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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道德规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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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道德规范的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道德规范 有效性 话语 证明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39(2011)05-0025-06

道德规范有效性的话语证明,就是要经过实践话语过程,对已经存在的道德规范的有效性,通过相关人的参与,表达自己是否同意,形成道德规范是否普遍适用于一定共同体的过程。而实践话语过程的规则,哈贝马斯主要借助阿列克西的研究进行说明。道德规范成立的论证与道德意识的发展有关系,这主要借助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作了说明。

一、道德规范有效性证明的两个原则

道德规范是否有效需要论证。这在历史上有很多的方式,比如用利益最大化等来证明一种道德规范是否应该普遍适用。康德则用人自身的理性来作为基础,从人为自己立法的角度来分析道德规范的普适性。话语伦理学的论证主要是用话语过程来改造康德的主体意志的独自决定过程。

(一)自主、理由和认可

在哈贝马斯的设计中,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所有规范应该以受到规范影响的人的自决为基础来决定这个规范是否得到遵守和服从。这是所谓的自主的前提。但是这个前提在哈贝马斯那里是主体之间形成的、共同的自主,而不是单个个体意志的决定,然后推广到各个主体那里,后者是康德的带有个体主体的独自性甚至独断性的一种证明方式。这里的自主是摆脱暴力和强制力,人们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自主承认一定规范是否成立,且主体间形成规范及其有效性基础,需要一种领域、通过一定媒介而形成。但是需要指明的是,规范自身内容如何,与规范是否有效,二者是不同的。规范自身内部的实质性内容,与规范获得相关人的遵循和服从,并没有直接的关联。话语伦理学能够做到的是,既定规范是否为大家遵循,需要进行论证。相关人提出对一定规范的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表达,提出的理由是人们都能够理解和认可的理由。

论证过程中,一个关键就是人们对一定理由的认可。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规范接受在一定的传统语境中,也依赖服从的理由能够被动员起来,能够满足有效性要求的理由至少在那些和这个规范有关的人眼睛中是证明了正确的。用到现代社会,这意味着没有合法性则没有大众的忠诚”。人们对一定道德规范的认可,在话语中,与这个话语共同体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关联,没有这个,是不能形成论证并达到结果的。共同体从一定角度来说是一定的文化特征所标志出来的。

在这个话语过程中,人们为什么会对一定的理由表示认可,从而使得该话语过程有可能形成对规范的认可,并在现实中遵守之?这主要是因为,人们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了一种活动模式,人在这个模式和结构中,理由从根本上来自这些模式和结构,这些模式和结构在现代和当代文化中表现为话语。这种话语的形成,这种话语中理由的认可,主要来自生活世界的培养和动员。话语论证中,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甚至是论证可能与实现的基础。

哈贝马斯认为,“日常生活的象征性结构是通过三个过程再生产的:文化传统、社会团结和社会化”。因为社会团结和社会的强制性关联是不同的,它重视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认同和合作。社会化主要是社会个体逐渐进入社会,具有行为能力和话语能力,参与社会生活和生产的过程。正如哈贝马斯所言:“这些过程只有在趋向理解的行为中才能够进行……个体通过一定传统来获得和维持其同一性,属于社会群体,参加社会化互动。”同时,他也明确提出,如果放弃这种沟通,放弃这种认同,会有严重的后果,因为没有对社会的认同和归属,就导致个体和社会的严重对立。实际上,“作为个体,在交往和策略之间进行选择,仅仅具有抽象的意义,即在个体的事件中,他们不能选择在趋向理解的行为语境中长时间缺席。那意味着退回到策略行为的单子式的孤独中,或者精神分裂和自杀中。在长时间中这种缺席是自我毁灭式的”。

但是,这种能够形成理解的过程是在话语中进行的,话语伦理学仅仅坚持一种程序性的实践话语过程。“实践话语不是一个形成能够得到证明的规范的程序,而是一个检验提出来并假设考虑采纳的规范的有效性的程序。那意味着实践话语依赖从外边来的内容。”实践话语与一个有争论存在的、需要解决其有效性的规范的冲突存在是直接关联的。如果没有不同的特殊群体的生活世界视野差异,这个过程就没有可能形成有效性的论证。也就是说,没有差异的群体,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形成话语论证。差异和不同存在,同时又要形成彼此的认可和团结,使得这个过程本身是兼容的和开放的。

这个过程本身没有实质性的内容,但是这些过程的参与者本身则是有具体的实质的观念和原则的。其中文化价值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文化价值暗含主体间接受的要求的时候,它们就无例外地和特殊生活方式的总体织,而特殊的生活方式在严格意义上未要求有效性。从其特点看,文化价值是体现规范的最好的候选地方,因为它设计来表达一般的利益。”对于话语伦理学来说,处理的不是价值偏好的选择,而是行为规范的有效性问题。

对于这个实践话语的规则,哈贝马斯有明确的说明。他提出,“我的话语伦理学的证明过程需要下面的所有规则:①一个作为论证规则的普遍化原则的定义。②不可回避的和具有规范内容的论证的语用学前提的同一化。③规范内容的明确说明(比如在话语规则的形式上)。④实际包含在步骤③和①之间的关系的证据,和规范证明的理念有关系”。这些论述如果用简单的言语来概括,主要涉及的是:第一,普遍化原则的阐述;第二,语言学前提的同一性保证;第三,对道德规范的证明原则的规范内容的阐释;第四。这些步骤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和规范证明的基本取向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总结起来,道德规范的有效性成立的需要在一个话语过程中以自决为前提,对一定规范以理由为基础表达认可与否。这就是话语原则和普遍性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

(二)证明性话语主要原则:普遍化原则和话语原则

哈贝马斯在《道德意识和交往行为》一书中提出了道德规范成立的话语证明的两个原则:普遍化原则和话语原则。这两个原则说明道德规范有效性的基础在于,与道德规范有关的人平等地进入一种论证过程,经过充分证明,获得多数人同意的道德规范才能够普遍地有效。

普遍化原则是这样的:“每个有效规范均须满足下列条件:所有受规范影响的人,都接受为满足每个人的利益而普遍遵守该规范所产生的结果和不良后果,且相对于遵守其他可替代的规范,人们更愿意接受遵守该规范所产生的后果。”这个论证原则的主要内容有四点:第一,人们在道德

规范的问题上本来是具有多元化的倾向的;第二,这种多元化需要进行相对统一;第三,人们并不愿意求助暴力,或者求助货币、权力等的影响来策略性地解决他们在行为规范上的不同,而是通过一种相互说服的过程;第四,受到人们的普遍服从的道德规范的形成需要一种论证规程,这个过程需要所有将受到这个规范的影响的人的同意。经过这种论证过程的道德规范就具有了普遍的有效性。

进一步来说,普遍化原则的含义还有两个非常重要的设定:“(1)要求有效性的规范有认知的意义,可以如同追求真理一样进行处理;(2)规范和命令的证明需要在一个真实的话语中进行,而不能在一个严格意义上独断的形式中进行,比如在一个单独的心灵中发生的假想论证过程的形式中进行。”这两个方面的设定主要是针对怀疑论和独断论的。第一条设定是为了反对所谓的道德怀疑论。就是说,我们能够通过论证的方式解决道德规范的形成遵守等必要性、必然性问题。追求社会道德规范的有效性和正确性,像追求认识自然界客观对象规律一样是可能的。第二条设定主要是针对道德独断论的,独断论从根本上来说没有解决道德规范有效性的基础问题,这是因为道德规范的遵守者没有参与到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去。这与近代以来社会理论中人的自主性设定不一致。

在证明道德规范的有效性话语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所谓的话语原则。话语原则是这样的:“只有下述规范能够主张有效性:这些规范获得(或者能够获得)所有受规范影响的人同意,而这些人从身份讲是作为实践话语的参加者而出现的。”这个原则强调的是,没有话语的过程,任何权威的基础都是不可靠的。这个过程对于哈贝马斯的论证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一个话语过程中,人们举出理由,对于已经举出的理由进行评价,表示同意或者反对,所有的人能够从其他人的角度对于该规范的影响进行评估,同时,这个过程也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哈贝马斯的话语原则强调的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首先,规范是经过人们赞成而形成的;其次,人们参加论证过程,就是举出理由,表达自己的同意或者反对;最后,这种过程是开放的,没有强制或者压制,人们排除权力和货币的影响,而以更好的理由作为形成道德规范的基础。话语原则一旦成立,人们进行论证的话语过程将是解决伦理学问题的核心,形成了所谓的话语伦理学。话语原则强调道德规范的普遍性是话语的普遍性,不是康德意义上的善良意志或者自由意志为基础的普遍性。“普遍性原理事实上需要这样一个论证的合作过程的理念。”没有一个合作的话语过程,那么普遍性原则就没有基础。

对于话语原则的具体内涵,哈贝马斯借助德国法学理论家阿列克西(Robert Alexy)的一般实践话语的规则进行了说明。简单来说,阿列克西的话语原则从道德规范基础论证过程来看,主要有参加者应该遵守的规则以及参加者之间的关系规则。二、论证的实践话语规则:阿列克西

