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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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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第1篇

《指导意见》肯定中央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肯定和支持,形成倒逼推动传动金融改革的深化,奠定了行业发展的基调。《指导意见》开门见山地提出,“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也就是说我们发展互联网金融其实是乘势而上、顺势而为。《指导意见》还提出“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这句话内涵丰富,一是现有金融机构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有盲点;二是互联网金融服务小微方面的作用具有一定不可替代性。这实际上给互联网金融一个很大的肯定。此外,《指导意见》强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这其实是把互联网金融放在了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整体战略框架里,互联网金融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影响是全局性的、系统性的。我们研究中心的同事做了一个简单的文本分析,整个文件5500多字,20条规定,“发展”这个词出现了19次,“创新”出现了19次,“鼓励”出现了17次,“支持”出现了16次。从中监管者对“创新”的肯定是毋庸置疑的。同时,《指导意见》强调在分业监管的条件下,互联网金融应接受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行业自律监管,在保护投资消费者权益的框架下深化金融普惠的深度和广度。本文仅从技术安全性、行业模式监管和投资者保护方面针对《指导意见》进行一下解读。

互联网金融得到权威定义,平台企业“不能浑水摸鱼”。《指导意见》界定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即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因此,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前提是必须要求在互联网技术本身和金融专业上要有专业优势。从技术优势上将,《指导意见》规定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企业是否在互联网技术上具有优势将不是一个“营销宣传”行为,更多是相应的监管机构给予平台资质的审核。是否拥有大数据资源和能力、是否运营运用云计算和智能决策都将给予投资者更为透明的信息披露。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在后续的监管细则上对平台的安全性和抗风险性予以规定,保障了平台从技术角度维持服务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监管由被动变为主动,有据可依。《指导意见》规定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这一规定凸显监管者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从后台对监管机构开放,必须建立平台统一的开放接口,方便企业运营数据的采集和实时监测。改变了原有监管由监管平台数据提交的被动监管,转变为提前预防、动态可控的主动监管。同时,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保证了监管者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涉嫌违规的诱发可依和风险预警。

网贷界定清楚,催生行业转型。《指导意见》规定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信用中介属性,同时将所有涉及直接借贷关系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归为了网络小额贷款。同时明确了这两种模式的监管归属,前者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后者遵循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一方面,这一划分将充分厘清当前P2P网络借贷环境下的混乱局面,为不规范的网贷平台指引产品转型的方向。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也加大了监管与执法的难度。因为互联网金融依托网络化突破了“时空限制”,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对象地方政府的“辖区维稳”形成责权不对等,地方政府很难通过现有的监管方式和机构相互协调提升对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效率。

定义股权众筹,为监管预留空间。《指导意见》定义了股权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明确了股权众筹服务的小额和公众性。结合去年证监会《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应当允许两类平台的同时存在――私募型众筹平台与公募型众筹平台。前者是通过互联网方式优化传统VC/PE业务模式、提高投资者回报、效率化企业融资,后者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需要、实现金融普惠的制度创新。因此,股权众筹根据《指导意见》应归属于公募型众筹,建立公募的二级市场也成为行业将来的监管难题。未来的监管可以参考美国《JOBS法案》从平台的信息披露、投资者界定、投资上限上予以规定。

传统金融大举进军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需要,同时一个良性的资本市场首先要维持资本市场内各层次间的互通和协作。《指导意见》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同时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因此,未来互联网企业不仅面临新的契机和机遇,而且面临新的竞争。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今后可以同传统金融机构保持良好的互动,通过传统金融机构完善产业链条上业务流程的正规化,银行业将积极主动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增加了平台违规操作的难度和成本。传统金融机构将开展互联网金融创新,并购、重组、自建互联网金融企业将成为热点,这也加剧了整个行业的竞争。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第2篇

目前,由于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因此没有非常明确的具体监管部门。一般认为,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由按传统金融的分业归口监管、社会和媒体潜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等构成。

然而,随着任何一种改革的推进,新的商业模式的产生,旧的监管办法一定是不适应于新商业模式的。那么,监管部门一定要从总体的理念出发,加强对新的商业模式监管。因为任何一种商业模式都有新的风险。至于监管中间所实行的具体监管办法,应该既能够保护互联网金融发展,又可以有效地防范风险。如何达到“发展”和“监管”的平衡,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二、央行明确监管思路

近期,多方消息预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目前已明确思路,有望很快出台。《指导意见》意在明确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经济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实行公平竞争和监管自律等发展原则。另有消息称,银监会作为P2P借贷的监管机构也将出台若干细则。

央行在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意义的阐述中,强调了传统金融是主流,而将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但即使作为对传统金融的补充,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风险的本质,仍然具有风险,也因此需要实施监管,以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而根据《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定位于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小微、个体领域。因此,行业有望回归普惠性,服务银行覆盖不到的中小微企业群体,取之于民,用之于小微企业。而这也就意味着,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并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因此需要对传统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和创新。

