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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审核意见

法务审核意见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复核,是指审计机关内部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法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本准则所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均为代拟稿。

第三条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的复核机构。

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审计机关,应当确立本机关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向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提交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前,应当经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五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向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提交下列复核材料:

(一)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

(二)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或者修改意见;

(五)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七)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收到复核材料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第七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审计准则;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六)审计评价、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是否适当;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八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其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组所在部门限期补正。

第九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遇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时,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第十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机构(审计组所在部门);

(三)复核意见;

(四)复核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专职复核人员签名;

(五)提出复核意见的日期。

第十一条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将复核意见书连同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修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连同复核意见书一并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复核意见如有异议,应当报请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复核意见书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法务审核意见范文第2篇

【关键词】拟上市公司;财务诊断;中小板

公司上市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从过去监管部门审核的经验来看,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公司不仅要考虑主营业务重组、治理结构规范、历史沿革梳理、业务技术,还要重视规范财务问题。财务方面不符合要求成为大部分拟上市公司未能获得证监会批准的重要障碍。因此,财务问题直接关系到公司上市的功败垂成。为有效推进上市工作,财务诊断是上市前一个非常重要且不可忽视的环节。决策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对会计基础、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方面进行建设和优化,使会计基础规范、财务管理能力提高、内控机制切实有效,以解决上市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财务问题,保证公司财务方面符合上市的要求和条件。因此,根据监管部门对公司上市审核的要求,本文梳理财务审核流程的基础上,以中小板上市为例进行研究,以期为拟在中小板上市的企业提供借鉴。

一、拟上市财务审核流程

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及《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标志着股票发行审批制的结束和核准制的正式施行。核准制是审批制到注册制度过渡的一种中间形式,指发行人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监管机构除进行合规性审查外,还需对发行人的行业、素质、盈利能力及其财务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作为是否核准的依据。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2月1日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文件,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工作流程分为十个环节,分别是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既能达到相互配合又能实现相互制约(见图1)。

注:资料来源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股首次发行股份审核工作流程》。

以此流程为依据并结合实际运作,就财务审核而言,主要流程如下:

(一)材料受理、分发环节的财务审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6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对首发上市的财务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财务资料的,应当自出具接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财务资料。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1)通知申请人补正财务材料,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材料;(2)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3)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反馈会环节的财务审核

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在发行监管部根据发行核准的财务程序、财务标准和财务纪律进行初步沟通基础上,发行监管部门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阅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后,要从财务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确定发行人需要补充的财务资料、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需要进一步核查落实的有关财务问题。其中,反馈会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证监会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形成的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落实并进行回复。反馈会后,将形成关于财务方面的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讨论。

(三)预先披露环节的财务审核

在反馈意见落实完毕,拟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政府部门同意后(如需,还需征得国家发改委同意),证监会综合部主要审核财务资料是否已过有效期,对未过有效期拟上市公司安排预先披露,包含财务资料在内的诸多条件的项目由综合处通知保荐机构报送发审会材料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监管部收到相关材料后安排预先披露,并按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

(四)初审会环节的财务审核

初审会的财务审核是核准制度下的重要环节,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初审工作的总结。就财务方面而言,初审会环节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财务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财务问题和解释说明财务问题及其化解财务问题的落实情况。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发行监管部负责人、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审核人员、综合处及发审委委员(按小组)参加。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人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履行内部程序后转发生会审核。

(五)发审会环节的财务审核

发审会环节的财务审核是核准制度下最关键的环节,是发行审核中的专家决策环节。目前发审委委员共25人,其中有8位是丰富会计和财务管理从业经验的从业人员。发行人接受发审委员的聆讯,聆讯结束后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就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每次发审会由7名委员参加,独立进行表决,5票同意为通过。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问题的,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发给拟上市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

二、监管部门财务审核要点及主要财务底稿

公司不管是在中国主板、中小板还是创业板上市,都需要同样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及其发行、上市及监管的具体法律规则。

(一)上市公司财务审核的要点

财务资料的齐备性、财务资料的合规性是发审委财务审核关注的基本要点。拟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是否符合“三性”,即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性,是发审委审核财务会计信息是否能合规、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的依据,尤其是具体要观察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审核意见,比如关注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意见类型是否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其中带有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则一般不被认可。

(二)财务审核涉及的主要资料

财务是公司运营的中心,财务审核涉及公司经营大部分业务。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财务审核涉及的主要资料如下:

①募集说明中涉及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章节,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治理结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财务会计信息、风险因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盈利预测、募集资金使用和将来的股利分配政策等。②近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③盈利预测报告及中介机构关于盈利预测的审核报告。④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土地评估报告。⑤历次验资报告。⑥发行人近三年一期的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⑦发行人关于改制重组方案的说明。⑧发行人关于近三年一期纳税情况说明。⑨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⑩主承销商推荐函和中国证监会发行申请文件核查意见以及其派出机构辅导汇总报告。

三、拟中小板上市公司审核通过所需具备的财务基本条件

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是我国当时资本市场条件下的特殊产物,是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其是为满足上市条件达不到主板市场要求的中小企业而设立的,也是创业板的前奏。中小板即中小企业板,是指流通盘或首次募股大约1亿股以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并其市场代码以002开头的板块。尽管于同年6月25日揭幕的中小企业板在现阶段并没有满足市场的若干预期,比如全流通等,且过高的新股定位更是在短时期内影响了指数的稳定,但中小企业板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必然使得这个板块在制度创新中显示出越来越蓬勃的生命力。

拟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财务资料和财务方面的数据除满足《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条件外,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在监管审核中还需要拟中小板上市公司满足以下条件:①股份公司设立三年以上,近三年连续盈利,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③主营业务突出且三年不变,在一年一期内三种关联交易均不得超过交易的30%,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主营业务突出的具体标准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度不低于70%。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④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⑥拟发行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对于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还需满足发行前每股净资产不得低于1元人民币,且发行后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银行、保险、证券等特殊行业除外)。⑦筹资额不得超过发行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扣除由发行前股东单独享有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后余额的两倍。⑧非经常性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一般不超过20%,如超过这一数字,公司独立董事和主承销商要就公司获取经常性损益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持续性经营能力发表意见。⑨税收缴纳、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账务处理要规范。⑩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若预计募集项目实施后累计对外投资额超过其净资产50%的,应调整对外投资比例。以及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规范、主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一贯、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披露是否详尽,关联交易会计处理是否公允、对将来的盈利预测是否可靠。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6号.

