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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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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铜陵县

中图分类号 F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6)06-13-03

按照中央和省市工作要求,铜陵县土地确权工作已全面完成,因行政区划调整和建设规划原因,本次确权涉及全县除五松镇以外的其他7个乡镇共100个行政村,全县累计调查承包户6.1万户,实测耕地1.86万hm2、地块23.16万块,基本实现土地承包权属明晰,承包地块空间位置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促进了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向合同管理、登记管理、流转服务和纠纷仲裁“四位一体”管理并重转变,达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目标。为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确权成果,根据中央和省文件要求,铜陵县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对缓解“三农”融资抵押难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1 主要做法

截至2015年10月,全县共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业务4宗230万元,尚有5家经营主体贷款审批业务正在办理中,申请额度逾200万元。主要做法如下:

1.1 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机制较为完善 2012年,铜陵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1+8”方案,即《铜陵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指导意见》、《铜陵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总体方案》、《铜陵市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管理试行办法》、《铜陵市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铜陵市农村产权融资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铜陵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铜陵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办法》、《铜陵市农村产权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和《铜陵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为农民利用土地、财产等资产开展估价、变更、抵押、融资、入股等提供了一系列政策依据。

1.2 合理界定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与用途 贷款对象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农户,或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经营权的承包人,以及通过依法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规模经营业主体。抵押借款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可挪作他用。

1.3 规范制定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一般流程为借款人申请,部门推荐保险公司和银行进行资格审核并受理保险公司和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协商确定贷款金额借款人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价值评估手续银行向保险公司出具《农村产权融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联系单》保险公司为借款人贷款办理保证保险(保险受益人为贷款银行),以及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购买人身保险等保险公司和银行与借款人面签相关协议等银行发放贷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当发生贷款违约风险,银行催收追索未果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证保险条款内容和协议相关约定先行代偿。保险公司代为清偿后可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处置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1.4 设计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 市、县(区)政府设立农村产权融资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总额600万元,其中市财政200万元,铜陵县财政200万元,郊区和狮子山区财政各100万元。试点工作期间,保险公司、政府、银行按5∶3∶2的比例承担风险。发生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后,保险机构先行偿还试点银行50%贷款损失资金,试点银行还可申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助30%贷款损失资金。对借款人所发生的融资贷款保费,在专项资金中按保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其贷款总额的1%。当贷款保证保险对应的贷款不良率超过20%,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达到120%时,暂停新增业务。

2 存在的问题

通过1a来的探索和实践表明,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使经营主体认识到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生存的资源,还可以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融资,从而解决了新型主体担保难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如下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2.1 抵押贷款有“四难”

2.1.1 取得承包方签字同意难 根据制度设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取得承包方签字许可。实际操作中,一方面,经营主体所对应的承包方数量众多,签字难度大;另一方面,铜陵县经营主体流转农户土地,多采取每年收获后支付土地流转租金,如果农户同意经营主体抵押土地,当发生贷款风险时,农户不仅不能获得租金,其转出的土地经营权还将被处置,因此担心收益和失地风险可以理解。

2.1.2 抵押登记难 根据铜陵市农村产权融资贷款保证保险要求,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需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但由于抵押登记涉及抵押物范围农户众多,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尚未最终形成,登记申请人一次性按照规定提交完整登记材料难度极大。同时,登记机关为每一流出户出具抵押登记证明,登记工作量也极大。再者,由于经营主体所流转的土地并未全部包括农户的所有承包地,以致不能简单的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抵押融资。为了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县农业局在没有获得抵押物涉及范围农户的书面同意,以及没有查明抵押物的四至范围情况下,向申请人及抵押权人出具抵押登记凭证,导致一方面要承担违规登记造成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的责任,另一方还要承担因违规登记对抵押物涉及范围的农民侵权责,风险极大。

2.1.3 价值评估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是金融机构授信贷款额度的基础,但由于目前铜陵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尚未健全,暂由市农委组织系统内农业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评估,缺乏专业资质,仅以土地租金及地上附着物的价值来确定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主观意愿成分较大,过高或过低都会形成不同的风险。土地估价较低,则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商品性不能通过市场得到公允的表现。土地估价较高,由于农业生产经营易受自然灾害影响,金融机构收回贷款的风险加大,易形成不良贷款。

2.1.4 抵押物处置难 一方面,因经营主体提供的土地流转合同不够规范,发生贷款风险时,保险公司存在不能实现抵押权的风险;另一方面,乡、村成立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服务站,主要提供土地流转政策咨询、合同鉴证等服务性工作,没有涉及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招标拍卖、协议转让、挂牌交易等抵押物处置问题。

2.2 土地流转规范管理有“两难”

2.2.1 土地流转合同修订难 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是办理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基础,由于铜陵县土地流转工作开展较早,现有经营主体多为存量土地流转大户,流转合同备案率虽高,但流转地块的编码、四至、面积等信息不完善,补充协议难度大。加之经营主体90%以上都是本地人,大家知根知底,在土地再流转、互换等方面,为求方便就体制外运作,向乡村两级备案意识不强,导致乡、村两级对辖区内土地流转变动情况信息不明、底数不清,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

2.2.2 乡镇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职能弱化 乡镇农经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鉴证及纠纷调解工作。自2000年机构改革以来,铜陵县乡镇农经管理机构与财政所合并成立财政经济管理所(以下称财经所),农经管理人员逐年减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职能弱化,确权登记后的常态化管理更是难以保证。

2.3 经营主体发展不规范 铜陵县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或直系亲属往往同时举办农业企业、合作社等多个新型经营主体,且各主体之间财务、业务、管理人员混同,导致各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清,银行在贷款时对象甄别难。同时,受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在财务和销售等经营管理方面还不规范、不明晰,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往往因信用评级和能力评估通不过而被拒之门外。

3 对策建议

3.1 创新土地流转双方利益联结机制 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经营主体,按照保底加效益分红的方式获得收益,使其不再是经营主体发展的旁观者,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破解签字难题。

