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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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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一、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国土分局、区国土资源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区国土储备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统筹组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国土分局,由区国土分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区国土储备中心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日常事务。各有关部门及复垦项目区所在镇按照以下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复垦工作顺利实施。

具体负责项目入库报批、监督承担单位实施项目、组织项目的验收、复垦指标和收益的管理并对复垦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区国土分局是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及拨付,区国土储备中心是全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开设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专户,确保复垦经费专款专用;负责审核复垦对象、勘测设计、编制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入库备案与项目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和竣工资料报送工作。

协助项目验收,区农业部门负责复垦项目复垦质量管理。指导项目后期管护及利用。

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及指标收益等监管工作。

区审计部门负责复垦资金及复垦指标收益使用的审计监督等工作。

区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复垦项目实施、项目资金及收益使用等工作。

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宣传发动、清理登记、与农户签订复垦协议、协助申报项目入库备案、落实“镇政府监督员”农民代表监理”制度,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在承担单位指导下具体负责复垦项目的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的管护利用等工作。

区目标办、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情况纳入相关区级部门及镇街年度耕地保护工作专项考核和年度目标综合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二、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政策规定。

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率不高或废(放)弃的农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开垦为耕地或可转换为耕地的园地及其它农用地的行为。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范围内和农村建设用地区域选址实施复垦项目。

一)项目选址申报条件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选址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并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2.复垦项目的地块必须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确认的建设用地地类。权属清楚合法,无纠纷且证书齐备。

复垦片块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3.单个复垦项目实施片块原则上不超过20个。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且具备后期管护利用条件,适宜农业耕作。

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村社或同一镇范围内。4.实施区域相对集中。

实施期限与项目实施方案同步,5.复垦片块能确保实施。最长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二)项目实施程序

应当书面征求退出宅基地的农户是否愿意自行复垦的意见。农户放弃自行复垦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名;区国土储备中心应当将此书面意见装入档案备案。农户愿意参与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复垦项目中工程施工的工程施工费应首先支付给参与复垦的农户。对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区国土储备中心在规划实施复垦项目时。应首先书面征求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否愿意参与该复垦工程建设的意见。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严格按以下程序实施:

1.各镇人民政府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进行宣传发动。

经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区国土储备中心审查。2.农村建设用地土地权利人提出复垦申请。

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情况。3.区国土储备中心会同区国土分局组织项目踏勘。

张榜公示后与农户签订复垦协议。4.区国土储备中心组织各项目镇政府开展复垦片块土地丈量。

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级专家组评审,5.区国土储备中心委托中介机构组织采集现状、实施测绘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督促设计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

报区国土分局审查。6.区国土储备中心将修改完善的项目实施方案及附图、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房地产权利人申请书、复垦片块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地产权属证明材料、项目所在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镇村建设规划图、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和土地统计台账、项目实地现状照片(按单个区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1张)项目承担单位申报书、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等资料按项目分类整理成册。

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年度复垦项目入库备案,7.区国土分局出具项目审查意见。并办理项目入库手续。

委托项目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专业队伍,8.区国土储备中心按照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工程施工或委托宅基地使用权人按照技术规范自行复垦,完成项目自查验收。

并报市国土房管局验收确认。9.区国土分局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0.各项目镇人民政府将验收确认的耕地交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安排耕种并做好后期管护和利用工作。

三)项目工程监管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1.项目区农民群众有意愿承担复垦项目工程施工且有实施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或委托镇政府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实施。除此之外的复垦项目工程施工,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公开招投标。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质量、数量、进度和安全总负责,镇政府、村和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委托协议和复垦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

2.区国土分局应做好复垦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验收工作。

加强项目工程施工监理,3.完善项目监理制度。按规定选择具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严格控制项目工期、质量和投资;同时,实行“镇政府监督员”农民代表监理”制度,由镇、村和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推荐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监督代表,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的监督。要明确农民代表监理的权利和责任:一是加强项目区农民群众与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沟通交流,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实行工程监管问责制,农民代表监理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权益,代表农民群众利益,并对工程质和量负监管责任;三是通过参与项目工程监管,承担工程质量、数量、进度和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责任;四是施工期间,业主单位应从业主管理费中列支按实际工作天数给予农民代表监理误工补助。

不得随意擅自变更工程内容、数量、布局和投资。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上报市国土房管局申报变更。凡擅自对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进行变更或变更程序不合规的区国土分局将不受理其验收确认申请。4.要严格按照项目入库备案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工程建设。

三、确保群众利益,加强经费管理。

一)复垦项目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

按1.5万元/亩核算。工程施工费按1.2万元/亩进行核算(根据复垦项目实际发生情况据实支付)前期工作经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按0.3万元/亩核算。以上费用以市国土房管局最终验收确认面积予以结算,1.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包括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经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包干使用。

其中各项目镇管理成本为5000元/亩,2.复垦项目管理成本。区级管理成本按1万元/亩核算。区国土储备中心管理成本为4000元/亩,区国土分局管理成本为1000元/亩,以上费用以市国土房管局最终验收确认面积予以结算,包干使用。包干使用。3.复垦项目融资成本。复垦项目融资成本按1.1万元/亩结算。

二)复垦项目补偿费用

应严格按照现行政策兑现补助。未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一户多宅”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无条件退出并自行复垦,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自愿退出“一户一宅”或通过继承、赠予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流转等合法途径取得的一户多宅”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或自愿申请区国土储备中心代为组织复垦。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补偿费用:

按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给退地复垦权利人进行预付价款,1.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上市交易后按实测面积结算价款,费用按市返还的地票交易价款扣除复垦成本后按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5:15比例分配,即农户为12万元/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2.1万元/亩,并按渝国土房管发〔2011〕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直拨至有关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直拨至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复垦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及经公示确认无具体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不低于2.1万元/亩并直拨至有关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复垦乡镇企业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和给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得价款后(该价款由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协商处置)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主要引导用于以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利用、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新农村建设。

