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农业合作社出资方式

农业合作社出资方式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农业合作社出资方式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农业合作社出资方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合作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0461(2010)01-0059-04

[收稿日期]2009-11-23

[基金项目]本文为2009年石家庄市社科规划课题(09JJ03)《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现状与对策研究》研究成果;2009年河北省社科规划课题(09BLS00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康金莉(1974-),女,河北定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博士后,石家庄铁道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农村金融;刘莹(1970-),女,河北唐山人,经济学硕士,河北省工商银行。

近年来,在中央政策扶持及各级政府的倡导之下,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速度大大加快,尤其自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呈蓬勃之势。以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为例,该市2007年底合作社数量为237家,2008年新注册成立合作社746家,增长3倍多,至2009年10月底,石家庄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823个,为两年前的9倍。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的新型组织,通过统一培训、统一供应、统一销售等规范化运作,为农业生产起到了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农户收入的作用。合作社的快速发展需要充足的金融服务作保障,但据最新调研结果显示,当前我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普遍面临金融支持不足的瓶颈障碍。如石家庄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数盈利状况较差,甚至亏损的状况,绝大部分都与资金不足和缺乏保险保障有关。因缺乏足够的金融支持,合作社规模难以继续扩大,有些甚至出现萎缩。如石家庄市平乐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在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机受损之后,因缺乏周转资金和保险赔付,近30%的农户放弃经营。而培训费用的缺乏,又使得农户技术水平难以提高,这直接加大了经营风险,形成恶性循环。因此,金融支持不足已成为关系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有必要加紧研究和解决。对此问题,已有学者进行了一些探讨,① 但总体来看,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研究的深度也远未适应当前形势需要。本文拟在对石家庄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对此问题进行一些分析总结,希望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环境的改善有所裨益。

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需求现状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1]因此从主体角度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需求包含两个层面,一为农户生产经营所需,二为合作社统一经营所需。2007年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虽取得较大进展,但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是一种粗放型发展。且短时间内规模迅速扩张,使得其金融需求呈现集中性、多方位、急迫性的特点。总体来看,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资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环节:

1.培训费用

在合作社发展初期,农户合作知识缺乏,对专业化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清,生产技能参差不齐,需要聘请专家,加紧进行技能及合作知识培训。这需要一笔数额较大的培训费用。据对石家庄平乐肉鸡专业合作社的调查,该社此项费用缺口在6~7万元之间,其他合作社也存在同样问题。培训费用成为合作社起步阶段一项重要且非常急需的费用支出。

2. 合作机构经营资金

为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着为社内农户统一采购原料、统一管理和统一销售等重任。在采购种籽、化肥及其他原料和设备时,大部分资金都需要合作社垫付。尤其在合作社成立之初,在开拓市场、经营管理方面,都需要资金支持。而合作机构恰恰因为成立时间短,资金积累远远不能满足经营所需,也往往需要社外资金支持。

3. 农户经营资金

农户进行专业化生产经营,购置生产设备及生产周转均需要大量资金。尤其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农产品价格下降,农户经营利润下降甚至亏损,维持和扩大再生产也急需资金支持。

4.风险分散与补偿

与工业品相比,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受自然影响大,部分农产品如瓜果、肉蛋等鲜活产品还具有易腐烂,不适合长途运输等特点。从销售方面讲,农产品价格极容易发生大起大落。这些风险发生频率高,损失重,经常造成农户血本无归的情况。由此可知,不论从自然环境还是市场方面,农业经营都面临很大风险。因此,除现实的资金需要外,获得保险支持,分散风险,也是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常迫切的金融需求。

二、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现状

根据调研结果发现,虽然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多方位的金融需求,但不论从社内还是社外,都未能提供与其需求相适合的金融支持,极大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与发展。

1.自有资金严重不足

社内资金为合作社自有资金,一般通过社员缴纳股金与提取盈余公积金等方式筹集。充足的社内资金可为合作社运营提供最为便捷、低廉的资金来源,也是其社会信誉及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体现。但根据调研结果,目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内资金规模普遍偏小,难以为合作社运营提供有效支撑。先从股金来看,2007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入社要有一定出资,但并未规定农民入社的出资限额,也未限定出资方式。在实践中,合作社为吸引农民入社,一般对农户出资额均不作要求。这使得社员出资额普遍偏小,且以现金出资比例过低。如石家庄养殖类专业合作社社员出资多以建筑、农机具作等财产作抵押,很少有现金出资。并且实物出资作价偏低,该市平乐肉鸡养殖合作社全社250户成员中,各类财产抵押作价仅在30000元左右,每户平均仅约120元。位列石家庄市最大规模之一的无极县万鸿蔬菜专业每户平均也刚能达到2000元。社内股金规模偏小,难以对合作社发展提供稳定支持。

