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农业合作社性质

农业合作社性质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农业合作社性质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农业合作社性质范文第1篇

1.法国农业产业一体化发展中农业合作社的促进作用分析。运用合作社的形式来发展农业产业一体化,是法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特色。法国农业合作社一方面建立在家庭农场基础之上,保留着农户对家庭农场的私有制和完全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权,使农场成为一个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单位;另一方面,农民在其需要的活动领域内进行合作,建立的合作社也是一个相对自我独立的经济单位,农场和合作社二者之间,在法律和经济关系上都是平等的关系。虽然合作社通过服务,提供信息,进行技术援助,提出产品规模和质量要求,签订供销和加工饲养等合同,对社员农场进行指导,但它不具有领导和管制的职能,它对社员农场的职能只限于服务和援助。法国农业合作社的主要形式是流通领域合作社。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前阶段(如供应农用生产资料、种子、饲料、幼畜雏禽,以及人工配种、生产设计、农田建设等)和农业生产后阶段(如运输、加工、仓储、销售、烘干、冷冻、出口等)的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可以使社员农场保持独立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以集中精力改善和发展生产,大量节省在供销和加工等方面的人力、财力消耗,减少中间流通环节,加速流通过程,有利于降低农产品成本,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益,社员农场能够通过合作社更好地获得市场信息反馈,以利于指导和改革生产。合作社把市场机制引进农场生产,并突破地区、国土界限,扩大农场同市场的联系,加强了市场对农场生产的刺激作用。合作社还能从市场销售角度,对农场改善管理、发展生产、改良品种、规格和质量,进行最好的技术援助。法国农业合作社通过从事农、工、商多方面的经营活动把农业生产、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加工、销售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农业产业一体化。

2.美国农业产业一体化发展中农场主合作社的促进作用分析。美国农场主合作社最普遍的形式是供销合作社,经营农用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农产品收购、加工、包装,直至销售。据2002年资料,美国农场主购买的供应品,约有20%来自合作社,通过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约占全部商品的33%。美国农场主合作社的财产为社员所有,为社员服务;实行按成本经营的原则,按股金分红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利润的8%,利润主要部分按社员合作社的业务交往量的比例分配;内部实行一人一票等民主管理制,由社员大会选举董事会决定合作社大事等。农场主合作社在发展农业生产、适应现代市场、改善农场主状况等方面都起了重要作用。最著名的“农地实验社”,年营业额高达46.9亿美元,拥有50万社员,2200个分社,一系列工厂,年生产210万吨化肥,1000多万磅除草剂等。这类合作社已形成“一类农工商一体化组织”。

总之,法、美、日的农业合作社都比较发达,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他们都很好地运用农业合作社的形式来发展本国农业产业一体化,从而快速实现了农业现代化。

二、我国供销合作社经营不善成因分析

1.供销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认识错误导致供销合作社发展动力不足。我国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干部、合作社职员和农民社员对供销社所有制性质认识错误,导致供销社改革和发展动力不足。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干部不是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而更多是由地方政府任命。因此,他们首先要对政府负责,其次又要考虑职工的利益,而对于农民社员的利益则关心不多,对于把供销合作社真正改成农民社员的合作经济组织更缺乏应有的积极性和足够的动力,从而在主观态度上大大影响了他们推进改革进程的工作力度。供销合作社的职工不把自己作为供销合作社的雇员来看待,而认为自己是主人,他们希望供销合作社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从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好处和利益,并不关心供销合作社是否能给农民社员提供什么服务。由于历史上供销合作社的“官商”经营作风已把它与社员的关系变成了一种简单的买卖关系,农民不相信,也不知道供销合作社能够或应该给自己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因此,对供销合作社改革也并不关心,缺乏主动参与的积极性。社员的参与程度不够,供销合作社改革也就失去了相应的动力。在缺乏充分的动力和足够的压力的情况下,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进程必然受阻。

2.供销合作社经营宗旨认识错误导致供销合作社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目前我国供销合作社没有把对社员的供销优惠服务作为经营宗旨,而是与一般商业企业一样,在等价交换基础上和农民社员做生意,为了盈利而进行经营,失去了合作社特有的经营宗旨,也就失去存在的价值,导致经营亏损,渐趋灭亡。

三、发展供销合作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业合作社性质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农业 合作社 现代化

一、合作社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1.多数国家经验证明,大公司经营农场不会成功

根据国际经验,尽管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农场规模已经很大,农业现代化、机械化水平已经很高,但这些国家的绝大部分农场,仍然是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公司农场比例很小。有些国家,虽然也曾有过发展大公司农场经历,但结果却证明很多大公司农场经营是不成功的。

2.家庭农场独自进入市场会遇到许多困难

在分散经营条件下,家庭农场要想在市场上取得平等谈判地位,实现产前、产后经营环节的规模经济,必须走联合起来的道路。在农业生产实行家庭经营体制条件下,即使有些国家的家庭农场规模很大,就其单个农场的投入、产出规模而言,也很难在生产资料采购、农产品销售和加工等产前、产后经营环节上达到经济批量要求。另外,众多分散经营的家庭农场,在同一产品市场上互相竞争,使得他们各自在与大企业从事交易的时候,处于一个十分不利的谈判地位。正是上述两个基本因素,促使大部分发达国家的农民,在进入市场时候,走上了合作经营道路。