法务审核意见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规范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担。

第五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章一般准则

第六条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七条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审计组和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

(二)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保证;

第八条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第十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执行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录用的审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承办审计业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制度。

第三章作业准则

第十五条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地方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

第十八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

编制审计方案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

第十九条审计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当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和范围。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报告准则

第三十条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的复核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复核审计报告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作出复核工作记录。

第三十四条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事项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第五章审计报告处理准则

第三十六条审计报告处理准则是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以及报告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提出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处罚,但可依法作出处理。

(三)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建议书,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理、处罚。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书,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复核。

第四十条审计处理的种类: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审计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经审计机关批准。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审计单位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对地方性法规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审计不服的,应当先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

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计复议事项。

法务审核意见范文第4篇

一、工作要求

1、认真做好生育政策咨询指导工作。各镇要结合“六五普法”活动和季度综合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省关于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把政策交给群众,引导群众对号入座;要通过干部重点排查、上门走访等形式,把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对象掌握到户,提前告知到人,让群众自己决定申请再生育的时间;每年三、四月份,各镇要集中做好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对象的摸底工作。

2、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按照便民维权的要求,各镇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办结或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制,充分发挥世代服务中心的作用,努力为群众提供多种便利。坚决防止和纠正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和推诿扯皮问题。对申请人直接向镇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镇计生办应当及时受理,镇、村两级调查核实情况可一同进行,并根据调查结果补充村级审核材料或签署审核意见。各镇在受理、审核、审批再生育一个孩子过程中不得收费,不得增设前置条件,不得搭车开展有偿服务。

3、牢固树立优质服务理念。镇计生办工作人员一定要确立便民、维权、服务的观念,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优质服务。各镇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时,要及时为申请人建立《免费孕前优生服务卡》,主动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并及时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送发申请人。发证时要向申请人宣传有关知识和规定,指导申请人优生优育,提高符合政策人群出生人口素质。

4、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审核审批再生育一个孩子实行“两级两榜”公示制。即:村级在上报再生育一个孩子申报材料前,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在村务公开栏和群众容易看到的地方张榜公示;镇级对经初审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应当在政府政务公开栏、计生办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镇、村两级分别要将拟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结果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县人口计生委。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实行网上公开。

二、材料规范

(一)申请审批表的填写。申请审批表除申请理由一栏由提出申请的人填写外,其他各栏均由人口计生干部填写,不得空缺。男、女方单位或村居委员会意见一栏内容,在调查清楚事实的前提下,填写“情况属实”;镇政府意见一栏内容在审核无误的前提下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填写“经审核,符合条件”;县人口计生委审批意见一栏内容在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经集体研究,决定批准”。

(二)座谈会记录或调查笔录。座谈会由镇人口办工作人员组织,参加人员不少于5人(干部、群众各2—3人)或被调查对象不少于5人(干部、群众各2—3人),应紧紧围绕申请人的理由是否属实,实事求是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记录或笔录要简明扼要,是非分明。

(三)证件材料。基本证件: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特殊证件:赡养协议、病残儿鉴定书结论通知书、肢体残疾证、船员证、离婚证等。申请审批所需的证件的原件由镇计生办工作人员(法规员)审核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同时由核对人在复印件上加盖“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条形章并签名。

(四)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孩。申请审批程序及文书格式参照一般情形执行,并注明“特殊情形”。

三、监督措施

(一)限时审批制度。对符合再生育一孩政策条件的对象,各镇人民政府和县人口计生委应该严格遵守审核、审批的时限规定。镇审核不得超过15日,县人口计生委审批不得超过1个月。各镇要扎实做好生育政策服务,强化宣传工作,防止未批生育现象的发生。

(二)事前监督审查制度。凡镇或县各部门副科级以下干部申请照顾再生育一孩的,镇政府(单位)要组织专题研究,对镇或县各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申请照顾再生育一孩的,镇政府或所在单位研究后,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核、研究。凡有群众涉及到照顾再生育上有弄虚作假的,一律立案调查,调查情况属实的,即由县人口计生委依法作出撤销再生育一孩的决定,并据实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务审核意见范文第5篇

(一)内部控制审计规范工作的内容

内部控制,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为了实现企业的目标,如股东利益最大化、尽可能保护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等。通过内部控制,达到兴利与防弊,特别是提高经营效益的目的。如果企业内部控制失效,提供的会计信息也就无法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内部审计不仅仅只是一种保证活动,更多的是一种咨询活动,并且内部审计的目标与组织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增加组织价值。

(二)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研究工作现状

在借鉴西方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的同时,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研究与实践工作也取得了相应的发展。从2006年起,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进入了快车道,我国力求在借鉴SOX法案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出台了《内控基本规范》,这标志着中国版的SOX法案的诞生。由于这一基本规范是原则性的,还需要有进一步的指南性文件以使规范更具操作性,2009年,《内控基本规范》配套指引(征求意见稿)应运而生。2010年4月26日,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配套指引。至此,我国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完善,为企业评价内部控制工作、注册会计师执行内控审计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二、我国审计规范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

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制定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者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调查研究发现,现阶段,国内部分审计师以多种不同的执业准则为依据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受诸多不稳定性因素的影响,部分执业准则在目标定位方面已严重脱离现行实际状况,无法满足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2010年,我国政府部门出台《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这一政策虽然对审计师能够更好的执行内部控制审计起到借鉴意义,但仍然未明确审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所要依据的准则和规范,只是在后附中简单的提到“审计师已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了内部控制审计”。