公积金的提取受到合作社盈利能力的限制。但根据对平乐肉鸡养殖合作社的调查,2008年上半年以前的一年时间,禽蛋类价格较高,但合作社因刚刚起步,积累有限。2008年下半年以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饲料价格上涨,肉蛋价格下跌,销路不畅,合作社处于亏损状态,公积金的提取无从谈起。目前,此项资金基本为零。据向有关部门了解,其他地区合作社情况大体与此相同。

2.金融机构贷款支持不理想

从历史及国外合作社发展看,即便社内资金充裕,受到合作社规模限制,也难以独立支撑合作社的运营。合作社长期发展所需资金,还须依靠金融机构的有效贷款支持。但据目前情况看,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所获得的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却几乎为零。商业银行从2004年以后,就已经撤出了农贷市场。农业发展银行为政策性农业贷款银行,但据调查所知,目前石家庄农业发展银行尚未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业务。从全国看,其他地区农发行也少有行动。农业部研究员郑有贵对全国3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问卷显示,只有7家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共获得贷款1,552万元,仅其贷款需求量23,542万元的6.6%;从获得贷款的渠道看,有5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信用社获得贷款,有1家从农业银行获得贷款,2家从农业发展银行获得贷款。[2]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接触到的金融机构,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只办理质押放款,需足额存单质押,且手续繁琐,难以满足合作社和农户快速、便捷的贷款需求。邮政储蓄银行可以办理保证与联保贷款,但利息偏高。据调查显示,邮政储蓄银行的农业贷款利率高达13%以上,高昂的利息使得合作社及农户望而却步。另外,基层金融机构运营不规范,在资金供需矛盾突出的背景下,合作社及农户申请贷款往往需要通过请客、送礼、拉私人关系等方式,才能得到主管及办事人员的贷款许可。这使得贷款手续更加繁琐,加重了合作社的利息负担,也增加了经营成本与经营风险。

3.财政资金补贴覆盖面小,监督难度大

为支持合作事业发展,国家、省、市三级财政及农业部门每年均拨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对大规模、业绩优良、前景看好的合作社和项目进行扶持。以石家庄市为例,该市每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拨款总额在200-300万之间,且有逐年上升之势。其覆盖范围,农业部每年资助对象仅有1-2家;省市财政厅资助面在每年5-6家,市财政也仅在10家左右。这对少数及待发展的项目解了燃眉之急,但相对于全市1,000多个合作社而言,不具有普遍性。且不利于对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容易产生挪用行为,也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保险服务基本无着落

由于农业生产与经营的高风险性,使得农业难以纳入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国际上多通过政策性保险或合作保险解决。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只有极少数种植类合作社投保了农业保险,养殖业等其他类型合作社参保率为零。这使得农业经营完全暴露于各类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之下。为解决合作社的保险问题,石家庄市供销总社曾于2008年向市政府申请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通过由供销社与专业社共同承担保费的方式为合作社承保,在一定程度上为合作社分散了风险。但这种由个别单位申请资金的方式,没有形成制度,不具有可持续性。而且同样具有基金规模小,覆盖面极低的缺陷。

5.内部互助金融缺乏制度保障

在没有正规金融支持渠道的情况下,少数合作社试验通过内部合作保险和内部资金互助的形式解决金融支持不足的问题。以上做法实际是合作金融的运行方式,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目前没有国家政策法规支持,缺乏合法地位,多数合作社不敢运作或不敢在大范围内推广。且因缺乏经验与指导,运行有待规范。

三、金融支持不足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1.金融支持不足的具体原因分析

自不待言,农业风险大,业务分散,是商业金融机构不愿涉足的根本原因。在这个前提下,造成当前石家庄市乃至全国农业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不足的直接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合作社运营规范性差。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处于粗放式发展阶段,内部运行有待规范,外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保障制度也欠完善。这直接影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效益与社会信誉,使得金融机构避而远之。

(2)缺乏有效担保。当前,我国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处于起步阶段,规模普遍偏小、积累有限。这使得其而缺乏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而我国的土地和农业设施的国有制度,又使得农民难以以土地及其相关设施作抵押。再加上农业生产风险大、收益低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整体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使得商业性银行与保险机构不愿涉足农业领域。