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实践话语过程可以从逻辑语义学的角度进行分析,阿列克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根据阿列克西,“话语就是相互联系的行为,其中进行陈述的真实性或者正当性证明。那些进行规范性命题之正当性的证明的话语就是实践话语”。探索话语的理论是比较多的,话语理论的种类也比较多。一般而言,理论话语解决的是真一类的问题,而实践话语需要探索的是正当一类的问题。两类话语有共性也有个性。哈贝马斯借用了阿列克西的实践话语的规则,选择其主要者进行了说明,用以证明道德规范的有效性话语证明的具体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有三组。

第一组,这里对参与话语过程的主体有要求,参与者不能自我矛盾,不能用一样的陈述表达不同的意思,或者用到不同的对象上。这个组别的规则,主要针对的是参加论证过程的人的一种基本的态度。不能自我矛盾,不能差别对待,不能言辞和所指不符。这些要求,都是针对他人形成判断的基本要素。在实践话语中,这个要求是首要条件,因为没有这些,那就意味着人们可能采取强制和暴力来解决问题,进入话语,就是放弃暴力,放弃欺骗,放弃压制,如果不是重要,话语原则就不能实现。

第二组,要求参与者申明的仅仅是他自己确信的,而且要提出真实的理由。确信和真实是参加者、言说者必须具备的。这组规则具有伦理学的意义,具有对参与主体的内在要求。按照这些规则,形成的是一种假设,话语本身是真实的。而且,人们的理由是指向理解的。这些都对伦理学的论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三组,这一组相对比较复杂。分为三个:“(1)每一个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允许参加话语。(2)a.允许每个人对任何主张的疑问。b.允许每个人提出任何主张到话语中。c.允许每个人表达自己的态度、欲望和需要。(3)不能阻止任何言者行使在(1)和(2)中列举的权利,无论是外在还是内在强制。”这组规则,应该已经深入到论证的过程中了。主体需要有话语能力,所有的参加者都有平等的发言权,这些参与没有强制,所有人在这里都是平等的。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在论证过程中有人用谎言来参加论证,怎么办?是否能够得到论证的结果?这就需要借助于前面所说的言行不一矛盾或者施为性矛盾来破解之。谎言可以让人们确信一个判断或者规范,但是很显然,对于规范的证明本身是针对行为的,而谎言证明能够达到的是对一定判断的表面的证明,谎言自身作为谎言不具有这种特征,不能够作为行为的依据,这种过程得到的规范或者判断,实际上是不能得到人们的遵守的,或者不是人们自己自主地遵守的,随后发生的事情是必然的,很可能是强制、暴力来解决了冲突和争议。这些不是论证所希望达到的,也不是论证的内涵。其他论证过程中的强制和压制,都与谎言论证一样,不能获得我们所需要的,实际上意味着已经退出论证,走进丛林。

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现实话语是具体的、多因素的。第一,现实话语有时间和空间限制,在特殊社会的语境中;第二,这些人的动机很复杂}第三,话语论证的话题和主张必须是组织化的;第四,制度性安排很重要,但是和理想性的情景没有矛盾,至少大部分能够实现。其中反事实是指事实上并不存在,但是这不影响我们如此行动。我们的很多论证要求具有这个特点,也有理想性的特点。

很多人对哈贝马斯的话语论证颇有怀疑,其实这种话语在现实中是可能的,是具有现实性的。比如代议制度、公共舆论,这些都是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话语或者话语制度安排。哈贝马斯很强调制度化的重要性,他认为,“制度化努力进而属于规范概念和它们的目标,这从我们对什么是论证的直觉把握中自然而来。这种主张能够以研究权威化、豁免和程序规则来进行经验性证明,这些规则用于理论科学中的话语和议会活动中实践话语的制度化”。同时,制度化中还有习俗性要素的重要性不能忽视,“为避免错误搁置的具体性的错误,一个人必须仔细区分话语规则和习俗,那些服务话语制度化的习俗,还能够帮助在经验条件下实现论证

前提的理想内容”。如此看来,从理想性话语情景、制度安排、习俗等,从理想到现实话语,这条道路是开通的,而不是封闭的,我们能够在现实中进行一种话语论证的设计和安排。

从一定意义上说,对实践话语的规则的说明,让我们进入到普遍化原则和基本话语原则的论证规则中来。话语论证是可行的。但是论证规则的形成和人的道德意识发展阶段是有关联的。关于人是如何具有这种论证所需要的能力的柯尔伯格的研究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三、道德意识发展阶段与道德规范成立的证明:柯尔伯格

在道德规范有效性成立的证明中,有一个问题很重要:人能够具有这种能力吗?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理论对哈贝马斯来说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从中他看到了话语伦理学中人的证明能力发展的阶段性以及话语证明的必然性。同时,也是对道德规范如何从依赖语境到超越语境形成证明和应用的区分进行了说明。

柯尔伯格对道德发展阶段有一个认识,他认为,“道德判断能力的发展,从孩子到青春年少到成人生活,有一个不变的类型”。大而言之,他的研究是在道德心理学发展和道德规范理论之间搭建了一座桥梁,使得道德研究有了很充分的基础。他的研究对道德判断内容和能力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让我们理解道德规范的话语证明是何以可能而且必要的。

柯尔伯格认为道德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前传统水平阶段,传统阶段和后传统阶段。这三个阶段可以分为六个亚阶段。

第一阶段是前传统阶段,分为两个小的阶段。亚阶段1:惩罚和服从的阶段。这个时候,儿童按照命令的字面意思,“服从规则和权威,避免惩罚,不伤害身体”。亚阶段2:个体的工具性目的和交换阶段。这个阶段所谓的正当成为关心的焦点。正当就是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时候服从规则,满足自己利益和需要地行为,其他人也应该做出同样的事情。在交换、交易和协议中,应该是平等的、公正的。同时在这个阶段,一个人也意识到其他人的利益。这个阶段,道德的判断力发展是初步的,是与人的认识、活动、情感能力联系在一起的。这个阶段从年龄看处于道德发展的启蒙时期,是早期道德意识和能力的发展阶段。

第二阶段是传统阶段,分为两个亚阶段。亚阶段3:相互有人际关系预期、联系和一致。这个阶段,正当概念发挥的是好的作用,主要涉及的是其他人的情感,这个时候,保持对共同体的忠诚,相信伙伴,在这个过程中能够被激发起来,服从规则和完成他人的预期。这也是一个很情感化的时期,对于培育人的道德感非常重要,也是道德概念和道德行为的模式形成的重要时期。亚阶段4:社会系统和协调性的维持。在这个阶段,社会性不断增加,“正当是为一个人的社会义务,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福利或者群体”。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在这个社会化比较明显的过程中,判断力的发展明显受到两个标准的制约。第一,什么是善的?对于这个阶段的个体来说,就是完成实际的义务,这个义务是一个人自己已经同意的。法律是一种人们自身制定的规则,以避免有社会义务和权利的冲突。这个时候,他们已经认识到,善属于社会、群体和制度。第二,为善的理由是保持制度作为整体进行运转,自我尊重,满足一个人确定义务的良心或者结果。这个时候,人们更多的是问,如果别人那么做,怎么办?彼此关系成为重要的考虑方面。

第三阶段是后传统和原则性阶段,这个阶段,“道德决策来自权利、价值和原则,这些是(应该是)所有个体可以同意的,这些个体形成或者构成了一个社会,社会在于有公正和有利的实践”。这个阶段也分为两个亚阶段。亚阶段5:天赋权利和社会契约或者效用阶段。按照哈贝马斯的解释,这个阶段的主要内容是,“善的是坚持基本权利、价值和社会的法律契约,甚至是它们和具体的规则和群体的法律冲突的时候”。这个亚阶段解释有两点很重要:第一,“善是人们意识到了这样的事实,人们坚持不同的价值和意见,绝大部分价值和规则与一定群体联系”。但是有些价值和规则是绝对的,不是相对的。在任何时候,这些规则和价值应该得到坚持。这些解释很像近代早期社会哲学中的一些设计。第二,契约为善。国家、社会、家庭、朋友、信任和工作义务是委托和契约所自由形成的,需要对其他人的权利予以尊重。但是这些善,“一个人关心法律和义务,是建立在全部效用的合理的计量上,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善”。亚阶段6:普遍伦理原则阶段。“这个亚阶段假设由普遍伦理原则指导,此原则应该为所有人类所遵循。”这个阶段在哈贝马斯的讨论中占据非常显著的位置,他认为其关键是,“1.善就是为普遍伦理学原则所指导”。虽然特殊法律或者社会契约通常是有效的,实际这是因为这些法律或者契约建立在普遍原则的基础上。“2.为善的理由是,作为理性人,一个人已经明白原则的合理性,并为此负责。”普遍的善、合理性在这个阶段已经成为核心。

这些阶段表达出来一种逐渐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人逐步学习的过程。人的能力不断变化,人的道德意识不断发展,人们在较高阶段认识到道德原则的重要性,也认识到对个体的尊重和群体的团结是不能割裂的。