一方面,《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仅在部分方面对内部控制审计具有指导作用,而未对审计方法的选择、审计计划的审核及审计过程中的评价等方面做到明确指导,可想而知,其指导作用也就没有什么可期待的了。正因如此,使得国内多数事务所只能够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内部控制审计指导意见》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等准则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另一方面,主动将内部控制的测试和评价业务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脱离出来,这一举动打破了传统的一次性业务或面向特定企业的业务,实现了与财务报表审计并列的经常性业务。尤为注意的是在《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背景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已成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存在着问题

1.内部审计报告中缺乏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报告由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共同构成。研究调查显示,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在制定内部审计报告时,过于重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而忽略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因此,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内部审计报告的高效性。

2.内部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大都为标准审计意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中主要具有四种参考格式:标准格式、否定意见格式、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格式以及无法表示意见格式。在样本数据中,我国上市公司均采取无保留审计意见格式,究其根本在于上市公司大都不愿意自主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报告,同时,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够保持独立性,多为附和被审计公司的要求而出具无保留意见,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流于形式,无法充分发挥其职能。

(三)我国当前存在准则并非内部控制审计的恰当执业标准

在查阅的内部控制审计师报告中,事务所主要提及了以下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于2002年2月15日单独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中注协2006年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2008―2010年间为《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

《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意见所称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核证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指导意见》对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认为是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雏形。但《指导意见》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审核”业务在程序、对证据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保证水平方面都不及“审计”业务的要求高。目前,内部控制审计已经从财务报表审计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项单独的审计鉴证业务,显然《指导意见》已不适合作为恰当的执业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而制定的准则,内部控制审计属于鉴证业务的一种特定类别,审计师以此为执业准则,具有原则指导性,但针对性明显不足。

《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而制定的准则。该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对拟信赖的内部控制进行控制测试,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显然,该准则定位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对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是作为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辅助部分展开的,而非为了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而进行的全面指引。显然,该准则也不完全适合于独立的鉴证业务――内部控制审计。

三、我国审计规范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完善内部控制审计

准则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以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高效性职能无法充分发挥。针对于这一现状,笔者认为,我国相关部门需吸取发达国家的优秀作法,结合我国的市场特点和需求,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鉴证业务准则》中新增更为全面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之后将其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相融合,最终将其确定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除此之外,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状况,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更名为《中国注册师财务报表审计准则》。为满足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需求,相关部门也可依据美国的PCAOB AS No.5,结合国内市场现状,制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相整合的审计准则》。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可构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从而为完善和调整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提供有力平台。

美国PCAOB AS No.5中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作出了规定,我国相关部门可依据这一规定,结合国内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格式,推进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改革。在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改革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将《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后附中的“审计师已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了内部控制审计”改为“审计师已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执行了内部控制审计”。现阶段,对于跨国的上市公司而言,要求其注册会计师严格依据国际审计准则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对于在中美同时上市的公司而言,要求其注册会计师严格依据PCAOB AS No.5下的审计准则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活动,以此才能够确保公司平稳而快速的发展。

(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1.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保持独立性多为附和被审计公司的要求而出具无保留意见,针对其现象,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需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相关专业技能知识培训和再教育,实现注册会计师思想和能力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需定期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会计师充分的独立性。

2.转变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审计的认识。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树立其正确的内部控制审计观,在充分认识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的条件下,确保上市公司能够立足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基础之上开展内部审计报告制定工作,从而,全面调动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的高效性。

3.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大大削弱了内部审计报告职能。该环境下,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不容忽视,即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的完善需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不断加大内部审计报告披露力度,推进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名称和格式的统一性。

(三)防范内部控制审计风险措施

1.研究制定获取第三方信息的程序和规范。制定完善的《审计机关获取第三方信息操作规范》须立足于下述方面:首先,应该统一第三方信息的概念及构成要素;其次是制定健全的第三方信息操作步骤和标准;再次是明确第三方信息的使用范围;最后是规范第三方信息风险控制措施。

法务审核意见范文第6篇

一、审计项目后评估的基本内涵和现实意义

(一)审计项目后评估的基本内涵

说起审计项目后评估,可以追溯到审计署6号令第92条规定,“审计机关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陕西省审计厅课题组和审计署科研所叶君鳌也对审计项目后评估定义作了研讨。《准则》第196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评估”。综合审计署规章和前人研讨成果,审计项目后评估是通过对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操作规范、质量效率和作用影响等事项系统的分析与评价,为规范审计行为和提升审计质量提出建议的活动。

解析审计项目后评估的基本内涵,主要有三:一是评估对象是审计项目,不仅评价审计实施质量,而且评估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实施效率的高低和成果转化情况。二是对审计项目的后评估,是事后实施的,是对前几阶段审计工作的后续评估。三是对审计项目的持续评估,是对审计项目实施全程的持续性评估,不仅是对审计项目完成后最终的一次性评估。

(二)开展审计项目后评估的现实意义

一是贯彻《准则》的基本要求。《准则》能否全面深入贯彻执行?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否遇到困难和问题?还需要哪些修订完善?开展审计项目后评估,即是《准则》条文的规定,也是对《准则》执行力和符合性检验的最佳途径和方法。

二是控制审计质量的具体措施。《准则》制定目的在于规范审计业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执行及其效果如何?审计实施有哪些经验和不足?发生质量问题追究谁的责任?开展审计项目后评估,是总结审计质量控制经验、提升审计执法质量、厘清审计质量过错责任的最佳手段和方法。

三是打造精品项目的必由之路。打造精品审计项目需要选择合适审计项目,科学配备审计人力资源,周密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审计实施,出具高质量审计报告,切实做好成果转化等。加强对审计项目实施全程的持续评估,可以不断明确项目评优要求,及时校正不规范做法,使项目实施始终在创优轨道上运作。

四切合全面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戴明博士提出的PDCA(计划、执行、检查和纠正)循环,是全面质量管理的科学程序。审计项目后评估视同PDCA循环的检查程序,是对审计项目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评估,可将评估结果运用到后续阶段和今后审计实施及其质量控制活动中,促进审计项目质量持续地螺旋式改进和提升。