(3)信息不对称。事实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民联合经营组织,是有能力为农户搭建一个信贷平台,有效防范贷款风险的。如合作社可利用对农产品实行统一销售,实际掌握农户产品的有利机会,以所掌握的农产品作为抵押,为农户进行担保,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到期时,若农户不能按期还款,即由合作社以销售款项归还贷款。但这种担保方式因信息不对称而无法得到商业银行的认可,难以实行。此外,农户联保被外界视为当前一种比较理想的担保方式,但在农户之间也因互不信任,不愿互担风险而难以推行。农业保险也因逆选择突出的特点而难以推行。

(4)国家金融政策缺乏可行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之后,虽在法律上确认了其承贷主体的地位,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政策尚未出台。合作社法虽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但没有具体的政策规定,缺乏可行性,致使农业发展银行迟迟未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5)纯商业运作模式不适应农业金融需求。农业生产因其极强的季节性,金融需求具有紧迫性特点,往往要求在几天之内必须获得所需款项。但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纯商业运作模式,很难适应这种贷款需求。过于缓慢的贷款速度也成为合作社贷款的一大障碍。

2. 解决金融支持不足的对策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不足现状,既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原因,也有外部金融环境与政策原因。制度完善需要一定过程,但金融支持问题的解决却刻不容缓,我们认为,目前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环境,以保障其进一步健康发展。

(1)尽快由政府协助建立有效担保机制。有效担保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充足金融支持的最关键因素,但农业担保难的现状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需要政府以政策扶助等形式,协助合作社建立和完善贷款担保机制。在这方面已有成功案例,可向全国推广。如山西省榆社县政府拨专款成立担保公司,专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再担保,并实行农民贷款贴息的政策,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增强了还贷能力。

(2)赋予农业互助金融以合法地位。农业合作金融为农户之间互质的金融形式,与商业金融相比,能够更加便捷、迅速地为农户及农民合作社提供低息贷款,且能够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根据部分合作社试验结果可知,由合作社牵头组织,在农户之间组织资金互助与合作保险,效果非常理想,且能利用中国民间注重私人信用的良好习惯,做到低风险甚至无风险运行。从历史及国外经验看,凡能取得持续发展的合作事业,都有一套成熟的合作金融制度。我国在现实实践中,也不乏成功案例。如平乐县肉鸡养殖合作社曾于2008年试行合作保险,由每户社员按每只鸡5分钱的标准缴纳保费,全社积累保险基金60,000多元,对因瘟疫和其他原因遭受损失的农户进行保本补贴,为一些养殖户挽回了部分损失。另有少数合作社在内部吸收存款,对急需资金的社员进行贷款支持,效果也相当不错。有鉴于此,应尽快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互助和合作保险等形式合作金融的合法地位,并加以推广。

3.改革财政补贴方式

为鼓励合作社快速发展,中央及地方政府每年都通过拨付专款、减免税收等方式予以扶持,这对合作社发展有极大推动作用。但这种有选择性的现金补贴形式,实际是将权力下放到了某个部门,非常容易导致寻租现象,而且不利于对补贴资金用途进行监督,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议取消无偿的现金补助形式,改为由政府主管部门以所拨资金集中开展技能培训或改作担保基金,这样可集中全市有同类需求的合作社统一培训,避免各合作社重复办班,提高资金合用效率。或者可直接充作合作社的担保基金或保险基金等方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平等的和可持续性的支持。

4.试行农业金融内部化

如前所述,当前虽有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但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为纯粹的商业运作模式。仍然无法规避担保困难、信息不对称、贷款风险大等困难。最近国家推广成立村镇银行,专门服务农业领域。但可以预见,如果仍沿袭旧有的商业模式,仍会蹈前两家农村金融机构的覆辙,或者重新产生寻租行为,或者以高利率弥补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高风险。其结果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得不到充足的金融服务。

在这方面,中国历史上的经验可以借鉴。民国时期,中国乡村合作社以信用合作社兼办运销、供给、消费等其他合作社,以信用部吸收存款,针对合作社社员及社内其他部发放贷款,并根据合作社的资金需求特点,量身定做贷款品种,成功解决农业贷款的特殊风险,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3]因此,建议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兼办其他合作,或由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兼办村镇银行,通过外部问题内部化的途径,可有效解决当前商业金融服务与农业金融需求之间的矛盾。当然,此种制度设计的可行性还需要详细论证。但由一点是肯定的,即金融内部化所带来的风险是完全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严格监管得以规避的。

[注 释]

①近期关于此问题的研究性成果如:郑有贵:《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路径与政策研究》,《农村经营管理》,2008第4期;贾楠:《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经济与管理》,2009年第4期;中国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与农村金融创新问题研究》,福建金融,2008年第1期;赵慧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刍议》,《中国农业会计》,2009年第8期;刘忠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及金融服务状况思考》,《吉林金融研究》,2009年第6期等。

[参考文献]

[1]中国农业合作社法[Z].2007-7-1.

