体组成的合作社联合社,政府应在税收上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以减少生产成本,加快农民增收。第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供信息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提高联合社工作人员的素质,以保障联合社合法、有效地运转。

(二)立足国情建立自下而上的组织体系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到底是采取“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的组织形式,不仅在理论界争论不休,在各国实践中也是有所不同。综观各国的经验,我们可以发现,西方合作运动大多是“自下而上”的组织形式,即先有基层社,待基层社发展数目已多,感到有联合的必要时,才共同组成它们的联合社。以德国的农业合作社为典型。当基层社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因业务发展的需要。基层社通过自发联合建立起了联合社。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与“自下而上”相比,“自上而下”的发动方式比较迅速,但依此组建的联合社容易变质,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明显,因而保持基层社的民主、独立精神至关重要。而我国封建官僚统治历史悠久,部分地区政府人员思想严重,若依“自上而下”的形式组建合作社联合社,可能得到事倍功半的结果,不仅不能促进联合社健康、有效地运转,而且可能导致行政干预色彩过浓,违背了合作社联合社自由、民主的基本原则。而“自下而上”地组建合作社联合社,更符合我国农民人口多、农产品地域差异明显的现实国情。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产品,由基层社组建符合地方特色产业的联合社,发挥资源优势,协调和整合基层社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规模经济,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支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