3.没有别的企业可以替代合作社在帮助农民扩大农业盈利空间方面的作用

由于工商企业与农业生产者处在交易双方的对立面上,不但各自的经济利益难以融合一致,而且由于工商企业相对于分散的农业生产者,他们处在一个更为有利的谈判地位,因此常常使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挤压。相反,由于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企业,它与农业生产者之间有着与生俱来的共生关系,它的发展不但不会侵害农民利益,而且有效扩大了农业经营的盈利空间,因此在竞争中得到农业生产者的广泛支持,从而胜出独立工商企业,得以发展壮大。

4.合作社增强了地方农业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在普遍实行家庭分散经营的条件下,农业的一个致命弱点是,融资困难,技术研发力量缺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毫无品牌优势,难以超出地区市场在全国市场和国际市场上稳定地占有一席地位。而合作社的建立,使这些问题的解决变得比较容易。在发达国家,合作金融是帮助农户解决融资困难的主要桥梁,合作社是开展农产品深加工技术研发的主要力量。

5.合作社为发达国家政府在世贸组织框架下扶持本国农业提供了便利条件

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在实施减免税收等政策上,对国内外企业必须一视同仁,即所谓国民待遇。在大量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的情况下,上述规则显然不利于增强本国企业的对外竞争力。但是,由于各发达国家都把合作社视为非营利企业,它们在国内理所当然地对合作社实行减免税收政策,就避免了外资涉农企业要求享受国民待遇的问题。

二、中国现有农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1.覆盖面偏低,合作紧密性还不强,功能和作用有限

目前,我国农业合作社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数量相对较少、覆盖面低、规模不大、入社农户占乡村总户数的比例小。据农业部统计,2005年底,我国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总数已达190多万个,具有一定规模、运行基本规范的有27万个。同时,农业合作社在不同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在一些重点产业和优势区域发展不足,比较有规模和符合我国优势农产品发展规划需要的跨地区、全行业性的专业合作社缺乏,不能满足我国农业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和应对国际竞争的需要。表现为:一是大部分组织起步晚,起点低,商业规模小;二是带动能力弱,市场竞争力不强;三是组织机构简单,合作水平低;四是对农民利益保护不够。

2.规范性发展不足

在2005年对9省140个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中,综合起来看,发展处于初步阶段的居多。按照农民合作社合作内容、组织结构和组织特定功能的发挥等指标分析,在调查的农民合作社中,比较规范的好的典型不到整个调查数的一半。就是在发展比较好的地方,基本的情况也是通过合作社的形式,已经把农民“组织起来”,但合作起点低、组织任务定位不明确、合作的事业还不发达,距离“组织得好”和“发展得好”还有较大差距,合作社缺乏强有力的生存、发展和服务能力。考察现实中的农民合作社后发现,很多形式和名称上标明为农业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很多不具有农民合作社的主要特征。

3.内部治理多数不健全,制度创新任重道远

目前除部分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和内部组织机制比较健全外,相当多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在制度上还存在问题。表现为:一是在社员的管理上,缺乏基本的加入和退出手续,仅靠一本花名册作为成员的入社凭证和身份证明;二是在产权的划分上,乡、镇、行政村、自然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划分不清晰;三是在民主管理上,虽然大部分农民合作社都拟定了章程,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仍有一部分组织,社务不够公开,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四是在名称上,有的本是合作社性质,却挂协会的牌子;有的本是协会性质,却挂合作社牌子;有的本是公司企业性质,也挂上了专业合作社或协会的牌子,戴上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红帽子”。五是在财务管理上,一些单位没有独立的财务,账目没有公开或根本就没有财务账目。六是在利益分配上,农民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关系还不够紧密。七是在内部控制上,部分农民合作社要么是大户控制,要么是公司控制,要么是其他各种外部力量控制,它们并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尤其是农民合作社的管理者阶层往往在乡、镇、村级干部中产生,缺乏监督、约束机制,集体财产成了少数干部可以任意支配的“私有财产”,收入多少不明,钱的来龙去脉不清,少数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造成资产严重流失。

三、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建设思路

鉴于目前中国农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建设合作社成熟的经验,在扬弃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合作社。在建设农村合作社时可以重点考虑以下几点:

1.政府扶助

对政府来讲,主要做好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进行宣传,使农民明白合作社的意义,提高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和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二是要协助合作社制定好合作社管理运作的一整套制度;三是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为农村合作社提供各种服务;四是落实优惠政策;五是提供培训。政府要经常对合作社的有关社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强他们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六是资金支持。

2.法律保障

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都有完备的法律作为依据, 发达国家在推进合作社模式时,都在法律方面给予了保障。1852年,英国议会根据全国风起云涌的合作社运动,通过了“工业和节俭协会法”,使合作社作为合法组织最早步入国家的法治轨道。美国虽然兴办合作社于英、法之后,但全美各州制定合作社法却较早。早在1857年,美国纽约州就制定了“火险互助合作社法”;1865年,密歇根州又通过了“工匠和劳动者合作社法”。日本1947年制定的“农业协同组合法”是日本农协稳定发展的前提和法律保障,也是日本政府对农协的法律支持。目前,全世界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合作社法或合作社示范章程。在这方面,我们相信,农村合作社法出台以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将会进入一个快速、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3.民主管理