二、审计项目后评估的实施主体和主要环节

(一)审计项目后评估的实施主体

1.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和业务部门。审计项目实施效果如何?开展哪些探索创新?哪些方面没有查深查透?作为审计项目实施主体的审计组和业务部门,是最有发言权的。审计组和业务部门一般对自行实施的审计项目实施后评估。

2.审计机关审理等后勤服务部门。为总结审计项目完成情况及其成果、加强和改进审计综合管理,审计机关审理等后勤服务部门一般通过年度工作完成效果综合考核的形式进行评估。

3.上级审计机关相应的对口职能部门。为考核和指导下级机关审计工作、作出客观的考核评优结论,上级审计机关相关职能部门一般对授权的和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进行后评估,或者通过质量检查、项目评优、综合考核形式进行评估。

(二)审计项目后评估的主要环节

开展审计项目后评估,既要保证审计评估效果,也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尽可能与质量控制相结合,发挥“四两拨千斤”的指导作用。根据《准则》第196条规定,结合审计质量控制、检查和评优工作,审计项目后评估一般包括以下九个环节。

1.审计工作底稿审核和审计组会议讨论是审计项目后评估的两个初始环节。根据《准则》第109条和第131条规定,审计组组长应当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组织审计组成员讨论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这都是对审计项目实施阶段的小结,应该成为审计项目后评估的初始环节。而根据PDCA循环理论,审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审计实施方案审批属于审计项目的计划阶段,无需开展评估。

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和业务部门二级复核是审计项目后评估的两个中间环节。根据《准则》第137、138条规定,审计组将草拟的审计(调查)报告,征求被审计(调查)单位和人员意见,也可以理解为提请被审计(调查)单位和人员对审计(调查)报告的后评估,对于出具稳健审计报告、规避审计行政风险,具有重要的把关作用。根据《准则》第141条规定,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结果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这也是审计项目后评估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对被审计(调查)单位和人员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的评估,为夯实审计证据基础、出具稳妥审计结果文书提供了扎实依据。

3.审计项目审理和审计处罚听证会议是审计项目后评估的两个关键环节。根据《准则》第143条规定,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审计实施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审理,是对审计项目计划和实施过程、报告结果以及复核情况进行的后续评估。当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加重对被审计(调查)单位处罚以及作出符合听证条件的罚款时,仍然需要召开听证会议,通过听取将被处罚单位和人员的陈述与申辩,认真评估审计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审计整改检查是审计项目后评估的第七环节。根据《准则》第五章第五节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及相关单位采取整改措施的检查或了解,实际是对审计项目整改情况的后评估,对推进审计整改工作、解决“屡审屡犯”顽结,具有督查和促进的作用。审计整改检查一般实行“谁审计、谁督促、谁检查”的方式,也有的地方由专门职能部门实施审计整改检查。

5.审计质量检查和综合考评是审计项目后评估的两个最终环节。根据《准则》第190条规定,审计机关对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和下级机关的业务质量检查,是对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执行准则和质量控制制度情况的后评估。根据《准则》第194、195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开展的项目评选和综合考核是对所有审计项目和其他工作完成情况的全面评估,一般由审计机关数个部门或上下级审计机关人员联合组织实施。

三、审计项目后评估的主要内容及其侧重点

(一)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性评估

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性评估包括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审计结论及其标准是否适当等6大事项。作为审计项目后评估的初始环节,对审计工作底稿审核性评估的内容是比较全面的,任务是相当繁重的,需要审计组组长全面深入实施。要与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要求相比对,评估审计分工是否落实、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等,并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以实现审计目标、夯实审计证据。

(二)审计组会议的讨论性评估

审计组会议的讨论性评估包括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实施方案确定事项是否完成、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否合法合理等7大事项。审计组会议评估,建立在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审核性评估的基础上,故对前3大事项一般性评估,注意吸收审计组其他成员意见,而对后4大事项重点性评估,为搭建审计报告框架、形成主导审计意见发挥集体智慧。与此同时,还应评估项目确立的科学性、审计分工的合理性、聘请人员的适应性、审计思路的周密性、审计方法的有效性,为改进今后审计工作提供铺垫。

(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问询性评估

在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调查)单位和人员意见环节,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评估。一是评估被审计(调查)单位和个人对草拟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对双方存在异议的审计意见,如果是审计取证不够充分造成的,应当评估取证不到位的原因,是被审计(调查)单位没有提供,还是审计思路和方法不够周全得当。二是评估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合理采纳情况,有无牵就被审计(调查)单位不合理要求或未就反馈意见深入查证的问题。

(四)审计业务部门审核性评估和审计项目审理性评估

一方面,审计业务部门审核和审理机构审理的评估内容基本一致,均应评估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披露、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反馈意见是否合理采纳等事项。另一方面,两项评估内容也应有所侧重。审计业务部门应着重评估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实施方案确定事项是否完成等审计项目完成情况,审理机构应着重评估审计事实和评价意见是否属于审计职权范围、审计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审计项目法规符合性、操作规范化情况。

(五)审计处罚的听证性评估

作出审计处罚前的听证性评估应当充分听取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陈述和申辩,评估审计取证的准确性和法律法规适用的恰当性、处罚裁量的合理性,为最终作出合法合理适当的处罚决定提供决策参考,并不因被处罚单位和人员申辩和质证而加重处罚。

(六)审计整改的督查性评估

在审计整改检查环节,应当评估被审计(调查)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整改自行纠正事项、采纳审计建议等情况,着重评估违法违纪问题查处、移送经济案件办理和促进建章立制等审计成果转化情况,为打造优秀审计项目奠定基础;深入评估被审计(调查)单位没有或未完全整改的原因和建议,为今后实施审计和提交建议提供借鉴参考。

法务审核意见范文第7篇

关键词:核电站培训;系统化培训方法(SAT);教材开发

作者简介:王晓娇(1981-),女,辽宁沈阳人,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工程师。(山东 海阳 265116)