此外,央行明确重点监管的领域是互联网支付、P2P和网络借贷、众筹以及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向,除建立互联网金融网站备案制、满足资本金要求外,开始对互联网支付有所收紧,据了解,央行明确互联网支付应该坚持小额、便利的原则,不允许做大额投资理财等支付。这意味着P2P借贷将会面临严峻挑战。绝大多数的网贷平台,其主推的都是一些大额的融资项目,经常可以看到几千万的融资标的。造成这种现象的最根本原因就在于小额融资项目的引入成本、征信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对于网贷平台来讲,如果要专注于做小额的借贷,那么第一个问题就是这么多的小项目从哪里来,排除掉渠道建设所能够带来的项目以外,平台唯一可以做的,就是招募大量的业务员在市场上寻找这种具备小额条件的融资项目,但需要明白的一点是,相比于我国庞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者的融资需求,纯个人的市场需求少了不止一点点。这也是造就当前网贷平台多数都会转向做大额融资的主要原因。

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而言,监管需要考察备付金、资本充足性及流动性等。但这是否也适应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这些要求是否不可缺少呢?毕竟,我们不得不承认,互联网早已不再是仅仅用来指定特定的行业了,而是一种对世界的认知方式,甚至是人们的生活方式。当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时,新型的互联网金融生态链产生,这也就带来了许多监管机构不曾遇到的问题。这些问题从互联网产生,是否也要用互联网的方法来解决呢?

三、P2P行业监管有望落实,利于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业务方向性不明确、准入门槛太低,无有效监管、无行业标准一直是P2P市场的风险点所在。《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对P2P行业进行规范。

目前敲定的监管方向包括:监管制度变动,确定P2P的最低注册门槛,平台不能进行项目担保、资金必须进行独立托管,以及必须向监管部门披露逾期数据等。

关于监管制度变动,未来行业的监管可能会由此前预期的牌照制变为备案制。根据P2P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规模、贷款交易量,可能将P2P公司分类评级,进行分类监管。

针对P2P平台的资本金约束,监管层确实更倾向于具体金额,而非是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所用的杠杆限制。注册资本金的门槛可能设在1000万人民币,目前行业43%的公司注册资本金低于一千万,意味着小型P2P公司面临严峻挑战。监管层确是应当对平台实行资本金的约束,但也要注意到不应该将资本金的门槛定得过高。让更多家P2P平台合法化生存,会更有利于市场化的竞争和监管。虽然1000万元的资本金对于未来后进入P2P行业的平台创业者有一定困难,但确实可以将目前现有的规模较小、不够正规的平台筛选出来。大型P2P公司受益于新资本金限额。 我们仍然看好行业的长期发展潜力,我们认为监管的加强会令行业,特别是大型P2P公司,获得长期、健康的发展。

四、总结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第3篇

 

“互联网财政金融规范化”已经成为当下金融领域的热门话题。以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出台为标志,互联网金融步入规范发展阶段,界定了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明晰了互联网金融业态及监管主体为监管细则搭好的框架。2016年的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在“重点工作部分”明确指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直到前不久,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终于尘埃落定。

 

经过几年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结束了野蛮生长阶段,终于迎来合规发展之年。

 

国字号协会强化行业“规范”

 

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挂牌成立。作为经国务院、民政部批准设立,由央行主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协会的成立将在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规范运营、增强行业透明度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从协会的职能来看,协会的主要职能为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建立一个良好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需要搭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互联网金融管理体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令整个行业为之沸腾,首批会员名单也备受关注。协会首批企业会员共有400多家,包括银行、证券、基金等,也包括其他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征信服务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了对不遵守协会章程和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的奖惩机制,相关自律惩戒管理办法也将在适当时机公布。

 

作为首批会员企业的91金融创始人、董事长、CEO许泽玮认为,从目前的行业大背景来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很重要也非常及时。“它是行业交流中最权威的组织和渠道,将肩负着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监管部门的交流的重要使命。依托于协会聚集力量,能充分让市场掌握‘话语权’,为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各项决策提供可行性依据。”

 

许泽玮进一步指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了行业间交流的平台,既能够交流行业发展信息,也能反映行业从业企业的呼声,双向互动式的交流沟通,使自律行为与行政性的监管行为相辅相成。能让行业在规范发展的同时,也能获得政府部门创新支持,监管政策更明确和完善,在防范风险的同时,避免出现一刀切。

 

“规范”之年,或迎来并购潮

 

随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相关政策也会相继落地。而随着政策的落地,将催化市场进行新一轮清理,许多“踩红线”的平台将面临淘汰。同时,部分平台将迎来加速发展的新机遇,合乎监管规则、实力雄厚的平台将脱颖而出。于是,业内人士断言互联网金融行业大格局即将确立。

 