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合作社成立要因地而宜,因时而宜,不宜政府强行撮合,更不能行政指派。合作社解散也要尊重广大社员的意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度办事。在日常管理中,社员参与制定合作社的政策和决定。选举产生的代表要社员负责。社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一人一票。合作社与其他组织,包括与政府达成协议或从外部筹集资金,也必须以确保社员民主管理和维护合作社自的方式进行,使合作社真正成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法人组织。

4.强化监督

合作社的管理和运作要靠法律和制度来保证。但要使合作社良性运转还要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一是政府部门加强外部监督,定期和不定期的派人对合作社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有关财务进行审计。二是合作社要定期召开社员大会通报合作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广大社员的监督。广大社员也要积极进行质询,随时对合作社的政务、财务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穆励:兴办合作社事业是世界潮流[J].求是.2003(20)

[2]杜吟棠:以合作社促进农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N].农民日报.2007~01~05

农业合作社性质范文第3篇

1、因地制宜、适用的原则。根据本村土地规模数量自行确定合作社规模,要符合本地实际,确定合作社的经营模式,合作社的大小,规模适用本村的组织形式。

2、坚持自愿、民主的原则。合作社的性质是农民自我管理、自我组织、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实行自愿民主的原则,其它行政单位及组织不得干预。

3、坚持依法实施、制度的原则。合作社要依据法律开展经营活动,不断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实行科学化管理、制度化约束。

4、坚持典型引带、试点的原则。以典型带动全面,起到示范引导作用,不搞形式一刀切,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5、坚持机制合理,增效的原则。各合作社要根据实际,制定完善合理的效益盈亏、分配、风险机制,以入社农民受益为主。

全镇土地合作经营面积要达到60000亩,入社农户占全村农户50%以上,单独合作社经营土地面积不少1000亩。

1、成立专业合作社。依法申请注册合作社经营许可,确定法人代表。

2、依法民主推荐合作社管理人员。召开股民大会,每10---20户选出一个代表,作为合作社管理人员,并确定会计1名,出纳员1名,管理监督员设若干人。

3、吸纳农民参加合作社,向农民讲解入社的政策和条件。

4、农民入社以土地形式量化入股,参加合作社统一经营。

5、合作社与农户签订参加入社的合同书。

6、实现农业种植的“六统一”即统一整地、统一物资、统一播种、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收获、统一销售。

1、入社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2、农业合作社经营状况定期公开、保证入社人员知情权。

3、合作社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利益分配及核算机制,要取得入社农民认可方可执行。

4、合作社以服务农民为宗旨,不得损害入社人员的经济利益。

农业合作社性质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合作社;家庭;收入

中图分类号:F276.2文献标识码:A

2007年10月,我们组建了《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合作社成立的影响因素分析》课题组,随后这个课题在东北农业大学立项成功。我们围绕这个课题的研究内容进行了理论假设,并在此基础上设置了30个与课题有关的指标,进而设计出了含有四个方面共32道题的调查问卷。

双岔河镇双泉村位于绥棱县城东北方向45公里处,地处平原,耕地总面积2万亩,居民555户,共2,200人,人均收入1,500元左右,村集体收入100万元/年,有一条水泥板路通往县城。该村主要种植大豆,有25年的种植历史,农业收入是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为了更好地了解村民对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看法及成立合作社存在的问题,我们的调查采用了“访谈+问卷”的形式分层次进行。调查对象是该村农户,共计32户,按照家庭年收入分为四层:第一层为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农户,共计3户;第二层为1~2万元的农户,共计10户;第三层为收入在2~6万元的农户,共计11户;第四层为年收入在6万元以上的农户,共计8户,比例为3∶10∶11∶8,基本符合了该村整体的收入分布情况。

一、农村合作社成立的影响因素分析

首先要说明的是,双泉村目前还没有成立农村合作社,但我们认为有必要成立。前面也介绍到了该村完全以种植大豆为主,如果该村成立了专业的大豆合作社,对大豆生产及销售的各环节进行有效组织和指导,将会在提高农民收入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但是,现在该村还没有成立合作社,根据调查有如下一些原因:

(一)当地环境方面。政府宣传不到位,支持力度不够。我们在进行实地考察时,当被问到“是否听说过‘农村合作社’一词”时,90%的人把它等同于,经过我们解释之后,了解了新型合作社的原理、运行模式、利益分配机制等具体问题后,仍有近40%的人对合作社持否定态度。当然,在调查过程中也有两户人对“农业合作社”有独特的见解,他们甚至就该村的具体情况与我们交流,这也让我们惊讶不已,但是他们只是很少一部分。农村合作社不是只为少部分人谋利的组织,而是要为绝大多数乃至全村人服务的组织,因而必须要让其他的多数人也了解到“农村合作社”及其内涵。

(二)农户的基本特征情况和其生产经营情况对于参与合作社行为的影响。农业合作社的最小组成单位是家庭,一个家庭是否加入合作社,我们觉得最主要的因素应该有家庭总人口、总劳动人口、总耕作面积、家庭总收入、农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以及户主的基本情况,如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经历等。