3.2 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引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政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引入具有权威的专业中介机构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准确评估,合理确定农村土地价值,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创造条件。

3.3 整合搭建乡镇交易平台 鉴于农村土地流转交易规模小、交易地域性强的实情,为方便交易,在框架设计上,应确立乡镇是基础、县级抓监管、指导的基本定位,依托乡镇现有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科学整合成一个功能完备、运转规范的交易平台,接受抵押权人委托,负责对欠债欠息的农村土地物权收回、储存、发包、还贷,使抵押权人能够及时通过乡镇交易平台,将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变现,为抵押物处置搭建成本低廉、运转高效的交易平台。县级工作重点主要是侧重于监管和服务上,负责抓好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层面的工作,为乡镇交易平台实施正常交易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3.4 加强乡镇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建设 可将乡镇农经管理部门作为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部门的派出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工作。强化其土地流转信息与准入资格审核、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指导与监管,以及矛盾纠纷调解等4项管理服务职能。利用土地确权成果,落实好流转合同修订、备案、审查和流转情况登记制度,确保土地确权成果“有人管、管得了、用得好”。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青山变金山,叶子变票子,林权证变取钱卡。”不久前,记者在丽水采访时,许多林农表达了自己的心声。丽水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探索,激活了林业经营机制,让林农实实在在得到了实惠。

近日,丽水市委书记陈荣高再次赴遂昌、庆元、龙泉等地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调研。他认为,丽水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是把集体林地的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通过推广林权抵押贷款,实现“资源资本化,青山变金山”,从而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实现了“生态资源受保护、农民增收得实惠”的目的。

丽水是如何来做好这项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技术性很强,操作难度大且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尤其是如何突破在制度上、法律上的局限?

量体裁衣,突破林权改革瓶颈

林业是丽水最丰富的资源。长期以来,森林资源变现、流转这个核心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经过深入调研,丽水市寻找到了推广林权抵押贷款这一有效途径,不仅解决了丽水农村贷款难问题,而且推进了新农村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行长孔祖根告诉记者,林权抵押贷款,不但解决了林业经营者的融资渠道,更为重要的是,森林资源变为资本成为现实,拓展了林业发展和山区经济发展更为广阔的空间。通过此项工作,使金融行业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目前丽水金融服务林业已形成“多覆盖、多机构、多品种、多形式”的完整体系。

丽水市共有森林面积2100多万亩,按每亩价值1000元计算,丽水市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价值已达210多亿元,相对210万农业人口,人均资源达10000多元,青山成为名副其实的金山。如果按50%抵押率折算,全市可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05多亿元。

也就是说,推行林权抵押贷款实现了森林资源资本化,不仅有效量化了森林资产,而且通过森林资产流转,可以将分散的资源积聚起来经营,使一些林农走出林地。换言之,原来一家一户经营的林地,实行林权抵押贷款后,促进了森林资源有序流转,本县市甚至是外省市的经营者都可以参与公平竞争,取得林地经营权。

2006年,丽水市人民银行牵头相关部门在多次深入遂昌、龙泉、庆元等林业大县(市)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既符合丽水实际、又可持续发展并尽可能将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的工作意见和具体操作方案。同时,丽水市专门成立了林业投融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意见》、《丽水市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并将推广林权抵押贷款列入2007年度重点工作。今年丽水市政府专门召开林权抵押贷款民主恳谈会,听取林企、林农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丽水市人民银行与林业局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在全市形成了强有力的推进态势。关键环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构建流转平台。至2007年末,丽水市9个县(市、区)全面完成了流转平台组建工作,设立了“三中心一机构”:一是设立林权管理中心,主要负责林权确认、登记和提供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等服务;二是设立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为林农和林业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以及按规定对抵押资产进行收储和处置;三是设立林权交易中心,主要负责收集和林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林权流转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四是设立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价机构,为森林资源流转提供调查规范设计和资产评估服务。

出台配套政策。丽水市人民银行和林业局先后制定了《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意见》、《丽水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丽水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办法》、《丽水市森林资源资产收储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各贷款银行和森林资源流转服务机构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业务操作流程。

创新贷款方式。针对辖区的林权管理实际和农村信贷需求特点,丽水市“量体裁衣”,创新林权抵押贷款方式:一是林农小额循环贷款。结合“信用村、信用户”创建工作,以林权提供最高额贷款担保,采取“集中评定、一次登记、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简化贷款手续,解决千家万户的贷款难问题。二是林权直接抵押贷款。对森林资源好、权属清晰、变现容易的林权,推行直接抵押贷款,解决林业企业和生产经营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三是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担保贷款,借款人以林权向收储中心提供反担保。通过担保贷款,有针对性地解决林业龙头企业和林业专业户的资金需求问题,支持林业产业化发展。同时,推动金融机构与林业龙头企业、林场以及其他担保机构的合作,丰富贷款抵押担保方式,突破收储中心担保模式的局限性。据统计,至去年底为止,全市共核发林权证570478本,发放率达99.2%;设立林权担保基金1880万元。截至今年7月底,丽水市已发放林权抵押贷款2407户,金额1.05亿元,至今没有发生不良贷款。

丽水市还落实林权抵押贷款利率适当优惠,实行财政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贴息,减免林权评估、登记、担保、处置等环节的费用,推进林业保险业务和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等措施,促进此项改革持续发展。2007年以来,丽水将林木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并在全市推广,全面构建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林业保险体系,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激活机制,促进林业产业化发展

“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林权制度改革,激活了林业经营机制。流转平台的构建与规范运作,为森林资源流转和林权抵押贷款奠定了扎实基础。同时,林权抵押贷款又进一步拓展了林业投融资渠道,有效解决了森林资源流转的资金投入问题,促进了林业集约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

通过二年多的不懈努力,丽水市林权抵押贷款长效机制基本形成,扩面增量工作稳步推进,林业产业化呈现了蓬勃发展的新景象。广大林农和社会力量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增加了,林业经营机制的调整步伐加快了,新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林业经营主体有力地提高了林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目前,丽水市形成了松散型、半紧密型和紧密型三大类型的林权流转组建的合作经济组织。