这些阶段有什么意义?哈贝马斯认为,第一,“话语伦理学和这种学习概念的结构主义是一致的,在这个意义上是这样:它把话语性意志形成(和一般性论证)作为交往行为的反思形式,也形成了从行为到话语的态度变化”。人的道德意识和能力的发展也是一个学习过程,反思性的阶段是较高的阶段。行为是重要的,但是话语、话语本身在较高阶段是更重要的,也是道德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第二,“论证要求有效性,这是他们日常交往中没有问题的行为趋向点,需要主题化并形成问题。当此一情形发生的时候,论证参加者对有争议的有效性要求采取了一个假设的态度。当实践话语开始的时候,有效性冲突的规范被放在暂时无效的地位。”在人们道德意识发展的过程中,这种假设性态度是进入论证以证明道德规范有效性的重要方面。第三,“规范是否能够被承认,问题将由规范的提倡者和反对者之间的论争来决定。伴随着从交往行为到话语的阶段转变的态度变化,这不是正义的问题,而是真理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以前在初步对事情和事件的处理中考虑的事实,现在必须被理解为也许是问题也许不是问题”。以认知的态度,像追求真一样追求善,面对的规范的有效性可能有问题也可能没有问题,需要一种争论来解决。

我们理解,道德意识发展中出现的态度、能力发展的不同阶段使道德规范有效性论证成为必然。第一,道德发展中人们具有了学习性态度。道德判断力发展的历史,也是一个学习的历史,人的道德规范的论证,也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哈贝马斯后来甚至将这种学习性带到历史和社会的分析中,在历史唯物主义分析中使用了很多,甚至认为道德和文化法律等有自身独立的基础和发展路径,而不是简单地依赖于经济或者其他要素。第二,论证中的主题化。很多问题不能成为人们论证的问题,问题首

先要进人人们论证的范围,然后才能在一定的背景下形成理由并以理由解决。这些都意味着主题化是重要的过程。论证而没有主题化是不可想象的,但是什么才能够主题化,这个对论证非常重要。第三,认知态度。规范是否能够被承认,问题在于达成一种共识。但是这个过程更多的是一个像认知中追求真理一样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可以用认知的方式处理的。因为人的道德判断力发展历史给我们这种启发。

道德规范有效性的成立论证,从柯尔伯格的角度来看就是如此。但是这种普遍性成立的证明并不能延伸到规范的实现中去,与规范的应用并不相同。这需要另外的应用性的话语。

如果说通过话语过程,能够证明一个规范的有效性的话,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得到证明的规范一定能够在现实中被人们遵守?不是。因为社会规范和社会现实的关系,与自然科学定理同客观世界的关系不一样。“一个规范其事实上可以实现,并不必然能够获得实际的认可或者同意。”进一步来看,“规范的话语证明不能保证道德洞见的实现”。在现实中,道德规范有效性论证面临的问题更多的是关键制度缺乏,关键的社会化过程缺乏,介入道德论证的必要技能没有获得,更多的是贫困、虐待、歧视。不能保证所有人有能力参与话语过程,有机会参与话语过程。这使得这种证明有一种理想性的特点,而且这些证明主要是作为一个程序性的证明过程来保证这种证明能够作为道德规范的基础。这种证明更多的是形成人们的一种确信,确信通过话语的方式能够解决道德规范基础的有效性问题,别的方式无法保证这个基础。

证明形成和发展的现实性何在?我们看到更多的是理想性的话语情景中对规范进行有效性论证。其实,现实的话语过程在现实中并不能完全满足,只有在制度化的代议制度中,在非正式的公共舆论领域中,这些问题才能够多少得到解决。这些论证实际上不是完全得到理想的论证而保证有效性的,可是没有这些理想的甚至事实上不能存在的话语情景,论证是不可能的。

参考文献

[1]Juergen Hahermas,MoralbewuBsein und Kommunika-tives Handeln,Suhrkamp Verlag,Frankfurt am Main,1983,S.72.

遵守道德规范的意义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培养创业型人才是我国高等教育坚定不移的办学目标,高校创业教育攸关大学生就业和创新型人才培养,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培养创业型人才的主渠道与主阵地之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应该围绕这一目标进行教学创新,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把创业素质、创业价值、创业观念与创业方法等内容渗透到教学之中,重新设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内容,着重培养创业者的思想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为培养创业型人才服务。 

我国高校扩招之后,计划体制下的大学生高就业率不复存在,就业问题逐渐凸显,自主创业成为大学生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创业教育成为国家行为,创业型人才培养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坚定不移的办学目标。高校创业教育攸关大学生就业和创新型人才培养,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培养创业型人才的主渠道与主阵地之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作为一门面向当代大学生系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课程,在培养创业型人才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过程中具有独特的功能。我们应该不断推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研究,为培养具有较高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的创业型人才服务。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的目标与路径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目的在于帮助学生逐步形成坚定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与可靠接班人。与此相适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的目标则是提高创业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更好地为培养创业型人才服务,在培养创业型人才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为顺利达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的预期目标,教学创新的具体路径则是围绕创业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创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组织教学,帮助学生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深入认识创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为学生未来创业奠定坚实基础。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内容设计 

创业是指通过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开辟新的工作岗位、拓展职业活动范围、创造新的业绩的实践过程。在国家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的前提下,大学生要通过就业观的调适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努力使自己成为创业者。[1](p.159)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则是创业者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为实现培养创业型人才这一目标,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各章中都应该渗透创业素质、创业价值、创业观念与创业方法的教育,系统讲授创业过程中的道德与法律。具体内容设计如下: 

(一)绪论部分内容设计 

绪论部分的教学目标主要是教育学生珍惜大学生活,适应新的环境,提高创业素质,为未来创业奠定基础。创业教育的重点可安排在第二节,结合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成才目标、形象塑造三部分内容,重点阐述以下问题:第一,创业素质是实现当代大学生历史使命的必要准备,创业是极具挑战性的社会活动,创业素质包括创业热情、态度、价值观、性格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这些素质有助于实现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第二,创业能力是大学生成才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专业技能、人际协调等各种能力,都与大学生成才目标息息相关;第三,创业形象是当代大学生的崭新形象之一,重点从形象塑造方面去分析创业者的形象。 

(二)第一章内容设计 

本章教学主要是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结合理想信念教育可以重点阐述创业理想及其实现,教育学生要有远大的创业理想,勇于创业,善于创业。主要安排四个主题:第一,创业是大学生成才的重要模式,创业理想对大学生成长成才具有积极的意义;第二,创业理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一部分,大学生应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实现过程中进行创业,并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第三,创业活动具有长期性、艰巨性与曲折性,给学生分析创业的风险,打好预防针,增强学生对创业风险的抵御能力;第四,创业理想的实现。 

结合理想信念教育进行创业教育,可以在教育学生树立创业理想的同时,又对创业理想实现的艰巨性有着清醒的认识。 

(三)第二章内容设计 

第二章主要进行爱国主义与民族传统教育,在创业教育方面可以重点讲授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创业者的爱国情怀,教学中可结合相关案例分析那些成功创业者所具有的爱国理想,勉励学生努力寻找创业与爱国的最佳结合点,在创业活动中践行爱国主义;第二,梳理中华民族精神中的创业精神与创业传统,从中发掘一些创业思想和创业教育素材;第三,梳理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中的创业精神;第四,如何弘扬创业精神。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创业教育,可以使爱国主义教育更加生动形象、有声有色,摆脱以往抽象阐述的弊端。 

(四)第三章内容设计 

教材第三章主要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因而可以结合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进行创业教育,可以分析创业在人生历程中的价值,创业对于拓展人生价值的重要意义,创业者面临的心理环境、人际环境、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主要围绕五个问题进行:第一,创业对拓展人生价值的意义;第二,创业者的心理素质要求;第三,创业者的人际环境、人际交往;第四,在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中进行创业;第五,科学发展观对创业的指导意义。 

通过这些问题的讲解,可以让大学生明确创业者应该具备的心理素质以及创业对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意义。 

(五)第四章内容设计 

本部分主要进行道德教育,包括道德基本原理、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社会主义道德与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等内容。因此,创业教育可以结合道德教育来进行,分析创业过程中的道德问题,让学生明确创业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并在以后的创业活动中切实履行。在教材基础上重点渗透以下四个问题:第一,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对创业者的借鉴意义,教师可以系统梳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规范,从中精选一部分与创业活动密切相关的具体规范,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经典;第二,创业者的荣辱观,教育学生以创业为荣,以满足人民需要为荣,以成功创业者为榜样;第三,创业者的基本道德素质,尤其是对个人与他人、国家、社会的利益关系有正确的认识;第四,创业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即社会主义道德和公民道德规范。结合道德教育所开展的创业教育,旨在使大学生明确创业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提高大学生作为未来创业者的道德素养,并在以后的创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各项道德规范。 