1、家庭总人口。我们发现,家庭总人口越多,对农业合作的支持率越高。家庭人口数目与参加合作社的支持率之间是同向变动趋势。一个家庭的人口越多,一方面它与外界环境发生的联系也就越多,接受信息越广,外界对家庭的影响程度也就越大,从而对其决策的影响也就越大;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已经认识到应该解放出土地上的非必要人力资源来投入到其他工作中,以获得更高收益。

2、家庭总劳动人口。家庭总劳动人口数量是家庭总人口数中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因为当前我国处于农业不发达阶段,劳动人口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是其他要素所无法比拟的,故而需单列出来,农业合作社的本质就是规模经济在农业生产领域的运用。如果一个家庭的劳动人口足够多,对外源劳动力需要很小,那么这个家庭对于参加合作社就不会表现出多大热情。结合我们的调查,也得到了相同结论。

3、家庭的总耕作面积。总耕作面积直接决定了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劳动力、农机、化肥、农药、灌溉等的数量。如果耕作面积足够大,农户自己就足以降低它的生产成本,销售农产品时,也具有比其他农产更大的规模优势。此时,农业合作社的优势也没有表现出来,故而该因素与农业合作社的支持率是倒“U”型分布,如图1所示。(图1)

4、家庭年总收入及农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农村家庭的收入主要是靠出售农产品获得,我们在调查时,全部以毛收入来统计,也就是说,农户的年收入与农产品出售时的价格和其总产量成正比。合作社在生产和出售产品时,能把零散的农户整合起来,使农户能以尽量高的价格出售。因而收入高的农户因其总产量比较多,对参加合作社会有更高的热情。另外,较高的收入可以使农户有机会接触到更多关于合作社的信息,从而使他们在思想上更加灵活开放,这也是我们调查时真实感受到的。但是总收入、总产量与总耕地面积在农村环境中是等价的,也就是说其收入越高,其耕地面积也就越大,当其耕地面积大到足够产生规模效益时,其合作意愿就会降低。故而总收入在6万元以上这个层次的支持率略微下降。但是,农业收入所占比例越高的农户就会越期待产品价格上升,因而其会越支持合作社。如果我们使用农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这种变动趋势会更明显。农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较高,对合作社的支持率越高。这也说明了对农业收入依赖程度越高,越积极参加合作社。

5、户主年龄。一般认为,年龄与其学历呈反向变动趋势,其越年轻、学历越高,接受新生事物和新信息也就越快,也就越能够理解新型合作社的优势,其对合作社的支持率也就越高,反之年龄越大,其理解新型合作社的程度也就越低,合作意愿也就越低。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劳动能力逐渐降低,也就促使其合作意愿升高,因此户主年龄与合作社支持率呈“U”型分布。

6、户主文化程度。由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采集样本不够,所以忽略其对该指标的影响。统计结果显示,户主文化程度与合作社的支持率呈同向变动关系,文化程度越高,越支持合作社,参与意愿越高。

7、户主有无外出打工经历。统计结果显示,有外出打工经历的户主,由于接触过农村以外的环境,信息面广,对新信息接受比较快,其对合作社的支持率明显高于没有外出打工经历的户主。

8、对现有为农服务组织的满意度。农户对现有为农服务组织的不满意程度越强烈,其参与专业合作社的意愿就越强。

此外,在实地调查的过程中,我们通过与农民的亲切交谈还了解到其他一些情况,如有的农民认为近两年大豆价格波动较大(2006年平均1.208元/斤,2007年平均2.15元/斤),收入不稳定、种植风险大等问题可以通过加入合作社来解决,也有一些农民认为加入合作社之后实行大型机械化作业,自家的大量小型农机投入无法实现价值,还得负担大型农机费用,因此不愿加入合作社,等等。

二、影响因素总结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各指标对于农民参与合作社行为的影响作用如下:

1、政府支持、宣传力度+

2、家庭总人口+

3、家庭总劳动人口+

4、总耕地面积-

5、转租耕地面积-

6、家庭总收入+

7、农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

8、户主年龄0

9、户主文化程度+

10、户主外出打工经历+

11、对为农组织满意程度-

12、农产品价格波动+

13、小型农机投入-

农业合作社性质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超对接 组织对接 三农问题

2011年,“菜贱伤农”现象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此同时大多数消费者也开始抱怨“菜贵伤民”。于是,农产品市场出现了“菜贵伤民,菜贱伤农”的怪圈;于是专家学者将更多的希望寄托在“农超对接”这个可以直接连接农户与消费者的直销模式。然而,相对于超市经营的标准化,还处于初级阶段的农户或合作社由于其规模小、起点低,想对而仍然面临诸多障碍。据统计,连锁零售企业水果和蔬菜占生鲜销售比例分别为23.66%、22.13%,其中90%的企业由总部统一采购,只有16%的企业以基地或产地为主。由此可见,目前,“农超对接”还没有占据主导位置,其推行过程并没有之前所受的关注表现得那么顺利。

一、发展“农超对接”存在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国内进行的农超对接主要有四种模式:“农户+农业合作社(供销社)+超市”模式、“合作农场+超市”模式、“农户+龙头企业+超市”模式。其中这四种模式中,均是在农户与超市这两个之间牵线。