[2]郑有贵.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路径与政策研究[J].农村经营管理,2008,(4):26-30.

[3]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变动[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

Research on Financial Support for Chinese Farmer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A Case Study in Shijiazhuang

Kang Jinli1,2,LiuYing3

(1. Economic Institute,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836, China;2.Economic and Management Department,Shijiazhuang Railway Institute, Shijiazhuang050043,China; 3.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usiness Bank, Shijiazhuang050011,China)

农业合作社出资方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业政策性金融 国际比较 金融风险

由于农业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都通过政策性金融对农业进行保护与扶持,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国外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各有特色,受到国家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各国在组织结构、体制特征、资金来源、制度环境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组织结构比较

由于国家制度存在很大差异,世界各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组织结构各不相同,总体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单一结构和复合结构。单一结构是只设立了一个金融机构,只有很少甚至没有其他分支机构。单一结构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管理方式简单,决策灵活,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快速调整自身业务范围,信息传递效率比较高,政府监管涉及的机构数量少。但是由于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服务对象一般广泛地分布于农村地区,这种结构方式分支机构数量少,无法兼顾农村基层所有金融业务,因而其经营带有批发的性质,自己筹措信贷资金,具体业务由其他在农村基层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自身则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这种形式的典型代表国家是印度,由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与众多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共同组成农业政策性金融。复合结构则是有着数量众多的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形式,这种组织形式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通过自身的分支机构办理农业直接贷款业务,部分业务由于成本的问题而由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办理,我国的农业发展银行就是复合结构形式,此外还有美国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体系、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等。

体制特征比较

发达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成立较早,早在18世纪就已经产生了农业政策性金融的雏形,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庞大的金融集团。各国都十分重视农业政策性金融与合作金融的协调发展,二者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有的国家实行官民并列发展的模式,在大力发展官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同时,重视合作金融的发展,例如美国的农业信贷区都成立了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民间农业信贷机构和官方农业信贷机构;有的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是由合作金融发展而来,有的国家把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合作金融有机结合,例如在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的中央机构是政府所有,省及以下机构为民间互助合作性质的互助信贷银行或合作社。发展中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起步较晚,大多成立于20世纪60年代以后,不同国家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有的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调整发展计划,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也有少部分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管理水平低下,处于停滞状态。

资金来源比较

政府出资。有很多国家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由政府全额或部分拨款,拨款的多少取决于该国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及政府的干预程度。一般而言,政府出资在发展中国家所占比例较高,而发达国家更多的依靠市场,政府出资所占比例相对较低。例如,美国农民家计局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出资和提供贷款周转基金等,其中贷款周转基金是主要来源,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资金主要依靠财政拨款,而尼日利亚农业银行的资金主要由政府出资,泰国政府也向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提供了资金援助。

发行债券。在美国等金融市场较为健全的西方发达国家,发行债券是农业政策性金融的重要筹资方式,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采用这种方式,把发行债券作为筹集资金的辅助手段。例如,美国与日本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能够较为容易地通过发行专业信贷机构的债券从金融市场获得资金,但为了防止因为信用膨胀而出现金融危机,同时规定发行债券的额度不能超过资本金的10倍。包括中国、印度和泰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不够完善,自有资金短缺现象严重,债券的发行和运作存在较大困难,因而只能作为辅的手段。20世纪90年代以后,这些发展中国家在发行债券筹集政策性资金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创新,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吸收存款。现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都只吸收特定对象的存款,并规定了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如我国的农业发展银行。美国的联邦银行和德国的复兴银行等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吸收任何存款,而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既吸收会员存款,又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具体的存款方式包括活期、定期和储蓄存款等。

政府担保借款。为了满足资金周转的需要,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还可以由政府担保,向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及其他政府机构或是世界银行等组织借款,如韩国开发银行可向中央银行借款,法国农业政策金融机构主要向信托储蓄银行借入资金,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可以向国际金融机构借款,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从中央银行、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国际粮农组织等处借款,为农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制度环境比较