(六)第五章内容设计 

第五章主要进行社会公德教育,创业活动与社会公德密切相关,创业活动需要稳定的公共秩序,创业者自然应该遵守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本章主要讲四个问题:第一,创业需要稳定的公共秩序,着重讲解良好的公共秩序对于创业活动顺利进行所具有的积极意义;第二,公共生活道德失范对创业活动的影响,此处重点进行相关案例分析,引导学生深化认识;第三,《环境保护法》对创业活动约束与规制,当前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伴随着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自然要渗透创业教育始终;第四,网络创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创业活动离不开网络空间,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虚拟空间,需要切实遵守。

   (七)第六章内容设计 

本部分是创业教育的重要环节,可以把创业教育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与相关法治教育结合起来,着重分析职业道德及法律对创业活动的影响,家庭生活对创业活动的支持,重点讲解以下五个问题:第一,创业者的职业道德,分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对创业活动的约束与规范;第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对创业活动的约束与规范;第三,创业观教育,强化创业意识;第四,创业环境分析,主要是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创业环境的优劣,明确创业风险,作好心理准备;第五,创业者的爱情、婚姻与家庭,教育学生兼顾创业与婚姻家庭,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八)第七章内容设计 

本章主要进行法律意识与法治精神教育,因而结合创业教育可以培养创业者的法治意识,主要从以下五个问题入手:第一,创业者所处的法治环境,分析我国法治建设和创业活动的辩证关系;第二,创业者应该具有的法治观念,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等观念有合理认识;第三,国家安全与创业,分析二者的互动关系,坚定努力维护国家安全的信念;第四,创业者的法律修养,在处理创业纠纷时能够讲法律、讲程序、讲证据、讲法理。 

(九)第八章内容设计 

第八章主要进行法律制度教育,包括宪法、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中可以从以下问题入手讲解与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创业者的权利维护,重点讲解宪法、民法和刑法;第二,民商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第三,行政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第四,经济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第五,刑事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这些法律规范与创业活动的启动、运行、调整密切相关,因此要教育大学生明确具体法律规定,以具体法规为导航,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创业者。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教学方法选择 

教学方法是手段,培养具有较高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的创业型人才是目的。因此,教学方法要始终围绕有利于培养创业型人才这一根本目标来选择。教学方法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三种: 

第一,讲授法。讲授法是其他方法的基础和前提,包括教师讲授和组织学生讲授,目的是对学生进行基础知识基本观点的教育,开展正面引导,让学生明确创业过程中的基本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 

第二,讨论法。讨论是讲授基础上的延伸,通过讨论可以引导学生深化对创业活动中的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认识,探讨道德理想、法律理想和道德实践、法律实践之间的距离及应对措施,有助于增强创业者践行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自觉性。 

第三,案例法。案例是理论的动态呈现,引用国内外大学生创业的成功与失败案例,尤其是本校校友创业的先进典型,从中概括出他们创业成功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并引导学生提高认识,即创业必须遵守相应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 

 

遵守道德规范的意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忠恕之道 伦理方法 道德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07-1539(2013)06-0125-05

“忠恕之道”是孔子仁学思想的精髓,也是儒家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更被誉为人们道德行为的第一准则。但无论是学者还是普遍民众在对“忠恕之道”的议论中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误解,认为这是一种带有强烈的“主观偏好性”的道德规范并且具有致命的弱点。鉴于中国式“金规则”的重大意义与深远影响,本文试图对此做一定的辩解与重释。

一、“忠恕之道”的内涵界定

一般认为,孔子所说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谓之“忠”,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谓之“恕”,合二为“忠恕之道”。对于“忠恕之道”的具体表述,见诸于儒家各经典著作当中,文章仅从《论语》、《大学》与《中庸》三个文本人手进行剖析。孔子在答子贡对仁的疑问时曾明言道:“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论语·雍也》)其中的“恕道”在《论语》中出现过两次,第一次出现在孔子对仲弓问仁的回答中:“仲弓问‘仁’。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论语·颜渊》)第二次则是以可“终身行之”之道出现在孔子答子贡之问时:“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由此可见,在孔子的学说体系中,“忠恕之道”是作为“仁之方”而出现的,即是使内心对仁的体验外化为现实中的道德行为的道德方法或原则。忠恕本异,最早将忠恕连用的是孔子的弟子曾参,他在解释孔子的一以贯之之道时认为“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而后许多学者用“忠恕之道”概括孔子的全部思想。但“忠恕之道”并非由完全独立的“忠道”和“恕道”机械组合而成。相反,二者实为一道,其中所包含的积极层面的“立人”、“达人”与消极层面的“不欲勿施”的思想是相互融合统一、相互规定而不可分割的。

儒家的“忠恕之道”又可称为“絮矩之道”,按字面意思理解,即为用法则、法度来测量事物,以自己的感受去理解他人以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的方法。“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所恶于前,毋以先后;所恶于后,毋以从前;所恶于右,毋以交于左;所恶于左,毋以交于右。此之谓絮矩之道。”(《大学》)此段描述则是对“絮矩之道”如何运用的翔实描述,其中心思想乃为推己及人,即通过设身处地的“己他”交叉体验来实践道德规范。

鉴于对以上文本的粗略分析,许多学者将“忠恕之道”的具体含义解释为凡是自己喜好的、追求的、肯定的东西,就一定也要努力去满足别人,而自己所厌恶的、否定的东西,就一定不能施于别人。若从将“忠恕之道”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来履行的角度来看,这一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按照这种解释,儒家的“忠恕之道”作为“金规则”的作用将得不到充分发挥,其意义也将受到质疑。事实上,近年来,许多学者认为“忠恕之道”具有各种局限性,无法胜任“金规则”之职位。而相对于西方对儒家“忠恕之道”的极力推崇而言,“忠恕之道”在中国普通民众中的接受度并不高。因此,若只把“忠恕之道”看做一种道德规范或道德原则,它只不过是孔子所提出的众多德目中的一种或两种而已,其意义除了将之付诸实践会实现道德主体的个体德性或美德之外,并无任何其他的附加价值,并且会因此种解释而招致许多批评。但若从伦理方法——道德建构和实现的方法来看,“忠恕之道”中所体现的推己及人、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等思想将使其成为道德中的阿基米德支点,即成为建构道德规范与实现道德的关键。

二、对“忠恕之道”的误读与批判

如前所述,学界所普遍承认的“忠恕之道”的内涵实则是一种误读,认为它与所有其他诸多的道德规范一样,其意义仅在于规定行为某一方面的内容以维持社会秩序而已。这种解释不仅无法诠释出“忠恕之道”作为“金规则”的重要意义,更招致了许多学者对它的批判与重新审视。而批判的着力点主要针对“忠恕之道”背后的“己我本位”与“忠恕之道”对特殊存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不同需求的漠视。

(一)攻击“忠恕之道”背后的“己我本位”

从“忠恕之道”本身所包含的“己”字可知,儒家在建构道德时是由自己而非他人出发的。“在人己关系上,儒家强调的道德是自己,纳入视野的也首先是自己,从而从自己向外推至他人,直至天下,自己是儒家道德的坐标原点,显示的是自己本位主义的价值体系。”由于把“忠恕之道”解释为自己所不喜欢的、不欲的东西不要给他人,自己喜欢的、可欲的东西要给他人。因此,也有学者认为“忠恕之道”表面上是个人迁善、表达对他人善意的最好体现,但在温情脉脉的“忠恕”假象下所隐藏的实际却是儒家的野心勃勃,即只考虑自己的喜恶而并不顾及他人,这意味着只有“我”、只有“己”才是他人喜恶的标准,才是“‘公理’的全权代表”。更有甚者,有学者认为,推己及人带有强烈的主观偏好性,“当我们自己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问题带有某种利益偏好与利益关系,并不可避免地对问题的认识带有某种偏好。我们的眼光和理性会被自己的利益和偏好所遮蔽,从而陷入‘理性无能’之境地”。

事实上,“忠恕之道”所内在蕴含的推己及人、将心比心的伦理方法或行为模式的确是以自我为本位的。但这种自我本位并不等于自我本位主义,更不等于主张自我本位主义。相反,这种自我本位只是以自我为出发点,它最终指向的是他人,“他人”而不是“自我”才是行为的最终目的。推己及人中的“推”相当于一支有出发点和指向的箭,若以他人为出发点,则必然指向自我,而这种以“自我”为最终目标的规范并不符合道德的利他本质。而若出发点是“他”而非“我”,则最终将陷人道德主体模糊的境地,结果便是所有人都寄希望于“他”来践行道德,而“他”的身份却是不明确的,这将导致无人践行道德、无人承担道德责任的严重后果。因此,所有的道德均是对“自己”而非对“他”的规范与调节,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所有的人都一定是“自己”,而所有的人都可以不是“他”,这似乎是从孔子到康德等中外权威的道德思想家,总体上都采用“推己及人”的伦理方法来说明、建构、实现道德的根本原因。