三)切实规范复垦资金管理使用

专项用于复垦项目。1.复垦资金来源及管理。全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由区国土储备中心筹集并设立专户管理。

2.复垦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复垦项目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复垦项目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复垦补偿费及融资成本等。

将剩余价款直接拨付到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账户。以上各项补助支出应先由区国土储备中心负责造册汇总,3.复垦补偿费及复垦工程费用拨付。复垦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入库备案且房屋已拆除后按每亩6万元复垦补偿费预付直拨到原宅基地(其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账户;复垦项目经验收确认并上市交易后按实测面积结算价款。项目区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支付。复垦工程费用按照合同,经监理单位审定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后,按工程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四、严格项目管理,分类规范操作。

区国土储备中心、各镇人民政府在签订协议、入库备案时均应标注复垦形成指标用于地票交易。测绘、签订协议、项目初验等环节完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姓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复垦项目区为地票类时。记载每个权利人对应减少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和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对应增加的农用地面积、耕地面积及对应的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证号、明确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测面积结算地票价款等信息。并应在村务公开栏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相对集中的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并留存影像备查,确保每一权利人均知悉,有关结果要与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权利人签字确认。地票来源于农户建新拆旧节余面积的应核定每户新房占用及分摊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耕地占用面积,并在复垦项目验收发证时以原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占用的耕地面积,以扣减后的面积作为地票和价款结算的依据。

区国土储备中心、各镇人民政府在签订协议、入库备案时均应标注复垦形成指标的去向和用途。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必须按程序报批后才能实施,复垦项目区为增减挂钩类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立项实施。挂钩指标使用的价格不应低于市地票交易返还的平均价款。

区国土储备中心、各镇人民政府在签订协议、入库备案时均应标注复垦形成指标的去向和用途。整村推进项目必须按程序报批后才能实施。整村推进中的居民新村选址应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复垦项目区为整村推进类时。不能违背群众意愿“被高楼”整村推进中产生的复垦指标扣除居民新村占地后可用于农村公共、公益设施及产业发展用地使用。整村推进项目中群众的补偿方案由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土资源;管理

中宁县地处宁夏引黄灌区卫宁平原中部,现辖5镇6乡118个行政村、7个社区居委会、2个国营农场,政区总面积4226平方公里。境内土地肥沃,林茂粮丰,交通区位优越,特色优势明显,是中国枸杞之乡、全国商品粮和瘦肉型猪生产基地县、经济林建设先进县、绿色名县、全区循环经济试点县。近年来,全县国土资源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建设“枸杞之乡、冶金重镇、物流之都、金岸明珠”的发展定位,正确处理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关系,把好土地供应闸门,大胆探索化解资源瓶颈约束和供需矛盾的新途径、新方法,全力保障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全县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和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土资源系统一项重要的长期的地籍管理工作。在此项工作中,中宁县国土资源局及早安排启动,认真调查摸底,全面调处纠纷,采取综合措施全力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全县符合发证条件的42651户已全部发证到户,发证率达100%,有力地夯实了依法行政、凭证管地的工作基础,受到了县委、政府的肯定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随着土地登记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群众凭证管地、持证用地的意识越来越强,要求加快登记发证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009年年初,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宁国土资发【2009】76号)下发后,中宁县国土资源局快速反应,第一时间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县四套班子分管领导做了汇报。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县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中宁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中宁县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政策规定》、《中宁县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程序及档案资料要求》,召开县、乡、村三级干部参加的全县动员大会,拉开了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序幕。

由于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取得农民群众的支持是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为了帮助广大群众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规、政策进一步了解,全县动员大会后,按照既定安排,各乡镇相继召开了动员会议,学习了《中宁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宣传了有关政策、法规,布置了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任务。会后各工作片、各村分级召开了村、组、群众动员大会。同时,中宁县国土资源局又利用宣传车、宣传标语、走村入户等方式进一步进行宣传,使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深入人心,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程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中,中宁县国土资源局全体干部认识到:做好此项工作,前提是摸清全县农村宅基地的底数。为使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掌握重点、了解存在问题,中宁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十个工作组深入全县10个乡镇、114个行政村逐户摸底自查,共摸清我县农村共有住户65192户,符合发证条件的42651户,其中:旧证换新证25105户,新增宅基地666户,变更登记3404户;不符合发证条件只登记备案的22541户。

根据摸底所撑握的情况,中宁县国土资源局成立专业工作组,从重点乡镇、重点村开始实施进村入户,实地勘测每宗宅基地面积,绘制宗地草图;现场调查每宗地权属、界址,收集权属证明材料,确认权属,现场填制土地登记申报表格,现场指界,四邻签字盖章,确认四至边界。对权属或界址有纠纷的宗地首先实施调解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登记申报,通过近2个月的实地工作,调查土地面积1080.5平方公里,确权定界宅基地15120余宗,调解土地纠纷1220余宗,全面完成了县境内农村宅基地登记外业调查工作。随后,中宁县国土资源局安排专人对42651宗农村宅基地登记表格申报材料等进行整理完善,将宗地草图转绘成正式宗地图,材料整齐后逐宗进行审核签字,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注册后,中宁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填写了土地证书,由个乡镇国土资源站负责将42651本土地证书发放到户,圆满完成了本次登记发证任务。有个别农民领到《农村宅基地证》后感激的说,政府帮自己解决了十几年的土地纠纷,十分感谢党和政府。有了这个小本本,心里就更踏实了。今后还要拿这个证去抵押贷点款,把日子过得更加红红火火。

城镇规划区的农民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必然要失去耕种或居住的土地,可以说,城镇规划区的农民失去土地,是时代进步的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这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我们建设土地市场不只涉及存量国有土地,也要涉及到集体土地的征用。一方面农民要支持城镇建设的发展,只有城镇的发展,才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才能更快地提高生活质量。另一方面需要各方面来关心帮助失去土地的农民解决生产和生活问题,建立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单位应从被征地的补偿费中安排一部分专项费用解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体系的支出,用地单位也要从土地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共同为失地农民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总体来说,城镇建设是全社会的事,全社会都应当关注因城镇建设而失去土地的农民,要正视被征地农民为县城建设所做的贡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才能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

