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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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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第1篇

【关 键 词】区域经济史/方法论/学科体系/现实意义

近20年来,国内外区域经济史研究异军突起,日益受到史学界的关注。特别是区域经济个案研究成果颇丰,但对于区域经济史理论规范的探索,还显得比较薄弱。本文拟以宋代的区域经济研究为例,对区域经济史研究的若干理论问题发表一些看法,以求教学术界。

一、研究内容

区域经济史研究是在一定时空坐标中,描述出一地方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对不同区域的研究结果进行比较、归纳,以使我们对整个的经济史现象有更为深入的了解。

以宋代的区域经济研究为例,学者们对区域经济研究的内容主要关注在如下几个方面;(1)经济中心南移问题。所谓经济中心南移,是指唐宋以来全国经济中心自北向南的转移,使得江南地区成为全国经济的中心。这个论题最初由张家驹先生在40年代提出,并由他本人在50年代进一步扩充(注:张家驹:1942年,《宋代社会中心南迁史(上)》,商务印书馆;1957年,《两宋经济重心的南移》,湖北人民出版社。)。70年代末以来,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有一定发展,郑学檬的著作可为代表(注:郑学檬:1995年,《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和唐宋江南经济研究》,岳麓书社。)。近来有关的研究,已经深入到了诸如经济中心南移的阶段性以及在各方面的具体表现等问题。(2)地区性的个案综合研究。地区性个案研究自80年代起进入,选题范围多集中在当时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如杨德泉、荀西平对北宋关中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专门论述(注:杨德泉、荀西平:1987年,《北宋关中社会经济试探》,《宋史研究论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斯波义信对宋代江南地区的经济发展,如对高技术与高生产、高技术的传播对生产的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认识(注:斯波义信:1988年,《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中译本。)。以及对不同经济部门的个案研究,如关履权的《宋代广州香药贸易史述》,指出宋代广州的香药贸易作为中国上一种贩运性的商业活动,为封建统治者服务,是变态的繁荣(注:关履权:1982年,《宋代广州香药贸易述论》,《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龙登高的《宋代东南市场研究》,认为在宋代两浙区域市场,产业结构中经济作物与商品生产比重小,区域内的专业分工,更多地以地理为基础,与外地市场的联系稀疏,缺乏全国性市场的配合(注:龙登高:1988年,《宋代东南市场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吴旭霞的《宋代江西商品经济的发展》,认为宋代江西农村中农作物大量投入市场,农民与市场联系加强(注:吴旭霞:《宋代江西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江西社会科学》,1990年第6期。)。韩茂莉的《宋代川峡地区农业生产述论》,通过对宋代川峡地区人口密度和土地垦殖率两项指标的考察,指出宋代是川峡地区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时期(注:韩茂莉:《宋代川峡地区农业生产述论》,《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4期。)。有关论著数量不少。(3)对全国经济区域性不平衡现象的。80年代,漆侠最早通过对宋代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考察,得出“北不如南,西不如东”的结论(注:漆侠:1987、1988年,《宋代经济史》(上、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程民生的《宋代地域经济研究》具体阐述了漆侠的这一论述。包伟民的《宋代赋税征发区域不平衡性略论》则从宋代国家财政制度存在的区域性差异的角度,来分析由此造成的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注:包伟民:2000年,《宋代赋税征发区域不平衡性略论》,张其凡编等《宋代历史文化研究》,人民出版社。)。

上述学者都对宋代区域经济作了相当深入的探讨,大大超迈了前人的研究水平,也反映了他们在史识上的独具慧眼,但也应该看到,在区域经济史领域仍有一定的学术空间可供拓展。在新世纪之初,对区域经济史的研究内容进行反思与改进是必要的,尽可能地拓宽区域经济史研究的领域,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任务。

如何划分区域经济史的“区域”,进而确定具体的研究范围,是从事研究不可回避的基本问题。对此,历史学家、经济学家、人口学家、地家等不同领域的研究者们都分别立足于自己的学科基础,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过各自的划分标准。归纳而言,经济史学界曾提出了三种不同意见:(1)传统上以行政区划为主要标准,理由主要是“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也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便于使研究成果的借鉴作用得到发挥。”(2)按自然经济条件划分,“因为经济的发展往往不是行政命令或者行政区域硬性划分所能割裂开的”。如冀朝鼎在其著作《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依据农业生产条件与运输设施条件的优劣提出了“基本经济区”这一重要概念。施坚雅在《的城市发展》一文中,按分水岭将中国划分为地区,颇有见地,但此说的着眼点是市场系统理论(市场系统与河川流域有密切关系),因此对于市场系统相对成熟的清代中国来说,比较适宜,但对于处在10至13世纪的宋代而言,情况就未必如此了。(3)80年代开始,学者们越来越倾向于采取多元标准,既可以按行政区划,也可以按山脉走向、江河流域、市场和人文风俗的不同来确定(注:以上参见宋元强:《区域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新进展》,《历史研究》,1988年第3期,第159页。关于冀朝鼎的论述,参见冀朝鼎《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0页;关于施坚雅的论述,参见李伯重《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评价》,《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第148页。)。如:粟冠昌的《宋代的广西社会经济》(注:粟冠昌:《宋代的广西社会经济》,《广西师院学报》,1981年第4期。)、陈伟民的《宋代岭南主粮与经济作物的生产经营》(注:陈伟民:《宋代岭南主粮与经济作物的生产经营》,《中国农史》,1990年第1期。)、雷家宏的《宋代长江中游沿岸地区的商业贸易》(注:雷家宏:《宋代长江中游沿岸地区的商业贸易》,《宋史研究论文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龙登高的《宋代东南市场研究》、程民生的《宋代北方经济及其地位新探》(注:程民生:《宋代北方经济及其地位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等论著,都持这种观点。另外,80年代末,斯波义信在施坚雅“地文地域”说的基础上,提出“地文—生态地域”新说,即将生态环境的概念纳入中国古代经济区域划分工作之中,使之更为全面。当然,区域的划分也是与不同社会的不同背景相适应的。原始社会以山川自然的形势进行划分:夏商周时期,总体上按民族分布和自然区域进行划分;秦代以后的帝制时期,在中原以郡县(后为州县)划分,并逐渐地推广到少数民族地区。在这个有序的发展过程中,区域划分的内容越来越充实。

区域经济史研究应关注多学科交叉与渗透的问题。经济学、地理学、人类学、人口学、社会学、生态学、民俗学等方面的学术成果,都应予吸收。这种跨学科的新史学的最早尝试可追溯到法国史学家H·贝尔在1900年创办的《综合历史评论》。但使这一方法赢得学术声望的是L·费弗尔和M·布洛赫1929年共同创办的《经济社会史年鉴》和由此得名的“年鉴”学派。他们反对西方传统史学专注于史的作法,提倡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在内的“总体历史”;反对纯历史学的研究方法,主张运用跨学科方法,开展综合研究。“年鉴”学派对我们的启发是应该从多个角度、立体地考察区域经济。

检讨近几十年来的国内区域经济史研究,本文以为一个显著的弱点是缺少概念的创新。相比之下,西方学者在研究中的“概念化”或“模式化”倾向明显。从表面上看,“社会科学化”色彩过于强烈,大量的相关社科词汇的借用,似乎给人以流行的感觉。但新概念的提出极有可能标志着一次方法论转换的完成,并为下一步的转换积累了讨论的前提,尽管这种转换和积累的幅度不尽相同(注:参见杨念群:《美国中国学研究的范式转变与中国史研究的现实处境》,《历史学》,2001年第3期。)。任何研究都须时刻处于运动和发展之中,它需要史学工作者不断努力与探索,同时还需要信心和勇气。如在研究区域经济史的过程中,可引入经济学中用以描述区域间的经济扩散和极化效应问题的“发展极理论”(注:参见张培刚主编:《新发展经济学》,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用以研究区域专业化问题的“禀赋优势理论”(注:参见周起业等著:《区域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以及像“专业化产业区”、“集聚效应”(注:“专业化产业区”是建立在比较优势基础之上的,专业化地生产其具有优势的产品的区域。“集聚效应”指由于要素(主要是人口)的集中而产生的联合需求,促进专业化分工和中介组织的兴起。)等一系列在区域经济学中经常使用的新概念,有助于更加富有逻辑性地分析区域经济变化进程。当然,新概念的提出有时可以带来深入探讨之效,有时却未必,只是产生新瓶装旧酒式的作品。故新概念的出现,决非易事,必须建立在扎实的研究基础上。

应该说,迄今为止的区域经济史研究基本上以对大量史实的考察作为依据,就不同经济类型的个案研究结论而言,有相当的科学性。但大多数学者或是仅仅停留在个案结论的阶段,或是在试图将其上升为普遍性时往往出现一个逻辑断档,即在由个别到普遍的扩展过程中,缺乏逻辑的必然性。如施坚雅根据中心地理论,在其对长江上游区域经济结构的研究中提出,由于商业竞争、运输效能等等因素的制约,使得各商业中心互相间处于相对均衡的距离中,因而形成一个近似六角形的市场结构模式。近年来,不少学者对六角形模式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向我们展示了理论模式与历史实际之间存在的显著差距(注:包伟民:1998年,《江南市镇及其近代命运:1840—1949》,知识出版社,第44页。)。

要切实把握区域特征,勾勒区域经济发展概貌,需要进行不同区域间广泛的互比,即通过横的观照与纵的比较两条线索的梳理。前者是基于各地因自然气候、物产资源、条件等差异,造成地方经济不平衡发展的事实,对地方经济的区域性显著特点有相互比较的研究需要。如斯波义信的《宋代商业史研究》(注:斯波义信:1968年,《宋代商业史研究》,(日)风间书房。),通过对西北和东南两大区域市场的经济的详细比较,说明两宋商业发展的层次性。后者是由于时段不同,区域经济具体的发展状况也不同。一般来说,时段愈短,区域经济变化就愈小:时段愈长,区域经济变化愈大,所呈现的“历史学”的特征更为浓厚。如斯波义信的《宋代江南经济史》,各章研究所涉及的时间上限,远者上溯至秦汉,近者亦至唐代;下限则近者及于明代,远者延至民国,在这样的时间范围里,宋代的特点才显现得比较清楚(注:参见前引李伯重文第150页。)。当然比较研究要注意客观与辩证性的统一,防止扬此抑彼。

目前,对区域特征动因的分析既是薄弱环节又是难点、热点。它包括经济的,也包括超经济的因素,如地理、人文因素等等。前者从地理环境的演变过程中考察人与自然的动态和辩证的关系。这不仅体现了对人类的生存和未来命运的关怀,而且体现了对人类社会经济发展道路空间异同的关心。因为地理、气候、动植物等自然环境因素对经济社会运动起着隐蔽的支配作用。如斯波义信的论文《宁波及其腹地》注意到由于钱塘江河口航道恶化对于宁波港所起的影响,并指出这是在地理环境上宁波港能够获得发展的关键性条件之一(注:参见斯波又信:2000年,《宁波及其腹地》,《晚期的城市》,中华书局,第470页。)。后者包括家族关系、风俗习惯、社会心理等历史上长期起作用的要素,对历史进程有重大影响。以往的研究多集中于对某个要素的分析,缺乏对地理空间内各要素对区域经济发展交互影响的总体认识。另外,区域经济特别是小区域经济,一方面是社会经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不能完整地“代表”社会经济发展现实,最多只能是一种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地方性认识”。近年来,不少学者试图以充分的地方经济的描述来体现社会经济发展的特征与动因。但是,这种尝试可否用来体现分化鲜明、类型多样的社会经济,引人深思。

二、关于论

任何的都涉及方法论,可惜在区域史的框架中,关于方法论问题的学术积累显然不够丰富。

看来,至少就宋代区域经济史的研究而言,虽然其研究对象是跨学科的,但是分析方法仍然停留在学的框架里面,主要是历史的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本身具有一些不可克服的局限性:(1)叙事与论理。以往的研究多侧重于白描,试图复原历史,创新不多,而且即使有所谓的“理论”也只是在一系列的现象陈述之后的归纳与,缺少逻辑的检验。如漆侠的《宋代经济史》,认为宋代生产力的不平衡表现在精耕细作的地区几乎达到封建的最高水平,新的资本主义因素在这些地区脱颖而出是完全可能的。程民生的《宋代北方经济及其地位新探》,以河北与陕西两地经济顽强的发展为例及人口增长率高的现象,试图说明该时期北方经济发展的速度超过了南方,因此北宋时我国的经济重心仍在北方。这些都只是通过对历史现象的某一侧面的叙述,从而归纳出一定的“理论”,却缺乏整体的逻辑检验。例如对应该如何界定封建时代生产力的最高水平,并未见有理论性的讨论:又程民生的论说,显然只是就北方而论北方,未能从南北方整体比较出发来看问题。(2)具体与一般。没有抽象就没有科学,任何历史首先都是具体的,但是作为历史科学,在力图描述历史的具体性的同时,必须要有一般的抽象含义,否则,历史分析将永远沉沦于叙述过去的陷阱中。尤其是区域经济史,其研究分析的目的不仅在于重新展示某一区域经济发展的历程,更要抽象出具有一般意义的现实启示以及在更大区域范围上的解释能力。(3)假设与实证。历史学的研究传统一直排斥假设,直至20世纪初,人文科学在方法论上开始青睐于实用主义。从一定的假设条件出发构建逻辑自洽的理论,再从历史中寻找实证,比起在没有任何框架下只作对历史时间的复原性描述而言更显理论的魅力。在区域经济史的研究中,应该通过借鉴实用主义方法论,为研究提供分析框架,克服因史实的具体性而无法一般化阐述比较的困境。

在具体的研究方式上,近年来由于受新经济史学的,为摆脱旧史学模式的束缚,区域经济史研究开始主张用科学主义来规范史学的分析。如区域人口消长、生产增减、税赋变化等许多问题,可采用数理统计,抛弃举例式研究,以提高历史结论的科学性、说服力。然而作为一种研究手段,这种计量史学的方法并不能包罗一切,尽管在形式上由于数理方法的运用有助于摆脱历史分析中的过分主观的判断,但事实上由于受资料的限制,统计通常很难达到高度精确的水平,只能对历史运动做出粗略的度量。近年来,许多研究者对区域经济的考察不约而同的走入了过分依赖统计数字的误区,忽略了对历史本身演进逻辑的思考,以至认识上有失偏颇。新经济史家要想尽可能掌握历史复杂的真实情况,就不能过份依赖他们的几何学。

制度经济学的兴起,被认为是西方经济学的一场革命,实际上它的影响已经渗透到法学、学和史学等一系列相关的社会科学领域。制度经济学强调有效率的组织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引导人们将制度因素作为考察经济行为和绩效的重要变量。如新经济史学家R·托玛斯和D·诺斯在研究欧洲从14世纪到18世纪的产业革命的四百多年兴盛史时发现,不同的国家(地区)面对相同的经济问题时,由于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制度而导致了不同的经济发展结果。最为典型的是当面对战争所需的财政问题时,英国、荷兰采取了不同于法国、西班牙的制度而导致了后来长达几个世纪的兴盛。制度经济学的从制度层面寻找经济发展根源的研究方法无疑对研究区域经济史有巨大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制度经济学的另一个方法论的意义在于较好的结合了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具体分析和一般抽象分析,而这正是区域经济史研究中所缺乏的。制度经济学强调案例研究的重要性,是寻找“真实世界”的经济学,这同时也是历史学所要完成的事。而在理解和解释“真实世界”的时候,必须运用一定的理论框架来加以分析和解释,并从中抽象出一般的可检验的理论来(注:参见周其仁:《研究真实世界的经济学——科斯研究经济学的方法及其在的实践》,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9年春季号。)。因此,区域经济史的研究就是要在历史的“真实世界”中寻找研究素材,并在充分的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将事实作一般化的抽象,由此提出可检验的理论来。

三、学科体系

学科体系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区域经济史的学科性质,涉及到区域经济史与区域经济学、历史学的关系问题。区域经济史作为一门交叉学科,理应具有区域经济学与历史学的双重特征,即把区域经济学侧重研究经济的“共时态”与历史学侧重研究经济的“历时态”相结合。但这种结合,不应是机械地拼凑,必须根据学科的根本属性有所侧重,从而显示出自己的特征。区域经济史的学科特性,决定了区域经济史的研究只能立足于历史学,着眼于从历史看区域经济。

区域经济史与单纯的地方经济史研究不同。地方经济史一般关注的是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性,而区域经济史所关注的不仅仅是地方经济特色,而是经济发展的普遍性。因为即使在前近代时期,一个区域内的经济也不可能完全孤立地存在,而是或多或少交织在整个国家的经济体系之中。前人的一些研究,往往将两者混为一谈,“画地为牢”,就地方谈地方经济,视野集中于一处,围绕该区域的内部发展进行研究,这是需要加以提高的。区域经济史研究类似于科学,只是寻找一个实验室(区域),据此去研究那些带有规律性的问题。具体到宋代区域经济的研究,近年来已有一些较成功的典范,如张熙惟的《论宋代山东经济的发展》,作者在对唐宋间山东经济发展概述及水平评估基础上,指出学界提出的“中国经济重心南移‘到五代基本完成’,‘南方的经济全面超过北方’以及宋代已是‘北不如南’”等观点,仍值得进一步研究(注:参见张熙惟:《论宋代山东经济的发展》,《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1993年第3期,第84-90页。)。这种通过区域“小经济”窥视社会“大经济”的研究方法,正是区域经济史研究的特点所在。上世纪60年代,美国著名学者施坚雅(C.W.Skinner)指出不管人类经济活动的地理单元小到何种程度,它总是处于不均衡状态,在空间上永远存在中心地和外围区的差异。他的“区域——中心”研究理论,宣称通过对具体区域的分析研究,可以推翻中国社会经济“停滞不前”的观点,在史学界一度引起巨大反响。当然,一个区域性的范式可否在不同区域反复运用,进而推广为普遍性的范式,仍需要认真推敲。