在目前农超对接模式推行中产生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已有多方文献资料。特别是超市要求的产品统一标准与农户原有分散的种植模式之间的矛盾,超市冷链要求与生鲜产品落后的储运条件之间的矛盾,超市的滞后付款与农户现金付款之间的矛盾等。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角度来说,农超对接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三个因素:

(1)农户因素。在农超对接过程中,农户体现出组织化水平低、商品检查苛刻、提供种类过少等缺点。这主要是体现我国农业“小农经济”的特点。

(2)超市因素。很多超市对“农超对接”兴趣不大,主要体现在投入成本较大和政策的准入条件苛刻两方面的因素。此外,超市对农超对接兴趣不大还在于经营方式与产品标准的差异实在太大,超市的结算周期较长而农户比较习惯现金交易。最后,最为现实的一点是,超市那边反映农超对接的产品根本不具有价格优势,这与之前理论上讨论的减少流通环节可以提高超市利润的说法相悖。

(3)农合组织。“农超对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求比较高,目前,仍有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参与“农超对接”。目前,我省部分农民专业合作是临时性的,甚至有些是季节性的、松散的,并未形成规模。而且,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农村合作社的主要工作一方面是寻找有生产能力的农民进行合作,另一方面是帮助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寻找销路。因此,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能力并没有达到“农超对接”中超市所需要的指标。农民合作社数量少,工作太初级、单一,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

二、从产业升级角度对农超对接当中出现的原因浅析

上述文献从各方面说明了“农超对接”模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与制约因素,但是更多的局限于操作层面,而从农超对接政策推行的出发点来说,从产业升级角度来探讨农超对接模式的可能遇到的困境也许是个不同的角度。

农超对接问题,追根究底是“三农问题”。在《对我国农业产业组织形式创新的思考——基于分工与专业化视角》一文中,作者从分工和专业化视角探讨了“二元经济”理论,并认为三农问题的突出性都在于农业自身的弱质性条件制约了农业分工和专业化。作者认为农业产业化是提高农业分工和专业化水平的重要组织途径。

在农超对接模式中,农业自身的弱质性体现的尤为明显。第一,在阻碍农超对接发展的因素中,农户因素层面上问题基本都属于农业自身的分散性与经验型,没有集中的资源整合与信息收集,也没有技术上的发展与利用。第二,在超市层面则反映的是现代流通企业的超市商品的规格化、标准化、周年供应等特性要求和传统农业生产产品的季节性强、标准化低市场化水平低等存在的矛盾。因此,在渠道为王的超市强势话语权下,超市开出的条件让很多农户和农业合作社望尘莫及,农户或者合作社显得“人微言轻”。

因此,农超对接模式最大的冲突是我国传统农业的“小农经济”与现代流通企业的“产业化规模化”之间的矛盾。农超对接最主要的挑战是传统的小规模农户所有的生产技术和经营意识与现代化零售业的产品标准之间的矛盾。而农产品标准化是我国与全球接轨的必然趋势,要想调和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不可能要求现代流通企业去适应传统农业,只能是让传统农业实现产业升级,进行农业产业化。

三、组织对接是农超对接成功的关键

目前农超对接中,农户与超市在这一模式当中的不对等地位,无论是在话语权、专业程度上,农户都处于劣势地位。另一方面,农户以其自身的弱质性很难从自我摆脱困境,故而需要借助现代组织的强大力量。

而农业的“市场化取向、企业化运作”是基本原则(商务部部长姜涛语)。因此,在农户与超市之间建立一个能联系其两者并能与超市平等的对话的组织是关键因素。不管是“超市+农业合作社+农户”、“超市+合作农场”还是“超市+龙头企业+农户”模式,都能达到这一目的。超市+农业合作社+农户这种模式中,农业专业合作社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在企业性质上与超市相同。这种模式试图通过集合优质农户资源,使合作社成为一个代表农户而又能与超市平等对话的组织。超市+合作农场模式则是通过借助超市完善的管理体系来直接指导农户生产,农户直接参与到超市的组织体系中。不过此种模式,超市风险较大,目前发展不属于主流。超市+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可以依据龙头企业的性质的不同分为两类,龙头企业为流通与销售企业的模式与龙头企业为生产企业的模式。在这一组织形式中, 龙头企业一方面是联结、协调市场与农户的纽带, 另一方面又是传递分工和专业化网络效果的重要载体。龙头企业使用现代化经营管理模式,能够在产品标准化、高效率的要求上符合超市的标准。

所以,这些通过借助中间组织使得农户与超市可以进行对话的模式,在理论上均是可以帮助更好地推行农超对接,进而实现农业产业化的。那为什么这些模式下的农超对接的推行效果不佳呢?究其原因,便是这些中间组织无论是农合组织还是龙头企业,就其目前的发展水平来说还远远不够。组织对接的不成功是农超对接目前受到阻碍的最根本问题。

组织对接是解决农超对接发展过程中其他问题的基础。如果组织对接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其他方面的发展都没有作用。例如,订单农业等等措施,如果没有组织对接这一载体其实施基本不可能或者说其实施效果会大打折扣。所以,从产业升级角度来说,当前农超对接的重心应为组织对接,不仅仅是形式上的组织对接,更应是实实在在地解决农户与超市(市场)之间矛盾的组织对接。