“格局会相对稳定,之前那种野蛮生长的状态一去不复返了。”许泽玮说,“因为以前没有跑道,也没有方向,怎么跑都行。现在有了方向和跑道,在想弯道超车就比较难了。不过,格局稳定的情况下,当然就会有并购发生,比如我们就已经在2016年第一季度完成了2笔并购了。”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不同领域各有优势的企业通过合并的方式进行互补,是实现更快发展的一种捷径。而那些因为资金问题面临倒闭危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被并购、整合,这个过程可以让小企业得以继续生存,也给大企业带来了成为巨头的好机会。资料显示,目前国内估值在10亿美元及以上的公司包括了蚂蚁金服、陆金所、红岭创投、宜信、拉卡拉、人人贷、拍拍贷、玖富、分期乐、趣分期等公司,但在互联网金融的大盘子里仍是屈指可数。

 

要面临和巨头的竞争,又面临着模式上需要创新的压力,所以想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创业的公司门槛自然会提高。随着国内互联网投资环境越来越成熟,创业公司以后也会更多选择上市或是被并购。业内人士指出,并购的频繁发生实际上也是国内市场成熟的一种表现,未来,并购会成为除了上市以外最主要的退出途径,对于VC来说也是好事。

 

如今,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普惠金融的旗帜下,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边界正在消融,越来越多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始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创新金融服务。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行业并购也渐行渐近。

 

实际上,早在去年《指导意见》出台后不久,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在深圳第九届金博会之金融创新与发展高峰论坛上就表示:“十三五期间将是中国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共生竞合的黄金期或并购爆发期,当前国内正处爆发前夜。共生竞和指的是理想的状态,需要两个行业互相并购。”

 

“规范”之后,机遇在哪

 

通过并购,企业可以实行一体化经营,实现优势互补,获得规模效益。可是,从长远来看,如何在参与主体进一步多元化,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化的背景下进行模式上的创新?才是企业在竞争中不败的关键,这对企业转型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互联网金融企业未来的发展机遇应该如何界定?哪些业态将拥有更大的成长空间?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再做新的模式,找新的机遇已经比较难了,我已经很久没看到有新的玩法出现了。但是也并不代表就完全没有机会,在一些细分领域还是有机会的,存在一些缺口,这需要创业者更加深入地挖掘。”许泽玮对记者说。

 

马上消费金融首席数据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目前国内的消费金融在数据基础设施方面是非常缺乏的,特别是做纯线上的消费金融。“完全靠数据支撑、决策,虽然现在社会上关于用户的各种数据源头有很多,但没有一个是消费金融可以拿来直接用的。因为并不是任何数据都可以用来做征信,用什么数据作为金融服务的一个评判非常重要。”

 

据北京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与小微金融竞争力报告(2016)》指出,随着“供给侧改革”政策利好,消费金融爆发在即,场景和流量成为核心竞争力。支付作为金融活动的基础行为,随着商业银行网上转账开始免费,第三方支付业务模式需向多元、综合化方向发展。另外,获政策肯定,互联网保险将异军突起,并将不断深入。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第4篇

金融创新的时代需求

对于中国、亚洲乃至全球来说,接下来的几年都将是寻找新动力的关键时期。各大机构近期的经济预测不约而同地认为,尽管全球经济会有些许改善,但2016年仍将是不容乐观的一年。几年来,为促进经济复苏,全球机构和各国政府不断寻找解决方案,但世界经济的结构性矛盾正在阻碍复苏,诸多现象表明,世界经济有落入低增长陷阱的风险,而世界领导者们尚未找到真正能够激活全球经济的有效方案,包括通过何种货币政策和金融秩序更好地改善现状。

在此背景下,区域合作成为大部分国家的选择。其中,中国提出了“一带一路”战略,目标是从东至西带动沿线地区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形成互利共赢的经济带。其中,金融互联将成为“一带一路”战略中非常重要的基础设施。在此大背景下,亚洲基础设施开发银行应运而生,给地区和全球经济带来了新的希望。如何高水准地发挥投资促进作用,是亚投行需谋划并解决好的问题。有理由相信,亚投行在未来将在亚洲及世界经济复苏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鉴于中国在世界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经济自身转型发展的影响自然举足轻重。中国政府“十三五”规划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其中创新被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这对中国金融业提出了必须要攻克的课题,即如何更好地为创新与实体经济服务,更好地促进中国经济从投资型向消费型转型。作为现代经济之“血液”,如何满足更广阔市场的金融需求,如何有效支持企业的创新发展,如何培育市场多元主体形成互补,如何在创新与风险之间找到平衡点,都是中国金融体系应当解决的问题。为实现这一目标,创新应成为金融业的核心。

创新的重要驱动力是科技。在中国,互联网技术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阿里巴巴、百度、腾讯等世界闻名的企业异军突起,随之而来的是电子商务、O2O、共享经济等模式的兴起,它们正改变着中国乃至世界的商业面貌。这种互联网浪潮带来的创新不可阻挡,中国金融业亦不例外。“互联网金融”的繁荣在中国已经持续了好些年,深刻地改变着金融业态。2015年,互联网金融在金融体系及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得到肯定,《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两大文件相继出台。互联网金融前途远大。