区域经济史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在许多方面还不成熟,未形成多数史学家认可的一致的学科体系和学术规范。首先,学科体系的指导思想尚有待进一步明确。国内史学工作者,包括著作等身的大家在内,不少人习惯于把马克思从西欧经济史研究中得出的某些结论,奉为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这种歪曲历史和把马克思理论庸俗化的主观主义倾向,曾使区域经济史陷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使得现实与理论之间的差距无法弥补。以宋代区域经济研究为例,就有许多学者按照马克思描述的西欧社会演变历程,坚持“资本主义萌芽”的传统理论框架,并殚精竭虑地阐述我国古代经济“典型”如何在宋生“变态”。经过了大半个世纪的研究,仍未能使问题得到解决。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发现工场手和雇佣劳动生产关系几乎出现于中国每一王朝的商业繁荣时期。

其次,学科渗透的困境。不同学科理论的引进往往会带来一场变革,但是由于理论来源复杂多样,也可能出现一系列问题。如部分理论尚未形成可操作的方法,与传统理论不能相互衔接等。因为在相关学科尚没有很好沟通的情况下,对问题的理解、研究思路甚至阐释语言,都往往难以提供很好的可对话的渠道。经济学家热衷于运用大量的统计资料和模型框架分析区域经济问题,历史学家则沉迷于对史料考证的精雕细啄。目前,离跨学科的融合仍然相距甚远。

再次,学科发展的盲目性,这些年来,对生产关系的变革研究得多,对生产力发展规律研究得少;乡村经济研究得多,城镇经济研究得少;自然经济研究得多,交换经济研究得少;生产领域研究得多,流通领域研究得少;发达地区、汉族经济研究得多,经济落后地区、少数民族经济研究得少;古代及近代前期研究得多,近代后期和经济研究得少等等,学科发展的这种不平衡性,常常使得对区域经济作出科学的理论归纳的努力,得不到成功。

最后,区域经济史作为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还应承担一般历史学所具有的为后人提供资政经验的功能。因此,区域经济史的研究,不应仅仅停留在对一般经济问题的描述,而应着重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以及总结历史上解决这些问题的经验教训。对于今天的区域经济史研究者而言,有意义的论题不是历史上经济区域社会地位的“上升”或者“下降”,而是应该以历史的眼光去认识经济区域实际社会角色丰富而复杂的内涵。如朱瑞熙、徐建华的《十至十三世纪湖南经济开发的地区差异及原因》,在肯定湖南地区经济开发的基础上,对湘北、湘中、湘南、湘西四个地理区的开发水平作了具体分析与比较,并客观地指出:“与全国发达经济区相比,这一时期湖南的开发程度还不可过高估计,但毕竟为十三世纪以后的进一步开发奠定了基础。”(注:朱瑞熙、徐建华:1995年,《十至十三世纪湖南经济开发的地区差异及原因》,《徐规教授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十周年纪念文集》,杭州大学出版社,第181-197页。)类似的着眼点,的确具有相当的学术意义。四、现实意义

作为学趋向的一种重大变化,区域史的兴起决不是学者在史学探寻之路上的心血来潮,也不是一代史家在史学绝路上的刻意追求。区域经济史源于的需求,源于史学本身发展的需求。区域经济史的,虽然纯粹是一个历史课题,但在当前却富有现实意义。

近年来,学术研究的多样化已成为史学发展的必然,区域经济史研究的兴起,正是顺应了这种趋势。根据“后主义”的看法,当现代人用自己所处的和意识形态状况去“写历史”时可能会面临一种困境,即理性解释模式不具有普遍意义。这使得我们研究历史十分注意典型学,避免追求普遍模式。这也是为什么区域经济史研究逐渐受到多数历史工作者重视的原因。一个自称普遍性的模式,如无法在一个简单的个案中得以证实,便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模式。区域经济虽不能称为当时中国社会经济的“缩影”,但它具有一定的说明意义,且是现实关怀的投影。

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第2篇

量减少,良贱制衰落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奴婢由贱民变为契约租佃农民后,其奴婢的身份已发生质变,这部分奴婢无论是在名称上还是在实际上,都已脱离了贱民身份,与奴婢阶层基本没有了联系。因此,奴婢的契约佃农化固然具有重要意义,但仅此尚不足以说明中古贱民阶层自身性质的变化。笔者认为,真正反映唐宋奴婢自身性质变化并对中古贱民制度的衰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是唐宋奴婢的雇佣化问题。

一 唐代法定奴婢身份与雇佣者的异同

唐律所规定的奴婢身份与唐代的雇佣劳动者身份,有很大不同。唐代法定的奴婢亦即典型的奴婢,其特点根据《唐律》的有关律文,可作如下概括:

第一、奴婢隶属贱籍,同于资财,不被当作人来看待。这一点唐律的规定十分明确:《唐律疏议》卷二十《贼盗律》载:“奴婢畜产,即是总同财物。”同书卷十七《贼盗律》疏议曰:“奴婢同资财,故不别言。”此类条文,唐律中很多。非唯法律如此规定,唐代社会实际生活中,奴婢也的确被视为资产。敦煌文书中分家样文在记载家产时,明确将奴婢与驼畜、庄园、田宅并列在一起,[2] 在遗产文书中,也将奴婢作为财产进行传授。[3] 唐代征估及定户估产时,同样包括奴婢。[4] 由于奴婢系主人私有财产,因此奴婢没有独立户籍,皆列入主人户下,属于贱籍。买卖转让时,需按规定履行严格的“过贱”手续,即“买卖奴婢,皆须西市署出公券。仍经本县长吏,引验正身,谓之过贱,及问父母见在处分,明立文券,并关太府”。[5] 奴婢如果被放良,“皆由冢长手书,长子以下连署,仍经本属申牒除附”。[6] 吐鲁番所出《唐开元四年玄觉寺婢三胜除附牒》、《唐绿叶辩辞为附籍事》等文书,都说明了奴婢贱籍的存在及唐政府对贱籍的严格管理。

第二,奴婢对主人有强烈的隶属关系,一般不能脱离主人。《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载:“奴婢部曲身系于主。”“奴婢既同财,即合由主处分。”主人对奴婢除不得随意杀戮外可以任意处置,奴婢则不得随意脱离主人,逃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7]

第三,奴婢同类为婚,身份世代相袭。其为主人劳动是无期限无报酬的。《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载:“诸与奴娶良人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疏议曰: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可见,奴婢娶良人为妻是违法的。奴婢所生子女,只能世代为奴婢。由于奴婢是主人永远的财产,因此奴婢为主人的劳动是永无期限的。其劳动成果亦为主人占有,毫无报酬可言。

第四,奴婢与良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与良人有着不同的量刑标准。如奴婢对于主人,除十恶之罪外,其它罪行不能告发,告发者,奴婢要被处死。而主人对于奴婢,即使诬告,也不在坐限。再如,奴婢伤主人,要被处以绞刑。而主人伤奴婢,则减伤凡人四等,过失杀奴婢无罪,故杀者仅杖一百。[8] 如仅就这一点来看,唐代的规定比之汉代“杀奴婢不得减罪”的规定有了倒退。

从以上几个主要方面可以看出,唐代奴婢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如果以此与经典作家关于“奴隶主把奴隶当作自己的财产,法律把这种观点固定下来,认为奴隶是一种完全被奴隶主占有的物品”[9] 的论点来衡量,唐代“典型’’的奴婢身上所体现的奴隶性成分是相当明显的。笔者曾以罗马法中奴隶的律文与唐律中的奴婢加以比较,指出如果仅从法律规定来看,唐代奴婢的身份地位并不比罗马奴隶的身份地位高。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在陕西省凤翔县许多唐墓中发现的奴婢殉葬的事实,也反映了唐初部分奴婢身份地位的低下。[10] 在唐律法定的奴婢身上,我们是看不到封建雇佣关系的影子的。

唐律中关于奴婢身份地位的有关条文,主要反映的是唐前期特别是唐初的情况,如果以这种典型意义上的奴婢与唐中期以后及宋代的奴婢相比较,就不难发现奴婢阶层日益雇佣化的事实。

关于雇佣关系,其产生的时间可以说与奴隶劳动一样久远,“早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与奴隶劳动并存就零散地出现了雇佣劳动,它个别地和分散地同奴隶制度并存了几百年”。[11] 无论是在战国秦汉时期还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上都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封建雇佣劳动者。但是雇佣关系出现很大发展则是在工商业充分繁荣的唐中叶以后。在唐代的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农业、手工业、商业、运输业、家庭服务业等各行业中,都有不少雇佣劳动者,他们的身份、受雇原因及时间等不尽相同,作为雇佣者,他们的共同特点是:

第一、雇佣劳动者在法律上属于良人;自立户籍。如武则天末年李峤上书中曰:“天下编户,贫弱者众。亦有佣力客作,以济糇粮。”[12] 元和三年,皇甫涅亦曰:“今疆畛相接,半为豪家,流佣无依,率是编白。”[13] 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也可以看到,雇工皆为良人,不属雇主私产,有独立户籍。

第二,雇工与雇主较少隶属关系,有选择雇主的权力,一旦对雇主不满,可在雇限期满以后,自由离去。如《太平广记》卷二七五载,李鹄为卢肃佣力,“一春事毕,鹄即辞去”。李敬为夏侯孜之佣,寒劳备至,同辈便劝他离去,另择雇主。[14] 延陵有佣作坊,茅山陈生“求人负担药物,却归山居,以价贱,C佣工)多不肯”。后有一壮力愿去。[15]

第三,雇工以出卖劳动力而取得报酬,一般受雇前皆言明雇价。如贞元初。广陵人冯俊为一道士送药囊去六合,“约酬一千文,至彼取资”。[16] 受雇时间较长者,一般皆立有雇佣契约,如敦煌文书中有反映农业雇佣关系的雇工契十多件,契中都明确规定了雇佣的期限和雇主应付的报酬。兹引录S3877号《戊戌年(878年)令狐安定雇工契》:[17]

1 戊戌年正月二十五日立契,洪润乡百姓令狐安定,缘家内

2 欠缺人力,遂于龙勒乡百姓就聪儿C面上雇)口口 造作一年。从

3 正月至九C月)末,断作价值,每月五斗。现与春四个

4 月价,余收勒到秋。春衣壹对,汗衫绲裆并

5 鞋壹两,更无交加。其人立契,便任入作,不

6 得抛工,抛工一日。勒物一斗。忽有死生宽容三日,然后

7 则须驱驱。所有农具什物等,并分付于聪儿,不

8 得非理打损牛畜。如违打,倍(赔)在作人身,两共对

9 面,稳审平章,更不许休悔。如先(悔)者,罚羊

10一口,充入不悔人。恐人无信,故勒此契,用为后验。

此契中令狐安定通过聪儿雇人劳作。雇期为正月至九月,雇价每月五斗,预付四个月雇价,其余秋后支付。被雇作人旷工一日,便要克扣报酬一斗。在吐鲁番文书中也有不少雇佣契约。[18] 一般都是以出卖劳动力换取报酬。

第四,唐代雇工身份并不固定,既可为雇工,亦可转而从事其它职业。唐代不少雇工往往兼有土地,农忙时务农,农闲时出外打工,来去自由,婚姻亦无限制。

第五、雇工身份属于良人,与其它良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基本平等的。在量刑上也无根本不同。

以雇工的这些特点,与前述唐律所反映的奴婢特点相比较,不难看出,典型意义上的奴婢与雇工在身份地位的各个方面都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前者主要体现的是奴隶制的成份,而后者则较多地体现了封建商品货币经济发展下的雇佣关系。两者性质不同。转贴于 二 唐代中后期奴婢的雇佣化趋势

从法律规定来看,唐代奴婢与雇佣劳动者身份是不同的,但是,只要仔细地阅读有关史料便可以发现,自唐中叶以来,在生产关系变化、契约租佃制空前发展、农民阶级依附关系减轻的大前提下,商品货币经济无孔不入的特性,使雇佣关系日益渗透到古老的奴婢制度中去,从而使奴婢与雇佣者的界限日益模糊,奴婢身上所体现的奴隶性成分日益减少,而封建的雇佣性成分却不断增加。这种变化的趋势,比较集中地反映在典身性质的演变及佣仆的增多上。

在唐代社会里,合法的奴婢来源有战俘奴婢,罪没奴婢,世袭奴婢等,非法的奴婢来源有掠卖奴婢,债务奴婢。在这几种奴婢来源中,唐代仍象历代奴婢多是“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值者”[19] 的情况一样,奴婢主要来自破产农民。

一般说来,如是纯粹的卖身,被卖者的奴婢性质较为明显,这在许多奴婢买卖契约中看的比较清楚。如第六章第三节所引吐鲁番出土的《开元十九年二月婢失满儿买契市券》以及《龙朔元年左憧喜买奴契》等,都明确记有“准状勘责问口,承贱不虚”、“保不是寒良泫诱等色者”之类话语,[20] 说明被卖者的贱民身份。这里再举敦煌所出S3877((丙子年阿吴卖儿契)一例:

1 赤心乡百姓王再盈妻阿吴,为缘夫主早亡,男女

2 碎小,无人救济,急供衣食,债负深扩(广),今将福(腹)生

3 儿庆德,柒岁,时丙子年正月廿五日,立契出卖与

4 洪润乡百姓令狐信通,断作时价乾湿共参拾石。

5 当日交相付讫,一无玄(悬)欠。其儿庆德自出卖与(以)

6 后,永世一任令狐进通家口口家口。不许别人论

7 理。其物所买儿斛斗,亦口口,或有恩敕口

8 行,亦不在论理之限。官有政法,人从此契。恐

9 后无凭,故立此契,用为后验。

该文书反映阿吴将亲生子庆德卖与令狐信通,身价为粮谷三十石。契书明确规定,庆德自出卖以后,“永世”为令狐家奴仆,即使朝廷恩赦,“亦不在论理之限”。而且“官有政法,人从此契”。敦煌所出的其它私人卖身契中,也有“世世代代永为某家奴仆”,“任某家男女世代为主”,“永世一任某人世代为主”的规定。这里奴婢包括其自身的劳动力,“一次就被完全卖掉了”。[21] 从此“一人黑纲,永无雪理”,[22] 成为买主的“特定财产”。这类奴婢对主人的隶属关系特别强化,与唐律所规定的奴婢身份十分相近。

但是我们知道,封建政府对于压良为贱是严加禁止的,《唐律疏议》中便有《略人略卖人》、《略和诱奴婢》、《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等专门律文。如《唐律疏议》卷二十《略人略卖人》条规定:“诸略人、略卖A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可见,唐律对略人为奴婢者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因此,一般情况下,除了原来即是贱民者外,破产农民要将自身或子女卖为奴婢,不能不考虑法律的禁约,而且对于破产农民来说,只要有一线免贱的可能,是不愿将自身或妻儿永远出卖于人、世代为奴的。这样,变相的卖身形式——“典身制”便发展起来。

典身制在历史上出现的很早,历代都不乏农民在极度贫困时典儿贴妇的情况。但是唐中叶以来,典身的大量出现及其所体现出的雇佣化趋势却值得注意。请看有关史料:

敦煌文书S1344号为《唐开元户部格残卷》,文中载有长安二年(702年)敕令:“诸州百姓乃有将男女质卖,托称佣力,无钱可赎,遂人财主。宜严加禁断。”[23]

《新唐书》卷一三六《李光弼传》载,李汇在泾原,“出俸钱赎将士质卖子,还其家”。

《册府元龟》卷四二《帝王部·恤下》载玄宗开元二十二年诏曰:“其公私旧债,亦宜停征。贫下百姓有佣力买卖与富儿及王公已下者,任依尝式。”

《册府元龟》卷四二《帝王部·仁慈门》载文宗太和八年诏曰:“苏州大水,饥歉之后,编户男女多为诸道富家虚契质钱,……苏湖百娃 愿赎男女者,官为评理,不得计衣食及虚契征索,……不厌为贱者。亦听。”

《唐大诏令集》卷七二《乾符二年南郊赦》载,咸通五年,梧州军将因米损失,“摊保累数百家,或科决不轻。或资财荡尽,典男鬻女,力竭计穷。”

《唐大诏令集》卷五《改元天复赦》载:“兵戈以来,条法废坏,良家血属,流落它门,既远家乡,或遭典卖,……其传典卖奴婢,如勘问本非贱人,见有骨肉,证验不虚,其卖主并牙人等,节级料决。”

这些史料中的质卖者实际便是典身。关于典身的性质,具体典质方式,敦煌所出四件典身契约反映的较为清楚。四件典身契约编号、名称为:1.S1398号《壬午年郭定成典身契》;2.P3150号《癸卯年吴庆顺典身契》;3.P3964号《乙未年赵僧子典儿契》;4.北图余字81号《辛巳年何通子典儿契》。四件文书的年者已进行了考证,大体都书成于五代。[24] 时间虽已越出唐朝,但其契约形式、内容等,应是与唐代基本相同的。这里兹引录其中之一的《癸卯年吴庆顺典身契》:

1、癸卯年十月;十八日。慈惠乡百姓吴庆顺兄弟三人商议,为缘

2、家中贫乏,欠负广深。今将庆顺己身典在龙兴寺索

3、僧政家。见取麦壹拾硕,黄麻壹硕陆斗,准麦三硕

4、贰斗。又取粟玖硕,更无交加。 自取物后,人无雇价,物无

5、利头,便任索家驱驰。比至还得物日,不许左右。或若到

6、家被恶人勾卷,盗窃他人牛羊园菜麦粟,一仰庆顺

7、抵当,不干主人之事。或若兄弟相争,延引抛功,便同雇

8、A逐日加物叁斗。如若主人不在,所有农[具)遗失,亦仰庆顺

9、填赔。或若疮出病死,其物本在。仰二弟填还,两共面

10、对,商量为定。恐人无凭,故立此契,用为后凭。

11、又麦壹硕、粟贰斗。恐人不信, 只(质)典兄吴庆顺(押)