(二)用“特殊”挑战“忠恕之道”的普遍性

许多学者认为,自己不喜欢的不给他人、自己喜欢的可施于他人的思想背后隐藏着“人我同一”的预设,即人人具有相同的需求。但事实上,“这种舍弃了个体多样性和特殊性的‘人己同一’论本身,却只是一种非历史的抽象,或者说它只能是人(包括各种群体)的个性未充分发育时代的观念。”在如今人的个性充分发挥并且多样性充斥全球的时代,无法做到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任何个人也没有权利把别人看得跟自己一样。由于每个个体的生活环境、所受教育、性格偏好均不一样,个体之间的需要也因此而呈现多样化的特征。在此背景下,“己之所欲”并不一定是他人“所欲”,可能是他人“所恶”,“已之所恶”也并不一定是他人“所恶”,也可能是他人“所欲”。因此,特殊存在的个体与需求的多样性特征使得“忠恕之道”在现实社会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如果强行落实,只会造成诸如“我不喜欢吃肉,你也绝不能好这一口”、“我想死,让别人都一起死”的荒谬结论。

很明显,以上关于“忠恕之道”在现实中落实无力的结论首先是置身于一个错误的前提,即把“忠恕之道”理解成一种具有实质内容的道德规范,而后又通过对“特殊”的过分强调无限放大个体之间以及个体需求之间的差别,同时又将“自我本位主义”强加给“忠恕之道”而实现的。对此,有学者通过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共性来进行反驳,认为“推己及人”本身已经在逻辑上蕴含着一个理论前提,即人与人具有共同的、善良的本性。并且,“在逻辑上,对任何一种否定性规定的否定,并不一定意味着对对立的规定的肯定”。也就是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成立从逻辑上并不能推导出“己之所欲,可施于人”的结论。因此,用一种荒谬的结论来说明“忠恕之道”落实到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是不恰当的。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论是无果的。因为无论是攻击“忠恕之道”,还是为“忠恕之道”进行辩护的学者,他们都基于同样的前提,即“忠恕之道”是指自己所不欲的勿施于他人,自己所欲的要施于他人。并且,一方强调人类的共同性,一方强调人类的特殊性,而人类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并存于世的,普遍寓于特殊之中,特殊中也能表现出普遍性。所以,如果仍然按照这一思路来解决问题,由于各执一词,双方的观点将无法调和。因此,争论最后还是要回归到对“忠恕之道”内涵的理解上,若将“忠恕之道”理解为推己及人、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和设身处地的方法,则奠基于人类的共性基础上的“忠恕之道”将免受特殊性的攻击,且更加接近孔子真正本源意义上所理解的“忠恕而己矣”,因而具有普遍适应性。

三、“忠恕之道”的真正价值

几千年来,“忠恕之道”作为儒家思想的精髓,深深地影响甚至塑造着中国人民的性格、道德思维和行为方式;而作为全球性的“道德金律”,“忠恕之道”则揭示了全球各大文明所共同具有的根本性特征,即“推己及人”。对此,孔汉思的总结较为精辟:“数千年以来,人类的许多宗教和伦理传统都具有并一直维系着这样一条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这也显示出,各宗教文明对于“推己及人”的论述虽各有不同,但所蕴含的旨意却是同一的。儒家言简意赅的“忠恕之道”作为推崇至极的道德第一律令,其真正的价值绝不仅仅局限在具体的德目上,而更是体现在建构道德与实现道德的作用之上。

(一)作为元规则的“忠恕之道”

元规则是指根本性的规则,推导规则的规则,意味着亚里士多德的科学体系中的“first princi-ple”,即其他一切规则均由元规则而推导出来。但元规则本身则是无需推导、不证自明的。孔子在反思自己的道德体系时曾感叹道“吾道一以贯之”,即是说自己所讲的道是有一个基本思想贯彻始终的,而对于这一道的具体内涵,曾子作了明确的回答,即“忠恕而已矣”。但这里的“忠恕”绝不意味着孔子的伦理思想最后只能归为忠道和恕道两种简单的德目而已。恰恰相反,从孔子自己的感叹和曾子的界定中可以解读出如下含义:“忠恕之道”除了可作为两种道德规范被人遵守、践行之外,它更是孔子建构其伦理思想的基础或者说伦理方法。可以说,孔子所有的伦理思想均可从“忠恕之道”推出,故“忠恕之道”被曾子赋予了一个根基性的地位,成为孔子推导出其仁学中其他道德规则的元规则。

而随着历史的积淀,作为黄金规则的“忠恕之道”,显然已经从孔子的仁学体系中相对地独立了出来。它虽然逐渐丧失了其中所蕴含的等差之礼等丰富的、具体的仁学内容,但却因其本身所具有的形式化的平等而具有了永恒的意义。其中。“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似乎还隐喻着把自己当作一个公正的旁观者对待的含义,显示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思想。因此凡事不能只想着自己,在追求自己所欲时,应考虑到他人也有同等的机会。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中也可推出“公平”的含义,因此外国学者在翻译“恕道”时也有将其译成“公正”的。因此,作为建构道德规范的方法的“忠恕之道”因其形式化的特征而使得它在应用的过程中更具平等性。直接告诉世人“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如“不如偷盗”、“不可杀人”等,并不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任务所在。换言之,“忠恕之道”不传达任何具体的内容、具体的规范,它“旨在从特定的情境中,揭示一个人与人相互对待、相互造就的构成方式”。而正是这种抽象了的相互对待、相互造就的构成方式使得儒家哲学在封建化的时代下具有了一种原始意义上的民主与平等的特征。

“忠恕之道”的核心“推己及人”并不意味着完全以自我为中心的推导,所以由个人生活环境、个人爱好、价值观的不同所带来的个人偏见并不会削减“忠恕之道”的理论价值。恰恰相反,通过在想象中将自己置于他人的境地、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不断进行“己他”交叉体验能够克服自我的主观偏见,而进入他人的角度。如果将“推己及人”这一思想扩而广之,则任何“己”均可进入他人的境地,感受他人的感受。如此一来,我们的思想最终将达至一种超越自我狭隘限制而具有普遍共同性的思想境界。也就是说,“忠恕之道”的真精神“不在于它立足于个体或主体的主观性,而在于它力求超出这一主观性,达到一种道德评判上的客观性,不偏不倚与普遍性”。因此,在这种普遍共同的境界下,运用“推己及人”的这种思维方式或伦理方法,即可建立起对一切人都有效的普遍而绝对的道德规范,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宣示了建立全球伦理的可能。

而世界上各宗教文明中均包含着“忠恕之道”的思想,但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道德体系以至具体的道德规范却并不相同。事实上,这正是“推己及人”在一定范围、阶级与社会内应用的结果。处在不同社会与不同阶级的人们,都可以运用“推己及人”的伦理方法去建构各自的道德体系、规定各自的行动方式,但其具体的道德内容是可以存在差异的。正如孑L子运用“忠恕之道”所建构起来的是适应封建时代的克己复礼、爱人的仁学理想,密尔从“忠恕之道”中去寻求功利主义道德原则的依据与实现途径,康德也用推己及人的方法建构起“绝对命令”的道德大厦,而费尔巴哈等人讲“忠恕之道”则是用来建构资产阶级的民主、平等、自由、博爱等合理利己主义的道德原则。故而,“忠恕之道”的主要价值不是一种行为准则,而是获致行为准则的方式,是一种处于“更高层次上的、更加正式而抽象的理性概念”。它作为道德金律,作为一种更高层次的标准,所起的作用是建构一定的道德体系,其价值远远超越了具体的道德规范。

(二)作为“仁之方”的“忠恕之道”

如何实现孔子的仁学思想?实现仁的方法在于“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简言之,在于“忠恕之道”,在于“推己及人”。《中庸》中也说施忠恕之道,则违道不远矣。能够做到“忠恕之道”,则离儒家所言的“道”就不远了。在儒家思想体系中,“道”是一个涵盖性非常大的概念,包含着一系列丰富的德目,不仅涉及行为者在扮演不同的道德主体时的规范,还涉及在不同的具体境遇下人之所应当。“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大学》)即是说身为国君的,要做到仁爱;身为臣子的,要做到恭敬;身为子女的,要做到孝顺;身为父亲的,要做到慈爱;与他人交往,一定要讲信用。此外,道德主体应在不同的情境下践行不同的道德规范,但具体的情境是复杂的、多变的,以一定的时间和地点为转移。而任何一个道德体系都无法罗列出所有在各种不同的情境下人所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此时,孔子提出“忠恕之道”是为仁之方的思想,正反映出孔子的高瞻远瞩。他在自己丰富的生命体验中发现,一定数量的道德规范永远无法与具体的情境一一对应。因此,当人们在特定的道德情境中无从得知所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时,“推己及人”这一元规则内在包含的相互对待、相互造就的方式就成了行为的首选。道德主体可以把用于建构道德的伦理方法一

“忠恕之道”当作一种道德思维方式,将自己置于他者的角度进行“己他”的交叉体验,使角色在相互换位的过程中增进了解,相互沟通,从而悟出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的道德,使自己在特定情境下的行为也能合情合理而不逾矩。