金融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经过30余年的改革开放,中国金融业有了很大发展,但仍存在资源配置效率低、融资结构扭曲、直接融资结构失调等问题,还难以满足各层级实体经济的金融需求,包括农村市场、小微企业在内的金融服务的短缺是长期困扰中国经济发展的问题。互联网的出现,为金融业突破时空限制、降低业务成本、拓展服务边界提供了新的工具。

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向公众开放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金融机构开始利用互联网开展一系列金融实践,包括在线支付、网络银行、网络保险、在线融资等业务。在中国,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也广泛利用互联网展开了在线业务,形成新的营销渠道和服务平台。最常见的,是各大银行推出的网络银行与手机银行。依托互联网展开金融业务正在中国金融业发展过程中自然出现并不断演进。

随着互联网不断渗入中国经济与民众日常生活,在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实践基础上,出现了包括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银行、人人贷(Peer-to-Peer)、众筹融资(Crowd Financing)等依托于互联网的新兴金融机构和业务。这一时期的互联网金融从市场实际金融需求出发,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便利性和交互性上具备了独特的优势,并打破了传统金融业务在时空上所受到的限制,正深刻改变着中国金融业生态,并为中国经济注入新的动力。

首先,大部分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出现在传统金融业务难以覆盖的领域,包括小微企业融资、农村金融市场、大众理财以及消费金融等。其中,最典型的便是余额宝引发的大众理财热潮。中国经济正由投资驱动型转向消费驱动型,如何挖掘亿万消费者的潜力是必须解决好的难题,在这方面,第三方支付与消费金融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此外,小微企业融资难以及农村金融服务匮乏也是制约中国经济转型的障碍,包括微众银行、网商银行等在内的互联网银行,以及P2P与众筹等新资金平台可利用互联网优势,有效改善这两大市场的金融服务现状。从这个角度说,互联网金融是对原有金融体系非常有益的补充。

其次,以支付宝、余额宝、微众银行、众安保险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基本是由阿里巴巴、腾讯等国内领先的互联网企业推出的。随着行业发展,包括百度、京东、苏宁等互联网企业也纷纷推出相关金融业务,出现了一批与传统金融机构不同的新兴、小型和多样化的金融机构。互联网带来的金融产品的创新与业务范围的拓展,给民间资本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这与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实现金融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改革趋势一脉相承。

最后,尽管互联网金融给中国金融体系带来了冲击,但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主体仍是传统金融机构,这体现在市场份额上,也体现在资金存管量上。新兴机构与新兴业务正激励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加速相互渗透,从传统的网络银行、网络保险到直销银行、银行系电商等新模式,传统金融机构正快速进入互联网领域,并给后者带来令人耳目一新的变化。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的理解和认识、风控与声誉的优势,互联网企业很难企及;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的技术、文化优势又很难被金融机构取代。随着行业竞争加剧、人员流动性增强、产品创新需求加大,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合作、联姻将不断增多,融合发展为一种“互联网+金融”态势。

传统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电子商务企业、运营商、设备制造商、清算机构等,正争相挤入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已形成一个引人瞩目的产业集群。随着中国政府出台互联网金融相关指导意见和监管细则,“互联网金融2.0时代”已经来临。

鼓励新金融健康发展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和用户规模,均已超过其他国家,在世界上首屈一指。这跟中国转型发展激发的旺盛的金融需求有关,也跟中国对外关系的不断深化和发展有关。这将给“互联网+金融”提供肥沃的成长土壤,新的金融生态、多元金融机构以及新兴金融业务都将获得巨大成长。

我们仍要看到,金融业不同于其他产业,风险控制是顺利开展此项业务的核心。客观来说,目前互联网金融在风险控制方面仍存在巨大漏洞,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P2P平台跑路的消息不绝于耳,这对有关行业的未来发展是致命的威胁,也是障碍。同时,包括传统与新兴金融机构在内,产品研发、用户管理、商业模式等环节仍然或多或少存在问题,与国外领先机构相比,国内机构还处于“以量”而非“以质”取胜的阶段。此外,对监管者来说,一方面,层出不穷、相互交织的金融业态给原有监管体系带来了巨大挑战;另一方面,经济转型与市场需求对有效的金融供给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距离成熟,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

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为世界经济复苏以及中国经济转型提供源源不断的新动力?