12、押字为凭。叔吴佛婢(押) 同取物口承弟吴万升(押)

13、 同取物口承弟吴庆信(押)

14、 口承见人房叔吴佛婢(押)

15、 见人安寺空(押)[25]

从该契文及其它几件典身契文反映,典身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典身类似债务奴婢,系债主借出粮食钱财的抵押品;第二,典身任由债主驱使,直到负债者还清债务为止,典身“身无雇价”,劳动没有报酬;第三,典身不是债主的私有财产,不能转卖,典身不属贱籍。

这里以典身与奴婢相比,明显的不同是典身未列入正式贱籍,如债务还清,典身可脱离典家。与奴婢的相似之处则是任由债主驱使,劳动毫无报酬。实际上,一般农民既已到了非典儿贴妇不能存活的地步,很难有能力将质典者赎回。如汉代时赘子三年不得赎即成为奴婢,前文所引柳宗元任官柳州时,当地风俗“以男女质钱,约不时赎,子本相侔,则没为奴婢”。[26] 韩愈在袁州任官,“袁人以男女为隶,过期不赎则没人之”。[27] 这里债主借出之物或有子息,或有时限,这种情况下,典身一般都难逃沦为奴婢的命运。正是因此,唐代文献中往往将典质与奴婢联系并称,如前引大和八年诏令及改元天复敕文中,都将典卖者列人贱流。在这个意义上讲,典身是沦为正式奴仆之前的过度阶段。正象韩愈所称,典身“名目虽殊,奴婢不别,鞭笞役使,至死不休”。[28]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唐代某些典身身上确实已出现明显的雇佣化倾向,如前述长安二年敕令中,有些质典者便“托称佣力”。这里虽是托称,但反映了质典者与佣力有相似之处。开元二十三年诏令中称:“贫下百姓佣力买卖与富儿及已下者,任依尝式。”这里既称买卖,又称佣力,显然是指以劳动来偿还身价的质典者。所谓“任依尝式”,应指《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中“诸妄以良人为奴婢用质债者,各减自相卖罪三等;知情而取者。又减一等,仍计拥以当债直”的规定。在开元二十五年颁布的杂令中。唐政府规定,悬欠公私债,“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29] 这里明确规定,债务可以捉供劳动力偿付。

柳宗元在柳州期间.改变旧俗,令以身女质钱者,“书其佣,必足相当,则使归其质”。[30] 韩愈在袁州时亦进行同样的变革,他在《应所在典贴良人男女等状》中说:“右准律不许典贴良人男女作奴婢驱使,臣往任袁州刺使,日检责州界内得七百三十一人,并是良人男女,准律计佣折直,一时放免。”[31] 在该状中,韩愈认为“袁州至小,尚有七百余人,天下诸州,其数固当不少”。因此他建议唐政府应“重举旧章,一皆放免”。[32] 所谓“重举旧章”,显然指前述唐律中有关典身质债者计佣折直的规定。

韩愈的建议是否为唐政府采纳,我们无从得知,但唐后期封建政府的确一再颁布诏敕,命令以身质债者计佣折直。如第八章所引大中年间《禁岭南货卖男女款》规定:勺口有贫穷不能存济者,欲以男女雇佣与人,贵分口食,任于行止,当立年限为约。”一些官僚也根据政府规定,对质卖为奴婢者采取计佣折直的办法放免。如“蜀人多鬻女为人妾,[李]德裕为著科约,凡十三而止。执三年劳,下者五岁,及期则归之父母。”[33]

典身的计佣折直,虽在唐初即有法律规定,然而大规模的实行,显然是在唐中叶雇佣关系进一步发展以后。无论是唐政府的诏令还是柳宗元、韩愈等人的大力推行,典身的计佣折直实际都是当时社会上雇佣关系发展的反映,是雇佣关系对奴婢阶层的渗透。典身一旦计佣折直,典身的身份就由无偿的劳动者,变成了以劳动力获取报酬的有偿劳动者,其性质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马克思在谈到奴隶与雇佣劳动的区别时曾经指出:“劳动并不向来就是雇佣劳动,即自由劳动。奴隶就不是把自己的劳动(在1891年版本中,“劳动”改为劳动力。引者注)出卖给奴隶主,正如耕牛不是向农民卖工一样。奴隶连同自己的劳动一次而永远地卖给自己的主人了。奴隶是商品,可以从一个所有者手里转到另一个所有者手里。奴隶本身是商品,但劳动却不是他的商品。”[34]

前述一次性卖身者以及那些“身无雇价”的典身,实际正象马克思所讲,本身是商品,或债务抵押品。其本人包括自己的劳动力,“一次而永远地卖给自己的主人了”。而能够“计佣折直”的典身不同,“计佣折直”表明典身已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支配,已能以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方式来偿还主人预付的买身钱或债务,这种典身实际已变成了封建的雇佣劳动者。当然,这种形式的雇佣者与主人的关系,同社会上完全自由的雇佣工人与雇主的关系尚不完全相同,因为这些典身的计佣折直还是有条件的,带有强制性。由于债务等原因,他们在以劳动力偿清身价之前,并不能自由选择主人,他们的身份地位也不能与主人等同。因此在他们身上,奴隶与封建雇佣者的成分交织在一起,唐中叶以后社会上广泛存在的“佣仆”、“佣奴”、“佣保’’等,不少人就相当于这一类人的身份。

有一个较典型的事例可以说明:《太平广记》卷五三《麒麟客》载:“麒麟客者,南阳张茂实佣仆也,茂实家于华山下,唐大中初,偶游洛中、假仆于南市,得一人焉,……佣作之直月五百,……居五年,计酬直尽,一旦辞茂实曰:琼本居山,家业不薄,适与厄会,须佣作以攘之。固非无资而卖力者。今厄尽矣,请从此辞。”

此段资料中的麒麟客,为张茂实佣仆。佣作之直月五百。从“居五年,计酬直尽”几字来看,张茂实在洛中南市一次付钱三万得到这一佣仆,麒麟客劳作了五年,“计酬直尽”,才还清身价。因此,这个麒麟客的身份,既是一个封建雇佣劳动者,也是一个“计佣折直”的典身。在他以劳动偿付完身价钱以前,他是不能脱离主人的。《太平广记》卷一九六《贾人妻》记唐余干县尉王立曾怜一女子勤劳,“因令佣买仆隶”,这也是以钱购买仆隶,然后令其“计佣折直”,自赎其身之意。这些资料清楚地反映了奴婢的雇佣化过程。

雇佣关系渗透到奴婢制度中,奴婢阶层反过来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雇佣者的身份与地位,这便是唐代社会中某些奴仆与雇工身份混淆不清,难以区别的原因。在他们身上,“过去和将来的成份交织在一起”。[35]

唐律法定的典型意义上的奴婢数量的减少与雇佣性质奴婢数量的增多,这是唐代良贱制度中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变化,这个变化不仅反映在私奴婢制度中,也反映在唐代的官奴婢制度中。唐代中叶以来,随着纳资代役制及和雇制的发展,官奴婢数量巳在减少,特别重要的是,部分官奴婢已能“准官户例上番”,附贯州县的官奴婢亦可“纳资代役”了。唐朝政府还多次颁布诏令,规定因罪没为官奴婢者,在劳作一定年限后可以编附为百姓,[36] 这实际上是“以佣折直”的雇 佣关系在官奴婢制度中的反映。

当然,奴婢的雇佣化会有多种形式和渠道,正象奴婢可以直接转化为封建租佃农民一样,奴婢也会在一定的条件下直接成为雇佣劳动者。上述由奴婢而典身,由典身而佣仆,由佣仆而雇工,只是更清楚地反映出了奴婢雇佣化过程中隶属关系依次减轻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环节而已。 三 宋代奴婢雇佣化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及其意义

自唐中叶以来出现的奴婢雇佣化趋势,到了宋代开始明朗化了,宋代商品货币经济的高度发展使雇佣关系进一步渗透到奴婢制度中去,使中古森严的良贱制度渐趋瓦解。[37]

宋代的奴婢,在许多情况下,往往亦称“人力”、女使”、“给使”,为方便叙述,这里仍以奴婢统称之。

关于宋代奴婢雇佣化的资料比较多,这里仅择其要者析之。五代末,北汉刘孝忠,“母死,孝忠佣为富家奴,得钱以葬”。[38] 北宋初,“周世宗有故宫婢流落,因受雇于(大将郭进)家”。[39] 宋初大官僚王钦若家,“奴祈睿……本毫小吏…休役后始佣于家,它奴使多新募”。[40] 福人施宜生“变服为佣,渡江至泰,有大姓吴翁者,家僮数十指,宜生佣其间”。[41] “蔡文忠公……祥符中擢为进士,为天下第一……特诏给金吾卫七人清道。……上闻公单贫,佣僦仆隶,故有是命。”[42] 南宋初,“西北流寓之民乍到行在,往往不知巷陌……致被外人用情诱藏在家,恐吓以言,或雇卖与人为奴婢,或抑勒为者甚众。”[43] 洪迈《夷坚志》中也有不少佣雇奴仆的记载,如“黄州市民李十六开茶肆于观风桥下,淳熙八年春,夜已扃户,其仆崔三未寝,闻外人扣门……乃一少年女子,容质甚美……,崔曰:我受佣于人,安敢自擅。”[44] 陆游诗中有“奴闵囊空辞雇直”之语。[45] 《元典章》卷十九也有“典雇男女,系亡宋旧弊”的记载,这些资料都证明宋代雇佣奴婢的普遍存在。宋代以前,每有荒饥之年,诸朝往往允许民间鬻子。而宋代民间则多以男女雇人。如仁宗时,有上书者言:“比诏淮南饥,有男女雇人者,官为赎还之。今民间不敢雇佣人,而贫者或无以自存,望听其便。”[46] 仁宗从之。这里的雇佣人,实际就是雇佣奴婢。

值得注意的是,唐代后期典卖奴婢较多的地区,在宋代往往是雇佣奴较多的地区。如开宝四年《禁广南奴婢诏》曰:“广南诸州县民家有收买到男女奴婢,使转将佣雇以输其利者,自今并令放免。”[47] 《长编》卷一二记同一事为:“禁岭南民买良人黥面为奴婢,佣雇取直。”宋仁宗时,广南西路“邕州僚户缘逋负,没妇女为佣者一千余人”。宋政府曾下令,“禁广西路民佣雇溪洞妇女,犯者以违制论”。[48] 在唐代,尚需官府以行政手段,强制推行计佣折直办法以解放奴婢的这些地区,宋代竟成了佣奴制很发达的地区。这说明奴婢的雇佣化在边远地区也成了现实。

对于宋代奴婢的雇佣化,宋人自己认识的也很清楚。罗愿曾言:“臣窃以古称良贱,灼然不同。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49] 正是因此,宋人有时直接称奴婢的主人为雇主。袁采说:“奴婢之于雇主,不可相视如朋辈。”[50] 陈淳曾说:“婢仆不幸婴病以卒,而父母兄弟姑姨伯叔必把为奇货,群奏雇主之门,争攫金贝”。[51] 顺昌官氏母子横行,“掠人女与妻,勒充为婢,不偿雇金”。[52] 这里,奴婢与雇主相对,说明了奴婢的雇佣性质。

宋代雇佣奴婢,往往须事先支付“身子钱”,通过牙人订立雇契。袁采说:“雇婢仆,须要牙保分明,牙保又不可令我家人为之也。”“买婢妾须问其应典卖不应典卖,如不应典卖,则不可成契。或果穷乏,无所依倚,须令经官自陈,下保审会,方可成契”。[53]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卖过身子钱》载:“阿陈之女方于前年十一月雇与郑万七官者七年,止计旧会二百二十千。十二月,便雇与信州牙人徐百二,徐百二随即雇与铅山陈廿九,身子钱已增至七百贯矣。才及六月,陈廿九又雇与漆公镇客人周千二,曾日月之几何,而价已不啻三倍矣。”

支付身子钱,订立卖身契,这与唐以前的奴婢买卖没有什么差别,其不同处在于雇佣奴婢可以在一定的年限内通过为雇主劳动抵偿身子钱。所谓“雇佣家僮,限年自赎”。前节所述唐代麒麟客便是通过劳作五年,还清主人三万买身钱自赎的。唐大中九年《禁岭南货卖男女敕》中“佣赁与人,贵分口食,任于当年立年限为约”[54] 的规定也是这个意思。宋代对雇佣奴婢的年限更作出明确规定,北宋真宗时,规定“自今人家佣赁,当明设要契及五年”。[55] 南宋时期规定:“雇人为婢,限止二年,其限内转雇者,年限价钱各应通计”。[56]

雇佣奴婢年限的规定,反映了奴婢已不再是主人永久占有的奴仆,奴婢的社会地位显然提高了。奴婢转雇现象的增多,则说明雇佣关系在奴婢制度中的深入与进一步发展。

奴婢阶层的雇佣化,对奴婢制度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它使自魏晋以来形成、在唐初臻于完备的中古良贱制度发生了动摇。

首先,奴婢法定的“财产”属性日趋消失,奴婢已向良人转变。关于唐代奴婢法定的财产属性,前已论之,这种情况在建中两税法以后可能还持续了一段时间。但是奴婢的雇佣化,使奴婢实际上已非主人所能永久占有、任意处置的财产了,奴婢已有了服务期满脱离主人的可能。这种变化已反映在宋代法律中。《宋刑统》卷一二引唐开元二十五年《丧葬令》曰:“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其文后有宋代规定:“臣等参详,请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

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其余并人官。”此处且不论宋与唐代关于户绝财产继承的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宋人规定中。删去了开元令文中作为财产的奴婢及部曲客女,加上了畜产。这一变动不可能是疏忽,而是宋人不将奴婢视为财产的反映。宋人赵彦卫曾说:“《刑统》皆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当国初,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旨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贱人类同畜产之语及五代私酒犯者处死之类。不可为训,皆当删去。”[57] 这里赵彦卫认为,奴婢是不能当作畜产对待的。宋真宗说:“今之僮使,本雇佣良民。”[58] 咸平时,“诏川陕路逋欠官物,不得估其家奴婢价以偿”。[59] 这反映官府已不允许将奴婢作为财产处理了,奴婢由“物”变成了“人”,这不能不说是唐宋奴婢制度的重要变化。[60]

其次,奴婢的雇佣化使中古森严的良贱界限趋于模糊,消失。良贱制度存在的前提,是贱民阶层的存在,而贱民阶层的主要构成部分是奴婢。奴婢的雇佣化使奴婢很难再象唐代那样长期保持世袭的贱籍身份了。一个奴婢在计佣折直以后,可能就不再是奴婢,许多不是奴婢者,因生活需要,也可能雇身为奴,而身份仍为良人。如前述王钦若之奴,就仍保持有在州县的户籍。因此要保持一个有着稳定贱籍身份的奴婢阶层已不可能,唐代奴婢“过贱”及奴婢有固定“贱籍”那一套制度,在宋代已不存在。宋代雇佣奴婢立契的目的主要是言明雇价与年限,至多也只是象袁采所讲那样,证明“或果穷乏,无所能依倚”而已,与确认典雇者是否有贱民身份没有关系。既然奴婢己不是相对稳定的贱人阶层,与良人之间已无明显界限,唐代那种杂户,官户、番户也不复存在,那么良贱之分自然也就失去了意义与可能。

第三,奴婢的雇佣化使宋代官奴婢制度进一步衰落下去。如前所述,唐中叶以来,随着纳资代役与和雇制的发展,官奴婢手工业劳动的重要性日益下降,到了宋代,官手工业中官奴婢之类的“贱民”已经消失,劳动者已都是召募的工匠及差雇匠了。从官奴婢的来源看,宋代已基本改变了没战俘为奴婢的传统做法。虽然宋代民族矛盾十分尖锐,宋与辽、西夏、金进行了无数次战争,但史书中已很少见到以战俘为奴婢的记载了。至于籍没罪犯家口为官奴婢的制度,形式上仍然存在。[61] 但实际内容却发生很大变化。宋代的“配隶”,实际是指流放与苦役相结合的一种刑罚,其身份是罪人而非奴婢。此外,犯罪者的私有奴婢,也不象过去那样完全作为财产没官了。太宗时宰相卢多逊获罪,其奴婢即被放免。[62] 南宋开禧三年,吴曦以谋反获罪,其妻妾等按律应没官为奴婢,但众官集议后认为,没官系“贷而不死,世为奴婢,律比畜产”,但“此法虽存,而不见于用,其母女妻妾……合于流罪”。[63] 南宋末年方回亦曰:“近代无从坐没人官为奴婢之法。”[64]

不仅官奴婢很少来自战俘和罪没,而且宫廷中奴婢的构成亦产生了变化。宋英宗时,司马光上书曰:“内中下陈之人,竞置私身,等级浸多,无复限极。监勒牙人,使之雇买,前后相继,无时暂绝。致有军营、井市下狸妇女,杂处其间,不可辨识。此等置之宫掖,岂得为便。”[65] 神宗时,“诏宗室女仆尝生子者,不得再雇人有服属位。”[66] 反之,可证未生子者仍可“雇人”。可见雇佣制已渗人到宫廷服侍阶层,对传统的官奴婢制度形成了一个冲击。