参考文献:

[1]刘晓峰.农超对接模式下农户心理契约的构成及中介效应分析[J].财贸经济,2011.2

[2]王国平.产业升级中现代农业成长规律研究——以我国正在探索中的现代农业发展为例[J].科学发展,2009.5

[3]罗元清,王家能.对我国农业产业组织形式创新的思考——基于分工与专业化视角[J].农村经济,2008.6

[4]宗成峰.对我国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思考[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5]王利文,魏伟新.发展“农超对接”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J].广东合作经济,2011.5

[6]丁学东.农业产业化:用工业化方式办农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1

农业合作社性质范文第6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创新

[作者简介]刘雅静,山东大学理论教学部教授,山东济南250100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11―0007-04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广泛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在农村集体化经营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的形式实现了农业生产的分散经营,从而有效地解决了体制下劳动者积极性得不到发挥、劳动生产率下降的问题,并带来了我国农业生产的飞跃式发展。但是,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的一些局限性也日益显露出来:一是超小规模经营增大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劳动力及农业固定资产得不到充分利用,制约了农业机械化、专业化,也限制了农业技术的推广和使用;二是单一分散的农户不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三是家庭经营势单力薄,难以独自抵御市场竞争的风险;四是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低,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如何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根本的出路就是把分散生产与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组成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同参与市场竞争,抵御市场风险。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农村发展起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形式的一种创新,虽然在不同的地区对其有不同的称谓,有的叫农民专业协会,有的叫专业合作社,还有的叫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合作协会等等,但就其内涵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以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平等、民主、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提高竞争能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主要特点是在不改变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农民自愿地在某个生产领域实行联合,或者是在同一产业内的某些生产环节进行合作。其主要功能是在不直接干预农户经营的前提下,为农户提供信息、技术、资金、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服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步推行,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在独立发展生产的过程中,农民对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于是,一批由农民自己组织的技术服务组织应运而生。在这一时期,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功能在于生产技术的推广、研制和开发,合作经济组织多以专业技术协会或研究会的名义存在。

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农产品实行市场调节,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农民对合作的要求日益提高,因此,以从事农产品销售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大量兴起,很多专业技术协会也把经营重点转向共同销售农产品方面。由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技术协作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服务内容,所以这一时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多以农业技术经济服务组织的名称存在。

第三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的加快,以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专业合作社、联合体、服务中心甚至公司等称谓出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这一时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在兴办形式上呈现出了多种多样的特点,而且合作内容也逐渐拓宽,既有技术合作,又有供销、资金、信息等方面的合作,甚至出现了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的新型合作关系,出现了一批由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出资建立的以从事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为主的经济实体。据农业部统计,目前我国已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多万个,联合农户4000多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2.6%。

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大量涌现,不仅促进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加快了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更新和推广,较好地维护了农民利益,而且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对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相对于中国广大农村、农户来说,数量仍然偏少,而且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还普遍存在规模不大、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内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具体表现在:

1.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直到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法律的缺位导致在现实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其一,由于法律缺位,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性质不明确,致使部分农户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了误解,甚至错误地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是对现有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改革成果的否定,是建国初期“合作化”运动的重复,是又一次的“归大堆”。因此,产生“恐合”心理,害怕再吃“大锅饭”,从而在对待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方面不积极,甚至存在抵触情绪。其二,由于法律缺位,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法人登记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状况比较混乱。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登记注册五花八门,一部分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一部分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社会团体,一部分在科协或农业管理部门登记,还有一部分则根本没有进行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的混乱,不仅使人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身份”(性质)的认定产生歧义,而且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性受到破坏,导致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去寻求政府或其他社会力量的庇护,独立性受到影响。其三,由于法律缺位,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开展业务时受到限制。如一些地区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界定为社会团体,强调其只能从事公益性活动,不能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因开展盈利性活动,受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而且,由于法律缺位,也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受到限制,有的地方只能提供小额贷款,有的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很难以自己的名义获得银行贷款。

2.规模小。覆盖面窄。从全国规模看,按照科协的统计,目前全国参加农协会的人数为620万,仅占全国农户的3.5%。按照供销社的统计,参加供销社系统组建的专业合作社人数为858万,占农户的4.8%。两者相加也不过8.3%。即使按照农业部门的估算,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多万个,带动农户4000万,也不过占全国农户的22.6%。从各省的发展规模看,情况也基本如此。山东是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多的省,2003年山东省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5359个,社(会)员126万户,占全省农户的6.2%,带动农户318万户,占全省农户的15.6%。这和国外绝大多数农民都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反差很大。在国外,美国80%以上的农场主都加人到了农业合作社中,法国农民中90%以上加入了农业合作社,日本更是100%的农户都加入了农协。

而且,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还带有明显的封闭性。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一个村或者一个乡的范围内几十户农户组织起来的,跨村、乡、县甚至跨省的合作经济组织并不多见。据浙江省的调查资料显示,到2000年底,农户成员集中在乡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2230多个,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83.61%;跨乡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412个,占15.45%;跨县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有25个,占O.9%。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封闭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发展规模,同时也说明其带动性还不是很强,其示范性及辐射性还局限在原有的行政区域内。