各国一般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和规范本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例如法国早在19世纪就通过了《土地银行法》,20世纪中期又通过了《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法案》;美国1916年制定了《联邦农业信贷法》,1923年制定了《中间信贷法》,并据此成立了农业信贷组织机构,此后又通过了《对农场发放新贷款实施办法》、《新农业调整法》等法律规范;日本1945年通过了《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并据此成立了农林渔业金融公库;韩国制定了《农业协同组织法》,印度制定了《国家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法》,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经营环境方面,美国与法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有较大的自主性,受政府的管制较小,日本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印度等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活动是在中央银行的领导和监管之下进行的,包括我国在内的部分国家则主要采取了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方式。除了为农业提供优惠贷款之外,有的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还提供农业技术和信息服务,提高了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确保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

保障措施比较

抵押和担保。发达国家采取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作为保障措施的比较普遍,美国农户最高可以贷到抵押物价值85%的金额,私人抵押保险时贷款额度高于85%,由政府机构担保时,这一比例可以达到97%。发展中国家中,南非的农户要申请长期贷款必须提供物品作为抵押,并且由土地和农业发展银行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和预期收益情况决定农户的贷款额度,另外该行还设立了特别抵押贷款来帮助贫困的农户首次购买土地。

风险管理。部分国家为了降低贷款过程中的风险,采取了成立保险公司或特别安全网络的措施。在美国,农场信贷系统保险公司肩负着正确管理保险基金、降低风险的职能,保护投资者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日本的中央农林金库则实行了专门的、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方式,成立了储蓄保险系统来保护存款客户的利益,并实行了风险管理基本战略。

司法途径。以摩洛哥为例,摩洛哥国家农业信贷银行规定,贷款的农户必须将其收入存入银行的分支机构中。对于贷款到期的农户,可以采取直接收回贷款的措施,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贷款的农户甚至有可能被关押。

设立坏帐处理部门。农业政策性金融面向农户和农业项目,风险比较大,容易出现不良资产。为了控制不良资产的比例,泰国成立了国家农业信贷委员会,收集和处理相关问题,清理历史坏帐,化解不良资产风险。他们把农户欠债类型划分为两种,与政府部门或与政府支持的农业项目相关的债务叫做正式债务,由金融机构提供的债务叫做非正式债务。不可抗力造成的正式债务可以酌情予以减免,农民自身原因导致的债务一般不能减免。到了2005年,国家农业信贷委员会已经解决了约170亿泰铢的正式债务问题和超过30亿泰铢的非正式债务问题。

启示

(一)政府高度重视农业政策性金融

无论是美国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政府都意识到了农业政策性金融的重要作用,重视其支农作用的发挥,努力为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从各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世界各国都针对农业政策性金融进行立法,并在财政方面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确保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对其贷款的使用、贷款者资格的审查等进行监管,保证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和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此外,各国政府还提供税收、担保、损失补贴等方面的支持,例如美国农民家计局负责为无法获得商业贷款的农户提供支持,还负责为农民申请商业性贷款提供担保,并补贴由此产生的利差。为了解决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美国曾于1985年免除农场信贷系统的政府负债;法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为符合要求的农户提供贴息贷款,并对农业信贷银行实行减免政策;日本的进出口银行、日本开发银行、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等都由政府出资建立,发挥政策引导功能,由政府弥补相关亏损。实践证明,这些支持措施都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生产率、改进农业生产技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水平比较低,生产率不高,金融市场不够发达,政府更应该为政策性金融的发展提供支持,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农业政策性金融依然主要依靠政府。当然,在提供支持的同时,一定要大力发展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防止因为过度保护而产生的路径依赖,否则会增加财政负担,也影响到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

(二)根据经济发展调整职能

各国的发展实践证明,农业政策性金融在农业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采用新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发展水平,增强本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都有着良好的效果,其主要是通过贷款来发挥职能作用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环境的变化,原有的业务已经无法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各国进行业务创新,为解决新矛盾进行有益的尝试。例如,1935年美国为了解决当时的农业危机成立了农民家计局,提供低收入农民生活贷款、农村设施建设贷款和农村工商业贷款。农民的家计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之后,业务重心向农业生产、农民增收方面转移。与改革开放之前相比,我国的经济已经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进入21世纪以后,农业发展更是日新月异,原有的业务范围已经无法满足我国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要根据经济发展调整职能,拓展业务领域,不仅为农户和法人企业,也要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村合作社等提供更多的支持。