庆元县黄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是一家集生产、休闲、旅游、教育于一体的综合性高品位的生态园区,已实现了经济、生态、社会效益“三统一”。该园区依托林权抵押贷款机制,采用倒包反租的林地流转形式,即林业局把规划范围的林地全部租赁下来,再根据园区整体规划和开发需求,以同样的租金租赁给开发户经营。目前,该园区内有股份制企业2家,农民合作社1家,种植大户38家,对促进当地的林业产业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丽水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龙泉市阳光农业有限公司创建于2003年,现有基地总面积3800亩,其色水果基地1800亩、名优茶基地1000亩、笋竹两用基地1000亩。公司先后投资1000万元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由于农业产业回报周期长,资金周转困难,以前由于没有有效的抵押物,公司很难贷到款。2007年政府出台林权抵押贷款办法后,该公司用林权流转合同作为抵押,办理贷款120万元,将资金投入茶叶加工厂,以及购置机械设备、新建生态养殖场,企业发展渐入佳境。公司总经理动情地说,“生我的是母亲,救我的是银行。”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的又一次伟大改革,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林地上的拓展和延伸。丽水市前一阶段林改工作成绩显著,他们在政策研究、机构建设、流转促活、抵押贷款、林木保险、合作经营等一系列方面进行突破,为我国林改提供了宝贵的经验。陈荣高笑着对我们说,这是“用最少的钱支付给最需要钱的人,帮最需要钱的人办成了最需要办的事”。

作为森林资源大市,推行林权抵押贷款是丽水的“潜力所在,动力之源,活力之本,合力所系”。近年来,丽水市围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项惠民利民的大实事,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核心,坚持“管住公益林,放活商品林”分类经营的原则,实施深层次探索改革新举措,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变资源为资本,一步棋走活了丽水经济发展的全局。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深化;三权分置

中图分类号:F326.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338X(2016)01-0043-05

1引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创新、深化的过程,改革的目的是要充分释放集体林地的巨大潜力,全面提升集体林业经营发展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主体改革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完成后,集体林业经营发展又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继续深化改革势在必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林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林业发展的动力源泉;提高林产品供给能力的迫切需要;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有效途径;提升林业经营水平的必然选择。2014年12月1日国家林业局等13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任务的批复》,河南省信阳市承担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验任务,所以,本文以信阳市为研究对象,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探索,并对深化过程中的实践进行分析,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参考。信阳市位于河南省南部,鄂、豫、皖三省结合部,地处大别山北麓、淮河上中游,属于北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区,是河南省林业发展的重点地区之一,荣获国家级生态示范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中国十佳宜居城市,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信阳市辖8县2区,总面积1.89万km2,总人口864.80万人,林业用地面积达68.99万hm2,森林覆盖率35.2%。信阳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始于2007年启动,目前全市52.20万hm2集体林地,已明晰产权99.8%,家庭承包率80%,发放林权证36万本,调处林权纠纷0.82万hm2;林业改革发展服务体系日臻完善,建立林权管理服务机构7个、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467家,发展林下经济9.05万hm2,林权流转9.57万hm2,林权抵押贷款累计达12.5亿元。通过改革不仅激活了林业发展机制,增强了林农增收能力,还促进了林区社会和谐稳定。伴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制约基层林业发展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也将全面提升我国集体林业经营发展水平,为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农民增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深改探索

2.1探索“三权分置”林权管理新模式

三权分置,就是要在坚持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农民承包集体林地原始承包关系不变的基础上,对流转的林地(林木)经营权进行确权,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推行林权流转证,实质上是通过林业主管部门的确权颁证,赋予经营权这一债权一定的物权功能,或者将承包人基于承包权所获得的一些物权功能通过林权流转部分地让渡给流入方,既能有效保障原林权权利人利益、防止农民失山失地,保护农户的承包权益,又能保证林地(林木)实际经营权人获得合法权益的权利证明,消除林地(林木)经营权人顾虑,放活林地(林木)经营权,激发林权流转后林业生产资金投入的积极性,解决林业要素优化配置的问题,提高林地(林木)经营水平,实现林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为林业经营注入了新动力,是引导林权有序流转的重要基础,适应了当前二、三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让农村劳动力放心转移就业、放心流转林权,又能够促进林业规模经营的形成。进行该项试验探索的难点在于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其权。林权流转证发证制度的推行,试验的突破口是政府主导和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探索将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置出来,用林权流转证载明,明确林权流转证是受让方实现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保障林权流转双方的权益。拟试验步骤为:一是制定政策,政府出台《林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赋予林权流转证抵押、担保、贷款等更多权能;二是开展试点,2015年在浉河区、商城县、罗山县试点,其他县(区)选择条件较好的1~3个乡镇进行试点;三是总结经验,全市推开。把经营权流转证(即林权流转证)作为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2.2探索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服务新体系