宋代官奴婢制度的衰落在职官制度上亦有反映。唐代主管“簿录俘囚、配没奴隶、掌奴婢簿籍”的刑部都官曹,在宋代,据《宋史·职官志》载,其职能已变为“掌天下役人与在京百司吏职之籍”,这清楚地说明,以官奴婢为主要掌握对象的都官,职能已向掌握雇佣工匠转化,这是雇佣关系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第四、奴婢阶层的雇佣化,使奴婢的身份地位,比之唐代有了进一步提高。奴婢能与雇主订立契约本身,就已标志着奴婢身份地位的提高。奴婢“贱籍”的消失,更说明奴婢与良人在身份上的接近。宋神宗时,枢密副使吴充言:“朝廷广开言路,微至于庶人皂隶,苟有可言,皆得上闻。”[67] “皂隶”居然也可以上言,这在中古时代是绝对不可想像的。这显然与唐中叶以来“冠冕皂隶,混为一区”以及奴婢的雇佣化趋势联系在一起的。皂隶既可向皇帝上言,那么也一定有了诉讼权力。从宋代奴婢实际的法律地位、婚姻关系等方面来看,都已不能与唐以前的奴婢同日而语了。这也可以从其它史料证明。

太祖时,右谏议大夫冯瓒因奸利为私奴击登闻鼓所告。[68] 太祖乾,德二年,知制诰高锡上言“近廷臣承诏各举所知,或有同行贿获荐者。请自今许近亲、奴婢、邻里告诉,加以重赏。”[69] 太祖批准实行。这反映奴婢不仅因主人“叛逆”可以告发,而且也可以告发主人的其他罪行了。

太宗时,“有富民家小女奴逃亡,不知所之,女奴父母讼于州,命录事参军鞠之,……乃劾富民父子数人共杀女奴,弃尸水中,遂失其尸,或为首谋,或从而加害,罪皆应死。”[70] 该史料中女奴的父母并非奴婢,可见女奴身份并不是世袭。女奴被杀,其父母可讼于官府,而女奴主人杀女奴亦不得免罪、减罪。仁宗至和元年十一月,宰相陈执中本家笞女奴迎儿致死,曾引起轩然大波。开封“道路沸腾”,官府检视迎儿有疮痕,大臣上言认为:“若女使本有过犯,自当送官断遣,岂宜肆匹夫之暴,失大臣之礼,违朝廷之法,立私门之威!”陈执中为此被“罢免相位”。再如仁宗时,抚州司法参军孙齐,娶佣婢周氏为妻,而杀其子,周氏上诉,孙齐被治罪,编管濠州。[71]

此外宋代部曲也可告主。如太祖时,文思使常岑坐监主自盗,“为部曲所告”。[72] 开宝五年,部曲鸿遇告其主人殿中侍御史张穆贪赃,张穆被处弃市,而朝廷赏鸿遇锦袍银带、绢三百匹。[73] 可见贱口告主已不限于“叛逆”之罪了。当然,宋代部曲已与中古时有很大不同了。

贱口可以告主,同样主人也可以告奴婢。如宋太宗时,“京畿民牟晖击登闻鼓,诉家奴失牡豚一,诏令赐千钱偿其值。”[74] 主人因失一猪而将奴婢告官,可见,奴婢此时已成了被告对象,说明其本身已不是物品了。在中古时期,主奴之间,是占有与被占有的关系,主人享有处置贱口的很大特权,贱口不能告主人,主人亦不可能去控告自己的奴婢,因为奴婢象牛马一样,属于无责任能力的财产,而宋代奴婢,却是具有一定权利和责任能力的刑事诉讼主体了。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四咸平六年四月条载:“旧制,士庶家僮仆有犯,或私黥其面。上以今之僮使,本佣雇良人,癸西,诏有盗主财者,五贯以上,杖脊、黥面、配牢城,十贯以上奏裁,而勿得私黥涅之。”二年以后,真宗再次颁诏:“自今僮仆盗主财五贯,配本州牢城,十贯配五百里外,二十贯以上奏裁。改咸平六年之制,虑其淹系也。”宋真宗先后二次颁布诏旨,规定对奴婢犯罪的处罚原则,从表面上看,似是为维护奴婢贱口主人的经济利益,而实际上等于正式取消中古长期以来奴婢主人的私刑权:在中古时期,奴婢是主人的私有财产,主人不仅可以任意处罚奴婢,而且几乎是享有变相处死奴婢的权利。

还应提及一下的是,唐宋时期,在掠卖奴婢的走向上亦出现了明显不同。在唐代特别是唐中期以后,社会上曾出现一股从周边地区掠买奴婢的风气。上自朝廷命官,下至州县小吏,许多人都设法从岭南等落后地区购买奴婢,唐政府屡下诏令禁止。但是到了宋代,不但从周边地区向中原地区掠卖奴婢的现象减少了,相反,却出现了一些人掠中原贫民到周边落后地区出卖的现象。如太宗淳化二年“诏陕西沿边诸郡,先岁饥,贫民以男女卖与戎人。宜遣使者与本道转运使,分以官财物赎还其父母。”[75] 天禧三年真宗诏曰:“自今掠卖人口人契丹者,首领并处死。诱致者同罪,未过界者决杖黥配。”[76] 这种现象是否,反映了中原良贱制的进一步瓦解及雇佣奴婢制的发展呢。

综上所述,唐宋之际,奴婢阶层的雇佣化趋势是十分明显的。从唐律规定的奴婢“律比畜产”,到宋代奴婢的“雇佣良民”,奴婢身份无疑产生了重要的变化。这种变化的原因根本在于唐中叶以来生产关系的变化、商品经济的活跃,雇佣关系已渗透到中古贱民制度中去并促使其瓦解。这种变化在由奴婢到典身,由典身到佣仆,由佣仆到雇工这一身份系列中,得到较清晰的体现。奴婢大量的雇佣化的结果,使世袭性贱民大为减少,这一趋势与部曲、官户、杂户等贱民的消失,

最终导致了整个中古良贱制度的消亡。

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第3篇

何著共九章,59万字,第一章绪论,介绍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历史特点与学术史,第二章讨论自然生态环境与区域经济状况,第三、四章分别论述城市与交通、人口与社会结构,第五章概括国家的经济管理与经济政策,第六至八章分别关注农业、手工业与商业,第九章涉及这一时期的经济思想与主张。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经济史在过去的六七十年间已出版了不少,从1936年陈啸江的《三国经济史》、1937年陶希圣、武仙卿的《南北朝经济史》,到1959年李剑农的《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以及80年代以来的多种著作,其中最晚出的是高编的《魏晋南北朝经济史》。经过数代的学者的辛勤耕耘,经济史这块园地似乎已山穷水尽,难有大的作为,而何德章的新作却充满了新鲜感。较之以往的魏晋南北朝经济史著作,该书的新意突出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首先,全书结构安排独具特色,包含了许多以往经济史中所忽略的问题。长期以来的经济史研究重视的是生产关系的诸要素,反映到经济史著作中就是涉及各个朝代的土地制度、赋税、徭役制度的内容占据突出的地位,相对而言,有关生产力的部分比较薄弱。以高编的《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为例,全书一共二十章,不到1100页,研究生产关系的就有十章(第四至第十三章)之多,篇幅达640页,占一半以上。而具体讨论农业、手工业、商业与货币制度的只有六章(第十四至第十九章),316页,不到1/3。两者的轻重一目了然。

这种格局应该说与过去几十年间经济史研究的总体状况分不开。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后,作为“五朵金花”之一的土地所有制问题成为史学研究的热点之一,而且另一热点即关于历史上的社会形态的讨论也与此联系密切,在这一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成果也是势所必然的。尽管如此,经济史关心的更根本的问题是历史上人们如果利用和改造自然,即生产力的问题。与生产力有关的问题理应成为经济史研究、论述的重点。何著内容的安排正是基于这种考虑。

何著第六至第九章分别论述这一时期的农业与多种经营、手工业与商业,直接讨论生产情况。第二章“自然生态环境与区域经济状况”与第四章“人口及社会结构”分别涉及生产力的基本要素。第三章“城市与交通”也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书2/3的篇幅讨论与生产力有关的问题,是该书的重点。而只有第五章“国家的经济管理与经济政策”分析各时期国家的土地制度与财政政策,属于生产关系范围。总体而言,何著主要关注的是这一时期的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将生产关系作为影响生产力的一个因素加以论述,更好地体现了经济史注重生产力发展变化的特点。

具体到章节的安排也颇有特色。第二章“自然生态环境与区域经济状况”中用了近30页的篇幅介绍了这一时期的气候形式与自然生态状况。这在以往的经济史著作中是难得见到的,体现了作者对经济史的独到理解。经济活动是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自然界的状况当然应是研究关注的关键之一,马克思与恩格斯曾经说过“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他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他们所说的“自然基础”指的是地质条件、地理条件、气候条件以及其他条件。[1]上个世纪初兴起的法国年鉴学派的史学家们同样高度重视自然环境在人类历史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年鉴学派第二代的代表人物费尔南·布罗代尔在其巨著《菲利普二世时代的地中海和地中海世界》中用了500页的篇幅讨论环境的作用:人同他周围环境的关系史。[2]而过去的中国经济史研究长期忽视了这一点,新近出版的断代中国经济通史多数也没有涉及这一问题[3],何著所作的努力不能不说是有重要的意义。

此外,作者的第三章“城市与交通”分别分析了这一时期南北方重要城市的发展变化,特点以及南北方道路交通的基本情况,指出南方水陆交通的重要作用。这些内容在古往今来的人类经济生活中均发挥了重要的影响,而为过去的经济史著述所忽略。作者钩辑史料,分类排比,将这一领域的基本情况展现在读者面前,为深入认识当时的经济活动提供了前提与基础。

其次,何著的具体论述亦新意颇多。大体说来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推陈出新,对不少传统问题提出新见解。关于六朝时期江南经济发展状况,一般认为三吴浙东地区最为发达,湘江、赣江流域等江南腹地还处于待开发的状况。而关于两汉时期江南地方社会经济的格局,学者往往根据后代的情况逆推,想当然地认为三吴浙东发展最快。作者根据自己的深入分析,提出了全然不同的见解。作者比较了西汉与东汉扬州、赣江流域与湘江流域的人口数据、密度与增长比例,指出西汉时扬州地区的人口密度高于湘江与赣江流域,而东汉后期则大大低于湘江与赣江流域(第74页)。从行政建置变动上看,孙吴时期三地均大规模地分置郡县,不能证明扬州的经济高于湘江与赣江流域(第75页)。而孙吴后来定都建业主要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第74页)。作者的分析是有道理的,这里可举出一旁证。《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应劭《汉官》:荆扬江南七郡,唯有临湘、南昌、吴三令尔。这条材料至少说明东汉晚期湘江与赣江流域的发展程度不亚于三吴。

关于六朝时期海道的作用,多年来不少学人给予了过高的估计,作者则根据史料做出了恰如其分的认识。他认为六朝海路使用较两汉有所发展,但六朝从建康至交、广,所取道路主要还是溯江经赣江、湘江以达,或循东道越岭,即由今江西鄱阳经余干、上饶及浙江江山、衢州、金华到达三吴,或经江西婺源入皖南抵建康,走海路往往是不得已的选择(第163页)。作者举出了从孙吴到南朝陈的诸多事例予以说明,包括许多被用作证明海路作用的例子经过作者的认真辨析,显示了其有限的用途。东晋末年孙恩起兵,浮海抄掠,其余部曾从永嘉(今浙江温州)“泛海到番禺,寇广州”,而后来起兵广州进攻三吴并未循海道,而是沿赣江而下攻取建康。该部败还广州后东晋军队“泛海袭番禺……贼不以海道为防”,晋军原亦不拟从海道“众咸以海道艰远,必至为难”,作者根据诸事的具体背景指出取道海路均是出于无奈或为了出其不意,并非正常途径(第164-165页)。

对于南方农业发展中的旱作农业的出现一向受到学界的重视,并被认为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南方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4]但是关于麦、粟与菽等旱田作物在江南地区推广的具体细节,探究不足。作者在论述中没有停留在泛泛引用朝廷推广旱田作物的诏书,或简单指出南方饮食结构的变化,而是将旱田作物的推广与北方南下的农户土地利用上的处境以及南方的自然地理特点结合起来,认为旱作农业在这一时代对于南方开发的真正意义,表现为南方山地开发的兴起,而不是体现为稻麦轮作制的普遍采用(第443页),这一观点又将此问题的研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谷物、纺织品与盐等曾在特定时期与地区充当过交换媒介,即成为实物货币问题,学界主流的看法认为是商品经济衰退,自然经济抬头的重要表现,作者则提出了与众不同的解释。他认为在原来商业货币经济发达的地区,以实物代替铸币作为交换媒介,虽是经济衰退的表征,但并不能简单地视之为原始的物物交换,而是特殊历史背景下货币体系的调整,弥补了金属铸币的不足,维持了商业活动的存续。而且在一些先前商业不发达、货币使用极为有限的地区,实物货币兴盛,更是社会经济进步的表现(第692页)。作者将商品交换与交换媒介分别考察,且区分了货币经济发达与不发达地区,在此基础上衡量实物货币出现的意义,显然要比过去笼统的概括更加准确。

以上不过是聊举数例而已,书中类似的新见尚多。这些新见的提出并非刻意标新立异,均是建立在坚实的材料基础上的。如在讨论联系闽浙赣与岭南的“东道”作用时,作者搜集了从孙吴到陈朝的六七个事例加以说明(第158-161页)。在重估“海道”的作用时几乎是逐一考察了见于文献的所有走海路的例子,分析其具体背景及循海路的原委,得出的结论自然坚实有力。

其二,作者为经济史研究注入了新的分析视野。作者从事魏晋南北朝历史的研究十多年,主要关注的是政治史,这次转而钻研经济史,具有了他人所不具备的独特的视角。他十分注意政治与经济间的密切关系,常常能发现一些前人未及的问题,带给读者别开生面的感受。

关于六朝南方城市兴起的原因,作者指出“孙吴、东晋及南朝宋、齐、梁、陈立国江南,是这一时期城市迅速发展的根本原因”(第127页),在作者看来,为了加强对江南及岭南的控制,六朝政权增置了大量行政机构,这成为南方城市发展的催生剂。六朝立国江南,长江作为对北防御的重要地理屏障,促进了沿江城市的迅速兴起。作者以郢城(今湖北武汉市)的发展为例具体说明了政治背景在六朝南方城市兴起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刘宋时为削弱荆州而设置郢州,有人建议设治所于巴陵(今湖南岳阳市),认为这里可以扼据湘江进入长江的通道,最终因夏口位置更为重要,朝廷设治所于夏口,从此夏口在郢城的名义下迅速发展起来,到南齐末已有居民10万,商业活动也趋于繁荣。不过,南朝时期郢城的发展并非当时长江中游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是政治需要,特别是防范上游州镇威胁都城的产物,尽管城市出现后必将刺激当地经济的发展(第130-132页)。作者的这段分析颇为精到,将城市出现与经济发展置于整个时代的背景下去认识,挖掘出政治军事活动与经济发展间的密切关系,跳出了就经济论经济的传统,展现了历史发展中不同现象间的联系,也显示了作者独特的学术背景所具有的优势。

作者对西晋“品官占田荫客”令中关于“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规定的意义与影响的分析同样值得重视。它指出这一规定使汉代以来不断发展却又不合法的人身依附关系合法化,使国家官僚演变为社会经济意义上的特权阶层,同时,该规定又有限制的意义,在这种背景下,未加限制的奴婢成为贵族官僚放手扩充私有土地上劳动人手的有效途径。在作者看来,官僚荫客合法化后,奴隶更普遍地被用于生产劳动。这种变化反映了政治力量对社会经济领域的干预,并非体现了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化(第327-328页)。作者对中国古代政治与经济间关系有深刻的把握,基于此得出的上述论断也是颇有见地的。

关于东晋南朝财政紧张与吏治腐败问题的论述也别具一格。作者指出,经济发展并不意味着国家财政收入增加,在魏晋南北朝各政权中,东晋南朝政权的财政状况最差,尽管当时江南经济得到相当的发展。作者对这一状况的成因与后果做了具体的分析,指出财政紧张使得京官收入难有保障,而地方官因有禄田、杂供给、送故等多种收入,较有保证,使得不少官员追求出任地方官以求致富,这造成地方官频繁更换,而且皇帝也要通过“任土恒贡”与奉献“还资”的方式瓜分地方官攫取的财富,从而加剧了东晋南朝的吏治腐败与贫民的破产和朝廷财政的进一步窘迫(第401-415页)。作者的分析揭示了经济与财政间的复杂关系,同时也解释了东晋南朝经济发展与国力不振的矛盾,亦为认识北方最终统一中国提供了有力的说明。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这些外缘性的因素也是应当纳入分析的视野,以往我们的经济史研究主要关心的土地制度、赋税制度与生产的关系,在实际经济过程中影响经济的制度性因素显然不限于这两种,为全面认识经济的发展变化,有必要拓展视野,何著将财政制度引入分析的范围,在这方面起了很好的表率作用。

其三,作者善于捕捉史料中的信息,可谓读书得间。众所周知,宋代以前的各个朝代,传世文献中保存的经济方面的史料相当有限,材料问题成为制约经济史研究的一大难题。作者在这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广泛搜集各种文献、包括各类史书、类书、小说诗歌、文集、出土文书、考古报告等等,可谓竭泽而渔。尽管如此,很多问题依然是文献不足征。作者经过长期政治史研究的训练,形成了细致入微的研究风格,善于从貌似无关的史料中捕捉有价值的信息来说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文献的缺憾。作者将这种做法运用到经济史研究中,使不少难题迎刃而解。

关于十六国北朝时期青齐地区经济状况,文献中并无直接的记载。作者从十六国后期慕容德在这里建立南燕政权,并在一次整顿户口的行动中“得荫户五万八千”,后曾组建40多万人的军队,并萌生夺取全国的政治野心,以及北魏末年10多万河北流民逃荒到青齐地区这样一些看似与经济无关的材料中敏锐地注意到以上情形的出现均与当地经济繁荣有直接的关系,从而证明了这一地区在十六国北朝时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第57-58页)。