一、要重视互联网带来的新变化。互联网给金融带来的冲击大致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技术层面,诸如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支持金融产品和业务不断创新;二是理念层面,互联网具有去中介化、去中心化的特点,互联网金融更多以“用户”为核心,产品与服务呈现多样化、定制化、便利化的特点。这与传统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方式有着根本不同。如何利用互联网实现真正的金融创新,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与内涵。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第5篇

如今,这一局面有望得到改善。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工信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界定,并明确了监管职能部门的分工。

对于《意见》的,众多P2P平台负责人表示,其有望结束P2P行业的“草莽发展”,使平台进入优胜劣汰的竞争与合作阶段。但据《投资者报》记者了解,《意见》中的P2P平台为“信息中介”,需要银行进行资金托管的规定,在网贷发展的现阶段尚无大规模实施的条件。因此,投资者在进行P2P投资时,仍需要擦亮眼睛,选择最为安全的平台保障自己的利益。

P2P“草莽时代”或终结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在《意见》中首次得到了明确,即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业内人士指出,《意见》有5处亮点值得关注:一是鼓励设立网络借贷平台,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二是分类监管明确,银监会负责监管;三是明确银行为网贷平台第三方存管服务;四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市得到政策支持;五是信息披露制度将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这5处亮点普遍被认为是P2P行业的利好。

对此,盈灿集团副总裁、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认为,《意见》强调了市场的作用,明确了监管的定位: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意见》再次强调了信息中介的性质,也是为所有从业者再次划清了监管的底线。

同时,石鹏峰也指出,《意见》将网贷用个体网络借贷来界定略失偏颇。开鑫贷副总经理周治翰也注意到此项,即对于出借人的界定,原来一般认为自然人作为出借人。但是意见中“个体”的概念,并未禁止企业作为出借人。此外,他认为对于资金的存管方,明确除非另有规定以外,一定需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进行资金存管,“这可能是比较严格的要求。”他说。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教授表示,在框架非常清晰的情况下,权责明确,“大家看看自己享受什么权利、不能触碰什么红线,以前乱象丛生的现象有望得到遏制。”

P2P行业或将面临洗牌

根据《意见》的要求,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进一步明确了平台的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纵观国内P2P行业的现状,往往P2P平台既承担了中介的角色,也承担了项目方的角色。根据意见,需要在未来进行业务模式的转变,与第三方机构进行合作,大平台会压低融资成本,给予投资者更低的收益。而且在选择和渠道合作的时候,大平台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人人聚财创始人许建文预测,90%的平台面临关门或转型。尤其一些小型公司对公众的吸引力及可信度将会下降,缺乏背景与规模的中小型公司生存空间也会受到极大压缩,一场大规模的兼并重组或将到来。

融360CEO叶大清的观点与此类似。在他看来,P2P被定义为一个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这就否定了目前大多数网贷公司正在走的路,这将加速P2P的市场洗牌。预计80%的P2P不转型将被淘汰掉。

不过,他也表示,详细的监管细则出台和落地还需要时间,现阶段不宜过度解读。可以肯定的是,行业规范和准入机制,推动良币驱逐劣币,更助于提高P2P行业和互联网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

91金融CEO许泽玮也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监管职责明确之后,行业会面临大的调整,不合规的P2P有可能出现大规模“倒闭潮”。

银行资金存管只有少数案例

《意见》要求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但据业内人士分析,对于P2P行业来说,其债权端业务本身就是次级债市场,银行提供托管服务显然风险过高,因此,到目前为止,投资者期盼的银行资金托管服务案例只有少数。

据《投资者报》记者了解,业内不到5家P2P公司将客户资金与银行进行对接。7月初,积木盒子将资金托管业务从之前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切换至民生银行资金托管系统;6月9日,宜人贷与广发银行试运行资金全流程托管,实现宜人贷存量资金账户接入广发银行。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第6篇

关键词:不发达地区;互联网;金融业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1

一、前言

在我国,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利用互联网发展的金融业也迅速发展起来,在中国的欠发达地区金融交易平台也开始进入并发展,这些金融交易平台的发展,盘活了在民间的资金,但是交易过程中仍旧存在着许多问题,为了将金融交易平台引领向一个健康的发展道路上,许多地区都制定了一些符合实际发展情况的政策。

二、不发达地区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展存在的风险

1.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机构不明确,监管处于真空状态

互联网是近几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行业,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的立场上制定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是当这些政策具体实施时,各个部门没有具体的细则可以参照实施,所以在一些地区的监管处于真空状态。在实践过程中,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在工商部门进行事先登记,所有的金融行为必须是建立在信息咨询的基础上的,各个工商,网络等监管部门必须切实做好交易过程中的监管。

2.网络交易的虚拟性极易出现诈骗行为,资金安全存在安全隐患

在市面上的金融交易平台几乎都存在着信用审核机制,借款人要想通过审核,必须要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缴费记录,银行信用等等资料,甚至有些平台还提供了与借款人进行面谈以进行借款人信用考核的程序。但是这些信息均由借款人自己准备和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大多数的金融交易平台只是充当一个中介的角色,在法律上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的,所有的资金风险全部都归集到借款人一人的身上,所以金融交易平台主要存在于信用风险。

3.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易踩“非法集资”的红线

互联网交易平台的非典型P2P模式主要是将吸收来的资金以债券的形式按理财产品出售给借款人,将债券进行转移后借款双方交易完成。这种存在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的交易方式是非常容易走非法集资的道路的,并且部分交易平台债券的转让时通过个人账户进行的,这使得平系着借款双方,成为双方的枢纽,而并不是独立的,纯粹的中介机构。