进行该项试验探索的难点在市、县金融产品创新权限不够,风险防控、权益保障及扶持政策措施缺失。试验的突破口是建立健全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经营创新,强化部门监管和服务。试验拟从6个方面探索。(1)建立健全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市、县区建立有编制、有人员、有地点、有经费的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开展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林业乡镇在农业服务中心加挂“林权管理服务站”牌子,明确林权管理服务人员;重点林业村配备林权信息员,形成市、县区有服务中心、乡镇有服务站、村有信息员的市县乡村四级林权管理服务体系。市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县级中心的业务开展、跨县域林权流转信息的、法规政策咨询及有关规则的制定。县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内设林权登记、林权流转、纠纷调处、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政策咨询、资产评估、调查设计、林业信息等窗口,开展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乡、村林权服务人员负责林权信息的收集和上传,协助上级开展林权管理服务工作。(2)建立健全林权纠纷仲裁机构。各县区将林权纠纷仲裁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范围,山区县争取成立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解决林权流转过程中的纠纷和矛盾,维护承包经营秩序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聘请林权纠纷仲裁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仲裁员培训。3年内集体林地面积3万hm2以上的县区均要建立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林业分会。(3)创新林业融资方式。推进“林农小额循环贷款、合作社担保贷款、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等林权抵押贷款金融产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新产品,重点开展合作社林权抵押贷款50万元以下的小额信贷项目。延长借款期限至3~10年,并给予上浮不超过20%基准利率的利率优惠,取消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计划申报环节,按实际贷款额和贴息条件年度汇总贴息。对于30万元以下小额林权抵押贷款,优先纳入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范围。(4)建立林权收储和担保机制。各县区采取政府参股、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实力强、有意愿的资产公司与林业龙头企业合作组建森林资源收储(担保)公司,建立森林资源二级交易、托管市场,对逾期未归还贷款的抵押林权进行收购、交易、托管处置,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的救济循环系统,形成林权流转、资产评估、抵押贷款、抵押物收储与处置等配套的一条龙服务体系,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林权抵押贷款和林权流转。(5)创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手段。一是出台政策。市财政局出台《信阳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意见》,根据评估项目规模,引入竞争机制,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须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或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等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允许采取林业资源调查、银行内部评估、中介评估和免评估等多种评估方式。二是建立信用监管制度。根据评估中介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建立评估中介经营黑名单制度,对信用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登记公示,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6)试点森林保险创新。按照现阶段公益林保险模式和《河南省2015年农业保险方案》保费补贴方式,选择油茶、茶叶、杉木等经济价值较高的商品林木开展商品林森林保险。在保险期内,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旱灾、冰雹等造成保险林木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承保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赔偿。成立森林保险事故鉴定委员会,指导投保农户提出保险赔付请求,开展保险事故损失鉴定,跟踪保险理赔,建立赔保维权机制。

2.3探索公益林管理经营新机制

进行该项试验探索的难点在于公益林管理过严,管护要求高。试验的突破口是调整全面禁止公益林流转、开发和抵押等限制性规定,探索在不改变公益林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公益林地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适度流转,挖掘公益林地潜力,为发展林下经济提供更多的基础资源,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协调发展。试验拟从3个方面破解。(1)建立公益林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允许二、三级国家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前提下,经市、县区公益林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可采取出租、转包、入股、互换、抵押等方式流转,适度发展林下经济,进行生态林和经济林兼用树种改造。对流入对象、开发程度、开发用途、产业规模、产业方向实行准入和监管制度,未经市、县区公益林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一律禁止开发和流转。设立市、县区林下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建立市、县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2)建立公益林差别化补偿制度。因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林木采伐行为。为提高一级国家公益林管护积极性,提高森林质量,增加生态效益,在积极争取国家持续提高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同时,2015年起市级财政对鸡公山管理区和南湾管理区辖区内国家一级公益林每年平均增加补偿150元/hm2,县区财政对各自辖区内的国家一级公益林每年增加补偿150元/hm2,有条件的县区对各自辖区内的国家二级公益林,每年平均增加补偿75元/hm2,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将国家一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当地同类林地流转平均租金价格。(3)建立公益林调整新机制。对集体所有的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申请确需调整、占用征收或开发的,简化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省级公益林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级公益林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2.4探索建立林权流转新制度

进行该项试验探索的难点在推动林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试验的突破口是按照个人申报、县级审核、市级监管工作程序,建立集信息、查询、交易、备案一体的林权信息交流平台。试验拟从4个方面探索。(1)开发林权管理交易信息系统。以林权档案管理软件开发为抓手,开发林权管理交易信息系统。设置林权登记、信息、林权交易、网上培训等板块,实现林权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林权交易与报价、林权档案与查询、林权抵押与评估、林权交易台账与林权流转经营权证生成与打印、统计分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网上运行系统。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申报的林权流转、林权抵押、森林保险等信息审查、核实、录入和现场交易;并向乡镇延伸,畅通林权交易信息,实现金融部门信息共享,引导和规范林权流转。市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进行查询和监督,逐步建立全市统一并与省级对接的开放式林权管理交易信息平台。(2)建立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平台。将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组织、林农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情况、诚信守信情况、行为认可(采用、采信、引用)情况等市场行为统一纳入征信范围,通过林权信息交流网络建立信用档案,公布信用等级,发挥市场监督作用。(3)建立林权流转价格参考平台。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操作规程,研究全市分区域、分林种和权益期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参考值,建立林权流转价格参考体系,供金融机构和林权流转双方参考,促进林权流转公平公正。(4)建立林权流转合同备案制度。利用开放式林权信息交流平台,引导使用统一的林权流转示范合同,建立林权流转合同备案制度。

3实践分析

3.“1三权分置”新模式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以来,信阳市息县在不断探索中创新思路,把探索集体林地(林木)集体所有,农民承包集体林地(林木)原始承包关系不变,经营权和收益权归经营者的“三权分置”模式,赋予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抵押、担保、融资等诸多权能,作为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2015年10月份息县出台了《息县林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统一印制了《林权流转证》,拟制了“息县林权流转合同(样本)”作为林农流转林权参考使用,并通过使用河南省林权流转登记信息系统正式开展工作。目前,息县已办理林权流转登记3宗,发放《林权流转证》3本计2.08hm2,息县已初步形成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为林农开展合法有序的林权流转、林权流转证抵押贷款、林木采伐和其它行政审批等事项提供了保障。