关于纸张产量,文献中自然不会有明确的记载,作者再次通过细致分析史料,对不同朝代的纸张供应情况做出初步概括。西晋时左思作《三都赋》,“豪贵之家竞相传写,洛阳为之纸贵”,学者通常以此证明左思的文采,而作者据此判断当时洛阳纸张供应仍不充分。东晋时王隐为著作郎想撰晋史,依靠征西将军庾亮提供纸笔,方得完成。王羲之为会稽内史时有人向他索要“笺纸”,官府库中只有九万枚,全部给予了索要者。作者根据以上两条材料指出东晋时市场纸张供应有限,故由官府垄断储藏(第600页)。这样一个看来无从下手的问题,经过作者的巧思,至少获得了初步的解答。

书中类似的妙处尚多,不能一一道来。总体上来,何著是一部成功的魏晋南北朝经济史。当然,书中也不无问题。

一些部分的论述加工略显不够,有堆砌资料的感觉。在讨论南方水陆交通的拓展时,作者将《宋书·州郡志》各州郡至都城建康的水陆里程绘制成表编入书中,用了将近6页的篇幅(第145-153页)。此表对说明作者的观点不无裨益,其实读者翻检《宋书》便可了解,似不必详细罗列,不如省下篇幅对水陆交通的具体情况做更深入的分析。类似的情况还见于第457-458页引《晋书·食货志》杜预的上书、第460—461页引《魏书·刁雍传》、第476-477页引《梁书·康?传》。这些地方作者常常是以引证代替了具体的讨论,实际作者可以做出更多的具体分析。

此外,个别部分的论述有些薄弱,值得做进一步的补充。第二章第一节关于自然生态环境的论述中对于自然灾害问题有较充分的阐述,而关于自然生态状况则过于单薄,各地的植被、动物的分布、地貌与水文情况均值得加以介绍,历史自然地理对这些问题有不少成果可供参考。第251-253页关于人口迁徙对经济发展影响的分析也有必要做更为深入的探讨。

最后,有必要赘语几句,对经济史研究的前景做些展望。目前经济史处于不景气的状态,其实这一领域是整个历史研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过去几十年中经济史备受重视,主要是因为理论上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之故。今天理论日趋多元化,人类利用与改造自然依然是人类历史中居于基础地位的活动。以往的经济史尽管经历了以研究生产关系为主到以生产力为主的变化,这只是侧重点的转移,而非立场的调整。其出发点与研究的立场依然是围绕朝廷展开的,采取的依旧是“自上而下”的视角,关注的还是“人口”、“农业”、“手工业”与“商业”,而不是具体的“人”,作为“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个人、家庭与村落,不是他们的具体的生产与消费。经济史研究有必要发起一场“自下而上”的变革,在朝廷以外,在百姓的生活中建立新的分析基点。当前地下出土的简牍文书日多,提供了难得的契机。1996年湖南长沙出土的走马楼三国吴简就包含了丰富的经济史资料,通过深入细致的分析,至少会对三国初年这一地区的经济状况有更为具体的认识,对于何著提出的湘江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于三吴地区说也会提供更多的资料。这应是未来经济史研究的一个发展方向。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同样涉及研究视角的转换。经济史研究所依据的理论,近承马克思,远源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其基础是“理性人”的假设。这一假设几十年来随着对非西方历史与文化研究的发展不断受到置疑,学者日益意识到历史上人们的经济活动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理性”的行为,而是与人们的文化传统密切交织在一起的,不能以现代人的理性“经济”观念去衡量古人。[5]如果阅读过贾思勰的《齐民要术》就会发现,书中许多地方讲到五谷种植均提出要根据干支选择恰当的日子,否则会影响作物的收成。这种做法早在秦代就已出现,睡虎地秦简日书中就有类似的内容。另外,关于出行、赴市的时间,日书中也有具体的规定。而“市”内人们的活动与朝廷官府对“市”的制度安排也与今人的理解相去甚远。这些现象提示我们古人安排与经济有关的活动考虑的不止是今人所理解的“经济因素”,其宇宙观亦时时发挥作用。这也就要求我们拓宽分析的视野,需要关注经济与文化,乃至政治间的联系,不能简单地就“经济”论经济。何著在这方面给我们创立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今后还需要更多的努力。 [1]马克思和恩格斯《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4页。

[2]见费尔南·布罗代尔著,唐家龙等译,《菲利普二世时代的地中海和地中海世界》上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

[3]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断代中国经济通史中只有先秦、秦汉与元代三卷设专门章节介绍该时期的自然环境。余下六卷则缺乏相关的内容。

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岭南;民族融合;经济文化类型

【作 者】严雪晴,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民族学院民族学硕士生。广州,510650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0)01-0165-007

On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Economic-Cultural Types’

Evolution and the NationalSyncretism in the Southern Region of the Five Ridges

Yan Xueqing

Abstract: The national syncretis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on processing the economic-cultural types’evolution in the Southern Region of the Five Ridges, accelerating the changes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promoting the improvement of means of livelihoodand enhanc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thnic culture. The evolution of the economic-cultural types is the material foundation of attracting and accelerating national syncretism. The national syncretism process is engraved with fishing and hunting civilization and rice-planting civilization also with the commercial civilization ever since the ancient history. The evolution of economic - cultural types accelerates the process of national syncretism inside and enforces the syncretic relations among the nationalities to a certain level and shapes the basic pattern of national syncretism.

Key words:Southern Region of the Five Ridges;national syncretism;Economic-cultural types

古代的岭南是指位于五岭以南的广大地区,包括现在的两广、海南、港澳及越南北部的一部分。自新石器晚期以来,岭南的民族融合经历了自然融合到强制融合再到自然融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文化类型发生了嬗变。经济文化类型的嬗变反过来又影响着岭南民族融合的深度、力度和广度。本文通过搜集、整理资料,结合考古发掘实证和语言学知识,研究自新石器晚期以来至清代这一段历史时期岭南地区民族融合与经济文化类型嬗变的关系问题。敬请学者斧正!

一、岭南民族融合是促进岭南经济文化类型嬗变的重要因素

(一)民族融合加速了岭南地区生态环境的变化

新石器时代晚期到西周时期,岭南的珠江三角洲、北江、西江、东江和韩江五个发达经济文化区域,是南越族最先发生民族族内融合的地区。“这五个发达的新石器时代晚期的经济文化区域,是南越人最先结合成部落联盟的地区……继新石器时代晚期发达的几何印纹陶文化之后,岭南地区进入了青铜时代……青铜时代是南越族形成和发展的时代。”①在广西,民族融合的经济文化区域最早出现在桂江流域和西江流域一带。“西瓯活动的中心只能在五岭之南、南越之西、骆越之北,恰当今桂江流域和珠江中游一带”;②或者说西瓯在“五岭之南,南越之西,骆越之东,大体包括汉代郁林郡和苍梧郡,情况相当于桂江流域和西江流域一带”。③ 这一族群的“民族成份亦至复杂,它包含了古代骆越人、 东瓯越人、复杂倭人、楚人和中原人,等等”。 ④商周时期,岭南民族虽然与中原民族有过交往与联系,但是受到中原民族的影响不大,岭南土著族内融合成为当时的主流。但由于岭南地区地形地貌复杂多样,沟壑纵横,山多地少,岭南土著生存、活动的区域狭窄并且彼此隔离开来,各族群之间的交往、交流受到极大限制。当时的岭南土著以原始渔猎型的生计方式为主,主要从事渔猎、采集,当时的农业十分落后,经济发展十分缓慢,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岭南地区由新石器时代进入青铜时代,到了战国晚期又进入铁器时代,岭南诸越族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强烈。岭南民族族际融合带来的生产工具的变革,加大了改造自然的力度,引起生态环境的剧烈变化。自秦汉以来,通过移民“落藉”实现的族际融合成为民族融合的主要方式。中原王朝的军队和刑徒及躲避战乱的黎民百姓不断地进入岭南地区,从戍边屯垦到落籍岭南,他们利用先进的农耕技术大力开发岭南,促使岭南的生态环境较以前发生质的改变。秦汉时期的北来的移民大都定居于岭南开发较早的先进地区-西江流域和珠江三角洲一带。尽管如此,但是当时岭南的自然环境十分恶劣。《史记》记载:“南方卑湿,蛮夷中间”。⑤《汉书》记载:“南方卑湿,其众半羸”。⑥《后汉书》亦载:“南州水土温暑,加有瘴气,致死亡者十必四五”。⑦面对如此恶劣的生态环境,岭南各族群为了自身的安全与经济利益,在土壤肥沃、地势低平的河流谷地与山麓地带呈聚落分布。特别是北宋末年的“靖康之乱”引发的珠玑巷集团性移民,经迁徙至珠江三角洲地区积极与当地居民融合。他们沿珠江干流修筑堤围,围垦造田,然后对沙田进行深度开发和精耕细作,其创造的桑基鱼塘生态农业,折射出人与生态环境互动的成效。元明清时期,岭南的民族融合出现了成分多元化、自然融合与强制融合并存的局面。在这一时期,入桂的客家与壮族杂居、融合;在两广地区,出现瑶族、壮族与汉族的相互融合;在广东,出现畲族、瑶族与汉族的融合;在海南,出现黎族、苗族与汉族之间的融合;加之元代岭南回族的形成和清代岭南满族的出现,使得岭南民族融合的格局出现了新的变化。这种新变化极大地促使生态环境发生改变。居住在桂东南、桂北、粤北、粤东山区及海南岛山区的壮族、瑶族、畲族、客家、黎族、苗族等族群长期杂居相处,融合与同化程度较高。但是由于交通闭塞、土地贫瘠、生产力落后等原因,粗放型的农耕方式仍然处于支配地位,造成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如广西横州的山子瑶“就山伐巨木”,加工成“盆、盎、锅盖、鼓之属,入城贸易”⑧,海南岛“黎人……所居凭深阻峭,无平原旷野,伐树火之,散布谷种于灰中,即旱涝皆有收获,窬年灰尽,土硗瘠不可复种,又更伐一山,岁岁如之。”⑨《嘉应州志》载:“畲瑶,即峒僚。……散处深山,砍树结茅为畲,刀耕火种,采食猎毛,自言为狗王之后,不供赋役,昔时程乡有此种瑶人。”⑩居住在珠三角地区、桂江流域、珠江中游一带、西江流域、东江和韩江流域及海南岛沿海地带等地区的汉族、满族、回族、熟黎等民族,精细型的农耕方式处于主导地位,对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相对较轻。

(二)民族融合促进了岭南地区生计方式的变迁

春秋前,岭南土著之间发生了最早的民族融合-族内融合。最初以原始渔猎采集为生计方式的岭南土著,其生存空间狭小而孤立,在民族融合的推动下,不断开拓新的生存空间,不断获取新的物质资源。随着时间推移,原来的生计方式提供的食物与经济资源不足以满足族群的各种需要,土著民族迫切需要一种更先进的生计方式来维持族群融合带来的生存压力。其生存空间从珠江三角洲、北江、西江、东江、韩江和桂江流域、珠江中游及西江流域一带的谷地和地势低洼区域不断向四周扩大。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岭南民族的族际融合开始出现。岭南地区诸越族群的生计方式由最初的原始渔猎采集过渡到山林刀耕火种。这是一种较为原始的农耕生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岭南民族的生产、生活之需。在这期间,地处岭北、江南间的楚、吴、越国因战争之需南伐岭南,开辟了跨越五岭的交通道路。地处岭北的族群相继迁居岭南,这些早期的移民,因人数比当地土著少,在社会生活中影响力较弱而处于从属地位,其结果逐步融合于当地的土著族群中。他们带去的先进生产工具和各种技术,也融入到当地的社会生产力中,极大地推动了当地的土著族群生计方式的转变。从秦汉时期通过移民“落藉”实现的族际融合到宋代珠玑巷集团性移民带来的自然的族际融合占据主导地位,岭南地区的生计方式发生显著的变化,原先的山林刀耕火种生计方式逐步过渡到火耕水耨生计方式。这可以从岭南出土的铁制农具及单牛短辕的犁田耙地模型等考古挖掘材料得以佐证。如广西平乐、贺县、贵县等地汉墓都出土有铁制锸、铁口铧、铁斧、小锄、小铲、铁镰等生产工具。广东连县永嘉六年(312)墓出土的犁田耙地模型中,一丘水田中有一人驾牛犁地,另一丘水田有一人驾牛耙田,都是单牛牵引,犁辕很短,辕前端有上出坚木,连接两根弯曲的平木,形成框形,架于牛肩,后代的牛轭即由此发展而来。B11这种在北方耦犁的基础上创造的单牛短辕的牛耕方式,是与岭南复杂地形及小规模耕地面积的特点相适应的。“楚越之地,地广人希,饭稻羹鱼,或火耕而水耨。”B12“火耕水耨”适合南方的稻作农业,“火耕”是放火烧树木杂草,开垦耕地;“耨,除草也”,B13在稻田有水的情况下中耕除草,“诸欲修水田者,皆以火耕水耨为便。”B14这是一种简便有效、适合于南方环境粗放型的耕作方式,它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工具的掌握使用程度相适应的。六世纪下半叶,岭南地区仍是“火耕水耨,弥望原野”。B15这一耕作方式至唐代依然流行未衰。“岭南诸州居人,与夷獠同俗,火耕水耨”。B16后来,火耕水耨生计方式又被山地耕猎生计方式取代。岭南民族以火耨之法开启山林,栽培粟、稻、玉米、小麦、豆类、薯类粮作,辅以比例颇大的采集渔猎所得。B17由于生态环境的影响和族群生计观念的变化,在生产力的推动下,山地耕猎生计方式又被具有精耕细作特色的丘陵稻作生计方式取代。随着民族族际融合的力度加大,民族融合的分布格局发生变迁,由中心城镇沿交通线向周边扩散,导致岭南民族生计方式渐变与分化。尤其是北宋末年,珠玑巷移民迁徙至珠三角地区与土著居民不断融合,并在珠三角围垦造田,实行精耕细作稻作耕作方式,开创了湿地农耕稻作生计方式的新纪元。由此,在岭南地区存在河流三角洲湿地农耕稻作生计方式和低山丘陵地带丘陵稻作生计方式,这两种生计方式长期并存。宋元时期,岭南海外贸易相当发达,当时的广州已成为国际性商业大都会。明清时期,岭南的海外贸易也比较繁荣。这种源于岭南诸越族人的原始的海上贸易经过秦汉、唐宋、元明清时期大发展,在岭南民族融合的大趋势下,商贸型生计方式得以最终确立。民族经济研究

(三)民族融合推动了岭南地区民族文化的发展

岭南土著早期发生的民族族内融合,只是在小范围内推动了土著文化之间的传播与发展。战国时,大量的楚人来到珠江三角洲,才开始较大规模地传播汉语,经与越语融合,发展成以楚方言为主要特点的前期广州话。南越国时期,许多中原人亦定居南越国,开始了汉语、越语进一步融合的时代。到了汉代,中原人更多地进入珠江三角洲地区,经过长期的杂居……广州话由原来以与楚方言相近为其特点,转而表现为与中原汉语更接近的特点。B18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其相互间的融合反映出民族融合所带来民族文化的深刻变化、发展与创新。秦代,秦始皇“发兵卒五十万守五岭”,“以谪徙民五十万戌五岭,与越杂处”,并“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戌”。B19随之而来的中原文化开始全面地浸润岭南百越族的原始文化,从多方面改变岭南文化结构和面貌。《越井记》则有“秦徙中县之民于南方三郡,使与百越杂处,而龙川有中县之民四家,昌明祖以陕中人来此,已几三十五代矣”。B20汉越民族的族际融合,推动了中原先进的农耕文化在岭南地区的传播与扩散。“汉十一年,遣陆贾因立佗为南越王,与剖符通使,和集百越”B21,南越王赵佗在位期间,采取“和集百越”、以越制越、尊重越人习俗的民族政策,鼓励汉、越民族通婚,并且从皇室做起,“男尽尚王女,女尽嫁王子弟、宗室”B22,有利促进了岭南汉越民族的族际融合,加速了岭南文化的进一步发展。西汉元鼎五年秋,汉武帝派兵20万,以“卫尉路博德为伏波将军,出桂阳,下汇水……出豫章,下横浦……出零陵,或下离水,或柢苍梧……咸会番禺。”B23平定南越后,岭南重归中央王朝管辖,汉越融合的步伐加快,大部分南越人融入到汉人中去。此时,岭南历史上出现了以越汉融合为主的第一次民族大融合。B24东汉初年,光武帝封马援为伏波将军,出兵岭南。在平定岭南的过程中,积极推广中原的耕作技术与文化。许多中原官兵奉命留守岭南,大多数后来也落籍于此。他们成为中原文化的传播者,促进了岭南文化的大发展。东汉末年和五胡乱华时期,大批中原人民为躲避战乱南迁岭南,与当地民族融合,汉族渐趋成为广东的主要居民,使岭南土著民族成份发生了巨大变化,更促使岭南的经济、社会生活和民族文化发生重大变化。汉代之后,岭南地区一部分越人融入到汉人群体,另一部分越人则开始外迁融入别的族群,或蜕化为新的族群。从两晋时期开始,岭南的俚僚等族群受统治阶级软硬兼施政策的影响,大量的俚人归顺同化为汉人。尤其是隋唐时期,西江流域和高凉地区两个俚人聚居中心的俚人大量“内属”、“归化”为汉人。此时,广东历史上出现了以俚汉融合为主的第二次民族大融合。B25

唐朝收服岭南后,在岭南积极传播中原文化,加速了岭南各族与中原汉族的同化与融合进程。唐宋时期,中原又大起战乱,大批的中原移民南迁至广东。到了南宋末年,这些从中原迁到岭南的移民与岭南土著族群融合,逐步形成了广府人、潮汕人、客家人三个民系的雏形。B26到了元代,、峒、瑶、壮、畲等族群文化分别以珠三角、粤北、肇庆、粤西、粤东为中心全面确立。明代,岭南汉族三民系逐渐以广州、梅州和潮州为中心全面确立。B27明代末叶至清代中叶,受海洋文明的影响,岭南汉族三民系的中心分别转移到广州、梅州、潮州澄海县(今汕头)。岭南汉族三民系与岭南土著族群文化从成熟到确立的过程,是中原人多次逃避战乱南迁至岭南与土著族群融合的结果。B28元代,从中亚等地来的大批回回商人,有些进入岭南,与当地的汉族等民族通婚,形成一个新的民族――回族。回族出现后,伊斯兰文化在岭南得以积极传播与发展。清代,大批满族人进入岭南地区,与当地汉族等民族杂居相处,推动岭南文化进一步发展。