近年来中宁县本着“统一规划,集中居住,节约土地”的原则,保障新农村建设用地需求,积极节地挖潜,盘活存量土地。采取新建安置点、宅基地换房、货币补偿等办法,对殷庄、朱营、石桥等“城中村”进行分批集中改造,不仅使群众告别了拥挤的危旧房,还走出了一条“节地挖潜、内涵发展”的路子,先后建成太平、金沙等“塞上农民新居”示范点8个,改造整治刘桥、铁渠等旧庄点20个,1587户农户搬入新庄点,3015户农户的居住环境明显改善,迁出后的“空壳村”全部整理复垦。对中宁北街延伸段黄滨村拆迁安置点、西北二环路舟塔村拆迁安置点、高速公路沿线拆迁安置点、石空镇拆迁安置等项目的选址规划,都是国土资源部门在提供用地服务。尤其在高速公路两侧土地开发项目建设中,恩和镇部分村、新堡镇吴桥村拆迁的农户,打破村队界限利用国有山荒地集中连片建设塞上农民新居,共享基础设施资源,不但节省了用地成本,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而且有效缓解了占用耕地的压力,促进了用地的科学化、集约化。

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土资源 宅基地 发证

中图分类号: P2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性质与意义

2011年5月,国家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其中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就是该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节约和保护土地,规范农村住宅建设,推进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依照相关法律、政策,本文针对实际存在的宅基地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超标建宅、未批先占、继承遗赠、退休返乡、空闲旧房等问题及其对策,依照有关政策、法律作了较为全面的总结与概括。

二、政策与法律

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要求各地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在该文件出台之前,国家先后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发[2004]23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划,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为深入贯彻实施《物权法》,大力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国土资源部特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

参照国家《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16号,以下简称《条例》),并依据以上有关文件精神,各地也下发了一些相关文件,如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鲁国土资发〔2011〕129号)等文件,要求对宅基地按照新规定进一步明晰产权,规范管理,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问题与对策

宅基地登记发证四项基本原则:本村户口、年满20(周岁)、 一户一宅、不准超标。

本村户口指户籍在本村(含外来人口无处居住经政府批准落户的)才能享受该福利性住宅待遇;年满20(周岁)指申请宅基地是在法定(成人)年龄方面的必要条件;一户一宅是为保障村民人有所居、安居乐业;不准超标是遵循集约用地原则,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各省市结合各自人均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限额用地。如山东省城市郊区及乡(镇、街道)所在地,每户面积限额:①城市郊区及乡(镇、街道)所在地:≤166m2②平原地区:每户≤200m2;③山地丘陵(薄地):每户≤264m2;④人均≤666 m2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减。

(1)外来落户居住的

根据国家《条例》之规定,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退休干部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外来人口落户(确无住房)居住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申请住宅用地,但须履行申请和公示程序,并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2)“一户多宅”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一户多宅”的现象。本文认为不宜采取“一刀切”死板掉条做法,应以现有的法律政策为基础,区别对待,灵活处理:

1、历史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若一户村民的两处宅基地面积合并,没有超过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受理其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申请。

2、因建新不拆旧造成“一户多宅”,在村民拆除其旧宅之前,土地登记机构暂不受理登记申请。

3、因继承造成“一户多宅”,可以受理登记申请,并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

4、因接受赠与造成“一户多宅”,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受理登记申请。

5、因村民购买住宅造成“一户多宅”,不得受理登记申请。

6、对于其他原因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国家出台明确的规定之前,一般不得受理。

国家或集体应鼓励合法的“一户多宅”在集体组织内部流转,可以采取宅田挂钩办法,用储备农田或专项基金奖励给腾退、出租、赠与或出卖给别人多余宅基地的村民,这样,既能减少占用新地特别是耕地,又可减少闲置浪费的现象,既集约节约用地又缓冲了居住拥挤甚至无宅基地的多寡不均衡现象。

(3)面积超标的

本文认为应当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进行登记。即:①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该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②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③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对于各种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无法登记的宅基地,不能退出的,村集体组织可以通过宅田挂钩的方法扣减承包田。

(4)空房闲置的

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一、关于几个概念的界定及相互间的关系

为理清思路,有利于成都市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顺利进行,先对成都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村庄整治的关系作以下探讨。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按照“二十字”的要求,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涵盖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环境等全面性综合性内容,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深化,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根据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的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的精神,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由各级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组织和引导农民参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大力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按照统一规划建设和治理农村人居环境,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城乡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现代中国农村。

落实到成都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努力引导和帮助农民向城镇转移;同时“四位一体”,改善农村发展环境,在农村区域产业集中发展、土地集中经营、农民集中居住,改变农民生产生活方式。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紧紧围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总体部署,深化细化各项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各部门各个方面参与,协调配合,共同实施。

(二)村庄整治

根据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的指导意见》,村庄整治是国家建设部提出的各级建设部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中承担的核心任务。是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立足于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和社会文明,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变农村传统的农业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广大农民生活质量,积极配合各个方面,充分利用已有条件,整合资源,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建设新社区、改造旧村落,改善村容村貌的具体工作。

落实到成都市,村庄整治工作不能简单化地理解为对现有村庄的整改,而是建设部门按部门职能承担的统筹城乡资源、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参与农村“三大工程”建设,促进农民转移和集中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村庄整治的关系,是整体与局部、综合与具体的关系。因此,各级建设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开展工作,绝不是把村庄整治与推进城乡一体割裂开另搞一套。