3.2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服务体系

在林业要素市场服务体系方面,目前信阳市辖9个县区已建立有编制、有场所、有人员的林权管理服务机构7个,服务机构内设林权登记、林权流转、纠纷调处、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政策咨询、资产评估、调查设计、林业信息等窗口,开展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有效地解决林权纠纷仲裁调解,信阳市将林权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纳入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范围,并在林地面积7万hm2以上的商城县、新县、浉河区成立了林地承包纠纷仲裁调解办公室,积极开展林权纠纷仲裁工作,目前已调解了多起林权纠纷,促进了林区社会和谐稳定。以浉河区为例:浉河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为副科级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明确了编制和业务范围,加强管理制度、服务队伍、业务能力和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了工作所需的各项设施设备,服务中心已成为联系林农的纽带、有识者投身林业的参谋、林农发展林业的帮手;在林权抵押贷款方面,浉河区推出了不同层次、适合各类需求的“茶叶贷”等林权信贷创新产品,特别是邮政储蓄银行推出的30万元以下的林农小额循环贷款,工作流程便捷,贷款利率最低,林农从申请到发放贷款全程10个工作日内办结,随用随贷,同时还为有经营执照的林业专业大户和专业合作社提供30万~20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2015年信阳市浉河区新增林权抵押贷款9459.9万元,其中农户贷款达2415.5万元,已累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13.6亿多元。

3.3公益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生态公益林在我国的利用价值十分巨大,首先进行良好的生态公益林建设能够有效的改善我国当前社会环境中自然环境恶劣的现状,有效地提高环境承载能力,面对我国各地区出现大量沙尘暴、酸雨等现象,通过大力兴建生态公益林将有效的改善我国的自然环境。在生态公益林的效益方面,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体现较明显,而生态公益林的经济效益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这也导致了公益林管护模式和制度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产权不清,护林员不能尽到责任,甚至出现监守自盗现象,加之补偿资金不到位,国家、省财政拨付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少,商品林与生态公益林经营收益相差较大,公益林利用途径很少,林农生产积极性较低,参与性不强,森林质量不高等,都是当前生态公益林管护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信阳市探索的在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生态公益林的景观资源、林下资源,开展森林旅游,发展林下经济等非木质的经营利用,发展公益林区的多种产业,多渠道为林农增收,在提高公益林林分质量的同时,增加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经济收入。如:信阳市商城县公益林面积占该县林地面积的7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县、乡、村集体林地大多流转到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和承包大户等手中,且大多为公益林,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30号令公益林地不允许转让的规定,不能依法对已流转的公益林地进行林权流转登记,这样导致了公益林产权不清,流入方不敢进行投资,管护责任不到位,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都不能得以很好地实现。但在允许其不改变公益林性质前提下,严格流转准入资格和全程监控备案产业发展规划基础上,商城县公益林效益和质量正在明显提高。

3.4林权流转新制度

目前全市林权管理交易信息系统已开始使用,通过该系统可以实现林权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林权交易与报价、林权档案与查询、林权抵押与评估、林权交易台帐与林权流转经营权证生成与打印、统计分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网上运行系统。下一步将进一步创建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平台、林权流转价格参考平台、林权流转合同备案制度等。如:浉河区林权管理服务机构通过反复调查论证,综合测算,研究提出了分区域、分林种和权益期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参考值,建立林权流转和林权评估价格参考体系,供评估中介机构和流转双方参考,促进了林权流转公平公正。

4对策与建议

4.1加强调研,制定方案

在制定政策方案前,加大调研力度,领导走基层,查民情、听民声;请基层人员走上来,谈实践、说问题;派工作人员走出去,学先进,取经验,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制定方案,目前《信阳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验实施方案》公布实施。

4.2分解任务,明确重点

根据试验内容,结合不同的林情、民情,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分县(区)确定试验重点。如浉河区重点探索“三权分置”、森林资源收储(担保)和林业服务新体系;商城县探索公益林管理经营新机制,指导县(区)细化方案,选好试点,不等不靠,先行先试。

4.3强化领导,合力推进

政府应加大对深化集体林权改革的重视,统一研究深化集体林权改革相关事宜,一起安排布置,宣传发动,做到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整合资源、互联互通,合力推进深化林改试验健康有序开展。目前,信阳市政府已将市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林权管理交易信息系统和市场主体诚信平台建设,纳入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建设统筹考虑,一并解决。

参考文献

《中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政策问题研究》课题组.

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与林地可持续经营(续)[J].林业经济,2010(9):23~33《中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政策问题研究》课题组.已划定生态公益林和已租赁集体林林权改革理论与实践回顾[J].林业经济,2010(8):30~52贺东航,朱冬亮,等.

集体林权制度改2013年监测观察报告[J].林业经济,2013(4):23~36孟广芹,赵萱.中国林权改革政策分析--基于林业经济与生态二维功能的视角[J].林业经济问题,2013,33(2):147~153缪光平.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的建议[J].林业经济,2010(7):15~19文彩云,李扬,等.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文一甲方:

乙方:

甲方将位于***地租赁给乙方经营,双方就此达成如下协议:

一、 标的物四至及亩数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亩数:约50亩。

二、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租金及付款方式

租金为每年 (¥ )。实行一年一支付,即每年12月31日前交清下一年租金。

四、甲方保证此林地产权清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

五、乙方对所租赁的林地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租。

六、如在租赁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实行其他开发建设需征用此林地时,此合同无条件终止,但甲方应从征地补偿款中向乙方支付当年投入的成本。

七、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租赁经营,在同等条件下,只有优先租赁权,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租赁经营,乙方在租赁期内的治理成果无偿归甲方所有。

八、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此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文二立合同双方: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方依法将_____________________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收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签定本合同。

一、承包地点及面积

二、承包期限

林地承包期限为520xx年。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60年12月31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对乙方承包的山林的经营、管理、收益有监督权。

2、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林地所有权。

3、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林地使用费。

(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保障和扶持林业稳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2、协助政府兑现在林业开发方面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及时调处山林纠纷。

4、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生产自主权、经营收益权。

5、负责制定林地使用费使用管理办法。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受林业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理权和受益权。享受政府、集体提供的生产保护措施,生产经营服务和公共福利。

2、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级政府的林业开发优惠政策。

3、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额外的不合理负担。

4、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可交回甲方另行处置。

5、因国家、集体建设等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乙方承包林地的,乙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二)义务