二、经济文化类型嬗变是吸引和加速岭南地区民族融合的物质基础

(一)经济文化类型嬗变加快了民族族内融合的力度

岭南地区最初为原始渔猎采集型的经济文化类型,这与当时岭南自然生态环境和土著族群的生产工具状况相适应的。在这种经济文化类型下,岭南土著族群以采集渔猎作为主要生计,即直接从自然界中的动植物身上获取生活用品。植物栽培(如农业)或动物饲养还未成为岭南土著族群的日常劳动,岭南土著所做的工作是根据季节变化和生活之需,通过野生动物和植物去获取生存的能量。这是早期的岭南土著生产技术不高,人数有限,组织规模较小时普遍采用的生计方式。B29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工具的革新,山林刀耕火种型的经济文化类型逐渐取代原先的经济文化类型。“刀耕火种应是农耕生计中最早出现的类型,也是人类从采集渔猎转向农耕生计过渡阶段的必要形态。刀耕火种是人类以火力配合简单工具,以人类劳动配合野生植物的光合作用,以较小投入换取较大能量的生计类型。”B30这种经济文化类型具有操作简单、对生产工具要求不高、节省人力等特点。每年的早春旱季,持刀砍伐山坡上草木晒干,焚烧后残存的草木灰用来作肥料,再用竹木掘棒(点播棒)等工具挖穴播种,然后等待收获。火耨地栽培的作物因气候和地形而异。B31随着生存空间的扩大,随着交往的频繁,岭南土著必须相互学习与自然界相适应的生产技能和社会组织制度、管理制度,从过去的小范围活动区域发展到互相关联的经济文化合作区域,由先前的封闭、孤立状态发展到相互联系的友好合作阶段。出于面对自然界恶劣环境导致的生存的压力和民族交往、交流、沟通的目的,岭南民族族内融合程度逐步加大。随着社会群体范围的不断扩大,对食物来源的不断索求,山林刀耕火种型的经济文化类型被火耕水耨型经济文化类型所取代。这是一种比较适应岭南丘陵、山地复杂的地形特点的经济文化类型。岭南土著利用锄类农具开垦山丘,种植水稻、薯芋、豆类等粮食作物,满足社会群体之需。生产工具的改进导致食物来源多样化和食物数量的丰富,极大地促进了土著群体交融的范围越来越大,交融的方式和渠道越来越广,交融的力度越来越大,交融的意识越来越强烈,交融的程度越来越深。这种以火耕水耨为生计获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经济文化类型,促使具有相似自然地理环境的各个土著族群,拥有相同或相似的生产工具,具有共同的社会组织制度和经济、文化制度,具有共同的生产管理经验,从形式到内容已经具有融为一体的基础和条件,客观上加剧了岭南民族的族内大融合。正是在不断嬗变的经济文化类型催化下,岭南的珠江三角洲、北江、西江、东江、韩江、桂江流域和珠江中游一带及西江流域一带,最先成为岭南诸越族最先发生民族族内融合的地区。

(二)经济文化类型嬗变推动着民族族际融合进一步深化

生产力的提高,促使生产工具不断革新与进步,刺激与推动经济文化类型的变迁,加大了交通道路开辟的力度,客观上加大了岭南民族与荆楚及中原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的力度,由此,岭南地区与荆楚地区及中原的关系日益密切。春秋战国时期,岭南地区开始出现了构成主体为中原、楚、越移民和岭南土著居民的族际融合。这是经济文化类型演进到较高层次的必然要求。这从考古发掘的资料得以佐证。广东封开、和平、乐昌、始兴、罗定、揭阳等地发掘的春秋时期墓葬,出土器物有夔纹以及云雷纹陶瓮、陶提筒、罐、盂等,青铜器有鼎、戈、钺、刮刀、剑等;战国墓在乐昌、罗定、揭阳、封开等地均有发现,出土有陶瓮、瓿、豆、碗、盒等,青铜器有矛、镞、钺、叉、锯、镰、剑、铃等。B32广西的武鸣、平乐、田东、宾阳、贺县、象州、恭城等地发掘的春秋战国墓葬,出土有陶器,青铜器、铁器等,尤其是青铜器有钟、鼎、剑、矛、斧、刮刀、叉形器、钳、镞、镯铃、带钩、靴、铜人首柱形器等。从这些出土文物可以看出,凝聚着中原、荆楚和岭南土著民族特色的生产工具的进步,逐渐影响与制约着生计方式的形式和内容,刺激着经济文化类型的变迁。而经济文化类型的变迁进一步推动着民族融合的发展。春秋战国时期,岭南的青铜铸造业有比较明显的发展和进步,到了战国晚期,岭南民族开始使用铁器,岭南的生产力水平逐步提高。自秦汉以来,中央王朝在岭南推行郡县制,用强制手段从中原大规模移民,使汉族人口的比例不断扩大。尤其是汉人带来铁制农具和先进的生产技术,传授先进的生产技术、生产经验和生产工具,促进了当地社会生产的发展,促进了岭南经济文化类型的变迁。原先以火耕水耨型为主导的经济文化类型被山地耕猎型经济文化类型取而代之。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和生计方式主动适应环境的要求,丘陵稻作型经济文化类型取代山地耕猎型经济文化类型而占据主导地位。岭南这种经济文化类型的变迁,极大地促进了汉越民族融合不断加强。主要表现在:首先是农耕工具的不断革新和精细化,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加速了农业的快速发展,生产出更加丰富多样的物质产品,为岭南民族族际融合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其次是日益专业化的社会分工体系和不断提高的社会生产力,为岭南民族族际融合提供了稳定的社会条件。最后,农耕民族之间拥有相同的生计方式,具有相同的一元化政治文化体制,岭南为民族族际融合提供了巩固的制度环境。正是具备民族族际融合的物质基础、社会条件和制度环境,岭南各族群及其与汉族移民之间,在经济文化类型嬗变的激化、引导与推动下,民族族际通婚具备了实现的条件,必然产生民族的族际融合现象。岭南在秦汉时期发生的越汉民族大融合和隋唐时期出现的俚汉民族大融合及多次小规模的民族融合,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经济文化类型嬗变催化、引诱、刺激的结果。在生产力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丘陵稻作型经济文化类型又被商贸型经济文化类型取代。在这种更高发展层次的经济文化类型作用下,民族族际融合无论从融合的区域分布还是从融合的内容方面,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三)经济文化类型嬗变形塑着民族融合的基本格局

岭南经济文化类型从原始渔猎采集型到山林刀耕火种型、火耕水耨型、山地耕猎型再到丘陵稻作型的嬗变,对民族族内融合和族际融合的地理格局产生重大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民族融合的主要区域最初分布在经济文化较发达的河流谷地和河流三角洲地带及其附近地区。从春秋战国开始,岭南民族与中原民族及其他民族发生了族际融合。自秦汉以来,中原的先进农耕技术传入岭南地区,岭南的经济文化类型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导致了岭南民族族际融合格局出现了新的变化。其主要的标志是民族族际融合的区域格局则以重要交通线为轴,以城池、郡治、县治、重要关卡为点,离点轴越近的区域,民族族际融合的程度越强,离点轴越远的区域,民族族际融合的程度越弱。从岭南发现的唐朝以前墓葬群分布的情况可以证明,如广东番禺,广西合浦、平乐、恭城、钟山、临贺古城、封阳古城、广信古城以及“潇贺古道”富川瑶族自治县境内通道周围,都发现有大批汉代至晋代古墓群。而各地的郡治、县治周围及距离交通线较远的区域,依然是土著族群的天下。如“含、浈阳,曲江三县,越之故地,武帝平之,内属桂阳。民居深山,滨溪谷,习其风土,不出田租。”B33广州“滨际海隅,委输交部,虽民户不多,而俚獠猥杂,皆楼居山险,不肯宾服”;越州“夷獠丛居,隐伏岩障,寇盗不宾,略无编户。”B34 “今日南兵单无谷,守既不足,战又不能,可一切徙其吏民,北依交趾。”B35进入岭南的三条主要干道作为轴线在岭南民族融合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秦汉时期以西边的越城岭道为主,从中原南来的军队和黎民百姓,沿湘水过灵渠,入漓水,顺西江至广州;六朝时以中间的骑田岭道(桂阳道)为主,入北江顺流抵广州;唐代中叶以后,则以东面的大庾岭道为主要交通线。元朝时期边疆各族包括蒙古族大批进入中原、江南、岭南地区,同汉族、瑶族、壮族等民族杂居相处;元朝时又有大批波斯、阿拉伯人迁入中国,与汉、蒙、维吾尔族等民族通婚形成新的民族――回族。这个与海外民族融合的显著变化,在岭南民族融合的格局中,表现得非常突出。这是商贸型经济文化类型强烈刺激与催化下岭南民族与海外民族族际融合的产物。明清时期,岭南经济文化类型的演进加速了民族融合的力度,形塑着民族融合的地理格局。以丘陵稻作型与商贸型经济文化类型为主的明清两代,各民族族际通婚现象日益加强,岭南少数民族之间及与汉族之间大杂居、小聚居的地理分布格局及各民族犬牙交错分布态势成为一大亮点。例如“广西元明以来,腹地数郡民四蛮六,他郡则民居十一而已。”清代“改流府县民七蛮三。”B36在这期间,少数民族之间的通婚与融合得到加强,有一部分汉族主动融入到少数民族中去,然而,少数民族与汉族的通婚并主动融入汉族的趋势十分明显。如大藤峡地区“土官军官,联姻一体”;B37在壮族人数较多的广西府江(今桂江)地区,“壮与民犬牙交错,……或与民通婚姻”。B38 “随着人口的不断迁徙,各民族的分布区域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岭南多民族杂居分布的格局,始终没有改变。”B39明代,在少数民族间的融合和少数民族与汉族间的融合的两个层面中,少数民族与汉族的融合成为主流。“入桂客家人……以明清时期特别是清代入桂者最多。由于包括客家在内的汉族人口大量迁入,原为瓯骆故地的八桂大地,居民构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B40清朝时期,大批满族人进入中原、江南和岭南地区,与当地汉族等民族杂居相处。明清以来岭南地区商贸型经济文化类型的出现,促使民族族际融合格局进一步深化。在岭南经济文化类型序列的演进过程中,经济文化类型的嬗变不断形塑着岭南民族融合的基本格局。曾经在岭南生息繁衍的民族或族群经过秦汉时期越汉民族融合和隋唐时期俚汉民族融合这两次大的民族融合和多次小规模的民族融合或族群的迁徙,逐渐形成了广东汉族三大民系――广府人、潮汕人、客家人,以及瑶、壮、回、满、畲五个世居少数民族的基本格局。B41到了清代,这种基本格局的最终确立,是与岭南渐趋嬗变的经济文化类型密不可分的。

三、结 语

通过对岭南自新石器晚期以来民族融合与经济文化类型嬗变关系的考察与分析,得出这样的认识:岭南民族融合度越高的区域,族群关系越和谐,经济文化类型嬗变的力度越大;岭南经济文化类型嬗变的力度越大的区域,民族融合度越高,族群关系越和谐。民族融合度越低的区域,族群关系越疏远,经济文化类型嬗变的力度越小;经济文化类型嬗变的力度越小的区域,民族融合度越低,族群关系越疏远。岭南经济文化类型嬗变力度的大小与民族融合度的高低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的,生产力愈发达的地区,其经济文化类型嬗变的力度愈大,民族融合度愈高。

注释:

①徐恒彬:《南越族先秦史初探》,载《百越民族史论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175176页。

②蒋廷瑜:《从考古发现探讨历史上的西瓯》,载《百越民族史论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219页。

③张一民:《西瓯骆越考》,载《广西民族研究参考资料》第1辑。

④梁钊韬:《西瓯族源初探》,载《学术研究》(南宁),1978年第1期。

⑤《史记•南越列传》。

⑥ [汉]班固:《汉书•西南夷两粤朝鲜传》,[唐]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2842页。

⑦[宋]范晔:《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唐]李贤等注,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917页。

⑧[明]王济:《君子堂日询手镜》,丛书集成初编本。

⑨[清]屈大均:《广东新语》卷14,《食语•谷》。

⑩[清]光绪《嘉应州志》卷32。

B11徐恒彬:《简谈广东连县出土的西晋犁田耕田模型》,载《文物》,1976年第3期。

B12《史记•货殖列传》。

B13《史记•龟策列传》。

B14《晋书•食货志》。

B15见《徐孝穆集》卷9,见四部丛刊初编,商务印书馆民国18年版,该版本将[危 ]误作[顾]。

B16《唐大诏令集》卷109。

B17施联珠:《畲族风俗志》,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9年。

B18李新魁:《论广州方言形成的历史过程》,载《广州研究》,1983年第1期。

B19《史记•秦始皇本纪》。

B20《全唐文》卷816,《越井记》。

B21《史记•南越列传》。

B22《资治通鉴》卷20,《汉纪》12。

B23《史记•南越列传》。

B24黄淑娉主编:《广东族群与区域文化研究》,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36页。

B25B26B41周大鸣、 程瑜:《广东民族历史与文化概述-岭南文化百科全书(广东部分)民族卷分述专文》,载《广东民族研究论丛》第11辑,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86、387、384页。

B27B28刘伟铿:《内陆海洋两大文明的演进与岭南汉族三民系形成的历史探源》,载《广东民族研究论丛》第12辑,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37438页、441页。

B29B30B31张海洋:《中国的多元文化与中国人的认同》,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年,第185、203205、204页。

B32《广东考古十年概述》,文物出版社,1991年。

B33《后汉书•循吏列传》。

B34《南齐书•州郡志》。

B35《后汉书•南蛮列传》。

B36谢启昆:《广西通志》卷87,《舆地略》八。

B37[明]田汝成:《炎徼纪闻》卷2,《断藤峡》。

B38乾隆《昭平县志》卷7。

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明清;江南;城乡关系

江南地区自唐宋时代开始逐渐成为中国的经济中心,明中叶以后,当地传统市镇的军事及行政机能渐趋退化,商业机能日渐凸现,其规模和数量远超过宋代。至盛清时代,市镇经济呈现出空前繁荣的景象,市镇和农村之间逐渐形成一种生产与贸易的连锁体,构成市镇网络,“不仅仅只是在广大的乡村腹地中存在着的两个或三个主要城市,而可以认为这一地区已经是一个城市化很广泛的地区”。[1](P12)这背后有着水陆交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也同当地经济结构或经济水平密切相关。长期以来,对明清江南市镇的探讨是区域社会经济史研究的一个热点,其研究成果令人瞩目,尤其是自20世纪80年代始,有关江南市镇的中外学术成果层出不穷,以涉及范围之广泛,论题之深入,几乎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个专门的学术分支。不过,总的来说,以往的研究趋向,更关注的是市镇的“中央性”机能。①或者强调市镇在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无比强大的“向心力”②;或者从特定区域以外寻找研究空间,热衷跨区域的比较及与国内国际市场的经济联系。③较少注意市镇与农村之间的关系,乃至将农村在城乡关系中的位置悬置起来。城市与农村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问题。学界常以城乡二分法或者城乡连续体来概括传统社会的城乡关系,前者从人口的规模与密度、居住形态和社会异质性的角度,将城乡分类进行论述,后者则完全打破二分法的框架,认为城市和农村各有其存在价值和功能,两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而不可分割的共同体。随着城市化理论的流行,连续体说逐渐占了上风。在城市化理论的影响下,从农村这一极向城市这一极的连续变化被设想成一个理所应当的过程,各种聚落形态都可以被确认为这一轴线上的某个位置。由于种种原因,过去有关江南市镇研究,一向把市镇本身④的讨论当作优先任务,对于市镇周边的农村或者市镇与农村关系的关注则嫌不足,即便有,也往往只具有作为市镇研究附属品的意味。虽则如此,本文仍拟在市镇史研究的脉络下,回顾一下国内外以往有关明清江南市镇与农村关系史的各类探讨⑤。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研究中可能出现的某些趋向作一简要前

一、国内(含台湾)学者的相关研究

最早直接涉足江南市镇研究的国内学者是傅衣凌,他1964年发表《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经济的分析》一文,在“资本主义萌芽”的框架下,肯定了市镇的成长,把市镇经济视作传统地主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⑥他的开创性研究,为以后的明清江南市镇研究奠定了基础。1970年代,台湾学者刘石吉首次对江南市镇作了系统而全面的研究,他当时在《食货月刊》和《思与言》上发表的三篇论文,后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在1987年以《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为书名在大陆出版。刘石吉的著作尽管在史料上有所局限,但其分析问题的趋向及提出的一些基本看法,如将江南市镇划分为棉织业市镇、蚕桑丝织业市镇、米粮业市镇,以及对运动后的江南市镇的发展、市镇数量的分析,迄今仍很少为中外学者所超越。不仅如此,刘石吉的主要贡献还在于,对大陆1980年代以来的江南市镇研究具有启发和推动作用。他的台湾同行李国祁在1981年发表了《清代杭嘉湖宁绍五府的市镇结构及其演变初稿》一文,将传统市场分成省城、府城、县城、镇市、定期集市五个等级,强调了交通线路对市镇分布外在结构的影响,并对施坚雅的六角形模式作了一定的修正。⑦刘铮云则从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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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石吉:(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71页。

②吴金成:{明清时期的江南社会一一以城市的发展为中心},(中国江南社会与中韩文化交流),杭州出版社,1997年。

③李伯重:(明清江南与外地经济联系的加强及其对江南经济发展的影响),(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2期;李伯重:<明清江南工农业生产发展的外部市场环境)。张国刚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四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范金民:<明清江南商业的发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张海英:<明清江南商品流通与市场体系),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④按:本文中的市镇指明清时代文献中被称作“市”或者“镇”居民点,原则上不包括府城,但包括那些被称作“镇”的县城,惟不涉及19世纪后半叶逐渐高度城市化而在晚清仍属县级的上海县。有关上海城市史的研究动态可参钱曾瑷:<上海的历史与历史中的上海)(<中国学术)2001年第3辑,商务印书馆.2001年)。

⑤按:由于获取渠道的阻隔,此处对以往研究的介绍肯定还有不少的遗漏。即使对文中提及的成果,由于作者学力有限,评介不当之处,亦在所难免。望方家不吝纠正!