(三)新居工程

“新居工程”,是特指成都市在中心城区、14个县城、30个重点镇本轮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按“六统一”的方式,提前建设的专用以集中安置该区域农村居民的城市化居住小区。即纳入城镇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按城镇居住小区的性质和标准,统一配套小区路、水、电、气、通讯和排污、治污等基础设施,以及文化、教育、卫生、商贸、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城镇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并实行统一的社区服务和管理,满足被安置农民和进镇落户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新居工程是成都市推进“三个集中”的创新性实践,是组织和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最终转变从业方式、居住生活方式,改变农民身份,成为城市居民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农村新型社区

农村新型社区是按照成都实际,在农村区域按照统一规划和统一设计所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符合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要求,具有社区服务和管理功能,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居住社区。

成都市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重点是统筹推进“三个集中”,把农民尽可能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转移到城镇从事非农产业,转变为城市居民。同时,对仍以农业产业为主,需居住在农村的农民,提高农民聚集度,有效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农村新型社区是成都市农村区域农民居住生活的一种先进形式,是成都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具体内容,是改变农民居住方式的基本形式,也是村庄整治的主要模式。

(五)几个概念间的关系

由此可知几者之间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统领各个方面的总体战略任务;村庄整治是总体战略任务中的部门工作任务;建设农村新型社区是成都市在总体战略任务中促进农民集中居住的重要内容;新居工程已不再属农村范畴,而是统筹城乡建设,在特定区域将农民直接转变为城市居民的建设项目,是成都市建设新农村的最高层次。

二、成都市新农村建设的具体方式

(一)新居工程建设

新居工程是成都市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的转变、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管理体制转变、城乡同繁荣共发展的重大项目。是新农村建设中促进农民向城镇集中,转变农民身份的综合性工程。按全市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农民变市民中心城区达到100%,14个县城和13个优先镇达到70%。实施新居工程建设政策性强,各区(市)县政府要制定专门的办法,由政府组建“新居工程”建设投资公司作为投融资和项目建设的主体,政府先投入一定的启动资金,公司以土地的预期收益为抵押多渠道筹资、融资,对土地进行整理,在土地征用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收益,返还其土地整理成本。新居工程实施方案要经三分之二的农民同意,符合规划,按法定程序报建。

(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农村新型社区是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形式,按全市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农村范围(即县城、重点镇之外的区域)到2010年,农民集中居住度平坝地区达到60%,丘陵地区40%。农村新型社区按乡(镇)总体规划布局定点,并确定其聚居规模。以土地整理和宅基地归并项目为载体组织建设,其实施方案,经三分之二村民或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建,由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组织分步骤地实施建设。

(三)旧村落(场镇)改造

旧村落(场镇)改造是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补充形式,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对按规划予以保留,但环境较差、设施不全的现有一定规模的村庄和院落,以及已撤消建制的原场镇片区,按照农村新型社区标准对环境、设施和建筑实施综合整治,并吸收附近农民进入建房居住,成为符合宜居要求的新型农村居住社区。旧村落(场镇)改造以“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政府资助”的方式,由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建设。

(四)移民新区建设

是我市边远山区建设新农村的创新形式,即不宜集中居住,也不宜发展二、三产业的山区,农民无法依靠当地资源增收致富,在较大的区域内,统筹区域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将农民迁移到适宜集中居住、有利产业发展和创业增收的片区,按规划和标准建设新型社区,彻底改变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通过移民新区建设,到2010年山区农民集中居住度达到40%。移民新区建设,以“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政府资助”的方式,由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按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建设。

三、成都市新农村建设的措施

(一)基本措施

1、以规划为先导,全面规划,分步实施新农村建设。

按照区域“三集中”规划,编制新农村建设规划,以整个村域为单位,对农村生产生活各要素、各项设施全面统筹,综合整治。各部门要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规划的编制,予以相关的技术指导,并帮助和指导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按照规划进行相关的专项设计。依据规划,根据产业发展趋势,科学、有序地进行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终极发展目标一步到位,而建设按产业集聚程度,分区域梯次推进,分步

2、以土地整理和宅基地归并为依托,大力引导农民集中。

成都市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土地整理和宅基地归并同步进行,在土地整理和宅基地归并项目的实施中,实现产业集中发展、土地集中经营、农民集中居住。各区(市)县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工作,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土地整理项目,利用项目资金,各方面的建设投入同步跟进,配套实施,抓好项目范围内的生产设施、农村新社区或城镇“新居工程”的住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各项建设。在土地集约化、产业规模化的同时,建设功能齐全、环境优良、风貌协调的农村新社区或城镇“新居工程”小区,引导农民改变居住方式,从分散走向集中、从农村转向城镇。土地整理和宅基地归并项目是成都市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结合点,没有土地整理和宅基地归并项目的区域暂缓实施新农村建设。这就是成都特色。

3、发展集体经济,壮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调控能力。

通过土地整理和宅基地归并新增的耕地,所有权归全体村民共有。但不分配到农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或统一流转经营,发展集体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其经营收益,一部分分配给村民,一部分用于村农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活动。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新农村的本质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目的是共同富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全体村民共同富裕。在现阶段,需要建立必要的社会调控机制,协调发展的不平衡和存在的矛盾。农村社会调控主要靠村民自治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就需要有基本的经济调控能力。发展集体经济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

(二)建设管理的措施

1、以垃圾和污水处理为重点,开展农村环境整治。

按照新农村“五化一配套”(道路硬化,公共场所绿化,路灯亮化,河道净化,社区洁化,环境美化,公共设施配套)的内容,各部门从技术上和政策上指导、配合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强化村内主要道路、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整治。重点建立县、镇、村三级联动的农村垃圾处置体系(县级统一组织处理、乡镇负责组织清运、村级组织收集);配建排污管道和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或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2、以农村危房和私搭乱建清理整治,消除农村建筑安全隐患。

各区(市)县建设局组织力量,指导和配合乡镇政府,对村内危房和私搭乱建进行清理整治。教育和帮助农村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建筑,向规划的新社区集中居住。