中图分类号:G7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0-0156-04

一、SAT方法简介

SAT即系统化培训方法(The Systematic Approach to Training)是1975年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提出的一种新的培训方法。SAT针对某个工作岗位提出从事该岗位工作的人员所具备的全面工作能力要求,通过编制和实施培训大纲使人员达到该岗位所需的全面工作能力的要求,并对整个培训过程进行有效评价。

SAT是可自我完善的一套办法。它既确定培训任务和完成某项工作所需的能力,又实施和评价为具备这些能力而进行的培训。使用SAT进行培训可以保证核电厂人员能够达到岗位要求的全部工作能力。

二、SAT实施的过程

图1为SAT实施的过程示意图,SAT包括从分析、设计、开发、实施到评价5个阶段的全过程,英文描述为ADDIE,即Analysis(分析)、Design(设计)、Development(开发)、Implementation(实施)、Evaluation(评估)。

1.分析阶段

分析阶段针对某个工作岗位提出岗位工作的培训需求和全面工作能力要求。全面工作能力是指完成某一岗位工作所要求的知识、技能和态度(KSA)的总和。

岗位、任务分析阶段的分析方法主要有三个:

(1)JTA(岗位工作和任务分析):针对某个工作岗位,列出培训大纲要完成的培训任务清单,再把任务分解成单元步骤,然后确定每单元要求的KSA的过程。

(2)JCA(岗位全面能力分析):通过收集专家组的经验、知识和判断,提出某个岗位的KSA要求。

(3)JTA和JCA的结合:结合以上两个方法进行。

岗位任务的分析按照以上所列方法进行,其具体步骤如下:

(1)收集和审核与岗位相关的信息。

(2)确定任务领域和任务分类。运行领域按系统对任务进行分类;维修领域按设备种类对任务进行分类;其他领域按专业对任务进行分类。编制、讨论和验证岗位任务描述单:是否准确地描述了任务;是否包括岗位的所有任务;是否有超出岗位范围的任务。

(3)筛选需要培训的任务:经验反馈法、DIF 方法(见表1)或者直接引进参考电站的成熟清单。

将任务分解成单元(步骤),然后确定每个单元的KSA。

KSA清单是整个SAT方法的难点和重点之一,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培训目标的设计、培训大纲的设计及培训的实施。

2.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将分析阶段输出的全面工作能力KSA要求转换成培训目标,再把这些培训目标设计成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包括初始培训计划和继续培训计划。

培训目标分为最终目标和分解目标。最终目标直接与某项任务和全面工作能力有关,说明在完成一项培训科目之后对学员所需达到能力的要求;分解目标是最终目标的子目标,在完成这些分解目标后才可完成最终目标。一个好的培训目标应该包括五个方面的描述:主体(学员)、操作(可衡量的行为)、客体(作对象)、条件(在什么条件下操作)、标准(学员必须达到的)。

培训计划由下列因素组成:以逻辑顺序列出的培训目标、实现培训目标的培训方式、培训单元计划、学员的初始水平要求、培训教材审核和批准的责任、培训教材编制和实施的要求、编制和实施培训阶段所需要资源的估计。

在设计培训计划时可根据工作任务的要求设置不同的培训单元,整合成不同的培训课程。培训单元包括:最终目标和分解目标并将其安排到课程中、学员的入学条件、时间安排、实施要求、考核项目、评价标准等。

培训课程确定后,即可根据课程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培训方式主要有:课堂培训——基础理论、安全授权、管理培训和系统设备的课堂理论培训;在岗培训——在岗培训的课程;技能培训——模拟机、实验室、设备模拟体等。

3.开发阶段

开发阶段将根据设计阶段输出的培训目标和培训计划编写所有的培训教材。培训教材开发阶段的输出项为课程计划、教员用书和教材。在设计阶段形成的培训单元的基础上,把相关的培训目标以适当的课时分配到课程中去。课程计划包括:实施准备、课程要实现的培训目标、教员用书、教材、考核项目、教具、参考资料等。

其中,针对考核项目的有效检查包括三个方面:同行检查、试点分析和经常了解学员成绩。在同行检查时,要列出一个检查项目清单,如:该考核项目与培训项目有关?标准答案是否正确?标准答案与培训目标的联系是否得当?该问题与统一考核中其他问题是否由矛盾的地方?学员是否清楚该问题的得分占总分数的比例?问题是否清楚而不会发生歧义?在标准答案中是否考虑了部分可接受的备选答案?在完成培训教材及相关材料开发并审查通过后进入培训实施阶段。

4.实施阶段

实施阶段是指使用编写好的培训教材和课程计划实施培训的过程。输入项为学员,输出项为合格的学员。培训实施阶段主要的工作过程有教员备课、预测试、开展培训、考核。

教员备课期间要按照计划审核全部教材的内容,找出要特别注意或要特别解释的地方,还要检查教学设施和培训教材情况。

学员应该达到培训计划中规定的入学标准,在事先不了解学员背景和能力的情况下要开展预测试,摸底学员情况。对学员比较了解时不需要开展预测试。

在培训期间或完成培训后对学员进行考核是培训过程中很重要的环节。通过考核可以确定学员是否达到培训目标及所在岗位的能力要求,其结果也有助于教员和电站管理人员了解培训的效果,以利于以后修订培训项目。

5.评价阶段

评价阶段根据每个阶段收集到的资料对整个培训计划进行评价。输出项为培训大纲需要改进的方面和核电厂应改进的方面。评价分为两部分:

(1)核电厂和培训部门的内部评价。内部评价要与SAT方法其他阶段的活动结合起来,使评价过程成为经常性的行为,并将现实的性能水平与标准进行比较。如果出现差异,一般从两方面分析其偏差:判定差异的重要性(是否值得改进)、分析原因(差异产生的原因)。

(2)外部单位的独立评价。独立评价由核电厂和培训部门之外的人员开展,人员包括WANO或IAEA的国际组织、国内核安全部门或其他独立审查部门。

在评价阶段从以下几方面开展评价工作:培训是否满足预定的培训要求?人员(教员、学员、考核人员)的工作质量是否达到预定标准?教材和教具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培训过程(进度、考核)的实施是否按原设想进行?培训目的是否清楚?是否值得去做?设施和资源是否足以支持培训活动?培训费用按取得的利益衡量是否正当?培训是否提高了学员的工作能力?