1、在承包经营期内,不得抛荒,不得掠夺性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2、依法流转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流转合同,办理变更手续。

3、依法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努力提高林地产出率,依法采伐林木,并按照林业部门的规划要求,及时进行迹地更新。

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承包经营林地的,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五、附则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乙方户主的变更影响合同效力。

2、合同在履行当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双方均可向上级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站一份。

4、在承包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商定,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户主)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

林业站: (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文三立合同双方: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方依法将_____________________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收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签定本合同。

一、承包地点及面积

二、承包期限

林地承包期限为520xx年。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60年12月31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对乙方承包的山林的经营、管理、收益有监督权。

2、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林地所有权。

3、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林地使用费。

(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保障和扶持林业稳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2、协助政府兑现在林业开发方面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及时调处山林纠纷。

4、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生产自主权、经营收益权。

5、负责制定林地使用费使用管理办法。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受林业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理权和受益权。享受政府、集体提供的生产保护措施,生产经营服务和公共福利。

2、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级政府的林业开发优惠政策。

3、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额外的不合理负担。

4、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可交回甲方另行处置。

5、因国家、集体建设等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乙方承包林地的,乙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二)义务

1、在承包经营期内,不得抛荒,不得掠夺性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2、依法流转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流转合同,办理变更手续。

3、依法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努力提高林地产出率,依法采伐林木,并按照林业部门的规划要求,及时进行迹地更新。

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承包经营林地的,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五、附则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乙方户主的变更影响合同效力。

2、合同在履行当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双方均可向上级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站一份。

4、在承包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商定,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户主)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1.注重制度设计。宁国市制定了《宁国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宁国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宣州区制定了《农村房屋发证与抵押流转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郎溪县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和《郎溪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当地农林、国土、房管、财政、金融、法院等单位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为推进“三权”抵押贷款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2.做好颁证确权。宣州区1994年即启动农房确权颁证工作,目前农房宅基地确权颁证已完成83.9%;宁国市2007年6月启动林改,目前全市集体林权确权颁证完成97.5%;郎溪县2013年5月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上述颁证确权工作都将有今年完成。

3.组建服务平台,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宁国市设立了林权交易平台,为抵押贷款提供多种服务;郎溪县也将于近期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为降低贷款风险,宣州区设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对按新增农房抵押贷款金额的5%拨付风险补偿金。此外,当地还积极拓展涉农保险品种,新增林业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以规避运营风险。

4.严控贷款风险。一是金融机构细化“三权”抵押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风险管理、抵押登记、抵押处置制度。二是限定抵押条件,以提高处置流转率。如农房抵押贷款规定不得为他人作抵押担保,且抵押权人仅限于金融机构,以控制过度放开风险。三是扩大处置范围。如《宣州区农村房屋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抵押处置的房屋经房管、国土等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在全区范围内转让,农房处置受让人由集体组织(村)内部成员之间扩大至城市居民。

二、“三权”抵押贷款的外部制约因素分析

1.我国现行法律未能为“三权”抵押贷款提供充分依据,抑制了其进一步发展和推广。以宅基地使用权为例,《物权法》184条和《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62条规定,一户村民只可以拥有一处宅基地。由于宅基地证是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且其只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申请标准上的限制,实际上是变相限制了宅基地的出让。[2]同时,由于现实中的“房地一体主义”,宅基地使用权的受限也使农房抵押、流转难以在法律上成为有效。再以土地经营权为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列为可以抵押,却将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排除在外。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法无规定即禁止”,因此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

2.金融机构难以有效处置抵押物,降低了“三权”抵押贷款发放的积极性。以林权抵押贷款来看,宣城市目前共产生15笔逾期贷款,但还没有信用合作机构成功处置抵押山林的案例。从农房抵押贷款来看,虽然宣州区在试点进程中将农房处置受让人由集体组织(村)内部成员之间扩大至宣州区范围,但户籍等配套制度尚未跟进,导致实际无法执行;本地农民受传统观念影响,碍于情面不愿去购买抵押房屋,城镇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村民因法律、政策限制又不能购买抵押房屋。此外,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未全面建立的情况下,农房处置后可能将导致农民无安居之所,进而影响社会稳定。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不能改变集体性质,不能流转到集体之外,不能改变土地用途,这造成了此类权益难以流转处置。

3.土地价值难以有效评估。由于农村土地长期归集体所有,既没有城市中成熟的土地评估制度,也缺乏良好的评估经验和手段。如果盲目开展“三权”抵押贷款,可能对农民切身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危害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现阶段有必要结合农村实际研究制定农村土地评估制度,为拓展“三权”抵押贷款做好准备。四是市场风险较大,需要相关政策支持。由于农村土地和宅基地的特殊性以及林业生产易受气候、环境等自然因素影响的特点,加大了农村企业和农户生产经营的风险,需要在推行“三权”抵押贷款的同时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政策措施支持。

三、“三权”抵押贷款的内部影响因素分析

依据现有研究成果和调查问卷的测评结果,综合考虑农村“三权”抵押贷款贷款以及研究区域自身特点,本文将影响因素分成三大类型:[3]

1.户主特征变量。(1)性别。女性由于与男性相比就业能力较弱、思想较为保守,获取“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也相对较弱。(2)年龄。年龄愈大的人投资行为愈加保守,投资意愿薄弱,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因此“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愈弱。(3)学历。学历愈高,视野更开阔,接受新事物和新知识速度愈快,对贷款投资收益的预期会更高,对“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也更强。(4)是否有外出打工经历。有过外出打工经历的农户相对见多识广,具有社会资本和人脉关系优势。

2.家庭特征变量。(1)是否有人(曾)担任村领导。家庭里有人担任过村领导,思想更开放,更容易获得信息,对“三权”抵押贷款制度的认知和接受速度更快,贷款需求相对也更强。(2)非农就业人口占家庭总人口比重。非农就业人口占家庭总人口比重愈高,对农业生产性经营的依赖性和积极性愈低,通过“三权”抵押贷款来增加农业生产性投入的意愿也愈低。