⑥傅衣凌:(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经济的分析),(历史教学)1964年第5期。

⑦李国祁:<清代杭嘉湖宁绍五府的市镇结构及其演变初稿),(中山文化学术论文集刊)第27集,1981年。

一个角度,通过考察清代苏州地区的义庄分布,揭示出义庄有集中于城市与市镇的趋势。①近年来,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的范毅军先后发表数篇长文,综合利用历史学和地理学的研究方法,对明中叶以来江南市镇的成长趋势与扩张性质以及市镇发展和地域开发的关系作了专门讨论,预示出市镇史研究中的跨学科趋向。范毅军重视各种空间讯息,如市镇所在的地形、地貌、总体分布以及与水路交通路线的位置关系等,对于探讨明清市镇的作用和城镇化的意义;并且以为明清江南市镇的广泛成长,本质上只是在量上做一种扩充而已,并未能在质上有所突破。①

自1980年代初,有关明清江南市镇研究的论文,开始频繁出现在国内各类史学刊物上。以樊树志、陈学文为主要代表人物,他们注重江南市镇的实态研究,为深入了解明清市镇的作用与意义奠定了扎实的基础。③同时期,王家范④平⑤、范金民⑥等学者作的研究亦颇引入注目。尽管樊树志宣称:“仅仅从经济史角度研究江南市镇显然是不能令人满足的,市镇作为一个地理实体,兼具经济、文化等多种功能,因而需要多角度、多侧面地进行全方位的探讨”,L2J(n1,但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更热衷的是对江南市镇的数量、类别、层级和历史作用等问题的探讨,于市镇和农村的关系方面竟然没有任何专文。需要指出的是,研究明清江南市镇史的几大家其实并没有忽略市镇与乡村之间的连带关系。例如,陈学文曾经强调市镇对乡村的辐射力,认为市镇的发展逐渐将城市关系渗入乡村,推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业经济结构的演化,在此基础上,市镇对乡村产生强大的向心力,是技术、文化、生活的中心,是缓解农村过剩人口的消融剂⑦。樊树志和王家范没有过份渲染市镇的“中心地”作用,而将市镇与农村置于相对平等的位置。前者认为,研究市镇结构不能仅仅局限在街市以内,更重要的是弄清市镇与周围四乡(或称乡脚)的关系;四乡的范围大体显示了市镇作为一个基层商业中心的延伸面,是市镇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四乡向外输出手工业品或农产品先在市镇里集中,再经牙行和客商散往各地市场。⑧后者则指出,江南市镇与农村之间,无论从形成途径上,还是空间格局上,均存在着纵深联系;江南许多市镇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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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铮云:<义庄与城镇一一清代苏州府义庄之设立及分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五十八本第三分册,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7年.第651页。

②范毅军:(市镇分布与地域的开发一一明中叶以来苏南地区的一个鸟瞰).<大陆杂志)第100卷第4期.2001年;范毅军:(明中叶以来江南市镇的成长趋势与扩张性质),{中央研究院历史语盲研究所集刊}第七十三本.第三分册,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2年;范毅军:<明中叶太湖以东地区的市镇发展与地区开发}.(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75年第一分册.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4年。

③樊树志:(明清江南市镇探微),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陈学文:<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商品经济),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陈学文:<明清时期杭嘉湖市镇史研究),群言出版社,1993年;陈学文:<明清时期太湖流域的商品经济与市场网络),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

④王家范:(明清江南市镇结构及其历史价值初探),(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1期。⑤、平:(明清时期江南地区市场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宋元明清时期江南市镇社会组织述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1期;<明清江南市镇人口考查).(南京师范大学学报)19s8年第2期

⑥范金民:(明清时期苏州市镇发展特点).(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1990年第4期。

⑦陈学文:<明清时期杭嘉湖市镇史研究).群言出版社,1993年,第36页。韩国学者吴金成的看法,与陈学文类似:在市镇中发生的各种现象渗透到乡村,使农村生产力得以迅速发展。进而为农业经济结构和农村经营方式的变化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由于市镇能够给人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谋生途径,绅士和商贾以及从农村中分化出的游手无赖等过剩人口涌人了新兴市镇内,江南市镇就是在吸收乡村劳动力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参吴金成:<明清时期的江南社会一一以城市的发展为中心),{中国江南社会与中韩文化交流},杭州出版社.1997年

⑧樊树志:(明清江南市镇探微),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12页。

以在明中叶之后呈勃兴之势,完全是由于其四乡农村经济结构变革的推动。①惜乎众多学者或把市镇视为联络县城和农村的中介②,以及乡村城市化的重要一环③;或以传统城乡界线模糊不清为由,把市镇与农村实为一体作为“理解策略”,从而回避了市镇与农村的关系问题,更遑论对此作专门的讨论了。

1990年代末以来,相关研究层出不穷,接连有小田、包伟民、范金民、王卫平、单强、陈国灿、吴仁安、张海英、龙登高④等人的专著面世。这些著作对乡土生活、社会诸相、社会风习、会馆公所、商路及其格局等方面的探讨颇有新意,并逐渐突破经济史研究的窠臼,转从社会史和文化史角度考察明清以来的江南市镇。惟一遗憾的是这些成果仍然没有涉及城乡关系。虽然有学者以为,“市镇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存在于农村经济上面’,是农村专业经济发展的结果”,但还是有将市镇作为农村社会变迁和社会诸问题的“指示器”的意味,⑤并进而把农村视作市镇的附属品。另有学者用“乡镇”一词替代“市镇”,除了突显市镇社会的乡土本色以外,没有给市镇史的研究增添新鲜的内容,反而有混淆市镇和农村的模糊界线的嫌疑。⑥从乡村史或社会经济史角度研究明清江南区域社会的成果,往往也会涉及到一些市镇发展方面的内容,可是,大多只将市镇经济等同于农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进行考察,同样没有把市镇和乡村的关系作为研究的对象。⑦就总体而言,在1990年代,除了吴建华曾对明清太湖流域的市镇密度和城乡人口结构的变动撰写过专文外,⑧国内学术界涉足城乡关系研究的论著可谓屈指可数。进入21世纪以后,就管见所及,王瑞成的《在乡村和城市之间:人的城市文化史》是惟一的一部著作。该书下篇以徽商为例,讨论了近世乡族观念下的城乡关系。从全书的问题意识看,尽管未能给徽商研究带来重大突破,但专以活动在城镇里的徽商与乡土社会之间的联系作为考察对象本身,已足见其前沿性。⑨另外,余子明立足全国范围,极其粗略地探讨了晚清绅士群体从乡村流向城市这一现象,多少触及到知识精英在近代城乡二元对立格局下,单向涌人城市对乡村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⑩李伯重从经济史视角重新定位了江南郊区市镇工业的性质,他认为在明清当地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郊区市镇工业尽管与农村工业有密切的联系,但是仍然应该归属于城市工业;他还以市镇人口数量、居民职业、空间距离等因素作为指标,把市镇定位为“间接城市化”地区,从而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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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家范:(明清江南市镇结构及其历史价值初探),(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1期.

②例如范毅军认为.明清市镇应介于城市与乡村之间,自聚落的一个环节,但由于传统经济发展程度,城乡之间非可判然两别。某些大镇近于都市。而许多小镇则与一般乡村聚落区别不大,只不过几户的村店而已。参范毅军:(明清江南市场聚落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新史学)九卷三期,1998年。

③樊树志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传统农业社会的历史也就是乡村不断城市化的过程。参樊树志:(市镇与乡村的城市化),<学术月刊)1987年第1期。

④小田:(江南乡镇社会的近代转型),中国商业出版社.1997年.包伟民:<江南市镇及其近代命运,1840—1949),知识出版社,1998年。范金民:<明清江南商业的发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王卫平:<明清时期江南城市史研究:以苏州为中心),人民出版社.1999年。单强:(江南区域市场研究),人民出版社,1999年。陈国灿:(浙江古代城镇史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2000年.吴仁安:(明清江南望族与社会经济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张海英:(明清江南商品流通与市场体系).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龙登高:(江南市场史一一十一至十九世纪的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

⑤包伟民主编:(江南市镇及其近代命运),知识出版社1998年,第5、6页。

⑥小田:(江南乡镇社会的近代转型).中国商业出版社.1997年。

⑦洪焕椿、罗仑主编:(长江三角洲地区社会经济史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罗仑主编,范金民、夏维中著:(苏州地区社会经济史(明清卷)),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段本洛、单强:(近代江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蒋兆成:(明清杭嘉湖社会经济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⑧吴建华:(明清太湖流域的市镇密度和城乡人口结构变动).载(城市史研究)(第n。12辑),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

⑨王瑞成:(在乡村和城市之间:人的城市文化史),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

⑩余子明:(从乡村到都市:晚清绅士群体的城市化).<史学月刊)2002年第8期

示出城乡之间界线的模糊性尽管自1980年代末以来,已有不少学者把研究的兴趣放在市镇管理相对于乡村管理的特殊性上,②但这些成果多属通论性质,没有把长时段的市镇管理实态落实到具体市镇。最近,赵世瑜和孙冰以湖州的双林镇为例,回溯了自明以来该镇各种权力资源的组合和实际运作,并通过发生在晚清的东岳庙风波,揭示出地方宗族、士绅、民间祭祀组织、外来人口和官府在处理矛盾冲突过程中的不同表现,从中透视了双林镇权力资源和权力关系的历时性变化,以及市镇与乡村权力运作的差异。

从民间信仰透视城乡关系,是研究明清以来的江南市镇与农村关系的另一个主要关注点,相关成果或多或少受到了日本学者滨岛敦俊的启示。早在1990年代末,赵世瑜就注意到“城隍下乡”和城市庙会的乡村化现象背后所凸显的城市对乡村的支配作用,并揭示出乡村的主动参与意识及对城市统治关系的挑战,表现了乡村对城市生活的参与,从而将城乡放在平等的地位,没有过份强调城市的“向心力”。③吴滔最近对清代苏州地区镇庙与村庙的关系作了多层次的探讨,透过镇城隍庙和“解钱粮”习俗的出现,审视了民间信仰在农村与市镇交往中某些图象。他认为,民间信仰中呈现的上下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与城乡的等级差别基本吻合,但也不是一概而论,很多位于大镇之间的市集甚至村落有时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④近年来,一些学者还对生活在市镇与农村里的不同人群特别是士绅地主的生活实态产生了浓厚兴趣。洪璞在日本学者稻田清一的基础上,对清末至民国江南地主日常活动的空间范围作了后续研究,对比了乡居、镇居和城居地主在日常生活中截然迥异的社会交往圈和空间活动范围,从中归纳出地主由乡居到镇居再到城居的“单线”离乡过程。⑤吴滔选取清代吴江震泽二县作为研究个案,从“发生学”角度,关注了比特定社会集团范围更广的空间内的个人活动(如选择城居还是乡居)及其主观动机,通过士绅住所的变动、士绅在耕读与服贾之间的职业选择及乡村公益活动组织者身份的变化等几方面的论述,揭示出清代江南士绅的生活空间及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力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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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伯重:《工业发展与城市变化:明中叶至清中叶的苏州(上)、(中)》,《清史研究》2001年第3期,2002年第1期。

②林绍明:(明清年间江南市镇的行政管理),<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2期;平:《宋元明清江南市镇社会组织述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1期;张研:《清代市镇管理初探》,《清史研究》1999年第1期.

③赵世瑜:《庙会与明清以来的城乡关系》,《清史研究》1997年第4期。

④吴滔:《清代苏州地区的村庙和镇庙:从民间信仰透视城乡关系》.《中国农史》2004年第2期。

⑤洪璞:《乡居.镇居.城居一一清末民国江南地主日常活动社会和空间范围的变迁》.《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2年第4期。

⑥吴滔:《在城与在乡:清代江南士绅的生活空间及对乡村的影响》,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二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

二、日本学者的研究趋向

日本学者对明清江南市镇的研究起步较晚,对江南的关注更多以农村社会为主,晚近才开始注重城市问题。⑦有关明清市镇的早期研究,除了藤井宏曾在论述徽商活动时偶尔触及江南市镇的论题以外,⑧更多关注的是华北、四川等地的定期市。⑨再加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大多数有关江南社会经济史的研究成果,受“发展阶段论”的制约,没有突出“江南”的独特性,甚至把“江南”作为讨论的附属品。⑩在这一阶段,即使是作为专门性的江南地域史的研究,也主要关注乡绅地主等支配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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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吴金成:《明清时期的江南社会一一以城市的发展为中心》,《中国江南社会与中韩文化交流》,杭州出版社,1997年。

⑧[日]藤井宏:《新安商人的研究》,载《江淮论坛》编辑部编:《徽商研究论文集》,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

⑨[日]加藤繁:《清代村镇的定期市》,《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三卷,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73年。

⑩巫仁恕:《岸本美绪,〈明清交替と江南社会一一十七世纪中国の秩序问题〉》,《新史学》十一卷三期,2000年。

及与这一群体相对密切的制度,譬如村松祐次对租栈的研究和铃木智夫对《租核》的研究即是代表。①直到1979年,川胜守发表《中国近世都市的社会构造一一明末清初江南都市研究》一文,才标志着日本学界明清江南市镇研究之发轫。川胜守在该文中指出,市镇作为县城与乡村的中介,在明末清初显著增加,与此过程呈鲜明对照的是,明初设置的课税局和巡检司规模缩小并日渐废弛。乡绅阶层通过结交官府和利用自己的优免权掠夺土地,致使大量农村人口流人城市,或从事工商业,或充当吏胥衙役和游手无赖,成为城镇里的寄生阶层。②之后几年,他与林和生分别探讨了水路交通和江南市镇发展的关系。川胜守考察了江南市镇的发展及其中的交通要素,特别是与水运交通方面的关联,从而揭示出宋明时代江南市镇发展的条件,具体地说,就是运河及大小支流沿岸如何形成市镇;林和生则强调了水上交通对太湖平原市镇经济的决定性影响③。在1980年代,日本学者明显受“施坚雅模式”的影响,例如,斯波义信在探讨宋元明清都市与农村史时,力倡以施坚雅的理论方法作为研究导向。④不过,由于日本学者向有研究村落共同体的学术传统,他们倾向于把江南市镇的研究具体落实到基层社会中,以市镇或城乡间的空间范围为参照,观察地方社会的构成及其运作过程。这使他们更注重讨论城镇与农村之间的关系,涌现出许多有份量的研究论文。例如,小岛淑男透过城居地主、商人与在乡农民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阐述了清末江南地区市镇与周围农村的关系。他认为,城镇是农民肥料的供给地、农产品的贩卖市场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地,反过来,农村为城镇提供了劳动力。⑤在小岛淑男之前,佐伯富也曾有专文论述近世中国的都市与农村,惟主要的着眼点放在有宋一代,鲜少涉足明清的情况。⑥

1990年代以来,日本学者的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森正夫等学者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利用历史学和地理学的方法重新检讨江南市镇史,在他们出版的论文集中,所论详于当代而略于古代。梅津正伦对江南地形、水文环境与市镇网络形成的讨论,森正夫对朱家角镇略史的勾画,稻田清一对清末镇董的身份、角色、职责和管辖区域的探讨,以及石原润、林和生、林上等对上海、苏州周边集落空间构造的调查研究,均体现了与以往江南市镇研究不同的旨趣,成为跨学科研究的一个典范。⑦高桥孝助通过研究上海都市化的扩大与周边农村,弄清了法华乡通过水路、桥梁、村道将农村与市镇相接,人、物、钱、情报因此往来不息;⑧稻田清一的《清末江南一乡居地主的生活空间的范围与结构》一文则揭示了清末吴江县的一个乡居地主柳兆薰在市镇与乡村之间频繁游走的事实。⑨此二文为日本史学界的明清江南城乡关系史研究传统增添了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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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日]村松祐次:《代江南の租栈一一中国地主制度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70年;[日]铃木智夫:(近代中国の地主制一租栈研究译注一)。汲古书院1977年。

②[日]川胜守:《中国近世都市①社会构造一明末清初江南都市こついこ—》,《史潮》新6号.1979年,第65--91页

③[日]JI[胜守:(长江尹,卜夕c:扫c寸镇市①发达七水利),中国水利史研究会编:<佐藤博士还历纪念中国水利史论集],国会刊行会1981年;[日]林和生:《国近世の地方都市の一面一太湖平原の》镇市と交通路しこつぃて一],京都大学文学部地理学教室:(空间景观·イメヅ),地人书房1983年;[日]林和生:《中国近世しこわしする地方都市の发展一一太湖平原乌青镇の场合》;梅原郁编:《中国近世の都市七文化》,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84年。