由于认识到人最容易体认的是自己的喜、怒、爱、欲的生活事实,儒家强调的是推“己”及人而非推“人”及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同为人类所具有的共同本性为逻辑前提的。这里强调的人的共性,主要体现在具有相同的不愿被人伤害的本性及相似的思维方式,而非具有相同的所欲。“忠恕作为行仁之方,不仅是一种方法,更是达于物我平等实现的一种工夫。平等,是价值意义上的平等,它的前提是个体差异性的实现。”人的共性是维持共同体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古今中外各权威道德思想家均从人性之相同推导出维持共同体秩序的道德准则,他们不仅采用“推己及人”的伦理方法建构道德,而且在实现或践行道德时也把“推己及人”作为一个有效的落实方法。如在探讨到人是否可以在特定的情境下说谎的问题时,康德认为行为的标准是“只按着那种你同时也想望它变为普遍规律的准则而行动”。是否遵守“不要说谎”的道德规范不是由自己的主观性决定的,必须通过“推己及人”思维方法的验证。我想说谎,他人却并不一定愿意我说谎,且我愿意说谎,但并不愿意他人对我说谎。说谎这一行动通不过可普遍化的验证,就不应该作为一个行为准则而被遵守,在践行其他道德规范时也同样采用这一验证程序。康德所倡导的可普遍化原则,实际上是以“推己及人”的道德思维为依托的。

需注意的是,儒家忠恕思想中的“己”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体,而是“及人”中的“己”。“儒家的自我与他人的相互依存,决定了儒家视野中人类情境的共同性、互通性与社会性。人不是作为孤立的个体,而是作为生存共同体——家庭、乡里、国家和世界~

遵守道德规范的意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传统道德文化国际经验

现代CPA职业始于西方,西方学者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做了多层面的探究,积累了许多有价值的思想与资料,值得我们学习参考。在我国开展会计诚信及会计国际化建设过程中,了解CPA道德的共性要求,在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比较中,汲取融会西方CPA职业道德价值目标、体系构建和精神内涵,充实和发展我国的CPA职业道德体系,有一定现实意义。

一、IFAC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的职业道德委员会于1988年拟定了《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同年7月经国际会计师总理事会批准后。涉及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和道德原则,具体内容有定义、导言、公众利益、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1)定义是对规范涉及的术语给出解释;(2)导言是对规范适用范围、会员国的责任及规范框架作出的说明;(3)公众利益是指职业会计师的责任并不是专门满足某个客户或雇主的需要,会计职业准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利益;(4)目标是指规范要达到的最高执业标准,包括:可靠性、专业化、服务质量、信任;(5)基本原则,包括:公正性,职业会计师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坦率、诚实;客观性,职业会计师应当力求公平,不得因偏见、利益冲突和他人影响而损害客观性;专业胜任能力和谨慎原则,职业会计师应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一直保持在一定水平之上,以确保客户能享受到合格的专业服务;保密;职业行为,职业会计师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技术准则原则,职业会计师应遵照相关的技术和专业准则提供专业服务。(6)具体规范,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适用于所有职业会计师,第二部分适用公共执业会员,第三部分适用受雇佣的职业会计师。因为本文研究的是有关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故只具体介绍前两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公正和客观性、道德冲突的解决、专业胜任能力、保密、税务服务、跨国活动、宣传;第二部分包括: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利用非会计师的有关责任、收费和佣金、与公共会计师业务不相容的活动、客户的资金、与其他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的关系、广告和推销。对一名CPA来说,第二部分尤为重要,它规定了CPA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规定了CPA应如何处理与社会公众、与客户、与其他CPA的关系。其中对“独立性”的规范十分详尽,包括:独立性要求适用的范围、实现独立的途径、对独立性的威胁及防范措施。

二、美国AICPA颁布的《职业行为规范》

在美国,比较完备的CPA职业道德规范始于1986年的“安德森报告”。该报告根据70年代以后CPA所面临的更富有竞争、更富有商业色彩的环境,在重整职业道德的口号下,提出一个职业道德规范的框架,它包括四个层次,即:概念一行为准则一解释一道德裁决。这四个层次将各项职业道德原则从抽象概念依次具体化为可操作的规范。1986年的框架又经职业道德委员会修订并于1988年正式实施,修订的框架为三个层次:职业行为原则一执业与行为的规则一规则的解释,其功能依然是将抽象的概念演化为可操作的具体规范。1992年AICPA又进行过一次修订,其框架未做大的改变。美国CPA职业道德规范包括两部分:原则与规定,规定又包括规则、解释性说明、裁定。可见该守则实际上由四个层次构成:职业道德原则(PrinciplesofProfessionalConduct)、行为守则(RulesofConduct)、行为规则解释(InterpretationofRules ofConduct)、道德裁决(EthicsRulings)。(1)原则是激励注册会计师努力达到的目标,为第二部分提供了基本概念。内容包括:责任,作为专业人员执行职责时应该应用敏感的职业和道德判断;公众利益,会员应该有责任为公众的利益服务,不辜负公众的信任,表现出对职业的奉献精神;公正,为了保持和扩大公众的信任,会员必须以高度的正直感完成所有的专业任务;客观和独立性,会员在执行专业任务时应该保持客观性,不受任何利益冲突的干扰;应有的关注,会员应该遵守专业技术和道德准则,不断提高能力和服务质量,尽最大能力完成专业任务职责;服务的范围与性质,会员在执业时应当遵守专业行为法规确定的提供服务范围与性质原则。(2)规则是AICPA成员必须遵守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独立、公正、客观性;一般和技术性准则,含一般准则、符合准则、会计原则;对客户负有的责任,含客户的机密信息、或有收费两条准则;其他责任与做法,含有损声誉的行动、广告与业务招揽、佣金和介绍费、执业形式与名称四条准则。(3)解释是规则适用范围和应用的指导原则。4、道德裁定则是对规则和解释性说明应用到某种实际情况的总结。

这四个层次之间的关系可用下列图1表示:

三、其他国家CPA道德规范

1、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公会(ASCPA)颁布的《职业行为准则》ASCPA是会计职业组织的后起之秀,其准则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包括导言、适用于全体会员的职业行为道德原则、适用于全体会员的事项、主要适用于提供公共会计服务的会员的事项、会员手册中其他部分包含的公告和规定以及有关职业行为具体方面的公告和规定、职业公告。其中,职业行为道德原则包括公众利益、公正、客观和独立、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对会计和审计准则的遵守、对公会颁布的其他准则和指南的遵守、保密、职业和公会的形象。主要适用于公共会计服务会员的事项包括职业收费、咨询服务――收费和佣金、在信托公司拥有基金和保管客户的资金、执业姓名和签字、广告和宣传、客户变动、续约、不相容业务、关注信件和询问、文具和标识。其他有关职业行为具体方面的公告中适用于CPA的有:业务约定书(非审计业务)、审计业务约定书、质量控制公告、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破产准则公告、实务描述(PracticeDe-scriptions)、实务格式(Forms ofPractice)、合伙、信托公司的业务(PracticethroughTrusts)、公司。

2、英国 英国公共会计师职业团体较多,都制定了各自的职业道德规范。本文简要介绍1990年成立的特许会计师职业道德联络委员会(CAJEC)制定的“职业道德指南(Guidelines)”,内容包括导言及基本准则;诚实、客观独立;破产实务、公司财务咨询及指导;利益冲突、保密;专业胜任能力及改任、咨询顾问、、非会员雇员;收费、业务之取得;事务所名称及公文标识,其他。

四、各国CPA职业道德规范的比较分析

上述这些国家的CPA职业道德规范多是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由各个会计职业团体制定,针对性强,具有较高代表性。既规定了道德规范的基本准则,又对具体的条款作了详尽的解释,并配以一些判例进行论述,可行性强,值得我们借鉴。由于不同国家的市场发展程度、经济结构、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对不同国家的CPA职业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各国CPA职业道德特征也同样存在差异。为此,有必要对这些因国而异的道德准则加以比较分析,寻找其共性,才能对构建我国CPA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提供借鉴。

1、体系比较与启示(1)比较根据上文对几个有代表性国家和组织CPA职业道德规范的介绍,可以看出其体系略有差异。I―FAC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除去有关定义、导言,其结构框架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层次:目标,即会计职业应达到的最高境界;基本原则,即为达到职业目标,职业会计师必须遵循的原则;准则,即职业会计师在各种典型情形中运用基本原则的详细指南,是目标和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是CPA道德准则体系的主体内容;评论,对个别重要准则所作的详细说明。这四部分的关系如下:

目标基本原则准则评论

美国CPA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主要由AICPA制定的《职业行为准则》来确立。该体系亦分四部分内容:原则,代表着注册会计师行为的理想标准或理想追求;行为准则,是核心内容,代表着注册会计师行为的最低标准;解释;道德裁决。用图表表示如下:

原则行为规则解释道德裁决

澳大利亚CPA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由ASCPA《职业行为规范》确立,内容虽多,概括起来大致有三个层次:原则、事项、具体公告和规定,如图所示:

原则事项具体公告和规定

英国CAJEC的《职业道德指南》大致可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指南三个层次,如图所示:

基本准则一具体准则一指南

可见,上述四个职业团体所制定的CPA职业道德规范框架虽有差异,但都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的体系,大致包括:道德原则一具体规则一规则解释三个由抽象到具体的层次。这三部分特征不一、规范力不等,层次分明、自成体系,能够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不同程度的指导,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任何一种规范的有效性,在于能够比较容易地据以对被规范者之违反行为做出判断并予以适当处理,即所谓可操作性。因此,这种规范体系是有其合理性的。

(2)启示①具体规则是建立在若干道德原则基础之上的,原则的建立为规范体系建设提供了基础和强有力的指引;②最高标准和最低要求同时存在。前者为CPA的精神追求指明了方向,体现了道德的先进性;后者是CPA在执业中必须遵循的,具备可操作性和强制性;③道德原则到解释是一个逐步细化的过程。这种渐进式过程,既有助于CPA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又便于CPA在执业过程中遵循。

2、内容比较与启示(1)道德原则比较

IFAC、AICPA、ASCPA提出的原则用表1表示如下:

可见有的原则已趋于一致,有些则不同。①ASCPA的与1FAC的原则相似之处较多,如专业胜任能力、保密、职业形象,这些是AICPA没有的;②ASCPA与AICPA亦有相似之处,而IFAC未将其列入的,即公众利益与独立性;③AICPA还提出“责任”这一原则,是另两个准则未列入的。总的来说,IFAC和AICPA的道德原则较简洁,而ASCPA更完备一些,但作为概念性的原则应以简洁为好。因为CPA职业道德原则应当是整个道德规范体系的较高层次,是指导CPA职业行为的基本信条,是CPA应当建立和遵守的观念,既要体现一定的概括性,也要体现全面性和系统性。我们应当借鉴那些国际公认的CPA职业道德原则,如客观、公正等。同时,从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中汲取有益成分,以继承和发扬我国的传统道德。如此,才能使得我国的职业道德原则既能与国际惯例接轨,又具有本国特色,适合本国实情。

(2)具体规则比较IFAC、AICPA、ASCPA、CAJEC颁布的道德规范,虽然并没有明确区分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但对独立审计职业道德的许多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这些具体规范相当于具体准则。前文我们已经加以介绍,现用表2表示如下:

可见:(1)四个组织均做了规定的事项是:独立性、公正性与客观性、保密、收费与佣金;(2)其中有三个组织对其做了规定的是:不相容业务、广告和推销、执业形式与名称;(3)除了“应有的关注”、“或有收费”、“与其他CPA关系”只有其中的一个组织作了具体规定,其他的事项均有两个团体做了规定,即:一般准则和技术准则、专业胜任能力、客户的资金、客户变动和续约、道德冲突的解决、跨国活动和宣传、利用非会计师的责任。

五、结语

遵守道德规范的意义范文第5篇

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中开展“学、守党规、做合格的好党员”活动,在公民尤其是干部职工和有文化的公民中开展“学宪法、守法律、做合格的好公民”活动,是市委市政府新时期加强全社会思想道德建设、构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思想支撑和精神动力的一项战略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政治意义。通过教育实践活动,有利于广大党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观念,提高政治素质,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干事创业形象;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培养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思想道德体系,推动我们的各项事业胜利前进。中国自古以来就强调“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这几个方面中,格物、致知、诚意、正心都是强调修身、修心,而修身、修心主要指的就是思想道德修养。如果道德修养好了,则国家安定、社会发展;反之,道德修养不好,则社会混乱,制约发展。所以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我们在健全完善各项党纪国法、约束和规范社会行为的同时,必须着眼于自律,把基础性、根本性措施放在促进每个人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建设上。通过加强修养,促进每个人的身心和谐、素质提升,进而达到“天人合一、人我大同、身心如一”的理想状态,努力凝聚起整个社会共同的道德修养和行为规范,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为促进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道德力量。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省第七次党代会做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战略部署,就我们**而言,学习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就是要紧密结合实际,确立在全省率先建设富有实力、充满活力、独具魅力的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市的奋斗目标,以此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构建和谐**的两大主要任务。置身于环京津、环渤海加速崛起的发展大势中,我们**的每位党员、干部和群众都应认真思考两个问题:一是加快**发展,我们各级干部群众的理想信念、思想境界和精神状态,能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二是面对艰巨繁重的历史性任务,我们应以什么样的责任和追求、以什么样的举措,来实现**的跨越式发展?我感到,认真思考和回答好这两个问题,必须紧密联系**的实际,扎扎实实地做好抓基层、打基础,修身正己、提高素质,弘扬正气、凝聚合力的工作,这些既是我们的当务之急,更是事关长远的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双学、双守、双做”教育实践活动,正是我们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加强全体党员和全体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抓手。

是规范和制约全党行为的总章程,也是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集中表达了我们党的理论基础和政治主张,体现了党的整体意志和共同理想。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把制定和完善、学习和贯彻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坚持不懈地加以推进。总书记指出,“能不能有效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关系到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保持党的先进性,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和党的生死存亡”。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究竟有多少党员能认真学习、切实熟悉,进而高度自觉地遵守,值得在座的每位党员深思。如此,宪法更是这样。目前少数党员党性修养不够、理论素养不高、宗旨意识淡薄、岗位履职较差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很好地学习、遵守。开展“学、守、做合格的好党员”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从根本上加强党员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有效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严格遵守党的章程,严格遵守党员标准,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转变思想和工作作风,树立执政为民的宗旨观、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干事创业形象,尽职尽责、用心用力地做好本职工作,为**发展建设贡献力量。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同样重要,两者之间相辅相成、互为联系。

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培养人们思想道德中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另一方面,道德精神又是影响和渗透法律规范的重要因素。只有健全法制、加强法治,才能规范社会道德原则,有效培养人们的道德修养,增强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同时,随着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反过来可以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因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必须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这是建设法制型社会的根本性措施。宪法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大法,我国以宪法为立国的政治根基和最高法律。要通过开展“学宪法、守法律、做合格的好公民”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让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成为公民的生活准则和道德规范,让社会主义信念成为公民的共同信仰和精神支柱,使学宪法、守法律成为人民自觉的习惯和准则,不断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提高人们的思想境界,培养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进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思想道德体系,实现社会各阶级、阶层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凝神聚力、众志成城地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遵守道德规范的意义范文第6篇

【关键词】刑法;道德;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刑法中是否应增设"见死不救罪"?在特定情形下实施"安乐死"是否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这些问题的解答,都离不开对刑法与道德的关系的研判,离不开对刑法干涉标准的研判。

二、刑法与道德的关系分析

刑法与道德虽然是独立的,但却不是割裂开的。本文将从规范层面和实践领域两个方面对刑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进行阐释。

(一)规范层面上的刑法与道德的关系

1.规范层面的刑法与道德关系是指作为社会主体行为在刑法和道德规范意义上的关系。西方法学界对规范层面的法律与道德关系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很多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争论实际上就是讨论法律规范是否应该具有道德性的问题。从规范角度而言,法学界对刑法与道德的区别通常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两者表现形式不同;第二,两者调整的范围和内容不同;第三,两者实施方式不同;第四,道德的产生在时间上早于刑法等。其实只要一留意这些区别的内容就会发现,这些区别只是对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与道德的不同所作的概括,并不是对刑法与道德本身的区别所作的总结。事实上,从规范层面来看,刑法规范与道德规范存在一定的联系,虽然两者在许多方面存在不同,但这并不影响两者在目的上的一致性。

2.刑法与道德的相互影响。在规范层面考查刑法与道德关系,一个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要考查刑法规范中的道德因素问题。我们当今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价值观念日趋复杂化与多元化的时代。道德观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基于这个视角,刑事法治更应扩大其视野,对变动的道德观予以回应。笔者认为,就中国法治发展的方向而言,当代中国应当以刑法为准,设计一种和法治精神相适应的社会道德。刑法规范是国家对盛行于社会之间的道德规范的认可或者重新制定,因而,在刑法规范之中,必然包含着许多道德因素在内,或者很多的刑法规范都是来源于刑法规范,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刑法规范本身可能就是道德规范。

(二)实践领域中的刑法与道德的关系

在实践中,关于刑法与道德的关系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突出问题上:

1. 合乎刑法但违反道德。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成为调整社会主体行为的主要方式,法律的规定也成为人们行为规范的唯一有效力的衡量标准。因此,对社会成员来说,遵守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就意味着遵守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但是,在现代社会,法律逐渐从全社会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蜕化为国家或者政府的一种治理工具。如在某些特定情境下的"见死不救"行为,刑法上没有禁止即为合法,但这种"合法"同样也违反了人类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2. 合乎道德但违反刑法。在实践领域讨论刑法与道德关系问题还有另一种价值难题,即对合乎道德但违反刑法的行为的处理问题。像在法学界争议很大的"安乐死"问题等。对"安乐死"案件,有人主张由于让处于病痛折磨中的他人安详快乐地死去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因此在立法没有承认其为合法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将其解释为"情节显著轻微", 从而认定为无罪。但自1992年3月25日陕西汉中地区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二审审结后 ,我国各级法院就再没有做出过一例安乐死案件当事人无罪的判决。不同的判决结果反映了安乐死在我国当前不论是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都还是个有很大争议的问题。