3.内在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由于我国没有经历过合作经济的全面发展时期以及现阶段立法建制方面依然滞后,因此,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内在机制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其一,组织规范化程度低。以专业协会为例,其内涵极为“宽泛”。从几个农民之间进行不定期的技术和经验交流,到为数千甚至数万个会员提供技术、信息、购销服务;从农民自己组建的较为规范的合作社企业,到由众多政府职能部门、各类企业加盟的社会化服务组织,都可以在“专业协会”这个称谓中找到自己的归属,都可以以“专业协会”这一名义与各界打交道。其二,规章制度不健全。目前,尽管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在其章程中规定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理事及理事长的职责等等内容,但在实践中,组织内的责权利并不明确。实际运行过程中,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和最终决策权往往集中在依托组织和少数“能人”那里,社员大会多流于形式,而专事监督职能的监事会则成为摆设甚至有的根本就不设置。其三,产权制度比较混乱。依托各种原有经济组织建立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财产与原有经济组织或单位的财产重叠,缺乏明确的界限;在由能人或专业大户牵头组建的合作组织中,组织的公共积累与负责人个人所有资产权属不清。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而且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用的发挥。而要彻底改变中国农村分散生产、分散经营的落后状况和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就必须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

三、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对策措施

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要进一步加快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创新,就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健全法规。加快立法建设步伐。为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一个健全的制度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一般性的公司企业有着明显的区别。它是经济组织,但组成的目的是为成员服务,不同于一般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带有群众团体或协会性质,但由于采取了企业的组织形式,又不同于一般群众团体。正是由于合作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这种特殊性质,世界各国大多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以规范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保障合作经济组织的权益。如日本有《农业协同组合法》、法国有《农业共同经营组合法》、美国有《农产品销售合作法》等,合作立法为西方国家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实践证明,凡是合作立法比较完备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西班牙、日本等国家),合作事业都取得了持续稳定地发展。可见,通过立法确立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保护并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条件。然而,直到目前我国依然没有一部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规,从而也无法以法律形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属性、功能、组织形式等加以规定,无法规定其法人资格、法律地位,无法以法律形式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加以保护。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索取远大于给予,侵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为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当务之急是政府早日颁布合作经济组织法,明确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基本原则,明确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合并、运营、管理、监督、解散等方面的事宜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置于法律的保护和监督之下,切实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2.规范、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管理机制。促使其健康发展。外部的扶持终究是外因,合作经济组织要大发展,关键还在于内部要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历史的和国际的经验告诉我们,规范化是持久发展的前提,为了避免再走弯路,规范化的制度建设应被提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日程上来。(1)要明晰产权。产权关系是各种经济关系的基础,是联络各经营主体的纽带。产权明晰不仅有利于保护和提高农民的参与积极性,增强组织发展的内部动力,而且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是由多个单位和农户共同参加而建立的,这些单位和农户之间的财产利益关系如果不清晰,那么在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就会引起摩擦和矛盾,而且难以解决,从而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甚至使其走向衰亡。所以,明晰产权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是十分关键的。(2)要健全组织内部的民主管理制度。民主管理是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命力所在,有无真正的民主管理是合作经济组织成功与否的标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制定章程、制度,规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都要通过全体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避免农民权益受到损失。只有这样,农民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才能被充分调动起来。(3)要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利益为纽带结成的互惠互利共同体,其生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员农户利益以及各种合作要素利益的实现程度。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明确各种要素在组织中的作用,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实行按股金分红,坚

农业合作社性质范文第7篇

1.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我国一直就有自发形成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但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快,农业难以单独应付市场行情,于是相继组建了一批专业市场、专业生产合作社、专业生产经济合作组织、农民联合体、经营大户牵头联办的互助合作经济组织以及由企业或技术服务单位牵头的产供销服务的经济组织,同时还涌现出专门从事农副产品营销专业户或经纪人,这些组织虽名称各异、形式不一,功能相同、组织层次有高有低,但在帮助农民进入市场,缓解产销矛盾,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深受农民的欢迎。

2.发展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主要问题。

2.1协会的规模不大,发展不平衡。主要原因是思想观念更新太慢,很多农业合作组织都是近年来才成立的,一般规模不大,很难形成聚合效益,例如甜瓜协会,主要是因为成立时间不长,规模不大导致效益上不去,难以吸引新的会员。

2.2内部管理不严,外部环境不好。有些农业中介组织发展不规范,章程不明确,规模较小,组织松散。主要表现在不照章程办事,理事会、监事会活动不正常,组织经济实力不强,只收取一定的会员费,销售一定数量的产品,吸引力不大。社员的素质低,只顾眼前利益,市场行情好,不管合作组织订合同与否都往外销,市场行情不好,就找经济合作组织,致使运行困难。加之外部环境不宽松,主要表现在人才、资金、市场和优惠政策等方面,如果政府不出面协调,事情就很难办到,这也制约了中介经济服务组织的发展壮大。