④[日]斯波义信:《中国、中近世の都市七农村一都市史研究の新しぃ视角一》.载《近世都市の比较史の研究》,大阪大学文学部《共同研究论集》第1辑。1982年。

⑤[日]小岛淑男:《清朝末期の都市七农村一江南地方む中心に一》.《史潮》新8号,1980年。

⑥[日]佐伯富:《近代中国の都市七农村》.《历史教育》第14卷12号,1966年。

⑦[日]森正夫:《江南ヲルタ市镇研究一历史学七地理学かうの接近一》.名古屋大学出版会。1992年。

⑧[日]高桥孝助:《上海都市化的扩大与周边农村一一1920年前的上海县法华》,《上海研究论丛》第8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年。

⑨[日]稻田清一:《清末江南一乡居地主的生活空间的范围与结构》。《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6年第2期

1999年川胜守将他20年来的论文结集出版了《明清江南市镇社会史研究》一书。①同时,他用市镇社会史涵盖传统的市镇经济史,使研究的领域大大拓宽了。两年后,由森时彦主编的《中国近代的都市与农村》,是将一些学者有关近代中国的都市、市镇和农村的研究论文以论文集的形式编辑出版,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城乡关系史研究著作。②同年出版的夏井春喜的著作,通过研究近代江南的地主制,对村松祐次的某些认识加以深化。③基于多年研究明清江南社会的心得,滨岛敦俊从民间信仰的视角给我们讲述了一个明清江南社会城乡关系转变的故事:明初,江南农村处在承担漕粮北运的粮长阶层和乡居地主的支配之下,他们为米谷运送役务所困扰。一些巫师为迎合乡村社会统治层的愿望,制造出适合漕运及商运需要的保护神,庇佑水运平安无事。明后期,由于江南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支配江南的乡居地主没落,城居地主的数量越来越多,总管信仰的存在基础随之解体,原来支撑这种共同信仰的显灵传说失去了意义。在农村社会中小农占压倒性优势,饥馑和米谷价格成为农民日常最为切实的问题。乡居的巫师们不得不创造出适应于小农愿望的“施米”的传说,“总管神”摇身一变,成为在漕运饥馑之际与民同甘共苦、向贫民周济食米而迎来悲剧性死亡的神灵。牺牲自我而把米谷发放给农民,成为新的总管信仰的核心内容。滨岛敦俊在此基础上重申了曾经概括的“乡脚”世界在城乡结构中的重要性:]6世纪中叶以降,江南三角洲在经济上所起的变动,小农民的生活空间也随之变化,即其范围已不再限于聚落或社,而是扩大到了以市镇为核心之市场圈。④由此意味着日本学界对明清江南城乡关系史的研究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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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日川胜守:《明清江南市镇社会史研究一空间と社会形成の历史学》,汲古书院,1999年。

②[日]森时彦:《中国近代の都市と农村》,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报告,2001年。

③[日]夏井春喜:《中国近代江南の地主制研究》.汲古书院.2001年。

④[日]滨岛敦俊:《农村社会一一觉书》,森正夫等编:《明清时代史の基本问题》,汲古书院,1997年;[日]滨岛敦俊:《总管信仰一一近世江南农村社会七民间信仰》,研文出版,2001年。三、欧美学者城乡关系研究的学术脉络

欧美中国城乡关系史的研究,以马克斯.韦伯(Maxweber)的理论为起点。韦伯用西方的标准进行衡量,将中国城市与农村截然分开,忽略丁城乡间的密切联系,更没注意到中国城市行政上的等级愈低,乡土气息愈浓厚的特点。⑤有鉴于此,牟复礼(F.w.Mote)重新审视了马克斯.韦伯在西方经验下作出的城乡之间存在着鲜明对立的论断,中世纪的欧洲城市大多是由农村组成的大海中的一座座孤岛,将传统中国的历史情境运用异域理论资源进行理解需要相当地慎重。在研究明代南京和苏州的著名论文中,牟复礼得出结论,中国社会不象西方社会那样城乡之间存在尖锐的对立而是表现出连续性。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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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史明正:《西方学者对中国近代城市史的研究》,《近代中国研究通讯》第十三辑.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年,第85--97页。

⑥[美]牟复礼:《元末明初时期南京的变迁》,[美]施坚雅主编:《晚期的城市》,中译本,中华书局,2000年;Mote,Freder.iCkw.Amillenniumofchineseurbanhistory:form,timeandspaceconceptsinsoochow,RiceUniversityStudies.1973.voi.59,No.4pp35—65.

西方学者研究中国城镇发展史的初期,往往热衷于建构理论框架,而忽视了区域间的差异性,喜欢把一些解释力有限的结论强加在全国范围内。饶济凡(GilbertRozman)在中日城市化的比较研究中,创立了城市空间网络学说。他认为,近世中国的城市人口分布呈“上小下大”的金字塔结构,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寥寥无几,人口绝大多数居住在成千上万的村镇里。如果说他所揭示的这一现象尚与中国当时的实情相差不大的话,在探索造成城市化指数偏低的原因时,饶济凡的解释就不太能够站得住脚。他将之归为城市间的交通不便,由此难以形成信息和商品交流的网络,中央政府因而不能充分调动和利用人力物力,从而削弱了其征收捐税和调剂物资的机能。①在中国的大片地区,特别是西南地区和西北地区,这样的情况的确存在,而在江南地区,水运资源非常丰富,城市化指数较其他地区高,市镇网络发达且组织性强,和他的假设完全两样。饶济凡的另一部著作,重点分析了清代直隶、山东的市场聚落和人口结构,同样没能在解释近世中国城镇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方面有所突破。②

伊懋可(MarkElvin)是较早关注江南市镇的西方学者,他在1970年写作了《市镇与水道:1480--1910年的上海县》一文,注意到明中叶以后地主从农村迁进城镇的事实,他还考察了明代晚期至19世纪上海县的水路管理制度所折射出的城乡关系的转变③。居密(MiChuWiens)察觉到16至18世纪城居地主和乡居佃农之间关系的改变:频繁的奴变使盛行于晚明的奴仆制度于17世纪末渐趋消亡,18世纪以后,城居地主已不再使用奴仆制,江南的商业化和城镇化显著地改变了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关系。在“一田两主”制下,城居地主与佃农的关系日渐疏远、非个人化;尽管农民在城居地主手下比乡居地主更缺少同情,但由于不用直接缴纳赋税并有机会拖欠地租,佃农从地主那里获得了更多的独立。④兰金(MaryBackusRankin)通过对清末浙江省青镇的沈氏和南浔镇的庞氏、蒋氏、周氏、张氏和刘氏等士绅家族进行个案分析,发觉这些家族的部分成员在迁入上海以后,非但没有割断反而加强了与乡土社会的联系,由此她反思了城市与乡村以及传统与现代两对在当时流行一时的“二分法”对中国传统社会研究的有限解释力。除此而外,她的研究还多少涉及了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江南市镇如何进行管理的问题。⑤

施坚雅(C.WilliamSkinner)以经济活动为主要划分标准,将全中国划分成九大区域,多少改变了西方人心目中对中国历史简单而直观的理解,令他们不得不对中国城市的地区性多样化和专业化重新加以认识。尽管施坚雅的学说本身没有涉及中国社会的城乡经济观和文化观,但他所提出的融会贯通的市场网络概念暗示着城乡关系的紧密性和连续性,使人们注意到每一区域都拥有本身内在的等级空间体系,城乡之间的交流频繁,相互调剂和融合,大城市与中小城市乃至农村存在着有机的联系。施坚雅还仿效德国地理学家克里斯塔勒提的中心地学说,根据市场规模和功能,把传统中国的市场体系分成八个等级,其中较低的三级基层市场、中间市场、中心市场属于市镇的范畴。他认为,农民的实际社会区域的边界(即关系网)不是由他所住村庄的狭窄的范围决定,而是由他的基层市场区域的边界所决定。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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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GilbertRozman,UrbanNetworksitch''''ingchinaandtokugawajanpan,Princeton,NewJersey: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73.

②GilbertRozman,PopulationandMarketingsettlementsin,ch''''ingchina,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2.

③〔美〕施坚雅主编:《晚期的国家》,中译本,中华书局,2000年。

⑥[美]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美]施坚雅主编:《晚期的城市》.中译本,中华书局.2000年。

为人类学家出身的施坚雅,强调基层市场对于农民实际生活的功用,不过是想纠正人类学家只着眼于村落小团体的倾向,并没有刻意否认村落共同体的意思。但是,在他以后,过去对于中国城市和农村的较为流行的认识,无论认为二者间是自发的对立,还是相反认为二者彼此间不存在明显的差异,都逐渐让位于对城市中心地及其区域腹地发展的相互联系程度的研究。①罗威廉(WilliamRowe)在其有关汉口的两本著作中,关注的是以汉口为代表的商业市镇而非作为治所的府州县城,突出了县级以下市场中心的重要性。②他和其他美国史学家一样,都以为中国的村庄,在经济上和社会上高度结合于大的贸易体系,越来越忽视村庄这一级单位。③直到20世纪80年代,黄宗智重申了村庄研究的重要性,以他对华北和长江三角洲乡村社会变迁的研究为标识,④使上述局面得以相当改观,并引起了美国中国学界对农村社会史和农民学的兴趣。黄宗智没有忘记用他的过密化理论透视中国历史上的城乡关系:“过密化下的耕作者所生产的剩余虽然一定递减,但他们却能支持庞大而复杂的城市,并供养高度发展的社会上层和城市文化。……大城市的产生伴随着农村的人均低收入,都市的‘发展’伴随着农村的过密化,正是中国历史上上层社会文化和农民文化之间显著差别的导因。”[4](P331—332)

在黄宗智两部著作出版之后,有多部有关江南城镇与乡村关系研究的英文专著问世。白凯(Bernhardt,Kathryn)从国家、地主士绅和农民三方的关系人手,探讨晚清至民国长江三角洲因商业化和城市化所导致的地主和佃农之间关系的改变;⑤石锦()ames,C.Shih)运用计量方法,勾画了太湖地区明代至清代社会精华分子的逐渐选择城居的倾向;⑥夏明德(LyndaS.Bell)从晚清到民国无锡小农家庭广泛从事蚕丝生产这一事实为案例,透视了近代江南城乡关系的新格局。⑦虽然如此,西方城市史研究的两种倾向一一第一种倾向是对于大城市的研究远远超过对中等城市、小城市甚至更低的市镇的研究;第二种倾向是过去十年中国城市的研究过多集中在20世纪的工业化时代,至多上溯到19世纪⑧——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变,研究的旨趣主要集中于城镇本身,对城乡关系问题只是附带地加以讨论。张琳德(LindaCokeJohnson)利用地方志作为主要材料,追溯了上海从一个市镇发展成为贸易港口近800年的历程;⑨由她主编的论文集《晚期的江南城市》,收录了迈克尔.马默(MichaelMarael)、保罗·圣安杰洛(PaoloSantangelo)、夫马进、安东尼娅·芬安妮(AntoniaFinnane)和张琳德(LindaCookeJohnson)对苏州、杭州、扬州、上海等城市的研究;⑩许亦农(YinongXu)在苏州城市建筑史的脉络下,探讨了中国传统城市的空间与时间变化多显示出西方学者对城市史的偏爱。赵冈在前人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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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第23页。

④[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3年。

对明清江南的新型市镇作了重新审视。他有一个与众不同的见解,认为江南的市镇是超层级的,从一开始便依赖全国性的市场,没有明显的层级关系。层级式的关系只适用于内地的传统市镇,每个市镇都是内向性的以满足小范围内的农村消费者为其主要功能,按其商品流通的范围来看则是逐层扩大。江南所产的丝绸、棉花等纺织品,在本区域的居民间没有太多的市场与销路,而必须由各市镇直接与全国性市场发生运销关系,并不透过层级来聚散。①袁清则对市镇类型的划分进行了反思。他以为,对不同的市镇,仅依靠其单一特产来分类,虽能提供一个概括性,但未免过于简单化了。②

2002年,科大卫(DavidFaure)和刘陶陶(taotaoLiu)主编的论文集《中国的城镇和乡村:认同与感觉》的问世,标志着西方学者突破了以往研究或过于注意城镇或只关心农村聚落的“偏科”现象,在城市史和乡村史研究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论桥梁。无论从选题还是作者的研究背景上看,整部书都体现出多学科多视角的丰富介入;研究者不再仅仅以城市为中心,已开始注重以乡村世界为出发点探讨城乡关系。其中,科大卫选取乌青、濮院和南浔三个江南市镇为案例,将家族在江南市镇确立支配地位(rise0fthelineage)的时间追溯到元明之际。16世纪,随着新迁入市镇人口的增加,土著家族和新兴家族之间的矛盾加深,这集中体现在镇庙控制权的争夺上。由此多姓共同支配市镇的格局开始确立,士绅阶层逐渐取代家族介入市镇管理。③科大卫与前人最大的不同在于,他给我们讲述了三个江南市镇几百年的管理运作过程,而对于具体市镇权力格局形成的“发生学”探讨,在科大卫之前,几乎没人关注过。当然,仅仅凭一本论文集,就想涵盖明清以来城乡关系的所有问题,显然是不切实的。全书大多数作者仍没有摆脱“城市中心观”的窠臼,以城市特别是上海这样的“特殊城市”为主要研究内容,来讨论近世城乡的二元格局,多少有隔靴搔痒之嫌。实际上,城乡一体还是城乡分割,都是相对而言的。用两分法来剖析近世的城市与农村是过于简单的和不适宜的,正如编者在《导言》中所说:“城乡区分的观念一直外在于中国传统思想,即便今日也仅是部分融人中国社会而已”。[5](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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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赵冈:《中国城市发展史论文集》,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5年,第176,181页。②[美]袁清:《盛清时期江南地区的城市化和商业化》,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编辑组:《第二届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

③DavidFaureandTaoTaoLiu,TownandCountrinchina:IdentityandPerception,Houndddmills,Basingstoke,HampshireandnewYork:Palgrave,2002.

四、几点认识

综上所述,以往对明清江南市镇的研究,多数偏重“传记式”的历史沿革发展①,以传统城乡界限模糊不清,城乡的延续性远大于市镇的独特性为出发点,把市镇置于都市的范畴或者广阔的乡村社会中进行考察,极少注意城市一市镇一农村的连续体的意义。从城乡关系的视角,探讨市镇与周边农村的互动作用,几乎可以说刚刚起步。

具体说来,在已有的市镇与农村关系史研究中,对于市镇和农村聚落两者之间是否有“有形的边界”,往往存在重大的分歧。部分学者把以某一固定市镇为中心且不具有自上而下指定的行政统属性质的市场圈,作为四乡农村的“中心地”来理解,认为市镇和四乡之间存在着以水栅、河道、民居和桥梁等为标识的含混边界。另一些学者则根据所谓“市镇居民”兼营农、工、商多种职业的实际情况,强调工农之间界线模糊以及农村居民和市镇居民在职业与居所两方面的不一致,进而质疑市镇与农村之间存在有形边界的可能性。如果我们明白,在市镇与农村之间即使具有地理意义上的有形边界,亦不妨碍不同人群之间通过经济、祭祀、婚姻等层面的交流来打破这个边界,由此形成一套以人群为标准而不是以地点为标准的关于市镇和农村区分的“新理念”。举例来说,如今在市镇研究中经常被学者们借用的“乡脚”一词,已渐成为市镇商业辐射区的专有名词,它包括市镇本身以及市镇的周边地区,即包裹市镇的农村。而据笔者在“乡脚”一词来源地的吴江县的田野经验,当地人不仅将民间信仰活动的地域广度称之为“乡脚”,甚至把交往或者活动所及的最远地点和家乡之间的距离也叫作“乡脚”。探寻诸如“乡脚”这样的乡土词语所包含的丰富含义,进而从市镇与农村的各个角落选择个别的人群行动作为参照系,通过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接触和互动,揭示出明清江南城乡界线的模糊性和生活在当中人群的多层化关系,无疑有助于我们重新理解传统社会中的城乡关系。在传统时代没有对人群进行专门的“市镇籍”和“村籍”划分的前提下,界定市镇的空间范围显得相当困难,而市镇的规模、人口又是处在不断变动中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关市镇和农村间是否存有有形边界的课题,尚有很多扎实的工作要做。

以往学者研究明清江南市镇与农村的关系,还有把地方秩序成立的框架放到国家或者特定集团中去的倾向,将士绅与平民、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关系,仅仅理解为单向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而实际上,城乡交往中所呈现出的不确定和流动性,比起被我们凝固起来的“社会经济结构”要生动复杂得多。“结构决定论”的根本弱点就在于给许多本来是“因人异事”的动态依赖现象纳入了“虚假必然性”的框框,使其失去了在历史现实中屡见不鲜的互动性和多样性的色彩。就明清江南市镇研究本身而言,正如范毅军所总结的,相当一部分学者有过份强调市镇在明清两代的独特发展而几乎忽略了它在唐宋以来历史序列的延续性的趋向,②较为缺乏像科大卫、赵世瑜所做的对某些江南具体市镇长时段运行过程的个案分析。如果我们不了解江南基层行政组织的运行模式,只以“举例子”的方式空谈市镇与农村的关系,或者反过来说,没有从城乡关系的角度考察市镇和农村的运行实态本身,都无法给我们的研究带来更多的裨益。总之,我们只有将经济、社会、文化等静止的要素还原到流动、鲜活的历史过程中去,通过揭示这种过程中的种种复杂关系,才能超越把研究单位简单地划分成二元对立的格局,避免“城乡一体”或“城乡二元”的简单理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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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石吉:(小城镇大问题:江南市镇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杭州:“中国东南区域史国际研讨会”论文,1998年9月.

②范毅军:《明清江南市场聚落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新史学》1998年第九卷第三期。

[参考文献]

[1]WilliamT.Rowe.CityandRegionInthelowerYangzi[A].LindaCookeJohnson,ed.CitiesofJiangnaninLateImpetialChi.na[C].StateUniversity0fNewYorkPress,1992.

[2]樊树志.明清江南市镇探微[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

[3]赵世瑜、孙冰.市镇权力关系与江南社会变迁一一以近世浙江湖州双林镇为例[J].近代史研究,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