3、以延伸城市建设管理方式,创新村镇建设管理体制。

新农村建设项目均由县级建设部门统一管理,并依法予以业务监督和技术服务,统一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各区(市)县建设局改革村镇建设管理体制,打破当前城乡建设二元分割格局,建立以主要负责人牵头,各部门统筹联动的新农村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同时发挥建设局村镇科(办)的综合作用,协调各相关科室,把城市建设管理的方式向农村延伸,建立新的村镇建设管理模式。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方式,以“统规统建”为主要方式,淡化“统规自建”,确保规划和设计的执行。加强村镇建筑工匠的管理和培训,进一步提高素质,现有工匠队伍维持现状,不再新增村镇建筑工匠,鼓励和引导村镇建筑工匠向建造师转化。

4、以加强技术服务,塑造多样化的新农村建筑风貌。

新农村建设防止“村村一张图,村村一个样”的现象,各地新农村的建设方案和房屋建筑要结合实际,依据当地不同的传统文化、地形地貌、生产生活需要等因素,分别进行设计,使新农村建设突出乡村特色、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市建委组织专家免费为各地新农村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各区(市)县建设部门加强指导。市、县二级建设部门免费为各地提供新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并指导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和完善设计,提高新农村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正式启动。据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在系统内部联合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江苏、安徽两省和宁波等62个城市(镇)已确定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

根据《试点方案》,各试点要在2014年底前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不断完善方案,到2017年各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18~2020年,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

《试点方案》提出了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五大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建立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新型管理模式,综合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在系统内部联合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圈定安徽、江苏两个省级试点,宁波、大连和青岛三个计划单列市试点,石家庄、长春、哈尔滨、武汉、长沙、广州和重庆主城九区七个省会城市试点。

2014年9月16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工作座谈会,会议确定新型城镇化建设从省、市、县、镇不同层级、东中西不同区域共62个地方开展试点,并以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重点。

根据《试点方案》,各试点要在2014年底前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不断完善方案,到2017年各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18~2020年,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

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在2015年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上透露,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之外,国家还将推进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在发改委内部,城镇化综合试点由发展规划司牵头,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由体改司牵头。”发改委的一位官员对记者介绍。

据悉,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只是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下称《城镇化规划》)的诸多举措之一。目前,国家已经制定并实施《关于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并正在落实《推进“三个1亿人”城镇化实施方案》。

62+2试点名单

2014年6月,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根据《通知》,国家希望各地提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建制镇等,从不同层面选择试点地区,每个省(区、市)的报送数量原则上控制在4个以内,应包含不同层级城市(镇)。对此,各地申报热情高涨,包括湖北、甘肃等地的申报数量突破了《通知》要求的上限。

国家发改委共收到169个市、县、镇的申报方案。《试点方案》提出,综合考虑申报地区的工作基础和试点工作方案,兼顾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城市(镇),最终确定了64个试点地区名单。

具体包括:两个省,即江苏和安徽;3个计划单列市,即宁波、大连和青岛;7个省会城市,即石家庄、长春、哈尔滨、武汉、长沙、广州和重庆主城九区;25个地级市(区、县),即北京通州区、天津蓟县、吉林省吉林市、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黑龙江牡丹江市、上海金山区、浙江嘉兴市、福建莆田市、江西鹰潭市、山东威海市、山东德州市、河南洛阳市、湖北孝感市、湖南株洲市、广东东莞市、广东惠州市、深圳市光明新区、广西柳州市、广西来宾市、四川泸州市、贵州安顺市、云南曲靖市、甘肃金昌市、青海海东市、宁夏固原市。

同时,试点地区还包括25个县级市(区、县),即河北定州市、河北张北县、山西介休市、内蒙古扎兰屯市、辽宁海城市、吉林延吉市、浙江义乌市、福建晋江市、江西樟树市、山东郓城县、河南禹州市、河南新郑市、河南兰考县、湖北仙桃市、湖北宜城市、湖南资兴市、海南儋州市、四川阆中县、贵州都匀市、云南大理市、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陕西高陵县、青海格尔木市、新疆伊宁市、新疆阿拉尔市;2个建制镇,即浙江苍南县龙港镇和吉林安图县二道白河镇。

“入选的两个省级试点,主要是因为它们工作基础相对较好,积极性比较高,试点愿望比较强。其中,安徽是国家开发银行在全国第一个金融支持城镇化试点省份,双方正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发园区产城一体化、现代农业、保障性住房、土地整治和土地储备等领域开展合作。”发改委的前述官员对记者解释,同时镇级试点也只有两个,这是因为镇级试点涉及到“镇改市”的内容,而“镇改市”意味着行政区划改革和行政编制改革,需要稳妥推进。

《试点方案》提出,国家将实行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年度评估报告制度,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我们初步考虑,在对第一批64个试点进行首次进展情况年度评估之前,不会扩大试点范围。”国家发改委的一位官员对记者介绍。

试点的五大主要任务

《试点方案》提出,上述试点地区既要统筹兼顾重点试点任务,又应从本地实际出发,选择本地区亟需突破的发展和改革瓶颈,通过综合和分类改革的结合,率先实验,强力推进。

为此,《试点方案》提出了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五大主要任务。首先,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按照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出台具体可操作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11部委要求试点,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在教育、基本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建立健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分担机制。

其次,《试点方案》要求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把地方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编制公开透明的城市政府资产负债表,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融资规划,针对不同项目性质设计差别化融资模式与偿债机制。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放宽准入,完善监管,制定企业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行。

《试点方案》提出的第三项试点内容为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具体试点工作按照中央批准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但该意见至今尚未对外公布。

探索建立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新型管理模式。按照城市设置与简化行政机构联动原则,在符合行政区划合理调整的前提下,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撤镇设市设区试点,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积极借鉴经济发达镇行政体制改革试点的经验,探索更加精干和高效的组织架构和行政体制。推进扩权强镇改革,促进这些镇更好地吸纳人口、增强经济实力,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示范带动作用。