三、刑法干涉的道德标准

有人认为用刑法干涉某种社会行为,在于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实,这只是指出了刑法干涉原因的表象,刑法之所以能进行干涉,根本在于此行为为犯罪,而非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法学上所谓社会危害性完全是为了定义犯罪概念而提出来的,因此,社会危害性若作为刑法干涉的理由是不妥当的。这里的关键在于,为什么要把有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用刑法进行干涉?日本著名的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认为,道德规范是国家法律的根底,法属于道德世界中的一种规范秩序,是被政治和权力所保障的秩序,凡是道德秩序都是扎根于人类存在的基础的。从刑法谦抑主义出发,只有当道德、民事损害赔偿和行政程序制裁等作为刑法之外的社会调整手段力量不够时才使用刑法,刑法是保护生活利益的最后手段。这里实际上就要求用道德标准来把握刑法的干涉的度。"美国模范刑法典并列规定了'犯罪性'和'非道德性',这就给各法院具体如何选择留下余地。第二巡回区联邦控诉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Freeman事件中,以'包括加害者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但因为妄想而相信在道德上是正当的情形'为由,选择了'非道德性'。" 刑法把某一个行为归为犯罪,是从最基本道德的角度来考察其是否具有罪过,是否达到其他社会调整手段所不能调整的程度。因此,明确这里的"最基本道德"的概念是掌握刑法干涉的道德标准的关键。

四、余论

刑法与道德具有同样的圆心,但具有不一样的圆周,刑法规范包含并体现最基本道德。一方面,不保障最基本道德的刑法,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另一方面,道德对刑法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公民良好的道德修养对刑法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并最终实现两者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遵守道德规范的意义范文第7篇

诺贝尔奖得主弗里德曼认为只要有效率就是道德的。这句话隐含的前提是,效率是在公平游戏规则下所取得的效率。

帕累托最优就是效率的最优,给定资源和技术,每个参与者都最大化了自己应得的福利份额。既然最大化就说明已无法更大,除非你侵占降低别人的福利。

从经济学角度看,破坏可能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就是道德问题。如果你以伤害降低别人福利的手段增加了自己的福利,这就是不道德。例如,一个职业经理人利用职务便利伤害股东的利益,就是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破坏了环境,伤害子孙后代的福利,也是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一个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出售劣质或有毒食品,也是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上述不道德行为方都利用了自己的地位便利,在其他参与人无法知情和作为的情况下,有意识地伤害其他人的利益,达到为自己牟利的目的。

有意让其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福利受到伤害,是有违公平的。道德是关于公平的行为。杨小凯一直强调《摩西十戒》对于西方商业的影响。《摩西十戒》的核心是人神契约,人和神都能契约,不就是公平吗?公平是契约精神的前提,这比我们常说的遵守约定的契约精神的意义其实更要深远。

强调公平其实还有一层意义。帕累托最优是理论上存在的,但我们无法知道经济是否已经处在这个状态,或者离这个状态有多远。唯一能把握的是人们是否都遵从一个公平的游戏规则。如果人们都遵从公平的游戏规则,就可以假定我们离最优状态不远,或者在通往最优的道路上。

有人可能会问,我们在商务谈判时,运用各种战略和技巧,目的就是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而这往往以逼迫对方让步为结果的。这算不算不道德?答案是,商务谈判时,只要没有欺骗行为,讨价还价没有道德问题。因为规则是公平的,商务谈判时,任何一方都应该有随时退出交易的权利,自由的进入和退出就是公平的体现。

但一旦契约签订,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和权利牺牲相关方福利以提高自身福利,就是不道德。区别就是看是否遵守规则。商务谈判时大家采用策略,故意不披露一些信息,这是规则容许的,并没有违法规则,对方也知道你会采用手段,而且有着随时退出的权利自由,规则对大家都是公平的;而在签订协议后的违背规则的不道德肯定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行为方故意而对方不知情是不道德行为的一个重要特性。犯罪行为也具备这个特点,偷窃,欺诈肯定是行为故意和对方不知情,区别是已经到了用法律进行规范的程度,本质其实是一样的。

遵守游戏规则的社会是一个道德的社会。那么,道德的社会是如何形成的呢?博弈论里的囚徒困境循环博弈游戏做了最好的说明。参与者终于意识到,提高互信,就可以做出对双方都有利的决定,互利即道德。所以,道德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所有人的福利。

如果我们把游戏规则做一些变化:第一,在游戏过程中增加新的参与者,由于互动需要多轮循环,道德建立的过程会因为新人的加入而被拉长。这说明,一个人口不断流动的社会,道德的建立需要更长的时间。第二,通知参与游戏的双方,游戏可能在任何时间被终止。由于双方都没有了长期打算,就会孤注一掷尽快得到对自己有利的结果。这说明,用限制时间来干扰游戏过程,道德形成过程就明显会受到干扰。可见。人们理性地认为,只有做长期打算,道德才是有意义的;如果一个商业关系没有长期维持的必要,则道德建立的意义也就差很多了。很多旅游景点的欺诈成风就是一个证明。

固定的人群,长期的预期,利益分配的关系,这些都是建立道德规范的要素。这对企业建立自己的商业道德文化很有启发。

遵守道德规范的意义范文第8篇

关键词:法律;道德;必然联系;多学科分析

中图分类号:DF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030(2012)04-0026-05

法律与道德之间有无必然的联系,曾是西方法学、伦理学等学科争论不休的问题。时至今日,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怀疑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人已不多见。但是,我们过去大多运用上层建筑诸因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基本原理来分析和说明这一问题,论证力度明显不足。随着学科分化与融合趋势的不断增强,现在对很多问题都可以从不同学科加以论证。为此,本文尝试用人学、伦理学、制度经济学和政治学等学科的相关成果来分析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以进一步深化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一治国方略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一、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人学分析

法律乃人之法律,道德亦人之道德。马克思曾经指出:“人的最高关系也是法律规定的关系”。在中国古代,德仁相通,而仁者,即二人也。法律与道德说到底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就不能不研究人,就不能不研究人性。

从人性去探讨法律与道德,是一种十分常见的视角,但不少人对人性的假设及其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的判断都过于简单化。最常见的就是把中国的儒家伦理与人性善的假设联系在一起,而把西方的法治与人性恶的假设联系在一起,其实不然。在中国人学史上,各种人性假设都有。虽然孟子关于人性本善的假设与其伦理观相对应,韩非子关于人性本恶的假设与其法律观相对应,但很多人的人性善恶假设与其伦理或法律观并不对应,或不完全对应。如荀子主张人性本恶,得出的结论却是“隆礼重法”;至于其他类型的人性假设,如先秦的告子,宋元时期的王令、苏轼,明清时期的廖燕,近代的龚自珍、严复等人的“性无善恶论”,汉唐时期的董仲舒、王充、荀悦、韩愈,宋朝的李觏等人的“性三品说”,先秦的世硕、汉代的扬雄、宋朝的司马光等人的“人性善恶混合论”,就更不能与德治或法治简单地相对应。西方的法治传统是大家公认的,但其人性假设也是五花八门。有人明确主张人性善,如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文艺复兴时期法国杰出的人文主义者拉伯雷、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等;也有人明确主张人性恶(人性本“私”),如霍布斯、洛克、休谟等;也有认为人性有善恶两种趋向,如培根等。因此,将人性或假设为善,或假设为恶,并且将它与道德或法律简单地对应起来,显然不妥。

在理论研究中,从某一种假定的前提出发,推演出某种理论,是一种十分常见和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假设不仅需要高度的抽象,而且要与现实基本符合。因此,人性善恶混合论才是一种最合理的人性假设,因为从整个社会来看,既有“好人”,也有“恶棍”;而从个体来看,绝大多数人既有向善的一面,也有趋恶的一面,正所谓“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基于人性善恶混合的假设,法律和道德的必然联系就有了更为坚实的基础。我们知道,对于恶,特别是比较大的恶,主要依靠法律控制,但也必须辅之以道德控制。因为如果没有法律来及时控制恶,特别是比较大的恶,那么这种恶不仅会直接危及他人的利益,还会形成强烈的示范效应,导致整个社会秩序的失控。但是,法律控制的强度虽大但程度不深,而道德控制的作用正好相反,即强度不大但程度很深,且作用十分持久,因此,对于恶的真正控制,除了需要法律的强力约束外,也需要发挥道德“润物细无声”的作用和功能。对于善,主要依靠道德,但也应辅之以法律。因为只有道德的指引,人们才能真正做善人、为善事。但道德又不能解决所有善的问题。如对于“英雄流血又流泪”的问题,就必须依靠法律来保障行善者的权益,以促使更多的人进一步向善。还有,法律的功能是多重的,它不仅仅具有惩罚功能,还具有激励功能。因此,对于社会生活别重要的善,亦可以立法予以激励。

二、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伦理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