3.社会经济特征变量。(1)家庭可支配收入用途。家庭可支配收入用于扩大再生产比存放银行高的农户更倾向于申请“三权”抵押贷款。(2)距离县城远近。距离县城愈近,产品的运输成本愈低,农户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也愈高,“三权”抵押贷款的需求也愈强。(3)生产资金是否不足。生产资金愈不足,“三权”抵押贷款的需求也愈强。(4)有无民间借贷经历。有民间借贷经历的农户对农户信贷需求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5)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愈高,农户对农业生产性经营依赖度与重视程度愈高,从而更愿意通过“三权”抵押贷款来增加农业产业化投入,进一步提高收益水平,由此假设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愈高,“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愈强。

四、样本分析及模型构建

以安徽省宣城市农户“三权”抵押贷款的需求意愿为因变量,以农户自身、家庭及社会经济特征为自变量,由于因变量是一典型的二元选择问题,农户在需要与不需要“三权”抵押贷款之间进行选择的概率是由所决定的,故选择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本文运用SPSS软件对调查数据行进了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采用向后逐步似然筛选进行变量选择,自变量进入回归方程的显著性水平为0.10,运行结果如表2。从估计结果看,X1、X2、X3、X5、X6、X7、X10、X11等8个变量通过显著性检验。模型整体拟合效果较好、检验基本可行。户主自身特征对农户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的影响。性别和学历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有显著正影响,年龄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有显著负影响,符合预期。性别和学历影响系数为2.190和0.761,且系数为正,表明男性和学历较高的人依靠投入增加收益的愿望更强;年龄的影响系数-2.153,表明年龄愈小的农户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愈强。农户家庭特征对农户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的影响。非农就业人口占家庭总人口比重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有显著负影响,是否有人担任村领导有正影响。非农就业人口占家庭总人口比重影响系数为-3.5,表明非农就业人口占家庭总人口比重愈大,农户愿意贷款进行农业投资意愿愈小,因此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愈小。而家中有人担任过村领导,对“三权”抵押贷款意愿较大。社会经济特征对农户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的影响。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距离县城远近、有无民间借贷经历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有显著正相关。家庭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影响系数为2.965,表明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愈大,农户愈愿意进行农业投资,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也愈强;距离县城远近影响系数为0.66,表明距离县城愈近的农户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愈强。有无民间借贷经历影响系数为2.541,表明有民间借贷经历的农户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愈强。

五、法律政策建议

1.修订相关法律制度,为农村土地、林地和宅基地的流转提供法律支持。吸收各地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试点经验,适时修改《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担保法》中关于抵押品的限制性条款,构建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三权”流转法制平台。

2.有效解决抵押物处置问题。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国发〔2011〕38号文和〔2012〕37号文的政策框架内,组织开展承包地、农房、林权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同时推进农业保险、农业担保公司组建等配套建设,完善农业要素市场建设。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林权制度改革;林权流转;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S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01023402

1农户对集体林权的认知情况

对于林地的所有权,农户并不是十分清楚到底谁才是真正的主体享有者,通过对贵州某地的农户进行了调查,当地的基本情况是有极大一部分的林场属于国家所有,而大部分的农户根本分不清林权具体的所属情况。从调查的结果来看认为林权是归为国家所用的农户占绝大多数,高达58%,认为是归集体所有的农户占28%,认为归农户自己所有的占10%,认为归村委会所有的仅占4%。根据《宪法》和《森林法》所规定农村的林地所有的主体应该是“集体”,再根据《民法通则》之上规定来看主体是“劳动群众集体”,而《土地管理法》却规定主体应该是“农民集体”。从以上的几部法律来看,我国对于农村林地所有权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和规定。这也是导致农户对于集体林权认识不清的一个因素。

2林权流转法律所存在的问题

2.1法律缺失问题我国的集体林权改革是从2003年开始施行,集体林权流转的林地面积越来越大,市场也越来越活跃,但在集体林权流转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依旧不少。比如集体林权流转的主体、方式、合同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在相关法律之上已经无法满足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随着集体林权流转的发展,在相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并不能解决现存的问题,我国目前还缺一部关于林权流转的专门的法律。

2.2法律限制严格

为了保护生态利益,我国对于林木的采伐限制十分严格,有时候甚至略显僵硬,导致农户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受到诸多限制,最终造成利益的损伤。首先是对于采伐树种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农户在进行采伐的时候是不能任意选择采伐树种的,采伐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择伐、皆伐、渐伐。同时也规定了采伐需要先获得采伐许可证,而获得许可证也需要委托相关部门、政府代替申请。其中可以进行采

伐的种类又主要集中在竹林之上,由此可见农户如果需要进行采伐,不仅申请许可证极其麻烦,而且受到颇多限制,采伐过量则有相应的处罚,事后又需要及时更新造林,具体说来农户所享有的权利根本不够充分。

2.3转让不规范

根据目前存在的相关法律《森林法》、《物权法》等,对于林权的转让之上的规定具有原则性过大,实践性差的缺陷。农户在进行林权流转的时候方式十分单一,没有足够的自由,也不用签订相关合同,发生争议之时也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解决方式。对于流转的受让方的整体条件没有一个完整的审核体系,往往造成资质差的流转主体也能够成功进入流转过程,具有不公平性。最重要的是对于那些不愿意进行转让的农户过多采用行政手段,损害了农户的基本权益。流转之后许多农户可能并不会办理相关的手续,这些都将导致农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而受到损害。

2.4生态补偿问题

由于规定了一些品种不能进行采伐,而这些林木主要的作用是作为公益林,所以国家规定对这部分由于无法采伐而对农户带来的损失进行一定的生态补偿。《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当中的相关条列规定,对于每一亩的生态补偿每年是五元,而这些补偿和农户所付出的根本不成正比,差距非常大,大大影响到农户对公益林的管护积极性。