对此,发改委规划司城镇化处官员邬曦曾撰文指出,把符合条件的县和建制镇设为市的过程中,探索大部门制、开发区管理模式等的横向整合,控制行政机构和人员编制,优化行政层级和区划的纵向设置,提高行政效能。赋予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

最后,11部委要求试点地区综合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具体来说,鼓励试点地区从推进新型城镇化实际出发,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体制机制、农业现代化体制机制、城市“多规融合”制度、城市生态文明制度、城市社会治理体系以及新型城镇化标准体系建设和创新城市、智慧城市、低碳城市、人文城市建设等方面开展多种改革探索。

试点配套政策待出

“为了推动试点的开展,国家也将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目前已经明确的主要有两项,一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二是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具体办法。”发改委前述官员对记者介绍。

《试点方案》提出,要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转移支付时要考虑常住人口。省级政府举债使用方向要向试点地区倾斜。国家开发银行要发挥金融支持作用,运用信贷等多种手段支持城市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等工程建设。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具有稳定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

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范文第6篇

1.初步完成对片、片、公路沿线、街道、城乡结合部新农村建设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点的初步选点工作。2.制定出台《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暨新农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挂点领导和帮扶单位名单。3.组织召开新农村建设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会议。举办新农村建设培训班。4.确定具体建设项目,督促镇办组织招投标、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并聘请第三方监理机构对所有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由中标单位设计出工程施工图纸,做好资金预算材料等前期工作,通过审核后开始施工。

二、农业产业

(一)设施蔬菜大棚建设

将镇土桥村建成的200亩设施蔬菜大棚,由村集体有偿租赁给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院、蔬菜种植大户、菜农种植,以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院先进的种植职技术和管理经验,带动我区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田园综合体蔬果乐园投入种植生产。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

根据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度要求,做好镇办工作,督促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出台2021年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方案。

(三)扶贫产业

1.落实2021年项目库申报工作,提前做好谋划,为2021年项目实施打下基础。2.做好2021年家庭种养殖补助摸排工作。

(四)田园综合体项目

结合城乡融合试点区工作,督导第三方开展田园综合体项目二期工程,探索项目与健全农民持续增收体制机制融合,与老百姓共享建设成果,持续增加当地居民收入。

(五)综合性屠宰场

在上桂村委会大池郑家村建设综合性屠宰场,用地150余亩,是猪牛羊屠宰、家禽批发加工的综合性屠宰场。组织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对项目做好设计方案,进行选址论证,报省政府批准征收,尽快起动征收供地。

三、农产品安全整治

1.开展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做好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要求相关企业及专业户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春节期间,做好食品安全宣传,稳步推进绿色防控和农药减量工作。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点工作。2.简化牲畜生产相关程序,帮助本地养殖场加快复产增养。做好非洲猪瘟、牛结节性皮肤病、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三月中旬组织开展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治工作。3.谋划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前期准备工作。

四、粮食生产安全

1.落实和管理好区级储备油任务,地方储备将取消动态储备,由地方政府掌握油权。2.代管好上级储备的粮食数量和质量。3.做好特殊时期的应急保障工作。4.协同发改做好申请辖区行业计划争取资金工作。5.做好辖区内粮食安全生产工作。

五、落实惠民政策

1.做好区早稻种植、生猪、农机购置等补贴资金发放。2.申报2021年农民培训工作任务指标,今年计划培训高素质农民100人。

六、深化改革

1.完成村干部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2.完成产权制度、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相关报表系统填报工作。3.研究部署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及管理工作,对镇(办)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及管理培训。

七、林业生态措施有力

1.全面完成人工造林100亩,低效林改造1000亩,主要山场安排在镇、、、村。2.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节活动,春节后,组织区领导班子和区直干部参加义务植树节活动,计划安排在镇村植树25亩。3.积极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实现“三个确保”,具体要做好野外火源管理和隐患排查,森林防火宣传,加强护林员管理督导。

八、全面推进林长制

1.优化完善村级林长、基层监管员、专职护林员“一长两员"森林资源源头网络化管理体系,提升林长制信息化水平,完善林长制标准化建设,更新林长制公示牌。2.开展一次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加强部门协作,将联合公安、市场监督开展一次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一次。3.抓紧完成2018至2020年森林督查发现问题整改销号工作。4.做好政府建设项目林地审批申报材料的审查及转报工作。

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范文第7篇

我国东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城镇化水平高于其他地区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所以这次试点大多集中在这里,全部试点地区中仅有江苏和安徽两个省,这两省自身的城镇化综合试点的特征有哪些?目前需要突破的发展和改革瓶颈是什么?就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国家发改委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所长肖金成。

《新理财》:这次试点地区是“62+2”的形式,选择这些地区做试点的依据是什么?

肖金成:根据我的分析和比较,这些城市(镇)的特点首先在于,相对来说它们的基础条件不错,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否则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宅基地确权等工作都难以深入推进。其次,它们在城镇化方面探索和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第三,试点不能都是一个类型,不然会缺少示范意义。最后,还要考虑均衡性,62个城市(镇)中,每个省都有一到两个地级市入选。

《新理财》:在全部试点地区中,只有江苏和安徽两个省,目前它们的城镇化水平怎样,各自有哪些特征?

肖金成:选择江苏和安徽两省作为试点,具有典型意义。江苏省经济比较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常住人口大于户籍人口,是输入型的。而且城镇体系比较合理,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比较理想。像南京这样的大城市吸纳能力比较强,不仅吸纳了当地的农业富余劳动力,也吸纳了周边省市的农业富余劳动力;小城镇发育也比较好,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在园区,不像其他地方遍地开花;小城镇人口也比较多,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相对完善。虽然江苏省内的苏南和苏北地区发展水平有一定差异,后者发展相对较慢,不过苏北地区中心城市如连云港、淮安等城市的规模也比较大。总体来说,江苏省在城镇化实践中的基本特点是城镇体系相对合理,产业集聚在中心城市、县城和城镇,同时人口也与之相匹配。

相比较而言,安徽省城镇化水平相对较低,中心城市规模都不是很大,产业发育不是很理想,没能集中太多人口,对区域带动力不强,吸纳的农村劳动力也比较少,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主要靠分母减少,是输出型的城镇化。但近年来,承接沿海地区的产业转移很有成效,中心城市的人口吸纳能力在增强,合肥、芜湖随着产业的聚集,城市规模也在迅速扩大,也面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问题。总体而言,安徽省的情况也比较典型,具备示范意义。

《新理财》:在接下来的试点过程中,两省各自需要突破的发展和改革的瓶颈是什么?