三、SAT方法在山东核电培训教材开发中的应用

山东核电引进的是美国西屋公司的AP1000技术,西屋公司除承担设计、建造等任务外,也负责开发核电站生产人员的培训教材。下面就对SAT方法在山东核电培训教材开发中的应用作简要介绍。

西屋负责系统培训教材开发的是西屋新电站培训部(NPT),NPT负责为山东核电提供NI合同中规定的8组生产岗位人员培训的所有教员,并负责开发所有的培训教材。NPT部门对于培训教材的开发也是按照SAT方法进行的,共分为分析、设计、开发、实施、评估五个步骤。

1.分析阶段

西屋公司于2005年就开始了AP1000核电站生产人员培训的准备工作,此阶段包括岗位分析和任务分析。

(1)岗位分析。使用方法为桌面分析、文件分析、验证分析;任务列表的来源包括相关专家、岗位职责、INPO数据库、其他电站已经存在的相近或相同岗位的任务列表、相关系统的SSD等;结果为将分析出来的任务进行清晰、完整、准确的描述,统一格式,并使用DIF方法对每一个任务进行分析和归类:不需要培训;只需要初始培训;需要初始培训和继续培训。

(2)任务分析。是否需要任务分析:相似的任务不必重复开展任务分析;任务分析的人员:具有相近设计电站的同岗位在职人员、相关专家、管理者、培训人员;任务分析的目的:将每一个任务分解为完成此任务需要的知识(K)、技能(S)和态度(A)三个部分。

此外,除了上面两种分析外还有培训需求分析,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开展岗位需求分析,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将开展培训需求分析:工作表现出现偏差;规程变更;电站变更、改造或者引进新设备;岗位职责变更;管理变更。

另外,如果计划开展全范围的岗位分析,则不需要开展培训需求分析。当完成培训需求分析后需要经过培训部门进行集中审查,最终确认该需求分析。

西屋针对各岗位所做的工作任务分析大致过程如下:从现有某一压水堆核电站获取针对不同岗位所做的最新的岗位任务分析列表,并根据AP1000的特有设计审查其有效性,得到AP1000的初步岗位任务分析列表;参考AP1000运行序列分析报告,对AP1000要求的工作岗位任务分析列表进行增减;参考AP1000其他相关文件,如系统功能要求、电站运行、员工角色和责任等,对工作岗位任务分析增加的列表进行审查。

参考AP1000系统设计说明书,对该工作岗位分析列表进行审查;在完成AP1000的JTA报告后还需要在后期针对AP1000设计变更、岗位职责变动等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不断完善岗位任务分析列表。

2.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有:根据分析阶段得出的岗位任务分析结果,生成分解培训目标和最终培训目标,

确定学员资格,设计培训目标的逻辑顺序,设置考核科目等。

学习目标的制订原则:分解目标要直接支持最终目标;学习目标的难度不能超出学员的学习能力;学习目标要遵循由易到难的顺序。

设计阶段的工作由指定人员负责,制订统一的标准,以满足培训工作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也有助于今后培训工作的改进。

3.开发阶段

西屋在培训教材开发阶段主要是开发培训教员资料和培训支持资料。培训教员资料包括教案、实验室导则、模拟机导则等。培训支持资料包括教材、课件等。

以系统培训为例,西屋在分析、设计阶段的基础上形成了由14个标准培训目标组成的培训目标库。教员在开发系统培训教材时参考这14个培训目标。系统培训教材开发过程如下:

(1)教员接到任务后,分析任务列表(Task List),进而研究培训目标,根据14个标准的培训目标选择本系统适用的培训目标,然后提交给项目经理审查,经理同意后开展下一步工作。标准的目标列表基本上能够包含所有的培训目标,教员也可以根据系统的实际情况额外增加目标,但要经过项目经理审查。

(2)收集上游资料,主要有DCD、DCP、逻辑图、TS、SSD和P&ID等。

(3)使用教材开发模板开发教材,包括PPT、教案和教材。

(4)审查和批准环节(图3)。

西屋NPT成立专门编写小组,小组每个成员负责一个或几个系统的教材编写,编写者收集教材编写的上游文件,按照教材编写程序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及使用统一的模板进行教材编写,在完成教材编写后,经过三轮审查最终完成教材编写的电子化。

同伴审查:使用与编写者相同的上游文件对教材等进行审查。需要经过三次校审。大体审查文件的编写目的和主题是否准确;审查文件包含的信息是否全面覆盖所要求的学习目标,对需要进行讨论、查证等问题进行标记;对每个文件中细节的审查与确认,主要针对教材中的技术问题进行审核,确保教材内容的正确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者在此轮审核中需要认真审阅文件的每一个细节。

审查人将意见填入标准的意见反馈单,反馈给编写者,编写者可采纳审核人意见或与其讨论来解决及更正意见单中的问题,对于有改动的地方采取变更跟踪记录,同时在文件中进行标记供高级审查人参考。

在完成同伴审查后,编写者将带有初审意见的教材提交高级审查人审查。高级审查人的主要工作是确保文件从质量和一致性上满足相关程序规定的要求,并将审查意见填入意见审查单供编写者参考,在编写者采纳审核人意见进行更正后,对于有改动的地方采取变更跟踪记录,同时在文件中进行标记,为确保高级审查的一致性,一般安排二至三人专门进行高级审查。

在完成以上审查后,编写者将含有更改意见的文件发送给独立审查人,独立审查人主要也是针对文件的总体质量和一致性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馈给编写者,编写者根据这些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或更正后,将含有所有修改意见单的文件发送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审查、批准后将文件发送给文档管理员,由他将文件存入EDMS数据库,并将文件版本升版。