2.5林权争议解决机制不够完善

在进行林权流转的时候必定会伴随着诸多的争议存在,这些争议都严重阻碍了林权流转的正常发展。引起争议的原因很多,例如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其中所占比例最大的要数两者同时具有争议。还有一些争议发生在村民和村委会之间、农户和农户之间等。有些时候也可能是因为当地政府本身行为不当、违法乱纪等引起。

通常情况都是将林权争议当做财产权益方面的民事纠纷进行处理,加之农户本身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对于具体如何解决争议问题的了解相当不充分,往往在进行争议解决之时只是通过简单的口头协议,或者不完整的书面协议就直接解决。这样做有一个比较大的弊端,再次争议的几率相当大,使得争议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对于一些农村地带,司法机构以及执法机构有些设置并不完善,有些甚至根本不存在。而作为相关的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由于对农户存在一定的偏见,所以在帮助农户进行争议的处理之时态度十分不端正,且诉讼费用较高,一般的农户要么无法支付要么不愿意支付。若是争议是由相关部门、机构等引起的,农户想要平等、公平的解决争议问题更是难上加难。由于农户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之时找不到有效的求助结构和办法,不仅损害了农户的基本权益,而且对于林权流转的发展也有极大的影响。

3关于林权流转法律问题的一些思考

针对以上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国家和相关的部门都需要及时进行解决,首先需要明晰林权产权,其次是需要规范林权在进行流转当中的相关法律和机制,规范林权流转,加强对林权流转的监督,对于公益林的生态补偿制度也需要做一定的调整,保障农户付出和收入成正比,最后是在发生争议的时候相关部门和机构要积极的协助农户,帮助农户及时处理。

4结语

通过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林权流转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可以看出在法律方面还存在诸多的不足,需要国家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完善完整相关的法律体系。本文针对这些方面也提出了一些设想和思考。在之后的对于林权流转法律问题的解决之上,还需要国家和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持之以恒的努力,最终保障林权流转正常有序发展,保障农户的基本权益。

参考文献:

[1] 田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林权流转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12.

[2] 陈华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林权流转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2.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合同依据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1]:合同内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甲方采用xx方式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xxxx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x年,从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 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等级:甲方将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x 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具置(名称、四至)。(可具体列表说明,并附土地现状平面图)。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以现金(实物)支付。乙方每年(时间,或一次性)支付甲方x元/亩,(或实物x公斤/亩),合计x元(或实物x公斤)。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二)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

(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今年县委县政府围绕提升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实验示范县建设需要,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求,提出了“中国和美家园”建设任务。我县联合浙大相关规划机构对我县新农村建设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明晰了“中国和美家园”建设“山水美、农家富、社会和、机制新”四大建设目标,并根据建设目标制定出台了《中国和美家园建设规划纲要》和《中国和美家园建设实施意见》。一是编制相关规划。按照“中国和美家园”建设规划纲要和2009年“中国和美家园”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联合有关机构编制完成绿化特色村规划、景观节点规划和23个村的建设实施方案。二是完善推进机制。制定出台了“中国和美家园”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职责》、《考核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促进了资金项目整合投入新农村建设,落实镇村工作职责,健全完善了工作推进机制和建设保障机制。

2、强化建设,提升环境

以“中国和美家园”建设为主抓手,整合“十百工程”建设,开展垃圾集中整治行动和乡村绿化工程,大力推进“山水美”工程建设,着力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了城乡面貌。一是在垃圾集中整治方面。按照“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运作顺畅要求,全县166个行政村添补垃圾箱累计20315只;建立健全长效管理保洁队伍机制,专职保洁人员达到1090人,新增垃圾收集房120座,达到222座,新增垃圾清运车767辆;完成压缩式垃圾设备招标工作10台,新增垃圾运输车15辆。截止目前,全县清运焚烧垃圾共计36000吨。二是在绿化建设方面。坚持“一镇一品牌、一村一特色、一路一景观”理念,按照《年度绿化工程实施方案》要求,采取部门乡镇分片包干推进方法,落实全年绿化工作任务,完成绿化面积累计7700亩,完成整个绿化量的75%。三是“一沿两环”方面。全县拆违、拆旧、拆破面积4万平方米,墙面洁化白化161万平方米,河道整治51公里,道路建设23.4万平方米,公共公益设施建筑面积4.7万平方米,改厕5476户,新建生活污水处理池8687座。建设工程完成计划任务的92%。

3、统筹安排,合力推进

围绕“中国和美家园”建设要求,协调安排、合力推进全县新农村建设工作。一是做好新农村建设目标任务部署。根据市新农办的要求,结合全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践载体“农村改革深化年”活动,对新农村建设目标任务进行了细化、量化,以《关于印发六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形式分解落实至有关部门。在推进过程中,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落实,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通过办公室联度会议制度,分析新农村建设进展情况,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加强工作督导,有力地推动了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二是扎实创建实验示范镇村。提出1个实验示范镇和6个实验示范村的创建目标。根据市农办有关文件,对考核指标进行了细致分析,进一步加大了对创建镇村的工作指导和服务力度。通过市委党校集中培训,进一步明确建设意义和建设要求,召开了两次现场推进会,创建村在会上交流了经验做法,强化了项目抓手推进建设。

4、创新机制,深化改革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农村深化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一是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成效显现。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从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开始运转以来,全县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7000亩,完成市下达我县全年任务的85%。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服务。县成立土地流转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涉及土地流转纠纷的调处和仲裁工作,维护土地流转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二是林权流转交易平台建成运行。建立林权交易服务中心。月底县森林资源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成立以来,已受理林权流转登记4宗,累计流转面积5169亩。今年上半年总共新增林地流转面积3万亩,总计达到8.2万亩。建立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林业局与银行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等工作。全县已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850余万元。三是搭建农村金融平台。今年县政府出资一亿元成立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融资工作正在加紧进行。已与省农业开发银行达成初步融资意向,目前相关手续已经报省农业开发银行。承担省农办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任务,启动县农业担保公司增资扩股工作,进一步破解农村发展中的资金要素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