(三)完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农业政策性金融面临的客户主要是农户或农业企业,对农业生产的依赖性很强,具有较高的风险,各国政府纷纷建立了较完备的风险防范机制,审核贷款申请者的申请资格和贷款额度,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求贷款者提供抵押或者担保,甚至采用司法途径来降低金融风险。例如,美国规定农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并成立了农场信贷系统保险公司来降低风险;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规定了不同贷款者和信贷资金不同用途的自有资金比例,并规定了特定的担保方式,如用于购买生产设备的中长期贷款,自有资金比例要高于40%,农户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死后,遗产先用于清偿担保债务,或由财产继承人偿还等。以上措施降低了业务拓展过程中的金融风险,对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也应当从自己的现实国情出发,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实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白钦先,徐爱田,王小兴.各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比较.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陈磊.解读日本的造村运动.当代亚太,2006(6)

3.方成.日本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介绍.现代金融,2001(2)

农业合作社出资方式范文第3篇

Abstract: "Leading enterprise driving" is the most important form of organizations of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which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various parts of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process. While realizing the profit target, the enterprises guide the local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deepen processing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develop the market, thus driving farmers' income increase, and promoting regional development objectively, so it has significant social benefits. But in recent years, many problems arise in the actual operation of the model, which affect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local agriculture industrialization. The root cause of the problems is the imperfect interest distribution mechanism. How to innovate the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benefit coupling mechanism is the key problem to develop modern agriculture, stimulate agricultural activity and innovate agricultural operation mechanism.

关键词: 龙头企业;利益分配;联结机制

Key words: leading enterprise;profit distribution;profit connecting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F3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19-0036-03

0 引言

农业是经济的根本,农业的基础地位不稳、不强会导致一系列的国民经济问题,造成了产业发展不平衡、经济结构不合理、城乡收入差距扩大、新农村建设受阻等等问题。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行和发展乡镇企业之后,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又一重大创造,是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近年来,农业产业化经营已成为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经济结构升级的重要途径。全国陆续涌现出一大批农业企业,根据具体组织形式的不同,这些现代农业企业可划分为龙头企业带动型、专业市场带动型、服务组织带动型、农业园区带动型等不同类型,其中,龙头企业带动型是被运用最广泛的经营组织形式之一,在农民增收和农业集约化发展方面效果显著。很多专家学者纷纷致力于研究创新企业组织形式,谋求适用不同条件的现代农业企业运营,提升企业实力,实现提升农业产业化程度的目的。但是,针对完善和提升某种具体农业组织形式的运营效果的研究却相对较少。过分注重组织形式创新而忽略对具体经营模式的优化和完善,导致许多前期成功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问题,甚至企业和农户之间爆发了严重的利益冲突,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也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1 龙头企业带动型经营模式的优劣分析

作为我国最重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的应用优势主要体现在市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方面:

①龙头企业承担大部分市场风险;

②“公司+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企业与农户基于共同的利益需求共同发展,风险共担,彻底改变了以往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对立的格局;

③在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方面,企业与农户资源互补。龙头企业承担资金、技术和大部分市场风险,农户提供劳动力和小部分经营风险,以此构建起新的合作格局。一方面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技术、资金方面的资源优势,弥补农户资金、技术匮乏的劣势,从而充分激发农户的生产热情,实现企业与农户互惠互利。

但是不可忽视的是龙头企业带动型的经营组织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①受市场供求变化的影响,农户品的供求关系难以稳定。②合作双方地位不平等,企业相对于农户而言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这种不平等直接影响了合作关系的稳固发展。③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尚不完善,成为影响合作关系良好持久发展的最大阻力。

在这一系列问题的背后,最根本的就是利益问题,利益是龙头企业与农户发展合作的根本动因,也是农民参与新型农业合作组织的动力根源,处理好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问题是影响整个农业合作组织良好发展的核心问题。

2 创新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的重要意义

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方式是农业产业化经营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核心。企业需要稳定的原料供给,农户需要稳定的产品销路,这一共同的需求点是双方合作的重要基础。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是一举多得的。

首先,有利于帮助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保障农民利益。有农业龙头企业资金、信息、科技等各方面的支持,农户可以摆脱生产的盲目性,有效规避市场风险。良好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起到双赢的效果,既有利于龙头企业稳定合作伙伴,又有利于农户积极参与合作生产,当前应极探索多种形式的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采取合同、合作、股份制等形式,或是二次分配、三次分配等形式,提高农户的收益。在保障龙头企业稳定收益的前提下通过利益联结,使龙头企业和基地、农户之间建立稳固的分工合作、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从而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农民利益。