教材审查使用以教材审查意见单为基础的电子化流程,使教材开发流程更加清晰、快捷,便于跟踪相关更改信息,及时调整开发进度及要求等。在教材存入EDMS数据库后,NPT会根据设计变更或用户的审查意见,通过相同的流程更新文件内容并升级版本。

4.培训实施

西屋根据NI合同中的条款对山东核电开展8组培训。其中:第1、2组为操纵员系统培训;第3组为仪控维修人员系统及设备培训;第4组为机电维修人员系统及设备培训;第5组为化学人员系统及设备培训;第6、7、8组为运行支持人员培训。

每一组系统培训由3名教员完成,培训期间每周的周一都会开展一次考试,以考核上周学习的情况,每一次的考试成绩都会有记录。考试分为口试和笔试,其中笔试试题包括单选、多选、简答、问答和画图等。

5.评估阶段

西屋目前暂未开展评估工作,暂无相关资料。

四、结束语

SAT方法是国际上成功的、先进的培训方法,在核电领域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方法,有助于帮助核电站和培训机构应用以及处理在对核电站人员进行培训中出现的问题,作为世界上第三代核电站的AP1000压水堆电站,对电站各个岗位的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需要进行大量的培训工作,而使用先进、合理、有效的培训方法是达到满意培训效果的前提。而在整个核行业,SAT是获得并保持核电站人员资格和工作能力、保证人员培训质量的最好的培训方法。

据了解,目前国内运行的大亚湾、秦山一期、秦山三期和田湾等核电站均使用SAT方法开展培训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SAT方法的基本原理和过程大同小异,因而对于山东核电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可以加强SAT方法的原理及经验的学习和交流,积累相关的应用经验,选择一些典型岗位进行SAT方法的应用,逐步建立一套适合山东核电的SAT培训体系,并将其应用到山东核电各个岗位,为今后更好、更系统、更全面地开展培训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玮,蔡黎勇,王小波,等.系统化培训方法在核电厂岗位培训中的应用[J].核安全,2005,(4).

[2]展锦程.核电厂人员的系统化培训方法及应用[J].中国电力教育,2000,(4).

[3]AP1000 JOB AND TASK ANALYSIS PROCEDURE (APP-GJ01-GTP-001)[Z].

[4]Training Material Design And Development Procedure (APP-GJ01-GTP-002) [Z].

[5]AP1000 Conduct of Written Examinations (APP-GJ01-GTP-003) [Z].

[6]AP1000 Training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 Document (APP-GJ01-GTP-004) [Z].