2.3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地位不明确。现有的中介经济合作组织,一但遇到经济纠纷时,不善于用现有法律保护自己。同时,我国到目前为止,对农业经济合作服务组织的性质、宗旨、服务等方面,在法律法规上缺乏具体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也未出台法律法规,农村合作经济服务组织也未明确注册登记的部门,法人主体不明确,这不利于有序竞争和发展。

二、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的几点建议

1.政府应加强宏观管理。各级政府应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健康快速发展。要本着“重引导、少干预、多服务”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要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调动农户加入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积极性。应尽快制定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法》,明确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和市场主体资格,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提供政策依据和法律保护。2.加强与龙头企业的合作增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活力。一是政府要鼓励、引导龙头企业与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在自原的前提下,建立风险基金制度、保护价制度、经营合同制度等,以制度约束各方行为;二是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与农户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和利益分配机制;三是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对龙头企业来说,与分散的农户打交道不如与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打交道,这样既可降低成本、减少风险,又可利用自身的资金、技术优势和营销能力成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坚强后盾。而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则可以发挥自己的服务职能,为个体会员提供直接的服务,从而使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吸引力增强,实现共赢。

农业合作社性质范文第8篇

【关键词】农业服务体系;农业服务模式;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G623.31 【文章标识码】D 【文章编号】1326-3587(2013)11-0060-01

农业服务体系,也有称为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形式,多层次、多环节、多回路的相互联系、互相配合的全面系统化的服务,达到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最佳社会经济效益的网络体系,是综合性解决三农问题的一种机制。它是和农业生产部门(农场和农户)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而组成了一个包括农用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农业生产、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加工、包装和最终产品销售等环节在内的农业综合体(或称农工商综合体)。我国农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内容、服务模式、服务的方法和手段,在近年来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还很不适应,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与广大农民群众的要求相差甚远。这就要求我们对此进行相似性与差异性的对比分析,寻找差距所在。

一、国外现代农业服务模式

纵观国外尤其是农业发达国家的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其农业服务体系基本都处于成熟期,成为现代农业经济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发展,农业服务构成了政府、合作社和私人公司三个层次的网络体系,即公共农业服务系统、合作组织农业服务系统、私人(公司)农业服务系统,三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协调,互有所补而又自我发展,形成了“政府+农户”、“私人(公司)+农户”、“农业合作组织+农户”三种常见的农业服务模式。

1、“政府+农户”服务模式。政府不仅承担着从战略角度统筹、规划、引导、援助等促进农业发展的统筹规划任务,还为农业发展提供一系列服务,如科技服务、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农用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和农产品销售服务等,使公共农业服务系统更加充满了活力。

2、“私人(公司)+农户”服务模式。私人的农业生产服务公司,包括独立经营的家庭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主要为农业提供系统的购销、加工以及产中服务,其服务范围几乎涉及所有领域。

3、“农业合作组织+农户”服务模式。在农业服务体系中,合作组织系统为农民提供销售、购买、信贷、运输、仓储、灌溉乃至电力、电话、医疗保健、住房、植保、灌溉、家畜品种改良等方面服务。

二、国内现代农业服务模式

1、“政府+农户”服务模式。“政府+农户”服务模式是以国家的有关涉农政府部门服务为主的发展模式。政府涉农部门的农业服务由两部分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设在县、乡(镇)两级的各类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设在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农机站、植保站、良种站等政府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机构。其服务的对象的主体是农民,提供服务的特点是无偿或微利的,提供服务的性质是社会化的。有关部门还采取政令、法律、试验等手段,以“深化改革,抓好落实;扩大试点,重点突破;完善机制,巩固成果”为总要求,以求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2、“公司+农户”服务模式。在农业实行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中,加工流通企业被喻为“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经营的“龙头”。

3、“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服务模式。我国至今仍普遍存在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形式,一般是松散的组织形式,会员入会只交纳少量的会费,依靠大户投资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合作组织收购和推销产品通常采取买断制、推销、中介或保险机构等经营形式。

4、“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十农户”服务模式。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以血缘或地缘为纽带,以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共有资产为边界的组织,它汇聚了社会组织、合作组织和基层政权组织的交叉功能,在农业服务中具有双重经营体制的作用,承担着乡(镇)村范围内的管理协调、生产服务、资产积累和政府委托的某些政权职能。

5、“市场+农户”服务模式。该模式中的“市场”是指具体从事商品交换的场地,一般是由场地或集散地的农村社区集体利用其公用土地建立起来的场地设施,目的是利用市场集散商品的效应,为当地村民提供一个农产品销售场所,也为村组集体建立一个出租摊位和收取管理费的创收窗口。

6、“农业综合服务公司+农户”服务模式。农业综合服务公司,主要是那些为农民提供各种综合配套和系列化全程服务的个人和经营组织。这种模式,对那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专业化生产地区来说,起到了疏通产品销售渠道,促进当地农业商品化程度提高。

三、国内外现代农业服务模式的比较分析

1、相似性分析。世界各国基于本国国情选择了不同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和模式,农业服务体系发展各具特色,但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而且现有模式也将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呈现出平稳的渐进的发展态势。

2、差异性分析。

发达国家的农业服务体系根据其职能可分为公益性的农技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服务体系和经营性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三大类,分工明确,功能健全,达到了十分发达和完善的程度。而国内目前仍处于此类体系的初步构建阶段,面临着较多问题与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