4.互联网金融业逃避了反洗钱的监管

在互联网交易过程中,只需要进行简单的注册就可以成为平台的放贷人,而交易平台对放贷人的监管也并不是非常的严格,这就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借助网络将脏钱分散借出的渠道,当收回本金是连同利息一起收回时钱就成为了合法的资金了,这就逃避了监管机关对洗钱的监管。

5.实际利率较高,存在高利贷风险

大多数的交易金融平台虽然借款的利息维持在7.88%-23.3%之间,但是在还款方式上采用的是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要支付给交易平台的手续费用和其他需要交纳的费用,有些利息已将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民间放贷的标准。

6.互联网金融发展可能导致银行也存在流动风险

在欠发达地区,交易平台虽然没有开展吸收投资的业务,但是随着业务的进步也不排除有发展此项业务的可能性。在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欠缺,随着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各个欠发达地区吸收的资金也将会进入到其他省市,这就势必会导致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7.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

在进入金融交易平台时,个人的真实信息被储存在交易平台中,这就存在潜在的信息安全风险。因为大多数的交易金融平台属于信用贷款,所以对交易人的信息真实性有较高的要求。在进行金融平台交易时,必须要提供个人真实的姓名,银行帐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一系列的个人信息,甚至有时还需要提供亲朋好友的账号信息作为借款的担保人,一旦在运营过程中遭遇黑客入侵造成信息泄露,将给交易人带来信息泄露的风险。

三、欠发达地区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政策建议

1.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各部门应该建立适当的监管政策

各个欠发达地区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据总的指导方针,制定有关的政策细则,改变现在的监管处于真空状态的现状,促进互联网金融在欠发达地区的健康发展。

2.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退出机制

互联网作为市场的主体,也必须依据优胜劣汰的规则,而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机制,退出机制的制定关系着交易双方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因此监管机构必须要严格监管,保障资金安全。

3.提高信誉风险控制能力

随着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的迅速发展,所涉及的人群范围也即将大幅度扩大,所以金融交易平台必须要及时的建立符合信息安全的交易平台。交易平台主要是信誉贷款,因此必须要提高对客户的信誉度的了解,提升客户对信誉度的了解程度,有效的降低信誉上存在的风险。

4.建立合格的反洗钱制度

互联网金融公司对放款人的资金要有严格的掌控,对于存在可疑的款项必须要及时的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汇报,人民银行也应当定时非定时的对交易平台进行检查,保证款项的合法来源。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交易涉及了我国许多地区,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安全问题,尤其是在我国的不发达地区,这些地区不能够完全的解决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技术方面有些欠缺,但是他们必须要建立完善的机制,保证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田杰.我国农村金融排除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2.

[2]谢平.互联网金融技术上可取代央行[J].上海经济,2014,(7).

[3]杜晓山.小额信贷与普惠金融体系[J].2012,(10).

[4]邹捷.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影响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5.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第7篇

关键词:第三方移动支付;风险;监管

一、 引言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4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中显示,我国移动支付业务量约为12亿笔,金额超过6万亿元,从2014年一季度开始这两者的增长率就没有低于过100%,这说明我国移动支付规模正呈现超高速增长。第三方移动支付前景看好的同时也蕴藏着不可忽视的风险。从以前通过支付宝进行信用卡套现、支付宝客户信息被盗等问题,到现在的补办手机SIM卡盗取支付宝资金、验证码木马盗刷手机支付账户等问题,以及现在还未触发的潜在问题,比如支付宝钱包和微信支付绑定银行卡后扣款授权问题等均会引发一定风险。而移动互联网支付竞争激烈、门槛低、追求客户体验度、拥有庞大的用户数据、技术创新快、用户长尾性、跨界性等特点决定其存在更大潜在风险。2014年3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发文,从用户支付安全的角度出发,暂停了支付宝和腾讯的二维码支付业务、虚拟信用卡相关业务,此举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支付监管的质疑。目前新兴的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在定位和监管上比较模糊,而对传统支付行业既得利益的保护以及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的限制则容易扼杀支付业务的创新,这对移动互联网支付的风险评估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第三方移动支付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改进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发展存在的风险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以及移动互联网等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第三方移动支付以其方便、快捷、费用低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个体的使用。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方式,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其存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具体来说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存在的风险主要有:

第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在进行商品交易时,买方与卖方经过价格枢纽形成买卖关系的过程当中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支付市场的价格体现在“支付手续费”和"支付额度"。在价格形成过程中起主要决定作用的是参与移动互联网支付的主体,包括付款方、收款方和第三方移动支付企业。如果从买卖双方与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的关系来看,可以将第三方移动支付价格形成主体划分为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用户和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两个主体部分。