肖金成:江苏省主要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任务比较重。未来,在当地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口的公共服务如子女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如何解决,政治权益、劳动报酬等能否与当地居民均等化,能否在当地落户成为当地市民,都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其次是土地问题。目前,城市建设用地主要按照户籍人口来确定。由于江苏省的常住人口多于户籍人口,因此建设用地供应滞后于需求。建设用地与常住人口挂钩的政策能否落实,能否满足城镇人口迅速增长带来的建设用地需求,此外农民转移到城市和城镇之后,农村的土地如承包地、宅基地等如何解决,均需要进一步探索。

安徽省的城镇化水平较低,未来城镇化任务比较艰巨,包括:中心城市需要聚集更多产业,从而提高辐射力和带动力;经济需加快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使城市和城镇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人口,使农民就近转移,安徽是农业大省,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之后,如何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使农业生产不受影响,等等。

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范文第8篇

关键词:贷款难;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林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02-0077-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2.18

长期以来,农民贷款难、贷款贵一直是困扰农村金融与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难就难在农民手中没有银行认可、方便流转的抵押物,贵是银行需要提高利率弥补因发放信用贷款或信用担保贷款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关键还是抵押物缺失问题。为了破解这一难题,需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把农民手中拥有的林地、承包地、宅基地和房屋等资源变成可抵押可流转的资产,使其能向银行申请贷款,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作为农民手中最大财富的林地、承包地、宅基地和房屋将真正发挥融资抵押物的作用。国内浙江、重庆、辽宁、江西、陕西等地已就农村“三权”抵押贷款①先行开展试点,为解决“三农”资金需求进行了有益探索,有许多经验可供借鉴[1]。

一、浙江丽水及重庆永川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情况

(一)发展概况

1.浙江丽水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发展情况。丽水早于上世纪90年代便探索开办农房抵押贷款业务,2006年和2013年分别开始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截至2014年第一季度末,丽水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余额合计为45.5亿元,不良率为0.2%。其中,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1.24万笔、94.3亿元,剩余3.31万笔、36.2亿元,不良率为0.15%;累计发放农房抵押贷款1.21万笔、26.2亿元,剩余2499笔、9.2亿元,不良率为0.4%;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是2013年末刚发放的,目前仅有7笔,金额及余额均为1298万元,没有发生不良。

2.重庆永川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发展情况。根据重庆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永川区于2011年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开始在辖区组织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工作。截至2014年4月30日,永川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余额合计为9.4亿元,不良率为0.3%。其中,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23笔、10.6亿元,剩余18笔、7.1亿元,不良率为0.1%;累计发放农房抵押贷款873笔、3.1亿元,剩余408笔、1.5亿元,不良率为1%;累计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121笔、3.4亿元,剩余121笔、8570万元,不良率为1%。

(二)好的经验及做法

1.政府强力推动。一是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三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明确确权登记部门,规范了抵押、登记、转让、处置等程序。二是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金融办、农业、林业、国土、住建、人行、银监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推动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工作。三是对工作目标进行量化分解落实,相关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并指定牵头单位负责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工作的督促、检查及考核工作。四是出台奖惩激励措施。比如丽水将考核情况与村两委的工资报酬挂钩,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丽水财政还按每年抵押贷款新增额的2‰用于奖励银行或担保机构。重庆市直接下达行政命令分配任务,永川区每年表彰农村“三权”融资工作先进单位,按贷款发生额奖励相关部门1‰的工作经费,镇街1%的工作经费;而对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则给予通报。

2.引入担保、保险、财政扶持等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一是积极发挥担保机构的作用。丽水及永川均重视发挥担保机构对于缓释风险的作用,有助于打消银行方面的顾虑,帮助农户顺利获取贷款资金。重庆市政府全额出资30亿元成立了兴农融资担保公司,专门为“三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永川区政府也成立自己的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近6成“三权”抵押贷款均由担保公司负责担保,再由农户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丽水也在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包括加快发展政府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设立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互会员制信用担保机构以及再担保机构等。二是引入保险保障。丽水不仅实现了水稻、油菜、森林、农房、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全覆盖,还开展了食用菌保险、小额贷款信用保证保险等险种的试点工作,首创“政银保”扶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的贷款模式,在保险创新和服务民生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三是出台财政补偿政策。重庆市、区县两级财政出资7亿元,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金融机构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为35%,其中市级承担20%、区县承担15%。除此之外,永川区财政还另外投入1500万元设立“三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把对金融机构的补偿比例由全市的35%提高到50%。丽水财政则按贷款余额5‰的比例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银行或担保机构在抵押资产追偿后仍形成本金损失的部分进行一定补偿。

3.加强宣传引导工作。丽水在全市范围设立了2114个农村金融服务站,为村民提供小额取现、理财咨询、金融知识宣传、协办农户贷款等服务,并将贷款的品种、条件、流程等相关内容在宣传栏上,方便村民在家门口查阅相关知识,获取金融服务。永川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一是在《永川日报》和手机短信上通过“答记者问”的形式宣传开展“三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意义、主要工作内容和具体办理流程;二是每天12次在永川电视台四个频道滚动播放宣传“三权”抵押贷款及咨询电话;三是通过各镇街广播站每日播放“三权”抵押贷款办理流程;四是印制近10万份通俗易懂的宣传单分发至各镇街;五是会同区农委、国房局、林业局、区财政局组织区内各涉农金融机构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进行贷款对接,现场讲解贷款政策,解答业务办理疑问;六是结合“送金融知识下乡”宣讲活动,深入镇街、村社、企业,大力宣传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政策及办理流程。