其次,稳固的利益联结机制可以鼓励龙头企业注重原料生产基地建设,积极为农户和原料产地提供配套服务。以提升科学种植养殖水平为抓手,提供技术指导、定期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合作农户进行具体细致的指导和帮助,让农民科学种养殖的同时熟练掌握相关管理技术,为基地建设的健康发展提供资金和技术保障,同时为当地农业效率的提升注入强劲的动力。

最后,双赢利益联结机制的构建,能为龙头企业的发展注入持久动力,有利于国家农业产业升级,优化国家和地区经济结构,同时企业的标准化管理也有利于农产品生产的质量控制。在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同时建立完善的利益约束机制,以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为着力点,提升企业质量意识,大力推广“良种良法”,引导基地和农户科学种植养殖,特别是重视品牌培育和推进标准化生产,系统地制定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实行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环节和过程的全程质量控制,有利于实现基地、农户由数量型农业向质量型农业的跨越,从整体上提升我国农业产业化程度,促进农业经济结构升级。

3 创新利益联结机制的着力点

利益联结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桥梁和纽带,具体是指各经济主体之间在利益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制约关系及其调节功能。利益联结机制的构成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利益分配机制、利益调节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

农业产业化各参与主体对农业产业化系统的投入(资金、劳动、知识、技术),是它们得到回报和收益的基本依据,也是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动力源,因而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基础。在实践中,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分配原则是各个环节获得平均利润。

农业产业化的实质是利益一体化,但在实践中,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分配有时却处于一种此消彼长的状态,当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与契约价格严重偏离时,违约动机就会变得非常强烈,契约很难被执行。为了维持一体化组织的运营,就需要构建一种合理的利益调节机制,对利益分配的合理性进行临时调整,这种调整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要素供应价格调节。龙头企业通过为农户提供各种要素供给服务,如物资、技术信息、资本等,利用要素价格的变动实现双方利益的调整。二是产品销售价格调节,即通过订单合同价格的变动进行利益调整,在这种调节过程中,契约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偏离程度实质上就是利益调节的幅度。

利益联结机制的实现需要强有力的约束,否则,这种利益联结就必然是脆弱和低效率的。约束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组织约束。组织是相关制度包括利益分配方案的制定者、执行者和保障者。稳定的组织是农业产业化成功运行的重要基础。二是制度约束。一个成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必然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集合,例如合同产销制度,保护价格制度,风险基金制度等等。合理的制度安排以及有效的制度执行是农业产业化成功与否的重要保障。三是非市场安排。这是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一种特殊的资源配置方式。通过农资赊销、资金扶持等非市场的手段支持农户的生产等方式,可以避免农业产业化链条的脆弱,保证产业化经营的平稳运行,是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内各利益主体关系稳定的重要手段。

农业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的“火车头”,要在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中肩负起引导生产、深化加工、开拓市场、创新技术、综合服务的重任,外联市场、内联农户,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环节,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核心支撑、中坚力量。农业产业化发展要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其他涉及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等,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要充分依托国家政策、资金支持,走规模化、标准化、科技化、信息化、市场化的发展路子,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当好发展现代农业的排头兵。

4 创新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应坚持的原则

坚持平等自愿,市场导向的原则。企业与基地农户自主结合,政府主要行使政策支持、宣传鼓励、不良行为监管等工作,不能以“拉郎配”的行政手段去干预,这有违市场经济的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让市场在资源分配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减少行政手段干预,主要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调动企业和农户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和农户的有机结合,提高结合的质量。

坚持由浅入深,形式多样的原则。坚持由浅入深的理念,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企业与农户的个人意愿,从简单的买卖关系、契约关系到紧密的“一体”关系,都允许存在,逐步加强利益联结的紧密程度,将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逐步建成“资金共筹、利益共享、积累共有、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有利于维持关系的稳定性。

坚持稳中求变,注重引导的原则。存在是创新的基础,现代农业利益联结机制的创新思路应该建立在现实的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的基础上,坚持稳中求变,前期可主要采用经过实践检验的方式方法,从构建坚实的合作基础入手,再选取成果优质的龙头企业作为试点,着手改革创新。改革初期,政府要着力指导和帮助龙头企业与农业基地、农户规范订单文本,做好合同签证或公证等服务工作,加强诚信守法教育,提高订单农业的履约率。