第二,认知风险。尽管近几年第三方移动支付发展迅猛,但是根据易观智库对移动支付用户的一项调研结果,发现目前我国消费者对移动互联网支付的接受程度仍然较低。易观智库的调研结果显示,仅46%的移动互联网用户表示曾经使用过手机购物,还有21.5%的用户仅停留在准备尝试还未体验的阶段,但是有接近1/3的用户表示没有尝试的意愿。移动互联网支付用户集中在20年~30年龄阶段,占总年龄结构的70%。参与本次调研的移动互联网用户中,在选择互联网支付还是移动互联网支付的问题上,64%的用户表示仍然通过传统PC端的形式进行购物,大概1/4的用户表示主要基于线上线下互动的O2O模式,使用手机购物。对第三方移动支付接受程度不高会降低整个社会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认知,另外,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业态,大部分现有第三方移动支付用户并没有意识到第三方移动支付所存在的安全风险、操作风险等等,而这些认知上的缺失会阻碍第三方移动支付行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第三,操作风险。移动互联网支付行业发展到当今,推动产业和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开始转为用户需求的推动。由于企业的业务创新和扩展更加注重用户需求,简化了操作步骤,忽视了风险的控制,从而导致移动互联网支付相比一般的网络支付风险更大。在移动互联网支付中主要涉及手机、手机操作系统、移动支付客户端、移动通讯网络等,因此可以从硬件设备和软件技术两个方面考察技术风险的构成。硬件设备方面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硬件设备的容量、配置、运行速度等方面不能满足正常支付需要,无法应对突发事件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例如交易正在进行过程中设备突然失灵造成交易不能正常进行,从而产生损失,或手机丢失,不法分子利用屏幕油渍痕迹破解手势密码,盗刷账户资金。软件技术风险主要是指依附于硬件设备的软件的自身存在阻碍交易正常运行的技术问题,包括安全性、可靠性、保密性等,从而给第三方支付公司带来损失的风险,例如手机系统和手机应用,自身的漏洞给手机支付带来了内部风险,为木马、病毒及钓鱼网站等外部风险的发生提供了滋生土壤。

三、 与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的指导意见及管理规定

目前中央银行等监管部门已经出台七个与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有关的指导意见及管理规定。

第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以及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金融与先进技术、支付渠道与工具相结合,从催生出大量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为促进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健康发展,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支付的主体、交易行为、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等进行规定。

第二,《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随着支付宝、腾讯虚拟信用卡业务及二维码支付等支付业务规模膨胀,其所蕴含的风险逐步引起监管层的注意。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可能发生的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3月下发紧急文件,叫停了二维码等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

第三,《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草案)。为促进手机支付及网络支付健康发展,防范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3月向第三方支付机构下发以上文件草案。文件中对于手机支付以及网络支付业务的合法以及非法边界进行界定,同时为加强央行对资金流动的监管,防范洗钱等行为的发生,对于通过第三方账户支付以及转账的金额进行了限制。

第四,《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为保护商业银行客户的信息、资金及账户安全,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2014年4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以上通知,从保护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出发,对一些针对性的问题进行了细化规范,例如客户身份认证、信息安全、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和行为等。

第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个部门了以上指导意见,意见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其中对于互联网支付明确规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第六,《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非银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7月《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对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认证、支付限额、业务范围、监管等作了较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金额以及转账进行限制,引起一定争议。

四、 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 缺乏针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管理规定。尽管监管机构已经出台一系列与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的管理办法及指导意见,但是分析发现这些管理规定仅仅涉及第三方移动支付某个环节的监管规定,例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主要对非金融机构的支付牌照的申请等进行规定,而《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草案)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则是主要对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及支付环节进行规定,尽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于网络支付、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的监管责任进行了划分,但是其规定的对象是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个环节监管进行的规定,而对于第三方移动支付则缺乏有针对性的详细的管理措施出台。另外第三方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的支付业态,由于其存在方便、快捷、费用低的特点,因此应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发展及创新进行鼓励,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但是作为一种新的支付形式,其主要依附于其现代移动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因此该种支付形式也存在较大的技术操作上的风险及外溢风险,因此有必要制定针对性的管理规定对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进行规范管理。

2. 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监管主体职责不清、监管对象不明确。首先,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主体的职责不清。根据第三方移动支付产业链各环节所对应监管机构,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信部等共同监管。但是对于产业链各环节的监管机构,在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发生过程中,应该履行的职责,目前仍缺乏详细的规定。尽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各环节的监管有所规定,但是由于其主要面向的是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因此其职责界定过于宽泛,缺乏针对性。其次,监管对象不明确。第三方移动支付是通过移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用户提供与银行或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通道支付服务,移动支付机构存在业务复杂、风险较高的特点,因此第三方移动支付应该与一般的第三方支付或非金融机构支付进行区分。但是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管理、监管等均没有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性质进行区分,而且监管层出台的其他一系列有关非银支付的管理规定,也没有对非银支付的种类进行区分。另外根据第三方移动支付账户可以分为账户式以及通道式,账户式的性质更加接近“银行”及“银联”,实际上具有一定的货币创造能力以及清算功能,而通道式则仅充当货币支付的通道,因此两者的风险重点不一样,监管的侧重点也应存在区别。