(三)存在的难点

1.法律限制。我国现行的《担保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农村“三权”可以进行抵押或是通过抵押方式进行流转,更多的是隐含的限制。《担保法》第37条、《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抵押。尽管各地为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制订了一些地方法规,提供了一定的司法支持,但其效力低于国家法律。如果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发生纠纷并诉诸法律,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因此银行及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不少顾虑和担忧[2]。

2.价值评估难。农村“三权”由于长期没有进行有效流转及买卖,其价值评估缺少经验及标准。加之农业生产面临自然和市场两个风险,对评估人员的专业性、全面性要求较高,导致这方面的评估人才较为缺乏。比如林权评估,相同树种不同年龄价值不等,相同年龄不同树种价值也不同,人工林和原始林价值差异也很大。评估人员不仅要懂得林木价值评估知识,也要熟知土地评估知识。目前,各地尚未对农村“三权”建立统一的资产价值评估标准以及操作程序,银行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数量少,评估费用高且存在道德风险,可能损害农户利益。比如重庆有一客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100万元,光是评估费就得2万元。重庆永川部分业主甚至由于无法承受高额的评估费用而放弃申请贷款。

3.流转处置难。这是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面临的最大难题。尤其是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一旦形成不良,资产处置变现将遭遇诸多难题。一是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房屋转让原则上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之内进行,限制了抵押物流转与处置变现。比如重庆市原计划出台农村“三权”不良资产处置办法,但将近4年过去了还一直搁置着,足见其面临的法律障碍实难逾越。二是目前各地尚未建立起全面、完善的农村资产流转体系及交易平台。比如丽水和重庆均设有林权交易中心,但其余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至今尚未建立,直接影响农村“三权”抵押物的流转和银行债权的实现。三是处置农村产权还面临人情世故的问题。主要原因是集体土地只能在本村的农民中流转,但同村人一般碍于面子没人愿意接手,因此这些房产在处置时一般难以实现,对银行而言存在较大的风险。

二、海南省三亚市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工作现状

迄今为止,海南省三亚市尚未开办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但相关准备工作譬如确权工作已先期开展,其中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有望率先开始实施。

(一)林权抵押贷款情况

2013年7月,银监会及国家林业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2014年3月21日,海南省三亚市出台了《三亚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三府〔2014〕52号),从国家到地方层面的法规准备已基本到位。目前海南省三亚市也已经完成全市20万亩林权的确权工作,除了市林业局尚未配置专门机构及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外,海南省三亚市已初步具备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条件。

(二)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权抵押贷款情况

根据海南省三亚市住建局反馈的情况,海南省三亚市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工作已于2012年12月基本完成,共确权42753户,面积361万平方米。但目前我市并未在完成确权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出台农村宅基地(房屋)抵押贷款的相关登记、管理、处置等办法。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情况

海南省三亚市农业局正在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目前已完成所有约20万亩承包地的测量工作,颁发了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2万本,占应确权总量的50%,预计2014年末将完成海南省三亚市所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工作。与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情况相似,海南省三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相关登记、管理、处置等办法仍未出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仍任重而道远。

三、在海南省三亚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架构

一是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工作。二是要制定工作计划及目标,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措施及时执行到位。三是完善牵头协作机制,指定牵头单位统一协调各部门分工,统一负责督促、检查及考核工作,杜绝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四是加强政府、银行及法院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确保“银行愿贷款、农户能融资、处置有保障”,推动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二)整章建制,出台登记、处置、财政扶持、风险补偿等系列政策

国内一些地区先行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已有数年,在制度建设与实践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及做法。我们应整合参照浙江、重庆等地的制度,以市政府名义出台实施意见,各职能部门相应出台实施细则,对确权登记、业务办理、担保评估、流转处置、税费减免、财政扶持等政策进行统一规定,并结合发展趋势大胆创新,确保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做好制度保障工作。

(三)集中力量完成“三权”确权颁证工作

根据有关部门的反馈,林权及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权的确权颁证工作已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预计今年完成。为了及时满足农民资金需求,在制度、组织架构等相关配套措施保障下,可以对需要办理抵押贷款业务的农村“三权”进行优先确权颁证。

(四)建立产权交易市场、评估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

参照丽水“三中心一机构”①的模式搭建农村资源流转平台,把农村“三权”均纳入该平台,实现机构编制、人员、资金三到位,把登记、交易、评估、处置各环节统一规范起来。由于是政府成立的评估机构,不仅可以降低评估费用减轻农户负担,而且评估的权威性也容易被银行认可,有利于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五)引入担保、保险及高管激励机制,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积极性

为了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需要引入担保、保险、财政扶持及高管激励等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使之吃上“定心丸”。一是注重发挥担保机构的作用。从浙江丽水及重庆永川的经验看,由财政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承担着行业标杆的作用,为打消银行顾虑,确保农户顺利获得贷款起到了关键作用。目前我市由财政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对外担保额可达10亿元,已越过各大型银行对于“银担合作”的门槛,可指定为我市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服务。二是探索发展涉农保险。由于海南省三亚市农业生产风险高,涉农保险项目迟迟未能发展,只能由易及难,先从风险较小的农房和林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做起,逐渐健全涉农保险体系。三是实施高管激励,通过管好人来做好事。对于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成效显著的机构高管,可由政府出面对其给予表彰奖励。另外银监部门在高管持续履职评价中相应给予好评,并将根据其具体表现,在其职务调动、晋升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六)加强宣传引导及教育培训工作

一是综合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宣传册、宣传栏、手机短信等多种手段,引导各部门、银行及广大农民群众正确认识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意义,了解贷款条件和业务流程,使该业务得到广泛认知及迅速推广。二是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服务效率。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防止盲目设定目标,防止金融风险聚集,促进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工作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