法务审核意见范文第8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11发展总公司高速发展的要求,加强进出口业务管理,明确责权,确保贸易项目质量,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11总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重点是从财务管理与资源控制的角度出发,涉及法规的问题,请参照(中国11发展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11系统所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商品流通企业。第二章 出口业务 第四条 出口项目报审时,业务人员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合同审批表)(见附表一); 2、出口合同及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出口协议样本: 3、《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见附表二); 4、如出口商品属于国家计划配额内商品,还需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正本,招标项目需提供出口中标书。 第五条 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审核以下内容: 1、复核《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对项目预期的总体盈利情况进行审核; 2、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务、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 3、对于出口业务是否存在承担销售盈亏,垫付商品资金及担负基本费用的情况; 4、对收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经营资金是否有保障。 在上述审核过程中,财务主管人员对项目的某些具体情况持有异议时,项目执行人须详细说明情况,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公司财务制度,以致于项目不具备操作的条 件时,财务主管人员可在《合同审批表)中签署否定意见。 第六条 对于自营出口项目,业务人员应在支付国内商品采购货款前5一10天与财务人员联系,以便财务人员及时安排资金。办理付款手续时,业务人员应填制(进出口贸《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见附表三),并报请本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审, 并附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的有关合同或协议书副本,财务人员依此办理忖款手续。付款后业务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交财务部门。对于增值税发票,财务人员应逐项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业务人员有责任重新向客户索取。 第七条 在做农副产品收购业务时,不准直接向农民收购。所购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取得运输部门凭证后,方可支付不超过货款20%的预付款,货物运至出口装运港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如发现不符合出口商品规格和质量等问题,应拒绝收购和付款,并及时向对方提出有效异议,如已凭托收方式付款的,应及时予以追回。 第八条 关于127特户的使用方法的规定:在商品采购业务中,原则上不采用汇票自带(即127特户)方式,如确因业务需要,经总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由业务人员和财员共同携带外出,相互监督使用。业务人员负责货物采购及订立合同,财务人员负责掌握汇标及讨款,货物余额超过10万(含)元人民币的,合同签订步须上报购批准,派出的财务人员须见到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付款的书面传真后方可付款,特殊地区无法使用传真的,由公司领导口头通知派出的财务人员,回京后补办书面手续。 第九条 在买方开出信用证后,业务人员应立即通知财务人员到通知银行查收,财务人员视资金状况采取相应融资措施,需要信用证打包贷款的项目,财务人员应及时与银行联系,争取贷款早日到位。 第十条 在出口货物装船发运后,业务人员应在1一2个工作日内按照信用证或有关出口合同的要求制妥全套结汇单据,并填制汇票(见附表团),业务人员应配合财务人员做好审单工作,尽早向银行交单收汇、结汇。 第十一条 对核销单的管理 报关之前,业务人员需从财务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同时在(核销单领用登记薄)上签字。注明申领份数。合同号、商品名称、申报金额。报关后业务人员应立即将核销单退还财务部门。对不及时退还累计达5份以上核销单的业务人员,在下一次领取核销单时,财务人员有权拒发,同时,财务部门有权视情节轻重提请人事部门扣发相应工资。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时,应备好下述资料正本。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2、报关单: 3、银行结汇水单(盖有“供核销专用”字样的已在外管局备案的结汇水单); 4、外贸发票。 上述单据之间要求单位数量一致,金额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及时备好全套资料如下。 1、出口退税申请表: 2、增值税发票并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在外管局已核销的核销单; 4、报关单; 5、外贸发票; 6、收入成本作销帐复印件。 上报税务局后,财务人员还应积极配合税务局做好函证调查工作,尽早收回退税款。 第十四条 出口业务中,在完成银行结汇,外管局核销工作之后,财务人员应持上述资料到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转移单,并交委托方在当地退税。对于委托方坚持在我公司办理退税的,我公司本着不垫付税款的原则执行。第三章 进口业务 第十五条 进口项目报审时,业务执行人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合同审批表》; 2、进口合同及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进口协议样本; 3、《自营进口商品盈亏预算单》(见附表五); 4、如进口商品属于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正本或机电设备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 第十六条 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审核以下内容: 1、复核《自营进口商品盈亏预算单》,对项目预期的总体盈利情况进行审核; 2、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务、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 3、对于进口业务是否存在承担销售盈亏,垫付商品资金及担负基本费用的情况; 4、对收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项目资金是否有保障。 5、如对内为远期收款方式的,除有长期业务关系的客户经特批外,一般不宜采用。 第十七条 对于需开立信用证的进口业务,业务人员须提前三天向财务部门提交公司内部的(信用证开立申请书调见附表六),并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负责人签审后,再向财务人员提供下列资料: 1、盖有《法规审核专用章》的进口合同,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进口协议正本一套。 2、银行开证申请书; 3、如属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或机电设备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 登记证明等文件正本。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在备齐上述开证所需资料审核无误后,尽快提交银行,并按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将款转入银行保证金帐户。信用证开出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取回信用证副本并交业务人员共同核对。 第十九条 开出的信用证需修改时,业务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改证申请 并附详细内容,重要内容的修改还需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签字。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财务章送交银行通知改证,并及时查收改证回单。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信用证条 款或进口合同中规定的议付单据仔细核查单证 是否相符,以及各个单据之间是否相符,如若发现单单之间、单证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及时通知付款银行,停止对出口商付款。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议付时,业务人员应提前5一10天与财务人员联系,以便财务人 员合理安排资金;经审核无误可以对外付款的合同,业务人员填制《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 申请表》,并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L/C方式除外)签审后 交财务人员办理付款手续,并配合财务人员备齐向银行购汇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在见到《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后,填制忖款单据,向银 行提交下述资料: 1、购汇申请书;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报关单; 4、进口合同,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进口协议正本; 5、如属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等文件。 议付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取回购汇单据及核销单并通知业务人员购汇成本。 第二十三条 进口业务对外议付时,如果公司尚未收到委托方应付的货款,在L/C付款方式下,业务人员负有责任将公司所垫货款及加收的利息在限期内向委托方追回,在其他付款方式下,财务人员有权延迟或拒绝忖款。 第二十四条 未经财务人员审核过的合同,或不能提供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的合同,或无法提供银行购汇所需单据的项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五条 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时,财务人员根据《购销合同)中的规定及时与业务人员联系催收货款,货款收回后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门负责解释。附表一:经 贸 合 同 审 批 表 送审单位:送审日期: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对方名称:资信等级:是否需要政府准许性文件是否利用总公司信用承办人员对该业务的说明,(包括:1、国内外市场对同样货物的报价情况2、业务难点及风险3、风险防范措施) 承办人:送审单位负责人对承办人员所作说明的确认意见: 签 字:财务人员审核意见: 签 字:计划部审核意见: 签 字:法规人员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并盖法规审核章:主管副总经理意见: 签 字: 特 批 程 序经贸业务论证小组意见: 组织人签字:总公司领导特批意见: 主管副总经理签字: 总经理签字:附表二: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申请部门: 年 月 日合同号 交货日期 交货地点商品名称 价格条件 支付方式规格数量 出口销售收入原币金额 折合美元金额 预计换汇成本核算出口销售净收入(美元)出口采购总成本(人民币)换汇成本及盈亏情况出口销售收入 进货成本 外汇调剂价: 换汇成本盈亏点总盈亏:减:国外费用 预计有关费用 其中:佣 金 其中:利 息 运 费 保 险 费 减:退 税 出口销售净收入 出口销售总成本 说明: 项目执行人: 部门经理: 财务主管:附表三: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书申请部门: 年 月 日经办人 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合同号 商品名称 业务方式出 口进 口自营 自营 付款方式信用证(No:) 托收 汇况 转帐 收款单位 收款银行 帐号 付款用途说明 附注:外贸合同 购销合同 协议 许可证 机电证明 进口证明 外贸发票 报关单 协议 核销单部门经理财务部经理签署副总经理批示总经理批示 附表四—1Bill of exchangeNo:-------------------------Date & place--------------------Exchange for-------------------------------------------------At------------------------------------sight at this SECOND ofExchange(First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Pay to the Order of ------------------------------------------The sum of----------------------------------------------------Drawn under L/C No.-----------------Dated---------------------Issued by:----------------------------------------------------To------------------------------------------------------------------------------------------------- --------------------------- (盖章) 附表四—2Bill of exchangeNo:-------------------------Date & place--------------------Exchange for-------------------------------------------------At------------------------------------sight at this SECOND ofExchange(First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Pay to the Order of ------------------------------------------The sum of----------------------------------------------------Drawn under ----------------------------------------------------------------------------------------------------------------To------------------------------------------------------------------------------------------------- --------------------------- (盖章) 附表五:自营进口商品收入成本预算单申请部门: 年 月 日 合同号 到货日期 到货地点商品名称 价格条件 支付方式规格数量 进口商品成本原币金额 折合美元金额 项目营业利润预算商品销售净收入(RMB)进口商品采购成本(RMB)调剂外汇及盈亏情况销售净收入 到岸价格 外汇调剂价: 盈亏点 总盈亏:增值税 增值税 关税及消费税 预计其它费用 其中:利息 商品销售收入 商品销售总成本 说明: 项目执行人: 部门经理: 财务主管:附表六:信用证开立申请书申请部门: 年 月 日经办人 信用证金额 期限 合同号 商品各称 开证行 开证申请人 通知行 受益人名称 所附单据进口合同购销合同协议许可证机电证明进口证明 财务审核 法规审核 申请转入保证金帐户金额 部门经理签字财务部经理签字副总经理批示总经理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