3. 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缺乏信息交流机制。第三方移动支付主体众多、产业链复杂,同时在监管上又涉及到多个监管机构,另外作为一种新的支付方式,用户又缺乏认知,因此强化各监管机构、移动支付各个产业链及用户之间的监管信息、风险信息、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等的交流与共享,一方面可以降低整个第三方移动支付操作风险及认知风险,另一方面又可以促进各产业链共同发展,降低第三方移动支付的市场风险以及外溢风险,同时又可以避免监管机构与各产业链之间监管断层的出现。但是目前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监管机构与用户、各产业链之间均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而各产业链之间尽管存在诸如安全联盟等信息交流机制,但是仍然缺乏大规模应用。2010年8月,支付宝与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合作启动风险联防计划,通过该风险联防计划支付宝通过与银行紧密合作以及信息共享,在支付发生时通过智能判断订单状态,以防止用户陷入网络钓鱼等陷阱,通过该计划使得相关案件发生率降低98%。2011年6月,支付宝联合多家公司,包括银行、安全公司、第三方支付企业、电商企业等各产业链企业,以强化用户支付安全为主要目的,成立了首家安全支付联盟,各个联盟成员之间主要通过成员间共享技术、数据、情报等信息,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实现紧密的合作。

4. 缺乏针对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企业内控制度不完善。为降低第三方移动支付面临的风险,除需要政府的官方监管之外,也需要加强行业自律以及企业内控制度,从而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管体系。但是目前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既缺乏有针对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同时企业的内控制度也不完善,从而增加了政府监管难度。第一,缺乏针对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一个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除了需要政府的官方强制监管之外,通常还需要半官方组织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从而对政府的监管进行补充。但是作为第三方移动网络支付,目前还没有针对性的第三方移动互联网支付行业协会,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是目前第三方移动支付唯一的全国性自律组织,但是由于目前支付清算业务的种类众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很难制定对第三方移动支付行业有针对性的行业规则和标准,从而使得目前的行业自律大打折扣。第二,第三方移动支付企业内控制度不完善。第三方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的支付形式,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的管理规范,监管模糊,且缺乏有效的行业自律,因此使得第三方移动互联网支付相关企业对内控制度重要性缺乏足够的重视。2014年超过20G的海量用户信息,被支付宝员工在后台下载并有偿出售给电商公司、数据公司,尽管事后被证明并没有泄露客户的私人信息,但是这也暴露了相关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的现状。一旦用户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收集,并用于其他目的,其带来的金融损失及社会影响将不可估量。

五、 加强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的建议

基于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存在的风险以及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论文认为监管机构应采取制定针对性管理规范、明确监管机构责任,强化分类监管等措施,从而建立和完善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框架,促进整个移动支付产业的高效发展。

1. 制定针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管理规范。例如2015年8月10日,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限额进行了限制,尽管其出发点是为了防范风险,但是被一部市场人士解读为可能会影响非银支付业务拓展,遏制市场创新,并可能存在偏袒银行支付业务之嫌。

2. 明确监管机构责任,强化分类监管。第三方移动互联网支付又存在不同分类,通道模式支付业务只是从事接收、发送支付数据的服务,仅仅起到支付通道作用,并不存在货币创造能力,其风险主要集中在操作技术层面,而账户模式支付业务则具有货币创造能力以及支付结算功能,具备类银行及银联的作用,将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构成安全隐患,因此以上两种业务的监管重点也应存在区别。

3. 建立第三方移动支付信息交流机制。用户缺乏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认知,一方面因为第三方移动支付是新的支付方式,但更为重要的是消费者缺乏对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信息的了解。因此产业链相关企业要通过各种途径,强化市场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信息的了解,同时监管机构应定期市场监管相关信息,逐步培养用户以及市场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认知。

4. 建立针对性行业自律组织,完善企业内控制度。应完善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企业内控制度。具体来说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员工的风险意识以及职业道德的教育及培训,从而提高员工的内控意识,更大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还应该建立企业内部责任的分工制度、权利制约制度、奖惩制度等制度,以此来提升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企业的管理水平,从制度上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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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第8篇

对于缺失第三方存管资金制度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专家认为这些企业也偏离了P2P的本质,P2P的本质是让风险分散而不是将资金集中归集,发生挪用资金甚至卷款潜逃的P2P是走样了的P2P。

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专家指出,监管部门也应积极介入,利用大数据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在加强投资者隐私保护的同时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并建立尽职调查和跟踪机制。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年报称,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有所增加,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甚至可能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底线”,央行正牵头相关部委研究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P2P网络借贷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3年年末,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央行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主要表现为:P2P借贷平台从事金融业务,但现有法律规则难以明确界定其金融属性并进行有效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经常突破现有的监管边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可能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底线”。