5 可参照推广的几种利益联结方式

5.1 参股合作型

农业龙头企业可以采用股份合作制吸收农户投资入股,农户可以以土地、资金、技术、劳力向农业龙头企业参股,形成新的资产关系,使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以股份为纽带,结成“互利互惠、配套联动”的经济共同体。在这种利益联结机制中,龙头企业与农民不仅有严格的经济约束,而且还作为共同的出资方,组成新的企业主体,形成了“资金共享、利益共享、积累共有、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5.2 流转佣工型

农业龙头企业通过一次性购买或分期租借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依据自身需要确定种养殖项目,并雇佣当地农户到企业参与劳动生产,按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工资的形式支付报酬。这样可以将农民纳入企业用工管理范畴,有利于企业各项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企业也可按照发展经营需求,将农民划分为不同工种,有针对性的聘请技术专家对其开展专项指导,提升专业化程度,增加规模效益。农民在获得土地固定收益的同时,还可随着企业的发展增加收入,并提升相应工作技能。

5.3 要素供给型

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相应的生产要素,帮助其发展生产,利用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动抵抗市场风险。例如,农户资金短缺,或者出于对市场风险的恐惧,无法按照企业需求进行生产,龙头企业为了推动产业化的发展,在农户没有现款支付的时候,将生产资料赊销给农户,帮助农户生产,待交售产品时再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统一结算,或者对农户给予直接的资金扶持。这样可以有效抵抗由市场供求导致的价格波动,既可以减轻企业的经营风险,又能使农户免于“谷贱伤农”的尴尬。

5.4 利益返还型

企业、农户与当地政府之间签订利益返还约定书,同时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签订收购合同,对农户的农产品按合同价格收购,当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发生较大背离时,若企业获得额外收益,则按照利益返还约定比例将部分额外收益按照农户提供农产品数量合理返还利润,或者拿一部分利润用于农产品基地建设。若企业因合同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而发生较大亏损,则由当地政府出面,按照约定协调农户依据提供农产品数量将相应比例的额外收入暂时返还企业,以保证企业经营运转,支持企业的发展,等企业渡过难关,再以类似红利的形式将前期农户资助企业的资金予以返还,以保证农民的积极性。该种形式需要地方政府积极协调双方关系,在一方有违约意愿时加以干涉,从而保证前期契约得以顺利执行。

湖南大三湘油茶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茶油产业的新型农业高科技企业,总资产超过5亿元。企业从建立之初就以“振兴油茶民族产业,带动千万农民致富”为使命,作为一个农业高科技企业,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成功秘诀。大三湘将生产经营机制的创新充分贯穿到从油茶的育苗、种植、工艺研发、压榨生产及油茶关联产品的精深加工到终端销售渠道的建立。公司在常宁市、祁东县、宁远县、衡南县等地与农户签订荒山租赁协议5万多亩,其中新种良种油茶4万亩,并以“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在衡阳县界牌镇、岣嵝乡、樟木乡和常宁市西岭镇、烟洲镇等建设有机茶油基地26万亩,雇佣约2万当地农户参与企业劳动生产,在获得土地固定收益的同时,还可通过劳动获得工资收入,并提高自身劳动技能。为鼓励农户积极参与合作生产,企业还与农户和当地政府签订利益返还约定书,消除农户对市场风险的担忧。“十二五”期间,公司共发展100万亩油茶基地,其中:新种10万亩,低改30万亩,在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模式发展60万亩丰产油茶林基地。建立了从育苗――种植――加工――销售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和全过程的质量保障体系。根据企业当前发展规模和效益,预计到“十三五”期末,达到年产优质茶油3-5万吨的生产能力,实现销售收入20亿元,创利税2亿元,带动超过10万户农民增加收入15亿元。

湖南大三湘油茶科技有限公司是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机制创新的典范,通过创新使企业与农户以及当地政府之间的利益联结实现共赢,为我们研究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对于“龙头带动型”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促进效果提供了有益探索,有力论证了上述可供推广的几种创新模式的可行性。

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方式是农业产业化经营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核心,无法实现共赢的利益分割也是制约现代农业企业发展壮大的核心问题,在当前形势下,研究和探索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创新,对于实现企业经营目的、促进农民增收、从整体上提升我国农业产业化程度,促进农业经济结构升级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陈晓华.现代农业发展与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J].农业经济问题,2012(11).

[2]张春华.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2:76-78.

[3]牟大鹏.我国农业产业化的运行机制与发展路径研究[D].吉林大学,2010:3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